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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paper presents the working principle of high-pressure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 combined with the experience in plant for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 maintenance practice, sums up targeted solutions.
关键词: 电除尘器;存在问题;解决方法
Key words: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s;problem;solutions
中图分类号:TM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0-0299-02
0 引言
卧式平扳型干式高压静电除尘器,收尘极板接高压电源的正极并接地。电晕线接高压电源的负极。当高压直流电接到电除尘器的两极以后在电晕线附近就产生了电晕放电。这时从电晕区里有大量的自由电子和负离子逸出,飞向收尘板(阳极)。负离子在运动中也常常粘结在一起成为重离子,因此负离子和重离子就充满在两极之间,一同飞向阳极。当带有粉尘的气体通过电场时,这些带负电的离子就会在运动中不断地碰撞,并被吸附到粉尘颗粒上,从而使粉尘带电,荷电后的粉尘在电场力的作用下,几秒钟内就先后到达收尘板上,放出负电荷.粉尘就沉积在收尘板上。与此同时,电晕区内的所有正离子则朝着电晕线的方向运动。在这些正离子的运动中同样也使通过电晕区的粉尘荷电,并移向电晕线,所以在电晕线上也不断地积灰。沉积在收尘板和电晕线上的灰尘,通过机械振打方式清除。振打清除的粉尘聚集到下灰斗中,灰斗中的灰再经气力输灰系统排出。这样,从电除尘器入口端进入电场的含尘气体通过电场的净化使得电除尘器出口端排出的气体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浓度。
我厂2006年在3#锅炉大修时,将?准2500花岗岩文丘里水膜除尘器,改造为DBP85-3×6型静电除尘器,在投入运行时,锅炉烟尘达到了环境排放标准。之后,由于多种原因叠加,导致除尘效率达不到期望值,环境排放标准降低。经过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了多次维修,反复研究摸索,总结经验教训,最终解决了除尘器效率低的技术难题。
1 原设备主要设计参数
①处理废气量: 144750m3/h
②废气温度: 150℃
③废气入口含尘浓度:
④废气出口含尘浓度: ≤180mg/Nm3
⑤电场断面平均流速: 0.473m/s
⑥设备阻力: ≤300Pa
⑦电场内负压; ≤4000Pa
⑧结构形式及电场数: 干式单室三电场卧式
⑨电场有效总长度: 9m
⑩有效断面积, 85m2
{11}电晕极形式及中心距:一、二、三电场管状芝刺线500mm
{12}每排收尘板块数: 6块
{13}每排电晕线根数: 第一、二、三电场均为6根
{14}电晕线线型: 第一、二、三电场均为BS线
{15}同性极间距: 400mm
{16}收尘板、电晕极振打方式: 旋转锤侧面振打
{17}进口气流分布板层数: 二层
{18}供电装置型号: GGAJO2-0.6A/72(kV)-HW 3套
2 影响电除尘器性能的主要因素
影响电除尘器因素很多,归纳起来分为五大类:
2.1 进口气流分布板设计存在缺陷、造成设备漏风严重 由于除尘器的进口烟道是下进口,所以进口电场内的气流分布尤为重要,磨损不均匀,磨损严重部位有大洞,阻力减小、烟气流速加大,其余部位烟气温度下降厉害,甚至产生结露。
2.2 阳极振打力不足 几次进入电场内部检查发现,阳极板板面粘灰,用木棒敲打后脱落,阳极振打需要改进。
2.3 阴极线设计布置有缺陷 原设备阴极线三个电场均为“BS型芒刺线”,配置不合理。合理的极配形式能提高驱进速度,抑制反电晕的产生,提高清灰效果,从而提高收尘效率。因三个电场的工况不同,特别是末电场因烟尘含量低,粉尘细,电场运行需高电压低电流形式对收尘有利,而“BS型芒刺线”是一种放电性能强的阴极线,因此末电场应配置一种放电性能不太强又有利于提升电压的一种阴极线。
2.4 电场接地存在缺陷 一电场阳极振打锤击打阳极排振打砧时,接触面有火花,初步怀疑电场接地不好。
2.5 绝缘瓷套内积尘 现场曾多次出现绝缘瓷套内积尘、瓷套电弧拉伤等现象。
3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采取如下措施:
①电除尘系统检查:重点检查并标志电除尘壳体、灰斗、顶盖漏风点并做好记录。检查电场的阴极线、阳极板积灰、变形情况,观察阴阳极框架等内件有无移位开裂等情况,检查阴阳极振打系统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阴极瓷套及电磁转轴结灰情况,检查进出口封头,气流分布板、槽形板损坏情况。
②壳体、顶盖、保温箱、进、出口封头及灰斗补漏。
③拆除所有损坏气流分布板,并及时清理,重新设计制作的气流分布装置更新安装。
④检查阴极框架的焊接情况,检查框架的同极距间隙,发现有五个阴打承接头断裂脱落,及时测绘、加工制作并安装。
⑤拆除第三电场BS型芒刺线456根,再安装456根RS型芒刺线及912套上下连接板。
⑥变形歪曲框架进行校正,使其达到设计值。检查阴极框架与电气部分可靠连接情况,对问题彻底清理并保证连接可靠。
⑦打开并清理瓷套保温桶,起吊并仔细清洗瓷套,加装玻纤胶圈后重新调整安装。
⑧拆除原来三套阳打传动装置、轴系、轴承及轴承支架,按改造后振打形式计算并安装新设计制作的三套阳极振打系统。
⑨阴极振打系统检修,阴打轴同轴度调整,检查并清洁电磁转轴
⑩阴阳极异极距检测,在框架检修完毕,阳极板排的同极距调整至正常范围后进行。调整异极距达到±10mm偏差内。
{11}设备接地检测及处理,高、低压电控部分仔细检查并作合理调整。
{12}电场进行空载升压试验、阴阳极振打试转及其它有关试验,保证电除尘可以安全投运。
{13}电除尘投运后,检修前、后参数对比如下:
{14}气力输灰系统投运后,检修前、后具体参数如下:
从气力输灰运行情况可以看出检修后,一、二电场输灰量明显增加,三电场输灰量再减少,说明检修改造是比较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目的,目测烟囱出口无冒黑烟现象。
4 结束语
由于高压静电除尘较为复杂,管理要求较高,只有加强维护和管理,加强岗位运行人员的技能培训,严格生产工艺操作管理,才能保证电除尘器长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电除尘设备检修(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论文摘要 -------------------------------------------------- 第一页
一、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第二页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第二页
三、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三页
四、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五页
五、侵害婚姻关系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七页
六、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九页
参考文献------------------------------------------------------第十二页
论文摘要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也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反思的研究课题。从目前来看,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还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因此,弥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逐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关键词:精神损害 婚姻关系 违约行为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
一、 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损害的含义是指对法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这种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法人的人身权,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精神活动的破坏,而且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减损或丧失。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人格权的行为,它直接表现为一种非财产损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般被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其特征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精神损害行为又具有特定性,它只能是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人格权造成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后果。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我国立法的现状
精神损害制度是民法体系中民事主体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得到救济的重要制度,一般的救济途径是采用民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方式。长久以来,种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在社会上屡见不鲜,此类事件经常见诸于报端,甚至可以说社会整体以及某些个人对公民基本的人格尊严已经到了相当漠视的程度。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环境的优化,要求建立更完备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以《民法通则》第120条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补充,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主体而形成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而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范围,是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此《解释》在原有的人身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做出了重大突破,被学者们誉为是“中国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飞跃性的发展”,并且“为将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个很坚实的基础”,也被称之为是继《民法通则》之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第二个里程碑。但目前看来,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许多案件中出现的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保护,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逐步扩大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不断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在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人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就已经包括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无需再就精神上的损害给予赔偿,而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难以操作和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第一,不承认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极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例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侵害的程度较轻而不构成诽谤罪,被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程度严重而构成了诽谤罪,被害人反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一方面,我们对罪、流氓罪等侵害他人权的行为,认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的损害,却不能给予任何民事救济及补偿损失,抚慰其精神创伤。这是极不合理的。第二,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前者是犯罪分子对国家承担的公法责任,后者是犯罪分子对受害人承担的私法责任。公法责任的承担,虽然使犯罪分子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也会使受害人受到一定程度乃至很大程度的安慰,但这种责任毕竟不是直接对受害人承担。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毕竟没有受到物质补偿。因此,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完全代替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笔者认为,既然刑事犯罪会使被害人受到精神损害,就应当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允许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当然,这最终将取决于立法者的选择。
(三)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但国家赔偿只限于当事人的物质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自《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是的确存在的,不能回避。特别是在民事关系领域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情况下,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和司法等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显得极不公平。首先,国家应正视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其次,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法理障碍。尽管有人认为国家侵权和个人侵权有所不同,但是我们认为,国家侵权与个人侵权只是侵权的主体不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能认为公民侵权应承担责任,国家侵权反而可以免除责任。其实,国家侵权所造成的危害,丝毫不比公民差,有时甚至更为严重,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恣意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甚至会危害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不仅仅是一般的法律赔偿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有些人之所以认识不到国家赔偿的重要性,可能与其一直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置于不平等的地位考虑有关。在这些人的心目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高于一般公民,对公民权利受到的损害可以视而不见。其实,他们正好颠倒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从本原意义上讲,不是国家权力产生了公民权利,而是公民权利产生了国家权力。国家不能伤害其权源基础,国家对其给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理所应当。再次,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特殊的操作上的困难。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公民侵权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操作上没有本质的不同,它们可以使用相同的规则。当然,其中的具体问题可以进一步研究。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在世人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行为给公民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顺乎民意,顺应世界潮流,从立法上确立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四)侵害婚姻关系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婚姻问题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它的处理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加以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l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因受到上述行为的侵害而有权提出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就扩大了无过错方的索赔范围,加大了对婚姻过错方的惩罚力度。
虽然我国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问题规定得较为全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有涉及,但与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相比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有第三人介入的离婚案件中对介入的第三人,无过错方能否对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英美国家、法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有这类规定。如台湾民法典规定“配偶与第三人通奸,受害配偶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其情形严重者,可谓为名誉受到侵害,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相当之慰抚金”。笔者认为,我国也具备建立这种制度的基础:(1)我国宪法第49条、民法通则第104条、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对合法婚姻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方的介入行为破坏了合法婚姻,使受害人精神得到痛苦,因此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三者介入妨害了无过错方配偶的性权利平等地享有,即妨害了无过错方配偶应当享有的夫妻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权利;也同时妨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无过错方要求第三者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以慰抚其心灵的创伤并惩罚加害人的请求于法于理均不为过。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建立这样的制度,以完善对受害者的保护。
(五)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我国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找不到有关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其中《解释》在标题中就明确了该解释的适用范围,即仅限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并未涉及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其次,法院的判决也不支持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违约责任中究竟有无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然而笔者大胆地认为,特殊的违约责任中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如:美容不成反遭毁容;冲洗的有纪念意义的胶片被丢失;旅游合同中遭受欺骗;寄存殡仪馆的骨灰被丢失等。这类违约责任有一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因违约而受损的当事人主要是精神利益受损,而且其当初为合同行为也主要是想获得所预期的精神利益。事实上,违约行为也的确会造成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有时这种损害甚至是巨大的。那么,既然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既然侵害财产权的损害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也应当有赔偿。我国新合同法第 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中的“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为解释违约损害赔偿留有很大的余地。我国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根据这一条文来处理。不过,我们应当先弄清楚,在哪些情况下,违约行为会导致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应当指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违约行为都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违约行为才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常见的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情形有:一是因重大的金钱债务不清偿致债权人疾病或死亡。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老百姓积蓄一点钱还很不容易,特别是在金钱债务数额较大,或者该笔金钱有专用或特殊急用的情况下,债务人故意不偿债,的确会导致债权人精神痛苦;二是提供服务有瑕疵致债权人受到精神伤害。如苏州阀门厂5位工程技术人员欲赴伊朗洽谈合作事宜。由机票销售员在电脑中漏输了他们的姓名,致他们在曼谷转机时被当作偷渡者而关押起来,后费尽周折才回到了原出发地上海。事后,他们与责任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对方先以“没有先例”加以拒绝。后来,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除获赔机票费、食宿费、误工损失费外,每人还另外得到补偿四万五千元。此案件就属于机场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导致的债权人受到精神损害的案件。
人类进入21世纪以来,肯定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和理论,已越来越占据主流地位,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司法保护,采取包括财产赔偿在内的多种方式予以救济。对于侵权行为判处精神损害赔偿,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也能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我国已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写进宪法,建立并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人格权益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标志,同时更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⑴王利民著《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
⑵江梦榕,《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⑶万刚俊,《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参考》,载2000年6月13日《人民法院报》;
⑷张新宝、王增勤:《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0年9月23日;
⑸胡兰玲、赵海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 诚信缺失 现状 对策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发展都取得了巨大成就。正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诚信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尤其是诚信缺失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诚信缺失,不仅仅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一、诚信缺失的现状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经
济发展速度突飞猛进,但是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制和法律建设并不完善,诚信发展相对落后。总体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诚信缺失现状有以下几点。
1、部分政府机关诚信缺失
当今社会,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
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的核心,理应受到重视。由于政府政策的不稳定性,人们对政府的承诺和政策的信任度不断下降。许多政府机关不仅仅没有公开公平的服务理念,同时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良现象。除此之外,许多部门放任失职、推卸责任等情况对建构社会诚信也造成了极大的阻碍。除此之外,个别的政府工作人员、不受承诺,少数官员还、;为了自身政绩,编造虚假政绩等现象严重的破坏了政府形象,导致政府诚信不断丧失,极大地影响了政府诚信。
2、企业诚信缺失
企业诚信作为社会诚信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运行
得以发展和繁荣的重要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催化下,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利益,许多企业都存在着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假冒伪劣现象严重。许多企业技术水平较差,生产的产品质量低下,但是企业并没有将精力放在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上,而是靠假冒伪劣、投机取巧来赚钱,严重的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
与此同时,企业的信用缺失还表现在虚假广告、走私贩私、专利剽窃、骗税逃税等。
3、个人诚信缺失
社会诚信往往通过个人诚信表现出来,个人诚信作为社会
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的个人诚信出现了许多问题。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坑蒙拐骗、违背信义;有的人制造假证书、假证件来欺骗社会和组织;有的人借债赖账、恶意不还等等,这些都对社会诚信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二、诚信缺失的危害
1、许多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因为诚信缺失而陷入经营困境
在实行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商品的生产者需要将商品的使用价值出售,从而获得价值。而商品的购买者需要通过支付货币来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这个过程需要双方都具有诚信才能够顺利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只要双方有任何一方出现诚信缺失,双方都会因为缺乏价值补偿而陷入经营困境。
2、诚信缺失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
起初,诚信缺失的现象只是出现在一小部分市场参与者身上,但是如果这种失信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那些守信者就会对失信者的行为进行效仿,认为失信是有理有据的行为。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会认同这种诚信缺失的理念,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就会受到严重破坏,无法正常进行。
三、加强诚信建设的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不仅仅只是信用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该在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目前,我国关于市场诚信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原有的法律基础仍很薄弱。因此,在构建诚信体制的过程中,应该首先加快诚信制度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建立起严格的惩罚制度。与此同时,还应该通过正规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信用法则,使人们能够明确诚信的原则,从而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2、规范政府行为,构建诚信政府
建设良好的政府信用,是构建社会信用的重中之重。因此
要切实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各级领导班子都要转变自身的职能,进一步规范自身的行为,不断地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从而树立起政府的形象,发挥政府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作用。要在强化各级政府诚信意识、规范诚信行为的同时将诚信建设纳入到自身的考评工作中来,以此作为自身工作好坏的凭证。与此同时,还要提高政府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从而避免政府工作的垄断性和暗箱操作,真正的做到为人民服务,政务公开。
3、加强诚信教育,构建诚信社会
政府、企业已经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意识是建立诚信体制
的前提和关键。因此,我们应该号召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开展诚信教育,培养诚信观念,规范诚信行为,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讲诚信、守信用的市场环境和舆论氛围。首先要加强理论教育,采取各种宣传手段,诸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诚信建设的理论教育,使诚信内化成为自身的一种道德品质。其次是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全体人员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充分发挥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再次,政府要大力推动诚信建设,培养全民的信用意识,构筑良好的诚信文化。
诚信缺失俨然成为关系社会民生的重要问题,引发了众多关注。诚信建设作为一项复杂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
参考文献:
[1]韩凤荣.薛薇.郭亚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与青年诚信的构建.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05
关键词:企业市场经济;发展;宏观经济管理;重要性
1.加强宏观经济管理重要性的分析
1.1完善市场经济
市场调控出现错误判断是对市场发展非常不利的,这可能导致市场产品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市场中的产品与社会需求供不对求,生活需求就得不到相应满足,这可能导致市场经济再分配过程中出现问题,甚至发生个别行业发生垄断情况。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市场将无法正常运行,市场经济发生混乱,正常分配将无法正常进行,这使得经济问题协调和解决困难大大增加。如果政府不能合理解决问题,过度追求企业的生产力,很可能给企业在管理思想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比如,企业在管理思想上可能出现混乱,造成思想膨胀。此类情况需要政府加强管理,正确引导,把企业思想引向正轨,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正确的宏观调控。
就我国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还在不断向前探索中,这也一定程度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有着明显的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问题,并且受外界影响较大。这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企业,都是一个很大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完善是势在必行的,这对整个市场和企业的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
1.2施行宏观调控
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建设阶段,对市场健康运行和政府体制完善都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就对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带来一定局限,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存在一定阻碍和问题,市场调节过程中,对进行经济调控的一些调节手段还不够健全,这非常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恢复,这是在经济把控中宏观调控难以进行的根本原因,并且對经济把控的作用也不太明显。经过系统分析我国的经济体制,就现阶段而言,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比较明显,政府应加强科学宏观调控,运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来缩小和打破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切实加强公有制经济体制,运用公有制的经济体制改善市场的自我调控功能,并且政府应切实完善宏观调控制度,这可以极大的促进国家和企业稳步和健康的发展。
2.加强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重要性的建议
2.1从市场背景发展分析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社会化的生产不可分割,在市场经济的调节和社会分工过程中,国民经济已经逐渐向共同竞争和相互依存的良性竞争中发展,能在相互影响中不断发展,这对我国目前乃至以后的经济建设发展而言都有着极大的积极影响。商品经济的兴盛发展使成员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使其能充分探索和讨论去设立一些解决措施。严格去贯彻实施按劳分配制能使市场竞争更具有序性和积极性。要使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长远的发展,只控制和约束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两方面是远远不够的。许多企业奉行利益至上,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这是造成发展不平衡现象的很大原因,还可能使得企业违规操作,导致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较差,合格率较低,不仅达不到国家质检标准,还会造成资源浪费。这就要求政府进行科学的宏观经济管理有效的调控国民经济的命脉,去使得国民经济更加协调的发展。其中要着重考虑的是对资本的管理不能只关注个别行业,要强化有单个企业之间共同建立的联系,在进行科学的宏观调控时,要立足整体,统筹全局,防止调控时出现进行混乱的状况。
2.2加强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分析
经济体制建设对市场建设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社会主义经济现代化不断变化发展,我国政府经济职能也随之改变,许多经济再向市场经济方向发展。例如,国有企业为使经营活动和市场进行有效对接,使其管理方式能与现代市场管理方式更加贴近采用职权分离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是调控国计民生的相关经济行业和经济体制,这为我国经济保持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做出巨大贡献。需要重点考虑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有一定的特殊性,市场经济在进行资源配置时需挑选相对适合的方案,做出正确有效的决定去管理市场经济的供应和分配。市场经济能在市场竞争在良性状态不断发展中得到很好的发展,并在管理中不断调整和完善。但如果政府对市场竞争情况没有切实的管控,这将很大程度的把市场竞争推向恶性循环发展。到那时再去做补救措施,就有一定的滞后性,也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所以,在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一定要对市场经济存在的缺陷有及时明确的认知,并及时讨论出干预措施,以此促进市场的平稳发展。
2.3对市场缺陷的完善分析
政府进行职能上的调控在市场经济中是十分寻常的,但并非是政府对市场状况直接干预,而是间接干预,出台相应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出台调控方案一定要非常慎重考虑,因为一旦调控方案不够完善,可能导致市场经济出现混乱,甚至引起经济危机,这将给国家经济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所以,在完善市场缺陷时,要着重对潜在的经济危机进行有效预防,把可能因市场缺陷造成的重大危害降到最低。在宏观层面对经济进行有效管理,更为有序的调控市场经济,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
[关键字]公共经济 必然性 合理性 发展方向
一、公共经济发展的必然性
在如今高度市场化的全球经济中,市场机制的缺陷暴露的愈加明显,事实证明了它在某些公共领域是无能为力的,这就需要在公共部门范围内来解决,这也正是公共经济产生的必然原因。
人类的需求和创造力永无止境,但类似于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的资源确是有限的。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将有限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尽可能发挥最大效能,从而满足人类无限性、多样性的需求。人们通常以帕累托最优作为衡量资源配置高效的标准,然而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单靠市场机制自身的作用难以使资源达到帕累托最优,所以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经济活动参与资源配置,弥补了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足。
市场失灵为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由于市场的负外部性,形成垄断,并引起财富分配的不均和经济周期性的波动,这些都需要公共经济发挥其应有作用。公共经济体现了公共理,市场机制则体现了私人理。假设一个健全的社会缺少了其中任何一方,都将会导致社会处于失衡状态。因此,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想要单靠市场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社会生产力的效率提升、公共物品的充足供应或是经济的稳定增长、社会的公平分配等方面,都存在其无法克服的天然缺陷。也就是说在政府不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只依赖于市场机制不可能实现所有的经济功能。
二、公共经济发展的合理性
第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部门的体系、职能、行为方式和效果评判标准都在发生改变。公共部门以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为基本宗旨,非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标,这与私人部门以营利为目的有着显著的差异。2009年国有企业主营业务上缴税金为6199亿元,私营企业为1311亿元,国有企业所占比重为71.47%;2011年央企有1100万职工,其中农民工占680万人。以上说明国有企业在税收和缓解我国严峻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认为,公共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第二,财政分配是社会分配体系的中枢。从总量来说财政分配所占比重是有限的,但它对全社会分配及发展的影响却是显著的,正是因其具有此功能,才会使公共经济对私人经济形成一种引导、干预、补充的作用。公共财政参与分配的过程,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弥补初次分配中所形成的不足或失调问题,它的存在,为私人部门经济活动的发展需求从外在提供了可能。也就是说,公共财政满足公共部门各项功能需求的过程是与私人部门所需要的共同外部条件联系在一起的。
三、公共经济的发展方向
有关研究显示,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诸多公共服务领域投入不断加大,其增长水平也显著提高,在取得了诸多成效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比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公共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不仅没有弱化自身生产管理职能,并且没有退出社会生产领域,反而却积极强化了参与社会生产的管理职能和能力。三十多年来,国有企业的资本总量迅猛增长,在政府选定的基础产业中,已经建立了一批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群。从2002年到2011年,央企上缴税金由2926亿元上升到1.7万亿元,年增长量达到20%以上。央企承担了我国几乎全部原油、天然气和乙烯的生产,发电量占全国60%以上,生产的高附加值钢材占全国近60%,还提供了全部基础电信服务和大部分的增值服务。政府直接管理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承载着巨大的管理职能压力,也为之付出了大量的管理成本。
公共部门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合理规划公共部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限度。首先,应认识到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基本理由,但是政府自身也有缺陷,有的市场失灵也是由于政府的不适当干预造成的。因此,必须正确定位政府角色,对政府的干预行为进行适当约束。其次,要认识到即便是在高度自由化发展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会否认国家在经济建设中应有作用的。所以过分依赖政府权威,用政府代替市场的做法是万万不可的。最后,我认为政府部门应针对性的对市场失灵的地方发挥积极作用,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对市场可以优化配置的地方,则应尽量让贤,让市场开放。
总之,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共部门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扮演好自身角色,确定好对经济的干预范围及力度,有效地弥补市场缺陷,克服市场失灵,做到有的放矢。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与市场有效结合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公共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的制约下,充分发挥其作用,即须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经济转型时期这三大特征,才能最终实现公共经济理论的中国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康.中国改革发展面临公共经济难题[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3).
[2] 廖元和.国企论纲[J].企业文明,2011(9).
一、政府失效的含义
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的种种缺陷,政府通过干预经济活动米弥补市场缺陷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但是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的政府职能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人们期望政府办好市场难以办好的事,结果却发现政府不仅不能弥补市场失灵,相反影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从而降低了社会效益。这种现象谓之“政府失效”。
二、政府失效的种种现象
(一)公共政策失败
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基本手段是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以政策、法规及行政手段来弥补市场的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与市场决策相比,公共决策是一个更复杂的过程,存在着种种困难、障碍和制约因素,使得政府难以制定并执行好的或合理的公共政策,导致公共政策失败。这非但不能起到补充市场机制的作用,反而加剧了市场失灵,带来更大的资源浪费,甚至引发社会灾难,这是非市场缺陷及政府失效的一个基本表现。
(二)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
非市场缺陷和政府失效的这一表现也可以说成是官僚机构的低效和浪费。由于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机构的本性以及公共物品供求关系的特点,使得他们提供公共物品也难以做到高效,尤其是产生提供过剩公共物品和成本增加现象。
(三)内部性与政府扩张
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的组织目标或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这种现象被称为内在效应或内部(在)性。犹如外部性被看成是市场失灵的―个重要原因―样,内在效应或内部(在)性被认为是非市场缺陷以及政府火效的一个基本原因。内部性的存在意味着“私人的”或组织的成本和利润很可能支配了公共决策的制定,这种内在性决定了公共官僚机构的运行及官员的行为。
(四)寻租及腐败
寻租及腐败是政府失效的又一个基本类型。寻租是政府干预的副产品。当政府干预市场时,就会经常形成集中的经济利益扩散的经济费用,政府干预带来了可以以“租金”形式出现的经济利益,租金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寻租则是为这样的干预而进行游说的活动,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它的特点是利用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如游说、疏通、拉关系、走后门等),以获得拥有租金的特权。由于它使资源配置扭曲,故导致政府失效。寻租作为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并不增加任何新产品或新财富,只不过改变生产要素的产权关系,把更大一部分社会财富装入私人腰包。
三、避免政府失效的途径
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时期,政府失效现象在当前我国也是存在的,有的还相当严重。因此,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发挥或转变好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的机制及手段,避免政府失效。
1、必须高度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行为的局限性及限度问题。既然政府在履行其职能、干预市场运行时并不总是起到弥补市场缺陷以纠正市场失灵的作用,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也不一定能解决好,那么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确定好政府干预的范围、内容、方式及干预力度,在市场机制能较好起作用的地方,应尽快让市场去发挥作用。政府应当补充而非取代市场机制。
2、必须随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变革,及时进行政治――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公共选择和政策分析学者的观点,经济过程和政治过程是相互联系的,政治制度是经济过程的内生变量。因此,为了使市场经济职能更快地发展与运行,必须进行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特别是及时转变政府职能,由微观的直接的干预过渡到宏观的间接的调控;在当前体制转轨时期,特别要防止用计划经济的手段来管理市场经济。
3、必须在政府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用市场的力量来改进政府的工作效率。公共选择和政策分析学者所提出的这方面的建议特别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例如,政府的某些活动许可证、牌照的发放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可将某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及供应委托给企业,或同一种物品和服务可由几个公共部门来提供(形式竞争);可以在政府机关内部确立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激励机制。这些办法有助于克服或防止政府失效、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减少浪费。
4、必须加强公共决策和政府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尽快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公共选择学者强调立宪改革,注重宪法、法律和制度建设尤其是公共决策规则的改革,这有合理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运行必须靠制度来保证,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活动也必须靠法律来规范。因此,在转轨时期,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重视制度规则的选择和创新,尤其是将政府的公共决策和行政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改善公共决策系统,提高公共决策质量;加强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依法约束政府行为,将政府机构的规模、人员及经费开支的数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政府管理过程的程序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5、反腐败必须釜底抽薪,从体制和制度的创新上下功夫,从根本上消除寻租及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依照公共选择学者的“寻租理论”,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和管制是寻租的根源。因此,抑制寻租及反腐败必须从制度和体制创新方面入手,和寻租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快市场体制形成,实现经济体制变革,推进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的同时,形成一整套有效的行政法规和办事制度,建立起一个灵活、高效、廉洁的政府管理体制。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F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009(2015)21-0090-02
一、前言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是最能有效满足宏观调控需要的,认为离开法律宏观调控必然失灵,也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济形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经济总量稳步攀升,在世界整体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政府这双有形的大手和市场经济体质自身这双无形的大手之间相互合作的默契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然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单凭过去几十年的发展经验和国外的教训并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明显的问题和漏洞,现代市场上出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断增多,很多人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钻经济法的空子完成自身对利益的追求等等,这些现象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急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弥补市场经济自身调控过程中出现的缺陷,而经济法则是国家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工具,是实现宏观调控最具权威,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发挥其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最有效的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长期性。
二、经济法及其一般作用分析
(一)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职能的发挥
宏观调控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工具,我国经济体制建设尚不完善,单纯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功能并不能够保障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调节工具。经济法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经济法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这对于政府改善市场恶意竞争,惩罚市场上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成为政府职能有效发挥的内在推动力量。
(二)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需要一系列完整的规则,市场经济各个主体在不破坏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完成各项经济活动。经济法则是将这些已有的规则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将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法律化,并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更详细的市场行为法律规范准则,对社会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帮助维护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操纵者,其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形势的能否向着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经济法在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同时也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政府各职能部门不会滥用权力做出危害经济发展的事情;其次,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范围和程度进行限制,防止由于政府过干预导致市场经济向着与预期相反的方向发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四)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维持健康、良好的经济秩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秩序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但总体是呈现稳步发展的态势的,整体趋于稳定。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是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经济社会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的经济秩序不被打乱,经济发展格局不被打破,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
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秩序,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与国家宏观调控共同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共识,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经济法是是政府干预经济而设置的法律规范,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为根本特征,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的特征,这句话很有力的说明了经济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其自身调节功能的加强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诸多的有力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也是存在很多缺陷的,若不利用经济法强加干预,反而会削弱市场经济自身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取得相反的效果。
(二)经济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不动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成熟,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无论在时间和成熟程度上还有很大的差距,要想坚定不移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社会主义经济下的各方面的思想非常有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有过另外一种声音在质疑这个经济发展方向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然而事实是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体制共同作用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生产力不断发展、经济繁荣,文化也得到很大的发展,人名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越是处于顺境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应该居安思危,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缺陷和漏洞,找出解决这些缺陷的办法。经济法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来保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的重要手段,它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整个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和整体方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采用法律的途经予以解决。
(三)引导、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的法律体系,对引导、推荐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引导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经济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肯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取得的成就,也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社会主义社会中艰难生存下来的诸多事物,将这些事物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渐形成经济发展改革的方向,逐渐引导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体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双重目的。
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干预
(一)经济法干预市场经济的程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对市场有着良好的调节作用,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部分,与市场经济一起推动者经济的稳步向前发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的协调干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干预程度应该松弛有度,既不能干预的太深,影响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也不能干预的太浅不能发挥经济法应有的职能,也就不能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如何更好地利用经济法干预市场经济
面对经济法干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协调功能,经济学家们提出了不用的观点,但是总结出来就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经济法干预程度的多少,例如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高的国家经济法干预的程度就比较少,市场与政府之间也只是税收等关系,反而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国家,经济法干预则应该多一些,依靠法律的权威来震慑住整体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以此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利运行。
五、总结
经济法的主要调节对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公共性的事物,它的出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引导、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然而,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社会利用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程度应该依照社会发展的水平条件来确定,这样才能保障经济法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也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能够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古典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混合经济;政府干预;效率与公平
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是在总结了古典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理论既继承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理论的优点,又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其缺点,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结合起来,把私人经济与政府经济结合起来,既保留了市场机制调节的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公平,是一种比较成熟、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理论。正是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才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
凯恩斯的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 混合经济
混合经济是一种由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经济。
凯恩斯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权基础不仅有私有产权的私人经济,而且还有政府经济以及私人经济与政府经济相混合的经济。他在《劝说集》中说道:“事业的性质不一,有些在技术上是属于社会的,有些在技术上是宜于个人经营的,对两者必须加以区别。有些事业个人已经在进行,已经有了成就,而有些事业则在个人活动范围以外,关于后一类,政府如果不做出决定,就再没有人来过问;政府最重要的任务是与后者而不是与前者有关的。在政府方面,主要不是在于去做那些个人已经在那里做的事体,不是在于比个人去做得好些或坏些,而是在于去做那些现在还没有人在那里做的事体。”
在《通论》中,凯恩斯的混合经济思想更为明确。他说:“我们对于经典学派理论之批评,倒不在发现其分析有什么逻辑错误,而在指出该理论所根据的几个暗中假定很少或从未满足,故不能用该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他主张“让国家之权威与私人之策动力量互相合作”。
而古典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则认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只能是国家的保卫者,公共事业的管理者,货币发行与法定利息率的决策者以及征税人,而不能是市场主体,不能是经济运行的调节者。
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和居民,而且还有政府,政府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主体。萨缪尔逊就指出,市场经济的“全部主体”是消费者、厂商和政府。这种观点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像企业和居民一样,也进行投资生产(政府主要投资生产公共产品),进行采购和消费,它是市场经济中一个主要的投资者和生产者,也是一个主要的商品采购者和消费者。
对于新自由主义者来说,混合经济体制是难以忍受的。他们认为,只要有政府存在,就有垄断存在,就有计划存在,就有权力存在,就有垄断和计划的弊端存在,就有权力寻租存在。如此,则“看不见的手”就是受限制的,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就将继续存在,改革就是不彻底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经济学上的老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都把国家作为罪恶的渊源,其最彻底者甚至把欧美的福利国家也称为“通向奴役之路”。
事实上,任何务实的而不是极端的经济学家,都能认识到强政府干预的优缺点和纯自由市场的优缺点。当然,由于存在双重缺陷,混合经济体制既不像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那样能够得到市场神学的支持,也不像强政府干预那样,能够得到计划神学的支持。市场神学与计划神学都能够得到大多数头脑简单的人的支持。我们真正应该思考的,不是以自由市场排斥政府干预,或以强政府干预排斥市场调节,而是如何尽量减少混合经济体制的缺陷,尽可能发挥混合经济体制的优点。这是心态平和的、不走极端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各种类型的社全经济制度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2 政府干预
凯恩斯革命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调节经济生活。《通论》一书,在批判自由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国家干预主义的政府职能理论。
凯恩斯指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背后隐含着一个很重要的假设:市场机制是完全的。即市场机制符合以下条件:(1)每个当事人都拥有完全的经济信息,每个生产者或消费者都能够充分地了解市场的价格变化。在经济当事人之间经济信息是对称的;(2)存在着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没有任何一个生产者可以控制或影响价格,没有任何企业或集团在生产和销售上具有垄断的地位,也不存在几个大企业集团之间的垄断竞争;(3)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由于其他条件的约束,边际产品的增加量随投入增加而递减,增加产量不会减少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4)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都不产生外部效应,不会对其他人的福利产生正的或负的影响;(5)交易成本很小,可以忽略不计;(6)经济当事人完全理性,即每个生产者都可以合理地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益最大化。完全的市场机制是“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凯恩斯通过分析,得出完全竞争的市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由此导致“市场的失灵”(marketfailures)。他指出,由于人们的经济行为总是受到三个基本心理因素(即“心理上的边际消费倾向”、“心理上的流动偏好”、“资本边际效率”)的影响,纯粹依靠市场调节的资本主义不可能导致社会供求的均衡,从而引发社会有效需求的不足,经济危机也就由此产生。
按照凯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在小于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只要存在着一定量的总需求,社会就会产生相应数量的供给。既然“看不见的手”不能充分有效地对市场进行调节,那么就应当让政府担当起调节供求关系的部分责任。凯恩斯认为应当放弃古典自由主义的政策主张,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干预经济。应当扩大政府经济职能,用提高资本边际效率或降低利率的办法来提高投资意愿;或者直接增加政府投资来弥补民间的消费和投资不足;抛弃传统的节约观念,鼓励消费,扩大社会需求;扩大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政府应当通过宏观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手段来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鼓励消费,引导需求,以此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种种经济困难;在增加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的过程中,政府甚至可以执行“举债支出”的赤字政策。
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的经济先后遇到了麻烦。先是通货膨胀加剧,随即出现了在物价总水平急剧上升的同时失业也大量增加的“滞胀”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使人们对政府干预调节的功效失去了信心,特别是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严重地打击了西方各国的经济,动摇了凯恩斯主义的基础。“政府失效”的概念开始出现。
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相继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官方经济学。
他们针对“政府失效”,积极提倡自由企业制度。弗里德曼指出,西方国家干预的实践并不成功,它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差距:正是国家的干预活动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了西方经济“滞胀”现象的出现;各种福利措施造成极大的浪费,降低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干预的过程中还包含着对公民个人自由的限制。因此,政府的干预必须减少而不是增多,它的主要职能在于“防御外来敌人的侵略,确保我们的每一个同胞不受其他人的强迫,调节我们内部的纠纷,以及使我们能一致同意我们应遵循的准则”。
20世纪80年代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斯蒂格利茨提出了较为温和的国家干预理论:市场与政府都不是完美的,需要二者的结合。一方面,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另一方面,政府经济行为低效率,需要采取措施增强竞争、削弱垄断、适度分散政府功能,加强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
其实,各个历史阶段的理论纷争,是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关系和社会矛盾的反映,不能简单地判定其正确或错误。它们之间相互吸收相互渗透的过程,表明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同样重要。争论的焦点和根本区别,只是市场与政府角色的主次、干预的方式和干预的范围程度问题。
事实上,无论是新自由主义学派还是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家们都在不断修正自己的观念,已经很少有哪个经济学家主张“纯粹”的自由经济或“纯粹的政府干预”。新自由主义者不可能完全否定政府干预的作用,他们主张的政府经济职能偏重于保护和完善市场的自由竞争,防止垄断的发生。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西方社会已悄然完成了政府经济职能的调整,就是综合自由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的优点,走向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混合型”经济。
3 效率与公平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学领域一对永恒的矛盾。
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创立者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到:“每个人都试图用好他的资本,使其产出能实现最大的价值。一般说来,他既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能够增进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一己的安全或私利。但是,在他这样做的时候,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着他去帮助实现另外一种目标,尽管该目标并非是它的本意。追逐个人利益的结果,是他经常地增进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的想要增进社会的利益时要好”。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看不见的手”即市场会自动配置资源而无需国家的干预;主观追求自利的“经济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间接地使社会利益最大化了。 因此,斯密的主张就是如果遵从市场对资源的自发配置作用,就是有效率的,进而也就是公平的。
新古典学派也反对政府干预分配,认为任何试图使“结果均等”的努力都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损害。他们认为只有竞争的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而竞争和自由是紧密联系的,如果政府干预,就等于没有了自由,市场竞争也无从谈起,效率也就随之消失。此外,他们认为效率本身就意味着公平,因为效率与个人能力和努力相关,效率反映了个人的勤奋程度与技术水平,收入多少正是给予他的最公平的回报。
而事实上,市场本身的缺陷要求政府对公平问题实行某种干预。凯恩斯曾这样说过:“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的显著特点是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缺乏公平合理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在此他指出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存在着的两大弊端。因此,必须采取步骤进行改革,扩大政府的经济机能。在国家的管理控制和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私人经济的作用。政府干预经济除了解决市场自发配置资源产生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外,还可以减少由于市场的缺陷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问题。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在财产占有、接受教育机会和能力等方面机会不均等,竞争中不是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因此而造成的收入差别不是由于勤奋与懒惰造成的。他认为这样既“可以避免现行经济形态(即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之全部毁灭”,又可以促进私人策动??力得到适当的发挥;既可以医治有欠公平合理和不能充分就业的弊病,又可以保留效率与自由。
但总体来说凯恩斯也是一个效率优先的主张者,因为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政府干预经济理论的提出是基于市场的无效率前提,1929-1933年的世界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是最好的证明。当然缩小不公平程度也是政府干预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但重中之重还是效率。
萨缪尔逊也明确地把不公平看作是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缺陷。他说:“我们不要忘记,看不见的手有时会引导经济走上错误的道路”,“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虽然竞争具有一种理想的效率”,但它“对平等问题却是不闻不问。”“在市场经济下财富的分配是非常不平等的”。他认为,为了克服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这些缺陷,政府必须进入市场,把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与政府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结合起来,实行混合经济。只有这样,才能把效率同公平、稳定结合起来。
综上,我们不难总结出从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到凯恩斯经济学及萨缪尔逊,对于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他们主张的还是把效率放在第一位的,其中最大的区别表现在如何实现效率优先这一目标的手段上:
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主张效率是最重要的,但是这个效率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实现的,他们同时也坚持公平,但是这种公平属于机会平等的那种公平,他们反对任何对收入结果进行再分配的政府干预行为。
凯恩斯经济学与新古典不同,他虽然也认为效率重要,但是他却认为这个效率依靠市场是不可能实现的,一定要政府干预,也就是说政府干预是实现经济效率的前提,当然政府干预的同时可以缩小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程度。在公平的问题上萨缪尔逊这样说: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并不能答好像公平这类伦理的和规范性的问题,我们的市场收入中(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应该有多少份额转移给贫困家庭。这只是一个只能由投票箱去回答的政治问题。经济学不能回答多少贫困是可接受的或多少才是公平的,但它能有助于设计增加穷人收入的更有效率的方案。最后可以用萨缪尔森的话来做一个结语,一个有效率并讲人道的社会要求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市场和政府都同时存在。如果没有市场或者没有政府,现代经济运作就会孤掌难鸣。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凯恩斯.劝说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3]?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