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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法律法规最新8篇

时间:2023-08-12 08: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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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法律法规最新

篇1

最近几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外国直接投资规模明显萎缩。不过,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却是个例外。与国外企业形成鲜明对比,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步伐大大加快,在全球能源、采矿、制造等领域频频出手。2010年上半年,中国直接境外投资额也达到230亿美元,其中有七桩交易分别超过10亿美元。

然而,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之路走得并不顺利。其中重大挫折屡见不鲜,经典案例却所见甚少。来自麦肯锡公司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过去20年里全球大型的企业兼并案中取得预期效果的比例低于50%,而具体到中国则有67%的海外投资不成功”。究其原因,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除了对行业产业链分析不充分,市场发展趋势误判,自我评估过高等之外,对被并购公司所在国的法律环境、劳务市场、税收结构等方面的信息缺失,也对并购进程和并购结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近日,荷兰威科集团旗下CCH公司推出《中国境外投资》一书,该书提供了对中国境外投资项目法律和实务的精准介绍,包括批准程序、登记要求、反垄断法、人力资源问题、税收和会计等环节;对跨境投资背景下的重要一般性问题进行了全面讨论,例如对结构选项、税收规划、境外相关信息技术和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投资协议网络重要性的讨论。

海外并购是个系统工程

根据2009年联合国贸易发展大会(UNCTAD)提供的2010年世界投资报告,中国大陆海外投资总额位居世界第六位。正式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海外投资总额达到565.3亿美元,其中84.5%属于战略投资,15.5%属于金融投资。2009年,中国是世界最大的能源电力领域收购并购投资方,世界第二大原材料领域投资方。2009年,中国还是继美国和法国之后的第三大外国收并购投资方。

商务部的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的非金融海外直接投资达到了590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了36.3%。这些投资涉及到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企业。

CCH研究认为,中国企业经过多年的积累,在资金上终于具有了海外收购的实力;即便资金不足,也有多种融资通道可以解决资金问题。这些专业资金充足,但无海外运营的企业,需要对海外收购持谨慎态度,不能认为自己资本实力雄厚,就信心膨胀,一心想要“海外抄底”,对收购进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金融、审计甚至政治、文化因素不予以审慎考量。海外收购作为极其复杂的过程,所需时间漫长,程序复杂,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使收购前功尽弃。资金的准备只是第一步,收购相关知识的了解、技巧的运用、经验的积累才是关键。就像寻宝,当人员、资金一切到位,包括寻宝图在内的信息的掌握、风险的控制,便成为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

海外并购的隐形风险

据韬睿惠悦研究分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着下列隐形风险:

福利负债

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当中首先要面对的就是中外企业在薪酬福利上的差异。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往往高于中国企业员工享有的待遇,当中国的企业并购西方发达国家的传统企业时,对这一差异要有足够的认识。在跨国并购谈判中,被并购的国外企业一般会要求中国企业在一至几年内维持其员工的现有薪酬与福利水平。如果在收购前的尽职调查中对被并购方的薪酬福利水平预估不足,那么,这一潜在的“成本”就可能成为并购后企业的一大财务负担。不仅如此,薪酬福利上的巨大差异还可能使国内员工产生“我们赚钱养他们”的不满情绪,因此,管理层要特别关注与中方员工就这一问题的沟通。

相对来说,估算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各类福利成本要比国内复杂许多,而福利成本这颗“定时炸弹”又往往很容易被国内企业所忽视。在美国和英国等西方国家中,大部分中、大型企业都为员工提供确定福利型(Defined Benefit,“DB”)的退休养老金福利。这种类型的退休养老金是根据每位员工的服务年限和工资,按照预先设定的公式计算而得的。另外,许多国外企业还为员工提供退休后补充医疗福利。在医疗费用以每年两位数增长的今天,这项福利对企业来说是在DB养老金计划之外的又一大沉重负担。仅这两项福利就将美国的三大汽车巨头压得喘不过气来,以通用汽车为例,它为超过24万名在职员工和近50万名退休员工提供的这两项福利,仅2009年一年的预计福利支出就超过36亿美元。

由此看来,在中国企业为海外收购而摩拳擦掌之时,必须对目标企业的DB计划和补充医疗等各类福利计划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并购前的尽职调查中,应该由精算师对目标企业福利计划的财务负债和成本,进行详细的计算和专业的评估,从而确保在收购价格上得到足够的补偿。不夸张地说,有些企业的福利负债可能超过其净资产,从而使其理论上的收购价格为零。

高管条款

许多国外企业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合同中都设有保障性条款,以补偿他们因可能被解职而承受的经济损失。在美国,这种对高级管理人员保障性条款被称作“金色降落伞”计划(Golden Parachute),由于此类条款往往涉及较大的补偿金额,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不能低估此类条款的效应。“金色降落伞”计划中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一般是高管被解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对股权型收入的加速行权,以及这些条款的激活条件。高管被解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往往是非常丰厚的,最近几年,许多企业高管的解职使得大众对他们合同中所规定高额的经济补偿金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法律法规

当中国企业在考虑海外并购时,应对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地了解。认真理解当地劳动法,可以使中国企业对收购后裁员或调整薪酬福利的难易度有充分的准备。如缺乏对当地法律法规的了解,而仅将中国的“成功经验”照搬到国外,企业往往会为此付出昂贵的学费。

篇2

20xx年最新广东省计生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思路,并充分考虑我省工作实际,实现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在统一。二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新条例的修订进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早出台,尽早让群众享受生育政策调整的成果。新条例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协调的规定,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等等,这些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三是坚持操作性与实用性并重的原则。奖励优待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兼顾了《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

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开展计划生育工作4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等会比目前低20%以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实践证明,推行计划生育,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党的xx届五中全会决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可见,全面两孩是现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既要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又要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服务,提升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同时,还要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对违法生育者,坚决依法处理,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

计划生育政策将长期坚持。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基本省情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仍将长期客观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仍必须长期坚持。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将不断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和使命。广东省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广东人口均衡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关于广东省最新计生条例问答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xx年1.61上升至20xx年1.96,20xx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xx20xx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xx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答:自20xx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开展跟踪服务。据统计,截至20xx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扎实基础。

篇3

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设施,是保证市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基础设施,我们应切实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户外广告是城市容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好的户外广告不仅能美化城市,而且还能体现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因此我们要强化户外广告管理,坚持“减少数量、控制规格、统一风格、彰显特色”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搞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进一步凸显地域特色。

目前中心城市市政设施人为损坏比较严重,户外广告设置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这一顽疾,履行好执法管理职能,是我们需要理性思考的问题。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和近年来的执法管理实践,我们认为执法人员和协管员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在“快、准、稳”上下功夫

快,指决策快,行动快。问题汇报上来,迅速分析决策,马上行动,取全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尤其要迅速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办案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局务会讨论、告知、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都要一环扣一环的快速展开,这样就给我们工作取得了主动权。还要对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雷厉风行、快捷高效、立说立行、不能拖、不能等、更不能误,必须尽最大可能在第一时间内完成。

准,是行政执法办案的一个关键要素,发现问题,马上摸清情况,事实要准确、真实,决不能以假充真,似是而非。要准确无误的填写执法文书,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决不能模棱两可,导致对案件本身定性出现错误,这将直接影响到下一步的处罚工作,甚至引发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稳,是指讲科学,讲策略,不蛮干,严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律程序,不走冤枉路,最大限度减少风险和代价,切实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

二、要在“勤、精、细”上下功夫

勤,单纯从字义上解释为做事尽力,不偷懒。大家都知道勤能补拙,就是说勤奋能够弥补不足。对我们执法人员和协查工作人员来说却需要在“四勤”上多下功夫,一是腿勤,不怕跑路,咱们工作区域大,人员少,怕跑路怎么才能发现问题;二是眼勤,多抓现场活的东西,及时发现问题;三是嘴勤,要多说多问,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事实和法律法规,对不了解的事情,没有听懂的问题要多问,多向别人请教;四是脑子勤,多动脑,多学习,要树立“活到老,学到老”的思想。协查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都快到了退休的年龄,切不可因为上了年纪而忽视了学习,学习是干好本职工作的首要条件。

精,是指专一,深入。要精心﹑耐心﹑用心地注重每一个事件的细节,既然大家入了执法局这个门,就要谋执法局这个事,真正的做到钻一行,爱一行,精一行。

细,就是周密详尽,将工作做细,小事办好。要细致全面地做好资料搜集工作,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仔细搜集自己管理区域内市政设施和户外广告的相关资料是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条件。获得信息的渠道和搜集资料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要有策略性,这样既能有效降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又能掌握更多更全面的信息。总之,搜集资料越详尽细致,工作起来越得心应手,事半功倍。

三、要在“深、严、广”上下功夫

城市管理工作与社会接触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做到位了,可以化解社会矛盾,抚平群众怨气,有利于各阶层的和谐相处。

一是要在学习研究上突出一个“深”字。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等党的最新理论、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管理技巧,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政治水平、法律素质和业务技能,通过深入全面的学习,进一步开阔眼界,创新执法管理模式与手段,提高办事效率与水平。

篇4

中小企业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2、试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_______元/月的工资报酬。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3、甲方每月___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4、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工资按照国际规定执行。

5、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五条 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因其它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七条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保证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本条事项未完全处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则相应顺延到本条事项处理完毕。

第八条 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

1、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使用,此保密期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

2、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在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

3、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则须向甲方赔偿 万元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经常接触甲方公章等印鉴,所有涉及乙方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证明、欠条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律无效,对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条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盖骑缝章。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劳动合同范文二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护

照)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实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

(二)试用期为: 天。(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月工作26天8小时制,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超过2小时。

(二)乙方依法享有年假、法定节假日、婚假、工伤(病)假、丧假(具体按照甲方《请(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三)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薪酬、福利体系》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深圳市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根据岗位实际,乙方选择下列第 种薪酬方式。 按计时核算,即基本工资+加班费+工龄工资+其它

按绩效核算,即部门绩效总额/部门绩效构成人数*个人核定系数+其它 (三)甲方每月 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资,乙方须向甲方准确提供深圳区域中国农业银行相关信息(个人银行账号、账户名、开户行类别、账户所在地及开户网点),否则跨行或跨区域转账的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

(四)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因公负伤,甲方按照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公负伤的,甲方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凡属工伤(病)医疗费用报销范畴的,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完备的手续,否则相关费用的报销无法正常进行。

(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乙方须承担在住宿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甲方按月补贴乙方伙食费,全勤补贴标准为人民币240元每月,非全勤补贴标准为人民币8元每天。具体按照《食宿管理办法》实施。

(六)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有:国家法定节过节费、婚庆贺礼以及公司不定期提供的其它福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从事 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 防护措施,确保乙方身体健康。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检举。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严格操作规程,恪守职业道德。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正常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四)乙方凡属急辞、自动离职的,甲乙双方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员工离职相关解释及离职员工薪酬结算办法[暂行]》执行。

(五)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当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十、争议处置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行文结尾处签指纹书讫)

十二、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在本合同变更页做好记载。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必须签章(指纹)为证,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年 月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日

中小企业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公民身份号码: 居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乙方到岗后双方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元。若乙方实际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公司本部。

第六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七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有权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适当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八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

第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乙方节假日休息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联系电话:

第十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乙方自行加班的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支付加班报酬的义务。

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有的规章制度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法定程序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均具有约束力,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更不得将属于甲方的业务转让给其他方或乙方自行经营,同时,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除了给予乙方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解除本合同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的月工资(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统一制定工资调整、加班费、福利待遇以及请事、病假和旷工的扣除标准等,对此乙方予以认可并接受。 第十七条 甲方于每月15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北海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均按国家和北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穿戴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

第二十二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5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用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赌博、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事故或物损三万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0、乙方存在贪污受贿或其它不廉洁行为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本合同约定缴纳保险的。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办理的除外。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其它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4、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并积极配合甲方将其本人的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事档案迁出;

6、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7、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并不得有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等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应乙方要求, 及时、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三十二条 乙方不辞而别, 或者下落不明, 或者未履行第三十条、第九章规定的义务, 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可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完毕后,将截止乙方提出辞职或擅自离职之日的工资支付给乙方。如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述情形的,则按该条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全面知悉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并理解无误。

第三十五条 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双方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其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甲方可与该受委托人就本合同的有关变更、终止等涉及乙方劳动关系的一切问题进行协商和处理,该受委托人也可代领、签收相关文书、款项等。如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紧急状态联系人或该联系人拒绝接受乙方委托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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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3年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解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些问题。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从1999年起,关于《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正本,但是其修改内容甚少,仍然不能满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需求。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组织形式以及法律责任和执业范围,对进一步修订《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了更加深入和广泛的研究。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 管理体制 组织形式 法律责任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修订的理论意义。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在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维护会计市场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权益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新问题的出现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都是全新的挑战,《注册会计师法》中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难以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的实践价值。财政部总结实践经验并经认真调查,于2012年3月起草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征求意见稿。2014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正案草案。但是这次《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内容很少,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仍是不够的。财政部会计司的《2016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2016年会计司将贯彻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和发展理念、坚持制度创新、加强会计监管、服务中心工作、推动全国会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其中,在会计法律法规方面,《2016年工作要点》提出,制定《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组织修订《注册会计师法》。

二、相关概念代表性观点及其述评

从目前行业仍需解决的问题和主流观点来看,普遍认为主要应该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行业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这三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即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对于有限责任合伙制和个人独资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受到限制。魏标(2012)、郭晋龙(2012)、杨山鹰(2011)和安广实(2011)建议《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独立审计的实践,允许会计师事务所由多名注册会计师合作设立,也可由一个人投资设立,多样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二)行业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管理注册会计师工作而确立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可分为三种:行业自律管理模式、政府监管模式、独立型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管理模式。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在财政部的监督和指导下运行的。孙光国(2004)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可以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的模式,《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业管理模式应该和《会计法》保持一致。

(三)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我国关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很多,邱学文(2002)建议成立会计(审计)专业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法律责任在必要时进行司法鉴定。胡茂(2005)认为《注册会计师法》应将注册会计师因故意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定为连带责任的形式,将注册会计师因过错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定为按份责任或者是补充责任的形式。

(四)其他问题的修订意见。在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方面,从长远发展来看,秦荣生(2000)、李忠心(2003)认为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应增加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和管理咨询业务。陈水华(2012)、王海兵(2016)建议在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规定上,将税务鉴证、税务咨询、税务服务纳入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畴,或在本法的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在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方面,李长爱(2000)和李霞(2016)、刘航宇(2002)、蔡建胜(2007)建议提高注册会计师报考条件,目前大专以上学历的报考条件过低,规定不合理。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全面。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对于组织形式的规定不够全面,不能将符合国情的所有组织形式都涵盖在内。同时合伙制也欠完善,入伙、退伙以及合并,合伙人决策授权等都缺乏相应规定。

(二)业务范围和事业领域不广泛。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和事业领域需要相应拓展,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提供会计税务和管理咨询的需求与日俱增。《注册会计师法》不应仅局限于传统的审计业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范围也需要明确划分,明确可以承办和不得承办的内容。

(三)行业监管模式不明确。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不明确,出现多头监督,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所适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质量应该常年以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主,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辅助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同时加强注册会计师业务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建立业务报备制度。

(四)法律责任鉴定缺失。随着人们知识的拓展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关于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司法机构对审计业务的专业性不强,作出的判决对审计人员不够公正客观,缺少一个专业、权威和中立的机构对审计业务进行司法鉴定。

(五)注册会计师的报名注册条件较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报考和注册条件相对国外较低,行业执业人员素质整体水平较低,通过对最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报告》的研究发现,人才流失加剧、执业质量欠优等已成为制约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注册会计师整体执业水平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六)缺乏明确的退休制度。《注册会计师法》对于注册会计师的退休机制缺乏明确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规定了执业的最高年龄是70周岁。基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报告》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年龄结构的研究,可知我国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人才老化、中青年后备人才流失的双重压力较大,行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架构亟待优化。

(七)其他问题。对比西方国家,我国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资格要求较低,同时缺乏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相关法律要求,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普遍偏低。《注册会计师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也不够紧密。

四、对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建议

(一)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和合伙制两种形式,存在组织类型少、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建议可以增加以下两种形式:有限合伙制和个人事务所,有限合伙制有助于减少风险和建立良好的约束机制,包含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的优点,是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一大趋势。个人事务所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满足了委托人多样化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的业务要求。

(二)拓展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通过对最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报告》的研究发现,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审计业务,占比约72%;另一方面,非审计业务收入增长提速,从2010年的101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165亿元,年均增长率约13%,高于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12%),表明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范围、加快多元化发展成为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顺应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拓展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除了传统的法定业务(会计业务、审计业务)外,在《注册会计师法》的第二条和第十五条中增加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是有必要的。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和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应推行“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管理模式,《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也要围绕这个核心进行。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议事,秘书处执行的自律模式,但是仍需要推进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模式,通过修法使这种模式更加顺应时代的潮流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另外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都已经加入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以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应该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建议《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和注册税务师协会都应受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监督和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管理体制也应与注册会计师相同,推行“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管理体制模式。

(四)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加强法律责任的鉴定。从法律上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实施质量控制的法定责任,建议新增质量监控条例,在《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应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和执行适用于本所的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审计等工作的质量符合相关专业准则的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审计意见定位,缩小社会公众对审计报表的期望差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只是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

我国有必要聘任法律理论知识丰富和实务水平较高的专家和业内人士组织成立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确保该委员会意见的公正性。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增加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的机构设置,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体系。

(五)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报考条件。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不仅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专业的要求有所提高,对英语和计算机等知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是有必要的,建议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的条件提高。原条例中的报考条件为专科以上学历,建议修改为本科,同时可以对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的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考生准予免考会计类或者相关专业学科的考试科目。

(六)增加注册会计师的退休制度。建议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增加注册会计师关于退休制度的规定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到65岁必须退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65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相关部门不再办理转所手续,虽然可继续执业,但最多到70岁”。

(七)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的条例语言。根据我国最近颁布的《立法法》规定,应完善法律语言表达的精准,因此建议将《注册会计师法》中第六条关于“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一句更精准地表达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八)关于《注册会计师法》的其他建议。首先,现有《注册会计师法》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对民事责任问题应结合《公司法》《侵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增加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次,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新增助理人员资格条件,参考其他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助理人员资格的条件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中为鉴证业务聘请的助理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并有2年工作经验或者具备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提高助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另外,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新增后续教育规定,更新和丰富注册会计师的知识,使注册会计师适应行业发展。

五、结束语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虽然经历了几次修订,但是仍旧存在问题,需要继续修订《注册会计师法》,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一步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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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鲁阳.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方方面面[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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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关键词: 工程监理;问题; 对策; 发展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now the main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dustry development in China has been from the internal to the external cause, reason is restri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has mainly from the industry itself into the development of supervision industry, judicial, government macro environment to continue to improve. Some practical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in this paper in detail, put forward some feasible solutions and solutions, to promo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scientific development.

Keywords: project managem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 :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所谓建筑工程监管,指的是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依据获得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建设的法规和诸如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内的工程建设合同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事业不断蓬勃发展,而由此带来的便是工程监理企业的应运而生。由于当前建筑业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加和投资不断扩大,业主对于工程投资收益越来越重视并且要求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服务的需求也日益突出,随着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该行业虽具有蓬勃的发展力和生机,但仍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从而影响了其更好地满足业主的需求。因此,本文将从这点出发, 重点探讨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应对思路与更好的规划其未来发展方向。

一、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环境和相关制度

1) 区域性保护的局限性

行业的发展应该遵守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而由于某些因素导致了当前的监理行业市场开放程度不够,造成了某些地区的区域性垄断和地方保护浓厚,有意封锁市场,限制外来企业进入市场,导致了其限制了外来企业和本地企业的竞争和发展的严重后果,甚至于有些地方利用监理企业进入市场必须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 刻意来刁难外来监理企业从而达到保护当地监理企业的目的。而上述的做法,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共同发展进步。

2) 监理制度建立的局限性

由于我国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和突出扩大了监理的作用,从而导致了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只能单一化的不良局面,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仅仅局限于施工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而对诸如项目决策方面策划、设计阶段、投资的控制、合同的管理、工期的控制、项目运营等方面不甚了解或者根本一窍不通。而真正的建筑工程监管应该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工作和事业。我国大部分企业的思维局限性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缩小了其发展的领域。

3)监理资质管理问题

我国对于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主要是采取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的办法,其具体要求是要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工作人员首先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这一资格证书, 然后依据不同条件而将监理企业分成不同的资质等级。可以说这项双重管理的办法将违法违规人员行为和企业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并且有效的规避了一些问题的发生,为企业防范了风险,也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是,该项政策由于落实不到位,部门分割的问题严重等因素,对其的落实并不是很到位,加之专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市场含量很少,由此导致了有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和个人仍在市场中进行活动和生产。

(二)工程监理单位自身问题

1) 恶意竞争严重

由于我国工程监理的费用是根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收取的,但由于行业内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其行业中竞相压价等恶性竞争行为和现象严重,导致了监理费过低,企业利润过少,成本入不敷出,企业经营只能勉强维持,这一现象严重的制约了该行业的良性和健康发展。

2) 诚信不足

由于近段时间,该行业的受重视程度日愈凸显,但由于监管行业发展的局限性导致了监理单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不仅有挂靠的而且也有出租资质的,这样的现象导致了企业诚信的缺乏诚信,从而导致了相当一部分的业主对监理过程的不放心和怀疑的现象。因而企业不可能放弃诸如对施工单位的选择、物资的采购、进度款的拨放等一系列事物的管理和统揽的权利,也因此严重的阻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3) 人才匮乏

目前监理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跳槽或已退休的某些经过短期培训甚至根本未经培训的技术管理和施工管理人员。而针对这些人员的培训主要是对于工程技术方面的,而对于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却严重缺乏。致使工程监理不能真正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的有效统一和相互协调。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法律规章制度的完善

法律规章制度作为一切行业运行和发展的基础和原则,但我国目前建筑业的发展尚不规范,因此为了使得工程监理行业能够良好的有序的发展,必须大力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进一步清理和废除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现实不相适应法律法规,已达到相互匹配,又避免交叉重叠浪费资源,又不存在遗漏空缺或者相互抵触的情况,因此关于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重中之重,也是首要措施。只有法律的完善,才能规范行业内的行为,规范企业的生产,为行业的未来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有序的市场氛围。

(二)工程监理企业机制的健全

由于该行业的近年来才开始发展这一特性,因此行业内部的企业自身监管机制并不完善,而企业内部更是存在诸如企业结构不合理、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和次数少,培训内容不合理、人员调动空难等问题。由此,虽然有监理公司承担了诸如建项目的投资、进度情况、质量的控制、合同的管理、组织的协调和管理等服务活动,但对于工程监理企业自身机制的建设和健全也是十分必要和刻不容缓的。只有加强了自身公司的管理和实力,才能在长期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使公司的发展更为安全和快速。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当行业中的企业能够蓬勃发展和得到良性的发展时候,整个行业才能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局面和态势,才能促进资源的优化利用和企业的盈利水平的上升。

(三)人员素质的培养

人员素质的培养要依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要从两个方面来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而这两个方面就是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技术素质。一个光有道德没有技术的员工只会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影响和损害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资源,而一个光有技术没有道德的员工是会对企业甚至是社会产生极大危害的。而对于技术的提高和培养,除了员工自身在平时工作中努力累积经验,对工作进行总结归纳外,还要由企业出资增强对员工的技能培训,除了上培训课之外,企业还可以借助建立阅读室,促进员工了解最新最好的技术,开展交流学习会,邀请专家进行讲座和指导。而同时政府等机构对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考核必须加强把关,严格管理和监督。不仅要加强对于施工技术、施工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考核,还要加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塑造全面型人才,增强监理工程师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而对于思想道德方面的塑造,则着重要依靠企业和个人,企业要通过这种形式和手段,表彰道德模范,通过外力和内在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监理工程师能够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思想觉悟,做到不,不无故滋事,不伙同施工单位欺骗业主,不向单位提出无理要求等,而企业也必须从员工的真实需求出发,用真心和真情感动和温暖员工,让他们对企业有一种归属感和温暖感。

三、结语

我们不难发现,现在的工程监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些方面还不到位,但随着市场的不打断扩大和发展以及市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了能够更好地满足业主的需求,使得我国工程监理行业能够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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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智勇.试议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广西工学院学报, 2010.

[3]胡列格,谭立兵.从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探讨监理的定位和发展[J].工程建设, 2010.

篇7

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2010年7月7日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采取立法、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使用和培养等一系列措施,保障全科医生制度的建设。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动修订执业医师法和相关法规,提高医生执业资格准入条件,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研究制定医生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明确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午休时间锻炼易疲劳或诱发运动性休克

据《家庭医学》:现在,许多忙于工作的中年人都热衷于利用午休时间锻炼,或打球、游泳,或健身、跑步,忙得不亦乐乎。其实,经过一上午的消耗,人体内血糖水平较低,此时锻炼,不仅运动强度达不到,锻炼效果大打折扣,严重的还可能诱发运动性休克。

同时,大脑和心脏是人体主要耗能器官,大脑消耗的营养大约是人体摄入营养总量的1/3,如果不注意合理休息,在疲劳的情况下锻炼,长此以往容易导致死亡。最合理的是在午饭后散步20分钟,然后休息20~30分钟。

4成女性会在伴侣去世后3年内死亡

据新浪网:一句非洲谚语说:“如果你想走得快,就独自行动。如果你想走得远,就结伴而行。”

科学研究发现,这句话还真没有说错。近日一项研究的结果是:40%的女性和26%的男性会在伴侣去世之后三年内死亡。

这项研究是在58000对夫妇中展开的,有40人在配偶去世10天内便死亡,其中至少有12人是在配偶去世当天死亡的。研究发现,人最有可能在配偶去世后的半年内死亡,而寡居效应最长可以持续10年。

公立医院“院中院”将剥离

据《新闻晨报》:卫生部部长陈竺近日透露,公立医院“院中院”已经产生很多弊端,上海率先尝试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特需床位,剥离“院中院”,还公立医院于市民。

相关专家指出,公立医院是政府投资,不应该拿了政府投资的设备、人员去做特需的服务。上海医改改的是公立医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剥离“院中院”,加大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力度,最大限度摒弃公立医院的逐利行为。

触摸柔软物品放松情绪舒缓身心

据《家庭医学》伤心时,很多人都会自然抱起一个软绵绵的东西,比如枕头、娃娃等,把头埋进其中。

其实,接触、抚摸一些柔软的物品,比如毛茸茸的小猫小狗、软和的被子、毛毯、玩具,甚至质地舒适的衣物等,的确能让人变得放松,起到稳定情绪、舒缓身心的作用。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大学的穆斯卡里教授还发现,抚摸猫狗的背,可以降低血压,使脉搏跳动更正常,从而降低压力水平,有助于超跑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

在触摸到柔软的东西时,就像感触到自己心灵里最柔软、最纯净的地方,有一种与心灵对话的感觉。不知不觉,纷繁的思绪会渐渐清晰,躁动的心情会恢复平静,脆弱的心灵也会找到依靠。

女儿的身材会越长越像母亲

据《中国妇女报》:一项最新研究表明,女儿会越长越像母亲,尤其是身材比例方面。

英国伦敦大学的研究人员调查了4000多个家庭。结果表明,母女之间的体重联系最紧密。

篇8

武汉市江岸区在总结反思2000年第一轮以“财务集中核算”、“零户统管”为主要形式的会计委派制改革的基础上,2007年对全区15条街道和部分10人以下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推行了新一轮的会计委派制管理试点工作,其主要特点是:委派会计人员编制管理与受派单位、与财政部门相脱离,实行市场化操作,处理好“独立性”与“服务性”的关系;在制度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先后制定了《江岸区会计委派制管理试行办法》、《江岸区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职责》、《江岸区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员保障工作职责》、《江岸区会计委派单位报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初步明确了各方职责;此外还制定了委派会计人员下户服务登记制度,将会计管理寓于服务之中。从几年来实际改革效果看,由于明确了委派会计人员相对独立的监督地位,并注重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新一轮的会计委派制度改革工作发挥了“三个有利于”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有效提高了这些基层街道和小规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明显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显著强化了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二是有利于帮助受派部门单位依法理财,规范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三是有利于强化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效降低了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

一、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管理难点

(一)顶层设计难点 “顶层设计”不同于改革初期的自下而上的“摸着石头过河”,而是自上而下的“系统谋划”。虽然会计委派制改革经过了前后十余年的探索,但是在制度的顶层设计方面仍然缺位,造成了改革推进过程中困难重重、步履维艰。如会计委派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法》等一些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在《会计法》的全文中也没有提及会计委派制这一概念。由此造成了对改革试点认识上的误区,一些街道和部门单位的领导不理解、不支持这项改革,认为是在剥夺单位部门的财务自,对委派会计试点工作消极应付,导致会计委派制工作发展较慢、差别较大。又如会计委派制工作与公共财政改革的有效衔接也不够,会计委派制度体系设计时没有考虑到与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有机融合。目前会计委派制主要工作还是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没能真正做到对预算执行信息及时反馈和控制,没有真正从强化预算管理的角度推进改革。

(二)机制缺位难点 目前会计委派制工作还处在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由于会计委派制度“顶层设计”的缺位,造成会计委派运行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盲区和误区。如财政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会计委派制试点管理政策文件,如《会计委派制管理试行办法》、《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职责》、《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员保障工作职责》等,对委派会计人员、单位报账员的职权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是由于改革试点工作还处于摸索前行的阶段,对各方职权规定的还不够规范和准确,缺乏科学、详实的应用指引等操作指导性文件,造成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改革主体权限界定模糊、执行监督乏力、考核管理松散等难题。运行机制存在漏洞、不够严密和规范,制约了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效果。

(三)主体管理难点 委派会计人员是会计委派制改革中重要的主体。如何有效、规范的管理好委派会计人员是提高改革成效的重要环节。当前管理中的突出矛盾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会计委派制度设计的局限性与调动委派会计人员积极性之间的矛盾。目前会计委派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委派会计人员全部通过人才市场面向社区公开招聘,招录人员与人才市场签订劳务合同,实行委派会计聘任制,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由财政部门负担,列入预算管理。由于人员管理方式与政府公务员不同,委派会计人员合同工的薪酬水平与政府机关公务员薪酬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也没有建立固定的薪酬增长机制,个人医疗、提干、住房以及退休后人员管理都无法明确保障,影响了委派会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会计委派工作要求的高质量与委派会计人员业务能力不强之间的矛盾。客观说,由于薪酬水平和用人方式的限制,委派会计岗位还难以吸引高水平财务人员的兴趣,造成委派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缺少科班出身、精通核算、具有管理经验的人才,这些人为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成效。

二、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管理完善建议

(一)着力于顶层设计,有效对接制度,打造齐抓共管的改革合力 当前需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入手,首先要探索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法》,从立法角度确立会计委派制的合法地位,明确规定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委派会计、受派单位之间关系,为深化会计委派制改革提供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其次要加强会计委派制与其他财务会计专业法律法规的有效对接。如在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试点工作中,在坚持贯彻《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协调处理好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调整和完善会计委派制相关内容和方式,研究试行一系列会计委派制度应用指引,并积极争取将会计委派制纳入《会计法》的管理体系之中,促使会计委派制成为《会计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会计委派制改革试点工作与其他财政改革的协调配合。要将会计委派制管理与实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衔接起来,这不但能解决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失真、预算外资金管理松弛等问题,而且还能推动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起到互动双赢的改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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