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 09:25:2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旅游景点安全管理规定,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整改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消防规划和整改方案的制定完善
*、*两个古村落消防专项规划年底前要完成修编审批,确保古村落的火灾隐患整改更具有科学性、计划性和可操作性。*、*、*古村落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计划20*年1月10日前制定完成,并尽快付诸实施。
(二)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建设
*镇在东方红水库引水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制定古村落内消防供水管网建设方案,20*年12月31日前制定完成,争取20*年6月底建成,引水工程贯通即可连接使用。在此期间,应保障高位水池的消防用水量。*、*、*古村落应在村落内和村边修建消防水池和蓄水堤坝,并各配1-2台消防手抬泵。水源的保护半径为150米为宜。
(三)室内电气线路改造
*古村落内应全面拆除改造后的旧线路。规范电话、电视等弱电线路的敷设安装。加强用电管理,巩固整改成果。*古村落内砖木建筑的室内电气线路应在20*年12月20前全部按规范要求改造完毕。在此之前,所有建筑内影响安全的电线、开关、插座、电器等配件要全面检查,及时维修更换,且必须规范安装使用漏电保险和熔断保险装置。*、*、*古村落首期应对文物建筑、旅游景点电线规划整改,20*年4月20日前完成。其它古建筑、一般砖木建筑室内电线改造可分期完成。
(四)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
在*村选择一栋古建筑,作为安装消防自动报警设施的试点,视情普遍推广。*、*和*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建筑、旅游景点、商业网点,20*年底前按最低标准每栋建筑配置2具3-4公斤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古村落内其它古建筑分期配置,20*年底前争取配齐灭火器。
二、明确责任,强化职责
(一)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制
有关镇政府进一步制定完善古村落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项目、内容、措施、期限、经费、制度、职责等及整改期间的火灾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镇长为直接责任人;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引水工程建设;电力公司负责电气线路改造施工;文物部门负责指导整改期间的文物保护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做好督查、指导和服务工作。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巡视检查,做到严防死守,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各级政府、部门、责任人之间要签订《火灾隐患限期整改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整改责任,将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员。
(二)加强消防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有关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政府办《关于转发*局实施消防宣传“4+1”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04〕142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和灭火演练活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有关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旅游公司、文管局和建筑物管理使用者,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成立防火安全领导组织,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和应急处置预案,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防火检查活动,及时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建立健全单位防火档案。
(四)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整改经费的投入,推进整改进程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调查论证,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尽快予以落实。电力、水利、*、文物、旅游、建设等部门要加大技术指导和服务力度,促进整改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三、加强督查,确保整改到位
为强化对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旅游、建设、*、安监、电力、水利、文物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及旅游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督办整改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领导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整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完善整改措施,促进整改进度,保障整改质量。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工作协调指导,落实逐级整改责任。
“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为了使广大师生员工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在此保卫处温馨提醒各位老师、同学能提高警惕,强化节日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做好以下防范工作:
一、各学院、部门要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做好防火、防盗、防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二、严格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实验过程的安全教育指导。强化实验室学生准入条件和实验室开放期间带教老师的责任,规范配套各类实验保护器材,强制使用实验防护设备和器材。
三、要认真做好安全防范的检查,包括门、窗和水、电、煤。人员离开宿舍或办公室一定要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上好锁,并且妥善保管好物品和现金,以防引发火灾以及偷盗事件发生。
四、重点要害部位更要着重检查,不留隐患,做好危险物品的清理和储存,强化管理,确保安全。
五、在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禁止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热毯及劣质插座等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以防触电引发事故;不抽烟、不点蜡烛、不在宿舍楼内焚烧杂物,不存放易燃物品、台灯等热源不要靠近被褥等易燃物品,充电器充电时人不能离开,人离开寝室应当断开负载电源。
六、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搓麻将及进行其它违纪活动,不准留宿外人。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陌生人,遇到行迹可疑的人时要主动询问并及时报告。
七、在校园内出行时,应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在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及其他存在视线盲区的地方要注意观察过路车辆、确保安全后通行。校内行驶车辆一定要注意行人和转弯,把车速控制在10km/h以下,以防交通事故发生。
八、外出时应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不携带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遵守交通规则,尽量远离拥挤人群,遵守旅游景点、场所安全管理规定,防止被盗、踩踏和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来临,各镇街和区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防火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防火工作的领导,精心搞好动员部署。针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和薄弱环节,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因地制宜,周密制定防火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深入推进各项春防工作措施的落实,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坚决杜绝重特大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结合火灾特点,严格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镇街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形成层层管理、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局面,促进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火灾隐患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加快火灾隐患整改步伐。各单位特别要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严格动火审批制度,落实领导值班巡视检查制度,确保万无一失。各镇街要制定防火公约,深入发动群众,开展治安和防火巡查,实行群防群治,多策并举,确保我区火灾形势的基本稳定。
三、大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
各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春防工作特点,广泛开展以学习掌握防、灭火常识和逃生疏散技能为主的宣传教育,尤其要加强大风天和野外用火、吸烟安全的防火宣传教育,规范安全用火、用电行为。各行业、各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利用宣传栏、文化橱窗、广播站等各种宣传阵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消防宣传,运用典型火灾案例,编写一批说服力、感染力强的消防宣传资料发放到基层单位和群众手中,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警惕性。围绕春防工作,开展针对性、趣味性强的主题活动,组织居民、中小学生、单位职工到消防队站观摩学习、操作体验,掌握更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引导广大群众更自觉地投入到防火工作中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防火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国际旅游岛;消防;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053-02
在“十二五”发展的关键阶段,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2年10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基本建成海岛型立体化火灾防控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全省消防综合实力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求,重点区域消防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主要目标。本文认真研究消防发展目标,结合海南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强化国际旅游岛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几点措施。
一、抓住全民消防这个根本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关系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和每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海南省消防条例》规定“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发动各级政府、各部门、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消防工作才能不断进步。因此要发动社会力量,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把强化消防管理,加大消防投入,推动基础建设,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作为政府重要工作,确保消防工作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坚持部门联动,完善职能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执法、信息互通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严格依法审批,强化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全警消防,公安机关组织各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完善多警联勤的消防工作机制,构筑全警消防工作模式,合力做好消防监管工作;坚持全民参与,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二、抓住重点防范这个关键
海南消防安全形势呈现以海口为重点的中心城市高层、地下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众多,以三亚为中心的旅游高端酒店群、涉外宾馆众多,以洋浦为龙头的工业走廊石油化工、化学危险品密集,以博鳌为代表的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影响力大的特点,消防安全压力逐年增大。一是提升重点地区消防管理。海口、三亚、洋浦、琼海等地属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具有区域性引导作用的重点地区,这些地区应当主动作为,制定和执行更加严格的地方消防安全标准,争取到2015年消防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二是提升重点行业消防管理。以海南油气化工和旅游行业为重点,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强化石油化工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操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配齐配强石油化工火灾扑救的消防装备和灭火药剂。研究制定旅游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评星评级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星级旅游宾馆、酒店、景区实施降星降级或者摘星摘牌处理。三是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火灾高危单位主要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对于火灾高危单位,不能局限于一般化的管理,必须紧盯主要致灾因素,采取超常的措施和超强的手段,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制定更高的标准、运用更科学的方法,实施严格规范管理,提高物防技防措施。四是强化薄弱环节管理。老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偏远农村等一直是海南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要坚持常态化排查整治,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治方案,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必要时采取政府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手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农村消防建设标准,明确农村消防设施配备标准,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三、抓住网格化、户籍化这个基础
当前受消防监督管理体制的影响和消防警力限制,村镇、社区消防排查不到位、监管有漏洞,社会单位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被动应付等问题影响了消防安全稳定,特别是偏远农村仍是火灾的高发区,因此要注重强化火灾防控基础。一是通过“户籍化”管理提升单位自我管理能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包揽式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消防管理的需要。单位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只有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实施“户籍化”管理,推动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升单位自我管理能力,才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实施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即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立或者变更报告备案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定期报告备案制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自查评估报告备案制度。通过报告备案对单位实行动态监管,采取“红、黄、绿”三色预警,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指导服务。二是通过“网格化”管理实现消防监管全覆盖。全省划分消防安全三级管理网格,即:将街道乡镇划分为“大网格”,社区行政村划分为“中网格”,居(村)民楼院、村组、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小网格”,每个网格成立消防工作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着重解决村镇、社区消防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
四、抓住旅游消防这个特色
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海南是旅游大省,年接待游客超过3 000万人次,做好旅游消防宣传是服务保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是社会化宣传。报刊、广播、电视、有新闻资质的网站等主要媒体,要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无偿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资源,定期开展公益消防宣传。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结合本场所特点开展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宣传。每个市县还应当至少建设1处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作为常态化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二是全程化宣传。把消防宣传渗透到游客进出岛、住酒店、坐汽车、游景区、逛商场等各个环节。旅游经营单位要开展针对游客的消防宣传。通信运营企业免费为进岛游客第一时间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导游对游客开展1分钟的消防安全提示。旅游大巴、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张贴消防安全“三提示”,播放消防宣传短片。宾馆酒店等旅游接待场所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标志。旅游景区景点借助电子导游牌、广播、门票、电瓶车等载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景区旅游讲解内容,开展对游客的消防宣传。将消防知识编成黎族山歌、木偶戏等海南地方传统文艺节目,在旅游景点演出,打造本土特色消防宣传品牌。成片开发的旅游度假区应当建立消防共建、资源共享、隐患共查的区域协作机制,并依托这些景区设立与当地融为一体、风格独特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三是多元化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社会培训、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员工普训、科普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开设消防课程,开展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消防从业人员、保安员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考试内容。
五、抓住海岛型立体化火灾防控体系这个要求
海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必须立足于自防自救,切实做大做强自己,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一是不断提升应急救援保障水平。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海上消防力量建设,沿海市县应当建立海陆消防站,提升水上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和特勤消防力量建设,打造灭火救援的拳头力量。加强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在海岛东西南北和中部地区分别建设区域性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在部分灭火救援任务较重的市县建设市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打造全省1小时战勤保障圈。二是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本省的重点乡镇、特色旅游小镇、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其他大型企业、大型仓库,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研究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车辆管理、经费保障、优惠政策和非现役消防员用工性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评功评烈等内容。三是强化社会联动机制建设。立足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等任务的实际需要,加大对消防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公安消防部队与其他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跨区域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六、抓住责任落实这个保障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全市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李广义担任,副组长由梁长浓(市府办)、梅健敏(市安监局)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安监、工商、文广新、旅游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整治办)设在市消防大队,市整治办主任由市消防大队孙任宇同志兼任。
二、排查整治的对象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网吧、游戏、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宾馆和饭店;
(七)国庆期间举办各种大型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场馆)、易发生灾害事故的旅游景点、文物古建筑;
(八)**年“一畅两会”整治中新摸查出的“三小”场所。
三、排查整治的内容
(一)检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严禁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经营。
(二)检查已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相关审批安全条件情况,严禁已不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继续营业。
(三)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的管理设置情况;严禁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确因管理需要保持常闭状态的安全出口必须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系统。
(四)检查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落实维护保养制度情况;严禁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五)检查电器线路安装、维护情况;严禁电器产品安装或者线路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要求。
(六)检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鉴定性检验情况;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不能确定符合要求的,应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确认;严禁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装修、装饰材料。
(七)检查动用明火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八)检查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九)检查遵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况;严禁公共娱乐场所超额定人数营业。
四、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治安部门要核查其营业额定人数,检查其治安管理等情况;
(二)市安监部门要重点查处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
(三)市工商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工商行政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等情况;
(四)市文广新部门要重点检查其文化行政许可、场所设置选址等情况;
(五)市旅游部门要重点核查星级宾馆的资格条件等情况;
(六)市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检查其消防行政许可、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及内部装修材料检验等情况。
(七)各镇(街、场,下同)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排查整治对象的登记造册工作。
五、工作目标
通过3个月的排查整治,促使各级政府切实掌握本地区排查整治重点场所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分类建档造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所有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进行逐一排查、逐一登记、逐一过关,全部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关停不合格场所,确保全市安全形势稳定。
六、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部署发动阶段(9月30日前完成)。
一是各镇要迅速召开动员会,部署排查整治工作,下发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有关部门责任,提出工作要求。二是各地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排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内容和要求,督促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立即开展自查整改,依法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为排查整治营造良好氛围。
(二)排查整治阶段(12月10日前完成)
一是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发现一处、整治一处”,“谁排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排查对象逐一过关,不重复,不遗漏,不留死角。二是各镇检查组要统一行动,各负其责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必须分别依法落实单位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要撤销其行政许可,责令其停产停业,落实关停措施。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5日前完成)
一是在排查整治期间,市政府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镇开展排查整治的情况进行督导,重点检大隐患场所和责令停产停业的单位情况。各镇也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推进工作开展。二是在排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得力的地方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迎检阶段(12月16日至31日)
各镇、各部门要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市政府检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制定好迎检方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镇、各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持续保持隐患排查整治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铁腕整改,务必做到一抓到底。
在检查中,各镇、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尤其是对触及公安部“一条高压线、三条铁规”要求的单位,要一律依法责令关停。即: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三)落实责任,务必提升抗御火灾整体水平。
各镇、各部门要尽快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排查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坚决实行行政问责,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关键词】 南京;水路客运;游轮;PEST分析;SWOT分析
1 南京市水路客运游轮发展因素
1.1 优势(Strength)
(1)政治法律因素(P) 南京市政府有发展游轮旅游的积极鼓励政策。《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明外郭至秦淮新河风光带旅游产品策划,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环城百里生态旅游休闲带;加快滨江两岸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开发长江沿岸水上游览项目;贯通内外秦淮河及沿岸游览线路,进一步提升内秦淮河旅游形象,完善外秦淮河旅游功能;有选择地发展沿江、沿河、沿湖水上旅游交通。
(2)经济因素(E) 当地有较大的潜在休闲旅游需求,为客运游轮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2011年南京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亿元,比上年增长12.0%,其中第三产业增加值亿元,增长12.3%;三大产业比重为2.7∶44.9∶52.4;2011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为元,比上年增长14.7%,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增长13.7%。南京已具备发展客运游轮的经济条件。
(3)社会文化因素(S) 良好的城市氛围和景区集群有利于促进客运游轮发展。南京是我国著名的四大古都及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六朝古都”和“十朝都会”之称,旅游资源丰富,名胜古迹众多,历史积淀深厚。十大精品旅游线路涵盖六朝怀古游、大明胜迹游、郑和遗踪游、民国文化游、宗教文化游、秦淮风情游、科教修学游、滨江风貌游、温泉度假游和乡村美景游。南京市有夫子庙秦淮河风景区和中山陵园风景区2个国家5A级景区,有世界文化遗产明孝陵,此外,还有雨花台、南京总统府、莫愁湖、朝天宫、瞻园、燕子矶、明故宫遗址、南京郑和宝船遗址公园、栖霞山等闻名中外的旅游景点。
(4)技术因素(T) 南京已有运营客运游轮的先驱。南京在国内较早开展客运游轮观光业务,南京秦淮风光带水上游览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南京市轮渡公司已经分别在内秦淮河、外秦淮河和长江开展客运游轮观光业务,为南京市水路客运游轮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南京下关将建游轮专用码头。
此外,南京市水域广阔、水网密布,水路客运旅游化趋势明显,适合发展游轮旅游。南京市境内有长江、淮河、太湖等三大水系,水系流域范围内共有主要河道116条,河道共连接湖泊8座。南京得天独厚的水资源优势,为客运游轮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1.2 劣势(Weakness)
(1)政治法律因素(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水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法规,各地已相继出台水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政策,但南京市尚未出台相关政策以保障水上旅游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南京水域风景秀丽,但水域沿岸景观缺乏统一规划,不可避免地造成在水域环境综合整治及沿岸景观建设、管理和经营上各自为阵。
(2)经济因素(E)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客运游轮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还未完全打开,需求只是潜在需求而未变成显性需求。客运游轮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消费形态,具有较好的休闲、体验功能,通过沿线的停留将主要观光项目容纳其中,方式比较休闲,内容比较丰富,受到青睐是必然的。目前南京客运游轮主要集中在内秦淮河,外秦淮河和长江上的客运游轮发展起色不大,秦淮新河旅游项目还未开展。要让每条河流都释放出自己的游览特色,吸引消费者前来游玩,尚需要时间。
(3)社会文化因素(S) 从目前南京市水路客运游轮业务的开展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内河游船观光方面,包括船上表演在内的众多娱乐项目还未开展,导致旅游休闲项目单一,所创造的旅游收入也有限,亟需进一步开发。
(4)技术因素(T) 游轮经济发展需要拥有现代化的停泊设施、码头和游轮中心等配套设施。南京目前专业游轮码头数量不多,游轮码头相关的基础设施较为薄弱,游轮设备补充、废物处理、维护和修理等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另外,由于南京客运游轮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专业的游轮驾驶培训机构,也没有院校和培训基地培养专业的游轮人才,因此游轮旅游专业人才匮乏。
1.3 机遇(Opportunity)
(1)政治法律因素(P)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水上旅游发展的鼓励政策,介入水路客运和游轮管理,有利于客运游轮的发展。2008年6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促进我国邮轮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书明确了我国邮轮业发展的指导思路和基本原则,提出了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7项针对性发展措施,这是促进我国邮轮发展的第一个部委级文件。2009年3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及邮轮产业,提出要“促进和规范邮轮产业发展”。2009年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客运游轮,将客运游轮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政府有关部门已从宏观管理上介入水路客运和游轮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等管理规定。
(2)经济因素(E) 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的根本举措,也是巩固当前经济回升良好势头的迫切需要。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也是调整经济结构的首要任务,应着力增强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持续拉动作用。各级政府已认识到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性,把加快发展旅游业作为繁荣地方经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区域共同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来培育和发展。
(3)社会文化因素(S)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度假的主要方式之一,选择在重大节日出去旅游的人数也不断增加。入境游客数量和国内旅游人数都逐年增长,人们的旅游消费能力也日益增强。从我国旅游发展的趋势来看,从观光旅游向休闲旅游转变是必然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百姓生活的富足,水上度假、休闲、娱乐兼顾岸上观光的客运游轮,必然成为越来越多旅游人士的选择,这为水上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4)技术因素(T) 目前到南京的长江主航道水深达9.7 m,3万~5万t级邮轮可以靠泊南京港,但南京长江大桥的净空高度只能通过2万t级以下的邮轮,而南京港目前的客运码头在大桥上游,大型邮轮无法通过大桥,只能借用新生圩等货运码头靠泊,严重制约了邮轮的挂靠。“十二五”期间,国家投巨资整治长江下游航道,12.5 m深主航道将直通南京,10万t级邮轮可直接挂靠南京港,南京将具备作为邮轮母港的条件。打造南京邮轮母港,将对拓展南京水上客运旅游市场、提升南京城市形象和知名度起到巨大的作用。
1.4 挑战(Threat)
(1)政治法律因素(P) 行业管理难度增加。海事局等管理部门的负担将增加,如果管理职责不明晰,将导致管理上的盲区,即使是管理上的非盲区也会因缺乏管理经验而存在管理、法规等方面的漏洞。
(2)经济因素(E) 市场竞争明显。与南京近邻的武汉和上海较早开展了水路客运游轮业务,有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豪华游轮公司,比如总部位于武汉的中外运长航集团旗下的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和隶属于中外运长航集团的上海长江轮船公司游船部。另外,苏州与南京地理位置相近,资源优势相似,文化习俗相仿,且有太湖作为发展客运游轮的广阔水域。南京发展水路客运游轮,必然受到来自武汉、上海和苏州等地的竞争挑战。
(3)技术因素(T) 生态环境易受影响。客运游轮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尤其是在经营过程中,被喻为“水上旅馆”的游轮会在航行时产生大量的排放物,如油污、废渣、废气和废水,同时还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可能堵塞航道、污染内河淡水资源,加重内河环境压力。此外,国际大型邮轮挂靠要求高,在港口停靠时间较长,不仅供游客上岸观光,还要进行一定的补给及废料处置,这对南京客运码头、沿岸景观、补给、陆上旅游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南京市水路客运游轮发展分析矩阵
总结以上PEST因素嵌入SWOT分析框架,建立南京市水路客运游轮发展的SWOT-PEST分析矩阵(见表1)。
3 南京市水路客运游轮发展战略
根据南京市水路客运游轮发展的SWOT-PEST分析矩阵特点,重点提出两组配对战略:SO战略(积极进攻型战略)和WT战略(防守型战略)。
3.1 SO战略
(1)以国家、江苏省及南京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水上旅游发展鼓励政策为契机,抢抓机遇,制定促进水上旅游发展的政策。如设立航道、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年完善和保持客运游轮基础设施;对大型邮轮挂靠南京水域的码头费等费用进行减免,或实施港口服务费补贴等政策。
(2)充分利用南京当地以及长江三角洲地区人均GDP高、富裕人群集中的优势,加大在南京及长江三角洲地区游轮旅游广告的投放力度,积极宣传以国家级5A景区夫子庙秦淮河风景区为代表的水上旅游资源,塑造南京水城形象及秦淮河亲水旅游的高端品牌。
(3)培育南京市游轮旅游骨干企业,加强游轮旅游公共信息和投融资平台建设,加快游轮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泛秦淮河(内外秦淮河和秦淮新河)航道疏浚和沿河岸线规整治理工程、泛秦淮河游轮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泛秦淮河沿岸及部分区域景观建设工程、下关游轮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南京城区长江沿岸景观建设工程和南京市游轮旅游景观文化建设工程。
(4)改造下关码头(五马渡码头和中山码头)为规范的国际化游轮码头,完成外秦淮河、秦淮新河航道和码头建设,以及内外秦淮河贯穿工程,逐步建造景观船闸和河上桥梁景观。
(5)加快建设和完善泛秦淮河及长江沿岸景观。内秦淮河景观重在保护,加大内秦淮河历史文化挖掘力度,围绕历史文化游的定位,完善解说、船型、沿岸景观开发和设计;外秦淮河、秦淮新河及长江景观重在开发和建设,如秦淮新河百里风光带建设、下关国际物流中心工程建设、河西滨江风光带工程建设等;完善外秦淮河国家水利风景区建设,通过岸线改造、丰富沿河景观和灯光等方式,打造客运游轮品牌。
3.2 WT战略
(1)参考长沙市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游轮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出台《南京市邮轮游船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游轮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完善紧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加快推进旅游责任险统保工作,进一步完善旅游保险赔付和保障机制。
(2)政府介入水路客运和游轮管理,建议南京市政府制定《南京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规划》,并经人大讨论通过后形成法规性文件。建议由南京市航运主管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南京市水路客运游轮发展管理办法》,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经营者与游轮旅游消费者的关系,以及各个市场主体的责任、义务、权力及保障等法律关系。
(3)政府主导,制定《南京市泛秦淮河地区和长江沿岸景观建设统一规划》,并将其纳入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统一泛秦淮河和长江沿岸景观建设及城市空间开发规划,并具体落实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分期分批实施。同时通过统一规划整合南京市水上旅游资源和岸上景观资源,打造南京市水上旅游和游轮经济的城市名片。
(4)为应对上海、武汉及太湖沿岸等地区游轮旅游市场的竞争,南京应突出地方特色,发展特色游轮旅游项目。内秦淮河历史积淀深厚、文化资源丰富集中,沿河不仅有明城墙、东水关遗址公园、吴敬梓故居、桃叶渡、江南贡院、李香君故居,还有中华门城堡、孙楚酒楼等历史文化遗存。根据对内秦淮河的市场调查报告,超过80%的游客是抱着了解秦淮河文化的目的来游览内秦淮河的。因此,内秦淮河应定位为历史文化游。外秦淮河是南京主城区唯一的国家级水利风景区,沿河既有明代城墙、聚宝瓮城和越城故地等历史文化景点,也有河口闸和南京水利展示馆等现代文明成就。因此,外秦淮河应定位为集科普、旅游、娱乐于一体的水利风光游。秦淮新河沿岸正在建设百里风光带,它与南京明外郭遗存部分共同组成了明外郭至秦淮新河百里风光带。因此,秦淮新河应定位为生态休闲游。
(5)丰富水上旅游项目,突出文化元素,增加游览、娱乐项目,将水、陆旅游资源与旅游产品进行重新组合,对老产品赋予新的活力,凸显南京水资源特色,充分发挥潜在价值。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划分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转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