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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空气污染的措施8篇

时间:2023-08-16 09: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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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空气污染的措施

篇1

【关键词】 船舶排放;空气污染;排放控制区;强制;激励

当前,我国以臭氧、细颗粒物(PM2.5)和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现象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次日益增多,严重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威胁到人类的健康,治理大气污染刻不容缓。为此,2013年9月国务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空气污染治理力度。

2012年,我国内河和沿海运输完成货物周转量分别达到亿tkm和亿tkm,承运我国国际贸易进出口货物运输的国际航行船舶逾15万艘次。我国内河和沿海船舶活动量大,船舶排放的污染物中包含多种大气污染物,对我国沿河和沿海区域的空气污染不容忽视。

从控制相关区域内船舶大气污染气体排放着手,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以减少区域空气质量的影响是可选择利用的方法。本文介绍国际相关政策措施以供我国借鉴,通过选择合适的政策类型、政策涉及的区域范围和实施时间等方法,改善我国沿河和沿海区域的空气质量。

1 船舶废气排放对区域空气质量的 影响

船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PM2.5。硫氧化物主要是燃料中所含硫的燃烧产物,其中的二氧化硫容易氧化形成酸雨危害人类,船舶硫氧化物排放主要取决于柴油机所使用的燃料油中的含硫量;氮氧化物由化石燃料与空气在高温燃烧时产生,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而且是破坏环境、形成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物质;PM2.5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船舶排放的一部分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会转化成PM2.5。

鉴于船舶排放对空气环境的影响,国际海事组织(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早在1988年就正式开展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议题的研讨及审议工作,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1997年议定书进行修订,通过了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该附则已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在水运活动集中的区域,特别是大型港口城市,船舶排放对当地空气污染的影响较大。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此进行量化研究。美国南加州大学利用量化分析模型,分析了南加州空气盆地船舶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的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臭氧和颗粒物浓度的影响。以洛杉矶中心区为例,船舶废气排放导致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的24 h平均浓度分别增加了7.4 g/L和0.3 g/L;1 h和8 h臭氧浓度峰值分别增加了4.5 g/L和7.9 g/L;硝酸盐和硫酸盐的平均浓度分别增加3.7 g/m3和0.1 g/m3;此外,如未来对船舶废气排放不加控制,预测2020年船舶废气排放将成为该地区最大的空气污染源。[1] 南加州研究机构在南加州范围内布置10个监测站,研究南加州空气盆地船舶排放的PM2.5对该地区空气质量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随着监测站与洛杉矶港和长滩港距离的增加,船舶废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随之减少,船舶排放的PM2.5占距离港口最近监测站的PM2.5比重达到8.8%,而占距离港口80 km的内陆监测站的PM2.5比重则下降为1.4%。[2]

我国香港特区环保署的《2011年香港排放清单报告》显示,2011年香港港口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PM10分别占总排放量的54%、33%和37%,均是香港相应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源。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所做的研究结果表明,2010年上海港船舶排放的可吸入颗粒物为0.46万t,细颗粒物为0.37万t,柴油颗粒物为0.44万t,氮氧化物为5.73万t,硫氧化物为3.54万t,一氧化碳为0.49万t,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PM2.5对上海市空气质量的影响最为显著,分别占排放总量的12.0%、9.0%和5.3%。[3]

目前,我国并没有将船舶废气排放纳入污染物排放统计的范畴,国务院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也只是提到“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的原则性要求,并没有配套计划。随着未来大气污染防治的深入,控制船舶废气排放将成为我国特别是沿河和沿海港口城市要面对的一大挑战。

2 国际控制船舶废气排放的政策措施

控制船舶废气排放除要求船舶采用配备岸电装置靠港使用岸电[4]、安装柴油机颗粒过滤器、废气循环系统或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等减排技术手段以及诸如IMO强制实施的船舶能效指数(EEDI)标准、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等减排管理措施以外,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从控制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着手,制定并实施强制性的废气排放政策是有效控制船舶废气排放的措施。

2.1 废气排放控制区及排放控制要求

目前,波罗的海区域和北海区域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北美区域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排放控制区已经正式启用。

2.1.1 废气排放控制区

在《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Ⅵ中,除要求船舶使用的任何燃油中硫含量不得超过4.5%外,还将波罗的海区域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要求处于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使用的燃油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按照《MARPOL 73/78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规定,波罗的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于2006年5月19日正式启用。按照经欧盟第2005/33/EC号法令修正的1999/32/EC号法令,2006年8月11日才开始执行波罗的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船舶使用燃油中硫含量以1.5%为上限的控制要求。

2005年7月举行的MEPC第53次会议,通过了经修订的《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Ⅵ,增加北海区域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于2007年11月22日正式启用。按照经欧盟第2005/33/EC号法令修正的1999/32/EC号法令,北海区域成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的日期被提前到了2007年8月11日。

2010年3月举行的MEPC第60次会议,通过了经修订的《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Ⅵ,增加北美区域为排放控制区,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启用。

2.1.2 排放控制要求

2008年10月举行的MEPC第58次会议,通过了经修订的《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Ⅵ,进一步明确排放控制区是指采用特殊强制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或上述3种污染物,以便减少对船员健康或环境不利影响的区域。

附则Ⅵ关于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标准分为3个阶段(见图1)。200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船舶所安装的船用柴油机应满足第1阶段标准,否则应禁止使用;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船舶所安装的船用柴油机应满足第2阶段标准,否则应禁止使用;2016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所安装的船用柴油机应满足第3阶段标准,否则应禁止使用,其中,排放控制区内航行船舶的柴油机应满足第3阶段标准,排放控制区之外航行船舶的柴油机应满足第2阶段标准。

附则Ⅵ将排放控制区进行内外区分,并规定了船舶使用燃油中硫含量的上限控制要求(见图2)。此外,要求2018年前完成全球燃油市场供需状况评估,确定在非排放控制区域是否将船舶使用燃油中硫含量0.5%上限的标准调整到2025年1月1日实施。

2.2 强制靠港船舶减排的措施

目前,欧盟实施了强制靠港船舶使用低硫燃油的减排措施。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欧盟港口停泊(包括锚泊、系浮筒、码头靠泊)超过2 h的船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的燃油(该要求不适用于停掉所有机器而使用岸电的船舶);船舶靠泊后应尽早转换为低硫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船舶开航前应尽量推迟切换为高硫燃油;燃油转换操作应记录在航行日志上。

美国加州于2014年1月1日实施强制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减排措施。基于港口空气污染物大多来自船舶在港口航行、靠港和离港操作以及靠港作业时的特点,为进一步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美国除了通过设立北美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在沿海航行活动中的废气排放外,经济发达、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加州对于靠港船舶还提出更高的控制废气排放要求。

加州法典第17篇第1节第7.5分节第93118.3小节“靠泊加利福尼亚港口远洋船舶应用的辅助柴油引擎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中强制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挂靠加州港口的集装箱船(船公司船舶年挂靠加州港口25次以上)、邮船(船公司船舶年挂靠加州港口5次以上)和冷藏货物运输船靠泊期间必须不断加大关闭引擎和使用岸电的比例。法律规定,各船公司挂靠每一个加州港口的船舶使用岸电的挂靠次数占其在该港口总挂靠次数的比例在20142016年期间应达到50%,20172019年期间达到70%,2020年之后达到80%。如果船公司挂靠船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每次停靠将根据情况罚款~美元。

2.3 激励船舶在港区减排的措施

为改善环境质量,一些航运发达的地区或者港口采取了激励船舶在港区减排的措施,如美国长滩港、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区等。

2.3.1 长滩港“绿旗计划”

鉴于船舶低速航行有利于减少大气排放,自2006年1月1日起,长滩港开始实施一项船公司自愿参加的降低船舶航行速度的“绿旗计划”,鼓励船舶在靠近海岸20 n mile的范围内将航行速度降到12 kn以下。作为对船公司参与“绿旗计划”、重视环境保护的回报,长滩港将减收这些船公司船舶的港口费。

长滩港以费尔曼角(Point Fermin)灯塔为中心、半径20 n mile(2009年扩大到40 n mile)的半圆海域为参加“绿旗计划”船舶自愿降低航行速度的区域范围,由美国南加州海事交换中心负责检测并记录在此范围内船舶的航行速度,并以12个月为时间单位,统计船舶执行“绿旗计划”的情况。如果挂靠长滩港的船舶在12个月内100%地执行“绿旗计划”,将获得绿旗作为环保成就奖;如果在12个月内船公司执行“绿旗计划”的船舶比例达到90%,则未来一年内的港口费将减收15%。2012年,挂靠长滩港的船舶中,83%以上的船舶在距离港口40 n mile范围内实施减速航行;接近96%的船舶在距离港口20 n mile范围内实施减速航行。

截至2012年底,200多家船公司获得减免港口费的奖励,同时与港口运作相关的柴油污染物排放量减少了75%。

2.3.2 新加坡“绿色海港计划”

为鼓励本地船务业采用洁净能源,减少碳排放量以保护环境,2011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宣布推行“新加坡绿化海事计划”。“绿色海港计划”是“新加坡绿化海事计划”的3个组成部分之一。

“绿色海港计划”针对在新加坡海港停靠的船舶实施,规定船舶在海港内采用被认可的减排科技或改用低硫燃油,符合《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Ⅵ所规定的标准,则减收其15%的港口费。

2.3.3 我国香港特区《乘风约章》

2011年共有18家远洋船公司签署了《乘风约章》,承诺2年内在香港港挂靠远洋船舶在靠港时尽可能换用低硫燃油(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料油)。2011年共有艘次远洋船舶在香港港靠港时换用低硫燃油,占全年挂靠香港港远洋船舶总艘次的11%,减少约890 t的二氧化硫排放。

在《乘风约章》2年有效期期满之时,在成员的共同推动下,为延续《乘风约章》的实施对香港空气质量改善的有利影响,香港特区政府在2012年2月的《20122013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建议对在香港港靠港时换用硫含量不高于0.5%低硫燃油的远洋船舶,减免一半的港口设施及灯标费,并将此称为“泊岸换油计划”。

3 控制船舶废气排放政策措施的比较

上述在发达地区、国家或者港口实施的区域船舶废气排放控制政策措施可以归纳为以下3类:(1)建立排放控制区是通过政府间或IMO机制实施的,属于国际强制性措施;(2)欧盟强制靠港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和美国加州强制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是通过政府组织或者地方政府的机制实施的,属于局部强制性措施;(3)以地方利益换取区域内船舶减排效果的措施,属于激励性措施。

不同政策措施的特点,其效果也不尽相同,比较结果见表1。表中“准备难度”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的准备工作困难程度,包括政策制定、审查和颁布程序,配套保障措施到位等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投入的需求。

从“准备难度”角度看,激励性政策措施涵盖区域范围小,涉及船舶范围有限,船公司可以不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政策制定、审查和颁布程序比较容易;局部强制性政策措施涵盖国家或地区范围增加,涉及船舶范围增加,具有强制性,在政策制定、审查和颁布程序方面难度有所增加;制定、审查和颁布实施国际强制性政策措施最为困难,按照《MARPOL 73/78公约》及其附则Ⅵ的要求,证实有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或者上述3种污染物造成空气污染的需要,IMO才会考虑设立排放控制区。设立排放控制区需要经过提出建议和评估通过2个程序。

设立排放控制区需要由1个或者多个《MARPOL 73/78公约》签约国向IMO提出建议,如果2个或更多的签约国对某一特定区域有共同关注,这些签约国应起草1份互相协调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

(1)1份船舶废气排放控制适用区域的明确描述和1张标有该区域位置的参考海图;

(2)控制船舶废气排放的类型建议,可以是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或者上述3种污染物;

(3)1份受到船舶废气排放威胁的人口和环境区域的说明;

(4)在所建议的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对周边环境空气污染和环境不利影响的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船舶排放对居民健康和环境影响的描述;

(5)所建议的排放控制区和受到威胁的人口、环境区域内有关气象条件的相关资料;

(6)所建议的排放控制区内船舶航行状况,包括船舶航行的模式和密度;

(7)1份建议提案国(一国或多国)对危及所建议的排放控制区的陆上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颗粒物排放源影响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按照排放控制区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颗粒物控制要求采取协同措施的说明;

(8)与陆上控制措施相比较,减少船舶排放的相对成本以及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航运经济影响的说明。

4 结 语

国家、地区或者港口对于控制船舶废气排放政策措施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改善区域环境和提高空气质量的需要、政策准备的难度和时间要求、政策实施的监督体制及机制建设的障碍以及监督成本的增加对于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影响以及本地航运企业对于成本增加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从而确定相应的政策类型、政策涉及的区域范围和实施时间。

参考文献:

[1] DABDUD D,VUTUKURU S.Air Quality Impacts of Ship Emissions in the South Coast Air Basin of California[M].Irvine:State of 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2008:61-80.

[2]AGRAWAL H,EDEN R,ZHANG X Q,et al.Primary particulate matter from ocean-going engines in the Southern California Air Basin [J].Environ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09,43(14):5398-5402.

篇2

关键词:联防联控;空气污染;能源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028-01

衡水市作为北方地区的一个处于快速发展中的新兴工业城市,衡水市空气污染问题也非常严重,用联防联控的方法解决衡水市的空气污染问题,对衡水市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衡水市空气污染及联防联控实施现状

1.衡水市空气污染现状

衡水市地处华北平原地带,是一个小型的发展中城市,以农业为主,大气污染物主要是颗粒污染物,其次是燃煤(油)产生的煤烟型污染,也有各类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污染,还有少数的沙尘和浮尘天气造成的污染。近年来,针对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衡水市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采取了多项措施改善空气质量,如禁止焚烧垃圾、关停小火力发电厂、小窑厂等等,这些措施在控制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等污染物方面发生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衡水市的空气污染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主要是因为空气的流动性特征随着气流将其他地区的污染物带到衡水,加之衡水市机动车数量持续增加,导致了空气污染没有有效的改善。

2.联防联控实施现状

联防联控是西方国家治理空气污染最常用的一项措施,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空气质量改善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改变在空气污染治理中各自为战的局面,我国在北京奥运会前后开始尝试联防联控方法来防治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为了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空气质量达到申报时的承诺,环境保护部首次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6省(区、市)以及各协办城市建立了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联防联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监管,这一措施可以说成效十分显著,北京市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达标率为100%(其中12天达到一级标准),创造了近10年来北京市和华北地区空气质量最好水平,圆满完成了奥运会期间的空气治理任务。奥运会之后,在治理珠三角地区、上海世博会期间的空气污染时,这一方法得到再次检验.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正式拉开了联防联控防治序幕。

二、联防联控在空气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1.能够有效的控制区域污染源

联防联控空气污染治理措施,改变了以往在空气污染中单兵作战的态势,而是将周围区域内的省市协同起来,对区域内部的污染源联合进行治理和控制。这样就能够有效的解决因为空气治理动作不一致产生的污染空隙,实现了对区域内污染源的全时、全方位的监测与控制。这样原来的污染源通过技术升级、环境改造能够实现有效的减少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的排放量,新上项目的严格审核也避免了新污染源的产生。这样能有效的减少区域内部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达到改善大气质量的目的。

2.有效的避免区域内部空气的再次污染

在传统的空气污染治理当中,一个城市经过治理之后空气质量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改善,但是一旦治理过去了,各类污染源又回来了,可以说治理很不彻底,再次污染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样一来二去的治理费用花去了不少,但是效果却不是很理想。联防联控的措施可以有效的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因为联防联控可以有效的解决一个城市的外部污染源,避免了污染外源性输入,减少区域内空气再次污染的机会。

三、衡水在空气污染联防联控应采取的措施

1.继续做好本地污染源的排放控制工作

要想做好衡水市的空气污染治理工作,就应该先从控制污染源排放开始,最大努力减少衡水污染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当前衡水市重点需要做好的就是推进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汽车尾气控制、冬季燃煤控制、燃煤炉窑污染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扬尘污染控制等于空气污染有密切关系的污染源控制。

2.联合周边城市进行重点污染源控制工作

衡水市周围各市也是北方地区重要的空气污染区,在衡水市周围省市存在多家钢铁、化工、建材等高污染行业企业,这些企业也是衡水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这就需要衡水市应该与周围的德州市、沧州市等建立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对这周围几个市的钢铁、化工、建材等高污染行业企业进行重点污染监控。共同落实国务院规定的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污染控制措施,共同对区域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治理。

3.实行空气质量监管联动机制

衡水市应该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实现对空气质量的24小时动态监测,针对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一旦发生空气质量问题,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除此之外,应该与德州市、沧州市等周围的城市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联动机制,通过共享检测数据实现空气质量的区域性监控目标。同时根据衡水市的实际情况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类管理,加强衡水市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空气污染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对衡水市主要排污企业进行点对面、点对点的检查,堵塞空气污染的漏洞。针对路北工业区氯气、氨气等工业废气和烟尘、粉尘污染热点问题,继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4.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衡水市应该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推荐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工作,加强衡水大气污染形成机理以及主要污染源的研究工作,深化对衡水市空气污染的科学认识。在此基础上,以政策作为空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保障,不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严格控制新上项目的环保核查工作,积极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对衡水市在空气污染治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总之,联防联控空气污染治理的手段是一项比较先进技术,衡水市在未来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要坚持这一手段、完善这一手段,才能达到减少空气污染、有效改善空气质量的目的。

篇3

关键词:氡;甲醛;氨;苯;TVOC;检测方法;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51文献标识码A

1室内空气检测概述

室内空气质量是采用现代社会的科技技术测定对人体健康有害物的浓度检测的方法。为了得到准确的检测数据,是对人员素质和仪器准确的试验室质量的控制。由于检测物为气体,因此在标准气体的体积来衡量被测物的量,气体的体积是与温度和大气压力有密切的关系。如果离开这些条件来谈采样体积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标准气体的体积下可以得到采样气体体积量。

目前,测定室内空气检测是用大气采样仪来间接测定。在用固定的流量和固定时间来得到采样器的气体体积。当有气阻的时候,会有较大的体积变化,所以在吸附管的两侧就有气压差。而管里的空隙率是不相同的,所以在采样前应校准采样仪的流量,可用200ml的皂膜流量计进行校准。

在工程验收时,应选用有代表性房间的单体,抽查点数不得少于总数的5%,而且不得少于3间。当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部抽取检测。测定的时候要距墙面>0.5m、离地的高度在0.8~1.5m之间。测量点要匀称的进行分布。而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TVOC、苯浓度进行测定时,需要在门窗封闭1h后检测。氡浓度测试时,将门窗关闭24h后进行测试。如果采用空调的建筑,需在空调正常打开的情况下进行门窗关闭。

2室内空气检测方法

2.1氨

2.1.1标准曲线

氨的测试办法有两种:靛酚蓝分光光度法和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主要是用靛酚分光光度法。在对氨进行检测前,要做标准曲线第一,然后用7支10ml的具塞比色管,按表1进行制备。

表1 氨标准曲线绘制制备

管号 0 1 2 3 4 5 6

吸收液,ml 10.00 9.50 9.00 7.00 5.00 3.00 0

标准工作液,ml 0 0.50 1.00 3.00 5.00 7.00 10.00

氨含量,μg 0 0.50 1.00 3.00 5.00 7.00 10.00

在各个比色管中加入0.5ml的水杨酸(50g/L),0.1ml的亚硝酸铁氰化钠(10g/ml),0.1ml的次氯酸钠(0.05mol/L),混匀后在室内温度下放置1小时后。倒入1cm的比色皿中放入697.5nm波长的分光光度计中,测试需要的吸光度。用测定到的吸光度和配制时的氨浓度,制作曲线。在制作的曲线中y=bx+a中的斜率b=0.081±0.003。

2.1.2样品测定

将10ml的吸收液(0.005mol/L的稀硫酸)装到有标注管号的气泡吸收管内,以流量为0.5L/min的速度对空气采取5L样品,并记下当时的温度、湿度及气压。采样回来后分析在室温下应尽快,且不超过24h。采样后将样品全部倒入比色管中,在抽样的样本都在比色管,根据吸光度的时间步骤,样品的标准曲线,10ml吸收溶液和空白溶液的吸光度测量采样。

2.2甲醛

2.2.1标准曲线

甲醛的检测方法有两种:酚试剂分光光度法和气相色谱法。

这里讲酚试剂分光光度法。在对甲醛进行测试前,先要做曲线,取9支10ml具塞比色管,按表2进行制备。

表 2 甲醛标准曲线绘制制备

管号 0 1 2 3 4 5 6 7 8

吸收液,

ml 5.00 4.90 4.80 4.60 4.40 4.20 4.00 3.50 3.00

标准工作液,ml 0 0.10 0.20 0.40 0.60 0.80 1.00 1.50 2.00

甲醛含量,μg 0 0.10 0.20 0.40 0.60 0.80 1.00 1.50 2.00

在不同比色管中将1%硫酸铁氨加入0.4ml,混匀后在室内的温度下放置15min后。倒入1cm比色皿液体放入分光光度计的波长630nm中,测定需要得到的吸光度。将测定得出的吸光度与配制的甲醛浓度,配制作曲线。

2.2.2样品测定

将吸收液(酚试剂溶液)装入气泡吸收管内5ml,以流量速度为0.5L/min对室内空气采得10L样品,并记下当时的温度、湿度及气压。采样回来后在室温后应尽快,不超过24h。在抽样的样本全部倒在10ml比色管,根据吸光度的时间步骤,样品的标准曲线,5ml没有吸收溶液和空白溶液的吸光度测量采样。

2.3氡

对氡的仪器测量活性炭盒法,连续测氡仪,闪烁瓶法测氡仪,双滤膜法等等。这里主要讲闪烁瓶法测氡仪。

在检测前应关闭门窗24h后取空间代表最佳的取样点,建筑工程中空气氡的检测,其测量的结果的不确定度为≤25%,探测的下限≤10 Bq/m3。将仪器带到待测点,开启仪器。设定时间为:采集样品10min,测定样品20min,测定完排出空气1min。对空气氡用仪器测试时的限度:(3-10000)Bq/m3。在测定的时候,不能搬动正在测试的仪器。

2.4苯

原理:空气中含有的苯要用含有活性炭的管子对进行采集,通过热解析仪解吸,使用气相色谱仪分析。用保留的时间定性,并以峰面积来定量。

抽样:恒流采样器,随着流量0.5l/min,稳定在采样过程中流量,而且还克服阻力。在皂膜流量计校准,不大于5%±相对偏差。气体吸附管10L。

气相色谱仪:需行使氢火焰离子的测试器。

采样时注意事项:1)取有代表性的方位,将采样器与吸附管衔接好,调度流量和采集时间,收集空气。记录此时温度、气压、流量和时间。2)采集标本,双方应吸附管密封,干燥,然后放在密封,可存放5d。3)样品应同时进行空白样品,空白样品是户外。

步骤:吸附回收管装置是一种安装在热附,使用氮气作为载气,解吸后(300 ~350)℃解吸,用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并以峰面积来定量(采样的体积,应换算成标准体积)。

2.5 TVOC(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

2.5.1原理

Tenax -TA吸附管采样空气中TVOC的使用,通过气相色谱分析,它是以后,每个组件的热脱附峰。利用不同的物质在高温下有不同的分配时间,使不同组分相分离,并用保留的时间定性,并以峰面积来定量。

色谱仪的组成如图1所示。

图1色谱仪的组成

2.5.2采样

取有代表性的方位,将采样器与吸附管衔接好,调度规定流量和采集时间,收集空气。用恒流采样器,用流量为0.5L/min时,要在采样过程中稳定流量,还要克服一定的阻力。在皂膜流量计校准,不大于5%±相对偏差。气10L的Tenax TA吸附管,对密封管吸附两侧。记录温度,压力,流量和时间。可采用外标法和内标法。

2.5.3步骤

采了样的Tenax-TA吸附管置于热解吸的装置中,以氮气为载体,将解吸的有机物气体经过(280~300)℃解吸,将解吸了的气体直接进入色谱仪中,毛细管柱色谱分析,采用定性的时间,保留,和峰面积定量(取样量,应换算成标准体积)。在高峰的分析鉴定,身份不明的山峰,以甲苯的定量计算系数;当停留时间相同或几乎相同的成分的干扰,应选择吸收管或调整合适的分析条件,使干扰测试到最小。

3污染物来源和防治措施

3.1污染物来源

(1)氨:在装修中加入防冻剂,随着温度一些环境因素,使氨气逐步被释放。

(2)甲醛:主要是人造木板所使用的胶粘剂向周围释放的甲醛。

(3)氡:房基土壤本身产生的氡,建筑材料中本身也会不断的产生氡气。

(4)苯:在装修中使用的油漆、涂料、粘合剂等有机溶剂;人造板、塑料板等建筑材料;地毯、壁纸等装饰材料。

(5)TVOC:涂料、粘合剂、油漆、各类家具、地毯、地板墙壁装饰材料等等

3.2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甲醛和氡的材料,家具的房间,要加强通风换气次数,甲醛的处理方法是:使用空气净化器,多增加绿色的植物如:吊兰、君子兰、绿萝等;更多通风,对新建筑的装饰开窗建筑应每天3~5h,这样的情况保持3月后方可住进;使用金催化剂化学试剂;用生物进化,让有害的气体用酶进行氧化。对于放射性氡,在通风试会降低浓度,而不通风又会回升,所以它不会随通风次数而降低。

4结束语

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很多,这里主要讲了五种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及预防治理,准确检测空气中有害气体,控制建筑和装修是让空气污染降低的有效方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舒适度的不断提高,在装修中采用各种人造的装饰材料,给我们视觉增加美感的同时室内空气的污染也相对的增加。假使房屋中放入新的家具,无论是新房还是旧屋,空气的质量随之会降低,所以为了人体的健康着想进行空气检测,是衡量房间能否达到人体健康居住的一个根本依据。

参考文献:

[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2010.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2] 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GB/T 18204.25-2000.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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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方法;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8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945(2017)20-0079-02

引言

空气污染是空气质量中的常见现象,空气污染从古代就有,只是以前空气污染的程度小,人们的生活水平低,自然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现代社会中空气污染已经成为各大城市的“通病”,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发展的关键时期,不能放任空气污染,走国外城市“先发展,再治理”的老路,因此必提高治理空气污染的意识,完善城市空气污染监测方法,采用合理的解决措施,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笔者就这些方面在下出具体的探析。

1 我国城市空气质量的现状和特点

1.1 我国空气质量的现状

根据近期城市环境空气污染监测报告现实,现阶段城市空气污染总体变化不大,局部地区还有改善的趋势,但是城市空气污染仍具有一定规模,国家政府对城市空气污染做出了改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近几年城市汽车尾气排放、工业废气等因素,使得城市空气质量恶化,因此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标准中做出了明确地规定,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铅、氟化物等十种污物的浓度不能超过规定限制。从全国范围来看,城市空气污染物最主要的还是可吸入颗粒物和悬浮颗粒物,部分城市二氧化硫浓度较高,酸雨范围和规模总体保持稳定,大约为国土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

1.2 我国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特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正在经历飞速发展的时期,城市化占有率逐年增加,但是部分人没有长远的发展眼光,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造成了城市空气污染,从经济发展规模来看,我国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缺乏城市空气质量的意识,在空气治理过程中技术水平也整体落后于发达国家,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绿化面积少。城市人口众多,各种建设用地都很紧张,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下,城市绿化就是在“夹缝中求生存”,人均绿化面积很少,绿化植物的作用就是进行化光合作用,吸收空气中的有毒气体,但是有限的城市绿化不能满足城市空气污染的净化,所以城市中单位空气面积的污染物占空气的浓度极大,对人体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2)城市规划不合理,缺乏整体意识。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管理者缺乏整体意识,大城市的发展就是“摊饼”式的对外扩张,新兴城市没有整体合理的布局,粗放式管理模式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普遍超标,成为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另外根据最终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部分地区空气恶化的趋势有所改善,可吸入颗粒物、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的浓度降低,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的城市,占调查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五左右,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三级标准的城市数量,占调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该数据是根据全国三百五十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报告总结出的,具有权威性。

2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方法

现阶段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主要包括简单评价和综合评价,其中简单评价分为单因素和单指标,综合评价主要因素是多因素和多指标,在对城市空气质量监测过程中,可以采用新式监测方法或者完善已有的监测方法,主要目的还是真实可靠地监测空气质量。

2.1 指数法

指数法主要内容是在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时,根据在现实生活中采集的空气质量数据和空气质量标准值进行比较,通过对比法得出空气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的方法,指数法主要包括单因子指数法和综合指数法。(1)单因子指数法。顾名思义,单因子指数法就是采用对照比较法和概率统计法进行比较,对单个污染物在空气中的浓度进行分析,该方法的优势简单明了,可以快速了解污染物对空气的污染程度,但是缺点就是不能整体分析污染物之间的相关性。(2)综合指数法。综合指数法以采集的空气质量数据为基础,通过公式运算得出的空气污染程度的指数,该方法还可以细分为环境空气污染指数法和综合污染指数法,分别表现为两个方面:环境空气污染指数仅仅依据的是采集数据的最大值,不注重其他方面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作用于空气质量日报的数据指标评价中;综合污染指数法的优势可以准确表现出各个污染物之间的比例,可以体现出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和次要来源,该方法目前主要应用于空气质量报告中的各污染物在总体里的比例变化情况。

2.2 复杂数学模型评价法

(1)模糊综合评价法。模糊综合评价法主要考虑的是各部分的关联性,在评价过程中做到了定向、定量的针对性,模糊综合评价的结果不仅可以反应时间、空间等因子的相关性,可以清晰明了地观察不同因子的关系,但是该评价法也有一定的劣势,在采用线性加权模型的情况下,污染因子权重较少,然而污染因素较多的时候,评估结果会失去真实性,部分真正的有用信息不会得到重视,对城市空气质量的监测造成误差。(2)灰色系统法。灰色系统法主要作用是利用推理知识进行的空气质量的推演,主要内容是通过已知的部分信息、数据,运用灰色系统法的推演知识,对系统中的行为和规律详尽的描绘出来,但是灰色系统法推论出的现象不是绝对的,有时会因为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判断出的现象与真实情况有一些误差,这并不妨碍灰色系统法成为目前较好的城市空气监测方法之一,该方法的实践操作方法分为灰色聚类法和灰色关联法,完成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监测的任务。(3)物元分析法。物元分析法相当于一个运算模型,在进行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监测过程中将物元分析法中的评价标准、指标、特征作为物元,统一进行分析管理,运算出的节域、权重建立健全评估模型,就可以得出想要的结论,物元分析法关联度的最大值对应级别应该为评价级别。

2.3 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监测方法的注意问题

城市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建设规模、城市功能区布局、产业结构分布都在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在对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进行调整,达到最优的局面,因此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选择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时,要注意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统筹安排各方面的均衡发展,又要注重监测点周边环境的稳定性,保障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才能评估正确的结果。(2)对于污染区域的监测点安排,要摒弃错误思想,主要包括城区边界地带污染较小的意识,保证监测点符合空气质量监测中的合理,准确。(3)要根据城市人口和工业分布合理安置空气质量监测点,具体操作如下:在人口密集的地区适当的增加监测点,可以更好的得出人们生活活动对空气的污染程度。在工业密集分布的地区,在工业区周边和中心地带增设空气质量监测点,以便更好地做出工业活动对空气污染的评估报告。

3 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3.1 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的监测,从源头开始控制污染源

运用各种空气污染监测方法,全天候监测城市空气的质量,保证对整个城市的空气掌控,一旦某些区域发生空气污染的现象,城市空气监测部门一定要做到及时曝光,让社会的舆论道德压力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预将空气污染源扼杀在萌芽中,并且还可以唤醒城市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用整个社会的力量去保护空气质量安全。

3.2 加强防治汽车尾气排放对空气的污染

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城市汽车保有量基本饱和,大量的汽车不仅使城市交通变得拥挤,汽车尾气还造成了空气污染,因此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机动车环保制度,采用限制行车区域、时间等方式,减少汽车尾气对空气的污染。还可以大力扶持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车以及共享自行车等一系列手段,根本目的就是减少汽车尾气对城市空气的污染。

3.3 加强防治工业对空气的污染

政府要制定有关工业排放废气的准则,使工业废气的排放能被自然环境净化,对于重度污染工业可以搬迁到远离城市的区域,对于城区工业的废气排放,一定要严格监测,发现企业违规排放要严肃处理,不能给企业留下侥幸心理,并且还要鼓励企业发展新型废气处理设备,尽量杜绝工业对城市空气污染的现象。

3.4 加强城市绿化规划

绿色植物是天然的空气调节器,是净化城市空气的最主要手段,因此城市规划时要有长远的发展眼光,预留出足够的绿化地区,并且合理规划绿化地区的分布,实现绿化的功能最大化。

4 结束语

城市空气污染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难题,因此监测城市空气质量不仅解决了城市居民关注的民生问题,而且可以使城市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全社会应该有长远的发展眼光,也要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干净的蓝天,本文就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方法和防治措施进行了具体探析,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庄素敏.基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化监y的研究[J].科技与创新,2016(12):110-111.

[2]洪千淇,刘萌萌,王尧.浅谈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12):162.

[3]侯洪刚.室内空气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及防治措施[J].环境与发展,2014(03):1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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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空气污染;治理技术;区域协同治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83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2-0082-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2.040

1 我国空气污染治理的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空气污染问题凸显,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过程中,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方式,是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原因之一。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来治理空气污染问题。2012年9月,国务院批复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试行)》,2013年9月,国务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1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于污染物排放等各方面都有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通过与法律配套的节能减排、新能源的应用等一些政策的推行,空气污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2 空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空气污染治理还需加强

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治理空气污染,但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激励政策等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完善的空气污染治理制度能够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相互配合、共同治理,然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对各方的约束力不够。我国近年来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但是,我国的大气污染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地细化、扩充、修订。目前关于空气污染治理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给实际的执法过程带来了一些困难。目前对违法排放的惩罚以行政执法、罚款等手段为主,没有形成长效的制约机制。此外,对企业自主节能减排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通过税收、贷款、政府采购等手段能够激励企业自主节能减排来治理空气污染,但我国目前以经济为主的污染治理机制还不完善,企业缺乏从内部提升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的动力。目前,政府在空气污染治理中开始尝试区域联防的治理方法。空气在地域之间的流动性也给空气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带来了困难,通过政府间的合作,对区域内的重大环保相关项目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对区域内空气污染事件实现联合执法,通过政府合作实现区域内对空气污染的协同治理。对空气污染的协同治理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于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权责划分还要有相关的法律为保障,建立合理的制度体系,推动区域联防治理空气污染治理。

2.2 治理技术有待提升

空气污染的治理需要技术的支持,需要先进有效的空气检测技术及时监控空气质量指标,目前对空气污染的检测经常受到资金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未采用最先进省时的设备和技术,影响了检测的时效性,不利于执法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违规排放行为。

空气污染的治理和改善不仅需要政府的外部监管,更需要企业内部技术的提升,通过先进的技术,提高材料的利用率以及对于废气的处理能力,实现企业节能减排,这对企业在资金、科研能力和科技人才方面都会有比较高的要求,需要企业投入大量时间和人力到技术研发中去,同时技术研发、引入国外先进的废气处理技术以及吸纳优秀的科研人员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一些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比较小,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资金进行技术的研发和改进,靠企业自身实现技术提升困难比较大,很难通过技术的改进提高能源利用率来减少废气的排放,这些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2.3 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

空气污染问题的治理还需要完善和有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对企业的监管仅仅靠政府的行政监管是不够的,更需要社会的力量。通过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对企业污染排放的监督是改进企业污染的有效方式,特别是借助新闻媒体平台,公众的意见可以更加快捷有效地传递,可以对相关事件展开充分的讨论,表达对于空气污染相关事件和政策的看法和见解,这有助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对空气污染的监督。但由于信息的公开程度的不足,向环境组织和公众公开空气质量信息的制度不健全,公众获取空气质量的信息并不容易。同时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公众对于违法排放企业的监督效果有限,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公众监督的力度。

3 治理空气污染的对策建议

3.1 健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治理空气污染的必要前提。在进一步完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同时,还需要制定更加细化的专项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而且还要完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为公众参与空气污染治理提供法律保障。对于违反大气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违规排放废气,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政府应加大惩治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还要做到执法必严。此外,在区域联防治理空气污染中,政府要制定完善的区域合作治理机制,协调区域合作中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并探索这种模式的有效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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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Q988;X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3)05-0050-08

[作者简介]谢 丹(1978—),女,江西宜黄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法理

学、环境法研究。(江西南昌 330077)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院青年项目“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研究”(1314)的阶段性成果。

2013年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历史上将具有特殊的意义。今年伊始,我国爆发了持续时间最长、涉及面最广,主要以灰霾为表现形式的重度空气污染,涉及全国多个城市,其中京津冀地区最严重。历史表明,人类往往在重大灾害性事件发生,危及生命健康时,才会真正重视环境问题的存在。如果没有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没有受烟雾影响造成一万多人死亡的促使,英国《清洁空气法案》在1956年未必能出台,英国走上环境立法,治理大气污染的历史进程或许会推后很多年。与英国发生伦敦烟雾事件后再立法治理大气污染不同的是,我国在此次灰霾事件发生前,1987年就已经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历经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虽早已制定相关法律,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形势却日趋严峻,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否取得相应效果?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是否存在问题?此次灰霾事件引发的公众高度关注,将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新的契机。

一、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发展状况及其特征

城市空气污染与人类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自我国走上工业化发展道路,城市空气污染问题一直相伴而行。上世纪70年代,空气污染问题就已显现。1974年夏,兰州市石油化工基地西固地区开始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天气晴朗的中午前后,空中就笼罩上一层薄薄的淡蓝色烟雾,空气很糟糕,气味很难闻,当地居民明显感受到眼睛受刺激,一些植物也出现叶面褪绿、长银白斑点等受损症状,这些现象经环境科研人员研究后确认为光化学烟雾污染。①西固地区的光化学烟雾主要由石油化工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造成。②

80年代,我国经济加速发展,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我国城市空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污染,呈现煤烟型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烟尘。烟尘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和PM10。1989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64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398万吨,北方城市烟尘污染较重,南方城市二氧化硫污染较重。③受二氧化硫污染影响,我国出现局部的酸雨区,主要集中在西南、华南地区,并有扩大的趋势。

单一的煤烟型污染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1995年,我国城市大气污染出现新的特征,氮氧化物已成为广州、北京冬季的首位污染物,表明我国一些特大城市大气污染开始转型。④据《1995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公布,近年来北京市机动车数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交通环境汽车尾气污染严重,大气中的氮氧化物一直呈上升趋势;非采暖期大气污染物中60.6%的一氧化碳、86.8%碳氢化合物、54.7%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排气。⑤《1995年广东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珠江三角洲以降尘和氮氧化物污染较为严重,广州氮氧化物污染已居首位,达0.124毫克/立方米,超过日平均二级标准;佛山、中山、深圳也分别达0.081、0.075、0.073毫克/立方米,这表明珠江三角洲大、中城市氮氧化物污染严重,呈上升趋势。⑥到90年代末,我国城市空气污染虽仍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酸雨问题依然严重,但部分大、中城市已出现煤烟与机动车尾气混合型污染。

进入新世纪,颗粒物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部分地区二氧化硫污染较重。我国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2010年11月,环保部《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首次公布了中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年报显示,中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中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臭氧污染和灰霾问题日益凸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灰霾频发。我国中东部大部分地区已经演变成为以高浓度细颗粒物(全年)和高浓度臭氧(夏秋季节)为特征的典型“双高”型污染区域。⑦我国整个大气环境污染呈现区域性、复合型特征。

二、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治理大气污染中起到基石的作用。我们首先必须认清大气中何种污染物,达到多少浓度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再对这些污染物采取具体措施进行治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质量浓度给予的规定。①污染物及浓度值的确定建立在分析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影响的科学判断基础之上,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主要空气污染物都应纳入标准范围。大部分国家在治理空气污染中都首先设立空气质量标准。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颁布前,1982年已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后经1996年、2000年、2012年三次修订。从我国空气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的现状来看,我国原有空气质量标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标准未真正体现保护公众健康原则

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目的是为降低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提供指导。标准的设立主要考虑污染物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确立公众健康能够承受的浓度值范围。经济成本和技术可行性等因素会影响空气质量标准的实现,但这些因素可在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予以考虑。美国《清洁空气法》要求国家空气质量标准(NAAQS)完全建立在公众的健康基础之上,在足够的安全范围内保护公众的健康。环境质量标准直接告知公众,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需要什么样的空气质量。标准对规定的污染物设立两个级别标准:一级标准是保护公众健康,包括最敏感群体,例如老人和小孩;二级标准是保护公共福利,包括空气能见度,植物,动物和建筑物。而我国1982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虽也强调保护人群健康,但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人为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与美国空气质量标准相对照,我国只有一级标准才完全符合保护人体健康需求。二、三级标准离保障公众健康需求还存在一定距离。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还出现修订后反而宽于原标准的现象。2000年标准在1996年标准上予以修订,二氧化氮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40微克/立方米改为80微克/立方米;日平均浓度限值由80微克/立方米改为120微克/立方米;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120微克/立方米改为240微克/立方米,标准大幅度降低,臭氧一、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也有所放宽。而事实上,从1995年起,随着城市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物在空气污染物中的比例开始上升,甚至成为某些大城市冬季的首位污染物。同时期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准则》二氧化氮的准则值是年平均40微克/立方米,小时平均200微克/立方米。2000年标准的放宽可能是为提高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并非为了保护公众健康。

2.标准未及时反映大气环境状况的变化

继2000年标准后,我国长时期未对空气质量标准予以修订,直至2012年新标准颁布。而这一时期,我国大气环境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颗粒物已经成为主要污染物。2000年我国部分城市开始空气质量日报,空气质量日报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采用统一的空气污染指数(API)的形式报告,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日均浓度值为基础,计算全市平均污染指数。然而,只以三项污染物为评价因子计算出的空气污染指数与人们生活中实际感受的空气质量存在差别。特别是在PM2.5成为主要污染物的地区,能见度下降这一明显空气受污染的特征,由于PM2.5未纳入评价因子,未能在空气质量日报中显现。我国2006年就已在一些城市试点监测PM2.5和臭氧,并不存在监测技术方面的困难,而迟迟未将其纳入空气质量标准和强制监测的污染物范围,据环保部门的解释是,如果制定实施将PM2.5的纳入监测范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大范围超标。①这种鸵鸟思维方式,极大阻碍了空气污染的治理。直至近些年空气污染事件频发,迫于公众压力,2012年新标准将PM2.5纳入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范围,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新增一氧化碳、臭氧和PM2.5为空气质量评价因子。

(二)单一污染物、单一地区治理方式

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长期以来采取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如针对烟尘,设立烟尘控制区,安装消烟除尘装置;针对二氧化硫,制定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限制高硫煤的开采和使用,重点治理火电厂污染,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防治化工、冶金、有色金属等行业二氧化硫污染排放,大力研发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在山东省、山西省等部分城市进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排污交易试点等;在氮氧化物成为一些特大城市主要污染物时,开始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分阶段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等。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对于由二氧化硫等一次污染物引起的空气污染有一定效果。然而新时期以灰霾、臭氧为典型的空气污染,除了直接排入大气的工业粉尘、机动车尾气、道路扬尘等一次污染源外,更多的是来自CO、SO2、NOX、VOCS、NH3等气态污染物在一定大气条件下,经过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形成的二次污染。原有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式下复合空气污染问题。

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单一地区治理方式,是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产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因此,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以单一行政区自主治理的方式为主。如北京于1999年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开展环境整治,分阶段采取多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广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对燃煤电厂进行脱硫、脱氮和除尘治理,调整搬迁首钢,淘汰老旧机动车,实行全国最严厉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等。然而,北京周边作为全国两大重要煤化工集中区域的山西、内蒙古以及承接北京转移出去的相当一部分工业产能的河北排出的污染物吞噬了北京的治污效果。北京频发的空气污染事件证明,在流动的空气面前,局部性、区域性的努力难以取得成效。

(三)处罚过轻

我国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以达到威慑的目的。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一般予以罚款处罚,且有上限限制,不得超过一定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对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拒绝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直接影响空气污染治理效果的行为,最高仅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低于排污企业违法所得,造成企业宁愿交纳罚款也不愿遵照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而且,处罚一般只针对排污企业,对相关负责人没有相应处罚的规定。处罚过轻实际上助长了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

三、治理机制

(一)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是治理区域性空气污染的有效手段。我国现阶段区域性空气污染,依靠原有单一行政区各自为政的治理方式难以取得成效。区域联防联控的实践始于北京奥运会前,为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北京市联合周边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山东五省市在扬尘、机动车、工业和燃煤污染方面采取治理和控制措施。通过六省市联动,实施各项污染控制措施,奥运会期间,北京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此后,为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环保部先后组织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取得积极成效。在总结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区域联防联控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重点区域、防控重点和措施提出了指导意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创新区域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联防联控管理能力,我国对区域联防联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政策性文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区域联防联控尚未有相关规定。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具体实施过程中需对以下难点作进一步探讨:

1.统一规划应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

统一规划是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首要工作机制。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的开展首先要把区域作为一个整体,通过科学分析区域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及分布状况,各种污染源不同排放量的时空变化,以及城市间大气污染相互影响强度和污染物传输规律,再制定相应污染防治措施。①国内外实践均表明,区域联防联控统一规划必须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珠三角是我国较早探索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地区。2006年,广东省政府与科技部合作启动了“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技术与集成”863项目,委托以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为首的多家科研单位对构建珠三角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防治体系开展前期研究。②2010年,广东省成立了我国首个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供技术支持。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达标,北京、天津等六省市在获取大量外场观测、源排放等数据的基础上,利用数值模拟技术,系统分析污染特征,共同制定、实施治理措施,最终实现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全部达标。③美国针对臭氧区域管理的各项决策也是建立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上。1995年美国环保署与中西部、南部、东部各州组建了臭氧传输评估组织,致力于研究臭氧前体物的区域传输问题,并于1997年确认美国东部2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氮氧化物排放严重影响了东北部各州臭氧的达标,直接促使了氮氧化物州执行计划的出台。④氮氧化物州执行计划的执行,使美国东部大部分州电力部门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在2003年相对于1990年减少了70%。⑤

2.要兼顾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问题

区域联防联控的主体往往分属不同行政区(主要指跨省),彼此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无法借助同一行政区纵向治理的模式。我国已有的区域联防联控实践以及出台的区域联防联控指导意见都未要求建立跨行政区的区域大气管理机构,超越行政区划,直接负责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实施。指导意见和“十二五”规划仍强调坚持属地管理和区域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即属地仍是区域大气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因此,跨越省际的区域主体间实际上是一种平行的横向合作关系,一般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实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如果区域主体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大气污染又是辖区内亟待解决的问题,则合作治理污染的可能性更大;但如果区域主体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程度不一时,就存在非合作的可能。①为支持北京治理污染,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北京周边河北、内蒙等五省市关停了部分污染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种通过牺牲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维护局部地区空气质量的做法并不是一种长效机制。京津冀中的河北作为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更注重发展经济,解决贫困问题。事实上它也承接了北京转移出去的大部分产业,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而河北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居全国第一,二氧化硫排放居全国第二的数据表明,其污染物排放影响了北京等周边地区空气质量。要改善北京空气质量,河北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就应限制发展,这就意味着以重工业为主的河北的经济发展要受一定影响。对于承担较大治污成本的河北,空气质量受益者的北京是否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通过何种形式?以货币形式抑或产业拉动,发展互利合作关系,辐射带动河北的产业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区域联防联控不单纯是治理空气污染,还涉及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

(二)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

单一污染物途径是传统治理空气污染的手段。大多数国家在治理空气污染的早期阶段都致力于在一定时期内控制一种污染物。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对只由单一污染物造成的空气污染问题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当前大气污染形势日益复杂,灰霾、光化学烟雾、酸雨等多种空气污染问题同时并存,且就单一空气污染——灰霾来说,也是由多种污染物协同造成。传统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从单一污染物途径转向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趋势。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2004年在报告中质问当前单一污染物途径,单独设定六种标准污染物的每种国家大气质量标准,是否真的解决了人们的健康影响?建议发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方式控制大气污染。②2005年,美国颁布《清洁空气州际规则》(Clean Air Interstate Rule, CAIR),建立一个区域上限和交易计划控制东部28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电力部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③目的是通过降低前提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减轻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④虽然在北卡罗来纳州诉联邦环保署一案中,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判定联邦环保署在《清洁空气州际规则》中的一些规定超越《清洁空气法》给予的有关授权,应将该规则予以废止,但仍许可生效至联邦环保署颁布新的替代规则。⑤欧洲国家也于1999年在《远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Convention on Long-range Transboundary Air Pollution)框架内签署哥德堡议定书(Gothenburg Protocol),通过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削减酸化、富营养化和地面臭氧。该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被视为首个基于多种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我国空气污染治理长期以来实施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注重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划定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实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试点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交易等。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对空气污染物只设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目标。有日本学者在分析多污染物治理途径概念包括强调二次污染物、考虑二次污染物之间的交互作用、在制定政策时直接或间接使用科学分析等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从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转变到多污染物治理方式分四步走的战略:第一阶段:治理一种主要污染物;第二阶段:通过一种主要污染物治理复杂的二次污染物;第三阶段:通过多种主要污染物治理一种二次污染物;第四阶段:治理多种二次污染物和有毒物质,并指出中国目前仍处于第一阶段,但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表明中国有潜力进入更高阶段。①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也逐步转向多污染物治理方式,先后颁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强调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进一步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同时加强氮氧化物减排,大力削减颗粒物排放,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发展的最新形式,已不是单纯的空气污染治理方式。最近一些发达国家试行将空气污染治理、能源政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整合,运用三者相互关联的作用,以更少的成本实现更多的共同利益。这种更广泛意义的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方式,在帮助空气质量达标的同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机构(IIASA)的收益模型研究表明:低碳策略能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细微颗粒物的排放而不增加额外的成本;每减少1%的二氧化碳能减少1%细微颗粒物对健康的影响。②我国目前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方式主要用于空气污染③,尚未与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相结合,但从长期来看,这将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

(三)重典治理

我国早在1987年就已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经两次修订。然而,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表明,《大气污染防治法》未能取得有效防治作用,这与其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轻密切相关。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于2000年,与1987年、199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新增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对罚款作了数额上限的规定,但总体来说,处罚力度并未加大。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经济增长因素的考虑。如果让企业承担过多环保责任,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经济的增长。但有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并不影响经济的发展,反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能有效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有数据显示,美国在1970年颁布《清洁空气法》到2005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口呈上升增长趋势,空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则明显下降。①要有效遏制我国日趋恶化的大气污染形势,现阶段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用重典治理。

首先,适当减少行政命令。纵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几乎每条处罚措施都涉及行政命令,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治理,责令改正,责令拆除,责令限期建设配套措施等。有关“责令”行为的属性存在诸多争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将其定性为“行政命令”。行政命令相对于行政处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违法者如拒不履行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改为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责令”行为的立法理念在于发挥其教育功能,敦促行为人在一定认知的基础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②但实践中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利,他们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责令”行为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显示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措施的软弱性,应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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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1月10日开始,北京出现持续重度污染天气。蓝天是我们共同的蓝天,雾霾也是我们共同造成的雾霾。雾霾笼罩之下,没有人可以独善其身。让人窒息的脏空气毒空气,逼着中国人思考粗放式的发展和自私的现代文明带来的恶果。大自然的警钟再次敲响!然而我们可以看到,这次雾霾危机,指责的声音小了,理性的声音强了。更多的人呼吁认真落实中央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等措施,人人出一把力,少开车,开低排量的车,少开空调等,倡导过低碳生活。

其实,工业革命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环境污染与治理由来已久。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看看这些国家是如何治理空气污染的。

首先是德国。40多年前,穿过德国鲁尔工业区的莱茵河曾泛着恶臭,两岸森林遭受酸雨之害。而今天,包括莱茵河流域在内的德国多数地区已实现了青山绿水,空气清新。在此转变过程中,德国的100个“空气清洁与行动计划”功不可没。长期以来,一旦某地区超标,当地州政府需与市、区政府合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出台一系列应对措施。首先是限制释放颗粒物的行为。例如,车辆限行、限速,工业设备限制运转等。许多地区选择设立“环保区域”,只允许符合环保标准的车辆驶入。第二就是用技术手段减少排放,例如安装颗粒过滤装置。德国立法机构曾于2007年立法补贴安装颗粒过滤装置的柴油机小汽车,并对未安装过滤装置的车辆征收附加费。

其次是法国。法国的蓝天白云常令不少中国游客欣羡不已。但法国卫生监测所的公报显示,2004─2006年,巴黎、马赛和里昂等9个法国城市空气中PM2.5年平均浓度均超出了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标准的上限。为改善空气质量,法国采取应急和长期措施双管齐下的办法防治空气污染。法国空气质量监测协会负责监测空气污染物浓度,向公众提供空气质量信息。法国环境部门呼吁儿童、老人以及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一切激烈的户外活动和体育运动。此外,政府还呼吁公众调节生活方式,减少会导致臭氧浓度增加的污染物排放,如降低汽车行驶速度等。除应急措施外,法国还制定了一些国家或地方层面的长期措施。法国于2010年颁布了空气质量法令,规定了PM2.5和PM10的浓度上限。此外,法国政府还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减少空气污染的方案,如减排方案、颗粒物方案、碳排放交易体系、地方空气质量方案和大气保护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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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布局 个人防治 消散机制 中介媒吸附

1、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对自己的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代人生活90﹪的时间在室内度过,因此,近年来人们也更加关注占人们活动大多数时间的室内环境质量问题。

1.1 影响室内环境的主要因素

影响室内环境的主要因素有室外空气质量和室内污染源及室内通风状况三个方面。

1.2 室内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明确了对室内环境的主要影响因素还要弄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来源。污染的主要来源是交通污染、室内人为活动、各种室内办公机器、尤其是室内装修污染已经成为现代家庭生活的一个主要污染途径

1.3 室内环境污染的特点

室内环境污染由于其来源广泛种类繁多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3.1 影响范围广

室内环境包括人类活动的一切室内空间,设计生活工作等各个领域,所以涉及人群广涉及空间范围大。

1.3.2 持续时间长

现代人生活的绝大部分时间在室内度过,如果室内环境造成污染,人类处于其中必将深受其害并且不能短时间内脱离,所以室内环境污染是一种长时间的破坏行为。

1.3.3 污染物浓度高

很多室内环境,特别是刚刚装修完的室内环境,从各种装修材料中释放出来的污染物浓度均很大,并且在通风换气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污染物不能排放到室外,大量的污染物滞留在室内,造成室内污染物浓度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超标。

1.3.4 污染物种类多

除甲醛、氨气、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和氡这五项重点污染物指标外还有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可吸入粒子等500多中化学性污染物质,污染物的的种类繁多性质复杂。

1.3.5 污染物排放周期长

从室内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看,排放的污染物释放的周期较长,尤其是室内装修污染,以甲醛为例,甲醛的释放可能达3-15年,某些放射性的污染排放周期会更长。

明确了影响室内环境的主要因素、室内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和室内环境污染的特点我们就可以有的放矢的提出一些防治室内污染的方法措施。

2、室内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关注室内环境污染刻不容缓,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改善室内环境质量,营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那么室内环境污染主要的防治措施又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来简要的分析一下。

2.1 合理规划城市布局

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尤其是合理的工业区位置确定是减少居室污染的关键。

城市工业区位选择应该注意的几项原则:便捷的交通,减少对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基本无污染的企业可以布置在城内居民区内;污染较大的企业应尽可能布置在远离城市的地方;可能污染空气和水体的工业应当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和水源的下游;工业区和生活区之间设置防护带。

2.2 个人日常应采取的有效防治措施

室内环境大多是个人活动空间,因此从主观上采取措施才是保证室内环境良好的根本。

(1)可根据居室、厨房、卫生间的不同污染物选用具有不同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如空气净化器、抽油烟机、臭氧消毒器等;

(2)购买和装饰新居后,不要急于居住,应该先找室内检测部门进行监测,听取专家的意见;

(3)尽量减少在室内吸烟的机会,做到少吸烟最好不吸烟;

(4)装修时选择有资质、正规的装饰公司;选用无毒无害、无污染的有环保标志的建筑装饰材料;

(5)购买家具是要选择那些正规厂家产品,可有效的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地程度;

(6)有选择的放置一些绿色盆景植物,对减轻室内空气污染有一定好处。

(7)做好室内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2.3 污染物自身消散机制

室内空气污染物不论在其来自室内或者室外,可能会由于某些消散机制而被去除。这些机制包括:(1)大气转换作用;(2)粒状物质沉淀作用。

2.4 利用中介媒吸附、中和治理

目前市场上流行竹炭、活性炭、负离子、光触媒等多种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方法。不同的治理方法会产生不同的利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选择。

(1)光触媒。该方法是从国外引入、应用较多的一种,对中度污染具有治理见效快的显著特点,但是价格偏高。光触媒在进行光和作用、发生化学反应过程中,可能产生轻微的二次污染,对壁纸、木制家具的油漆表面会有影响。此类清除剂对甲醛去除效果为70%左右,对苯、TVOC的去除效果在80%以上。

(2)臭氧。属强氧化性,是国际上公认的常用、安全的物理治理方法,使用于中度、轻度污染。其最大特点是不产生任何残留物及二次污染。单采用该技术治理时,人要暂时离开房间,以免中毒,其对甲醛的去除效果为40%,对苯的去除效果在90%以上,对TVOC的去除效果在50%左右。

(3)负离子。用一种产生高压电的仪器分解有害气体,使苯、甲醛等有害气体快速氧化成负离子,与空气结合后,还原成氧气、水和二氧化碳。这种方法见效快、无污染,不留死角,可定期采用,作为集中治理室内空气污染超标问题的一种选择。此类方法对甲醛、苯、氨、TVOC的去除效果可达70%左右。

(4)炭 竹炭、活性炭等都是利用炭吸收异味、吸附有害气体的原理来治理室内空气污染。他具有成本低、无毒副作用的特点,单见效较慢。此法可作为室内空气污染轻微超标的长期治理方法。起对甲醛的去除效果为50%左右,对苯的去除效果在90%以上,对TVOC的去除效果在50%左右。

(5)其他方法。从植物中提取出来的纯植物性清除剂为天然产品,对环境不会产生二次污染,是理想的空气污染清新剂。对甲醛、苯、tvoc的去除效果在50%左右。

在居室内放一些抗污染的花草也能起到“空气净化器”的作用。如常青藤能让90%的苯消失;吊兰能清除96%的一样花坛和86%的甲醛和过氧化氮。天南星的苞叶能吸收80%的苯、50%的三氯乙烯、仙人球、芦荟都有很好的净化空气功能。另外掩盖法也不失为一种简单快捷的方法净化室内空气。用香水、柚子皮、橘子皮等 摆放到室内掩盖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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