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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对策,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民间借贷,法律没有准确的界定,学者对其也众说纷纭,有些学者认为其行为应限制在公民之间,也有学者认为除与正规金融机构发生的借贷关系外的所有,都应归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就笔者而言,民间借贷是指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范围内,通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协商一致达成的以转移资金用益物权为目的的一种非正规渠道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之所以成为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其意义在于其弥补了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其存在和发展有其逻辑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是整个金融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渠道,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突出问题
借贷是最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民事行为,每个人一生或多或少都势必要接触借贷这一行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下:
(一)民间借贷利率过高。
1.高利存在的原因。从古至今,供不应求一直都是高利贷顽固存在的原因,当银行信贷紧缩,间接融资渠道被堵塞,人们对于资金的强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寻求直接融资渠道就成为唯一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没有抵押品可以拍卖和转让,一旦借款人违约,会给资金贷放者造成巨大的损失,作为对高风险的补偿,资金贷放者在放贷时会提高利率,利率中包含了风险溢价的因素。
2.高利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高利会给个人或企业增加财务负担。从借贷目的上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填补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填补的资金缺口,但是以长远来看,企业必然要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如果这笔资金运用得宜,企业就可以转为危机,如果不能将其妥善运用,很可能导致企业业绩下滑、无力偿还贷款,甚至走向关停倒闭的命运。二是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资金的强大需求与资金的弱小提供之间的矛盾,意味着越是贫穷的借款方,其对资金的需求就越迫切,不可避免的其民间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夜越高。三是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受民间借贷高收益的诱惑,很多原本没有足够资金进行发放贷款的个人或者企业,以非法集资、诈骗金融机构或者挪用公款等违法方式筹集资金来进行放贷,而当债务人无力法偿,债权人急于收回贷款时,也容易催生出另一个违法团体——黑社会。
(二)以借贷为名义的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问题存在的原因。资金相当于企业的血液,一个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资金是企业的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这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中小企业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都不足,对于资金的需求类型多、频率高,特别是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但我国目前现状规定,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这就给企业贷款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同时,我国整个金融体系并未真正实现市场化和商业化,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实际上其贷款大都是面向大型企业,或者是由雄厚背景的企业,这在客观上大大减少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能力。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另辟蹊径,亲朋好友、内部职工以及一些非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非法集资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民事责任。非法集资中的集资者很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无法如期向集资对象支付约定的利息或者报酬,导致集资对象要求进行清退,企业面临破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额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额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二是行政责任。当企业面对集资对象的,中国银行介入调查取缔,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刑事责任。企业的非法集资这一行为还可能涉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
三、规范和引导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
(一)健全民间借贷机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换句话说,企业要想发放贷款,就必须委托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对于民间借贷,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调控作用。
我国可以针对一些农村或者是一些贫困的地区开设专门给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机构,也就是所谓的适应中国国情的孟加拉式“乡村银行”模式,国家将一部分权利下放,允许一些有能力、有信誉的个人对其管理,国家对其经营不得进行干涉,但是必须定期向负责机构汇报工作情况,接受负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在一年度结束时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状况,做到公正透明。让企业能从更规范的渠道借钱,加强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活跃基础经济体直接融资的渠道,解决“融资难”的尴尬境地,才能真正的引导正确的民间借贷行为。
(二)完善相关法律,健全借贷制度。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散布于《民法通则》、《 担保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中,且涉及面窄,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界定存在不清晰、不规范现象,对此笔者认为,应该抓紧研究和制订《民间借贷法》,使民间借贷活动的原则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得到统一,同时也尽快出台关于规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法规和各种配套制度,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审计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和财会制度等等,确保民间借贷活动持续、健康、稳健发展。特别是针对一些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如格式、时间、保证人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让借贷双方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对民间行为做出规范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重视对《刑法》进行补充,加大对违规者的惩罚,特别是针对发放高利的个人,一旦认定为高利贷行为,双方借贷合同即无效,贷款方以不当得利返还出借方本金,但国家必须向贷款方收取同期的银行利息,以免借贷方借此来侵犯出借方的利益。当高风险得不到高回报时,违法也就变的没有意义了。加大惩罚力度,不仅可以避免借贷双方的违法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震慑了其衍生的黑社会行为,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和谐。
(三)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这些年才突然出现的,过去此类纠纷之所以不多,只是因为人们对于其不公已司空见惯,在短时间内要想改变这种社会无意识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单是提高内在的个人意识和完善外在法律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民间借贷,其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备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近年来,虽然民间借贷问题得到相当重视,各方的调研成果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几乎都是针对某一典型地区的进行,如温州,但没有任何一个人或组织有能力完成全国范围的调查。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该专门建立一个民间借贷的信息处理和收集的管理公司,或者以银监会牵头,下设独立部门,用来监督管理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的借贷,以便随时对民间借贷的动向进行监测。
(四)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制度。
由于借贷双方信息的不透明,没有一个正规的机构对贷款方进行信用验证,这无疑增大了借贷的风险,笔者认为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出借方可以在有关机构或者网站上查询贷款方的信用度,减小借贷风险,如20__年以来,温州市政府联合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建设的“信用温州”就在这个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同时,可以将当地的一些学者聚集起来,组成一支专门对民间借贷进行追踪分析、预测以及风险预警信息的民间团体,这不仅可以使人才得到合理利用,同时也能给研究者带来宝贵的实际数据,为国家提出更多更有效的建议。
(五)大力宣传法治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随着民间借贷服务业在中小企业及个人投资理财、融资解困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民间借贷服务业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和风险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现有金融制度存在不足,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却有大量民间资金闲置,诱致性地促动民间借贷制度的产生.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内生于中小企业经济环境,揭示了民间借贷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货方式,长期存在于城市乡村,游离于国家融资体系之外,虽然方便了民间个人融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给国家货币政策带来了一定冲击,同时也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整治民间借贷,需要转变思路,即变扼制为疏导,尽快通过立法制度积极引导农村民间借贷步入健康轨道。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民间借贷风险日益加大。由于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的借贷息率很高,月利率超过4. 2% 成为常见现象,按此计算,年度资金利率超过50%。如此高息,不但造成了借贷违约风险的提高,也给银行资产“体外循环”造成了利益空间和链条,给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利贷的“短期致富”心理,诱发人们盲目放贷。借款时,由于欠缺法律意识,借贷手续往往不规范,操作环节埋下重大隐患。
第二,资金“脱媒”必然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运行处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也就无法纳入政府统计范畴, 很可能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的准确判断。另外,大量民间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从事借贷,信用可得性受到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央行对信用规模和资金总量的监控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也受到干扰。
第三,高利率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根据典型调查,民间金融的月利率水平,大多在1%以上,换算成年利率则达12%之上。该利率水平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较高, 从而对于民间借贷的融资方来说就增加了其融资成本,不利于广大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民间融资虽一时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 但过高的借贷成本,必然使企业经营风险加大。
基于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具有“一对多”特征的集中型民间融资中,资金链条一旦断裂,在复杂的借贷关系下,势必会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加倍放大金融风险。由此,为更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并有效促进地方金融秩序与金融市场的规范,迫切需要我们将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三、如何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
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助于发挥民间资金活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并分散正规金融机构风险。对待民间借贷应以疏导为,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未来走向,以便更加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 并有效地促进地方金融秩序的规范。建议如下:
第一、加速完善政府服务体系。鼓励设立专门为民间借贷服务的信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从技术、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民间资金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政府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纳入民间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做到用其所长,避其所短。
第二、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引导融资渠道规范化。由于民间借贷非常普遍,政府有关部门应跟踪调查,坚决取缔操作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引导投资者自觉地将资金存入资信誉程度可靠、手续完善、经营合法的融资机构,保证我国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只有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带来的问题和风险,才能从根源上解决此问题。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回报必然意味着高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让民间借贷的黑暗面暴露在公众面前,对其风险、后果、相关法律问题做深入介绍。
第四、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走向社区银行的正规组织模式。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众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可以考虑建设一些符合条件的社区银行,找到民间借贷合理化、规范化的重要载体。可以规定一些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地区或者社区,准予设立合法的民间社区银行。社区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所需资金数量不大,便于民间资本进入。同时,社区银行将在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主要运用于本地, 在大型银行不愿进入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 可以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警惕民间借贷滑向非法融资的深渊。
三、结语
综上,民间借贷是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存在结构性供给不足的产物,这种金融活动的存在有其的合理性,但其运作方面缺乏规范监督和有效管理。若任其发展,必然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自由竞争,但如果一味“堵截”,恐怕也非当前形势下的明智之举。而应引导其走向规范化、合理化,对借贷双方做好风险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利率,才能为我所用,使之成为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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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 ;民间借贷; 金融
我国农村借贷主体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作为活跃在农村借贷市场的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不仅一直存在,而且大有市场。农村民间信贷有着不能忽视而又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阐述了农村民间信贷发展的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促进民间借贷规范运行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目前,农村借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以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借贷机构发生的借贷,另一个是相对于官方借贷而言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那些没有被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大量的调查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功能的补充,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基本消失,但亲友之间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一直没有间断。改革开放后,尽管由于认识上、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了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发展的波折,但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形式也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是:
(一)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大、数额多。1996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行社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整体还没有走出亏损,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因而近几年农村中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 企业 ,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为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因此,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这也是民间借贷主要倾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民间借贷资金投向领域宽,用途广泛。其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建房投资,婚丧嫁娶、治病、 教育 等方面支出,其中主要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
(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大多数借款人向债主写下借据、签字或盖章后.再由担保人签字,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
(六)民间借贷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借款期限一般在2~8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确定的。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极重匮乏,其积极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
1.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在我国农村,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每年靠种地维持生活的农民比较普遍,他们没有多余的钱从事农业生产,相当一部分农民春天种地全靠借贷,而正规的银行和信用社借贷资源又有限,民间借贷则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2.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据调查,在农村的民营经济中,其初始资金30%以上靠民间借贷,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50%以上靠的也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
3.简便、灵活,方便农民借贷。由于民间借贷不受时间、地域和多少限制,一次借贷十几分钟就能搞定,有的当时就能拿到钱,而且贷款无须抵押物品作担保,所以很受农民的欢迎。
4.运行成本低,效率高。民间借贷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不缴纳各种税费,运作没有什么成本,加之打个借条就拿钱的方式,比起三番五次、层层把关的正规银行和借贷机构来说,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率要高得多。
5.利息灵活。虽然国家对存贷款利息都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违反,但由于是个人私下借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上下浮动,也可以根据供求状况和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偿还能力约定对称的利率。
(二) 农村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对搞活农村 经济 、 发展 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民间借贷对农村 金融 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民间借贷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关键词:民间借贷;特点;海南省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062-02
一、海南省民间借贷的七大特点
近年来,海南省民间借贷呈逐步上升势头,由于民间借贷隐蔽性强,难以监测,据海口中心支行监测调查,2012年第四季度海南省民间借贷(其他样本规模)发生额1 386.9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8.1489%,并呈现以下七大特点:
1.隐蔽性强、借贷手续简捷。民间融资最大特点是借贷双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不知道民间借贷从何处融资。因借贷双方多为亲朋、熟人、乡邻,彼此相互了解与信任,借贷行为发生时,只要贷款人立据后即可取得资金,时效性强,手续简便快捷。
2.区域性较强。从海南省来看,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一是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活跃。如农业产业化发展、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的快速发展,经济成分的活跃及区域信贷供给不足,形成了民间借贷的生存土壤;而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二是城乡结合部,民间借贷突出。在城乡结合部因交通便利,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员,为了谋生从事个体经营较多,在资金短缺时,主要通过民间融资的形式聚集资金,扩大经营。
3.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成为借贷主体。由于银行贷款手续麻烦且时间长,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在资金紧张时,往往从亲朋好友处直接进行借贷。这类民间借贷往往时间集中、额度不大,但发生频率很高。如东方市参与民间借贷人数众多,从公职人员、教师、普通市民都有参与。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受国家宏观调控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很难从金融部门贷到款,其流动资金主要靠民间借贷完成。如琼中县域英意天然橡胶有限公司与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发生一笔民间借款,金额200万元,年利率为7%。
4.以个人信用为主,并发生法律纠纷。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私营业主在融资时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资金借出者首先考虑的是借入者的个人信用和人品,其次才是所要融资的项目能否获利。近两年民间借贷一般都能按期偿还,但也有部分民间借贷不能按期归还的。如从琼中县法院立案庭了解到,2012年9月份琼中县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5宗,涉案金额27.15万元。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如扰乱当地的金融秩序、滋生社会暴力事件等。如儋州市已发生多起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起的伤害事件,甚至出现了人命案件。民间借贷问题已上升到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5.借贷额度不断增大,期限较长且灵活。民间借贷少则几千元,多则达200万元以上,绝大部分借贷额度在5万元左右。随着借入者经营形势的逐步好转,借贷额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当前民间借贷的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以往三个月、六个月短期约定已不多见,在借入者到期时若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还可以商量行事,较易延期。
6.民间借贷出现中介化、职业化、组织化特征。如琼海民间借贷开始出现中介化、职业化、组织化的新特征,出现借款协议或借条被一些职业放贷人格式化的新动态,这些新动态改变了以往点对点借贷的特征,民间借贷资金通过中介聚集流转后,往往形成资金洪流流向同一个投资标的,容易导致风险的发生。
7.利率较高,风险较大。目前,县域民间借贷的短期限和高利率特性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如民间借贷的利率大多均呈高位运行,有的民间借贷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贷方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加强海南省利率政策管理和操作的建议
1.完善民间借贷的监测管理制度,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一是通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组织深入实地的调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借贷方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借贷期限的最新发展,逐步建立起有效的调查体系和数据库,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二是为防止民间借贷行为的非法运作,人民银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和管理。对涉及众多自然人,借贷范围超出熟人社区的民间借贷,给予密切关注,根据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人民银行将配合银监部门积极处理。
2.积极引导、支持民间借贷组织向正规金融转化。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民间借贷活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民间借贷组织,在审查合格的前提下,采取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方式,以利于对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监管。组建以主要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包括民间借贷资金参股、为中小客户服务,并给予相应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使之兼具民间资本的优势和正规金融的专业化特点,积极推动民间借贷向规范化、法律化的正式金融转化。
3.建议县域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同时积极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缓解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急需资金周转的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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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所以,采取适当、全面的法律、政策等手段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定义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是指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基于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因素、以及自身行为的实施变化,对借贷目的的实现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从民间借贷的角度来看,这种风险发生在两个层面:一是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基于法律、环境变化的因素可能产生的风险(即外部风险);二是基于民间借贷主体自身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即内部风险)。目前导致区域性民间借贷危机的诱因中,上述两种情形都存在。
二、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基本特征
(一)借贷约定、协议、合同无法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参与者而言,放贷资产的安全性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使借款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然而,国家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充分认可使得许多管理办法处于一种半遮半掩的状态。在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中,难以寻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规范,这无疑增加了民间借贷行为参与人的经营风险(即便是在签订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存在问题,使得法律救济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借贷方面法律滞后导致已有的金融行为得不到法律确认
我国现行法律只允许少数的企业法人进行放贷行为,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之间是不允许互相借贷的。只允许个人借贷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这种作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借贷资金均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性消费,故借贷资金往往数额巨大,远非个人可以承受。另外,企业资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频繁、时间紧迫且归还迅速的特征。因此,企业之间的互为借贷、互为担保就成为民营企业的一大融资方式。这种企业之间的集体性借贷,并没有损害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各行业经营一般有旺季淡季之差,处于市场淡季的企业在不影响自己生产的情况下,将积累下的闲散资金外借于处于生产旺季的企业以解决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完成生产后可以利用所得利润归还。对企业间借贷进行禁止,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种“变相”的民间借贷层出不穷,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人为增加了障碍,更加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三)经济性犯罪给借贷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威胁
资本的投机性、逐利性、盲目性使得在高利贷市场中,民间借贷逐渐异化,往往演变为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其通常的做法是通过欺诈手段编造企业的经营状况、美化企业的资信等级、虚构收入状况等信息,再以高息诱饵来诱惑投资者。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无法详查集资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实际经营状况,容易盲目追逐高息而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界限至今没有统一的、比较权威的说法。现实中,民间借贷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一旦借款方丧失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理性判断,就可能演变为犯罪。这种由于法律环境因素导致的借贷资产安全性差,会阻碍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层面的风险,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可以从借贷双方参与者和国家金融监管两个方面剖析这个问题:
(一)借贷双方参与者因素
1.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借贷合同不规范
由于借贷双方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民间借贷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民间借贷相应的借款手续和合同不规范;部分借贷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没有任何手续,仅仅口头约定借款事项;有的借贷双方就签个借条或欠条作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凭证。
从法律层面上讲,借条、欠条的含义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借条在诉讼时效及纠纷发生后所起的证明作用与欠条不同,借条、欠条与正式借款合同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2.民间借贷的高收益直接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失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帝王规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不论是行使权利者还是履行义务者,都应在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下行事。通过媒体暴露出的民营企业老板因企业资金断链而“跑路”的事件反映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的失灵。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失去应有的功效,原因主要有:民间借贷发生在私人之间,借贷手续简便,有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因此,借贷期限届满时,借贷双方可能因利率、期限、甚至双方是否有借贷关系发生矛盾,导致借贷纠纷产生;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资金需求者为获取资金,对自身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资信等级、借款用途做虚假陈述,实践屮,出借方缺乏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的机制。
3.民间借贷行为挑战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一种市场化融资机制,其发生的基础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这也是民间借贷合法存在的理由。但目前,我国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缺失,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散见于各个部分法中。根据《宪法》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民使用自己所有的闲散资金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收益是合法的行为。根据《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合意,并且合意不违反现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应予取缔。
(二)国家金融监管因素
1.立法分散、规定不足
考查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我国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没有统一的专项规定,法律渊源的层级过多,司法机关在适用时难度较高;其次是现有法律规范没有完全覆盖民间借贷领域的诸多问题,针对性不强;第三是监管机关无法按照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复杂问题无法在法律中寻找到合适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了民间借贷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
2.国家金融政策导向使民间借贷风险防控难以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宏观调控层面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控时常常向国有经济倾斜。这种导向对金融市场产生了三个作用:首先,这种导向压抑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其次,银行在由国有企业向现代商业银行改制的过程中,大大收缩了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注入量;第三,利率的双轨制使得有资金需求的大量中小企业无法或者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
3.金融监管手段缺失导致民间资本运行风险增加
由于民间借贷资本缺乏透明的监管手段,监管机构很难对其资金的去向做到准确把握,这给决策层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带来不少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国的金融风险。
四、防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做好现有法律衔接和梳理
在统一的立法短期内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应做好已有法律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如果基本法律之间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口径不一致,用司法手段来防范危机将成为空中楼阁。
(二)加强借贷参与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改变民间借贷参与者的风险意识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要采用多种手段并行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宣传、普及手段以外,应进一步推广温州的借贷服务中心模式,将借贷的整个流程标准化操作,以固定的制度来降低借贷风险,这在借贷参与者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无疑是比较稳妥的作法。
(三)建立民间借贷行为风险提示预警机制
建立借贷信息交易平台,进一步推广借贷登记制度。对于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双方认为不必要的,可以不采用登记;对于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强制采用登记。在信息收集平台、借贷登记制度初步实施后,应进一步夯实我国的征信制度,大力发展完善征信评估体系。上述三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突发性局部借贷危机的防范,从而增强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四)整合二元化金融体制,加快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融合发展
金融监管机关要充分地履行职责,做好协调、调度工作。整合目前二元化的金融体制,使这两个类型的金融市场能互相融合、配合,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
所谓的正规金融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包括前文提到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私募基金等。打破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界限,以更加开放和自信的态度引导民间资本的工作,通过合适类型的资本运作模式将民间金融资本稳定下来,防止其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报,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五)谨慎对待利率市场化,有针对性地放开利率市场
针对区域差异,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率,对于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地放开利率市场。在可调可控的范围内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有目的的引导,以缩小有资金需求企业的资金缺口,促成企业的资金链良性循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有的利率政策即可以满足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需要,可以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适用利率标准,同时可以考虑设置适当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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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率 合法化 利率市场化
相对于正规的银行贷款而言,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是未受到金融主管部门规制的金融交易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近年来在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控下,不少金融中介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从事民间借贷活动。2011年下半年以来,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涉及到浙江、福建、河南、江苏和内蒙古等不同省份的金融中介公司和借贷企业。
1.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次贷危机发生后,国内中小企业屡次遭受打击,利润大减。企业在生产中需要转借资金,虽然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贷款,但是手续简单,导致大量中小企业纷纷转向民间借贷。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有以下新特点:
1.1民间借贷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全国民间借贷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一种平稳增长的态势,借贷规模在不断扩大。中金公司研究部的《中国民间借贷分析》报告估计,2011年中国民间借贷余额中期同比增长38%,为3.8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的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报告还介绍了我国民间借贷在近几年的变化,2008年之前,我国民间借贷行为适度,同比增速约为10%;2009年,由于流动性充足,民间借贷余额增长停止;在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由于紧缩的货币政策,再次推动民间借贷市场,同比增速达50%和40%。
1.2民间借贷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方式有所增加
传统民间借贷一般用于家庭的突发事件如疾病,结婚和上学等生活支出及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周转。近年来民间借贷的范围扩展到中小企业经营和投机获利,尤其在2011年比较突出。
传统方法一般是口头协议、借据等,发生在熟人之间。近年来,众多的融资中介和网络信贷开始参与到民间借贷中,使民间借贷更加成熟,程序略显规范。
1.3放贷人更复杂化
传统民间借贷一般都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开展,现在已经扩展到陌生人之间,如集资进行投机。从房地产等行业出逃的众多“热钱”,资金富余的上市公司,也投入在民间借贷之中。市场公开资料显示,有64家上市公司放出170亿的高利贷,高额的利息回报使上市公司当上“倒爷”,并有迅速蔓延扩大之势。
1.4潜在风险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通过借贷形成了长短不同的资金链,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链条就会崩溃。中小企业本来就是民间融资的主要借款对象,在企业主或其他借款人面对高企的利率,出现还不起贷款时,民间借贷的危机就随之而来。但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中的比重较大,如在珠三角某城市中占到七成,这样就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和危机。银行在民间借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风险和危机还可能波及到银行业。
2.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它是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完善和补充。虽然利率高,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而言,民间借贷具有风险小,收益高的特点。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民间借贷能够起到优化融资结构的作用。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体制、政策、管理不完善,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2.1民间借贷中高利贷泛滥
各种资金相继涌入民间借贷市场,其目的是赚取高额的利润。近来民间借贷利率已经涨至月息6分到8分,换算成年息达72%至96%,个别甚至上升到120%。而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仅为6.65%,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已是银行贷款利率的18倍,远超出了国家合法的4倍利率。
由于民间高利贷的众多资金来自银行,这种泛滥将会冲击国内银行体系。高利润必然伴随高风险,这种高利贷一旦出现了资金链断开,将可能引发民间借贷市场的连锁反应,进而转嫁给银行。
2.2民间借贷缺乏法律基础
中国法律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不清,民间借贷行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在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多为普通群众,所借出的资金是多年积蓄,当借贷不能收回时容易引发其不满情绪,带来不稳定因素。然而,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却无法避免。在发生大额资金的纠纷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2.3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
政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如典当行由商务部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监管主体的多头运作造成监管混乱,使得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事前管理、日常监控能力严重不足,只能被动地处理民间借贷违约事件,民间借贷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
3.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对策
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经济运行的风险,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不良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引导,这样才能作为金融体系的有力补充,促进金融经济的发展。
3.1加快民间借贷合法化的进程
民间借贷是一种“地下经营”或“半地下经营”,是银行贷款的“盲区”。国家在改革中要建立现代化的金融体系,发展多层次的信贷市场,民间借贷市场作为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官方信贷的有益补充。国家需要将诺大的民间借贷市场吸收到金融体系中,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对其实行规范和监督,使之迅速发展成为官方信贷的有益补充。
民间借贷合法化后,政府相关部门要鼓励合法的民间借贷,监管投资相关的融资中介的放贷行为,制止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款带来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3.2使民间借贷做到有法可依
尽管《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认可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但是目前还缺少专门系统的法律法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且政出多门,立法技术不完善等原因,导致这些法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协调性不强,操作性不够。这些一系列的因素致使民间借贷依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当前最重要的是尽快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引导管理,进而才能防范法律风险,优化其环境,减少其中间发生的犯罪行为,促进民间借贷的良性、健康发展。
3.3加快国内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改革
我国加入WTO后承诺开放金融服务业,保持开放竞争格局下中资银行的竞争力,在我国的宏观经济中利率处于管制中,存款在银行的利率低,银行贷款利率高,这些都是以降低公众的利益为代价,提高银行利益。
利率改革进入市场化,可能会降低国内商业银行的利益,提高外国银行的竞争力。同样,可以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在合法后的民间借贷市场上,由于竞争性的利率存在,将会减少高利贷的生存;在银行业,在同样的利率下,银行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将会提高自己的办事能力,优化借贷程序,加强信贷审批流程等。有竞争性的利率会促使借贷市场成为买方市场,中小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而不是被高企的利息压死。另外,这也将真正的提高国内银行的竞争力,提高其服务质量,优化其盈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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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省略/
【关键词】农村联保贷款 信用风险 对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货币政策的传导主体,其自身的缺陷及资金的不足导致了支农乏力的现状。为了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大力推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但作为一种新型的信贷支农方式,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不足。鉴于此,本文对着重分析了农村联保贷款制度的必要性、存在问题及成因,并有针对缺陷提出了可行性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联保贷款的必要性
我国农村联保贷款是对于农村小额信贷支农惠农的补充制度。因此,其产生与发展对于改善我国农业发展结构是有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表现为:就信贷机制而言,我国存在农户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农户无法提供符合抵押贷款担保品等现象,从而限制了农户金融信贷市场的可能;就信贷机构而言,俗称“草根金融”的民间借贷存在担保、监管缺乏、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而其他商业贷款也缺乏支农的针对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村联保贷款应运而生。其独特的支农机制设计,在农村贷款方面较之民间信贷、其他商业贷款、小额信贷等有较大优势,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我国农村联保贷款特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信贷管理的规定,对农户一般的种植业、养殖业的资金需求,在一定限额内,农户申请可无需担保。超过限额的可采取农村联保。作为新型支农政策,农村联保贷款存在以下特点:
(一)联保贷款供给稳定、持续性强、覆盖面积大。自2000年来,我国农村联保贷款规模迅速扩大(见表1、图2)。获得贷款农户达到774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2.6%,受惠农民超过3亿。由此可知,农村联保贷款制度其稳定性、持续性促进了农村信贷的投入和农村金融的发展。
图1 我国发放“农户贷款”覆盖率变化图 单位:(%)
A 当年发放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信贷覆盖率
B 当年农户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信贷覆盖率
(二)小组成员互保,充分利用个人信息,部分地解决了信贷风险问题。联保信贷制度以小组联保为基础,由农民自行建立贷款联保小组,由此大大降低了“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见图2)。由图可知,农户联保信贷不良率低于农户小额信贷不良率,其对于降低信贷风险有较大的作用。
图2 我国发放的“农户贷款”质量变化图 单位(%)
C 农户小额信贷不良率
D 农户联保信贷不良率
(三)管理严谨、操作规范、办理简便,服务弱势群体。有别于民间借贷、其他商业贷款。我国农村联保贷款立足服务农村,是我国支农惠农金融政策的制度之一,其管理更为严谨,办理流程便捷。
三、推行联保贷款中存在的问题
推行农户联保信贷以来,我国农村经济获得了较大发展,有效缓解了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但是作为舶来品,农村联保信贷在推行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排除最贫穷农户与无法满足部分专业农户资金需求。在推行农户联保信贷过程中,联保小组是自行建立,因此最贫穷农户往往被排除在联保小组之外,无法获得联保信贷。因农户联保信贷额度限制,部分专门农户,如种植专业户、个体工商大户等,无法获得充足资金。
(二)贷款期限较短,上浮幅度较高。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利率方面,农户联保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之上上浮40%,个体工商联保信贷利率上浮50%。期限短不利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农业发展,从而影响贷款的回收;利率上浮幅度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四、建议
鉴于我国农户联保贷款中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提出以下建议:
(一)将最贫困农户纳入农户联保信贷范围。农村实行联保信贷制度的真正意义在于充分运用农村金融的独特性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因此,将最贫困农户纳入农户联保信贷是对我国推行农村联保信贷制度的执行和完善。在实践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降低申请门槛、引导联保小组等方式,将最贫困农户纳入到联保信贷范围之内。
(二)明确联保贷款中借款人与联保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分清责任。在订立联保贷款协议时,要清楚明确、协调借贷人与联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确保借贷人按时、按量还款,从而降低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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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 发展 民间借贷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得益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但长期以来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融资支持的却并非正规金融体系,而是长期以来未得到国家法律明确认可的民间金融体系,民间金融的存在实际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对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及类型
民间金融发展是民间资本扩张的内在冲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但民间金融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民间资本没有获得它应有的增值能力。与此同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得不到所需的资金供给,造成了资金供求的严重失衡。近期国家出台的“新三十六条”在国家根本性政策的层面明确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方针。这对民间资本而言,确是一个利好消息。但目前民间资本要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仍面临许多政策与体制方面的具体障碍。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必须重视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实现民间金融正规化、合法化,加速发展民间金融,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和监管。
我国的民间资本经过20多年发展,已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在农村发展中,特别是农村工业的发展中,资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小企业和家庭企业在起步或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这大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解决农村资金不足的问题上有两个可以选择的方式:一是加强正规金融的服务,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增加其贷款和储蓄能力;另外一个思路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促进有序的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农村原本就是正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随着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正规金融资源更加稀少,金融资源供给明显不足;而农业、农民、农村,因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这种供需上的极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间金融。目前我国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合会、民间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小额贷款等七种类型。
二、河南金融市场形势分析
河南省当前的金融市场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央行对银根步步紧缩,融资成本上升,现金流紧张,部分企业停产停工,从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到各家商业银行,都普遍遭遇到了钱荒的困扰;而另一方面,游资狂炒、私募股权基金喷涌、投资藏品等,过剩的民间资本,在寻找投资的出口。与此同时,困扰“钱流”的乱象却此起彼伏,不论是银行业,还是投资担保业,都涉足其中。商业银行间竞相理财产品,担保的异化,高息揽储,更有甚者搞非法集资。在汹涌的资金流不断寻找投资渠道的同时,干涸的实业却直喊口渴。解决“梗阻”只能用疏通的方式,给“钱”以市场化的价格,给“风险”以适当的对价,给“资本”以合适的出路。大银行资金疏“道”,中小金融机构加速创新,成为当前急需改革的问题。
三、河南民间金融现状及发展优势
2009年末河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达到13437亿元,而对于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仅有356亿元。单靠官方正式金融,民营部门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民营经济在创业、发展中只能转向民间金融的融资渠道来寻求资金支持。河南省的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借款利息偏高。对于借款企业来讲,虽然高息负债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市场销售不佳、自身经营存在问题等因素均会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如此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第二,借贷风险增大。在金融危机冲击之下,许多企业遭受资金链断裂压力,民间借贷的偿还风险骤然增加,类似“思达事件”这样的违约案例已屡见不鲜。第三,扰乱金融秩序。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形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的监测,不利于正确调控政策的制定。第四,威胁金融安全。在当前经济形势不佳情况下,民间借款企业出现财务困难的概率增加,最终风险将转嫁给银行,给金融稳定和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呈现很大的地域性差别。造成这一地域性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各地经济对民营经济的依赖度不同造成各地方政府对待民间金融的态度有别。根植于河南经济的民间金融、草根金融,在服务河南中小企业方面,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且机制灵活,可提供多样化、及时性的产品服务。如何抓住当前国家对民间金融逐渐松绑的契机,有效规范和发展河南民间借贷,是河南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四、河南民间金融发展对策分析
当前,特别应该根据国家经济刺激计划的总体方案,结合河南经济的自身特点,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新能源、自主创新、城乡基础设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急需发展的领域,从而既合理规避行业风险,又可以使民间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首先,要深化金融改革,规范民间借贷运作,将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纳入公开化、规范化的运营系统中。一要充分发挥金融中介的枢纽作用。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由银行为民间借贷供求双方充当融资中介;积极培育和扶植民间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二要积极推进建立新型民间金融机构。我国农村金融的增量改革已经启动,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已全面铺开,这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关系到河南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也对河南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根据河南的具体情况,在准入门槛、发起人条件、股权结构设计、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安排,有效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其次,人民银行、银监局和河南省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协作,关注民间借贷变化趋势,尽快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加强对交易活跃地区或领域的监测。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关数据,对其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变动定期监测;实时反映民间借贷资金供求状况,全面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密切跟踪民间借贷的履约情况,及时做出风险预警和提示。对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健全市场准入规则、加强清偿能力监管和加强市场退出监管上。对涉嫌欺诈、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中介机构要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对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的民间借贷中介要坚决实行市场退出,从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和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序开展。
最后,私募资本市场与民间金融市场重叠性较强,由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私募的概念,我国也并没有系统地考虑过私募的积极作用,再加上我们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性和诈骗性的担忧,私募实际上是被抑制的。如何适度发展我国的私募资本市场?如何发动民营资本设立利用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新兴金融工具的独特运营机制?也许是河南民间金融突破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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