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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督管理8篇

时间:2023-08-12 08:24:2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资产监督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资产监督管理

篇1

(一)明确了指导思想,确定了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管少、管好、管强”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为基础,以深化国企改革为重点,大力实施“三个一批”,即对优势骨干企业和重点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推动战略重组,做强做大一批;对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国有产权基本退出,放开搞活一批;对长期停产、资不抵债、盘活无望的企业通过关闭清算、破产等形式,退出市场一批。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和带动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近期目标:建立起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5年完成企业改制60户,国有产权比重降到50%以下。*6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基本完成第一批监管企业的改革改制任务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

(二)建立健全了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了对重点企业的监管。一是建章立制,依法监管。先后研究制定了几十个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制度体系,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国资监管新体制、依法推进企业改革改制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完成了93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国有参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摸清了市属监管国有企业的“家底”。三是改革企业考核分配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出台了《济南市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完成了12家试点企业*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兑现工作;与15户重点监管企业签订了*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调整企业领导班子20个,选拔了27名优秀人才充实企业领导班子,免职14人。查处案件20余起。四是突出重点企业监管,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向11家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完成了对10余家重点企业经营状况、经济责任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等审计工作。

(三)坚持以“三个一批”为主线,加快推进国企改革改制。一是出台了加快企业改革改制政策。研究制定了《深化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指导意见》、《关于企业市属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范了改革程序,有效化解了制约改革改制的许多矛盾和问题,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二是派驻帮助企业改革改制指导组,加大改革攻坚力度。从全市抽调155名机关干部组成40个帮助企业改革改制指导组,派驻到特困企业指导改革改制工作。三是将89户企业移交县区管理,分级推进改革。截至目前,89户企业已完成改制17户,年底前还能再完成15户。四是组建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搭建三个平台。将39户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授权其管理,形成了国资委监管、投资控股公司运营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四)坚持以人为本,努力维护企业稳定。一是努力做好稳定工作。截至今年9月底,市国资委共接待各类上访808起、13587人次,其中集体访314起、12930人次。处理来信195件。先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197起,预防142起。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4年9月至*5年10月,累计向困难企业支付改革成本缺口和帮扶救助资金32111万元。

三是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把好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职工就业安置保障费用的审核关,确保企业改革改制依法规范进行,不留后遗症。

篇2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四)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按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六)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七)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八)依法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九)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一)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任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兑现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

第四章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五)国有股权转让;

(六)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八)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十)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自接到所出资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二)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四)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五)捐赠企业资产;

(六)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七)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八)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九)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

(一)国家和本省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

(四)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

(五)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六)应当依法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二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应当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或者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二)侵犯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第四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二)对应当报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四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3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控制

适应市场经济新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下资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使国有资产管理变得更有广度和深度,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管理的效能,科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运行效率,从国资监管的总体要求出发,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产管理中的主要风险

1.存货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

2.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过剩,可能导致单位缺乏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频发。

3.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单位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资产管理控制存在的问题

(1)资产的账实不符,资产存量不清。

主要原因是:①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及时,无法真实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资产实物状况,导致账、物脱节,账面总值对实物失去控制;②建造的固定资产,由于资金不足、决算不办理等原因,造成结算不及时而未入账;③盘盈、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各种原因滞留账外不入账,形成资产的账外循环。

(2)资产长期被隐满、借用、侵占。

①有相当数量的国有财产由单位的行政科室代管,人员更换不清点、不交接;对拆迁、报废、调出的资产不核销;上级部门匹配、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不入账的情况也较为普遍;②一些贵重财产被私人长期无偿占用,有的人调走或离退休也不清退,国有财产成了一些人的福利家产。

(3)政府采购法对资产购置的制约力度不够。

(4)房屋出租不规范,收支自行支配搞“账外账”。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控制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建设。

1、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有赖于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要树立资产效益观念,强化资产管理观念,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纳入单位领导政绩考核体系,从而督促单位领导自觉重视资产管理,认真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2、建立实物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实物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3、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实物资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实物资产业务的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实物资产业务。

4、制定实物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实物资产购置(投资)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维护(保管)、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实物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5、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选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对实物资产的管理和控制,但应加强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

6、单位内部除材料物资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材料物资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如材料物资是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品,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执行授权接触。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预算制度,加强实物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控制。

1、建立实物资产预算管理制度,在内部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进行充分论证后编制资产购置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编入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单位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2、按照程序办理实物资产的采购工作,已验收入库或直接交付使用但尚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实物资产,应根据实际数量估价入账,待正式发票收到后再进行调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对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先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估价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进行调整。严禁已交付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入账。

4、单位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建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三)制定管理细则,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实物资产的使用与维护控制。

1、加强实物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实物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管理,保证实物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管理的需要,确定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目录制度;

3、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4、采取资产保全措施,根据固定资产性质确定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单位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提出投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投保手续,发挥财产保险对国有资产保全的积极作用。

5、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基础台账,记录资产的总量和分布情况以及变动信息,确保资产账面记录真实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实物资产的处置与转移控制。

1、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单位应当建立实物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实物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等相关内容,制定实物资产处置业务的控制流程,确保实物资产合理利用。对于重大实物资产的处置,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由单位的资产和财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进行必要的可行论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或有权限审批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对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和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未经批准,单位不得将实物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等;

(3)单位实物资产的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实物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及相关的费用支出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单位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位,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2、充分发挥单位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在资产管理中的作用

(1)增强监管意识,适时组织检查,督促其规范管理,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

(2)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的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当前,从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从资产管理的特点和国资监管的总体要求出发,如何能在管理实践中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不断发展和逐步走向完善,以推动社会前进,把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在实践中提升管理水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待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创新和挖掘。

篇4

【关键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

一、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管理职能不明确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资产主要以排涝、防洪服务作用优先,兼容发挥供水、发电效益。按照国家过去的投入机制,该工程资产都是由政府投入并进行管理的。但目前大多数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政府管理职能不到位,疏于管理的现象。

2.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滞后

2002年,我国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养分离配套制度不健全。管、养分离的目标是推动水利工程管养工作的专业化,降低维护成本,确保资产得到有效的利用和保护,但因于相关制度和规范的滞后,造成无法真正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目标;目前管、养分离模式的应用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工作是分离不分家,导致该管的公益性资产又因财政投入不足,疏之于管;该分的企业又因行业指导和创建不力,未能形成真正的专业化,这样不但增加了分离成本,还降低资产管理工作的安全性。

3.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缺失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资产管理岗位绝大部分都设置不到位,有的根本就没有这个岗位的明确设置,人员分工不清,也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更谈不上先进的管理方法,真正造成了岗位不明、人员缺乏,资产失管现象严重,没法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二、完善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1.健全制度建设和机构配置

(1)在认真贯彻《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好针对水管单位所制定的相关政策,以改变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根本上实现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目标。

(2)建立起“责权明确、分级管理”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遵循国家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争取属公益性资产的管理经费、维护经费全额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属企业性资产的,要实现企业的良性运行,同时也要求在国资部门的领导下,加强资产添置、毁损、报废等审批手续,依据程序管理水利资产,进一步完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强化组织管理和人员的配置,为深化水利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2.实施特殊的法人制度,创新法人管理新体系

由于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资产所包含的特殊性,各水管理单位一定要明确经营目标和管理目标,制定特殊的统一法人制度,充分发掘资产运营效益的同时,也确保资产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1)要统一管理、维护水管单位总体工作,两手同时投入,管理和养护处于统一状态。

(2)在明确划分公益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统一法人管理,统一调度运行,以实现最终的管理目标,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3)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经营优势,提高生存能力,水管单位有着相对较多的资源,发展潜力大,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资源,充分发挥资产和资源优势,变水源为“财源”,利用科学的调度方法,争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收入,提高水管单位的经济效益,确保资产管理在目前各级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有相对固定的财力支撑。

三、小结

综上所述,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作为国家基础产业的固有资产,不但能为防洪、排涝等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还能保证在工农业供水、发电活动中发挥经济效益。本文通过对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得知,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改革不彻底、资产管理职能不明确等问题,影响资产监督和运行管理,降低资产的利用效率。因此,需进一步完善行业制度,充分利用自身经营优势,统一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在提高总体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吴艺颖.论水管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6):174-175.

[2]潘志富,温江清,狄运超等.水管单位综合经营管理工作探析[J].水利技术监督,2011,19(3):31-33.

[3]贾晓燕,窦晓娟.公益类水管单位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探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6,(10):5870-5870.

篇5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产权;流失

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进入新的世纪,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上,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使国有资产管理初步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或面临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因此,近年来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问题成为一个研究热点。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有资产产权监管存在缺位现象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我国国民经济格局的调整,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形式。在这类企业中,各类产权经过多次融合,已难以确定产权的边界与性质。致使有些企业仍然沿用传统的先界定产权性质、再套用国有产权制度进行管理的模式,既侵害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制难以有效落实、容易造成国有资产产权监管缺位。

2.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仍较为严重

(1)管理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由于国有资产产权模糊,导致经营主体责、权、利不明确,以至于盲目决策、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资产闲置而导致国资流失。①实物资产管理存在漏洞。实物资产管理不规范,账外资产大量存在,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严重。②资产处置比较随意。当资产需要进行出售、报损、报废时,不履行资产的处置审批、评估、技术鉴定等程序,私自作出处理,致使资产管理失控。

(2)投资经营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一些单位盲目对外投资,缺乏可行性研究,投资管理严重滞后,造成投资失误,投资项目效益低下,甚至投出的资金无法收回,也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原因。

(3)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在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时,有些企业违反规定,①无偿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个人;②企业破产中缺乏有效监管;③在企业存量资产重组中,对国有资产不评估或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约束存在弱化

我国国有资本委托链条太长,级次太多。许多企业通过多层控股,期望以较少资本控制大规模的资产和众多的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由此导致了资本链条的快速扩张和集团规模的迅猛增长。但结果并非如人所愿,这种多级委托关系,使得国家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逐渐递减,弱化了国家对这部分企业的控制,容易出现决策失误。

二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规制度不完备

现有的一些法规制度,有些方面已经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机制。制度不完备,落实上就会出现随机性,容易让投机者钻政策空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管理体制不科学

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从传统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而来的,经历了艰难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体制在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各管理部门职能不明确,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现象仍然存在。

3.组织功能作用不充分

国资委成立以后,虽然国家在各级地方政府也设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但这种所有者高度集中,国有资产大面积分散的现状,必然会形成监督管理上的空当,组织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这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4.检查惩处力度不够

国有资产监管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执法执纪上不够严格。对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也不够严厉,在执法执纪上给不法分子或投机者留有余地。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1.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建立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容协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1)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使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和制度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发展相互适应;

(2)科学界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3)根据现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规章要求,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关国资监管的配套规章制度;

(4)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

2.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

(1)健全企业产权交易制度,国家应尽快拟定并出台相关的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法律、法规等,使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完善企业产权交易的信息传导机制,发挥政府、市场、企业与媒体的功能,完善信息传导机制。

(3)建立统一开放的产权市场网络,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性,采取机构联动、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

(4)规范交易形式,严格限制采取任何变通形式规避市场的公开、公平竞争。

3.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1)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中央、省和地市三个层面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需要调整优化各职能部门,形成规范有序的协调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建立高效的内部组织运行体系。

(2)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目前,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的“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经营机构—企业”这一模式尚未真正形成,中间层是薄弱环节,资本营运主体“缺位”比较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积极推进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和国家投资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把国有资产监管与营运结合起来。

(3)实行矩阵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为解决国有资产处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加大资产处置监管力度,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矩阵式”资产处置监管机制。“矩阵式”监管模式是一种交叉、双向的管理模式,即形成以国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为主线的纵向管理,和以企业内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组成的横向管理。

4.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其保值增值。

(1)从根本上解决体制和责任问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必须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体制保障。

(2)做到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充分尊重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把企业管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透明度,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通过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研究,可得出以下三个主要结论:一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立法;二是必须建立和完善从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到处置在内的全过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并覆盖国有资产管理的方方面面;三是国有资产效益的高低与监督管理工作密切相关。

参考文献:

[1]周弼华: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改革与开放,2007(6). P36-37.

[2]焦阳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探讨.经济师,2009(9).P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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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可行性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在管控社会事务、配置公有资源和履行社会职能时消耗了很多公有资源,形成了数量可观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尤其是在依赖财政拨款的卫生、教育、文化和科技等非生产的带有服务特点的行政部门,如何使这些部门的资产增值,保证资产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重点改革方向。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问题研究

行政事业机构国有资产主要来源于国有资产收益,其资产使用特点表现为保证社会事业的顺利开展和维护公共服务秩序等带有服务特色的资产活动过程。因长期以来,行政事业组织不直接参与生产和营销活动,组织工作重点集中在消耗与分配社会资源方面,因此,国有资产也就存在监督管理不力和分配不公等问题。

第一,因行政事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使得行政事业组织在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时不能明确产权关系。个别政府人员甚至认为,其组织并不代表国家,在使用国有资产时不受使用权的限制,将国有资产当做组织的私有财产,致使组织内公物私用现象十分严重,导致组织从本部利益为出发点配置国有资产使用方式。第二,浪费消耗现象十分严重,降低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行政事业单位通常都有较大的资金自由使用权,组织可以根据职能需求配置国有资产,在资产核算方面轻预算、重支付的现象较为普遍,某些组织因领导变动或业务水平有限造成组织坏账和呆账行为频出。第三,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手段,组织内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属不同机构,没有统一有效的资产使用和配置准则,组织业绩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求不够明确,使得组织负责人只重视购进国有资产,而不重视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最终导致组织国有资产出现损坏和流失现象。

二、行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主要方法研究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监管体制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有关,因此,笔者认为要想解决国有资产管控问题,就必须应做好三方面工作,切实提高组织监管国有资产的力度。

1. 明确组织监督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

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国有资产时,其主要任务就是为社会提供务实的服务和公共产品,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时,首先应明确定位监管目标,实现社会效益与公平效益服务目标,促使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该发展目标可以有效解决以利益群体为中心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推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使组织形成一套进入管控、使用管控和收益管控的资产管理方案,例如:实现资产信息体制,确定资产使用审批的程序等。

2. 加强组织与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沟通和交流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趋势是使监管工作倾向于购进端,在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在改革中愈加明确了有关制度,并总结了一些资产管控经验,其中最主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了组织管理国有资产的同步监管体系。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组织在购进国有资产时,资产使用情况会通过互联网传递到资产监管部门,并且资产使用组织还会与资产监管组织进行实时的信息联动,这样就有利于资产监管组织管控国有资产,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控力度,预防各种违规使用资产的问题发生,同时,也可以使资产监管组织更加及时的纠正违规使用资产的行为,控制大范围和大规模资产流失问题的出现。

3. 制定微观与宏观结合的全新监管制度

近年来组织管理国有资产的趋势由监管使用过程向购进端倾斜,同时政府监管制度的改革过程愈加清晰,明确了制度管理内容与管理目标,使资产管理制度更具约束力与管控力,满足了资金管理需求。但是,就管理效果而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仍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所以,在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的同时,组织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措施,保证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3.1内部监督

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体制,体制的制定应满足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的需求。财务单位应强化财经纪律执行的监督力度,应确定财务人员监督管理的职责,对组织内的任何经济业务都应加大管控力度。资产管控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水平,做好单位资产验收与购置工作,做好单位资产账目表,清查日常监督工作,审计单位应以资产保值为工作方向,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坚持做到重大投资必审和干部退休必审。监察单位应强化党纪教育力度,改变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偏重事后监察的现状,强化事前防范与事中监控力度。

3.2外部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布于政府各职能机构,因此,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不仅是经济管控问题,同时也是政治管控问题,其关系着政府与党的威信和形象,也关系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必须强化国有资产外部监督力度。

第一,人大应建立资产监督体系,采取监督的主要方式有:批准、审查国有资产预算和调整内容,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决议;组织调查特定或重大的国有资产管控问题;按照相关法规内容对组织监督问题进行质询;听取财务单位资产管控汇报。第二,国家财政单位应开展监管工作,财政单位主要监管职能与监管行为包括:监督预算约束、监督资产评估、监督资产处置、监督资产配置、监督资产非转经、监督资产收益和绩效评价情况等,监督预算约束指的是财政和相关主管机构应对国有资产进行单独编制和预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建立资产执行与决算体系,对预算约束进行监督。监督资产评估指的是国家财政组织应按照分级管理、统一领导的原则管理国有资产。财政组织应对资产评估单位的资格进行管控,并对评估过程进行实时检查和监督。

总结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管控力度十分重要,从组织职能为出发点,明确单位监管国有资产的目标,将切实的、可行性高的监管机制制定出来,强化单位监管国有资产的力度,是管理国有资产最有效的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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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中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自治州和海东行署,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应当确定有关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第四条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是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市国资委)是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国资委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由省政府确定,授权省国资委公布,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分别由本级政府确定并公布,或授权本级政府国资委公布,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依照《条例》和《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办发[2004]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 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海东行署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提出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对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企业决定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的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重大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包括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投资、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请示,并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分配和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发展战略计划,依照本省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出资企业在进行项目或股权投资时,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重大投资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所出资企业不得进行高风险和违规投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慎重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制度;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进行投资或违规担保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仍由财政部门管理;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转入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经政府授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篇8

关键词:文化资产;监管体制;问题;措施

一、现在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多头管理,穷于应付各种文山会海

现行各地方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都确立了主管单位,但这并不妨碍其他相关部门的插手,以各种文件的形式直接发到企业,要求开这会统计申报那数据,大大分散了企业经营的精力。如果能将任务集中到主管部门,统一由管理部门给企业布置任务,一方面会过滤掉一些不必要的内容,另一方面主管部门掌握着企业的情况,有些数据可以直接统计,减轻企业应付的压力。以上海为例,文化领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单位组成,这些部门必定经常“关照”文化企业,如能将相关的“关照”集中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由该办公室统一安排,将会大大减轻文化企业的压力。

2、各地的监管力度不一,未形成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法规

各地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力度在不断的加强,但还未能形成有力的监管,包括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对企业经营的监控,对企业资产的管理,以及相关重大事项的管理,给予了企业过大的经营自,要靠企业自主申报重大事项,未能从制度上和法规上达到控制和管理,容易造成事后才追究责任的结果。既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创新,又要保证党管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进行政策引导、法律规范、行政调控,通过奖金鼓励和技术支持,结合行业自律,达到全方面的控制。

3、无明确的出资人机构,国有资产的代表缺位

自从开始提出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就已经有相关的研究提出出资人机构的问题,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地方也纷纷设立了相关的机构,如广州市政府发文明确授权市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但还是存在有些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不明确的情况,造成监管不力,经营投资等的随意,容易造成国有文化资产的流失。

4、产权关系不明析,容易造成越位管理

需要明确划分两种关系,一是政府公共文化管理职权和出资人机构职权的关系,公共文化管理机构应该认为是一种服务性的机构,是为各类文化企业服务的,提供公共管理的,对各文化企业并不具备管理的职能,不能越位对文化企业进行“指导”,而出资人机构则是代表政府对文化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负担的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可以直接对国有文化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督。二是明确区分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出资人负责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经营者选聘等,形成的是国家股;企业法人通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运营机构,运作企业经营获取营利,形成的是企业法人股。

5、缺乏多层次的投融资服务平台

文化产业是一个投入大,回收不及时,且风险较大的产业,很多项目需要通过融资解决,习惯性都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但银行贷款受财政调控影响比较严重,如2011年收紧银根时,即使国务院明文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支持力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银行贷款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贷款利率上调至少10%,融资形成难题,也增加了财务风险。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严重阻碍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6、缺乏混合型管理人才

文化产业积聚的大多是文化人,文化人精通管理的却比较少,而人才市场上懂管理的却是学经济、数学较多,对文化懂的又比较少,严重缺乏既懂管理又懂文化的混合型人才,需要国家在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考虑建立文化管理后备人才培训基地。

7、用人机制死板,容易形成经营风险

现在文化企业的经营者多为政府机关委派,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使文化企业变成公务员的养老之所,退休前拿奖金及退休金的好去处,如在企业经营失败,又回到公务员系统逃避责任。如此,既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无法壮大文化产业,形成了腐败分子的避风港。如能将文化企业经营者通过市场招聘,入职签订“军令状”,在强大的压力下,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加强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设的举措

1、明确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组织的职责定位

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如广东省,这个职责一直由广东省财政厅承担,但广东省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文资办)成立后,也承担了一部分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这样的管理机制造成了一定的职能重复与不清,同时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也为两个管理机构带来困惑,更让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过程中无法准确判断该如何上报。因此本文认为必须明确划分权限,规范监管范围,定位清晰,并可在一定程度上授予企业自。

2、明确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虽然未出台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但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对文化企业监督管理的内容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各省可在规定职责框架下,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3、尽快完善法规建设

法规是行为准则,有了相关的法规,企业的经营才会受到规范,行业自律、经营者自觉还需要以法规来维持。需要尽快拟定的有独立董事、监事委派制度,国有文化资产经营预算与决算体系,企业负责人考核与奖惩制度,国有文化企业营运导向纲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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