时间:2023-08-27 15: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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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时报4月6日讯(记者 刘云)记者今日获悉,千佛山商标餐饮类别已被一家外地公司抢注。
目前,千佛山商标被十余家企业注册,涉及26个类别。其中4家外地企业注册了15个类别,占据千佛山商标的大多数,另外的类别被山东厂家注册。经查,山东企业注册千佛山商标时常注册一类,而外地企业往往“大批量”注册,有很大的抢注嫌疑。在注册类别上,山东厂家只为自己的产品注册,外地厂家则不分类别,统统纳入囊中,如一家四川公司一下子注册了13个商标类别,涉及纸制品、家具、瓷器、果汁、啤酒、观光旅游、餐饮等。
山东白兔商标公司的人士认为,济南三大名胜商标纷纷被外地人抢注的,一是济南厂家的商标保护意识较差,许多厂家经营了好几年才想去注册;另一个原因,是济南厂家尚没有意识到商标注册是掌握一种稀缺资源的手段。
另悉,大明湖商标现仍被济南人拥有,但仅注册了9个类别,大量的资源正在闲置。
第一,尽快审查商标注册手续是否齐全,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需要尽快申请国际注册。
第二,注意积累企业商标数据,包括产品销量、销售地域范围、市场知名度、广告费用等资料和数据,方便评估出商标的价值。
第三,商标越知名,受保护的范围越广,受保护的力度越大。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和商标的知名度有较大的关系。尽可能让商标更知名或申报省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第四,商标注册包括45个类别,要做好商标类别保护,由于进行全类别注册的成本比较高,建议注册时要尽可能全的保护经营范围以及今后有可能会涉及的业务,也要做好周边商标的保护。
原告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食品研发、生产、包装和销售于一体的大型食品企业,生产豆奶粉等十多个系列、200多个品种产品,是目前国内最大最先进的豆奶粉生产基地。原告于1997 年开始使用“黑牛”文字商标。之后,又通过自行申请注册和受让等方式,逐步建立了涵盖6个商品类别、32个关联商标的商标体系,以“黑牛”文字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形象识别体系逐渐成形。2004年,“黑牛”豆奶粉被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为“绿色食品”,并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同年,“黑牛”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颁发“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2005年该产品被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5年3月25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汕头特区晚报刊登广告,销售“黑牛”牌陶瓷餐具。被告的行为,使许多熟知“黑牛”的企业和消费者误以为原告开始从事陶瓷行业。
原告认为,被告假借“黑牛”商标销售瓷器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就“黑牛”文字驰名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品牌在公众中的信誉。
被告王某辩称:首先,被告与原告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各自生产经营的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绝对不会造成原告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被告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陶瓷餐具销售的小本生意,而原告是食品企业,主要经营豆奶粉、麦片以及其他保健饮品,其使用“黑牛”商标的也是这些产品,并没有陶瓷。被告在2005年刚刚到汕头开店销售陶瓷餐具,根本不知道原告及其商标,使用“黑牛”名称纯属巧合,被告陶瓷餐具上的“黑牛”文字,也不是复制、摹仿原告注册商标标识,不存在假借原告商标销售陶瓷餐具的问题,也没有对其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另外,本案的侵权纠纷与原告的“黑牛”文字商标是否驰名并无关联,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表明其注册商标在使用时间、被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和使用范围等方面相当有限,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等于被告已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陶瓷餐具和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不同且又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黑牛”文字商标是否驰名是案件审理的焦点所在。而一个商标驰名与否,首先是该商标在中国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原告自1997年使用“黑牛”文字商标至今持续使用达8年,原告为宣传“黑牛”文字商标,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作了持续的、范围涵盖全国的宣传工作,产品年销售额巨大并不断上升,位于同行业前列,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有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故依法认定“黑牛”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别司法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采用了与“黑牛”文字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经营的陶瓷餐具商标,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起到一定的削弱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景区商标;抢注;法律保护
2011年9月18日,国内首次专场商标拍卖会在北京举行,然而在拍卖会网站公示的知名商标中,“青海湖”、“可可西里”等商标被抢注,每个售价5万到10万不等,其中使用种类为“非活的水产品”“青海湖”商标售价高达50万元,这对我们无疑又是一个警示。自2001年《商标法》将自然人纳入申请范围,旅游景区名称商标被抢注的现象接连不断。本文探讨的抢注行为主要是生产经营实体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抢先在先使用人之前注册其商标从而谋取私利的行为。
一、景区商标被抢注行为的界定
普通法中商标法被认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部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是采用虚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景区商标抢注者的目的很明显具有不正当性,景区商标是景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旅游景区信誉的集中反映,能持续为景区带来利润,抢注者通过索要商标转让费或倒卖商标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不仅使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会造成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混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从行为性质上讲,抢注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大部分抢注商标的行为都是故意的,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利用法律的不明确,损害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可认定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旅游景区名称成为商标抢注对象的原因
(一)商标制度方面造成的
首先,我国商标的申请采用的是自愿注册原则,依据《商标法》规定,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之外,其他商品和服务所使用的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大部分景点商标的使用者将着眼点放在景点的推广上,而不是商标上,并且商标局授予商标权的依据是申请时间的先后,即申请在先原则,而不管谁先使用商标,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日期为准,而不是以申请人寄出的日期为准,这就使抢注商标者有机可乘。虽然商标法设置了异议和撤销程序,但实践中很难克服信息匮乏和法律意识淡薄带来的运用商标异议程序或撤销程序的困难。
其次,按照《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现行商品被分为45大类,其中无景区商标这一类别。实际上景区名称可以涉及的行业很多,其中第39类“旅行安排”,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可以对景区名称起到一些保护作用,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景区名称进行保护[1]。在商标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一般只对自己负责的类别的商标及商品比较熟悉,对于涉及到以景点名称命名跨类申请商标,了解的情况就很有限。景点商标抢注者基本上都是对当地较知名的商标进行别类注册,如对各地的旅游景点不熟悉是难以发现的,这就导致抢注成功率高。
再次,从2001年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开始,对商标申请注册人条件的限制放宽了,自然人被纳入申请人的范围。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除去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外,在商标注册环节商标局并不考虑注册申请人的资质,导致一些没有从事相关的商品生产、也不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可以无限制的申请商标注册,造成商标申请注册泛滥的现象,导致申请人生产经营的行为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缺乏联系,也为抢注者提供方便。
最后,《商标法》中有关注册商标转让,规定只要求受让方的条件与转让方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一样,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书并共同报商标局核准许可即可。当抢注者以抢注他人商标后迫使对方向其购回此商标为目的,而被抢注者通常为了避免商标落入他人之手,维护企业商誉以及保持商标的连续性,会不惜高价购回被抢注的商标。
(二)旅游资源的特性和权利分离制度造成的
商标是社会对特定产品识别与认可的直接标志,代表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是企业进行品牌运作的一种手段。当顾客在同类产品中选择消费时,会有选择成本,一般情况下他会选择相对熟悉的品牌,而放弃不太熟悉的产品。景区名称正是因其知名度高,景点优美,文化底蕴深厚,大大降低了其产品的宣传成本。公众出于对该旅游资源的认同,很容易接受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降低其在选择购买时的确认成本。这使得注册景点名称为商标后,商标权人无论是自我开发还是转让都有一定的市场,从而容易成为他人抢注的选择对象。
而且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在国家,管理权被分属于不同部门,经营权则有投资商和经营商运作[2]。这样的运营制度会造成没有人管的局面。尤其是经营者,因为经营有期限的限制,使得作为景区直接管理者的他们只重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对旅游商标这种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忽视了,缺乏对商标的保护意识,没有及时注册其正在使用的商标。而且是由申请者交纳商标注册费用及续展费用,对于商标注册经营者积极性不高,对于抢注行为他们也没什么反应。另外,即使经营者能主动行使权利,申请撤销,大多也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和精力。
三、景区商标被抢注的法律对策
(一)在制度上,应建立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
首先,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赋予其优先使用和优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即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从使用未注册商标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如就其使用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可享有优先权。如超过规定的时间,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没有申请注册,那么就丧失了申请的优先权,此时也无权排除他人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如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后,原使用人就不能再使用此商标。这一制度可防止他人一发现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后去抢先注册,同时也可以敦促原使用人尽快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采用寄出主义,即以当事人邮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避免由于送达上的延误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
其次,可以借助网络建立各地景点名称商标使用管理系统。即经营者将自己的景点名称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工商机关建立一个景点名称商标数据库,以供相关人员查询。尤其是对知名度较高的景点名称进行登记,要实行动态管理,每隔一段时间向商标局反馈,并注意督促其使用人及时申请注册。他人则可利用网络查询、对比已登记备案的景点名称,做出合理的商业决策。在严格遵循按类注册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类别不同组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时,要对不同类别但商品、服务相似或交叉的实行交叉检索审查。
再次,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方面,严格要求申请人申请的注册商标要与其经营的活动有关,必要时可要求其证明商标已使用,以防止申请人大量注册未使用的商标,导致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最后,增加“商标所有人自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的规定。如增加此条规定,那么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出发点就须立足于自己使用,而不是单纯为了转让商标而从中获利,这样一定程度上能限制商标的恶意“抢注”。《商标法》规定商标连续三年内不使用的应予撤销,时间限制过于宽松,使得大量占用商标的人花很少的代价长期占有大量的商标。基于此,建议修改《商标法》相应的条款,将连续三年内不使用商标就予以撤销的期限缩短,同时建立商标年检制度,不仅可以防止将大量商标占用的情况发生,还利于监督商标的使用情况,确保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统一的商标管理组织,通过集体商标加以保护
风景区名称的知名度是与生俱来的,他本身承载着自然、历史、人文等各方面的信息,是全民族、全社会的(下转第149页)(上接第146页)公共文化财富,不能为个别机构和个人所垄断,所以可以通过集体商标的形式加以利用和保护[4]。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专门以保护、管理景区商标的非营利机构,类似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商标组织。景区负责人将自己相关商标权交给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商标权,其他人必须通过该组织的同意才能使用此商标。该组织应许可讲诚信、商誉好、符合标准、遵守规则的企业去使用,向使用该商标的第三方收取一定费用,然后将这些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向景区分配。这样不仅对维护旅游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有利,而且有利于对消费者选择品质好的产品和服务。现实中以旅游景点为名称的商标大量存在,客观上,景区商标所有人很难准确掌握其商标被利用的情况,对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那就更谈不上了;另外,即使商标使用者有心向商标所有者缴纳费用,也难以实现,集体商标管理组织的出现正好解决了此问题。
参考文献:
[1]杨为国,钟长欣.旅游景点商标遭抢注的法律思考[J].江苏商论,2006(2).
[2]钟长欣.抢注旅游景点名称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J].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
[3]吴秀云.风景区商标被抢注的法律对策[J].理论建设,2009(5).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
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我国旅游景区景点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相关单位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品牌和商标保护意识却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商标知识产权注册保护的只有10%,绝大多数旅游景区景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没有把商标申请注册提到议事日程。正是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乏,给一些企业和个人可乘之机。最近,我国各地频繁发生不法企业和个人把历史古迹、风景名胜的名称抢注成商标的事例,给旅游景区景点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危害。
未注册商标带来的危害: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至今年3月底,全国60%以上的重点旅游景区(点)的名称被抢注为商标。
在首都北京,随着“京郊游”的日渐火爆,景区知名度的提高,怀柔景区成了企业抢注的热门商标。怀柔已有7家景区的名字,被注册了12类33件商标。响水湖景区用“响水湖”三个字注册了饮料、水果等三个商标。2003年,慕田峪旅游公司仅一家就注册了包装、客运、餐饮等5类商标。北京雁栖时装雨衣开发公司注册了“雁栖湖”商标,主要生产雨伞、雨披等防雨设备。
在旅游名胜江苏扬州,“凤凰岛”旅游商标被扬州琴曼集团抢注。在湖北襄樊注册的一家外企--湖北钻石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兼做旅游。从2002年6月起,该公司先后斥资百万元,申请注册了“高峡平湖”、“神农架”、“武当山”等多个自然景观和600多个文化遗址。在商标公告期内,却没有任何一个资源所在地政府、旅游企业提出异议。
在安徽,“天堂寨”商标抢注风波闹得沸沸扬扬,天堂寨位于安徽金寨县、湖北罗田县、英山县两省三县交界处,然而,2003年11月湖北省罗田县“成功”注册了“天堂寨风景区”、“天堂湖风景区”两大旅游商标,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席卷安徽旅游界的风波。
扬州著名的旅游景点“瘦西湖”已在七八个类别被抢注商标;桂林的“西街”旅游品牌已被个人在旅游、服装、食品等类别抢注商标;湖北的“武当山”、“神农架”等均遭抢注。
2005年5月,“牡丹之都”商标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一家旅行社抢注并公告,其注册的商标类别是第39类,注册的项目是“游艇运输”、“货运”、“船只运输”等。
“九寨沟”、“香格里拉”,分别被抢注者标价120万元、200万元进行商标转让。黄山、九华山也分别被一旅行社和青阳县一家乡镇资产管理企业注册,无奈之下,经营旅游业务的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注册英文版的黄山旅游服务类商标——“HSTD”;而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以“九”字变形的山峰图案作为自己的旅游服务商标。
商标一旦遭到抢注,追回商标的难度非常大。如果是品牌遭到恶意注册,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但如果是同行竞争者注册,追回商标将非常棘手。
景区品牌一旦被抢注,在被抢注的商标类别范围内,被抢注者会面临三种选择:放弃商标的所有权;花巨资买回商标所有权;向商标权利人每年交纳许可使用费。无论何种方式,最终受损的是当地的旅游经济。
有的地方只重视打造旅游品牌,忽略了对旅游商标的保护。拥有景区商标,会使景区拥有的无形资产增值;商标注册后,还能防止其他人借风景区信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这些被抢注的商标已成为企业延长旅游产业链的巨大障碍。
已经注册商标带来的效益:
陕西的“老君山”,2002年注册申报,到2003年取得注册商标。赢得了老君山旅游开发的主动权,这不仅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而避免了因商标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现在老君山已经成为陕西省乃至全国又一个集道教文化与生态旅游于一体的著名旅游风景区,首期规划投资13000万元,形成年接待游客120万人次,旅游年收入6000万元,带动其它相关产业经济增加值42000万元。
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故宫博物院曾先后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故宫”、“紫禁城”15类服务商标,涵盖了珍宝估价、艺术品鉴定、观光旅游、文娱活动、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等几十小项。1997年至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陆续批准了“故宫”、“紫禁城”商标并颁发注册证书,故宫博物院成为全国文博界第一家拥有注册商标的单位。
为了保护“故宫”、“紫禁城”这块金字招牌,200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故宫”、“紫禁城”为驰名商标,类别及服务包括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艺术品鉴定和观光旅游。成功注册商标后,不仅景区景点可以营销自身形象,也是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保障。
迪士尼公司创建于1923年,1986年就在中国注册了自己的商标,目前还在景区之外的其他类别注册了商标。作为一个综合性娱乐巨头,迪士尼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并且业务涉及到的方面也很多,而迪士尼公司将这些众多业务分为4个大的部分:影视娱乐、主题乐园度假区、消费品和媒体网络。在其涉足的众多的领域中,不论取得成果如何,迪士尼都会把这些成果注册为商标,从而在维权行动中取得主动权,为公司长足发展奠定了基础。
据有关资料统计迪士尼:
年营业额:307.52亿美元(20*年度年报数据,名列2005年财富全球500强第159位)市场总值:509.6亿美元(2005年8月29日)
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商标是实行注册在先的原则,谁先注册谁就拥有该商标权。“品牌标识”只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拥有自己的专用权,才能阻止他人擅自使用。同时商标作为企事业单位开拓市场的品牌标识,成为产品或服务质量、信誉的载体,构成企事业单位的价值可观的无形财富,商标是企事业的无形资产。
景区名称遭抢注原因分析:
1、傍名气
虽然景区独特的地理环境是天生的,但是自然风景区的品牌和魅力都是依靠巨额的旅游开发投入和宣传投入取得的。许多景区至今已投入数千万元甚至过亿巨资进行营销宣传,使自身拥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正是景区的高知名度,使景区名称倍受抢注者的亲睐。作为经营者来讲,使用景区名称作为商标,既不用花钱搞宣传,也不用担心消费者的信任程度,又可以借助景区培养的品牌影响力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扩大自己产品的知名度。而且,景区知名度越高,商标价值越大。
2、景区忽视品牌保护
景区商标屡被抢注,主要在于景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很多地方的景区重视耗资打造旅游品牌,发展旅游经济,却忽略了对旅游商标的保护。当景区品牌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时候,部分经营者看到其品牌后面蕴藏的巨大商机,遂在各个类别注册,自己使用或高价转让。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景区名称即使遭遇抢注,很多景区管理处也反映平淡,不采取应对策略。部分景区管理处认为景区是公共资源,商标被抢注不会对景区造成威胁。很多地方景区管理处的不作为,也一定程度的助长了景区名称抢注风。
3、职业注标人的操作
著名景区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背后往往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职业注标人或高价转让或从景区收取高额许可使用费。商业利益的诱惑,抢注热随之出现。职业注标人有资金、有实力并且深谙相关法律,他们的专业化运作,使整个旅游行业陷入商标危机。
4.法律方面的问题
关于商标抢注行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明文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这就明确了商标注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自然人注册商标仅需身份证复印机即可,这样以来,一些自然人成为炒作和抢注商标的“专业户”。这些“专业户”注册商标的目的不是自己使用,而是倒卖或转让商标从中渔利,严重地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2007年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新的政策,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纯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受理。新规定的出台,限制了自然人注册商标现象,对企业的产品品牌及企业名称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是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显然新规定是与《商标法》相冲突的,仍然会引发新的商标纠纷。
保护措施:
商标抢注现象目前已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那么作为企业或商标所有权人如何应对商标抢注问题?下面列举几点建议:
当你的商标被抢注后,首先要认真分析抢注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其次密切关注商标局对抢注商标的初审公告。
(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在异议的同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为商标异议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你不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将认定在公告之日起准予注册。
(二)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成功,在5年内就已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三)构筑起防御性注册的措施。
由于我们在此之前没有意识到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使一些知名商标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但对当前还没有注册的知名品牌商标就更应该筑起防御措施。如故宫博物院早在1995年就开始将“故宫”、“紫禁城”等商标在旅游相关类别进行了注册申请保护,2006年下半年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四川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斥资200万元,已对当地旅游品牌资源进行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共注册“都江堰”、“青城山”、“宝瓶口”883个注册商标,同时,将注册的商标许可租赁给企业有偿使用,达到了宣传品牌和增加经济收益的双重目的。建议各地政府要有商标注册的前瞻性,对当地旅游文化品牌要采取防御措施,加强对自身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加强海内外商标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国家商标局
颁布的《商标初审公告》。对被抢先注册的商标要密切关注商标市场的情况,如果抢注人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没有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之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三年后你就可以再次注册此商标。如果被抢注商标正在受理中,就要密切关注商标局的《商标初审公告》,在三个月初审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
总结: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XXXXXX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XXXXXXXXX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同内容
1、转让的商标名称:
XXXX、XXXX
2、商标图样附后(商标证书复印件)
3、
商标注册号:XXXXX,第
888888888
号
第
XX
类;
XXXXX,第
88888888
号
第
XX
类。
4、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5、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第XX类:家具门;沙发;镜子(玻璃镜);金属家具;床具(木制);办公家具;家具;椅子(座椅);床垫;学校用家具(截止)
二、商标权转让的权限与变更手续的办理
1、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2、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a.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按商标所附的类别使用;
b.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3、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
乙
方承担。
三、商标权转让的性质:
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四、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五、商品质量的保证:
1、
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2、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3、转让方保证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六、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的
5
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汇入本合同涉及的商标转让费,共
¥
XXXX
元。
2、甲方在收到乙方汇入商标转让款后,应在
3
日内备齐乙方要求的转让文件交予乙方。
3、转让方(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七、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八、其他条款或双方上顶的其他事项:
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本着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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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