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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的流程8篇

时间:2023-08-18 09: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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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的流程

篇1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第十八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募集期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费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征信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业务暂停与终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破产隔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借贷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 [风险揭示及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纠纷解决]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自律组织职责] 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客户资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一般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年度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行业报告等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机构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诚信档案与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其他全国性的数据库链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相关从业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全国行业自律组织] 全国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十五条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四十六条 [实施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网络借贷的交易原理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网络时代被互联网技术将其升级,融入了更快捷的

创新理念。

民间借贷的基础是熟人社会天然的伦理制约,熟人社会中与公平市场交易相悖的是开不了口,因此不便于约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篇2

关键词: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

1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

1.1融资难

(1)小微企业大部分资金需求,经过统计80%都来自企业的内源资金,内源资金主要来自于企业内部自身积累,但企业由于自身资金的规模有限,对于企业想要近一步地扩大所需要的资金,远远不能满足需求。(2)在我国的证券板市场目前发展主要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即便对于满足中小企业市场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上市要求明显低于主板市场,但对于大部分小微企业来讲,门槛依然过高。只有极少数信用良好,一定资产规模的小微企业才能在证券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进行直接融资。(3)小微企业在遇到资金周转问题时,也向民间借贷筹措资金,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能够快速筹集所需资金,吸引一部分小微企业进行筹措资金,但其借款利率过高,加重企业还款负担,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所得利润无法偿付借款,就会使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最终导致企业破产。

1.2融资贵

(1)传统金融机构。小微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小、底子薄弱,违约风险较大,传统金融机构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往往比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要高。小微企业由于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发放贷款时,往往要比大中型企业花费更长时间,这无形增加企业贷款成本。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发放一笔贷款成本都是相同,但小微企业贷款额低,增加了小微企业的单位贷款成本,使小微企业贷款的“零售价格”要高于大中型企业“批发价格”。(2)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采用信用贷款,违约风险较高,所以小微企业往往需要承受较高贷款利率。短期借款由于借款时间较高,所需利润往往需要20‰~30‰之间,贷款利润远高于传统金融机构。

2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小微企业融资对策

2.1互联网贷款模式实施融资

互联网贷款以阿里巴巴互联网贷款模式为代表,下面将以阿里巴巴互联网贷款为模式,说明运行流程。阿里巴巴运行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即网络平台评分系统、现金流监控体系以及风险控制体系。网络平台评分系统是用来评估小微企业信用等级,对于信用等级好的公司才能得到网络贷款平台的贷款。现金监控系统主要是监控贷款公司的现金流向,当发现贷款公司财务出现重大风险,就将强制收回贷款。风险控制系统是用来控制企业在运用贷款时存在的各种风险,当贷款公司出现贷款困难时可以强制收回贷款或者提高贷款利息方式来控制风险。(1)网络平台评分系统。小微企业先向阿里巴巴网络平台贷款公司发出平台贷款请求,向平台提交贷款申请书、项目计划书、信用保证书、公司法人代表个人债务情况、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等证明文件。阿里的大数据平台利用小微企业提交的数据资料比对该行业的数据,从而得出该企业所在行业排名和经营情况,并打出该企业的货款信用数据。如果该小微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同时有相关的贷款金融,阿里的互联网平台则认为该客户具有重大信用风险,会随即停止其贷款发放,并同时降低信用等级。(2)现金流监控体系。小微企业在取得贷款以后,阿里的风险平台随即企业阿里风险控制系统和现金控制系统,以防止贷款出现坏帐和呆帐的风险。监控的手段主要是小微企业银行存款账户、应收账款账户等短期流动资产账户,以保障即使小微企业出现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时,也能及时还上贷款。此外现金监控系统也是否监控货款企业是否是能提前还款能力,当发现贷款企业出现资金周转风险时,会向阿里企业发出警报,并让阿里企业作出提前还款或者增加贷款利息的判断。

2.2P2P网贷模式的实施融资

P2P网贷模式目前以拍拍贷最为典型。它在资金监管、资金审查方面制定科学流程,以此保障网络资金平台安全,同时也为小微企业融资做出一定贡献。拍拍贷网贷平台实施路径主要包括第三方资金托管、电子签章合同认证、独立信用审查、P2P平台安全、融资信息、投资者投资六个过程。第三方资金托管是指投资人投入资金不是直接给网络平台,由网络平台给筹资人,而是交给相应第三方银行机构,由第三方银行机构进行托管。电子签章合同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是需要共同使用各自电子签章,以便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独立信用审查是平台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查,以剔除那些信用不佳的融资企业。P2P平台安全通过风险监控方式,通过随时监控投资者资金留向,来监控资金安全,并作出是否提前收回资金决策。融资者信息,平台通过对融资者安全审查,通过审查的企业,网络平台把融资者信息,以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具体如下。(1)在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情况下,每个P2P平台都不能收取资金,保证平台的独立性和安全性,投资人需要把资金放入第三方账户,一般第三方账户都是较大银行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好的信用作保证。(2)P2P平台在融资信息时候,需要得到监管机构派发的电子签章合同,投资双方利用各自电子签章签署合同,双方都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纠纷时,双方都可以进行法律诉讼,这一系列措施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极大促进了投资者对该P2P网站的投资。(3)网贷平台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对借款人进行独立的信用审查,主要审查借款信用情况、经营情况、有无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借款人的抵押品是否完整,并以此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或者贷款决策。(4)网贷平台还要保证贷款过程的安全,即不随便泄露贷款双方的信息,以及投资者投入金额和投资的项目。即通过线下服务机构来监督中小企业合同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到位或资金被挪作他用的中小企业贷款可采取提前收回的方法。

2.3小微企业以众筹模式获得融资

小微企业众筹模式的典范主要是京东众筹,并且已获得了很好的操作经验。众筹模式主要包括筹资人项目、审查项目、达到融资项目目标投资人获得收益三部分。筹资人项目是筹资人将项目放在平台上并承诺投资人一定收益回报。审查项目是对筹资人项目进行资格审查、资金项目审查对于不符合筹资项目不给予批准或者缩减众筹金额。(1)筹资人项目。筹资人一般是高科技企业和电影公司,先在网络上筹资项目并承诺到期给予一定的投资收益。的信息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名称、投资项目内容和计划、以及将来可以获得给投资者收益。通过这些信息,使投资者了解投资进程,并预期可以达到的收益。(2)审查项目。众筹平台负责审核投资人的资格和生产产品的可能性,如果一旦通过审核就平台,有投资者自己判断产品实施的可行性,由于上传项目一般是艺术品或者是科技产品,对投资者来讲即使投资回报率很低,能够使产品面市也很有价值。(3)众筹项目投资者获得收益。众筹项目获得成功投资者获得收益,有时众筹项目会以生产的产品作为收益的回报给投资者,作为另一种营销方式。当项目失败时,投资者只能收回本金。

3结语

本文主要利用小微企业在互联网金融环境融资的途径,通过以阿里的小额贷款、P2P的拍拍贷、京东的众筹、第三方支付的蚂蚁金服来阐述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模式,为小微企业进行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提供一定的借鉴。

参考文献

[1]齐浩志,徐伟.论互联网金融在农村企业融资理财中的运用[J].云南社会科学,2016(3).

[2]李宏畅.互联网金融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研究[J].农场经济管理,2016(1).

篇3

一、速裁程序适用的经济合理性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比较关注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缺乏对审判资源有限性的担忧;在进行审判程序的制度设计时,为了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极力强调审判活动的程序保障和形式要求;为了保障审判活动的权威性,十分重视国家权力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即强调司法程序的作用。然而,正是对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过分关注遮掩了人们对审判活动的现实思考,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审判活动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不仅要公正权威,也要“斤斤计较”。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审判也是一种服务,也是需要成本的,这时就需要考虑如何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来解决无限增长的案件纠纷。此时,速裁程序的运用无疑是解决案件增长和审判力量不足这一矛盾的“良方”。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曾经指出:“在经济领域内,任何资源总是有限的,不同的资源只是有限供给的程度不一而已。如何使用和配置各种有限的资源?使用得当,配置得当,有限的资源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反之,使用不当,配置不当,有限的资源只能发挥较小的作用,甚至可能产生负作用。这就是高效率与低效率的区别。”[1]由于“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效率”一词便走出家门,逐渐“入侵”到其他学科领域,如法学、社会学、学、学、人类学乃至生物学等。比较典型的是法学,目前堪称“显学”的“经济学”[2],就是从经济学的视角来法律。下面,笔者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谈适用速裁程序的必要性。

(一)速裁程序成本较低,社会资源耗费较少

速裁程序成本低,耗费少主要是与简易程序相比较而言的。在社会生活中,零星权利侵害而引发的小额纠纷广泛存在,对于这类纠纷,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一般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但从实践来看,这一程序对于小额的争议而言仍显得不太灵活,小额权利的受害人通过该程序获得司法保护所支出的诉讼成本仍比较大,而且不够方便。具体表现为:第一,对小额争议而言,审理期限过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这3个月的审结期限对于小额争议来说,显得过长了一些。不仅如此,在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而一旦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结期限又变为6个月,如果因特殊情况在6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过本院院长同意后,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实践中,有一些本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法官办案拖拉,不能在3个月内审结,于是以“案情复杂”为由转化为按普通程序审理,从而人为造成审结期限过长。这样,即使是小额争议,也可能在6个月内甚至更长的期限内审结,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说,这对小额争议是不经济的。第二,审理程序不够灵活。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在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基本上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审理。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在晚间和节假日进行,我国法律对小额争议的受理和庭审期间没有这种灵活的规定,这客观上影响了小额权利受害人诉诸法院的积极性甚至可能性。第三,在案件的管辖上,“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不便于小额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即小额纠纷的原告必须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这对小额纠纷的原告极为不利。

可见,虽然简易程序已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这一程序还不能满足审理小额争议的需要。小额争议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更加简易、灵活的程序,即本文所论述的速裁程序。

(二)速裁程序往往可以将纠纷解决得较为彻底,能够较为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因而其具有较高的收益

速裁程序之所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不仅是因为其成本较低,还因为其易于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的质量较高,所以说,速裁程序不仅“价廉”,而且“物美”。由于速裁程序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该程序具有选择权,调解又是该程序的主要方式,纠纷当事人往往容易妥协互让,使诉讼真正从“握紧拳头的对抗”转化为“张开双手的理解”,能更彻底地解决纠纷,也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比如“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之间或者是比较密切的亲戚朋友之间的纠纷,若严格按照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规定的庭前准备、开庭审理一步步来审理,时间上的等待很容易使双方当事人的心里发生变化,双方的矛盾也容易激化,这样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也没有取得较好的收益。

(三)速裁程序可以促使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就民事诉讼而言,其成本的构成主要包括:1、人力资源:包括法官、书记员、陪审员、法警、翻译人员,还需有诉讼当事人、律师、证人、鉴定人员的参与。2、物力资源:如法院为诉讼所必须的法庭设施、通讯、设备以及当事人被查封、扣押的诉讼标的物等。3、财力资源:如法院工作人员的薪金、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以及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的交通、住宿、误工补偿费及执行实际支出费等。4、时间资源:诉讼过程中的时间耗费,不仅减少了主体利用这些时间从事其他活动的收益,而且同时伴随着人力、物力、财力的增加。 司法资源不足的呼声一直伴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而司法资源的不足不是单纯一个数字上的问题,不可能单靠人员的增加就能解决,因为人员的增加总是有限的滞后的,而社会纠纷总量是不确定的,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而对于一审(尤其是基层法院)案件来说,算得上真正意义上的“纠纷”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很多,所面对的案件类型大都集中与饮食服务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对案件事实一般都没有争议,真正的疑难复杂案件并不多。而在法院机构设置上,只有审判业务的分工,而没有案件审判阶段的分工。案件不做区分地都一概进入审判流程,审判人员整天埋头忙碌于那些并不需要很多法律专业技能就足以解决的所谓纠纷之中,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而这种浪费是不可能简单地通过增加人员所能弥补的。反而有些案件投入太多的时间与人力,与所产出的效益相比,极不协调。适用速裁程序后,对那些没有必要正式进入庭审的简易案件,依法在简短的时间内实施速裁,让有限的审判资源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专门致力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上,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构建我国速裁程序的法理基础

建立适用我国社会需要的速裁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理:

(一)协调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关系

速裁程序的设计无疑是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考虑的,让当事人比较容易地诉诸司法,以较少的时间和费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然而,当事人行使诉权不仅仅单纯是希望由法院来解决纠纷就行,还包含了对裁判结果公正性的请求。因此,为保障小额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在设计速裁程序时,必须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既要保证这一程序的简便易行,同时又要考虑给当事人以基本的程序保障。如果该程序根本不考虑程序的公正问题或者说这一程序从根本上说是不公正的,那么,即使通过这种诉讼程序解决了纠纷,也不能说当事人的权益就获得了保障。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平衡

目前,对速裁程序批评的最多的就是认为速裁程序是以“牺牲”程序正义来换得实体正义的。他们认为只有从正当的程序过程中产生的结果才能有最大可能是正确,而从非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能视为正确。完善的程序有着许多的基本,它最基本内容保证程序参与者通过严密而公平的程序设计保障实现各方的诉讼权利。这些程序不仅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且强调立法者及法官都有义务设立制度并遵循制度,以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程序正义就是严格遵守程序原则,审判程序充分保证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者的诉讼权利。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比,速裁程序确实省略了许多环节与程序,如不采用公开,直接言词等基本原则,是否背离正当程序的一些内容,从而动摇程序正义价值的基础?事实上,速裁程序并不是随意地省略程序,是在不损害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考虑程序经济性,简化的环节与程序是考虑了案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特点,省略的是非必要环节与程序,不会损害程序正义价值,符合正当程序之理念。[3]为保证正当程序理念实现,在适用速裁程序时,就应当注意到程序的必要性与非必要性的区别,对涉及到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环节是必要性,应给予充分保障,例如当事人辩论权、当事人举证权等一些基本诉讼权利,均应给予充分保护,另一方面还应给予程序救济权。如发现案件不适应速裁程序,应终止速裁程序,转由其适用其他程序审理,还有当事人一方拒绝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慎重选择,是保证速裁程序正当化最为基本的要求。民事诉讼所追求的首先是程序的公正。其次才是程序的效率,不能为追求程序的效率而动摇程序的公正,这一最为基础的价值目标。

(三)遵循费用相当性原则

“所谓费用相当性原理:是指在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或由法官利用审判制度之过程中,不应使法院(国家)或当事人(公民个人)遭受期待不可能之浪费或利益牺牲,否则,显受如此浪费或牺牲之人即得拒绝使用此种程序制度。”[4]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基于费用相当性原理,民事诉讼制度也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的节省等程序利益。一般来说,程序越复杂,不仅法院工作需要更多的预算,当事人的花费也更多,二者是成正相关的[5],因此,就小额纠纷的权利保护而言,不应当通过复杂的程序予以保护,而应当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通过简易化的程序予以保护。

(四)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诸司法的权利

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根据这一宪法原则,公民也有平等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在起诉之前,不论什么纠纷当事人,都可以平等地诉诸法院。如果普通公民尤其是财力不足的公民为解决小额争议而是使用国家设立的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那么,他们将可能不得不放弃利用诉讼程序的权利,这样的一种程序设计,实际上导致了人们不可能平等地使用请求权。速裁程序就是为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诉诸司法的权利而设立的。

三、速裁程序运行的保障

(一)立法上规定速裁,使速裁的适用有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审判程序,并没有规定速裁程序,因此,速裁程序对简易程序的再简易也就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未免有“审判造法”之嫌。正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实践中的速裁程序有很多难以达成一致认识,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必然会出现司法实践中的各自为政,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性。审判活动是一项保守的司法活动,只能按照立法已有的规定去操作,司法脱离立法,都会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因此,应当首先通过司法解释确立其法律地位,待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再以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以避免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

(二)明确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标准

立法上明确划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以区别于简易程序。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可以三种形式进行划分:

1、以案件类型来确定。具体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务、租赁、物业管理纠纷。

2、以一定金额作为划分适用速裁程序的标准。参照地区规定10万台币以下请求给付金额或其他有价证券的诉讼适用小额程序的规定。具体金额的确定应立足于我国的国情,针对我国各个区域不平衡的特点,标的额标准应以省市区为区域划分,原则上定为5万元人民币以下适用速裁程序,在此定额基础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作出相应调整。

3、依当事人的合意适用速裁程序。当事人对于速裁程序的适用是有选择权的,但是立法上应对这种选择权进行限制,否则速裁程序就会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速裁,法院就无法启动该程序,这使得速裁程序成为“镜花水月”。因此,要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强制性规定,一旦条件成就,无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就必然引入速裁程序,这样速裁程序才会具有生命力。对不在速裁程序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愿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法院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适用该程序,这样才将当事人的能动性与法院的职权很好地结合在了一起。

(三)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民商事简易案件,这类案件一般简单明了,争议不大,案件承办的难度不大,适用法律也容易把握,基层法院的法官具备正确审理这类案件的能力和条件,能够保证及时、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一审终审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当然,这会改变国家的审级制度,但笔者认为这种“多元制”的审级制度更有利于发挥不同审级的功能,把简单的民商事案件放在基层法院解决,也有利于上级法院减轻工作压力,有更多的时间来指导和监督各级地院的工作,平衡全国的司法尺度。日本、韩国等国实行的小额案件一审终审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但由于我国法官职权的运用容易忽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利益,尤其在没有上诉程序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有悖于当事人利益和小额诉讼宗旨的后果,因此我们在实行一审终审时要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即在小额诉讼裁判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上诉。

(四)速裁程序审理的特别规定

考虑便于当事人诉讼,法院除了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接待、审理当事人提起的小额争议外,还应当在节假日和晚间接待当事人的小额争议的起诉和进行审理,这样才真正的实现了“司法为民”。

按照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可以不用进行庭前准备程序,可以直接开庭。当事人双方要求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文件询问当事人并审核有关证据,直接作出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时,法官应积极地行使释明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则上当事人不能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也不得提起反诉,但如果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仍属于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的,应仍然按照速裁程序审理;若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超出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但当事人双方合意仍适用速裁程序的,法院可以决定继续适用速裁程序。

(五)调解为主的结案方式

速裁程序应以调解结案为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依职权发动调解程序,力求耐心、细致,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利益,调解协议的应当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以期更为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纷争,达到法律效果与效果的完美统一。当然,当事人双方不愿意调解的,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此时法官就应行使裁判权,以使部分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仅仅引一时意气调解未成的案件不致流入正常程序,无谓拖延诉讼时间。

(六)诉讼文书要简便

速裁法庭使用更为简便、格式化的诉讼文书。固定法庭笔录、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内容。法官或书记员只需填写“是”或“否”,以及当事人简单情况后即可完成庭审笔录与法律文书的制作。如婚姻案件,双方若无争议,只要所需证据材料齐全,书记员填写既可用作法庭笔录亦可视为调解协议的登记表格后,法官即从电脑调出相应的调解书模板,几分钟之内便可送达调解书。

(七)设立速裁特殊管辖原则

从实现小额权利人能享有快速裁判的程序保障权利之目的,防止权利请求人因起诉应诉而付出与主张权利不相当的费用,不利实现和保障小额权利。立法上应规定速裁程序管辖在原告就被告的基础上,从便利权利人原则出发赋予权利人有选择管辖之权利。

(八)与执行程序对接

如败诉方不履行生效判决,另一方申请执行的,执行庭应在执行时予以优先执行。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速裁程序制度对于小额事件被害者的权利救济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通过速裁程序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对降低诉讼成本、抑制诉讼迟延、简化诉讼程序大有裨益。在我国目前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诉讼周期过长,效率较低,出现大量积案时,我们应该构建并完善这一优秀的制度成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速裁程序制度,提高诉讼的效率,实现诉讼的效益化。这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的司法主题,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重要体现。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小额诉讼制度内在的缺陷和不足,在实践中应该给以足够的注意。

注释

[1]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页。

[2]“法律经济学”又被称为“经济法学”或者“法和经济学,是在20世纪60、70年代以后在西方(主要是美国)日趋成型的以门交叉学科。

[3]陈卫东、李洪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法学》1998年第2期。

[4]邱联恭:《司法之化与程序法》,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272页。

[5]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9页。

[1]苏泽林主编:《立案工作指导》2005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篇4

总结是在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从而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为此要我们写一份总结。那么总结有什么格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总结范文1从20__年__月6日至20__年__月14日为止,我在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一个多月。这次实习是我大学期间第一次实习,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却让我从单纯学习“书本上的法律”到感受了“行动中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我更全面认识到了法律职业人应由的素养。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于20__年3月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但是律所里的律师要么是在公检法打拼多年的老手,要么是做了七八年、十几年专职律师的前辈,他们身上有很多值得我学习的地方。

陈__主任曾在__区法院工作了30多年,有着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相比其他律师,他更像一位慈祥的长者。我也曾向他请教过关于将来如何选择工作岗位,是立志从事律师行业,还是去公检法系统磨练。陈主任也给了我很多中肯的意见,让我这个小菜鸟大概了解了司法实践。

顾__律师也曾在法院工作多年,正是有幸经过他的介绍我才可以进入汉本所实习。记得刚来律所,他就向我介绍过本地公检法、律师界的情况,让我对实践有了初步理解。他还一直鼓励我从事法律工作,让我信心倍增。

潘__律师原本是供职于湖州市检察院。在检察院工作多年的他,在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在实习期间,为了给毕业论文找灵感,我还找他借过几本刑法方面的书。他还从实践角度出发,跟我分析怎样的论文题目才是让人耳目一新的。在我跟导师确定了毕业论文题目后,潘律师还跟我分析过他自己的看法。不愧是在检察院办案岗位上工作了多年的前辈,他的很多观点的确犀利、精辟,给了我很大的启迪。他也是最会和我们实习律师说笑的人,经常在闲聊间就可以从他那里吸取很多经验。他随和的态度也让我原本初到职场的紧张的心瞬间了放松下来。

施元章律师好像永远是律所来的最早的人,来得早还能听见他办公室放歌的声音,都超级符合我的口味!每次中午午餐或者下午下班时,他都会招呼大家一声“吃饭啦!”“下班啦!”让人感觉他心态超级年轻。有幸在一起吃过几次中饭,他爽朗的性格相处起来让人感觉很舒服,不会有距离感。整个实习期间,大家都像大哥哥或者叔叔一样对我很亲和。

沈__律师,他的名字我应该就会记得好久好久好久。整个实习期间,我和另一位实习律师陈智|的主要工作就是整理沈律师的案卷。我大概写了几百个沈律师的名字了。也是沈律师,曾带着我们俩一起去吴兴区织里法庭旁听(虽然对方当事人没来,没有见识到法庭辩论的魅力)。作为一个一开始就选择从事律师行业的前辈,一路上他也跟我们分享了很多经验,包括他当年是如何会选择当律师,当律师应该具备那些品质等。他处理的案件,从民间借贷纠纷到经济合同纠纷,从医疗纠纷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民事到刑事,涵盖各个领域。从他办过的案子的案卷中,我大概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办案流程。

徐__律师,平常在律所见得比较少。但是在不多的行处和微信朋友圈中可以感觉到,他是一个严谨认真,有着一种法律人的怀。他曾让我们帮他检查法律文书中的语法错误,也曾让我们尝试着去写辩护词。第一次接到写辩护词的任务时,我万分激动。因为我毕竟不是在这里正式实习,老律师费心愿意带我,让我感激万分。这也是我第一次看到完整的证据卷宗,这才发现以前课堂上让我们写的案例分析都是被“_割”的案例分析。真正的一个案卷材料,光一个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就有七八份。还有各种证人的询问笔录,每个人的口径还不相同。要从中找出写蛛丝马迹还真是不容易,需要极强的文书数据分析能力。徐律师还处理过好几个工程建设的案子,那些案子光看案卷已经让我头疼不已。看来律师不仅仅要有法律功底,其他一些领域,例如经济、建设工程、医学等,都要有所了解。

__姐是律所的出纳,她可爱的娃娃脸让人感觉好亲切和善。陈智|是另一位正式的实习律师,也是他带我具体怎么整理卷宗、怎么复印打印各种文件。我们三个经常一起吃午饭,谈笑间增进了感情。有幸得到两位的帮助,才让我很快融入了律所的日常生活。

我非常珍惜这次在律所实习的机会,认真完成律师们交个我的任务,遵守律所的工作制度。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

我在律所主要的实习工作包括以下几项:

1、帮助律所的其他律师办公,例如复印材料,查找卷宗等。

这是基本的一些办公室文书工作,律师们需要接触很多的材料证据文书,每一份都关乎案子的裁判,必须万分注意。在这些处理文书的过程中,锻炼了我的细心和耐心

2、接待来客。

听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前辈说过,律师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就是要有案源,当事人信任你才会把重要的案子交给我。每一个来律所咨询的来客都是怀着焦急的心态来寻求援助的,律师这个时候可以说是他们的救民稻草。当然作为实习律师,我们还不能为他们答疑解惑,但是至少要做到对他们亲切接待,让他们相信我们律所。

3、整理卷宗。

我和另一位正式的实习律师陈智|的主要工作就是整理卷宗。早就听说实习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这个,如何如何无聊乏味。但是我到觉得还蛮有趣的。有案卷可以整理的日子,时间总是过的特别快。各种民事刑事的案件,从借贷纠纷到离婚纠纷,从医疗纠纷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经济合同纠纷到建设工程纠纷,我都看的津津有味。从中我大致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办案流程。原本神秘的司法实践过程开始变得清晰明朗。在学校里学习的各种学说终究还是要体现在各种法律文书中。一份说理清晰,引用完整正确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能让人看起来有一种赏心悦目的感觉。

4、起草法律文书。

就像我前面说到的那样,从第一次接到写辩护词的任务是的激动万分,到第二次再写辩护词时的从容应手。我了解了一个真正的案件的证据材料是怎样的,又应该如何根据一堆材料来写法律文书。从一份法律文书中可以体现一个律师职业素养。

5、跟随律师旁听法院开庭。

在大学里也曾跟学院一起去旁听过几次开庭,包括在知识产权月宣传保护知识产权而在我们法学院开庭的那一次。在自己家乡旁听法院开庭还是第一次,据带我们去的沈律师介绍,湖州这边的司法环境还不错,即使是公民个人,只要持身份证去旁听,法院也是很配合的。

很荣幸可以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可以来到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实习,也是在所里实习期间,司法考试公布成绩,我取得了424分的高分。这也为我将来从事法律事业打下来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不能骄傲,毕竟以前都是在象牙塔里,大学毕业真正走上工作岗位,还需要转变心态,变换思考问题的角度,继续努力。

最后。我想向为我的实习提供过帮助和指导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实习时间虽然很短,但我从中感触颇深。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感谢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

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总结范文2今年__月份,我来到了__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__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去律所实习之前,我心目中的律师形象,都是自己在电视、电影中看到的样子:西装革履,气宇轩昂,睿智机敏,每天名贵的跑车,出入于豪华的写字楼,可是当自己真正身处于这样的一群人当中时,我才知道自己从前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通过这为期__个月的实习工作,让我有幸了解了真正的律师群体。

一、工作介绍

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共有职业律师___名,且都是很有经验的律师,在事务所工作期间,我经过深入了解律师群体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工作压力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最具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我的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据我统计: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十分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

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18:00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二)知识更新快,知识面很广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知识都是你上课所不可能接触到的。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别。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别。所以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很广的知识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三)重要的沟通能力

我在学校的时候,参加过很多辩论赛,演讲赛,曾经天真的认为:作一名律师一定要伶牙俐齿,口若悬河。可当我进入事务所后才发现,这种想法其实是很幼稚的。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沟通能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欢你在那里滔滔不绝,罗罗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当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需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这就需要一种沟通能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养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识,阅历,涵养……

(四)律师是一种职业,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已

其实,律师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一种养家糊口的手段。社会赋予了律师太多的角色,比如维持正义,追求民主之类的。好像律师很崇高,很伟大似的,其实不然,律师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饭,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当然,律师职业有他的特殊性,律师是联系普通人和国家机器的纽带,是公众的代言人。社会上不乏有象康健,王选这样的杰出的,有良知的优秀律师,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律师还是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形象出现的,我们不应该把这个职业神圣化,也不应该对他们寄予过高的期望。

(五)律师行业的收入

关于律师收入问题,大家似乎都很感兴趣。在普通人眼里,律师是所谓的“金领”,是社会上的高收入阶层。的确,律师中有很多富豪,当律师也可能会成为富豪,但这个前提是你是合伙人,并且要有足够的案源。

一般挂靠律所的律师,即使说费可能成千上万,但是律所要拿走其中的大部分,一般律所都有规定抽成比率,事务所是50%,一般的律所也是45%以上,这种抽成就叫做所谓的“管理费”。律师也会有很多的社会应酬,人际开销也比较大。同时,厦门也是一个苛捐杂税很重的城市,这样以来,实际上最后到律师手里的钱并不是很多了。要真想成为所谓的金领,就要努力成为合伙人。成为合伙人的路径有两条:第一,自立门户,开一家律所。

第二,一般律所都有内部规定,业务量达到多少可以申请成为合伙人,比如t所就规定:年业务量达到20w就可申请入伙。一般成为合伙人之后,律师的待遇马上就可以提高一个档次,真正的成为所谓的金领。

以上就是我这几天实习的一些心得,虽说是“管中窥豹”,但也“可见一斑”。律师的确是个很有挑战性的职业,对体力,智力要求挺高,需要有旺盛的精力,很高的情商。律师不如医生,医生愈老愈值钱,经验就是财富。但律师不同,我们社会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变化很快,更新淘汰也是很快,很多旧的套路,办事方法,很可能马上就被社会淘汰。所以老律师并不能有太大优势,作为一名律师,想好自己的退路也是很重要的。

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总结范文3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培养运用所学的基本技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通过实习,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精神,提升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通过实习,进一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4.通过实习,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5.通过实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6.通过实习,学习一些办案经验,提高实践能力。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____律师事务所是二一年经__省司法厅批准的临沂市首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所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组成,以为大中型企业服务为重点,以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电力、涉外业务、公司法律实务、企业改制等业务为专长。该所现为__兰陵集团、临沂电业局等十几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承办了许多在知识产权、涉及业务、经济合同、非诉讼法律实务等方面在全国及省内有影响的案件。

我们的岗位是律师助理,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解决相关的业务,包括:在律师业务活动过程处理一般事务性、联系性的工作;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即为律师的开庭审理案件做好准备工作,使诉讼能顺利、高效地完成;在律师的指导下拟写法律文书;进行或辅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进行或辅助进行案源开拓工作。

进入律所的中不断改革。律师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始终得保持着高度自觉。在接受之后,又需要将文件上的与实际情况相协调,寻找平衡点和漏洞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一个多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让我了解到书本之外的法律。同时也让我认识到学校之外的社会。周围不再是清一色的学生,而是有着各个年龄、各个职业、各种素质间利益的纠葛。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他们的喜怒哀乐、悲欢离合,律师们看多了都有点麻木。律师在执业中要注重保护自己,掌握更多的社交技巧,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事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虽然法学专业学生所面临的法律现状和就业前景仍然严峻,我自身面临的问题也很多,但实习给我的启迪让我继续坚定认定自己的职业选择。

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总结范文4人于20__年__月~__月份在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将近两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主要讨论我实习期间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以及我本人的一些感悟。

一、关于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作为广东知名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已具备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能力,包括诉讼仲裁、外商投资、公司证券、房地产、国际贸易和反倾销、尤其在外商投资、资产重组并购和房地产等业务领域拥有强大的专业背景和多年的执业经验优势,在业界及客户中享有广泛和良好的声誉。

环宇律所的组织机构严谨详细。具体下属机构包括如下:人力资源部、市场拓展部、房地产部、知识产权部、金融证券部、海商法部、国际贸易部、公司业务部、外商投资部、仲裁部、诉讼部、行政部、财政部。

二、关于我在事务所实习工作

实习第一天,我约定的时间内来到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因之前跟邹主任有联络,所以也就大方起来。财务总监崔姐接待了我,并简单地进行了基本培训。

指导老师邹律师有私人助理和一位实习律师帮忙。所以我的大部分工作也就是协助实习律师庞桌以及其助理徐志明师兄。具体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1、打印复印材料

复印区是我除了自己的办公桌以外在卓信所待的时间最长的地方。另外一个比较长待的地方是电脑室,在那里打孔、装订文件。

2、送取文件

些许是__故,收取数量较少,但会不时帮律所的律师们邮寄一些快递邮件。收发一些邮件之类的。

3、整理文档

占全部工作内容10%。实习生的必做工作之一。通过这些工作,我对各种案件的基本法律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

4、收集资料

占工作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包括通过网络、电话的方式,帮助律师搜集案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部门的具体规定。这项工作我很喜欢,因为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法律规定、相似案例,并且可以同律师讨论案件情况。我搜集了关于外商投资、商标注册、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等等方面的资料。并且这项工作对锻炼信息搜集、整理整理能力很有帮助。

例如:在一起关于租赁合同免租期租金计算纠纷案中,我方作为出租方,如何得到解决让我方陷入了困局,因为我们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出示相关的内容,还属于空白阶段。对于免租期的相关流程程序解决方法也无从而知。后来经过大量的网络书本查阅,了解到免租期是《企业会计制度》里第11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给予对方适当的优惠实行免租期的规定。它只是作为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一种鼓励措施,促使合同权利义务的实现。只能从北京税务局或企业会计制度仲有类似的规定。

邹律师在得到相关信息后拍手叫好说:我们虽然没有确凿的证据来捍卫我们的观点,可是我们可以采取参照的方式而不是依据的方式解决这个纠纷,若不能取得调节的形式,就算诉诸法律,我们也有取胜的可能。

从这个亲身经历的案例中,我深深地懂得了,不顾一切以正当的方式手段去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法律赋予律师最神圣的职责。

5处理各种电子文件表格,数字计算

实习第一个月,我几乎天天对着文档表格。还有各种各样的文书写作。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预期损失,根据__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三、实习工作接触到的人和感悟

1、律师

环宇京茂律所拥有较大的律师师资力量。环宇律所首席合伙人何培华主任就是一位资深的律师工作者。还有邹耀明主任、谢成巧主任、孙圣爱主任、朱国帧主任等等。他们往往都是大家风范,做事沉稳利落,工作效率极高。在他们面前,你总会有种直面英雄之感。

2、律所同事

在律所,工作和交流是一件轻松的事,他们大多都很随和热情,非常健谈,也很真诚对人。

3、当事人

在律所你会跟随指导律师会见各种各样不同的当事人,期间相差之大,语言隔膜之多,都考验你的总结技巧。在人生阅历方面有很大的提高。

最后感谢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给我这个机会在此实习工作,还有邹耀明律师,庞卓律师以及徐志明师兄。还有律所的崔姐,常俊俊师姐,王志祥师兄,小何姐,小郑姐,刘亮师兄,刘炜师兄。谢谢你们在实习期间对我的鼓励和支持。

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总结范文5作为一名大学生,我很高兴能到律师事务所实习,这次的实习虽然说不上收获丰富,但是也是有一定的收获了,至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也积累了社会经验。

还记得刚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时候,整天就是在办公室看看报纸和看书,然后就是打扫卫生,我真觉得这样是学不到东西。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无聊度日后,律师事务所主任终于找我去他办公室谈话了,然后和我深刻的交流了一番,说做律师这个行业专业知识虽然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就是跟人沟通交流,还说我性格太内向,来律师事务所也有一段时间了,也不会主动和同事沟通交流,要我以后一定要改正这一点,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第一点就是要学会与人沟通交流,不会沟通,是肯定在这个行业很难混的。主任的这番话是说到我心坎里去了,寥寥几句话就把我的缺点说出来了,虽然我也喜欢听别人对我的夸奖,但是能有人敢于说出自己的缺点也是很难得的。我本身就性格内向,这个是从小学开始就形成的性格,也是我一直不敢面对的,但是我现在是一个即将毕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了,我要敢于面对自己的弱点,并且努力改正它,这样我才能更好的立足于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从今天开始,我就要重视自身的这个问题了,努力提高自己,改善自己。

接着,主任就拿了一个案子给我处理,这让我很兴奋很激动,当然我更加不敢有一丝的偷懒和怠慢,对于这件案子我要作为被告方的人的身份来出来,拿着一堆的案件资料,我仔细阅读了起来,里面的关系很复杂,看的我都头晕了,但是我还坚持的看了几遍,对里面的资料已经熟记与心了,还在笔记本上把关键性的资料记录下来,这样才理出了些事实和头绪,我们律师在帮人打官司的时候最在乎的就是证据了,法官的审判也主要是看证据,所以我还主动根据资料所提供的线索去收集了很多资料,在我的不断努力下,这场官司我们胜诉了,主任特别的表扬了我,让我的自豪感油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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