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爱发表,线上期刊服务咨询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8篇

时间:2023-08-20 14:39:0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工程代建管理合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

篇1

    为更好地认识代建项目的风险性,有必要对代建项目的风险要素进行分解。代建项目的风险因素有多种,其主要风险体现在代建管理合同中。代建管理合同是代建人与委托人就项目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事项进行约定。分析代建管理合同的风险要素,应根据代建项目管理的特点,围绕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管理的要求进行。囿于文章的篇幅,本文仅分析代建人在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的风险承担。笔者根据某企业的代建项目的实践,结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全过程代建项目可能产生风险要素归纳为政府部门决策监管不科学、建设规模与标准不合理、委托人要求变更、代建人管理能力不足、人力材料机械上涨等47项(详见附表中“代建项目全过程风险要素”一栏)。这47项风险要素,应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合理、公平地分配给各方当事人。但实践中,委托人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将代建项目建设中的风险要素全部让代建人承担。这往往使代建人承担的责任都超出了其能力范围,给其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以某企业各类代建管理合同具体实践为例,该企业某医院病房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代建人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赶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返工处理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该约定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委托人将工程建设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该企业,该企业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又如该企业某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项目代建管理合同,该合同中企业收取的代建管理费为项目建安造价的3%,但企业要承担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部无限责任,且代建中节约项目建设资金也不会予以奖励。再如该企业某银行办公大楼项目代建管理合同,该合同第108条“违约责任”约定企业的责任条款共15项,而委托人的责任仅4项。对于影响项目工期的情形,该合同约定:“仅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而致使代建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代建人不承担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相应损失”,此约定将影响工期(包括不可抗力因素)的责任全部让企业承担,该企业因此需承担巨大风险。

    2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风险承担的原则及共识

    上述某企业在代建管理合同中风险承担的不公平待遇,不符合当前代建市场对风险承担的原则和共识。风险承担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必然选择,国内外对此已经有了深入研究。风险承担是利益分享的前提和基础,风险承担者的风险收益应该与项目剩余索取权匹配。代建制作为项目管理的一种制度,各地代建管理办法亦对风险承担有规定。结合代建制管理的特点,从项目所有权配置的角度考虑代建人承担的风险,代建市场现形成了以下原则和共识:

    2.1责权利对等原则

    此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应享有的权利应对等;二是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其可取得的利益应对等。代建管理合同中应很好地体现此原则。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看,不能让代建人获得较少收益而需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某银行办公大楼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代建人按项目建设投资额的3%收取代建管理费,但代建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本项目自立项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保修期届满之日为止的所有代建管理工作,且代建管理服务优良使项目投资有节余仍不能获得奖励,其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此代建管理合同背离了责权利对等原则。《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管理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亦有此相类似的规定。

    2.2谁有能力控制风险即由谁承担风险

    风险承担作为代建制制度安排的组成部分,风险承担者应拥有相应的控制权,能积极性做出正确决策。如,代建项目管理中水文地质风险有可预见与无法预见之分。可预见的水文地质风险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可约定为代建人承担,但不可预见的水文地质风险代建人无能力控制,不应由代建人承担此风险。又如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拆迁,其风险代建人无能力控制,亦不应由代建人承担此风险。

    2.3代建人承担的风险赔偿责任应有上限

    由于项目建设过程的复杂性、多变性,致使代建人代建管理承担的风险极大,有些风险不是代建人有能力进行控制的。为提高代建人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积极性,促进项目开发有效实施,代建人在代建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不应是无限的。因此设定风险赔偿责任的上限是参与各方的共识。

    3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承担与风险防范是对风险不同层面的认识。从代建人在代建管理中的规范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角度看,风险承担与风险防范是相辅相成的。代建人在代建管理中的风险防范的主旨是加强项目管控水平,提升风险认识。居于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风险承担的原则及共识,代建人对其在代建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3.1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合理、公平地分配各方当事人的风险要素

    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中的各个风险要素由代建管理合同哪方主体承担,不同的情势下应有不同的约定。笔者结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实践中对代建项目法律服务的经验,从公平角度对上述47项代建项目的风险要素的承担主体做了设定:其中委托人独自承担22项;代建人独自承担21项;委托人、代建人共同承担4项(见附表)。

    3.2代建人应恰当选择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风险承担意味着责任承担。代建人在项目代建过程中,一旦发生其承担的风险因素,代建人应按代建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代建人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承担风险赔偿责任:(1)对所有承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代建人在代建管理费额度范围内承担风险赔偿责任;(3)代建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的代建管理费额度不足承担时,由履约保函额内承担。如,《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管理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3.3代建人可合理地将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要素

    进行规避与转移若代建人居于建筑市场的需要,在代建管理合同中要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风险要素,其在实施项目代建管理中,可以通过与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招标单位等签订相应合同,将代建管理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进一步分解到前述有关单位,以达到风险承担规避和转移的目的。如,某代建管理合同约定:“代建人未完成履行本合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人应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人负责赔偿。”代建人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就应约定:施工单位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业主的投资费用、代建人的管理费用等由施工单位承担。代建人在实施项目代建管理中,还可以通过投保,分解代建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这一做法在各地的代建制管理办法中亦有体现。如《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篇2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政〔〕11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榕政综〔〕2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县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县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县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由县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财政出资建设的重点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县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派、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县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所属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乡镇政府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县发改、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县发改、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十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招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县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县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县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建设局协同县水利局、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县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

(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报县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安排资金;

(八)按月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县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

(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县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县发改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发改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发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等要求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县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县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政府投资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示件按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县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县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县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7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

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县发改、建设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额;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第四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县发改局、财政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篇3

关键词:项目代建制 财务管控 模式

随着我国政府投资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应运而生。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逐步加快、政府公共投资项目日益增多,包括用户投资建设的大型建设项目,在业主缺乏建设管理技术和经验的情况下,越来越多选择采取项目代建模式的,通过专业化、市场化、集中化的管理,实现投资控制,保证工期和质量。这也就对项目的代建管理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的财务管控,如何更加有效的为项目业主做好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下面就实践工作积累和经验做阐述。

一、项目代建制下财务主体的身份定位

在项目代建制下,代建单位受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代建单位更多是以甲方的身份出现,履行法人主体职责。在这种模式下,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将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包括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全部交由代建单位负责实施,直至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后交付业主单位。因此,按照合同约定代建单位除了负责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实体监督管理,还需要代业主完成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管控和工程各项成本费用的审核、核算,以及工程竣工投运后的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的整体工作,在整个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具有业主履行会计核算主体的功能和职责。

二、项目代建制下会计核算和账套设置的选择模式

在项目代建制下,代建单位作为整个代建项目的会计核算主体,一方面要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核算、反映,同时作为公司自身主营的业务服务收入和公司因此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也要进行全面核算反应。在实务操作中,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代建项目整体资产最终竣工投运决算完成后,资产将全面移交业主单位,资产权属主体归于业主单位,针对代建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核算业务应单独设立账务进行核算,不纳入公司统一的财务账套。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代建项目的资产权属最终将全面移交业主单位,但在项目全面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代建项目资金流、工程成本费用流是全部在代建单位发生的,应该统一纳入代建单位账套核算,从而有利于加强对代建项目业务整体的资金监管和成本控制,合理规避设置多个账套核算带来的审计检查风险。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在提高代建业务财务核算管理的规范性、统一性,强化代建资金管理的安全性上更有实际管理意义。在设置统一账套核算模式下,对于编制的会计报表中需要对代核算业主资产权属性质加以说明即可。

三、项目代建制下资金管控模式

在现有实务操作中资金管理存在两种模式,根据建设管理合同约定,一种模式资金由业主方自行管理。项目建设所需全部工程资金,由业主方根据经代建单位审核后的拨款资料拨付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厂商等下游参建单位,业主方和代建单位仅存在代建服务费拨付的资金往来关系。另一种模式,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分期拨付至代建单位账户,由代建单位代业主单位负责对建设资金实施全程管理。实践操作中,上述两种资金管控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模式有利于业主方加强对资金的自身监控,但是增加了整个资金拨付的审批流程、削弱了代建单位的管理服务功能、降低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效率;第二种模式,资金拨付至代建单位后有利于代建单位充分协调和调动各设计、施工、厂商等下游单位工作配合的积极性,增强项目代建单位代行业主管理职能的主导型和能动性,对推动整体项目建设工作按合同约定进度要求提供了充分前提条件。但这种模式下,如果业主资金到位不充分,项目后续建设资金如果不能同步确保,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代建单位的风险和压力。笔者认为,在工作中第二种模式,更利于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但也需要加强对代建项目资金来源可靠性的充分论证,避免带来经营风险。

四、项目代建制下项目决算及资产移交模式

在现行项目代建制下,代建项目竣工投运后,资产移交方式按照与业主合同约定内容,存在以下几种模式,一种模式为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财务核算直至最终竣工决算,在这种方式下代建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发生各项成本费用编制全费用的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竣工决算报告,交业主单位审计;代建项目的移交包括资产实物移交和价值移交两方面,以现场竣工投运验收合格的实物资产、竣工资料、设备移交清册等资料进行资产实物移交;以经审计完成后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以及代建项目工程成本费用各项原始凭证复印件等资料进行财务价值移交。另一种模式为业主方仅要求代建单位在工程竣工投运后编制竣工结算报告,而不需要财务部门编制详细资产价值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业主方主要按项目投资预算总额进行工程成本造价管控。在这种模式下代建项目移交主要以资产实物移交为主,以现场竣工投运验收合格的实物资产、竣工资料、设备移交清册等资料和经业主方审核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进行资产移交即可。

五、项目代建制下财务票据开列和税收管理模式

在实践工作中,往往遇到项目业主方对项目代建制和总承包模式概念存在混淆,在项目实施一定时期后业主方要求代建单位开具全额发票或代扣代缴税费的问题。在项目代建管理模式下,代建单位根据建设管理合同被赋予代行业主职责的权利,通过与施工、设计、设备材料厂商等下游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开展和实施整个代建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因此代建单位就自身收取的代建服务费开具发票,同时收取施工、设计、各厂商等单位开具的专项发票后提交业主单位,共同组成代建项目成本费用。在这种模式下,各下游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单项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发票后在所属税务机关纳税,代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严格审核和收取各下游单位开具发票,工程完工后所有票据收集齐备,整个代建项目全额纳税,不会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因此,基于此种项目代建管理服务关系,项目代建制不同于总承包模式,项目代建单位不应该也不能够出具全额发票,项目竣工投运各项成本费用发票由下游厂商提供齐备后也不会出现偷逃税款的情况。

六、项目代建制下对财务人员管理能力的要求

篇4

关键词:代建制;代建管理费;制度;风险;分析

“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建单位提供代建服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合理的回报,代建单位取得的代建服务收入,应当体现补偿全部代建业务费用并有合理利润的要求。目前,国家的相关政策还缺乏对代建取费标准的科学界定,在代建实践探索中暴露的代建取费的随意性影响其健康发展。

一、代建取费分析与思考

1.代建取费的现有政策规定

目前国家性涉及代建管理费用的文件只有财政部出台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

财建【2002】394号文件中主要规范的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依据其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财建【2003】72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概念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开支”。

依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的规定):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2)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如果把代建制视为一种项目管理方式,则有必要参考建设部在2004年11月16日印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这样看来代建制服务收费实际上没有参考标准,只有通过政府部门确定。

2.对目前建设单位管理费规定的分析评价

(1)国家的有关规定具有局限性。首先,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费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工程概算总额在1000万及其以下的,费率为1.5%;1001—5000万元部分,费率为1.2%;5001—1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1%;10001—5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0.8%;50001—10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0.5%;1000001—20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0.2%;200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1%。例如:

某建设项目总概算为10亿元人民币,则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数为:1000×1.5%+(5000-1000)×1.2%+(10000-5000)×1%+(50000-10000)×0.8%+(100000-50000)×0.5%=683(万元);那么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仅占总投资的0.683 %。这样低的取费标准很难满足代建单位实际管理支出需要的。

(2)财政部的规定把项目法人支付的工程部门管理费用与代建单位发生的代建管理费用混为一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建企业从事代建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合理回报。可见,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提供代建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从代建管理费的构成来看,应当包括代建和从事代建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因此偏低的代建管理费无法正确提现代建企业提供项目代建服务的价值,也不利于代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各级地方政府规定也各不一样。按照《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代建制实行项目施工图预算管理,总投资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控制,代建企业需要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代建企业独立享有批准预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的实际工程费用节余或超支在批复预算的正负3%(含)以内,该节余或超支由代建单位享有或承担。如节余或超支的金额大于批复预算的3%,超过3%的部分由政府与代建单位按比例享有或承担。这意味着,代建企业通过提供代建服务取得的收入由这两部分构成:①批准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②工程节余。但是,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②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计划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③工程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基本管理费和结余分成两部分构成。因此,代建企业通过提供代建服务能否取得利润,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②能否提供有效率的项目管理,在正常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同时有效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以获取管理费降低的效益;③能否通过主观努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和降低建设成本,以获取建设成本降低的效益。

3.对获取投资概算结余规定的分析评价

按照北京、深圳两个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代建企业通过提供公路代建服务取得的收入取决于列入项目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工程建设成本的包干结余分成。显然,这比国家的规定大大进了一步。但仍然存在一下局限性:

(1)如果代建企业保证了工程质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代建任务,建设成本也控制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但没有取得建设成本的节约,这意味着代建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只有在列入项目概预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这就低估了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的市场价值。

(2)衡量工程节约的依据不一致。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应当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总额为依据;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应当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一定比例后的金额为依据。正常情况下,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之间应当保持概预算总额基本一致的关系;但在现行体制下,存在着影响施工图预算明显偏离初步设计概算的多种因素。例如本单位代建的四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项目的取费实际情况,代建收费分三个组成部分,基本管理费、项目调整补偿金和概算节约奖励三部分组成。而不是单纯的套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本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规模,将项目由原先的15个精简到8个,有效的控制了投资规模。其余7个项目所做的前期的勘察,设计,招标等额外工作也按照代建费率减半获得的收益;在签订代建合同时,特别增加了一条奖励条款,即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投资概算,节约部分,本单位将按节约比例的30%提取,但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最终我们代建的每一个项目都控制在概算之内,取得了奖励。在以上案例中,代建管理费用被界定为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划分为两部分:①代建基本管理费用,反映了列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②前期费用调整补偿款;③概算节约奖励收入,反映了代建企业提供的代建服务如果取得了建安成本降低的效益,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奖励收入。这就意味着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取得的建设成本节约的效益,应当由项目法人和代建企业分享,也可以按照不同的建设成本节约区段采取不同的分成比例。收益分享应当与风险分担相统一。

科学、合理的代建管理费应当能够保证代建单位在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建设成本控制等基本任务的基础上,补偿代建管理费用并获得合理回报。代建管理费用从内容上应当由两部分构成:(1)基本代建管理费用。(2)合理回报。提供代建服务应当获得合理的正常回报,按照这一要求,代建企业提供的代建服务如果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即工程质量、建设工期以及控制投资概算任务均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代建企业取得的代建管理费用,应当能够补偿提供代建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并获得合理的回报。补偿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取得的收入,可界定为 “基本代建管理费用”,相当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合理回报。一般意义的合理回报应当体现为按照经营者投入资本计算的合理回报率。合理回报率包括无风险利率和承担相应风险应当获得的风险补偿率。与一般意义合理回报的计量不同,由于代建企业在提供代建服务的同时,可以从项目法人取得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所以一般不存在投入资本的问题;建议可以参照财政部出台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以基本代建管理费用为基数来计算代建企业应当取得的合理回报。从内容构成上,合理回报应当包括项目法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代建企业的工程质量奖励、建设工期控制奖励、完成建设成本降低任务的奖励等。

三、低效益提供代建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1.低效益提供代建服务意味着代建企业提供的代建服务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存在工程质量不佳、建设工期拖延、建设成本超概算等诸多问题。按照“收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原则,代建单位应当承担由于低效益提供代建服务引发的经营风险。

代建单位承担风险的方式应当与享有收益的方式相一致,即:如果工程质量没有达到预期的要求,或者拖延了建设工期,应当要求代建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如果建设成本超过了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成本,成本超支部分相对应地也应当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承担:

(1)所有的建设成本超支的损失一律归代建企业承担;

(2)采取一定的比例分成方式由项目法人和代建企业共但建设成本超支的损失。

篇5

关键词:代建制;EPC总承包;合同;风险;

前言:一个全过程的代建制合同涵盖从可行性研究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之间的代建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与总承包的管理工作存在着类似,因而在总承包与代建制之间存在模糊和界定不清的情况,进行它们之间的比较研究对组织间的责权分析和界面管理,尤为重要。本文以EPC为例,与代建制进行理论上的比较研究。

1 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多位一体,如何管好政府投资工程,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建设市场,防止腐败,这是困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大问题。代建制应运而生,代建制的提出和实施正是为了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中多位一体的问题。

EPC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私人业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EPC之所以出现是由于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和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业主对工程关注重点的排序由传统的C(成本)、P(质量、性能、功能)、T(时间)变为T(时间)、P(质量、性能、功能)、C(成本),业主更关注的是项目的运营阶段。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承包工程,将工程中的绝大多数风险让承包商承担。于是实践中逐渐出现EPC总承包模式[1]。

2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理论分析

作者认为代建制属于委托范畴。首先,代建制是一种管理模式,具体说来就是由谁来管理工程。就具体的代建合同而言,业主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完成委托任务并得到相应的报酬,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委托。

其次,对代建制是否属于委托关系的争论焦点在于代建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风险。委托的特征是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为保证投资效果,对代建人责任赔偿有具体的规定。这与委托的本质是冲突的。结合工程的特点和惯例,我们可将代建人的风险问题看作是对委托问题的解决手段,或可将代建人风险问题看作是代建人的违约处理。就代建风险而言,代建制可以看作是委托范畴的。

相对与代建制而言,EPC总承包的理论定位是很简单的。EPC总承包是承发包模式的其中一种,EPC总承包是与传统平行分包相对应的一种模式。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就是传统的“乙方”,它承担着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

3 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合同内容差异

一个完整的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代建单位要履行以下职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负责或协助办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中有关的手续;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提出对签证或索赔的处理意见;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2]。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并符合合同目的。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并为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按照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3]。并且,总承包商对工程负有保修责任,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绝大多数项目管理工作。

4 风险分析

代建单位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1)收费与责任赔偿。代建人收益来自代建管理费和项目投资节余奖励。代建人的收益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招投标中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二是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代建制管理要求代建人提供项目投资额 10% ~30% 的履约保函,并对责任赔偿约定。从以上对代建单位的收益和责任赔偿的分析,代建单位的风险不均衡。

(2)制度风险。实践过程中, 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授予认可的法律地位,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从实施情况上看,虽然各方面给予了一些变通,但实际上仍必须是传统上的建设方出面进行各项手续办理。客观上降低了代建单位的工作效率,增加了代建单位的协调管理风险。

与代建单位相比,EPC总承包商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大得多。虽然代建单位的风险分配不均衡,但就政府、投资公司、代建公司三方职责分析,代建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是仅限于代建合同的工作内容。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仅仅承担自然条件(有经验的承包商也不能合理预见)和不可抗力的风险,其余的风险全部由总承包商承担。

结论:代建制与EPC总承包至少在起源、模式、合同内容、风险、面向对象、收费等方面存在差异。对这些差异的认识,不仅可以加深两者在理论上系统性,还能在实际工作中纠正一些理解上的偏差,使得在政府工程中代建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分工与合作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周红,王贵虎,孙邦国,叶少帅.总承包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分析[J].建筑经济,2004,(12).

[2]李静.代建制中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J].建筑经济,2006,(3).

[3]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4]陈志华,成虎,周红.代建制的风险分析与控制策略[J].经济问题,2006,(4).

篇6

关键词:建设工程,代建制度,政府投融资,代建管理工作

引言

所谓“建设工程代建制度”是指政府投融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自2006年12月30日江苏省颁布了《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以来,项目代建管理如雨后春笋般地在江苏的建设行业内勃勃兴起,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这几年间,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总结了一点工作经验,下面就简单谈一谈工程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一、组织

1、组建代建项目管理班子

根据项目复杂的特点,配备项目经理、副经理、土建、安装、设备、装潢、投资控制、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人员,以最精干的专业力量,进行有效的管理。

2、负责进行工程招标策划

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

3、负责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审批及签订工作。

4、负责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5、负责商签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以及各种技术服务合同

6、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计划

1、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纲要》

在项目正式开始实施前,对项目实施的总体规划进行构想,确定总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目标),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纲要》,报委托人认可后实施。

2、研究并制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

为了便于委托人对工程信息的实时掌控,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在工程实施前,制定信息与文档管理的流程和各项制度,以及信息管理和各项要求,研究并制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项目集成化管理网页,并通过分级授权的方式实现委托人对工程项目实时信息的集成化管理、动态查询的掌控。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建立实时汇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3、对项目任务进行结构分解

在项目总目标和总任务确定后,在对项目进行认真研究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详细、周密的项目工作分解结构分析,系统地剖析整个工程项目,按系统工作的程序,在本项目实施前,将项目分解为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项目单元,并把这些项目单元作为以后进行组织、计划、指挥、协调、控制的对象,在实现对各个项目单元进行管理控制的基础上,利于本项目总目标和总任务的顺利实现。

4、制定工程款支付程序、范围及变更管理程序、沟通协调等流程

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代建工作的规定,制定工程款支付程序、范围及变更管理程序、沟通协调等流程,报委托人认可后实施。

5、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代建人在分析工程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积极应对建设过程中各类突发事件,并积极通知委托人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三、管理

1、负责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确定对整个项目,整个合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工程将分解为几个独立的合同、每个合同的实际工程范围,采用的合同形式和合同条件,合同中一些重要付款的确定,各个合同在内容、时间、组织、技术、价格等因素上的协调等,合理确定合同界面,规范各方的行为,以减少工程索赔事件带给建设单位的损失。对索赔事件,由监理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后,由代建人向委托人提交《索赔事件处置建议报告》。

2、参与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代建人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协助监理单位以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承包商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审查承包商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检查并督促承包商,落实各工序及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按有关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工作、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3、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四、协调

代建管理的核心是协调。

1、外部协调:涉及现场的临时安全用电、多个设计部门的各类设计变更、关于建筑物防雷设施施工的监督手续、消防部门对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以及电力、电信、移动、网通、燃气、自来水、热力等单位进场部署设备和管线的入楼方案,并督促总包单位做好上述部门的管线预留工作。

2、内部协调:为了保证现场施工有序,避免各工序施工互相干扰或重复施工情况发生,对各参建单位做了大量的内部协调工作,包括临时用电、生活设施、材料堆放、交叉施工等内容,涉及到土建、安装、内装、外装、强电与弱电、暖通与消防等多个专业。协调甲供材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供应,督促材料供应商及时提供施工材料,尽量避免停工待料情况出现,确保工程进度。

3、与建设单位的协调配合

为了及时领会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充分发挥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我们认真学习项目管理的相关规范,汲取其他两家代建单位的优秀经验,结合多年来的项目建设监理的相关知识,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完成了各项预期工作的实施和计划推进。

五、控制

1、负责施工进度计划与控制工作

为实现工程的总目标,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审查各方的施工进度计划,不断收集、整理施工现场的实际信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进度计划进行分级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控制、调整、预测,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力求实现工期目标。

2、负责施工质量计划与控制工作

在工程实施前,负责审查各方提交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材料的进场检验和保管工作,与委托人一起参加施工各方的协调会议,采取科学合理技术与经济措施,实现对本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

3、负责项目投资计划与控制工作

负责编制工程预算标底和项目资金计划,并报委托人批准;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在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由代建人审核各方的工程付款申请,报委托人审批后由委托人支付,在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系统的考虑工程的成本控制工作,并对可能发生的成本进行预测,通过合理支付手段,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对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

六、竣工移交

1、参与项目收尾与核实工作

参与项目收尾与核实工作,对各个合同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进行评价和范围核实,并提交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2、会同委托人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与项目交接

会同委托人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3、负责组织项目竣工结算

在项目移交过程中,经委托人授权负责组织项目竣工结算,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完成竣工结算工作。

4、负责项目文档资料审核移交工作

负责项目文档资料审核移交工作,并做好与代建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保密工作,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泄漏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5、提交工程项目代建工作总结报告

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交工程项目代建工作总结报告,委托人出具项目验收证明。

七、廉洁方面与工作作风

廉洁和高效是我们一贯的工作作风,我们要求每个管理人员既不能对一些单位进行“吃、拿、卡、要”,也没有接受任何的宴请和礼金,始终保持自己的形象和工作威严。对待工作,都是主动出击,把本职工作做好是对业主的负责。

篇7

关键词: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基本特点;优点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建设经理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本文对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特点及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讨分享一点体会。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基本特点

所谓“代建制”是指将项目建设人与项目使用人分离,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投资人对项目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和监理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竣工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代建制以市场为依托,以竞争为手段,以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实现政府由封闭的内部管理转向对市场经济环境的宏观管理,由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生产者、提供者向促进者、合作者、管理者和监督者角色转变,体现市场力量在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代建单位作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在项目通过政府验收前一切风险自担,包括超概算和工期延误引起的投资增加(投资控制在概算内除外)。代建单位的报酬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其资金渠道一是概算确定的大部分建设管理费,二是概算投资竣工决算结余奖励。

其主要特点是:按“建用分开”、“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行”原则,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职责划分出来,通过招标等方式,以专业项目管理单位代替建设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由此形成投资人、使用人、建设期项目法人三者相互制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代建制割断了建设单位与项目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合同形式界定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权利义务,从而建立三者之间更为有效的约束、激励和相互监督制衡机制,既保证政府从质量、工期、造价等方面对项目实行更严格的控制和约束,又确保代建单位在招投标和项目管理上能更严格地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由于代建单位不享受项目使用的利益,在控制建设规模方面比使用单位更具积极性,有利于减少使用单位人为扩大建设规模的可能,从法律、机制、市场三方面实现对项目投资与预算硬约束。此外,代建单位由市场竞争产生,与行业部门和使用单位利益脱钩;政府主要把握产业政策和宏观决策,项目实施通过市场机制管理,有助于规范政府管理行为,政事、政企分开,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个完整的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代建单位一般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 研究 报告;

(2)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3)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4)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5)组织施工图设计;

(6)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7)负责或协助办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中有关的手续;

(8)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9)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提出对签证或索赔的处理意见;

(10)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11)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从上面可以看出,代建单位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并不承担任何工程实体的建设任务。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优点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上都是由使用单位通过组建临时基建班子(如基建办、工程指挥部等)进行建设管理。这些基建班子通常缺乏应有的建筑技术和工程经济等相关背景知识,不完全清楚投资规律和基本建设程序,不能掌握并运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因此,难免出现各种管理不善的现象,如决策不够成熟,随意调整方案,前期及实施阶段各环节之间相互脱节,工程建设周期长,工作效率不高,投资效益低下等。同时,基建班子一般在项目建成后随即撤消,在建设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不能转为技术资源,供其他单位或后续项目借鉴。

而采用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建设实践说明“代建制”与过去的“自建制”相比,代建制有六大优点:

项目决策更加科学深入;

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

竞争机制发挥充分作用;

有利于遏制腐败;

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风险分析

从目前代建制的实施情况上看,代建制的风险分配是不均衡的。代建单位的风险主要来源于2个方面:

1、收益与责任赔偿风险不均衡

代建人收益来自代建管理费和项目投资节余奖励。代建制采取经济合同监督制,代建人的收益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在招投标中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而且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取费下限和严格的标准,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导致代建管理费用一降再降;

二是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通常认为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可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是,目标成本如何合理确定也成为一个难点。

而对于代建制责任赔偿的规定要求代建人提供项目投资额10%~50%的履约保函,并约定赔偿责任。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

根据以上对代建单位的收益和责任赔偿的分析可以看出:代建单位的收益与责任赔偿风险是不均衡的。

代建制制度主体资格风险

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授予认可的法律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实际上仍必须使用人即传统上的建设方出面进行各项手续办理。客观上降低了代建单位的工作效率,并增加了代建单位在协调管理上的风险。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未来出路的探讨

传统经济学致力于研究如何将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而现代经济学则越来越趋于研究人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倡导获得合作博弈的结果,因为合作博弈才可能提高整体效率。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公正、公平、共赢和整体效率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提示:“代建制”要想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就要力求做出有利于合作博弈的制度安排。总结近年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实践经验及教训,本文有如下建议:

(一)政府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代建制"的法律地位。

目前“代建制”试点工作是由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出资人代表身份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来推动的,但众所周知,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与现行传统的法律环境存在大量不相适应的制度,因此应尽快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则成为当务之急。如果政府各个监管部门在"代建制"的权力再分配中得不到一种合理均衡的话,则“代建制”的推行将无疑会面临举步维艰的局面。

“代建制”涉及的政府投资数额巨大 ,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新增相应的管理职能,而且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其职能不仅涉及制订“代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包括:代建人的管理(如资质认定等)、代建招投标管理(如招标机构的比选、专家库的建立等)、代建合约管理等诸多内容。

(二)制订相应政策,鼓励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积极选择“代建制”。

代建项目的使用人在传统的投资体制下其身份是以项目业主 (或称项目甲方)出现的。鉴于其在建设合约中处于强势地位,因而自然享有一定的权力及利益。但在代建制度安排下,使用人的权力仅仅限于项目功能的提出权、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权以及项目完工后的验收权。这种权力、利益格局的较大调整,极易诱发使用人的抵触情绪。因此,适当兼顾使用人的利益对推动代建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没有使用人的同意和参与,代建人单方节约建设资金的愿望是很难实现的。

(三)营造有序的竞争环境,推动代建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代建制”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各个方面的青睐与追捧。在全国各地“代建制”试点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之际,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与“代建制”性质与内涵甚至完全相悖的做法也在鱼目混珠地大行其道。比如:一些政府机构以行政手段取代市场竞争方式,人为且随意地指定代建单位,有些地方名曰推行“代建制”,将代建人的选择权与合约的签订权统统交由使用人进行,从根本上背离了代建制的设计初衷;而过高的履约保函要求,又将那些较适合充当代建人角色的咨询管理类企业拒之门外。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到了“代建制”能否真正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急待加以引导和规范,以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篇8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接受委托后的初步工作

通过查阅资料、踏看现场,调查了解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形成调查记录,评估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条件,以及存在重大??题的可能性。

(二)取得决算资料并审查其完整性

包括立项文件、可研报告、初设报告、概算及概算调整批复、造价审核报告、审价定案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各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各种合同协议、财产移交清单等。

(三)对项目建设程序的审计

一是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是应该进行招投标的事项是否进行了招投标。

三是工程变更是否具备合理的依据、程序是否规范。

(四)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情况的审计

一是建设单位或项目核算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是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单独核算,且将核算情况纳入建设单位的会计账簿体系和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账外账、多套账等违反会计法的情况。

三是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情况,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项目是否合规,核算管理及进度管理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

四是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否严格,如建立物资档案、定期清查、对盘盈盘亏情况及时申报处理等。

五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的手续是否办理。

(五)对会计资料的审计

1.检查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如,项目的建设成本是否分别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进行核算;

2.审查建设成本的合法性、真实性,检查各种支付凭证能否作为入账依据。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结算,抽查比例不低15%,重点关注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审查设备、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的核算情况;审查待摊投资支出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审查其它投资支出的列支情况。

3.审查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清理不及时的情况,有无变相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情况。

4.检查是否存在基建收入、索赔、违约金等收入,其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规范。

5.审查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工程款结算流程,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照约定预留,且不超过结算总额的5%。

6.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如:资金是否到位;是否依法筹集资金,使用贷款融资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支出。审计人员应考虑执行分析性程序。

7.审查尾工工程。依据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尚未完工工程量是否符合概算、完成尾工工程所需要的支出是否合理。

8.审查资产交付情况。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及时移交资产、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是否按照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账务进行调整。

(2)对非经营性项目形成的资产,是否按照规定分为待核销基建支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的移交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账实相符,根据所交付资产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式:房屋、建筑物、不需安装的设备,逐项核实;需要安装的设备,抽查比例不低于50%;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关注其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对移交手续不合规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查明有无虚交或账外资产等问题。

9.审查结余资金。对于非经营性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在归还贷款后,及时上缴财政,可执行以下审计程序:盘点核实各项货币资金,查明是否存在小金库;审核库存材料盘亏情况,查明是否存在隐瞒、转移、挪用;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是否通过往来挂账转移结余资金。

二、重点关注对新法规的变化内容的审计

2016年,财政部颁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已实施十余年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财建[2002]394号)同时废止。

本次财政部颁布的新法规对基建财务核算和管理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审计人员应了解新旧规定的适用和衔接,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是否正确执行了新法规定,包括: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程序和编制依据是否合规

审计内容包括:编制时间是否是在项目完工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决算未经审计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是否仍然在岗;决算编制前,是否已进行了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各项账务处理已全部完成;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完整,包括可研报告、初设和概预算文件、相关合同协议、财务会计资料等;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包含了决算报表、财务决算说明书、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成本中是否包含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明确规定了不得列入建设成本的七项支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内容的支出;非法摊派与收费;无合同协议依据支持的支出;没有取得合规发票、没有责任人和审批签字的支出;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及未经批准的损失;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的支出;不应当由项目负担的支出。

审计人员应当关注建设成本的入账依据必须具备合规发票这一新的规定。在以往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常常存在工程款、设计费等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支付和结算,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的情况下,依据工程结算书、合同等文件确认建设成本和应付款的现象。按照这一新的规定,在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审计人员对此类没有开具发票的支出,不能确认为项目建设成本。

审计人员还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开支。《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项目竣工价款结算一般最迟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严格对支出时间的审计,有利于预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拖欠等现象,维护社会经济的有序和平稳运行。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比例

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项目业务招待费,列支金额不能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而已废止的财建[2002]394号文规定的比例是10%。显然,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防止腐败的举措更加细致和严密,审计人员应掌握相关国家法规与政策,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采用检查支付依据和审批手续、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核实业务招待费支出。

审计人员还应关注财建[2016]504号文对建设管理费(原“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限制性规定,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标准审核建设管理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应注意的是,财建[2016]504号文修改了建设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费率,从原来的七级费率改为六级,并提高了各级费率,如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以下级的建管费费率,从原来的1.5%提高到2%。

(四)代建管理费的列支

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了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原则上不能同时列支,如果确实需要列支的,则两项之和不能高于按照总额控制数费率计算的建设管理费总额。

会计师事务所常常会接受政府委托,审计政府招标的代建制项目,审计人员应关注基建项目成本核算的新规定,审核代建制项目是否同时列支了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是否超过了允许列支的控制限额。

(五)尾工工程和结余资金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尾工工程作出了规定,并修改了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规定。对尾工工程,审计人员应关注尾工工程预留的必要性,以及预留投资比例是否在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以内;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是否在归还贷款后的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缴回财政,是否擅自截留结余资金。

三、提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效率的措施

一个基本建设项目的完成,往往长达数年,相应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涉及的?Y料和程序繁杂,审计周期也比较长,为提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做好业务承接时的风险评估

在承接审计项目时,审计人员应从自身和客户两个方面评估承接项目的可行性。一方面,应了解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审计条件,另一方面应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如,委派的审计人员是否熟悉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知识等。

(二)做好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的了解,安排和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程序,明确各项审计程序的执行时间、复核控制等内容,并确保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充足的讨论和交流。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