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6 09:19:5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全国基层社会治理系统,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为了保证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不断提高司法所业务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是今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总纲。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与其他基层政法组织优势互补,密切协作,共同担负着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司法所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现行法治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司法行政系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践。
(2)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近年来,各地在积极推进司法所机构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目前各地司法所业务发展得不平衡,有的司法所建立后,片面强调硬件建设,没有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的开展工作很不全面,没有把司法所承担的“八项职能”落到实处;有的开展工作很不规范,在履行职能时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甚至超越职权范围,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发挥,还将动摇司法所在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和法治机制中的地位,影响到它的进一步巩固和健康发展。因此,要大力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司法所的职能及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建设,促使司法所各项业务在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保证司法所严格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职能,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3)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所自身巩固、提高、发展的需要。司法所只有不断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职能,积极开拓业务,努力地“为一方服务,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才能显示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为自身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内在条件和外部环境。
(4)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强化县区司法行政机构地位和职能的需要。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它所承担的各项职能是县区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在乡镇(街道)的延伸,它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是县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保证县区司法行政工作有效地落实到基层,是不断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和社会效益,强化县区司法行政职能的重要环节。这对于在地方各级政府即将启动的新的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巩固县区司法局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二、要正确认识和全面履行司法所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职能
(5)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纲,以“大服务”思想为指导,正确把握和全面履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号)所规定的各项职能,充分实现司法行政系统所承担的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向基层的延伸和拓展,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6)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协助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和逐步深化依法治乡(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厂(矿)等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特别是农村地区要帮助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事、村务公开等各项制度,逐步实现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乡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7)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三级调解网络,在城乡结合部、厂村(街)结合部和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发展联合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调解主任例会制度,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要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地区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及新情况、新特点,重点抓好防止纠纷激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协助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并虚心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当和错误的调解;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和有关政法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有效维护调解人员履行调解职能的正当权利,保障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落实。
(8)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司法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以及装备设施建设;指导法律服务所认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基层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业务切入点和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禁越权或违法执业,并主动争取本地律师、公证组织的支持和协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9)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这项工作的重点是,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在处理民间纠纷中要坚决贯彻调解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努力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对作出处理决定的纠纷,应当监督当事人自觉执行,对事后反悔拒不执行又不的,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措施督促执行,或动员帮助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解决。
(10)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全国和地方人大普法决议和本地有关普法工作部署,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负责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普法工作与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乡村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板)报、讲台、夜校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法律讲座、以案讲法、知识竞赛、咨询解答、文艺表演、巡回演讲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及时总结交流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11)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下,承担本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队伍及其组织网络,并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组织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建立实施帮教责任制;积极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和有关部门扶持性政策与经费保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就业渠道,有条件的应利用社会企业发展过渡性安置基地或创办安置实体;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1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综治部门领导下,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优势,通过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村”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等群众性活动;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积极配合、参与本地“严打”斗争和各种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13)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要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基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和法律事务,充分运用各项职能手段,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三、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所的工作职责,提高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14)要正确处理司法所工作与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关系。司法所要增强大局观念,把业务工作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本职业务和发挥职能优势,为中心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但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侵犯群众权益、加重农民负担等违法乱纪活动。要正确处理司法所工作与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工作的关系。司法所对依法应由其他政法部门处理的事务,既不应越俎代庖、越权办案,又不可敷衍塞责、一推了事,应当加强与其他政法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业务协作,实行联动服务,优势互补。要正确处理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关系。两所职能既不能交叉,更不能替代混淆。有条件的地方,两所应当分设,各司其职;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保留现行合署办公的体制,但要分清两种职能,人员应适当分工,防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管理职权的现象发生。
(15)要严格依法开展业务。司法所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中,必须准确掌握和正确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中,要运用审查、修改、咨询、建议等各种服务手段,充分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保障其依法行政,依法建制;在代表基层政府调处民间纠纷时,要严格遵守处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化解纠纷矛盾,严禁采用强制压服手段,严禁干涉、妨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协助基层政府治理关系群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特别是农村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时,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主要运用疏导教育和依法定程序处理的方式,严禁采取任何违法的强制性手段,严禁非法拘禁或变相拘禁(如强制办班),严禁实施处罚和变相处罚,严禁使用警、戒具。
(16)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树立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基层社会服务;要充分履行应尽职责,维护群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实施,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和法制秩序;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司法所的声誉和形象;在工作中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或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利用职权或执行职务之便向当事人“吃、拿、卡、要”,不得利用职权强制、压服甚至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侵犯或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17)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根据司法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培训、自学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勤政廉政、奖勤罚懒等人事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公开公示制度,做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结果三公开,并通过设置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聘请执法监督员等多种形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建立健全自我监督制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8)司法所应当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司法所必须严把进人关,切实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职条件和考录程序,协助县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选配好干部;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队伍中形成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奉献的良好风气;要认真抓好业务学习和选送培训,注重智力投资,鼓励自学成才;要加强对干部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做到奖优罚劣,对违章违纪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不适宜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要及时清退。
(19)司法所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办公用房、设施以及装备建设。各地司法所应当本着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争取本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力、物力的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建设,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文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施。
四、切实加强对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20)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强化指导管理,加大监督力度,积极推进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进程,不断提高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21)普遍建立司法所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应把指导管理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上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地区司法所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一次认真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本地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在贯彻实施中,应首先组织力量,下功夫抓好试点,总结经验,树立标杆,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22)县区司法局对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要实行面对面的指导。对司法所各项业务的开展要提出明确的目标和具体要求,工作指标能量化的应尽可能量化,措施步骤要有可操作性。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一个所一个所地检查督促,逐项逐条地检查业务规范化计划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纠正业务工作中的不良倾向。要积极向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司法所的任务和职责,帮助理顺关系,争取重视支持,确保司法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各项业务。
关键词:新媒体 社区治理 微信
一、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的基本情况
2013年呼伦街道率先创建了“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打开了党群、干群沟通的新途径,荣获了“第三届全国基层党建创新案例优秀奖”。目前,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由两部分组成,订阅号提供组织、技术支撑,微网提供应用信息和服务支撑。
二、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实际中发挥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了政务公开的职能。平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坚持向群众“讲实情、说真话、办实事”,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也避免了虚假信息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方便了居民,提升了民主意识和民众参与热情,确保公众有效监督。
(二)充分发挥了汇聚民意的职能。呼伦街道利用平台试图探索创新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新机制。如微信平台收到居民群众咨询、反映问题的意见及时回复,变“单向灌输”为“双向沟通”。针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个人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利用平台的自动回复系统,及时地、细致地给予解答,搭建了汇集民智新平台。
(三)充分发挥了便民的职能。平台在实际工作中将一些社会谣言及时澄清,对居民关心的国家普惠惠民政策及时,起到了一定的正面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谣言的扩散传播,避免群众产生心理恐慌而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做到了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传统治理方式的思维惯性。笔者曾在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经过对公众平台的实际运营及创建过程中,明显可以看出,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的应用还薄弱。微信作为一个独特的公共空间建构了一种新的社会生活模式,对新媒体的应用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2.推广应用滞后。基层干部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他们还不能完全掌握和运用新媒体,还不能成为新媒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支持者和推动者,制约了新媒体在基层政务上的运用和发展。
3.运营人才缺乏。虽然以微信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在基层政府社会治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但是懂得新媒体运营的人才缺乏,运营人员缺少必备的知识体系和专业素质,没有开发能力,只能被动应用,不能适应形势和民众需求,成为制约新媒体发展的关键。
(二)原因分析
1.新媒体的覆盖小。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而微信正是新媒体产品代表,它的应用在社区居民的认同感上还是问题重重,社区活动、交流方式、情感归属、科技自身的问题影响其应用。
2.新媒体的投入不够。在深化改革时期,对社会建设尤其是对基层社区治理还没有纳到重要位置,使得基层不能适应社会转型的社区治理方式,对于创新社区治理方式等方面投入也很欠缺,缺乏人、财、物等的投入。
四、完善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应用的对策建议
(一)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搭建平等交流的开放平台,推动不同主体间实现合作共治。公众权利的高效有序运行,需要建立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搭建诉求互动表达平台,通过各方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和认真考虑他人的利益诉求,在平等协商和彼此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对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共识①。所以,在社区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搭建交流自治的开放平台,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提升决策的可行性,实现共治与善治。
(二)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建立双向权利运行模式,加强对权利的监督制约。利用新媒体建设的互动、监督平台能够较为充分地实现在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的开放,使所有利益相关者自由自愿参与进来,并不受任何歧视与阻碍,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实现有效监督,并通过新媒体传播的放大效应,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约机制。
(三)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形成多元冲突、矛盾激化的缓冲地带。目前社会转型期,需要健全和蓬勃发展的社会,增强社会的构建需要公共领域的培育,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极大的张力,而“公共领域”充当了这种张力的缓冲地带②。新媒体参与社区治理对于缓解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不同阶层和利益主体之间找到一个平等平台,运用新媒体表达对社会的态度、观点与立场,政府通过新媒体利用大数据云计划,进行处理分析,搜集社情民意。
(四)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不断开发新媒体推送便民服务功能,创新社区治理服务路径。群众希望获得“一站式”且无间断24小时、零距离的服务,新媒体为这些期待提供了可能。在社区治理中,互联网思维与“网络化基层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发展趋势③。利用新媒体高效、便捷、传播网状等特点,打造为民服务平台,社区各项业务工作及服务流程,提供各类民生服务。新媒体可以通过一系列专门的、有针对性、细分群众的服务,对服务对象实现兴趣爱好、职业年龄等专业化细分,满足各类公众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沟通,凝聚共识。
五、结语
本文对呼伦街道运用新媒体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治理理论和调查研究为视角,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总结,为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参考。
注释:
①金世斌:《公共权力运行中的公共利益悖论及其消解》,《上海城市管理》,2014年第05期,第11-13页。
②宋瑞霞:《公共领域:国家与社会之间张力的缓冲地带》,《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第9页。
③杨敏、杨玉宏:《“服务D治理D管理”新型P系与社区治理新探索》,《思想战线》,2013年第3期,第23页。
参考文献:
[1]Melvin Delgado, Community Social Work Practiceinan Urbancontext: The Potentialofa Capacity Enhancement Perspectiv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2000.
[2]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宋瑞霞.公共领域:国家与社会之间张力的缓冲地带[J].法制与社会,2014,(06).
关键词:社区管理;标准化;系统设计
1 引言
为实现各级业务系统与社区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通过设计基于标准化社区信息管理框架完成。社区信息化是由多方协作参与、涉及面较广的复杂系统,其运作需要各方的相互支持和配合才能实现。为达到多方共享和操控的目标,基于标准化社区信息管理框架应涵盖的各个层次内容。包括政策法规、信息化人才两大支撑,以及应用层、要素层、技术层3个层次。其中,政策法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人才为实施标准化社区信息管理提供了平台保障,而技术层、要素层、应用层是市区信息化的应用基础,涉及技术实现、组织环境、实际应用等方面。
2 社区信息化两大支柱
2.1 政策法规
社区信息化建设与部署通常有政府部门牵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电子政务发展模式。如果缺乏政府的积极助推、政策扶持、标准化构建,社区信息化将成为无本之木。例如:加拿大的CAP计划为了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社区互联服务,在所有城市和农村的信息互联的服务点。新加坡位建设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公民中心,提出了“国家IT计划”。而我国也于2013年由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强调充分发挥社区信息化在提升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满足居民公共服务需求,推动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同时,文件要求健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长效运行机制,以社区居民最关心和最急需的公共服务为抓手,依托信息惠民国家示范省市建设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着力推进体制机制革新和制度标准创新。因此,全国范围内的社区信息化建设大幕即将拉开,为开展社区信息化创造了有利平台,也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障。
2.2 建设资金和信息化人才保障
社区信息化建设除了政策的支撑,还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经费可以是来自于政府投入也可以商业运作引入社会资金投入,资金是决定社区信息化是否能建设到位的重要指标。同时,信息化人才缺乏也制约着社区信息化发展,人才包括社区信息化开发人员和日常维护人员,其中,社区信息化开发可以委托或外包给专业软件开发公司实现,也可以购买第三方社区信息化服务公司获取相关服务项目。最重要的是落实社区信息化日常维护人员,目前,部分社区已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但信息平台建设完毕,由于缺乏日常维护人员,平台基本处于空置或半空置状态,变成形象工程,未达到预期建设要求和初衷。
3 社区信息管理标准化规范
现阶段,社区信息管理的标准都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设计标准,每个地区根据自己社区管理特点和方式,都建立了自己一套标准,如:上海、深圳、广州等重点地区。这些社区信息化设计标准对基础数据、字段信息、管理模式、系统结构都各有特点,但都存在地区局限性。深圳地区的社区信息化设计标准,对社区电子政务覆盖面有限,并未将社区所有管理事物都拓展到系统中,并且对信息化建设关键技术定义方面存在片面性。上海地区标准覆盖面广,但标准定义仅停留在表面。我国为了促进全国社区信息化的长效建设机制,在鼓励各地方建设适合于本地需求的社区信息化系统,同时着手根据各地推广情况,设计符合全国推行社区信息化建设标准。我们通过对上海、深圳、苏州等信息化建设典型代表性社区的调研,梳理和归纳出现阶段社区信息化标准可按技术规范和应用模块两种方式进行划分。
社区信息化标准可按技术规范应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⑴社区信息化基本标准:电子政务规范、信息管理标准、软硬件采购和设计标准、网络建设、数据安全。
⑵数据规范化标准:数据分类代码资源、数据字典、数据传输与交换结构、数据多平台共享实施规范。
⑶业务信息标准:户籍和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标准、多业务平台信息交换接口标准、多业务系统开发标准、数据管理中心建设标准、基础数据平台和业务系统互联拓展标准。
⑷社区信息化管理标准:项目可控管理规范、信息化管理评估标准、运行与维护实施标准。
⑸信息化集成标准:业务系统统一开放标准、多类数据转换标准、业务系统拓展标准、系统代码维护规范、用户使用培训规范。
其中,上述标准化中最核心的就是数据规范化标准,直接影响到社区信息化能否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党的十以来,国家在推广“大数据”平台建设,目标就是要实现全国基础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而在每个社区部署全国统一标准化数据分类代码结构是数据共享和管理的基础。数据分类代码主要应包含:房屋数据、单位数据、人口数据、户籍数据、社区综合治理数据、社区组织结构数据、社区计生数据、社区卫生数据、社区文化教育数据、数据、综合查询索引等社区服务和管理以及社区信息化建设中所包含的各类业务数据。与之配套的数据字典包含:名称、英文名、说明、数据类型、数据结构、大小、定义域等。数据传输与交换结构要求各业务系统在数据传输和交换时,各系统的数据库能相互兼容,并达到数据交换的要求,如:社区户籍信息管理业务系统数据库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业务系统数据库类型不同,需要构建之间数据传输与交换方法,确保能实现两个业务系统相互共享对方数据库资源。数据多平台共享实施规范提出社区信息化建设中数据共享的基本要素、规则和方法,规定社区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的各业务数据共享功能,以及共享安全性要求,同时对系统数据共享接口、垂直权限数据共享、区域权限数据共享进行了规范。
社区信息化标准可按应用模块划分应考虑上级政府与社区之间信息往来、社区内各部门之间的业务信息往来,根据部门职能设计与之对口应用模块,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⑴居民信息管理:包含居民基本信息管理(如:姓名等)、居民扩展信息管理(如:政治面貌等)、居民关系管理(如:父子关系等)、暂住居民信息管理(如:租房客等)、家庭信息管理(如:家庭包含成员)
⑵民政业务信息管理:包含特别人群管理(如:宗教人士)、社会捐赠信息管理、殡葬信息管理、收养信息管理、低保信息管理。
⑶社区经济事物管理:包含社区内企业信息管理、社区组织业务管理(如:社团等)
⑷劳动保障信息管理:包含就业人员信息管理、就业培训管理、失业人员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外出务工人员信息管理。
⑸计划生育管理:包含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计生专门信息管理(如:是否独生子女等)、查环查孕管理、孕产信息管理。
⑹社区综合治理信息管理:包含综治对象管理(如:拆迁户)、社区经营信息管理(如:社区摊位)、违章建筑信息管理、卫生信息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纠纷和调解信息管理、社区安全信息管理。
⑺卫生防疫信息管理:包含预防服务管理、保健服务管理、社区医疗服务管理。
⑻基础设施管理:包含房屋信息管理、设施信息管理。
⑼社区组织管理:包含党建管理、社区资产管理、制度管理、会议管理。
⑽社区文化与教育信息管理:包含科普教育管理、文体教育管理。
通过对国内社区信息化代表性地区的应用情况调研,并对社区管理的各项职能深入分析,结合信息化应用技术要求,对社区管理应用的各组成模块进行了细化,从业务需求和数据标准两方面对社区信息化标准进行了描述与规范,形成了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实施和建设标准,对社区信息化的推广具有良好的实际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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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迎新.济南市社区信息化建设体系研究[D].山东大学,2012.
1、积极构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今年我区共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1个)。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团队”的新模式,着力为辖区居民提供主动、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水平进一步提高,坚持便民服务、特色服务,不断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动力。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步入全省先进行列(__桥中心、南瑞中心获“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鲁港中心获得省级示范中心,今年上半年__中心、__中心、__中心、__中心又获得“__市示范卫生服务中心”称号(全市只有5个示范中心)。
2、重大传染病病人救助和救治落实到位。积极开展结核病、晚期血吸虫病、艾滋病等病人医疗救治与救助工作。上半年共实施医疗救治结核病病人25 人(任务数33人),救助资金22500元,救治救助艾滋病病人8人(任务数9人),救助资金35000元。对于重大传染病病人,我局在严格保密其个人隐私的基础上,以一对一的形式主动上门为其服务并积极帮助这些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全区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有力。
3、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升。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两纲”要求,大力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保障制度,为儿童、妇女提供有效、优质服务。婚前医学检查便民、实效,一站式服务,截止目前,共免费婚检1820人(任务数2600人、婚检完成率达70%),婚检率达70%。认真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适年儿童各规划疫苗接种率均达省颁标准。不断完善各卫生服务中心接种门诊的条件和管理,强化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健全妇幼保健和预防接种网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升。
4、敬老工程惠及非户籍老人。“敬老工程”的实施是一种“尊老惠老”的大爱之举,我局将敬老工程落到实处,出台《__区敬老工程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动员部署。今年,我局将常住我区非户籍65岁以上老人也纳入了免费体检范畴,惠及广泛群众。截止6月16日,已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10489人(鲁港1510人、__1286人、__1129人、__桥1344人、南瑞1600人、__岗1860人、__1760人)。
1、完善和修订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方案。在以往绩效考核各项机制的基础上,首次将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绩效成绩计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成绩,意在为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打下基础。同时,增加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中医药服务相关内容。
2、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力度。为加强我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切实让老百姓得到实惠,上半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__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制度考核评分细则》,改变以往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经费不经考核一律拨付的做法,目的在于提高零差率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同时,为理顺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用耗材管理,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中心的医用耗材全部由区医院统一进行采购,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全区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使用。
3、强化村卫生室管理。今年初,我局首次组织全区村卫生室参观先进村卫生室并举办了现场座谈会,就今年如何提高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广泛征求了村医的意见和建议。上半年将为21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配置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目前正在招标采购中。
4、启动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今年我区被国家卫计委确定为全国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之一,意在过去几年基层医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基层卫生改革。目前,我局按照国家卫计委的要求和部署,已经初步拟定了《__区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总体方案(20__-2016)》以及《
__区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20__年工作安排》。同时,我区正积极配合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开展__区基线调查工作。1、提高公共突发应急事件处置能力。扎实推进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针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开展防控工作:强化宣传工作,发放各类应急宣传材料5万余份,更新健康教育宣传栏94期。对全区基层医务工作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培训2场,培训人数200余人。配备应急抢救设备,加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实地演练,确保各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防控工作的落实。
2、均等化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卓有成效。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继续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我局,今年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的有效保障机制和实施途径上进行有效探索,出台《__区20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建立了基层医疗机构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的激励机制。每季度考核组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正的考核并严格奖惩,对考核排名末五位的服务站(村卫生室)进行约谈,帮助整改,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截止目前,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人数260029人,建档率83.88%;规范化电子建档人数238151人,建档率76.82%。其余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扎实开展。20__年,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得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的认可,我区被确定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联系区(国卫基层保便函[20__]61号,全国仅6个区)。
1、加大艾滋病预防力度。积极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免费提供自愿咨询检测。对高危人群艾滋病行为进行干预,对艾滋病病人开展抗病毒药物治疗。到建筑工地、街道社区、公共场所利用播放、咨询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上半年共对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行为干预1065人次,对社区、工地、高校宣传2570人次,免费抽取血样1100份,发放宣传材料 4700份,发放安全套12006只。加大艾滋病防治力度,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
2、开展结核病防治。做好结核病归口管理、健康教育和病人督导管理工作。加强对痰检点的管理。主动和市结防科沟通,切实落实结核病人服药督导工作。完成市疾控交给的结核病人追踪任务,按时发放各种补助经费,规范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治疗、追踪和全程督导管理。
3、强化免疫规划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常规接种管理。每季度定期对接种单位常规检查指导,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规范疫苗贮存和运输过程的冷链管理。继续做好各类免疫规划监测工作。
4、加强血防防治。继续巩固血防阻断省级达标成果,利用板报、展板、宣传橱窗、图片、标语、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在群众中宣传血防健康知识,继续聘用禁牧协管员6人并签订了聘用协议(任务数6人),协管员认真履职。上半年全区未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5、强化母婴保健工作。继续实施“母婴安全”项目,加强妇幼保健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切实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孕产妇生育安全,落实妇幼管理,积极开展妇幼保健规范化服务。上半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96.8%,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96%,住院分娩率100%,孕产妇死亡率0/10万,高危孕产妇管理率100%,进一步实现降低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人口素质目标。积极与镇办协作,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宣传和妇幼保健知识教育。
1、加强公共卫生监管。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构建了区级监督、办事处协助管理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深入开展食品卫生、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饮用水卫生日常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机构改革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并顺利完成食品药品职能的移交。
2.严格规范医疗市场。全面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坚持医疗机构按规划设置、按法律管理、按标准评审,有效促进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积极开展“依法治区”等普法宣传,提高卫生法律法规的普及率,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截止目前,打击非法行医立案3起,有效净化了我区医疗服务市场。
3、开展医疗机构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安全。上半年,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方面、传染病防治方面、母婴保健等方面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责令、督查、帮助整改到位,为我区医疗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4、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上半年,在各中心聘用卫生监督执法协管员18名,每季开展一次卫生监督协管督查,不定期召开卫生监督协管员会议,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并为卫生监督协管员配备了检查服,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步入常态化,确保了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全覆盖。
1.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缓解“看病贵”问题。将《__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全面纳入区基本医疗保障目录,不设自付比例;针对一些价格低、疗效好的基本药物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推行药品统一招标、跟标采购,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已全部采购、使用全省统一招标的药品,20__年上半年药品招投标、跟标 22.9万元,占医疗使用药品100%,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组织医药费用控制情况检查,及时对每人次门诊收费,对每季度开展抽查医疗费用执行情况、大处方、大金额、用药量大的前10种药品和前5位医生,将检查结果与绩效考核奖金挂钩,并予以公示等,确保群众的利益得到落实。
2、 公平合理医疗资源配置,解决“看病难”问题。想方设法筹集、争取资金,加快区医院新大楼装修工程,按三级医院要求进行配置,新医院将开通预约诊疗服务,患者可拨打预约电话进行预约,由医院导诊台负责具体办理预约挂号手续、登记联络、领取预约就诊号、提供咨询等服务;区医院新大楼即将投入使用,将设立收费处及西药房自动排队叫号系统。设立病人自动服务系统:新建HIS系统化验结果自助查询系统即将投入使用。区医院已实行《门诊病历》通用。开展推行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推行节假日门诊。将区医院努力打造成__市特色眼科医院,缓解“看病难”问题。
3、 医疗纠纷预防体系进一步完善。 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防范与应对能力,提升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完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__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五位一体”机制,推行医疗责任
保险,多方位创造和谐医患关系。1.中医药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全面完成。全国基层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任务的各项工作业已全部到位,目前等待上级验收。
2、 无偿献血工作持续推进。今年我局一如既往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多措并举,广泛动员,力争顺利完成今年目标任务数。据统计,截止__月31日,全区参加无偿献血人数累计达84人,完成比例为6.23%。
3.行业形象展现新面貌。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卫生队伍。全面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卫生行业作风、效能建设,强化职工教育和队伍管理,从制度建设着手,加强行业自律。认真办理两案工作。加强卫生信息化管理,及时答复办理市民有关卫生的咨询、投诉。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杜绝安全事故。截止目前,全区医疗卫生系统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4.卫生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扎实开展。 认真开展打击“两非“行动,加强了对各级保健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健全了出生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及设有B超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专项检查。
1、关于局医政科建设问题:
区境目前有102家医疗机构,现只有1名干部且非专业人员在对各医疗机构监管(实际只是组织培训和办理各类相关证照),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行政许可是一项很严肃的政府工作职能,目前,因医政科人手紧张且无专业人员,执业医师证和护士证办理,委托区医院全权负责材料受理和审核工作,卫生局只负责盖章。这种做法着实欠妥,而且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此问题也多次反映,至今未果。
2。关于卫生专业人才问题:
各卫生服务中心缺少执业医师,医护比严重失调。区医院缺乏副高专业人才。人才问题也严重制约了我区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成为我区医疗卫生发展的瓶颈,现行的用人机制很难觅得卫生专业人才,急需改革。
3. 关于无偿献血工作进展缓慢问题:
截止目前,全区无偿献血只完成全年任务的6.23%,工作进展极其缓慢。究其原因:无偿献血工作没有得到各单位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各街道办宣传动员招募公民参与无偿献血力度不足、缺乏得力措施;动员招募的公民身体素质很多不符合献血要求,成功献血比例小;区卫生局只能督促,缺少应有的抓手。对此,区政府若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全年的献血任务又将无法完成,直接影响政府目标考核。
1、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卫生监督、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群众健康宣传教育,遏制重、特大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医疗安全事故;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做好饮用水、医疗、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工作;
3、认真做好基层卫生综合改革联系点工作。积极提升区医院“龙头”地位,努力构建无院级化管理模式;
4、夯实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网底”基础,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5、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创建工作,提高全区城乡整体卫生水平;
6、健全机制,改进作风,进一步提升我区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联系区工作;
一、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历程
我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从1985年开展起来的,主要是弥补当时律师、公证人员不足,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初期成立的法律服务所依托乡镇、街道司法科,除开展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外,还承担着基层司法行政的职责,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开展综合治理等工作。1993年,随着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基层法律服务突破了单纯依托乡镇、街道司法科的办所模式,扶植、发展了一批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两不四自”所,形成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多种体制并存、相互竞争的局面。
*年3月31日,司法部59号、60号令,即《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机制、建所模式、运行机制、执业准入、执业监督等做出了有关规定。
*年10月,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部署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本着积极、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街道、乡镇法律服务所与所在街道、乡镇;有挂靠单位的直管所与所挂靠的单位实行脱钩改制工作,对于尚未实现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暂不实行脱钩改制,维持原管理运作体制。为配合此项工作,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了重新登记。全市有271家所条件合格,准予登记,1394名按要求实行了脱钩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经申请,审核领取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0*年8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法律服务工作要从多方面进行规范,以律师工作与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重点,并提出了“一个调整,两个加强”的指导方针,作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调整规范的方向。“一个调整”即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从诉讼领域逐步调整出来;“两个加强”即加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服务的功能,加强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诉讼法律服务的功能。按照会议精神,我们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进行了调整规范。231家基层法律服务所、1300余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立足街道、乡镇社区,面向基层社区群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历程看,它的产生确与当时律师公证力量不足、法律服务供求紧张有直接关系。但它在发展起来后经长期实践探索,已逐步形成有别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特色和优势。一是它的服务基本履盖了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为农村群众和城市居民处理简单、小额的法律事务提供了一种就近便利及时的法律服务渠道,特别是在稳定和完善农村中发挥着法律保障作用。其业务总量和服务受众面逐年增长,与律师业、公证业初步形成一种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格局。二是由于它贴近群众,服务便捷,且收费低廉,在便利满足城乡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获取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为他们排忧解难,成为弥补我国法律援助不发达的重要举措。三是它自创立以来,就在协助基层政权组织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开展法制宣传、整治热点问题、开展社区法律服务等方面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参谋助手的作用并成为乡镇司法所的得力助手。
二、当前状况及问题
我市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共222家,法律服务工作者1160人。其中城八区89家所,556人;郊区133家所,604人(根据2005年度执业检查统计)。城八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离退休人员150人左右,其余400多人均为前些年脱钩改制人员,年龄以40、50岁为绝大多数,这部分人员文化程度以大专为主,从业时间较长,是城区基层法律服务的主流力量。从总体情况看,基层法律服务适应了现阶段郊区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它所起到的为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充当参谋助手、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的特色和优势随市场的扩大和需求的增长更加显现无遗。它以其低成本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赢得了相当的服务空间,并协助乡镇司法所落实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服务,开展人民调解,推进依法治理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压力,从而在实践中印证了其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在城区由于律师服务业相对发达,基层法律服务作为“简易和初级”的法律服务虽然仍有一定的服务市场但总的讲已较难参与服务市场的竞争,加上人员构成复杂、兼职人员过多过滥,现行的行政管理手段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以至产生了跨街道跨地区乱设分支机构和接待站点、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违规开展有偿服务、冒称律师名义误导群众或以不正当手段与律师争揽业务甚至恶性竞争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难保服务质量,违反执业纪律、侵害当事人权益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在相当程度上冲击和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形象。这些情况的出现给我们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迫切需要我们研究新思路、考虑新对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新方法,进一步归纳问题分析原因予以引导和规范。对于问题可归纳为:
(一)组织形式定位不明,开展诉讼服务缺乏法律依据,对未来发展的认识不统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司法部颁布的两个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在当前法制不断健全,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的形势下,这种摸棱两可的说法显然已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也带来了一定的混乱。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必须经法定程序登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在进行机构法人代码登记和纳税申报时就面临了对其组织形式界定不明的情况,给我们的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在服务方面,基层法律服务所承担诉讼服务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由三大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律师、单位推荐的人及监护人、亲友才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只是范围上稍有扩大,即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担任诉讼人。这里所谓其他公民,是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一种临时性的、个人性的不收取费用的活动,不是专门的职业性活动。显然,三大诉讼法都没有赋予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自己的名义诉讼的资格;三是管理机关内部认识不一。鉴于外部环境压力,在我系统内部,对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着不同看法及较大争议。有的认为它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是弥补律师不足的权宜之计,在律师业壮大后应逐步萎缩消亡;有的则坚持它作为律师制度的有益补充,同时是基层法治的重要辅助力量,应促其规范,长期稳定发展;还有的认为它是一种过渡形态,基于目前国情和律师业现状,它可以在农村保留发展,但应先从城市退出,并创造条件逐步向律师业并轨。这种认识上的分歧不仅造成对其发展模式、走向等重大问题长期形不成共识,而且导致相关政策不时处于摇摆、步调不一和不确定状态。这些年外部的法律、政策环境也不时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造成冲击和影响,特别是在全国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会议之后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的影响不小,同时又缺乏明晰的规范政策和措施使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二)当前可依据的相关政策文件和监管力量已经不适合新时期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需求。我们对基层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据主要是司法部于*年3月31日以59号、60号令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建所模式、运行机制、执业准入、执业监督等做了原则性规定。北京市司法局根据两个办法配套出台了《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并就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辅助人员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执业广告管理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但从实际管理角度看,部颁两个管理办法虽然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构架、人员要求、执业条件、内部制度等做了相应规定,但存在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况且部颁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难以全面规范作为法律服务业中一个类别的基层法律服务,国家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更对其产生诸多限制。尤其是现阶段我们执行的有资格但不能在城区执业、城八区严格控制不能转入从业人员、停办兼职人员执业以及停批设立新所等具体限制措施都是根据上级领导讲话精神和指示而行,缺少相关的法律或政策文件依据。这是我们规范管理工作中最关键的问题,也是我们工作的软肋。
从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看,司法部作为全国基层法律服务的最高管理机关,原由基层工作司基层法律服务指导处负责,不过两三个工作人员。现交由公证律师司负责,一个工作人员。北京市由市局基层工作处基层法律服务科负责,工作人员两名。作为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区县司法局,承担此项工作的基层工作科由于负责的工作项目多、涉及面广、人员编制有限,能有一个人兼职负责此项工作已属不易,难以实现对基层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只能是有了文件发一发,年检注册盖个章,遇到投诉应付应付息事宁人而已。而且现有的监督管理手段也多为事后监督,在实施上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没有组织保证,多流于形式上的走过场。
(三)落实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退出诉讼领域的难度较大。根据司法部全国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会议和2005年3月下发的《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精神,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要调整出诉讼领域,向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过渡和转型。对此,我们认为目前在我市全面落实此项工作有很大难度。
1、城区街道法律服务所要逐步退出诉讼领域的可操作性不大、不实际。仅靠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退出”环节操作十分困难,首先,我们没有撤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权力,如果原组建单位不配合,我们将难有作为。其次,假如城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下接案做,我们无法及时了解,也不能保证“退出”的有效落实。在法院认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作诉讼的现状下,我们不能完全杜绝上述这种违规操作。
2、根据部发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中提到的“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模式…….”。就北京市的情况来看,长久以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如果现在统一改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其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都无法得到落实,必然影响今后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3、如果执行城区街道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诉讼领域的意见,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安置问题难以解决。这些人由于年龄和现有素质、学历等条件的制约,极少能够具有申办律师事务所或转为从业律师的资格。他们在退出诉讼领域后必将面临主要生计断绝、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局面。如此则不免引发上访、或其他过激行为,势必对首都的社会政治稳定、生活安定造成不利影响。
三、对策及建议
以上这些问题和可能出现的情况,我们已反馈给司法部有关部门,并请上级领导机关能够进一步提出具体、稳妥的指导意见,分阶段、有步骤地解决基层法律服务的规范和发展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从现阶段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几点建议:
第一、应该承认基层法律服务目前仍有存在的必要。不论在城区还是在郊区县律师法律服务仍有缺口,基层法律服务以其自身的特点可以拾遗补缺,满足民众低层次的法律需求。尤其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形势下基层法律服务可以其自身的优势发挥出显著的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现阶段基层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的基础法律依据的欠缺是管理环节薄弱的致命伤,没有一套法律效力高、操作性强、完备、规范的制度,难以实现对基层法律服务有效的管理。
首先,基层法律服务作为现阶段社会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这也是一个法治社会必然的要求。现在的基层法律服务上位依据只有两个部颁规章,不论是对其诉讼地位还是其社会法律服务职能的体现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
其次,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涉及的范围较广,既有机构的又有人员的;既有内部的又有对外的;既有业务管理又有行政管理。对任何一项内容的管理都需要一个评价的标准,只靠两个管理办法是根本达不到的,需制定不同范围、不同级阶、不同效力的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现行的一些限制性政策规定,迫切需要按照有关部颁规章明确实施依据,保障有章可循,措施有据,管理到位。
第三、明确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城、郊区不同的发展思路。如果城区不再发展已是既定方针的话,就需要考虑如何引导现有城区从业人员向郊区农村过渡,除去利用行政的还应运用市场的经济的方式或手段引导并在一段时间内维持城区机构、人员和业务范围的现状,以满足现阶段城区低层的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在不断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严格控制不增加从业人员的基础上待其自变。同时着重做好政策依据方面的工作,以备因申请执业、转所等问题引发的询问和质疑。对于八城区以外的郊区县应形成宏观的发展思路,制定配套规章制度,促进基层法律服务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划分还不够明确,面临事权与财权不对等的问题,并在各级政府间出现了“事权层层下放、财权和财力层层上收”的现象[2]。这使得县乡基层政府面临着自身的财政能力无法承担为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任的困境。我国的公共财政体系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较大,暂时还未能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在公共服务资金筹集体制上,城市和农村存在很大差异的。我国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几乎完全由政府提供,但农村仍然运行的是制度内与制度外筹资并存的模式[3]。农村供给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比例依然很大。我国自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县乡政府的制度内收入进一步缩减,县乡政府一度陷入财政困境。县乡政府政府只能借助于制度外资金来保证经济运行,甚至在一定时间段内出现了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虽然这种现象由于近年来国家对农村发展的大力扶持已有所改善,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县乡财政短缺的问题。我国在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上,存在环节重复、资金分散的问题,并且在资金管理上甚至出现存在扣留、挪用的现象,致使支农专项资金的投入与使用效率低下。转移支付制度是平衡城乡间公共产品差异、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城乡公共产品统筹供给的有效途径,但目前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发挥财政平衡功能[3]。
2国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践
2.1国外推行的各种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在国外,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制定了众多有效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美国的政策实践主要致力于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在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采用了多种补助相结合的模式。水平补助、基数补助、保证税基等补助模式各有特色并相互补充。同时,美国对广大农村地区实施免税和减税优惠政策。德国致力于保障全体享受相同生活条件的权利,并在全国范围内落实统一的生活标准;同时,德国设有财政均等化项目,富裕州缴纳累进税后通过财政均等化项目向弱势州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4]。加拿大为保障国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行了强有力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联邦政府对财政收入低的省份实行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具体措施如下:取全国税收收入水平居2~6位的省份的均值作为全国的财政补助标准,依据此标准对财政水平较低的省份或地区给予补助,补助数额=(全国的财政补助标准-该地区的财政水平)*该地区的人口数[5]。另外,加拿大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这两大政策能够保障省域间财政支出能力的相对均等和省域之间资源的流动性,促进各区域发展机会的均等。在日本,中央直接对47个都、道、府、县和3300个左右的市、町、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配。同时,为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日本实行公共服务的民间委托和民营化,并在2006年颁布了《关于引入竞争改革公共服务的法律》[6]。这些政策确保了日本地区间财力分配的横向均衡,并提高了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些政策在各国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都发挥了较大作用,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2采用多元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国外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各具特色,但从供给主体方面分析,主要存在如下两种模式。一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市场经济体系完备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组织有着长期自治的经验和能力,因此逐步形成了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多方协同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7]。例如,在美国国防领域的公共服务主要由联邦政府提供,而其他类的农村公共服务主要由各州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提供。美国的部分农村医院便是由社会慈善组织筹建的。二是在经济发达但地方政府自治能力不强的日本、韩国等国家,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各级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7]。在日本,农村的公共服务主要是由政府和农协组织提供的。中央政府对农业的高度支持和保护是日本农村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
2.3重视城乡公共教育资源的均等化配置在美国,农村与城市的义务教育体系由联邦政府进行统一管辖,农村义务教育已经覆盖全国。美国建立有较为完备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用于消除各州之间以及城乡之间教育不均衡的状况。教育支出经费主要来自公民的财产税,并形成了以州级政府为主,联邦政府、州级政府和学区共同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义务教育供给模式。为确保城乡能享有均等化的义务教育,日本颁布了《偏远地区教育振兴法》、《孤岛振兴》等法律法规保障农村教育的发展,并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由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8]。韩国在教育资源分配侧重于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和保护,推行“先农村后城市”的基础教育政策。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而大中城市的教育经费多来自于地方政府与私人。
2.4重视城乡之间公共基础设施的均等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日本政府每年拨款约10亿日元用于补贴农业基础设施等农业生产建设,援助农村兴建水利、整治土地、修造公路等[9]。日本城乡基础设施水平差别不大,农村居民享受着与城镇居民一样的水、电、气、空调等基础设施。美国农村基础设施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提供,在农村地区建有非常发达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美国在城市与郊区之间,建有良好的市内公共交通体系,将城乡经济紧密相连,随着其他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富裕居民从城市中心迁往郊区。在欧盟,城乡一体化融合已经完成,建成了现代化的农村基础设施网络。大部分村镇均修建有高等级公路与通达的高速公路网络密切连接,水利工程、集中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农村用电、道路和土地改良等设施完备。这得益于欧盟框架下,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富裕的成员国对较贫穷成员国发展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共同扶持政策。
2.5确保农村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为保证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各国均倾向于加大农村公共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美国在农村地区实施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农民税种较少且纳税额较低,总体而言减免力度比较大。美国每年约有1/4的农民免交所得税,有约一半的农民仅按最低税率交税,并且农村地区在生产、储备、出口、休耕等环节均有一定的财政补贴[7]。日本的农业补贴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对水利建设、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和农地整治等方面均有财政补贴。同时,日本还为农民提供低息贷款。日本城乡基础设施水平差别不大也主要缘于政府对农村建设的巨大投入和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这些举措保证了全国各地方政府都能为本地居民提供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法国在政府预算中专门设立了农村发展整治基金,专门用于治理和改善农村环境。并且法国会给予购买农业机械及配件的农民一定的财政补贴。2013年底,欧盟各成员批准未来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方案,预计2014-2020年再投入4083亿欧元,约占欧盟同期总预算的38%。这些连续性扶植政策把改善基础设施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其中两大重点[9]。
2.6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监督管理国外很多国家建立有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绩效评估机制,以确保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实效。早在1999年,英国联邦政府已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了跨部门的网络化信息系统,并将对基本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与部门的日常管理相结合。英联邦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实施绩效评估20a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效率和质量有了显着的提高。美国国家绩效评价委员会提出以公民意愿为导向对基本公共服务进行绩效评估,并逐步形成了多元化主体的评估体系。1998年,美国专门颁布规定,要求所有政府公共服务部门都必须要做绩效报告,并要求向各方反馈绩效评估结果[10]。这些绩效评估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共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的改善。澳大利亚的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主体由政府内部评估机构、政府外部评估机构和国家公民三部分组成。在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环节引入公民参与,不仅引导公共部门更加注重公民的基本公共服务诉求和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而且能够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与公民的意愿相一致[11]。
3我国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与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明显偏低。我国应自觉地吸取他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和经验,并积极摸索适合我国特点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
3.1创建多元化的城乡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单纯依靠政府供给,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国可以借鉴别国所采用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拓宽公共服务的供给渠道。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实现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是可行的且必然的。因此,我国应该吸引各种非政府组织加入到公共服务供给中来,建立以政府供给为主体,多方参与的多元化供给模式[12]。可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试点工作,通过购买合的方式将公共服务的供给承包给其他社会主体,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但是必须依据各种基本公共服务的特点选择适合的供给主体。例如义务教育、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纯民生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作为供给主体,而例如公共基础设施、供水供电等不易造成垄断或拥挤的准公共服务产品可以引入社会组织作为其供给主体。
3.2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财政在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我国应借鉴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为确保农村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必须加快推进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首先,我国必须纠正之前在提供公共服务上对城乡的差别化对待,尽快改变城乡财政投入失衡的局面。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作为重中之重[13],确保农村公共服务事业的财政投入。其次,必须明确各级财政在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中的职责和作用。消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缺位”和“越级”的现象,并将各级财政在公共服务事业中的职责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范畴。与此同时,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在美国、日本、韩国的国,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对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开规范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增大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另外,必须规范并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加大对农村基础公共设施、道路交通、河流改造、医疗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比例,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13]。
3.3加强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化体系建设英国的政府信息化网路建设对本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这值得深处城乡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中国学习和借鉴。政府城乡一体化的信息化建设既可以促进政府自身行政能力的提升,又可以稳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均等化的进程,实现公平与效率双赢的局面[14]。首先,我国应该建立公开与合作的公共服务信息化体系,致力于推动政府与民众、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以及不同地区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其次,政府具有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息的责任,且政府具有获取社会各方面信息的能力,政府可以通过信息化建设达到公各类信息上传下达的目的,民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化平台享受到公共信息服务;另外我国应致力于建立完善人民公共服务信息获取机制,充分宣传中央级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确保广大民众能够及时获取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信息,有助于加深民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与支持。
3.4改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英国和美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离不开两国在公共服务事业中有效的绩效评价。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把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责制。我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以城乡居民满意度作为衡量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根本标准,探索科学的绩效评估方法。同时,可以效仿澳大利亚,在绩效评估中引入公民参与机制,建立全方位、协调互补的考评体系,监测和评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全进程,将城乡基本服务均等化程度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另外,各级政府还应建立激励与约束并存的引导调节机制,确保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稳步推进。
4结束语
[关键词]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作用发挥
一、赋予社保经办机构的新内涵
2011年7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提及了保险经办内容,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作出了专门规定。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中承担着法定职责和重要使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具有法定授权,实施社会保险服务管理的职能机构,是社会保险经办的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是指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律授权,筹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的总称。《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经办内容,归纳起来,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在立法原则上,体现了服务公立的理念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总体上贯穿了服务和保障民生、关注个体和弱势群体、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等思想,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总则中明确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在立法内容上,体现了经办工作完整性
《社会保险法》涉及到经办机构的设立、主要职能、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作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第一次从法律上对经办机构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做出了比较完整、清晰、全面的描述和规定,为推动经办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3.在法律关系方面,体现了权责的一致性
《社会保险法》在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责任、工作条件和权利方面的对应、协调、平衡和一致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同时又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4.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前瞻性
《社会保险法》在有关制度设计和规定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未来发展留出充裕的空间。如: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二、确定经办购机的主要职能
《社会保险法》系统地规定了经办机构的职能。
1.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该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2.管理社会保险事务
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工伤缴费费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费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
3.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公布或提供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4.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
要包括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向第三人追偿垫支的社会保险基金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和第三人不偿还垫付的基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偿。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三、强化经办机构的工作保障
1.机构设立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2.工作手段
明确有关机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情况;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提供相关数据;赋予了经办机构强制征收的手段;明确要强化信息化建设。
3.保障条件
要求保障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4.相关法律责任
明确了经办机构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的责任,法律首次对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擅自修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都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遏制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发生。
5.工作要求
法律对经办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和保密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如:第七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四、经办管理存在的问题
1.经办机构设置多样化格局依然存在
关于机构的性质,《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提及。目前,机构设置多样化格局依然存在,有名称不一致,规格不一致,性质不一致的现象,由此带来服务参保对象公信力不高、资源管理分散、成本增加,服务不到位。
2.人员配备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经办机构业务量不断加大。2010年全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12.51亿人次,比上年10.22亿人增长22.41%;工作人员与参保人员比达到1:6480,比上年增加121人(有的达到1:11000以上);五项保险基金征收1.86万多亿元,比上年增长15.53%,而工作人员的编制比上年仅增长6.1%,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工作人员经常加班加点,疲于工作。
3.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完善
《社会保险法》从法律方面肯定了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现行经费保障模式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经办管理工作与行政工作有很大的差别。不能简单套用行政机构的经费保障模式和保障标准。比如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费用,一次性投入和日常费用都很高,相当一部分地方财政无力承受。又比如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应当与服务人群规模和服务量相匹配并动态调整,这种经费需求的弹性与现行保障方式的刚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加以协调。二是各级经办机构的经费保障水平受制于同级政府的财政保障能力,有明显的不均衡性。即使财政拨付了业务经费,由于标准低也难以满足工作需要,造成很多经办机构经费缺口较大,全国缺14.3%,甘肃省与经济发达地区经费差距在7倍以上。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不明确
《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事实上是明确了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基金征收管理模式的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的地位受到了一定影响。目前,部分地区实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出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多个机构参与基金管理的局面。从积极的角度看,新的治理模式提高了基金的安全、但由于模糊了基金的管理主体,没有那个机构对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承担直接的责任,其结果必然会危及制度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关基金管理的主体问题不能回避,必须尽早加以明确。
5.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滞后
信息化是实现人本管理、精确管理的最重要的技术手段, 也是应对工作日益繁重,解决人员编制不足的措施之一,是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根本出路。由于甘肃省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位于全国最后,直接影响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6.社会保险经办能力不强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相关政策标准不一致,经办流程不健全,难以适应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要求,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五、努力提高依法经办能力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已进入依法经办、精确经办的新阶段,认真落实好《社会保险法》,提高依法经办能力,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让城乡居民生活的更加美好幸福。
1.抓好学习贯彻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无疑为推动社会经办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也注入了新的动力。当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学好法律,深刻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清经办机构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任务,增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抓住机遇,迎难而上,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实现新的更快地发展。
2.建立健全制度
一是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行属地管理,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导、主动服务等动员组织渠道,承担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二是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制度。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以推进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标准为手段,以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强化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内控制度落实,尤其要对财务制度执行,岗位设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四是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加快转移接续信息化步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确保关系转续工作顺畅进行。五是建立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制度。积极解决异地就医问题,努力实现同城无异地。对跨省安置的退休人员,可采取邮寄报销、设立服务点、协商代办等措施,方便他们异地就医结算,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联网结算;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协议管理和分级管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积极主动地加强管理服务。
3.理顺管理体制
要结合新法律的实施,主动协调和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理顺经办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社会保险公共网络建设,整合经办资源,优化经办模式,提升服务手段,充实工作人员,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部门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转而采取的一系列组织、沟通、协调、监督等行政行为的总称。社会管理的能力也是政府能力的重要方面,包含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的控制力和导向力,直接影响到政府职能的实现。长期以来,如何创建一个能实现社会良好治理的社会管理模式,一直都是我国各级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从改革开放前采用的单位制,到八九十年代采用的街居制,都是我国政府追求良好社会管理模式的探索。近年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也频繁出现,中国的社会管理面临着“失范”的风险。为了控制社会风险,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当前我国很多地方采取了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其成效不能低估,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些分析。
一、单位制:社会管理的传统模式
(一)单位制的特征
单位制是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实行的,以企事业组织为单位,承担政府的社会分工目标,并对其成员进行全面管理的制度。执行这种制度的企事业组织称为单位。[1]单位制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单位制中的国家垄断控制资源的供给。单位制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控制了几乎所有的资源,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被国家组织到一个个具体的由国家所建立的‘单位组织’中,由这些单位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2]单位制下的“单位”也可以看作是政府的延伸,承担了政府的分配资源的功能,而政府本身则是一切资源的垄断者,是个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
其次,单位制的组织机理是国家与单位、单位与个人双重的依附与庇护。单位依附于国家,国家为单位提供庇护。同时,个人必须依附于单位,而单位为个人提供庇护。美国学者Andrew. G. Walder曾提出研究20世纪中后期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崭新视角――单位和单位依附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体系属于再分配体制,所有的资源都由国家来统一分配,单位的资源来源于国家,但国家再分配的功能也必须依赖于单位来实现,单位和国家之间形成了依附与庇护的关系;在短缺经济以及单位占有和使用资源的条件下,职工所需的生活必需品是通过单位来分配的,职工与单位之间也形成了依附与庇护的关系。”[3]
第三,单位制中的单位承担了无限的社会功能。“从单位的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单位作为‘小福利国家’,向单位人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福利保障。一个人一旦进入单位, 单位就有代表国家对其生老病死、吃喝拉撒负责的无限义务。”[4]在这个意义上讲,单位成为社会的代名词,单位的概念与社会的概念无限重合。
(二)单位制的执行效用
首先,单位制的实施使得单位与其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保护――束缚”机制。单位给城市居民提供了相对充足的物质和社会资源,保证了他们的生活,但是后者付出的代价却是选择自己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自由,最终形成了一种依附性的人格,限制了人性中的创造力。因为一旦离开了单位的庇护,个人就是孤独的和无所依托的,根本无法获取生活所需的必要资源。同时,“单位所控制的资源不仅包括以货币和实物体现的物质生活资源, 而且包括无形而重要的‘制度性资源’”,[5] 如机会、权利、社会身份等等。如果个人希望从单位中获取这种制度性资源,那就必须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接受单位的束缚和控制。
其次,单位制的实施促进了社会生活组织化的实现,保证了社会生活的秩序。单位制下的个人必须做好单位所赋予的角色,遵循单位中的秩序而无法脱离单位自主行事。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种组织化的社会生活,这种组织化自由度极低,但却保证了社会生活的极端稳定,克服了传统中国“一盘散沙”式的结构性危机。同时,“单位制度也建立起了一种高效率的社会政治动员机制,有效地满足了党和政府运用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大规模地组织群众投入各种政治运动,以实现党和政府的各项战略意图的需要。”[4]
第三,单位制的实施有效地实现了社会控制。“全国人民几乎都被纳入了行政权力的控制范围之内,国家的触角延伸到了全国的每一个角落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整个社会实现了高度的整合。”[6]中央政府借由单位制运用行政权力塑造了一个“无缝隙”的政府,每个人都在社会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国家经由单位对每一个体制内的人负责,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减少了社会失范的可能性,实现了社会控制。
二、网格化社会管理:当前社会管理的新模式
网格化社会管理是一种数字化社会管理模式,主要是运用地理编码技术、网络地图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将不同街道、社区划分成若干网格,使其部件、事件数字化,同时将部件、事件管理与网格单元进行对接。形成多维的信息体系,一旦发现问题,都能及时传递到指挥平台,通过指挥平台通知相应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实现社会管理空间和时间的无缝衔接。
(一)网格化社会管理的运行流程
图1网格化社会管理运行流程图1.信息收集。网格长对本网格区域内各类不稳定因素、治安隐患、事故隐患、居民矛盾进行随时排查,监督员在若干单元网格内巡视,在县级的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上报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领导批转的问题,由监督员进行核实。对于能在自然村(社区)解决的问题,解决后登记备案;需要上报处理的问题由自然村(社区)或监督员提交乡镇(居委会)处理并备案;需上报县级指挥中心处理的问题由乡镇(居委会)上报或监督员直接上报,真正做到“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
2.案卷建立。县级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的坐席人员接收各乡镇(社区)或监督员上报的问题和各类信息,根据部件、事件的处理预案进行立案,并报值班班长审核。
3.任务派遣。县级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值班班长将立案的案卷进行分解,确定责任单位,并交由坐席人员派遣至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置。
4.任务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的指令,按规定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处置。涉及多个部门联合答复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协调各协办单位答复或解决,并由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督促落实。
5.结果反馈。各相关责任单位对问题处理完毕之后,要通过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系统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
6.核查结案。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的坐席人员利用短信和网络等方式通知相应区域的监督员到现场核查问题处理情况,并将信息反馈至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经坐席人员核查、值班班长审核后,若上报的核查信息与问题处置标准一致,协调服务中心将进行结案处理;若未达到处置标准,将由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立案督办。如督办未果将转交县效能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综合评价。在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平台系统中设置绩效评价模块,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同时,社会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定期问题处置情况和各责任单位的绩效评分,接受社会监督。
(二)网格化社会管理的配套机制
1.“网格化管理”问题流转机制。在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领导组与部门、部门与乡镇(居委会)、部门与行政村(社区)之间建立问题流转办理机制。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监督员汇报工作情况、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及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每月底进行经验总结和下月工作部署。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建立基础台账,统一登记、造册、分类,真正做到“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对群众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由行政村(社区)通过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信息平台提交乡镇(居委会),乡镇(居委会)再通过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信息平台通知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县直各部门要及时答复或解决乡镇(居委会)通过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信息平台提交的问题。
2.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于各部门、乡镇、行政村在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县级政府建立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形式予以解决。
3.“五个每天”管理机制。管理机制以网格化社会管理监督员即网格员上报案件为切入点,监督员在负责区域内不间断巡逻,对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形成新的城市管理体制,即“五个每天”:责任主体“每天维护”;城市管理监督员“每天监督”;社区、乡镇等“每天管理”;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每天执法”;数字化管理平台对五类主体(产权主体、责任主体、监督主体、管理主体、执法主体)“每天评价”。通过“五个每天”管理体制,有效推进各方认真履行职责,实现管理的社会化和常态化运作,提高城市(农村)问题的及时解决率,改善城市(农村)面貌和秩序。
4.建立量化绩效考评体制。将社会管理网格化工作纳入县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指标体系,进行量化打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核评价结果在政府网站以及报纸等媒体和信息平台进行公示,逐步推进监督方式的社会化和公开化。
(三)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的特点
1.组织架构特点:打破部门区隔,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以往的社会管理之所以没有效率,原因是社会管理的职能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当中而没有形成合力,社会管理的问题却往往是复杂多元的,远远不是单个政府部门凭借自己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这时候部门分立区隔的劣势就凸显出来了,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基本缺乏协调联动机制,出了问题之后互相扯皮,谁也没有勇气和决心去处理问题。而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其实创建了一个社会问题的分拣和处置平台,通过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这个平台统一把收集到的问题加以归类和分拣。这样不仅避免了各个横向的职能部门自己分类和处置问题所可能带来的不科学和不积极的情况,而且形成了一个处理问题的协调和监督机制。不仅可以协调有关的部门来共同处理这个问题,而且可以对问题处理的最终结果形成监督和控制。
2.管理技术特点:将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格技术应用于政府的社会管理事业当中,实现精细化管理。网格化社会管理的又一大特点是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可以说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就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运用到政府社会管理之后的产物。社会管理所一直面临的问题就是社会管理的幅度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的政府所面对的社会是一个高度分散而且异质化的社会,社会管理所面临的问题非常庞杂,而且我们社会管理的中心――政府也很难保证自身所有的政策都能覆盖到社会的边缘,社会控制、社会管理、社会秩序维护的能力也并非那么强。不过,当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到社会管理当中之后,事情发生了变化。虽然整个社会的分散性和异质性依然没有改变,但是政府通过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可以显著地增强自身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维护的能力。尤其是在网格化社会管理中,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建立网格化社会管理信息平台,显著地增强信息收集和传递的效率,把社会管理的范围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3.行政流程特点:被动处理与主动吸纳并重,实现了社会管理的双向互动。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往往是一种被动的社会管理模式,被动性主要体现在社会管理问题的发现主要依靠群众的举报和反映,而且问题的解决和处理还依赖于群众的反映是否找到了正确的接受单位,并且相关单位对于问题的解决还必须是热心尽责的。而在实际的社会管理实践中,这些条件也不一定能够完全具备。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则创建了一个社会问题的收集和归纳平台,通过网格员的努力把社会问题发现和收集起来,而不是让单个的老百姓去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和介入。这样社会问题的收集就拥有了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网格员的主动吸纳和收集,另一种是根据群众的反映。而且这两种方式并不是割裂的,而是双向互动的,网格员也需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群众也可以对网格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社会控制思维的延续――单位制与网格化的相通之处
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虽然是一种新出现的社会管理模式,但是这种社会管理的模式却并非是完全创新的,其中仍然包含着单位制社会控制模式的基因,二者之间仍然有内在逻辑继承性。
(一)社会管理的核心推动力:政府及其拥有的行政权力
单位制中的企事业单位部分承担了社会管理职能,而这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是由政府赋予的,而且从根本上来看应该由政府来承担。可以说是政府借由单位这只手实现了对单位中的个人的管理,虽然单位是个人的直接管理者,但是从根本上说政府才是最终的控制者,单位只是一个实现社会管理的中介工具。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中,虽然不是由单个的单位来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但却是由一个统一的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来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这个大型“单位”的职能基本上是无限的,几乎所有的社会上的问题都可以由它去组织协调。这个网格化协调服务中心却并不是一个社会性质的组织,而是由政府创建的一个行政性质的组织,它的运行依赖行政资源,耗费公共财政。可见,网格化的社会管理模式的推动力还是政府及其拥有的行政权力。
(二)社会管理的方式:社会管理行政化的路径依赖
“‘社会管理’在中国基本上就是政府管理社会,是行政对于社会管理的吸纳和化解。似乎社会管理工作只能通过行政化方式来进行。无论何种需求都必须被吸纳到行政运作机制中才能得到化解与解决。”[7]在单位制中,社会管理的方式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工作单位基本上就是一个小型社会,单位负责职工的薪资、升迁、调动等一切管理活动,员工需求的回应也只在单位内部进行。到现在,网格化的社会管理方式依然是一种行政化的社会管理方式。县级政府建立一个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来推动网格化社会管理这项涉及到社会整体运行的公共事业,出发点无非是维持整个社会的良好秩序。但是采取的方式依然是行政化的,不是通过社会自身和自发的力量去维护社会秩序,而是通过再设立一个政府部门去统筹协调社会反馈的各种问题,而且对于反映的问题往往一股脑地通过网格化这一统筹平台加以分拣,然后分配到各个政府部门加以解决,在必要的时候还充当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中介。整个运行流程就是一个收集社会问题然后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的过程,很少考虑其它利益主体的意见。这种处理社会问题的方式与之前单位制下应对社会需求的方法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行政化路径依赖的结果。
(三)社会管理依赖“中介组织”:单位抑或网格
在单位制的社会管理模式中,单位的角色就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介。国家如果直接面向个人提供和分配资源,会造成行政成本高、执行效率低,所以国家通过单位来实现资源的分配,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其实是依赖单位进行社会管理的。不过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对于资源的垄断,个人也只能依附于单位才能从国家那里得到较良好的社会资源,形成了一种双重的依附与庇护的关系。个人依附单位,单位依附国家,反过来讲,国家庇护单位,单位庇护个人,于是,单位就充当了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中介组织。而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再也不可能去垄断社会资源的分配,个人也无需一定通过单位才能获得足够的社会资源,于是这种依附与庇护的关系也就解体了。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国家对于社会的管控力的下降,整个社会的失范行为增多。这时候国家就通过建立网格的方式来增强对社会状况的了解程度,进一步增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网格也充当了一个中介组织的作用,既要向政府部门反映社会的问题,也要帮助公民个人解决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四)社会管理的目的:社会控制导向重于社会发展导向
“社会控制是指通过社会力量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8]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采用单位制的社会管理模式和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都可以实现社会控制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目标。单位制的社会管理模式通过单位包办和控制一切的手段把个人牢牢地与单位连接在一起,单位成为个人与外界联系的唯一依托,个人必须通过单位才能获取必要的社会资源。这样一来,社会控制就实现了,国家可以通过单位来控制个人,进而控制社会秩序。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也是同样的目的,通过建立网格的方式把每一个公民个人都框到一个网格当中去,由网格员来负责向政府反映网格内民众的意见和问题,然后由一个统一的网格化管理协调服务中心来协调处理社会问题,进而通过社会问题的解决来实现社会控制和社会秩序的维护。简而言之,不管是单位制还是网格化的管理模式,社会控制的意味在其中都体现得较为明显,都强调运用行政的力量来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单位制和网格化则是两种维持稳定社会秩序的管理模式。但是这两种模式都没有强调社会本身的自主性和活力,推动社会本身的良性发展并不是这两种管理模式的主要目标。
四、超越单位制:网络化治理的生发
(一)网络化治理应运而生
网格化社会管理方式有一些单位制社会管理模式的基因,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网格化社会管理就一点优点也没有,是一种应该被抛弃的社会管理模式。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政府内部横向的部门区隔,构建了一个统筹协调政府各部门,让它们联合起来去解决某一个问题的协调机制,提高了政府部门处理社会事务的效率。但是,政府部门内部的协调和联合还是很难达到社会事务的良性治理,因为政府虽然强大却并不具有完全控制社会的能力,社会的事务单靠社会中的某一组织――政府去处理是远远不够的。要想更好地处理社会事务,实现优良的社会秩序,必须依靠各个社会组成部分的协调和联合,于是,“网络化治理”便应运而生了。
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合著的《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 提出了 “网络化治理”的概念。网络化治理是“管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供应商网络的政府管理”,当“政府横向联合并纵向推行服务的时候”,[9]政府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供应服务问题。 通常的解决办法是政府将各种复杂的问题组合在一起,然后将需要提供的服务安排给各个组织,这样就可以创造一个广泛的、互相连接的、以顾客为导向的网状服务网络。“网络化管理主要表现是高程度的公私合作, 又意味着政府有效地管理公私合作网络。 网络化治理针对的是公共治理,除了传统的层级治理外, 还必须依靠各种合作伙伴建立起横向的行动线。”[9]
(二)网络化治理对于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的补构和超越
1.治理主体的转变:从单主体到多主体。现在推行的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主张政府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收集社会信息然后加以整合分配到各个职能部门,治理的主体依然局限在政府这个单一的主体。而网络化治理的模式则认识到了在现代社会只依靠政府这个单一主体是不够的,任何单一主体都不具备独力建立良善社会的资源和能力,每个治理主体都只在自己特定的领域内有比较优势。所以,社会的良好治理一定是各个治理主体“各得其所、各尽所能”的结果。具体来说,治理主体主要有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等四种不同类型的主体。政府只是治理网络中的一个中心和节点,并不负有处理所有社会事务的无限责任。
2.治理工具的运用:从强力管控到平等沟通。现在所实施的网格化的社会管理模式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把每个人公民个体都框到一个网格中去,由这个网格来收集和处理问题,采取的手段主要是管控式的。这种管控式的手段在现代社会的效用必然会呈现递减的趋势。而网络化治理则减少了这种管控手段的使用,着重采用沟通协商的手段来达成意见的整合。而且政府在其中依然需要发挥比较大的作用。“政府作为在政策网络中具有‘驾驭’能力的主体,灵活地运用各种治理工具,影响和协调其他主体的行为,发挥‘领航’的作用,实现对目标群体行为的改变,达到预期目的。”[10]
3.治理流程的再造:从单向度推进到螺旋式上升。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中,治理的流程主要是单向度推进的,网格员反映情况,政府部门解决问题。网络化治理则实现了政府的流程再造,“以业务过程为中心,摆脱传统组织分工理论的束缚,提倡公民导向、组织变通、向基层授权及正确地运用信息技术,达到适应快速变动的环境的目的,以期政府组织绩效的显著提高,进而推动整个组织结构的优化。”[11]可见,网络化治理的流程不是单线的,而是实现了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的双向互动,是个螺旋式上升的运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