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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社会治理的体制,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5)06-0024-04
党的十报告指出,必须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被写进党的十报告,表明国家对社会管理的高度重视,也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过程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该充分重视和提升社会组织与群众协同参与的基础作用,发展和培育社会组织需要以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体制改革为重要保障,社会管理、社会组织及其体制改革需要选择协同治理的有效路径。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以社会组织为基础
(一)解决当前社会矛盾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管理,是对当前社会矛盾不断累积、社会群众不满意的积极响应。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在不断前行中积累了一些矛盾,如2011年的“乌坎事件”等。许多突发事件反映了社会矛盾不断激发,社会管理出现漏洞,社会管理不能适应社会群众需求,因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紧迫性和战略意义。社会矛盾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多种原因的存在所出现的,关乎社会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可小觑。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高度重视,分析内在成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不断改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提升社会管理水平。解决当前社会存在的各种利益纠纷、冲突和矛盾,迫切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稳固与发展。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发展和培育社会组织
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社会组织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十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发挥群众参与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长期以来,社会管理面临政府单一力量的薄弱,面临社会利益分化中政府主体难以单枪匹马运行,需要发展和培育大量的社会组织。可以说,社会组织的存在是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群众联系的纽带,承担着提供社会化服务、社会化沟通、社会化稳定等功能。从提供主体考察,社会管理者包括各级政府、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私人企业、社会群众等多方面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一般的社会管理体现为社会自主性、自发性、自治性的非政治属性的管理领域,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自主管理[1]。美国霍普斯大学萨拉蒙教授认为,20世纪最伟大的创新在于大量的私人自愿性组织活动和第三部门的兴起。社会组织在激发公共意识、扩大社会参与、抗灾救险、环境保护、社会救助等活动中发挥纽带作用,成为沟通政府与公民的有益桥梁,有效回应公众诉求。
(三)社会组织具有拓展社会管理的发展空间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越来越丰富,社会服务越来越多元化,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活动空间的拓展提供了市场机遇。社会组织的服务活动包括体育健身、教育、环保、慈善、家政、信息、科技、文化、医疗等多个领域。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繁荣发展为承担政府部分职能转变提供了条件,为改善政府公共服务和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为社会组织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活动空间。多元化、个性化、复杂化的社会群众需求为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提供了需求空间。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为社会群众生活需求的满足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社会群众的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标准也不断提高,单一政府主导和垄断的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时展的需要,这为大量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活动提供了机遇。政府自身能力和人力不足,难以满足多样化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为社会组织发展营造了政策空间。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积极参与街道和社区管理,为社会组织发展营造了服务空间。社会组织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能保证必要的支出,满足基层群众消费需求,服务社会,解决问题,促进和谐,保障民生。
二、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要以破除体制弊端为突破口
基于以上社会矛盾的存在,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政府垄断供给模式,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新的空间和机会。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直接导致了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组织体制存在许多弊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进一步以破除和消解各种体制机制弊端为突破口,为发展和培育社会组织畅通渠道。
(一)职能转变不到位制约体制改革与社会组织建设
政府职能反映了政府从事各种活动的基本职责和功能及其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向、主要边界。在全能政府背景下,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能,难以有效承担和履行多元化的社会管理全部职能。职能转变始终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社会管理是相对于国家管理的一个概念,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各种社会事务实施领导、规划、决策、管理、协商、沟通、控制、监督的行为及过程,不一定仅仅由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可以坚持自治原则进行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并不断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绩效[3]。许多社会管理领域完全可以由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或自我管理,却因为政府不能放权而无法实现。一些机构只有权力而几乎不承担责任,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职能错位等现象大量存在[4]。很多的社会问题主要还是由于政府职能履行出现偏差,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在观念和认识上滞后,误认为社会组织的发达会冲击政府权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会削弱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将社会组织与政府对立起来,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是政府职能的重要补充,没有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民主意识提升和社会发展水平提高,需要更多的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部分职能,政府重要职能是完善政策和加强监管。部分政府部门认为,社会组织是与政府相抗衡和斗争的利益群体,会危及政府的管理工作,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组建进行限制和过多的干预,对社会组织活动不够支持,不够相信社会组织的活动及其所带来的重要作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导致行政体制改革的失效,多次机构改革存在的“膨胀―精简―再膨胀―再精简”的体制改革怪圈,说明了政府职能转变与体制改革的深层次矛盾。职能转变不到位,直接挤压了社会组织活动空间,本来归社会组织管理的事情依然由政府包办代替,社会组织能够提供服务和管理的事情,因为权力不够,财力不足,责任不清晰,体制不保障,难以真正有效履行应有的职责。
(二)社会管理体制障碍制约了社会组织发展
各类社会矛盾的内在原因是存在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的根本在于政府作为单一管理主体,职能存在缺位、空位、越位等问题,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直接影响体制改革,体制改革不到位会进一步恶化社会矛盾,加剧利益冲突,制约社会管理水平提升,也制约社会组织建设。第一,我国社会管理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管理模式,社会管理为政府所垄断和主导,政府向社会和社会组织的放权还不够。第二,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但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和协调性,有的甚至仍是单方面强化政府管理,固化部门权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玻璃门”、“天花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缺乏足够的权力、信息、平台,难以真正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第三,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等方面的法规不够完善,需要从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高度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程序,重在过程监控、优化服务和提高绩效。
(三)社会组织体制不够完善影响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升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基础差,水平低,规模小,机制不够灵活,难以有效承担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当前尽管可以取消业务主管单位,但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出现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差异性待遇。社会组织的成立、开展活动均受到上级行政部门的过分干预,不能在法律框架下独立开展活动。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差,服务效率不高,公信力和执行力比较差,内部治理不够完善,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组织体制等方面的制约,有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能力欠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约束和监管机制缺乏,自身建设不足,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较低,体制机制不够灵活。从规模和总量上看,教育培训类组织多,公益性组织少,能独立运行的社会组织少,对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没有很好地理清。此外,社会群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和美誉度不高,信任度偏低,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活动和社会服务不够,没有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社会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较差,有的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不够频繁,有的偏离其公益性、非盈利性本质,过于注重市场盈利导向,诚信度不高,难以取信于民。
三、社会管理、社会组织与体制改革要以协同治理为路径
党的十报告指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强社会管理需要发挥社会组织的基础作用,提高认识,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推进体制改革。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加强社会管理、发展社会组织、推进体制改革等三者之间的协调互动。
(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前提,加快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管理过程的“政社分开”,提升社会组织的基础性参与能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政府职能转变。突出以政府转型为重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等问题[5]。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加快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破除传统的政府垄断模式,建立多元参与的以服务为导向的新的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多种管理手段综合实施、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社会管理格局,推进社会管理过程的“政社分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积极提升和发挥社会组织的主体性、基础性的参与能力,关键在于推进体制改革,包括社会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组织体制等三方面的体制改革。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激发公共意识、扩大社会参与、加强政府与公众沟通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成为社会管理新格局中的多元主体之一[6]。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职能分工,规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活动边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政府应该通过采购形式鼓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部分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绩效和能力,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和主体性作用。
(二)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保障,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强社会组织的融资能力
政府转变职能,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应该释放更多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去承接,通过政府购买更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等形式,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建立制度化、常规化、项目化的政府扶持机制和组织保障机制。通过政府扶持保障社会组织基本的活动资金来源,并不断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拓宽融资渠道,促进社会组织的持续发展和长远生存,为社会管理活动的开展提供长期性的组织保障机制。
(三)以加强民生建设为重点,破解社会体制改革难点,鼓励社会组织在民生建设领域发挥突出作用,提高群众满意度
党的十要求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政府积极扶持和参与民生改善活动。改善民生,破解社会体制改革难点,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培育社会组织,提高社会组织在民生领域的服务能力,重视社会组织在民生领域拓展活动空间,赢得社会群众支持。深化拓展社会组织活动空间,培育和扶持面向基层、面向民生、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和谐与协调发展。
(四)以创新财政体制为关键,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规范和发展社会组织
应将行政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配置,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基础性参与作用。要创新现行财政体制,增加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及经费,放宽准入领域,鼓励社会组织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促进社会组织进入公共资源领域并提高服务水平,提高管理能力。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强化政府对社会管理绩效的评价和监控。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去官僚化和行政化,坚持服务理念搞好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要积极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强组织自律,不断提升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社会组织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自我更新、自主发展能力。
(五)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创新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机制,构建多方参与、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体制
在我国社会管理日益走向多元治理、协同治理的背景下,社会组织要树立资源和合作意识,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平台,加强资源整合,促进社会管理的协同治理[7]。资源整合与协同治理需要构建社会组织管理的信息化平台,以信息化促进管理现代化,提高社会服务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公信力。社会治理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8]。创新和构建多元参与、协同治理的社会管理体制的根本在于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政府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构建由政府、公民与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双向、共享的合作网络,进而形成公共合作的社会权威。构建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机制,各类组织和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实现多元化、协同化、社会化的自主管理和自我治理。社会组织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空白区,完善和优化社会管理体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使社会组织找到自身的活动空间,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协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性作用,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制,实现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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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管理;社会团体;职能;目标
中图分类号:C91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5-0070-05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也颇有成效,然而社会管理领域的改革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思路与政策框架,与此同时,伴随着改革的深入而引发的社会风险与社会问题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2011年2月,总书记发表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讲话,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就当前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八点意见,其中第一条就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
在我国新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新的工作重心。我国社会组织的范围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本文以社会团体为对象,就社会团体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所面临的理论问题进行基础性思考,力图推进这一问题的学术探讨。
一、社会团体在社会管理领域的三个面向
我国学者和实践部门普遍接受的共识是,在现代社会,社团组织已成为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载体之一,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政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逐渐“外移”,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剥离的社会职能会越来越多,从而成为社会事务管理的主体之一。
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领域行使着一系列的职能。而要梳理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需要从社会组织的性质出发。
根据王名等人对社会组织的理解,我国现行法规体系称为社会团体的组织均为会员制组织。也就是说,与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不同,社会团体是会员制的(个人或单位会员)。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学术性社会团体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等,如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另外,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分类标准是公益性和互益性,因为这与税收优惠的条件联系在一起。公益性组织的目的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互益性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组织会员、享受有限的税收优惠。
我们可以根据互益和公益的标准区分社会团体的主要类型。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那些以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全社会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团体。
图1 社会团体的主要类型
研究者对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领域的主要职能进行了多方面的总结。有研究者指出,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包括: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作为各社会阶层间的桥梁和纽带,沟通政府与社会;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整合;提供部分公共服务产品;反映群众诉求,协调利益关系;推动文化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在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中发挥作用。[1]
就社会团体而言,其在社会管理领域的主要职能,可以从“三个面向”来理解和分析。
1.面向会员:规范会员的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社会团体作为会员制组织,在为会员提供服务、代表会员利益的同时,也按照内部规则来约束和规范会员的行为。在一个普遍结社的社会中,社会组织的活动不仅是加强基层社会的联结纽带,而且在相当的程度上对群体社会行为起到监督和示范作用,进而引领社会风气,这些对于社会管理工作的开展都是十分有利的。比如行业协会所具有的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职能,就是最好的体现。另外,学术团体对其成员也具有特定的纪律约束作用,要求成员在面对学术不道德行为时坚守职责,并采取实际行动予以制止。
2.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促进资源整合配置
由于紧密联系基层社会,加之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等特点,社会组织与政府工作之间形成优势互补的关系。他们通过广泛的公民参与,动员民间力量,聚集人力资源,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服务民众、增进福利及协调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如各种社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组织等,这些公益性社团以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等为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公共服务和救助资源。另外,就学会和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服务而言,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不属于纯粹的私人物品,其消费的边界模糊且不具有排他性质。如学术团体举办的科普活动,消费者是广大群众,但又难以确定具体受众。
3. 面向政府和其他团体:利益协商与对话,参与公共决策
在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在政治体系和社会民众之间建立各种沟通的渠道,以便于广大民众的政治参与,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对话机制十分重要。所以,社会团体承担着协调利益关系、参与公共决策的角色。
论文摘要:体育社会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严重制约着我国体育的发展。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用一系列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予以解决和控制。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纪律手段、社会奥论手段。
一、体育社会问题及危害
体育—这一人类社会活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体育的实际社会效能不仅表现在增强人们体质,同时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国家安定团结、丰富文化生活、培养人们良好的个性心理、促进经济发展、发展国际交往和促进人们之间的友谊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现在出现了一些体育社会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干扰人们生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同时妨碍体育的正常健康发展,既不利于正确地完成体育的目标,也不能充分发挥体育的各种效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治理。
所谓体育社会问题是指: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行为,如“吹黑哨”、“打假球”、“滥用违禁药物”等等;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现象,如“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发展失衡”问题,“我国竞技队伍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以及“‘体育政治化”问题等等。
综合起来说,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影响和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体育的影响:妨碍体育的公平竞争,站污了体育的形象,_对运动员、教练员及人民群众身心产生危害,导致体育畸形发展。第二、对社会的危害:干扰人们的生活,严重时能扰乱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甚至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
二.体育社会问题的治理
1、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必要性。
正因为体育社会问题同时具有两方面的危害和影响,所以要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另外,治理好体育社会问题,对消除体育中不公平竞争现象,维护体育原有的纯洁的精神,促进体育的健康发展,让体育更好地为建设我国的“两个文明”服务,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的意义。同时,我国的某些体育社会问题几近“疯狂”,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前段闹得沸沸扬扬的“黑哨”事件,但是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要“捂着盖子”,不敢揭开。当我们为中国足球“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而欢呼时,又有谁知道正是中国的这种“国粹”—“假球”、“黑哨”,耽误了我国足球运动多少时间。
2、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因为目前我国政府是利用行政力量来对体育实施宏观调控,那么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就少不了要通过使用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手段治理体育社会问题,是通过制定体育的方针、政策、调拨体育经费、任免体育官员、审批体育社会团体、开展重大体育活动,以及通过对各种体育理论的选择和评价,组织研究体育的发展战略,编制体育的规划和计划来实现。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主导性和规定性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各体育社团的群众团体法等。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稳定性和不可违背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在体育竞赛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检查”,“在体育竞赛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解决“滥用违禁药物”问题的直接写照。在运用法律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应注意两点:其一,具体针对某些问题的法律条文,随着这类具体问题的解决而自动失效,对于这些条文要予以扬弃。其二,对可预见性的新的体育社会问题,应通过立法的手段提前予以控制,以避免这类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和恶化。
③纪律手段。纪律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为自己的成员规定的行为准则,与法律不同的是,因各组织的性质、目标不同,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纪律,所以纪律有多样性的特点。纪律是法律的辅助手段,也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背性。纪律手段在治理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重要作用。
④社会舆论手段。社会舆论可以督促某些现象性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一些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具有控制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行为的导向。社会舆论往往暗示出特定社会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以体育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作为一个社会层面,它的基本价值规范是“更快、更高、更强”,基本行为准则是“公平竞争”。这正是社会舆论一直关注和监督足球运动中的“假球”问题和“黑哨”问题的原因。其二是社会行为的约束。社会舆论是一种公意,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对少数人的与众不同的言行,特别是越轨行为具有压力。如“吹黑哨”、“打假球”等是少数人的行为,这些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会改变或放弃自己原来的行为。
⑤其他手段。包括道德、习俗、信仰等手段,它们主要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观念、认识等产生作用,然后再对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产生影响。如“运动场暴力”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体育比赛,还对运动员和观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通过对运动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后,可以适当地缓解或解决这一问题。这些手段虽然不像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得强烈和直接,但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本要求。
①应具有客观性。只有对实际问题进行正确、客观的认识,才能发现问题的症结,进而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然而,我们的认识往往受到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不能作到公正和客观,这要求我们对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作具体的分析,有效的治理必须建立在正确、客观的认识上。
②应具有针对性,或称选择性。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治理方式或治理手段,都要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说治理具体的问题时,采取的方式、手段应有选择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适得其反。
③应具有灵活性。在治理某一问题时,往往有多种方式或手段可供选择,在选择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时,要依据问题的发展和变化,灵活地变换选择,才能有利于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和控制。
④应具有适时性。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发展变化着的,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适时性。比如,相关的法律条文一定要适用于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只是对过期问题的鞭答;社会舆论一定是关注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仅是对未来假想问题的谴责。
4、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个基点。
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点应该放在对现行体育体制和体育法制的改革和完善上。包括体育社会问题在内的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几乎都与相应的社会制度和体制的失调有关,并且在导致社会问题的各种原因中,体制和法制的失调往往是根源性的。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变迁的广泛性和迅速性,使得某些体制和法制上的东西存在缺陷或混乱。如我国的足球管理体制,“中国足协”既是民间足球协会又充当足球运动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甲级”联赛的组织者,又是管理者、经营者,还是执法者。这种体制,与我国球迷痛恨的“黑哨”、“假球”等问题的出现,有着莫大的关系。《体育法》只对体育比赛中的裁判权利义务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对裁判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甚至在中国足坛“黑哨”现象曝光后,却一时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条款来惩处。
根据以上事实,笔者认为为了有效的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应该合理地改革我国的某些体育体制,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制。具体的说:在体育体制的改革方面,应确实分清行政、管理和经营的性质、权限和责任,不能因体制自身的混乱,而成为体育社会问题产生的“温床”;在体育法制方面,《体育法》中应该具有详细的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处理的条文,不能因自身的漏洞,而让某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有空可钻。
三、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体育社会问题
1、应该充分地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存在两个方面的影响和危害,不能文过饰非,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治理。同时应客观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与其它社会问题相比,其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冲击力要相对较小,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不要将之盲目扩大化。
2、要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治理这些问题需要一个过程,从理论研究到实际矛盾的解决,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有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背景相当复杂,需要体育部门和其它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关键词]社会管理 改革 绩效评估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3-0008-01
一、社会管理问题界定
2004年召开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社会管理创新”:即“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并提,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在2007年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来的。同时明确指出了我国社会管理的治理结构有待更加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也成为2009年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
社会管理问题最终是对人的服务与管理。从根本上是指人是有学习能力的社会性动物,而不是所谓的简简单单的“经济型动物”。而实效是管理的真知,这是对社会管理而言。社会管理创新本身就应该去适应变化,保持有效管理。要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宗旨。
二、社会管理的困境分析
(一)社会管理主体的单一性
在我国,政府是社会管理的组织者,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对社会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起着很大的影响,在社会管理领域的核心地位比较突出。然而,在利益结构单一、社会资源匮乏以及集体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的历史时期,政府对于全面的社会管理有着重大的作用。对于分配有限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其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二)社会管理在管理模式上单一
首先,线性的社会管理模式难以应对多元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很多社会问题集中爆发,另一方面仍有大量问题尚未显现。其次,随着社会事务的迅速增多,处于中心地位的政府规模迅速膨胀,社会管理成本剧增,社会管理效率低下。
(三)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以“单位”为基础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与此同时,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经历了从社队制、村组制到社区制三次重大改革。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体、特殊群体汇聚到城乡社区,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沉淀到城乡社区,越来越多的居民生产生活需求集中到城乡社区,然而城乡社区体制改革没能及时跟进。城乡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大多数居民生活的基本依托,是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综合平台,也是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因此,加快城乡社区体制改革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紧迫任务和历史使命。
(四)社会管理的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的导向功能作为社会管理绩效评估的一种形式可以使政府的社会管理理念以及手段在其推动引导下得到转变。可以使得社会管理体制更加高效,更加透明,更加负责任。在改革开放发展的今天,中国许多政府部门以及一些事业单位都在建立这种绩效评估体系。中国的大部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借鉴西方绩效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自己又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经验,这个是值得表扬的,但是中国社会管理绩效评估在积累丰富经验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中国的社会管理绩效体系还不完善。所以,我国在借鉴西方社会管理的绩效评估经验的时候,也要努力把自己的社会管理绩效评估的发展方向从一维化向多维化进行转变。
三、社会管理服务竞争化
戴维・奥斯本与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重塑政府》)一书中,提出了“企业家政府”这一概念,并进而将其发展成为一种理论,指出应该用企业家精神来改革或重新塑造政府,引入竞争机制。然而,完善社会管理领域的竞争机制的同时,我们不能照搬和模仿西方现成的竞争模式,必须结合我国现存的一些情况,去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在社会管理中的竞争模式。
首先,要“补充缺位”。为了给社会管理领域的良性竞争创造一个好的环境,必须去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体系。其次,政府在市场准入这个环节,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制度办事,选择信誉好、成本低同时技术又非常先进的企业单位或者非营利组织进行项目的合作。再次,在市场监管方面,公共利益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政府和企业依据合同履行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政府部门应制定完善的行业技术标准及价格标准,从而使企业在履行合同时以满足顾客要求为原则,降低产品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最后,政府各个部门应该意识到自己在调节市场竞争的利益取向、效率取向和工具取向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关系。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三联书店,1989.
【关键词】社会治理;公共产品;政府;自治组织
一、政府代表性的“异化”
政府政治权力的基础是政府的代表性,在现代政治体制中的各个国家都设立了代表民意的代议制机构。威尔逊提出了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即通过环式的民主将民意通过议会进行表达,由专业化的政府来对民意进行执行。在此之后,企业的科学管理思想和方法不断的影响和完善政府的执行职能,使政府和企业一样成为了一个以效率为主要价值标准组织,政府中的雇员也成为了一个价值中立的“打工者”,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成为了一个单独的利益群体。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和专业性的不断提高,政府的自主决策能力、影响舆论和代议制机构的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加,政府的行政裁量权不断增加,政府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干预往往并不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也不是出于社会公正的道德标准,而往往是出于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的考虑,并且受到社会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是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利益博弈之后的集中体现,产生了代表性危机。
二、共同利益与公共利益
政府政治权利的法理渊源来自于公共领域的失灵。理解公共领域首先要区分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两个概念。共同利益指的是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共有利益,往往具有纵向性。一个人具有多种利益,并且同时属于多个共同利益群体。而公共利益指的是一定范围中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具有横向性,往往和年龄、地域等方面联系在一起,代表的是一个阶层。公共利益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所有人都获益;二是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不受损失;三是部分人获益之和超过部分人损失之和。第二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存在的,但是其并没有将相对的公平因素考虑在内,往往人们会产生不公平感,如果存在利益的话就应该总获益超过不公平感的损失。大多数的公共利益问题发生冲突的现象都来自于第三种情况,即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即部分共同利益获利超过部分共同利益损失。那么,如何解决利益博弈的问题呢,就应该引入社会治理的思想,政府则作为一个局外人来进行仲裁,博弈的结果必然是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使双方都满意。当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发生矛盾时可以通过社会治理来解决问题,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实现公共利益。
三、公共物品的非政府提供
政府对市场与社会进行干预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公共物品市场无法提供,因为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因此,市场中存在着“搭便车”现象。但是,政府提供存在效率低的问题,往往会导致整体公共利益的损失,即税收政府使用的效率小于私人使用的效率。提高效率的方法可以考虑由有私人来进行提供公共产品,这种提供方式可以称之为“混合提供”,即公共物品往往和一些利益损失绑定在一起提供。例如,日常用的收音机散发的广播信号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是,广播台是由私人经营的,广播台要与广告商合作将节目与广告绑定,共同提供广播这种公共物品,同时,私人企业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听众的口味,从而提供最能够满足听众边际效用的广播内容。所以,笔者认为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可能更具有效率。公共物品还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由共同利益群体来进行提供,例如整个社会的环境污染治理可以由慈善组织通过募捐的方式使整个社会中具有环保需求的人士进行共同捐助与治理。对于,共同利益群体的公共利益,也可以由共同利益群体来进行自治,并且与其他利益群体进行博弈来维护(例如行业协会与拆迁)。因此,对于整个社会发展需要的公共物品可以由政府、个人、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进行提供。但是,对于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应该依赖于政府作为市场主体通过财政政策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进行调节,而不是直接的干预,在这个方面来看政府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可是,在市场宏观调控中政府并不代表着“上层建筑”,而是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来进行调节,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在进行着“社会治理”,而不是传统的行政管理。
政府行政合法性的根基是代表公共利益和处理公共问题,但是,在现实中往往是异化的和低效的。除了政府之外,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更好的代表自身利益,更好的处理公共问题和提供公共产品。
参 考 文 献
[1]张康之.公共管理:社会治理中的一场革命[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1)
[2]陈伟东,李雪萍.社区治理与公民社会的发育[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1)
关键词 社会管理体制 创新 时代背景 重点领域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1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内涵
1.1社会管理
在我国,“社会管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其涵盖范围十分广泛,不同领域的学者分别试图从自身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界定。综合各家说法,笔者认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进行理解:广义的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狭义的观点认为,社会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指的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中排除掉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与治理,其所涉及的范围一般也就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
1.2社会管理体制
近年来,学界关于社会管理体制的概念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在这里笔者倾向于借鉴何增科的见解,他认为社会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就各种社会管理主体在社会生活、社会事务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而制定的一系列富有约束力的规则和程序性安排,其目的在于整合社会资源协同解决社会问题,规范社会运行,维护社会秩序。
1.3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中国改革开放36年的历史进程,实际上也是我国不断进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真实写照。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就是要更新管理理念、整合社会资源,要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要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水平,从而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公共服务,实现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
2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时代背景
2.1社会发展多元化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联系日益密切,社会结构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出现了同志曾经提出的“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局面。多元话的社会必然会充满活力,但是同时也容易走向“碎裂化”的极端。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来建立对话机制,协调各方利益,扩大社会认同,实现良性互动。
2.2利益格局复杂化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正在经历从同质的单一型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过渡的阶段,社会各方利益相互交织与重组,造成利益格局日益复杂的局面。为了解决人口结构、消费结构、阶层结构中显现的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协调社会矛盾。然而,由于地区、行业、群体间天然存在的差异性,这些政策措施在使绝大多数群众受益的同时,难免会使少数群众的利益受损。加之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其政治诉求、权利诉求、文化诉求也被激活,而现有的社会制度难以有效满足公众需要,难免出现对部分利益诉求的处置失当。因而,日益复杂的利益格局正在挑战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威胁政府公信力。
2.3政府职能有限化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大包大揽”的思维方式也延伸到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当中。直至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各级政府部门才逐步开始转变管理思路,不再成为事无巨细的“管家婆”,而是将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积极发挥市场在调节资源配置当中的基础性作用,把权力归还给市场。
3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途径
3.1完善应急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不稳定状态”频发的阶段,人口膨胀、资源紧张、环境污染……越来越多的突发事件不断挑衅着公众的神经,也大大增加了政府部门的预防和控制难度。因此,各级政府要在完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以提高危机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重点,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3.2强化社会保障体制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管理而建立的各级各类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规定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的总和。现行的社会保障体制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步伐,出现了诸如监管不力、政出多门、覆盖面窄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努力强化社会保障体制,制定系统详尽的社会保障政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建设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与群众的流动性相适应;细化社会保障机构的分工,加强部门间的联动与配合,降低社会成本,提升运行效率。
3.3加速政府职能转变
社会管理体制的根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其最终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质的社会环境。因而,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要秉承“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与准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要在稳经济、调结构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将人力、财力、物力等社会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倾斜,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摘要]为防止志愿失灵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双重困境中产生,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要以维护社会公正为目标,以调节社会矛盾和平衡利益为重点,以有效社会政策为手段,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格局,健全责任明确、协调联动、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基于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其关键在于法治化、公共化、信息化与服务化。在厘定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内涵边界的基础上,讨论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开放性:发展模式与体制适应力、多元化的选择空间及其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6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9—0039—09
一、引言
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与社会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是当今中国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因而对作为社会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已提上日程。显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双重困境中,公民社会理念应运而生。然而,在政府面临着社会的特殊需求与过度需求问题的同时,市场也面临着一些难以解决的外部性的资源配置问题,公民社会要在夹缝中生存并不十分容易,志愿失灵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成为迫切的需求,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已刻不容缓。本文基于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的概念厘定,对其发展模式与体制适应力、多元化的选择空间及其可持续发展等问题进行学理性思考(参见图1)。
二、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
社会管理体制与社会管理机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整个社会有机体结构中,分别处于宏观、中观与微观层面,且有不同的规定、特点和功能定位,发挥不同的作用。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社会管理体制着重于社会管理的形式,社会管理机制着重于社会系统的运行(参见图2)。
(一)社会管理体制
在管理学视角下,学术界对“体制”的理解大致有三种范围(最狭窄、中等、最宽泛)。本文采用中等范围的概念,即“与机制相并列,把管理体制理解为社会制度规则体系(包括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在非正式约束中,包含达到一定共识性的观念或理念)与组织机构体系的复合体”。社会管理体制是指“国家规范社会运行所采取的管理制度、管理组织、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总和”,强调社会系统运行的组织制度及其隶属关系。换言之,社会管理体制的内容涉及社会制度(规则)与组织机构两个层面,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社会管理的主体。我国学术界认为社会管理主体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多中心主体”。盛美娟认为,“开放式的社会管理之路,使社会管理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丁元竹认为,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非政府公共组织与更大范围的公共参与一起构成公共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公共管理主体。综合各项研究,我国的社会管理主体包括党政机关与公民社会组织(面向社会生活、社会事务)两大类。再细分大致可以包括:执政党、政府、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体。另一种分析框架认为,在当今确立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党委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是通过政府来体现的。换言之,社会管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市场与社会。政府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市场与社会各自具有不同特征,发挥不同的功能(参见表1)。在政治、私人、公共等不同的领域中,政府、市场与社会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也会随之变化。
第二,社会管理的客体,即社会管理对象。当今中国在社会结构呈现出“倒丁字型”,即上下阶层比重失衡与阶层之间贫富失衡。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管理客体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一是社会生活。社会变迁要求调整社会管理方式,即社会管理体制要防止社会阶层的过度分化,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引导社会生活方式;监督和规范社会生活行为。二是社会事务。社会事务的处理和解决涉及民政、财政、立法、公安等部门以及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主要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社会救助等来实现社会的第二、三次分配。三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面向国家机构时是社会管理客体,它在社会管理中初显独特优势,但其发展也存在突出的问题,最为迫切的是要以法律和政策支持其发展,规范其行为,同时引导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参见表2)。
第三,社会管理领域,即社会管理活动的范围。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相并列,它涵盖社会管理主体、社会管理客体以及社会管理过程。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包括社会建设各方面的内容,其管理领域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公共财政体制、社会组织体制、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利益协调体制、社会保障体制与社会工作体制,以及公共服务体制等。
关 键 词:体育管理;体育社会组织;教育意蕴;生命价值
中图分类号:G8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6)05-0050-05
Abstract: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is a special form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 educational existence that promotes the release of life value, also a life existence that potentially contains profound educational value. However, dominated and restricted by utilitarian, formalistic and authoritarian value orientation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is dissimilating, deviating from the tenets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the behaviors of some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drifting away from the release of life value, the educational significance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is totally obscured. All of these have put forward an all new demand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and the authors hope that a mode of governance, which bases its foundation on caring for life, its focus on cultural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and its core on flexible guidance, will be established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Key words: sports management;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educational implication;life value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是规范与自由的内在统一:规范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首要任务,因为无规矩不成方圆,而自由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内在诉求,因为规范的目的是追求个体生命的无限自由。为人的生命自由的实现提供可能和搭建平台,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本体性价值取向。具体而言,关注人的身体自由、生存自由和幸福生活,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目标指向和行动抉择。然而,当下的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行动”或是体育社会组织“研究”,似乎都是以“组织发展”为假设主体,表现为“为治理而治理”和“为研究而研究”,遗弃了对“个体生命”这一维度的考量。不少体育社会组织正沦落为经济组织或行政机构的附庸,忽视甚至无视体育社会组织的教育意蕴和生命价值。因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应重拾其生命操守、捍卫其生命品性,并建立以人的发展为最高宗旨的治理模式,全面实现人的意义与价值。
1 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
1.1 体育社会组织的一般内涵
探寻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必须以“社会组织”为起点或原点。所谓“社会组织”,通常用以概称在社会转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所自发创建的,在一定水平上具有自主性、志愿性、组织性、民间性、互益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1]。一般来说,社会组织类似于英文中的“公民社会组织”(CSO),常被称之为“非营利组织(NPO)”或“非政府组织”(NGO)。当然,我国的社会组织虽与上述诸多名称的组织同属一类,但由于社会转型期的国情所致,无论是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还是成员主体权利和组织生发缘由上,都不可避免地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样,作为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体育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同脉共生,其内涵和外延也颇具中国韵味并处于变化发展之中。20世纪80年代,体育社会组织主要指伴随改革开放洪流而生的体育社会团体,虽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但又往往依附于政府部门而存在。90年代后期,随着社会改革的加快和相关法规的颁布,体育社会组织开始呈现出多元格局,并凸显浓重的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特征。21世纪的今天,体育社会组织已发展成为包括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发性体育组织等以发展群众体育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2 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
上述阐释可知,体育社会组织是一个既普通又特殊的概念。谓其普通,是因为这是一个存在于人们常识中的名称。谓其特殊,是因为它是一个具有特殊本质属性的组织。就本质而言,体育社会组织必须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三大属性:(1)体育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部门,它在治理结构上不像政府部门是自上而下的,而是民主治理、自主决策和公开透明的具有非垄断的市场竞争性的开放组织或独立实体。(2)体育社会组织区别于企业组织,它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成员更不能以任何理由私分和转移组织活动所获的利润以及组织终止时的资产[2]。(3)体育社会组织的存续和发展离不开社会资源的支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具有较强的公益导向(利他性),同时它的运作管理要接受社会各界的问责和监督。事实上,不同类型体育社会组织本质属性的表现和程度都不尽相同,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的不同时期更是如此。它们有的突出非政府性而存在(自发性体育组织),有的超越非营利性而存在(体育民非单位),有的强调与社会资源的紧密互动(体育基金会),甚至有的游离于政府性与非政府性之间而存在(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徘徊于营利性与非营利之间而存在等等。但是否具备上述这3个属性,是鉴别包括体育社会组织在内的任何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尺度。
1.3 体育社会组织的表现形式
体育社会组织的定义和本质属性,决定其领域和范围极为广泛,规模和形式极为复杂,因而业界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也是各有见地。例如,从组织构成上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体育组织;根据组织性质分为公益性和互益性体育组织,按政社关系分为官办、合作和民办的体育组织,根据依法登记的形式分为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和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上述分类,虽为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但随着社会治理创新改革的逐步深入,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必将出现调整。因为这些分类缺乏法理依据和内部同质性,致使“体育民非”无法定义、草根组织没有归属。因此,出台统一的立法,科学划分体育社会组织,是当务之急的大事,也是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和理性诉求。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标准是多元的,每一种分类标准或许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认为从法人的角度进行分类是根本性的,因为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无外乎表现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式。其中,“法人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它们以体育基金会、单项体育协会和体育民非单位等形式存在,各自有着合法身份,因而具有典型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非法人组织”是公民自发组建成立的体育社会组织,它们以草根体育兴趣协会、城乡基层健身组织、网络体育组织等形式存在,各自缺乏合法身份,因而具有显著的民间自由主义特征。
2 体育社会组织存在的价值
2.1 体育社会组织的独有生命特质
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潜藏着一种独有的生命特质。这种存在是一种自由性的存在,是一种创造性的存在,是一种选择性的存在,是一种超越性的存在。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独特的生命存在,不只是局限于组织本身生命的,它还服务于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的延续。作为一种未特定化的存在,人具有一般动物所不具备的自由性、创造性、选择性与超越性,这让人并不满足于只成为一种“种生命”,而且还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价值,让自身成为一种“类生命”。人的生命也因此兼具“类生命”和“种生命”双重属性,而人之所以是人,关键就在于“类生命”的生成[3]。人以不断地传承与创造“类生命”来追求自身的完成、完善与完美。人为了“类生命”的生成,就需要过社会生活,为了过社会生活,便需要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并参与其中。而体育社会组织作为高度表达生命力的实践平台,恰恰能完成人类这一重要而特殊的使命。一方面,人们通过集体活动的“乐”和公益实践的“爱”来感悟自我的生命过程,另一方面,人们通过肢体运动的“美”和身体力量的“强”来展现自我的生命质量[4]。事实上,体育社会组织与“家庭”一样,都是人类生命的栖所和港湾。不论过去、现在和未来,体育社会组织之于人的生命价值都是不可否定的。这种不可否定如同母亲呵护子女,犹如园林师呵护木苗,只有珍视和呵护生命,才能延展和升华人的种生命和类生命。因为“人是一种群聚动物,是一种‘类’的存在物,是一种需要交往且通过交往才能生存,才能生存得更好的动物”[5]。
2.2 体育社会组织的独特教育意蕴
作为一种独特的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还具有特殊的教育意义。大学的终极目标在于使人从“物化”走向“人化”,体育社会组织虽不能与大学培养人的目标相比,但体育社会组织对人的道德教化与文化习得的作用是显见的。与制度化的大学教育有所不同的是,体育社会组织对个体的教育主要是濡染,这个过程没有明确的教育目标、专门的教师、规范的教育形式和固定的教育场所,完全依靠组织理念或者体育文化所衍生出的日常“活动”或“仪式”来“洗礼”或“浸润”参与者的主观意识与现实行为[6],正所谓“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社会”。这种教育可以理解为是环境对人的一种无心的教化,一种无意识的塑造,它正是通过这种渗透于日常活动中无形“化育”方式,实现对组织成员文化性塑造的教育价值。事实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体育活动本质上都是一种生命教育的实践。在西方,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哲学家们认为心灵的美化与肉体的健美是内在一致的,精神与肉体统一早已成为西方社会的普遍共识。在东方,以孔子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则将体育活动视为生命道德实践的高层次追求,以此来呈现生命发展的整体性、和谐性和道义性。可以说,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体育社会组织从未停止过对人类的关照。如果说人的产生是生命进化的一次重大飞跃,那么体育社会组织的产生,则是生命超越的一次重大飞跃,并使人的基因具有了“文化”属性。
2.3 体育社会组织独具的文化价值
体育社会组织的理念、价值、章程、制度,无一不是一种文化的体现和象征。倘若说体育社会组织是生命的栖所,那么文化则是体育社会组织的最高神经系统。一个组织的功利或超脱、优秀或庸俗、短浅或高远,都与组织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追求有着紧密关联。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至今,无时无刻不伴随着文化的兴盛与没落、集聚与离散、保守与创新,这既是组织的价值功能体现,也是组织的内在发展要求[7]。倘若生命是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归宿,那么文化则是对生命归宿的自我实现,而且不同类型的组织彰显的文化品格也不尽相同。例如,项目协会彰显的“竞技”、“敢为”的文化追求,体育基金组织彰显的“责任”、“务实”的文化品性,民间体育组织彰显的“自由”、“生态”的文化传统。“敢为”、“务实”、“自由”等词汇都是体育社会组织的文化特质。可以说,体育社会组织不仅是现代体育文化交融和创新的重要平台,更是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表达和传承的重要载体。事实上,无论是体育社会组织彰显的生命特质,还是教育意蕴或是文化价值,实质在于把握人的本性、呵护人的生命。然而,现实的发展并没有担负起这种使命,而是在庸俗低劣的社会环境中沦为生命的“刺客”。
3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现实问题
3.1 治理的功利化:在“利益至上”中剥夺和压挤生命
回顾体育社会组织在历史中走过的历程不难发现,如今的体育社会组织俨然成为某些经济组织和政治集团的附庸和仆从,或是在非营利招牌的遮掩下干着营利的勾当,或是在政治集团的操纵下进行着利益的输送。这种功利化倾向造成组织目标、使命,与社会组织本应有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背道而驰。如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遭到侵蚀,发展不再是“为人”,治理也不再是“为人”,而成为“政府合法转化社会公共资源”的工具,成为满足政府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8]。如此,组织成员的生命必将会在日复一日的机械劳作中被剥夺、榨干,出现倦怠。比如现在俱乐部的人事制度,规定运动员必须履行完合同期限,才能成为市场决定其价值的“自由运动员”。这种体制内制度有利于培养人才,但也制约运动员职业发展的机会。体育社会组织的目标是发展人,但当下,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中的功利化倾向,已经损害到组织成员自由的身体和灵魂,“是一种‘使之降格’的行为,都属‘卑陋’”[9]。
3.2 治理的形式化:在“形式主义”中操控和戏弄生命
形式主义注重事物的外在表现、忽略内在本质,是完全绝对化了的形式。体育社会组织在治理过程中,刻意制造“轰动效应”,树立“个人形象”等形式主义,使得组织中的“人”成为一种技术性和程序化的存在。例如,十报告中对体育的改革部署给萧条寒冷的“全民健身”平添了无限温暖。于是,各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组织赛事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风生水起。然而,本应常态化的组织活动或比赛,却在春风过后又迅速回到了“冰河时期”,真可谓是“认认真真走过场”。这种以迎合上级政策为目的的表面治理,将形式主义“披着合情合理的外衣而做着违背本质内容”的本性暴露无遗,也说明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不顾实际效果。此外,组织成员为了参赛,在负责人的操控与支配下被迫学习赛事规定的套路,甚至是反复练习已学过的内容,一味地浪费时间和精力。如此,组织成员的精神空间被挤占,失去了创造力和自主性。再如,体育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双重门槛限制,让大量民间体育组织成为“非法户”,组织成员的诉求也因一次次碰壁而被搁浅。可以说,在数目繁多的制度和繁琐的程序“牢笼”中,组织成员犹如钟摆一样只能依附于规则来“摆动”。这种流于形式的治理看似是一种理想范式,但却使个体的差异消失,缺少了对人生命需要的考虑,缺少了对组织自治、自主、自由的关心。
3.3 治理的权威化:在“权力垄断”中简化和矮化生命
权威是“对权力的一种自愿服从和支持”[10],是代表着威望、地位、实力和信誉。权威不强制于人也不受人约束,服从者多属于权威的笃信者。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权威却异化为一种行政权力的“垄断”或“威慑”,隐含着一种强制于人的无奈。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过程中的一些制度设计、方法手段,无不充斥着一种行政等级权威的味道。站在历史的长河中便不难发现,体育社会组织根植于传统的政治体制,官本位情结浓烈而苛刻,一些体育社会组织(项目协会)不可避免地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属,或受控于政府,或组织负责人为政府委派[11]。这种特殊的体制导致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境况以及自由对权力的依附。国家政府参与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本无可厚非,但行政权力过分集中,体育社会组织就会走向主体和形态单一的牢笼。然而,这种现象却极为普遍,无论是欧洲还是美洲、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政府官僚和政客们经常对社会组织横加干涉。历史与经验昭示,权力集中的确能够提高效率,但权力过分集中容易使整个体育社会组织陷入僵化和封闭,不利于组织形成个性和特色,更不利于组织多样化发展。因为任何形式的权力垄断,都只能体现部分甚至少数主体的利益和意志,而绝大多数主体的利益和意志会被遮蔽,他们的能动性和选择权在很大程度上会被扼杀。可以说,在一元独尊的行政权威和行政指令指引着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向和发展实践的现实窘境下,组织中个体生命的存在感受、自由立场和价值情感势必会被淹没和矮化。
4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价值诉求
4.1 治理目标应以“关怀生命”为基础
作为一种特殊的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其实并不在于它是自治还是他治,也不在于它是合作还是借鉴,关键在于它能否顺应体育社会组织的本性,能否让它沿着关注生命的逻辑与轨道,发展成为一种着力于人的存在的“类生命”组织。“类生命”意味着关怀人的生命、呵护人的自由,而非是当下生命的非主体性存在。鉴于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应以人为本、以人为根、以人为源。首先,治理应明确人的主体性存在。主体性是人作为历史主体的根本特性。人的主体性不是指人自身孤立存在的某种特性,而是指人上升为主体时在主客体对应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人的主体性与人的主体地位紧密相连,事关人在这个世界上最根本的生存方式。因此,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绝不能不假思索地或毫无理性地一味迎合那些短暂的和眼前的经济利益或政治需要,应时刻铭记和明确人是组织之主体存在。其次,治理应回归到人的生命维度。组织成员的行为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思想创造的活动,一种身体自由的活动、一种精神释放的活动、更是一种生命体验的活动。因此,治理不能制造组织成员的思想障碍,不应超越组织成员的行为限度,不能僭越组织成员的精神领域,更不能随意限制组织成员的生命活动。应以个体的生命完善与精神成长为治理的逻辑起点,真正解脱组织成员抽象意义上的“工作体”和“零部件”的角色。
4.2 治理过程应以“文化传创”为重点
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存在,不仅规定了其生存的文化土壤,也规定了其文化的独特性;不仅规定了其发展的文化责任,也规定了其文化的生命性。然而,在工具理性和功利主义的浸下,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将伟大深蕴的民族文化成就和价值传承抛到了被忽视的角落,搁浅了人追求生命超越的创造性。鉴于此,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过程应以关心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为重点。其一,治理过程应注重文化传承。文化是内在于人与组织生命的最核心元素,指导着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中国的体育社会组织若想强大,首先必须在文化上找回自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社会组织,而中国传统文化回归体育社会组织则是根本路径。这种回归不仅是某种文化传统的传承,更是一种生命的寻根即一种身体的回家。其二,治理过程应注重文化创新。生命说到底都是一种超越性的存在,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所体现的不仅仅是生命的寻根、身体的回归,还应该是一种个性化的创造过程,这种个性化的创造也是所谓的文化创新。因此,治理应引导组织成员有意识地、自觉地体认民族文化中蕴含的思想资源和精神财富,培养组织树立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责任,在不断融合创新中树立自己独特的文化品格。同时不盲从、不偏信,自觉与庸俗低劣的社会文化思潮保持距离,也唯有关心“文化传创”才能使组织成员的生命在理性的调解中走向强旺与和谐。
4.3 治理手段应以“柔性引导”为核心
从本能的缠缚中解脱自己,让自己成为未特定化的存在,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人生来是自由的,人自由而超越的生命境界需要“柔性引导”,而不是用“刚性控制”扼杀人的自由本性。倘若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缺乏对人性的关怀、失去对人之精神的尊重,那么无论它是多么完备和多么深刻,也必然会压抑组织成员的内在自由、消减组织成员惬意的生命体验,最终导致组织成员生命的枯萎、精神的贫瘠和文化的虚妄,体育社会组织也会因此而僵死。从这个意义上说,体育社会组织治理应以柔性制度建设为核心。其一,用激情和灵活性取代简单和机械化。制度建设是为了更好的治理,使组织得以更好地发展。但是,组织制度建设不能只立足于人的理性,还要尊重人的非理性,将激情和灵活性作为一种重要的元素纳入自身的建设之中。因为硬性管束的制度是无法助燃精神和生命之火的,只会禁锢精神和压制生命。其二,制度建设应给人一种休闲的状态。休休闲是身心的调节与放松的方式,是一种心灵的体验,一种无功利的自由心态。人在闲暇的自由状态下,行为不受压抑,心智得以活跃,创造力会达到顶峰,且所创之果也最合乎人性,而这也正是“休闲出智慧”(亚里士多德)的精髓所在。体育社会组织的目标是“人的发展”,其制度建设必须以人的发展为导向,建立尊重人性的弹性制度,引领人之感性尽情释放,确保组织成员在休闲宽松的环境中体验生活的真善美。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最大问题,莫过于生命气息的式微和生命意识的淡漠。体育社会组织治理需要建立一种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组织文化,引导体育社会组织的行为直指人的生命存在与发展,让体育社会组织的生命操守和生命品性得以彰显,真正释放体育社会组织的教育意蕴与生命价值。进一步说,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存在和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是为促进人的身心发展、提升整个人类生命的创造性和超越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将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纳入“属于人类和为了人类”的世界,亲临人的存在、人的生活和人的幸福,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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