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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经营管理8篇

时间:2023-08-15 09:26:4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

篇1

一、景区酒店发展现状

随着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改变,我国的旅游业焕发了新的生机,同时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酒店行业随着旅游业的高速发展,也获得了新的发展机会。现阶段,我国的酒店比之过去有了很大的变化,不论是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酒店的整体质量上,都有了明显的改变。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距离在不断缩小,新型的酒店也在不断出现。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的追求也在不断提高,同时在外出旅游的时候,对酒店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过去人们在酒店的选择方面可能更加注重经济实惠,现在客人对酒店的环境、配套实施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酒店行业有更好的发展。

二、景区酒店发展存在的问题

制约酒店发展的因素有很多种,不同的景区因其自身发展状况的不同,现阶段受到的制约因素以及产生的问题不尽相同。目前,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我国的旅游业在不断发展。景区酒店也借着旅游业的东风在不断前进,在不断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正视景区酒店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淡旺季差异大

景区酒店因为其地理位置的原因,与其他普通的酒店有着一定的差异。景区酒店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到景区来的游客,所以其经营状况受景区本身游客量的影响极大。目前我国很多景区游客人数都存在明显的淡旺季的区别。在一些重要的节假日,如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也就是我国的旅游黄金周,在这期间选择出行的旅游人数较多,基本是各个景区的旅游高峰期,酒店客房和餐饮等服务设施供不应求。相反在平时,出行的人数较少,有些景区的游客都没有工作人员多。在旺季的时候,景区的酒店往往人满为患,而在淡季,景区酒店往往入不敷出,这就造成了明显的淡旺季。

(二)开发创新不足

景区酒店的开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但现在很多景区酒店的建设都没有为未来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还有一些景区原来建设的酒店,其配套设施已经难以满足新时代人们的需求。在景区酒店的建设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有很多地方都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否则很难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难以吸引年轻的消费群体,且年轻人在旅游人群中占据不小的比重。因此,如何在景区酒店的建设及发展过程中,融入创新元素,更好地适应现在多元化发展的社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三)资源利用率低,发展成本高

景区酒店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拥有着其他酒店不可比拟的优势。景区酒店与景区的发展息息相关。在景区中,有很多可以利用的优势资源,可以为酒店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条件。但目前很多景区酒店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指导,也没有合理地利用好自身所拥有的优势资源,没有做到资源共享。在进行基础建设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会造成重复建设,或者资源利用率低,这都在无形中增加了酒店建设及经营的成本。景区酒店在统一的规划指导下,合理地利用景区的优势资源,可以促进自身的不断发展。

(四)管理不科学,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景区酒店往往是伴随景区的开发而建立的。在景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酒店本身也要经历一定的变化。但很多酒店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有的时候受不同因素的影响,往往在管理等方面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其中比较明显的就是酒店的更新发展速度没有跟上景区发展的脚步,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或者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酒店的服务功能不全、服务方式便利化、智能化不足,服务水平不高,或者酒店在定价方面存在不科学的部分等,这不仅不利于酒店本身的发展,也会影响游客对景区的整体评价。

三、景区酒店发展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景区酒店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科学的应对措施,这样才能不断地促进景区酒店的发展。

(一)适度营销,持续发展

在社会多元发展的今天,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也愈来愈多。鉴于目前我国在黄金周的时候,各个景点的旅游人数爆满,很多人都选择了错开高峰期出行。这就为景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为了缩小景区酒店在旅游淡旺季之间的入住率的差别,其更应该在旅游淡季进行适度营销。在旅游淡季的时候,进行全方位的营销,不仅是指要在价格方面做出一定的优惠,也可以联合多个与旅游相关的网络平台,推出性价比较高的活动,吸引游客入住。对于酒店来说,客人入住的单位成本并不高,而且平均成本也会随着入住率的升高而降低。携手旅行社以及相关的网络平台,推出具有本景区特色的旅游活动,进行适度营销,能够吸引更多的客人,有利于整个酒店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度开发,合理创新

景区酒店的科学发展,离不开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景区酒店在开发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论。在开发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创新。例如,景区酒店在房间的设计上,可以根据景区的特色,将房间的内部装饰进行创新。可以将景区特色风景做成装饰画挂在房间的墙上。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将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中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装饰,布置在游客的房间中,增强房间的特色。景区酒店在菜品方面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人们出去旅游,往往喜欢尝试新的东西,酒店可以根据当地的饮食特点,对菜品进行合理的创新设计,有些菜品也可以用景区的特色风景进行命名,让游客感觉一直身处在美丽的景色以及具有独特魅力的文化中。在预订、点菜、结账等服务过程中,主动采用最新的科技手段,缩短等候时间,提高客人满意度。

(三)合理利用,降低成本

在景区酒店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将其自身条件和景区的优势相结合,合理地利用景区的优势资源。一个景区能够吸引游人的到来,一定有其自身不可替代的优势,对这些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可以将酒店与景区更好地融为一体,让游客时时陶醉在酒店精心设计的优美环境中。合理地利用景区的资源,不仅包括利用景区的基础设施,也包括对景区的内在优势的利用。景区酒店可以借助景区的宣传活动,宣传自身,也可以与景区一起进行一体化的销售。景区酒店可以与景区进行优势互补以及资源共享,例如,在景区特色食品的制作与销售过程中,进行积极合作,使资源本身得到更科学合理的利用,也有利于双方成本的降低。

(四)科学管理,不断发展

景区酒店的长远发展离不开科学的管理。在对景区酒店进行规划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在制定酒店相关发展战略和管理制度的时候,要考虑到与景区的整体发展规划和要求相衔接、相结合。为了促进酒店的长远发展,一定要注重对酒店内部人员的培训。酒店作为服务行业,一定要做到以人为本。酒店要制订科学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酒店服务人员的素质,具有较高素质的服务人员就是酒店行走的名片。

四、结语

篇2

关键词:智慧旅游;旅游景区;经营管理

智慧旅游是旅游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通过将旅游电子政务、数字化景区和旅游电子商务等进行有机结合,从而丰富游客的旅游体验并提高旅游服务和管理水平,最终实现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当前信息化背景下,加强对智慧旅游在旅游景区经营中应用方式的研究已成为当前旅游部门和相关技术部门需要着重开展的关键工作。

1.智慧旅游时代下旅游市场特点

智慧旅游时代下旅游市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散客和自助游客的比例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旅游需求的个性化发展,传统的以团队为主的旅游模式的优势正在逐渐丧失,而自助游和散客在游客总量中的比例呈现出逐渐增长的变化趋势,而这一情况的产生正是由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依托的旅游产品更能够满足游客在衣、食、住、行、购、娱方面的个性化需求所导致的;(2)旅游方式的自由化、休闲化发展。当前,游客的旅游体验更加趋向于自由化和休闲化,而在旅游方式上,游客则更倾向于通过上网咨询和下载旅游软件等智慧化的手段出行,以便提高自身获取旅游景区信息的准确性和便捷度。

2.传统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弊端

2.1外部经营弊端

传统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外部经营弊端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宣传方式过于僵化。对传统旅游景区宣传模式进行分析可知,其大都以海报宣传、电视广告以及旅行社营销和节会活动为主,在宣传方式上过度机械化,且在付出较高宣传成本后,无法获得预期效果,从而形成了对景区经济效益增长的严重制约。二是客源渠道狭窄,传统旅游景区的客源渠道大都来源于旅行社以及旅游市场自发的门票经济,然而,在当前旅游市场由团队逐渐向散客转化的过程中,大多数游客则更倾向于在网络中获取旅游产品的相关信息,相应地,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传统客源渠道已难以满足景区自身发展的需求。

2.2内部治理弊端

传统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内部治理弊端主要表现在:(1)景区服务水平较低。对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可知,其较一般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更强,例如,在旅游安全保障方面,相关安全防护基础设施不仅涉及建筑、电气、水利等诸多层面,而且还需配以相应的技术进行建设,已出现安全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从而增加安全隐患。还需说明的是,对于旅游景区而言,其无法像其他企业一样通过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企业文化规范人员行为和提高服务质量。(2)旅游资源的保护能力较弱。目前,我国个别景区仍然存在破坏性建设的情况,而客流疏导和对游客行为规范工作力度的缺失也进一步加剧了旅游景区植被破坏、环境污染和文物的破坏。

3.智慧旅游理念在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中的应用

3.1外部经营手段的优化

首先,旅游景区应进一步强化旅游产品的新媒体营销,通过借助新媒体营销手段来加大景区的宣传力度,通过加强同旅游专业网站、旅游论坛和手机移动终端等新媒体的合作,使游客能够对其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予以充分了解,在此基础上,依托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扩大推广范围,以此来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观光游览,进而提高旅游景区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其次,智慧旅游理念强调以网络平台作为旅游景区客源的核心平台,通过搭建旅游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从而满足游客在衣、食、住、行、购、娱方面的需求,以网络选购的方式强化游客旅游体验的同时,拓宽客源渠道,为旅游景区提供可靠的客源保障。

3.2内部治理手段的优化

智慧旅游理念在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中应用的另一体现即内部治理手段的优化。首先,智慧化旅游理念要求旅游景区进一步提高其服务水平,一方面,通过构建并完善景区网络通信设施和安全基础设施,从而为景区经营管理的智慧化转型奠定通信和安全基础,通过优化地区无线网络、配置智能终端和构建门户网站,为游客提供通信、信息查询等诸多服务,满足游客旅游的个性化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将物联网、云计算技术引入景区经营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并辅之以向英国的考勤办公系统和可视对讲系统,进而提高景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处理和信息管理效率,为其各项决策、制度的制定提供依据。其次,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智慧旅游理念下,旅游景区应与相关技术部门展开高效合作,积极构建客流网络管理系统和景区电子监控系统,利用电子门禁、智能监控、人员定位和车辆追踪等系统功能引导游客流向并规范游客行为,在保护旅游资源的同时,提高景区服务水平。

结论

本文通过对智慧化旅游时代下旅游市场的特点进行说明,并针对传统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弊端,对智慧旅游理念在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中的应用做出了系统探究。智慧旅游理念更加侧重旅游景区新媒体营销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通过完善通信、安全等基础设施和构建客流管理与电子监控系统来提高景区服务水平和保护景区资源,对于促进旅游景区及旅游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徐徐.基于智慧旅游视角的旅游景区管理发展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10(15):220-221.

篇3

关键词:风景旅游区特殊性经营管理模式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风景旅游区却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的模式,大部分还属于事业性质,纯属社会公益事业,经费靠财政拨款。旅游区管理机构虽然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组织生产、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的职能,但因政企不分,事企不分而导致了诸多弊端,如资金短缺,经济效益低下,机构臃肿等问题。因此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成为各大风景旅游区的改革方向,并且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风景旅游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在引进市场化机制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风景旅游区的特殊性

风景旅游区资源是拥挤俱乐部产品

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堪南(JamesBuchannan)在1965年发表的《关于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俱乐部产品。这种产品可以适应从纯公共产品到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它的核心概念就是拥挤。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属于此种产品,旅游者只要买到了门票就可以拥有参观游览的权利,并且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不影响其他人参观游览,但如果旅游者人数超过了景区容量,就会出现拥挤,并影响其消费满足。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是这样一种存在最佳规模的产品,其产品的实物规模和消费者的人数规模有一个最佳的搭配。这类产品实质上可以实现生产者排他的,但不容易实现消费者排他,而且生产者排他的成本比较低。这使得风景旅游区资源兼有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的性质,它们由许多人同时消费,并不断趋近于容量约束范围;超过该约束后,该产品的消费就变得拥挤了,但总存在一些排他技术使得向旅游者收费成为可能。

布堪南在其文中还提到,要有一个最佳的搭配,俱乐部成员必须可以自由流动,且俱乐部拥有自主决策权,这一理论突破了公共产品由政府供给的单一模式,为公私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不可再生性

旅游资源,除人工可以栽培与繁殖的动植物外,可以说是一种不能再生的资源,一旦破坏将不复拥有。例如地面上的古建筑等,总是会一天比一天少下去.。有600多年历史的噶丹寺,是拉萨著名的三大寺之一,1969年被毁为平地。泉城济南,过去那种“家家泉水,户户垂柳”的美好景象,由于对水源地缺乏保护,已不复存在,至连著名的趵突泉、珍珠泉,也濒临断水的危险。

旅游资源的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其实施保护的重要性。巨大的需求对旅游产品的开发、销售,可能是一种难以抗拒的诱惑,但同时对旅游资源也可能是一股无法估量的潜在破坏力。

风景旅游区系统的复杂性

风景旅游区是介于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之间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风景旅游区系统是围绕旅游主体(旅游者)而建立起来的产品系统及其支持系统。就其产品系统而言,包括资源吸引物,人造吸引物及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资源吸引物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林木、动物、河流、文物古迹等构成,分别归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管理。并以此为基点,形成以吃、住、行、游、购、娱为基本环节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旅游产品的提供还要得到当地社区各个部门及政策法律环境的支持,只有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及社会手段,去引导、指导旅游企业健康正常的经营,才能真正实现景区的全面持续发展。

现有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简述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国家集风景旅游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经费由国家财政承担,景区的门票及其他旅游项目由国家定价(一般定价很低),收入上缴国家。这种模式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保护遗产、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资源整合等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但从实践中看,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景区的经营者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力,也不承担盈亏的后果,基本不按市场规律经营,效率低下,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其经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另一方面,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与国家利益难以协调,我国的土地及其分布其间的风景名胜、文物、森林资源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在同一景区内,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等多个部门插手管理,严重阻碍了风景旅游区的健康发展。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把风景旅游区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将其作为独立的主体推向市场。

目前存在的市场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项目的形式招商引资,由多个投资主体进入景区行使经营权;另一种方式是垄断经营权,以一家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政企职能分开,产权比较明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经济效率得到了提高。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旅游业是以持续发展为目标,需要经营者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结合起来考虑,而企业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环境效益。此外,景区资源的交易,除面临旅游价值核算的难题外,还面临着一些政策上的和限制。因此,鉴于风景旅游区资源的惟一性、脆弱性等特点,以及相关理论政策研究滞后等原因,对这种做法必须慎重。

我国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改革管理体制

我国风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所有权。为保证国家产权的统一和国有资产的收益,国务院可以指定一个权威机构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产权,对产权进行统一管理;负责风景旅游区规划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风景旅游区资源使用权转让、风景旅游区资源保护规划等。该权威机构可视需要,在各省或各片区设立派出机构,发展建立风景旅游区日常管理机构,并对其拥有领导权、监督管理权和对风景旅游区资源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日常管理机构由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代表、当地群众代表、开发经营单位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风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国有资源的用途,保证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并进行风景旅游区日常的市场管理、资源管理、环境管理。整个管理系统的经费均由国务院按旅游税收的一定比例统一拨付,以防受地方政府部门和经营者的牵制。

这种产权管理机制,可以避免现有的条块分割,多头领导,明晰了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产权归属,且有效发挥了监督作用,可以防止风景旅游区资源的过度开发、风景旅游区环境破坏。

运用不同经营管理模式

近年来,有许多学者提出风景旅游区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其交由企业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对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分析论证了这种模式的合理性。碧峰峡、桐庐、太湖源等一大批景区(景点)将经营权不断地拍卖出去,黄山、张家界等遗产类资源也引入市场机制,并先后挂牌上市,这种经营意识是对传统管理意识和管理体制的一大突破,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但目前完全按市场机制经营的方式遭到了质疑。如黄山风景旅游区,从保护遗产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遵循“景区游,区外居”的旅游方式,而黄山股份公司为追求自身赢利,必然尽可能以高消费方式将尽可能多的游客留在景区,由此必然造成遗产质量破坏,从而出现了在黄山发展旅游经济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质量提高,而遗产质量反而恶化”这一似乎怪异的现象。另外,这种纯商业化经营必然以其垄断性而伤害游客正当利益。拥挤俱乐部产品可以通过政府提供,也可以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私人提供。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是否适合所有的景区,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人认为,凡是经营性景区(景点)均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是对一些专业性或公益性强的景区(景点),如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文物保护区、宗教朝拜地等实行国家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专业人士经营。

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

风景旅游区不是单指景观资源,而是以景观资源为核心,由产品系统和支持系统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往往在我们脑海里有一个思维定势,即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来源就是门票收入,并以其为由来证明管理经费紧张,从而交由企业市场化运作或进一步提高门票价格。由于旅游产品是一种高弹性消费品,提高价格会导致游客数量大幅度减少,门票收入进一步降低,且波及到整个行业。我们应该改变观念,树立大旅游意识,正确把握旅游业的综合性、先导性、关联性规律特点。

在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清旅游景观资源和旅游经营资源。旅游经营资源才是我们的改革重点(包括住宿、交通、餐饮、娱乐设施等),增强竞争活力,提高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旅游景观资源不应作为风景旅游区创收的主要途径,而要以保护为重,国家应建立景区财政补贴制度,为景区维护经费来源提供保障。对那些交由企业运作的经营性景区,应制定门票价格管理制度。

建立规制风景旅游区开发和保护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旅游立法初步形成了旅游法律体系,但是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目前还没有正式立法。

虽然有《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对一些新做法缺乏裁决的依据,对实际执行中的一些破坏资源、侵蚀国有资源、使用权不明确的现象难以做出有效认定和判罚。尤其在民营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对旅游资源开发行为进行规范,具体操作上对旅游资源的权力归属没有清晰的界定。要明晰风景旅游区产权,并使其规范化运作,就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将景区开发行为予以规范,对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和做法给予惩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法渊源,风景旅游区立法体系可以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样一个层次来构建。

总之,风景旅游区不能等同于企业,由于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从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多个方面考虑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路径。在风景旅游区的开发保护中,要加强公私合作,合理利用政府和企业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崔风军.风景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

2.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3.苏文才,孙文昌.旅游资源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4.梁正宁.论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市场化经营[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115)

篇4

关键词:风景旅游区特殊性经营管理模式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风景旅游区却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的模式,大部分还属于事业性质,纯属社会公益事业,经费靠财政拨款。旅游区管理机构虽然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组织生产、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的职能,但因政企不分,事企不分而导致了诸多弊端,如资金短缺,经济效益低下,机构臃肿等问题。因此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成为各大风景旅游区的改革方向,并且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风景旅游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在引进市场化机制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风景旅游区的特殊性

风景旅游区资源是拥挤俱乐部产品

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堪南(JamesBuchannan)在1965年发表的《关于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俱乐部产品。这种产品可以适应从纯公共产品到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它的核心概念就是拥挤。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属于此种产品,旅游者只要买到了门票就可以拥有参观游览的权利,并且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不影响其他人参观游览,但如果旅游者人数超过了景区容量,就会出现拥挤,并影响其消费满足。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是这样一种存在最佳规模的产品,其产品的实物规模和消费者的人数规模有一个最佳的搭配。这类产品实质上可以实现生产者排他的,但不容易实现消费者排他,而且生产者排他的成本比较低。这使得风景旅游区资源兼有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的性质,它们由许多人同时消费,并不断趋近于容量约束范围;超过该约束后,该产品的消费就变得拥挤了,但总存在一些排他技术使得向旅游者收费成为可能。

布堪南在其文中还提到,要有一个最佳的搭配,俱乐部成员必须可以自由流动,且俱乐部拥有自主决策权,这一理论突破了公共产品由政府供给的单一模式,为公私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不可再生性

旅游资源,除人工可以栽培与繁殖的动植物外,可以说是一种不能再生的资源,一旦破坏将不复拥有。例如地面上的古建筑等,总是会一天比一天少下去.。有600多年历史的噶丹寺,是拉萨著名的三大寺之一,1969年被毁为平地。泉城济南,过去那种“家家泉水,户户垂柳”的美好景象,由于对水源地缺乏保护,已不复存在,至连著名的趵突泉、珍珠泉,也濒临断水的危险。

旅游资源的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其实施保护的重要性。巨大的需求对旅游产品的开发、销售,可能是一种难以抗拒的诱惑,但同时对旅游资源也可能是一股无法估量的潜在破坏力。

风景旅游区系统的复杂性

风景旅游区是介于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之间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风景旅游区系统是围绕旅游主体(旅游者)而建立起来的产品系统及其支持系统。就其产品系统而言,包括资源吸引物,人造吸引物及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资源吸引物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林木、动物、河流、文物古迹等构成,分别归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管理。并以此为基点,形成以吃、住、行、游、购、娱为基本环节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旅游产品的提供还要得到当地社区各个部门及政策法律环境的支持,只有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及社会手段,去引导、指导旅游企业健康正常的经营,才能真正实现景区的全面持续发展。

现有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简述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国家集风景旅游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经费由国家财政承担,景区的门票及其他旅游项目由国家定价(一般定价很低),收入上缴国家。这种模式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保护遗产、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资源整合等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但从实践中看,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景区的经营者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力,也不承担盈亏的后果,基本不按市场规律经营,效率低下,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其经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另一方面,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与国家利益难以协调,我国的土地及其分布其间的风景名胜、文物、森林资源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在同一景区内,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等多个部门插手管理,严重阻碍了风景旅游区的健康发展。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把风景旅游区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将其作为独立的主体推向市场。

目前存在的市场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项目的形式招商引资,由多个投资主体进入景区行使经营权;另一种方式是垄断经营权,以一家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政企职能分开,产权比较明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经济效率得到了提高。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旅游业是以持续发展为目标,需要经营者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结合起来考虑,而企业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环境效益。此外,景区资源的交易,除面临旅游价值核算的难题外,还面临着一些政策上的和限制。因此,鉴于风景旅游区资源的惟一性、脆弱性等特点,以及相关理论政策研究滞后等原因,对这种做法必须慎重。

我国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改革管理体制

我国风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所有权。为保证国家产权的统一和国有资产的收益,国务院可以指定一个权威机构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产权,对产权进行统一管理;负责风景旅游区规划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风景旅游区资源使用权转让、风景旅游区资源保护规划等。该权威机构可视需要,在各省或各片区设立派出机构,发展建立风景旅游区日常管理机构,并对其拥有领导权、监督管理权和对风景旅游区资源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日常管理机构由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代表、当地群众代表、开发经营单位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风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国有资源的用途,保证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并进行风景旅游区日常的市场管理、资源管理、环境管理。整个管理系统的经费均由国务院按旅游税收的一定比例统一拨付,以防受地方政府部门和经营者的牵制。

这种产权管理机制,可以避免现有的条块分割,多头领导,明晰了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产权归属,且有效发挥了监督作用,可以防止风景旅游区资源的过度开发、风景旅游区环境破坏。

运用不同经营管理模式

近年来,有许多学者提出风景旅游区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其交由企业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对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分析论证了这种模式的合理性。碧峰峡、桐庐、太湖源等一大批景区(景点)将经营权不断地拍卖出去,黄山、张家界等遗产类资源也引入市场机制,并先后挂牌上市,这种经营意识是对传统管理意识和管理体制的一大突破,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但目前完全按市场机制经营的方式遭到了质疑。如黄山风景旅游区,从保护遗产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遵循“景区游,区外居”的旅游方式,而黄山股份公司为追求自身赢利,必然尽可能以高消费方式将尽可能多的游客留在景区,由此必然造成遗产质量破坏,从而出现了在黄山发展旅游经济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质量提高,而遗产质量反而恶化”这一似乎怪异的现象。另外,这种纯商业化经营必然以其垄断性而伤害游客正当利益。拥挤俱乐部产品可以通过政府提供,也可以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私人提供。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是否适合所有的景区,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人认为,凡是经营性景区(景点)均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是对一些专业性或公益性强的景区(景点),如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文物保护区、宗教朝拜地等实行国家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专业人士经营。

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

风景旅游区不是单指景观资源,而是以景观资源为核心,由产品系统和支持系统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往往在我们脑海里有一个思维定势,即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来源就是门票收入,并以其为由来证明管理经费紧张,从而交由企业市场化运作或进一步提高门票价格。由于旅游产品是一种高弹性消费品,提高价格会导致游客数量大幅度减少,门票收入进一步降低,且波及到整个行业。我们应该改变观念,树立大旅游意识,正确把握旅游业的综合性、先导性、关联性规律特点。

在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清旅游景观资源和旅游经营资源。旅游经营资源才是我们的改革重点(包括住宿、交通、餐饮、娱乐设施等),增强竞争活力,提高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旅游景观资源不应作为风景旅游区创收的主要途径,而要以保护为重,国家应建立景区财政补贴制度,为景区维护经费来源提供保障。对那些交由企业运作的经营性景区,应制定门票价格管理制度。

建立规制风景旅游区开发和保护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旅游立法初步形成了旅游法律体系,但是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目前还没有正式立法。

虽然有《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对一些新做法缺乏裁决的依据,对实际执行中的一些破坏资源、侵蚀国有资源、使用权不明确的现象难以做出有效认定和判罚。尤其在民营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对旅游资源开发行为进行规范,具体操作上对旅游资源的权力归属没有清晰的界定。要明晰风景旅游区产权,并使其规范化运作,就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将景区开发行为予以规范,对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和做法给予惩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法渊源,风景旅游区立法体系可以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样一个层次来构建。

总之,风景旅游区不能等同于企业,由于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从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多个方面考虑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路径。在风景旅游区的开发保护中,要加强公私合作,合理利用政府和企业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崔风军.风景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

2.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3.苏文才,孙文昌.旅游资源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4.梁正宁.论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市场化经营[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115)

篇5

关键词: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问题对策

根据萨缪尔森给出的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公共产品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这两个本质特征。在这两种极端之间的物品被称为“准公共产品”[1]。我国景区的旅游资源为全民所有,景区资源对于任何景区都是有一定空间范畴、时间范畴和生态容量的,当游客数量达到某种临界点,每增加一个游客将降低所有游客的旅游效用,因此景区旅游资源既不属于公共产品也不属于私有产品,而是准公共产品。对于旅游景区的准公共产品的这种属性,为旅游景区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提供了更多了理论依据。

旅游研究学者一般将景区经营权理解为“旅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旅游资源的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杨广虎,2003)。其他学者都没有下过明确的定义,对经营权的理解也无甚异议。景区经营权出让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为目的的,以保证资源所有权人的权益为前提,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将旅游景区经营权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资本所有者、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行为。景区经营权出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景区资源更好的实现其价值高效率运作的一种有效方式。

一、我国景区经营权出让现状

1997年中国大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和马来西亚一家公司全国首次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获得了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的投资经营权。1998年初,万贯集团以协议开发方式获得了四川碧霞峰等景区50年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并创造了“碧霞峰模式”。自此之后,景区经营权出让在全国迅速扩展。先后有国家级景区井冈山的龙潭景区向国内外招商引资,以拍卖合作的方式分20年、30年出让经营权;宋城集团和万象集团以协议方式分别开发浙江龙泉山国家公园、千岛湖。到2005年4月底,云南省已将33个旅游区经营权出让给国内外大企业,出让资金达30亿元。

由于这些景区资源品味较高,经营利润较其他产业要高得多,企业都积极支持。但建设部指出任何地区和部门都没有转让景区给企业经营的权利。然而国家在这方面尚未出台相应法规政策,景区经营权出让事件愈来愈多了。最终由于2002年新希望集团欲买断桂林遇龙河景区因国家主管部门直接干预未果一事,使景区经营权出让有所趋缓。但截止2005年底,全国已经出让或鼓励出让景区经营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20多个,已有超过300多个景区(点)以不同的形式出让了经营权。下表是景区经营权出让的情况粗略统计:

部分出让经营权的旅游景区

(资料来源:本资料通过相关网站收集并归纳而得)

由上表可知:获得景区经营权的大多使旅游业发展较好的省市,每年都有很多景区出让经营权,景区经营权出让成为一种景区发展趋势。以上所列的景区不包括决定出让经营权的景区。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有意向出让景区经营权。要出让经营权的景区将会越来越多。

二、景区经营权出让需要面对的问题

景区经营权出让无疑是景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改革,改革就不免出现差错,面临阻力。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规范景区经营权出让的法律,经营者资质也良莠不齐,新旧经营管理体制交错混乱等原因,因此目前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1.国有资产流失

有些景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急于出让景区以改善接待条件、扩大游客量,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一,在招商引资中对资源价值过于低估导致廉价出让经营权;其二,景区经营权出让的付款方式,考虑到经营权转让初期投入大,资金回收慢,不少景区采取了初期付款较少,以后逐年增加的付款方式。如张家界某景区,当时以6000万标的出让40年经营权,而受让企业当年的门票收入就达4000多万[2]。以此推算,一年半回收成本,此后长达30多年的收入为企业纯收益。其三,出让方式大都未公开招标,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的机制,出让的透明度令人置疑,容易出现“寻租”行为[3]。但其并不真正投资开发,而是将其转手,不断地从倒卖资源中获益。还有一部分受让者获得景区经营权后,借旅游开发之名在景区开发房地产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这些都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惟利是图,破坏资源环境

投资主体在开发旅游资源过程中,考虑得更多的是经济效益,难免会出现一些短期行为,如仅做小额投资,简单作些建设,忽视景区环境承受能力,在景区内增设过多的接待设施,超负荷接待游客而不对资源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对生态环境的威胁还可能来自于企业自身的认识水平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在开发中对资源造成了破坏。如旅游公司用水冲洗孔庙建筑,给古建筑的油漆彩绘及其他文物造成了很大损失;张家界因建设滑索破坏了风景而遭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亮黄牌。有些企业对旅游人力资源过度开发,若完成不了经营指标就扣工资奖金,影响了景区的人文环境和愉快的旅游氛围。

3.出让者管理过死或过松

景区经营权出让在我国旅游发展史上是一次新的尝试,没有先例可循。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偏差:一种情况是出让者虽与受让企业签订了经营权转让合同,但由于传统观念和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出让者仍不断插手景区经营,使景区经营权转让名不副实。另一种情况是政府部门与受让者签订了转让合同后,产生了“甩掉了包袱”的心理。以为经营权和盘托出,可以不再过问了。事实上,经营权出让后,其责任更大了,政府要将代表全民行使其管理职能,监督经营行为,确保景区资源的有效永续利用。

三、解决景区经营权出让问题的措施

第一,科学评估资源的价值,通过各种途径防治治国资流失。确定景区资源的价值,客观上要综合景区的资源属性和级别、资源的市场需求、景区现有收入、前期已投入的资产价值及经营权出让年限等;主观上要组织专门的资产评估小组,其成员须包括与旅游领域专家、各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当地社区代表等共同来科学评估景区资源的价值及经营权出让的额度。不能认为无形资产很难做出科学客观的估计,就任意作价出让。防治国资流失,方法如下:在转让合同的撰写上要做到尽可能的具体、细致;尽量避免错误、笼统和粗糙;受让方要交纳保证金,对无形资产和不可再生资源要有抵押或担保,责令受让者对景区重要资源投保,在合同上明确其一旦违约的高额赔偿经费。

第二,尽快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4],规范景区经营权出让程序及方式。目前景区经营权出让处于无法可依、监管混乱的状态,出台针对性的法律十分迫切。对于规范经营权出让的程序及方式:首先要成立专门的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机构,负责收集和消息、组织景区资源评估、组织拍卖会、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其次要认真评定受让企业的资质。在确定经营者的资格时,要通过旅游有关的各界专业人士、银行、当地居民等综合评审,确认其经济实力、资信情况、管理水平、建设和维护景区原有生态和文化环境的能力,进行慎重而有条件的转让。再次,考虑景区的生命周期、企业的生命周期及管理的延续性的前提下,适度延长出让年限。签约期较长无形中促使企业考虑短期收益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系。只注重眼前利益,破坏景区环境的潜在后果也将由其承担,因此民营企业必然考虑资源的承载力及旅游活动对景区环境的长期影响。另外,要尽快统一出让的标准,严格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性手段出让,严禁暗箱操作,坚决杜绝“寻租行为”。

第三,强化规划管理,定期对环境进行评估。将有资格的规划单位存档,审核部门须严把审批关,经审批的规划方案要严格执行,若确须变动,须将改动后的规划申报审批后实施。对出让经营权的景区要定期组织专家对景区环境进行评价,强化经营者的环保意识,督促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开发经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增加保护资源的资金投入,对不合格的受让者采取警告、罚款、收回经营权等各种方式严肃处理。

第四,强化行政部门监管职能。首先要建立政府对经营者的约束和监管机制,使各方不能私自扩大利益范围或规避责任。其次政府要找准自己的位置和角色:(1)完善规章制度。景区的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具体规定景区经营各事宜,这就需要政府强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任何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2)负责完善景区基础设施。景区的道路、水电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与当地的发展规划一致,政府要出面协调与规划。(3)旅游市场信息[5]。旅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存在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利益和违法行为。政府要加强旅游信息的收集和工作,协调社会各界创造有利于景区发展的宏观环境。

参考文献

[1]依绍华.《私营资本开发旅游景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4.5:(151-156).

[2]姜红莹.关于旅游景区(点)经营权出让问题的思考[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5):57-59.

[3]依绍华.民营企业进行旅游景区开发的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3):38-41.

篇6

关键词:风景旅游区 特殊性 经营管理模式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风景旅游区却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的模式,大部分还属于事业性质,纯属社会公益事业,经费靠财政拨款。旅游区管理机构虽然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组织生产、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的职能,但因政企不分,事企不分而导致了诸多弊端,如资金短缺,经济效益低下,机构臃肿等问题。因此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成为各大风景旅游区的改革方向,并且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风景旅游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在引进市场化机制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风景旅游区的特殊性

风景旅游区资源是拥挤俱乐部产品

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堪南(James Buchannan)在1965年发表的《关于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俱乐部产品。这种产品可以适应从纯公共产品到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它的核心概念就是拥挤。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属于此种产品,旅游者只要买到了门票就可以拥有参观游览的权利,并且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不影响其他人参观游览,但如果旅游者人数超过了景区容量,就会出现拥挤,并影响其消费满足。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是这样一种存在最佳规模的产品,其产品的实物规模和消费者的人数规模有一个最佳的搭配。这类产品实质上可以实现生产者排他的,但不容易实现消费者排他,而且生产者排他的成本比较低。这使得风景旅游区资源兼有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的性质,它们由许多人同时消费,并不断趋近于容量约束范围;超过该约束后,该产品的消费就变得拥挤了,但总存在一些排他技术使得向旅游者收费成为可能。

布堪南在其文中还提到,要有一个最佳的搭配,俱乐部成员必须可以自由流动,且俱乐部拥有自主决策权,这一理论突破了公共产品由政府供给的单一模式,为公私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不可再生性

旅游资源,除人工可以栽培与繁殖的动植物外,可以说是一种不能再生的资源,一旦破坏将不复拥有。例如地面上的古建筑等,总是会一天比一天少下去.。有600多年历史的噶丹寺,是拉萨著名的三大寺之一,1969年被毁为平地。泉城济南,过去那种“家家泉水,户户垂柳”的美好景象,由于对水源地缺乏保护,已不复存在,至连著名的趵突泉、珍珠泉,也濒临断水的危险。

旅游资源的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其实施保护的重要性。巨大的需求对旅游产品的开发、销售,可能是一种难以抗拒的诱惑,但同时对旅游资源也可能是一股无法估量的潜在破坏力。

风景旅游区系统的复杂性

风景旅游区是介于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之间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风景旅游区系统是围绕旅游主体(旅游者)而建立起来的产品系统及其支持系统。就其产品系统而言,包括资源吸引物,人造吸引物及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资源吸引物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林木、动物、河流、文物古迹等构成,分别归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管理。并以此为基点,形成以吃、住、行、游、购、娱为基本环节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旅游产品的提供还要得到当地社区各个部门及政策法律环境的支持,只有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及社会手段,去引导、指导旅游企业健康正常的经营,才能真正实现景区的全面持续发展。

现有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简述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国家集风景旅游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经费由国家财政承担,景区的门票及其他旅游项目由国家定价(一般定价很低),收入上缴国家。这种模式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保护遗产、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资源整合等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但从实践中看,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景区的经营者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力,也不承担盈亏的后果,基本不按市场规律经营,效率低下,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其经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另一方面,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与国家利益难以协调,我国的土地及其分布其间的风景名胜、文物、森林资源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在同一景区内,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等多个部门插手管理,严重阻碍了风景旅游区的健康发展。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把风景旅游区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将其作为独立的主体推向市场。

目前存在的市场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项目的形式招商引资,由多个投资主体进入景区行使经营权;另一种方式是垄断经营权,以一家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政企职能分开,产权比较明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经济效率得到了提高。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旅游业是以持续发展为目标,需要经营者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结合起来考虑,而企业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环境效益。此外,景区资源的交易,除面临旅游价值核算的难题外,还面临着一些政策上的和限制。因此,鉴于风景旅游区资源的惟一性、脆弱性等特点,以及相关理论政策研究滞后等原因,对这种做法必须慎重。

我国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改革管理体制

我国风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所有权。为保证国家产权的统一和国有资产的收益,国务院可以指定一个权威机构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产权,对产权进行统一管理;负责风景旅游区规划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风景旅游区资源使用权转让、风景旅游区资源保护规划等。该权威机构可视需要,在各省或各片区设立派出机构,发展建立风景旅游区日常管理机构,并对其拥有领导权、监督管理权和对风景旅游区资源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日常管理机构由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代表、当地群众代表、开发经营单位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风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国有资源的用途,保证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并进行风景旅游区日常的市场管理、资源管理、环境管理。整个管理系统的经费均由国务院按旅游税收的一定比例统一拨付,以防受地方政府部门和经营者的牵制。

这种产权管理机制,可以避免现有的条块分割,多头领导,明晰了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产权归属,且有效发挥了监督作用,可以防止风景旅游区资源的过度开发、风景旅游区环境破坏。

运用不同经营管理模式

近年来,有许多学者提出风景旅游区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其交由企业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对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分析论证了这种模式的合理性。碧峰峡、桐庐、太湖源等一大批景区(景点)将经营权不断地拍卖出去,黄山、张家界等遗产类资源也引入市场机制,并先后挂牌上市,这种经营意识是对传统管理意识和管理体制的一大突破,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但目前完全按市场机制经营的方式遭到了质疑。如黄山风景旅游区,从保护遗产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遵循“景区游,区外居”的旅游方式,而黄山股份公司为追求自身赢利,必然尽可能以高消费方式将尽可能多的游客留在景区,由此必然造成遗产质量破坏,从而出现了在黄山发展旅游经济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质量提高,而遗产质量反而恶化”这一似乎怪异的现象。另外,这种纯商业化经营必然以其垄断性而伤害游客正当利益。拥挤俱乐部产品可以通过政府提供,也可以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私人提供。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是否适合所有的景区,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人认为,凡是经营性景区(景点)均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是对一些专业性或公益性强的景区(景点),如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文物保护区、宗教朝拜地等实行国家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专业人士经营。

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

风景旅游区不是单指景观资源,而是以景观资源为核心,由产品系统和支持系统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往往在我们脑海里有一个思维定势,即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来源就是门票收入,并以其为由来证明管理经费紧张,从而交由企业市场化运作或进一步提高门票价格。由于旅游产品是一种高弹性消费品,提高价格会导致游客数量大幅度减少,门票收入进一步降低,且波及到整个行业。我们应该改变观念,树立大旅游意识,正确把握旅游业的综合性、先导性、关联性规律特点。

在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清旅游景观资源和旅游经营资源。旅游经营资源才是我们的改革重点(包括住宿、交通、餐饮、娱乐设施等),增强竞争活力,提高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旅游景观资源不应作为风景旅游区创收的主要途径,而要以保护为重,国家应建立景区财政补贴制度,为景区维护经费来源提供保障。对那些交由企业运作的经营性景区,应制定门票价格管理制度。

建立规制风景旅游区开发和保护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旅游立法初步形成了旅游法律体系,但是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目前还没有正式立法。

虽然有《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对一些新做法缺乏裁决的依据,对实际执行中的一些破坏资源、侵蚀国有资源、使用权不明确的现象难以做出有效认定和判罚。尤其在民营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对旅游资源开发行为进行规范,具体操作上对旅游资源的权力归属没有清晰的界定。要明晰风景旅游区产权,并使其规范化运作,就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将景区开发行为予以规范,对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和做法给予惩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法渊源,风景旅游区立法体系可以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样一个层次来构建。

总之,风景旅游区不能等同于企业,由于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从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多个方面考虑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路径。在风景旅游区的开发保护中,要加强公私合作,合理利用政府和企业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崔风军. 风景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M]. 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

2.许彬. 公共经济学导论[M]. 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3.苏文才,孙文昌. 旅游资源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4.梁正宁. 论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市场化经营[J].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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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政策;旅游经营;区域发展;少数民族

企业旅游业的发展政策与旅游业的经营管理是相互依存的,本文以少数民族地区为例,重点研究了区域旅游发展政策以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提出了区域内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企业管理、旅游市场管理、环境保护相互管理和优化管理的措施。

一、区域旅游业发展政策与经营管理的关系

(一)旅游业发展政策对旅游业经营管理的支持

旅游业发展政策对旅游业经营管理有明显的促进性作用,对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来讲,必须从发展旅游业的角度出发,对旅游经营管理提出更多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旅游业发展政策应根据市场发展形势,深入了解和分析旅游企业经营现状和深层次矛盾,并积极开展实地调研活动,找症结,帮助旅游企业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同时,区域旅游部门应积极为旅游企业提供政策和信息服务。如:定期国际国内旅游经济季度预警信息,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及时提供旅游需求信息、上级政策信息;为旅游景区创建和星级饭店评定提供上门指导服务等。同时,区域旅游管理部门要尽可能地为旅游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柱,为旅游企业的发展进行人力资源供给。总之,区域旅游业的发展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深入贯彻优势旅游资源转换战略,充分利用独特的自然、文化资源优势,发挥区位优势,推动旅游名牌精品建设,大力提高信息化、现代化水平,提升特色旅游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加强区域旅游业的自主创新发展。

(二)旅游业经营管理与政策之间的协调共存

旅游业的政府的政策控制与企业经营管理必须要协调共存,实现以政府为主导,以旅游企业发展为基础,实现区域旅游发展的区域统筹,资源开发整合。在旅游资源开发合作中,各县市政府要以开放的意识去面对旅游合作,打破区域障碍、市场障碍、交通障碍和制度障碍,防止条块分割,实现跨行政区域的公共服务,打造无行政障碍旅游区。例如:在金融危机环境下政府出台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对促进我国旅游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特别是2009年12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确立了“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战略定位,这预示着旅游业将迎来新一轮发展。政府还积极引导区域内的旅游企业进行重组或组合;加快旅游企业制度改革,组建跨行业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而对于企业发展来讲则必须要形成迎合政策的经营发展策略,实现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少数民族地区区域旅游业发展政策分析

(一)对少数民族旅游业进行政策扶持

2010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提出了“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以及规范发展“农家乐”等一系列指导性意见,以推动旅游产品的多样化发展。少数民族区域应抓住这一政策机遇,结合各民族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围绕少数民族旅游业的质量层级和效益水平,重点做好推进落实的具体工作。在主体政策的引导下,区域政策必须要重视发挥政府的助推作用,从多方面促进少数民族企业的旅游业发展,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处于落后情形,因此必须要以发展旅游业为契机,加快旅游企业的发展,对少数民族旅游业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保证政府的经济拉动作用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二)对少数民族旅游业整体发展进行规划

为了实现旅游业的规模化发展,政策扶持必须要实现对企业旅游业发展的整体布局设置,保证旅游业的拓展能够实现区域规模,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少数民族区域来讲,由于旅游业的发展受民族地区地理位置和规模情况的限制,因此必须依靠区域旅游业的政策扶持进行规划引导,避免出现集体自主进行开发,没有审批管理的随意发展。必须要通过科学规划引导,避免旅游业发展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从区域布局上看,少数民族居住地往往都分布在位置偏僻、离城区较远的地区,在这种地区进行旅游业发展规划,必须要整合土地资源规划、进行有序发展的计划,在旅游部门政策的指导下形成全方面的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实现 “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龙头带动”的发展原则。

三、少数民族地区区域旅游业政策下的发展规划

(一)少数民族旅游资源开发

1.民族活动资源的开发

少数民族有很多独特的民族活动,这些活动内容有一定的吸引力,会使得旅游活动变得更为丰富多彩。例如:苗族为了祭拜祖先跳起的笛笙舞,壮族的师公舞,彝族的跳弓舞、打磨秋等;有表现军事武技的,如苗族的苗刀、矮拳;瑶族的双刀舞、盘王拳;壮族的白鹤棍等,项目众多,内涵丰厚,为开发和利用民族旅游活动资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这种优势化的情况来看,区域政策要鼓励开发和研究更多的、形式丰富、内容吸引力强的少数民族活动,通过对民族活动的再利用形成“吃、住、行、游、购、娱”一条龙的服务体系。另外,在活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要注重对民族活动的维护和激励,要实现体育运动的可持续性的发展,鼓励运动表演活动,形成规模化的活动。

2.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开发实质是文化开发,文化旅游已成为当今的热点旅游项目,在各种类型的旅游活动中,休闲度假型文化旅游活动更是备受人们喜爱。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是多元化的,饮食文化、环境文化、习俗风情等都属于民族文化资源的广阔内容。这些都是旅游资源的重点开发内容,例如:对于蒙古族饮食文化就是在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下逐步形成的文化传统,通过蒙古族饮食,我们可以将蒙古族的物质与精神融为一体,即人们在旅游的过程中品尝当地蒙古族的特色饮食、名特产品。增进对地方各类名特美食的了解,又获得了丰富的感官体验,更可获得一种文化与精神上的满足;让游客边听、边看、边尝、边思,使游客乐在其中,通过饮食深入了解旅游地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和文化特征,去想象和追求地方饮食所蕴含传统文化意味,获得丰富的体验。另外,民族地区建筑、环境、习俗文化也别具特色,具有民族特征的村落、居住环境、交通手段、山水风景等都是民族文化的重点内容。政府部门必须要维护民族地区的资源环境,保证生态环境的优美和民族生存环境的协调共生,为民族旅游创设自然资源和文化底蕴。

(二)加强旅游业的管理

1.企业管理

旅游业的发展要依靠旅游企业的进步,因此必须要在企业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进行企业管理。旅游企业的管理要从服务的角度将传统旅游与少数民族地区旅游的客户需求结合起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旅游活动是立足于地区特色的基础上的,追求的是舒适化的休闲生活,少数民族地区虽然民族文化特征浓厚,有着较高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民族地区的自然条件有限,必须要加强对休闲设备的维护和建设,实现全面化的休闲旅游服务,保证旅游客人在欣赏民族风情的同时,获得身心的舒适感受。所以,旅游企业管理应当根据地区旅游资源优势分析游客的服务需求,建立双轨制的服务体系,即传统文化提供与旅游酒店服务的并行体系。这样可以有效节约酒店设施建设的成本,合理布局资源,同时提高客户满意度。而企业内部管理则要重视人力资源的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成为旅游业发展的桎梏。区域旅游发展政策应该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建立各种旅游培训机构,加大力度实施开发少数民族地区丰富的旅游人力资源。同时,引进旅游业发达地区的先进管理理念和高技术人才,通过互帮互助的政策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人才的综合素质。

2.市场管理

旅游业其本质也属于旅游产品的推销和品牌建设,为了更好地拓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市场,必须要重视旅游市场的开发。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表明,完全的市场化不可能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实践也证明,在一定时期内政府主导能实现产业的超常规发展,而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同样离不开政府作用的发挥,市场化将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市场化发展需要有效的执行营销,旅游企业要发挥市场媒体宣传优势,激发去少数民族地区出游的兴趣和欲望。与传统媒体互补,连带宣传,达到宣传最大化。另外,旅游企业还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的宣传反馈,在报纸广告印刷出版前,就能得到大量真实的信息反馈,便于调整广告计划细节和宣传战略,从而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环保管理

少数民族旅游的优势就是更为贴近自然的环保型旅游,为了发展这项旅游优势,旅游企业必须要形成环保管理措施,从本质上进行旅游企业内部的环保管理和外部服务的环保优势发挥。首先,政府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通过税收、经济补偿等方式,影响旅游企业经营手段。对于高效能、高排放、高污染的旅游企业,实行关停。对利用低碳或零排放的旅游企业,诸如采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旅游企业,政府需要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者生态补偿。其次,生态旅游发展为旅游目的地的生态保护提供了资金支持,人们加入到保护资源和地理环境的行列中,朝着经济和环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另外,旅游企业内部的环保管理要实现低碳经济管理,要遵循精、准、细、严”的基本原则,通过提升改造员工素质,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强化链接协作管理,从而从整体上提升企业整体效益。实践证明,旅游企业的环保管理能够实现可持续旅游,能够节约资源,进行文化交流,实现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统一。

综上所述,旅游业发展政策对旅游业经营管理有支持作用,旅游业经营管理与政策之间是协调共存的,少数民族地区区域旅游业政策下的发展规划则要重视民族活动、民族文化、旅游企业管理的开发和利用,实现少数民族旅游业经济价值的获取。

参考文献:

[1]刘峥. 关于我国旅游经济发展模式的思考[J]. 商场现代化, 2009,(12):68-69 .

[2]王蕊. 少数民族娱乐产业的资源开发[D]. 中央民族大学, 2008.1-59.

篇8

要害词:经营治理模式;市场化;公益性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百姓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旅游,成了中国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同时,旅游业也是世界公认的朝阳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第三产业的龙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日趋增长,旅游正在悄然兴起并迅猛发展。

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蓬勃红火的旅游背后存在的诸多问题:当前市场的背景下,我国的风景旅游区却仍旧延续着计划经济的模式,大部分还属于事业性质,纯属公益事业,经费靠财政拨款。旅游区治理机构虽然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组织生产、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治理的职能,但因政企不分,事企不分而导致了诸多弊端,如资金短缺,经济效益低下,机构臃肿等。由于风景旅游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非凡性。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探索旅游景区经营治理的新模式。

一、国家直接经营治理模式

国家直接经营治理模式就是国家集风景旅游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景区的治理、保护和开发经费由国家财政承担,景区的门票及其他旅游项目由国家定价(一般定价很低),收入上缴国家。这种治理模式在保护遗产、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资源整合等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但从实践中看,这种经营治理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效率低下,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其经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严峻阻碍了风景旅游区的健康发展。专业性或公益性强的景区(景点),如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的核心区、文物保护区、宗教朝拜地等实行国家经营治理,由国家委托专业人士经营。严格控制旅游的过度开发,保护自然文化遗产。

二、市场化经营治理模式

市场化经营治理模式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把风景区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将其作为独立的主体推向市场。存在的市场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项目的形式招商引资,由多个投资主体进入景区行使经营权;另一种方式是垄断经营权,以一家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政企职能分开,产权比较明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效率得到了提高。近年来,碧峰峡、桐庐、太湖源等一大批景区(景点)将经营权不断地拍卖出去,这种经营意识是对传统治理意识和治理体制的一大突破。

但也要认识到,旅游业是以持续为目标,需要将经济、和环境效益结合起来考虑,而企业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环境效益。因此目前完全按市场机制经营的方式遭到了质疑。如黄山风景旅游区,从保护遗产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遵循“景区游,区外居”的旅游方式,而黄山股份公司为追求赢利,必然尽可能以高消费方式将尽可能多的游客留在景区,由此必然造成遗产质量破坏,从而出现了在黄山发展旅游经济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质量提高,而遗产质量反而恶化”这一似乎怪异的现象。另外,这种纯商业化经营必然以其垄断性而伤害游客正当利益。由于风景旅游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非凡性,我们在引进市场化机制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要让市场化经营治理模式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及制度保障。

(一)建立规制风景旅游区开发和保护的体系

虽然有《风景名胜区暂行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治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对一些新做法缺乏裁决的依据,对实际执行中的一些破坏资源、侵蚀国有资源、使用权不明确的现象难以做出有效认定和判罚。尤其在民营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详细法律法规对旅游资源开发行为进行规范,详细操作上对旅游资源的权力归属没有清晰的界定。要明晰风景旅游区产权,并使其规范化运作,就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将景区开发行为予以规范,对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和做法给予惩罚。

(二)改革治理体制

我国风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所有权。为保证国家产权的统一和国有资产的收益,国务院可以指定一个权威机构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产权。对产权进行统一治理;负责风景旅游区规划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风景旅游区资源使用权转让、风景旅游区资源保护规划等。该权威机构可视需要,在各省或各片区设立派出机构。发展建立风景旅游区日常治理机构。并对其拥有领导权、监督治理权和对风景旅游区资源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治理权。日常治理机构由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代表、当地群众代表、开发经营单位代表等组成,详细负责风景旅游区开发建造的监督治理,监督国有资源的用途,保证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并进行风景旅游区日常的市场治理、资源治理、环境治理。整个治理系统的经费均由国务院按旅游税收的一定比例统一拨付,以防受地方政府部门和经营者的牵制。

(三)加强对旅游资源的治理

风景旅游区不是单指景观资源,而是以景观资源为核心,由产品系统和支持系统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在风景旅游区经营治理体制改革中,分清旅游景观资源和旅游经营资源。旅游经营资源才是我们的改革重点(包括住宿、餐饮、娱乐设施等),加强竞争活力,提高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旅游景观资源不应作为风景旅游区创收的主要途径,而要以保护为重,国家应建立景区财政补贴制度,为景区维护经费来源提供保障。对那些交由企业运作的经营性景区,应制定门票价格治理制度。

三、“零门票”公益性经营治理模式

一直以来,有些人简朴地认为,把优美的自然资源圈起来,坐收门票,这就是在搞旅游。所谓的旅游产业,也仅仅是收收门票而已。其实,恰恰相反,旅游产业的最高境界应该追求“零门票”,将门票经济转为产业经济。假如眼光还只是瞅着门票,而不注重寻找新的替代性收入增长点,一味通过提高门票价格来搞景点开发,旅游产业最终只能走进一条“死胡同”。如今的旅游产业是全方位的,连着娱乐、交通、餐饮等众多行业,是一条很长的产业链。发展旅游产业,眼光绝不能盯在一张小小的门票上,而是要在“吃、住、行、购、游、娱”这六大要素上下足功夫、做足文章,因为留住了游客就留住了财源。人文精神是发展旅游产业的灵魂。在全世界旅游产业的建造中,以人为本的历史、文化、宗教、艺术等人类文明及其人文精神始终是推动这个产业发展的灵魂。毫无疑问,倘若缺乏历史厚重的沉淀和文化灿烂的光彩,那么,无论是八达岭的长城、西安的兵马俑,还是耶路撒冷的“哭墙”、麦加的“圣石”,它们皆毫无价值。退而言之,即使是那些天公造就的自然奇观,如中国的九寨沟、张家界、美国的黄石公园,也正因其符合人类热爱自然的天性而成为旅游胜地。

2009年12月初,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的游客人数已突破3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近2亿元。而在2009年以前,黄果树的年均游客人数还一直徘徊在50万人次。一年一百万,三年三级跳。告别单纯的门票经济是今天黄果树旅游产业获得历史性突破的要害。虽然现在我们的发展仍离不开门票,但发展的增长点已渐渐转向景区品牌和景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去年以来,国内众多景点纷纷涨价,但黄果树景区始终保持门票不涨价,并设立了景区免费开放日。

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治理的明显不足滞后了我国旅游景区的开发,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探索、建立一套既有利于资源保护又有利于景区治理的我国景区治理体制和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经营机制,是一个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课题。必须积极探索旅游景区经治理的新模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加大引进市场化经营模式,通过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景区治理模式,为广大百姓提供更优美、更舒适的旅游服务,为旅游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有力的治理制度保障。从而更好地为建造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崔风军.风景旅游区的保护与治理[M].北京:旅游出版社,2009.

2、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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