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爱发表,线上期刊服务咨询

进口食品市场现状8篇

时间:2023-08-11 09:13:5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进口食品市场现状,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进口食品市场现状

篇1

国外保健品行业发展趋势

全球保健食品市场容量为2000亿美元,保健食品占整个食品销售的5%。目前美国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530家,每年共有1000多个品种投放市场,其销售额达750亿美元,占食品销售额的1/3。据美国研究结果表明,由膳食补充剂、功能性食品饮料,天然有机食品3大类构成的保健食品市场,其中前两者占据了整个市场85%左右的份额,而各国因国力、民俗等因素又有所不同。

国外保健食品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以下特点:低脂肪,低热量,低胆固醇的保健食品品种多,销售量最大,并将主导市场i维生素、矿物质类保健食品所占比例稳定:小麦胚油,深海鱼油卵磷脂,鲨鱼软骨、鱼鲨烯等软胶囊制剂类新产品销量增加,并有扩大海外市场之势;素食及植物性保健食品所占比重逐渐增大;保健茶,中草药保健食品继续风行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

中国保健食品市场现状

据1996年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是指能调节人体机能、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只适合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病为目的。此定义包含3个要素,第一,不能脱离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第二,必须具有一般食品无法比拟的功效作用,能调节人体的某种功能,第三,不是药品,不是为治疗疾病而生产的产品。可以说保健食品是介于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种特殊食品。

目前,国家卫生部对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限定有27种,包括促进排铅,改善睡眠、促进泌乳、减肥、改善营养性贫血、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清咽辅助降血压、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肤油分。我国从1996年至2005年,共批准了6514个国产保健食品(总功能项次10000多个),进口产品为523个,每年新增批准的保健食品有数百种之多。

2009年,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已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规模最大的为美国,销售额达到1100亿人民币;第二大规模为中国,销售额达到911亿人民币;日本位居第三,销售额达到860亿人民币。

保健食品市场规模增长迅速

中国维他命、营养补充剂和保健食品行业市场规模将以每年13%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2年将达200亿美元。其中,复合维他命占维他命市场的80%,钙、人参、蛋白粉占据营养补充剂的前3位,领先品牌有安利纽崔莱,惠氏善存等。

功能性营养补充剂市场成长迅速

功能性营养补充剂市场与一般性营养补充剂市场规模相当,且成长迅速,其中涉及女性美容,预防心脏病、糖尿病,改善睡眠,改善消化系统等功能产品占据市场主要份额,领先品牌有新时代,黄金搭档,南方李锦记等。

产品进一步细化,减肥与运动类保健品成为重要细分市场

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进一步细化,减肥与运动类保健食品是中国保健食品市场重要且快速成长的细分市场。2007-2012年增长速度估计在10%以上,领先的品牌主要有碧生源,一粒瘦花朵、力保健、完美等。

中国特色保健食品市场蓬勃发展

中国特色保健食品包括药酒、中药成分营养补充剂和草本提取物等市场蓬勃发展。中国特色产品比重大且增长迅速,其份额超过保健食品市场份额的1/3,主要包括药酒,中药成分。减肥茶、药丸、人参、银杏萃取精华等。据预计,2007-2012年药酒市场平均增长21%,增长最快。国内主要的黄酒制造商都在培育特色品牌,如金牌和海南椰岛鹿龟酒。

中国保健食品市场消费现状及发展趋势

经济的飞速发展促进了消费水平的提高,使人们对食品的需求不只满足于温饱状态,而是向营养保健型转变。人们的饮食除了充饥解渴以外,还要追求补充营养、预防疾病,调整肌体生理状态等功效,这种食品需求方向的转变,促进了我国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

女性和老年人成为保健食品市场主要消费群体

女性和老年人成为保健食品市场主要消费群体,减肥。美容产品和消化道健康产品占据购买保健食品的首要位置。据调查,2007年成年女性健康产品购买量达40%,主要包括减肥,补血、女性美容等功能产品。老年人保健食品主要针对老年人体虚多病,为预防和辅助治疗老年疾病而开发的,主要功能有促进消化道健康,助睡眠、增强免疫力等,如添加低聚果糖等低聚糖产品的保健食品能调节肠道菌群、润肠通便,调节血脂及免疫功能等。

消费者最重视产品质量和功能

根据2008年中国营养产品市场消费行为调查显示:超过90%的受访者关注食品饮料的安全性;超过50%的受访者愿意付高价购买令自己安心的产品;80%的受访者认为质量必须是产品的主要特色,并同时关注产品功效。美容、减肥类产品和消化道健康产品受到消费者重视,减肥茶类产品发展迅速,减肥茶类产品约占市场份额的22%,与美国相比市场份额更大。

益生元等健康功能配料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以益生元(功能性低聚糖)为代表的新型功能食品配料已在保健食品领域得到非常广泛的应用。益生元指“人体不消化或难消化的食物成分,能够选择性地促进大肠中对宿主健康有益的细菌的生长和代谢活性,从而对人体产生健康效应”,也称为双歧因子。益生元的种类很多,包括多种低聚糖类,天然植物提取物、多糖类,蛋白水解物、多元醇等,其中市场上最常见的是功能性低聚糖类。

功能性低聚糖(Fuctional Qligosaccharide)是由2~10个相同或不同的单糖以糖苷键聚合而成,具有糖类某些共同的特性,可直接代替蔗糖,作为甜食的配料,但不被人体胃酸降解,不在小肠吸收,可到达大肠,具有改善肠道菌群、促进双歧杆菌等有益茵增殖、减少有害茵生长等生理功能。目前在市场上常见的品种有低聚异麦芽糖,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和低聚木糖等。

据预测,到2015年中国的老年人口总数将达到4.2亿,随着年龄的不断增加,老年人的身体器官也开始慢慢衰退,特别是肠胃器官,消化吸收不好,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益生元改善肠道,促进有益菌增殖的功效促进了益生元老年保健食品的开发。

目前中国,大约62%的白领人士认为自己处于亚健康状态,超过3000万中国人患有糖尿病,另有2000万潜在糖尿病病患。益生元,如低聚果糖,低聚异麦芽糖等有一定甜度,但不被分解吸收,提供能量很少,作为保健食品配料可以满足那些喜爱甜食但又不能食用甜食的人(如糖尿病人、肥胖病患者等)的需要。因此,益生元在市场上的低糖,无糖,低热量保健食品中得到普遍应用。

此外,研究表明益生元还具有提高免疫力,促进钙吸收和防止龋齿等功效。所以,益生元可用于补钙类、防龋齿等儿童保健食品的开发。

篇2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规制;中日食品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3)03-0061-04

日本是对食品贸易安全关注较早的国家之一,关于食品贸易监管的相关记载可追溯到100年前日本的明治与大正时期(1867—1926)。日本食品安全规制曾经历三个不同发展时期:第一时期的重点是建立良好生产规范;第二时期的重点是鉴别、评价和控制食品中的危害因子;第三个时期的重点是围绕健康目标保护整个食物链。本文拟就日本现代食品安全规制体系的核心内容、主要特征,尤其是日本《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的正式实施对中日食品贸易的影响做一探析。

一、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体系的构成及其特征

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包括三个重要系统:一是以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为主要代表的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及其掌管的安全规制监督系统;二是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其中, 2003年颁布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要素;三是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及食品安全检测、监督体系。总结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体系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可看到其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规制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以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为例,1991年,日本只对26种农药、53种农产品制定了农药残留标准。1992年,日本开始不断扩大农产品残留农药标准的控制范围,到2001年,其控制范围已经达到214种农药,130多种的农产品,并且制定了近8000个标准指数。2003年,日本制定的农兽药残留标准达到了350种。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进一步制定和修改了669种动物用药残留、添加剂和农药标准。2006年颁布并实施的肯定列表对700多种农药以及饲料添加剂的成分设立了暂定标准。同时,日本还对不能确定具体标准的农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了一个统一标准,即0.01mg/kg的统一标准,一旦进口日本的食品中药剂含量超过这个标准,就将被建立在食品安全规制基础上的“绿色贸易壁垒”阻隔于食品贸易圈子之外[1]。

第二,从政府主导到食品从业者自觉管理。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以保护消费者安全和健康为由,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了一系列禁止、限制性规定。同时,日本政府还借鉴欧美等国建立食品安全规制体系的做法,设立了跨部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对食品安全事务进行管理,并在企业层面设立了食品安全危机小组,以便快速应对突发性食品安全引发的各类问题。此外,日本高度关注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促进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关心食品安全,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第三,由事后应对转变为事前预防。为解决食品安全范围广、物种多、各地区之间很难形成统一标准的难题,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曾推行一种企业自主性的事后安全管理系统,要求企业自行制定行为准则和安全基准,并通过对外签订合同对企业外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控制。但因这种事后应对性的自主安全管理系统受企业管理能力、商业道德等因素的约束,对超越企业管辖范围的规制活动影响力不足,往往难以独撑安全管理的重任。随着世界化、全球化的推进,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增多,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重点开始从事后应对转为事前防御,形成了预防为主、防御结合的理念,企业自主安全规制系统逐渐演化成一种公共安全规制的补充条款[2]。

第四,坚持消费者至上原则。强调将消费者利益放到最高位置,并要求与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性、与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保持一致性。为实现这一目标,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强调从源头抓起,制定了整个食品供应过程中各个阶段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为保障生产材料和产地品质的安全,日本食品法典委员会还同时制定了涉及产品制造、商品流通、进口贸易等环节的种类繁多的检验标准和管理规则,以及完备的动物检疫系统和肯定列表制度。在此基础上,日本综合各方面经验,制定并实施了《进口食品监督指导计划》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实施标准、规章制度,为日本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广泛的社会环境支撑[3]。

二、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核心内容

(一)过程化管理和安全追溯制度

所谓过程化管理,是指对食品从生产到流通的整个过程的安全控制与监督,是一种基于流程的全面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只有保障每一个环节都达到了食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才能说它是符合日本食品安全规制要求的产品。

所谓安全追溯制度,是在采用激光码等技术手段对业户进行全面登记的基础上,针对特定事件或专门事项进行问题查找的机制和体系。其功能在于,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将责任直接追溯到生产的源头,并迅速确定相关责任人,具有责任明确、监督到位的优点,对食品安全起到了显著预防和保障作用,同时也大大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督的透明度,增强了管理机构公信力。

(二)食品标识监督和处罚制度

食品标识制度包括两项重要规定:一是要求在食品包装物及其容器外包装的显要位置注明食品构成、功能和标识等内容;二是要求对日出口食品包装必须包括日文标识,以便日本国民容易读懂相关内容。严格的食品标识规定,减少了复杂繁琐包装样式对消费者的误导和遮蔽,提高了进口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为食品安全制度的施行奠定了基础。

监督和处罚制度,是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标注内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或不符合食品真实属性时,可直接对进口食品予以限制进口数量、征收违章罚金等处罚措施。此规制看似简单,实则刚柔并济,为进入日本食品市场筑起了较高的贸易壁垒。

(三)食品肯定列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是针对大部分对日出口农产品和食品而设限的规制内容。它涉及领域很广,其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包括“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暂定标准”、“禁用物质”、“豁免物质”和“一律标准”五大类型;对尚不能确定具体标准的兽药、农药以及饲料添加剂成分的,设定0.01mg/kg的统一标准,一旦进口食品中药残含量超过设定标准将会被禁止进口。从日本食品肯定列表制度实施的效果来看,它严重制约了中国水产品对日本的出口(中国是日本最大水产品贸易伙伴),维护了日本国内水产品的自给自足,成为一个强有力的保护本国生产经营的武器。

(四)食品中毒报告制度

日本的食品中毒报告制度包括中毒死亡报告制度、报告催促制度和中毒患者报告制度等内容。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一旦发生食品中毒事件,不仅要查处中毒原因,确认中毒者中毒程度,确定中毒人数和中毒时间长短,还要制定详细记录并归档,如果有所延误或疏漏,报告催促制度将起到重要监督作用。这一制度看似繁琐,但其报告事项的严格要求、监管流程的严谨规定,却为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严控食品的质量,将食品中毒事件降到最低限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五)特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体系中的特殊食品包括特定保健用品、转基因食品、进口食品等,这些食品具有受众面小、物种杂、难管理等属性。由特殊食品的属性所决定,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系统对其采用了量体定制的管理制度,扩大了食品安全规制的覆盖领域,保障了国内消费者的多元化利益,为日本建立严格监察系统和实施高标准的安全规制创造了条件,为建立较高的食品贸易绿色壁垒奠定了基础[4]。

三、中日食品贸易现状及其趋势

(一)中国食品贸易的国际地位

据WTO公布的统计数据,目前,世界10大食品出口国是美国、荷兰、法国、德国、比利时、西班牙、中国、意大利、加拿大和英国,世界主要食品进口国是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比利时和中国。近年来,美国在世界食品市场所占的份额虽有所减弱,但其首席地位无人撼动,中国是唯一进入食品进出口贸易额前10位的发展中国家[5]。

分析相关数据可见,我国食品出口规模虽增长较快,地位突出,但市场竞争力不高,总体上还处在品牌少、层次低、竞争能力较弱的阶段。从市场份额看,中国出口食品占世界市场的3.69%,在世界食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第7;从贸易竞争力指数看,中国位居第2,且一直是世界食品净出口国;从显性比较优势指数看①,中国在10大贸易出口国中居最末位;从产业内贸易指数看,中国排名第4,表明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逐渐走强(见表1)。

(二)中国对日食品贸易状况

据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2012年日本从中国进口的主要农产品贸易额占总进口贸易额的4%,日本约55%的进口鸡肉制品来自中国,约44%的进口冷冻蔬菜和新鲜蔬菜来自中国。1988—2006年,中国对日食品贸易基本上呈逐年递增态势,2006年中日之间的食品贸易额曾达到930亿日元的最高峰,2008年后出现较大下挫,2009年达到最低点,当年对日食品出口额仅为640亿日元,比2006年下降了31.2%,但2011年又回升到750亿日元,其中升幅最大的是水产类和果蔬类。

2008年中日食品贸易额急速下滑的原因,与这一时期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日趋强化有很大关系。据统计,2008年日本扣留我国出口日本的食品共295批次,其中,水产品占25.1%,蔬菜、水果类占24.1%,肉制品、粮食、谷物合计占7.5%(见图1)。这些被扣留的出口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超标被扣留的占37.9%,细菌、大肠杆菌超标的占20.8%,添加剂超标的占11.2%(见图2)。

日本采取上述措施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出口。以水产品为例,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出台之后,中国对日水产品出口被限制的情况大批涌现。据统计,2009年中国被扣留的出口水产品占日本扣留的全部水产品的29%。2011年,日本对中国出口的食品扣留批次达到295次,其中水产品86个批次(冷冻水产品被扣61次,水产制品13次,鲜活水产品12次)。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已成为中国对日食品出口的最大绿色壁垒[6]。

四、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启示及中国食品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启示

第一,坚持消费者优先理念。日本食品安全规制遵循消费者至上原则进行立法,要求食品安全规制部门把消费者健康和利益放在最高位置,并构建了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流程责任追踪系统,形成了保证食品安全的规制体系和食品贸易技术壁垒,维护了本国消费者权益。我们应借鉴日本经验,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以各种法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形成符合我国食品贸易现状、有利于人民健康、有利于我国食品企业发展的法律框架,为我国的食品贸易、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第二,健全食品安全检验和检疫标准。为确保食品安全规制的实施,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等跨部门的国家食品安全机构,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及监督职能的同时,通过设立化学、生物、新食品评估组,以及对近千种农药设立检验标准,全面落实了对食品进行严格检验的要求,并要求进入日本市场的食品必须履行食品检疫的各种手续,提高了进口食品的合格率,降低了潜在风险,保障了食品质量,同时也对国外食品进口形成了巨大贸易壁垒。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也应该建立一个能够与国际接轨的检验检疫标准,建立相应的检验检疫系统,同时,要建立高水平的检验检疫设施,落实履行上述国家职能的机构或社会组织的责任[7]。

第三,加强对食品安全规制者的监督。日本的实践经验表明,对规制者的规制权限进行合理限制,不允许在权责范围内出现寻租事件,一经发现滥用权限的规制者,当事人或机构将受到严厉制裁。这一做法对净化社会风气,确保食品安全规制的国家利益起到了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对规制者也应规定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避免规制者寻租现象的发生。对于违反法规的人员应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营造使各种败德行为不敢、不能任意施为的社会舆论和法治环境。

第四,提供食品安全指导和技术改造扶持。日本在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规制系统的同时,也加强了本国企业安全生产模式建设和技术设施改造,并收到明显成效。我们应借鉴日本经验,鼓励国内企业进行食品标准化建设、实施技术改造和进行安全生产模式建设,并对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上调贷款数额,对企业技术改造消耗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贴补,努力将我国食品企业扶持起来,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增强食品出口的竞争力打好根本性的基础[8]。

(二)中国食品企业的应对措施

中国食品企业要想突破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绿色屏障,继续保持对日食品出口的竞争力,既要据理力争,剔除歧视性的规定,还要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练好内功,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要减少农药、兽药滥用行为,杜绝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添加剂使用,包括禁止使用出口地禁止的添加剂。二要把握国外食品市场供需变化和国际食品贸易动向,及时了解进出口市场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主要贸易国贸易手段的变化,并有的放矢采取应对策略。三要将督查和评估工作深入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拟定技术标准,严格质量检查,控制产品出口质量,建立基于产品品质的全链条管理和控制系统。四要及时了解政府支持食品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改善生产模式的政策,抓住机遇促进企业以及整个食品企业更新换代,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五要针对日本市场进行广告宣传,加强与日本民间的团体组织如农业协同组合、生活协同组合的合作,提高企业品牌在日本消费者中的影响力。六要按照新工艺和新技术培训员工,提高食品企业从业者的技能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食品企业的员工能够跟随上时代步伐和迅速多变的国际贸易状况。

此外,还可采用直接、间接投资方式,实施跨国投资经营,在食品输出国本地进行食品生产和加工。并引进国内外能够满足食品安全生产需求的先进技术和装备,包括采用日本品牌企业先进的生产标准和技术,以渗透和效仿的方式,破解绿色壁垒,增强竞争实力,全面提升中国食品对日出口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尹小平,王洪会.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食品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6(7):59-60.

[2]任智华.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分析[J].市场与贸易,2010(6):93-94.

[3]赵宗绪,李奇.对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思考[J].科技资讯,2011(16):242.

[4]廖卫东,时洪洋.日本食品公共安全规制的制度分析[J].当代财经,2008(5):90-94.

[5]樊瑛,张炜.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及食品安全体系的变迁与展望[J].北京社会科学, 2009(2):17-22.

[6]吴莹,罗芬.日本食品安全新标准对中国水产品出口产生的影响[J].现代经济:现代物业, 2012(4):137-138.

篇3

“保健食品”,各国定义有别

保健食品在国外通常称为健康食品、营养食品、膳食补充剂、功能性食品、特定保健用食品等。各国对其定义及监管迥异,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把保健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特殊种类,澳大利亚、加拿大则作为药品的一个特殊种类。美国的膳食补充剂和欧盟的食品补充剂均不需注册审批,而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中国都要求相关产品注册审批。

澳大利亚政府实施强制食品安全计划,把保健食品生产纳入药品监管范围,严格按照药品管理局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以深海鱼油、鲨鱼骨粉、角鲨烯、海狗油、牡蛎提取物、蜂王浆、蜂胶、蜂蜜等常见。新西兰在保健食品生产和监管上和澳大利亚运行同一套严格标准,其牛乳钙、牛初乳、奶粉、奶酪、鹿茸等蜚声海外。

海外保健食品进口规定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国产保健食品”列表有15 879条记录,以“进口保健食品”查询有752条记录。在中国市场,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外来保健食品主要来自美国、中国香港和日本的安利、宝洁、强生、康宝来、辉瑞、葛兰素等大品牌,民间旅游带入或网购的主要来自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及新西兰,产品以鱼油、益生菌、辅酶Q10、维生素类、抗氧化类(含葡萄籽、白藜芦醇、虾青素、番茄红素、硫辛酸等)、保护关节类(含葡萄糖胺、软骨素、玻璃酸钠、胶原蛋白等)、睡眠及情绪调节类、排毒养颜类为主。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其行政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由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者由其委托中国境内的机构办理。申请人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获得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后,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J+4位年代号+00+6位顺序编号。如获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则可作为保健食品销售,并可按照批件的内容宣传功效。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国内所购海外保健食品的现状

目前,国内市场上的进口保健食品除了上述正规渠道进口的以外,还有旅游者及海归者带入,最常见的是跨境电商,如淘宝在海外销售,作为个人自用物品,以邮寄的方式完成保健食品进口,仅需符合原产国的药监标准,大幅降低了海外品牌的落地壁垒,但是假货泛滥。

2016年4月8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正式开始执行,随着新税制以及新《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备案与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海外品牌以一般电商、跨境电商作为主要销售渠道,海淘市场的假货现象有所缓解。

当前,进口保健食品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以进口食品冒充进口保健食品。这些产品没有保健食品的小蓝帽和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不能对功效、适用人群进行宣传。

2.标签混乱。部分进口保健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我国强制标准的要求,或中文标签过于简单,或蓄意夸大主要成分的含量。

3.国产品冒牌进口货。存在冒充进口保健食品,或对进口保健食品套号、套牌的现象。

4.违规使用原料。

5.虚假宣传。

海外保健食品为何“走t”

至于海外保健食品“走红”,究其原因:一是国内保健食品市场良莠不齐,存在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问题,大众不太信任国产货。例如,国家从未批准过壮阳的保健食品,可是市场上不乏此类“壮阳保健食品”;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违法添加处方药物用以解决功能障碍、糖尿病、减肥的保健食品也不在少数。此外,部分国产保健食品的质量令人不放心,不少推销商做虚假或过度的疗效宣传,甚至欺骗老年人,将其说成药品。

二是部分洋品牌保健食品质量确实好,前述澳大利亚、新西兰把保健食品生产纳入药品监管范围,严格按照药品管理局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质优而天然。

篇4

关键词:黑龙江省;大豆贸易;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黑龙江省大豆贸易现状分析

1.黑龙江省大豆贸易出口概况

黑龙江是我国大豆的主要出口省,它的出口量占中国总体出口量的80.5%。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黑龙江省的出口量高达100万吨。在20世纪90年代初,这种地位发生根本性变化,此时的黑龙江省大豆的出口量竟不足19万吨,随后几年大豆的出口量逐渐递减,到2007年,出口量不足3万吨,黑龙江占整个中国的大豆出口比例也随之减少。2008年,大豆的出口量为11万吨,此时的中国已从传统的大豆出口国变为世界第一大进口国。2009年1、2月,省内大豆仅仅出口1880吨。

2.黑龙江省大豆贸易进口概况

大豆曾是黑龙江子孙的骄傲,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我国农产品贸易政策对豆粕,豆油等产品准入门槛降低,进口大豆逐步削减黑龙江省大豆地位。通过对中国大豆的发展资料总结可以看出,黑龙江大豆的进口趋势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2~1998年,此时由于世界大豆产量下降和我国税收的减免,黑龙江大豆出口数量逐年递增。第二阶段为1998~2003年,在此年间黑龙江大豆出口量急聚下滑,到2003年时,黑龙江大豆的出口量仅为2000吨,但进口量不大。第三阶段,2003年~2008年,此期间大豆的进口量迅速上升。2006年我省进口大豆为31万吨,较2005年增长1.4倍,2008年的进口量约是2003年进口量的2125倍。进出口相比,倒挂现象严重。2012年我省大豆进口量5796万吨,进口数量令人叹惊。

3.进出口贸易比较

严重缺少大豆的保护与扶持政策,使得我国大豆产业遭受剧烈打击。黑龙江作为大豆的生产大省,在各种危机袭来时受到的影响更为剧烈,产业进口依存度不断力高,产业发展环境趋于复杂,产业面临风险逐年上升。

二、黑龙江省大豆贸易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补贴范围狭小

黑龙江省2008年每吨大豆的补贴为48美元,而美国2004年就达到了59.1美元。目前该省只对国有粮食企业实施补贴而忽视对大豆加工企业和个体销售商进行补贴,大豆产业不同主体间的竞争地位不平等。政府目前虽然采取收购定价的大豆收购模式,但收购的价格偏低,远不及农民希望的那样,因此很多农民不甘心出售手中的大豆,使得收购难现象普遍。

2.交易方式存在风险

通过对黑龙江省大豆进出口贸易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该省大豆贸易处于严重的逆差状况。引起此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展,外国大豆疯狂进入我国,而此时的中国现货交易为主,大部分是现金结算为主,这使得买卖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对买方而言,若采用信用证交易结算,既可以减少资金成本,也可以减少甚至避免交易时带来的风险。因此买方在相同条件下喜欢选择低成本的进口大豆。另外,从卖方的角度看,现货交易使双方承担的不仅是自然风险,而且还受到市场价格浮动带来的麻烦。

3.政府对大豆产业保护力度不够

在我国,虽然大豆被划分为粮食作物,但大豆的产量在我国总体粮食作物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国家一直把大豆看作为普通的粮食作物,在政策上没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转基因食品监管力度够,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我国非转基因大豆及加工的产品难以发挥优越性。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来,国家虽在扶持大豆种植产业上取得一定业绩,但政府对转基因大豆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惩罚性措施,没有出台有效保护条例和法案,也没有专门的转基因大豆监管执法部门,治标不治本,部分政策执行力度不严,根本没有从根源解决大豆竞争力低下的现状。

三、黑龙江省大豆贸易的发展对策

1.加强我省大豆政策支持力度

首先,我省政府应加强非转基因大豆宣传和推广,积极提倡食品安全消费理念,倡导非转基因大豆及其副产品的消费,实现消费带动生产,形成良好的食品消费环境。其次,强化对转基因大豆食品消费加强监管力度,建立一直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再次,政府应该重视基础及应用研究中的投资条件和环境,使研究队伍具有稳定性、持久性的特点。

2.利用大豆期货市场降低贸易风险

期货市场通过借鉴目前现货市场的发展,恰当建立市场生产、流通体系制度,最大限度发挥现货市场对农产品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在保险金制度中,通过完善相应制度法规,建立大豆产业自动调节及预警机制,减少因各种未知风险造成的各种损失,保障大豆期货市场的健康运行。另外,对大豆加工企业进行整合优化,重视建立和发展跨国背景的企业,在采购、价格、销售方面实现统一,增强民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制定合理的大豆保护政策

我国应充分利用WTO的政策加大对农业科技上的扶持与补贴,注重高产优质大豆的开发和运用,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其正常发展。另外,大豆价格下降会直接造成播种面积的减少,加大政府对大豆产业的补贴和支持,对大豆产业发展的环节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有助于促进农民种植热情,保持大豆适当的自给率,增加其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崔利竹.中国大豆产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陕西农业科学,2008(02).

[2]张淑荣.中国大豆产业国际竞争实证研究与影响因素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7(05).

[3]盖钧镒.中国大豆产业和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的设想[J].作物研究,2007(03).

篇5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 安全性 法律规制

近段时间,随着国家农业部今年6月批准三种转基因农作物进口,以及10月份甘肃省张掖市明令禁止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的规定,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转基因产品尤其是转基因食品的高度关注,引发了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广泛讨论。本文就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相关探讨。

一、转基因食品的出现及发展

转基因产品是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事物。什么是转基因产品?通常认为,转基因产品是“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导入特定的外源基因(包括其他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人工设计的基因)改良生物品种及其新性状,甚至生成新物种的制成品”。转移因产品涉及的领域很多,包括转基因生物、药物、食品等,本文主要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进行粗浅的探讨。根据我国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1983年美国培植成功第一例转基因作物——烟草,1991年转基因农作物获准在美国田间进行试验,1994年世界第一种转基因食品——西红柿获准开始进入美国市场,1996年转基因食品——西红柿酱开始在市场销售,这也意味着转基因食品开始进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美国因其生物科学技术非常发达,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非常广泛,相比较而言,欧洲国家在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和进口上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开始,我国也开始进行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建立了对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制度,我国目前已经获得安全批准证书的有棉花、水稻、番木瓜和玉米,其中棉花和玉米已经批准可进行商业化种植,获准进口的转基因作物大豆、玉米、油菜、棉花和甜菜只能用作加工原料。

虽然转基因作物实行商业化种植和转基因食品上市流通已有20年历史,可关于其安全性的争议从未停止过,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方面(笔者主要从人类身体健康方面进行分析)。有的科学家认为,任何技术都存在风险,但能够人为控制风险的技术就是安全的,转基因食品问世以来并没出现大的问题,说明其具有安全性。而另外一些科学家认为,转基因食品在下列方面存在危险:一是有些转基因产品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问题,也就是说某种食品添加了另外一种食品的基因,那么对后一种食品过敏的人可能对本来不过敏的前种食品产生过敏反应,从而影响身体健康;二是可能会导致人体对抗生素的抗药性;三是外来基因会以人们目前无法知道的方式破坏食物的营养。也有的专家提出,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潜在的毒素,影响人类身体健康。

二、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于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考虑,世界许多国家都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国际上也有关于转基因生物制品的国际条约。我国自本世纪初也相继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及《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我国管理制度包括:第一是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即指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食品须在其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其产品为“转基因食品”或采用“转基因食品原料”( 根据《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6条);第二是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制度;第三是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及经营和进口的行政许可制度。

目前,我国在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方面主要存在下列缺陷和不足:

(一)转基因食品方面的立法层次较低,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

我国现行的关于转基因食品管理的法律主要为国务院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和国务院相关部委颁布的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立法位阶较低,而且法规之间存在内容不协调的情况。比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第2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其配套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列举了 5类17中转基因生物,并没有包括在我国种植面积达3.5万亩的转基因番木瓜“华农一号”,所以转基因番木瓜“华农一号”由于不在目录里可不标识,但根据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须加以标识的规定,转基因番木瓜“华农一号”应作标识。

(二)审批程序缺乏透明性,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在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实验以及生产、进口环节实行审批制度,颁发安全许可证书,但到目前为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人员组成并未公开,对实际大众安全的转基因生物进口和生产许可的审批的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消费者很难获得相关的信息,只知道审批结果,对审批过程和安全性的论证缺乏了解,这难免会导致一些不准确的信息流传,造成百姓误解。

(三)监管体制不健全,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

1.我国目前市场上存在某些转基因食品未加标识;或者虽有标识但不够明显或过于隐蔽,消费者不仔细查找根本无法发现;再有就是某些食品的辅料含有转基因成分但未注明,进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2.部分地区违规商业化种植、加工和销售转基因作物(包括玉米、水稻等)。据报道,湖北等地早已经进行水稻的商业化种植。

三、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转基因农作物的大量进口和商业化种植的趋势日益明显,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为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目前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日趋重要。

(一)完善转基因农作物尤其是转基因食品的立法

我国目前关于转基因产品立法层次较低,法规及规章之间也存在不够协调的情况,建议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增加转基因产品(食品)管理的规定,对转基因产品(食品)的安全标准、市场准入及标识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另外,根据张掖市的做法,笔者建议在转基因产品的种植以及推广方面,应允许地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选择,以保障地方对传统农产品的保护和发展。

(二)建立公正透明的安全评估机制

自从转基因食品市场化和进入大众日常生活以来,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就未停止过,由于信息公开程度的欠缺,加上社会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传言较多,导致老百姓对转基因食品缺乏信任。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应建立和健全公正、客观、科学和透明的转基因食品风险安全评估体制,转基因农作物安全委员人员的组成应公开和实行回避制度,定期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报告,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

近几年出现的“黄金大米”和“亨氏婴儿营养米粉”等事件反映出我国在转基因食品管理方面的漏洞。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对转基因食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这些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

转基因食品作为现代生物技术的产物,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广大老百姓的生活,关于其安全性的讨论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正如“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所说:“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至少需要两代人的时间才能得出结论。因此,如果是一个负责任的机构,对于转基因,可以允许科研,但不应该强推这种食品,除非你能拿出真正的科学数据来告诉老百姓它是安全的。”笔者认为,只有从法律方面健全相关制度,才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参考文献:

[1]闫新甫.转基因植物[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2).

[2]汪萍.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保障机制的具体制度构想[J].经济师,2004,(4).

[3]陈德敏,邓禾.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立法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4]汪平,美国、欧盟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规范[J].广西社会科学,2004,(4).

[5]柯坚,论生物安全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原则[J].法学杂志,2003(1).

[6]沈孝宙.转基因之争[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

篇6

一、中国与东盟绿色食品贸易发展现状

(一)中国对东盟绿色食品出口缓慢增长,进口增长较快中国绿色食品出口从2005年至2009年逐年增长,年进出口额增长缓慢(见表1)。2005-2009年,绿色食品出口平均增长速度为1%。2005-2009年绿色食品进口平均增长速度为56%,进口增长较快。

(二)进出口商品种类集中在中国与东盟绿色食品出口的大类产品中,第16章(肉、鱼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20章(蔬菜、水果等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及第21章(杂项食品)等产品占与出口企业、出口产品、出口额的比重分别达到60.5%、66%和71%,说明这三大类产品具有明显的出口优势(见表1);2009年出口达3.9亿美元,占68%的出口额,说明这些产品具有明显的出口优势。

(三)进出口市场集中从对东盟出口的国内市场看,2010年,山东、黑龙江、福建、辽宁、新疆、江西、广东、吉林等八个省份出口企业有368家,占出口企业总数的72%,出口产品有327个,占出口产品总数的78%;出口额2.8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6%。其中,山东省、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品占很大比重,有利于发挥区域竞争优势。此外近年,云南、广西两省对东盟的绿色食品出口也有所增加。从进口来看,进口市场主要集中在马来西亚、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新加坡,其中前三位国家占了绿色食品中国进口额的82%以上。①

(四)双边绿色食品贸易呈现互补型特征从双边进出口的绿色食品贸易来看,双边绿色食品贸易为互补性贸易。我国的温带果蔬、粮食在东盟国家十分畅销,泰国等东盟国家需要进口大量的温带蔬菜和农作物,如胡萝卜、辣椒、大蒜、玉米、小麦等。而东盟国家的热带水果、油料作物在中国市场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东盟国家热带经济作物如棕榈油、椰子、咖啡、可可、天然香料等对中国的出口量很大,中国是热带经济产品的消费大国,年进口额不断增长。

(五)产业整体水平日益提升1.绿色食品深加工比重上升,结构优化。十几年我国绿色食品开发的产品包括粮油、果品、蔬菜、水产、饮料、畜禽蛋奶、水产、酒类等,且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产品开发从初加工向系列化、深加工方向发展。二是产品类别结构有所调整,一些与城乡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开发比重增大,结构优化。2.企业规模有所扩大。2005至2010年绿色食品企业年国民生产总值、年国民生产总值过亿元企业数、绿色食品销售额及销售额过亿元企业数增幅分别为40.6%、75.3%、91.4%、94%、95%、92.5%。绿色食品产销额超过亿元的企业数大大超过同期生产量、销售额和企业增长数,说明企业规模日益扩大。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绿色食品产业和出口发展取得了良好增长绩效,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市场集中度仍然偏低,出口的总量和出口企业的规模偏小2010年双边绿色食品出口额仅占双边农产品贸易总额的14%,说明出口总量小和出口率偏低;另外,出口企业平均规模为0.068亿美元,这一规模在国际市场很难保持长久的竞争力。近年来,尽管绿色食品基地和企业规模有所扩大,但与外国相同指标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绿色食品无论是生产基地、生产加工企业、还是销售企业都存在着规模过小的问题,不适应市场国际化的要求。

(二)品牌多但大品牌少绿色食品牌杂乱。如:黑龙江省是全国绿色大米的主产区,品牌多达40多个,在这众多品牌中,全国大品牌只有北大荒米业等3个,其余多为同质性品牌,其他省、区也有类似情况。市场品牌杂乱就难免盲目竞争和过度竞争,有的甚至为了争市场还互相开展价格战,市场违规、假冒伪劣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市场发展不够规范,法律环境急需改善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和基地发展是确保绿色食品质量的基础和关键,因此,必须强化绿色食品基地和产品质量监测工作,严格质量标准,加强认证构建设,充分借鉴国际通用HACCP质量控制体系,完善法律环境,确保绿色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四)绿色食品进出口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在绿色食品生产及销售市场上,其产品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粗加工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品种单一,同类产品品牌繁杂、著名品牌少等,使得有能力参与国外竞争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不多,这对我国绿色食品产品出口多样化形成了很大的障碍。

三、加快发展中国对东盟绿色食品出口的思路

(一)发挥政府职能,推动绿色食品开发政府应制定鼓励扶持绿色食品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对绿色食品生产的政府投资力度,给予绿色食品企业和基地一定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为增加绿色食品产业的竞争优势,征收资源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逐步提高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制定绿色奖励政策,为绿色食品生产开发提供新技术的支持,对绿色食品生产证书的培训进行投入。

(二)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绿色食品产品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开发。按照国家确定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跨区域大规模地搞好绿色食品开发,形成主导产业;培养一大批大规模、科技含量高、带动功能强的资源型、生态型农产品加工项目,使之成为重点龙头企业;突出优势产品、优质产品、特色产品、深加工产品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

(三)积极推进产业集团建设、积极创建绿色食品名牌产品绿色食品要靠产品品牌来扩大市场份额。因此,要依靠现代高新技术开发名牌产品,提高绿色食品的科技含量,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和信任度;采用现代化营销手段,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绿色食品要向形象化、优质化、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篇7

关键词:有机食品贸易;绿色壁垒;认证标准

一、我国有机食品贸易现状

有机食品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如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FOAM)认证的食品。有机食品含有机食品原料(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加工食品两个层次,包括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奶制品、加工食品、调料等。

我国1990年通过向荷兰出口浙江省临安县生产的红茶和绿茶开始有机食品的出口,其出口额一直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从1995年的30万美元,上升至2006年的3.5亿美元,年出口增长率在50%以上。出口的主要种类有大豆、茶叶、蔬菜、杂粮等,出口的主要对象是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目前,国内主要有南京国环、中绿华夏、圆通认证、万泰认证等27家认证机构,认证受到环保部、农业部、认监委的多方管理。2007年新认证有机食品企业285家,产品1,113个,分别比2006年增加35%和9.2%,有机食品企业总数达到692家,产品总数达到3,010个,分别增长33.1%和32.1%。

目前,全球有机食品市场正在以年均20%~30%的速度增长,预计2010年将达到1,000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有机产品得到国际市场的认可,需求量逐年增加,我国的蔬菜、有机稻米、杂粮、茶叶等农副产品和核桃油、山茶油、蜂蜜等加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供不应求。2006年我国有机食品出口额3.5亿美元,仅占国际有机市场份额的0.7%。据统计,我国有机食品占全部食品的市场份额还不到0.1%,远远低于2%的世界平均水平,而在有些发达国家,其市场份额已达到5%~10%。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15年,我国的有机食品占国内食品市场的比例有望达到1.0%~1.5%,出口的有机食品占全球有机食品国际贸易的份额则有望达到3.0%,甚至更高。

二、我国有机食品贸易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机食品发展正处于向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全面推进阶段,市场环境越来越好,市场覆盖面也越来越大,而且有机食品在质量标准和品牌影响力上都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具备了扩大出口的技术条件。因此,我国有机食品有着巨大的国际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但是,由于我国发展有机食品事业只有十多年的历程,经验、技术等各方面都还存在许多不足,使得有机食品出口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有机食品贸易面临国外“绿色壁垒”的威胁。目前,我国的主要出口贸易伙伴如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新加坡、英国等,大多数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员”,也是绿色贸易保护主义最为盛行的地区。他们凭借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垄断优势,以保护资源和环境为由,先后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并通过WTO将贸易与环保紧密挂钩,以抵消由于劳动力价格、运输和原材料价格等其他国际贸易竞争因素给本国产品带来的不利影响。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发达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这将使我国的外贸出口市场面临缩小的可能。由于达不到进口国技术条件和安全性指标的要求,在有机食品中,只有约占10%的AA级绿色食品才能达到国外的有机食品标准,才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其余90%的A级绿色食品,难以被国外市场广泛接受,使我国近几年来有大量有机食品(主要是A级绿色食品)出口受阻。

(二)有机贸易出口企业治理机制不规范。我国有机贸易出口企业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有机品牌经营的理念和能力较弱,呈现出了“小规模、大群体,小生产、大市场”的格局。在出口贸易中,许多企业缺少技术力量的支撑,大部分企业采取的是“以量取胜”、“靠出口数量扩张为主”的低价战略;而我国有机食品本来具有比较优势,但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绿色食品市场的深度调研和总体把握,相互之间盲目竞争,自相压价,客观上存在倾销倾向,给我国有机食品出口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有机食品出口的产品结构不合理且缺乏创新品种。目前,有机食品产品、销售额都有大幅上升,但是相对于农产品和食品总量来说,有机食品发展的规模、生产总量和开发面积都比较小,只占全国大宗农产品种植面积和总产量的2%左右。而且有机食品的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品种单一,粗加工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同类产品品牌繁杂、著名品牌少等,无法满足人们对食品日益多样化的需求,对我国绿色食品产品出口多样化形成了障碍。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新品种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大多数企业出口产品中传统产品多、创新产品少,深加工能力不足,不能满足国际市场消费多样化的需要。

(四)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体系不完善,且现行出口体制不顺。我国目前的认证体制存在认证过程复杂、技术落后、对认证企业和生产企业监督不力以及认证诚信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我国的认证标准至今仍未得到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认可,难以与国际接轨,使得有机食品出口渠道不畅。同时,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使得出口体系仍不能适应开放的市场经济的要求,造成生产与贸易相分离,这也使得绿色食品出口难度增加。

三、对我国有机食品出口的建议

随着国际市场对有机食品需求量的加大、我国政府及消费者对环境保护和食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提高,以及我国生态农业和生态建设的良好基础,我国的有机食品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有机食品产业的竞争将成为农产品竞争的焦点。

第一,破除绿色贸易壁垒,扩大有机食品出口贸易。一方面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对绿色贸易壁垒信息的收集和对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有机食品法规、标准、认证体系的研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应转变观念,通过实行绿色生产、绿色管理、绿色营销,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第二,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力度,调整有机食品产品结构。加强有机食品的基础研究,对有机食品的生产技术、加工技术进行攻关,开发新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有机食品。在开发AA级绿色食品的同时,推进A级绿色食品与国际有机食品接轨;同时,政府应加大技术的推广,提高有机食品产业化标准。

第三,规范出口企业管理,实施有机品牌战略。加大政府对有机食品产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扩大有机食品企业规模,提高我国有机食品国际竞争力。同时,有机食品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有意识地扩大和宣传产品商标,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绿色食品标志的国际知名度,为我国绿色食品进入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第四,坚持和完善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有机食品国际认证步伐。我国要参照国际标准和法规,加快健全我国有机食品管理的办法和法规体系,对外与外国政府的有机食品相关法规对接互认,对内规范有机食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由于只有通过进口国标准的认证才可以出口其他国家,所以我国标准应该保持与国外标准一致性,从而提高企业认证的效率,提高绿色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要通过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市场推介、品牌整体形象宣传等,使我国绿色产品标准和认证准则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为绿色食品的国际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钟,张小蒂.我国绿色食品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生态经济,2007.12.

篇8

有机食品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如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FOAM)认证的食品。有机食品含有机食品原料(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加工食品两个层次,包括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奶制品、加工食品、调料等。我国1990年通过向荷兰出口浙江省临安县生产的红茶和绿茶开始有机食品的出口,其出口额一直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从1995年的30万美元,上升至2006年的3.5亿美元,年出口增长率在50%以上。出口的主要种类有大豆、茶叶、蔬菜、杂粮等,出口的主要对象是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目前,国内主要有南京国环、中绿华夏、圆通认证、万泰认证等27家认证机构,认证受到环保部、农业部、认监委的多方管理。2007年新认证有机食品企业285家,产品1,113个,分别比2006年增加35%和9.2%,有机食品企业总数达到692家,产品总数达到3,010个,分别增长33.1%和32.1%。目前,全球有机食品市场正在以年均20%~30%的速度增长,预计2010年将达到1,000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有机产品得到国际市场的认可,需求量逐年增加,我国的蔬菜、有机稻米、杂粮、茶叶等农副产品和核桃油、山茶油、蜂蜜等加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供不应求。2006年我国有机食品出口额3.5亿美元,仅占国际有机市场份额的0.7%。据统计,我国有机食品占全部食品的市场份额还不到0.1%,远远低于2%的世界平均水平,而在有些发达国家,其市场份额已达到5%~10%。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15年,我国的有机食品占国内食品市场的比例有望达到1.0%~1.5%,出口的有机食品占全球有机食品国际贸易的份额则有望达到3.0%,甚至更高。

二、我国有机食品贸易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机食品发展正处于向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全面推进阶段,市场环境越来越好,市场覆盖面也越来越大,而且有机食品在质量标准和品牌影响力上都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具备了扩大出口的技术条件。因此,我国有机食品有着巨大的国际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但是,由于我国发展有机食品事业只有十多年的历程,经验、技术等各方面都还存在许多不足,使得有机食品出口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有机食品贸易面临国外“绿色壁垒”的威胁。目前,我国的主要出口贸易伙伴如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新加坡、英国等,大多数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员”,也是绿色贸易保护主义最为盛行的地区。他们凭借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垄断优势,以保护资源和环境为由,先后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并通过WTO将贸易与环保紧密挂钩,以抵消由于劳动力价格、运输和原材料价格等其他国际贸易竞争因素给本国产品带来的不利影响。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发达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这将使我国的外贸出口市场面临缩小的可能。由于达不到进口国技术条件和安全性指标的要求,在有机食品中,只有约占10%的AA级绿色食品才能达到国外的有机食品标准,才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其余90%的A级绿色食品,难以被国外市场广泛接受,使我国近几年来有大量有机食品(主要是A级绿色食品)出口受阻。

(二)有机贸易出口企业治理机制不规范。我国有机贸易出口企业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有机品牌经营的理念和能力较弱,呈现出了“小规模、大群体,小生产、大市场”的格局。在出口贸易中,许多企业缺少技术力量的支撑,大部分企业采取的是“以量取胜”“、靠出口数量扩张为主”的低价战略;而我国有机食品本来具有比较优势,但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绿色食品市场的深度调研和总体把握,相互之间盲目竞争,自相压价,客观上存在倾销倾向,给我国有机食品出口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有机食品出口的产品结构不合理且缺乏创新品种。目前,有机食品产品、销售额都有大幅上升,但是相对于农产品和食品总量来说,有机食品发展的规模、生产总量和开发面积都比较小,只占全国大宗农产品种植面积和总产量的2%左右。而且有机食品的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品种单一,粗加工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同类产品品牌繁杂、著名品牌少等,无法满足人们对食品日益多样化的需求,对我国绿色食品产品出口多样化形成了障碍。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新品种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大多数企业出口产品中传统产品多、创新产品少,深加工能力不足,不能满足国际市场消费多样化的需要。(四)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体系不完善,且现行出口体制不顺。我国目前的认证体制存在认证过程复杂、技术落后、对认证企业和生产企业监督不力以及认证诚信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我国的认证标准至今仍未得到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认可,难以与国际接轨,使得有机食品出口渠道不畅。同时,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使得出口体系仍不能适应开放的市场经济的要求,造成生产与贸易相分离,这也使得绿色食品出口难度增加。

三、对我国有机食品出口的建议

随着国际市场对有机食品需求量的加大、我国政府及消费者对环境保护和食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提高,以及我国生态农业和生态建设的良好基础,我国的有机食品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有机食品产业的竞争将成为农产品竞争的焦点。

第一,破除绿色贸易壁垒,扩大有机食品出口贸易。一方面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对绿色贸易壁垒信息的收集和对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有机食品法规、标准、认证体系的研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应转变观念,通过实行绿色生产、绿色管理、绿色营销,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第二,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力度,调整有机食品产品结构。加强有机食品的基础研究,对有机食品的生产技术、加工技术进行攻关,开发新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有机食品。在开发AA级绿色食品的同时,推进A级绿色食品与国际有机食品接轨;同时,政府应加大技术的推广,提高有机食品产业化标准。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