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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会计核算8篇

时间:2023-08-15 09:26:3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建筑业的会计核算,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建筑业的会计核算

篇1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常见问题

第一,数据统计不全面。数据统计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之一。一般来说,保证工程项目成本核算比较准确的主要依据是事先统计、汇总的数据的全面与准确与否,对工程项目而言,具体类项应包括工程项目产值、人力劳动消耗、利用施工机械的情况、财产物资的消耗以及其他各项动力消耗等。除此之外,还应该有较为完备的成本预算,包括预算总价和总价分解后的单价情况。只有具备这些具体的数据,财务会计部门才能有根据地应用统计资料对施工企业成本进行核算,并能够按照施工的具体项目对各项费用进行分类和归集,运用确切的依据分辨是确认为直接费用或间接费用,并准确、具体地核算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而分析各项费用增减的主要原因,以有针对性地提出后期节约成本费用的措施。

第二,企业盈利逐渐下降。建筑施工企业以承揽工程、付出劳动换取计划利润,其劳动对象是不动产,它的产品主要是房屋建筑物的建设和设备的安装。近年来建筑施工行业经济运行环境多变,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建筑施工企业生存十分艰难,亏损面日益扩大,整个行业经济状况有严重滑坡的趋势,许多企业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近年来,建筑施工企业同建筑单位发生的正常商业信用关系受到了破坏,使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数额急剧上升,垫付资金居高不下,财务费用大量增加,严重的伤害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切身利益。

第三,债权、债务不能及时清理。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个工程项目,到工程信息的取得再到中标签订合同,历时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越来越大,更不敢统计未能中标的工程项目。大额的经营成本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沉重负担,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竣工工程结算之后,存在大量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严重影响了企业资产和损益的真实可靠性;存在大量预付分包工程款挂账,形成企业资产的虚增或潜亏。

第四,施工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近年来,施工企业会计人员队伍迅速扩大,但会计人员的整体与专业素质没有跟上。施工企业会计人员有的不具有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有些会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在领导的指挥下制造虚假会计信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表被歪曲等。施工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是新会计准则与实施后,更多专业性的应用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对会计人员加强培训;另一方面,目前施工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培训素质较低,起不到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作用。

第五,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受重视程度不够。企业经营管理层的观念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经营者的经营理念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与效果。从我国施工企业的现实情况来看,企业经营者对于成本核算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成本核算制度不健全,或者缺乏执行力度,并没有将成本核算当作会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是因为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企业经营管理者普遍认为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对象是资金运动,其核心内容也就是资金管理,增加资金的流动性,提高资全使用效率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唯一内容,而忽视了工程作业中的成本管理;另一方面除财务部门外的其他作业部门对基础成本信息的核算不清楚,施工项目的情况只有作业部门了解,财务部门只能以施工部门的信息为基础进行核算,可能无法记录真实的成本信息,就会对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严重者甚至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二、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完善方案

第一,强化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我国财政部2003年9月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有利于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以此为依据建立健全施工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的会计工作程序,从成本核算、资金管理等各主要环节逐一落实规范的管理程序,这样才能保证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实现与会计集中核算的有机结合。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是实施会计集中核算的基础,没有好的预算,会计集中核算中的“下拨”将无法得到合理可控。因此,施工企业应逐步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只有全面预算做到了科学、合理,会计集中核算、财务集中管理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可控“下拨”。同时还要强调预算的刚性,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如果需要调整也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日常的经济活动,特别是各项开支,必须按预算进行控制,使会计集中核算和预算有机结合,发挥联动效应。

第三,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集中核算下的财会人员,应尽职尽责,热情服务,及时向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满足其财务管理的需要;还应有为单位当好家理好财的思想,实现会计监督的职能。对于审批手续不齐全、超出预算范围、违反规定等的财务收支,应当予以退回,或要求补充、纠正;对于缺乏真实性、以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应坚决予以制止。为此,核算中心人员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知识的学习(比如参加造价员、建造师的培训等),并适时深入施工一线,了解施工流程。

第四,建立完善的核算管理体系。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应建立在会计主体明确、责任定位清晰的基础之上,应按照财务事前预测、会计过程监控、数据决策分析三阶段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外派到工程项目或分公司的会计人员(报账员)主要履行会计监控职能。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应定期到二级单位(工程项目或分公司)调研了解情况,并充分发挥审计监察人员的职能作用,使其对财务支出的真实性承担审核工作。立足于电算化、网络化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远程报账、查账等功能系统,充分发挥报账员的工作能力,转变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能,实现财务数据资源在企业总部、分公司、工程项目之间的自动化、共享化。

第五,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配套实施。可以建立远程报账系统,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来处理日常工作,以减轻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效率提高后,能使会计人员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单位的财务和预算管理工作。对单位而言,报销和凭证的输入工作可以在几天的时间里分散进行,到核算中心报账时可以减少报账等候时间。整个管理流程完全自动化,单位、前台、后台之间数据资源完全共享,避免了重复劳动,从而实现系统优化。

篇2

关键词:建筑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9-0072-02

一、纳税背景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2]于2008年11月5日在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营业额的相关规定:

1.旧《细则》规定

第5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新《条例》规定

第5条(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6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3.新旧对比

(1)适用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

(2)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与建筑法规保持一致;

(3)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分包给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在存在工程分包情况下,总承包方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二、关于总包、分包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项目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总包方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单位没关系,是总包单位和一些施工队、组等签订的。

三、目前关于总分包业务的两种会计处理

1.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3]中未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收入中,按总包收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将支付的分包工程结算作为施工成本,与自建工程作同样的账务处理;第二种是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入与成本核算。

2.两种会计处理的比较。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此外,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可以增加税前列支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抵扣额,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第二种方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的收入与费用,也达不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再者,按第一种做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营业额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3.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举例。例: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1000万元,其中砌筑、抹灰的劳务作业200万元,分包给劳务公司承建。建筑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7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种方法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建筑公司完成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700

(2)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贷: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3.4

营业税金及附加 6.6

贷:应付账款 200 )

(3)收到甲方一次性经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应收账款 1000

贷: 工程结算 100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4)计提营业税金时

计提营业税=(1000-200)×3%=2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6.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

—应交城建税 1.68

—应交教育费附加 0.72

(5) 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6)建筑总包单位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9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93.4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6.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1000

贷:工程施工 1000

第二种方法会计处理:

(1)完成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等 700

(2)分包工程的完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分包 200

贷:应付账款 200

(3)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应收账款—土建 800

贷:工程结算 800

借: 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4)计提税金

计提营业税=800×3%=2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6.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

—应交城建税 1.68

—应交教育费附加 0.72

(5)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6)确认该项目的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8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合同毛利 100

四、对目前总分包业务营业税纳税业务的分析

目前对总分包业务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模式,最主要是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5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即总包单位对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而进行的会计处理。

对实际业务处理中几个问题的分析:

(1)事实上,对于总包单位,能否差额纳税,税金都不会少。因为如果让分包方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在总包方对分包方的结算款一定是含税的结算额,即把分包业务的税金收入给了分包方让分包方去交纳。差异只是谁去交税的事情。决对不存在分包结算额中不含税,而分包方在自行纳税后让总包方去差额纳税。

(2)目前山西税务局还不能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有分包业务的总包方差额交纳营业税,按第二种模式进行账务处理还没有本省的税收政策的支持。

(3)如果山西省税务局可以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有分包业务总包方差额交纳营业税,按第一种模式即可以全面反映总包单位的会计信息,也可以达到差额交纳营业税。更适合建筑企业采用。

五、目前适合我集团公司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模式分析

对于山西六建集团来说,集团公司中即有总承包资质的一级施工企业,又有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运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差额纳税的规定,对于集团公司整体来说,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是通过劳务公司来完成的,通过差额征税,可以使原来劳务分包方交服务业5%的营业税,总包方全额交纳营业税及附加,转变为由总包和分包方共同交纳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举例说明,总包单位从建设方签订了1 000万元总包合同,其中将200万元劳务部分分包给有分包资质劳务公司。如果可以差额纳税,则总包方的计税营业额为800万元,分包方计税营业额为200万元。如果按现在的集团内业务模式为,总包方按1 000万元交纳营业税,劳务公司还得按分包款中管理费的5%交纳服务业的营业税。事实的结果是对于集团整体来说,没有达税收筹划的目的。

综上所述,对总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使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S].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8-11-14.

篇3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现行税收制度 会计核算

一、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是在行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转变过来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实施的核算方法。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的发展,企业面临的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加之近年来税收制度的完善等,现行会计处理方法中的局限性已暴露出来。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上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表现如下:

首先, 由于行业特殊性,建筑施工项目的前期运作复杂,投入成本高,尤其是多个项目同时运行的时候,收入、成本、费用确认难度大。工程结算与工程进度不相符,造成结算收入与实际进度存在差异,或者建设方要求开具发票的时间、金额与实际应开票的时间、金额不一致,还有延期办理工程决算及工程尾款滞后支付等, 在多个项目同时运行时,收入、成本、费用比较容易混淆,此外,部分施工企业由于管理不规范,无资质项目经理挂靠施工,成本资料做假或残缺不全;企业物资采购时, 不能按业务实际及时、完整的提供发票,导致企业会计核算缺乏相应的原始依据;以及将未完施工成本计入完工成本等现象,造成 “权责发生制” 及“ 配比原则” 执行不彻底。

其次, 建筑施工企业与出资方或建设方协议,实行材料甲方供应或以物抵账,以及施工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等方式,都有可能造成隐藏收入,虚增成本,或者利用此种情况做掩护多开或者少开发票,从而达到逃避税款缴纳的目的。

再者,一般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涉及地域都比较广,甚至全国各地都有施工项目,异地施工的情形相当普遍,企业通常是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接受异地税收管理,但在项目完工后, 税务机关没有进行相应的跟踪管理, 一些企业的异地施工项目收入,尤其是在偏远州、县的项目收入并未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申报企业所得税,由此造成企业少交所得税。

以上问题都是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在现行税收制度下,比较突出且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根源。

二、现行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现行的建筑施工企业核算方法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账”不同的是,建造合同准则是按以下原则确定工程价款收入的:

如果建造合同的履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确认的收入=收入总额*本期末止的完工进度-前期累计己确认收入

本期确认的费用=成本总额*本期末止的完工进度-前期累计已确认成本

完工进度可根据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和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种方法来确定,实际操作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

以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工程项目为例,分以下三种不同收款金额来观察确认的收入、成本及毛利情况。假设合同总额1000万,预计合同成本支出800万,具体数据情况如下:(表1所示)

如上,现行的准则对于工程价款收入和成本总额都依据合同确定的,本期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是依据工程完工进度来确定的,虽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会存在差异,但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遵循配比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按完工百分比发所确认的收入与成本不论工程收款如何,都确定同样的毛利,企业都承担的税收负担一样,实际上对收款相对小的企业带来了更大的资金压力。

另外, 完工百分比法是以施工进度确认收入的,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与工程完工进度的确认时间很难一致,往往建筑施工企业提前承担纳税义务,这对本来资金压力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如果建造合同的履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在建造合同的履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企业账面能否真实的反映预计成本则是关键,如果企业账面不能真实的反映预计成本,那么有可能出现企业成本预计过多或预计不足等问题,进而造成成本费用失真形成潜在隐患;如果账面能真实的反映预计成本,也有可能出现部分成本由于无发票或缺失原始凭证等情况,税务机关不予认可的情况,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这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都带来了麻烦。

因此,现行核算方法与以往的核算方法相比较,现行核算方法要科学些,但也存在着没完全解决的缺陷。

三、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的核算方法改良

行之有效的会计核算方法应该是遵循“ 权责发生制” 和“ 配比原则”等会计原理,又要能与税法尽可能保持一致性,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如下方法来改良目前的会计核算方法:在遵循完工百分分比法的基本方法的基础上,当合同履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参照工程开票情况即按累计开票金额占总收入金额的比例来确认完工进度,并以此确认当期收入和成本,当合同履行不能可靠地估计时,开多少票就确认多少收入、成本,不开票就不确认收入、成本。

参照前述例题情况,仍分三种不同收款金额来观察确认的收入、成本及毛利情况。具体数据情况如下:(表2所示)

从上数据的变化可以看出,企业的账面毛利会随开票的多少而变动,从而使得企业纳税负担相应的改变。从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法的角度来看,这样做的立足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建筑工程前期投入多收款相对较少,后期投入少收款相对较多的收支特征,用累计开票金额比例来确认收入、成本,当期纳税压力会相对减少。原因在于,根据建筑工程开票结算特征,一般开发票的时间、金额与工程收款的时间、金额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开票多,收到工程款就多,纳税与收款的关联性越强,企业的资金压力相对越少。

其次,现行税收制度下“以票管税”的做法,也给此方法提供了可行的依据, “少开票少纳税,多开票多纳税”在此方法中也很直观,但在整个工程周期中,企业负担的税收总额是不变的,只是在纳税时间点上给企业较为宽松的空间。也就是说随着工程进入后期,工程投入越来越少,回款越来越多,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越来越靠近,企业应当承担的税收负担也加速履行。同时,以开票比例确认当期收入,其实质是将当期开票金额作为财务收入金额,因为每个期间的收入都有发票作为确认依据,在纳税申报之时可以减少调整争议。

最后,用累计开票金额比例来确认当期收入、成本,在发生合同履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一般开票会出现异常,因此在账面上会比较明显体现出来,有比较好的前兆性,能有效的避免成本预计过多或不足的问题。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完善会计核算的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长期来都处于比较乱的状态,建筑工程分布较散,给管理上带来难度,要改变此种状态,首先,要提高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普及税法知识,让财务人员懂得财务核算技能也懂税收法律、法规。其次,加强企业内部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企业部门间必须信息传达顺畅、及时,真实、有效的反映企业的收入、成本信息。再次,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和改善成本核算的方法, 将实际开票情况与工程完工进度密切关联起来,参照累计开票比例确定完工进度。最后,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应当立足于,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减少企业纳税风险等方面来考虑。

参考文献:

[1]陈斯雯,陈玉洁.新编施工企业会计实务[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务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篇4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研发费用 会计核算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施工行业也随之高速发展,如今建筑施工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但目前我国建筑施工行业仍然处于传统劳动密集型、平均技术含量低、高能耗、低收益等典型特征的发展阶段。“提高行业科技含量,以科技降能耗、出效益”是众多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课题,同时国家也给出了一系列关于提升行业科技含量,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的鼓励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颁布[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是国家对鼓励科研,提升科技水平,在财税政策上的重大表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给企业带来税收实惠。

一、企业研发费用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研究开发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两个部分。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为核算企业研发活动各项支出设“研发支出”会计科目,该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设置“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项目发生支出时在“研发支出”科目中进行归集,到了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研发所发生的支出进行判断,对不能资本化的研发支出,直接将其从“研发支出”中转入“管理费用”。

根据《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单个合同作为核算对象,进行收入、成本确认,对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行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大多企业采用累计实际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百分比,这一方法简单、可操作性强也符合会计配比这一基本原则,因此得到广泛应用。

根据上述核算原则和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施工企业以单个施工项目为核算对象,施工项目上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按重要性原则,支出较小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当支出较大时,符合条件资本化时计入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施工项目上的研发费用往往是针对特定施工情况而发生的,研发支出不论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真实的反映着项目的支出,根据配比原则和相关性、真实性等基本会计原则,项目研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项目合同成本,但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核算的要求,那么不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都不计入合同成本,这一差异给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核算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

(一)对完工百分比的影响

由于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计入施工项目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预计合同总成本,根据完工百分比计算公式:合同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得出的当期完工百分一般情况下,将研发费用进成本时的完工百分比要大于不进成本的情况。

(二)对项目毛利的影响

由于研发费用直接计入损益,不构成项目合同成本,根据毛利计算公式:合同毛利=预计合同收入-预计合同成本,得出合同毛利中包含了研发费用,提高项目的毛利。

(三)对项目当期会计利润的影响

由于项目合同成本不包括研发费用,根据合同成本计算的完工百分比,进而确认的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自然不一样,根据对完工百分比的影响计算,将研发费用进成本时的当期会计利润要大于不进成本的情况。另外当合同预计为亏损合同时,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时,由于研发费用不纳入预计合同总成本,可能会出现判断不准确,而导致当期少计提预计合同损失。

综上情形,由于建筑施工行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如何核算研发费用对当期会计利润影响较大,为了真实、准确反映施工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将研发费用纳入当期项目合同成本。

三、建筑施工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改良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改良方法

企业建立研发部门,在项目需要进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时向研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内部协议支付相关研发费用,费用计入项目合同成本。如果项目研发失败费用化时,项目就按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做为成本扣除,企业就研发支出的50%加计扣除,如果项目研发成功,项目仍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做成本,企业就研发支出冲回项目做成本的金额,再将实际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按150%进行分期摊销。

(二)运用改良方法时的几点建议

1、[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从研究开发活动到研究开发费用都有明确的限制,不是所有的跟技术活动支出都算研发费支出,且采用了例举的方式规定了八项,凡没例举到的都不能享受优惠,因此以前能加计扣除的现在不一定能扣除,比如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费用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招待费用、差旅费等费用就不能抵扣了。操作中应当严格按要求归集费用,不能擅自扩大范围。

2、企业研发部门在项目办理委托研发手续后及时向当地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立项登记,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然后再向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后方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如手续不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不得加计扣除。

3、委托研发项目,委托方一定要取得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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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制度 建筑安装行业 会计核算

在现行税收制度规定下,由于建筑安装行业管理上的特殊性,其会计核算的方法与一般的纳税企业会计核算具有差异,其收入与成本费用的确认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就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面临的主要挑战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主要面临着如下几个挑战:首先,前期运作复杂,导致施工前投入的成本较高。此外,部分项目经理本身并没有资质,而是挂靠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工程承包,从而施工单位并非是真正的中标企业;企业进行的物资采购,部分为个体私营单位,其提供的发票不完整,不及时,导致企业会计核算缺乏原始单据;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往往不符,建设方要求开具发票的时间与工程进度或工程结算收入确定的时间也存在差异,建筑工程决算报告相对滞后,工程尾款不能及时回收,在多个项目同时施工的情况下,将未完工程成本计入已完工程成本,“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及“配比原则”得不到贯彻执行。其次,建筑安装企业与建设单位实行以物抵账和应收应付账款互抵等方式进行结账,造成不开票或少开票,甚至部分工程收入不入账,从而形成少交税或不交税。第三,地区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不一致,税负不公。最后,异地施工的,虽经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经营证明,待工程完工后,施工队伍退场,税务方面没有相应的税控跟踪系统,部分异地实际工程收入并未在公司注册地企业报表中进行汇总,造成企业所得税计税基数减少。这些都给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带来了挑战,影响了税收征管。

二、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目前建筑安装企业适用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就根据合同成本能否回收进行会计核算,可能会产生过多的预估成本,同时,与税务部门有关标准出入较大,导致企业在税务申报中,调整事项过多,从而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不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在查账征收的企业中,完工百分比法仍较为常用。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建筑安装企业必须依照有关的工程清单,实行按月结算制度。工程的经营收入需要经过业主的确认,从而保证估计收入的可靠性。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工程总收入=业主已确认收入+合同清单内已完工未计量收入+合同变更收入

业主已确认收入=业主确认合同收入+已确认变更收入+已确认奖励收入

当期确认收入=业主已确认总收入-以前会计期累计已确认收入

工程总成本=账面工程成本+预计发生成本(实际已发生,票据未到,暂未结算)

当期结算成本=累计应确认工程总成本-以前会计期累计已确认成本

=(业主确认总收入/工程总收入)*工程总成本-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

三、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普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核算。虽然该种方法可以较为真实的反映工程收入情况,但是依然存在这样几个问题。首先,财务账面能否真实反映预计成本。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如果账面真实的反映了预计成本,则可能导致部分成本无正式发票,税务机关不予认可相关成本的情况,企业纳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带来麻烦。但是,如果财务账面没有真实的反映预计成本,则可能隐瞒企业的对外负债,同时还会导致成本转结过头的问题,不利于纳税征管。其次,完工百分比以施工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在现实中,工程款的到账时间与进度并不完全一致,无形中让企业提前承担了各种税费成本,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四、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的优化

鉴于现行会计核算办法存在的种种不足,需要坚持“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通过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核算的优化。

收入的确认:以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对确属预收工程款的在预收账款中反映,工程结算成本按结转收入占计量收入百分比为结转比例,总成本以计量总收入对应的成本为总成本

业主已确认收入=业主确认合同收入+已确认变更收入+已确认奖励收入(业主计量支付证书)

当期确认收入=累计开票收入-以前会计期累计已确认收入

当期结算成本=累计应确认工程总成本-以前会计期累计已确认成本

=(业主开票收入/业主确认收入)*工程总成本-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

工程总成本=账面工程成本+预计发生成本(实际已发生,票据未到,暂未结算)

账面工程成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用+支付的分包进度款

年度成本结算时,预计发生成本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合法凭证并在分析中提供详实的预估依据。

通过以上会计核算优化,可以减少纳税调整因素,尽可能的减少纳税申报的时间性差异,减少税务稽核风险,有利于企业进行正常纳税申报。

五、现行税收制度下,完善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及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明确税收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对挂靠单位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针对挂靠单位作为纳税对象,进行所得税的征缴。

(二)加大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力度,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密切税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不断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企业的自觉纳税意识。同时加强金穗工程建设,保证涉税资料信息的共享。

(三)对于异地经营的项目,由承接项目的公司向公司注册地申请外出经营证明,由项目所在地进行联网核查,将工程税务方面的信息传递给公司注册地的税务局,避免外出经营证明办理完,没有项目跟踪过程。

(四)严格实行“项目登记”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重点解决税款征收和税源监管问题。统一规范建筑安装企业票据的使用,严格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加强接受发票方的检查,对购销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跟踪调查。

(五)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内部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为了避免管理成本的重复计算,要求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会计核算方式,从而更加真实、有效的反映企业的管理成本,加强企业成本控制的建设,更好的促进建筑安装企业的科学发展。

(六)鉴于日常成本核算工作量较大,为满足税务对企业所得税按照季度预交的要求,可以以季度作为一个结算期进行成本结转,按实际开票收入进行工程完工进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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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2-0140-03目前来看,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水平一直以来都存在较严重的问题。对于财务中的会计核算水平,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提高措施。会计核算的意义在于通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和记录方法,应用会计的基本原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资金的实际利用经营状况进行实时性、系统性的统计和观察,并提供给建筑企业完整的财务状况资料,为企业某一环节的经济活动提供决策资料。这项工作要求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和专业态度,要求会计核算部门要客观、准确、及时地做好相关的财务工作。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主要的服务对象不仅局限于建筑企业自身,同时也是为了满足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的投资或者管理需求。因此,于建筑企业而言,做好会计核算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工作。

1 当前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现状

纵观我国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之所以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是由以下几点原因造成的:

1.1 前期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到位,影响会计核算工作的进展

会计核算工作需要企业的各项原始财务记录,才能综合企业的财务状况,对当下的企业经营活动提出建议。但企业在引进该项工作之前的财务记录状况不容乐观,财务的原始数据记录不细致、材料不完整或者未及时进行更新,财务记录与实际的企业活动脱节,在实际运用时存在较多的问题。同时由于企业长期以来将管理重点放在质量、安全等工作上,而对于财务管理,简单地定位为“记账、算账、报账”工作,使得这项工作成为机械式的记录,缺乏对有效信息的分析和提取,也未能充分发挥财会的指导作用。这些细节问题都影响了之后的会计核算工作实际效能的发挥,削弱了会计核算过程的监控职能。

1.2 企业会计信息传递不及时,会计核算工作相对滞后

建筑企业由于主要以承包工程为主,因此在工作地点上的变动比较大,实际的财务状况通常不能及时地传达到会计核算部门,再加上在具体的工程施工中,经常会采购临时性的施工用品,但是开支的发票等有效证据无法及时地获取,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部门在记录财务现状时出现工作滞后的现象。

1.3 会计核算工作缺乏完整性、系统性

建筑企业工作的特殊性,导致工程的结算不及时,无法及时地对企业的实际利用资金进行有效地整合,得出有实际效用的资金利用和使用情况。这样一来,影响了企业下一环节工作的预算工作,上一环节的预算是否合理也无法及时地进行评价。同时在实际的建筑施工中,由于工程的变动而引起资金预算变动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企业却忽略了对这方面变动的有效管理和及时有效的记录,导致了实际核算中的坏账、 死账等问题。

1.4 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程序缺乏规范性,影响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展

由于企业的会计核算结果是国家进行监督和税收的主要证据,有的企业就采取了虚假报账的方式,置国家的利益不顾,逃税漏税。这种情况实际上说明了企业目前的核算程序不够规范,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给违规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缺乏统一的核算标准以及核算规范,可以说是这类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

2 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水平的优化策略

2.1 建立健全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

只有完善的体系制度,才能保证规范的核算工作,也才能够真正地做好会计核算工作。鉴于此,建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要求,建立起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并且及时地引进相关的辅助设备,借助现代化的电子技术,提高财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企业要及时地建立会计核算中心财务核算系统,严格约束自身的财务管理行为,确定会计核算的工作权限,并且积极地为实际的核算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撑措施。在组建专门的核算小组时,应该提高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要求,并且要通过及时的培训,保证新知识和新的管理手段的引进,以提高核算水平。企业也要及时地借助现代化的各种设备,利用计算机的人工智能化技术和远程互动技术,实现异地的财务状况管理,为及时有效地管理和监督企业的资金利用提供技术准备。

2.2 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核算工作对于企业及时地调整工作重点、保证企业财务状况的收支平衡是很重要的,有必要采取相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核算工作。企业要保证核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就要针对核算过程中每一个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做好预防措施。企业也要严格约束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财务核算的正确性,提高核算信息的统一整合,保证实际核算成果的利用效果。在此基础上,企业还应该利用各种方式,监督会计核算工作的进展,及时地更新相关的财务信息,保证核算的正确结果。

2.3 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单位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要自觉加强自身的会计知识学习,深入学习和掌握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财务管理知识,增强财务管理意识,不断提高领导和驾驭单位财务管理活动的水平,坚持做到依法理财。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财务知识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培养其诚信守法、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促进其树立现财观念和风险观念;二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后续教育,促进其知识更新,鼓励其思考和创新,为其参加经营管理决策创造条件;三要实行竞聘上岗和岗位轮换,加大对业绩、道德品质、思想操守的考评力度,对不胜任者坚决更换;四要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会计人员,逐步提高企业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2.4 加强会计核算监督机制,保障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监督机制必不可缺。内部审计、政府审计和社会中介审计都是实施监督的有效机制。内部审计应强化工程项目审计、任期经济运行质量审计和内控制度审计,重点关注物资招标、劳务招标、分包管理、资金管理、合同风险、财务风险、资源使用、费用开支、债权债务结算、重大投资、重组改制、内控制度设计等环节。国家审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能有效地防止会计核算差错及舞弊和违规行为,发现管理漏洞,强化财务监管。另外,为杜绝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内部会计管理形同虚设的情况,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企业内部会计管理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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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冯陈.浅谈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科学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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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成本的过程控制。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长,过程复杂,每一个过程都可能导致安全成本的发生,这也决定了安全成本的控制必须贯穿在每一个过程中。(2)安全成本数据采集复杂。安全成本可能发生在建筑产品生产的每一个过程中,因此安全成本数据的采集就要随时进行。另外,安全成本数据的数额跨度较大,小可以到几分几厘,大可以到成万上亿,但它们都是成本的发生,因此都应当准确采集,并且这些数据可能来源于引起成本发生各个方面,收集难度较大。(3)安全成本成本源复杂。影响安全成本的因素涉及方方面面,并且每项安全成本的成本源往往并不单一。安全成本和安全成本源的对应关系存在几种:一损一源、一损多源、多损一源、多损多源。这种不同的对应关系,特别是多损多源,使得成本源变得很复杂,难以准确确定。(4)安全成本归集复杂。成本源的复杂决定了成本归集的复杂。(5)安全成本难以准确计量。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成本中有相当多的都难以计量,比如安全事故后引起工人心理阴影,造成工效降低,这种安全成本就不容易计量,进而造成安全成本的不准确。

2.施工企业安全成本责任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

2.1 安全成本责任中心的确定

构建合理的责任成本管理体系的首要问题就是科学地划分责任中心,以分清各部门的责任,克服各责任中心之间权责划分不清的弊端,避免推责争权的现象。责任中心的设置应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和单位现有机构编制及内部管理层次、劳动组织来确定。根据建筑施工工艺及特点,本文认为其责任中心可划分为项目部责任中心、工程队责任中心和施工工段责任中心。

2.1.1 项目部责任中心

工程项目部既是本级的责任中心,又是下一级施工队的汇总部门和管理部门,其中心实际是以项目经理为最高领导者、组织者和责任人,项目管理班子协同进行管理,负责整项工程的施工。其责任主要包括:(1)制定项目总体控制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保证业主或工程师的满意;(2)组织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3)履行合同义务,监督合同执行,处理合同变更;(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计划、指导、协调、控制,具有内部职责。权利就是根据责权一致、以责定权的原则,为了更好地承担以上责任,本中心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包括:(1)生产指挥权。有权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根据项目随时出现的人、财、物资源变化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指挥调度;(2)劳动分配权。对项目部班子及工程队管理及作业人员的选择、考核、聘任、奖惩、指挥有绝对的权利。项目部责任中心的利益首先是经济利益,它是项目管理具有能动性的重要因素。该中心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工程项目与工程处的分配、核算形式。在责任成本管理下,可采取独立核算、成本包干的形式,根据目标责任成本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1.2 工程队责任中心

工程队责任中心实际上是工程队队长负责的中心,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对机械使用成本控制负责,同样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本责任中心的职责应以施工队长为总负责人,对提供施工生产计划、组织施工生产、控制成本中心及施工工段成本费用、考核施工工段的业绩以及会同项目部、业主、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监督等方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责任相对应,施工队责任中心拥有如下权利:(1)组织施工生产权。施工队根据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的具体情况,有权安排施工计划,具体组织进行施工生产,如机械设备的调度、人员的调度;(2)部分材料采购权。在主要材料由项目部责任中心代购代管(或由建设方统一提供)的前提下,本中心应拥有对其他材料的采购管理权,在某种程度上,这样才会使材料按需采购,有利于施工的按计划进行;(3)材料验收权。为了保证权利的相对集中和资金的统一管理,主要材料由项目部责任中心的材料部统一进行采购,但施工队及施工工区有权对其所采购材料的质、量以及价格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材料有权拒绝接受。本中心的利益取得和分配与项目部保持一致,执行以权定责、以责定利原则。

2.1.3 施工工段责任中心

本级责任中心是在工程队领导下对其所负责工程段进行直接施工管理,根据具体的施工项目情况,可把施工队划分为各施工工段责任中心,各中心的负责人为各工段段长。尽管各工段是独立施工,但每一工段具体施工时都要根据施工工艺进行。因为不同的施工阶段、施工环节的成本控制考核的具体内容不同,各自的责、权、利均不相同。

2.2 安全成本目标的确定

制定目标是目标管理的第一步工作。目标是目标管理的依据,制定既先进又可行的目标是安全目标管理的关键环节。制定安全目标包括确定企业安全目标方针和总体目标,制定实现目标的对策措施三方面内容。

2.2.1 企业安全目标方针

企业安全目标方针即用简明扼要、激励人心的文字、数字对企业安全目标所进行的高度概括。它反映了企业安全工作的奋斗方向和行动纲领。企业安全目标方针应根据上级的要求和企业的主客观条件,经过科学分析充分论证后加以确定。

2.2.2 企业总安全目标

总体目标是目标方针的具体化。它具体地规定了为实现目标方针在各主要方面应达到的要求和水平。只有目标方针而没有总体目标,方针就成了一句空话,也只有根据目标方针确定总目标,总目标才能有正确的方向,才能保证方针的实现,目标方针与总体目标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总体目标由若干目标项目所组成。这些目标项目应既能全面反映安全工作在各个方面的要求,又能适用于国家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每一个目标项目都应规定达到的标准,而且达到标准必须数值化,即一定要有定量的目标值。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职工的行动方向明确具体,在实施过程中便于检查控制,在考核评比时有准确的依据。

2.3 安全成本目标的控制与评估

明确了安全成本管理的目标,执行的好坏,不能等到完工后算账再说,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控制,及时分析,及时考核,及时与目标比较差异,采取措施,保证目标安全责任成本的实现。也就是说,控制与考核是一个统一的、同时进行的过程,控制与考核是动态的。对各中心所选定的考核指标为实现企业总目标产生重要影响,所以需建立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并应对管理中心如项目部责任中心和施工队责任中心,生产成本责任中心如施工队责任中心、施工工段责任中心和生产班组分别进行,其考核指标因此而不同。考核各中心时,这些指标以责任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比较执行结果来进行,同时因各安全成本项目在成本总额所占比例不同,所以在综合取分时,取其加权值。但考核奖惩总分需确定底线,如综合加权分值警戒线确定在30分左右,即总分高于130分或低于70分可能要在其他方面找原因,需认真分析节超原因。同时在进行安全责任成本考核时,鼓励各责任主体积极参与成本控制,其工资奖金所得与其控制绩效相挂钩,实行成本否决。

总之,如果能够采用一定的方法对企业的安全进行反映和披露,将它不仅有利于企业维护自身形象,严格履行职责,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 李红霞,田水承等.企业安全经济分析与决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2] 白文元,赵云胜.基于安全经济学的安全投资决策分析[J].安全管理,2004,7:24-26.

[3] 刘雪晶.企业会计信息化风险控制体系探讨[J].财会通讯,2008,8:75-76.

[4] 扬永丰.安全会计理论体系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21):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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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3-000-01

具备流动性、周期性等特点的建筑施工生产及具备单件性特点的建筑产品,对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提出了鲜明的要求。较原会计准则而言,新会计准则更趋合理、具体、科学,对充分体现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移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国际会计准则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及实施,影响着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文章新会计准则对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论述,以期对提高我国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成效有所帮助。

一、新会计准则对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

首先,使得工程结算步骤有所简化。原会计准则明确表示,工程款确认及收入确认须同步进行,也就是说,工程结算时确认成本及收入[1]。就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而言,其工作重心为成本支出。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方向基本一致,其与以往的会计准则存有很大的区别。新会计准则在相关性及规范性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独立核算工程业务,有利于明晰整个施工过程中款项金额进账及成本支出;分开收入,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工程成本。在新会计准则中,工程结算属于工程施工备用范畴。

其次,将非货币利归为职工薪酬。原会计准则并未系统规定职工薪酬,在核算建筑企业人工成本时缺乏准确性、完整性。新会计准则有效改善了上述状况,其除了注重薪酬实质,还全方位、多角度丰富了职工薪酬内涵。原会计准则并未涉及非货币利内容。相反,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职工薪酬中包含非货币利,且对会计处理手段做了详细说明。向员工发放企业采购或生产的商品,反复向向员工提供商品或服务,员工享有使用或租赁企业名下建筑资产的权力。非货币福利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职工薪酬方式,能够有效抑制现行的“表外福利”现象。据研究,此种薪酬方式对明确各种薪酬关系、降低人为控制建筑工程企业人工成本的概率颇有益处。

再者,规定建造合同的分立标准。

从分立及合并建造合同角度来看,新、旧会计准则存有共性。值得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增设了“追加资产的建造”标准。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断定是单项合同:原合同价钱与资产追加的造价没有任何联系。例如:学校建筑工程中,甲(学校)乙(建筑工程企业)双方签订合同,预计造价为320万,成本预算为170万。在执行合同期间,甲方提出增设停车场的要求,导致教学楼设计及技术发生巨大改变,这种情况下,停车场的追加建造则应属于单向合同范畴;追加的资产在作用、设计、技术等方面与原有某种或摩尔写资产存有差异性。新会计准则的制定以资产的完整性及成本与收入为参考依据,其更为合理、全面,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企业在成本及收入确定方面的标准[2]。

最后,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原会计准则将检查时间设定为工程末期,当可收回进而低于账面价值,便准备减值,待价值恢复再将其转回。就转回金额来讲,其数目须小于原提取金额。会计人员在检测准备资产减值过程中,须对金额减少是否会造成负面影响作出科学判断,注重当期损益,避免出现回转现象。上述内容影响着建筑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尤其当其处于恶劣环境时,极有可能面临资产减值风险。一旦资产减值确立,其会损失企业业绩。

二、提升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的有效策略

准确收集成本在建筑施工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众所周知,建筑施工通常是露天作业,其呈现出远距离、范围分散、人员复杂等特点,生产模式的开放性,给会计核算增添了难度。结合实际经验,笔者建议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从以下内容着手,以切实提升工作成效:积极转变理念。新会计准则显示,企业负责人承担会计核算主责,其须积极推行及践行新会计准则,并强化责任与法制意识。此外,建筑工程企业须转变理念、注重处理收益及风险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保质保期完成工程等。与此同时,企业须将社会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以实现双赢;提升员工素质。贯彻新会计准则的首要任务是理解、把握其内容、实质。企业可通过采取召开座谈会、开展新会计准则培训、组织参观学习等防水以加强员工道德教育,以确保会计核算工作透明化,从而避免企业出现运营风险[3];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对会计核算至关重要。企业迅猛发展,会计系统、程序及环境的控制日趋完善。健全企业内控制度,须结合自身实际,且改善技术,不断优化内控系统,以达成内部控制目标。

三、结语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很多行业频繁接轨世界。建筑工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首屈一指的位置,必然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新会计准则在建筑工程企业中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因此,我国建筑工程企业须理解、掌握并严格践行新会计准则,紧抓机遇,迎接挑战,以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丁咪.建筑工程企业会计核算受的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分析[J].商,2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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