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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 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中,受到税务审核、纳税人认定以及税务申报、税务稽查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度审验问题
1.企业的年审认定问题在一些企业的年审认定工作中,年审认定同相关的年审政策间关系不紧密,造成了企业年审工作开展成效不高。例如,我国工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我国商业企业年审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针对这种年审标准,一些小规模企业的增值税年审认定就存在问题,与我国的年审政策精神不相呼应。
2.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转正问题一些新创企业的临时纳税人企业的年审工作中,针对临时纳税人的转正问题,在年审制度和年审政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年审政策中,针对一些在上一年度认定的具有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不进行销售额指标的考核,但是,当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时,就需要针对企业的应税销售额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的时间区间为企业认定期开始头一年。由此可见,这二者是存在矛盾的,这种政策使一些临时一般纳税人企业面临年审和转正两项管理工作。
3.年审政策的倾向性问题在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中,一般倾向于对工业和商业两个行业的年审工作。其中,对商业企业的年审指标明显高于工业企业,这就容易造成年审政策以及年审工作出现重工业企业而轻视商业企业的问题,不利于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征收问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征收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一般纳税人税务申报方式单一的问题,在实际税务申报工作中,很多地区采取的还是传统的纳税人上门进行申报的方式,申报方式单一而且手工申报效率低,也容易出现问题。此外,在税务申报和征收过程中,没有将各种有效的防伪税控认证技术应用到税务申报征收工作中,传统的税务征收制度比较落后,甚至还存在一些漏洞,不利于对一般纳税人进行规范合理的管理。
(三)对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稽查问题对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核和总体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工作包括一般纳税人的各种增值税事项。在稽查工作中,只有将各种税务稽查交叉结合,才能对税务征收形成有效的监督。但是在一些实际税务稽查工作中,稽查手段比较单一,稽查职能的发挥有限。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策分析
针对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进行解决以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的有效管理,具体对策如下:
(一)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只有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才能形成准确清晰的纳税管理对象,促进税务征收的实现。对纳税主体的认定需要对认定标准进行综合全面的研究,通过对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的确定,来实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工业企业以及商业企业的认定区别对待,认定标准的制定以企业能否提供规范的纳税资料、企业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等方面指标为主,以企业的应税销售额为辅。同时,需要规范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活动,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进行规范登记,严格执行征税标准,防止偷税漏税行为。
(二)改进税务申报征收方式传统的税务申报征收方式不利于对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因此在现代化的增值税税务申报征收过程中,需要利用科技手段来进行。可以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为依托,建立税务申报信息系统,创新税务申报征收方式,鼓励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财务软件来进行记账工作,确保企业账目的准确、完整。税务申报工作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来进行,为申报工作提供便利,提高申报效率,确保申报规范。同样可以采用网络平台来进行税务征收税务缴纳,缩短征收时间,实现税务征收的时效性。
(三)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税务稽查工作可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纳税人自觉按时按规定的缴纳应缴税款,保证税收规范。同时,税务稽查还可以检查税收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和打击,保证税收管理的成效,维护我国的基本税收制度,净化税收环境,减少国家的税务损失,保障税收收入。进行税收稽查工作时,可以相应的建立一般纳税人纳税状况评级机制,针对纳税人的纳税工作进行评级,竖立纳税人的纳税信誉,引导正确的企业纳税趋向。
三、结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26号)同时废止。
为什么要修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自20xx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条例的贯彻落实就不够完整。
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认定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以下简称现行政策)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的,而认定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认定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各个行业的调控力度逐渐增大,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作为对整个房地产行业具有较高影响的土地增值税就变成了国家对整个房地产行业进行有效调控的重要手段。基于此,本文主要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与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会计处理
所谓土地增值税指的是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对房屋转让过程中的收入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种。在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中的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在土地的转让过程中对其土地的整个增值额税的征收。对整个土地进行增值税的征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有助于国家在土地管理过程中通过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达到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的管理,同时有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是对于整个土地行业中的土地投机谋利活动进行有效的抑制,对于国有土地的收益的流失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
一、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
在整个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在整个房地产的企业的开发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同时整个土地增值税由于计算过程较为复杂并且税率的跨度较大,房地产的开发企业可以从主、客观上对整个纳税的规划有较大发挥空间。
1.确定概念
(1)土地增值税。指的是对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的有偿使用过程中,对获取该收益的单位和个人所要征收的一种税收。(2)纳税规划。指的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业务进行一系列的规划,从而制定完整的税收操作方案,从而在根本上起到对税收的节约。纳税规划、避税规划、节税规划、避免“税收陷阱”以及转嫁规划和零风险的施行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2.关于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规划措施
所谓普通住宅指的是在整个住宅小区内建筑容积率达到1.0以上,并且单套房子的面积不足120 m2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际的买卖价格与同类的房屋相比低于1.2倍的住宅。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已售出的普通住宅中,如果住宅的增值费用达不到项目金额的20%,那么对此类房屋免收土地增值税。所以对于此类房屋,房地产的开发单位可以从两个方面对纳税规划进行明确的定位。一是价格;二是成本。(1)对于价格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价格的调控来达到税收的免除,所要采取的措施就是让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能高于税收的免征起点。(2)成本方面,从利息这一角度出发来提高成本价格,从而有效的降低土地增值税。财务管理中的利息支出必须根据房地产的项目进行一定的分摊同时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采取这样的措施可以进行扣除金额的计算;其他房地产的开发费用,按照行业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土地所有权金额与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进行扣除,不能实现分摊利息以及不出具金融机构的书面证明,房地产的开发费用必须按照有关行业规定的土地所有权金额和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进行扣除。
3.关于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规划措施
对于一些非普通住宅区,在此地段,由于业主对房屋的各个方面诸如室内外的环境以及各种配套设施的要求较高,所以使得在房屋的建设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开发成本,但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土地增值税规划措施的实施创造了条件,这是由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在整个建设中的高成本造成更大的金额扣除,可以有效的降低增值税。
4.关于商业用房的土地增值税规划措施
房地产企业在有关写字楼等的商业用房的开发过程中,必须配备一套相关的设施,采用单独销售使土地增值税降低,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看出规划效果。
一套准备销售的写字楼的数据如下:开发成本33000000元(其中300万元为设备成本),土地出让金8000000元。现标出售价1亿元(其中含设备售价6500000元)o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5%、7% 和3%。
方案一:房屋及设备统一售出
(1)扣除金额:3300+800+(3300+800)×l0%+(3300+800)×20%+10000×5%× (1+7%+3%)=5880(万元)
(2)增值额:10000—5880=412O(万元)
(3)增值率:412O÷5880=70.06%
(4)应交土地增值税:4120×40%—5880×5%=l354(万元)
方案二:房屋及设备各自单独销售
(1)扣除金额:3000+800+(3000+800)×l0%+(3000+800)×20%+9350×5%× (1+7%+3% )=5454.25(万元)
(2)增值额:9350—5454.25=3895.75(万元)
(3)增值率:3895.75÷5454.25=71.42%
(4)应交土地增值税:3895.75×40%—5454.25×5%=1285.59(万元)经计算,方案二与方案一比较,利用设备单独出售方式节省税费1354—285.59=68.41万元,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措施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在房地产的转让流通环节中所要征收的税种,在当期的营业额中所支出的费用,所以,在土地增值税的确定时,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 (外商投赍房地产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主营房地产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 等账户。
2.兼营房地产的单位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措施
对于兼营房地产单位土地增值税的增收要由营业收入人承担。企业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等的“不动产” 或“建设工程”的转让等的过程中进行缴纳。同时在关于借记“固定资产的清理”、“建设工程”以及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都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在实际税金的缴纳过程中,对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以及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要进行及时管理。
3.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措施
纳税人在整个房地产工程项目的完工结算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在实现房地产的销售收入时,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工程结束时,在结算工作完成以后需要及时的清算,将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退回,对于借记“银行存款”以及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进行合理的管理,同时对于补交的增值税会计分录记载。
三、结语
总之,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商可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一些特点为自己创造条件和机会,同时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下,做好有关税收规划以及会计处理工作,从而保证获得税后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君夫.基于临界点税率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研究[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4):47-48.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 管理
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2月10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201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文件《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对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作了解释性说明。新办法及配套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群体发生了结构性的调整变化,并给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要变化
(一)放宽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分为强制认定及选择认定两种情形。其中: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实施强制认定,要求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赋予纳税主体选择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且基于扩大一般纳税人队伍的考虑,对此类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仅保留了经营场所及会计核算两项条件,未设置应税销售额等其他标准。
(二)简化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将原规定的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程序改为告知、申请、审批程序,同时,取消了原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统一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此外,凡属于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或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再要求提供,并大大消减了实地查验的工作内容,仅保留对经营场所和核算能力的查验。
(三)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类型
在原来“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体工商户;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由不得认定改为纳税人自行选择。同时,改变原来“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将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且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免税都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变化带来的主要影响
(一)一般纳税人扩容延伸了增值税链条,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据统计,截至2008年10月份,全国1405.21万户增值税纳税人中,仅有223.29余万户为一般纳税人,八成多的增值税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严重影响了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有效发挥。近年来,随着增值税信息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及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的实施,进项税额的造假空间、税收流失漏洞大大萎缩。在多种技术保障条件下将一般纳税人认定策略由原来的“严进”转变为“宽进”,将大量游离于增值税正扣机制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体系内,使增值税的链条尽可能地延伸衔接,更加完整。对于堵塞增值税税收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二)一般纳税人扩容促进了市场公平,有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门槛,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范围,将有效增加小规模企业参与正常交易的机会,有利于其业务开拓和市场占领,有利于促进小企业、个体户做大。据测算,增值率17.65%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的临界点。高于该临界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低于该临界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在当前增值率低于17.65%占较大比重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升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如果有出口业务,还可以实行退税,税负水平将明显改善。
三、一般纳税人扩容的征管效应分析
(一)基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征管将发生结构性变化
可以预见,随着新办法的实施,小企业、个体户进入一般纳税人行列的速度将大大加快,从总体工作量看,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涉及的定额审批、催报催缴、代开发票、发票审批、出口免税认定等工作的存量部分将有所减少,而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一般纳税人管理涉及的资格认定、金税工程、发票审批、异常凭证核查、纳税评估、注销管理等工作量将大幅增加,后续管理压力显著加重,基层的税源管理、人力资源分布格局也将相应发生明显变化。
(二)部分纳税人逃避认定后税负增加的异常现象将显著增加
由于需要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聘请会计、聘请中介机构记账等种种因素影响,一般纳税人的总体办税成本高于小规模纳税人。新办法实施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申请但逃避认定的情况将会显著增多。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矛盾会更加突出。一些不愿认定的纳税人完全有可能通过延期递交申请、不提供齐全材料、不配合核查等手段,拖延或者逃避认定。如在申报方面,采取零申报方式逃避新增加的税负,再如在经营规模上,有的纳税人可能会采取“化整为零”的策略,成立多家小规模经营户,将业务交易分散处理,有的纳税人甚至可能采取“注销-登记-再注销”策略,在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前就注销登记,随后再重新办理登记。对税务机关而言,由于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是个体户,把他们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必然大大增加管理难度和征管成本。
三、加强一般纳税人扩容后续管理的建议
一般纳税人扩容后,基层税务机关将面临多重目标的考验,一方面,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办税条件,贯彻“宽进”政策,使大量的小企业、个体户进入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体系中,另一方面,在后续管理能力无法与人均管户数量水平同步快速提升的情况下,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和风险显著放大。税务机关必须及时调整征管思路和策略,实施“严管”原则,紧密监控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堵塞征管漏洞,维持并提升征管考核质量水平,减少征管整体执法风险。
(一)完善一般纳税人后续管理技术手段
全面加强一般纳税人管理,一是要大力挖掘纳税人基本信息的比对潜力,整合分散在各系统的涉税基本信息,利用税务登记、文书处理、发票使用、申报纳税等全过程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基本的分析评价。二是要清晰标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构成,对应不同种类的抵扣凭证,判断将要面对的不同等级风险。三是要及时申报指标分析异常信息,每月征期结束后应及时统计当月异常指标信息,并组织进行严密监控。此外,要加快推进金税工程的覆盖,最大限度缩短抵扣凭证的稽核时滞,消除比对稽核与申报抵扣的时间差,同时,加快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并尽快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建立完善第三方信息数据库。
(二)建立一般纳税人分类分级监控机制
在信息监控的基础上,建立分层监控管理机制,根据纳税遵从度,对众多一般纳税人进行基本的分类管理,采取有分别的措施,最大限度压缩不法纳税人实施涉税违法犯罪的操作空间。比如可以按企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会计核算情况、监控预警信息来分类,将纳税遵从度较高、企业规模较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财务核算健全、增值税核算准确、近三年无偷税、虚开(或取得虚开的)发票行为、异常监控信息较少的纳税人列为优级一般纳税人,并适当减少跟踪管理的工作量;对纳税遵从度较差、会计核算混乱、税负水平异常、异常预警信息较多、甚至发生偷税、虚开(或取得虚开的)发票行为的纳税人,列为劣级一般纳税人加以严格监管;对于其他纳税人,作为中级一般纳税人管理。在上述基础上,建立起分类评级的动态评估机制,定期予以跟踪评估,并适时进行调整。
(三)加大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后续管理力度
进一步细化财务核算健全的界定标准,根据企业所有人及主要经营者的态度、财务人员水平、雇用兼职会计等情况,采取不同的后续管理辅导措施。将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情况与发票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要以纳税人的发票使用保管核算为切入口,促使企业延伸凭证核算管理范围,加强对车间、仓库账簿等物资流动的核算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该通知对增值税的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设置、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示进行详细的阐述。通知中对部分明细科目核算如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三级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资产等而支付的、已认证通过准予抵扣的增值税额;应交税费的二级明细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未办理认证手续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的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最新处理规定与企业实际经营中存在相互背离之处
我国现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简单的讲应交增值税费=销项税-进项税,且我国的大部行业企业实行的以票抵扣制,只要收到的进项税发票认证通过,都可以在认证通过的欠月给予全额抵扣,当然不符合规定,企业自行进项税额转出或后续查出失联的情况补齐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采购货物、发票到达购货方存在以下三种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货物到达购货方、发票也在当月内到达购货方;这是通常的交易方式,购货方的可能选择将发票进行认证或不认证或业务不做帐务处理;这里的将发票不认证或业务不作帐务处理可能原因是购货方的进项税已够抵扣或已销售不想确认收入或不想帐面库存太大(其实也有可能已没有库存了)。
第二可能性:发票到达购货方,货物在当月内未到达购货方;除销售方预收定金开票外(服务业例外),这是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购货方取得发票后选择认证的可能性较大;这里购货方选择认证发票的可能性较大原因是购货方的进项税额不够抵扣或双方都存在虚开。
第三种可能性:货物到达购货方、发票在当月内未能到达购货方;这是也常有的交易方式,购货方的可能性处理是暂估入库或不作帐务处理;这里销售方未开票原因是销售方不愿意确认收入(事实上其按规定已具备确认收入的条件)或依购买方付款到帐作为条件再开票,其实它的成交单价、总价都已确定,仅仅是发票未开。如该货物作暂估入库,下月初再红字冲回,实际中购货方可能在当月就生产领用或销售出库。
以上的部分是现有的会计处理规定,可能造成与实际的经营状况背离,使企业人为调节税负或交纳税款额的可能性,与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要求不一致。
三、优化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部分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的想法
(一)明确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部分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认证通过,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其借记登记从转“待认证进项税额-已开票进项税额”的贷方转入本月已认证通过,准给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下设两个子明细科目“已开票进项税额、未开票进项税额”。
“已开票进项税额”借方核算购进(含预付)货物、劳务、服务及其他资产等而支付的税额,贷方为结转本月已认证通过的,准给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期末余额在借方或无余额,有余额表示尚未认证或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的进项税额。即本三级明细科目只要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资产、成本费用确认条件,就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将其记入本明细科目的借方。
“未开票进项税额”借方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的货物及其他资产等已到达购货方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按相关合同协议上的税额入账,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后,结转到“待认证进项税额-已开票进项税额”的借方。其月末余额在借方或无余额,有余额表示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货物进项税额。
(二)明确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部分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
1.购进类货物、服务及资产等已开发票业务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时,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资产或成本类科目,按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已开票进项税额)”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减少或负债类科目增加。
2.购进类货物、服务及资产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相关发票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未收到相关发票或扣税凭证的,应按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税额入账,借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相关合同协议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未开票进项税额)”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减少或负债类科目增加。待取得相关发票凭证或扣税凭证后,按其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已开票进项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未开票进项税额)”科目。
3.企业在当月月末,将已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税额),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已开票进项税额)”科目。
(三)通过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的优化,简单有效解决了企业在购进货物等资产时产生与发票到达时间不一致,真实地、及时地反映了企业的经济业务。
【关键词】设计单位 企业纳税管理问题 “营改增”
一、设计单位及其相关税收政策概述
设计单位企业所包含的范围较广,本文讨论的重点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单位企业。建设工程勘察主要是指根据建设的要求,查明、分析和评价建设的场地的地质地理的环境特征和岩石结构条件,最终分析编制出工程的勘察文件。在这基础上的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资金、技术、资源、环境等进行全面系统综合的分析、论证,最终编制出设计文件的活动。设计单位在近年来从以往的国家事业单位转型为自主盈亏、盈亏自负的企业,并且参与到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其自身的内部制度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应对市场带来的问题。同时,其财务的计划和管理以及纳税管理也发生着改变。
同时,设计单位也遇到了许多机遇。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以技术与设计为主要获利方式的设计单位来说是有利的外部条件。同时,在需要抓住机遇的同时,设计单位也面临着挑战,自2011年11月17日,我国计划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改革,并于2013年推向全国,其中对6个现代服务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适用税率分别为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设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工程的前期咨询(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招投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分别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监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这对于相关设计单位的纳税管理来说是一个较大的变化和挑战。这些税收政策的调整对设计单位的纳税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同时也是不断完善我国税制,促进设计单位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助推器。
二、设计单位纳税管理的问题和现状
(一)“营改增”背景下的增值税纳税管理问题
增值税和以往的营业税相比,在计税方式、会计核算以及税负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所以在“营改增”背景下做好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规避税收风险并且以合理的方式降低税负都是极其重要的。
首先,“营改增”之后设计企业普遍面临着税负较高的问题。在本次“营改增”试点中,设计单位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6%的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购买的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后,净额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设计单位的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6%,折算为与原营业税可比口径的税率为5.66%。这与之前的5%的营业税税率是相对较高的。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之前作为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率5%,“营改增”后,企业如果被就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流转税税率下降幅度超过40%。
其次,因为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很广,根据不同的业务分属不同的税目,所以对会计核算和纳税管理产生影响。例如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地质灾害评估、测绘服务、设计服务、地基处理、工程监理等。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勘察设计单位的岩土工程勘察、地质灾害评估、设计服务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测绘服务属于鉴证服务,这些业务根据“营改增”中的现代服务业要求征收增值税。但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未纳入本次试点,仍按营业税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所以不同的经营业务属于不同的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这边要求企业要对设计单位的经营业务进行合理科学的分类,并且提前掌握政策要点,依法纳税,有必要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二)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下的纳税管理问题
2008年起,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认定管理办法,其中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通过其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的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业技术人员站到企业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等。设计单位由于自身和客观因素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设计单位对这些优惠政策的认识不足。设计单位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重视不够,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和实施办法没有深入学习,一部分设计单位认为其程序繁琐操作起来困难就避开难点不予学习,还有一部分是之前享受了国家政府补助补贴或者财政的专项拨款,依赖于直接优惠,忽视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这都导致了设计单位对这项工作开展不够,企业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积极主动性。
其次,设计单位缺乏被认可的自主知识产权。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较高要求。和企业的销售产品不同,设计单位的自主知识产权的界定有一定的难度和特殊性,虽然长期以来设计单位对我国自主创新产业和推动我国科技进步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因为设计单位对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无法界定其自主知识产权,所以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
最后,设计单位的研发费用核算混乱。因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中,需要提供近年来对于研发费用的具体审计认定,来最终决定研发费用在经营收入的比例,决定是否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但是我国设计单位因多方面原因,有些没有没有设立专门的研发费用支出或费按照研发项目进行分项核算,或者会计部门与研发部门缺乏足够的沟通,造成归集不清的问题
(三)发票管理的问题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能否获得有效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并且进行正确入账是纳税管理的重要环节。而在设计单位的工作中,因进项来自小规模企业和发票处理不规范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导致了发票不能有效取得,进项税额无法充分抵扣。或在发票获取后,因财务工作和纳税工作的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发票没有有效入账,导致了财务工作和纳税管理工作的缺位和错误。
三、设计单位纳税管理的建议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收管理建议
在“营改增”背景下,设计单位应对国家政策进行深入学习,组织相关财务、预算、税收方面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了解政策变化后的工作变化,并且与当地的税务管理部门进行有效沟通,进行科学合理的纳税。同时,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财务入账进行科学有效的归类,纳税时根据不同的经营范围缴纳相应的税收,不应因账目归集问题导致多纳税或者逃税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管理建议
设计单位在单位自身不断实现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加强的同时,应深入学习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国家的税收政策与税收环节相结合,运用好有效的税务筹划的政策。同时,应将税收政策与相关的会计处理相结合,合理计划、计量和记录设计的研发费用支出,在设计单位内部可以设置专门的研发部门,对企业的研发生产、研发费用支出管理进行具体有效的管理。
(三)企业发票管理问题建议
设计单位企业应该树立正确的发票抵扣意识,在进行项目设计前就要考虑到发票能否有效取得,取得后能否有效抵扣的问题。同时,在购进商品是要考虑购买商的企业性质,在合同业务分包时,更多的选择一般纳税人,从而能够提供有效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减少设计单位税负。同时要加强对发票管理人员的监督,坚决杜绝编制假发票,错误入账等问题的出现,保证实际税务缴纳环节的合理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海闻软件以“营改增”为契机,针对金融业企业面临的挑战,运用“业―财―税―系”方法论,针对业务、管理、IT三个层面的需求,协助企业财务(计财)、信息技术部门牵头企业前端、后端、综合、IT部门和各业务条线参与,通过专业税务咨询、价税分离系统改造相关咨询、增值税管理系统的建设,制定的各项增值税管理流程、制度办法并通过增值税管控系统建设加以固化和落实,提升金融企业各运营主体的增值税管控水平,实现不同层级的增值税信息化管理目标。
系统提供以下功能:
1.制定实施营改增的具体工作计划。
2.从销项侧管理、进项侧管理两方面出发对产品及业务梳理,重新调整、修改各项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办法,以适应增值税管理需求。
3.对客户及供应商梳理,制定客户及供应商信息维护方案。
4.对合同进行审阅,分析未来增值税对合同条款的影响,制定各类合同修订方案。
5.对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现状进行梳理,制定纳税申报及发票流转的内部工作流程,编制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及纳税申报办法,制定税控设备,人员配置方案。
6.建立增值税测算模板,对增值税税负、营改增影响进行测算分析。
7.编写培训材料,开展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
8.收集营改增期间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编写政策解读,建立法规库。
作为国内率先具有税务管控思想和内涵应用的金融业专用增值税和发票管理软件,具备以下多种优势:
(1)把控交易、产品、采购等业务循环的应税分析判定、数据流计税规则设定,进而反向推进增值税税法环境下交易、产品、采购等业务的调整与改造。
(2)无缝衔接财务数据中的应税数据的筛选、运用、计算,形成企业统一的计税基础数据。
(3)无缝衔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数据,提高销项归集和进项认证效率及应税计算效率;提升发票管控手段,杜绝虚开、代开风险,有效防范发票管理风险。
(4)统一纳税申报管控流程,实现应税收入、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非应税收入与账载收入的稽核匹配,防止错漏应税收入风险;实现进项转出环节管控、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
(5)实现增值税风险预警管控,及时发现不同层级纳税主体的风险点,建立有效管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