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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现状8篇

时间:2023-08-24 09:27:3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篇1

    【论文关键词】企业资产证券化;监管;信息披露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现状和相关监管法律法规

    截止到2007年5月底,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为478.01亿元,涵盖了银行、电信、交通、电力、地产等诸多行业。产品期限从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从2.29%到5%各异。从产品占比上看,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进行操作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所占比例最大,其发行规模为263.45亿元,占到总规模的55.11%,其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占到27.04%,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占13.91% ,另外还有占比较小的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准REITs产品和准ABS 信托产品。对于新长宁集团来说,可以采取的资产证券化形式基本上是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进行操作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自2007年以来,刚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缓慢,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美国爆发的次债危机引发了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机,这其中的“罪魁祸首”之一就是以银行次级按揭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莱曼兄弟为代表的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过去大量购买了此类产品并从中获得了高额的利润,但是美国房地产市场在2007年的下落以及利率的走高产生了大量的次级按揭贷款坏账,而这其中的损失主要由购买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金融机构承担,导致了许多大型投行的巨额亏损甚至破产。受之影响,全世界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都受到了沉重打击,在2006年资产证券化的全盛时期,美国发行在外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达到8万亿美元,仅次于国债成为了最大的债券品种。但是这两年市场大幅度的萎缩。受之影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中国人民银行自2002年以来先后12次升息,其中自2006年升息2次,2007年升息6次,这都大幅度的增加了企业债券的融资成本。这也从负面影响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我国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对五类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第一,水电气资产,包括电厂及电网、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公司等;第二,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第三,市政工程特别是正在回款期的BT项目,主要指由开发商垫资建设市政项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给开发商,开发商以对政府的应收回款做基础资产;第四,商业物业的租赁,但没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档公寓除外;第五,企业大型设备租赁、具有大额应收账款的企业、金融资产租赁等。

    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政府将鼓励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化发展,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近来,监管层推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脚步明显加快,这意味着停滞已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即将再次开闸。该征求意见稿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管理者提出更严格的风险控制要求。与此前业内讨论的旧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对证券公司的职责、宗旨、移交、风险方面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新版征求意见稿,计划管理人必须履行七项职责:发行受益凭证,设立专项计划;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受让、管理专项计划资产;按照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按照约定召集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聘请专项计划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征求意见稿还对基础资产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可以为债权类资产或收益权类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同一类型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基础资产的收益可以来源于基础设施收入、交通运输收费收入、租赁收入、应收账款等。从征求意见稿对投资者的规定来看,该市场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但也不排除个人投资者。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而此前该市场并未对自然人开放,也没有对认购设置较高门槛。[NextPage]

    与此前的只有创新类券商才可以开展此项业务不同的是,未来大部分券商都有机会开展此项业务,而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投资券商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受益凭证的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可以由计划管理人以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同一计划中相同种类、期限的受益凭证,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而同一专项计划,可以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及收益分配顺序,发行不同种类的受益凭证。 根据征求意见稿,受益凭证可以通过担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级。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获得国内资信评级机构最近一年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及以上的主体信用评级。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为非金融机构的,评级机构应对其进行主体评级,未获得国内资信评级机构AA级或者AA级以上评级的,不得作为担保人。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当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专项计划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约定用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活动。

    二、监管和信息披露

    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情况,对原始权益人(新长宁集团)、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查阅、复制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约谈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要求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业务资料、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证券公司)应在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三)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

    定期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三个月披露最近三个月的资产管理报告及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受益凭证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报告;计划终止时,披露清算报告等。

篇2

【论文关键词】企业资产证券化;监管;信息披露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现状和相关监管法律法规

截止到2007年5月底,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为478.01亿元,涵盖了银行、电信、交通、电力、地产等诸多行业。产品期限从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从2.29%到5%各异。从产品占比上看,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进行操作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所占比例最大,其发行规模为263.45亿元,占到总规模的55.11%,其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占到27.04%,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占13.91% ,另外还有占比较小的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准REITs产品和准ABS 信托产品。对于新长宁集团来说,可以采取的资产证券化形式基本上是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进行操作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自2007年以来,刚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缓慢,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美国爆发的次债危机引发了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机,这其中的“罪魁祸首”之一就是以银行次级按揭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莱曼兄弟为代表的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过去大量购买了此类产品并从中获得了高额的利润,但是美国房地产市场在2007年的下落以及利率的走高产生了大量的次级按揭贷款坏账,而这其中的损失主要由购买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金融机构承担,导致了许多大型投行的巨额亏损甚至破产。受之影响,全世界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都受到了沉重打击,在2006年资产证券化的全盛时期,美国发行在外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达到8万亿美元,仅次于国债成为了最大的债券品种。但是这两年市场大幅度的萎缩。受之影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中国人民银行自2002年以来先后12次升息,其中自2006年升息2次,2007年升息6次,这都大幅度的增加了企业债券的融资成本。这也从负面影响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我国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对五类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第一,水电气资产,包括电厂及电网、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公司等;第二,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第三,市政工程特别是正在回款期的BT项目,主要指由开发商垫资建设市政项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给开发商,开发商以对政府的应收回款做基础资产;第四,商业物业的租赁,但没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档公寓除外;第五,企业大型设备租赁、具有大额应收账款的企业、金融资产租赁等。

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政府将鼓励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化发展,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近来,监管层推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脚步明显加快,这意味着停滞已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即将再次开闸。该征求意见稿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管理者提出更严格的风险控制要求。与此前业内讨论的旧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对证券公司的职责、宗旨、移交、风险方面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新版征求意见稿,计划管理人必须履行七项职责:发行受益凭证,设立专项计划;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受让、管理专项计划资产;按照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按照约定召集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聘请专项计划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征求意见稿还对基础资产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可以为债权类资产或收益权类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同一类型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基础资产的收益可以来源于基础设施收入、交通运输收费收入、租赁收入、应收账款等。从征求意见稿对投资者的规定来看,该市场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但也不排除个人投资者。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而此前该市场并未对自然人开放,也没有对认购设置较高门槛。  与此前的只有创新类券商才可以开展此项业务不同的是,未来大部分券商都有机会开展此项业务,而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投资券商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受益凭证的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可以由计划管理人以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同一计划中相同种类、期限的受益凭证,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而同一专项计划,可以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及收益分配顺序,发行不同种类的受益凭证。 根据征求意见稿,受益凭证可以通过担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级。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获得国内资信评级机构最近一年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及以上的主体信用评级。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为非金融机构的,评级机构应对其进行主体评级,未获得国内资信评级机构AA级或者AA级以上评级的,不得作为担保人。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当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专项计划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约定用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活动。

二、监管和信息披露

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情况,对原始权益人(新长宁集团)、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查阅、复制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约谈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要求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业务资料、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证券公司)应在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三)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

定期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三个月披露最近三个月的资产管理报告及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受益凭证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报告;计划终止时,披露清算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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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07年5月底,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为478.01亿元,涵盖了银行、电信、交通、电力、地产等诸多行业。产品期限从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从2.29%到5%各异。从产品占比上看,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进行操作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所占比例最大,其发行规模为263.45亿元,占到总规模的55.11%,其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占到27.04%,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占13.91% ,另外还有占比较小的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准REITs产品和准ABS 信托产品。对于新长宁集团来说,可以采取的资产证券化形式基本上是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进行操作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自2007年以来,刚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缓慢,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美国爆发的次债危机引发了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机,这其中的“罪魁祸首”之一就是以银行次级按揭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莱曼兄弟为代表的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过去大量购买了此类产品并从中获得了高额的利润,但是美国房地产市场在2007年的下落以及利率的走高产生了大量的次级按揭贷款坏账,而这其中的损失主要由购买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金融机构承担,导致了许多大型投行的巨额亏损甚至破产。受之影响,全世界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都受到了沉重打击,在2006年资产证券化的全盛时期,美国发行在外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达到8万亿美元,仅次于国债成为了最大的债券品种。但是这两年市场大幅度的萎缩。受之影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中国人民银行自2002年以来先后12次升息,其中自2006年升息2次,2007年升息6次,这都大幅度的增加了企业债券的融资成本。这也从负面影响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我国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对五类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第一,水电气资产,包括电厂及电网、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公司等;第二,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第三,市政工程特别是正在回款期的BT项目,主要指由开发商垫资建设市政项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给开发商,开发商以对政府的应收回款做基础资产;第四,商业物业的租赁,但没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档公寓除外;第五,企业大型设备租赁、具有大额应收账款的企业、金融资产租赁等。

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政府将鼓励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化发展,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近来,监管层推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脚步明显加快,这意味着停滞已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即将再次开闸。该征求意见稿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管理者提出更严格的风险控制要求。与此前业内讨论的旧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对证券公司的职责、宗旨、移交、风险方面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新版征求意见稿,计划管理人必须履行七项职责:发行受益凭证,设立专项计划;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受让、管理专项计划资产;按照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按照约定召集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聘请专项计划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征求意见稿还对基础资产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可以为债权类资产或收益权类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同一类型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基础资产的收益可以来源于基础设施收入、交通运输收费收入、租赁收入、应收账款等。从征求意见稿对投资者的规定来看,该市场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但也不排除个人投资者。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而此前该市场并未对自然人开放,也没有对认购设置较高门槛。 与此前的只有创新类券商才可以开展此项业务不同的是,未来大部分券商都有机会开展此项业务,而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投资券商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受益凭证的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可以由计划管理人以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同一计划中相同种类、期限的受益凭证,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而同一专项计划,可以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及收益分配顺序,发行不同种类的受益凭证。 根据征求意见

稿,受益凭证可以通过担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级。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获得国内资信评级机构最近一年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及以上的主体信用评级。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为非金融机构的,评级机构应对其进行主体评级,未获得国内资信评级机构AA级或者AA级以上评级的,不得作为担保人。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当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专项计划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约定用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活动。 二、监管和信息披露

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情况,对原始权益人(新长宁集团)、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查阅、复制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约谈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要求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业务资料、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证券公司)应在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三)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

定期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三个月披露最近三个月的资产管理报告及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受益凭证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报告;计划终止时,披露清算报告等。

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148-01

一、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一)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中国商业银行目前用于证券化的资产都是优质信贷资产,主要集中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上,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交易仅限于银行间市场,缺乏其他的交易者,还没有形成规模。同时试点银行也仅限于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两家银行,可以说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

(二)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1.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现状难以适应要求。中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刚刚起步,各个方面都还不规范,而且标准不统一。各银行各地区贷款质量参差不齐,标准化程度低,不能很好的普及。

2.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制度还很不完善,中介环境存在问题。目前中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市场缺乏被投资者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3.资产证券化法律方面问题。由于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是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缺乏配套的法律和法规。

4.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的问题。中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是分业经营管理模式,这不利于金融工具的创新。由于证券化方面牵涉到证券发行,也牵涉到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二、中国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建议

1.继续发展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要求有较为成熟、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资本市场,同时要有较大规模和较强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因此,中国应尽快加强资本市场的建设,包括扩大资本市场的规模,加强信息的流动性,优化证券结构,培育和发展更多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以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2.继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许多国家为了便于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都相应出台了各自的资产证券化法规和条例。中国应当结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并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尽早出台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规,为今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完善相关的会计和税收制度。在会计处理上,其处理原则直接决定资产证券化能否真实出售,牵涉到被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能否构成表外融资方式等。建议根据中国现行的会计和税收法规,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性,尽快制定相应的会计和税收制度。

4.完善中国信用评级体系。评级机构通过审查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项运作程序,评估资产的价值和证券发行价值以及特设信托机构的运作过程,最后给出一个综合、公正和客观的评级结果,资产质量的信息通过这一方式得以在市场上传递,它是资产证券化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

5.给予必要的政府支持与鼓励。为使资产证券化服务于中国经济建设的长期发展,政府应大力支持。政府可以对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一定的支持,包括提供一定量的财政担保、提供税收优惠等,以起到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及收益率等作用,这样做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又可以吸引境内外的大量投资者。相关的信托机构也可以采用先由政府出面组建的方式,或者是在政府担保的条件下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国有商业银行先行设立。通过这些措施支持银行资产证券化。

参考文献:

[1] 沈洁.浅谈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证券化[J].现代商业,2007,(14).

[2] 韦艳群.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及对策[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11).

篇5

【摘要】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散较为集中的风险,保障金融的稳定性;同时还能有效的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金融投资拓宽渠道。目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较快,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规模小、种类单一等,这些问题制约着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因此,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中,应该设立专门的立法,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并且规范相关的信用评级制度;吸收国际上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项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应用;发展趋势

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把流动性较差,但是在未来具有一定的现金流的资产,进行收集然后通过结构性的重组,从而将这些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出售、流通的证券。资产证券化最早是起源于美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府根据按揭住房发行了资产抵押支持证券,这种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在当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从此,资产证券化开始被广泛的运用在经济领域,并且为资金的筹集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加之资产证券化独特的创新融资方式,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金融产品领域的发展极为迅速。近年来,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较快,已经成功的由在境外设立spv发展到在境内设立,实现了资产证券化整体融资流程的境内化管理。但是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晚,缺乏经验,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与国际水平相差较远,因此,应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促进其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和运作过程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1.资产证券化的历程——境外融资历程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不到半个世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的资金筹集手段是“收费还贷”,经常出现资金与建设的脱节,资金紧张问题严重制约着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当时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还不能有效的实施。基于这样的情况,融资企业在境外设立了spv,利用国外完善的法律和成熟的市场,进行境外的融资建设[1]。其中较为有名案例的就是珠海政府建设公路时,在开曼群岛注册spv,筹集资金修建公路。由珠海高速有限公司以珠海市机动车管理费和外地过境机动车所缴纳的过路费为支撑,在美国成功发行了总额2亿美元的债券,用于广州到珠海的铁路及高速公路建设,开启了我国基础设施收费境外证券化融资的先例。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高速公路项目通过境外证券化融资共筹集约15.5亿美元资金,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境内融资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经济市场的逐步成熟,国内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逐渐显现:如最先实施的中国联通计划,然后是国家开发银行发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计划等等,随着基础建设的扩大,境内融资试点也逐步推广开来,在天津、武汉、重庆等地正在研究以路桥资产等收费权为支撑的基础设施证券化产品。国内实施资产证券化有效的解决了建设资金的筹集难题,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流动性,也降低了融资成本[2]。2006年12月1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以信托型spv模式合计发行了37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证券合计3.5亿元,由信达和东方自留),盘活了信达公司部分不良资产。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资产证券化一般是通过如下的步骤实现的:

1.“资产重组”——构建资产池。根据融资需求和资产的情况,选择资产的证券化,然后,把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能够实现证券化资产的条件:(1)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2)资产有良好的质量,具有同质性[3]。(3)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率和现金流容易计算。

 

2.“风险隔离”——设计资产的隔离。这个步骤是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成立一个特定的目的机构spv,用于隔离资产池和其它资产。spv受母公司托付,把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出售、流通的证券。

 

3.“信用增级”——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在证券化的交易中,资产的信用、现金流与投资者的需求往往不相吻合。这就需要spv机构把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进行信用增级。“破产隔离”、“担保公司信用担保”都是常见的信用增级。

 

4.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券商发行机构,对资产证券进行评级,然后发行证券,同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二、案例分析-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分析

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过程如下:

1.聘用特定的信托投资机构,并把中国网通未来几年的盈利收入以具体的协议形式出售给信托投资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给予受益凭证的aaa级信用评级,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是本次受益凭证的计划管理人。

 

2.中国网通和中国工商银行为信托机构发行的证券提供担保。

3.信托机构把中国网通出售的资产转化为证券,并在市场中寻找投资者。

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中国网通在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吸引较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同时是网通直接融资,降低了企业融资的成本,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低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节省了成本。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资产证券化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很多方面还不健全,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不能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使风险增加,严重阻碍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5]。特别是在证券化进程中信息的披露和风险的隔离上,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此外,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信用评级、增信制度中都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使信托监管制度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资产证券化监管平台的不统一,对资产证券化分散风险的功能有一定的影响。

(二)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措施

由于中国目前尚处于资产证券化初级阶段,在信息披露、风险隔离规定、税收政策、信用评级、增信体系、合格投资者方面仍与国外成熟市场存在较大差距,仍需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影响到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该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的监管职能,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用法制手段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同时也应该不断的借鉴外国先进的管理水平和积累的丰富经验,再加上完善的法律制度,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健康、长远的发展。

我国应建立权威性的资产、信用评级机构,并且对该评级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的进行评级。同时应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模式,并用法律规范评估步骤,提高信用评级的可信度。

四、我国资

产证券化发展的趋势

我国处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外国成熟的运作有着较大的差距,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监管力度、规范监管职能。通过不断的发展完善,逐步做到与国际接轨。具体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着手:(1)在资产池结构上,改变资产池单一的现状,丰富资产池品种[6]。(2)完善信用评级体系。(3)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丰富投资主体。(4)有效的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降低风险。(5)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监管职能,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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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祁小伟,宋群超.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及中国的实践[j].科学与管理,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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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前景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4.051

面对我国已步入经济“新常态”局势下,2016年初召开的“两会”通过了“十三五”规划并明确提出了“加强供给侧改革”,而作为国民经济核心的金融业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添砖加瓦,成为整个金融业思考的重点和下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创新的金融融资工具,对解决我国巨量资产端流动性不足的现状尤其重要,因此各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协会纷纷推出了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相关金融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和尝试。截止到2015年底,市场存量为7703.95亿元,同比增长129%,其中2015年发行6023.4亿元,同比增长84%。充分说明了资产证券化在快速发展,同时总体规模仍然不大,发展潜力巨大。

1资产证券化概述

1.1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资产端融资工具,是指金融机构或企业将其能产生现金收入的资产、特定收入及运营收益等权益资产加以组合,将其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再有特殊目的载体成立已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的证券,并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从广义上可以分为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及现金资产证券化四类。狭义上看,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中涵盖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及资产支持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1.2流程

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流程为发起人向特殊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出售证券化资产,或由SPV主动购买。然后SPV将其汇入资产池(Assets Pool),在金融市场上以资产池当中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偿还。

图1资产证券化结构图2发展现状

2.1发展历程

欧美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发行首单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蓬勃发展,并在21世纪初过度发展,最终酿成了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规模逐渐萎缩。相比较于欧美,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起步晚,2005年相关文件,建设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成为首批试点。2007年,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及上汽统一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成为第二批试点。但恰逢2008年的金融危机,我国资产证券化陷入停滞。2011年,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硬约束和信贷收紧令,2012年后逐渐放宽的政策环境,我国资产证券化又开始焕发新生。发展至今,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已经常态化,规模增长迅速,基础资产更加多样化,创新迭出,产品结构更加丰富,市场参与者类型不断增加,监管政策不断完善,总体规模已接近万亿。

2.2市场概况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包括银监会与央行主管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信贷ABS”)、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企业ABS”)ABS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ABN”)。截止2015年末,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市场规模得到极大的发展,总额达到7703.95亿元。市场规模如图2所示。

数据来源:WIND资讯。2.3发展特点及存在问题

2012年我国资产证券化重新启动以来,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经多年的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已常态化;并呈现了基础资产涵盖面逐渐加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不断,监管政策不断完善、发行主体类型不断扩大等特点。

(1)监管机构逐步完善相关政策。一方面监管机构简化发行流程,完善制度,2014年银监会1092号文及2015年央行公告标志着信贷ABS从双重审批制向“银监会备案央行注册制”的转换。另一方面在国务院2015年确定了信贷ABS的试点扩容,同时强化了信息披露和业务监管。推动资产证券化合规有序的快速发展。

(2)基础资产覆盖面不断增加,产品创新不断。近几年基础资产覆盖面不断增加,包括信贷ABS的个人汽车抵押类、个人住房抵押类、房地产贷款类等各类信贷类型基础资产,企业ABS的融资租赁收益权、公共事业收费权及应收账款类等各类基础资产。

(3)发行主体类型不断扩大。发行主体由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扩大到外资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事业单位等机构。

同时也在高速发展中存在着“真实出售、风险隔离”法律问题、市场流动性不足及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动力不足等问题。

(1)资产证券化的两个重要法律基石――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在中国内地现有的信托制度中并没有相关法律规范,以信托资产证券化为例,信贷资产转移方式是信托,信贷资产的真实出售后,作为委托人,其权利应非常有限,而这与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信托法对信托关系的设计有本质不同。而在“风险隔离”方面,法律层面障碍略小,但是在实践层面上缺乏必要的操作规范。

(2)市场流动性仍不足。在一级市场上,尽管资产证券化规模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相比可证券化资产规模仍是微不足道,以消费信贷市场为例,2015年底消费信贷规模为19万亿,而2015年存量消费信贷ABS规模为63.02亿,仅为消费信贷规模的万分之三点三。同时在二级市场上,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信贷ABS为例,2015年现券结算量为394.29亿元,换手率为7.44%。产品换手率的提升表明市场深度有所提高,但2015年债券市场整体换手率为172.7%,企业债、中票等债务融资产品的换手率分别为202.2%和198.1%,相比之下ABS市场流动性仍大幅低于市场平均水平,这将限制ABS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3)信贷资产证券化动力不足。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信贷资产都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在当前经济处于新常态情况下,资产荒愈演愈烈,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节节攀升,商业银行倾向于自持优质资产,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而目前我国缺乏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规政策支持,使不良资产证券化在2005年-2008年试点之后无疾而终。

3发展前景

我国资产证券化从2012年再次起步以来,得到长足发展,但是总体来看仍处于起步阶段,相比庞大的可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资产规模十分有限,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3.1政策层面支持和监管进一步完善

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以来,政府和监管机构多次表明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支持态度,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表示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因此下一步政府及监管机构将在政策上进一步支持资产证券化。首先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解决证券化业务立法层次不高、租赁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不良资产证券化缺乏法规支持等问题;另一方面将会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降低证券化产品风险。

3.2证券化发行市场进一步扩大

一方面产品类型将进一步多样化,信贷资产中的信用卡应收款、公积金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不良信贷资产,收费权资产中的租赁资产、楼宇租金、小额贷款等都将成为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一方面交易结构进一步创新,发行机构将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设计,满足不同档次投资者,同时在流动性支持机制也将进一步创新,形成多种增信机制。

3.3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提升

在一级市场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主体进一步拓宽,随着企业债券市场违约事件的常态化以及非标资产投资受限等因素,更多的投资者将会关注证券化市场,投资者也将更多元化;随着产品规模、种类的不断扩大,投资参与者多元化,将进一步推动二级市场的活跃程度;证券化产品的做市商将会进一步尝试,这样有利于推动与市场流动性并引导市场价格曲线的形成,促进价格发现。

3.4标准化、统一化产品将会出现

随着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种类增多及发行规模扩大,将逐渐探索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和统一化,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RMBS)为例,抵押品同质化、结构相似、现金流量稳定等特点,如果有与美国“两房”类似的政府支持机构的担保与信用增强,以标准化的证券出售并统一进行托管结算,将会降低发行与交易成本。提升供求双方的积极性。因此在政府及监管机构积极支持下,各金融机构的探索尝试下,标准化统一化产品就会出现并扩大化,进一步提升市场流动性。

4结束语

“十三五”期间,新一轮的市场化改革在于金融业,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业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重视,是优化资本、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产业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同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也为我国个人及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提高了有力的融资渠道。随着政策环境的逐渐开放,基础资产扩容、逐渐形成的统一化交易平台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呈现爆炸式发展,绝非偶然,显然自2014年起,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开始步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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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诞生不久的新型融资方式,加速了发达国家的经济繁荣速度,成为二十一世纪全球金融市场最抢眼的金融产品之一。资产证券化简单说就是讲具有未来现金流效益但是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一系列方式转换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具有较大流动性的资产的行为。这项新的融资技术虽然才产生五十年,但是产生的效益是不可估量的,发达国家更是利用这项技术促使经济高速发展,如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等大额贷款,很大程度上都运用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银行缺乏资金放贷且不良贷款率很高,企业缺乏资金运营的现象十分严重,而不良贷款证券化恰好能帮助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引入并且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于中国金融环境有相当的必要性。

一、资产证券化是化解不良贷款的有效路径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贷款问题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缓解我国银行资金需求压力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资金仍然是一种稀缺资源,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资金充足与否有时会决定企业的命运,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功能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贷款出售获得现金, 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获得资金, 促进了资金的周转, 提高了资本的利用效率。因此,发展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引进多元化的融资工具。通过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聚集闲散资金,扩大了银行的融资渠道,有助于缓解银行资金压力,同时也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有利于降低银行负债率降低流动性风险

我国银行目前以吸收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往往以长期贷款为主,这就造成了短存长贷的现象,很容易增加银行负债率并提升银行经营风险,特别是一部分贷款成为呆账坏账后,也会极大影响银行资产流动性。如果银行能够将不良贷款证券化,这就能在不增加负债的情况下,大大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银行获得流动资金进行进一步的资产运作。

(三)有利于催化中国经济市场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投资选择,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技术,能够带来广泛的金融创新和改革,可以衍生出大量新的金融产品,从而产生乘数效应,带来巨大的利润空间。这就像一剂猛烈的催化剂,会极大的催化中国的经济市场蓬勃发展。

二、中国的不良贷款与资产证券化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不良贷款与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当前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同时有着通货膨胀加剧的压力,经济结构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再加上前几年的信贷大投放,有可能会产生大量新的不良贷款,银行信贷面临新的严峻考验。房地产价格上升势头迅猛,按揭贷款成为银行一项重要贷款业务,占到银行总贷款的三分之一左右,而部分银行的贷款总量接近或者达到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大大增加了贷款风险因此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引起热烈反响,资产证券化呼声越来越高。但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之后,引发了人们对于作为这次金融危机重要原因之一的资产证券化的审慎思考。笔者认为在我国化解不良资产的途径,一方面应该积极探索各种化解不良资产的方法,一方面要努力创造适合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环境,为未来更好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做好充足的准备。

(二)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化解不良贷款的不足

1.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

我国证券市场比起国外的证券市场,毕竟起步晚,发展较为落后,进入和退出机制不够健全,证券行业弊病多,证券监管不严格。上市公司财务不透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披露机制不健全,甚至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或者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致使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的缺失。发展不良贷款证券化,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是摆在面前的第一只拦路虎。

2.我国缺乏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

资产证券化过程必须有完善的中介系统,其中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而目前中国的中介服务系统还亟待完善。一些中介机构缺乏行业诚信,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制造虚假信息,甚至受贿索要额外利益。缺乏行业规范,一些不符合中介机构标准的中介公司扰乱了中介机构市场。再者,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混乱,监管方式滞后,监管对象单一的问题也广泛存在。

3.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其他负面影响

由次贷危机可以想到,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能力大大增强,有可能引起房地产的价格不断上涨,形成巨大的资产价格泡沫,由此引起经济过热。但当央行意识到经济过热导致通货膨胀抬头时就会采取紧缩政策,由此刺破价格泡沫。房价的下跌导致主要以房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的价格和评级下降,证券化产品扩大流动性的功能就会骤停,流动危机就会爆发。

三、中国化解不良贷款与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建议思路

如上所述,在银行当中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确实有众多优势,有利于缓解我国银行资金需求压力,有利于催化中国经济市场等,但是银行部门应当注意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个催化剂的分寸,在利用这个催化剂优势同时,应该极力避免它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一方面是不能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过度侧重将不能产生现金流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另一方面就是应当借鉴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防止不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衍生工具过多,最终完全导致脱离实际资产。应当根据中国当前经济金融环境,优化资产组合方式,自主创新不良资产转换为良性资产的方式,探索不了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模式,同时不断改革国内经济社会环境,以适应未来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一)健全证券行业法规,着力解决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政策障碍

首先和最应当做的是健全证券行业法律,整肃法规,借鉴国外系统性的证券法律法规,形成带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证券行业法律法规,通过形成一个良好的大环境,为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打下良好基础;其次是通过不断的摸索总结,在实践当中逐渐完善和推广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应用范围;再次是对于特殊情况特殊案例,应当研究制定不良资产证券化特殊法条例,以备不时之需。

(二)大力加强中介机构建设,加强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管理

中介机构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必不可少的步骤,必须大力完善中介机构建设。首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倘若中介机构监管不严,使得一部分人能够浑水摸鱼,那么就无法保证整个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其次要加强中介机构在整个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影响,使得中介机构能够深入了解过程,全程监控;再次进一步加强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管理,信用评级要能真实准确的反应不良资产和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加大信用披露范围和时间,并实行定期持续跟踪评级报告。

(三)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经营范围,提高投资者对其的了解程度,活跃资产证券化市场

要发挥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势,首先要有投资者投资,这就需要投资者加深对资产证券化的了解程度。部分投资者对不良资产证券化有着片面的了解,比如有的人认为不良资产就是呆账坏账,这种资产是没有投资价值的,实际上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将流动性低下的有未来可以预期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是具有投资价值的证券品种。其次要大力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经营范围,并且以此金融工具为基础,大力创新新的有安全保障的金融衍生工具。我们在大胆开拓业务的同时,还须对业务风险进行针对性防范,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成功的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现状,不盲目、不冒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才能切实保护投融资双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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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信贷资产 证券化 发展 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势下所探索出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它与传统的贷款方式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创新的一个新起点,它所带来的优越性是无可比拟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早在1983年我国就有人开始介绍西方的资产证券化技术,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探索研究的热潮才开始在中国兴起。1992年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走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为了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国外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这是国内第一个完全按照国际化标准运作的离岸资产证券化案例。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成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之后财政部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搭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运行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这两个证券在市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信贷产证券化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国内信贷资产证券业务正式开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一方面丰富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市场化、标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并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但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一直得不到投资者足够的响应:首先,国务院,银监会等国家监管部门希望通过推行证券资产化来改善商业银行负债结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比例,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种调控手段;其次,不良资产在我国银行的资产结构中利用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的标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资产,很少有银行愿意拿出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同时,信贷资产的二级市场相对狭隘,流动性明显不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投资者对此反应冷淡。这就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温不火。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特点

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发展演变,以及我国企业与银行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

1、信贷资产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

在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结构中, 中小型企业和民营私有企业贷款比例较小,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比例大。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国有企业贷款成了银行的最大资产。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性较大, 国有企业贷款占了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9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状况既不利于银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业竞争,促成优势企业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传统的银行存放贷款经营模式,加之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特点,使得我国银行信贷资产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

2、信贷资产周转慢、效益差

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了资金正常的周转速度,造成了资金沉淀,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贷款存量大,缺乏流动性,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产业结构也就难以实现合理调整,信贷资金投资效益自然较差

3、信贷资产膨胀快、规模大

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膨胀速度较快,许多企业资金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企业本身积累少,负债率高,甚至一些企业连最基本的铺底资金都靠银行统包。信贷资产是我国金融机构的最主要资产,占了全部银行资产的绝大多数。每次经济过热都是银行信贷资产膨胀的结果。

4、信贷资产沉淀严重,流动性差

我国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效率不佳,企业亏损,负债率较高,导致银行的贷款成了死账,不仅贷款本金沉淀、呆滞、呆帐居高不下,而且欠息与日俱增。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由于缺少二级市场可以变现,没有实现流动,使银行的信贷资产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银行很容易陷入流动性困难危机,金融风险加大。

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有很多有好处,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其发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信用评级问题

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评级标准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较低,银行担保导致信用评级形同虚设,没有形成行业评级标准,不能形成对产品设计的指示作用。

2、法律规范问题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制定。在我国信用环境不佳、法制意识薄弱的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意味着提高了风险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3、二级市场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一级市场飞速发展,但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却非常冷清,信贷资产在二级市场缺乏足够的流动,导致银行金融风险加大。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交易的流动性问题已成为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核心的问题。

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改善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订往往滞后,尤其对于金融领域的体制创新和工具创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应积极推动相关的修法与立法工作,对于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是模棱两可的部分, 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保障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法律还应对证券化的产品标准化,对其发行、审核、承销、上市、托管及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制度环境步伐。

2、健全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誉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是全国性和权威性的,应是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中立、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3、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监管重点主要包括:对SPV产权组织形式的监管;对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的监管;对SPV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参与证券化银行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维护公平、稳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未来人才的培养,辅以引进吸收国外专业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质的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队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对经济金融运行影响很大。随着各方面环境的改善、条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项业务将在我国呈现很大的市场潜力,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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