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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8篇

时间:2023-08-20 14:39:1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篇1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竟价方式取得甲方所拍卖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拍卖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西边;

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购买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五年八月十日起至二O五五年八月十日终止。

三、乙方所购买的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购买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购买的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转让转卖权和继承权。在产权变更时,须通过甲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购买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购买的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购买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山购买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还乙方购买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购买荒山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在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篇2

指出农业在我国经济建设发展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而农村土地又是农业相关问题的重中之重,只有对农村土地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促进农业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分析了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缺陷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缺陷;改进措施

这些年来,国家对农业相关问题越来越重视,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目前在农村土地合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此,必须针对这种现象,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使农民的基本权益得到维护,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城乡的经济差距也持续加大,在这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很多有农民外出打工,而他们的土地流转时,一般不签订法律合同,仅仅是口头约定,更有甚者是将土地弃耕。有的地区由于发展落后,还没有成立完善全面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这就导致在政策上不能对相关土地承包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监督。而大部分农民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在进行土地承包的过程中,不能明确自己及对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这就导致了在实际的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为未来土地政策的落实埋下了隐患。

1.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力在农村土地承包的过程中,有一些承包合同的签订没有在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进行,很多合同仅仅是在村委会或是村务会上以口头形式的方式进行确立的,由于这种合同签订比较随意,所以没有书面行书的保障。有个别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由村里的领导自行确定,既没有提出相关的方案,也没有经过村里群众的认同,具有独断性;还有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在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偏移,一般都是比实际的价格低。一些村干部由于希望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获得利益,所以导致了私下经营、非法承包现象严重。由于大部分农民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管理合同,从而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容易发生各种问题,不利于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

1.3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在农村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很多工作的确立需要到政府机构去执行。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素质低下,工作不认真,而且管理意识较差,从而导致合同管理不能有序进行。例如,在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把土地30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概念弄混,仅仅是延包合同,把经营权证作为延包合同发放,导致了用证书替代合同管理情况的产生,从而使农村土地相关问题出现矛盾。

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流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当农民将土地承包出去后,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后就获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双方需要到县级及以上的政府机构开具土地承包经营证,从而在法律上确定双方的权益。然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从实际出发,不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公,不能从实际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立,仅凭双方的口头述说,就办理相关证件,进而成为很多农村因土地纠纷发生问题的诱因。

1.5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不能落实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不高,且工作人员的宣传工作做得不是特别到位,从而导致农民不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政策内容了解不够,法律政策的宣传仅仅流于表面,进而产生很多矛盾,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改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缺陷的建议

2.1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合同管理收集工作管理部门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为此,管理部门应该提高自身责任意识,注重工作的实效性。工作中,要着重对土地合同档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实现制度规范化,通过专人进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在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有效进行收集,避免合同长时间在农民手中存放。在进行收集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合同和实际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库,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2.2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由于进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进行相关工作的,所以应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做好农村干部的相关培训,让其真正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内涵。在具体的宣传过程中,首先可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打印成便于携带的小手册,让村民人手1本;其次,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重点印制成告示牌,让村民在日常的生活中就可以观看到。

2.3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随着国家对农村、农民问题的不断重视,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有专业的人员进行日常的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工作技能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才可以胜任。因此,要在管理队伍的建设上下功夫,进行定期的培训,使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得到提高。

2.4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从而确保相关工作的落实。首先,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相关部门应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工作,通过流程制度的确立,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从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进行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

2.5加强指导工作要做好指导工作,对土地承包当事人进行正确的引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相关的工作。

2.5.1转变传统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工作在未来会经常发生。因此,通过土地承包的进行,可以转变传统的农耕模式,有利于促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2.5.2设立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的事宜较为复杂,政府相关机构不能事无巨细地处理,这个时候可以通过设立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土地流转合同的设立、管理工作,以便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事宜。

3结束语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中之重,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展现代农业有着重要的意义。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要健全机制,改进工作方法,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董士伟,李红,孙丹峰,等.北京郊区农业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及应用[J].中国农学通报,2011,27(23):169-173.

[2]何莉,陈媛媛.浅谈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及其管理[J].农民致富之友,2013(3):132.

[3]杜晓鹏.依法保障长期外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J].农村经营管理,2012(7):45-45.

[4]李晓玉.构建“四位一体”管理模式———依法确认和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J].吉林农业:下半月,2011(20):67-69.

篇3

【关键词】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书 规范化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工作已经全部结束,现在主要以补发、换发、变更为主。随着党的惠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农村承包地流转价格逐年提高,经营土地的附加收入逐步增加,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对完善土地承包的相关手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变被动为主动,积极申请补发、换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也出现了通过采取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办法侵占他人利益的现象,给日后的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纠纷留下隐患。如何管好、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维护农村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成时代赋予的重任,是每一个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1.明确办理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发证,凡是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均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它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可申请换发、补发证书。对权属不清和存在争议的地块,要进行实地踏查,待土地权属确定之后,方可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做好内容审核

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在为承包方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要做到认真审核,要求申请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经营权证登记簿所列的内容填写准确、一致、齐全,确保字迹清晰、工整、规范、内容真实,并做到“四个一致”,即土地台帐、承包合同、实测面积、证书标注一致。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今后享有受惠农政策的依据,绝不能出现任何刮擦等现象,必须经过审核无误后才能发证。另外,要按照政策规定,统一标准,对经营权证书中的有关项目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错误。在证书标注中,要明确以下七个方面:共有权人,指承包合同签订之日时的承包户共有人员加上承包期内新出生人员;总面积,指承包合同中所登记的各地块面积之和;地块总数,按地块名称和四至不同确定;地块名称,指所承包地块在当地的习惯名称,有其他名称的要在备注中说明;等级,指地块级别,如原始资料记载有承包地块等级,按原记载填写;如无原始记载,可根据本乡(镇)或本村的土地为综合水平制定一个标准划分为一、二、三等;地类,指统一按承包地性质划分,如水田、旱地、菜田、四荒等;土地四至,指地块的确切地理位置,具体参照物应以相邻的可辩认物体(某田块、路、河、沟、树、房子或户主姓名)为准。

对集体机动地、四荒、水面的发包合同要进行五个方面审核:审发包土地的名称、座落、四至、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承包费的底价以及其它应当注明的事项;审核承包期限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审核承包方案是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审核将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是否在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审核以招标、拍卖形式承包的,承包费是否通过公开竞标、竞价方式确定。

3.实施科学管理

为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管理水平,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资源共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变动情况,也便于了解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补发、换发、变更实行微机打印,对四至不详、面积不清的地块实行GPS实测并制图备案。县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对办理完毕的经营权证书资料档案,要按照家庭承包、非平均承包方式分乡镇立卷。

经办人在证书办理中,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合同要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纠正,对条款不清或内容欠缺的合同,经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完善。对违法合同要建议双方当事人终止,拒绝纠正和终止承包合同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应向双方当事人下达预警通知书,告知其继续履行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和将承担的不利后果。

4.妥善处理问题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长,承包期内人口变动大,经常出现内部分户、变更承包代表人和补办证书等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查清请求事实,履行相关程序,依法为申请人办理证书,严防个别人员采取变更经营权证书的手段,侵占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4.1内部分户

当承包户内部成员分户经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业务时,要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对分户人员是否是原承包合同中的共有人予以说明,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共有人分户,原则上按照“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办法划分土地,其他共有人放弃共有的,必须要有书面说明并签订协议;不在同一户籍内的共有人划分承包地,依据上述原则签订流转协议按转让方式办理;分户后的承包户共有人员以农业户籍中的在籍人口为准。已转为非农业户籍人员不能以承包人的名义另立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承包户承包农村土地。

4.2承包代表人更换

4.2.1承包户内人员更换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材料,说明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变更后的承包人是否是原家庭承包的共有人和其他共有人情况,是共有人的需经其他共有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现共有人情况。非原承包合同共有人的,签订流转协议,按转让方式办理。

4.2.2代表人死亡 原承包代表人死亡的,需由申请人出具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死亡证明,复印被注销的户口,由村委会出具新的代表人是否是原共有人证明,不是原承包方共有人的不能办理变更。是共有人的在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后,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承包合同终止,经营权证书作废。

4.2.3 更正名字错误经营权证书名字错误需要更正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该户名字登记有误和承包土地共有人情况,复印原承包合同,并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负责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营权证书变更。对原承包合同和证书均存在错误的,应首先更正承包合同,然后变更经营权证书。新证书中的共有人以承包户内人员为准,户外人员不能作为共有人。

4.2.4胜诉案件变更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之规定,当事人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诉讼中胜诉,应当在满两年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变更手续。没有承包合同的,可依据判决书重新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发经营权证书,同时变更败诉方的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要出具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经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填写《补发、换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由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裁决书原件等相关资料办理经营权证书。

篇4

一、__县法院近三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__年以来,__县法院共受理各地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6件,审结146件。其中20__年32件,20__年53件,20__年61件,从总体上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在已审结的146件土地承包纠纷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4件,占36.9%,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2件,占21.9%;土地承包征用、占用补偿纠纷39件,占26.0%;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1件,占14.4%。从案件类型看,涵盖了土地承包纠纷的方方面面。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县新城区的建设和政府“工业强县”政策措施的实施,使我县土地承包征用、占用补偿案件从20__年的占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2%上升至全20__年34%,改变了以往以家庭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金纠纷为主的土地承包纠纷状态。

2、诉讼主体具有群体性。在我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5-10人的集团诉讼案件21件,占14.4%,10人以上集团诉讼案件11起,占7.5%。也有某些案件起初是由个别主体提起,但此类案件的判决对其余群体具有启发、仿效作用,具有潜在的群体性。这类案件一般大都体现在土地征用、占用补偿纠纷中,我院去年相继受理的青山镇双桥村部分村民租赁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一案即属此种情况。先是该村村民杨某因土地租赁补偿分配一案与所在村民组产生冲突,诉至法院,待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后,相继又有张某一家、王某一家和刘某等情况联名其所在村民组,此类案件即是由个体的诉讼引发出了潜在的小群体诉讼。

3、争议的土地用途复杂。从争议土地用途来看,过去主要是以耕地为主的农用地,而近两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既涉及耕地也涉及鱼塘、林地、沙滩地等承包用地。

二、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是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有的只有口头约定而未形成书面合同,有的甚至既无书面约定,也无口头约定。即使形成了书面合同有的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2、有的对标的物未约定清楚,承包土地、林木等界限表述不明确。3、有的对违约责任约定不具体,只规定按法律、政策处理。

二是土地流转不规范产生的纠纷以及因土地被征用、征收而引起的土地补偿纠纷。主要表现在:1、随着农业税的取消、粮食价格的上涨、粮食补贴政策的实施,部分农民回流农村要求实际耕种人交回土地的情况较具普通性。而实际耕种人在利益面前不愿轻易交回承包土地,引发了一些纠纷。2、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政策不完备,土地流转程序和手续不规定,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及县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缺乏必要的指导,引发了一些纠纷。3、有的村集体不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给农民合理的补偿,损害农民的利益,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承包户不理解不接受而引发纠纷。目前,由于我县新城区建设需征用、占用土地,此类纠纷在增多。

三是村集体组织、村干部违反法律政策擅自发包土地,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滥加干预,甚至随意解除合同。主要表现在:1、一些村集体组织、村干部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因而难以正确规范执行。在我院已审结的本县城关镇大园村村民林某诉其村村委会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大园村村委会在未经村民民主议定的情况下与林某签订栗树承包合同,后其又经合法程序与另一村民曹某签订了一份栗树承包合同,以至于林某的承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2、有些村委会负责人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分配土地、计收承包金,有的发包人以合同约定承包费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甚至单方终止合同。3、有的村委会因为负责人更换频繁,出现了“新官不理旧帐”现象,新村委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便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

四是村民承包方履约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村民承包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有的承包户不遵守合同约定,不主动交纳承包金或故意拖欠承包金。如我院已审结的高店乡闫河村泗淮组与刘培喜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被告刘培喜已实际承包了7年的土地,但只交了一年的承包金,故原告高店乡闫河村泗淮组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补交承包金。后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三、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及合同内容,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严格严格遵守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程序的[文秘站:]强制性规定,按照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土地。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对承包土地的名称、面积、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费数额、交纳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3、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登记制度。对流转合同合乎法律规定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对流转手续不规范,内容不明晰的,可考虑重新订立协议。

4、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由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严格登记、签证、备案。

第二、切实抓好农村土地管理,完善农业指导服务体系。政府经营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切实转变管理方式、手段。要依法搞好土地的划界、规划等工作,依照规定及时办理确权等有关手续,消除土地纠纷隐患。

第三,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1、由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乡镇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2、在承包期间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地的,要将土地归还给农民。3、将土地对外租赁的要给原承包户合理的补偿,待租赁期届满后,将耕地归还于原承包户。4、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5

1985年土地承包时,谢文瑞作为户主承包了筋竹镇筋竹社区塘面四组的三份责任田,谢文瑞及其丈夫陈光、女儿陈丽华各占一份。原告谢静梅于1986年与谢文瑞的儿子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塘面四组谢文瑞户,此后,谢文瑞、陈光夫妻二人户口转出本组,承包的两份责任田亦由发包方收回,这样该户仅剩下陈丽华一人承包的责任田。此后陈丽华结婚,并于1988年将户口从筋竹社区塘面四组迁到筋竹社区三组。1994年土地延包时,由于谢文瑞、陈光、陈丽华的户口均已转出筋竹社区塘面四组,原谢文瑞户在塘面四组的户口只剩下谢静梅和她的两个孩子,于是谢静梅与塘面四组签订了延包合同,并领取了《土地延期承包证》。2010年4月,陈丽华得知属于她承包的责任田在1994年延包时被发包给了谢静梅引发纠纷。塘面四组向筋竹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提出申请,请求将谢静梅的土地延包证收回或宣告作废。筋竹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于2012年4月21日作出《公示》,内容为:“……由于塘面四组不注意,造成谢静梅以自己的名义把陈丽华承包的水田进行登记延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和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现把谢静梅的土地延包证撤销并宣告作废。如谢静梅对本公示取消其土地延包证不服的,可在本公示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提讼。”谢静梅对该《公示》不服,于2012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筋竹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于2012年4月21日违法作出的《公示》。

争议焦点

被告筋竹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是否有权确认谢静梅与塘面四组签订的延包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权撤销原告的延包证。

原告方认为,原告谢静梅与塘面四组签订了土地延包合同书后,领取了《土地延期承包证》,在该延包证中,只有被告筋竹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作为鉴证机关加盖了印章,没有其他单位的印章。被告只是原告与塘面四组签订延包合同的鉴证机关,无权确认原告谢静梅与塘面四组签订的延包合同的效力,亦无权撤销原告的延包证,其作出的撤销原告土地延包证的《公示》行为,超越其法定职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被告方认为,原告所持的《土地延期承包证》是经被告作为鉴证单位盖章后发给原告的,现有证据证明该证存在错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乡(镇)、县(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规定,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作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有权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既然有权确认合同无效,也就有权撤销承包证,而且本案的延包证中也只盖有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的印章。本案原告所持的《土地延期承包证》相关内容存在错误,被告对该证内错误的内容进行鉴证是错误的,被告撤销自身鉴证有误的《土地延期承包证》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筋竹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以《公示》的部分内容有误为由作出“关于撤销本站2012年4月21日作出的《公示》的决定”,原告向法院书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准许原告撤回。

案例评析

篇6

近年来,太康县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围绕农业产业化的客观需求,积极稳妥地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其流转形式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有些承包户,由于无力种田或从事二、三产业等因素,不愿继续种田,经发包方同意,对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给有种田能力的农户。其办法:有的是由承包户自己转包转让,一般都在亲戚、族内、邻里之间进行,这种办法比较普遍;其次是在沿海地区或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方,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转包转让,采取这种形式的不多。转包转让费一般都有双方商定,并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据统计,在全市将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让)的有2,243个农户、转包(让)土地4529597平方米。

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反租承包。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多数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并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地方,有集体经济组织以高于原承包额的基数,将土地经营权全部租赁过来,再发包给种田能手、专业队,办集体或家庭农场。

三是对承包地采取互换办法。对原承包地过于零散,不便耕作的,或产业调整需要,对承包地采取互换的办法。其互换方式:有的按其土地基本等量等质的原则进行互换调整;有的按土地投入、土地级差,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额度,一般在同等经营与投入条件下,按单位面积产出的差异来商定。

四是承包权作价入股。有的地方将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太康县常营镇在去年发展养鸡联社中,在养鸡户入股时,将承包地计入股份,实行合作经营。

各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流转工作中,都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便和不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承包方和发包方意愿,注意处理好土地流转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在承包期内流转,流转试用期不得超过承包期;坚持规范管理,对流转形式、流转报偿,都签订书面合同,履行签证手续,并报农业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问题

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基础性工作。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1.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监督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组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要按【2010】52号和国发【2013】7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其职责,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在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上,要杜绝强迫命令、以权代法等行为。

2.强化农业承包合同规范管理。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应认真搞好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对续签和重签合同,都要用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各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做好对农业承包合同签定、签证指导工作,做到主要条款齐全、责权利明确,承包指标合理,法律手续完备,意见达到准确、文字表述清楚。

3.要正确处理农业承包合同中三者利益关系。从各地反映情况看,这是当前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热点问题。按照省《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当前应注意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在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时,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各项指标。对农民平均承包的耕地,无论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都不准收取超过村提留、乡统筹标准的承包费,不得实行上打租和收取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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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维护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方便生产生活、有利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用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以及承包合同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土地承包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阻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下列新增农村居民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子女;

(二)因合法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实现土地承包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

发包方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拟定土地承包方案;

(三)收取发包土地应得的收益和因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应得的补偿费用;

(四)收回承包方依法应当交回的土地;

(五)统筹、管理、分配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费用;

(六)监督土地使用人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损害承包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规则与发包程序;

(三)非因法定或者约定原因,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四)维护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接受承包人提前交回的承包土地;

(六)组织代耕撂荒土地,组织出租机动地;

(七)调解农户之间的土地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是农村土地的承包方。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放弃土地承包权;

(三)新一轮土地承包时,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土地享有优先权;

(四)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五)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自主决定种植范围、种植方式、收益处分等;

(六)决定所承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方式;

(七)获得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应得的补偿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二)不得撂荒土地;

(三)不得非法开山取石、采矿、炼焦、修庙、建祠、造墓或者建造以非农业开发为目的的永久性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损害土地耕作条件的,应当履行复耕义务。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采取公开民主协商方式,其他方式承包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公开民主协商等方式。

第十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统一发包时,发包土地范围包括:

(一)上一轮发包时已经纳入发包范围内的土地;

(二)上一轮发包时未纳入发包范围的机动地、新开垦土地;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适宜家庭承包的其他土地。

第十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八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地面积计算方式应当统一,并在承包合同中注明。

第十九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土地承包方案;

(二)土地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书面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三)组织实施土地承包方案;

(四)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并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等的承包,应当首先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具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采用公开民主协商方式发包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讨论确定承包方案和承包者。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在平等、自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承包方由户主或者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四至界限;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风险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登记造册。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土地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发包方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过程记录、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办理林权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土地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应当自颁发之日起三十日内送交承包方。

第二十四条 家庭承包期内,承包方分户的,由其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承包合同纠纷处理。

因离婚产生的分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按照离婚协议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处理。

承包方分户后,发包方应当与分户后的农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家庭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三)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

(五)土地依法调整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地块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家庭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解除承包合同,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

依法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的,应当自当季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三十日内交回发包方,同时解除承包合同,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逾期不交的,由发包方收回。

耕地和草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林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应当及时注销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承包方书面申请及时办理换发、补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与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有关的登记材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包地可以连片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承包地集中连片流转,涉及多个承包方的,受让方应当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和作价入股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关系。但其退耕还林所产生的补贴、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权利和植树造林、林木管护等义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承租人或股份制企业经营人。

退耕还林形成的林木属于承包土地经营权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林权证时,应当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土地转包是将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的行为。

土地转包,原承包关系不变。

第三十四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户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自愿互换承包的土地。

经双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承包土地可以互换。

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互换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

第三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方可依法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的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书面答复,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经营,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三十八条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就承包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流转,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

委托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第四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无偿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集中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多数人同意、村规民约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

因前款方式作出的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产生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的决定无效。

第四十三条 农户在签定承包经营合同前自愿放弃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十五日内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名的书面申请。

农户在家庭承包期内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交回承包地的,应当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名的书面申请。

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十四条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非法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就学、服兵役或者劳动教养、服刑、死亡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户籍地取得承包地的;

(三)农户整体消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发包方在承包期内非因法定情形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法定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依据本办法规定交回、收回的土地;

(四)其他可用于调整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调整的土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成员: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未享受土地承包权的新增成员;

(二)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减少承包土地面积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第四十九条 调整土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占有量,优先补充或者调整给人均耕地面积占有量最少的农户。

调整和补充面积以本轮土地统一承包时的人均承包耕地占有量为依据。

第五十条 调整土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需要调整土地的农户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发包方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范围、调整顺序、调整面积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拟订调整方案;

(三)公示调整方案,且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四)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通过调整方案;

(五)发包方将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六)发包方组织实施调整方案;

(七)签订承包合同并完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撂荒承包耕地一年以上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代耕者不得损害土地的耕作条件,不得种植多年生作物。

承包期内,承包方回乡要求继续耕作其承包耕地的,其承包地在当季农作物收获后予以返还,或者按照双方协商的其它方式返还。

第五十二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虽然具备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但能够通过占用方式或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方式满足土地利用的,不得采取土地征收、征用方式。

第五十三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已承包的土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所占耕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单位应当给原承包方经济补偿,发包方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原承包方适当调整土地。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与利用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经济困难的农户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经济特别困难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仲裁、诉讼等费用。

第五十六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二)有机动地、新增地等土地而对符合承包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拒不组织发包的;

(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五)未依法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的;

(六)未依法申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八)妨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或者截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九)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

(三)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不依法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五)不为承包方查阅、复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有关登记材料提供便利的;

(六)没有法定依据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解读1.土地承包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3.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指的是具体承包期限还是承包制度?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这里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不能理解为是承包制度30年不变。对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4.家庭承包的发包方享有哪些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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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部分,其承包经营权属于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不得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已经发包给新增人口或其他无承包经营权人的应当收回,分包给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短期内难以收回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今年4月1日起,发包方应将发包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新增人口土地承包方案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承包期内人口变动情况,合理确定发包间隔期限和新增人口得到的土地份额,发包间隔期一般为3年以上为宜;人多地少不便分包的,可以采取动账不动地的方式予以解决。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农业户口人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村的子女,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农业户口人员,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业户口人员,属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新增人口承包的土地份额不得超过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所获得的份额,承包期为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第三条规定的四种土地时,上述新增人口不能实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除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外,其他新增人口如果在原居住地已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现居住地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的,迁入时与村委会就承包土地问题有书面协议的应按照协议执行。

五、保护婚迁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在现居住地开展延包工作之后迁入的,如果原籍已落实完二轮承包的,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如果原籍未落实二轮承包,并且在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现居住地尚未统一解决新增人口土地承包问题或无地可解决)的,原籍在落实二轮承包时对其承包经营权予以保留。

六、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30年承包合同必须按户签订,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户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必须使用新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颁发的旧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作废,重新颁发,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颁发新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

在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要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和该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延包方案认真进行核实,对于原来多户使用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必须分开登记和发放,但不得借机调整承包地。婚迁人口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要进行家庭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七、发包方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时应附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参加人员名单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事项、权限、期间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接受农户委托后,要依法,不得超越农户授权。

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等相关资料一律实行微机化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合同业务指导和服务。

鼓励依法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受承包方或第三方委托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项。

九、发包方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非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

(二)非法预留机动地或者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调整的;

(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的;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五)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六)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七)未按期报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八)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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