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 09:25:2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市场监管执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一)聚焦安全,护市场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一是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升级改造工作,规范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经营。截止目前全县268户办理省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备案登记证,今年以来办理省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备案登记证新办49户,注销2户。二是对学校食堂突出问题发动春季攻势。严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责任问题,整治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材料,以及不落实进货查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等问题。重点围绕食堂主体资质开展检查。要求学校食堂均亮证经营,督促落实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围绕食堂物资开展检查。严格物资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对学校食堂的物资贮存、物资查验、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学校对上期结余食品进行清库,重新进购,确保无过期、腐败、变质的食品入库,并建立专档存放。围绕加工制作环节开展检查。按照食堂操作规范,对餐饮具、消毒设施进行了检查,就餐饮用具消毒不规范,留样样品名称未标识,生熟食品盛放用具标识不清楚、切菜切肉用具混合等交叉污染问题要求整改,要求学校完善标识标签,规范操作,加强管理。并就区乡学校生活用水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作出了反馈。三是以农牧区食品安全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四个片区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食品经营店、餐饮店等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强化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严厉查处销售“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四是围绕食品安全,搭建网络监管平台,全力推动明厨亮灶工作。目前“明厨亮灶”完成率达89.3%、开展“餐厨污染”、量化分级管理。五是抓牢肉类及肉制品监管工作。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以及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和其制品;严禁圈养宰杀活的畜禽动物,严禁活禽交易,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让老百姓“买之放心,食之安心”。六是加强抽检工作,共抽检食品36批次,其中抽检农产品预报装食品15批次,早餐类食品(包子、油条等)8批次,芹菜5批次。2.加强药械化监管。一是压实责任落实。与药品使用单位签订《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责任书》21份、与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止痛类药品经营使用责任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使用责任书》12份。二是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在春节、藏历新年、“三月、七月敏感期”、疫情防控期间等重点时节开展维稳工作,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止痛药、镇痛药、感冒药等特殊药品的管控。三是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积极参加州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培训,并及时将培训内容上传于各上报单位,不断提升上报质量。四是开展药品监督抽样。2020年抽样工作紧紧围绕药品监管工作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共完成监督抽验10批次,经检验均为合格。五是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疫苗专项整治、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中药饮片检查、购药渠道专项整治、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共检查1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17家接种单位,药品经营企业12家次,监督检查药品使用单位21家次,化妆品经营单位45家。3.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一是对全县69台电梯、2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建立监管台账,气瓶2000支。累计检查特种设备150余次,确保全县特种设备底数清、情况明、风险小。二是强化电梯安全管理。召开全县电梯维保工作会议、要求物业小区、宾馆等场所使用的电梯进行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并开展了开展电梯安全宣传、电梯维保质量抽查,部署工作、普及常识、排除隐患,提高水平。三是开展医疗机构计量检查。州计量鉴定测试所负责人廖炜等工作组一行和执法人员对县人民医院、县妇计中心、县藏医院开展台式血压计、心电监护仪、呼吸机等设施设备开展执法检查。上半年共开展2次专项监督检查,检查计量器具120台次,保障了产品质量安全。对县城境内3家主要医疗机构的医用计量器具进行鉴定.质量计量监管进一步深化,开展质量抽检工作,对国资公司旗下公司2批次建筑用砖、对叶巴滩水电项目及城区2家销售钢筋,进行质量抽检。(二)聚焦民生,稳物价。对涉及民生食品、药品、卫生防护、宾馆饭店、商业零售、猪肉等领域的市场价格开展了监管。重点对防疫期间价格管控、明码标价制度落实情况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同时采取定点、定时段、定品种方式,分类监管米、面、油、果蔬等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情况,制作1块标价公示牌,对果蔬、猪牛肉、水产明码标价。在城区农贸市场张贴消费警示2张、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成立投诉举报处理组,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问题,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约谈家连锁药店、1家网络订餐平台运营商以及12余户肉类经营户,发放价格标签10000余张,规范其依法依规经营,目前全县各类生活必需品价格总体稳定。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检查学校15所。(三)聚焦执法,形震慑。依托“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结合“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节前市场检查等各类专项行动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对食品、药品、流通领域商品、流通领域商品、价格等五个方面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今年,检查经营户1200余户次,出动执法人员500人次,执法车辆50余台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2余份,没收价值金额约100余元的过期、“五毛食品”等违法经营食品,共办结各类案件14起,共处罚没款8.72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服务还不够,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还不适应监管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存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人才短缺的问题;二是工作及时总结和经验推广不够,对于阶段性取得的成绩和工作经验没有及时总结和推广,没有对工作形成良好的促进作用。
近两年我局办理一般程序案件1300件,结案1290件,实现罚没款700万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241件,5万元以上案件45件,50万元以上案件4件,移交司法机关21件。实现了案件数量、质量、领域和罚没额的四大突破。反映出我局执法的有效性,注重行刑衔接,发挥部门间通畅协作的合力作用,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局决策部署,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维护了市场秩序,彰显了市场监管的担当作为,助推了三台县高质量转型发展。
“守住底线、营造环境、规范竞争、提升质量、促进发展”是我局的基本思路,我们牢固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开展“春雷行动”等专项行动为主抓手,扎实推进新时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实现有效执法、精准执法、智慧执法,扎实推进新时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主要做法有三点:
一、打铁还需自身硬,筑牢执法工作“基石”
我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稳步推进执法队伍的法治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形成了领导班子重视、坦诚担当,队伍凝心聚力的局势,为执法办案注入“强心剂”。按机构改革要求,向县委、县府加强汇报,整合执法力量,以执法股为“排头兵”,指导各所日常执法工作,查办各大要案,如长虹空调虚假宣传案;通过演讲比赛等形式,双向竞聘,岗位轮换,选拔勇于担当、勤奋敬业的年轻干部到股所长岗位上和执法队伍中,各所依路联合执法,携“汇江流成大海”之势,攻克“人情案”、“疑难案”和人员少等各项难题;我局进一步完善快检设备、法律文书、案例解析等辅助工具配置,规范执法流程;开展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开办专项学习会,采取“理论+实操+研讨”的形式,以点破面,举一反三,突出实用性、针对性,进一步夯实一线执法办案能力基础,切实提升执法专业水准;力抓信息报送、法制审核、廉洁勤政等各项监督常态化。通过以上做法,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全面落实,努力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市场监管执法铁军。
二、警示严打两手抓,高擎市场执法“利剑”
这两年我局全力开展“春雷行动”专项执法行动,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我局从“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四位一体入手,规范行政执法,近两年约谈企业63次,指导企业、个体134次,执法2300人次,监督5000人次。加强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住质量安全红线、食品安全底线,其中以“涪城麦冬”“潼川豆豉”为主,协助麦冬抽检2480批次,约谈相关企业50多起,查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侵权案共X起,规范行业标准;注重行刑衔接,加强司法、公安等多部门协同工作,其中查处“地沟油”案件3起,依法对14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约谈三台县所有的火锅行业从业者以案释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商品”171起;开展长江禁渔专项行动,保持“宣传声势不断、执法力度不减、禁售节奏不停、督查问效不松、监管盲区不留”的“五不”态势,坚决彻底打赢打好长江禁捕攻坚战,查处餐饮场所野生鱼虚假宣传6起,查办市场售卖野生鱼8起,移交公安立案查处;高质量切入安全生产,打击非法小作坊,重点针对食品药品违法情形,持续抓好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查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小作坊17户次,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某肉制品小作坊生产腌制肉产品,查处其各类无标签产品107件,查处大吃方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550件,处罚没款97万元,查处“散白酒”小作坊违法添加案件5起;不断强化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执法,突出平台经济、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严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对14家医院的病床低质高标,乱收费处罚35万元,查办超过国家标准外加价收取转供电费案件X起,处罚没款94万元。
三、秉公执法守初心,树立执法普法“标杆”
围绕一个中心:该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牢牢把握市场安全监管这个中心。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的职能,依法行政,深入贯彻市场准入和行政审批要件。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推进“五证合一”,企业登记注册只需在登记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真正实现了“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的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以放宽市场主体、简化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为抓手,进一步激发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积极性,为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市场环境。
强化两个建设:全局结合党的“三严三实”、“两学一做”活动,强化干部执法能力建设,加强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执法练兵,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了干部的执法能力。成功查处了3.23非法生产保健食品案,受到党委政府和百姓的一致好评!强化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内部管理,推行政务党务公开、业务公示,方便群众办事主动接受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在执法中转作风、树新风,寓服务于监督执法之中。
突出三个安全:该县以镇区域机构改革为契机,以三大抓手确保监管市场安全。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积极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围绕消费者关注热点,紧贴百姓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健康安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在开展“春季农资打假及红盾护农”专项行动中,促进了农资市场健康发展。
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启动农村消费,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结合本地实际,现浅谈我们工商部门如何践行科学发展观,建立农村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学习科学发展观 认识农村市场状
中兴镇地处我市腹地,自然条件、地理环境优越,交通便利,农业生产有一定的规模和优势,在我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此,我们通过对该镇部分农村、农业、农民的了解一窥我市农村市场的现状。
(一)、生产状况:该镇人口2.66万人,面积约53.78 平方公里;主要农富作物有猕猴桃、茶叶、花卉等;其农产品生产以家庭小规模方式为主,农产品交易以就地、就近的简单交换形式为主,农产品价格随行就市;同时该镇存在的个体家庭生产、分散自主经营、壮劳力外出务工的现状,严重地分化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力量,使之在农业商品经济关系中处于极其弱小的地位。我们不难发现,该镇农民个体在农产品的种植生产之初就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缺少应有的市场信息和专业的技术指导,其产品大多数质量良莠不齐,缺乏品质检测和分级分类标准;进入销售阶段后,农民没有明确的、定向的目标市场和销售对象,更不要说定价话语权了。这种商品化程度低下的状况严重制约着该镇农民收入水平和实际购买能力的提高。
(二)收入状况:据统计显示20xx年,中兴镇农民人均收入为 5726 元,而同期我省农民人均收入为4121元,我国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4761元。虽然该镇农民年均收入高于省均、国均收入,但较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15000元)而言,仍属偏低水平。从该镇农民的经济收入结构来看,当前农民收入中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性收入比例普遍偏低,非农性收入比重日渐增大,农民的实际购买能力低下。由于农民收入结构中相当部分的收入来源于农村本土之外,这些外出务工农民的生活消费需求又只有通过城市实现,因此使得留乡农民实际购买能力原本低下的状况日渐加剧。而金融危机引发的外需不足、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其中多为农民工)使这些情况更加突出。该镇农民这种现实的经济收入状况,决定了他们的购买能力和消费水平依然只能是处在维持生存需求的范围之内。
(三)、消费状况:农村商品流通体系直接承担着保障和满足广大农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商业职能,然而从当前该镇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的整体情况来看,“农民买廉、商人贩假、监管缺位”的市场环境状况较为普遍,农村商品市场仍处于初级市场阶段。从现实状况来看,目前影响该镇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环境主要存在三大矛盾:
一是农民的购买力水平与现实生活需求和理性消费意识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出较低的生存需求是多数农民选择价廉商品消费的主要动机。由于受购买力水平的限制,商品价格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决定农民消费的首选要素,而对商品最重要的品质和安全要求往往局限于直观感觉,尤其对商品可能存在的潜在品质与安全问题大都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必要的消费知识(常识),有的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也同样购买消费,其主要原因就是价格低廉。“首求价廉、再求物美,如若不美、自认倒霉”成为农民较为普遍的消费心理,这也折射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和无赖。
二是对经营利润追求和市场条件与农民现实生活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出农村商品流通的商业价值在传统模式下难以正常实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吸引商业资本进入农村的最基本驱动力在于商业资本对市场的利润追求。如果在基本利润追求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商业资本就很难主动地流向农村。尽管近年来,由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一些大型商业资本逐步进入农村市场,如红旗连锁、老邻居等,但在该镇农村仍普遍存在以农民个体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农村商品流通模式,整体呈现出“散、乱、差、小”的市场特点,即网点分布随意散乱而缺乏合理规划,经营环境差而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经营面积普遍偏小、品种杂、数量少,有的农家小店经营与生活不分,缺乏专门的经营人员和基本的商业常识和经营知识;他们的经营动机只是在不脱离农业生产的同时,通过附带经营以获得一些额外生活补贴,无税收、工资、租金等经营成本负担,经营的投机色彩较强。这种现状无疑使商品质量的保证成为一种奢望。
三是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的地域广阔和网点分散与工商实施有效监管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出工商部门在保障农村市场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有序经营环境方面存在着缺失。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由于农村市场的点多面广、经营随意、地处偏远,就我们现有的人员和装备而言,均难以保证连续有效地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能。这种监管缺位带来的直接后果,使得农村市 场成了假冒伪劣、三无商品的倾销地,无疑造成了对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环境的不良损害,显然也对一些规模企业介入规范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准入难度和经营障碍。
营造适宜农村商品流通发展的市场环境,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和解决“农民放心消费、商人规范经营、工商监管有序”的三大关系问题。这也是我们对农村商品流通领域实施长效监管的目标所在。并通过监管,保证农民在其购买能力范围内可以放心消费,商人在经营范围内合法从事经营,从而促进现行农村商品流通机制向一个互制互动、有序良性的循环机制转变。那么作为我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现状建立农村市场长效监管的机制是当前的重要工作。
二、运用科学发展观 剖析市场化监管网
尽管我们有着依据“三定”方案而做的监管职责、监管流程、监管网络、监管机制,但客观上却存在着不尽人意的情形,如家底不清、职责不明、无照频出、隐患时现、监管乏力。
通过学习科学发展观,我们认为出现这些问题既有主观上存在认识的误区和盲区的情形,也有客观上存在着人员、装备不匹配的情形。
从金信工程数据库得知,我局有各类市场主体有29918户,实际存活约1.3万户左右,其中重点监管(餐饮、食品、娱乐、农资、危化等)对象(实际存活)约占总数的15%;面对监管对象多、涉及行业多、突发事件多、各类隐患多等现象,加之我们自身人员结构僵化、年龄老化、知识退化,因此,认识上还存在着监管不可能到位、无法到位的想法。
这是我们认识的一个误区。
因为按照统计标准,工商人员与监管对象比例为1:240 为理想监管比例,以此推算我局(仅以各工商所人员为基数)监管对象的临界点应在1.8万户左右。按照分类分级监管标准,对我市约20xx余户重点监管对象,也是有条件覆盖的。另外,由于我们自身对监管对象基础数据的不清、不详、不准,尤其是无证无照部分的统计更是“难得糊涂”。所以我们在黑网吧、游戏厅、卡拉ok等文化娱乐市场监管、无证无照餐饮、旅馆监管、燃气经营监管等方面表现为对监管对象的茫然,表现为不知监管对象有多少?无证无照有几许?在何方?监管措施的漠然,表现为巡查不到位,检查不知措(施)等。这是我们认识的盲区。
客观上我们确实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加之近年来业务知识培训少,表现为至今不明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的具体规定等,尽管办公装备在不断更新、充实、提高,但监管工作的效率却并未随之提高。呈现的往往是巡查流于形式,整治处于被动、应付、监管置于应接不暇、疲于奔命的情形。
三、践行科学发展观 建立长效监管制(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学习科学发展观,分析农村市场监管之现状和对中兴镇农村市场情况的调研,我们意识到要想建立农村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就应夯实监管基础,传承监管措施,拓展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农民增收,构建市场主体自律、工商监管他律、舆论监督参与的农村市场长效监管体系。为此,我们认为:
(一)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措施。
运用金信工程的功能,进一步理清我市市场经营主体的状况,进一步完善农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依托“经济户口”,积极引导经营者,特别是食品、农资等重要商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自律机制。切实推行猪肉等重要商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同时传承既定的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使“红盾护农”已成为继“12315”之后又一个让政府满意,农民拥护的工商品牌。
实施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有照监管与无照监管相联系,传统监管与网络监管相衔接,固有监管与创新监管相并举,粗放监管与精细监管相统一,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与事后处罚相结合的全程监管措施。
(二)规范经营行为 建立监管机制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落实监管与服务等四个统一。着力引导市场主体自律。要让市场开办方第一责任制度建设逐步覆盖我市所有有形市场,继续在重点经营户中推行并完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质量承诺、问题商品下架下柜等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推进食品放心店、农资放心店建设,引导消费者到有质量保障的经营场所购买消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扶持发展农产品生产龙头企业,确保农村市场的商品和农资质量。以此奠定农村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通过积极引导和培训,发挥工商“七机制”、活扶农致富农,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市场规范有序。
1、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村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实施好“经纪活农”工程。一要大力推广各类农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适应市场需要、农民欢迎、机构完备、机制健全、作用突出的农民专合组织。二要引导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切实建立健全“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分配机制,让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努力提高农产品市场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从而实现扶农助农致富农。
2、加强合同监管,稳步推进“订单农业”,实现一县一品等特色。深入农村对涉农企业和农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20xx年初,我们通过开展6期农村经纪人培训,在全市农村起到了积极地引导和示范作用。同时我们还把“守重”活动延伸到“订单农业”中,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延伸到“订单农业”中,在涉农企业中开展争创“守重”活动;以此增强涉农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辐射力,更好的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3、转变观念搞服务,认真执法促监管。目前,由于大部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弱,识假辨假能力差,维权体系不健全等因素,致使农村部分地区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倾销地,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要想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就要转变观念搞好服务。依托“12315”这一平台,逐步推进“12315”维权进市场、进商店、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畅通农民消费申诉举报渠道,真正做到让农民“投诉不出村,维权在家门”。
要根据农村商品消费特点,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农村市场特别是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以“送货下乡”为名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违法广告和虚假“致富信息”广告的打击力度,防止农民上当受骗。以此发挥工商部门在农村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中的他律功能。
积极引入和建立消费者、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促使农村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有效运行。
__县是文物大县,历史悠久,文物资源十分丰富,舜文化更是得到了实际的传承和弘扬,据不完全统计,单是文物保护单位有77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8处,市级11处,县级52处,可谓点多面广,遍布城乡,__镇、__镇、__镇等乡镇算得上是文物大镇,保护措施得力,分布地较为密集,保护级别也相对较高;文物市场大致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和可移动文物资源,其根本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文物历史价值。
(一)古玩市场和旧货市场中,大部分从事文物经营的企业(个体)并未获得国家许可,没有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明显存在“马路市场”、流动经营商贩进行地下、私自交易、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问题,蒙骗坑害广大消费者,严重扰乱了文物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文化执法工作虽然成功地迈出了第一步,整合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了文化执法机构,但都是以原文化稽查人员为基础,对文物市场接触和了解得甚少,严重缺乏文物鉴定、修复等专业技术人才,文物的识别能力和水平急需加强和提高,办案经验还是较薄弱,不符文物市场的发展需要。
(三)政策不够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直接涉及到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和部门公信力,虽然文物保护政策由1961年3月4日国务院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到2002年10月28日又重新修改公布《文物保护法》至今, 历经53年,看似已对违法问题做了规定和解释,却在执法实践的现实面前,经不起一再推敲,理论与实践存在很大的分歧,个别文物行政处罚项目(条款)设置的不合理,例如:《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只有“因特殊情况需要”才可以进行建设或作业;而第十八条只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可破坏历史风貌。我们来关注一下十七条中的关键词“保护范围内”和十八条中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具有同一意义和意思呢?什么情况下才确定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呢?不管是“保护范围内”还是在“建设控制地带内”都不应该批准建设施工,如果承建方不慎对文物造成了重大损坏,破坏了历史风貌,难道只是罚款或追究责任了事吗?由此可见,两条规定中的一些问题已暴露无遗,还需亟待解决的。
(四)文化执法监管是否要重视又如何重视民生问题?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有明确的划定标准,例如:古文化遗址位于城镇位置的,保护级别是1—5级,自保护范围向外不少于400米的连线;古建筑属城镇位置的,列入1级保护,保护范围外不少于2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500米范围内等,这些条条框框,对于购地新建住房的市民来说,文化执法部门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控制力;但从60年代直80年代,广大群众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房屋,由此大多数当地居民是依旁而建,因地建房,祖业传承,世世代代生活在此,房屋也多数是砖木结构,并都合法获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面临着政府责令搬迁、有些民房已成危房、群众迫切要进行改造等问题,各级政府要持怎样的态度来面对和解决?有些地方需搬迁的涉及到几十户,甚至几百户,人员之多,搬迁工程浩大;要对危房进行改造,住户又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搬迁难如愿,改造无指望,从感情上和心理上都无法接受事实,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无形中形成“敌我关系”,激发了矛盾。文化执法过程中,往往会碰撞出火花,群众有据理力争的,有撒泼蛮横的,有围堵动粗的,有以死相拼的,有赴省进京上访的,给社会造成了不必的压力和不稳定因素,各级政府又该如何规划安置?
(一)强化理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全国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了决定性的成功,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毕竟成立不久,还有很多专业知识需要掌握,还有很多新的市场需要开拓和挖掘。文物市场是文化市场执法监管的新市场、新领域,执法人员要充分利用空余时间,钻研熟读法律法规,总结经验;当地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以授课讲解的方式组织大家相互交流沟通,对好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供大家参考讨论;上级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办法律法规学习班,聘请资深律师和专业人士授课,丰富执法人员的知识面,开拓视野,增长见识,从而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理论技能大比武活动,对取得名次的选手在全省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以此来推动执法人员自觉学习和乐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舆论宣传,增强保护意识。一些当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对文物的保护还不够重视,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对此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是必要的手段,各级政府和文化执法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有效开展以“文物保护宣传活动、
文物保护执法职能”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在各文物保护单位、景区、景点设立法律知识专栏,扩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范围,并采取电视媒体、手机报、宣传流动车、印发宣传资料、设立文物保护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促使《文物保护法》普及到千家万户,积极鼓励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到文物保护队伍中,有效增强群众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主动配合文化执法部门打击文物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健康、平安、和谐的的社会宣传氛围,构建行之有效的、群防群控、良好的社会格局。 (三)强化普查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社会的需要也是执法监管部门的需要,是当前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一要成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建普查队伍,制定工作方案,承担文物调查和信息登录等任务,实行台帐式管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不得瞒报、错报、漏报,对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依律予以追究责任;其二是落实工作经费,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经费到位是工作抓落实的保障,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将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拖诿和搪塞,影响普查工作的进展和顺利进行;其三是保证普查质量,做好普查宣传。对文物普查工作人员要开展相应的、系统的知识培训,规范普查程序,把好普查信息的第一关,并通过各种手段,大力宣传普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促使社会各界对文物普查工作有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文化执法部门要有“先知先觉”的服务理念和工作态度,就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确保文物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关键词:烟草;法制建设;市场监管;上水平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5-0093-02
在今天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在当前员工思想观念多样化、价值观念多元化,各种思想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下,企业的政治思想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和沟通交流来统一思想、凝结人心、团结力量,使员工投身烟草行业的改革发展中。
一、增强烟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识
(一)强化主动意识
思想政治工作者要有敏锐的政治眼光,明察秋毫,洞观起于青萍之风,在其还未酿成祸端时就及时给予救治。增强主动意识还必须有积极的配合意识,即把思想政治工作自觉地与单位的中心工作紧密衔接,密切配合。
(二)强化政治意识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精神交往活动,必须贯穿很强的政治意图、政治目的、政治色彩。在内容上、观点上一定要鲜明、果断,不能有任何含糊或模棱两可。在新的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就是要结合企业实际,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全体干部职工,使之形成共同的理想和精神支柱。
(三)强化务实意识
思想政治工作的确是务虚的工作,但我们必须以务实的方法、务实的内容、务实的目的去做,做到虚实结合,虚功实做。务实的意识要求我们的工作一定要有针对性,切实解开干部职工的思想疙瘩,消除精神疑虑,解决实际困难,把务实落脚点最后归结到务实上来。
二、新形势下加强烟草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专卖
1.加强和改善烟草行业行政执法。一是确保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处,做到三个禁止。二是做好专卖人员培训、考试、审核工作,上岗执法必须取得《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三是严格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以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2.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强化对烟草行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3.建立完善专卖人员廉洁从政制度。加强专卖人员反腐倡廉教育,组织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通过烟草专卖督察组不定期、不打招呼地明查暗访,严肃查处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吃拿卡要、不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专卖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确保监督监察措施落到实处。
(二)坚持依法管理,强化规范治理
1.理顺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在理顺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过程中,必须牢牢抓住烟草行业联合重组的重要契机,大胆地对烟草企业的法人治理机构进行改革,进一步理顺组织关系,最终实现烟草企业持续快速发展。
2.坚持依靠法规引领职工群众,让烟草企业管理有根有据。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将企业建设的客观规律提示出来。二是努力构建规范的劳动关系。以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为出发点,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积极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3.依法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在建立制度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制度合法,其次要符合企业实际。此外制度的建立还应该考虑到要繁简结合,刚柔相济。唯有如此,制度才能具有操作性和约束力,才能在实际执行中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前进。
(三)坚持依法经营,公平自由竞争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虽然烟草行业仍然实行国家专卖制度,进货权和销售权仍然紧紧地掌握在烟草企业手上。但烟草行业本来就充满竞争,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公平贸易、自由竞争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的WTO规则,我国的市场将逐步开放并和国际烟草市场接轨,国内的烟草企业必须树立起正确的竞争意识和市场观念,这就迫切要求烟草企业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为公平竞争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烟草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市场监管是“1+5”行业建设的应有之义。“1+5”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对2012年行业工作主要任务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烟草市场监管是烟草行业建立良好形象的必然需求。作为一种非必需的生活用品,尽管不是每一个人必需的,但是其质量的保障仍可以为烟草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加强市场监管是实现烟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烟草企业来说,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转变原有的烟草大哥大的观念,转变企业的经营理念,实现企业各项指标上水平,要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就要通过强化对市场的监管,使得用户对烟草产生充分的信任,进而保证企业科学发展。
四、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卷烟上水平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处罚并重,争取群众对烟草专卖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要创新烟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法,对卷烟零售户和社会群众进行烟草专卖法律宣传时,不能只是简单地依赖于悬挂宣传标语和发放法律条文宣传单等宣传形式,而是要专卖市场管理员在市场检查走访中,长期不懈地、针对每一个零售户的具体实际情况做好宣传。
(二)多措并举,提高卷烟市场监管效率
1.要提高专卖人员的素质和责任感。作为一名合格的专卖管理人员,只有具备一定的业务技能和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才能随时随地将各类信息自觉地进行收集整理,并运用到工作中去。
2.要改变管理方法。一是要合理安排市场日常检查走访线路,利用科学的统筹方法开展工作。二是对零售户实施分类监管。三是要灵活运用检查方式。
3.要强化对市场管理信息的利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对于市场管理中获得的信息要区别对待,对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事项信息、违法信息、卷烟零售户进货信息等做好记录和分析,对有价值的信息进行跟踪处理。
(三)疏打结合,整治无证经营
1.要加强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卷烟无证户。根据无证户的分布、外来无证户的户籍情况,编制经营卷烟无证户档案,详细记录其所属商圈、周边零售户分布经营卷烟的品牌、来源、月均销量、是否摆卖假烟、非烟、走私烟等情况,为取缔无证经营户提供详实的资料。
2.控制卷烟零售大户。对这些所谓的大户的货源进行适度控制,减少他们对无证户的卷烟供应。加强对向无证户供货的管理,发现无证批发或对无证户供货,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切断无证经营户的卷烟来源。
3.适当降低发证门槛。在发放零售许可证的过程中,对一些下岗职工、身体残疾,或有经营意识、稍具规模的群体,在政策上适当倾斜照顾,适当降低发证门槛,合理萎缩部分无证户;这样既可以实现烟草企业的社会责任,又可以完善企业的市场管理。
4.适时给予重拳打击。在采取了以上措施后,仍会存在一些无证户,对一些屡劝不止的,应当联合工商等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取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让其停止无证经营卷烟。
总之,国家烟草管理局针对卷烟上水平提出了具体的“1+5”要求,这对于促进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和烟草管理及服务上水平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烟草行业要通过自身建设、市场管理、证照管理、创新监管方法等多方面来加强烟草市场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卷烟上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监管制度;信息纰漏制度;市场自律管理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30-02
证券市场是个高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涉及众多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特殊市场,证券发行是开展证券活动的源头,规范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有序、合理、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活跃飞速发展。
一、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管理的现状
《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而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业市场的主管部门。可见,我国目前实行政府集中管理模式的监管模式。
第一,虽然集中型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脱离于证券市场的当事人之外,避免了冲突,能够兼顾证券业和投资者的利益,可以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和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使政府管理具有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但是该模式使市场的独立运行缺乏足够的保证,同时使监管活动与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监管机构难以对市场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自律性组织缺乏发挥其独特功能与作用的空间和环境,使自律监管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无法做到相互协调与配合。
第二,我国股票发行的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证券法》确立的核准制度只是针对股票的发行,对公司债券却保留了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制,形成了核准制与审批制并行的制度结构。这种造成审核机构分立,导致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使用不同的程序,股票发行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公司债券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审批。然而,这种二元结构却欠缺合理性:因为通常投资公司债券的安全性要比投资股票的安全性大。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二元结构,需要用两套内容职责基本相同的机构、内容相差不大的监管体系管理证券发行市场,这不仅加重了证券市场的监管者的管理者对证券市场监管费用的负担,同时也加重了证券发行人的发行成本及相关人员的费用负担,成倍地增加了发行人的信息公开成本。此外,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的核准权或审批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行使。这里所说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是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可见,目前我国在证券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由证监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行使监督权。证券的二级市场,统一由证监会负责监督。这种做法割裂了证券市场监管的统一性。
第三,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证券的条件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法律条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的经济条件,还有兜底条款即国家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证券法》并没有规定怎样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虽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以判断一般的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国家的产业政策,但对有些边缘产业的发展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就很难判断,这给发行人、投资人以及执法部门留下法律的空白,不利于法制的统一。而且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这一经济条件是需要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的,而我国目前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认识上的不足,披露信息的内容过于程式化,缺乏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应具备的行为习惯,对披露制度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备性标准模糊不清,没有良好的实施机制以及缺乏相关的责任制度。
第四,我国《证券法》证券发行的方式有多种,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发行方式。按照证券承销机构是否承销发行为标准,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按照发行对象的范围不同分为公开发行和间接发行。根据过节通行的做法,证券发行实践中存在“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所谓“私募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许多国家规定向五十人以上募集基金的,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视为“公募”。我国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的发行未做明确界定,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私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事实上,我国股份公司私募发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例如B股大部分是私募发行,“大众交通”向“大众科创”定向增发A股也属私募发行。但目前监管部门对私募发行仍按特例操作,其应按何种程度报经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问题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第五,在证券发行的程序中,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证券必须经过制作发行方案、申报、受理、审核四个程序。其中制作发行方案中,必须有券商的推荐函、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告、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描述公司所有问题而做出的律师建议书。因此,在证券市场中,中介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判断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经济效益与发展前景的最重要依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判断上市公司设立及运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然而,凡是存在利益的地方,就存在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因此,有些将股票发行市场作为获取资金的唯一动机,为获得在证券市场上公平发行股票的资格,他们利用各种手段打通社会关系,骗取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材料或馈赠公司股票的方式行贿使验资机构违背事实甚至帮助其编造事实出具虚假报告。
二、针对我国目前发行市场的监管问题采取的措施
以上从证券监管模式、证券发行的主体、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监管的不力,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证券行业监管为主,国家证券管理机构监管为辅。经济法是在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失效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李昌麒教授认为:市场自身可以解决的问题,国家就不应去干预;市场通过自身内部组织可以克服的,国家也不应该去干预。只有那些市场通过自身的运作规律和相互作用无法克服的,国家才应该干预。而证券法作为经济法部门的一个下位法,在实行证券监管过程中,我认为应采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证券业自律组织调整证券业市场的监管,在证券业自律组织无法实现或出现自身无法克服的证券问题时,再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虽然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是政府为了消除当时证券交易所遍地开花的分散状态,实现集中交易的制度安排,是从分散的柜台交易到集中的交易所交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在这种自律精神的严重缺失的制度下,我们恢复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律,加强证券业自律管理,证券发行市场才会有序合理稳健运行。因此,在股份制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先符合本行业规定的各种条件,然后国家证监会进行必要的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允许其发行证券。这有利于既保护证监会作为中央政府的直属机构的权威性,又保护证券发行的效率性和专业性。
2.界定产业政策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证券发行市场的条件。首先,证券业协会应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现实经济情况,对国家的产业政策适时地作出明确的界定。比如可以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各界对产业政策进行界定:它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由各个生产条件,生产要素包括资源、劳动力)确定一个有利本国经济发展的方式。我国的产业政策有:优先发展传统产业(包括加工业、采掘业、农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公路、桥梁),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值如烟草业、发电厂、化工厂等,社会保障性如保障性房地产市场进行的扶持等等。
然后,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在于为融资提供一个直接的渠道,而影响这一功能正常发挥的关键因素首先是市场价格是否能根据有关信息而自由变动,其次是证券的相关信息是否能充分披露和均匀分布,而信息披露制度是这两个因素的决定性因素。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有点扭曲。信息披露只要把影响市场价格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给予披露即可。但我国的投资者很不成熟,由政府先判断哪一企业是“好”的企业,再由投资者去投资,这不利于投资者对其投资风险的承担,不利于证券发行主体信息披露的意识以及不能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不利于证券发行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因此,应细化承担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以及根据社会经济情况适时进行经济政策的调整,同时增强证券发行主体信息披露意识,实行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相接合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3.明确规定私募发行证券方式,同时强化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虽然我国很多证券业中介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制有利于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但它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中介行业的做大做强。因为行业准入容易造成一个垄断利益阶层,人为的垄断使得同行业间的竞争变得相对宽松,从业者就缺乏较强的动力去提高业务水平,缺乏开拓新业务的类型,缺乏寻找如何发展壮大增强竞争力的方式,容易形成规模小、业务领域有限、业务水平低、服务意识差的局面。所以应强化中介机构的自律,取消行业准入制度,保障中介机构自由充分竞争,实现公平竞争机制。同时,建立完善的行业内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保障证券业中介机构自身的权责统一。
三、结语
经过对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简短的分析,我们不得不认识到注重以证券业自律监管为主,以证券国家监管为辅的经济法律依据和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同时从证券法对证券发行的主体、条件、方式及程序方面规定的不确定性造成监管的不力出发,得出我们必须完善立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监管的可操作性,在确保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发行市场的权威性的同时加强证券业自律管理的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刘春竹.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2.
[2]李松霖.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关键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规制
市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市场监管的主体可以是政府机关及其附属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或者民间机构;而监管对象是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和市场行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目标是控制市场风险,针对的是市场安全,而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则追求的是经济总量平衡。值得关注的是,市场监管正是通过对市场竞争实行强制干预和管制,对微观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所实施的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经济行为进行规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职能不同,具有微观性。
一、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构成
(一)市场监管法的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对经济主体的规制,不仅停留在对市场竞争的规制上,为了对国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健康的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逐渐转向了对经济主体活动产品本身上来。从而,规制包括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源低效配置和确保服务供给的公平性。社会性规制是政府为控制(负)外部性和可能会影响人身安全健康的风险,而采取的行动和设计的措施。从产生的时间上看,社会性规制要晚于经济性规制,反映了政府规制理念的深入发展。
市场规制,是以克服“市场失灵”为出发点的经济性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维护市场秩序。基于市场规制的基本理论,市场监管法(即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通常包括市场规制关系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规制主体基于“市场失灵”,依法定职权或授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包括:①竞争关系,即竞争主体在经营中相互争夺市场的社会关系;②交易关系,即市场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因为竞争是交易中的竞争,规制竞争必然规制交易;③中介服务关系,即市场中介主体为交易或竞争主体提供策划、信息、预测、咨询、广告等服务的关系。上述两种关系显然在立足点上是不同的,市场规制关系立足于规制主体,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则立足于规制客体,总体来讲,规制主体与客体皆接受市场监管法的调整,体现市场监管的依法监管特点。
(二)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构成
依据市场监管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规制关系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所涉及的社会关系领域比较广,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分。依据市场监管所涉及的行为和行业领域,可以将市场监管法分为市场监管一般法、市场监管特别法和市场监管相关法。市场监管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登记法等;②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反垄断法;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⑤质量监管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⑥价格监管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监管法;⑧中介服务监管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市场监管特别法主要有房地产市场监管法、资本市场监管法、技术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场监管法和产品市场监管法等。市场监管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由上述分类可以看出,市场监管法涉及领域众多,同时又与其他部门法存在交叉,与民法、行政法、宏观调控法联系比较紧密,所以在对市场监管法体系结构进行设计时,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
本文探讨中小企业问题,以企业行为作为核心,构建企业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在以上市场监管法的体系框架基础之上,以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做为立足点,对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进行设计。
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①企业内部组织经营关系;②企业外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营关系;③企业外部公共性经济关系。市场监管法既对企业内部部分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又对企业外部经营与竞争关系、公共经济秩序进行监管。
上述图示,依据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将市场监管法进行一级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将市场监管一般法、特别法和相关法的分类融入其中进行二级分类。
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中小企业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定生存环境,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弥补规模劣势,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更足。政府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宏观调控工具对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进行政策激励与扶持,使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的困境有所改善。但是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无本质上的转变,市场运行紊乱,将会直接危及企业生存,同时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也必须在规范的市场秩序下展开。研究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提升法律的规范效力,将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市场环境,成为最直接的创新动力。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
考察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大体需要几个重要环节: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技术开发、转化;新产品的市场交易与拓展。其中,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环节主要涉及到资本市场监管法的规范;技术开发与转化环节主要涉及到技术市场监管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新产品的市场交易与拓展环节则主要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市场监管法等市场交易监管的法律规范。所以,围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三个主要环节,可以建立一个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
(二)市场监管手段的运用
从传统意义上讲,市场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刚性监管模式。近年来,监管机构和人员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在刚性监管模式中引入以服务、指导为主的柔性监管手段,走出了一条集行政指导、行政预警、行政建议于一体的人性化市场监管方式。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而言,涉及的监管领域比较广,各领域有其自身的监管特点。在资金筹集、使用环节,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应以效益性目标为主,对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困难的现实在宏观政策引导和扶持的前提下,市场监管目标应着重放在资本的有效性使用方面,既对融资机构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行为进行科学性指导和有效性监管,刚性监管手段和柔性监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技术开发和转化环节,市场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公平性,在技术市场、知识产权和合同领域体现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样是刚性监管手段和柔性监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新产品市场交易和拓展环节,监管应侧重于对市场整体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市场交易相对方基本利益的维护,集经济性和社会性目标为一体,监管手段更为复杂,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必须灵活运用。
(三)市场监管的原则与具体责任
一般来讲,一国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公平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监管的最高目标是使市场自身的资源配置效益性和政府行政干预的公平性相协调,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趋于平衡。就各种市场领域而言,在监管原则方面则具有微观的区别,体现各自市场的特殊交易关系。如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金融市场监管的禁止欺诈原则等,在市场监管共性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个性监管。
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是多种市场监管的集合体,就技术创新而言,效益是企业追求的主要目标,对于监管主体来讲,在保证基本经济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是根本。所以,协调公平性和效益性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是监管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
1 资金筹集、使用环节:中小企业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时,监管机构需要对企业资质、资金筹集方案、资金使用方式等进行监管,控制企业资金的合法来源、合法使用,避免资本市场的混乱,在此基础上保证广大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资金的合法供给。
2 技术开发、转化环节: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缺乏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缺乏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再创新链条断裂、科技市场技术转移水平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自主创新进程。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首先要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执法,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加强技术保密工作;其次,调整监管模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引导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大学、技术开发区建立平等合作关系,打造完整的技术消化、吸收以及再创新链条;最后,改革监管职能,培育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主体,优化中介服务市场结构和质量。
3 新产品市场交易、拓展环节:企业自主创新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生产出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产品,该产品最终会进入市场接受消费者的检验,所以,市场监管主体在这个环节主要的监管责任是确保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交易秩序的保障主要是依靠监管机构对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格执法,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同时监管机构应通过执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公平合法的消费权益。
三、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互动关系
根据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描述,市场监管法主要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但是,由于市场交易关系当中必然会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平等竞争及交易关系的调整不仅仅需要经济法部门的规范,而且需要民法部门的配合,如市场监管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民商法内容。应该说,只有民法为市场竞争及交易主体设立一个基本的平等关系框架,才会产生在此关系基础上的市场监管经济关系。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环境中,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民法内容为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对外合作、技术引进、技术权益保护等设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为市场监管法中经济法作用的发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阶段,市场监管制度的成熟离不开民法制度的完善,市民社会法律制度的成熟是社会成熟的标志,而市场监管经济法律
制度的成熟则是国家政府成熟的标志,两者的良性互动才会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点
技术创新领域,企业需要知识产权法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权益保护不当很容易与反垄断法发生冲突,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将直接造成对同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的危害,限制和排斥竞争从而接受反垄断规制。我国有学者总结了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三方面新的特征:强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功能互补性;关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中新的垄断行为的规制;尝试通过确立新规制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具有互补性,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于是否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了危害,排斥或者限制了竞争,对于新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需要用反垄断的技术方法进行衡量,并进行反垄断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