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8 09:33:1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常见的贸易方式,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市场采购;金融产品;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085-02
引言
2011年3月4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批准设立“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核心是致力于建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随着改革试点的深入推进,义乌市场采购贸易面临着发展瓶颈,义乌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义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的需要,金融机构缺乏针对义乌市场采购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和市场采购贸易的独特性进行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设计和创新,金融创新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匹配的问题日益突出,急需金融业在贸易金融领域率先开展探索和先行先试,进一步创新,以此探索贸易金融新模式。
一、义乌国际贸易改革下的金融产品创新实践
义乌实行“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以来,金融创新形式多样。义乌通过创新委托贷款机制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2012年5月,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授信中国小商品城集团50亿元,并委托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将贷款投向市场。此举突破以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限制,搭建针对市场商户的新型融资平台。工行义乌分行在全国首创供应链易透融资,为外贸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提供贷款,推出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的网络自助式循环贷款“网贷通”。
通过福费廷、国内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供应链融资额度达30亿元,开创了义乌贸易金融的新局面。义乌建行以全球网为载体,推出“e商通”网络贷款担保业务;浦发银行针对义乌国际商贸城市中小企业量身定做推出“银宝通”。中行义乌分行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优势,率先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出“义乌通宝”等创新举措。此外,各金融机构相继推出摊位、存货、股权、商标、专利权、林权、排污权等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推出面向市场经营户和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发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介和培训,支持当地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拓展企业融资理念。总的来说,这些金融创新产品技术含量偏低,品牌特色不明显,还没有形成真正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探索创新,还远远不能满足义乌“市场采购”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义乌市场的巨大需求。
二、“市场采购”贸易的金融产品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产品功能单一,实用性差,影响客户群体的扩张
市场经济运作模式,为金融产品创新带来多样化创新格局,但也造成重复产品、雷同产品、劣质产品、不成熟产品泛滥,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较多产品存在功能单一、实用性差的问题,影响客户群体的扩张,阻碍金融服务水平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二)金融产品技术含量低,效仿严重
义乌的金融机构原有的经营管理和技术支持水平还达不到升格为“分行”的水准,加上各银行之间信息网络互不兼容,技术性金融产品创新开发缺位现象严重,金融服务产品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效仿严重,助长了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造成银行业始终在无差异竞争、低层次竞争。
(三)缺乏与义乌电子商务发展相配套的金融产品
义乌目前有10万多家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电子商务年成交额超过500亿元,义乌日用百货类商品约占全国网络货物交易额的40%,75%以上的日用百货类网货直接或间接来自义乌批发市场,义乌从事B2B、B2C、C2C的网店近5万多家,呈现了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互促发展的效应。但这些电子商务企业与网店创业时资金缺口较大,自身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不多,融资渠道少,往往得不到银行的信贷支持。因此,急需进行电子商务领域的金融产品的创新,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
(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约束
当前,各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规范之间具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和较大的空间差异。在时间上,一般金融产品创新在前,监管机构规范在后,时间间隔较长。在空间上,各银行之间进度不一,办法各异,管理不规范的状态,使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
(五)缺乏多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金融产品研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有精通多个行业,多个领域的金融复合型人才作为坚实的后盾。义乌的金融机构本身的层级低、原有的人力资本运用侧重于执行上级行的工作指令,不重视创新能力的培育。人力资源管理上缺乏对多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的招聘与培养,一定程度上导致银行创新产品技术含量及质量难以提升,无法为客户量身定制金融服务。
(六)制度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社会信用观念淡薄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与发展,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已发生深刻的变化,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变革却没有进一步的完善。诸多银行业务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规范缺失,法律约束或支持不力的情况。金融产品隐藏着随触而发的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以社会信用为基础,包括政府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在义乌,偷税、漏税、逃税、商业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信用观念淡薄,信用制度建立落后于经济的发展程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包括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在内的经济金融活动的开展。
三、“市场采购”贸易的金融产品进一步创新策略
(一)创新物流与供应链金融产品,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
依据“义乌港”和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的金融服务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专业化仓储公司、物流公司的合作,完善存货、仓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探索开展标准化仓单质押、存货浮动质押、动态质押、提货权质押等创新业务,满足义乌物流服务体系中仓储、流通、交易等各个环节的融资需求。尽快成立或引入经营运输、装卸工具的融资租赁公司,为物流企业购买大型运输、装卸工具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要对金融产品创新进行规模质量高品格定位,不断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开展大型客户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买方或他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和国内信用证议付、商品提货权融资等资产业务。
(二)开发符合国际贸易资金需求特点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要灵活运用买方信贷、履约保函、信用证、押汇等贸易融资手段,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发展,满足外贸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拥有自主品牌的中小外向型企业的贸易资金需求;积极开发综合运用人民币期权、远期等外汇衍生工具的业务品种,适合中小企业的小额外汇保值业务,满足市场避险保值需求;提供集团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委托贷款、外币资金池等业务;加大中间业务开发创新力度,为外贸企业与个体商户提供理财、财务顾问、现金管理、贸易结算等多样化和“一站式”金融服务。
(三)加快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
积极推进支付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的应用,为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提供现代化的支付清算服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构建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务体系。加快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加大支付产品与服务创新力度,更好地支持义乌电子商务发展,助推义乌建设为“中国电子商务之都”。
(四)加强金融监管,为金融产品创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放松金融管制,稳步加强金融监管,监管理念从“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向“法无禁止皆可为”转变,为金融机构留下自主创新的空间;监管模式只规定相应的监管标准,金融机构在标准内根据情况自主创新。通过建立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构造金融业良好的竞争环境,保护创新成果。
(五)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机制,引进、培养多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尽快改变目前复合型人才招聘、培养通路狭窄的格局,加快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机制的改革力度,积极实施包括薪酬、子女教育、税收优惠、住房保障和生活休闲等在内的一系列激励政策,吸引金融高端人才到义乌就业;挖掘培养内部人才,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水平。营造重视人才、使用人才,积极创新、有效激励的金融产品开发氛围,为开发金融产品效用的提升夯实基础。
(六)加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法制环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为综合治理金融信用环境、建立金融信用系统提供保障。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取消一些已不再适用当今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定能够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的法律条款,界定金融创新与违规的界限;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创新银行的收益得到保障,避免银行间恶性竞争,使金融产品在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得到创新发展。同时,通过推进立法进程,改善社会恶劣的信用环境,加快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欺骗市场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惩罚,从根本上解决金融秩序混乱、违约失信的问题,为金融产品创新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 李楠.供应链金融的融资产品设计与优化[D].天津: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 赵敢.中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 张立方.供应链金融―――值得关注的金融创新[J].金融纵横,2007,(20).
[4] 黄志平.义乌:全面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J].政策望,2011,(11).
[5] 郭鹰.加快浙江地方金融创新的突破口研究[J].观察与思考,2013,(4).
[6] 李伊琳.银行保险企业三角演义 义乌外贸采购供应链融资逆势输血[N].21世纪经济报道,2013-05-25.
【关键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保险利益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40-01
一、保险利益概述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我国《保险法》首先对保险利益下了总括式定义:2009年新修改通过的《保险法》也仅仅是在原法包括投保人的基础上补充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规定。目前国内对保险利益概念的一般认识是: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我国最高法征求意见稿中:保险利益应当是可确定的经济利益;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标的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具体说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因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的延续而受益的一种利害关系;在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与民事侵权责任相关的一种利害关系。简言之,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为法律所认可的经济利益,并可作为投保的一种法定的权利。
二、几个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在国际上,目前通用的、影响较大的贸易惯例是国际商会制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涉及海运主要贸易术语中对货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的规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出卖人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在此贸易术语下,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在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此时买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当货物损坏发生在装船后,保险人应向买方进行保险赔付,此时是没有任何疑问;但如果货物损坏发生在装船前,此时卖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由于风险未发生转移,买方没有保险利益,这就造成了一个尴尬的情况:买方对货物办理了保险,但没有保险利益,无法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补偿;卖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但未办理保险,同样无法得到补偿,这样就会让买方承担损失,然后向卖方索赔。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买方无法在卖方处得到赔偿,这就使得买方在购买了保险的情况下无法得到保障。
2. 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出卖人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风险负担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此时,货物的保险利益也应随风险负担的转移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办理保险由卖方负责。在货物越过船舷前,风险未发生转移,如果此时发生货损,卖方有保险利益卖方能够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但当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因而已转给买方,但此时会发现,买方有保险利益,卖方因风险转移而丧失保险利益,此时就会出现上面同样的尴尬:买方有保险利益,因没有办理保险而无法得到补偿,卖方办理了保险但没有保险利益也无法得到补偿。这种情况同样使得货损无法得到补偿。
3.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是指出卖人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保险费和运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在此条件下,出卖人除安排运输外,还要办理货物保险,并使买受人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货物保险人索赔,以及向买受人转让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卖方负责办理保险。出现的问题同CFR。
三、建议
在上述情况下,出现办理保险而无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却未办理保险,都无法得到保险人的补偿。为了避免以上情况,我们应该充分行使合约自由,最好是在订立买卖合约时,就事先约定如何避免以上情形。
在FOB情况下,买方在购买保险时,可以将卖方一起列为被保险人,当货损发生在装船前,卖方作为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如果货物在交付买方后,才发现是在装船前发生的货损,买方可请求卖方向保险人索赔,然后由卖方将保险人赔付的赔偿款交给买方,实现货物不论在什么运输阶段发生货损都能得到保险人赔付。或者,由卖方购买装船以前的保险,这样在装船前后有两份保险承保,完整的承保了货物从卖方到买方的过程,同样能够使货物在发生货损情况下得到补偿。
在CFR和CIF情形下,在订立买卖合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这样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货损,买方就能够得到补偿。或者,和FOB一样,买方办理装船后的保险,同样能够使货物处于保险承保当中。
但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在FOB情况下,如果货损发生在装船后,收货人对于已损坏货物拒绝提货,受损货物被承运人运回给发货人,此时,如果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造成但是海上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内,原买方应将保单转让给卖方,这应当在买卖合同中写明以防出现争议。
参考文献:
[1]周成杰.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3(5).
[2]杨召南,徐国平,李文湘.海上保险法[M].2009.
文/张 磊
凯姆波蒂迈勒,位于意大利南部罗马和那不勒斯之间。在那里,90岁的老人骑着摩托车在年轻人中间穿行,或者在破晓时分的农田里劳作,并不是一件很稀奇的事情。要不然,它怎么能被称为欧洲“青春常驻的村庄”呢!这里很少有人在85岁前去世。他们经常到了90岁,甚至过了100岁,也没有拜访过医生。
带着热忱享用食物
凯姆波蒂迈勒人带着热忱和趣味享用他们的食物。通过在轻松的环境下进食,凯姆波蒂迈勒人也给了他们的消化系统轻松的时间――他们坐在一起进餐,花充足的时间享用他们可口的烹饪。他们会津津乐道地谈论即将享用的餐点:白葡萄酒蒜烧牛肝菌蜗牛、橄榄油柠檬烧朝鲜蓟、配着新鲜西红柿和野猪肉沙司制成的碎肉卷,这些都是凯姆波蒂迈勒人经典的美食。
完美平衡的饮食
罗马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凯姆波蒂迈勒人的饮食达到了“完美的平衡”。它拥有良好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比例,而且蛋白质主要来源于像豆类这样的蔬菜,而不是动物。所以,人体对8种必需氨基酸的需求得到完美满足。由于肉类摄入量很低,而橄榄油等的摄入量很高,所以,他们的饮食中有害的饱和脂肪含量低,有益的不饱和脂肪酸含量却很高。
水果、蔬菜种类多
水果和蔬菜是凯姆波蒂迈勒人的骄傲和快乐,他们大量种植和食用数量众多、种类丰富的水果和蔬菜。
他们喜欢自己果园里出产的苹果、梨、葡萄和柠檬。蔬菜则包含多种美味的地中海品种,如芦笋、茴香、芝麻菜、辣椒、芹菜、豌豆和胡萝卜。从山坡上还可以采集到像牛肝菌这样的野生菌类,把它们在盐水和醋里腌制,用作意大利面条和汤团的调味沙司。
在诸多蔬果中,西红柿可以说是凯姆波蒂迈勒人的最爱。他们的意大利面条沙司酱、炖菜和汤里,都有大量的西红柿,其中含有大量有效防止衰老的抗氧化番茄红素。
大蒜、洋葱增强免疫力
大蒜既可以生吃又可以熟吃,可用作从沙拉到蜗牛大餐的每一种菜的调味料。凯姆波蒂迈勒有一种特产,是一种小洋葱,它被认为有特别丰富的营养,饮食中也经常食用。大蒜和洋葱都可以增加免疫力、抵抗癌症、通过防止血液凝结来保护心脏。
日本感冒偏方:干香菇煎汁退烧
日本自古就有食疗祛感冒的传统,一直流传至今。其中,三种吃法对预防和缓解感冒初期症状有帮助。
干香菇煎汁能退烧研究表明,香菇的成分中含有抗病毒物质,把干香菇煎成汁饮用,自古以来就被日本人看成是治疗初期感冒的良药,对缓解感冒初期发烧、咳嗽等症状很有帮助。如果感觉干香菇汁口感不是很好,饮用的时候可加点蜂蜜。
一、“备案号”栏
一般来说,加工贸易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都需要办理前期手续,向海关提交相应的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填写一些表格等向海关进行申请,并需要经过海关批准,这个过程就是备案。海关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文件,而这些文件上的编号就是报关单上要求填写的备案号。备案号的长度为12位。
“备案号”、“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用途”及“征免”各栏目常见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例1:广州电梯有限公司(440193xxxx)持C51066000019号加工贸易手册向海关申报进口电梯用曳引机一批,该批货物列手册第22项,法定计量单位同成交计量单位。保险费率为0.3%。
相应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填:C51066000019;“贸易方式”栏填:进料对口(或0615);“贸易性质”栏填:进料加工(或503);“用途”栏填:企业自用;“征免”栏填:全免。
例2: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xxxx)大连万凯化工有限公司(210225xxxx)对外签约出口三氯硝基甲烷(无出口税,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经营单位持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代码x,证号TE050616005)、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代码S,证号CH200511818)和出口许可证(05-AA-701226),于2005年5月31日向海关申报,次日货物出口。
根据已知条件,“征免”栏填:照章征税,而不能填:全免。因为“征免”是由“贸易方式”和“征免性质”决定的,与货物本身(如:无出口税)并无直接联系。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报关单表体部分的“项号”一栏与“备案号”一栏也有一定逻辑对应关系。项号的第二行填报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征免税证明或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编号。
二、“成交方式”、“运费”与“保费”栏
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是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价格及最终确定完税价格的基础。海关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也是按照成交方式来进行的, 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CIF )统计, 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FOB )统计,因此,在填制报关单的过程中,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有着密切的逻辑对应关系。
与《2000通则》不同,报关单中的常见的成交方式有:CIF,CFR,FOB。进口组成CIF价格所需的各数据项内容应当录入齐全正确,出口形成F0B价格所需的各数据项内容应当录入齐全正确。当运费、保险费标志为“1”(费率)时,所输入的费率值不能过高或过低。一般来说,运费不高于30%,保险费不低于0.1% 。当运费、保险费标志为“3”(总价)时,费用币制和金额应当合理;当运费标志为“2”(单价)时,所录运费单价及币制应当合理(保费标志不含单价)。
在实际操作中,成交方式、运费、保费的信息通常会出现在商业发票中价格栏内(实际业务中运费一般不出现在提单中)。运费一般用“Freight”或“Freight Charges”表示;保费用“Insurance”或“Insurance Charges”表示。
例如:商业发票中部分内容:
例如:1 5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1 500/3;
再如:25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5/2;
8%的运费率填报为8/1。
三、“起运国”、“装货港”与“原产国”栏
起运国、 装货港、原产国是进口报关单填制的重要内容,它们不仅涉及到税率的确定,还对海关统计产生重要影响。在具体的报关实践中,它们也存在着一定的规律和逻辑对应关系。
(一)“起运国”栏
“起运国”栏的填制主要看是否是把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如果是,就应填报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如果不是,而是中转货物那就应区别对待。对于未在中转国发生买卖行为的,还是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为起运国;对于在中转国发生了买卖行为的,则中转国为起运国。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报关单“起运国”的依据是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通过发票的卖方的国别来判断。例如,中国购自荷兰的产品,如果直接运至中国,“起运国”为“荷兰”;如果只是经香港中转,而没有交易买卖行为,那么“起运国”仍为“荷兰”;如果中国购自香港的荷兰产品经香港转运至中国,“起运国”应为“中国香港”。
(二)“装货港”栏
“装货港”栏要填报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在通常情况下,装货港所属的国家应与起运国对应一致;但货物在运输途中中转换装运输工具,又未发生商业易的货物,此时装货港所属国与起运国可不一致。
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根据提单(BILL OF LADING)的“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一栏判断货物是否入境,如果卸货港是境内港口,则该提单的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对应报关单上的“装货港”一栏。例如,中国购自荷兰的产品,货物由荷兰的鹿特丹运往香港,中转后运往中国上海,则该批货物的装货港应填报“香港”,起运国则为“荷兰”。
(三)“原产国”栏
“原产国”栏是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若有一个以上的国家参与了一个产品的创造,则是对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生产的最终国家即为原产国。
在实际操作中,“原产国”一般根据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或者发票中的“Country of Origin”、“Manufacturer” 或“Shipping Marks”内的“MADE IN XXX”等来判断。
此外,这三个栏目在填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国别的填报不能笼统地填为区域性的名称或国际组织名称,如:欧盟、东南亚、中东地区、联合国等,而必须填报具体的国家名称。
第二,避免将名称相近的国名混淆。如:利比亚和利比利亚、澳大利亚和奥地利,摩洛哥和摩纳哥等。
四、“数量及单位”栏与“件数”、“包装种类”栏
(一)报关单表体部分的“数量及单位”栏与商业发票中单价、数量有逻辑对应关系的
“数量及单位”栏分三行填报。
1.第一行是必须填写的,按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例如:
2.凡列明海关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必须填报第一及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填报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例如:
3.以成交计量单位申报的,须填报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转换后的数量,同时还必须将成交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的第三行。如成交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例如2010年6月,上海某报关企业申报出口一批钢卷尺到孟加拉国,法定计量单位为“个”,该企业在第一行已正确填报,可是该批出口货物是按“罗(Gross,1罗=144个)”对外签约并实际成交的(看商业发票),国税部门已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也是按“罗”填制的,这样,报关企业在实际成交计量单位的申报错误(如第三行漏填),会致使货主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由于出口报关单单位数据与实际单位数据不一致,国税部门提出异议而不能及时办理退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件数”、“包装种类”栏目
报关单表头部分的“件数”、“包装种类”栏目是与装箱单、提单当中的相应栏目有逻辑对应关系,即:No. of Packages。
常见的包装种类有:carton(纸箱), wooden case(木箱), pallet(托盘), barrel(木桶), bundle(捆), bale(包), nude(裸装), in bulk(散装)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单据中只要列明托盘个数,原则上,报关单的“件数”和“包装种类”栏要分别填报托盘的个数和托盘。
[论文摘要]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信用证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许多人认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对出口商结汇是最安全的,其实并不然。文章针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其对出口商收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应防范的风险。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业务方式更趋于单据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银行信用。为保证各自利益,越来越多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业务时,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其履行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因此,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要想顺利结汇,那就必须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证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进口方也会懂得利用信用证来设下各种陷阱或条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拿不定其所进口货物是否能顺利卖出去,就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谓的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样,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是不够的,对信用证上的单证英语不予足够的重视。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了不法分子设置的诈欺陷阱;一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下,所以隐蔽性很大。此外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觉。例如以下案例:
我国一家出口a公司与一家国外b公司进行一项国际贸易业务,a公司收到的信用证后,经公司专业人员审核均未发现问题。但当a公司按信用证准备好单据议付时,却遭开证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证多达十几条的附加条款中,就有一条内容:“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only a sample ,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our further confirmation.”由于该出口方从来没有收到开证行继这份信用证之后发来的任何电文,那么该信用证还没有正式生效。事后,虽然在我国当地的使馆出面协调得以解决,但此前无疑是给案例中的出口方带来麻烦,影响了出口方业务的顺利完成及时结汇进行资金的有效周转。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信用证软条款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有很大影响。
2.信用证软条款表现方式
信用证是契约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当事人就都必须按照这份信用证的规定去做,哪怕规定得毫无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别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表述的意思。软条款在单证英语中表述变化虽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与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从两个方面做文章,一是单据,二是付款。与单据有关的软条款常见有:
(1)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或会签,证明货物合格,或已通关,或已收妥无误,或确认数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检验证或货物收据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代表签发,如“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这些由特定人签发的单据,其最大危险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进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货物时,可以利用这一条,不派人检验或收货,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证下结汇所需单据,必定遭受损失,这在大宗贸易中最为常见。
(2)某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并且其印鉴须与开证行的留样相符,如发票、检验证、货物收据等。这类单据的内容与(1)中提及的单据无异,但危险性更大,在香港地区的来证中常常见到。如“cargo receipt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 and the signature must b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our file.”这类软条款不但可以使申请人在受益人发货前占据主动,而且在付款时也同样能够进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开证行留张三的印鉴而派李四去签单,这样,如果行情看涨,他可以签发检验证,而到付款时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鉴不符”拒付。
在单据做文章的软条款,一般出现在swift开立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一栏中,比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软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中,或者出现在“附加条件”一栏中,比较隐蔽。常见的形式有:
(1)货物到达港后,由申请人或特定机构(人)验货,并向开证行提供合格证明,开证行才付款。如在美国的来证中,若出口产品系食品时常见到这样的条款:“ 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to applicant against applicants receipt and payment effect upon fda (美国食品药品检验局)approval.”这类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一栏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对美国食品出口业务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没有银行的提醒,难以发现问题隐患。美国的食品检验标准十分严格,经过长途运输的货物如到港后未能通过检验,受益人必定遭受损失。如银行仅看到提单条款中物权凭证齐全,忽略了这类软条款办理融资,则会出现很大的风险。
(2)20%的货款凭申请人出具的到岸检验证明外结算。
(3)全部或部分货款在申请人提交检验证或货物收妥凭证明后开证行才付款,但出具证明的时间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
(4)只有获得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的相关文件后才付款。
(5)信用证规定以另一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为付款条件。如国际商会出版物icc5351号案,信用证规定只有在货物再出口得到货款后才付款(payment for drafts drawn here under will be made only afte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
除了在单据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时也会看到利用修改证做文章的软条款。如“卸货港(或装运日等)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是由于国外进口商担心码头工人罢工,无人卸货遭受损失。这种信用证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贸然加工备货,修改证不到,则会增加仓储费支出,给出口商造成损失。
对于上述问题,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求进口商及时修改信用证,确保证信用证为不可撤销性,为出口商顺利结汇提供有力保障。
三、议付单据的制作
银行审单是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须强调指出的是银行虽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也就是说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按“严格符合的原则”办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单时必须仔细看清信用证的要求,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否则出口商将无法安全结汇,如以下案例:
案例1.某外商向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购买5000公吨的大米,其中一级米2000公吨,二级米3000公吨。外国客商开来的信用证的条款中有: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 the shipment of the first class rice should be not later than aug.7,2007 and for the second class rice not later than aug.15,2007. 我进出口公司拿到该信用证后,知道可允许分批装运,以为这样对其再有利不过了。但就在该公司拿三份提单于2007年8月10日到银行议付时,银行拒付了,理由是单证不符。信用证规定只允许分两批装运,也就应该最多只有两份提单。但该公司认为该分批装运条款用于两批货间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货分两批装运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单,议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单,却因对“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理解不正确而遭银行拒付。
案例2.我国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证中条款规定:“ … amount :usd 1232000.00…..800m/t(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 of xx , price :@usd 1540.00 per m/t net ,cif a port, 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总金额1232000.00 美元。……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值1540.00美元,cif a 港。立即装运至a 港。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以为有溢短装条款,就多装了3%的货物,在议付单据中的发票货值为1268960美元而信用证总额规定为1232000美元。两者不符而遭拒付。虽然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申请人又急于提货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1232000美元的票款,但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最终损失36960美元。原因是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并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的表述引起发票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相符而造成了本应不该遭受的损失。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允许有增减装的幅度,条款应作类似这样的规定:“amount of credit and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信用证的金额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该条款就明确指出金额及货物均可增减5%,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the quantity of shipment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 ”(数量允许增减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包括了增加5%数额在内。如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开立本案例的信用证,则信用证金额不是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证如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而金额既没有增减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额中含有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不能增装。如要增装必须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须完全理解信用证的条款的含义。
四、结束语
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业务的买卖就是单据的买卖。信用证付款方式并非是毫无风险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应要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不忽略任一项条款。对信用证的规定不明确时,要求申请人解释确定或者提出修改,务必在拿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再发货;制作议付单据时要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制作,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确保顺利结汇。
参考文献:
[1]陈哲:《进出口案例解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2]叶德万陈原:《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3]吕:《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修订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4]李颖辉姚永波:2004,浅谈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j].冶金财会,第3期
[5]余清华华军:2005,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防范浅析[j].商场现代化,第12z期
[6]粱睿粱作民:2007,信用证单证审查严格相符原则研究[j].人民司法,第01s期
[论文摘要]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信用证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许多人认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对出口商结汇是最安全的,其实并不然。文章针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其对出口商收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应防范的风险。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业务方式更趋于单据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银行信用。为保证各自利益,越来越多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业务时,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其履行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因此,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要想顺利结汇,那就必须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证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进口方也会懂得利用信用证来设下各种陷阱或条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拿不定其所进口货物是否能顺利卖出去,就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谓的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样,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是不够的,对信用证上的单证英语不予足够的重视。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了不法分子设置的诈欺陷阱;一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下,所以隐蔽性很大。此外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觉。例如以下案例:
我国一家出口A公司与一家国外B公司进行一项国际贸易业务,A公司收到的信用证后,经公司专业人员审核均未发现问题。但当A公司按信用证准备好单据议付时,却遭开证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证多达十几条的附加条款中,就有一条内容:“Thisletterofcreditisonlyasample,itisnotoperativeuntilourfurtherconfirmation.”由于该出口方从来没有收到开证行继这份信用证之后发来的任何电文,那么该信用证还没有正式生效。事后,虽然在我国当地的使馆出面协调得以解决,但此前无疑是给案例中的出口方带来麻烦,影响了出口方业务的顺利完成及时结汇进行资金的有效周转。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信用证软条款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有很大影响。
2.信用证软条款表现方式
信用证是契约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当事人就都必须按照这份信用证的规定去做,哪怕规定得毫无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别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表述的意思。软条款在单证英语中表述变化虽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与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从两个方面做文章,一是单据,二是付款。与单据有关的软条款常见有:
(1)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或会签,证明货物合格,或已通关,或已收妥无误,或确认数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检验证或货物收据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代表签发,如“InspectioncertificationissuedandsignedbyXXX”。这些由特定人签发的单据,其最大危险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进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货物时,可以利用这一条,不派人检验或收货,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证下结汇所需单据,必定遭受损失,这在大宗贸易中最为常见。
(2)某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并且其印鉴须与开证行的留样相符,如发票、检验证、货物收据等。这类单据的内容与(1)中提及的单据无异,但危险性更大,在香港地区的来证中常常见到。如“CargoreceiptissuedandsignedbyXXXandthesignaturemustbeinstrictcompliancewiththatofourfile.”这类软条款不但可以使申请人在受益人发货前占据主动,而且在付款时也同样能够进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开证行留张三的印鉴而派李四去签单,这样,如果行情看涨,他可以签发检验证,而到付款时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鉴不符”拒付。
在单据做文章的软条款,一般出现在swift开立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一栏中,比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软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中,或者出现在“附加条件”一栏中,比较隐蔽。常见的形式有:
(1)货物到达港后,由申请人或特定机构(人)验货,并向开证行提供合格证明,开证行才付款。如在美国的来证中,若出口产品系食品时常见到这样的条款:“DocumentswillbereleasedtoapplicantagainstapplicantsreceiptandpaymenteffectuponFDA(美国食品药品检验局)approval.”这类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一栏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对美国食品出口业务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没有银行的提醒,难以发现问题隐患。美国的食品检验标准十分严格,经过长途运输的货物如到港后未能通过检验,受益人必定遭受损失。如银行仅看到提单条款中物权凭证齐全,忽略了这类软条款办理融资,则会出现很大的风险。
(2)20%的货款凭申请人出具的到岸检验证明外结算。
(3)全部或部分货款在申请人提交检验证或货物收妥凭证明后开证行才付款,但出具证明的时间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
(4)只有获得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的相关文件后才付款。
(5)信用证规定以另一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为付款条件。如国际商会出版物ICC5351号案,信用证规定只有在货物再出口得到货款后才付款(Paymentfordraftsdrawnhereunderwillbemadeonlyaftertherealizationofthere-exportproceedsprogram.)
除了在单据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时也会看到利用修改证做文章的软条款。如“卸货港(或装运日等)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是由于国外进口商担心码头工人罢工,无人卸货遭受损失。这种信用证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贸然加工备货,修改证不到,则会增加仓储费支出,给出口商造成损失。
对于上述问题,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求进口商及时修改信用证,确保证信用证为不可撤销性,为出口商顺利结汇提供有力保障。
三、议付单据的制作
银行审单是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须强调指出的是银行虽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也就是说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按“严格符合的原则”办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单时必须仔细看清信用证的要求,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否则出口商将无法安全结汇,如以下案例:
案例1.某外商向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购买5000公吨的大米,其中一级米2000公吨,二级米3000公吨。外国客商开来的信用证的条款中有: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TheshipmentofthefirstclassriceshouldbenotlaterthanAug.7,2007andforthesecondclassricenotlaterthanAug.15,2007.我进出口公司拿到该信用证后,知道可允许分批装运,以为这样对其再有利不过了。但就在该公司拿三份提单于2007年8月10日到银行议付时,银行拒付了,理由是单证不符。信用证规定只允许分两批装运,也就应该最多只有两份提单。但该公司认为该分批装运条款用于两批货间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货分两批装运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单,议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单,却因对“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理解不正确而遭银行拒付。
案例2.我国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证中条款规定:“…Amount:USD1232000.00…..800M/T(quantity5%moreorlessallowed)ofXX,Price:@USD1540.00perM/Tnet,CIFAport,ShipmentstoAportimmediately.Partialshipmentsarenotallowed.”(……总金额1232000.00美元。……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值1540.00美元,CIFA港。立即装运至A港。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以为有溢短装条款,就多装了3%的货物,在议付单据中的发票货值为1268960美元而信用证总额规定为1232000美元。两者不符而遭拒付。虽然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申请人又急于提货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1232000美元的票款,但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最终损失36960美元。原因是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并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的表述引起发票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相符而造成了本应不该遭受的损失。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允许有增减装的幅度,条款应作类似这样的规定:“Amountofcreditandquantityofmerchandise5%moreorlessacceptable.”(信用证的金额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该条款就明确指出金额及货物均可增减5%,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Thequantityofshipment5%moreorlessacceptable.”(数量允许增减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包括了增加5%数额在内。如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开立本案例的信用证,则信用证金额不是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证如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而金额既没有增减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额中含有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不能增装。如要增装必须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须完全理解信用证的条款的含义。
四、结束语
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业务的买卖就是单据的买卖。信用证付款方式并非是毫无风险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应要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不忽略任一项条款。对信用证的规定不明确时,要求申请人解释确定或者提出修改,务必在拿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再发货;制作议付单据时要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制作,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确保顺利结汇。
参考文献:
[1]陈哲:《进出口案例解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2]叶德万陈原:《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3]吕:《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修订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4]李颖辉姚永波:2004,浅谈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J].冶金财会,第3期
[5]余清华华军:2005,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防范浅析[J].商场现代化,第12Z期
[6]粱睿粱作民:2007,信用证单证审查严格相符原则研究[J].人民司法,第01S期
一、构建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外贸企业是指企业有从事对外进出口的企业,企业商品和服务流通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本文主要研究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流程包括:客户商谈、合同签订、采购、车间生产或委托代工、订舱、报关、货物发运等。业务每个环节都涉及到物料的流动,构成了外贸企业的物流系统运作。
对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影响因素的识别是风险预警评价的第一步,是外贸企业物流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在分析对外贸易各环节后,可以建立以下的如下表1-1的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体系:
二、不同贸易方式下的企业物流风险预警评价
出口贸易的最为常见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一般贸易是指企业单边出口的贸易。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与一般贸易相比多了原材料进口这一环节。
(一)层次分析法确定风险指标权重
邀请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预警指标的6个一级指标两两比较打分,得到判断矩阵表,如表2-1:
将上面的判断数据输入层次分析法软件(yaahp)中,可以得到不同贸易方式下企业物流系统风险指标第一层权重,可作为模糊综合评价的因素集:
A=(0.175,0.072,0.36,0.051,0.279,0.038)
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λmax=6.426,CI=0.085,CR= 0.068
(二)设定评语集
设定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评级为5个等级,如下:
为了方便定量的计算与分析,可先量化风险等级,如C=(C1,C2,C3,C4,C5)=(10,30,50,70,90),对应的评语集为{很小,较小,一般,较大,很大}。
(三)确定判断矩阵
确定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各个险指标对各风险等级的隶属程度rij,就可构建评价矩阵Rij。邀请专家给出每个风险因素的评定值Cj,则隶属度的计算为:
根据专家给出的不同贸易方式下的隶属度分值,可以得出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判断矩阵:
(四)进行模糊综合评价
同时确定了评价矩阵R和权重集后A,就可以对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进行综合评价:B=A?莓R,式中“?莓”为算子符号,即模糊合成运算,也成为模糊变换,即:
根据隶属度最大原则可知,在一般贸易情况下,外贸公司的物流风险的预警评价等级为“风险较小”,在加工贸易情况下,物流风险的预警评价等级为风险一般”,也就是说加工贸易的出口方式要比一般贸易方式给企业的物流系统带来的风险大一些。
三、基于评价结果的物流风险控制建议
(一)从交货期风险的角度对外贸企业物流系统进行控制
从上节不同贸易方式下的风险分析中可以看出,交货期变动是无论在那种交易方式下都会对企业物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的风险因素,企业在计划环节就要围绕交货期去安排采购、生产,要给交货期限留有余地。
(二)注重关键供应商所带来的采购风险
国外客户如果在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间抉择时,侧面表明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较高。此时企业就要从交期、质量等方面加强对此类的关键供应商的管理,缩短加工贸易下比一般贸易延长的交期、提防质量问题带来的跨国退货或返修。
(三)加强对国际物流风险的防范
??际物流是外贸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必经且具有特色的环节,主要包括货运的合作关系及船公司选择。交易方式中,加工贸易需要进口报关,此时对货代的专业程度、服务质量就有着更高的要求。
从国际贸易风险出发,论述了三个常见的国际贸易风险,并从理论结合实际的角度提出外贸企业有效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一些可行性策略。
【关键词】
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策略
一、前言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我国国际贸易的参与率越来越高。虽然说我国国际贸易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但同时,国际贸易中也面临着不少的风险,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阴影仍未完全散去的大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面临的经济形势非常严峻。
二、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一)合同风险
在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中,其价格条款是用贸易术语来表示的。贸易术语作为贸易的惯例,其不仅规定了贸易双方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贸易双方义务。因此,国内企业在贸易交流中必须掌握相关贸易术语。一旦国内企业对贸易术语不熟悉或是操作不当,就容易被外商利用,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对政策风险进行分析
政策风险一般是伴随着国际贸易摩擦、反倾销案件及技术贸易壁垒而出现的。为了加强国际合租,许多国家已经逐步降低本国关税,但是一些发达国际却以技术贸易壁垒对竞争者进行限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对企业的资质提出疑问,进而排挤竞争者。
(三)对货币汇率风险进行分析
就目前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实行了浮动汇率制。这种浮动汇率制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而国际贸易合同从订约直至履行合约需要一定时间。在这一期间,计价货币或随着国际市场汇率的波动而上下浮动,这也会使企业实际收入随之波动。一旦汇率波动,其将会影响企业外币支出和收入业务。
三、外贸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策略
(一)实施交易对象资信调查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好交易对象是非常重要的,这是规避贸易风险的前提。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企业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查看对方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同时核实其经营活动情况、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和现在是否仍在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二是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了解其开设的基本账户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对其主体资格要分辨清楚。如对方是以自然人身份,或以法人身份,还是以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还是委托人的身份出现。四是调查对方企业的信誉度,有无不良行为历史记录。
(二)采用技术手段转移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付出一定的代价,通过让有关当事方承担风险的办法,将相关风险有效地转移出去。转移风险规避措施种类较多,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有:恰当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善于使用国际保理业务;合理采用银行保函这四种。外贸主体应根据贸易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转移技术手段。
(三)选择有效的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支付。由于汇付是由付款人将款项汇缴收款人,如果汇款人在收到货物或取得货物提单之前将款项汇出,一旦因卖方原因不能到货,则会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因此,进口方的汇付主要用于合同定金等小量款项的支付。与汇付相反,托收则是出口商发货后,委托当地开户行通过其进口商所在地的往来行收取货款。与前者相同,它也属于高风险的商业信用;这种支付方式规避风险的方法是跟单托收,并采用付款交单。即便如此,对出口方而言,它仍然存在如下风险:一旦市场行情变得对进口方不利时,他可能会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赎单,这时,尽管出口商掌握货物所有权,但为得到价款可能要承受巨大损失(如降价销售、变卖)。这样就要尽可能选择体现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结算以银行信用为担保,风险就相对小得多。一般而言,信用证属于凭单付款的支付方式,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就应付款,从而大大降低了风险。
(四)切实提高出口产品质量
如今,国际市场的竞争已从价格的竞争转变为质量的竞争,企业应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拓新产品,在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上下功夫。面对国际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不断提高的“国际标准”,我国出口企业要用产品质量进行反击,努力提高我国标准档次,打造品牌产品,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常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如欧盟的CE、美国的TCC、日本的T―MAIK等都属于强制性的合格标志,只有商品符合这些标准才允许进口。我国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以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政策风险。
(五)严格遵循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性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通则、准则和规则。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界、银行界人士所熟知,并被普遍接受和应用。企业在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付、货款的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按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操作程序办事,坚持利用“银行信用”完成货款的结算,正确处理好合同、信用证、单据、货物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信用证、单据之间的关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保证货款及时清偿。
四、结语
总之,国际贸易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参与国或地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贸易风险。我们要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并控制好各种贸易风险,使用平衡法、本币计价法、易货交易法、签订货币保值条款等来防范外汇风险,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并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具规避风险,从而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耀宁,张强.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策略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