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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建议,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留守儿童;主体培训;心理干预
2015年《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指出,全国6100万留守儿童中,近1000万(15.1%)常年与父母分离,导致70%存在心理疾病,其中34%有自杀倾向。由于家庭教育缺失、隔代监护不力、教师管理乏力和社区治理有限,留守儿童存在意外伤害、吸毒、犯罪和自杀等社会风险。目前,治理留守儿童问题的观念理念、技术手段、治理能力等相对薄弱。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提出:若要发挥出整体性治理的力量,应进行多元治理主体治理功能的整合和公私部门的整合。要治理留守儿童问题,应创建多元主体培训体系,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共治”效应。
一、留守儿童治理主体功能发挥障碍
1.留守儿童家长监护监管缺位
据权威调查显示:如果父母在3个月内都没有与孩子见面,孩子的“烦乱情绪”会迅速升温。儿童与父母长期隔离,缺少父母的言传身教,缺少父母的情感陪伴,缺少父母的贴身监护,儿童易出现行为失范、心理失衡、安全意识差等问题。
2.祖辈隔代监护相关常识缺乏
相关资料显示,留守儿童中隔代监护占53%。本课题组在重庆市石柱县某小学调研发现,隔代监护1457人(50~70 岁),其中1089人(75%)受教育程度只有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他们仅仅只能满足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最低层次――饥饿需求。我国每年有近5万儿童死于意外伤害,其中多数为留守儿童。在缓解留守儿童问题上的一些做法中,往往关注留守儿童本身,而缺乏对祖辈隔代教育的培训。
3.学校教师专项管理培训缺乏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指出:若家庭功能缺失,学校教师和社会应进行有机地整合和补偿,使留守儿童的负面影响最小化。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娜妮・J・西格尔指出:由于青少年大部分时间(60%)在学校度过,青少年犯罪和学校存在某种关联是符合逻辑的。
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学校缺乏针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课程,缺乏辅导留守儿童的且具有专业素养的师资力量,缺乏辅导留守儿童的教育培训体系。
4.基层社区治理能力缺乏
非洲有一句关于描述社区对儿童发展影响的格言:“抚养一个孩子需要整个村庄。”孟子指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现代社会的儿童照顾与支持应强调社区这一主体的重要作用。留守儿童活动的三大区域为家庭、学校和社区,社区是儿童最初接触社会的区域。留守儿童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而基层社区缺乏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关爱,尤其是农村社区,受经费和传统落后思想意识的限制,社区及其相关人员对留守儿童的治理能力受限,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5.留守儿童心理辅导相对缺乏
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陪伴,普遍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敏感,极易产生心理及行为方面的偏差。而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缺乏具有专业素养的心理专家或经过专门心理训练的专业队伍对他们进行专门的心理培训、辅导,尤其是有针对性的、一对一的心理疏导。一旦风险突破儿童承受能力,留守儿童极易产生意外伤害、犯罪、吸毒和自杀等社会问题。
二、留守儿童问题多元主体培训体系的创建
留守儿童问题多元培训体系的创建,是缓解留守儿童问题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其一方面涉及三个层面的培训――政府主办培训、政府购买培训和社会志愿培训;另一方面涉及相关主体――家长、祖辈、学校、社区和社会,从而创建一种多元主体共同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机制。
1.加强留守儿童家长培训
一是在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基层相关职能部门聘请教育心理专家,或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方式,定期地开展亲子教育、儿童教育方法等讲座,提升家长的教育监管能力,增强家长监护责任意识。二是依托留守儿童家长务工相对集中的企业,邀请儿童教育专家、心理学专家,每半年开展一次针对留守儿童家长的家庭教育责任和情感关爱技巧等培训。三是依托相关社会志愿者,开展针对系列早期教育培训、公益性培训班与家庭教育巡讲队等。
2.促进长辈隔代监护培训
首先,整合基层政府资源,政府购买“隔代教育”培训服务。对隔代监护人开展专业性、多样化和系统化的教育培训,使他们掌握关爱儿童的正确方式方法,了解不同阶段儿童心理特点等。其次,采用政府购买方式,聘请知名教育专家撰写、出版发行通俗易懂且图文并茂的“隔代教育”手册。最后,采取政府购买或社会捐赠形式,在社区学校开设“祖辈学堂”“亲子学堂”等专项培训服务。项目师资来源于各类学校和社会各界力量的捐赠。
3.健全学校教师专项培训
一是在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农村地区,由各级教委及民政部门主导,针对中小学教师,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师资培训。二是建议由公益组织牵头,聘请知名教育专家与专业心理学家,开展学习交流讲座,交流留守儿童治理问题与教育辅导技能、心理发展特征与特殊群体教育策略等,提高治理留守儿童问题的能力。
4.改进基层社区教育培训方法
首先,扩大基层社区参与留守儿童问题治理的志愿者队伍。社区志愿者一般文化水平较高,可依据志愿者具体情况进行基本的培训,使其胜任基本职责。其次,建议由基层教委牵头,联合妇联、共青团、工会、民政部门等组织,协同调配物力资源,对基层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增强他们关爱留守儿童的意识及监管留守儿童的能力,形成留守儿童照料长效机制。整合社区人力、物力、财力和场所资源,为留守儿童撑起一个“家”。
5.开展留守儿童心理辅导工作
首先,建立地区留守儿童信息网。建立区域性“留守儿童心理数据库”,把握留守儿童整体心理趋势,测试心理数据预警,优化疏导资源配置,有序开展心理疏导干预。鼓励各高校志愿者组织及社会志愿者介入学校留守儿童心理监测辅导培训。其次,由政府购买,聘请教育专家、儿童心理专家,对留守儿童进行专项教育培训,调适留守儿童心理情绪,引导留守儿童合理宣泄不良情绪。最后,鼓励心理管理培训机构面向偏远农村留守儿童举办公益心理讲座、心理咨询和生命教育等培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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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社会基础考察
治安治理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其过程必然涉及权力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具体分配。治安治理决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等环节,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同时,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反过来也影响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从市民社会理论层面理解和使用“社会基础”一词,即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7]。前述以国家和社会为载体的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会基础。作为有威权统治传统的中国,整合社会治安资源应注意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即中国基层社会是否拥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资源等。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对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有重要影响,其核心在于基层社会和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广度。除了公众参与,社会结构、社会信任、社会关联类型等也会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运行过程。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基层社会对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影响:一是在基层社区范围内,从微观层面考察基层社会和公众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县域范围内,从中观层面分析社会力量对治安治理的影响;三是在国家范围内,从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宏观层面分析市民社会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从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政治现状考量,治安治理资源整合面临的困境在于:社会资本存量的匮乏和市民社会发育状况不理想。①首先,虽然中国的社会力量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建国后高度发达的行政体系以及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性对基层社会结构的建设性破坏导致市民社会尚未构建起来,国家力图培育的基层民主与预期目标之间仍有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治安治理在基层社区的运行,社区警务、社区矫正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即是例证;其次,市民社会的不成熟往往伴随着社会资本的匮乏,社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削减了静态社会结构下遗留下来的社会资本存量,导致当前中国的社会资本总量比较匮乏,社会参与的热情、广度、深度均不够,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由于社会的转型,我国缺乏长效的制度和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治安治理工作,这是社会参与的实践困境。在国家治理理论中,发达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会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但传统中国的治理模式无法孕育发达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导致传统中国无法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在当今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发达的公共精神有了更为迫切的需求[8]。对于治安治理而言,社会参与的贫弱也就意味着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社区为依托,从培养社区的“公共精神”着手。治安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基础和关键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区及社区公众。一方面,社区公众对安全的诉求是警察开展工作的动力和方向,社区公众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对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问题有最为直接的感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警务决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区公众参与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提供建议和意见,更重要的是直接参与到治安治理中来,社区公众能否参与、参与的范围与程度是否合理、参与方式是否科学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关键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组织能力的相对缺乏,公众的参与并非顺理成章,而必须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组织、协调,以整合社区公众的力量,发挥社区公众的作用。因此,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公共精神”。公众参与治安治理必须使其意识到:作为社区成员,社区治安事关自己切身利益,诸多治安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难以解决,自己有义务参与治安问题的解决。参与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简单的协助,而是作为主体之一共同解决治安问题。所以,公众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社区安全系数和心理满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观念[9]。与西方相比,我国社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普遍不高。社区公众的参与分为两类:一是动员性参与;二是自觉性参与。在我国,动员性参与一直是主要的参与方式,但这种参与方式的持久力不够,随意性较强,难以保持长久的效力。据托马斯•海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国沈阳、重庆和深圳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为38名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各级地方官员和140名经筛选出来的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程度普遍不高。比较而言,沈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邻居之间相互认识,人们对国家的期望很高,党员在社会参与中占有较高比例;重庆的社区参与程度处于中等水平,人们对国家的期望明显小很多,党员在社会参与中的比例也较低;深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内部缺乏地域性联系,人们相互不认识,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的群体具有较强自我意识的生活态度[10]。虽然该项调查不能说明整个中国的社区参与状况,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由于传统中国是一种威权统治,在这种统治模式下,民众习惯于服从而不是参与,造成当前培养“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难。实际上,即便是在以邻里守望为主要方式推行社区警务的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公众对邻里守望的参与热情也在下降。这说明,即使在社区参与程度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治安治理中的社会参与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我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官僚体制下国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会力量发育不足的现实难题,通过各种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区自我管理活动等,培养社区公众的参与精神,并使传统的动员式参与逐渐转化为自觉性参与。只有社区发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才能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得以自觉自发地长期实施。
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路径设计
在治安治理实践中,我国一贯重视对治安治理社会资源的挖掘,注重发挥群众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从具体实践看,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社会参与治安治理在某些情况下意味着安全责任的转移,即本应由政府完成的维护治安的职责被转移到基层社区,这种做法从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质疑。从理论上看,政府在将治安治理的某些责任转移给市场化的组织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须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给的市场化与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则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所固有的差异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会转型中,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辅助力量,与政府协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弥补国家治理资源贫弱的结构性缺陷,但政府必须牢牢掌控治安服务的质量标准和监督权,以弥补和遏制治安服务市场化与私营化的消极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创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导致社会资源的整合效果比较有限。从全国来看,不少地方根据地方治理经验创造出了适合本地实际的整合机制,但作为常态化的制度并未系统性地确立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安治理资源的运用。的确,由于性质、权力内容的不同以及具体方法的区别,治安治理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的空间和效果存在一些差异,这就需要用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制度进行整合,优势互补,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分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力量和基层社区之间以警察为纽带,建立长期的协商沟通机制,将双方的力量有机整合;二是国家力量与市场化组织、基层社会与市场化组织之间以契约方式由市场化组织完成对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供给,为治安治理提供市场化的补充。通过制度创新和市场化手段,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发动基层社区的力量开展治安治理。首先,这种模式坚持依靠国家现有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协调作用,使警务工作围绕着基层自治活动展开,避免了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带来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也使居委会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发挥。其次,这种模式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方法创新充分挖掘基层社区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场化的保安组织,将公安机关的工作与小区物业、大型商贸城、娱乐场所、金融单位和重点企业等区域的保安工作联系起来,有效整合利用这些区域的治安治理资源;另一方面则通过有偿服务以及动员方式发动下岗职工、低保人员、退休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组成专门的安防队、义务巡防队,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再次,这种模式坚持立足社区,根据社区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将社会矛盾与社区问题解决在社区,以保证社区的稳定和谐,从根源上解决犯罪诱因,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及其对抗犯罪的能力。具体思路是:在社区外的公共空间,国家力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资源和方法资源,继续提供公共安全产品,通过日常巡逻和案件查处,维护社会治安。但这种方法提供的是无差别的安全服务,仅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层次化的安全需求。对此,可以通过自治化和市场化两种方式予以弥补。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导下,基层社区组建自己的力量开展治安防范。但这种传统方式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场化手段。如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治安治理资源整合机制的创新中,通过宣传、发动群众重组了324支共计1614人参与的义务巡防队负责社区白天的门栋(店)关照和义务治安巡逻。并在对传统的义务性群防组织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安防队、保安队、义务巡防队的建设。以每月由社区统一筹资发给适当报酬的运作方式,从社区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群众中挑选了520名年富力强者组成260支安防队。①更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推行保安有偿承包安防责任制,即以契约的形式将局部区域的治安治理活动交给保安服务公司。当然,这种方式下,国家力量并非不再参与治安治理,而是通过定期的治安联席会议方式与社区代表、保安组织沟通协商,共同参与治安治理。事实上,在这种模式中,警察组织和社会力量无法割裂,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组织的各种资源,否则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将存在问题。这种模式涉及国家资源、自治资源和市场资源三个主体和指导协商、市场契约两种合作机制,其性质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区之间是协商指导关系,而社区和市场化的保安组织之间是契约关系,为了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从目前来看,上述模式运行较好的社区代表有武汉市民意街社区,其具体做法是经费由社区收取、管理和监督,安保队的组建也由社区自己负责,派出所只对具体的技术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具体的责权利分配进行监督[11]。这种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机关重复收费的嫌疑,又充分发挥了基层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基层社区存在差异,具体的治安问题也有其独特性,作为国家力量的警察组织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难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虑这种差异,作为社会力量的基层社区又缺乏警察组织所拥有的权威性治理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官方资源去解决所在社区的治安问题。合理的解决途径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双方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对具体目标方法手段的选取最终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治安治理目标。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基层治安状况较好的社区,警察组织与社区往往有比较好的互动,这些社区可能没有正式的协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沟通与交流同样可以起到协商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协商沟通,代表国家权力的派出所与基层社区达成共识,以此为基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导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资源,形成科学的治安治理资源结构。这种资源整合机制运行的结果使得多元主体在治安治理中的关系出现多样化,凸显了治安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具体表现为由警察组织主导并以平等的地位与社区进行交流与协商,根据各自的价值需求达成治安治理目标上的一致。在目标的指引下,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通过具体的方法手段实现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标,以维护社区良好的治安秩序,满足警察组织的职能要求和社区公众的安全需求。
关键词:电子化环境;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79-3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电子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以“电子化”为特征的“电子化环境”日益凸显。电子化既是一种技术,也是政府所面临的一种行政环境。作为一种技术,电子化为基层政府提升管理效率提供了基础;而作为一种行政环境,城市基层政府必须主动适应电子化的要求,创新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以更好地服务于社区民众。电子化环境下的社会管理的本质是要求政府顺应社会对政府社会管理的要求,建立起以公众需要为主导社会管理体制。即,一方面,城市基层政府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以提升公共政策的质量与执行效果;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创新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方法,尤其要重视电子化环境下的公民参与渠道的建设,并拓展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领域,使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更加规范、透明,更能符合民意和反映实际。
一、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基本特征
城市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载体,也是人类走向文明迈向成熟的重要表现形式。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近70%的财富是由县级及以上城市创造的。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将日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承载基地,据城乡建设部提供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城镇发展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城镇人口总量已经达到6亿之多,预计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突破50%大关,开始真正迈入城市化社会。当然,尽管从城镇人口规模上来看,我国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但是,从城市基层政府管理水平和能力方面来看,仍亟待提升。目前,近50%的城镇化比率这一数字与世界发达国家近80%的城镇化率相比还有相当的距离。这种差距的存在,意味着我国未来巨大的城市发展空间,也意味着城市基层政府正逐步面临更多、更为复杂且责任更为重大的社会公共事务及其管理。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正发生深刻地变化,具体而言,正呈现以下两大基本趋势与特征。
(一)社会管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社会管理参与主体多元化是指在社会管理决策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决策主体,公众或其他社会组织也能够对政府决策起到重要的影响。实践证明,政府并非万能,同时,由于市场失灵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因而使得公民社会的兴起成为可能,也构成了必要。公民社会作为现代社会的一支新崛起的力量,正影响并改变着公共治理的格局。公民社会是指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但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一些社会公共领域,其所指向的是特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社会已构成整个社会极为重要的一极,它不仅在某些方面可以弥补政府以及市场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形成对政府将构成有力的监督、制约甚至于限制,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促进政府公共政策的完善。
公民社会的兴起,意味着传统的通过对权力和权威的运用来实现管理目标的“政府管制模式”必然要被以共同治理为基础、以善治为目标的“新公共治理模式”所取代。由于传统的政府管制模式过多地强调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导作用,因而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忽视或损害有关民众或群体的利益诉求。而新公共治理模式则强调政府在管理过程中要重视各“利益攸关者”(Stakeholder)之间的利益关系,主张通过相关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来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即政府不再依赖自己的权威亲自主导对某一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是将自己的角色从“划桨者”向“掌舵者”转变,借助于新的工具、技术和管理方法,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共治理过程及结果的有效引导与适当控制。
(二)强调“以公众为中心、以公民为本位”的社会管理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核心是以“公众为中心,以公民为本位”,寓管理与服务之中,这是现代民主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必须积极履行其特有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包括实践公共利益,尊重宪法与法律,追求专业的卓越,展现个人的正直、诚实和廉洁等。
要实现上述目标,政府必须创新观念,并实现社会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创新。要彻底改变以往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运用更为民主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通过与民众进行平等对话与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相关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它要求政府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依法管理和服务。
事实上,城市基层政府社会管理,离不开公众的有效参与。而政府的核心责任就是要为公众搭建一个有效的参与社会管理决策的平台。一方面,通过公众参与来增强其参与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参与本身可以使公众意识到参与社会管理既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基本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完善参与机制,拓展参与渠道,吸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借此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
二、电子化环境对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电子化环境下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不是简单地将信息与网络技术应用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管理电子化,它是新的管理环境下的政府社会管理变革,这种变革的核心价值观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利益。正如奥斯本(Osbrone,1992)曾指出,的民主政府是为它们的公众服务而存在的,为公众服务而非为官僚服务理应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准则。因此,在电子化环境下,政府应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取而代之以新的以善治为目标的社会管理,并借助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来改革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方式,并通过及时回应民众需要,来提升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一)电子化环境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多方参与提供了技术支持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必须以社区居民参与为基础。这是因为,基层社会管理所面临的问题极为复杂,在现实中,任何部门,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都不具有解决各种问题所需要的信息、知识与能力。因此,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不仅为政府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提供支持,也可增强公众政策的执行效果。事实上,要使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够服务于公众,有必要让那些凡是生活受到某些决策影响的人都参与那些决策的制定过程。
总书记曾指出,执政为民的核心是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换言之,政府要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必须改革现有的以政府为中心的行政观念,广开言路,听取民意。与此同时,政府要为公众参与提供方便,减少公众的参与的成本。而电子化环境为基层政府改革社会管理方式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政府与公众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有效沟通
(二)电子化环境有利于提升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政府行政的质量与效率问题一直是行政学者们所关注的焦点。行政学创始人威尔逊指出,行政学研究的目标在于尽可能地提高行政效率。电子化环境下的政府社会管理模式与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中间环节的缩减以及效率的极大提高。在电子化环境下,公众可以通过上网了解相关信息内容或完成一些审批、交验等事务,避免了传统政府机关的暗箱操作和办事拖沓。
Douglas Holmes(2001)曾指出,电子政务是工业化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的一次变革。信息化发挥了巨大的技术支撑作用,介入了政府管理改革的整个过程,为政府改革和创新提供了高效率的手段和动力。政府可以通过“职能创新、结构创新和过程创新”,逐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对政府业务进行科学的优化重组,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而且,政府通过应用信息技术降低了公民进政府办事的“门槛”,使原来很多“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在网络上可以很好地得到解决,体现了电子政务的服务便捷性。电子化环境实现了政府追求公共利益的理性选择。
(三)电子化环境增强了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公正性与透明性
公众监督是确保社会管理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前提,公众要实现有效监督,须以对社会管理信息的掌控为基础。传统的社会管理由于缺少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得公众难以获取关于社会管理的内容、数量以及质量等信息。而且,由于文化、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诸多社会管理决策往往在“黑箱”中运行。大多数关于社会管理的政策、法律等,往往只能在小范围内征询意见,绝大多数公众意见难以被吸纳到政策制定过程中去,从而导致公众成为政府政策的被动接受者。
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客观上需要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做到公正透明。而且,电子化时代的到来,为公众更加广泛地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且更为有效地监督政府各种行为奠定了技术基础。通过电子化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公众可以及时地获取各类社会管理信息,并对政府的各种工作进行及时地监督和质询。比如,公众可以通过登录政府网站了解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可以通过电子邮箱、电子举报箱、电子听证会等,对政府社会管理表达自己的看法,尤其可以对涉及到自身利益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质量、内容等做出评价。
三、电子化环境下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对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必须改变以往的低效管理模式,建立起多方参与、公正、高效、透明的新型政府管理模式。
(一)加强信息技术培训工作,为适应电子化环境下的政府工作转型奠定基础
电子化环境下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要求基层政府公务员能适应电子化环境的现实需要,不仅要推动政府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而且要积极培育电子化公民。
1.要提升基层公务员与民意代表的电子化应用水平
城市基层政府是基层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直接联系城市社区居民最为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整个行政大厦得以稳固的基础。任何时候我们的政府都应该建立起一支训练有素并且能够以良好的行政理念和态度、专业的行政素养以及合法的行政行为服务于民众的城市基层公务员队伍,这是改善政府服务质量、提升政府管理效率、增强政府回应性的需要。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基层公务员队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服务意识与能力不强”的状况并没得到根本性的改观。电子化环境对政府工作的影响是彻底和全面的,对基层公务员以及民意代表的观念、素质与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现实中,基层公务员与民意代表是最为直接的电子化设备的使用者,使他们融入到电子化环境中来,是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关键。
2.要培育“电子化公民”
“电子化公民”是指在电子化环境下,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之一的公民(包括个体公民和企业公民)。他们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利用电子网络与信息技术等手段,将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见与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并与政府及其他组织形成互动,借此影响社会公共政策的过程与结果。良好的社会管理离不开民众积极、有效的参与。即对于参与者而言,一方面必须要有参与到社会管理的活动中来的意愿,不论这种参与能否对公共政策的结果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另一方面,需要参与者有能力进行参与,即能够将其意见和建议予以清晰地表达,并与其他参与主体一道,共同形成良好的互动参与机制,借此影响公共政策的过程与结果。在电子化环境下,人们的思维观念和行为习惯正发生急剧变化,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方式方法也正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换言之,不论是政府还是公民,都必须主动适应电子化环境变迁的需要。而对于公民而言,这种适应主要体现在对电子信息与网络技术的使用上,即能够利用电子化手段,来了解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并实现对社会管理过程的有效参与。
(二)完善社区信息网络,改善城市基层社会的电子化环境
社会管理网络化是电子化环境下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区别于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最显著的特征。传统的社会管理效率低下的根源在于其工作平台是一种手工式平台,而电子化环境下的社会管理模式则是通过网络平台来得以实现的。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以电子化为手段、以服务为核心的电子政务建设,正是构建电子化环境的具体体现。
社会管理信息网络的完善包括社区信息“集成化”与“个性化”两个方面。社区信息集成化是指政府把各部门的职能通过网络集成在一起,使公众能够享受到政府的“一站式”服务。而社区信息“个性化”则是指通过电子化手段,政府得以向公众提供个性化的“一对一”服务。比如,有面向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与健康保健,有面向企业的税务管理与服务等。而且,公众不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来上传服务申请,也可以对服务内容、过程、方法等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实现了由以往的政府到公众的单向沟通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沟通,使得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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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村委会制度和村民自治的完善,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村规民约。这些切合当地实际、合法规范的村规民约包含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主要内容,在维护农村稳定、加强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文登市基层社会管理中村规民约的实施现状及成效
近年来,我市于各镇村中广泛试点实施村规民约制度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切实提高了基层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一)村规民约的制定:自下而上,人人都有发言权。
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农村环境,村规民约的启用,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农村发展环境提供了保障。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各村也有村规民约,但是由镇村制订,内容也只有要求村民维护集体利益、不打架斗殴等几条,村民并不关心。而如今,我市在村规民约的制订过程中改变了过去由镇村制定、村民遵守的方式,充分吸取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先是召开村民代表会,由村民代表酝酿起草新的村规民约;然后召开农村工作片议事会,每个片区的村支部书记再对草稿进行完善和补充;修改后的版本送到镇上以后,镇党委组织公安、土地、财政等职能部门,再对内容进行把关,防止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镇上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后,形成一份征求意见稿,发放到每家每户,村民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签字认可。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结合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重新修订完善,报镇村议事会通过。
由于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村民可以在初稿、征求意见稿、草案等多个环节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只要这些意见或建议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能代表大多数老百姓利益,就可以写进村规民约,更多地体现了老百姓的意愿,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也更高了,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如张家产镇安子泊村环境整治结束,村规民约重点对环境保护进行了规范;官道西村西洋参种植户较多,村规民约特意加上了维护参农利益、尊重外来客商的条款……像这样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村规民约体现了全村群众的智慧,也给农村社会管理带来了新变化。
(二)村规民约的实施:自治自管,条条都有约束力。
以往的村规民约,监督实施者往往是村干部,有的村民不服管,有抵触情绪。而如今,文登市在村规民约中充分发扬了民主,各家各户全都签字认可,因此村民大多能够自觉遵守。除了道德层面的约束外,有条件的镇村还把村规民约与经济利益挂钩。对于个别“不自觉的”,经评议认定违犯了村规民约的村民,就可以采取减少或取消福利待遇的方式进行处罚。
在实施村规民约过程中,各村由群众威信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组成了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并建立了台账制度或村民档案,对村里的好人好事、不良行为记录留档,这些措施极大维护了村规民约的“权威性”。
在制定实施村规民约的同时,各乡镇还加强了对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监督,促进村务公开。同时,明确镇村负责人和各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村规民约工作考核指标,从而有效延伸政府职能,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使村规民约起到了维护农村社会秩序“首道防线”的作用。
因村而宜、广纳民意、合法规范的村规民约,不仅促进了村容村貌的改善、维护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同时提高了村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治理念,更加优化了农村的经济发展环境,其社会效果不可忽视。村规民约作用一种契约性的社会规范,在村民自治和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农村带来了新的变化。
二、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水平
(一)坚持村民主体,增强主动性。村规民约具有群众性、普遍性、长期性特点。加强村规民约,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和发动群众,老百姓最清楚自己最需要解决什么事,把群众的问题交给群众自己解决。要坚持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做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通过引导村民主动参与讨论和制定村规民约,自觉遵守和维护村规民约,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
“法制副村长”扮演着法律参谋的角色,免费向基层组织和个人提供意见和建议;
“法制副村长”为乡村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进一步增强了村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管理村务的能力;
“法制副村长”制度实行三年来,让社会治理开了花、使法治惠民结了果,农村基层治理出现较大改观。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又对这些思想进行了系统化的阐释,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而前提就是我们党员干部要做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城镇化是当前乡村社会转型的一大趋势,转型与蜕变难免伴随着阵痛和不安。然而,发展带来的矛盾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当事双方看不见解决问题症结的合理出口、找不到表达利益诉求的良性通道,容易引发过激和极端行为,可能影响社会安定与有序。这也考验着基层治理者的智慧、能耐与决心。
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农村民主法治上,“法制副村长”制度可谓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了一个样本。经过多年探索努力,溧阳农村基层治理出现较大改观,乡村的纠纷在当地得到妥善处理,基层的矛盾在源头得以有效化解。“法制副村长”为何能在现代社会治理中起到“稳定器”、“减压阀”作用?如何让法治思维真正走基层?溧阳的这一新模式为何易见成效?
在对溧阳市进行采访时了解到,自2011年起,这里通过推行村(居)委聘任“法制副村长”制度,找到了破解上述农村问题的一种全新探索和创新模式。在市法制副村长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各镇(区)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担任“法制副村长”,扮演着农村法制宣传员、法律服务员、工作指导员、矛盾调解员、舆情信息员五大员角色。五大角色对应着五大职责,“法治副村长”肩负着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指导、调解矛盾以及畅通舆情这五项任务。在每个村委,“法制副村长”的照片、姓名、联系电话、工作职责等资料都挂在显眼位置,以方便群众咨询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法制副村长”深入田间地头,了解村民法律知识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讲座,讲解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与农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通过电话、网络、定期值班、定期上门走访、小组集体会议等多种方式,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引导村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帮助农村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法制副村长”用村民听得懂的话讲法律,用群众身边事讲法的说法方式,给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讲座场场座无虚席。针对村企业在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劳资纠纷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开展法律讲座等法律服务,为企业解疑释惑,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平稳发展。可以说,“法制副村长”扮演着法律参谋的角色,免费向基层组织和个人提供意见和建议。
“法制副村长”不仅让村民受益,村干部也尝到了甜头。“法制副村长”列席村委会召开的有关民主法治建设、涉法事务调处等方面工作会议,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委会制定、修改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确保内容及制定程序合法;受邀审查村中各类经济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协助村委会做好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副村长”为乡村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进一步增强了村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管理村务的能力。
“法制副村长”制度实行三年来,让社会治理开了花、使法治惠民结了果。农村基层治理出现较大改观:村民百姓遇到利益冲突矛盾,不像以往那样恶语相向、挥拳动手,而是寻求村(居)“法制副村长”协商处理、理性解决;基层干部碰到民间纠纷难题,也不再捉襟见肘、疲于应对,而是有了“法律军师”出谋划策、解围纾困;村(居)矛盾做到了不上交;村(居)遇事不上访;大部分矛盾得以在基层化解。据统计,从2011年12月到2014年6月底,“法制副村长”共帮助修改村规民约81条,审查各类合同298份,累计开展360多次法制讲座,成功化解了653件纠纷,其中重大积压矛盾48次。目前,溧阳所有175个行政村已经村村配备“法制副村长”。群众逐渐懂得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联系“法制副村长”,听听专业的意见和建议。村干部感慨地表示,深入基层,将法律服务工作“沉下去”,有效践行了群众路线,真正解决了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切实破解了农村涉法难题。
“法制副村长”真的这么管用?这项制度到底神在哪里?应该说,这得益于该项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公益性。一方面,“法制副村长”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和深厚的阅历,能结合农村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法制副村长”具有中立身份优势,他们不是村官,也并非本村人,作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开展工作时更易一碗水端平。此外,“法制副村长”具有公益性优势,不向村民收费,也不拿政府工资,排除了预设立场嫌疑,依法依规处理问题,易建立信任,达成共识。
关键词:基层社会服务 居委会 公共服务
当前随着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指引下,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线图已经初见雏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道路上,基层社区作为小康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社区在教育事业的全面进步上,在城市治安的综合治理上,在学习型城市的全面建设上,在文明创建活动的积极开展上投入更多的精力,以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发展环境,作为国家政策基层执行单位的居委会,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构建我国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有机体。而在面临当前如社区发展、社区自我管理等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并发挥社区组织基层民主组织者的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社区服务遇到的主要问题
1、社区工作难以获得居民认同
在社区情况的调查中,大约一半的居民受访者表示了对于居委会工作的不了解或者不认同,虽然有部分居民对于居委会工作表示了称赞,但是总体来看其工作成果的反馈与期望达到的目标之间是有差距的。由于居委会工作繁杂且琐碎,并且社区工作要跟不同类型的人群打交道,也使得不同群体背景的居民对居委会的工作有不同的看法;另外,居委会在户籍调查、卫生调查、治安管理中的部分职能也导致了居民将居委会工作人员视为基层行政部门的对接人,而对其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能认识不足,间接的使得居民认为居委会没有履行好自身职责;另外,重干部身份轻岗位管理造成部门服务意识不强,也导致在工作过程中与居民办事程序处理不当容易遭致居民反感。
2、行政职能占据了大量工作时间
在当前行政部门工作中心下沉的思想指导下,众多部门都将分支机构或者职能设置到了社区居委会当中。在调查中发现,居委会挂多块牌子,从事多种行政职能,居委会需要承担更多的行政职能,导致原本的以居民生活服务和自治开展为核心的工作性质转变为以上级部门工作为核心,更多的属于上传下达的执行型工作,会议、检查与居民工作交集较小,工作内容缺乏创新,也对基层情况变化不了解,在职能创新上步伐缓慢。
二、原因剖析
1、自身定位不准
从行政职能的界定上来看,社区居委会应该承担的政府部门事务应该是辅助工作,其主要定位应该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基层民主的建设中发挥作用,而不是应该和治安、卫生、劳动保障以及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混杂在一起。此外,居委会工作人员应该更多的以社区服务人员的身份来履行职能,以效益观念来践行居委会社区服务职能,才能避免居委会工作资源配置使用效益低下,定位失准的问题。
2、部门权责不对等
首先,政府职能对面对于居委会的管理权限过宽,由于不合理的行政职能安排导致居委会基层工作与大量行政单位的基层职能交叉严重,同时对于部门的工作绩效评价不当,当前居委会虽然承担了大量行政部门的工作,却没有真正得到与其工作实效相对等的评价机制。另外,当前行政部门的管理体系,没有实现基层与管理部门的双向互动,对于居委会的工作内容也没有得的应有的回馈,间接导致居委会工作陷入长期的事务性工作中,没有实现其职能作用,现在仍然采取按照上级职能部门意图单纯指令式的运作方式,没有实现与其权责对等的职能目标。
三、提升祥云社区相关服务工作效果的相关建议
1、明确社区功能定位
在社区居委会的功能定位上,要弱化其作为政府基层职能工作的承担者,另外作为社区基层民主的指导组织,居委会要创新自身职能,需要重新确立好自身位置,以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为契机,将更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社区服务为中心,即当前需要以四项工作重点为主:首先是社区安全,其次是社会文化,再次是社区健康,最后是社区生活,以明确有目的的性加强社区居民联系和精神文化生活品质提升,通过积极鼓励居民自治,通过居民会议、协调的形式解决居民生活矛盾和问题,承担居民之间与政府沟通交流的渠道,让社区在民主决策、社区管理上能够更多体会到自身全力,摆脱大量事务性工作的困扰,以居民自身工作重心为核心,切实履行居民委员会的基层职能。
2、理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关系
在当前居委会的工作职能中,大多数工作职能与政府基层工作相重合,厘清政府、社会、个人的职能是当前顺利开展居委会工作的前提之一,根据这种情况,可以提议民政部门实行工作准入制度,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凡拟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等项目交给社区的,除法律、法规或有明确规定应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以外,均实行准入制度,通过权责对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将居委会进一步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并且使得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直接与相关部门对接,将诸如检查、会议等形式主义工作进一步剥离,以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对各项工作准入与否进行居民表决,避免工作摊派,将主要工作重点转移到基层社区建设上来,也让居委会工作能够以以居民生活为核心开展,并且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需要借助居委会在政府职能部门中的基层作用,积极筹划方便居民生活的运作方式。参考文献:
[1]丁元竹.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几点思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05).
[2]陈潇潇,朱传耿.我国城市社区研究综述及展望[J].重庆社会科学,2013(09).
[3]孔娜娜,张大维.美国是这样开展社区建设的[J].社区,2011(15).
一、建立健全社会治理监督激励机制
哈尔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管理目标考核机制,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理工作的实绩纳入工作目标考评之中,每年坚持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考评纪实,建立领导抓社会治理工作档案。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目标考评工作,将日常检查与市综治委每年年底对各区、县(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目标情况统一检查考评结合起来,实行亮“黄牌”制度,并将检查考评结果通报全市。要把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结果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要坚持实行责任查究制度,凡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重特大刑事案件,或特大治安灾害事故,或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上访闹事事件的,按照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若干规定》和我市有关规定严肃查究领导责任。要完善激励机制,建立社会综合治理奖励制度,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拨款。
二、各有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只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治理,才能把社会管理落到实处。一是加强对社会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形成市委总揽全局,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各个部门分工负责、各尽其职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以党建为龙头的运行顺畅、机制健全、全面覆盖的社会管理与服务网络,使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高。二是明确划分各部门社会管理的范围及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间的分工合作问题,解决因分工不明而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防止越位管理或管理不到位情况的发生。三是理顺关系,提高效能。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一些部门的运行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管理需要,因此要采用整合式的社会管理方式,将从事同类社会管理工作部门的职能整合起来,建立联合办公部门,防止出现过度管理或管理真空等现象。
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社情民意不明了、服务管理不到位、诉求渠道不畅通、矛盾化解不及时,这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基层社会治理时常面临的问题与困惑。浙江松阳县从2009年开始,探索建立“民情地图”大数据库,为解决这些基层社会管理难题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地方范本。
“民情地图”
是一张什么图
松阳县地处浙江南部山区,境内多山,道路崎岖,自然灾害频繁,尤其是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生态风险严重;由于地处山区,交通闭塞,松阳县工业基础相对薄弱,经济相对落后。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户籍政策相对宽松,很多辖区居民外出打工,也有许多外来人员涌入,导致松阳县人口流动相对频繁,人们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时有发生。这些情况对松阳县基层社会管理提出了巨大挑战。如何做好基层社会管理成为当时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9年12月,松阳县开始探索一种新的社会管理方式――即在浙江省舟山市推行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基础上,结合松阳实际情况,绘制“民情地图”。
截至2011年,松阳县共手绘完成了401个行政村的2406张“民情地图”。“民情地图”由村情民情图、产业发展图、组织体系图、重点人员图、结对帮扶图、防灾避险图等6张“地图”组成。
其中,村情民情图主要是村庄地形地貌,包括山林、农田、河道、山塘水库、道路等,以及农房分布及房屋结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分布情况;产业发展图主要标注村庄产业分布、发展和农户从业情况,包括每个农户的农田、山林及从事种养业情况,以及经商办企业、外出务工创业等情况;组织体系图主要标注村级组织及村级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结对帮扶图主要标注需要结对帮扶的农户和优抚对象等情况;重点人员图主要标注需要重点联系、重点关注的人员情况;防灾避险图主要标注自然灾害隐患区域及避灾抢险线路等情况。每张地图各有侧重,组合起来是一个全面、直观、准确反映村情民情的综合体系。
此后,“民情地图”不断升级,开始从农村走向城市。松阳县将全县各种情况全盘摸清,并统一绘图标准,实行数字化管理,建成了一张网络版的“全情图”,建立了“民情地图”服务地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成为汇集该县20多万群众基础信息的民情大数据。
为了进一步巩固该项创新成果,确保系统的使用安全,2015年3月,松阳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15年10月,以松阳县民情地图为基础开发的“一种民情地理信息系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引领社会管理创新
松阳县绘制“民情地图”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典型案例。这种管理方式的创新促进了干部作风的转变,增加了干部和群众的联系,增强了基层干部管理社会、服务群众的能力。
“民情地图”的绘制也使基层干部更加全面地掌握了各种源头信息、安全隐患、矛盾纠纷等数据,在处置、安全问题和自然灾害时,反映更加迅速,处置更加及时,措施也更具针对性,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民情地图”大数据为地方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有效地促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松阳县为做好“民情地图”,发挥其最大效应,主要采取了三方面措施:
一是扎实做好民情调研工作。明确要求把全面深入掌握村情民情作为重要目标,把走访每一个农户作为基本任务,县领导带头蹲点调研、走访农户,乡镇干部深入农村开展村情调研,机关部门干部深入开展结对联系服务调研,网格服务团队深入开展村情民情走访调研。通过挨家挨户走访每一个农户,开展民主恳谈、民情分析、民主听证等方式,全方位掌握农村基层情况,全面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需所盼、所忧所困,广泛听取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绘制“民情地图”做好基础工作,收集好第一手素材。
二是构筑“民情地图”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专门的地理信息系统。松阳把每个村的“民情地图”统一录入平台,形成电子版“民情地图”。研发松阳县“民情地图”地理信息系统,通过增设“民情地图”社区、部门和企业三大板块,变静态的二维图为动态的三维图,使其具有修改功能、搜索功能、分类功能、保密功能、备用功能,进一步拓展了“民情地图”服务范围,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同时,明确规定村情民情一旦发生变化,必须及时进行更新,促使广大干部第一时间掌握基层动态,保证“民情地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松阳县专门组织编印了培训教材,内容包括“民情地图”制作要求和使用常识、农村工作政策法规、农林水电以及民政、计生、社保、等方面的知识、案例等。而且要求每位干部每年必须参加一定时间的集中培训和学习。并且,建立起应知应会能力考查机制。依托“民情地图”计算机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了“民情地图”应知应会能力考试平台和题库,通过试题测试和“应知应会能力大比武”等形式,定期对乡镇和县级干部进行考查。
另一方面,健全完善督查、考核机制。通过集中检查、暗访抽查等方式,加强督查指导,把握工作进度,发现解决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同时,把“民情地图”工作纳入乡镇、机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乡镇、机关干部和网格服务团队成员个人年度工作考核,纳入村干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并与村干部工作报酬挂钩。另一方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如果出现对群众事务重视不够、处理不当、作风浮夸,造成群众不满的,对相关领导干部、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依据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松阳经验
的普适意义
党的十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不断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努力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也再次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管理精细化,并且提出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当前,积极探索并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已经成为做好社会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和趋势。松阳县绘制“民情地图”的做法,对推进基层社会管理有重要启示:
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观念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行政活动从“消极行政”、“干预行政”向“积极行政”、“福利行政”的转变。政府在不同时期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和职能,对此,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曾以政府任务的复杂性增长为主要线索,对不同时期政府的职能和任务作了如下概括:起初是传统的维持社会秩序,然后是对社会补偿的公正分配,最后是应付集体性的危险情况以及公民权益的保障。他还特别指出伴随着风险社会的出现,政府的行政活动,尤其是预防性活动,必须在其中展开的时间限度内日益扩展,政府的行政目标应逐渐转向以风险预防为主的积极行政、预防行政和福利行政。
其次,要深刻认识“大数据”的意义,科学使用大数据。松阳县建立“民情大数据”至少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方面,促使干部更深入群众,走村入户,掌握村情、社情、民情的一手资料,从而切实了解民生所需所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另一方面,收集来的大数据,可以为领导干部作出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一手资料,从而提高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效益。
大数据运用在社会管理中至少有三个作用:一是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快速收集与挖掘、及时研判与共享,可以成为支持社会管理科学决策和准确预判的有力手段,促进政府从传统的依赖经验的粗放型决策向依赖大数据分析的科学决策转变。二是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加强社会风险控制,提高政府预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三是利用大数据可以实现社会管理从碎片化向网格化的转变。社会管理的碎片化是当前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政府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协同性差,“信息孤岛”现象时有发生。这极大增加了社会管理的成本,降低了社会管理的效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将扩大信息共享的范围,降低各部门在数据和信息收集、处理和应用等方面的成本,提升数据和信息的使用效能、效益,有助于推动政府部门的协同与合作,进而促进社会管理体制从碎片化向网格化转变。
再次,要将“互联网”运用到社会管理中去,形成“互联网+社会管理”的新型治理模式。互联网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带来革命性的影响,它推动了社会经济转型和重组以及社会群体组织、人员互动模式的变革,对社会管理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阿基米德有句名言,“给我一个支点,我能撬动地球。”如果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比作地球,社会管理比作杠杆,那么“互联网+”就是支点,可以“四两拨千斤”,“互联网+”在社会管理领域大有可为。
松阳“民情地图”的尝试并非停留在绘制阶段,后续维护、使用、监督等各种机制的建立使得“民情地图”在解决松阳社会管理问题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意识到,技术往往也是一把“双刃剑”,“民情地图”大数据库的建立也会存在风险。大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可能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等,需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大数据采集和使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