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09: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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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国际经验;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2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188-03
引言
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为鉴,文化创意产业备受政府关注,政府将其提到了相当重要的战略位置。作为未来的支柱产业,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执行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之获得了蓬勃发展。探索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律及集群发展经验,对于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及其集群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
1.文化创意产业是经济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毋庸置疑,当今我们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其显著特征是:相对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而言,知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同时,它也是农业、工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创意产业的发展,则需在更高的水准上把这种单纯的以要素分类为标准的产业形态转变为以人类的知识和创造力为标准的产业分类。在农业经济形态中,土地是最主要的经济要素。土地的使用为社会提供不断进步的动力。工业经济形态的要素主要是资本,即以金钱为代表的资本助推了社会经济的前进。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了最核心的经济要素。只有灵活运用知识,才能创造经济的奇迹。创意产业的发展则进一步打破了这种单纯的要素分类标准,是一种全新的产业形态,把经济社会活动中人的作用充分展现出来。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巨变。传统的农业乃至工业社会的经济增长是以资源的巨大消耗为代价的,环境遭受破坏,资源变得紧缺,发展受到制约。知识经济时代的增长方式迥异:以知识的生产、创意的激发为主要原动力。可见,随着知识在社会中的作用的彰显,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成为经济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2.文化创意产业是交融的产物:技术+经济+文化。在全球化的时代,虽然科技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发展。业界有学者认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就是:利用“文化创意产业”将艺术文化精品融入人们的生活之中,让更多民众享受它;同时,可以解决科技发达后所衍生的相关产业问题。通过创意产业的发展把知识经济提供给人们的有利条件和社会经济增长结合起来。这样,便可以在新的经济形态下获得社会的纵深发展。这也是创意产业之产生的经济背景和社会根源。因此,文化创意产业只有通过将技术、文化和经济统一结合起来,以科技手段促进文化创意,进而才能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数字艺术产业以数字媒体内容设计和制作作为中心,涵盖影视特效、计算机动画、游戏娱乐、广告设计、多媒体制作、网络应用、电子教育等领域。但是,并不是这些领域都能成功发展创意产业,如果没有科技作为支撑,即使再好的创意也将无法实现,创意产业就无法形成,创意经济就难以发展。
3.文化创意产业的外延将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延展。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文化创意产业内容的界定存在着差异,但共性居多。英国把就业人数多或参与人数多、产值大或成长潜力大、原创性高或创新性高三个原则作为标准,其范畴涉及出版、电视和广播、电影和录像、互动休闲软件、时尚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设计、音乐、广告、建筑、表演艺术、艺术和古玩等十三大门类。可见,很多行业都是以科技发展作为支撑的新兴行业(互动休闲软件、软件与计算机服务、设计等)都纳入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可见,现有的文化创意产业体系中部分产业的出现就是科技发展的结果。例如,后来新生的通信传媒技术使得大众传媒成为人类文明和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门。又如,今天在全球各地方兴未艾的网络游戏业、工业设计、建筑设计以及软件和计算机服务业,更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计算机科学不断发展所产生的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形态。可以说科技进步大大地丰富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为文化创意车的发展拓展了空间。那么,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必定还会有一些以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新服务行业不断涌现,这些行业将使文化创意产业的内容得到近一步拓展。
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必须以地方特色为根基。文化创意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的新型产业,它对客观环境的要求十分讲究。如果不具备产业发展所需的环境条件而肆意确立发展创意产业,不仅不会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可能给原本健康发展的其他经济造成损失。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创意产业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不同,人均收入和人力资源结构不同,导致了各地创意产业的定义、范围界定以及发展策略也各不相同。但是,它们存在共性:各地创意产业的发展都是根植于地方特色,在充分结合了本地产业发展的实情。可见,文化处于产业的发展需要与各地方的经济基础、文化背景、资源特色,包括文化、风俗、传统、价值、愿望等相结合。通过分析创意产业的发展环境,并找出其自身基础与所需基础之间的距离,为确立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作好决策准备。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塑造地方特殊性与独创性,如果只是东施效颦,一哄而上,重复建设,那就失去了创意产业的正真意义。
5.集群化态势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集群是指产业中相互关联的、在地理位置上相对集中的若干企业和机构的集合,具有很强的群体集聚优势和集聚发展的规模效益。由于创意产业涉及的范围广泛,服务的传统产业门类庞杂,就自身体系而言,无法通过单独行为来打造品牌和价值链。当前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发展趋势,就如同传统产业汽车行业一样是由设计单位、研究单位、配件制造企业。整车装配企业、销售企业等构成其完善的产业价值链,具有单体个性品牌和总体价值品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创意型人才和企业在空间上集聚,建立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其集聚区的形成过程是从“文化创意产业在空间上简单集聚”到“企业之间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打造创意产业链”,再到“形成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的过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发展也是政府、企业、高校、中介机构、网络媒体以及创意人群从“各说各话”到相互间协同合作、专业分工逐步加深的过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因此,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时,一定要遵守集聚区发展的一般规律,切忌一蹴而就。考察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知,走集群化道路是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因为创意产业需要集体的互动和企业的集群的地理环境。文化企业、非营利机构和个体艺术家集聚和互动,形成独特的集群的环境。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的特征是创意人群生活和工作结合、文化产品生产和消费结合,具有多样化的宽松的环境,具有独特的地方人文色彩。
二、发达国家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的启示
(一)依托各地优势资源,创建特色创业集群
国内城市创意产业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不尽相同,但是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资源优势与特色,创意产业发展与各自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紧密关联。各地应当依托优势资源,创建特色创意集群。例如,北京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地域优势显著。一是北京市中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之都,是中国联系世界各地的核心枢纽,其所接触到的新创意、新理念、新思潮,都为了解国际创意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二是北京创意人才资源丰富,高等院校和科研所众多,而且质量和水平较高,教育和科技资源极为丰富,人口素质较高,拥有发展创意产业的坚实基础。当前,北京正以“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城市定位为基础,并根据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和产业机构调整方向,着重发展文化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日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创意产业,优势突出,形成了不同产业有序集聚、共生共存的态势。
上海市创意产业也有其优越的发展环境:(1)拥有广阔的长三角腹地。江、浙两省创意产业发展突飞猛进,与上海形成联动机制。三地创意企业可发挥各自优势,扩大多层次、多渠道合作,拓展创意产业市场空间、延伸创意产业链,形成共赢局面。(2)创新型城市的氛围浓郁。(3)政策坏境也在不断优化。上海及其周边的长三角地区是中国最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因此,上海创意产业的发展优势和重点与其城市功能相适应,重点集中于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创意设计,如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广告设计、软件设计等;与建筑相关的创意设计,如市场研究、专业咨询、会展策划等;与文化相关的创意设计,如媒体策划、艺术创作、影视制作、动漫设计等;与消费相关的创意设计,如时尚消费设计、休闲旅游设计、婚庆设计等。(4)拥有“国际经济中心、国际经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创意中心”的功能定位。与其发展环境与基础相适应,重点发展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创意设计,形成了咨询策划集群、创意设计集群等不同种类共同发展的集群态势。
(二)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中国创意产业集群以政府投资注入为主,投资主体相对单一,投入不足,不利于长远发展。国际应充分利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投资、银行贷款筹资、民间资本投资、上市融资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政策的层面不断完善投资金融体制。
首先,可以考虑借鉴韩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按照创意产业市场规律制定和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各种发展基金,搭建创意产业化平台,建立一个成本低、信息灵、效率高的投融资政策机制。目前北京、南京、太原等城市已经建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经认定的重点创意产业的发展,采取贷款贴息、补贴和奖励等多种方式予以资助。但从其整体规模偏小。其次,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政府、银行、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向银行推介重点项目;通过贴息引导机制和市场化的项目贷款担保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创意产业集群内企业的投入。尽管面临着创意产业产品价值难以评估、银行分担的风险比较大等困难,但这也是一个很好的融资方式,应该在政策层面加以规范和推动,同时要从政策的角度加强和推进保险公司的再担保业务,这是隐含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最后,鼓励企业运用资本运作的办法筹集发展资金,采取自愿原则,支持集群内的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吸纳社会资本等形式,推进企业股权多元化。
(三)制定合理人才政策,增强产业集聚效应
发展创意产业,关键是人才。以美国为首的创意产业大国,都在使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上制定了较完善的政策,成效显著,对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中国当前创意人才不足的情况,在政策制定上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制定可操作性的人才培养机制。人才培养对于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才培养的规划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规范,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创意人才。首先,应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主“阵地”功效,重视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类人才的培养。国家应鼓励高校设立与创意产业的相关专业或者建立有关创意产业发展的研究机构,在开设专业课程的同时,应打通学科壁垒,培养适应竞争的复合型“通才”。其次,要鼓励国内外专家的交流合作和与专业人士相互合作,加强与创意产业各个领域中海内外顶尖学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的创意产业设计、策划和经营人才。最后,要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创意产业的经验,将设计、媒体、艺术、经营等融入到各个阶段的教育中,注重培养更多、更好的创意产业人才。
2.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机制。创意人才的引进,大大推动了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只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才能真正引进优秀人才,并留住人才。首先,对于引进的国内外优秀的创意人才和创意团队,要给予其家属在保险、户籍、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其次,允许和鼓励一批拥有特殊才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等占有企业股份,参与利润分配,实现创意产业高端人才使用的社会化,同时能更好地留住人才;最后,要进一步整合人才引进政策,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加强科研工作站建设,加快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配套政策,努力把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成创意高端人才的“集聚高地”。首先,政府在指导集群发展时,应有意加强产业链的构建和延伸,构建完整协调的产业链,提高企业之间的关联度。其次,以大中型创意企业为龙头,通过产业环节的分解,衍生出一批具有分工协作关系的关联企业,以更好地发挥集群的协同效应和信息共享。最后,通过组织新产品展示会、博览会和交易会等方式,为企业进行产品技术交流提供更多的机会,推动集群内企业建立联系。
(四)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迄今,中国拥有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加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中国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还存在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够系统且相对滞后,具体保护措施不能适应创意产业在全力注册申报和取证举证等方面的特性需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管理水平和效率低,诉讼程序烦琐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成本过高等,挫伤了创意个体的原创动力,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创意产业发展环境的关键,应通过不断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有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先利用行政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结语
通过归纳总结世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律以及文化创意集群发展态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上述启示。它可以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有益的借鉴。但是,在实践运作中,我们应该灵活应用这些规律和经验,因地制宜地“做大、做强”自身的创意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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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游客;满意度
1.引言
广西桂平西山是中国著名的佛教圣地之一,同时也是广西佛教文化的中心和广西佛教协会的所在地。多年来,西山以其丰富的佛教文化遗产资源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游客,旅游发展势头十分迅猛。然而在西山佛教文化旅游快速发展的背后,各种问题矛盾亦日益凸显出来,如游客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冲突以及旅游开发对遗产造成破坏等等。游客是旅游景区利益相关者中的关键主体,其主观感知与行为动向影响着旅游景区的正常运营与可持续发展。对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游客满意度进行研究,并分析其影响因素,有助于该景区了解和掌握游客的期望与需求,为其今后发展明确改进的方向,从而实现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开发。
2.研究方法
2.1测评模型及指标体系
图1 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评价模型
本文借鉴当今较具代表性的满意度模型――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ACSI)和欧洲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ECSI)的核心理念及其架构,并结合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实际情况,构建出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模型,包括景区形象、游客期望、感知质量和感知价值等游客满意度输入变量,及输出变量――游客忠诚度,如图1所示。
模型中的6个结构变量均为潜在变量,无法用于游客满意度的直接测量,需将其中不易感知的部分具体化,形成一个可供直接测量的测评体系。因此,本文根据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了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该测评体系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包括景区形象、游客期望、感知质量、感知价值、游客满意度与游客忠诚在内的6个结构变量;第二层是第一层的具体展开,主要由旅游目的、旅游资源、景区管理、旅游服务、景区设施、旅游消费、总体评价、再来意识以及推荐意识等9个观测变量构成;第三层观测变量则是对第二层变量的细化,共31项。
2.2调查问卷设计及调查
调查问卷的主体由游客个人基本信息、游客的出游特征、游客满意度调查三部分组成。其中,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的调查为本问卷的核心部分。笔者将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中的第三层观测变量设置为问卷问题,采用李克特量表法对其进行测评,对“非常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非常满意”五个态度分别赋予1、2、3、4、5五个分值;在“对景区的了解程度”、“游览后与来之前的期望相比”、“推荐意愿”、“再来意愿”四项中“1、2、3、4、5”分别表示不了解(差距很大/一定不会)、不太了解(有差距但不大/可能不会)、一般(相符/不知道)、熟悉(稍高于期望/可能会)、非常熟悉(高于期望/一定会),分值越高表示游客对此项目的评价越高,要求被调查游客根据其实际感受进行打分。本调查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于2013年4月22日至5月1日在桂平西山风景区内对游客进行问卷调查及实地访谈。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排除诸如填答不完整等无效问卷,得到有效问卷94份,有效率为94%。
3.调查结果及分析
3.1问卷的信度分析
根据心理测量学要求,所使用的测试工具(调查问卷或测验量表)要经过科学性检验,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而信度分析就是检验测试工具一致性和稳定性的主要方法。Cronbach’s α信度系数是目前最常用于态度、意见式问卷的信度分析的统计量,一般认为如果α系数值介于0.60-0.70之间时说明问卷信度一般;α系数值介于0.70-0.80之间说明问卷信度相当好;α系数值介于0.80-0.90之间说明问卷信度非常好。本文运用SPSSl7.0的信度检验功能对问卷中涉及到游客满意度的要素进行了内部一致性检测,通过检测得到α系数为0.890,说明此次问卷具有较高的信度,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数据分析。
3.2游客基本特征分析
本部分主要对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做一个总体的描述性分析,据此可大致了解桂平西山游客的基本情况。通过分析可知,游客在性别组成方面,男性占55.3%,女性占44.7%,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两者不存在显著的差异。在年龄构成方面,集中在19-35岁年龄段的游客较多,所占比例高达69.2%,表明目前桂平西山游客以有消费能力和求知欲强的青壮年为主体。在教育程度上,除高中文化这一层次占到31.9%外,其他各个学历层次的游客所占比重差距不大。在有关游客职业的调查中,教师/公务员这类工作较为稳定,收入较高的游客较少,只占到7.4%,综合被调查者的教育程度及职业情况分析可知桂平西山旅游符合大众旅游需求;而从客源地分析,游客绝大部分来自于广西区内,只有13.8%的游客来自于外省,说明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的影响辐射区域主要集中于广西区内,在其它省区的知名度并不高。
3.3游客满意度测评结果
通过对调查问卷第三部分数据的量化处理,可得出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31项观测变量的均值、标准差及排名,具体数值如表1所示。
注明:观测项以其均值为排名标准,相同均值的观测项排名相同
从表1可以看出,除“对景区的了解”、“僧人之间互动”、“景区门票价格”、“旅游纪念品”外,游客对各指标的满意度评价均大于3,说明游客对桂平西山旅游开发中各要素的评价在基本满意以上。但从整体上说,满意度评价的平均值不算太高,分值达到4分以上的仅有“生态环境保护”、“再来意愿”、“推荐意愿”,评价值依次为4.34、4.29、4.16。其得分排名为:排在第一位的是推荐意愿, 排在第二和第三的是再来意愿、生态环境保护,说明了桂平西山得了游客的认可,愿意将其推荐给他人,也乐于再次游玩。
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桂平西山游客总体满意度为3.80,作为我国七大著名西山之一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游客满意度不算太高;而游客的忠诚度却相对较高,如忠诚度所囊括的再来意愿和推荐意愿所得分值都达到了4分以上,说明桂平西山的旅游吸引力较大,大部分游客都愿意选择重游,这也是西山旅游开发的竞争优势。并且,相对不高的游客满意度没有导致多数游客的抱怨,游客大多的不满仅是局限于对西山商贩摊点管理、基础设施(如卫生设施、休憩设施)及旅游纪念品之上。不少游客认为,西山商贩乱摆摊点现象较多,影响了景区整体质量的提高,17%与6.4%的游客对此项选择了不满意与非常不满意;西山基础设施上,不少游客反映,西山的卫生设施数量过少,休憩设施设置不够健全等,在旅游过程中给游客带来了较大不便;而在“旅游纪念品”评价中,超过70%的游客是没有达到“满意”程度的,原因在于同样的旅游纪念品在不同的销售点其价格差异较大,没有统一的旅游纪念品定价引发了游客的不满。
从桂平西山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分析来看,游客的感知质量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总体上来看,感知质量所囊括的旅游资源、景区管理、旅 游 服 务、景区设施观测变量所得分值都并非很高,大多仅处于3-3.5分之间,直接导致了较低的游客满意度,其中导游讲解和与僧人互动对感知质量有着显著的影响。此外,感知价值也与游客满意度有着较大的关系,影响着游客的满意度,特别是“景区门票价格”、“旅游纪念品”,说明游客期望景区门票价格高低与景区游览性能成正比关系,而过高的景区门票定价和较低的景区游览性价,将直接影响着游客的满意度。因此,今后在桂平西山的旅游管理和规划中,应加强景区特色的构建,规划更为合理的游览安排及完善景区基础配备;强调以游客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景区管理,从而整体提升西山旅游的整体形象;深度挖掘西山佛教文化遗产内涵,注重开发游客体验产品,为游客提供丰富多样的旅游产品,实现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西南地区汉传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适宜性评价及管理研究(12XZJ02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陈 炜(1977―),男,汉族,广西桂林人,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教师。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F592.3.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139-04
引言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
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例如,具有较高历史和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文学、艺术、工艺技艺及无形的文化载体,还有具有民族特色的衣食住行、生活风俗、信仰风俗、节日风俗、人生礼仪风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着一个民族的繁荣与创新,蕴含着民族的精神特质与文化沉淀。然而随着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文化一体化的加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独特性正渐渐受到现代商业文化的冲击。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强调对观念层次的保护,强调活态的保护,展现文化生态环境,不只是用语言文字或者现代科技手段记录、保存,而是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互动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旅游开发是对民族智慧的结晶进行包装、展示和宣传。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它的介入又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趋于舞台化,商业化,难以呈现自己的原生态精华。如何认识并统筹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保护与开发协调发展,对政府、文化教育机构、传承人、旅游企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群体、多文化共生态的省份,天然民族资源和地理环境的有机结合显示出该地区原生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厚重。在2006年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31项40处入选“国家级”,排名在浙江、福建之后位列全国第三脚。
1、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贵州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按类型分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民间口头文学。二、民间歌舞和民族音乐。三、民族民间工艺。四、民族节日。具体如表1所示:
2、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以上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以丰富的文化底蕴与独特的民族风情展现了自己“博”而“精”的特点。博是民族文化渗透的范围广,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精是民族风情各不相同,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形态与技艺精华。例如同是侗族的歌曲,侗族大歌和侗族琵琶歌在伴奏乐器,演唱手法上就有诸多不同。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贵州民族文化的瑰宝,在丰富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和弘扬民族精神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社会现代化和城镇化建设的浪潮中,人口的迁徙,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担负着民间手工技艺的传承人日益减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政府想通过旅游开发走文化产业化之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将之形成文化品牌效应。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的过程中与现代文化的融合必然会造成原始文化形态的失真。因此处理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这种双赢模式的构建将会大力推动全民打开文化的宝库,守望濒危的文明。
二、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辩证关系
1、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对立性
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开发对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区有着诸多消极的影响。
第一,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坏。旅游开发中商业化的驱使歪曲了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为了迎合游客的审美偏好,许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背离了文化本身的涵义,趋向于商品性与演艺性。例如,传统活动、节日庆典和民间工艺通过“包装”变得舞台化和日常化,丧失了本身的圣洁感和文化价值。另外,通过对旅客猎奇心理的揣摩,一些民族风俗被改造,夸张,导向奇特、原始、神秘、甚至野蛮、低俗,导致许多优秀文化遗产变味、衰落和失真。旅游开发中商业价值的追逐同样也破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系统性,很多民间艺术都是只选择其中有商业价值的部分断章取义的进行开发与传承。
第二,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有性与丰富性遭到冲击。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好的地方大多是交通不便,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为了拉动当地经济增长,促进旅游业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随意开发。由于旅游开发不当,很多地方出现民族活动,非物质文化商品雷同,节目安排粗制滥造。例如,苗族蜡染技艺,苗族银饰技艺在很多少数民族景区甚至是非少数民族景区都能见到,并且没有自己的特色跟主题。此外,旅游活动的开展打破了当地相对封闭的传统文明,当地民族比较容易接受游客带来的“现代文明”,原有的民族文化及民族审美情趣都在不知不觉的发生变异。现代文明挤压了传统文化与艺术的存在空间,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受到严重冲击。
2、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统一性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旅游开发为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营造了肥沃的土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绝迹很大程度是因为他们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脱离了现实中的经济性与实用性。而旅游开发所重新挖掘、复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明,迎合了游客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好奇与渴求心理,借助旅游业使不断衰落的传统得到复兴和光大,使日渐失去市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重新赋予市场价值与社会文化价值,进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繁衍营造了肥沃的土壤。
第二,旅游开发为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市场支撑。旅游开发产生的市场导向使政府,旅游企业自觉的打造自主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以文化品牌注意力来唤起经济增长点。进而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形成集民族工艺品经营,民族歌舞表演,民俗民风展示及民间技艺宣传为一体的多层次综合性的文化产业链。这对提高当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知名度,加强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的增长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旅游开发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辟了新的保护途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有与旅游开发相结合才可能起到长足有效的保护作用。当前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大都采用摄影录音,整理记录等静态的方式,也有注重对传承人的培养。但这些都不足以展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并且缺乏保护的原动力。而引入旅游开发,让人们从旅途中提高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参与、感悟及体验,既能扩大文化传播度,又能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如,结合抢救式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探索之旅”;结合数字化博物馆开展“穿梭时光寻找濒危的文明”;结合传承培训机构和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修学之旅”;结合民间活态保护,在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民间技艺、民俗民风的“武林大赛”。
第四,旅游开发提升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人的积极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政府、文化教育机构、传承人、旅游企业等多方位的利益相关群体。旅游开发带来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一方面,可以唤起当地居民对自己民族传统文化的自豪感,激发传承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企业和文化教育机构对当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和保护。
[关键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2 ― 0066 ― 02
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推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复兴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传承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群众保护意识不足、品牌发展程度低、法治建设滞后以及传承人匮乏等等。面对这一现状,进一步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研究,提出行之有效的实践策略已经迫在眉睫。
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赫哲族是我国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之一,在不断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首先,赫哲族非物质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指的是发源于松花江与乌苏里江流域的由赫哲族人民所创造的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学、音乐、手工艺以及舞蹈等非物质文化形式。其次,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与多元性等鲜明的特征。尽管赫哲族并没有独立的文字体系,但依托赫哲族语言的文学、音乐等多种文化形式依然充满了无穷的魅力。历史上的赫哲族人以渔猎为生,质朴的人们在劳动时用歌声和语言传递情感,逐步形成了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口承文学艺术。赫哲族人民多数能歌善舞,口弦琴与鼓是赫哲族人民常用的乐器,“伊玛堪”、“嫁令阔”以及“萨满舞”是赫哲族人民最喜爱的音乐和舞蹈类型。其中,“伊玛堪”更被列为了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赫哲族的传统手工艺,有着独特的实用与审美价值。”〔1〕其中桦树皮、鱼皮制作工艺精良,同被收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无论是文学、音乐或者是手工艺、舞蹈,赫哲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充满了浓郁的地域特色和多元化特征,是我国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必要性及存在问题
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具有高度的必要性,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遭遇了诸多问题,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文化传承意识的淡薄、文化品牌化发展不足以及传承人的紧缺等等。
(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是丰富和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资源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外来文化的不断涌入对我国传统文化特别是民族文化的传承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赫哲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很少的民族之一,但经过漫长的历史更迭,赫哲族已经积淀了独树一帜的文化资源,加强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形成黑龙江省地方性特色传统文化品牌。第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濒危文化”,正在遭遇失传危机,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可以在多元文化的碰撞中挽救岌岌可危的传统文化成果,延续和增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的生命力。
(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地方性政策和法治建设滞后。目前来看,黑龙江省关于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地方性政策、法律法规还并不健全,使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和发展实践缺少有力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存在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基层执行不力的问题。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要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民政部门、旅游部门、文化部门等等,各部门的权责缺少严谨的法律规范,相应的奖惩机制不够完善。立法的滞后以及执法的不力,直接造成了相关保护工作效率的低下。
第二,缺少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意识。多年来,随着赫哲族人民的不断汉化,时至今日赫哲族人已经较少接触赫哲文化,因而缺少对本民族经典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意识。尽管多年来政府十分看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但群众的参与程度不高,所受到的实惠较少,并没有形成广泛的社会支持。与此同时,社会其他成员对赫哲族文化的了解匮乏,尽管目前赫哲族人民与汉族人民已经完全实现了地域融合,但绝大多数汉族居民对本地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之甚少。由于社会成员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意识的不足,导致了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危机。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化发展不足。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缺少完整的体系以及多元化的宣传渠道。除鱼皮和桦树皮手工艺制品外,其他文化形式的传播形式单一,地方政府与本民族群众的文化品牌意识十分薄弱。同时,掌握精湛手工艺的民间艺人则往往局限于个人作品创作中,缺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经营方面的经验和知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传承和发展赫哲族文化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例如某乡建立的赫哲族风情园,为了增加噱头开设了鸵鸟园,饲养着澳洲和非洲的鸵鸟,使游客对赫哲族文化产生了认知的困惑,此种做法并不利于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第四,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稀缺。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显示,赫哲族人口总数为5354人。这也意味着本就人口较少的赫哲族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正在面临着文化传承人不足的危机。多年来,许多掌握手工艺技术和文学、音乐等形式的老艺人不断寻找传承者,但诸如伊玛堪等艺术形式只能靠口头传承,因而在推广起来存在一定的y度。在多种原因的影响下,青年一代的赫哲族人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兴趣不高,赫哲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遭遇“后继无人”的尴尬。
三、黑龙江省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对策
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黑龙江省的地域性文化特色,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亮点,面对当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尤为迫切。
(一)健全相关地方性政策与法律法规
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地方性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法明确民政、文化、林业、牧业、旅游等各部门在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关法律运行机制与奖惩机制。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为根本,重点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立法,遵循严格执法的原则和要求,对那些破坏和销毁文化遗产、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人与行为进行依法管理和惩处,从而在法律制度上还原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的社会地位,为具体的保护和传承实践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塑造社会成员的文化保护与传承观念
首先,政府部门应积极带头借助大众传媒以及新媒体平台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促使赫哲族人民和同地域的汉族人民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自豪感和归属感,增强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意识,不断建立精神共识,为相关保护与传承工作营造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其次,政府应联合民间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等多元力量,发展高质量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并免费向社会开放。进一步丰富展出的形式,增加与游客的互动缓解,使游客能够真正参与到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验当中,加强对鱼皮、桦树皮制作工艺的了解,或在文学和舞蹈中得到感悟,使每一位游客都能够成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者。最后,在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地方政府应注重对承载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标性建筑加以保护,从而不断提示社会成员要注重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增强社会成员对赫哲族文化的爱惜意识,调动人们对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积极性。
(三)实现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化发展
首先,应建立由政府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的品牌化发展体系,依托社会文化企业的具体实践,丰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式,创新工艺品、音像制品、出版物等产品的研发,使这些非物质文化以物质的形式传播出去,不断打造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民族性品牌。其次,应通过新媒体平台加强品牌战略宣传。“人们通过新媒体传播途径,不必亲自到赫哲族地区,也可了解、认识其民族文化的具体事项。”〔2〕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应依托微博、微信等知名新媒体平台加强信息传播,与各地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的爱好者进行亲密沟通。同时应将“鹿神节”、“乌日贡”以及“河灯节”等重要的赫哲族节日与旅游经济融合起来,进一步丰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传播渠道。
(四)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育
“教育是传承人类文明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工具。”〔3〕通过有效的教育和引导紧急培育新一代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势在必行。首先,要建立“重点传承人”保护机制,为现有传承者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加强物质和精神奖励,在政策福利上予以倾斜。政府可出资建立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定期举办技艺培训讲堂,使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培训走进中小学和高校,引导高校大学生组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习研究性社团,吸引新一代的青年人加入到志愿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队伍,在青年一代中增强赫哲族非物|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应面向全国甚至全世界吸纳人才,不断壮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人才队伍。
总之,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经典传统文化的存世瑰宝,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提升群众的文化保护与传承意识,持续推动品牌化战略发展,加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育,从而增强社会成员的文化心理认同,扩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界影响力。
〔参 考 文 献〕
〔1〕崔玉范.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0,(03):15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
从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充分认识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明确保护的目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要理清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不片面追求经济价值, 不在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开发,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才不会造成开发一个破坏一个的恶果。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二、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菲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三)认真做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营造保护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不定期刊登、在人口密集处发放宣传单、举办展演、展览、培训班等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面,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种类及保护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搜遗”活动,有效的提高了人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保护意识。
三、深入研究,加大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是传承和发展,而传承和发展的前提,是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在研究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在研究方面却相对薄弱和滞后,使保护缺少科学和理性的观照,给保护工作带来了不足和失误。各级政府要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成立研究机构,整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非遗保护单位、社会民间团体的专家学者资源,为他们搭建一个平台,以便他们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和科学保护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和专业指导。同时要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底蕴,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以利于对一些重要的保护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延伸和深化保护工作。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保护,需要我们列入常规并长期坚持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继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从保护、传承、培训、宣传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将继续精心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文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搜集工作,抓理论调研,做好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抓辅导培训,更好的做实做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关键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困境 出路
On the Dilemma and Outlet to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Jingxi County in GuangXi for Example
Jiang Mingwe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in Baise Collage; Guangxi Baise;533000)
Abstract: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is created and inheritanced by Zhuang people in material and spiritual heritage, thatwith Zhuang characteristic.With the chage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some people lack of profound understanding to the intrinsic value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while excessive pursuit its economic value, resulting the imbalance between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Now the key piont is how to protect intrinsic its cultural value when development its economic value,and make sure it has independent cultural attributes but not economic vassal. and further explorethe way to inheritance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在特定区域和历史环境中辛勤劳作、共同创造并传承的具有壮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遗产的总称,而今社会转型与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部分主体由于缺乏对其内在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过度追求经济价值等诸多因素,致使对其保护与开发存在失衡问题。广西靖西县是壮族人口聚居最为集中的县份,在历代壮族人民辛勤耕耘民族文化领域与努力创作下积淀了深厚的壮族历史文化,历经多代的传承和时代的变迁,至今仍保留着丰富的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其表现形式涵盖了历史古迹、风俗民居、戏曲舞蹈和刺绣山歌等多个领域,极富历史文化价值。因此,选择靖西县的壮族文化作为调查研究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
一、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现实困境
目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尚处于初始阶段,部分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深刻认识或仅聚焦于其经济价值而摒弃历史文化价值或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开发能力,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在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呈现出诸多失衡问题。以靖西县为例,尽管相关行政机构、开发商与社会团体(如民俗演唱队)等多个主体从多角度、多维度给予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极大的关注与保护和开发,但仍存诸多失衡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以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壮剧壮歌关注度狭窄与传承主体缺失;壮居壮服习俗淡化与历史古迹保护乏力等。
(一)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轻文化价值
绣球是壮族人民深入挖掘日常生活的爱情素材,以五谷和丝绸为原料,以手工加以绘制而成的爱情信物,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寓意深刻,是壮族历史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宋代周去非在《岭外代答》一文中对绣球制作和寓意曾作详细描述,如“上已日(三月三),男女聚会,各为行列,以五色结为球,歌而抛之,谓之飞驼。男女目成,则女受驼而男婚已定。”据此可以窥看绣球制作历史悠远而且爱情寓意深刻,不仅如此,绣球寓意不仅涉及爱情领域而且还预示着日常生活的吉祥、喜庆和平安等意,其以表示爱情为主线,以表示吉祥、喜庆和平安为辅。因而绣球制作选料极为考究,表层多选用优质丝绸为面料,内部多填充五色五谷,颜色多以红黄为主,图案多以凤凰、鸳鸯、梅兰竹菊为主,字样多以“一帆风顺”、“四季平安”等吉利和祝福之词,不仅外表精美而且意义深刻,极富壮族历史文化特色。诚然,绣球精美的外表和深刻的文化价值为制作商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入,但随着市场需求量激增与利润吸引力的增强,使得部分绣球制作商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部分制作商为削减成本,制作绣球表层的优质丝绸被劣质布料所代替;内部填充的彩色五谷被无人问津的木削、纸削所替代;外部所绣的图案和花纹的数量有所减少,外形粗糙且凹凸不平;制作和销售人员极少能够阐述绣球的历史渊源历史价值和深刻寓意,使许多购买者仅认识到其美学价值,仅视为颜色鲜艳的室内装饰品,忽视其内在的历史文化价值等。从而使绣球内在核心文化元素被外在肤浅的经济价值所取代,历史文化价值表现缺失。
(二)壮歌壮剧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主体日趋缺失交错纵横
一是壮歌传承主体间的断裂与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壮歌是壮族人民为表达日常生活中的喜庆、爱情、亲情和平安等意,以壮文和状语为载体,以劳作休憩时加以对唱的民间山歌。壮歌历经数代的创作与传承形成了内容丰厚,寓意深刻,表达形式多样的壮歌体系,是壮族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的有力佐证,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歌传唱的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的主体日趋缺失问题交错纵横。以靖西为例,从年龄结构来看,目前壮族山歌的传唱以40岁以上的壮族女性为主体,能够完整演唱山歌的更多为50岁以上壮族女性。而壮族年轻人大多数踏出壮族生活文化领域,融入到了多民族多文化的现代社会,逐渐丧失了对壮歌传唱的动力与兴趣,取而代之是社会流行的民族歌谣和民族文化。从表达方式来看,壮歌传唱主要以“三月三”的歌圩节等大型歌会为载体,更多的体现了商业化;而原始的田间地头、山林塘边的传唱方式日趋减少,对于部分壮族人民来说,壮歌已经不再是生活的一部分。总言之,壮歌传唱不仅是传承主体间的断裂,而且也表现为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商业化程度高而生活性逐步淡化甚至消失。
二是壮剧传承主体缺失与关注度狭窄。壮剧是以壮族人民日常生活的喜吉之事为素材,以壮族人民自制的乐器为伴奏如马骨胡,牛角胡,土琵琶,田螺箫等,以状语表达感激、欢迎、吉利和喜庆等意的民族戏曲,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多元文化的激荡,青年壮族人缺乏对壮剧内在的民族历史文化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视为盈利较少的行业或认为是民族文化的老古董或土货,因而使得青年壮族人不仅缺乏欣赏兴趣更丧失了发乎于内的传承动力。如靖西目前仅存的几只表演队伍,演员多以中老年人为主且大部分成员是兼职演员(平时多为务农,表演时才是演员)。尽管壮族博物馆内的民俗演唱队秉承了先辈的表演精华且创新了诸多节目,甚至荣获国际国内的表演大奖,但仍未解决传承和关注度每况愈下的问题。
(三)壮服壮居习俗淡化和历史古迹保护乏力
一方面,壮服壮居习俗淡化。随着各民族经济与文化的交往和融合,壮族人对民族服饰的制作工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度和传承力日趋下降,大多数壮族人在日常生活或大型节庆活动中对壮服的需求日趋淡化。而年轻壮族人不仅从民族习惯甚至从内在观念对壮服加以否定。而壮族民居也存在类似问题。无论是在城市或农村,从建构风格到内部装饰的民族特色日趋消磨殆尽。另一方面,历史古迹保护乏力。悠久的壮族历史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遗留了颇多的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古迹,如靖西的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然而,保护主体或由于缺乏对其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深刻认识或缺乏相关资金或缺乏有效宣传,诸如“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壮族历史文化古迹仍处于粗放保护和尚待开发状态,不仅部分古迹知名度甚低,还使部分历史古迹的部分建筑已被自然风化或人为破坏,诸多历史文化遗产流失。
二、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内在根源
(一)核心传承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失
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乏是保护和开发失衡的根源。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辛勤劳作和努力创造的富含民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的宝贵遗产,囊括了刺绣、绘画、雕刻、演艺、建筑等多个领域,是壮族人民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有力佐证,是壮族人民的立根之本和生存之基,富有历史文化价值,极具考究和开发价值。年轻壮族人本应作为承担传承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重任的核心主体,但这一主体由于大多数外出求学、务工等跨出了特定的狭窄的本民族生活区域,更多地接触其他民族的历史文化和庸俗的潮流文化,使其内在的民族特性日趋丧失,逐渐从“特殊的壮族人”转变为“毫无特色的普通人”。大部分年轻一代壮族人将先进民族文化或潮流文化视为精神的追求对象,没有发乎于内的传承和开发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的兴趣和动力,更没有认识到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本民族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更有甚者对本民族仅存的历史文化遗产视为“不入流的土货”和“有失现代人风范”的标志而加以丢弃,使传承的核心主体呈现断层。
(二)开发主体对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关系的认识错位
多个开发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系认识错位是导致失衡的重要原因。政府、民间和商业领域的多个开发主体尽管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包括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有了初步认识,但却因未厘清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内在关系,或受到GDP政绩观的错误引导,或受资本本性的强烈驱使,其在开发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过程中将更多地将视野聚焦于经济价值开发,轻视文化遗产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甚至认为经济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和核心价值,把其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视为经济价值的衍生物,颠倒本末,混淆轻重,以致部分主体为获得经济价值不仅未深入挖掘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更是以牺牲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代价。如部分绣球制作商,为削减成本,不惜舍去深入表达其历史和文化价值,以致历史文化价值被经济价值所覆盖,以致历史文化遗产完全沦为普通商品。
(三)资金支持的匮乏与法律约束的缺失
首先,资金缺少是保护和开发协调发展的重大障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所处多属边远山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和政府的财政大部分偏向农业和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比例较小;而对于民间个人和民间组织而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所需资金较多,部分个人和组织无力承担,即使部分民间资本欲投入保护与开发,又因历史文化遗产开发的收入利润低和见效速度慢等弊端而望而退步。如靖西县壮族历史博物馆民俗演唱队,尽管表演的节目民族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且荣获国际国内大奖,但因缺乏财政和民间资本的有力支持,其社会影响仅局限于本民族活动区域。且管理模式仍处于粗放水平(演员平时为工为农),从而使保护和开发有心而无力。其次,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尽管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对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日趋重视,依据社会发展所需陆续出台了保护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加快广西文化发展的决定》、《2001―2005年广西文化发展总体规划》等),但由于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宣传力度低或覆盖面狭窄或缺少认同感,使广大的壮族人民群众对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认同、传承和开发仍处低法律意识状态,甚至部分民众不顾及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仍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粗犷式开发和我行我素式的破坏,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缺少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有力保障和约束,使其保护和开发难以协调发展。
三、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解决路径探微
(一)以家庭为核心、以社会为辅助建立立体传承网络
第一,以家庭为重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家庭教育作为育人的初始阶段,父辈依凭言传身教的方式将自身理论知识、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潜移默化地传给子女,以血缘亲情关系持久有效地对子女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家庭应承担起培养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重任。因为承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主体是年轻壮族人,而年轻壮族人之所以丧失发乎于内的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的兴趣和动力则在于家庭教育关于本民族风俗习惯和历史发展等内容的传播缺失,以致子女从父辈的言行身教中无法深入了解和把握本民族的特色历史文化,从而难以以“特色的民族人”身份对本民族历史文化产生认同感,更难以担负传承的重任,以致传承主体断层。毋庸赘述,为解决传承主体的断层问题,壮族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壮族历史文化应成为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不仅应包含了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理论技能和伦理道德,也应包括民族自身的历史文化(如壮族起源、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壮族特有的生产技能、风俗习惯和文化古迹等)。其次,壮族历史文化的家庭教育应依据不同年龄分层次加以开展。对尚处于幼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用富含壮族历史文化的图片、动画和小故事等为素材加以教育,培养对本民族的浅层次认识和兴趣;对于青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采取深层次的理论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既让其从理论上系统地把握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又通过实践活动加深认识本民族历史文化对本民族的价值和提高对本民族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如参观文化古迹、壮剧表演或从事和参加壮族特色的生产活动或娱乐活动等)。总言之,依凭壮族家庭教育使年轻壮族人认同自身的民族身份,以壮族人的姿态承担起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之重任。
第二,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形成覆盖广西乃至全国的传承网络。从传播主体的视角看,社会传播主体不仅包括当地政府也包括个人和组织。作为社会传播的重要主体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为载体向广大壮族民众普及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对壮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和内在价值,增强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传承的责任感;引导和鼓励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以树典型、抓先进为勉励模式,奖励从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先进个人和组织等。作为壮族个人和组织而言,不仅应认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价值,更应发乎于内地积极投身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工作(如壮歌壮剧民间组织不仅需要秉承先辈创造的歌曲和歌剧,更应结合民族发展,深入挖掘民族特色,创造更多富含民族文化价值的歌曲和戏剧,并将其推广到省内外,扩大影响力)。从网络媒介来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不仅需借助书刊、杂志和报纸等传统媒介,更需覆盖面广和成本低廉的现代网络媒介。如政府可专设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网站,系统介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概貌、发展历程和保护和开发现状等;个人和组织可设置有关壮歌、壮剧等专门网站或积极向各国内知名网站推荐具有民族特色的新闻素材等。总言之,以家庭为核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从而实现民族文历史化遗产传承与开发的协调发展。
(二)开发主体应厘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双重价值的内在关系
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融入市场经济后呈现出的双重价值,能否厘清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关系直接关系其传承和开发的协调发展问题。诚然,作为开发主体应深刻认识到历史文化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价值且具有不可或缺性,而经济价值的产生是以历史文化价值为本源,是历史文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范围延展。如果单纯地摒弃历史文化价值,那么经济价值将失去依存载体而变得日趋萎缩。因而,开发主体应将深入挖掘和开采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作为主线贯彻整个开发过程,拓宽和延展经济价值依附载体的纵向和横向维度,方能实现经济价值的持久增长。其次,历史文化价值传承和开采以经济开发价值的实现为外在动力。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需以物人、人力和资金作为外在保障,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和外来捐助,缺乏把历史文化价值在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那么不仅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也会给传承和开采工作增添许多外在的变数性,更使开发主体对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缺乏内在动力和兴趣。因而开发主体在尊重其历史文化价值同时,从市场需要的视角努力把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使其历史文化维度和经济开发维度的双重价值得以协调实现。
(三)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是解决失衡问题的重要途径。从政府的视角看,政府应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给予重视,依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年财政收入为基准,按照相关比例设置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关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如减免税收、奖励投资等,积极引导民资和外资投入民族历史文化保护和开发领域;拓展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增值渠道,以深入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主线,实现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的多渠道,如举办大型民歌会、壮族特色的文化旅游节等新渠道。从个人和组织视角看,应依据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抓住政府优惠政策,积极投资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领域;以深入开采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多渠道增值,如增添绣球的文化内涵、创新壮剧壮歌的曲目、举办民族特色活动等。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失衡问题的外在保障。从法律法规与社会需要的视角看,尽管国家和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仍处初步阶段,其内容覆盖面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仍存较大差距,因而相关的立法部门应立足社会发展,着眼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开发,不断完善有关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与效果视角看,法律法规宣传覆盖面小与效果差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为解决此问题,从宣传媒介来看,既需借助传统的传播媒介(如标语、传单、基层会议和报纸等),也需大力利用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形成以传统媒介为主,网络传播为辅的立体传播网络。从传播主体来看。既需政府部门借助文件和会议的方式加以宣传,也需个人和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族文化组织等)的积极参与和身体力行,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走向法制轨道。
参考文献:
【1】王宁.非物质遗产的界定及其价值[J].学术界,2003年03期.
【2】黄家信.论壮族的历史文化特点[J].学术论坛,2004年03期.
关键词:工业遗产保护;城市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巨大的城市空间发展需求和土地供给日益短缺的压力下,处于城市中心和近郊区的工业用地已成为政府和企业所瞩目的开发对象。一面是历史传承,一面是城市化进程,工业遗产保护成为城市不得不面对的课题。社会长期以来对工业遗产认识的偏颇和城市化进程中对工业遗产的破坏,使工业遗产保护受到严峻挑战,同时,工业遗产保护涉及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多个系统,如何建立高效的管理机制与明确的保护准则是工业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明确工业遗产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中的定位和特殊性
在城市规划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体现工业遗产的特殊保护措施,需要明确工业遗产在文化遗产体系中的位置,明确工业遗产的类型特征和工业遗产的特殊性。
目前,关于文化遗产的分类,比较权威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分类框架(见图1),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分为文物、建筑群和遗址;2005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将历史城镇和市镇中心、文化景观、遗产运河和遗产线路归并为“特殊型遗产”。
根据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工业遗产的分类也由静态的、可移动(工业纪念物)与不可移动(工业建筑、工业遗址)的物质遗产类型演变出动态的、大尺度的工业景观、工业遗产廊道和工业城镇与市镇中心等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相结合的特殊类型,构成了工业遗产的类型体系(见图2)。
工业遗产虽然在范围上归属于文化遗产,但工业遗产又有其不同于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不能同文物保护那样只注重其历史文化价值和完全实施绝对保护原则。工业遗产价值的核心在于工业遗产的技术价值,工业遗产保护更强调再利用式的保护。因此,除了围绕保护对象的历史因素进行认定外,还要延续影响社会发展的工业遗产所延续下来的技术发展脉络。
二、在管理体制上打破行政束缚,建立工业遗产保护的协调机制
在我国现行的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框架中,工业遗产保护由文物部门垂直负责,与城市规划管理并行,地方政府既对地方城建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又对地方文物部门负责(工业遗产保护)。由于城市政府的权力有限,往往无法保证工业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的有机协调。
因此,建立规划管理体系与文物管理体系的有效协调与沟通机制,在机制上保证工业遗产保护的有效性与可行性,是工业遗产保护的重要保障。
图一世界遗产分类框架图
图二工业遗产类型框架图
三、工业遗产保护应体现分级保护的原则
由于我国近现代工业化进程中遗留了大量的工业遗产,同时我国国情也决定了不可能实行无差别的全盘保护,工业遗产的分级保护体现出工业遗产保护的特殊性。
作为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和宣言中最具权威性的《下塔吉尔》,在“维护和保护”一节中强调“开发干预过程必须可逆并且尽量减小影响”,这就要求在城市规划时还要考虑工业遗产的原真性,对大尺度工业遗产区域进行整体保护,并强调工业遗产与周边人文和自然环境的和谐。
虽然工业遗产没有单独成为一个遗产保护类别,但是城市规划中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措施仍然适用,考虑到工业遗产的特殊性,不可能像文物一样进行绝对保护,大量的工业遗产应以再利用式保护为主。
因此,根据不同等级确定保护对象的规划方案,对于重要级别、大尺度的工业遗产实行保护式再利用(以保护为主),如辽宁阜新煤矿国家公园;对一般级别的工业遗产进行再利用式的保护(在再利用中保护),如北京798创意产业园;对于绝对保护的重要工业遗产设置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做到对工业遗产的最小干预。
四、工业遗产保护应体现全民参与的理念
工业遗产保护具有公共性、大众化特征,应实行全民参与的保护体系。在2006年《无锡建议》论坛上,与会代表呼吁“要让全民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引起全社会对工业遗产的广泛关注”。价值观的转变,对于工业遗产的保护是质的转变,也是工业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保障。
五、工业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工业遗产保护在我国的起步较晚,长期处于政府缺位、民间保护意识弱的状态,直到2006年的《无锡建议》,官方和媒体才真正开始呼吁社会关注工业遗产。是否保护、怎么保护、由谁来保护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工业遗产保护的难题。近些年,虽然社会对工业遗产的认识发生了转变,但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性规划的依据仍然比较薄弱。
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了历史遗产,历史文化遗产,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可以涵盖工业遗产的用语。由于工业遗产属于文化遗产的一个种类,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保护类型单独列入,而是以一些“各自为政”的相关用语加以概括。工业遗产的相关概念、类型、特征等缺乏统一、权威的内涵界定,其保护方法与保护体系缺乏有针对性的要求。
实际上,由于工业遗产的近现代性和与大工业生产密切相关等特点,以及长期以来社会重视历史文物,忽视工业遗产的价值,已使工业遗产大量损毁或消失。政府的缺位、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和工业遗产保护无法有效的纳入城市规划与管理体系等问题,也是工业遗产保护所面临的瓶颈。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市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发改、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公布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有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传承人,并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研究;
(二)以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
(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或者代表性实物。
第九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第十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三)依法开展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
第十一条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创造条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并向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出境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其中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四条市文化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运用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多种手段,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五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识说明,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第十六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选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作为申报无锡市、省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确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制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护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与滥用。
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市文化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一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于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而导致灭失的;
(二)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乃至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遗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