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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路径研究8篇

时间:2023-08-23 09:17:3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路径研究,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律路径研究

篇1

一、“情况说明”的内涵及分类

“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就案件中存在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的工作说明,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有关事实未能查证的原因、赃物未起获、无法鉴定、比对、指认、辨认、估价的原因、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案件管辖、主体身份情况、特情办案情况等。笔者对W区检察院2012年3-9月审查的234件刑事案件,共计518份“情况说明”进行统计、梳理、研究后,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说明”进行如下分类:

(一)按照“情况说明”证明内容分类

可以分为:1、实体法事实的“情况说明”。是指侦查机关或部门针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实体法上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所作的说明,主要包括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抓捕经过等。2、程序法事实的“情况说明”。是指侦查机关或部门对证据可采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进行的说明,主要涉及案件来源、有无刑讯逼供、提取固定证据、勘验检查情况等。3、证据弥补性的“情况说明”。是指由于移送到检察院或法院的证据材料存在笼统、模糊等问题,侦查机关主动或者应要求对案卷定细节、问题所作的补充说明,如勘验检查笔录粗疏、讯问笔录遗漏、错字、鉴定结论模糊等。

(二)按照“情况说明”的制作阶段分类

1、侦查阶段。“情况说明”的制作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于一些难以按照法定证据形式分类、难以按照规定程序的基本要求收集固定的证据,通常以“情况说明”代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证据链衔接的“万能贴膏”。2、审查阶段。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案件中某些问题或细节在现有案卷中未能明确,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在侦查机关或部门无法或者觉得没必要重新调查取证时,一般会出具“情况说明”。3、法庭审理阶段。合议庭认为需要或辩护人要求明确侦查阶段的某些问题,或者公诉人认为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时,如侦查机关无法补充相关证据,通常会出具“情况说明”。除此之外,在二审、复核阶段,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三)按照情况说明的作用分类

1、补充作用。是指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或者实现证据链的完整对事实及证据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实践中这类“情况说明”较多并适用于各阶段。2、确定作用。主要是对无法查实的案件事实或者无法确定某些侦查行为情况的说明,如“经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其供述作案时使用的刀,在逃离过程中扔掉了,后公安机关多处查找,均未能找到”。此类说明不利于检察机关在控诉时固定证据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除此之外,还可以按照制作机关分为公安机关制作、检察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按照证明力,可以分为独立发挥证明作用的“情况说明”和依附于其他证据组合发挥作用的“情况说明”等。

二、“情况说明”的属性及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的现象普遍存在,然而这一类材料是否属于证据?属于何种证据?法律依据何在?存在颇多争议。

(一)“情况说明”不具有法律属性

无论是96年刑诉法还是新刑诉法,都没有规定“情况说明”属于哪一类证据。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要作为定案依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情况说明”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而是事后的补充证明,一方面由侦查人员和单位自己出具,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或方法收集,另一方面附带了侦查人员大量的主观信息,并且,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将这样的材料当成判定取证是否合法的“证据”,为非法证据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这种由未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提交的极不规范的书面材料,被司法人员概括为一个形象的“专业术语”,即证据“白条”,虽不具有法定证据的形式,但其证明力往往胜似法定证据。[1]法官仅凭“情况说明”的寥寥数语,也难以对取证的合法性问题做出准确判定,却要予以认定为证据,岂不是与其“内心确信”相悖?[2]

(二)有选择性地将“情况说明”划入法定证据种类

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情况说明”,根据内容和形式综合考虑应当保留的,可以分别归入相应的法定证据形式。对于查找赃物、凶器未果的“情况说明”,源于案件现场的勘查检验, 故应当将其归为勘验检查笔录。对于案件来源的“情况说明”,根据其是电话报案、知情人报案、监听得到线索等, 分别归为书证和视听资料。[3]综上,对“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 与案件没有相关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其它“情况说明”应归入相关证据种类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

(三)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情况说明”法律属性定位

我国关于“情况说明”最早的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53条规定:“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虽然与当前种类繁多的“情况说明”相距较大,但此规定无疑率先为这一现象开辟了渠道。

根据两高三部联合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本条款从证实取证合法性的角度,初步规定了“情况说明”的形式要件。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刑诉规则的修改,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对“情况说明”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这就使得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情况说明”真正有了法律依据。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与新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试行)中的“情况说明”大相径庭。实践中的“情况说明”多为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据链衔接的补充、说明,存在大量制作、不规范使用的现象,而法律规范中的“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是对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除的一种方式,明确规定了启动程序、对象、危害程度、补正方式和形式要件要求等。

三、“情况说明”使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使用现状

1.广泛使用。“情况说明”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中广泛存在,几乎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标配”。如:在W区检察院2012年3-9月份办理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有518份“情况说明”,其中218个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16个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367份,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18份,每个刑事案件平均有2.21份“情况说明”,而每份说明又具有多个说明事项。又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抽样调查中发现,在抽查的98件案件中均存在使用“情况说明”的现象, 89件案件的情况说明为1-3份, 占总数90.81% , 3-6份的案件共有5件,仅占总数的5.10%,6份以上的共有4件,占总数的4.08%。[4]

2.不规范制作。名称不规范,如有的用“工作说明”、“工作情况”,有的用“说明”、“关于…的情况说明”等等,不仅不同案件使用的名称不规范,甚至在同一案件的多份说明名称上也不规范。出具主体不规范,如关于自首、立功、抓获经过等“情况说明”,以公安机关刑侦支队、派出所出具较多,而鉴定结论、勘验检察笔录等进一步完善、补充证据的“情况说明”,则通常由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物价鉴定中心等出具。签名和盖章不规范,很多“情况说明”的公章为“某某公安局预审支队”、“某某公安局经侦支队”、“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签名则多为打印体、仿真打印体甚至无签名。

3.内容随意性。既存在实体法事实如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说明,又存在程序法事实如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情况说明”。有的“情况说明”不说明具体事实,只给出结论;有的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或者一审、二审过程中针对同一个问题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情况说明。[5]

4.采纳不严谨。法院对于“情况说明”内容是否属实、程序是否违法,如何举证、质证,审查判断的方式、方法不统一。由于无规范可循,不同法官对于上述“证据”有各自的认识,有的甚至任意采纳,凭个人意志和经验采纳,也不排除选择性采纳。

(二)存在的问题

1.破坏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侦查机关在收集不同种类证据时,有着严格的技术和规格要求,不能附带个人主观信息,更不能凭主观臆测进行取证。审查时,必须通过证据的形式要件等,审查其证据能力,是否具有证明力。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情况说明”这种带有侦查人员主观臆想特征的“证据”,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已经被广泛使用,甚至被滥用,已经严重地破坏了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为徇私枉法提供了空间。实践中,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在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出庭宣读“情况说明”的只能是公诉人,而这份说明只要符合签名加盖公章的形式要件,就能够作为公安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这样无法开展质证活动,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辩方进行质证的权利。而事关犯罪嫌疑人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情况说明”,如:自首、立功等“情况说明”,是徇私枉法的高发区,一旦办案人员经不起诱惑或者压力,很容易通过“情况说明”这个门槛极低的“证据”误入徇私枉法的歧途。

3.充当非法证据的合法化的“转化器”。侦查机关关于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的“情况说明”,仅用寥寥数语便代替了严格规范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这种“情况说明”能够把两个原本没有关联的证据粘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形式上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广为诟病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另案处理”情况说明,就可能充当了非法证据合法化的“转化器”。

4.助长了侦查机关的慵懒行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自侦部门调取任何一份证据,都需要付梓大量心血。而“情况说明”的大量使用,则可能助长侦查机关的慵懒行为,如在“情况说明”中经常出现的关于作案工具无法调取、其他犯罪嫌疑人无法查找、相关报警电话无法查实等,不排除是个别办案人员在不愿查找或一时查找有困难的情况下,采取的“金蝉脱壳”法。实践中,滥用情况说明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还会降低侦查机关的执法办案能力与水平,助长其慵懒行为。

5.不利于检察机关进行审判监督。司法活动中,由于“情况说明”的制作不规范,往往导致检察机关无从监督,一旦法庭采纳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则极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加之,对于“情况说明”的采信标准缺乏规范,庭审中往往取决于法官个人意志因素,采纳的随意性自然会增加,即便监督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

四、规范使用“情况说明”的建议

(一)认真梳理,捋顺证据

实践中,在面对复杂的现实和证据不能悉数以法定证据规范获取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为了还原案件事实,必然会出现“情况说明”等实践产物。因此,对于这类证明材料,不应当一概地认为不符合证据种类而拒绝采纳,而需要严格、细致审查,做到明察秋毫、抽丝剥离,捋顺隐藏在“工作说明”、“工作情况”等字样下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法规范使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关通话记录、主体身份、指定管辖、赔偿说明、特情办案等“情况说明”,其实就是属于书证。例如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中经常出现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某某或者家属已经代为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说明”就应当归入书证。

对于那些为实现证据链的表面完整,而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内容进行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的“情况说明”,则仅作参考辅助作用,不宜纳入证据种类。如公安机关一般会单独制作一份说明案件来源的书面材料,然而这只能算作是对案源的综合归纳,这些内容可能反映在公安局110报警平台接警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即使没有这份单独的说明,公诉人同样可以从案件的材料中归纳出案件来源的详细情况。因此这类“情况说明”仅仅起辅助参考作用,不宜单独作为指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

(二)严格限制、依法使用

实践中,大量存在“情况说明”既不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也不利于侦办案件的规范化。因此,需要对“情况说明”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除非有必要或在实践中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固定、移送证据等,否则应禁止使用。

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等情况作出规定,虽然使用“情况说明”的方式进行解释或说明是合理的,但是需要对说明的制作过程加以规范。1、启动程序上,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要求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这是一种非法证据裁量排除程序启动下的公安机关的证明义务。而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主动提供的说明,庭审中审判人员认为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申请人民法院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公安机关针对“非法证据”所作的说明都不属于此类法定启动程序。2、对象上,只包括物证、书证,不包括勘验、检查笔录及鉴定意见,因为物证、书证的收集通常采取搜查、扣押等手段,这些手段一旦违法就可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的制作不存在侵犯人权的问题,因而不属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6]而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则实行绝对排除,自然不存在要求侦查机关就合法性进行说明的情形。3、危害程度上,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这要结合违法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侵犯权利的性质和程度、非法取证行为的主观状态、取证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权衡裁量。4、方式上,是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即先纠正违法行为再通过合法的程序收集证据,或者能够证明侦查过程中采取的搜查、扣押等取证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三)加强协调、进行规范

对“情况说明”的使用应当加以规范。可以通过召开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协调会,制定相关规范,达成统一的工作方案。例如,两个证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试行)对情况说明的表述都没有明确的规范,因此实践中会造成操作不统一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称谓、签名、盖章、日期、格式体例等方面进行规范。称谓上使用“关于某某情况的说明”比“情况说明”要规范具体。格式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侦查人员签名,公章应当是一个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安局的公章或者检察院的院章,对于加盖“某某公安局预审支队”、“某某检察院反贪局”等公章的“情况说明”予以排除,同时,必须由侦查人员签名,一般应该是两名侦查人员的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电脑打印签名,对于电脑打印仿真签名的方式也应当严格限制使用。

(四)认真核查、强化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职责,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司法公正。对于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判断,认真讯问犯罪嫌疑人,积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询问被害人、证人等。对于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情况说明”,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应当亲自调查取证,积极查找相关作案工具、赃物等,确实不放过每一个证据,不遗漏每一个可能存在监督空白的角落。

注释:

[1]刘品新:《证据‘白条’当杜绝》,载《检察日报》,2004年5月11日。

[2]:《“情况说明”的证据越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检讨》,载《人大研究》2011年第6期,第38页。

[3]黄维智:《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载《法学》2007年第7期,第157-158页。

[4]同上,第154页。

篇2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路径

大学生法律素质不仅是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通过了解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从而了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状况。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的理解与分析,探讨大学生法律素养现存问题及提升方式。

一、大学生法律素养问卷调查基本情况分析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20份,回收499份,其中有效问卷483份,问卷回收率为95.9%,有效率为96.8%。本次调研对象为上海电机学院13.14.15.16级的学生,女生比例28.6%,男生占71.4%。问卷分为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知识能力三部分内容,就学生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了解程度、遵守程度、对违法行为的反应、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分封闭题和开放题)。经过总结分析,该样本群体的总体倾向性意见为:

(一)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现状

大学生在进入大学前就已经开始接触法律知识,他们除了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普法活动外,更多的是通过书报、电视和网络来获取法律知识。从调查结果的显示来看大学生基本实现了普法教育。

在“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问题中,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表中显示,选择正确的只有 51. 3%,大四学生的准确度远高于其他年级的学生。

(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在“在遇到与法律有冲突的事情发生时,你会怎样处理”问题中,71.3%的人选择寻找法律途径解决,而选择先主观地去解决问题,再顾及法律问题的仅为 22.9%。可见法律至上在大学新生的法律观念中还是占据着中心位置。

在“当你的权利收到侵害时,你的第一反应是”该问题中,有 74.75%的人首先想到的是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排在第二位的是通过关系解决,占15.5%。可见在大学生的内心中,对法律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依赖感。

大学生对常识性法律知识的掌握较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80%以上的大学生认为学习法律知识可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对法律观念及法律价值的认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的提高,对法律的信任以及情感也正在逐步上升。

(三)大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现状

在问卷中设置了“对考试中作弊现象的看法”,70%以上的大学生都认为是严重违反校规的行为,应该坚决抵制;25%以上的大学生虽然认为对于这一行为可以稍加宽容,但也能深刻的认识到这一行为的错误,对于大学生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几乎所有的大学生都能明辨是非,坚持站在正确的一边。

在“你认为自己目前获取的法律知识能否应付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问题中,有63.8%的同学对自己的法律应用能力不是很自信,只有21.4%的同学认为足够应付,可见学生对自己运用法律的能力缺乏信心,法律意识并没有外化为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行为。

二、目前大学生法律素养存在的问题

与此同时当代大学生在法律素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大学生总体上法律知识匮乏

问卷中设置了这样一题,“您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吗?”选“知道,我的行为就根据这个来确定的”占23.7% ,选“大体知道我有什么权利义务的”占47.1%,选“我只知道不犯法的”占12.8%,选“不知道,做人靠良心,那些无所谓的”占16.4%。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法律知识是构成主体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知识是否丰富是衡量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尺度。从问卷中可以看出,超过70%的大学生并不完全清楚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法律知识较缺乏。

(二)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问卷中“当您发现有人行窃您会?”该题中,选“明哲保身,视而不见的”占31.3%,选“立刻报警的”占13.5%,选“上前阻止小偷的”占6.1%,选“立刻告知被行窃者的”占49.1%。大学生在面临具体的法律问题时的选择几乎都很理性,不是直冲枪口地去指出小偷,但高达31.3%的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在对大学生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有不少同学认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对事态度,可见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意识并不高,正义和理性并没有在他们心中生根发芽法律的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对于保障人权以及物品和财产的归属权问题也并不重视。

(三)大学生维权意识需继续加强

根据我们对于“您是否会在购物结束后拿去发票?”的这一问题,70%以上的人选择“拿完东西就走,没有留发票的习惯”,不留发票就会出现在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退换时,因没有发票而遭到拒绝,作为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调研表明部分大学生缺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实施路径

通过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的调研和分析,有部分大学生仅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也缺乏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力。针对这些不足本文从以下方面来思考培育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一)高校法律素养培育“硬件”建设要发展

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真正的信仰才会愿意去学习,愿意去遵守。我们应该善用大学生常用的传媒方式,拓宽法制宣传的场所和舞台,比如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推送、微博博文来宣传校园法律法治实施的方式举措,通过校园广播、滚动屏幕等传媒方式增加专门的法治宣传栏目。通过与学生良好沟通的方式使大学生日常“所见所闻”经常接触法律知识,在显性和隐性教育中不断提升大学生法律敏感度。

(二)高校法律教育回归重在理念及提升自我培育能力

1.法律知识教育重在理念。

关注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要比普及法律知识点本身重要多了。一些政法高校和法律专业的学生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看出,只关注学习法律内容、法条教育的“本本主义”、“教条主义”不能从根本上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高校在重视法律内容外,加强法律精神、培育法律素养更为重要。

2.重视自我培育方式。

法律素养培育真正的主体是大学生,要让主体具备正确的自我意识,实现法律的自我教育。大学生借助于互相学习、互相作用、互相启发的自我活动,不断的提高自我对法律的认识,进而提升大学生自我法律需求,从而实现完善自我法律素养的教育活动。

(三)高校法律环境维护要重视休闲生活的引导

高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休闲与道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环境,引导学生从事积极有意义的活动,努力将犯罪扼杀在萌芽中。

1.重视消费观念的正确引导。

大学生第一次面对经济自理,正确的消费观在大学生的价值观中占有重要位置。我国大学生财产类案件不在少数,沉迷于奢靡的消费问题是走向歧途的重要原因。日常应该加强大学生经济型犯罪法律知识普及、强调经济型犯罪的后果,重视树立大学生的勤俭节约意识、合理消费理念,减少犯罪的发生率。

2.重视文娱活动的法律宣传。

摒弃传统的校园文化活动方式,通过创新的方式,如相声、话剧、小品、舞蹈等,将法律知识融入到艺术表演之中,加强法律的宣传力度,扩大法律知识普及程度,提升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度,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在潜移默化中,一点一滴的积累法律知识普及度和法律素养的提升。

参考文献:

篇3

 (一)缺少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策略通常情况是上级政府制定并颁布的,采用这种方式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利有弊。一方面,上级政府在行政权利上相对较高,其所制定的策略也比较有力度,可以将一些相邻区域政府之间的隔阂打破,从而进行无间合作,促使经济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不同区域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均需要依靠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上级政府对当地实际情况了解得不够透彻,进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缺少对当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其所制定的策略可能会出现和当地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现象。若出现这种情况,既不能促进当地经济一体化发展,同时还可能产生阻碍。  

 (二)区域之间没有科学的合作和发展经验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在不同区域存在着不同特点,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人口密度也较大,这就使得相邻区域间的经济发展优势项目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联系。但对于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例如我国西北地等,这里人口数量少,存在着相邻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大的现象。此外,因为这些区域地广人稀,促使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类型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这些地区进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同步、不协调等现象,加上这些区域之间缺少交流,导致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受到相应阻碍。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性

 我国总国土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不同地区均具备自身独有的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自然区位优势和自然资源优势不尽相同,但在发展过程中,不同区域也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因此,区域合作由此产生,其经济一体化可以帮助不同区域之间进行优势互补,从而促使经济总量得以提升。同时,将经济一体化作为基础,促进其他方面的发展和交流。  

 (一)交通通讯的快速发展   

交通通讯算得上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大动脉,因此,区域发展过程中,交通的建设是不可代替的,还可以促进区域经济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直至今日,相关结果显示,我国高铁修筑里程已经排在世界第一位,同时也达到一半的互联网普及率,交通技术以及通信技术的发展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政府政策的支持  

 去除当今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区等,我国在这三十多年来,还建立了深圳、厦门和珠海以及汕头等国家级经济特区。这些区域经济的发展也引起国家高度重视。   

 (三)人口区域性流动   

在我国,人口产生跨区域性流动,属于一种相对常见的现象。直至21世纪,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经济也随之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始越来越多。人口的流动逐渐变得方便快捷,尤其是农村人和城市人之间的相互来往。在这种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物力和人力的支持,同时为相对落后的地方带来了思想上的启发。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模式对比  

 公共治理理论,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而言,可以促进区域合作效益最大化,法律治理的方式,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当中属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采用科学有效的法律治理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法律治理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种新的沟通和合作方式。不同社会治理模式均不能离开相对应的法律结构,可以对法律治理模式进行划分,形成三种不同模式。  

硬法治模式   

对行政区域进行治理的过程中,硬法治模式主要指的是一种确定性的法律,同时又是种可预期性的法律,通过这种形式,能够为社会秩序以及基本价值观念带来相对有效的保障,促使社会对其自身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但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只依照硬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治理,更不能开展相对全面的硬法进行治理。在自由、民主和平等的社会环境当中,对硬法的全面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法律相互背离的。  

软法治模式   

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治理的过程中,软法治模式主要是指,借助各个区域地方成员所商讨出来的内容,最终实现意见的一致。同时,各个区域共同对可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度进行制定。软法律实施过程中,虽然缺乏一定的强制力,但是不同地方成员必须遵守这项法律,因此软法也具备相应的约束力。但是软法的实施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其具有极强的理想化特点。  

篇4

【关键词】 两型社会 武汉城市圈 旅游业 发展路径

一、武汉城市圈与两型社会的构建

20世纪80年代以来,湖北经济总体发展呈现相对滞后的局面,与素有“九省通衢”之称的中国腹地中心身份不符。为了振兴湖北经济,使湖北率先在中部崛起,并为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探索出一条有特色的发展道路,2003年11月,湖北省政府提出了“武汉城市圈”发展战略。武汉“1+8”城市圈是指以武汉为中心,以100km为半径的城市群落,包括武汉以及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潜江、天门等8个周边城市。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批准武汉城市圈为“资源综合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配套改革试验区。“两型社会”的申报获批,武汉将被推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最前端,既要有效节约资源、保护好环境,又要做到经济可持续发展。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环保、文明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每个企业、村庄、单位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就是说,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建立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之上。正因为如此,武汉城市圈“综合改革试验区”,也就是以节能降耗、保护环境为核心要素的改革试验区。中部地区作为国家重要的能源产出地区,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在全国来说显得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中部的改革试验区提出“两型社会”建设目标,是一种具有全局意义的战略考虑。武汉“两型社会”试验区的获批,将成为“两型社会”的重要示范基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的突破口。

二、“两型社会”与旅游业发展的关系

1、旅游业发展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关系

(1)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有利于形成节约型社会风气。资源的稀缺性,不仅是经济发展长期面对的问题,而且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突破的瓶颈。因而,平衡供求矛盾的必然选择是合理开发,而合理开发不是缩小开发的规模,而是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下,对旅游资源进行统筹规划,结合特定的生态、地质、技术、文化与经济条件进行合理、有序、适度的开发。建立在科学基础上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有助于促进市场秩序走向良性运行,对于解决当前武汉城市圈旅游市场混乱局面有较好的治理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形成节约型社会风气。

(2)建立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旅游资源的优化配置。旅游资源是在一定自然和文化积累基础上的稀缺资源,只有进行有效利用,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节约型社会恰恰是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它提倡整个社会经济建立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其核心是节约资源。旅游业发展只有在节约的基础上,才能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其他方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成本。

2、旅游业发展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关系

(1)旅游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成。“两型社会”的建成,将使一个城市变成天堂般的“宜居城市”、“和谐城市”,它将拥有无限的发展潜力,它时时给生活在这里的人们带来尽可能多的欢乐、祥和、幸福。旅游业的发展,依托于良好的旅游资源与怡人、怡景、怡情的旅游环境。旅游业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类不断完善自身生活环境的过程,体现了人类对美的阐释和对和谐生活的追求。武汉城市圈旅游业发展的终极目标――宜居旅游目的地的建设,是人类不断完善自身生活环境的结果,旅游业的发展将会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成。

(2)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是人类的生产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从人本身出发,不是把人与自然绝对对立起来,而是将二者统一起来,通过生产和过程达到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协调。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在对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上,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就是注重合理开发的一种发展理念,其本质是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武汉城市圈旅游业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1、武汉城市圈旅游业发展现状

武汉城市圈包括武汉市和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潜江、天门等城市,土地总面积为5.81万平方公里。武汉城市圈内旅游资源丰富、门类齐全,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交相辉映,旅游资源总量占踞湖北省半壁江山。从自然资源来看,圈内现有3个山地森林生态自然保护区,11个湿地生态自然保护区和3个国家级森林公园;从人文资源来看,拥有1个世界文化遗产,1个历史文化名城和25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此同时,圈内有3个全国优秀旅游城市,3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1个5A级旅游景区。丰富的旅游资源对武汉城市圈发展一体化旅游市场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由于旅游资源拥有地缘优势和良好的互补性,武汉城市圈在旅游资源整合和区域合作取得了明显进展。2007年城市圈共接待国内旅游者5773万人次,同比增长23%,占湖北省的57%;接待入境旅游者57万人次,同比增长17%,占湖北省的43%,武汉城市圈为全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初,武汉城市圈开始推行旅游对接营销方案,在旅游规划、旅游品牌、旅游开发、旅游促销、旅游线路、旅游市场等方面实现一体化。由湖北省旅游局牵头,武汉城市圈9个城市建立了旅游局长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了“联手结对、联媒宣传、联合促销、联企开发”的思路,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武汉市发挥龙头作用,先后与孝感、咸宁等地签订了合作协议;城市圈内各城市开展了宣传推介、招商引资和旅游资源调查等活动;一批重大旅游项目正在建设中,成为城市圈的新亮点;以科教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三国文化旅游、温泉度假旅游为特色的城市圈旅游产品体系初步形成。目前,湖北省旅游局已安排专项经费,由武汉市旅游局组织各城市共同编制城市圈旅游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确定建设重点与建设时序。

2、武汉城市圈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旅游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如东湖水质监测数据表明水中氮、磷、COD、BOD5等含量显著超标。二是基础设施建设与先进地区相比明显滞后,“食、住、行、游、购、娱”配套不够完善,尤其是城市至旅游景区之间道路等级较低,城市中的旅游设施建设滞后,景区环保设施和标识系统不完善。三是各城市的旅游资源开发总体上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缺乏对城市圈旅游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如缺乏统一规划和统筹,圈内出现了部分低档次、低水平、近距离重复建设和项目同质化的现象。四是各城市对旅游营销没有形成合力和联动机制,因而缺乏整体推进氛围和武汉城市圈整体形象。五是各城市之间的合作机制不健全,区域界限、体制障碍、利益分割等突出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解决方案。六是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商业网点建设未与旅游业发展相结合,景点建设项目规划混乱,景点重复建设严重,景区内部管理无序,城市圈旅游发展大环境尚未形成。综上所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武汉城市旅游圈的形成与发展,而且使各个城市之间的旅游资源难以整合,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政策举措,使武汉城市圈旅游业得到协调、有序的持续发展。

四、武汉城市圈旅游业发展的对策研究

1、加强政府主导作用,优化旅游资源配置

在“两型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它只能通过供求矛盾互动在事后,因此这种调节是以资源浪费为代价的。资源环境问题存在外部性,完全依靠市场无法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状态,要将负外部性的社会成本和正外部性的社会收益内部化,降低污染排放和资源滥用,需要依靠政府的制度安排将旅游开发中的外部性内部化。围绕“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对武汉城市圈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统一规划,确立城市圈旅游总体布局与资源整合方案,确定建设重点与建设时序,并按总体规划计划安排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项目与区域。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加强项目招商与精品旅游景区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合理开发。

2、加强生态资源保护,强化旅游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在旅游企业经营过程中,应以“两型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为指导,向游客广泛宣传生态旅游知识,提高保护生态资源的意识,倡导文明、和谐的旅游消费模式。建设“两型社会”,必须强化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建立以法律为主导的环境保护体制为。制度是推行资源和环境保护政策的保障,资源环境保护错综复杂,单纯依靠政府,难以应付众多分散、流动的管制对象。因此,要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并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3、扩展与延伸旅游产业链,构建旅游循环经济系统

在旅游业发展中,促进城市圈二元经济结构(从传统生产部门向现代生产部门)的转化,如绿色食品生产和加工;推进产业转型,如观光农场、休闲牧场的出现以及乡村休闲游、工业旅游的开展;在传统第三产业中积极进行经营方式的创新,如产权酒店和分时度假型酒店,对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创新,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率;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改善原有产业结构状态,促进新的产业生长,如会展业、休闲娱乐业、旅游房产业、旅游餐饮业、旅游住宿业等。推动对武汉城市圈生态文化、历史文化、民俗文化以及商贸文化的挖掘,通过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创新,促进第三产业中文化产业的发展。通过不断扩展与延伸产业链条,创新传统生产方式,构建循环旅游经济系统,推动节约型社会的形成。

4、完善旅游集散功能,为旅游业良性运行奠定基础

武汉市素有“九省通衢”之称,但武汉市及城市圈中各城市的交通建设仍滞后于旅游业发展。因此,应完善水、陆、空等现代旅游交通体系,开通水上旅游运输专线、增设旅游专列、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实现快捷集散的目标;充分利用城市圈内现有交通设施,完善旅游城市之间以及旅游景区之间的交通路网系统,使游客能方便迅捷到达旅游目的地,提高景区的可进入性,为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五、结论

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社会文明,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建设“两型社会”涉及到生产、消费、流通等领域,涉及发展战略选择、观念更新、制度变革等因素。它要求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并遵循“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战略,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与发展方式,引导可持续消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因而,建设“两型社会”,是解决当前武汉城市圈旅游业问题的有效理念,在这一科学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将会带来旅游业发展上的变革,促进武汉城市圈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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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关键词]旅游商品;深度开发;路径;河南省

[中图分类号]F5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3-0108-03

一、深度开发旅游商品是河南省旅游产业链发展的必然选择

旅游商品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旅游商品是提高旅游经济效益、激活地方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首先,游客对旅游商品的需求属于非基本需求,是弹性最大的一项需求,旅游部门从中获得的收入是“无限度”的;其次,旅游商品本身也是一种旅游资源,它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客源市场;第三,旅游商品是旅游产品中可携带回家的有形产品的主要部分,它不仅可以强化旅游地的形象,延长游客的旅游经历,而且还能成为旅游地的义务宣传员。

河南省旅游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产业,给河南经济的快速发展增添了一支生力军。目前,河南景区旅游基本空间格局已经形成,几个知名景区的影响力不断加强,形成了颇具竞争力的品牌,例如,少林寺、龙门、白马寺、殷墟、清明上河园、红旗渠、云台山、洛阳牡丹花会、开封会、重渡沟等,正在发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说河南省旅游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但是,如果考察旅游对河南省经济的拉动情况,可以说并不理想。旅游收入主要依靠门票、住宿和交通,而且旅游交通收入的大头还在航空和铁路方面,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有限。旅游与区域内其他产业之间应有的关联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还有很大的空间去发展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河南省旅游的发展应该迈出新的一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那就是各种旅游资源“深度开发”的阶段。这样才能发挥旅游的联动效应,才能拉长旅游产业链。

伴随个人购买力的增强,表现在旅游活动方面是对旅游购物需求的日益增加,一些地区的旅游商品收入已达旅游总收入的40%~60%。而河南省只占大约10%,旅游商品发展状况已明显滞后。这不仅影响到全省旅游业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制约着旅游业对相关产业带动效应的有效发挥。因此,在考虑加大旅游产业的关联度,拉长旅游产业链,增强旅游对其他产业的促进和带动作用时,选择旅游商品开发作为突破口是最合适不过的。

二、河南省旅游商品现状

(一)旅游商品开发市场潜力巨大

中原文化灿烂悠久,举世文明的文物古迹、引人入胜的山水风情、浓厚地方气息的土特产和传统历史文化的工艺美术制品是河南旅游商品开发的资源宝藏。

1.弘扬传统工艺,以汴绣、钧瓷、汝瓷、唐三彩、玉雕、天坛砚、黄河澄泥砚、麦秆画、梅花玉、木版年画、棠溪宝剑等为重点产品,形成具有丰富中原文化底韵的传统工艺品系列。

2.充分发挥河南气候适宜,具有种植牡丹、等多种名花的传统优势,运用现代生物基因技术,发展易于携带保存、能随季开放的名花卉系列。

3.利用河南省农副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开发新郑大枣、灵宝苹果、鄢陵花卉、淮阳黄花菜、信阳毛尖、焦作四大怀药等知名度较高的土特产品。

4.根据普通观光旅游和体育旅游、探险旅游的不同特点,发展功能性强的旅游运动产品系列。

5.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旅游产品需求,围绕“娱”字做文章,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戏曲、书法、美术等艺术精品系列,丰富中外游客晚间文化生活。

(二)旅游收入持续增长,但旅游商品收入占旅游收入的比重较小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河南省旅游业已呈现继续高速发展态势。2009年河南省旅游总人数为2.3亿,总收入达1985亿元,在全国分别排在第6位和第8位,尽管如此,河南省旅游商品开发却发展缓慢。旅游购物在欧美国家占到旅游业收入的50%~60%,在亚洲发达国家占40%以上,而我国仅停留在28%左右,河南省旅游商品收入占旅游总收入比重只有10%左右,明显落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河南省旅游还处在传统效益阶段,主要效益来源是门票,而国际、国内的一些知名景点已经取消了门票,这说明河南省旅游产业的内部结构水平低,结构不合理。同时河南省的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着观念落后、体制不顺、缺乏龙头企业、市场宣传推介不够、监管不力、配套消费设施不齐全、游客停留时间过短等问题。这些不仅影响到旅游业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制约着旅游业对相关产业带动效应的有效发挥。因此,必须加快河南省旅游商品的发展,把旅游商品培育成全省旅游业新的“增长点”。

(三)旅游商品有一定的地方文化特色,但缺乏主导精品旅游商品

河南省旅游资源有浓重的地方、民族、山水、文化历史特色,但在旅游商品开发过程中,却反映得不明显,商品大多和全国的旅游商品雷同,“人有我有,我有人也有”,没有发掘出自身地域特色,文化内涵也挖掘得不够,并且大多数旅游商品只限于对原材料的简单加工,缺乏深厚的民族性、地方性,对商品的质量不能保障,对商品的形象设计及包装缺乏个性化和现代化理念,从而不能形成主导的精品旅游商品。

吕保利:旅游商品深度开发的路径研究——以河南省为例三、河南省旅游商品滞后的原因分析

(一)只注重门票收入,对旅游商品重视不够

当前河南旅游产业仍是“门票经济”,景点只是在门票方面做文章,而未来旅游产业将由“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变。旅游有六大要素——“食、住、行、游、购、娱”。其中“住、行、游”是旅游产业内自身直接经营的要素,“食、娱”是旅游涉及的第三产业中其他行业经营的旅游要素,而惟有“购”不仅与商业服务业发生直接关联,而且还与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都发生关联。旅游商品的生产既有由工厂和作坊完成的,还有由农业、种植业完成的。如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旅游生活用品、旅游文化消费品是由工厂和作坊制作,地方土特产、无公害果品和粮食由农业生产出来。由“购”引发的旅游商品生产与销售在所有旅游要素中牵扯面最广,牵动的行业和产业最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和就业机会增加的作用最大。因而,不能只重眼前的“门票经济”,要放长眼光,大力开发旅游特色商品,扶持一批集旅游商品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重点企业,策划开发融艺术性、实用性为一体的特色旅游商品,真正促进地方旅游业及经济的发展。

(二)旅游商品结构不合理,缺乏正确的市场导向

河南省大多数地区的旅游商品开发缺乏“大市场、大旅游”观念,对旅游商品的开发不是依据市场需求状况和旅游业的整体发展规划,而是以单一的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盲目地开发,一味地相互照搬硬套,逐步丧失自己的特色,造成河南省旅游商品数十年不变样,缺乏创新,品种单一,各地旅游商品雷同。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缺乏保护和扶持

河南省原有一些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人才和传统工艺流失。还有一些可以形成工业化生产的企业缺少与旅游的联动,商品的创意、设计与旅游市场脱节,销售不畅,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掌握传统工艺技术的民间人才由于自身条件所限,没有资金,没有传承人,没有市场推广能力,使那些如今很受市场欢迎的传统工艺品深藏民间,得不到开发,有些甚至后继无人,面临失传。这些都需要加以保护、扶持和引导。

(四)品种同质化,旅游商品深加工不足

目前河南省无地方特色、无景点特色的旅游商品较多,不能充分满足旅游者的需要。河南是历史文化旅游资源最丰富的旅游大省之一,理应在旅游商品开发方面有充分的表现。很多旅游者都喜欢那些能够体现河南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品,如浚县大侄山的泥人、开封的汴绣、清明上河图仿制品等。还有一些游客希望在景点买到有景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而河南很多景区(点)销售的旅游商品反映本景区内容的并不多,不能充分满足旅游者这种非常明显的需要,使得很多旅游者放弃购物消费。一些虽然能够体现本景区(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由于款式不多、选择余地太小,以及保留价值和纪念意义不高,缺少新意,也使得游客放弃购买计划。

(五)销售环节的管理以及诚信偏弱

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各自为政,销售以小商店、小摊床为主,缺乏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质量粗劣,造成的事实是旅游商品的可信度降低、市场竞争力削弱。旅游商品的生产企业涉及到旅游、文化、外贸、商业、林牧业、医药卫生等行业,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又以地方政府、行业、个人为主导,对市场信息的了解掌握程度不同,形成各自为政,盲目生产、销售的局面;同时,销售网点不统一,销售点以小商店、小摊销售为主,许多大城市缺乏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品牌旅游商品缺少网络分销渠道,造成的事实是旅游商品的可信度降低、市场竞争力削弱,成本增加、产品积压。

河南省很多地方都有名闻全国的旅游商品,还有很多生态环境优良的景区出产的野生山珍,都是游客希望购买的旅游商品。但在销售环节中仍然存在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假冒名牌的现象,不仅损害游客利益,而且严重影响河南省的旅游形象。

四、河南省旅游商品开发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强化旅游商品法规建设,规范旅游商品行业管理

1.加强政府导向宣传,全力打造、推介高文化、高品位、高质量的优秀产品。

2.加大对旅游商品科研技术力量和科研经费的投入,设立旅游商品开发专项基金,设立旅游商品创意设计奖及旅游商品成果奖,对优秀的旅游商品设计予以奖励,对优秀的旅游商品品牌深度研发和推广投入。同时调整对旅游定点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鼓励地方企业开发特色旅游商品。

3.加强和完善旅游法规,建立健全旅游商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

4.规范旅游商品行业管理,强化对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经营、销售环节的宏观调控,防止各自为政、资源浪费的现象,同时监督旅游商品质量、协调制定旅游商品价格和行业内部运行,规范市场。

5.可以在各旅游点建立生产、销售一体化的旅游商品生产基地、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旅游商品免税商场等。

(二)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旅游商品

要了解和掌握旅游者的需求,进行目标市场定位分析,将大众旅游商品与地方、民族特色商品相结合,正确把握河南旅游商品的市场动态。因此在旅游商品的开发中,首先要进行系统的市场调查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分析,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旅游者的需求、心理、消费水平,要进行目标市场定位分析、市场营销环境分析、竞争因素分析、价格定位分析、成本收支及投资回报分析等;其次,要充分了解旅游者的审美情趣、文化欣赏价值观,要对自己的目标市场进行个性化分析,将大众旅游商品与地方、民族特色商品相结合,对外销旅游商品还要熟悉异域的爱好和禁忌。

(三)建立和规范旅游商品市场,加快旅游商品流通

销售是旅游商品开发的关键。开发旅游商品,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为重点,以商业诚信理念为指导,使旅游消费者的需要得到充分的满足。为了使旅游商品货畅其流,必须建立和健全旅游商品市场,首先是要在流动人口多、商店林立的地区包括市区商业中心和旅游集散地的服务中心建立专营旅游商品的专柜或品牌连锁店;其次是要重点扶持旅游商品产、供、销一体化的公司,在商业中心和景区设立本公司的联营店或连锁店,在这些店里能做到统一品牌、统一价格、统一服务规范;第三是在河南省建立一到两个旅游商品交易市场;第四在郑、汴、洛等旅游城市修建“旅游购物一条街”,专门销售地方特色商品。与此同时,必须规范与整顿已有的旅游商品市场,要规范景区的旅游商品市场,对景区中商业摊点过多过滥的问题予以整顿。

(四)挖掘民族和地方文化,打造特色旅游商品

在对旅游商品设计、制造时除了把握旅游商品的基本特征,即实用性、轻便性、流行性、纪念性、收藏性、艺术性等,更应挖掘旅游商品的文化性、民族性、地方性。在设计和生产旅游商品时应立足于自己的地方、民族文化背景,追溯历史文化渊源,设计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事实证明,民族、地方文化特征越明显,文化品格越高,其艺术价值、纪念价值就越高,也最容易受到市场的青睐。在设计和生产旅游商品时应充分利用自己的知名旅游资源,既经济、方便,又不浪费旅游资源,并能打造知名的旅游商品品牌。

(五)调整旅游商品定位,构建合理、科学的旅游商品结构

在旅游商品的定位方面,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充分、合理地利用旅游资源,特别要适应市场动态变化及时调整旅游商品开发方向,优化产品结构。旅游商品的定位应做到高、中、低档有机结合;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巩固传统产品,重点打造知名旅游商品;多样性和精品性相结合。对特色知名旅游商品要上档次、上规模、上质量,一定要突出特色,培育名牌。

(六)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生产技术,确保旅游商品创新发展

技术力量薄弱、生产设备落后、资金投入不够是制约我国旅游商品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与旅游业发达的国家、地区进行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或者先进的生产流水线,在不影响旅游商品文化内涵的基础上,将传统工艺与现代化生产、经营方式相结合,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力、降低生产成本。

对旅游商品的开发设计,要有前瞻性、时尚性,不能拘泥于现状,要创新,要充分发挥高校和工艺美术研究所的科研作用,加大科研经费、技术力量的投入并不断挖掘能工巧匠在传统文化工艺方面的拓展。

(七)注重诚信管理,充分采用现代营销策略,加快建立旅游业投融资机制

通过电子商务网络销售可以扩大客源,减少销售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旅游商品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同时,必须规范与整顿已有的旅游商品市场,实行诚信经营。

进一步加大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改变河南省旅游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不破坏生态资源和文物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个人通过各种形式投资旅游业。选择好的旅游项目对外招商,广泛吸引外商共同开发,形成多元化投入新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旅游业,推动非公有制旅游经济的发展,并且积极争取和努力创造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用于更好地建设和发展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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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理念;经济发展;生态化转型;路径;南京市

中图分类号:X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 01(a)-0000-00

Abstract: A series of crucial ideas have been identified to guide development during the 13th Five-Year period,one of which is the ”green development” concept. Adhering to the Win-Win in Economy and Environment is the strategic selection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s well as the only way to improve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quality. The deficiency of the ecological economy development is analyzed, from the aspects of Idea, industry developme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system. Finally,it puts forwards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develop the ecological economy , based on the green development concept.

Key words: green development concept; ecological economy; path; Nanjing

h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南京围绕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和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确立了发展“创新型、服务型、枢纽型、开放型、生态型”等“五型经济”的战略构想。南京市提出的发展生态型经济正是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积极寻求经济和环保协调发展的一种体现。发展生态型经济,实现绿色发展,为南京培育增长新动力指明了方向。

1南京市发展生态型经济的现实背景

1.1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了践行生态型经济的道路抉择

绿色发展理念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坚定了南京践行生态型经济的道路抉择。近年来,南京立足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城市定位,大力发展生态型经济,既符合追求人与自然的生态和谐这一价值取向,又遵循了国家发展战略的主导方向,这进一步坚定了“凝心聚力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争当江苏发展排头兵”的信心。

1.2四个城市目标定位指明了生态型经济的发展方向

南京确立了“一带一路”节点城市、长江经济带门户城市、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四个城市”的目标。大力发展创新型、服务型、枢纽型、开放型和生态型“五型经济”,正是南京市委、市政府推动建设“四个城市”的战略举措。发展生态型经济,将倒逼南京从目标设置、动力支撑和实践方法,全面调整思路和摆脱路径依赖,在现代化建设中占得先机。

1.3发展生态型经济源于对转型发展阶段特征的科学认识

当前,南京传统工业生产效率的提升空间已接近临界点,现有的生产力要素投入和产出方式已经难以为继,重工业发展惯性依然很大。偏重的产业结构导致了能源消耗的居高不下。环境压力高位呈现,突发性环境事件呈增多趋势,产业结构型环境风险客观存在,绿色发展、转型发展迫在眉睫。发展生态型经济,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是南京谋求功能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1.4发展生态型经济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战略考量

南京市能源利用效率依然偏低,单位GDP能源消耗在13个省辖市中排倒数第3位;生态环境质量不容乐观,空气质量优良率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位于第8位,在13个省辖市中列倒数第3位;水环境好于Ⅲ类水质比例低于小康社会标准,城区河道黑臭现象较为普遍。随着南京被定位为长江三角洲唯一的特大城市,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将进一步加速推进,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和约束将更加凸显。

2南京市发展生态型经济的探索实践

2.1发展战略演进

南京较早认识到绿色发展对实现现代化和提升民生质量的重要性,并不断加大绿色发展落实力度。根据具体推进情况,可将生态经济发展实践分为三个时期:研究探索期(1978-2004年),南京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对生态经济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务实举措不多;强基筑本期(2004―2013年),2004年作出“实施绿色南京战略,建设生态市”的战略决策,2006年批准实施《南京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2011年出台《关于坚持生态为基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意见》;创新提速期(2013年至今),出台《关于印发推进可持续发展“1+2”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和《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3-2020)》,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引领战略、大力发展生态型经济。

2.2具体实践与成效

绿色发展水平有所提高。多年来,南京坚持以创新为核心动力推动转型升级,协调推进创新型、服务型、枢纽型、开放型、生态型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2015年,三次产业比例为2.4:40.3:57.3。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5.3%,石化、钢铁等高耗能产业占工业比重进一步下降。2014年,南京市绿色发展综合指数居于全省第4位,绿色发展指数由2010年的65.7%提高到2014年的79.1%,增长幅度高于苏南地区平均水平。

能源资源利用更加集约。能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2015年,南京万元GDP能耗为0.62吨标准煤,比2016年的1.31吨标准煤下降了73%。通过实施铁腕控煤,倒逼产业转型、结构优化,在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前提下,南京近三年的煤炭消耗量呈负增长趋势。水资源利用效率逐年提高,单位GDP用水量以平均9%的速度逐年递减。

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在经济快速发展、重化工业规模明显扩张、能源消耗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全市环境治理力度不嗉哟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2015年,空气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比例达到64.4%,比2013年提高了9.1个百分点;PM2.5年均浓度为57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26.9%。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地表水省考断面好于Ⅲ类比例提高至45.5%。

绿色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不断深化制度改革,颁布实施了《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章,制定施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基础性、强制性、约束性的规划,出台实行了节能减排、脱煤降耗、治水减污、大气治理、环保改革等一系列政策和行动宗旨。在考核评价方面,坚持把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核心指标体系,在今年的区域发展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生态环境指标占比达到21分(百分制),生态文明建设在五大建设体系中占据较大比重。

3南京市发展生态型经济的问题与制约

虽然南京城市发展与环境改善呈现良性循环,但传统重化工业发展惯性与产业绿色转型发展之间、经济总量不断扩大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之间、环境质量不高与群众更高诉求之间、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不足与群众对优美生态期盼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

3.1绿色发展理念尚未真正达成共识

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指标至上的政绩观的影响,政府部门在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二者关系方面,更多地倾向于追求经济发展的数量,而忽视了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这是既是一种尴尬的事实,也是普遍存在于现实中的现象。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呈现“认同度高、知晓度低、践行度不够”的状态,认为政府和环保部门是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主体。部分企业环保责任意识不强,超标排放、非法排污和恶意偷排等现象依然存在。究其原因,就是绿色发展的理念尚未牢固树立,还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没有真正转化为行动。

3.2产业结构偏重是资源环境问题的根源

南京重化工特征明显,高污染、高能耗的重化工产业仍占较大比重。2014年,南京轻重工业产值比是20.5:79.5。与综合实力相当的副省级城市相比,南京重工业比例高于武汉(23.1:76.9)、大连(24.5:75.5),宁波(27.5:72.5),明显高于杭州(38.9:61.1)、成都(48.5:51.5)、青岛(38.8:61.2)等城市。南京工业煤炭消耗量在副省级城市中排第2位,二氧化硫排放量居第5位,氮氧化物排放量居第3位,烟粉尘排放量居第4位。单位GDP能耗在13个省辖市中排倒数第3位,单位GDP用水量是北京、深圳的2-3倍。

3.3经济增速换挡制约了产业绿色转型能力

“十三五”期间,南京经济将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在短期经济下行压力、财政收支压力以及企业与产能清出后的就业与社会保障压力下的“合并阵痛”下,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矛盾可能会短期激化,并波及到社会稳定。产业的绿色转型,包括淘汰落后产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结构调整等均需要一定的财政支持;重化工产业的发展转型面临着资金投入、市场、社会稳定等诸多因素制约,短期内难以根本转变,产业绿色转型压力巨大;随着污染企业关停搬迁整治力度的加大,企业环境准入标准的不断提高,地方政府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压力不断增大,保生态与稳增长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

3.4生态环境质量依然是最突出的短板

全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比例与环保部新颁布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2016年)中“优良天数比例≥85%”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空气环境质量总体水平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位于第8位,在13个省辖市中列倒数第3位。水环境质量达标率较低,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比例低于小康社会60%的标准;城区河道黑臭现象较为普遍,城区黑臭水体占所测断面的50%左右;乡镇饮用水源地水质尚未100%达标。噪声污染投诉居高不下,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较为突出。环境安全风险依然偏高,固定风险源单位得规模数量在全省位次居前,环境风险的防范形式依然严峻。

3.5绿色发展的协同保障机制亟待健全

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发展考评体系、法规保障体系、联动管理体制、政策激励机制、目标倒逼机制还有待建立健全。按照“发挥市场作用,转变政府职能,管治各类污染,引导社会参与”的要求,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环境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如何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的全防全控、联防联控体系,如何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如何充分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破题。

4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经济生态化转型的路径

4.1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必须坚决杜绝“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的现象。必须树立底线思维,合理设定资源能源消耗上限,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制革、制药、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等重点行业规模限值,切实将经济活动限定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必须强化红线意识,按照“生态红线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转换”的要求,对生态红线区域严防死守,限期清理现有不符合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确保生态红线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只有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并重,才能实现经济的绿色增长,才是真正的发展生态型经济。

4.2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规划引领发展,科学规划才能引领科学发展,必须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深入实施“多规合一”,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多规合一”,以功能定位约束空间规划、约束开发强度、约束用途用量,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布局,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必须发挥规划环评的源头预防作用,推进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交通、城市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等领域规划环评,从源头控制污染产生;开展江北新区规划环评试点,探索重大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对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开展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负面清单管理试点”。

4.3以绿色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在供给侧改革中的引导作用,强化环境硬约束,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用高端、高质、高新“三高”实现耗能、污染、排放“三降”。严格环境准入要求,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优化新增产能布局,积极探索对新增产能实行资源环境承载力、总量控制指标“双控制”;健全产业结构、生态空间和总量控制“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模式,全面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把项目准入关;对于不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必须坚决否决,严禁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严格控制“两高一资”行业发展,显著降低石化、钢铁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在全市工业中的比重;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轧钢、水泥、船舶及国家和省明确的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分类有序淘汰相对低端和过剩产能企业。

4.4打好补齐生态短板攻坚战

良好生态环境是支撑生态型经济发展的最大本钱,也是实现全面小康、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的关键环节。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民生优先,聚焦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在确保完成空气质量考核目标的前提下,力争让人民群众看到更多的蓝天白云;系y开展水污染治理,铁腕治污,让城乡水体清水长流;科学防治土壤污染,协调推进污染防治、风险管控、治理修复三大举措,从源头上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和生产生活环境。尽快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的突破性改善,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生态文明建设获得感。

4.5用最严格的制度提供保障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绿色发展的硬指标,严格的制度体系是绿色发展的硬保障。必须抓住江苏省作为国家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机遇,大力推进南京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制度对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生态型经济的引导作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清理和修订现行制度中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冲突或不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内容,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权交易管理等法规规章,修订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法规;按照严于国家和省标准的要求,制定修订一批能耗、水耗、地耗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制定南京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参考文献:

[1] 朱坦,王天天,高帅. 遵循生态文明理念以资源环境承载力定位经济社会发[J]. 环境保护,2015 (16): 12-14.

[2] 路云霞,李文青,刘海滨等. 基于生态文明的地方环境立法研究[J].安徽农学通报,2015(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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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拓营销 旅游发展 路径

一、可拓营销理论的提出

可拓营销研究始于二十世纪末,由中国学者蔡文和杨春燕[1]首先提出,可拓营销以可拓学的理论为基础,以可拓方法为工具,以创新为核心,结合现代营销理论[2]和中国古今的管理思想,提出了以创造产品――开拓市场――革新企业为主线的营销思想,它利用可拓性、可拓变换、可拓集合等研究营销过程中各种矛盾问题的处理。可拓营销与传统营销最大的区别在于可拓营销的创新性本质特征。

二、可拓营销理论的基本思想

1.创新产品

2.开拓市场

某产品的市场构成一个集合,有时不属于这个市场的人可能会由于产品的更新改进后所产生的吸引力而变成这一市场的人,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比如,对产品进行外形、包装的改变,对其材料、技术进行创新,对其功能的拓展等等,都可以使其市场发生变化。利用可拓学观点开拓市场,是相对于某个变换条件而言,如果在变换条件下,可使得原来不属于这个市场的人变成属于市场的人,这些人构成的新的集合就称之为原市场关于变换条件的可拓市场。

3.转化资源

面临激烈的竞争,任何企业都需要处理好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问题。涉及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传统资源观认为,只要把可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处理好就可以了,这恰恰是一种片面的观点。随着科技进步的加快,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的提高,企业能否成功地处于不败之地,不在于管理和利用可控资源的多少,而在于管理和利用不可控资源能力的大小。通过找到一个恰当的变换条件,将原来的不可控资源转化为企业的可拓资源,从而更高效率的发挥资源的能动性。

4.健全企业

管理学当中的冰山理论讲述,对一个企业而言,人们可以显而易见看到的只是它的八分之一,而我们看不到的,隐藏的部分占到了八分之七,正是这八分之七,对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看待一个企业,不仅要看到这个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情况,即所谓的看得见的部分,还应该看到这个企业隐藏的部分。所以,从可拓学观点来看,我们应该全面整体分析一个企业,健全企业的发展,努力拓展企业没有显现出来的部分,并且促进有利于企业的潜部显化。

三、可拓营销理论应用于旅游发展的可能性

近些年来,可拓营销上海系列创意产业园区被列为旅游点、广东丹霞山发现“丹霞双绝”并推出生命之旅、浙江杭州利用社会资源开辟旅游访问点、云南罗平另辟蹊径以油菜花为特色发展旅游业、山东临沂剑走偏锋依托溶洞营造地下荧光湖、湖南黄龙洞与凤凰古城资源整合打造“龙凤联姻”、四川雅安碧峰峡无中生有“制造”景观吸引游客等。在旅游业中的可拓营销实例越来越多,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些都为研究可拓营销理论应用于旅游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和便利条件[8]。

四、旅游业实现可拓营销的发展路径分析

1.产品可拓营销

对旅游产品进行可拓分析,利用可拓学中的菱形思维,根据可拓性进行发散,充分考虑产品与技术、社会、经济、环保及时间等的变化关系,然后利用优度评价法进行收敛,以此加深旅游产品组合的广度、深度和关联度。深圳“世界之窗”景区,是中国著名的缩微景区,该景区的成功,正是运用了产品可拓营销的观点。再如,山东梁山创新旅游产品,借助“2014第十四届山东旅游业务洽谈会暨青岛旅游业商谈会”的召开,通过“山寨好汉节”、“好汉品酒会”、“好汉会”、“梁山好汉过大年”、“梁山好汉闹元宵”等一系列主题活动推动品牌吸引力。

2.市场可拓营销

旅游产品的销售单纯局限在某个特定市场的观点是片面的,不仅要设法保留住已有市场,还应该在原有市场的基础上,通过变换相关条件,达到拓展潜在市场的目的。例如:云南游客想去泰国旅游,所有在云南的想去且有能力去泰国的人都属于可拓前的市场。如云南旅游,针对欧美市场主打“神秘香格里拉之旅”;针对国内和周边国家市场主打“休闲版纳和昆曼黄金旅游线”;针对国内、港澳台市场主打“康体度假彩云南”;针对法国、北欧、美国市场主打“滇缅公路和二战文化”;面向东南亚市场主打“大河之源”;面向中东和西亚市场主打“东方穆斯林”[9]。

3.资源可拓营销

旅游资源并非绝对静止不变,随着时间的流驶、事物的变化以及事态的发展,旅游资源的类型与范畴在发展和变化,价值与功能在拓展和延伸,结构与联系亦可变换和转化[8]。如,在西双版纳野象谷参观游览,假设一个情景:在野象出没地点,游客在地面上安全、长时间、近距离地观赏大象。在这一情景中,“安全”与“长时间、近距离”观赏大象就构成了相矛盾的双方。为了化解这一矛盾,可以应用可拓理论,对矛盾双方进行分析,并对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要素实施变换。最终,产生了“树上旅馆”这一创意,解决了原来的问题。

4.企业可拓营销

我国企业的竞争经历了产品竞争、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服务竞争、品牌竞争、形象竞争的阶段,逐渐进入到了能力竞争阶段。在能力竞争阶段,企业需要提升的是一种全方位的能力,其中尤其以可拓能力最为关键。如浙江横店影视城,从1996年起,在无任何先天优势的情况下,横店影视城一步一步发展成为了全球规模最大的影视拍摄基地和全国最大的影视旅游主题公园,被称之为“中国好莱坞”。这些优势得益于横店集团实施了可拓营销策略,实现了横店影视城从单一经营“影视基地”旅游向打造影视主题旅游公园的战略转变。

5.策划可拓营销

在可拓营销策划中,只有采用发散的思维方法,才能得出多种备选方案,最后才能确定较优方案。可拓营销策划的基本思想有:选取独特性的项目、选择合适的战略、对资源进行有机整合、确定“四两拨千斤”的关键策略[1]。如“五岳联盟”金庸出山不仅赢得了眼球、集聚了人气,而且提出了资源整合、联合营销的发展战略[10]。再如旅游界策划大师叶文智先生,无论是他为世界自然遗产张家界黄龙洞标志性景点“定海神针”投保一亿元人民币,还是他策划组织“穿越天门,飞向二十一世纪”为主题的张家界世界特技飞行大奖赛,都属于可拓营销策划的经典运用。

*基金项目: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院级建设项目(2013XY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蔡文,杨春燕.可拓营销[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0.

[2]Philip Kotler.Marketing Management―Analysis ,Planning and Control.Prentice-Hall[J], International Inc.,1997.

[3]蔡文.可拓论及其应用[J].科学通报,1999,(7):

673~682.

[4]CAI Wen.Extension theory and its application[J].Chinese Science Bullet in, 1999,(17):1538~1548.

[5]蔡文,杨春燕,林伟初.可拓工程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7.

[6]杨春燕.新产品构思的第三创造法[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1997, (1):21~26.

[7]杨春燕,何斌.可拓方法在新产品构思中的应用[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1999,(4):120~124.

[8]李庆雷,赵红梅.旅游资源的可拓性及其认识论意义[J].人文地理,2012,(3):125~130.

[9]何池康.浅谈云南旅游市场营销创新策略[J].旅游研究,2010,(3):25~29.

[10]李庆雷,廖春花,梁彩霞.旅游创意营销:消费社会旅游营销理论的创新与发展[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1, (9) :74~80.

篇8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国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表演艺术和文化空间)”。它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旅游开发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注入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涵的充分挖掘反过来又提升旅游产品档次,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即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是目的,旅游开发是手段,互动是渠道,双赢是目标。黔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在建设旅游大区的背景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结合起来,势在必行。

二、黔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现状

黔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截止2015年11月,黔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国家级的1项,市级23项,区级62项。自2005年来,黔江区通过搭平台、创模式,走舞台化、产业化之路,开辟了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新路。2010年5月,黔江区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三二一”模式,即:建立生态、基地、舞台三个传承体系,建立“归口保护”和“定向保护”两个保护体系,一年一次总结评比。2015年,在重庆・黔江渝东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研讨会上,黔江区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123”模式,为每一个非遗项目量身定做保护方案,使更多人参与到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中来。可以看出,从2005至2015年,黔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主要集中在搜集整理、申遗、保护传承方面,而在旅游开发利用方面重视不足。

三、黔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价值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从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深厚的传统文化、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历经岁月沧桑,保存、流传下来,反映了历史文化传统和文化变迁。这就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旅游价值。

1、艺术审美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着大量的民间音乐、舞蹈、戏曲和手工技艺,而这些都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都充分展示了一个民族的生活风貌、审美情趣和艺术创造力。此外,各民族饮食、服饰、婚丧礼仪等各具特色的民俗,都具有重要的审美和艺术价值。

2、历史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历史悠久,它们生动地记录了不同民族在不同时代的聪明和智慧,反应了历史发展的轨迹,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如民俗类、传统音乐、舞蹈、、节庆庙会等等。

3、科考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产物,是对历史上不同时期生产力发展状况、科学技术发展程度、人类创造能力和认识水平的保留和反映,是后人获取科技信息的源泉。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经过千百年的沉淀传承又相对完整地保留着,为历史学家、民俗学家、考古学家、人类学家提供了考察研究的范本。

4、经济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和文化性的特征,所以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旅游地通过对民俗文化、民间艺术的旅游开发,能更好地提高旅游地的知名度。以“印象刘三姐”为例,从2004年至2013年,印象刘三姐共安全演出近4500场,累计接待观众超过1000万人次,创收约20亿。此外,对传统手工技艺进行生产、设计、包装,最终形成旅游商品,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例如黔江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濯水绿豆粉制作技艺,结合濯水古镇旅游的开发,推出 “游古镇老街,看后河古戏,品土家美食,听阿蓬水音”活动。古镇用石磨推碾绿豆粉的有20多家,开绿豆粉馆的有10多家,经营户年收入300多万元。

(二)黔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资源认定与价值分析

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的类型不同,旅游价值也不同。民俗旅游资源类型划分为观赏型、参与型、体验型、深层型和辅助型五大类,本文采用这种分类方式,再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进而对黔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定位分类,具体内容见表。

四、黔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路径

黔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集中在民间音乐、舞蹈、传统技艺和民俗等类型,根据这一特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时,应采取静态展示和动态体验开发结合的模式。具体路径如下:

(一)静态展示路径

静态展示主要包括建立博物馆、非遗展示墙、雕塑组群等形式。建立博物馆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相关物质要素集中起来,供游客参观。博物馆既可以作为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窗口,又可以作为国民教育、科普宣传的重要课堂。几乎所有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都可以通过静态展示的形式存在于博物馆中,例如,黔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戏剧“后河戏”可通过文字记载、影像录制、图片展示等形式归类存档保存,同时将表演时所需的服装、道具等文物静态陈列。传统技艺类可通过在博物馆内现场展示并辅之以讲解的方式展现制作工艺的全过程;非遗展示墙是将某一区域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图文的形式刻画在景区、景点展示墙上,增加景区内容丰富度。此种方式适合在文化遗产丰富但景观类型相对单一的景区;雕塑组群是指将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雕塑群的形式展示在景区、景点,游客通过参观,有助于增强记忆。总之,静态展示是以游客观赏为主,在满足旅游者的参与体验方面还存在不足。

(二)动态体验开发路径

动态体验开发主要是弥补静态展示中游客参与性、体验性不足而采取的开发方式。黔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表演艺术类、传统手工技艺类、民俗活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通过游客参与、体验的形式进行开发。在形式上通过建立传统表演艺术舞台、民俗体验馆、亲子互动体验馆、爱心礼品制作等形式,增加游客参与、体验性,丰富旅游活动内容,延长游客在景区停留时间。

传统表演艺术舞台,针对传统表演艺术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后河戏、傩戏、龙舞、土家摆手舞、毛古斯、铜铃舞等表演艺术,通过还原特定的场景,将这些特色资源融入到活动中,集参与性、趣味性、艺术性于一体,调动游客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如濯水古镇古戏台作为后河戏传承基地,可以定期进行展演,特别是周末、节假日时间,游客人数较多,请后河戏传承人进行舞台表演并教授游客,特别是戏曲爱好者,让游客身着表演服装、手持表演道具,感受表演艺术魅力。

民俗体验馆,针对民俗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角角调、龙灯习俗、向氏花灯、哭嫁、彩龙船、木工福事、龙灯锣鼓等,让游客通过参与、体验,更好融入当地人的生活,更深入地了解当地民俗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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