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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气污染;立法目的;政府责任;公众参与;大气治理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不足
(一)立法目的存在偏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第一条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目的有两个――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当二者之间必须有一个需要放弃的时候,排污者和各级政府部门必然会为了后者而舍弃前者,然后继续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美国《清洁空气法》中关于该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促进公众健康,福利和人口的生产力保护和发展国家空气资源的质量)突出了保护环境这一唯一目的,给美国治理大气污染订立了一个明确的目标,使美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二)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存在缺陷。通过研读《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2款,我们可以发现草案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①草案规定考核结果的适用范围狭窄,无法落实政府环境责任;②没有将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与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挂钩;③省级人民政府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④对于没有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作为惩治措施,无法产生草案预期的整治效果。
(三)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的局限。综观《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涉及公共参与的仅有第七条第3,4、5款的规定。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而草案在这方面只是指出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并没有详细规定公民如何检举,控告。而欧盟在《建立更加清洁空气的指令》中专门规定了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美国的《清洁空气法》直接规定了公民诉讼和司法审查诉讼,日本的大气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这些国家的保护环境制度、法规体现出了极强的先进性。我觉得我国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应该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扩大公众参与。
(四)大气环境治理主体的一元化。在该部草案中还存在的问题就是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只赋予了政府管理权,并没有使企业、公众成为防治污染的主体。
二、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建议
(一)更新立法目的。只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过程中确定环境保护优先的立法目的,对雾霾等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源头治理,全过程治理,才能扭转政府唯GDP至上的发展思路,为绿色GDP评价指标的确立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首先对于不达标的地方政府可以借用美国的经验,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采用如任免升迁,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惩治。其次应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最后,应当把空气污染防治作为对政府官员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
(三)扩大公众参与。欧盟为促进公众参与,专门立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免费提供空气监测信息和执法报告供公众获取。我国完全可以效仿欧盟这种做法,构建可以具体实施的制度,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过程参与制度、决策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
(四)创制多元化的大气治理机制。努力创制各种机制,引导企业、公众及环保组织在实施中发挥重大作用。如环境监察部门动员企业和公众参与执法过程,加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力度,建立公众,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借助公众的外部监督,企业的内部监督和执法部门的强制执法实现大气治理的多元化机制。
结语: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出现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之后,我觉得修订草案应该再增设大气环境公益诉讼章节,并详加规定。这样才能得到一个真正向大气污染宣战,让老百姓对蓝天有期待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命令—控制;市场诱导;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118-02
一、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现状
(一)命令—控制制度执行无保障
命令—控制手段是世界公认的、比较有效的、且应用最广泛的污染控制手段。这种模式强化行政监管机构的权力和执行手段,赋予行政机构强有力的执行权和处罚权,主要通过设定综合性或单行的环境标准、制定环境规划、高效的行政处罚、多样化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限期治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等方法实施。
中国在采用命令—控制手段防治大气污染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该制度的执行上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环保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不够。中国环保机关在财政和人事安排上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各地空气污染大户往往也是地方政府的利税大户,有些本身就是国有企业,实施处罚的主体和被处罚的对象都归属于政府,这使得环保行政机关在严格执行空气质量标准上处于两难境地;二是环保行政机关处罚所依据的环境标准不能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与国际标准相比,中国目前有不少环境质量标准比较滞后。以空气质量标准为例,中国在新制定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中增加了PM2.5的数据,但是与其配套的监测方法标准、规范却无法满足需要,由于缺乏仪器适用性检测技术要求,中国在规范PM2.5的监测工作方面存在很大的纰漏。目前中国还没有针对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的相关标准[1] ;三是缺乏对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到企业、政府和公众的利益博弈,作为监管者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特性,同样会“权力寻租”或为“机构俘获”,需要建立广泛的环境行政监督制约制度,在环境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时,由监督机关督促其履行职责。中国的环境行政机关一方面权力配置不够,影响了其职责的发挥,另一方面,也有行政不作为。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例,中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里并没有明确将政府机关列为监督的对象 [2]。
(二)市场诱导制度不够健全
命令控制手段作为一种最早和应用最广泛的防治手段,在长期的适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弊端。最典型的是由于其强制性,无法激发出被监管者的积极性,不考虑污染防治成本的个体差异,实行统一的环境标准,造成防治成本高的污染者尽量逃避监管,与监管者“躲猫猫”,而对防治成本低的污染者也缺乏激励。尤其是在中国以GDP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模式中,对环境与经济的博弈,政府倾向于经济优先,但环境污染又不得不治理,折中的结果是实行较低的环境标准,污染成本要远远小于预防成本,造成企事业单位宁可缴纳排污费和罚款,也不进行环境预防治理。
(三)公众无法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制度严重不足
在环境治理领域中,既可能出现政府失灵,也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会造成监管者为被监管者“俘获”,出现权力寻租,而环境污染的形成本身就是市场失灵造成的,因此,对污染治理,需要独立于政府、市场的第三方参与。第三方主体因其公益性、独立性、草根性而避免了政府的权力寻租,因其特定的维护环境公益的宗旨和目标、成员的专业性和敬业精神避免了市场的盲目性和自利性。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公众参与的典型规定是“任何人和单位”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制检举和控告的对象、程序等实施条款,导致该条规定成为无法实施的空中楼阁。比如,公众参与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获得充分的环境信息,但在实践中,政府不公布甚至拒绝公布环境信息很常见。2012年11月,北京市志愿者由于无法获得广州市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信息而广州市环保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3]。
二、欧美发达国家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一)实行严刑峻法
欧美大气污染防治法最典型的特征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以PM2.5为例,中国的是年均35μg/m3,美国原执行的是年均15μg/m3,但美国联邦环保局在2012年12月,进一步降低该标准为 12μg/m3。美国还不断修订工业锅炉、焚化炉和水泥窑等污染设施需要达到的清洁空气标准,以及工业锅炉最大可行控制技术标准等,以切实实现空气质量标准。在执法上,欧美对大气污染实行刑事处罚、禁令、高额罚金等制度,处罚对象极其广泛,被惩罚的对象小到个人,大到巨型跨国公司,乃至市县、州政府甚至联邦政府,都可能受到美国环保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巨额罚款。如2011年3月,根据《清洁空气法》、《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以及《综合环境反应法》等,美国政府向通用汽车公司罚款5 100万美元。而中国的大气污染事故很少有受到重罚的,以2009年福建仙游血铅污染案造成多达203人血铅超标的情况下,罚金总额也才2 750万元人民币[4]。
(二)采取多种市场手段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就是在空气污染防治领域实施的。20世纪70年代美国为控制酸雨、降低空气污染又不影响发展经济,首创了泡泡政策、容量结余、银行储备、排放抵销等,取得了良好的制度绩效,成为各国争相借鉴的典范。排污权交易可以提高污染防治资源的使用效率,给由于技术改进等方法而超量减排的厂商以出售剩余的排污权的激励,而治理污染成本较高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从市场上购买排污权指标达到降低污染排放的目标。欧盟为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而实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另一个经实践证明比较成功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原理正是借鉴了排污权交易制度。除此以外,欧美还广泛实行种类繁多、功能各异的空气污染税,通过市场价格杠杆控制污染的排放。
(三)公众普遍能够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首先,欧美立法赋予公众有大气环境治理的参与权,如美国《清洁空气法》建立了“公民诉讼”制度,赋予任何公民可以就空气污染向任何“人”,包括厂商、州县、联邦政府等的权利;欧盟制定的《奥尔胡斯公约》(《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公约》)明确赋予各国民众与NGO团体对未履行公约的政府机构可提出控诉;其次,实行广泛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保证公众能够获得环境监管所需要的信息。美国有《信息公开法》、《国家环境政策法》、《行政程序法》等;欧盟颁布了《情报开放指令》、德国有《环境信息法》、英国有《信息公开法》等。再次,欧美国家政府支持和发展了数量庞大的环境NGO,这些环境团体以其专业性强、组织周密、财力雄厚等优势,成为公众参与的主力军。
三、完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管手段
在中国这样一个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市场程度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对大气污染的基本防治手段仍然是行政监管,应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监管制度和方法,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刑峻法。一是加重大气污染的处罚力度。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对污染者实行重罚,迫使污染者不敢违法,从思想上主动杜绝靠污染转嫁和降低成本的苗头;二是实行多样化的行政监管方法。不断完善现场检查、限期治理、环境标准、行政指导、环境监测、突发性大气污染应急处理等命令—控制手段,不断优化和提高监管指标水平,完善监管配套技术法规;三是加大监督力度。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官员的履责情况同其职位变动挂钩,实行严格的环境行政监管问责制,对行政不作为和不当作为的官员要依法追究其渎职等法律责任。
(二)注重构建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市场诱导手段
市场诱导手段是大气污染防治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要不断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机制,引诱大气污染企事业单位主动积极地预防和治理大气污染。一是构建广泛的大气污染税费制度,逐步建立主要污染气体税收制度,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等;二是不断完善大气污染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大气污染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大气污染产权市场交易制度;三是构建和完善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绿色信贷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环境保险制度、绿色产品制度、绿色证券制度等。
(三)强化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建设
一是强化空气环境信息公开。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可采取在环保部门网站主动公示,接受公民申请告知,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布等多种方式环境信息。除了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外,相关环境信息都应该依法公开;二是支持和促进环境NGO的设立和发展。特别是降低和简化环境草根社团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完善环境NGO的组织建设,形成民主决策的体制和机制,强化其公益性、专业性;三是构建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国已经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宣告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对于哪些组织和机关享有环境公益诉权还没有明确,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 郄建荣.PM2.5监测方法标准规范欠缺 环保部拟发6项新标[EB/OL].http:///fzdt/newshtml/fzjd/20121112125311.
htm,2012-11-12.
[2] 张式军,曹甜.略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不足及其完善[C].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4.
一、认清形势,提高工作主动性
当前,我区大气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防治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一些重点区域和重要部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未得到有效落实,前期部分整改落实的问题,有反弹复发的趋势,部分单位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脏车入城管理、道路扬尘治理等方面仍然存在工作效率低下、信息沟通不畅、职责分工不明、推诿扯皮等现象。对此,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充分认清我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大整治力度,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主动作为,狠抓落实,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落实防治任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做到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上下齐抓、全面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控格局,确保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建设施工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负责广安区辖区内除主城区外的垃圾焚烧监管工作。
各城管执法大队:牵头负责城区土石方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城区建筑施工、道路扬尘、脏车入城、城区露天焚烧、烧烤、以及餐饮油烟等污染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辖区交通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配合城管部门对脏车入城进行依法查处。
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民政工程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区教科体局:负责教育、科技、体育系统工程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区农业局:牵头负责乡镇秸秆焚烧监管工作。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工程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交警一、二大队:负责配合城管部门对脏车入城进行依法查处。
区运管所:负责配合城管部门对脏车入城进行依法查处。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露天焚烧、油烟污染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于屡教不改、问题突出的单位要立即报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关键词】:城市;环境;大气污染
1城市大气污染概述
在城市化、工业化迅速发展的情况下,能源消耗与日俱增,大气污染变得愈来愈严重。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呈现递减趋势,在部分大气污染十分严重的城市,空气质量已经有所改善。在环境质量劣于三级城市比例不断下降的同时,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数量也有所下降,城市大气污染防治依旧不容乐观。
2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特征
不同城市大气污染程度存在一定差异,但在某些特征上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共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空气污染日趋严重。以往城市空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及二氧化硫。但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一些城市空气污染特征逐渐由烟煤型向汽车尾气型转变,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及一氧化碳含量明显有所上升。华中、华南等多个地区酸雨现象日趋严重,雾霾发生频率也有所上升。(2)采暖期大气污染程度较非采暖期明显更高。在一些北方城市,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最高值几乎出现在冬季,夏季污染相对较轻。(3)大气污染呈现出工业区向清洁地区转移的趋势。很多城市工业区大气污染程度有所下降,但城市居民区及清洁区却有所上升。特别是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在居民区及清洁区的增速要明显高于工业区。
3城市大气污染相关影响因素分析
城市大气污染相关影响因素来源于多个方面,具体如下[2]:(1)环保意识不足。很多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重经济、轻环保”的现象。地方政府为了地区政绩,往往会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分离,偏重于发展经济,却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在制定经济政策及产业政策时,未能充分考虑大气环境容量,只在乎短期利益,却缺乏长远发展规划。短期内以环境为代价,确实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成果,但却带来了严重的资源浪费,这与可持续发展观显然是相悖的。(2)相关部门缺乏联动机制。在开展环保工作的过程中,相关部门缺乏联动机制,各自为政,协调性不足,这使得环保工作进展大打折扣。相关部门在进行大气环保项目审批时,过于重视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城市环境效益,甚至存在相互推脱责任的情况。环保部门受自身权限影响,无法及时制止企业污染行为,结果大气污染加重。(3)能源利用不合理。能源消费结构及利用不合理、能源利用率偏低所带来的能源浪费是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我国的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当中,煤炭占比高达75%。然而,仅有30%的煤炭用于发电,其他煤炭多用于工业燃烧及民用燃烧。这种能源利用方式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也产生了较大范围的大气污染。我国所有煤炭资源当中,高硫煤占比较重,燃烧高硫煤会进一步增加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使大气污染加剧。
4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效对策
4.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机构建设
在大气污染防治机构建设过程中,要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在发挥环保部门职能的情况下,还要整合建设、卫生、城管、园林等部门的力量,构建出一个统一化的大气环境管理部门。由该部门负责大气环境建设,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与此同时,要建立城市空气重度污染预警机制。环保部门要与市委宣传部充分合作,及时向社会群体发出大气污染预警信息,提醒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另外,要将大气污染防治与政府绩效考核及领导政绩考核关联起来,以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4.2加大政府财政支持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离不开资金支持。所以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经济手段。以财政资金为基础,发挥其导向作用,让更多的社会资本及企业资本投入到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当中。同时,政府方面也要加大资金投入,保证环境保护资金专款专用。对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给予更大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构建出长效管理机制。
4.3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管理
随着城市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多,城市大气环境压力愈来愈大。在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提升尾气排放标准;合理限制城市购车,以降低汽车保有量;严格实行限号出行、单双号出行,以降低汽车上路量。与此同时,还要对尾气排放控制技术进行优化,并积极推广新技术。采用优化配方的全Pd型三效催化剂,以及真空吸附蜂窝状催化剂的定位涂覆技术。该技术可以精确控制催化剂涂覆量,有效提高产品的一致性。全Pd催化剂配方根据发动机型号不同,其Pd含量约在1~3g/L范围内[3]。较传统的Pd-Pt-Rh三效催化剂而言,全Pd型三效催化剂不仅尾气处理效果更好,成本也更低,催化剂寿命超过10万公里。
4.4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城市道路扬尘是城市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控制道路扬尘可明显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一方面,要做好道路绿化工作。采取乔木、灌木、草相互结合的“三位一体”绿化方式,以减少地面的面积,并可增强绿化带抗雨水侵蚀的能力。对于城市施工地区,需采取针对性的抑尘措施,对运输货物的车辆进行封闭,并要求及时清洗车身,以保证施工路段的清洁。另一方面,要加快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建设步伐。积极推广先进的环卫洗地作业车辆,以提升城市道路洁净度,对道路扬尘进行有效控制。与此同时,要规划好道路冲洒水作业范围,根据实际气候情况,规律实施冲水作业,以降低大气悬浮物含量。
5结语
大气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宝贵资源,若大气环境持续恶化,将会对城市进一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重视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通过综合性手段,从源头上遏制大气污染,以创建出一个良好的城市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培,王新,柴发合.我国城市大气污染控制综合管理对策[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05):8-14.
立法的必要性
《条例(草案)》说明中提到,现行《北京市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本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不断下降,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但居高不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及不利的地理气象条件、周边地区区域传输等,使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2013年国家实施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与新标准相比,本市有5项污染物超过标准,其中PM2.5超标一倍多,与国家首都、宜居城市的地位存在很大差距。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已成各界共识。特别是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要求,本市也及时制定了《北京市2013年—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更大力度推动大气治理工作。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目前,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以治理PM2.5为重点的新阶段,在人口和机动车数量持续高位增长、工地开复工面积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治理难度不断增加,并已成制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现行《实施办法》的相关制度措施却难以满足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产业结构调整尚未与大气污染防治有效结合、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度滞后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完善上述制度。
另一方面,《实施办法》所依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中,短期内不能出台,且国家法针对的是全国情况。鉴于此,本市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对独立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替代现行的《北京市实施办法》。
立法的主要思路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要着重构建政府主导、排污单位具体实施、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在制度构建上,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以控制PM2.5污染为重点,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由浓度控制为主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由注重企业治理向企业治理与区域、行业治理并重转变。特别是近期“国十条”的出台,及《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制定,涉及许多新的政策措施。在立法条款的设计上,《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与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的对接,力求使本市的大气条例更具操作性,为大气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次立法过程中,《条例(草案) 》着重从可操作性上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把握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对应措施、治理目标的关系;二是理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政府、企业、民众、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注意对相关制度进行综合考量,争取做到目标科学、结构合理、内容适当、效果可控;四是理清社会关系和技术手段的关系,通过规范社会关系,促进技术手段的进步和使用。
立法的重点和亮点
《条例(草案)》共八章9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主体相互关系。政府负总责,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的目标、政策和标准,明确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企业和社会主体承担减排主体责任,负有减排义务,采取各种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减排任务。社会主体有义务保护大气环境,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二是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并规定了总量控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确定总量控制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机动车数量实施总量控制。二是核定企业排放总量,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三是明确总量指标来源渠道,确定排污交易制度。规定已建成项目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取得,新建项目可通过市场购买或企业自身减排取得。四是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前置审批制度。规定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取得办法由环保部门制定,改建、扩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必须在环评审批前取得。同时规定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时,必须遵循减量替代原则,即企业取得的指标量大于实际排放量。五是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是针对不同污染物来源,设定相对应的控制措施。针对固定污染源的特点,规定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工业布局。一是工业企业集中治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二是控制燃煤总量,消减燃煤总量。继续规定对燃煤实行总量控制,通过划定和严格管理禁止使用燃煤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等手段控制燃煤增量,减少现有燃煤存量。三是逐步淘汰高污染企业。规定制定高污染行业调整、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时,应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特征,加强对使用行为的监管。一是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二是对石化和加油站等企业和单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和挥发。三是着重强调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的记录。
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特点,实行从生产到报废全过程监管。一是把好新车准入关,明确汽车生产厂商对新车的质量保证责任。规定了汽车生产厂家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新车准入的环境保护标准,并保证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对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在本市的销售资格。二是确保在用车达标排放,规范定期检测等行为。明确了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定期检测中应承担的义务、遵守的规范。三是减少高排放车辆,淘汰老旧机动车。规定对超标排放、不符合在用车强制性规定的车辆,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四是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规定。规定了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制度。
针对扬尘污染特征,实施行为控制。一是明确扬尘控制范围,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等活动均纳入控制范围。二是细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来源,分别明确了各类产生扬尘的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三是明确建设单位在防治扬尘污染中的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四是完善监测技术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排污企业必须自行监测,排放量大的企业还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并自行污染物监测信息。环保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进行监测,并公开监督监测的数据信息。
《条例(草案)》分三种情况分别加大处罚力度;一是针对现行规定罚款额度过低的问题,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可罚50万。二是对需要立即停止排污的,规定了查封排污设施的措施。三是对屡犯不改的情形,规定了加倍处罚制度。
《条例(草案)》说明中说,《条例(草案)》与现行实施办法相比,理念有所转变,制度有所创新,更加符合本市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一是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的现状,设置总量控制专章,明确了对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进行控制。二是针对颗粒物污染突出的实际,细化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增加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内容,专章设置“污染物扬尘污染”。三是针对违法成本普遍偏低的现实情况,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增加加倍处罚、查封等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十方面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重点规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并针对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工地扬尘等不同污染源,设定了相应控制措施。《条例(草案)》基本成熟,突出了首都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是关于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两者兼顾,如不能兼顾,应明确环境保护优先的发展原则。此外,部分专家提出,应当增加“污染者担责”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在防治方法上,应对污染物排放实施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
二是关于政府职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均需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应当在法规中增加保障财政投入的内容。
三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使环评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本市大气环境要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他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法律地位,增强其制度刚性。
四是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了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应对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本市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增加土石方作业和露天停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完善应急预警和应急管理相关内容。
五是关于总量控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要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是本市实现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应对相关内容予以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在调研中,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应明确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有专家学者还提出,总量控制制度作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其具体目标、要求和排放总量指标取得途径,应向社会公开,并应明确逐年减少排放总量的要求。
六是关于防治固定源产生的大气污染。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度是本市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总量的重要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等规定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可通过法规予以进一步规范和固化。《条例(草案)》规定了本市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行业进行调整。市政府相关部门建议,调整的高污染行业范围应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相协调,增加禁止新增炼焦和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大气环境的原料和产品进行源头控制,可降低末端监管的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应充实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的相关内容。
七是关于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调研中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机动车数量调控政策,应当单列一条。同时,调研中还发现,本市目前仍有1.9万辆在用高排放黄标车。据测算,每辆黄标车的排放量相当于14辆达到国IV排放标准机动车的排污总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应在条例中明确本市将限制高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规定。
八是关于防治扬尘污染。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中规定将施工扬尘违法行为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这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应予以固化。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应要求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道路遗撒。
[关键词] 大气污染;原因;理论基础;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 X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1-167-2
十提出了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建设不是一个独立的部分,是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密切相关并且互相影响的统一体。然而从2012年底以来,郑州市被雾霾笼罩,这种极端天气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我们每个人都深受其害。一段时间以来,阳光成了奢侈品。严重的空气污染给郑州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要想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没有阳光、没有蓝天、没有可自由呼吸的新鲜空气,恐怕一切都是空谈。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不仅是公权力的问题,也是每一个公众的义务,因此认真总结以往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因地制宜地构建公权与公众共同参与的防治空气污染体系是关键而必要的。建设“美丽郑州”从我们的每一次呼吸开始!
一、郑州大气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污染现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郑州城市进程不断加快,一些发展中的负面问题日益显现,城市大气污染问题虽由来已久,但近两年来极其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极速暴露在公众面前,不但引起相关环保部门的关注,同时也让平时对空气质量问题关注相对较少的普通大众感到恐慌。郑州市大气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已全面呈现在所有人面前。
(此表仅以2013年1月-7月为例,并以污染程度为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可以看到,郑州市空气质量状况在2013年上半年的全国排名中,只有三月份没有排进前十名,其它月份均进入了前十名,同时从表中可以看到,虽然每月的排名在表中并非十分靠前,但是这个排名在全国74个城市中进行的,而且除了三月份之外,基本每月都进入了前十,这足以证明郑州市的大气污染不但严重,而且没有改观。另外从郑州市环保局公布的信息中,有一条更是让人震惊,截至2013年2月20日,51天来,郑州市空气质量14天轻度污染、15天中度污染、9天重度污染、11天严重污染,只有2天达标。首要污染物PM2.5主要来自燃煤,而郑州燃煤消耗量远超北京。根据《2012年中国环境绿皮书》的报告,在的全国31个省会及直辖市中,2011年郑州的空气质量位列第24名。
(二)原因分析
郑州市大气污染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人为污染,如生产活动、生活活动等产生的污染;另一方面自然原因造成的污染,如火山活动,山林灾害,以及地理、气候条件等造成的污染。本文主要以人为污染作为研究对象。
1.生产性污染。如发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等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气和烟尘等,在郑州市中原区的西流湖边就存在一座火力发电厂,常年往大气中排放废气和粉尘,对郑州市西区的大气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致使这一区域的天空常年呈现灰色,春冬两季和阴天更为明显;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喷洒农药产生的粉尘及雾滴,以及一些农民违禁燃烧秸杆等农作物等。
2.生活性污染。由生活炉灶和采暖锅炉耗用煤炭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郑州市冬季采暖主要以燃煤为主,因此冬季生活性的大气污染非常严重。
3.交通运输性污染。汽车、火车、和飞机等排出的尾气,其污染物主要是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等。近年来郑州市机动车的增长速度非常快,据报道,截止2013年1月份,郑州市机动车已超过210万辆,2012年一年新增30万辆,一天最多上牌3126辆,8年来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近2倍。机动车的大量增加,汽车尾气的大量排放对郑州市的大气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4.自然因素造成的污染。造成郑州市大气污染的原因既有人为因素,当然也有自然因素,比如地理环境,大气原因等。依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所需,仅以人为因素做为主要研究、分析对象。
二、郑州大气污染防治的理论依据
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重申和重视一些关键理论,将对郑州市大气污染的防治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这些关键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好生态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两个相互影响的系统,即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生态系统。两个系统只有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才能达到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生态系统的共同发展和长久发展。这一理论也是解决郑州市大气污染问题,促进郑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的关键理论。
(二)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理论是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理论。环境权一般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以及请求权等。大气污染破坏了公民应当享有的健康的生活环境,给公民的身体健康及财产带来了损害,公民因此具有了依环境权而产生的请求救济的权利。因此环境权理论对于完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对策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三)理性经济人理论
理性经济人理论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的重要理论支柱。理性经济人的自利性、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与生态利益的公共性之间形成了直接的矛盾和冲突,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渴求必然会忽视生态利益。这也是造成当前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以及这一理论成为解释环境危机的基本理论的原因。因此,防治大气污染必然要对理性经济人理论进行研究,并以此理论为基础,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
三、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状及分析
(一)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状
1.制定和完善各项法规、规章。目前郑州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政府规章主要有《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等。加强了对污染物排放、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等方面的治理工作。总之,经过多年努力,己基本建立了一套适合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体系。
2.改善能源结构和提升产业结构。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改善能源结构和提升产业结构必然要放在首要地位。这不仅是防污治污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能够更加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郑州市大力推广使用清洁型能源,目前郑州市出租车大部分都采用了天然气,相对于石油来讲,对大气的污染小,另外,公交车也相继出现了环保节能车型等。对于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等。
3.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在生态学意义上,郑州是一个在自然环境与人类活动的相互作用下,由自然生态系统、农业生态系统与城市生态系统构成的区域生态城市。近年来,郑州市加大了城市生态建设及城区绿化美化力度,有效地改善了城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截至2011年底,全市林业用地面积达346.2万亩,林木覆盖率达33.81%,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2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36.2%,据河南省生态林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测算,2011年我市森林与湿地的生态效益总价值达352.39亿元,先后成功创建了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成功举办了第二届全国绿化博览会。郑州森林生态城建设为推进郑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郑州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总的来说,几年来郑州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面对近两年如此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需要努力的空间仍然很大。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仍不完善,如《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几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翻版,没有充分体现郑州的实际情况;相关责任追究过轻,对个别企业或个人难以真正形成惩罚和警示作用,同时从各项法规及政府规章颁布实施的时间来看,有些规定是亟需“与时俱进”的。另外,环境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存在执法手段落后、执法不严的问题。再者大气污染防治投资渠道不畅,投资力度不够,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面前,人们总是不自觉地让环境为经济让步。最后公众环境意识普遍淡薄,对政府有很强的依赖心理。
四、解决郑州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对策
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本文认为必须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并结合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做法,建立公权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一)加强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环境管理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理论基础,必须在宏观上要加强城市整体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协调好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将城市的生态环境发展状况做为判断一个城市是否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准。
(二)提高政府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首先要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素质,这有利于保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要完善考核制度,实行定量考核的指标体系;第三要严格环境执法工作,对于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解决,如果仅有完善的制度措施,而没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则成为摆设,所以严格执法是解决大气污染的关键环节;第四,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环保部门不可能独担重任,必须要协调各方面工作,建立一种稳定长效的协调机制。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基于环境权理论,居民应该享有清洁空气权、不受环境污染损害的权利以及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环境请求权。而环境权利的最终实现不仅仅局限于文字上如何进行规定,更在于权利主体为权利的实现而能够主动有所作为,而这取决于市民是否具有自觉的环境意识。因此必须加强全民教育,提高公众对当前郑州市大气污染现状、原因以及对自身和社会发展危害的认识,使其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要把环境教育真正纳入到教育体系中,加强对幼儿、少儿、青少年的环保教育,使其从小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四)增强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
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企业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因此,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必须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一方面通过公开环境信息,使企业处于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对其形成外部压力。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又要对企业做好环保教育工作,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环境意识能成为企业的自觉意识。
(五)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实行“依法治污”
继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政策法规,使规定内容与环境发展状况能够同步进行并具有一定预见性;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对大气污染的处罚力度;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制定实施与大气污染防治相配套的行政、经济等政策。
参考文献:
[1]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2000,(6).
[2]焦君红.从经济人走向生态理性经济人[J].理论探索,2007,(6).
[3]郑州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2003―2013年)(草案)的说明[EB/OL].http:///news/print.aspx?nid=4566.
[4]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日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同时突出燃煤、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须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将暂停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在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进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国家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高污染车辆禁行区。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对有关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及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征求意见稿立足于我国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技术条件,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主要遵循4条原则:
源头治理,协同管控。坚持规划先行、明确标准,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和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管理,加强大气污染的源头管控;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
综合施策,突出重点。综合采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防治大气污染,并结合当前实际,突出燃煤、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
强化责任,从严管理。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明确公民的环保义务。同时,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当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的形势,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机制。同时,通过法治方式引导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一共八章,分别为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02条。主要相关内容如下:
明确政府的环保责任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实行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第四条) 。
完善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再由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要同时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同时,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的范围、要求及发证机关。新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整合现有排污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一系列制度衔接起来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加强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
针对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强化防治措施,如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绿色电力调度等内容;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鼓励发展公共交通、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评估、油品质量监管、环保召回等制度,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高污染车辆禁行区。同时,增加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两节。
突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增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一章,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提高重点区域的环保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第五章)。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增加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的会商结果,确定预警等级并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第六章)。
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为保证防治大气污染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有关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七章)。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1、继续落实“蓝天行动”,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提升。
为跟上2020年“蓝天行动”的新形势,我县大气办在5月初出台了《县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详细分解了具体工作任务并指定了责任单位,并制定了相关方案。按职责分工制订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台账,每月调度,督促落实。截止5月底,我县月均空气质量大幅好转,PM10平均浓度55.8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43.6微克/立方米,分别同比下降1.4%和21.3%。
2、井然有序,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整治
燃煤锅炉已全部完成整治,将继续开展燃煤锅炉的整治工作,实现常态化管理。
3、规范治理,VOCs污染治理工作进展顺利
为减少VOCs污染排放,我县对木材加工、家具制造行业进行了全面的摸底排查,结合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对排污不合规的企业实施了停产治理、责令整改等处罚,对其它治理设备落后的企业进行了约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治理设备,落实VOCs污染治理任务,目前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已全部消除。
4、源头管控,餐饮油烟治理成效好
为巩固提升文明创建成果,对餐饮油烟进行源头管控,我县继续宣传露天烧烤对大气环境和身体的危害,确保商户按要求使用无烟烤具。
5、网格管理,实现秸秆禁烧零火点
为做好2020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县大气办及时制定了《关于开展2020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代两办起草《关于印发县2020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堵促疏、标本兼治,扎实开展全年全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确保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健全禁烧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完善县级、乡镇、村组三级联动机制。全县形成县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组负责人包地块、党员联户的“联包”立体责任网络,做到空间覆盖无空白,责任落实无盲区,监督管理无缝隙,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台账。截止到日前,卫星监测中我县未发现一例秸秆焚烧点。
6、认真组织,环境统计进展顺利
在环境统计工作中要科学、真实、客观地反映工业企业的排污情况。我县的环境统计工作从3月份中旬开始,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全县重点企业进行了筛选,其中重点工业源企业有24家,日处理污水万吨以上规模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家,生活垃圾处理厂1家,乡镇污水处理站39家。对相关企业统计了废水、废气和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加强对相关数据的审核,使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紧密对应,实事求是的做好今年的环境统计填报工作。目前上报数据已通过生态环境部的“二审”,未发现问题,正在接受国家生态环境部的“三审”。
7、严格把关,排污许可证有序发放
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对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持证排污”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把关申领,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全面发放排污许可证,使得排污许可证有序发放。我县创新宣教形式,以短信平台通知相关企业的方式分批次办理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许可证三千多条信息。截止到6月10日,我县应发证企业共计1219家,目前已完成登记管理1061家,完成率达88.71%。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
1、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不足
扬尘整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秸秆禁烧等方面的治理需要以充足的资金作为保障,然而政府及社会资金严重不足,国家补助没有倾斜,便无法购置该项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进一步弱化了防治工作的作用价值。
2、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力量不足
要想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强化,做好监管方面的工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依照目前现状来看,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却存在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监管手段较为单一,技术不能与时俱进,没有有效的应急监测能力,从而导致在大气污染防治的处理方面表现的较为薄弱。
三、相关建议及对策
1、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资金投入
要想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便需要制定相关的工作规范,与此同时购置充足的能够满足防治工作的设施设备等。然而满足以上条件均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投入。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监管力量
要想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就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力量,并采取全过程总量控制的策略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检测,以此使我县的大气环境总量以及容量均符合相关标准。除此之外,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还需要合理、科学的经济手段加以利用。基于目前大气资源有偿使用的条件下,还需对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行强化。
四、下半年计划
1、持续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持续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技术及相关常识的宣传、普及。扩大宣传覆盖面,拓展宣传新方式,提升民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意识,保障群众知情权,加强与公众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