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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环境污染的特点,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农药污染;农业发展;环境污染
农药泼洒是农业生产的必要条件,农药在帮助农作物的抵御病虫害的时候,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污染了周围的环境,农田周围的水、土地在受到污染之后通过水循环以及渗透作用,影响了更大的面积,造成了环境的大面积污染现象。在现在这个人们格外重视环境保护形式下,控制好农药的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扩散非常重要。
一、农药的污染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农药污染种类非常多,因为我国的农药生产厂家也非常多,每一家厂商的农药产品的成分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农药的污染物种类达到上千种。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我国的农业面积很大,每年使用掉的农药也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在农药中杀虫剂的比例极大,而杀虫剂的毒性也最强。按照毒素累积得原则,农药受害最严重就是人类本身。
二、农药的对环境的危害
(一)农药对人体的危害。农药对人体的危害分为多种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为误食危害、第二种是扩散危害、第三种是累积危害。第一种维护一般是在农民喷洒农药或者使用农药的时候,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引发的误食现象。如果农药少量,会对人的消化系统造成较大损害。如果误食量过多就容易造成人员的死亡,或者瘫痪等。第二种危害是农药扩散造成的,一般是因为农药的扩散现象,造成在一段时间内吸入一定量的农药气体造成轻微的农药中毒,中毒效果不明显,表现为头晕、头痛、恶心等。第三种危害形式也是最难以避免的形式,农药通过生态循环,不断的进入自然环境中,在动物和植物体内累积大量毒素,人作为食物链最顶端的生物,这就造成了毒素累计,人体虽然对毒素的反应不灵敏,会让人体产生癌变、畸形等现象。
(二)农药对其他生物的危害。农药对其他生物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药直接将有益的鸟类、微生物、兽类杀死,破坏食物链,不利于生态系统维持平衡。二是农药滥施、滥用,使病虫害抗药性增加,导致后续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使用量越来越大。农药残留在土壤、作物及水体中,给人类及其他生物生长带来了潜在危害,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三)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一是农药对水环境的污染。在实际生产中,农药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为了防治蚊子等害虫,喷施有机杀虫剂于水面。②为了防止渠道、水库、湖泊中的杂草,将水生型除草剂喷施于水面。③制造和使用农药过程中农药瓶或其他包装物随意丢弃。二是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药污染土壤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①农药直接进入土壤,包括喷施于农作物的农药,在施用过程中喷施在土壤中的部分。②撒施在农田中的农药。③随着大气沉降于灌溉水和植物残体中的农药。三是农药对大气的污染。根据农药在大气中不同的浓度和分布密度,将大气中的农药分为3个带:①药源带。农药的浓度在该带中最大,农药通过这一带进入空气。②空气污染带。在这一空气带中,农药的浓度因为对流作用而降低,一般低于药源带。但也可能会由于气团不能够完全混合,导致局部地区空气中农药浓度偏高。③大气中农药迁移最宽和农药浓度最低地带。
三、治理对策
(一)建立有限的完善的农药管理法律体系。很多农药污染现象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农药瓶的随意丢弃现象,就是完全可以监管的行为。但是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随意丢弃农药瓶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要加强农药的管理首先应该完善法律的立法,出台相应的农业生产的法律,而不是地方的规定,在农业的发展中需要这样的法律对农业操作的具体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就能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在管理中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同时也便于农业的宣传,更具有威慑力。自然农药的管理效果会不断提高。
(二)加强农药生产的管理工作。农药的生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了保护环境很多农药已经不让生产,比如敌敌畏等,这些高毒的农药已经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但是有些不良厂商私自生产,销售渠道也比较隐蔽,治理这样的现象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生产厂商的管理工作,对于那些非法生产的黑作坊严肃的查出,并追究刑事现象并通过媒体手段向其他没有被监察到厂商敲响警钟。同时接受整个社会的监督和公开信息。
(三)加强农药零售商家的监管。农药的零售商是监管的重要方向之一,因为零售商这里出现的问题最多,同时也比较容易管理,在农药的监管过程中,要经常突击检查,或者采用暗访的方式。对于零售商出售的每一批农药都要有完整的进货渠道,以及产品质量鉴定合格证书。在监管中要注意产品生产批号的检查,因为产品生产批号一般都是假冒伪劣产品的破绽所在,对于出售假冒伪劣和已经被禁止销售的产品的零售商严肃处理,剥夺其销售资格,另一方面加强农药类产品许可证的颁发审核机制。
(四)研究开发新型农药。尽快调整农药产业发展方向,加快研究开发新型生物农药产品,鼓励大型企业研发新农药、研究新剂型,推广使用生物农药,保障我国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总结
在农药的使用中,虽然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影响,但是为了农业的生产又不得不用,所以这就需要做好农药使用的规范工作。另一方面禁止一些高毒性农药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要做到这些首先要做好农业使用农药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工作,让农业生产的行为得到规范,减少随意丢弃农药瓶的现象。同时做好农药生产的管理工作,对于非法加工高毒性的企业立即查处,对于零售商也是一样,通过零售商顺藤摸瓜严格打击农药黑作坊,保护环境。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加大新型农药的研发工作,实现农业和环境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药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
中图分类号:X3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5-0036-02
1 引 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药生产与使用量均居世界前列。我国每年发生的农药环境污染事故呈上升趋势,已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农药污染确定的损失赔偿不尽合理,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在许多地区成为敏感问题。因此合理、公平确定环境中各种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实际工作中需要认真处理的问题。
2 农药及其环境污染的类型特点
农药主要是指化学农药。所谓化学农药,一般是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药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加工制剂。目前世界上农药大约有千余种,主要按主要防治对象、作用方式、来源和化学结构来分类。
农药环境污染事故类型主要有3种。一是人畜急性中毒事故。在农药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最严重的是农药对人体的污染中毒事故;二是水生生物中毒事故。它是农药环境污染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中毒事故的主要农药类型是杀虫剂和除草剂;三是农作物受害事故。该事故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受害作物比较集中,主要发生在水稻、棉花、玉米、油菜、果树上,农药种类多但比较集中,有80%是由除草剂引起的。
农药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有3个方面特点。首先是突发性。多数农药环境污染事故都是意想不到的情况下发生的。其次是地域不确定性。农药环境污染事故可在生产、储运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随时发生。再次是危害的严重性。 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有的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3 环境污染事故特点及处理原则、程序
3.1 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案件的特点
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案件具有民事案件性质,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
首先是绝大多数的环境污染纠纷受害一方人数众多,受害面积大,情节复杂;其次是事实确定专业技术性强;再次是处理纠纷部门复杂,有的只能由行政部门管理,有的只能由司法机关确定损害赔偿问题,有的兼有行政和司法性质。
3.2 事故纠纷的处理原则、程序
我国对污染事故纠纷主要采用如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处理纠纷,解决问题于萌芽状态;以调解为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协调解决环境纠纷。
我国目前的处理方法可归纳为:“以行政调解、处罚为主,以法律调解、处罚为辅”。显然目前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善,只有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事故仲裁机构,才能及时、公正的解决事故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我国环境污染事故民事纠纷的解决有2种并列程序: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概括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和执行6个阶段;另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这也是最终的解决程序。因为在第一种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
4.1 经济损失赔偿原则及有关法律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赔偿损失的范围,必须遵循“赔偿损失的原则”: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财产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两部分;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财产损失的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法律依据首先是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次是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性法规文件,如《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再次是有关规章、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后是有关资源法律、法规。
4.2 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类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往往在损失的计算上意见分歧。为便于计算,可将损失分解为多项指标:资源的损失、社会公共事业的损失、人体健康的损失,以及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损失等。
计算损失指标时,一般认为,污染物排放限度均以环境质量指标和受纳水体功能要求为基准,如污染事故中农药的排放量超过了一定限度,足以使土地、作物、水域、建筑、人民生活等方面造成损失,为弥补这种损失又必须增加额外开支的,才把额外支出列为损失目标。
4.3 确定损失时应注意的问题
全部赔偿的原则。财产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何正确计算,对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国环境保护法尚未有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一些经验值得参考。如以某企业排污毒死鱼苗为例,受害人直接损失是指被工厂污染物毒死的鱼苗成本,包括鱼苗费、鱼苗运输费、鱼苗死亡之前的饵料费、鱼塘租金、养鱼劳务费等。受害人间接损失是指鱼苗长成鱼后通常得到的收入,即利润部分。一种简便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一般成鱼价格的一定百分比来赔偿,例如按40%~60%进行估算。
财产损失的赔偿以一次性为限。实际中某些环境污染物,例如农药的残留期较长,一时根除较为困难。尽管如此也不宜作多次赔偿,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适当增加一次性赔偿的金额。一般只赔偿一次。
事故的责任者有义务尽快采取措施减少危害。有关部门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可根据事故的责任者是否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减少经济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补偿费用。
参考文献:
[1] 华南农业大学. 植物化学保护[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1990.
[2] 陈汉光, 丁芙蓉. 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M]. 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4.
[3] 张寿林, 黄金祥, 周安涛.急性中毒诊断与急救[M]. 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6.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以企业发生污染风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财产保险险种。环境污染风险事件频频发生,需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与和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保险功能和管理,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实现社会化,达到减轻社会负担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环境责任保险是近年来重点关注和发展的保险业务,是一种以风险转移为目的的环境污染处理机制。与罚款、技术提升等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方法相比,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提升处理赔偿事故的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概率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优势。
一、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
在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许多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办法。在国内,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2007 年开始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省市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进展缓慢,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 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7〕189 号 ),重新探索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解决机制。其中,重庆、宁波、深圳等地保险与环保部门共同合作,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13 年 3 月,根据试点城市的经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三类企业必须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否则将在环评、信贷等方面受到影响。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按照规定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停业等相关约束措施。
2009 年,浙江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10 年,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嘉兴,金华、温州都推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 年,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规定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到杭州,富阳区在 2012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已有医药、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的企业投保。但总体的投保率偏低,在险种的设计、服务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须总结省内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地区实际,设计出符合地区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杭州地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已经试点城市的经验,特别是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 以下简称交强险 )制度的经验,设计符合需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杭州地区建议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设计
1. 费率分类问题保险费率是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也是影响投保积极性的重要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制造环境污染的行业的特点和区域经济的特点分类确定。按照目前杭州地区的现状,可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污染严重的领域分类确定费率。比如分为重有色金属业、化工业、医药业、电镀业、其它行业等确定费率标准,并在高污染的行业要求率先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影响企业缴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的因素除了保险费率外,还有赔偿限额。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基本的环境安全保障,赔偿限额也是基础性的基本保障。可以按照每次事故死亡伤残、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进行确定。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保险金额。以杭州市为例,2014 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各项数据标准如下: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6106 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176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3860 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 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财产损失较少,其赔偿限额可以按照基础确定一个标准,比如 1000 元。
[关键词]研究 分析 环境污染 纠纷 行政处理
[中图分类号] X50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8-252-10引言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在解决纠纷时,调解法受到环境保护机关的认可,下文就着重讲解了调解法的优点。
1行政处理的含义和特点
1.1行政处理是当事人发出的请求
行政处理程序的启动是指由环境污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41条2款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关于环境污染中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无法自己自行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关的请求,让环境保护主管(或者是或者是依照法律行驶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来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也可以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我国以下的几条法律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具体是:《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几项法律都做过明确的规定,从上述的法律可以看出,行政手段并不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必经途径。是当事人对处理方式的不满意,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由于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纠纷,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只有双方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双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出请求,相关的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部门,才能处理这起环境污染纠纷。也就是说,环境污染纠纷的当事人只要向法院提出请求,选择用行政手段来处理,那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也就产生了相关的职责,并且要认真履行,把自己岗位上的事情做好。这是国家机关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而做出的决定,如果不按照执行,那么就是行政不作为。
1.2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机关必须要具备法定的环境监督职能
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时,必要的条件就是要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第41条的规定,并结合环境污染纠纷的类型(以及所涉及的环境因素)来进行处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不止是行政主管一人,还包括了以下部门,具体的有:①渔政渔巷监督、②港务监督、③交通、④公安、⑤民航管理部门、⑥铁道等。县级以上的行政部门包括:①农业、②水利、③林业、④矿产等。以上这些行政部门都应该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做出保护和监督的职责。
2运用行政手段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2.1行政调解
由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纠纷,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协调的过程中,意见没有达到一致,才引发的纠纷。双方本来就有一定的积怨,在双方的内心都会产生一定的敌视心理。双方当事人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等问题上,由于各自意见的不一致,已经形成了对抗心理。如果任由对抗进行发展,不进行正确的调解,即使是相关的法律机关做出了判决。但是双方还是会对产生积怨,并不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所以,行政手段用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并不合适。在生活中,对于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因为调解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气息,而且也是进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都贯串着双方当时互相体谅、换位思考的氛围。正是由于调解具有如此多的优点,所以,行政调解得到了环境管理监督部门的肯定,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最受欢迎的方法。因此,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其他的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调解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种原则是:把产生环境污染的是非调查清楚,查清楚产生环境污染的具体原因;第二种原则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应该遵循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见,如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都同意调解,才可实施;第三种原则是: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并最终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2.2行政处理决定
由于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的意思是指:有管辖环境污染权的行政机关和部门,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时,由于意见达不到一致,可以根据已经调查到的事实和是非来进行处理,来做出最终的判决。使用行政手段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可以避免哪些久调不决的案子,这种做法,充分的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还可以提高法律处理事情的效率。环境保护机关对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判断,如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那么,该法律就是有效的,有义务的一方就应该按照判决,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该判决引起了一方(或者是多方)不服的话,那么该判决也就失去了法律效益了,任何不服的一方都有权利提讼,从而得到司法的处理。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对其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但是列谁为被告,有着多种说法,但是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性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行政处理决定”的特点,以及不服处理判决而提讼的目的来确定应列谁为被告。
3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没有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给贯串实施好。导致我国近年在环境污染问题上,频繁的发生纠纷。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法,如果是使用调解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行政手段具有维护法律公正、公平的特点,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松.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及提讼的法律性质[J].贵州环保科技,2012,04:8-12+17.
[2]鲍学杰.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12,04:48-50.
1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特点
(1)环境治理工程具有复杂性、艰难性的特点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非常复杂,污染物的不可控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不可预知性这两大特点也就决定了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采用的方法和技术的复杂性。在我国,主要的环境污染物来源是工业三废,分别是: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放射性元素污染等等。这些污染物成分极其复杂,比如汽车尾气,其就是由苯、醇、醛以及二甲苯等多种有机成分构成的,其他很多污染物的构成也是如此复杂的。此外,要想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则需要非常先进的技术和工艺。目前在我国工业企业中,排放的污染物也是多样化的,所以,要想高效地治理污染物,必须有针对性地采用多种工艺以及先进的技术加以治理。由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难以控制,所以说,污染遍布整个世界,不同程度地危害着人类的生活,对大气、土壤、动植物等重要资源有着严重的危害性。另外,环境污染物的顽固性也是难以测定的,谁都不能保证其不会因为时间的变化而对人们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环境治理工程的艰难性和复杂性。
(2)学科的边缘性导致了环境治理工程的边缘性环境科学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学科,和人文科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都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特别是生物科学、物理化学学科等等,只有将这几类科学知识融会贯通,才能更好地为环境治理工程服务。在我国的一些高校中,环境科学学科的确立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缺乏关注度,其与其他学科的紧密联系,再加上学科本身跨领域范围广的特点,导致了环境治理工程的边缘性。
2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
(1)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的要求第一,要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以及公平机制引入到工程的管理当中来,充分考虑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紧密联系,但是,要秉承环境效益为先的原则,然后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设计出合理的方案,在施工队伍的选择上也要慎重,选择信誉度好的工程队,严格把控工程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查管理制度,全面地控制整个工程的实施;充分运用污染治理技术的成果,将其记录到档案中,保证资料的完整性以及准确性,方便日后查找使用。(2)建立市场化环境污染治理工程①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市场化的基本框架。政府在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完善新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构和认证机构来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政府虽然没有直接管理环境治理工程,但是依靠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市场也能达到管理的目的,比如出现责任和管理不力以及等现象,政府就会强制性的予以管理。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随意性比较大,因此必须要通过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规范来管理生产者的行为。②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中应该重视行政行为。第一,环境工程管理参与到市场当中,就要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方式主要是政策和其他一些必要的干预,大致通过税收、政策、补贴和贷款等等手段加强管理。运用法律的手段对市场中的违法乱纪现象以及危害人民的行为进行打击、管理,必要的要终止生产活动。第二,政府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因为其作为市场运行的基础,能够保证环境治理工程市场的有序运行。第三,要加强环境治理工程标准的书面化、制度化。要想保证环境治理工程市场的规范运行,前提是要确立完善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工程验收标准,形成一套完善的参考体系和实施规范。
3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的相关建议
在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中,结合工程自身的特点,在招标这一环节应该加倍重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一些工程难度系数很大,要求的技术和工艺也相应比较复杂,因此要采用无限竞争招标的方式,可以让多家企业联合投标,尽量保证工程的质量。对于普通的工程,则允许有经验的企业进行投标,以提高工程的质量。
4结语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监测;现状;改良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一、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特点分析
首先,环境污染的面积非常广泛,并且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一是因环境污染源通常来源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与领域,很多污染源产生了多种多样的污染物质,性质也各不相同,而且,这些污染物还会发生转化与代谢,进而出现 污染的损害。二是与一般民事违法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是不一样的,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其次,环境污染的损害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在环境中化学的污染物没有太高的浓度,很多都不到百分之十,由于较低的浓度,在较短的时间内是看不到什么危害的,但是,时间一久,就会积少成多,就会受到终身损害,导致出现严重的成果。一般生活环境中的污染因子的浓度都高于生产环境中的浓度,但是,因为人类长时期的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所以,作用面非常广,机体内有很大剂量累积,造成非常大的损伤,出现慢性中毒。另外,污染物具有多种种类,具有非常复杂的作用机制,给环境造成浸染的一般是多因子联合所起的作用,很多有害的因子有着不同的种类,如果他们同时进入人体,就会在人体内存在很多的污染物,每一种污染物都有各自不同的毒害作用,他们之间互相产生作用,联合起来对人体产生的效应会变得更加复杂,有的是局部的致毒,有的是全身的作用,并且,各种污染物之间还可以起协同的作用。最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一定的潜伏性,环境损害通常会有非常长的潜伏期,由于环境本身可以对人类的废弃物的机制进行消化,但是,环境的自净能力还是有限的,在某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最超出环境的自净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导致环境无法消化这些污染物,时间久了就会蓄积起来,最后发生损害。
二、基于环境污染特点环境监测工作现状分析
对环境的样品中的污染物进行鉴定与测试是环境监测的重要任务,并且,对于一定的时期与空间里的环境质量的性质与结构进行研究。实现全面、准确以及及时的掌握人类活动给环境带来的影响。环境监测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连续性,因为环境污染具有时空性,所以,只要坚持测定的时间够长,就能从相关的数据中发现变化的规律,对未来的变化趋势就可以进行预测,数据的多少,决定了预测的准确度的高低。二是具有综合性,监测对象有气体、空气、固体废物以及土壤等众多的客体,只有综合分析这些客体,才能对环境的质量状况做出准确的描述。对这些数据进行分的的时候,还要考虑自然及社会每一个方面的情况,所以,对于数据的内涵要做综合的考虑。
三、关于完善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改良性建议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基础就是环境监测,如果没有牢固的基础,大厦就会倒掉,对于环境污染的特点,环境监测系统也要把科学发展的观念落实下去。把思想解放出来,不断创新,才能对环境监测体系的建设起到推进作用。
第一.加强环境监测法制建设,应加快环境监测法治化进程,依法管理和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尽快制定监测法规,确保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监测信息依法公开、监测工作职能法定。抓紧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启动编制国家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规章制度,使监测工作有章可循。以法制建设为牵引,带动环境监测体制机制逐步理顺,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环境监测事业公益性属性,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第二,加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大力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搞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储备,以项目实施带动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技术设备水平。推进监测装备和技术体系的现代化,构筑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实现环境监测由“粗放型”向“精准型”的转变。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研究,加快监测仪器的国产化,做好仪器设备选型,制定科学的装备配置计划,选择适合实际工作的仪器装备。第三,在环境监测网络方面加强建设,对于网络结构要进一步的优化,把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建立起来,并且要与我们国家的国情符合,把环境监测的整体实力提升起来。对于全国环境监测网进行科学化的完善,一些沿海地区的环境监测网,以及一些应急的环境监测中心网,都是形成我国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国家的流域环境管理提供了科学规范的监测报告,使得环境质量预测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第四,在监测人才的队伍建设方面要不断的加强,每一级的环保部门都要严格把关人员的选择,使监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所保障。在实际的工作中,把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的制度落实下去,在监测技术方面要加强培训,把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起来。另外,对于监测系统的行风还要加强建设,包括职业道德的教育,让所有的干部职员都树立起监测做到科学,监测做到诚信的观念,使环境监测事业得以健康的发展。使监测人才队伍不断向专业化发展。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改善环境质量对于我们的生活质量带来很大的改变,所以,在环境保护的工作中,环境监测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人们对于环境监测也越来越重视。要想让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更加健康,就要对环境监测不断的加强与提升,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利于人民群众生命的健康,有利于生活环境的改善,对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所以,可以看的出来,不断的加强环境监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也是在环境保护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更是现在势在必行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陈一鸣:《当代中国环境问题》,载《教学与研究》2012年8期
[2]周玲 环境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研究评论推荐 天津农学院学报, 2012,14(3):31-331
关键词 井下作业;环境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 [TE9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18-0092-02
井下作业是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要环节,它是对油、气、水井施行油气勘探、修理、增产措施、维护正常生产及报废前的善后工作的一切井下施工的统称。由于其工艺复杂、环境状况差异等原因,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污染物种类多,成份复杂。所以,加强井下作业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是油气田开发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1 井下作业主要污染物产生的原因及特点分析
井下作业产生的污染物种类较多。本文对井下作业所特有的,或井下作业产生的主要污染物进行分析总结。
1.1 落地原油
井下作业过程中,造成原油落地的原因很多,其中量大而又经常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油井投产前。油井投产前,由于地面集输管线尚未经建成,射孔替喷时原油进井场内土油池;
2)试油、试采。试油、试采作业所产生的原油部分进井场内土油池;
3)修井作业。修井作业中,压井替喷、不压井作业的跑、冒油,以及在起下钻杆、油管、抽油杆过程中带出的原油;
4)钻杆、油管、抽油杆,在井场放置、清洗而散落在井场内的原油;
5)生产事故。如发生井喷、管线刺漏造成的落地原油。
原油落地后往往与水、砂、泥土形成混合物,在露天暴露时,其中的溶解气、轻烃类会挥发进大气,造成大气污染;渗入土壤会造成土壤污染;特别是有时由于土油池泄漏或大雨造成溢油,使原油流入水域造成大面积的水体污染。
1.2 废水
井下作业产生的废水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试油或修井作业时排出的压井卤水、无固相压井液;
2)修井作业,如冲砂等工艺中使用循环水,使用后的水变为含油污水而排放的部分废水;
3)洗井后排出的洗井水。
上述废水的特点是:水中固体含量高、颗粒粒径小;有机物含量高,如灰发酚、硫化物等;矿化度高,腐蚀性大,大量外排对环境危害较大。
1.3 泥浆
泥浆在井下作业中主要用于压井。近年来,由于胜利油田部分油区地层能量的下降和出于油层保护的需要,加上无固相压井液的使用,井下作业中泥浆的使用量逐步减少。但泥浆的成份比较复杂,含有的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是盐类、可溶性重金属以及有机硫化物和有机磷化物等。泥浆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更为严重。
1.4 压裂液和酸液
从井口返排出来的压裂废液成分较复杂,含有原油、地层水多种化学添加剂等有害物质,如果直接排入环境,将会对水体、土壤造成污染,对人、动物、植物有一定危害。
酸化排出的残液及添加剂中的有毒物质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酸化所用的酸液(盐酸、氢氟酸),具有强烈的腐蚀性,排入土壤后会使土壤酸化;酸液与硫化物的积垢作用可产生有毒气体硫化氢;用于配制醋酸的醋酸酐可产生刺激性很强的蒸汽,直接接触会造成严重烧伤。
2 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特点
2.1 污染源分散,排放不规则
油、气资源分布的广阔性,决定了油田开发区内油、水、气井分布的分散性,进行井下作业必然就形成高度分散的点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在时间上不连续,且无一定的排污量、无固定的排污口,造成随机性、临时性、突发性排污。
2.2 污染环节多,流动性大
井下作业的工艺复杂、施工类型多、工序差别大,在生产过程中多道工序流水作业,不同作业工艺都有各自的排污特点,可能造成污染的环节多。实行小分队流动式生产施工,作业的流动性大,给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如果不能及时治理污染,会给开发区域留下污染隐患。
2.3 污染范围大,涉及面广
由于污染源分散,排污范围大,不可避免地会有部分污染源处在农田、浅海滩涂、养殖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如发生大面积污染,造成的损害一般较为严重,而且涉及的单位多、面积广,容易引发工农纠纷等。
2.4 污染的种类多,污染物成分复杂
试油、修井作业、压裂、酸化都可能造成污染,泥浆、压裂液等污染物成份复杂,危害性较大。
3 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
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管理措施是:制订健全、严密的施工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的环保意识,增强作业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是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切实保障;研究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从根本上防治污染,是最终杜绝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途径。目前,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技术措施有:
1)井下作业污水处理。一是具备进污水处理站条件的污水应进污水处理站;不具备进污水站条件的污水要用罐车拉至污水处理站;二是循环使用;三是作业施工结束,立即组织回收井场器材,清理井场,做到无污染、工完料净场地清、恢复原地貌,向甲方交无污染井。
2)废压裂液的处理。废压裂液应组织回收,重新利用;对于变质压裂液处理后可作活性水使用。
3)残酸的处理。浓度大于10%的废酸液应回收利用,回收利用方法有自然结晶法、真空浓缩-冷冻结晶法、自然结晶-扩散渗析法;低浓度酸性废水用中和法处理,包括用废水中和、药剂中和、石灰石滤池过滤中和等。
4)泥浆的处理。回收后重复利用;不能重复利用的泥浆要做固化、无害化处理。
5)预防或减少井下作业废气污染的措施:
(1)作业施工前或作业放喷时,放压产生的气体要经流程管线进计量站。
(2)试油、试气施工中产生的气体能进站的要进站处理,不能进站的直接燃烧。
治理主体: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奉行国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点是行政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垄断地位,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导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治理策略也会随着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就导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执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样的犯罪行为随着政策的变化会导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经常变化,导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国家本位治理模式认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是国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在环境形势恶化期间,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树立公信力,政府往往会违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规律,采取专项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整治,反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更多滥用和浪费。
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涉及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必须注意观察与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重视对环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众多,单靠政府无法应对环境污染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因此,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不论是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还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体。当然,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国家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强调国家的引导作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动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并不会主动介入社会生活,传统行政法手段或刑罚手段往往只在发生了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时才对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控制。但是,环境污染具有破坏范围广治理恢复困难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在污染之前就进行主动控制。可以说,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观上促使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这种革新反映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应该是一种以预防为前提的治理模式,转变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与政府协同合作。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协作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多元力量和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既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犯罪。
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对环境污染进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合作应该成为新时期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国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培育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与热情。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参与个案经验的积累,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正逐步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和热情还是难以满足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一方面可以发挥媒体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网络化时代,媒体不仅可以提供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宣传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也可以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途径和平台;另一方面,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参与,知情权是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律、特点,从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开也可以引起公众对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的关注,激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参与犯罪预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山。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国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人进行起诉。但是,环境污染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质显著不同,其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区域广,危害程度极大,且难以回复。因此,可以赋予被害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同时,环境刑事诉讼过程要符合司法民主与公开的要求,将社会公众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既确保社会公众分享到司法权,又有助于把公众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众情感,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热情。
治理体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质上并无差异,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法律后果和处理机制的迥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在处理机制上具有绝对的区别:环境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治理体制貌似明确,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闭的体系,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渠道,直接导致对环境领域犯罪行为的追究受阻。
在环境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权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权过大,制约了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虽然可以独立地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结果的调查,还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缺乏专业知识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导致公安机关事实上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来源主要依赖于环保部门的移送。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按照这一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影响,他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给司法机关。从程序看,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筛选功能,完全有可能过滤一些案件,从而导致一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难以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在现有的治理体制中,由于行政执法不严,导致刑事司法承担着很大的压力。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促使社会推动刑事司法强势介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标准,扩大了法网。刑事司法的强势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半年内,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近5年的总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247起此类案件,相当于过去10年立案总量。通过刑事司法倒逼环境行政严格执法的方式,尽管在短期内具有一定效果,但是,过分使用刑罚手段也会过度透支司法信用,从而助长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还是如何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从而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性。
协调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专业的环保警察,即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机关。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了设置环保警察的尝试,例如河北省于2013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国首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环境警察机构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因为立场、角度的不同而产生冲突。
第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联合执法系统,由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上,逐步实现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信息联网共享。环境违法信息平台建设既可以强化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开与效率,从而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环境行政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根据信息平台对录入系统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定期对环境执法机构的案卷进行抽查、评查,以考虑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存在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罚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协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犯罪治理应当是合理使用多种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单纯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无法达到犯罪控制的预期目的。在我国,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罚手段具有猛药的作用,短时期内效果比较明显,因此,刑罚手段与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惯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视。同时,在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处罚方法与刑罚方法相互脱节,各自为战,未能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形成应有的合力。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予以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罚制裁。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为轻重有别,所以处罚也应该有区别。环境行政法对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而刑法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从技术层面上讲,各个法律各司其职,共同起到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观念不发达,特别是行政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导致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既要担负防止一般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生的任务,又要预防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发生。人们本来希望通过这样的立法模式来缩小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但现实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广泛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决社会纠纷之时,刑罚才能介入。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仅靠刑罚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体系中刑罚并不是唯一阻止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方法。刑罚总是作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结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规定使用。当一个适度的刑罚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一起使用时,才会发挥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