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 09:25:2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空气污染的论点,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文题是概括文章性质和内容的重要标志,是最先提供给读者的直接信息。
文题与内容要相符,应能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读者常是以文题为主要依据来判断论文的阅读价值,故文题要概括、简练、准确、新颖:
1.概括:即用简短的文字囊括全文内容,体现全文精髓,使人一看就能对全文的含义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引人入胜,便于记忆。
2.简练:就是要简短、精练,一般以不超过20个字宜,切忌冗长繁杂,用词要字斟句酌,可用可不用的字应尽量免用。如"妥拉苏林局部皮下浸润注射消除输液引起的局部肿胀的观察",共26个字,改为"妥拉苏林局部注射消除输液外渗肿胀的观察",19个字已可表达文章主题。
题目的文字一般不用简称或外文缩写,必须用时也只能选用公认和常用名称。文题尽量不用标点符号,如有必要设副标题,可用破折号与正题分开,如"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护理-----附150例病例分析"。
3.准确:就是要用词准确,正确反映论文的主题与内容,避免出现文题不符的情况。如"临床输注过程中的空气污染及其对策",作为文题不准确。因为1)"空气污染"并非输注过程中的";2)"对策"应该是防止或减少污染的对策,其中"及其"欠妥。如改为"静脉输注环境的空气污染即及其预防"则能正确反映论文的主题。
4.新颖:题目要有特色和新意,不落俗套,避免与已有文献的题目雷同。
二、作者署名和单位
题目下面要写上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以便于编辑、读者于作者联系或咨询,也是对文章内容负责的表现。
1.署名作者的条件:一般包括下列人员:
1)课题的提出者及设计者;
2)课题研究的主要执行者;
3)进行资料收集及统计处理的人员;
4)论文的主要撰写和修改者;
5)对论文主要内容能承担全部责任,并能给予全面解释和答辩的人员。
2.署名注意事项:
1)署名顺序按参加研究工作的多少和实际贡献大小排列,而不能以职务高低、资历长短排列。第一作者应是研究工作的构思、设计、执行和论文主要撰写者。
2)每位作者姓名之间要空一格,但不需加任何标点符号。
3)署名必须用真名,不得用化名、笔名和假名。
4)前,若参加研究者已调往其他单位,可在署名末尾右上角加注符号,在页脚注中说明。
三、摘要
即文章的内容提要,是用最扼要的文字概括说明本研究的目的、步骤与方法、主要发现及结论,着重说明研究工作的创新和发现,使读者概略了解全文内容,以决定是否有阅读全文的必要。。摘要不列图或表,不引用文献,一般在正文之前,大约200-300字为宜。摘要一般在署名之下,正文之前,书写时"摘要"二子顶格写,空两格后接摘要内容。
四、关键词
是最能反映文章主要内容的单词、词组或短语,目的是便于读者了解论文的主题,利于人们在检索中迅速查到文献。每篇文章可选3-5个关键词,可从文题、摘要、正文别是文中小标题中选择,也可参照美国"IndexMedicus"及1984年中国医学科学院情报研究所翻译的"医学主题词注解字顺表"和中国科技情报所及北京图书馆主编的"汉语主题词表"。关键词一般不用缩写词,在提要之下,顶格写"关键词",空两格后依次列出,之间可用分号隔开,最末一词不加标点。
五、正文
正文是文章的主题部分,一般分为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和讨论4个部分。
(一)前言
又称导言、引言或序言,主要介绍该课题的研究背景及依据、研究目的及意义等。前言不宜过长,避免作自我评价和过多引用文献,点明主题即可。
(二)材料与方法
临床研究的论文可用"临床资料"、"对象与方法"、"病例资料"等。应详细说明研究对象和采用的方法,内容包括:研究对象的条件、来源及数量、抽样方法、研究步骤、观察指标、选用的仪器或研究工具、资料整理与统计学处理方法等,都要交代清楚。目的是使读者了解研究的具体内容,便于对研究进行评价和验证。
(三)结果
结果是论文的关键部分,是作者论述本研究的价值和讨论观点的依据。包括观察到的现象和收集的数据,经过科学的整理归纳和精确的统计学处理后,按照逻辑顺序,用文字、统计图或表格的形式报告出来,图和表不宜过多,能用文字表达清楚的就不必用图表,图或表能更清楚表达者,则应压缩文字。必须注意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既要详细叙述新的发现和正面的、阳性的结果,也要如实叙述反面的、阴的结果,作出客观的分析与报道。
(四)讨论
讨论是论文的精华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价值。讨论是结果的逻辑延伸,对结果进行阐释、分析、论证和评价,从感性认识上上升到理性认识,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讨论部分的写法不一,一般内容可包括:本研究的原理和概念;所的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果的含义和事物的内在联系;从结果因出的推理和结论;指出结果和结论的理论意义,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今后要解决的问题与展望及该项研究的不足之处或出现的误差等问题。讨论部分注意与本文的结果紧密联系,同时分析过程最好多结合理论。还可把研究结果与有关文献报道的异同处进行比较,从不同角度分析,提出新的观点和概念,以充实作者的论点。
六、参考文献
文题是概括文章性质和内容的重要标志,是最先提供给读者的直接信息。
文题与内容要相符,应能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读者常是以文题为主要依据来判断论文的阅读价值,故文题要概括、简练、准确、新颖:
1.概括:即用简短的文字囊括全文内容,体现全文精髓,使人一看就能对全文的含义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引人入胜,便于记忆。
2.简练:就是要简短、精练,一般以不超过20个字宜,切忌冗长繁杂,用词要字斟句酌,可用可不用的字应尽量免用。如"妥拉苏林局部皮下浸润注射消除输液引起的局部肿胀的观察",共26个字,改为"妥拉苏林局部注射消除输液外渗肿胀的观察",19个字已可表达文章主题。
题目的文字一般不用简称或外文缩写,必须用时也只能选用公认和常用名称。文题尽量不用标点符号,如有必要设副标题,可用破折号与正题分开,如"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护理-----附150例病例分析"。
3.准确:就是要用词准确,正确反映论文的主题与内容,避免出现文题不符的情况。如"临床输注过程中的空气污染及其对策",作为文题不准确。因为1)"空气污染"并非输注过程中的";2)"对策"应该是防止或减少污染的对策,其中"及其"欠妥。如改为"静脉输注环境的空气污染即及其预防"则能正确反映论文的主题。
4.新颖:题目要有特色和新意,不落俗套,避免与已有文献的题目雷同。
二、作者署名和单位
题目下面要写上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以便于编辑、读者于作者联系或咨询,也是对文章内容负责的表现。
1.署名作者的条件:一般包括下列人员:
1)课题的提出者及设计者;
2)课题研究的主要执行者;
3)进行资料收集及统计处理的人员;
4)论文的主要撰写和修改者;
5)对论文主要内容能承担全部责任,并能给予全面解释和答辩的人员。
2.署名注意事项:
1)署名顺序按参加研究工作的多少和实际贡献大小排列,而不能以职务高低、资历长短排列。第一作者应是研究工作的构思、设计、执行和论文主要撰写者。
2)每位作者姓名之间要空一格,但不需加任何标点符号。
3)署名必须用真名,不得用化名、笔名和假名。
4)前,若参加研究者已调往其他单位,可在署名末尾右上角加注符号,在页脚注中说明。
三、摘要
即文章的内容提要,是用最扼要的文字概括说明本研究的目的、步骤与方法、主要发现及结论,着重说明研究工作的创新和发现,使读者概略了解全文内容,以决定是否有阅读全文的必要。。摘要不列图或表,不引用文献,一般在正文之前,大约200-300字为宜。摘要一般在署名之下,正文之前,书写时"摘要"二子顶格写,空两格后接摘要内容。
四、关键词
是最能反映文章主要内容的单词、词组或短语,目的是便于读者了解论文的主题,利于人们在检索中迅速查到文献。每篇文章可选3-5个关键词,可从文题、摘要、正文别是文中小标题中选择,也可参照美国"IndexMedicus"及1984年中国医学科学院情报研究所翻译的"医学主题词注解字顺表"和中国科技情报所及北京图书馆主编的"汉语主题词表"。关键词一般不用缩写词,在提要之下,顶格写"关键词",空两格后依次列出,之间可用分号隔开,最末一词不加标点。
五、正文
正文是文章的主题部分,一般分为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和讨论4个部分。
(一)前言
又称导言、引言或序言,主要介绍该课题的研究背景及依据、研究目的及意义等。前言不宜过长,避免作自我评价和过多引用文献,点明主题即可。
(二)材料与方法
临床研究的论文可用"临床资料"、"对象与方法"、"病例资料"等。应详细说明研究对象和采用的方法,内容包括:研究对象的条件、来源及数量、抽样方法、研究步骤、观察指标、选用的仪器或研究工具、资料整理与统计学处理方法等,都要交代清楚。目的是使读者了解研究的具体内容,便于对研究进行评价和验证。
(三)结果
结果是论文的关键部分,是作者论述本研究的价值和讨论观点的依据。包括观察到的现象和收集的数据,经过科学的整理归纳和精确的统计学处理后,按照逻辑顺序,用文字、统计图或表格的形式报告出来,图和表不宜过多,能用文字表达清楚的就不必用图表,图或表能更清楚表达者,则应压缩文字。必须注意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既要详细叙述新的发现和正面的、阳性的结果,也要如实叙述反面的、阴的结果,作出客观的分析与报道。
(四)讨论
讨论是论文的精华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价值。讨论是结果的逻辑延伸,对结果进行阐释、分析、论证和评价,从感性认识上上升到理性认识,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讨论部分的写法不一,一般内容可包括:本研究的原理和概念;所的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果的含义和事物的内在联系;从结果因出的推理和结论;指出结果和结论的理论意义,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今后要解决的问题与展望及该项研究的不足之处或出现的误差等问题。讨论部分注意与本文的结果紧密联系,同时分析过程最好多结合理论。还可把研究结果与有关文献报道的异同处进行比较,从不同角度分析,提出新的观点和概念,以充实作者的论点。
六、参考文献
文题是概括文章性质和内容的重要标志,是最先提供给读者的直接信息。
文题与内容要相符,应能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读者常是以文题为主要依据来判断论文的阅读价值,故文题要概括、简练、准确、新颖:
1.概括:即用简短的文字囊括全文内容,体现全文精髓,使人一看就能对全文的含义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引人入胜,便于记忆。
2.简练:就是要简短、精练,一般以不超过20个字宜,切忌冗长繁杂,用词要字斟句酌,可用可不用的字应尽量免用。如"妥拉苏林局部皮下浸润注射消除输液引起的局部肿胀的观察",共26个字,改为"妥拉苏林局部注射消除输液外渗肿胀的观察",19个字已可表达文章主题。
题目的文字一般不用简称或外文缩写,必须用时也只能选用公认和常用名称。文题尽量不用标点符号,如有必要设副标题,可用破折号与正题分开,如"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护理-----附150例病例分析"。
3.准确:就是要用词准确,正确反映论文的主题与内容,避免出现文题不符的情况。如"临床输注过程中的空气污染及其对策",作为文题不准确。因为1)"空气污染"并非输注过程中的";2)"对策"应该是防止或减少污染的对策,其中"及其"欠妥。如改为"静脉输注环境的空气污染即及其预防"则能正确反映论文的主题。
4.新颖:题目要有特色和新意,不落俗套,避免与已有文献的题目雷同。
二、作者署名和单位
题目下面要写上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以便于编辑、读者于作者联系或咨询,也是对文章内容负责的表现。
1.署名作者的条件:一般包括下列人员:
1)课题的提出者及设计者;
2)课题研究的主要执行者;
3)进行资料收集及统计处理的人员;
4)论文的主要撰写和修改者;
5)对论文主要内容能承担全部责任,并能给予全面解释和答辩的人员。
2.署名注意事项:
1)署名顺序按参加研究工作的多少和实际贡献大小排列,而不能以职务高低、资历长短排列。第一作者应是研究工作的构思、设计、执行和论文主要撰写者。
2)每位作者姓名之间要空一格,但不需加任何标点符号。
3)署名必须用真名,不得用化名、笔名和假名。
4)前,若参加研究者已调往其他单位,可在署名末尾右上角加注符号,在页脚注中说明。
三、摘要
即文章的内容提要,是用最扼要的文字概括说明本研究的目的、步骤与方法、主要发现及结论,着重说明研究工作的创新和发现,使读者概略了解全文内容,以决定是否有阅读全文的必要。。摘要不列图或表,不引用文献,一般在正文之前,大约200-300字为宜。摘要一般在署名之下,正文之前,书写时"摘要"二子顶格写,空两格后接摘要内容。
四、关键词
是最能反映文章主要内容的单词、词组或短语,目的是便于读者了解论文的主题,利于人们在检索中迅速查到文献。每篇文章可选3-5个关键词,可从文题、摘要、正文别是文中小标题中选择,也可参照美国"IndexMedicus"及1984年中国医学科学院情报研究所翻译的"医学主题词注解字顺表"和中国科技情报所及北京图书馆主编的"汉语主题词表"。关键词一般不用缩写词,在提要之下,顶格写"关键词",空两格后依次列出,之间可用分号隔开,最末一词不加标点。
五、正文
正文是文章的主题部分,一般分为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和讨论4个部分。
(一)前言
又称导言、引言或序言,主要介绍该课题的研究背景及依据、研究目的及意义等。前言不宜过长,避免作自我评价和过多引用文献,点明主题即可。
(二)材料与方法
临床研究的论文可用"临床资料"、"对象与方法"、"病例资料"等。应详细说明研究对象和采用的方法,内容包括:研究对象的条件、来源及数量、抽样方法、研究步骤、观察指标、选用的仪器或研究工具、资料整理与统计学处理方法等,都要交代清楚。目的是使读者了解研究的具体内容,便于对研究进行评价和验证。
(三)结果
结果是论文的关键部分,是作者论述本研究的价值和讨论观点的依据。包括观察到的现象和收集的数据,经过科学的整理归纳和精确的统计学处理后,按照逻辑顺序,用文字、统计图或表格的形式报告出来,图和表不宜过多,能用文字表达清楚的就不必用图表,图或表能更清楚表达者,则应压缩文字。必须注意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既要详细叙述新的发现和正面的、阳性的结果,也要如实叙述反面的、阴的结果,作出客观的分析与报道。
(四)讨论
讨论是论文的精华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价值。讨论是结果的逻辑延伸,对结果进行阐释、分析、论证和评价,从感性认识上上升到理性认识,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讨论部分的写法不一,一般内容可包括:本研究的原理和概念;所的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果的含义和事物的内在联系;从结果因出的推理和结论;指出结果和结论的理论意义,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今后要解决的问题与展望及该项研究的不足之处或出现的误差等问题。讨论部分注意与本文的结果紧密联系,同时分析过程最好多结合理论。还可把研究结果与有关文献报道的异同处进行比较,从不同角度分析,提出新的观点和概念,以充实作者的论点。
六、参考文献
关键字:装饰材料现状趋势室内环境污染环保
在建筑业的带动下,装饰材料工业总体趋向好,生产和销售稳定增长,经济效益持续提高,不论从产品总量,还是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现有建筑装饰消费水平比十年前提高了20%。目前,建筑装饰费用已经占到工程造价的30%-40%,较高级的建筑装饰已占到工程造价的50%。装饰工程在直线上升,总造价已从1990年的80亿元发展到2002年的3200亿元,2003年更是达到了7200多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特别是装饰材料的总量已多年连续跨进世界的前列,我国已成为头号装饰材料的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
2002年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室内装饰材料的10项环保标准,该标准从保护人体健康出发,首次全面规定了室内空气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放射性四类共19个指标的限量值。此标准的出台也为国内装饰材料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提供了方向,以后装饰材料的发展将会在健康环保的路上大踏步前行。
第一章国内外装饰材料的发展水平
1.1国外装饰材料发展现状
美国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在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其在室内装饰方面的发展方向也一直引导世界潮流。所以我们主要看看美国的建筑装饰材料的发展情况:
美国住宅以舒适、个性、健康、节能为特点,美国人在谈到住宅时.最多的一个词是舒适。美国住宅多为一、两层的木结构独立建筑,目前住宅的自有率为67.9%,居世界榜首。人均居住面积为60M2,96%以上的住宅都装有现代化的设施,热水、暖气、空调设置齐全。美国居民非常重视家居的室内外环境装饰。住宅的装饰设计、施工均具有较高水平。在装饰施工中,材料的选择不但注重发挥传统装饰材料的优点,且高度重视开发和推广采用各种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现根据了解的情况归纳整理如下:
1.1.1地面装饰材料
1.1.1.1地毯
化纤地毯是目前美国家居地面装饰中广泛使用的一类产品,被誉为保健型铺地材料,约占地面铺贴材料70%左右。化纤地毯具有绝热、保温、防潮、防噪音、抗虫蛀、抗静电、品种多、装饰华丽高贵等一系列优点,它与其弹性垫层一起。可为人们提供舒适的脚感。步行其上会感受到特殊的温情,因此,是美国家居地面装饰中应用最广、最受欢迎的一种。美国超级市场出售的地毯品种繁多,可满足不同档次和不同场合的需要。在家庭装饰中,通常选用4m宽的宽幅地毯进行铺设,即所谓满铺地毯。在家庭中很少看到采用块状地毯。而块状地毯多用机场候机厅、博物馆展示厅、商贸中心等公共场所的地面铺设。在美国建材市场上地毯的各种配套材料和设备也较齐全,如有各种品牌的地毯吸尘器、地毯清洗剂。地毯表面沾上了油渍、果汁等污物,只要从市场上买回瓶装式清洗剂,喷上后用软布轻轻一抹。很容易就除去了污物。为防止地毯磨损,延长地毯的使用寿命,市场上还出售保护地毯毯面的的保护膜,它特别适用于走廊、楼梯等部位。美国居民住宅区一般环境较优美和洁净,加上房子密封质量好,因此,室内很少沾上灰尘,一般家庭一星期采用地毯吸尘器清扫一次,就可保持地毯干净。
1.1.1.2塑料地板
在美国的家居地面装饰中,除化纤地毯外,用得较多的要算是塑料地板了。塑料地板在美国仍然走俏的原因,一是品种多、图案多样,如仿木纹、天然石材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质感,能满足人们崇尚大自然的装饰要求;二是材性好,如耐磨性、耐水性、耐腐蚀性等能满足使用要求;三是脚感舒适,特别是弹性卷材塑料地板,具有一定的柔软性,步行其上脚感舒适,不易疲劳,解决了某些传统建材的冷、硬、灰的缺陷,与木地板相比,隔音易清洁,与陶瓷墙地砖相比,不打滑且冬天没有阴冷的感觉;四是可大规模自动化生产,生产效率高,质量稳定,维修更新较容易;五是质轻施_丁简便,施工速度和传统的建材相比可提高工效几倍到几十倍。塑料地板主要用于厨房、卫生间、洗衣房、贮藏室、走廊、便餐室等地面的铺设。采用的品种以仿木纹、仿瓷砖图案的弹性卷材塑料地板为多见。在家居地面装饰中.很少看到使用块状塑料地板,相反块状塑料地板在飞机场候机室、商业中心的专业超级市场、博物馆等公共建筑的地面应用非常广泛。建材超市上出售的塑料地板品种很多.有不同的规格尺寸和档次,可满足家居装饰的要求。
1.1.1.3实木地板、强化木地板
(1)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具有纹理清晰、耐磨损、硬度高、隔音等优点,是在美国的家居装饰中,也获得较多应用的一种地面铺设材料。主要用于地面的客厅、书房、走廊等处的铺设.
(2)强化木地板
强化木地板具有木纹实感好、耐磨、抗冲击、防潮、阻燃、抗静电、防虫蛀、尺寸稳定、安装保养方便等优点,也深受美国居民的欢迎,近年来。其消费量在逐渐增加。主要用于首层地面的铺设.
1.1.1.4陶瓷墙地砖
近年来,陶瓷墙地砖在美国家居装饰中的用量在逐年增加,见到的主要有厨房和卫生间的地面.厨房工作台的台面,壁炉的周边和炉前的地面等处,但在宾馆、饭店、超级市场、艺术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以及高速公路路旁的休息室等卫生间的地面墙面等处应用非常普遍,建筑外墙用的很少。
1.1.1.5大理石、花岗石地板
大理石、花岗石地板在家居装饰中较为少见,极个别家庭用作壁炉周围的装饰、厨房配餐工作台面的装饰。据介绍,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市被人们称为“大理石阶梯之城“,那里许多房子的台阶都是用白色大理石砌成,既别致又美观。大理石、花岗石在家居装饰中用得不多的原因。可能是成本太贵、施工繁锁、劳动强度大、施工费用高,加上花岗石、大理石铺设的地面冷、硬、行走不舒适等,特别是美国本土自产的品种不多,要从意大利、西班牙进口,价格太贵,一般家庭用不起。相反,大理石、花岗石在宾馆、饭店、高级百货商场、艺术馆、博物馆等公共建筑的地面装饰中,应用较为普遍。
1.1.2墙面装饰材料
1.1.2.1涂料
美国是世界建筑涂料的生产大国,1997年涂料产量为550万t,其中建筑涂料约占50%。建筑队内墙壁涂料是目前美国家居内墙装饰中广泛使用的一种饰面材料,约占内墙装饰材料的60%,居主导地位。这是因为建筑涂料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涂料可配成多种颜色,如乳黄色、乳白快,能满足人们的装饰需要;二是施工简便、工效高、工期短、具有配套的施工工具。一栋面积为200m2的小楼,两人操作,一般4—5h就可完成饰面施工;三是价格低廉,维护更新方便等。美国建材市场上出售的内墙建筑涂料品种繁多,主要类别有乳胶漆、水溶性涂料,溶剂型涂料等,乳胶漆、水溶性涂料等类产品,由于无毒和低毒,对人体和环境污染友好,应用最为广泛。建筑外墙涂料在美国的建筑外墙壁装饰中占有重要地位,据资料介绍,1990年美国建筑物外墙装饰用材中,建筑涂料约占45%,PVC外挂墙板约占30%,金属材料约占10%,砖石材料约占15%。建筑外墙壁涂料在美国住宅建筑中。主要用于传统住宅木质外饰面的涂饰。一般一幢住宅建筑的立面,要用2—3种以上不同颜色进行涂饰,使建筑物显得丰富多彩。
1.1.2.2壁纸、墙布
壁纸、墙布由于具有花色图案多(有仿木纹、果纹、花草、石纹、纺织布等各个图案)装饰功能好、施工简单、价格适中等特点,是目前在美国.仍然为居民乐意采用的一种内墙面装饰材料。
1.1.3原因分析、探讨发展趋势
美国建筑装饰材料紧紧围绕市场的要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而不断发展的,其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现将美国建筑装饰材料的发展趋向归结如下:
(1)适应人们乐于“露一手”的消费心理,努力发展可自己动手进行家居装饰的材料和施工工具。
在美国,建筑装饰的人工费是很高的,一般要占50%-60%,甚至更高。因此,一般家庭在进行家居装饰时,为节省装饰费用,乐于自己动手进行家居装饰,即DIY(DOITYOURSELF)、美国装饰材料生产企业为适应美国现代人愿意“露一手”的消费心理,和建材超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不断研究和生产了适合DIY需要的各种建筑装饰材料、部品以及相应适用的施工机具,如小桶装的涂料、半成品的门窗、组合式卫生设备等等,为居民对卧室、地下室、厨房、卫生间、车库、阳光室等不同部位的装饰提供材料和图文并茂的施工方法指导。生产企业、建材超市的这种做法,深受用户欢迎。
(2)适应节能和改善环境需要,努力发展各种新型节能装饰材料和技术。
美国是世界上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1996年美国消费一次能源折合标煤3363亿吨,占世界一次能源消费的24.89%,约占1/4,1997年,据统计,美国居住及商业建筑能耗占总能耗的33.72%,约占1/3,可见居住和商业建筑在美国的建筑能耗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美国现有房屋9870栋,预测到2010年将新增房屋1840万栋,因此,能耗将随着增加。
据美国“华盛顿邮报”报道,美国政府为了实施1998年日本东京京都气候公约,美国政府已拔款63亿美元,将用5年时间在全国推选“住房先进技术伙伴计划”;通过安装更先进节能建材、窗户和隔热设施,采用更好的节能装置和更加有效的采暖和空调系统等。使美国新建的住宅到2010年的能耗降低30%。为了实现这一计划,美国正大力鼓励各企业开展各种新型节能装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工作。
据悉,美国科特玻璃功能膜公司近年已开发出一种能阻挡99%太阳紫外线和79%太阳能的玻璃功能膜,用这种功能膜贴在玻璃上后,能有效地改变玻璃钢采光值和其它物理性能。可大大节省室内制冷制热费用,并可减少太阳光照射对室内物品的破坏等。
又如美国索斯威尔技术公司,近年推出一种新型节能玻璃,是将镀有金属或金属氧化物镀层的聚酯薄膜置于两块玻璃中间而制成。其制作工艺简单但性能优越,可提高原有双玻璃隔热能力的50%。建筑物采用这种玻璃有利于冬天保暖,又能排斥太阳热量,可减少夏天的空调负担。
(3)适应住宅建设对材料性能的越来越高的要求,积极发展各种复合建筑装饰材料和技术。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准的不断提高.住宅建设对材料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单一材料往往难以满足要求。因此,复合技术、复合材料便应运而生。材料的复合在美国受到高度重视.其发展和应用也十分迅速。在建材超市上见到很多复合建筑装饰材料和制品,如塑料和木材复合地板、强化木地板、铝箔泡沫塑料夹芯板等等。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由美国专威特(DRYVIT)公司开发成功的外墙保温系统技术,是典型的复合技术。它是由基层墙体(混凝土墙、砌墙)/粘结层(粘结剂)/绝热层(EPS)/保护层(粘结剂附加玻璃纤维网格)饰面层(弹性防水装饰涂料)组成。这种复合技术由于集保温隔热、防水、装饰于一体,深受用户欢迎,近年来,获得了越来越多的采用。
(4)适应住宅集成化、装配化的发展,十分重视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配套化、通用化工作。
美国的住宅建设,经几十年的努力,住宅的集成化、装配化、工厂化程度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集成化住宅又叫装配化、工厂化住宅,其部件(如梁、板、柱、厨、卫、窗等部品)可如同工业零件一样,按房屋的设计要求在生产线进行系列化、标准化生产,然后运到现场进行装配化施工。集成化住宅与砖混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建筑相比,具有质量轻、抗震性好、施工周期短、增加使用面积,工业化程度高等优点。采用装配化安装施工,摆脱了传统的水、灰、砂、石手工式的粗制劳动和现场湿作业,可大大改善施工中的噪音和粉尘污染,做到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由于集成化住宅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非常显著,在美国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美国的民用住宅多为一二层的独立式木结构建筑.采用集成化、装配化的施工办法.可大大缩短建筑的施工周期,据介绍,一栋300m2的木结构独立住宅,一般一个月左右便可建成。
为适应住宅集成化、装配化的发展,美国的建筑装饰材料及部品生产企业,都非常重视产品的标准化、系统化、配套化、通用化工作.并不断地提升产品的质量、标准、品种系统以及配套水平.以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笔者在建材超级市场上.看到的建筑装饰材料如纸面石膏板、PVC管道、坐便器等等,其产品的标准化、系统化、通用化、配套化程度都很高。为促进美国住宅的集成化、配套化、工厂化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1.2国内装饰材料发展状况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一般是指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进行室内外墙面、顶棚、地面的装饰、室内空间和室外环境美化处理所需要的材料饰目的,又可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功能性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是集材性、工艺、造型设计、色彩、美学于一体的材料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是集材性、工艺、造型设计、色彩、美学于一体的材料。是品种门类繁多、更新周期最快、发展过程最为活跃、发展潜力最大的一类建筑材料。它发展速度的快慢、品种的多少、质量的优劣、款式的新旧、配套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建筑物装饰档次的高低,对美化城乡建筑,改善人们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不断提高,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组织好各种装饰装修材料的配套生产,配套供应.以满足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摆在我国建材战线面前的十分迫切的任务。
1.2.1建成了初具规模、品种门类较齐全的工业体系
80年代以来,全国掀起了开发和引进各种新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热潮:一方面我国自行研究开发了一大批新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另一方面从国外引进了2000多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生产技术和设备,这些生产线的建成和投产,使我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发展水平向国际先进水平靠近了一大步。部的需要:壁纸、墙布形成了4亿m2的年生产能力;塑料地板形成了1.62m2的年生产能力;化纤地毯形成6000万m2的年生产能力;塑料管道形成45万吨的年生产能力;塑料异型材形成30万吨的年生产能力;建筑涂料形成80万吨的年生产能力;建筑陶瓷形成15.8亿m2的年生产能力;建筑卫生陶瓷形成5500万件年生产能力:铝型材形成40万吨年生产能力。发展的花色品种已达到4000多种,基本形成了初具规模、产品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
发展的主要门类和品种如下:
壁纸、墙布:纸质壁纸、PVC塑料壁纸、织物壁纸、玻璃纤维印花贴墙布、无纺贴墙布、化纤装饰贴墙布、丝绸壁布、金属壁纸、植绒壁纸、装饰画壁纸、其它特殊功能壁纸
地板地毯:塑料半硬质地板、PVC塑料卷材地板、防滑塑地板、抗静电活动地板、防腐蚀塑料地板、拼花木地板、复合木地板、橡胶地板、竹质拼花地板、化纤地毯、剑麻地毯、橡胶绒地毯、塑料地毯。
塑料管道:硬聚氯乙烯塑料管、聚乙烯管、聚丙烯管、PVC双壁波纹管、芯层发泡PVC管、ABS管、发泡ABC管、聚丁烯管、铝芯层高密度聚乙烯管、加砂玻璃钢管。
门窗:塑料门窗、涂锌彩板门窗、铝合金门窗、玻璃钢门窗、PVC浮雕装饰内门、折叠式塑料异型组合屏风、塑料百页窗帘、铝合金百页窗帘、防火门、金属转门、自动门、不锈钢门
建筑涂料:聚醋酸乙烯乳胶涂料、氯一偏共聚乳液内墙涂料、乙丙乳液内墙涂料、苯丙乳液内墙涂料、多彩内墙涂料、云彩涂料、硅酸钠无机内墙涂料、乙丙外墙乳液涂料、苯丙外墙乳胶涂料、硅酸钾无机外墙涂料、硅溶胶无机内墙涂料、溶剂型丙烯酸树脂涂料、丙烯酸系复层涂料、有机、无机复合外墙涂料、环氧树脂地面涂料、聚醋酸乙烯酯地面涂料、聚氨酯地面涂料。
装饰板材:中密度纤维装饰板、宝丽板、有机玻璃装饰板、Ps装饰板、PVC装饰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印刷木纹人造板、浮印大理石装饰板、镁铝曲板、铝塑板、防火板、铝合金装饰板、不锈钢装饰板、石膏装饰板、玻璃钢装饰板、铜装饰板
浴缸制品:铸铁搪瓷浴缸、钢板搪瓷浴缸、人造大理石浴缸、人造玛瑙浴缸、玻璃钢浴缸、GRC浴缸、亚克力浴缸。
胶粘剂:胶粘剂、壁纸,墙布胶粘剂、塑料地板胶粘剂、塑料管道胶粘剂、
竹木专用胶粘剂、瓷砖大理石胶粘剂、玻璃、有机玻璃胶粘剂、塑料薄膜胶粘剂、防水片材胶粘剂。
玻璃装饰材料:夹丝玻璃、压花玻璃、饰面玻璃、玻璃锦砖、玻璃砖、镭射玻璃、彩印玻璃、雕刻玻璃。
陶瓷装饰材料:釉面砖、墙地砖.大型陶瓷饰面砖、陶瓷锦砖、陶瓷壁画。
装饰石材:天然大理石、天然花岗石、人造大理石、人造花岗石、水磨石、其它人造装饰石材。
吊顶装饰材料:石膏装饰吸音板、塑料装饰吊顶板、玻璃装饰吊顶板、珍珠岩吸音装饰板、矿棉吸音装饰板、玻璃棉装饰吸音板、铝合金装饰吊顶板、彩色钢板装饰吊顶板。
1.2.2存在的主要问题
1.2.2.1产品更新换代能力弱
款色旧、档次低、配套性差,适应不了市场及国际竞争的需要。国外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非常重视研究市场的需要研究顾客的心理,及时更新花色、品种,满足用户的需要。例如壁纸,墙布是国外广泛采用的一种室内墙面装饰材料.其装饰效果主要取决于其花型及颜色,国外欧、美、日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壁纸生产企业.都非常重视花型和颜色的更新.已发展几百个品种几千个花色、来满足市场的需要.国外的壁纸、墙布已达到系列化标准化可选性极强的程度,但他们还在不断研究更新,推出更好,更适合用户需要的产品。而国内的壁纸、墙市经十多年的努力,品种、花色虽有所发展.但和国外相比,花色品种还很少.款式也较陈旧,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内壁纸生产厂家尚缺乏素质高的花型设计人员,花型的更新周期过长。因此,产品可选性较差,满足不了更高层次的需要,也难以参加国际市场竞争。
1.2.2.2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流通市场混乱
日前.国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不稳定是较为突出的问题,究其原田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生产企业不严格配方.没有认真执行工艺规程和产品标准造成的塑钢门窗异型村,一些地区出现的质量问题.主要是一些生产企业.不严格按科学配方.偷工减料造成的如采取加大碳酸钙加^量等手段降低生产成本,致使异型材机械性能大大降低:硬质PVC塑料的弹性模量较低.为保证塑钢窗的抗风压、抗变形性能.当在一定风压和一定强度时,窗框窗扇的内腔必须增设增强型钢按标准图规定,增强型钢必须用厚度不少于1.2mm的冷轧钢板轧成一定形状.经陈锈防腐处理。但一些厂家,不严格按以上标准要求加工和处理,以废铁、木条代替型铜压低价格出售。使用后,出现了不少问题,严重败坏了塑钢门窗的声誉。
又如某些铝型材厂.为了压低价格参与市场竞争.生产了只有正常壁厚一半的06mm薄型材推向市场出售.用这样的簿型材来生产铝框格用在建筑门窗上是很危险的.是一种犯罪的行为。这种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做法.造就了流通市场的混乱。再加上当前一些不正当的杜会风气,促销靠回扣成风.一些施工单位压低工程造价选用价低的装饰装修材料.越便宜的装饰材料越好销.符合产品标准的产品或优质产品反而不容易被采用,也即不正之风扰乱了流通市场,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极大地妨碍了装饰装修材料的发展。
1.2.2.3产品结构的发展不合理
为了适应建筑装饰现化的发展需要.工业发达国家开发了塑料、橡胶和合成纤维等.为主要原料来制成各种装饰装修材料的成功.改变了无机装饰材料几千年来一统天下的产品结构.使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变得丰富多彩。例如就地面装饰材料而言,工业发达国家先后开发的化纤地毯塑料地板地面涂料、复合术地板等新型有机建筑装饰制品,由于这些制品在保温、节能、隔声、防虫蛀和施工等方面有着一系列优点.易于被建筑、施工和用户所接受,获得了迅速发展并在地面装饰材料中占有电要地位.目前工业发达国家的地面装饰材料消费市场中.各种材质的地面装饰材料所占比侧大致如下:地毯(主要是化纤地毯)为60~70,塑料地板为15%~20%.陶瓷墙地砖为10%~15%,术地板、大理石地板花岗地板等为5~10.即有机类地面装饰材料化纤地毯、塑料地板等)约占80%.无机类地面装饰材料(陶瓷墙地砖.大理石.花岗石地面等)约占20%,有机和无机材料之比为80:20.这一比例表明,工业发达国在地面装饰材料中已走上一条既满足装饰功能和使用功能要求,而又兼具节省能源、节省运输力和方便施工的发展道路.
我国新型地面装饰材料近年来虽有所发展但无论品种档次及用量等方面和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相比,都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据初略统计:目前我国在地面装饰中.各种装饰材料的消耗比例大致如下:陶瓷墙地砖约为60%~65%,大理石、花岗石地面约为10~l2%。塑料地板约为16~20%.木地板为3~4%有机类装饰材料和无机类装饰材料之比身20:80.和工业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材料类别刚好相反,说明我国地面装饰材料的产业结构不太合理.走的仍是一条能耗高、运输量大,生产和施工效率都较低的发展道路。
第二章我国环保装饰材料的发展
2.1装饰材料与环保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是应用最广泛的建筑功能材料,深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随着人们牛活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建筑装饰工程中不仅要求材料的美观、耐用,同时更关注的是有无毒害,对人体的健康影响及环境的影响。
由于建筑装饰材料的使用直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关,所以建筑装饰材料的环保问题特别为广大消费者所重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所制订的环境标志产品中,装饰材料占有比较大的份额;同时,为了全面加强建筑装饰材料使用的安全性,控制室内环境的污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底组织专家专门制订了l0种室内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控制标准,这l0种材料主要包括:人造板、内墙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地毯、壁纸、家具、地板革、混凝土添加剂、有放射性的建筑装饰材料等。
2.1.1木质装饰板
装饰板是利用天然树种(如水曲柳、橡木、榉木、枫木、樱桃木等数十种)装饰单板或人造木质装饰单板通过精密创切或旋切加工方法制得的薄木片,贴在基材上,采用先进的胶粘工艺,经热压制成的一种高级装饰板材。装饰板作为一种表面装饰材料,不能单独使用,只能粘贴在一定厚度和具有一定强度的基材板上,如大芯板、多层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等,才能得到合理地利用。按材质分类装饰板可分为天然木质贴面和人造木质贴面。天然木质单板贴面天然木质花纹,纹理图案自然,变异性比较大,无规则,无人工造作,真实感和立体感强,被人们广泛使用于室内装修中。人造木质贴面的纹理基本为通直纹理,纹理图案有规则,因其表面较耐磨、耐清洗、不怕水、使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目前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采用天然木质贴面材料只是个时间问题,而人工合成、人造木和纸质贴面材料取而代之是必然的趋势。
人造板材通常是由小木屑、树皮、果实或亚麻、亚麻纤维,加入树脂、胶粘剂通过热压粘合而成。常见的人造板材有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木丝板、饰面防火板等,它们广泛用于顶棚、隔断、踢脚线、门窗口等罩面板工程中。复合木地板是地面装饰材料之一,它是由木纤维及胶浆经高温高压压制而成的,是随化工原理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材料,由于其具有耐磨、耐冲击、强度高、含水率低、表面耐灼烧等特点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木地板、强化木地板、人造板等木装饰材料美观细腻的纹理、柔和的色泽、富于弹性、自然的色彩与光泽给人以典雅、亲切、温和之感。在室内装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用作室内装饰的人造板材在生产时所使用的胶粘剂是以甲醛为主要成分的脲醛树脂,板材中残留的和未参与反应的甲醛会逐渐向周围环境释放,是形成室内空气中甲醛的主体。
2.1.2塑料装饰板
装饰板是一种具有轻质、高强、隔声、透光、防火、可弯曲、安装方便、抗老化等特点的建筑装饰板材。该产品的推广应用,不仅可替代传统的消耗一次性资源的建筑材料,如木材、钢材等,还可以改善建筑功能、美化环境,满足现代建筑装饰的需求。塑料装饰板材依据使用的树脂原料不同可分为:聚碳酸酯板、聚氯乙烯装饰板、聚乙烯装饰板、聚丙烯装饰板等。由于材料的不同,其产品性能和使用功能亦有差异。一般而言,塑料装饰板可广泛用于现代建筑的内外装饰装修、室内吊顶装修等。
塑料装饰板的绿色环保型为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①可以替代大量的能耗高、资源短缺的钢材、木材、铝材等,生产过程节能环保;②塑料装饰板使用安全卫生;③由于塑料装饰板为高分子材料制成,质轻、高强、安装方便,可节省基础、运输、安装等方面的费用。
2.1.3室内装饰用涂料与内墙涂料
饰装修涂料可分为木器装修漆和内、外墙涂料。在室内装修中,内墙涂料已大量取代墙纸,聚氨酯木器漆的装饰也占较大的比重。有些劣质内墙涂料甲醛含量超标,还含有一定量的甲苯、二甲苯、氨和铅等;醇酸色漆中铅铬的含量超标最甚,其次是苯、甲苯和二甲苯。溶剂型聚氨酯木器漆含有VOC、苯类溶剂和游离TDI等。
溶剂型涂料对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有影响。至2000年,欧美等发达国家已限制溶剂型涂料的应用。而水性涂料无污染、无毒害,符合各国的环境政策,为广大用户接受。其中,以丙烯酸酯类乳液为基础的水性涂料是综合性能最好的一种。室温交联的丙烯酸酯类乳液具有许多独特优异性能:(1)无毒、无污染,环境协调性优;(2)室温下实现高交联,大大减化涂装工艺,成膜性极佳;(3)优良的耐水性和抗污染性;(4)优良的耐老化性,使用寿命大大延长;(5)良好的硬度、强度、粘接牢度和光泽度;(6)用途广泛。室温交联的丙烯酸酯类乳液是一种全新的环保型装修用漆,它的光泽、硬度、耐水性等主要应用指标均可与目前常用的硝基清漆和聚酯清漆相媲美。将纳米粒子添加到聚合物涂料中,可以增强涂层的强度、耐划伤、附着力、耐腐蚀性能及改善憎水、憎油性等,是改善聚合物涂料性能的有效途径,在建筑、家具等多个领域应用。
2.1.4胶粘剂
溶剂型胶粘剂在装饰行业仍有一定市场,而其使用的溶剂多为甲苯,其中含有30%以上的苯,但因为价格、溶解性、粘接性等原因,还被一些企业采用。一些家庭购买的沙发释放出大量的苯,主要原因是在生产中使用了含苯高的胶粘剂。从我国胶粘剂和涂料的发展历程来看,传统的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可分为溶剂型胶粘剂(万能胶)和水基型胶粘剂(白乳胶)。
长期以来被广泛使用的溶剂型胶粘剂大多以苯、甲苯或二甲苯为主要溶剂。在使用过程中,大量的苯系物质挥发在空气中,污染了空气,给人体造成危害。无溶剂型的环境友好的水基胶粘剂正逐渐取代溶剂型胶粘剂。目前市场上使用低级的水基型胶粘剂或低质量的水性涂料虽然不含大量的苯系物,但在使用过程中,游离的甲醛会逐渐向周围环境释放,造成空气污染。环境、人类健康需要高性能、高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健康型装饰用胶粘剂。在21世纪初的十年内,我国应重点发展高性能的环保型水基胶粘剂,尽快制定胶粘剂的国家质量标准,加快淘汰部分质量低、污染大的胶粘剂产品如107胶、氯丁胶和甲醛释放量超标的脲醛胶等。
2.1.5天然石材与陶瓷材料
天然石材中广泛被应用的主要是花岗石和大理石。天然石材以其强度高、硬度大、耐磨、耐酸、耐久性好以及其特有的色泽、纹理和色彩等装饰特点广泛应用于公共及民用建筑的墙面、柱面、地面及台面等部位。室内装饰用陶瓷材料主要为地面、墙面、柱面用陶瓷砖以及厨房、卫生间用卫生洁具等。其强度高、坚硬、耐磨、耐酸碱、易清洁,色彩、花纹、图案丰富,因而受到人们的青睐。但少数天然石材及陶瓷材料中含有放射性元素如:钍、铀、氡气等。天然石材中的放射性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体内辐射与体外辐射。氡对人体脂肪有很高的亲和力,从而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精神不振,昏昏欲睡。对陶瓷材料的放射性问题目前已引起人们的重视,微晶石(亦称微晶玻璃、微晶陶瓷、结晶化玻璃)是近几年来在建筑行业中崭露头角的新产品,是新型的绿色环保建筑装饰材料。它的问世,满足了现代社会对光丽亮泽、气派豪华装饰的要求,同时也顺应了典雅高贵的新型建材发展的潮流。微晶石是一种采用天然无机材料经高温烧结晶化而成的新型高档装饰材料。它既有特殊的微晶结构,又有特殊的玻璃基质结构,质地细腻,板面晶莹亮丽,对于射入光线能产生扩散慢反射效果,使人感觉柔美和谐。微晶石产品具有自然柔和的质感、丰富多彩的颜色、极低的吸水率不易受污染、耐酸碱性佳、耐候性优良、强度大、可轻量化、可弯曲成型、经济省时、不含放射性元素不损害身体等特点。
2.2环保材料发展趋势
2.2.1无甲醛人造板
目前国内生产的各种人造板所使用的木材胶粘剂基本上是脲醛树脂,脲醛树脂是由甲醛+尿素聚合而成的,因此甲醛释放量基本上均大于E1≤1.5mg/L,甚至远大于E2≤5.0mg/L,给家庭装修带来了极大的污染,几个月内无法入住。实际上甲醛缓慢释放持续时间达3―15年,付出的是我们的健康。而无甲醛人造板以天然植物为原料,经特殊合成工艺研制而成的胶粘剂,彻底摒弃了甲醛、尿素合成脲醛树脂为木材胶粘剂这些对身体造成危害的物质,胶合强度完全达到国家标准,“无甲醛胶”系列产品已达到欧洲E0级和日本Fc0级标准要求,使用安全,是消费者可以完全信得过的真正的绿色健康产品。
2.2.2低放射性石材
2.2.2.1关于放射性
我们所说的放射性对人体的危害来自两方面:一是体外辐射(外照射);另一个是人体内放射性元素所导致的内照射。在通常情况下,我们人类所受到的辐射属低剂量辐射。放射性对人体最大的危害主要是放射性元素在衰变过程中所产生的“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内照射。氡是一种放射性元素,且是气体。如果人长期生活在氡浓度过高的环境中,氡经过人的呼吸道沉积在肺部,尤其是支气管及上皮组织内,并大量放出射线,从而危害人体健康。铀矿是氡浓度较高的地区,欧洲早在1937年发现铀矿工的肺部的发病率是普通人的28.7倍。
2.2.2.2绿色石材
绿色石材就应当从勘查、开采、加工等方面来考虑:
勘查:首先要了解区域地质情况,是否有专业的地质队伍进行勘查。首先是普查,通过普查,应掌握石材的花色品种、荒料块度、大致开采条件、交通水电、放射性水平等。
开采:石材在开采前首先应进行材料的检测与分析及放射性测试,以便为下一步的开采和应用打下基础,提高荒料的出材率也是重要内容之一。
加工:加工过程中所用的设备是否先进也是石材绿色化的内容之一,如大板锯切加工设备,目前国外所用的如框架锯机,多绳式金刚石串珠锯以及装有带型或链型刀锯的石材大板加工设备都可以做到加工尺寸大,效率高,寿命长。
2.2.3环保涂料
环保涂料早已不是代名词,以乳胶漆为代表的水性涂料就是目前最流行的环保涂料。不过,乳胶漆主要用于墙面的涂饰,对于近年来掀起热潮的家具却不大适用,这就使非环保的溶剂型木器漆成为污染室内空气的主要元凶之一。近来,一种用于木制家具的水性木器漆应运而生,它以水为介质,无毒无味、无环境污染,而且漆膜平滑光亮.避免了传统木器漆刺鼻气味,完全符合涂料环保化的发展趋势。多功能涂料全面开花。如今,现代涂料品种繁多,其功能也越来越全面,防水、防火、防潮、防霉、防腐、防碳化,涂料俨然成了家居卫士。含防水配方的乳胶漆一大特点是可洗擦。不过,一般的乳胶漆在经过多次擦洗后,会掉粉。现在,厂家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和加强了防水这一特性,使乳胶漆的胶膜更硬、漆面更易清洗。一种德国盾牌陶瓷隔热涂料新品,则是近期进军隔热涂料市场的生力军。它是由极小的真空陶瓷微球和与其他相适应的环保乳液组成水性涂料,与墙体、金属、木制品等有较强的附着力,直接在基体表面涂抹O.3mm左右,即可达到隔热保温的目的。
防虫防霉涂料步入市场。防虫防霉涂料主要是在保持涂料装饰性的前提下,添加具有生物毒性的药品制成的涂料。因此,高效优良的且对人体无害的防虫防霉剂是生产优良的防虫防霉涂料的关键。近年来,防虫防霉涂料在国外开始步入市场,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尤其是在食品工业的建筑工程上有着良好的市场。
2.2.4无甲醛胶粘剂
通常在板式家具中会用到胶粘剂,现在含甲醛量较少,较环保的胶粘剂有:聚醋酸乙烯酯(PVAc,单组份及双组份)、双组分异氰酸酯胶(EPI)、腺醛树脂胶(UF,粉状或液体),热熔胶(Hotmelt)、乙烯一醋酸乙烯酯(EVA)类及聚氨酯类(PU).EVA液体胶(单组份及双组份)以及溶剂型胶。
聚醋酸乙烯酯(PVAc):这种胶有单组份和双组份两种,按照欧标EN2O4/205耐水等级可分为D1,D2,D3和D4.其中D1,D2,D3类通常是单组分胶,D4类为单双组分胶。其中D3,D4耐水性、耐热性较高。PVAc胶可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胶合(900C以下,通长用于指接、榫接(Finger,doweljointing)、贴面(Flatlaminating)、拼板(Wood1aminating)及组装(Assembly)等工艺中。生产中可在压机、指接机、拼接机上使用。
第三章室内空气污染
室内空气环境是人们接触最频繁、最密切的外环境之一,在发达国家,人们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比如,最近在美国居民中的一项调查发现,一个人平均日常88%的时间在室内,7%在交通工具中,只有5%的时间是在室外度过的。
因此,现今关于恶劣的室内空气质量对健康的影响关注逐渐增加。尽管现在的大部分的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不会立刻反应出问题,但大量的疾病和症状却来源于非工业的室内空气质量污染3.1家具城调查
从表3-2中可以看出,冬夏季甲醛平均值高于我国目前制定的公共场所室内卫生标准,夏季室内甲醛浓度高于冬季,差异有显著性。经过统计分析,夏季室内空气中氨的分布呈集合正态分布,这次调查共检测216件样品,检测结果范围为0.21-1.02mg/m3,平均含量0.32mg/m3.最大值1.02mg/m3,高于理发馆卫生
表3-2冬夏季室内空气卫生质量和有毒物质检测结果
项目检测
采暖期(冬)
非采暖期(夏)
n
范围值
均值
n
范围值
均值
CO2
CO
甲醛
甲醛2(个)
氨
酚
苯
甲苯
二甲苯
126
126
134
113
-
126
126
126
126
0.053-0.072
1.5-4.8
0.02-0.54
<0.04-1.10
-
<0.010-0.011
<0.005-0.092
0.020-0.15
<0.02-0.084
0.062
3.0
0.16
0.19
-
<0.01
0.059
0.061
0.056
288
288
216
105
216
96
96
96
96
0.051-0.070
1.6-4.5
0.07-1.71
0.14-3.71
.021-1.02
<0.010-0.09
<0.005-0.04
<0.010-0.04
<0.02-0.039
0.063
3.2
0.52
0.56
0.32
<0.01
0.012
0.015
<0.02
注:以上检测数据,除CO2为百分比浓度外,其余的单位均以mg/m3表示;甲醛(个体)表示从业人员的甲醛个体接触剂量
标准值1倍。通过这次调查,证明目前北京市场家具城室内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为甲醛和氨。甲醛采暖期和非采暖期的检测结果平均值分别高于公共场所卫生标准0.3倍和3.3倍。最大值分别高于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5倍和15.8倍。氨样品超标率为10%.
3.2办公场所空气质量调查
表3-3办公楼室内空气污染物指标
污染物
公共间
小间A
小间B
相关标准
甲醛/(mg/m3)
氨/(mg/m3)
耗氧量(mg/m3)
芳香族化合物
苯/(mg/m3)
甲苯/(mg/m3)
乙苯/(mg/m3)
二甲苯/(mg/m3)
可吸入尘/(mg/m3
二氧化碳/%
细菌数/(CFU/m3)
0.92
0.65
9.30
0.42
0.58
0.10
0.10
0.07
0.14
4100
0.96
3.35
9.30
0.56
0.91
0.12
0.11
0.06
0.16
500
0.85
1.75
9.20
0.56
0.68
0.11
0.12
0.07
0.13
2100
0.08
0.2
6
0.05
0.15
0.10
2500
从表可以看出,与卫生标准相比,办公室内空气污染相当严重,除可吸入颗粒物未超过卫生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为0.15mg/m3)外,其他标准均超过卫生标准。依据对部分职员作口头询问调查发现,约有60%-70%的职员出现类似于国外所说的建筑物综合症(SBS),感到眼刺激,上呼吸道刺激,疲倦等综合症。国外已从环境毒理学和环境流行病学方面证实,人们患建筑物综合症等疾患,主要是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室内空气质量下将引起的。
甲醛是致病的主要因素,该办公室内甲醛含量超过我国居室空气中的卫生标准(0.08mg/m3)的十倍以上按WHO推荐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标准30min平均含量为0.1mg/m3也超过了8倍以上。目前所生产的人造板使用大量的尿醛树脂黏合剂,游离的甲醛会不断释放出来污染室内空气。在美国调查900幢住宅中近2000名居民,关于出现不适症状与甲醛污染浓度的关系的研究证明,当甲醛含量≧0.3mg/m3时,有近90%的人诉说感到眼部刺激,74%以上的感到鼻和呼吸道刺激,有42%-83%的人出现头痛。因此该办公楼内的职员出现不适症状,甲醛污染(≧0.85mg/m3)是主要原因之一。
具有代表性的苯、甲苯和二甲苯等芳香族化合物,其含量分别超过WHO指导标准0.05mg/m3的2-10倍,他们的总和则超过WHO指导标准的30倍以上。内墙涂料、家具和办公室设备等是这些污染物的主要来源。这些VOC会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和免疫功能,引起头痛、疲劳、注意力不集中和记忆力下降等症状。
氨浓度超过我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0.2mg/m3的7倍以上。氨强烈刺激眼睛和呼吸道系统,影响中枢神经系统,产生不舒适感。二氧化碳被认为是室内通风换气量是否充足的示踪气体,表中浓度超过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定的0.1%,反映出通风换气量不足,未能有效的使用室外新鲜空气稀释室内空气污染物,致使这些空气污染物滞留在室内时间较长,浓度升高,影响人们健康。
因此,除可吸入尘外,甲醛、氨、耗氧量、苯、甲苯、二甲苯、二氧化碳和细菌总数均超过相关标准1-10倍。该办公室空气污染较严重。
3.3居民楼调查
未经任何装饰的3间空房测定的甲醛质量含量分别为0.026mg/m3、0.030mg/m、0.037mg/m3,平均为0.031mg/m3,与一般室外空气中甲醛质量浓度处在想到那个水平,甲醛可能主要源于室外大气,此时室内不存在甲醛释放源或释放源忽略。刷墙半月后的空房测得的质量含量为0.070mg/m3,说明强体材料中可能释放甲醛。
此调查认为木制品是家庭装修中甲醛的主要来源。可能的原因是木制品需要使用黏合剂、涂料、防腐剂,这些原料中含有甲醛。新装修住宅房间在关闭门窗一段时间后,由于地板、家具等的甲醛释放,可导致甲醛浓度超过标准浓度,从而对居民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3.4宾馆类民用建筑调查该宾馆客房与文化娱乐场所空气中部分检测点的甲醛和可吸入克里屋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从业人员自觉症状捡出率在13.4%-70.0%之间,说明宾馆室内污染较严重,已对场所内暴露的人群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本调查中,该市大部分宾馆在装修借宿后马上投入使用,而中央空调主要用于调节室内空气温度而较少考虑新风的供给,故新风量达不到卫生的标准,同时自然通.风较差,导致室内上述污染物质浓度升高。
3.5关于氡污染调查
在人们日常生活所接受的室内污染物中,氡气是唯一的放射性气体污染物,从放射性元素镭衰变而来,无色、易溶于脂肪,可通过呼吸过程中进入人体。氡能在脂肪组织、神经系统、网状内皮系统和血液中广泛分布,对细胞造成损伤,最终诱发癌变。据研究证明,在美国,由于氡污染每年致死的人数21000人,超过了艾滋病的致死人数。因此,氡被WHO(国际卫生组织)公布为19种主要环境致癌物之一,且被国际癌肿那个研究机构列入室内主要致癌物。
有中国著名辐射防护专家与核安全专家王作元教授领导《室内氡与其他因素对肺癌危险度影响》的课题于去年8月在北京通过鉴定,这项历时9年,涉及400万人口的流行病学调查,为“较低浓度氡也可增加肺癌发病率”的论点找到了直接证据。调查研究发现,即使居室低浓度氡水平,也会引起肺癌发病率的增加,氡平均含量没立方米增加100Bq,肺癌发病率可增高19-31%。
据室内环境监测中心专家检测,居室环境中氡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1.来自于地下地基土壤地基土壤的扩散,通过地表和墙体裂缝而进入室内。
2.来自于地下水研究证明,水中氡含量达到104Bq/m3时,便是室内的重要氡源。
3.来自于室外空气室外大气中的氡会随着室外空气进入室内。
4.天然气的燃烧在烧天然气和石油液化气时,如果室内通风不好,其中的氡全部释放到室内。
5.来自于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材料特别是一些矿渣、炉渣砖等建筑材料通常都含有不同程度的镭和那些含铀高的室内装饰材料,如花岗岩和瓷砖、洁具等。
第四章室内环保装饰
当代社会,人们生活好了,投入巨款买房装修成了很多家庭的共同的经历。然而,有谁会想到,装修的同时却可能在身边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今年“3.15”室内环境特别警示,甲醛已成为北京家庭中第一大室内污染物。在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去年监测的1000多户北京新装修家庭中,甲醛超标的占到了60%,甲醛浓度平均超过国家标准4倍,最高超过国家标准6倍。
据哈尔滨室内环境监测中心的周小聪介绍,近来,哈尔滨市的许多刚刚装修完的居民家庭委托其上门进行室内污染监测,在对400多户的居民家中监测发现,甲醛超标的占到90%左右,苯超标的占到30%左右。
截至今年3月8日,厦门口岸已进口石材600多批。厦门检验检疫对约占总批次一半的货物实施到了监测,对18批存在的超标嫌疑的石材送样进行核素分析,结果令人担忧:共有11批2038吨进口石材属于国家严令不能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它们分别饰来自巴西、芬兰和澳洲的芬兰绿、花兰绿、卡门绿、开瑞红、金钻麻、澳洲棕,棕货值近33万美元。对于这些石材,厦门检验检疫局已勒令其停止使用于I类建筑物的内装饰。
4.1室内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4.1.1装饰材料没有达到环保标准
4.1.1.1国内建材发展总体水平不够
我国的建材发展真正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比西方国家落后了70多年。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建立了门类齐全的建材工业,实现了数量的飞跃,但是在质量上却没有取得很大的进步,这就直接导致了在装修过程中出现的污染问题。
4.1.1.2装饰装修行业不规范发展
(1)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
装饰行业在国内的发展也是最近十年才兴起的,其发展水平还处于孩提阶段,及其不成熟。对其行业的发展规范,国家有关的管理部门目前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在2002年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修订的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10项标准开始执行了,市场过渡期为半年。当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的产品应该执行10项国家标准,当年7月1日起,
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10项国家标准的产品。
(2)装饰行业的不规范竞争
伴随着建筑材料行业的不断发展进步,材料的性能也在不断的改善,目前市场虽然充斥着大量不符环保要求的材料,但环保材料还是有的,但是很多的装修公司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往往会选择价格低廉但质量低劣的装修材料,这些产品大部分都没有达到环保标准,在用于家庭装修时肯定会导致空气污染的。
4.1.2施工和设计不规范
这里有个概念问题,建筑材料达标≠室内环境合格。材料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与装修后环境检测标准,时两个不同的标准。这种不同表现在前者时对于某一项,后者时综合所有。另外两者的计算标准不同,建材中有害物质的释放量时以面积为单位,而室内环境检测对于有害气体是以体积计算的。以甲醛为例,假设在一套100平方米的居室里,使用10多张环保大芯板,室内环境中的甲醛含量也许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但如果在这套居室内使用30多张大芯板,那么室内的甲醛含量很可能就会超标,检测结果就会是污染。
在家庭装修过程中,有的家庭为了追求豪华,大量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比较高的一些材料,虽然这些材料已达到环保标准,但它们的大量使用会导致累积污染,在环境检测时有害物质肯定也会超标的。
装饰公司在进行家装设计时,往往会忽略材料的搭配使用,整体布局也可能并不合理。例如,在铺实木地板时,还么在下面加铺一层细木工板,目的是使地板更加平整,踩踏时的脚感更好,但从环保角度考虑,这并没有必要,因为一但铺垫在下层的细木工板存在质量问题,甲醛等有害气体会透过上层实木地板向外扩散、释放。那时,无论更换或拆除,花费都会很高。
4.2室内环境污染解决办法
4.2.1预防
4.2.1.1科学选材
要做到环保装修,首先要杜绝有害材料。消费者应该亲历亲为,把好材料关。由于消费者用肉眼无法识别产品是否合格,因此在选购装饰装修材料时应向经营者索要产品的全项检验报告。例如,在购买大理石和花岗岩时,经营者应提品的放射性指标;在购买地板时,要查看产品的甲醛释放量指标,有机挥发物指标和尺寸稳定性。在购买家具时,应索要《家具使用说明》,看是否标明了甲醛的含量。同时注意家具的用料,最好选用木板材料密封程度较高的家具。另外,注意产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当消费者怀疑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时,应该到国家权威部门进行咨询和验证。
环保需要代价,从目前来看,环保产品的价格往往比同类非环保产品偏高。
因此,如果要追求环保,消费者就要付出更高的经济代价。现在,许多消费者在装修时习惯先参照熟人家的装修,看效果学经验,然后去装饰城找装修公司设计方案。由于多为免费设计,大可多多可善,一气选择几家同时量房设计,然后取长补短出个大概方案,最后由价格决定由哪家来装修。简单地说,就时款式+价格的组合,价格因素在这里起决定性作用。其实,家庭装修工、料都是马虎不得的,即便宜质量又好,还环保的家庭装修只能是消费者的一厢情愿。特别是家装中的环保,不但要求主材好,就是胶、腻子等细微末节也要特别留意。
4.2.1.2科学设计、科学施工
在确定设计方案时,要注意各种建筑装饰材料的合理搭配、房屋空间承载量的计算和室内通风量的计算等。在施工时,要选择符合室内环境要求而且不会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施工工艺。比如,在实木地板和复合地板下铺装人造板,或者在墙面处理时采取了不合理的工艺等,这些都会导致环境污染。
要做到科学设计,首先要提高设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是最关键的,因为他们是家装设计中的主体,他们设计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家庭装修的整体布局和风格,他们的设计也会影响到整体的装修费用和室内的环境质量。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施工队伍也是装饰行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他们是在整个装修过程中的第一现场,他们施工质量的好坏会反应出设计师的设计水平。能否最大程度的反应出设计师的设计理念是对他们施工水平的最好的检验。
4.2.1.3科学检测
家庭装修出现环境污染,最直接的反应就是身体不适:
1.起床综合症:起床时感到憋闷、恶心,甚至头晕目眩。
2.心动过速综合症:新买家具后家里气味难闻,使人难以接受,常常心跳加快,并引发身体疾病。
3.类烟民综合症:虽然保吸烟,也很少接触吸烟环境,但是经常感到嗓子不舒服,又异物感,呼吸不畅。
4.幼童综合症:家里小孩咳嗽,而且离开这个环境后,症状就又明显变化和好转。
5.群发性皮肤病综合症;家人常又皮肤过敏等疾病,而且是群发性的。
6.家庭群发疾病综合症:家人共有一种疾病,而且离开这个环境后,症状就会明显变化和好转。
7.不孕综合症:新婚夫妇常时间不怀孕,查不出原因。
8.胎儿畸形综合症:孕妇在正常怀孕情况下发现胎儿畸形。
9.植物枯萎综合症:新搬家或新装修后,室内植物不易成活,叶子容易发黄、枯萎,即使是生命力较强的也难以正常生长。
10.宠物死亡综合症:新搬家后,家养的宠物猫、狗甚至热带鱼莫名其妙地死掉。
出现以上情况时,说明我们家里的环境可能已经不安全了,这时候我们就应该找到有关环境检测部门进行咨询和检测了。
另外,有些家庭装修完感觉气味不大就没有问题了,其实不然。原因有三,一是不同季节有害物质的释放量不同,冬季就相应低一些。二是有的室内有害气体比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苯系物和放射性物质是人感觉不到的。三是由于有害物质对人们呼吸系统的刺激,人的嗅觉器官相应迟钝。
以上所述,得出一个结论:新房装修后不要急于入住,应该找正规的室内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检测先。
目前,家装污染检测业务的公司很多,但是否都是真正具备资质的呢?大部分居民忽略了这一点。认为只要是检测公司就具有检测水平。只有拿到《产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的单位,才有资格向用户出具家装污染检测数据,不能依靠缺乏行业管理、无资质的“游击队”为新居进行检测。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家装空气环境测量机构时,必须要求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要含有其资质,也就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或省级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项目资质证书。此外,消费者看现场检测时还应该注意该检测机构是否拥有技术指标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仪器,是否按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4.2.1.4科学入住
装修后的居室不宜立即迁入,应当有一定时间让材料中的有害气体充分散发,同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有利于有害气体的排出,尽量不要在通风不好的新装修房间里过夜。很多人有这种说法,房屋装修好“晾”月余就足够了,其实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危害性。有关专家指出,装修后最好能空置通风半年左右的时间,最短不能少于两个月。因为无论是甲醛、苯,还是放射性气体氡,只要新居保持通风,就能得到很好的散发,能使其浓度迅速降低。此外,甲醛的挥发受温度影响,温度越高挥发越快,装修后,尽量避开夏天入住。
空置半年后再入住,因多种原因一般人做不到。那么,有针对性地多养花种草,如龟背竹、天竺葵、仙人掌等,有吸收甲醛、苯,分解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地功能。
4.2.2.治理
发现自己的新居有了环境污染,就要治理。
撬去有毒的材料,扔掉超标的家具,恐怕许多人是舍不得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污染治理却是亡羊补牢的最好办法。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污染治理方法主要有这几种:光触媒、臭氧、高压电负离子、炭等。
4.2.2.1光触媒
市场上各种治理室内空气的办法中,光触媒技术是最近从国外引入,应用较多的一种,对重度污染具有治理见效快的显著特点,但价格也很高。光触媒再进行光合作用,发生化学反应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少量二次污染,对壁纸、木质家具的油漆表面等会有影响。
4.2.2.2臭氧
利用臭氧强氧化性,净化空气,杀除空气中的有害成分。这是国际公认的室内空气治理的一种常用、安全的屋里方法,适用中度、轻度污染。现在这一技术已经被医院等公共场所所广泛采用。其最大的特点是不会生成任何残留物及二次污染。但采用这种技术对居室进行治理时,人要暂时离开房间,避免臭氧中毒。
4.2.2.3高压电负离子
高压电离分解苯、甲醛等有害气体的办法,主要用一种产生高压电的仪器,使苯、甲醛等有害气体经高压电离,快速氧化成负离子,与空气结合后,还原成氧气、水和二氧化碳。这种办法有见效快、无污染,不留死角的特点。可以定期采用,作为定期集中治理室内空气超标问题的选择。
【关键词】:地膜 ;防治;农业;必要
1、地膜的增产原理
我国是一个农业耕地面积广大,农产品消耗量也特别巨大的发展中国家。自1979年地膜覆盖栽培技术试验应用并逐步推广以来,已成为干旱、半干旱、高寒、冷凉地区解决春寒、春旱、有效积温不足的特有技术之一。由于该技术具有”蓄住天上水,保住地里墒,用好、用活自然见降水“的作用,全国17省市40多种农作物种植上得到应用推广。曾经给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带来好处,被誉为农业技术史上的“白色革命”。
然而,地膜起源地欧洲、西方发达国家,均未走这条道路,为什么?原来,环保专家及其工作者不认可。认为制造地膜之材质在土壤中彻底分化需要400年之久。分化不了的残膜,必将给环境和农业生产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2、管窥土壤覆盖地膜栽培――残膜污染问题
土壤污染泛指土壤这个受体可能遭受到来源于其外部有害物质(包括有害液体、固态物、单体元素等)污染危害或实际污染危害。现代社会人类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也包括有害液体、固态物、单体元素等)进入土壤,使得土壤环境质量发生或可能发生恶化,对生物、水体、空气,或和人体健康产生不良情况或可能有危害,造成土壤中生长的生物――动植物直接带毒、生命现象不正常,例如早衰、减产等的现象。由于不同场地的污染源,土壤受体的差别性,因而土壤污染危害具有显著的场地差别性。与其他环境介质相比较,土壤污染的场地差别性,是远远地超过大气或水体的。
在我国局部地区地膜残留已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据农业部20世纪90年代初对全国17个省市调查结果表明,所有农用地膜覆盖过的农田土壤均有不同程度的农膜残留,残留量平均为60kg/hm2,最高达135kg/hm2。而且随着覆膜年限越长,污染越严重。
许多类似我县一样的较早推广地膜覆盖地区,农民们只知道使用地膜可增产,却不去彻底清理残膜。土壤中残膜年年在积累着,从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又有近20年过去了,从各级对残膜的处理情况看,并没有太多改变。
2016年第5期《当代农机》学术交流栏目中兰正武、米克进撰写的《彭阳县残膜积累影响土壤和作物产量实验研究》例子以佐证本文论点。(彭阳县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个县)文章内容较广泛,只选取其中几项相关数据摘录如下:实验选点1城阳乡长城村,种植作物为玉米,覆盖年限5年,样品质量(0-15厘米残膜)分别为6.4、1.3、2.3g/m?);样品质量(15-40厘米分别为2.1、0.8、0.8g/m?);残膜残留量85.5、30.90、21.00kg/hm?,残膜残留率18.9%、4.6%、6.9%;理论株数68595株/hm?,实际株数各处理分别是56196株/hm2、57681株/hm2、56644.5株/hm?,理论产量应是11845.65kg/hm2、13661.85kg/hm2、12811.95kg/hm?,实际产量分别为:9703.20kg/hm2、11486.55kg/hm2、10931.10kg/hm?。
实验选点2古城镇任河衬,种植作物同样是玉米,覆膜年限为七年,样品质量(0-15厘米)2.3g/m2、1.9g/m2、4.0g/m?,样品质量(15-40厘米)1.0g/m2、0.9g/m2、0.7g/m?,残膜残留量33.00kg/hm2、28.05kg/hm2、46.95kg/hm?残膜残留率7.3%、6.2%、10.4%理论株数68595株/hm?,实际株数59701.5株、59043株、63255株,理产量12268.65kg/hm2 、12639.90kg/hm2、11038.35kg/hm?,实际产量1676.55kg/hm2、10878.30kg/hm2、10173.60kg/hm?。
此一连串数据说明了个问题:1、残膜分布于0-15厘米的数量高于15-40厘米的数量;2、由于残膜影响,田间实际株数全部低于理论计算株数。高的18%,低的减13%;理论产量相差-8~-18%。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残膜为土壤面源污染物。是土壤环境污染的固态危险物质。地膜覆盖带来的――白色污染不容忽视。
由于制造地膜材质不易分解特性,造成残膜的累积性污染特点。即:应用越久污染越重(在根本不清理残膜、或无有效高质量回收机械情况下),残膜在土壤分布具有层次性。残留在土壤中的地膜主要颁在耕作层,残膜在土壤中的分布数量与各自所应用的耕作措施有关,一般耕作措施不同,分布也有所不同。
据相关研究资料资料显示:土壤中残膜集中分布在0―10cm,一般要占残留地膜的2/3左右,其余分布在10―30cm,再往下基本没有分布,或极少分布。
实施地膜覆盖技术实质就是用高投入+白色污染换回了看似较高产出,它与农耕文化中的“月御欲尚俭节用观”是相悖的。特别是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贡献率抵触的。农业部2015年1号文件中,强调农业要注重可持续发展,意味着要加重农业生态治理。现实中,尽管粮食产量取得一“十一连增”的成绩,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国单位面积的化肥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倍以上,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加剧;每年农药用量约为180万吨,利用率却不到30%;每年使用的240万吨地膜中,能回收的不到六成。不难看出,地膜对土壤的污染已相当严重,必须引起各级、各个部门的足够重视。
3、地膜覆盖残留污染的主要危害表现
地膜不易分解的特性,直接导致残膜会对土壤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主要有:阻碍土壤毛细管水和自然水的渗透与上升,使其移动速度减慢,或根本阻滞;水分渗透量减少,影响土壤水的传导与吸湿性。土壤中残膜还能降低土壤的通透性,影响土壤微生物活动和土壤肥力水平,严重的可能造成土壤次生盐碱化等。造成土壤板结和地力下降;影响作物正常吸收水分和养分,影响种子发芽,导致作物根系生长发育困难。
研究表明:土壤中残膜会造农作物出苗慢,缺苗断垄等现象严重,研究显示:残膜会影响到作物根系生长,使根系不正常向下生长,而是横向生长,导致作物抗倒伏能力差。
除上述情形外,残膜还有如下表现:
3.1 破坏土壤结构,降低耕地质量
由于土壤中大量残膜的存在,导致了土壤物理结构层次的改变,使土壤水分、养分向四周运移受到阻碍,土壤孔隙度、通透性降低,不利于土壤的空气循环和气体交换,最终造成耕地质量下降。
3.2影响作物生长发育,导致作物减产
残膜对作物生长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残膜改变了土壤正常的结构层次,造成水分、养分的运送被阻断,从而导致作物营养不良,大幅减产;第二就是由于土壤残膜存在导致作物在生长的时候,经常使幼小的根系被农膜缠绕,导致水分和养分的吸收被阻断,造成作物死苗。残留地膜对玉米、茄子、白菜和花生根系的生长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
3、地膜污染的其它危害
土壤残膜污染除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及作物减产外,还会引起其他一系列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影响农事操作。大量残膜存在,在进行耕地、整地、播种等机械操作时,残膜经常会缠绕农机具或堵塞播种机,从而影响农事操作和机械作业质量。第二残膜存在+品种选择不当,造成作物易早衰。第三由于地膜残留土壤中,或丢弃在田间地头,常引起视觉污染,破坏了环境景观。对正在兴起的乡村消闲、采摘游有负面效应。第四由于地膜残留经常会随作物秸秆被牛、羊等家畜误食,导致牲畜中毒死亡,第五由于捡拾回收功效不高,(只能捡拾掉土表肉眼看锝到的)农民经常会在田间、地头焚烧残膜,残膜燃烧会产生氯化氢、二恶英等多种有害气体,造成空气污染(次生灾害)。
国务院国发[2016]31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到:2017年底之前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h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
1.1受理与评审
随着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断突出,环境工程评估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在进行环境工程评估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受理环境治理相关工程的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相关的资料等,同时填写相关的环境评估申请表。在受理的过程中,应当面对面进行,对于不处理的或者不受理的文件要给予说明,并且给出正式的文件回复。在正式受理相关的评估文件之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环境评估专家进行评审,并且给出评审结果。
1.2评估
在评审完成之后要按照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评审专家的建议给出最终的评估意见,并且将相关的意见上报环境保护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批。
2加强环境工程评估的措施研究
2.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良好的环境工程评估人才队伍,对于做好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不断地提高职工的评估能力和评估水平,才能真正地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对于环境工程评估来说,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不够长,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信息缺乏等不足,因此应当重视对环境评估中心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随着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断突出,环境工程评估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环境评估中的相关技术等,这都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环境评估工作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点,不同地方的环境现状不同,所以需要工作人员熟悉当地的环境状态,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环境工程评估的效果和针对性。加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职工的培训工作,就是提高员工工作的针对性,使职工能够了解当地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环境污染的情况等,以便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当地环境的现状。环境评估工作影响深远,不仅要求职工具有科学严谨的态度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守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等,做好环境工程评估工作。
2.2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
环境工程评估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所以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对于不达标的相关项目要坚决地给予拒绝。在环境工程评估的过程中,要严格地遵守环境保护法律以及环境保护的精神,做好实地考察工作,保证评估结果和项目实际相符合,防止弄虚作假等评估现象的发生。对于不符合环境评估要求的相关项目,要实行退回制度。对于环境工程来说,其影响范围比较大,因此对于规划中的相关项目评估要进行公开公示,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社会,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这样才能够防止等现象的发生,维护好公众的利益。
2.3坚持与时俱进的工作方法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经济形态不断出现,在客观上增加了环境工程评估的难度,因此环境工程评估也应当与时俱进,积极地进行创新,采取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环境工程评估的效率。在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中,经济处于中心地位,但是在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因此在环境工程评估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破坏了长期的环境利益,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近年来我国的环境工程评估方法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而且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但是在工作的过程中难以完全破除唯GDP的论点,环境工程评估常常让位于经济建设。在新形势下,应当提高环境工作的敏感度,将环境工程评估和民众的长远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等结合起来。例如对于一些高耗能、污染大的工程项目,应当得到省级评估审批才能进行开工建设。同时在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事中、事后的监督,提高评估审批的效率,减少评估审批的时间,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对于审批完成的项目,要严格控制其建设过程,当发现建设内容和审批不一致,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要求企业进行整改,防止出现随意更换项目现象的发生,减少环境的破坏。
3结语
1环境工程评估工作方法简介
1.1受理与评审随着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断突出,环境工程评估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在进行环境工程评估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受理环境治理相关工程的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相关的资料等,同时填写相关的环境评估申请表。在受理的过程中,应当面对面进行,对于不处理的或者不受理的文件要给予说明,并且给出正式的文件回复。在正式受理相关的评估文件之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环境评估专家进行评审,并且给出评审结果。
1.2评估在评审完成之后要按照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评审专家的建议给出最终的评估意见,并且将相关的意见上报环境保护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批。
2加强环境工程评估的措施研究
2.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良好的环境工程评估人才队伍,对于做好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不断地提高职工的评估能力和评估水平,才能真正地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对于环境工程评估来说,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不够长,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信息缺乏等不足,因此应当重视对环境评估中心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随着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断突出,环境工程评估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环境评估中的相关技术等,这都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环境评估工作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点,不同地方的环境现状不同,所以需要工作人员熟悉当地的环境状态,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环境工程评估的效果和针对性。加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职工的培训工作,就是提高员工工作的针对性,使职工能够了解当地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环境污染的情况等,以便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当地环境的现状。环境评估工作影响深远,不仅要求职工具有科学严谨的态度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守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等,做好环境工程评估工作。
2.2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环境工程评估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所以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对于不达标的相关项目要坚决地给予拒绝。在环境工程评估的过程中,要严格地遵守环境保护法律以及环境保护的精神,做好实地考察工作,保证评估结果和项目实际相符合,防止弄虚作假等评估现象的发生。对于不符合环境评估要求的相关项目,要实行退回制度。对于环境工程来说,其影响范围比较大,因此对于规划中的相关项目评估要进行公开公示,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社会,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这样才能够防止等现象的发生,维护好公众的利益。
2.3坚持与时俱进的工作方法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经济形态不断出现,在客观上增加了环境工程评估的难度,因此环境工程评估也应当与时俱进,积极地进行创新,采取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环境工程评估的效率。在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中,经济处于中心地位,但是在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因此在环境工程评估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破坏了长期的环境利益,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近年来我国的环境工程评估方法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而且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但是在工作的过程中难以完全破除唯GDP的论点,环境工程评估常常让位于经济建设。在新形势下,应当提高环境工作的敏感度,将环境工程评估和民众的长远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等结合起来。例如对于一些高耗能、污染大的工程项目,应当得到省级评估审批才能进行开工建设。同时在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事中、事后的监督,提高评估审批的效率,减少评估审批的时间,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对于审批完成的项目,要严格控制其建设过程,当发现建设内容和审批不一致,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要求企业进行整改,防止出现随意更换项目现象的发生,减少环境的破坏。
3结语
公法、民法与刑法鼎足而立的三分之势,已是当今我国法学公认的现实。由于这三大实定法领域各自都有其目标、架构、基本原则、评价标准、制裁手段与救济途径,所以如何尽可能清楚地划分公、私法的界限,一直是学界奋力不懈的一个议题。然三大法领域在各自独立、区分的前提下,仍有相互连结、交织现象。这种相互连结、交织现象是多面向的:民法与刑法可能对公法产生规范效应,公法也反过来可能对民、刑法产生规范效应。
本文关注重点限于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到底甚么是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简言之,指行政对社会生活事实的规制,也拘束民事法与刑事法领域的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就社会生活事实所为之规制,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只能把它当作一个既成事实,承认其存在,不得作出与其相抵触的决定。在此理解下,难怪德国学说也往往把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又称之为行政法对民、刑法的「预先决定效应(Vorgabewirkung) 。一般而言,如行政法规作为民法的构成要件要素(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二项)、规制私法的行政处分影响私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如公平法第十一条许可事业结合)、行政法规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如常见的空白刑法法规)、行政法义务之违反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如公平法第三十六条)等等,都是行政法对民、刑法产生规范效应的适例。
基本上,从法秩序一致性原则(Grundsatz der Widerspruchsfreiheit der Rechtsordnung)、体系正义,乃至信赖保护、权力分立等宪法原则出发,都可以证立行政法对民、刑法之规范效应的正当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每一个法秩序的部分领域均分担不同的规范任务,各自追求不同的目的,所以当他们各自的行为指示彼此之间产生不一致,也就不仅不是不能想象而已,甚至还有其存在正当性 。在此不同观点的相互激荡下,难免就导致比方说行政法所明白允许的行为是否也会构成民事与刑事的不法(如排放废气未违反法定排放标准,仍造成邻人损害,应否负民法损害赔偿责任?),或单纯不服从行政处分作为刑事制裁的构成要件,该行政处分对法官是否有何种程度的拘束力(如审理违反水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主管机关命停工而不停止之刑事案件,法官可否审查命停工之行政处分的适法性?)等之问题,就显得棘手,在许多情形甚至还成为行政法学者与民、刑法学者壁垒分明的争执焦点所在。在我国,由于公、私法如何区分,向来是行政法学传统研究重点,相对的,公、私法相互交织与连结的相关问题,则较少受到学界青睐,以致前揭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未获厘清,对法安定性造成重大危害。本文之作,期待能增加大家对此问题领域的了解,也期待能拋砖引玉,引发更多人对此问题的关注与研究。由于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所衍生的问题颇为复杂,所以本文的讨论志不在对问题的全面搜索,只能选择性地针对几个较常碰到的争点提出探讨,在此核先叙明。
贰、行政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应
一、规范效应类型
1.法规命令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二项规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法条所称「保护他人之法律,几乎都是公法规范,且其范围非仅止于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的法律而已,甚至还包括法规命令 。例如最高法院66年度台上字第1015号判例就指出,交通部会同内政部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所订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八条分别规定:「脚踏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把手,「慢车(包括脚踏车)在夜间行车,应燃亮灯光,倘行为人夜间乘脚踏车未燃亮灯光,而其后载竹篓复超过规定宽度,即系违反前述保护他人之法律 。此外,民法第七十一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法条所称强制或禁止之规定亦多属公法规范,据实务看法,该「强制或禁止之规定除指法律以外,也包括法规命令在内 ,「民法第七一条因而成为连系私法与公法的管道,具有使公法进入私法领域的功能 。
2.行政处分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这种规范效应类型,学说多称之为规制私法的行政处分或形成私法的行政处分。这类行政处分,其目的有在促成私法关系之产生者(如许可、核准或认可某私法契约),也有在变更私法关系之内容者(如强制减定房租),甚至也有在消灭私法关系者(如注销耕地租约、撤销人民团体决议) 。此外,德国法尚有一种以行政处分之作成排除民法特定请求权之行使的类型,例如联邦防止有害物质侵入法(Bundesimmissiossschutzgesetz)第十四条规定,放射性设施营运许可执照的核发,可以排除邻人根据民法的妨害防止与除去请求权之行使 。德国原子能法第七条第六项与航空法第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另一适例则是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据其规定,一旦确定计画之裁决告确定,第三人就不能再根据民法请求中止计画之执行,或请求废弃或变更设施,或请求停止使用设施 。我国似还没有这种排除民法请求权之行使的规定。
3.行政法作为民法规范的解释准据
还有一种规范效应类型,即援引行政法的规定作为民事法概括条款的解释准据。例如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条,「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有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它与此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不在此限。认定气响侵入属「轻微或「严重,或是否「按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一般认为可以以空气污染防制法与噪音管制法授权主管机关所定管制标准作为解释这些概括条款的参考 。此外,行政法规赋予人民的公法上权利,例如水权与采矿权等,也可以用来诠释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一项的「权利。最后,由于基本权对包括民法在内的一切下位阶法规的放射作用,所以民事法院解释例如民法第七十二条的公序良俗与第一八四条第一项的善良风俗等概括条款时,也应参酌宪法基本权的规定作解释。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宪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应,算是广义的公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不过本文关注焦点还只是在于行政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应。
二、争点
1.行政处分作为私法关系的构成要件,法院可否审查?
当行政处分依法作为私法关系的构成要件时,解决私权争端之民事法院应否受该行政处分所拘束?对此问题,在涉及自耕能力之认定,我国最高法院采的似乎是否定说:按,根据旧土地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私有农地所有权之移转,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为限。而地政机关受理农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申请,依旧土地登记规则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前段之规定,系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核发自耕能力证明书为认定承受人具有自耕能力之依据。总之,承受人有无自耕能力,系由核发自耕能力证明书之乡(镇、市、区)公所负责认定。且核发之自耕能力证明书,其法律性质属行政处分。则在涉及私有农地所有权移转之私权争执,民事法院须否受该自耕能力证明书之拘束?最高法院分别在86年度台上字第1315号判决与87年度台上字第910号判决明白表示,关于自耕能力之证明,系属事实认定问题,其立证方法,非以乡、镇、市、区公所核发之自耕能力证明书为唯一之证据。即令已取得自耕能力证明书,法院仍应就各具体个案,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就其是否具有自耕能力为实体之认定。
法院究竟应否受行政处分之拘束,所涉及的其实即是行政法学上所称的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Tatbestandswirkung)。所谓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指除非该行政处分有明显、重大的违法瑕疵,否则民事法院必须受该行政处分的拘束,不得自行审查其适法性,换言之,民事法院必须把行政处分当作一个既成事实,承认其存在,并纳为自身判决的一个基础构成要件事实 。行政处分之所以对民事法院亦拥有拘束力,乃是根据权力分立原则的要求而来。因民事法院既专职私权纷争之解决,而不在行政处分适法性之审查,则除非宪法或相关法律例外明文赋予民事法院对行政处分有审查之权限,否则倘径允许民事法院得自行对行政处分的适法性作实质审查,自难以在权力分立面前站得住脚 。何况对行政处分有不服者,法律原订有诉愿与行政诉讼制度供救济用,是倘允许民事法院得自行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则既有司法二元制度岂不形同具文?总之,从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观之,前揭最高法院判决对一个不具明显重大瑕疵的行政处分,仍作实质的适法性审查,实难谓妥当。
不过学说也有支持前揭最高法院之见解者,理由在于,乡(镇、市、区)公所核发自耕能力证明,所依据的只是一纸内政部所颁的「自耕能力证明书之申请及核发注意事项,其性质仅属行政规则,并无法律依据,因而乡(镇、市、区)公所核发自耕能力证明,并非其法定专属管辖,也因而不能拘束其它机关,特别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 。这种看法不能说没有说服力。不过前揭最高法院判决,明显不是以乡(镇、市、区)公所的认定欠缺法律依据为由,才对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作实质审查的。且释字第379号解释也间接肯定乡(镇、市、区)公所核发的自耕能力证明,对另一行政机关---地政机关拥有拘束力 ,至于乡(镇、市、区)公所对自耕能力之认定是否获有法律之授权,并不在大法官考量范围之内。但无论如何至少可以确定的一点是,随着法治的日趋进步,以行政规则作为行政处分的「法源依据的情形,几乎不再会有出现之可能。则以欠缺法律依据来证成行政处分不能拘束普通与行政法院的论点,将渐失现实意义。
2.官署的许可,是否排除民法请求权之行使?
在这里我们要问的问题是,获得行政官署许可的行为,民事上是否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例如依法获有建筑许可执照之行为,邻人是否仍可能根据民法第一八四条或第七百九十三条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气响侵入禁止请求权?如果法律明文规定官署的许可可以排除特定私法请求权之行使,如前述德国联邦防止有害物质侵入法第十四条、原子能法第七条第六项、航空法第十一条与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情形,答案固清楚不过 ,未明文排除的情形,如我国目前情形是,才是问题焦点所在。
在未有明文排除之情形,德国学说有主张亦可排除者,例如Rüdiger Breuer就认为只要行政处分一日存续,它就具有形式上的形成效力,可以排除或限制私法请求权之行使 。实务则率皆认为,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官署的许可可以排除特定私法请求权之行使,否则私法请求权之行使不受影响 。我国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66号判决谓:「水利法第七十二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设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设施底部之建造物,应申请主管机关核准,并接受施工指导。系指穿越水道或水利设施底部之建造物,应申请主管机关核准,然不排除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前段规定主张袋地通行权。其虽未详述理由,但显然也是采否定说。
基于下列理由,本文认为,除非法律明定官署的许可可以排除第三人特定民事请求权之行使,否则行政处分的作成(例如建筑许可执照的发给),并不影响第三人,乃至行政处分相对人自己的民事法上权利的主张:(1)主管机关决定发给执照与否,基于管辖权之分配,根本就不许,也没有能力审查民法的情况,所作决定也当然就影响不了民事法律关系 。(2)如果我们概括地认定官署的许可会影响第三人私法请求权的行使,可能会有违宪的顾虑。因在法律明定官署的许可可以排除第三人特定民事请求权之行使的情形,立法者都有补偿第三人的配套措施 ,现如果我们欠缺法律明文,依然认定第三人的请求权也受到影响,不啻意谓第三人的请求权可以未经任何补偿地遭到牺牲 。
但在所谓派生的私法(derivatives Privatrecht),也就是行政法规之违反可以导出私法效果的情形,就不一样。例如建筑法关于建筑物与建筑物间的间隔规定,性质上属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二项所称之「保护他人之法律,故一般而言,兴建建筑物逾越法定间隔,构成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倘致生损害于他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如果主管机关于特定例外情形许可起造人得免除间隔规定之限制,该许可就有排除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二项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行使的效力,换言之,此时民事法院就必须受该许可的拘束,不能自行否定该许可的效力,再以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为理由而承认他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该「保护他人之法律在该具体个案已因官署的许可而失效,而该他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因失去附丽而连带消灭 。
3.符合公法规定之行为,是否仍可能负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个类似的问题,符合公法规定之行为,是否仍可能负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工厂排放空气污染物,符合环保署依空气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标准,但如果仍造成邻人损害,邻人对其是否仍能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排放标准属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二项所称保护他人之法律,一般并无异议 ,故遵守排放标准,至少可以确定不构成第一八四条第二项的侵权行为责任 。但是否仍能免除同条第一项前段之责任?在缠讼经年的莺歌镇陶瓷厂空气污染纠纷中,各审法院见解不一,第二次更审判决(高等法院74年上更(二)字第229号判决)认为,被告工厂既已遵守环保标准,并无故意过失,自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然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88号判决认为,排放之污染物未超过政府公告之标准,仍无法排除其有损害农作物之可能,在此情形下,被告工厂未设置回收设备,怠于防范,能否认其无故意过失,亦非无疑。但第四次更审判决(高等法院76年重上更(四)字第27号判决)仍坚持认为,被告工厂所排放废气既合乎法令规定,即难指其无回收设备即有过失,且未逾法定标准,自属轻微,依据民法第793条但书规定,气响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定相当者,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为之,因此本案尚难推定为有过失。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97号判例则明确表示,「空气污染防制法系行政法,其立法目的,仅在维护国民健康、生活环境,以提高生活品质,此观该法第一条之规定自明。故工厂排放空气污染物虽未超过主管机关依空气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标准,如造成邻地农作物发生损害,仍不阻却其违法。
本文认为,符合排放标准之行为,并不当然能免除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因像排放标准之类的行政安全管制标准即便属保护他人之法律,所能做到的仍只是一般性控制,它并不试图,也无法一一掌握、斟酌未来每一侵权个案所涉各个情况因素,所以对个案正义的型塑它是无能为力的;反之,民法侵权责任制度机制,特别是其过失责任标准,特色正在于斟酌具体个案情况,发挥「微调功能,型塑出个案正义,透过赔偿责任的追究,以吓阻未来侵害之发生。两种制度功能,前者重在一般性吓阻,后者则在以「经济诱因方式,促使行为人考虑个案因素,以避免侵害之发生。既然控制功能、效果都不相同,就不能互为取代 。故如果认为合乎行政法上的安全管制标准,在民法上就当然阻却违法,或完全不考虑具体事实,放弃斟酌具体情况,依个案去认定行为人是否尽了善良管理人责任 ,就径行免除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显系误解、混淆两种不同制度功能所致 。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指出,遵守飞航噪音管制法的管制标准,在民事上仍可能构成不法,因为飞航噪音管制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经由限建措施以避免未来发生重大的利益冲突,至于其它较小利益冲突的防免,则不在该法的考量 。显然地,联邦普通法院也是认为行政法的管制标准与民法侵权行为的制度功能有别,才得出符合行政法规定之行为仍可能构成民事不法的结论。综此,本文认为符合公法规定之行为,并不当然免除民法侵权责任,因此,前揭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97号判例所持立场,至少从结论言,是可以支持的 。
以上论点,在其它类似安全管制标准的判断上,基本上也应可以适用。如一九九九年增订规定商品制造人责任之民法第一九一条之一,立法理由就明白指出,「至于商品之经过品质管制或已送政府机关检验合格,则不能谓为当然已尽防止损害发生之注意,商品制造人均不得以此免责。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多项判决也认为,法律与法规命令所定的危险商品注意义务,并不是一种穷尽、列举的规定,故遵守法定注意义务并不代表已经尽了防止损害发生之注意义务云云 ,均其适例。
参、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
一、规范效应态样
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态样也很多样化,像行政法规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或行政法义务之违反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等都是。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学说上多又称为刑法的行政从属性(Verwaltungsakzessorietät des Strafrechts),甚至进一步区分为行政法从属性(Verwaltungsrechtsakzessorietät)与行政处分从属性(Verwaltungsaktsakzessorietät):前者用来说明刑法对行政法规范的依赖性,后者则说明刑法对行政个案决定的依赖性。总的来说,所谓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这个概念的提出,主要目的在强调一个事实:即刑法接收行政法的概念,以行政法规范或行政处分作为刑法的构成要件要素 。在此理解下,本文并不赞成使用这个移植自德国的概念,姑且不论行政从属性这个概念从不见于民法领域的适用,至少这个概念强烈暗示刑事法院对行政决定与涉及行政决定的事实,自始就不能拥有独立的判断权限,单就此点来论,即令结果证实刑事法院的确不能审查行政决定的正确性,但一开始就透过概念预设一个结果,终究是不妥当的 。
1.行政法规范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
最为一般人所熟悉的规范效应态样,当属以行政法规范作为刑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此,刑法扮演的是辅的制裁法功能,亦即透过刑法的制裁以确保行政法规范之获得遵行。须注意的是,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行政法规范,除了可能是法律外,也有可能是法规命令。在法学上较有探讨实益的,都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以法规命令建构刑法构成要件要素之情形,例如惩治走私条例第二条,「私运管制物品进口、出口逾公告数额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项所称管制物品及其数额,由行政院公告之。或水污染防制法第三四条,「事业无排放许可证,且其排放废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质超过放流水标准者,处负责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前项有害健康物质之种类,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就都是以法规命令作为刑罚构成要件要素之适例。
此外,虽未经法律明白授权,但有举发不法之职责的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之便,也有可能自订属内规性质的行政规则。该行政规则纵不属严格意义的行政法规范,但对刑法构成要件该当与否的判断也发挥很大的影响作用,例如刑法第一八五条之三,「服用、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检警机关为执行该法,遂由法务部于八十八年五月十日邀集司法院刑事厅、交通部、卫生署、高等法院检察署、警政署与中央警察大学等相关单位研商,决议「以呼气后酒精浓度达每公升点五五毫克,即认为已达不能安全驾驶之标准,至于标准以下之行为,如辅以其它客观事实得作为不能安全驾驶之判断时,亦应依刑法第一八五条之三规定移送法办处以刑罚。并通函各机关办理。该点五五毫克标准的法律性质应属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条所称之行政规则,且是属认定事实的解释性行政规则,其对刑事法院的认事用法有影响力自不待言。
2.个别具体行政法义务之违反,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
以行政处分课予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也是常见的规范效应类型。在此,刑法扮演的同样也是辅的制裁法功能,亦即透过刑法的制裁以确保个别具体行政法义务之获得遵行。像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六条第一项,「事业不遵行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停工或停业之命令者,处负责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空气污染防制法第四五条第一项,「公私场所不遵行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停工或停业之命令者,处负责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公平交易法第三五、三六条,「违反第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依条规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为或为采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后再为相同或类似违反行为者,处行为人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罚金。集会游行法第二九条,「集会游行经该管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继续举行,经制止而不遵从,首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都是此规范效应类型的适例。
3. 许可作为处罚的消极构成要件或阻却违法要件
最后还有一种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类型,即以许可作为处罚的消极构成要件或阻却违法要件,例如水污法第三五条,「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未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许可,将含有害健康物质之废(污)水注入于地下水体或排放于土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反面解释,取得主管机关的许可,犯罪构成要件即不该当。
二、争点
1. 法规命令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法院可否审查法规命令的适法性?
当法规命令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时,刑事法院可否审查该法规命令的适法性,并于认定不适法时,径行排斥不适用而认定系争案件不构成犯罪?我国学说几乎一面倒地采肯定说,认为法院有命令违法审查权 。至于实务看法,大法官在早期的释字第38号解释指出,「宪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旨在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谓依据法律者,系以法律为审判之主要依据,并非除法律以外,与宪法或法律不相抵触之有效规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似亦间接承认法官对与法律相抵触之「有效规章得径行排斥不用。目前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于判断行政处分是否违法时,审查所依据之法规命令是否违法的例子也确实已所在多有。而普通法院是否也有审查法规命令的适法性?至少可以确定的是,民事法院曾有审查法规命令,于认定其违法时径行予以排斥不适用的例子 。
至于刑事法院是否亦曾审查法规命令的适法性,就资料搜寻所及,笔者并不是那么有把握。因学者所举刑事法院曾就法规命令之适法性亦进行审查的实例,究其实是行政规则(即所谓有关法规释示之行政命令)而非法规命令 。且释字第38号解释所称「有效规章是否包括法规命令,仍未可知,因早期实务并未严格区分外部法的法规命令与内部法的行政规则。释字第137号解释固承认法官「对于各机关就其职掌所作有关法规释示之行政命令有审查权,但所称「法规释示之行政命令明显只是行政规则,尚非法规命令。且依笔者检索最近几年判决,如彰化地院86简103号判决、86易245号判决、桃园地院85易1085号判决审理违反水污法案件,法院对环保署所公布放流水标准的形式与实质适法性俱不作审查。有关违反惩治走私条例案件,对行政院所公告的管制物品,法院亦未曾作任何形式或实质审查。
究竟刑事法院是否有权审查法规命令之适法性,并于认定违法时,径行排斥不予适用?主张肯定说者者,似都以普通法院法官为法律专家作为理由。但基于下面两点理由,本文对肯定说稍持保留态度:一,从刑法扮演的是辅的制裁法功能,主要目的只是用来确保行政法义务之获得遵行等观点出发,职司刑法制裁的刑事司法实不宜擅自将自己从配角晋升为主角地位;其二,从机关功能最适观点出发,刑事法院对具有专业知识与配备之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所订定法规命令,是否符合授权目的,有无逾越授权范围等等问题,亦难以做更「正确的判断。例如放流水标准与进出口管制物品的公告,涉及强烈专业性格,笔者就很难理解普通法院的法官可以审查其适法性。综上,本文认为刑事法院应受法规命令之拘束,不应拥有命令违法审查权。不过,更精确的应该是说,本文不赞成刑事法院对法规命令的适法性拥有实质审查权,至若以法规命令有无法律授权、有无履践法定的命令订定程序等事项作为审查标的的形式审查权,则无疑刑事法院仍应拥有之。如果通说仍愿继续承认法院拥有实质审查权,本文认为法院在此也只宜采最宽松的明显性审查标准。至于民事法院,由于民法功能在衡平私人利益之冲突,不像刑法般扮演辅制裁法的角色,所以笔者倾向承认民事法院适用法律,有权审查法规命令的适法性,并不受其拘束 。但无论如何,不管是刑事法院或民事法院,倘确认系争命令违宪,其有权停止审判,声请大法官解释,自不待言。
2. 对于解释刑法规范的行政规则,法院是否受其拘束?
前文提到,为执行刑法第一八五之三条「服用、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之规定,检警机关曾订有以点五五毫克作为判断标准的行政规则。该行政规则对刑事法院有影响作用固不待言,问题是,刑事法院是否受其拘束,而不能作相异之认定?
台北地方法院88年度北简字第1484号判决主张法院审理时不受该标准拘束,认为不能单以酒精浓度逾每公升点五五毫克,就认定被告已达不能安全驾驶的地步,毋宁,是否不能安全驾驶,仍应依被告行为当时之主观精神状态及客观驾驶状态认定之。本判决认为检警机关点五五毫克的标准对法院没有拘束力,其结论是可以赞同的,因行政规则只用来拘束下级机关,法院本就不受拘束,且大法官不仅在早期的释字第137号解释就已表示,「法官于审判案件时,对于各机关就其职掌所作有关法规释示之行政命令(作者按:实即行政规则),固未可径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据法律表示其合法适当之见解。即近期的释字第407号解释也明确表达,「至于个别案件是否已达猥亵程度,法官于审判时应就具体案情,依其独立确信之判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函释之拘束。故刑事法院之不受行政规则拘束,应无疑义。总之,作为行政规则,点五五毫克标准在效力上充其量只能视为是一种鉴定,其固然可供法官作证据认定上之参考,但对法官无法拘束力。然法院于本判决援引罪行法定主义,并主张是否不能安全驾驶,只能以个案具体认定之,而不能出自于一个一般的抽象标准云云,其论点忽略了本条是抽象危险犯的事实 ,就明显是记刺偏了的矛头 。
3.以不服从官署的行政处分作为处罚要件,法院可否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
如前述,以不服从官署的行政处分作为处罚要件的例子相当多,但也因此衍生一个问题:刑事法院可否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例如根据水污法第三六 条,事业不遵行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停工或停业之命令者,处以一定之刑罚,则刑事法院可否审查环境主管机关所为停工、停业令的适法性?或例如根据集会游行法第二九条,集会游行经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继续举行,经制止而不遵从,首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则刑事法院可否审查警察机关命解散处分之适法性?
我们先看看实务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有关违反集会游行法案件,刑事法院充其量只审查警方有无依法三次举牌命令群众解散(台中地院85易2222号判决),至于命解散处分本身的适法性,则不审查(例如屏东地院84易缉83号判决),甚至有的判决还明文表示:「警方举牌表示及相距时间是否妥适,系属行政权范围,非本院所得审酌(台湾高等法院83上易5278号判决)。有关违反水污法案件,法院同样也都不审查环保机关的停工或停业令的适法性(例如高雄地院85易490号判决、云林地院84易977号判决)。至于违反前专利法第107条案件,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83上易1194号判决虽主张在理论上,普通法院不欲承认行政处分之拘束效果,而顷向由地院自行审查行政处分之有效与否。但紧接着又指出,尤其行政处分有特别重大之瑕疵,并依一切可供斟酌之情形加以合理判断,其瑕疵足可认为公然明显者,其行政处分无效。最后并以该案中标局之行政处分具重大明显瑕疵为由,而认定其无效。整体而言,其实也都未逸脱出传统行政处分构成要件效力的理论范畴。换言之,承认行政处分除非因具重大明显瑕疵而导致无效,否则刑事法院即受其拘束,不能作再进一步的适法性审查。
比较特殊的是违反都市计画法案件。根据都市计画法第80条,不遵地方政府依第七九条规定命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之命令者,除依法予以行政强制执行,并得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罚金。士林地院85易1928号判决则实体审查该命回复原状之行政处分的适法性,在认定该行政处分于法有违后,谕知被告无罪之判决 。
对此问题,行政法学通常援引从权力分立原则衍生而来的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主张行政处分纵令有违法的瑕疵,但只要瑕疵不到重大明显而导致无效地步,对刑事法院仍有拘束力,也就是说,法院无权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 。据此,则即便该违法行政处分事后遭撤销,刑事法院还是受其拘束 。
但这种看法遭致刑法学阵营严厉批评,因单纯形式秩序的维护尚不足以构成可罚性的基础 ,「国家权威必须具有正当性,服从本身并不值得保护 。学者乃试图对行政法的通说作进一步修正,主张是否处罚,视行政机关有无经有权机关废弃而定,质言之,其认为行政处分事后的废弃,不仅在行政法上,即刑法上也应同样具有溯及效力,废弃既然有溯及效果,当然会影响刑罚构成要件该当与否的判断 。此说固非无道理,惟要求人民必须自己提起行政救济,始得冀求免罚,而无须国家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似又与无罪推定原则不符 。最后,学说上也有人干脆主张由刑事法院径行依循行政法的适法性判断标准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 。此说不啻全面否定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其表面上似对人权保障更有利,但在权力分立面前则难站得住脚,何况由专业知识、配备均难与行政机关匹敌的刑事法院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果真对人权保障较有利,也不尽然。
其实,经验显示,为能有效保护某些脆弱的、不具可回复性的法益,例如交通秩序与环境法益等,要求人民须无条件实时遵守、服从官署的决定,往往是唯一的可能选择。所以立法者倘若准此考虑,设计成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要件,也就是直接以对官署决定的不服从作为处罚要件,而不问该决定的合法或非法,事后有无被废弃,就非不能想象 。在此情形,刑事法院须受该行政处分的拘束,不得审查其适法性,自属当然。这种刑罚类型因只问官署决定有无被遵守,而不问决定本身的适法与否,表面上看来虽然好象目的只在单纯维护国家权威与形式秩序,其实目的还是在维护背后的实质法益,所以学说有关承认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不啻以形式秩序与国家权威的维护作为可罚性基础的批评,其实并不中肯 。
如果以刑罚规定的目的是否在于保护脆弱、不具可回复性的法益,或者说,是否直接以对官署决定的不服从作为处罚要件,作为是否允许刑事法院审查行政处分适法性的判准,我们进一步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辨识是否属此情形?如果刑法条文明定以抗拒合法的官署行为作为处罚要件,既然官署行为的适法性属刑罚构成要件之一,法院当然就可以,甚至有义务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就像妨害公务罪,立法者就是认为对非依法执行的公务加以抗拒,并不适合绳之以妨害公务罪,才于法文明定「依法执行公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但更多情形法条并未明定以合法的官署行为作为处罚要件,例如水污法、空污法、都计法,此时是否就表示立法者有意直接以对官署决定的不服从作为处罚要件,而不问决定本身的适法与否?笔者过去曾撰文认为遇此情形仍应透过法律解释探求处罚意旨而定 。不过为了法明确性,以及为尊重立法者的立法裁量,本文认为只要法条未明定以合法的官署行为作为处罚要件,刑事法院就不得审查官署行为的适法性,因法益是否脆弱、不具可回复性,是否要直接以对官署决定的不服从作为处罚要件,其判断本身其实带有浓厚政策考量色彩,并不宜由司法者径行作判断。所以最后还是要看立法者的决定,总之,如果立法者不以行政处分的生效为满足,就须明白要求合法性,如果立法者不明白要求合法性,刑事法院就不得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
虽然本文主张在立法者不明白要求行政处分之适法性的情形下,刑事法院不得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但仍有两点须作补充说明:其一,倘该行政处分具重大、明显瑕疵,则刑事法院不受其拘束。其次一点,行政处分纵不具重大、明显瑕疵,倘日后仍遭诉愿审议机关或行政法院等有权机关撤销,行为人的行为即不具可罚性,如坚持行政处分的撤销不影响可罚性的认定,显系抵触刑罚目的,也使刑罚制裁难以在比例原则面前站得住脚。总之,行政处分撤销时,倘刑事程序仍在进行中,法院即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不该当为由判决无罪;倘已判决确定,仍应准以再审救济之。
回到前面举的几个案例。违反集游法与水污法案件,法院不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洵属正确,因交通与环境法益确具脆弱、不可回复性之特性,要求人民须无条件实时遵守、服从官署的决定,而不问官署决定是否适法,诚有必要,且法文也的确不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作为处罚要件。至于专利法与都技法案件,这两种法律所保护法益是否具脆弱、不可回复性特色,委实说,正反两种意见都可举出一番道理来,在两说相持不下的情况,尊重立法者决定应是权力分立要求下不得不然的选择。故既然这两种法律都未明白要求行政处分以合法者为限,则法院当然也就不应径自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前揭专利法案件,法院固声称其不欲受行政处分的拘束,但所审查者也仅止于行政处分是否有重大、明显瑕疵而导致无效而已,基本上还是谨守行政处分构成要件效力的约束,所以结论是可赞同的。至于违反都计法案件,法院几乎可说已对一个不具重大、明显瑕疵之行政处分的适法性,作了最强烈、彻底的强烈内容审查,其是否在权力分立面前站得住脚,就很值怀疑了。
四、以行政处分作为消极处罚要件,法院可否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
根据水污法第三五条之规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将含有害健康物质之废(污)水注入于地下水体或排放于土壤者,构成犯罪。本条规定是以取得许可作为免罚要件的范例。在此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倘是违法取得许可,刑事法院可否审查许可的适法性?许多刑法学者主张该许可必须具备实质合法性,才可获致免罚,尤其是基于诈欺、胁迫与贿赂而来的许可,构成权利之滥用,不能主张信赖保护,所以法院应有权审查许可的适法性,不受该许可的拘束 。行政法学者如Ossenbühl 则力主刑事法院对许可的适法性不能审查,认为倘允许刑事法院审查许可的适法性,势必伤及信赖保护,并且也侵犯行政权与行政法院权 。刑法学界在此尝试要摆脱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盖倘一方面明知系以诈欺、胁迫或贿赂手段取得许可,他方面为尊重行政权而只能对此违法获得的许可处分无可奈何,以致不能对行为人绳之以法,确是与一般人法感不符的。然问题是,立法者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并未将以诈欺、胁迫或贿赂手段取得许可列为无效理由,而只是得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撤销之,则在法律未有明白相反规定的情形下,刑事法院实很难主张其有权略过行政机关与行政法院,而自行审查该许可处分的适法性。何况刑法学者在此主张行为人不享有信赖保护,也未必中肯,盖诚如学者所指出 ,即使该行为人是一「恶意的市民,但至少他也可以主张信赖行政程序法,主张其可能涉及抵触刑法规范之行为在未经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予以撤销前皆继续有效。
肆、结论
综上研究,不难发现,有关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所衍生的各项争点,其实都是行政法、民法与刑法各自制度功能的辨识,以及根据功能最适观点下的权力分立原则,如何妥适划分行政、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各自功能领域的问题。就本文之研究,约可整理出如下几点重要发现:
1. 行政处分作为私法关系的构成要件,根据从权力分立衍生而来的行政处分构成要件效力,法院应受行政处分的拘束,不得加以审查。惟本文发现在许多案件即便行政处分不具重大明显瑕疵,民事法院皆仍对之进行实质审查。似乎在行政法学的应然与民事法院的认知间,仍存有极大落差。
2. 除非法有明文,否则行政机关的许可,并不影响第三人民事法上权利的主张。因主管机关决定核发许可与否,根本就不许,也没有能力审查民法的情况,所作决定也当然就影响不了民事法律关系。且如果概括认定官署的许可会影响第三人私法请求权的行使,可能会有违宪的顾虑。因在法律明定官署的许可可以排除第三人特定民事请求权之行使的情形,立法者通常都有补偿第三人的配套措施,现如果欠缺法律明文,就遽然排除第三人请求权之行使,不啻意谓第三人的请求权可以未经任何补偿地遭到牺牲。
3. 符合公法规定之行为,仍可能负民法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因公法规定的行政安全管制标准只是一般性控制,它并不试图,也无法一一掌握、斟酌未来每一侵权个案所涉各个情况因素,所以对个案正义的型塑它是无能为力的;反之,民法侵权责任制度机制,特别是其过失责任标准,特色正在于斟酌具体个案情况,发挥「微调功能,型塑出个案正义,透过赔偿责任的追究,以吓阻未来侵害之发生。两种制度功能,前者重在一般性吓阻,后者则在以「经济诱因方式,促使行为人考虑个案因素,以避免侵害之发生。既然控制功能、效果都不相同,就不能互为取代。就此问题,我国学说与实务基本上是持相同立场的。
4. 法规命令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时,根据刑法的辅制裁法功能与功能最适的权力分立观点,刑事法院应不得审查法规命令的适法性。这个看法与一般性地主张法官拥有命令违法审查权的通说有别。另方面,由于民法功能在衡平私人利益之冲突,不像刑法般扮演辅助行政任务之达成的角色,所以本文倾向承认民事法院适用法律,有权审查法规命令的适法性,不受其拘束。这部分倒是与通说主张者一致。
5. 解释刑法规范的行政规则,只具行政内部拘束效力,故法院不受其拘束,这一点实务与学说立场尚称一致。
6. 以不服从官署的行政处分作为处罚要件,行政法学通说根据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主张除非行政处分具重大明显瑕疵,否则法院应受其拘束,不得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本文认为通说的主张是可以维持的,因法益是否脆弱、不具可回复性,是否要直接以对官署决定的不服从作为处罚要件,而不问官署决定的适法性,其判断本身带有浓厚政策考量色彩,所以应交由有直接民意基础的立法者决定,并不适合由司法者径自判断。总之,如果立法者不以行政处分的生效为满足,就须明白要求合法性,如果立法者不明白要求合法性,刑事法院就不得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
7. 以行政处分作为消极处罚要件,法院亦不得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即便明知行为人是基于诈欺、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取得许可处分,因行政程序法未将此列为行政处分无效事由,而只是得撤销,且撤销与否,权属行政机关与行政法院,刑事法院尚无权置喙。 Meinhard Schröder, Verwaltungsrecht als Vorgabe für Zivil- und Strafrecht, VVDStRL(50), 1991, S.196ff.; Hans D. Jarass, Verwaltungsrecht als Vorgabe für Zivil- und Strafrecht, VVDStRL(50), 1991, S.238ff.; Fritz Ossenbühl, Verwaltungsrecht als Vorgabe für Zivil- und Strafrecht, DVBl.1990; S.968.
H.Vogel, Wertungspergenzen zwischen Steuerrecht, Zivilrecht und Strafrecht, NJW 1986, S.2986; H. Maurer,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3 Rdn.13:「民法与行政法有其根本上不同的目的与功能。
德国民事裁判实务甚至也有将行政处分当作「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例子,例如附加于某一许可处分的附款,只要该附款之目的在于保护范围可得确定之私人之利益,就足以当之。参照OLG Hamm, JZ 1981, S.277
另请参阅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页349以下。
司法院81.6.1(81)厅民一字第O五二九号函复台高院,合作社法施行细则系依据合作社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所制定,故为中央所颁布之委任命令,且该施行细则第三条属强制规定,是某甲之入社认股行为应认为系违反法律强制之规定而无效。另,根据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429号民事判例,依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承领之公地除合法继承外,原承领人非经呈准,不得移转,如买受人请求原承领人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非基于约定俟原承领人取得所有权后再为移转(参照同办法第十二条),而系基于违反强制规定之买卖关系,自属不应准许。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二OOO年九月,页297。
许宗力,(论规制私法的行政处分),《宪法与法治国行政》,页315以下。
不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并不受影响。
Dazu vgl. H.D. Jarass,(见注1), S.244 m.w.N.
例如高等法院76年重上更(四)字第27号判决提到,被告工厂所排放废气「未逾法定标准,自属轻微,依据民法第793条但书规定,气响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定相当者,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为之,因此本案尚难推定为有过失云云,显是根据法定管制标准来解释「气响侵入轻微的概念。
有关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详请参照许宗力,(行政处分),翁岳生编《行政法》,页586以下。
类似见解,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五版,页347。
李惠宗,《行政法要义》,页337。
参见翁岳生,(我国行政法之现状与课题),收录于《法律与当代社会》,马汉宝教授七秩荣庆论文集,1996年,页26以下。
惟排除私法请求权之行使,因涉及财产权之限制,仍须通过合宪性之认定,自不待言。有关合宪性之讨论,可参阅 Gerhard Wagner, Öffentlich-rechtliche Genehmigung und zivilrechtliche Rechtswidrigkeit, Köln, Berlin u.a., 1989, passim.
Breuer, in: v.Münch (Hrsg.), Besonderes Verwaltungsrecht, 8.Aufl.,1988, S.649ff; Gaentzsch, NVwZ 1986, S.605.
BGH, NJW 1959, S.2014; BGHZ 69, 118,124; BGH, NJW 1959, S.2014; BGHZ 88, 34,40f.
Ossenbühl, DVBl.1990; S.968.
德国法明文承认官署的许可可以消灭第三人民事请求权,其要件非常严格,除要有补偿的配套措施外,有些法律甚至规定唯有经公众参与程序的许可才能排除第三人的请求权。
Hans D. Jarass,(见注1), S.263f.
Vgl. auch Ossenbühl, DVBl.1990, S.968; Jarass,(见注1), S.267.
王泽鉴,前揭书(见注4),页352;顾立雄、孙乃翊,《从莺歌镇陶瓷厂空气污染纠纷谈我国公害民事救济关于因果关系与违反性之认定》,月旦法学杂志,第8期,1995/12,页98;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141号判决。
在此系以第184条第2项构成独立侵权行为请求权基础为立论基础。参王泽鉴,前揭书(见注4),页341以下。
侵权责任制度与行政安全管制规定两者不同的吓阻功能,主要参照张英磊,《由吓阻功能与损害分散谈损害填补机制之配置》,台大法研所硕士论文,1998年,页35以下。
如前揭莺歌陶瓷厂空气污染纠纷案件,高等法院第二次与第四次更审判决所持见解般。
合乎法定安全管制标准,并不当然阻却违法,就此点而论,我国民法学者也都采相同看法,认为经行政机关许可之行为固具有适法性,但行政机关之许可并非认许对第三人之权利亦得侵害。故即使在许可范围内之行为,亦应斟酌具体事实,判断该个别利益的侵害,是否为社会一般观念所允许,不得以已得行政机关的许可,即认为该行为合法而阻却违法。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页122;同氏着,《物权法论》,页81以下;孙森焱,《民法债偏总论》,页157以下;丘聪智,(公害民事救济法),收录于氏着,《公害法原理》,页240。
BGHZ 69,105,144ff.
惟本判例认为废气排放标准的目的,仅在于维护国民健康等公益目的,而不及第三人之保护,即非无商榷余地。
BGH, NJW 1987, S.372; 1987, S.1011.
许玉秀,(水污染防治法的制裁构造---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评析),收录于同氏着,《主观与客观之间》,页483以下;Schall, Umweltschutz durch Strafrecht: Anspruch und Wirklichkeit, NJW 1990, S.1265; Schröder, (见注1), S.202.
Schröder, (见注1), S.201f. 即强烈认为使用行政法对刑法的预先决定效力(Vorgabewirkung)此一概念远比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更为恰当。
翁岳生,(论命令之违法审查),《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页109以下;陈敏,《行政法总论》,页90以下;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页70。德国学者亦同,例如Ossenbühl(Rechtsverordnung, in Isensee/Kirchhof,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Bd.III, §64 Rn.78)就斩钉截铁表示说,「每一个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都有权独立判断一个法规命令究竟是有效,抑或无效,进而径行予以排斥不适用。
例如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76号判决:损害赔偿之责,不外基于侵权行为,债务违反,法律之直接规定,及由于契约等四种情形,本件上诉人桃园市公所既非依据上述四种情形之任何一种,诉请被上诉人赔偿损害,自不能基于行政命令而主张有私法上之损害赔偿债权存在。本判决因而拒绝适用台湾省各机关学校经管公有财务人员保证办法第12条之规定,课予机关首长、人事主管及有关主管人员之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参照翁岳生,前揭文,(见注32),页121。
例如台湾高等法院52年财抗字569刑事裁定所审查的台湾省财政厅51年11月20日财六字71392号令第二段第二点,以及同院62年上易字1326号刑事判决所审查的经济部62年国营字03069号函,其实都是解释法律的行政规则,并非法规命令。
除前引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76号判决外,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亦透露出类似讯息:「劳动基准法第二条第三款则规定: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它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依该款规定,工资系指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且属经常性之给与。至于同法施行细则第十条虽规定:本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之其它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系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给与:『二、奖金:指年终奖金、竞赛奖金、研究发明奖金、特殊功绩奖金、久任奖金、节约燃料物料奖金及其它非经常性奖金。三、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给与之节金。九、差旅费、差旅津贴、交际费、夜点费及误餐费。惟其给付究属工资抑系该条所定之给与,仍应具体认定,不因形式上所用名称为何而受影响。
张丽卿,《酗酒驾车在交通往来中的抽象危险---评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北简字第一四八四号等判决》,月旦法学杂志,54期,1999/11,页173以下。
在德国,一般也认为刑事法院不受行政规则拘束。不过环境法领域涉及环境安全管制标准的所谓「规范具体化的行政规则(normkonkretisierende Verwaltungsvorschriften),行政法学者Ossenbühl认为对刑事法院也有拘束力(Ossenbühl,DVBl.1990, S.972.),刑法学者例如Tiedemann等则坚持刑事法院仅受以法律或法规命令形式表现的环境管制标准拘束,行政规则则没有拘束力(Tiedemann/Kindhaeuser, NStZ 1988, S.344.)。由于德国基本法第80条明定法规命令必须有法律授权,所以德国法在不得已情况下才发展出这种有外部效力的「规范具体化的行政规则乃至所谓「代替法律的行政规则,我国情形则未必如此,所以德国行政法学界纵有主张环境法领域的行政规则对刑事法院有拘束力者,也难以在我国适用。
本件事实略以,被告叶某等四人未经许可,即在其所有座落于重划区内之土地滥垦,改变地貌,经台北市政府派员查获,并命限期回复原状,因届期未回复原状,经检察官以违反都市计画法第80条罪嫌提起公诉。法院实体审查台北市政府该命回复原状之行政处分的适法性,除传唤本案建设局查报员李某到庭作证外,还履勘现场,最后认为,本件被告等人违法整地事实虽有巡山查报员李某记载之查报表及现场照片三张在卷可佐,惟据查报员李某到院结证,违规面积是依目测而得,按地形套绘地籍图而知地号,现场并无查到行为人,照片系其所拍摄的,查获地之原貌为何,其并不知道,查获前未曾去过该土地,之所以认定是整地,系因前揭土地上有碎石头,根据地形图和原来面貌不一样等语,由此可知,查报员李某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在前揭土地上铺碎砖石之行为,系被告等人所为,且被告等人并未居住于上址或附近,殊难仅因铺碎砖石之行为系在该地号土地上即当然认定系该土地所有人所为。最后判决被告等人无罪开释。
Breuer, NJW 1979, S.1862,1870;Ecckhard Horn, Bindung des Strafrechts an Entscheidungen der Atombehörde? NJW 1981, S.1,2; Schröder, (见注1), S.221ff.; Ossenbühl, DVBl 1990, S.971ff.
德国法院曾采此见解,参见OLG Hamburg MDR 1968, S.1027; OLG Karlsruhe NJW 1978,S.116.
Heribert Ostendorf, Die strafrechtliche Rechtmäßigkeit rechtswidrigen hoheitlichen Handelns, JZ 1981, S.170; Wolfgang Gerhards, Die Strafbarkeit des Ungehorsams gegen Verwaltungsakte, NJW 1978, S.86,88.
Ostendorf, ebenda.
Janicki, JZ 1968, S.95.
进一步批评,详见Ostendorf, JZ 1991, S.171.
Kurt Mohrbotter, Bindung des Strafrichters an das Handeln der Verwaltung?JZ 1971, S.213.
许宗力,(行政处分),翁岳生编,《行政法》,2000,页589;Ostendorf, JZ 1991, S.174.
Vgl. Schröder, (见注1), S.223f.; Breuer, Konflikte zwischen Verwaltung und Strafverfolgung, DÖV 1987, S.181; Rengier, Die öffentliche rechtliche Genehmigung im Strafrecht, ZStW 1989, S.881.
至于公务执行的适法性该如何判断,刑法学界仍存有许多争论,然这个问题已不在本文所能讨论的范围。
许宗力,(行政处分),翁岳生编,《行政法》,页589。
Rudolphi, NStZ 1984, S.197; Dölling, JZ 1985, S.469; Bloy, ZStW 900(1988); 许玉秀,前揭文,(见注30),页49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