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5 09: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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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利证券化;融资功能;国外实践;启示
引言
2015年,我国受理专利申请279.9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110.2万件,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发明专利授权量35.9万件,居世界第二[1]。作为专利创造和运用实施的主体,企业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高质量专利。但是另一方面,很多企业仍没有摆脱融资困境,影响了企业的研发投入和长远发展。在政策保障和制度合理安排下,通过专利证券化发挥企业专利资产的融资功能,降低融资成本,可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压力[2]。专利证券化是以专利可产生的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并不要求彻底出售专利本身,专利所有者仍可保留对专利的控制权。从国外相关实践来看,成功的企业专利证券化可以激活企业专利的潜在价值,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效率[3]。美国和日本是实施专利证券化较早的两个国家,并且在专利证券化实施过程中积累了相关经验。本文对美国和日本专利证券化实践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的相关启示。
1美国专利证券化实践
知识产权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虽然美国的资本市场是全球最发达的,但是其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只有不到20年的历史[4]。目前,公认的最早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是歌手大卫•鲍伊(DavidBowie)于1997年发行的音乐作品版权债券。发行期限为10年,利率为7.9%。本次债券融资被认为是世界上首个代表性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此次融资的成功运作为美国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稳定金融市场自由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案例之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不断提速,涉及领域不断拓宽,融资规模也在不断增长。但是美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和实践过程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Zerit专利许可费证券化便是专利证券化发展进程中的一次教训。对于此次专利证券化的失败,也存在多个不同的解释,有专家认为,公司对Zerit投资组合折价出售的行为是造成此次证券化失败的原因。也有专家认为,黄家医药公司的Zerit专利的价值评估、销售收入评估存在缺陷。还有人将专利证券化的失败归因于此次交易对被许可人资信的绝对依赖性,而黄家医药公司公司则认为单一专利证券化本身就是不安全的。2003年7月,黄家医药公司在吸取了Zerit专利证券化失败的教训后,又实施了另一次专利的证券化。与前一次不同的是,此次实施证券化的专利不是单一的专利,而是由13项专利形成的专利池,以此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由相关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确保了此次专利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为黄家医药公司创造了巨大的收益。
2日本专利证券化实践
由于日本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日本一直没有实施专利证券化。2002年,日本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本国工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作用,随即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颁布了《知识产权基本法》,逐步修改专利信托等方面的法律文本,以推动专利资产证券化[5]。日本第一个实施专利证券化的公司是一家创办于1985年的中小企业Scalar公司,在2003年3月,该公司将其拥有的4项专利权许可给PinChange公司,专利许可费构成了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后期Scalar公司将专利的未来应收许可费转移给一家特设机构(SPV)。在专利的证券化阶段,特设机构(SPV)向投资者发行了特殊债券,并通过信用增级方式发行了优先出资证券。同时,还发行了特殊份额受益证券。在整个专利证券化过程中,进行了两次融资,发行了3种证券,突破了当时日本《资产证券化法》的规定。Scalar公司的专利证券化是日本最早实施专利证券化的案例,此次证券化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也为后面的专利证券化提供了实践经验。美中不足的是,此次专利证券化的成本偏高,包括支付给会计事务所等机构的费用以及采用证券信用增强措施而耗费的费用等。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看,只有专利证券化达到一定的规模后,融资成本在总的融资额中的占比会保持在较低的水平,这样的证券化融资才算是符合预期的。Scalar公司的专利证券化融资是日本在专利证券化进程中的首次尝试,其融资规模的大小以及融资成本的高低并不重要,关键是日本通过此次融资迈出了专利证券化的第一步,为后面专利证券化的逐步完善提供了有效的经验积累,其意义远大于实际操作效果。虽然日本的专利证券化起步较晚,但是自2003年以来,每年的《知识产权的推进计划》都会提到运用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进行融资的具相关措施。譬如,2003年计划提出加强信托制度建设,推动运用知识产权筹集资金;2004年提出采取必要措施,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在随后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中,相机制定并修改多项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为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扫清了障碍。
3美日专利证券化实践的启示
3.1要有丰富的专利资产为基础
从美国和日本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的实践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运用一定数量的专利组合,形成专利池,以此进行专利证券化,其成功率会大大提高,即专利基础资产的规模是专利证券化顺利推进的前提。如前所述,作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实施的主体,中国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已经积累了数量巨大的有效专利资产,并且专利资产的技术水平和专利价值有了明显提升。当然,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排名前10位的都是大型企业或者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排名靠前的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等。根据我国目前专利申请受理量的增长趋势来看,未来几年,企业的高质量专利储备规模会进一步扩大,专利的结构进一步优化,专利价值不断提高,对专利保护的力度也会不断加强。这些都构成了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发挥专利的融资功能、破除企业融资困境的坚实基础。
3.2要有完善的政策体系做保障
自2002年以来,日本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及法律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日本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从日本的实践经验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政策的制定和不断完善是推进专利证券化的有力保障,能够从国家层面对专利证券化进行引导和鼓励。知识产权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支撑,在国家发展全局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对“十三五”期间的知识产权发展进行了规划,在宏观层面对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发展、实施专利证券化进行引导,并通过国家及地方政策的相关配套政策为专利证券化提供政策保障。
3.3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来规制
专利证券化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企业运用专利证券化的合法性,并且给予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融资必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是对专利证券化涉及各主体的行为的约束。专利证券化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证券发起人、发行人、特设机构、投资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等,只有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防止参与主体利用法律制度的漏洞进行消极的业务操作,进而影响专利证券化实施过程和最后的证券化融资效果[6]。
3.4要审慎选择企业类型做试点
美国实施专利证券化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生物制药等行业,此类企业的研发投入较高,面临的经营风险也比较大。因此,此类企业通过实施专利证券化加快成本的回收,并提前获取专利的相关价值。与此相比,日本的专利证券化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此类企业拥有专利等无形资产较多,但是有形资产规模较小,企业的市场信用有限,融资难度较大。有效的专利证券化操作为此类企业提供了新型的融资渠道。因此,在进行专利证券化的探索时,可以选取某一类企业或行业作为试点,为后期规模性的专利证券化操作积累经验。从美国、日本实施专利证券化的实践来看,专利证券化要比传统的有形资产证券化复杂,操作难度更大,蕴含的交易风险难以预料。专利证券化的实施要在政策、法律、监管等各方面的保障下,确定实施专利证券化的企业、行业类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3.5要借鉴已有实践经验做参考
如前所述,美国和日本分别是从2000年和2003年开始专利证券化融资和探索,但是在此之前,两个国家已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可供专利证券化借鉴和参考的有效经验。传统的资产证券化针对的是房产等有形资产,其价值评估及证券化实施过程都要比专利这种无形资产相对容易。比如资产价值评估,专利受到其保护期限、运用领域的技术变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价值评估要比有形资产复杂得多。因此,虽然有形资产证券化为专利证券化提供了经验借鉴,但是不能仅仅依据有形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和标准,而是要在它的基础上上,结合专利这种无形资产的特点进行制度、价值评估以及操作流程和的设计.
参考文献
[1]许屹.中国资产证券化不同路径及其成效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6(4):189-191.
[2]金品.我国专利证券化的法律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2014(18):78-80.
[3]李文江.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突破和制度构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6(8):65-69.
[4]汤珊芬,程良友.美国专利证券化的实践与前景[J].电子知识产权,2006(4):32-36.
[5]袁晓东.日本专利资产证券化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06(7):42-46.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高新技术产业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要素,企业经营形态也从强调传统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转而强调专利、品牌、顾客关系、服务等无形资产。在这种背景之下,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与知识产权融资的创新模式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迅速。在美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对象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电子游戏、音乐、电影、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到时装设计的品牌、最新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已经成为证券化的对象,资产证券化的金额已经超过15亿美元。在亚洲的日本,经济产业省早在2002年就声明要对信息技术和生物领域等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实行证券化经营,并成功地对光学专利实行了资产证券化。基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美国投资银行界与知识产权界将其作为未来重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就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我国政府正在倡导建立创新型国家,而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创新型国家的支柱产业,其发展的好坏与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把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效结合的新型金融工具,因此探讨知识产权证券化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后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由该特设目的机构发行以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的过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身具有精巧的结构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种类众多,特性各异,每一项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都有独特之处。但是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深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具有资产证券化的共同特性,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参与主体和其交易结构如图1:
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一种有效结合,是以金融技术为依托,以知识产权的信用为担保,以证券化为载体的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的交易结构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类似,其参与主体一般也会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SPV)、投资者、受托管理人、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强机构、流动性提供机构,一般也是通过信托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形式建立起证券化的通道,也要运用风险隔离和外部及内部的信用增级方式,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吸引力。但是,由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是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所以与传统的金融资产为核心的证券化相比较,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权利状态更为复杂。例如,一件作品可能是法人作品,也可能是职务作品或非职务作品,既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可能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还可能受商标法保护;一项专利既可能是发明专利,也可能是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既可能是刚刚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可能是即将权利期届满的专利;而一项商标则既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未注册商标,既可能是驰名商标,也可能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还可能是一般商标。
(二)基础资产往往是和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产品必须依托有形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例如以某一专利产品的销售收益作为基础资产,该专利产品的销售收益中也包含了专利产品载体的价值。
(三)传统资产(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未来现金收益相对稳定;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使其容易被侵权,未来现金收益确定性差而且来源复杂。影响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评估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时尚或民意,特别是版权或商标证券化时;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商业秘密在时间性与专有性上的不确定,以及其不公开性使其现金流评估更困难;专利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高速发展的宽带技术和P2P技术使侵权更容易给评估音乐作品现金流增加了难度;侵权行为可能严重侵蚀知识产权现金流等。(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典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如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企业应收账款、房屋租赁应收费用等,不同种类的资产之间或许有风险和收益的差别,但在同一种类型的资产中,并不对具体的每笔业务做出区分,也就是说人们并不关心哪一个贷款人归还住房贷款的信用更好,人们只关注住房按揭贷款这种资产从总体上体现出的风险和收益。但知识产权与此完全不同,同为知识产权,相互之间市场价值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如同为专利权,可以是发明专利,但也可以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同为发明专利,可能是有效治疗艾滋病的药品专利,也可以是电连接器接头专利。一个驰名商标和一个刚刚申请注册的默默无闻的商标在人们心中肯定不会因为二者同为商标而具有相同的分量。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拓宽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分担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种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高新技术企业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
(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加速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所需的资金呈几何级数增长,因此,高新技术产业在国外有“吞金产业”的说法。根据国际经验,R&D研究经费、R&D转化资金、批量生产的资金三者的比例应达到1∶10∶100,才能使R&D较好地转化为商品,形成产业。在我国,这三个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数据不尽相同,较多的资料显示这个比例为1∶1∶10,有的资料显示这个比例为1∶1.85∶30.7。尽管具体数据不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R&D成果转化阶段和工业化生产阶段,我国的资金投入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工业化生产阶段是能获取商业利益的产业化阶段,一般投资者和商业银行都愿意提供资金投入,情况并不那么糟糕。R&D成果转化阶段,作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由于风险很高,投入资金远远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总体进程。按照国际经验计算,1993年我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应为1960亿元,而实际仅有334.59亿元,缺口高达1625亿元,比1987年至1993年的成果转化投入的总和(1391亿元)还多!这个缺口在“财政拿不出,银行不敢给,企业没能力”的现状下,只能由新的融资方式来填补,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填补这一资金缺口一种重要的方式和途径,尤其是对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更是一种难得的融资渠道。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率,为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实践表明,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的根本目的,是努力营造一种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特殊环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孵化器”。但高新技术开发园区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或行政手段就能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各种因素包括科技资源、智力资源、良好的创业环境、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丰富的融资渠道的共同作用下建立起来的,其中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的法规与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将与风险投资一道成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发展的两个重要因素。
(四)发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现代化,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和结构决定了其在向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引入资金的同时,还通过SPV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向高科技企业引入了管理经验,通过破产隔离等手段提升了高科技企业的管理水平,可以大大地改善目前许多高科技企业的管理状况,促进其管理走向现代化。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和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利益,避免知识产权成果被剽窃或仿冒,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这也有力地促进了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如果没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高科技企业将会遭到毁灭性打击。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知识产权所有者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四、运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扩大知识产权支撑证券的资金供给。资产支撑证券的最主要投资者是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应该完善相关法律,使其可以有选择地投资于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支撑证券。为了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还可由政府部门出资组建专项科技投资基金,利用科技投资基金购买低级证券。
(二)政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起始阶段应深度介入。与我国具有相似法律背景的邻国日本,在制定“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后,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商业化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2003年日本第一例专利证券化是在政府支持下进行的。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将建立知识财产基金,以购买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拥有的未得到有效应用的专利和技术,并将其商业化。也就是说,日本政府将继续扶持本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现实境况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更不能像美国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证券市场健全的国家那样完全交由市场运作,需要政府高度介入加以扶持。
(三)整顿、规范和引导金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一方面,对原始资产的评级直接决定资产池价值的总量,为证券发行规模和价格提供客观依据,另一方面,评级对投资者决策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任何一个方面的评级失真都会给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带来障碍,而频繁的失真将产生市场信用危机,可能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难以进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资产证券化也刚刚起步,客观上需要政府部门在新型资本工具导入期深度介入,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效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
(四)加快成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V)。连年国际收支顺差使中国人民银行积攒了巨额外汇储备,国际汇率频繁波动给人民银行的储备资产保值增值带来严峻考验,为降低汇率风险,央行开始尝试将储备用于国内,对中行、建行和工行的外汇注资就是对储备的一种创造性运用,所以,本文建议借鉴银行改革模式,以中央汇金公司的名义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机构,这种半官方性质的载体有两个优势:一是中央汇金公司的参与将增强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为证券化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信用保证;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在长期的资产处置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资产处置经验,新设特殊目的机构对这种经验的继承将使其在同行中具有很大优势。
(五)加强金融监管改革。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看,一方面,金融市场主体为规避监管不断进行创新,监管是创新的重要动力之一;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下的创新推动金融监管方式发生改变,正如新制度学派所指的那样监管的变化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一个完整的创新必须同时包含市场创新和监管创新两个方面,创新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我国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也离不开监管创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部门,所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监督管理好本行业的同时还应该增强协调监管的能力,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并提供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1).
[2]汤珊芬,程良友.知识产权证券化探析[J].科学管理研究,2006,(8):53-56.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高新技术产业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要素,企业经营形态也从强调传统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转而强调专利、品牌、顾客关系、服务等无形资产。在这种背景之下,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与知识产权融资的创新模式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迅速。在美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对象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电子游戏、音乐、电影、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到时装设计的品牌、最新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已经成为证券化的对象,资产证券化的金额已经超过15亿美元。在亚洲的日本,经济产业省早在2002年就声明要对信息技术和生物领域等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实行证券化经营,并成功地对光学专利实行了资产证券化。基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美国投资银行界与知识产权界将其作为未来重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就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我国政府正在倡导建立创新型国家,而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创新型国家的支柱产业,其发展的好坏与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把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效结合的新型金融工具,因此探讨知识产权证券化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后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由该特设目的机构发行以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的过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身具有精巧的结构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种类众多,特性各异,每一项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都有独特之处。但是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深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具有资产证券化的共同特性,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参与主体和其交易结构如图1:
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一种有效结合,是以金融技术为依托,以知识产权的信用为担保,以证券化为载体的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的交易结构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类似,其参与主体一般也会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SPV)、投资者、受托管理人、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强机构、流动性提供机构,一般也是通过信托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形式建立起证券化的通道,也要运用风险隔离和外部及内部的信用增级方式,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吸引力。但是,由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是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所以与传统的金融资产为核心的证券化相比较,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权利状态更为复杂。例如,一件作品可能是法人作品,也可能是职务作品或非职务作品,既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可能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还可能受商标法保护;一项专利既可能是发明专利,也可能是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既可能是刚刚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可能是即将权利期届满的专利;而一项商标则既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未注册商标,既可能是驰名商标,也可能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还可能是一般商标。
(二)基础资产往往是和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产品必须依托有形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例如以某一专利产品的销售收益作为基础资产,该专利产品的销售收益中也包含了专利产品载体的价值。
(三)传统资产(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未来现金收益相对稳定;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使其容易被侵权,未来现金收益确定性差而且来源复杂。影响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评估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时尚或民意,特别是版权或商标证券化时;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商业秘密在时间性与专有性上的不确定,以及其不公开性使其现金流评估更困难;专利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高速发展的宽带技术和P2P技术使侵权更容易给评估音乐作品现金流增加了难度;侵权行为可能严重侵蚀知识产权现金流等。(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典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如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企业应收账款、房屋租赁应收费用等,不同种类的资产之间或许有风险和收益的差别,但在同一种类型的资产中,并不对具体的每笔业务做出区分,也就是说人们并不关心哪一个贷款人归还住房贷款的信用更好,人们只关注住房按揭贷款这种资产从总体上体现出的风险和收益。但知识产权与此完全不同,同为知识产权,相互之间市场价值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如同为专利权,可以是发明专利,但也可以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同为发明专利,可能是有效治疗艾滋病的药品专利,也可以是电连接器接头专利。一个驰名商标和一个刚刚申请注册的默默无闻的商标在人们心中肯定不会因为二者同为商标而具有相同的分量。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拓宽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分担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种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高新技术企业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
(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加速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所需的资金呈几何级数增长,因此,高新技术产业在国外有“吞金产业”的说法。根据国际经验,R&D研究经费、R&D转化资金、批量生产的资金三者的比例应达到1∶10∶100,才能使R&D较好地转化为商品,形成产业。在我国,这三个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数据不尽相同,较多的资料显示这个比例为1∶1∶10,有的资料显示这个比例为1∶1.85∶30.7。尽管具体数据不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R&D成果转化阶段和工业化生产阶段,我国的资金投入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工业化生产阶段是能获取商业利益的产业化阶段,一般投资者和商业银行都愿意提供资金投入,情况并不那么糟糕。R&D成果转化阶段,作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由于风险很高,投入资金远远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总体进程。按照国际经验计算,1993年我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应为1960亿元,而实际仅有334.59亿元,缺口高达1625亿元,比1987年至1993年的成果转化投入的总和(1391亿元)还多!这个缺口在“财政拿不出,银行不敢给,企业没能力”的现状下,只能由新的融资方式来填补,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填补这一资金缺口一种重要的方式和途径,尤其是对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更是一种难得的融资渠道。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率,为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实践表明,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的根本目的,是努力营造一种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特殊环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孵化器”。但高新技术开发园区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或行政手段就能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各种因素包括科技资源、智力资源、良好的创业环境、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丰富的融资渠道的共同作用下建立起来的,其中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的法规与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将与风险投资一道成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发展的两个重要因素。
(四)发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现代化,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和结构决定了其在向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引入资金的同时,还通过SPV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向高科技企业引入了管理经验,通过破产隔离等手段提升了高科技企业的管理水平,可以大大地改善目前许多高科技企业的管理状况,促进其管理走向现代化。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和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利益,避免知识产权成果被剽窃或仿冒,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这也有力地促进了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如果没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高科技企业将会遭到毁灭性打击。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知识产权所有者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四、运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扩大知识产权支撑证券的资金供给。资产支撑证券的最主要投资者是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应该完善相关法律,使其可以有选择地投资于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支撑证券。为了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还可由政府部门出资组建专项科技投资基金,利用科技投资基金购买低级证券。
(二)政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起始阶段应深度介入。与我国具有相似法律背景的邻国日本,在制定“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后,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商业化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2003年日本第一例专利证券化是在政府支持下进行的。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将建立知识财产基金,以购买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拥有的未得到有效应用的专利和技术,并将其商业化。也就是说,日本政府将继续扶持本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现实境况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更不能像美国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证券市场健全的国家那样完全交由市场运作,需要政府高度介入加以扶持。
(三)整顿、规范和引导金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一方面,对原始资产的评级直接决定资产池价值的总量,为证券发行规模和价格提供客观依据,另一方面,评级对投资者决策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任何一个方面的评级失真都会给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带来障碍,而频繁的失真将产生市场信用危机,可能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难以进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资产证券化也刚刚起步,客观上需要政府部门在新型资本工具导入期深度介入,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效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
(四)加快成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V)。连年国际收支顺差使中国人民银行积攒了巨额外汇储备,国际汇率频繁波动给人民银行的储备资产保值增值带来严峻考验,为降低汇率风险,央行开始尝试将储备用于国内,对中行、建行和工行的外汇注资就是对储备的一种创造性运用,所以,本文建议借鉴银行改革模式,以中央汇金公司的名义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机构,这种半官方性质的载体有两个优势:一是中央汇金公司的参与将增强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为证券化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信用保证;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在长期的资产处置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资产处置经验,新设特殊目的机构对这种经验的继承将使其在同行中具有很大优势。
(五)加强金融监管改革。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看,一方面,金融市场主体为规避监管不断进行创新,监管是创新的重要动力之一;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下的创新推动金融监管方式发生改变,正如新制度学派所指的那样监管的变化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一个完整的创新必须同时包含市场创新和监管创新两个方面,创新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我国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也离不开监管创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部门,所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监督管理好本行业的同时还应该增强协调监管的能力,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并提供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1).
[2]汤珊芬,程良友.知识产权证券化探析[J].科学管理研究,2006,(8):53-56.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一直是制约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作为资产证券化方式之一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已逐步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之一。目前,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给充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学技术专利的研究开发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获取技术优势与高额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上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所以,从基础资产供给的持续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可行的。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相对较低。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业在各阶段的特点不一样,所采取的融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具体见图1)。
表1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融资方式
因为与种子期、初创期相比,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风险、技术风险较小,技术相对成熟,知识的预期收益逐渐明晰,甚至趋于稳定,己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基础,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基础已具备。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看,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如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募集资金93.6亿元;2006年8月,中信证券推出“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16.58亿元;2006年9月,大连万达集团联合迈格里银行发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募集资金11.52亿元,成为首单内地房地产证券化产品;2006年10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南光股份格兰云天大酒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0. 8亿元,成为2006年8月15日银监会下发65号文后的第一只准证券化信托产品。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问世为我国投资银行大规模地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宝贵经验,有利于推动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途径
以1997年美国Pullman Group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许使用权为支持发行证券融资获得成功为标志,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地获得较快发展。但到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缺少明显成功的案例。基于国外经验和我国社会信用基础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的现状,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应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利用政府政策支持增强投资者信心。如美国早期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是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由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信用支持,为解决住房金融问题,推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笔者认为,可以由政府出资组建特殊目的公司,采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以拓展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具体可采用以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见图2):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流程
(一)知识产权出售阶段。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又称原始权益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通过契约的形式出售给专司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形成知识产权的真实出售。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通过产权出售获得融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真实购买知识产权获得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池阶段。首先,特殊目的公司根据中小型高新技术的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其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根据证券化目标以及知识产权的期限、行业等特征确定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范围;最后,将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实现风险对冲,降低知识产权的总体风险水平。
(三)信用评级和增级阶段。为保证所发行证券达到投资者要求的信用级别,证券发行前应由特殊目的公司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并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采用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金融担保等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保证发行成功。
(四)发行评级与证券销售阶段。特殊目的公司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后,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知识产权证券。证券承销商处将证券发行收入划转给特殊目的公司后,特殊目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划转给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目标。
(五)资产管理阶段。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亲自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对特殊目的公司和投资者的付费和还本付息。
(六)付费阶段。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后阶段,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存放在托管银行的资金转入投资者账户和各中介机构账户,偿还投资者本息,向各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最后的剩余部分则全部归企业所有。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政策建议
2006年,我国开始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关于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了基础。为了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行速度,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缺乏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如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抵押、定价、转让、合同变更等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和投资方向界定严格,阻碍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投资;由于《企业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限制,特殊目的公司不能以发行证券的收入购买基础资产,知识产权难以实现“真实出售”。国外在知识资产证券化初期也与我国一样,存在种种法律障碍,如日本的相关法律禁止以专利作为信托对象,不允许以专利这类知识资产为依托发行证券。但自2000年以来,日本相继修改了《证券法》、《破产法》、《资产证券化法》、《信托业法》等一系列与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为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清除了法律障碍,极大地促进了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适时修改相关融资程序、资产抵押、投资主体方面的规定。
1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1.1科技成果的内涵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成果统称[6]。目前一般将科技成果分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意义上的科技成果主要指的是应用技术成果,本文所讨论的科技成果特指应用技术成果。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一般来讲,科技成果并不一定就是资产,比如科技成果仅仅以论文的形式发表在刊物上,或者以某种原型存储在实验室而没有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就不能称之为资产,但是如果科技成果面临交易和商业化,需要通过科技评估来量化其内在价值时,应该将其视为资产来看待,在现实的技术成果转让中我们都将其视为无形资产。本文所谈的应用技术成果都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来处理。
1.2资产证券化的内涵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可供资本市场投资的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7]。然而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应该是一种资产价值标准化表述的过程。所谓资产价值标准化表述,就是资产证券化后使得原来的资产的经济特性从自然固化状态(流动性差的状态)分离出来转变成容易分割、组合的有价证券,可增加其流动性,不仅有效促进商业化交易过程,而且也推动资产的现有价值向未来价值的延伸和融合,是资产价值形态的转变。
1.3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内涵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根据上述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内涵,本文认为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科技成果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从流动性差固化状态转变为可分割的、流动性较强的有价证券的过程。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本来不易分割,流动性较差,但是通过证券化技术却可以将其分割成流动性很强的有价证券,这不仅增强了技术成果市场上交易的活跃性,更重要的是为科技成果商业化带来资金、技术、市场及管理上的支持。科技成果证券化和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如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科技成果价值难以评估以及基础资产权利状态比较复杂等,所以科技成果的证券化需要更为完善的交易机制。
2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4种途径
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广义角度的概念,所以本文分别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对其进行分类。从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角度来看,主要由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种类来决定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分类。目前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基础资产是知识产权许可收益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因而可以将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分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类。而从广义资产证券化的角度看,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创业资本入股都是将科技成果资产内化成可以被转让的股份,这本身也是一种资产证券化。在这个角度上,除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类之外,还可将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分为科技成果入股和创业投资入股两种方式。4种途径的具体比较见表1所示。
2.1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入股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方(比如高校和研究所等)将成果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卖给企业,企业则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而不是现金来购买这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也是一种技术交易过程,不同的是这种交易是一种科技成果资产内化成企业可转让股份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科技成果资产的价值形态由无形资产转变为可分割、交易和转让的有价凭证。相对于之前在技术成果交易市场上科技成果直接买卖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通过科技成果入股这一机制,可以加强研究部门和生产部门建立强大的技术联盟,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和研究部门的技术主体作用,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和自主创新能力,从而充分实现科技成果资产的内在价值。我国科技成果入股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发展至今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公司已遍布全国各地,并为当地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自1999年以来,中科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约580家,目前正常经营的438家,已经或正在注销的137家[8]。但科技成果入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科研机构、高校所持股股权的归属问题,技术入股中的审批程序问题等。
2.2创业投资入股目前在我国创业资本市场上主要存在以下4种创业投资: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政府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以及公司创业投资(Cor-porateVentureCapital,简称为CVC)。政府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投资资金分别来源于政府财政和个人,而风险投资是由专业的风险投资家对创业企业所进行的以财务回报为目的股权投资活动。公司创业投资是指具有明确主营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出于战略目的对创业企业所进行的股权投资活动。其中,政府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和创业期的创业企业,而风险投资和公司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之后的创业企业。与科技成果入股主要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不同,创业投资入股企业不仅能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持(CVC)和资金支持,而且还能为创业企业带来强大的社会网络资源以及相应的咨询与管理支持。创业投资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其诞生对于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如硅谷和128公路)的崛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创业投资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据统计,2012年全国创业投资管理资本总量达到3312.9亿元,总投资额为318.5亿元。我国创业投资的构成如表2所示,资本来源结构仍以未上市公司为主体,占总资本的34.03%,政府和国有独资合计占比30.59%,个人及外资资本占比明显提升[9]。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逐步向好的资本市场环境的形成,将为我国创投业提供进一步的发展空间。
2.3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具有预期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特设载体,由后者发行一种基于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利凭证的过程[10]。其本质是一种基于知识产权收益权的结构性融资安排,是知识资本和金融资本发展到现阶段的高度融合形式,同时是传统资产证券化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开发利用模式。目前美国、英国和日本已经是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实践地,同时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也是这些国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最重要的途径之一。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是1997年美国PullmanGroup公司以英国超级摇滚歌星大卫鲍伊出版唱片的许可费收益权作为基础发行有价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实践的案例,但是我国已经积累大量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的《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82.5万件,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8.15万件,著作权登记量达100.97万件,大量的知识产权将为我国展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提供大规模的基础资产。
2.4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长期以来,因为需要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以及可抵押的实物资产较少而很难获取融资,以科技成果(如知识产权)向银行抵押获取贷款是一种解决这类融资问题的新型方式。但是由于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困难以及商业化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银行面临较大的风险,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质押贷款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风险隔离机制以及信用增级,银行不仅可以将贷款的风险转移给广大投资者而且可以及时回收资金减少流动性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而且企业也获取的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将极大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过程。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质押贷款主要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利质押贷款,据统计,2013年我国专利权质押金额首次突破200亿元,达254亿元人民币,比2012年增长80%。可见,作为基础资产的专利质押贷款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3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
技术创新是指由技术的新构想,经过研究开发或技术组合,获得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商业化全过程的活动[11]。通常来说,技术创新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1阶段是新构想的产生到研究开发阶段,即研究与开发阶段,主要是获取新的技术;第2阶段是新产品的生产准备阶段,即中试阶段,具体包括工业工程、为新技术产品或过程进行的技术设计以及产品试制;第3阶段是新产品的推广与商业化阶段,即大规模生产阶段,技术创新开始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处在技术创新不同阶段的企业面临的风险、科技成果的利用状况以及资金的需求都不一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技术创新阶段选取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如表3所示。
3.1研究与开发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技术创新链条的最前端是研究与开发(R&D),研究与开发阶段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为基础去开发新的应用。在研究与开发阶段,技术成熟度不足,技术人员缺乏经验,产品性能不稳定,市场前景不明朗,缺乏管理经验,资金需求大。由于刚获取科技成果(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专利等和非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科技成果的价值并未马上体现出来,而且存在极大的技术风险,这时企业并不能直接利用科技成果获得融资,只有政府创业投资和那些敢于承担风险和谋求高收益的天使投资人才愿意向研究与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股权性融资,而作为科技成果的生产者高校及科研机构则可以通过科技入股的方式构成产学研技术联盟,不仅有效解决了科技成果和市场脱节的问题,而且减少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风险,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3.2中试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中试阶段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通过“技术中试”与“市场中试”可缩短科技成果和产业化之间的距离,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因素,促进技术创新。在中试阶段,企业资金需求量很大,依据发达国家经验数据,技术创新活动各阶段———研究与开发阶段、中试阶段与大规模生产阶段的资金比例应大致为1︰10︰100[12],这样的资金分配才能让科技成果较为顺利地进行产业化。在这个阶段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除了天使投资与政府创业投资之外,传统创业投资和公司创业投资开始介入,同时企业还可以尝试利用科技成果质押的方式进行贷款融资。一般而言,企业没有足够的资信获取抵押贷款,但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很多国家已经通过政策性银行为处于中试阶段的企业提供科技成果(如专利、版权和商标权等)质押融资贷款,况且中试阶段成果基本成熟,其实用性强、针对性强、市场明确,收益和投资估算比较准确[4],也有助于企业获得科技成果质押贷款。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科技贷款的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风险,解决期限错配及流动性问题。
3.3大规模生产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对于刚进入大规模生产阶段的企业,技术、产品都比较成熟,市场前景明朗,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收益风险,即工业化的产品能否带来经济上的收益。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管理能力与市场营销能力,增加新的产品分销渠道以增进新产品的推广并开拓新的市场。这时企业需要大规模配套设施进行工业化批量生产,资金需求量达到技术创新链条的峰值,而除了创业资本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融资之外,企业还可以选择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发展模式。处于大规模生产阶段的企业一般已经进行了中小批量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在产品得到市场的认可,竞争对手也开始模仿或者涉足该产品时企业已经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其基础资产(如知识产权许可收费权)已经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故企业可以考虑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而如果企业的技术能成为行业的技术标准时,企业将获取产品市场定价的主导权,其知识产权交易本身就可以为企业带来不菲的收益;且通过证券化技术也可以获取更多的资金,在上市之前企业也可以引入并购资本等私募股权投资来整合企业资源,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加企业价值,为企业上市做准备。
4结论与建议
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利用科技成果本身的资产属性来促进技术创新的有效途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本文讨论的4种证券化途径中科技成果入股与创业投资入股在我国已经得到快速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与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还没有实践案例。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应该成为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力。基于以上认识,本文针对我国开展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本文所提出的4种资产证券化途径实践的前提都是要对科技成果进行合理的评价,而目前我国对于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方式主要还是以鉴定为主,科技成果鉴定对成果的评价主要是定性的,基本上不涉及对科技成果经济价值的量化估价,但是当科技成果在技术市场中交易时,目前的这种鉴定办法仅能证明科技成果存在与否及质量好坏,难以满足技术入股、产权转让中需要对科技成果作价的需求[13]。所以,为了满足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以及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要求,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4.2继续推进和支持科技成果入股与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科技成果入股和创业投资在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过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早已为国内外实践所证明,但是目前这两种证券化途径在我国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科技成果入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办法落后,给科研人员的激励不足等,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来解决这类问题;而对于创业投资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相应的法规制度不完善以及退出渠道不通畅,可行的办法是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专门的《创业投资法》在规范创业投资的运行和发展,同时完善我国目前初具皱形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业投资顺利退出创造良好条件。
4.3具有知识产权许可未来收益的企业可以尝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此《规定》,资产证券化在审批程序、基础资产种类、证券化交易结构以及证券发行渠道上于之前相比都有了重大突破。《规定》不仅解决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合法性问题,也给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安排留下更多的可能性空间,加上证券发行渠道多样化将为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良好的条件。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经过几十年高速的经济增长,我国企业已经积累了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许可收益的企业可以尝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获得持续发展所需的融资,还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进程。
摘要:影响专利证券化的风险因素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文章采用层次分析法,构造综合评价模型评价专利证券化风险。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按照风险的重要性程度进行排序,找到专利证券化的主要风险点,提出防范和控制专利证券化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专利证券化;风险因素;层次分析法
专利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类型,具有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相似的结构性风险。与此同时,专利具有与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证券资产不同的特性。比如,专利的法律状态的不稳定性、经济价值的难以评估等特点导致专利证券化过程中产生了不同于传统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此,清楚的识别、评价这些风险,从而有效的控制风险对于专利证券化成功实施至关重要。
一、专利证券化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专利证券化是一个专业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的风险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因此,采用分层次的分析方法比较合适。层次分析法的基本原理是充分利用人的经验和判断,对定量和非定量因素进行统一的度量。它将复杂问题分解为若干层次和若干要素,并在同一层次的各要素之间进行比较、计算和判断,进而得到方案或者目标相对重要性的定量化描述[2]。
二、专利证券化指标权重的确定
建立了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之后,就可以对专利证券化风险因素进行两两比较,确定各个因素的相对权重。专利基础资产的风险与交易结构的风险进行比较,前者风险明显要比后者要大。因为,专利基础资产比交易结构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弱。交易结构的风险与证券化环境风险进行比较,前者风险明显要比后者要大。因为宏观经济法律较交易结构中的具体参与机构来说,更客观,更难以控制和防范。
其次,专利基础资产中的专利价值风险与专利权利风险相比较,前者的风险较后者稍大。因为专利价值的风险给现金流的风险冲击是直接的,更具有传导性,而专利权利的风险尽管可能引起纠纷,但并不直接影响专利的经济价值。一项卷入诉讼的专利,其市场价值和需求往往比较大。在交易结构风险当中,SPV的风险较增级机构和评级机构以及服务机构的风险都明显要大。因为特殊目的机构的资产转移以及对风险隔离的处理是进行增级和评级的基础。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相比较,评级比增级的风险要稍大,因为评级直接影响着证券的市场销量。服务机构的风险比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又稍大一些。因为,服务机构存在着巨大的违约风险,不论是发起人担任服务机构还是由第三人担任服务机构,一旦被许可人难以支付许可使用费或延期支付,服务机构也难以向证券持有人支付本息,服务机构的风险就难以避免了。
在影响专利证券化的宏观环境中,宏观经济环境风险和法律政策环境风险具有相当性,因为,二者都具有客观性,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有效的手段加以规避。在经济环境风险中,利率风险较经济前景风险稍大一些,因为相对来说经济前景比利率在短时间内更具有稳定性。利率是随着市场的需求随时变动的,而经济前景在连续的实践段内是比较容易预测到的。在法律环境风险中,政策更具有易变性,法律更具有安定性。因此,政策环境较法律环境的风险要稍大一些。
专利证券化风险评价的判断矩阵。λmax=3.0183,一致性比例:0.0176
通过层次分析法对专利证券化的风险评价来看,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专利权利瑕疵风险、破产隔离的风险、专利价值实现的风险居于前四位。从整体来看,专利基础资产的风险最大,证券化结构性风险次之,宏观环境风险最小。在进行专利证券化之前,我们必须对证券化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正确的认识,才能对风险有所防范。
三、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专利法律状态风险防范
专利权权利状态不稳定的特性,导致其相应的专利资产证券化风险,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大量的调查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在专利证券化中,对专利的实质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权利的有效性、权利的范围、权利的归属、权利的瑕疵等方面。选择权利状态相对稳定的专利。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对风险的预测关键在于信息公开。传统的证券化信息披露侧重于证券化机构以及相关的中介机构自身的信用状况。同时对于发起人个人资产状况和信用等级也比较关注。但是,对于证券基础资产的状况关注得比较少。与此不同的是由于专利资产证券化具有特定的基础资产,复杂的融资结构。因此,专利证券化的信息披露更多的侧重于专利资产池及其产生的现金流管理、信用增级以及风险隔离的过程。(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专利制度是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制度。我国目前在实践中多侧重于创造、保护和管理。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企业开始探索专利的运用,专利证券化即为探索的成果之一。
专利证券化的概念和案例
专利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其享有的专利许可收益权真实出售给一个以证券化为目的的特殊机构(sPV),由SPV对专利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重组,构造资产池发行证券,同时,聘用相应的专业机构对发行的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以专利许可收益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偿付投资者的收益。
专利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延伸,尤其是在专利领域的突破。相对于著作权而言,专利的现金流不够稳定,证券化的基础相对薄弱。但另一方面,专利技术含量高,市场价值大,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专利证券化已成为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开发模式的重要内容。
美国Royalty Pharma的药品专利证券化操作是历史上最为著名的专利证券化案例。2000年6月,Royalty Pharma以1亿美元收购了耶鲁大学授权Bristol-Myers Squibb生产的一种艾滋病治疗药物Zerit药品专利,通过设立BioPharma Royalty Trust(sPV)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债券,成功融资1.15亿美元。在日本,专利证券化同样得到政府和高科技企业的高度重视。日本经济产业省2002年4月开始对信息技术和生物领域等企业拥有的专利尝试证券化经营。首先,由政府策划设立特殊机构(sPV),然后,将专利权交给这个特殊机构经营,SPV以收取的专利使用费作为专利证券发行的原资,专利证券发行的部分盈利还留给专利权拥有者。早在2003年,日本Japan DigitalContents株式会社首次进行了专利证券化。
专利证券化的流程和风险
目前,我国专利证券化还处于探索阶段,缺少较为成功的案例。以美、日的经验,专利证券化的流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专利的出售阶段,即企业作为专利的拥有者,又称原始权利人,将专利未来一段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收益以契约的形式出售给SPV,形成专利的真实出售;建立专利资产池阶段,即SPV对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专利进行清算、评估,为降低单一专利证券化的风险,组建专利资产池;信用评级和增级阶段,在这一阶段,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专利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且采用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与次级证券,金融担保等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信用级别以确保专利证券发行成功;证券销售阶段,在进行专利证券评级之后的销售过程中,证券承销商将发行收入转化给SPV,之后SPV按约定划拔给专利权人。
尽管专利证券化是一种可行而有效的融资方式,但其证券发行过程尤其是在选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单一专利证券化的危险。单一专利进行证券化相对来讲安全性较差,因为单一专利的抗风险能力差,且证券发行程序复杂,成本昂贵,单一专利发行若不成功,收益将不足以抵消发行费用,无论是SPV还是券商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二)专利所面临的无效诉讼、侵权等法律风险可能会影响成功发行证券。如果在专利证券发行过程中专利被无效掉或是卷入侵权诉讼之中,专利证券发行就会流产。因此,在选择进行证券化的专利时,首先要了解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是否已授权,年费的缴纳情况,是否涉诉,是否已进行质押融资。充分了解专利的法律状态是降低专利证券化风险的第一步。(三)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会降低专利的价值。在专利证券发行期间,如果出现技术含量更高的同类专利,正在进行证券化的专利就会贬值,直接导致证券发行的失败。这一情形在药品专利证券发行领域更为突出,新专利的出现曾直接导致正在发行证券的专利价值的减退甚至消失。(四)专利资产池组建时专利价值评估的风险。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之所以组建资产池,是因为规模经济本身就会降低风险,节约成本。SPV在选择专利组建资产池时,应选择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只有专利拥有良好市场前景,才会带来可以预测的、稳定的、可控制的现金流。例如,在美国十三种药品专利证券化的案例中,有一种治疗淋巴瘤的专利药品Rituxan被引入资产池,因为根据美国癌瘤协会的估计,淋巴癌病人的人数将会上升,此药品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目前阶段,专利价值评估仍然是有待发展的领域,关于评估的方法也存在一定争议。
我国进行专利证券化的可行性和风险对策
我国是专利申请大国,但是专利利用率却非常低。从2006年开始,我国政府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关于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我国开展专利证券化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为加快专利证券化的推行速度,笔者认为,还有以下两方面工作需要完善。
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
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在Pullman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BowieBonds的成功发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极大地拓宽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视野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尽管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1997年当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总额为3.8亿美元,2000年已达到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在近20年中大约从20%上升到70%左右,知识资产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根据PullmanGroup的估计,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随着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的加强,全球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将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这就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产可以预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未来肯定会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是类似的,可用图1表示: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图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功效
(一)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些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进而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了资金的支持和丰厚收益的激励,企业就有动力在原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继续新的发明创造,使技术创造活动走向一种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另外,与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来获得资金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企业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
同样是基于知识产权融资,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中,知识产权的贷款与价值比一般低于65%,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能达到其价值的75%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低22%-30%,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更多的资金
(三)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廉价的直接融资途径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技术和以知识产权这种优质资产作为ABS本息的偿还基础,使ABS能获得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等级,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风险相应降低SPV就不必采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招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ABS的利率比发起人发行类似证券的利率低得多第二,发行ABS虽然需要支付多项费用,但当基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很低国外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0.5个百分点,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最后,发起人还可以利用该资金偿还原有的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为今后的低成本负债融资奠定良好的资信基础
(四)分散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在未来给所有者创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时这种收益所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夜之间暴跌,甚至变得一文不值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面临着丧失未来许可使用费收入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ABS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固定的收益,获得资金时间价值,而不用长时间地等待许可使用费慢慢地实现
另外,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在为企业筹集到资金的同时,企业的所有者仍然可以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保护企业创办人的利益
四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资本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专利商标权和版权近几年,国内这几种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经突破200万件,2001年以来三种专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发明专利受理量年均增长率超过25%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已近387万件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其中90%以上为国内申请一批颇具价值的驰名商标品牌正逐渐形成,如红塔山(价值46.866亿元)五粮液(价值44.337亿元)联想(价值43.531亿元)海尔(价值39.523亿元)我国还拥有许多优秀的电影音乐图书作品,如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等,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而且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加大,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能得到持续的充足的供给
(二)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呼吁,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从理论探索走向了实践操作从2005年开始,我国已有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上市,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既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又有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它们为我国将来大规模有序地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还能推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育市场和投资者,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这就为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了一定的障碍,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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