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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律8篇

时间:2023-08-10 09:23:2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安全生产规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安全生产规律

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明确了安全责任制并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安全生产法简介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安全审查;

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管;

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

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

安全基础知识

1、安全的定义:

安:无危( 危险、危害)为安。

全:无损( 损伤、损害、损坏、损失)为全。

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尽善尽美,这是与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的。

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

2、安全生产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就是说: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有害因素,同时也要消除损害产品、设备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1)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2)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6、什么是特种作业?

l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电气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7、三级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8、哪些属于不安全行为?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设备等。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撤除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堵塞。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手代替工具操作

E、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F、攀坐不安全位置

G、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忽视其作用:不按规定配戴护目镜、不戴防护手套、不穿安全鞋、不戴安全帽、在受限空间不戴呼吸器等。

H、不安全装束:操纵旋转设备时带手套等。

9、职工的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10、员工的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11、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

防止机械性损伤

防止污染毛发伤害

12、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项:

(1)要有下额带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与碰掉;

(2)热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帽体变形;

(3)安全帽使用超过规定限值,或者受过较严重的冲击后,虽然肉眼看不到裂纹,也应予以更换。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

(4)佩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否系紧等,确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13、防护眼镜和面罩的作用:

(1)防止异物进入眼睛

( 2)防止化学性物品的伤害

( 3)防止强光、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

(4)防止微波、激光和电离辐射的伤害

14、防护眼镜和面罩使用注意事项:

(1)选用的护目镜要选用经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2)护目镜的宽窄和大小要适合使用者的脸型;

(3)镜片磨损粗糙、镜架损坏,会影响操作人员的视力,应及时调换;

(4)护目镜要专人使用,防止传染眼病;

(5)焊接护目镜的滤光片和保护片要按规定作业需要选用和更换;

(6)防止重摔重压,防止坚硬的物体磨擦镜片和面罩

15、防尘防毒用品的作用:

(1)防止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由于固体物质的粉碎、筛选等作业会产生粉尘,这些粉尘进入肺组织可引起肺组织的纤维化病变,也就是尘肺病。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2)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化学物质的伤害。生产过程中的毒物如一氧化碳、苯等侵入人体会引起职业性中毒。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16、防护手套的作用:

(1)防止火与高温、低温的伤害。

(2)防止电磁与电离辐射的伤害。

(3)防止电、化学物质的伤害。

(4)防止撞击、切割、擦伤、微生物侵害以及感染。

17、防护手套使用注意事项 :

(1)防护手套的品种很多,根据防护功能来选用。首先应明确防护对象,然后再仔细选用。如耐酸碱手套,有耐强酸(碱)的、有耐低浓度酸(碱),而耐低浓度酸(碱)手套不能用于接触高浓度酸(碱)。切记勿误用,以免发生意外。

(2)防水、耐酸碱手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观察表面是否有破损,采取简易办法是向手套内吹口气,用手捏紧套口,观察是否漏气。漏气则不能使用。

(3)绝缘手套应定期检验电绝缘性能,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使用。

(4)橡胶、塑料等类防护手套用后应冲洗干净、凉干,保存时避免高温,并在制品上撒上滑石粉以防粘连。

(5)操作旋转机床禁止戴手套作业。

18、绝缘鞋(靴)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

(1)应根据作业场所电压高低正确选用绝缘鞋,低压绝缘鞋禁止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为安全辅助用具使用,高压绝缘鞋(靴)可以作为高压和低压电气设备上辅助安全用具使用。但不论是穿低压或高压绝缘鞋(靴),均不得直接用手接触电气设备。

(2)布面绝缘鞋只能在干燥环境下使用,避免布面潮湿。

(3)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简内。穿用绝缘鞋时,裤管不宜长及鞋底外沿条高度,更不能长及地面,保持布帮干燥。

(4)非耐酸碱油的橡胶底,不可与酸碱油类物物质接触,并应防止尖锐物刺伤。低压绝缘鞋若底花纹磨光,露出内部颜色时则不能作为绝缘鞋使用。

(5)在购买绝缘鞋(靴)时,应查验鞋上是否有绝缘永久标记,如红色闪电符号,鞋底有耐电压多少伏,等表示;

鞋内有否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19、防静电鞋、导电鞋的使用注意事项 :

1)在使用时,不应同时穿绝缘的毛料厚袜及绝缘的鞋垫。

2)使用防静电鞋的场所应是防静电的地面,使用导电鞋的场所应是能导电的地面。

3)禁止防静电鞋当绝缘鞋使用。

4)防静电鞋应与防静电服配套使用。

5)穿用过程中,要按规定进行电阻测试,符合规定才可使用。

20、安全带的作用:

预防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

21、安全带使用注意事项 :

(1)在使用安全带时,应检查安全带的部件是否完整,有无损伤,金属配件的各种环不得是焊接件,边缘光滑,产品上应有“安鉴证”。

篇2

一、《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行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

十、《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十一、《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九、《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十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O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存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居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的情

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居隋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居愤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碟企附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居情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篇3

__县安监局全心全意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大局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后两个月各类事故的发生,近日,__县安监局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实施边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边在各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宣传教育内容为学习《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新修订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把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类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使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

二是加强源头管理,落实好特殊气候条件下的安全防范措施。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重点,涉及到生产经营安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安全检查。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危险源要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加大对非煤矿山检查力度,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对县产业集聚区园区内企业,对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一律停产停业整顿;要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各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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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就是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煤矿企业永续经营的基础。对于煤矿企业来说,其安全生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人们带来幸福,确保社会的稳定,并且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持续发展。但是,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人们往往轻视、忽视,甚至藐视安全生产思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正确的认识和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同时需要意识到随时可能形成事故条件,为了确保生产的安全性,需要长期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通过组织开展安全教育,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企业工人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其在生产过程中做到按规程操作,不违章。组织班组长以上的企业干部进行教育培训,帮助其培养科学、稳定的,同时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确保安全管理的全方位性、全过程性。对于企业干部来说,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安全管理,这是法律赋予的责任;煤矿企业的全体职工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接受安全管理,进一步满足自身的需要;领导干部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这是自身素质的表现。安全生产是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作用、共同努力的结果,安全管理存在的弊病总是通过事故得以暴露。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直接实践、间接实践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不断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其中,所谓间接实践就是学习相应的理论、规范、标准等知识,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因此,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我们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所谓直接实践是归纳总结事故的经验和教训,在生产过程中,如果违背客观规律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2 认识规律,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以下因素影响并制约着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①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听从指挥,忠于职守,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勇于同一切危险行为作斗争。②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设备是基础,对于施工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一切设备来说,都有自身的使用期限,如果超期服役就会增加发生事故的几率,并且设备发生故障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规律性。③物料:煤矿企业在日常生产的过程中,涉及的原料主要包括:材料、备品、工具等,这些都是维持煤矿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④环境:煤矿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其环境因素通常情况下涉及时间、空间两个方面,其中,空间主要指煤矿职工作业的环境,对于施工作业的时间通常情况下需要考虑夜班、节假日等因素。⑤科学与技术:任何先进的技术都有自身的不足和弊端,在生产过程中,选择生产技术需要重点考虑其安全可靠性,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研究安全技术就是针对安全事故开展研究、分析,并且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险现象等进行研究分析等。⑥管理:煤矿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安全生产管理是重点,通常情况下,管理就是决策,对于企业来说,管理不善是导致其失败的重要原因。

3 管理者抓好安全生产的措施

在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干部处于决策地位,影响和制约着决策的执行,在与事故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为了避免、预防事故,通常情况下需要树立科学的安全生产战略思想。事故与安全是永恒的矛盾,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需要树立积极的预防思想,为此,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①方针。安全作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同时也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人才的关键所在。

②技术。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高科技、新技术等予以解决,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做到即使出现误操作也不会发生事故。

③结果。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人员、设备及管理是确保生产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为了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各相关设备需要处于最佳状态。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借助系统的理论、方式方法等对相应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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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的任务、环境、条件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都发生了变化,安全生产工作也出现新常态,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以对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的要求,强化法治意识、红线意识、敬畏意识、治本意识、担当意识,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续稳定好转。我们应该学习“女排精神”的无私奉献,团队协作,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的四大精神,强化安监人员的五大意识。

强化法治意识

安全监管关键就是依法履职,依法履职就是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职的基本方式,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始终将学习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工作的脉络;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不断增强学习能力和业务能力;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努力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动则说法、说则有法、人人护法的新常态。

强化红线意识

始终将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做到认识清醒、绝不含糊,安全发展、绝不冒险,守住“红线”,绝不超越。要以最坚决的态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用最严格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以最有效的手段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以严明的纪律狠抓安全生产,对各类履职不到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

强化敬畏意识

敬畏生命,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放在心上;敬畏制度,按章办事,安全生产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核心就是吃透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敬畏职责,真抓实干,时刻铭记自己肩上的责任,兢兢业业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敬畏规律,尊重科学,安全生产规律不能违背,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前提和保障。

强化治本意识

强化预防治本,防患于未然,要以问题为导向,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遏制事故的发生;要当好市场主体“守门员”,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加强科技应用,将“互联网+”广泛应用到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中;要紧跟供给侧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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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是构成事故的“三要素”。但是这三者中,物和环境相对稳定,而人却是最活跃的。人是操控物态、改变环境的主体。因而事故“三要素”中人是主要的因素。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关键是管人,管住了人,也就把握住了安全的主动权。

人为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是在研究人与事故的联系及其规律的基础上,认识到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与构成事故的要素,因此,要有效预防、控制人为事故的发生,依据人的安全与管理的需求,运用人为事故规律和预防控制事故原理,联系实际,而产生的一种对生产事故进行超前预防和控制的方法。

一、认识人为事故的规律,加强预防性安全管理

在安全生产中,人既是促进生产发展的决定因素,又是生产中安全与事故的决定因素。人的安全行为能保证安全生产,人的异常行为会导致事故。因此,要想有效预防、控制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好人的预防性安全管理,强化和提高人的安全行为,改变和抑制人的异常行为,从而实现安全生产。附表《人为事故规律》揭示了人为事故的基本规律。

在掌握了人们异常行为的内在联系及其发生规律后,为了加强人的预防性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人为事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做好人的表态安全管理。从产生异常行为表态始发致因的内在联系及外延现象中得知:要想有效预防人为事故,必须做好人的表态安全管理。例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提高人们的安全技术素质,使之达到安全生产的客观需要,从而为有效预防人为事故的发生提供基础保障。

2、做好人的动态安全管理。从产生异常行为动态续发致因的内在联系及其外延现象中得知:要想有效预防、控制人为事故,必须做好人的动态安全管理。例如,建立、健全安全法规,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安全检查,促使人们的生产实现规律运动,及时发现并改变人们在生产中的异常行为,使之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从而预防、控制由于人的异常行为而导致的事故发生。

3、做好劳动环境的安全管理。从产生异常行为外侵导发致因的内在联系及其外延现象中得知:要想预防、控制人为事故,还要做好劳动环境的安全管理。例如,当发现作业人员受社会或家庭环境影响,而思想散乱,有产生异常行为的可能时,要及时行进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后顾之忧,从而预防、控制由于环境影响而导致的人为事故发生。

4、解决好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产生异常行为外侵导发致因的内在联系及其外延现象中得知:要想预防、控制人为事故,还要解决好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消除违章指挥;加强工具、设备管理,消除隐患,使之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从而有效预防、控制由于管理失控而导致的人为事故。

二、强化人的安全行为,预防事故发生

强化人的安全行为,预防事故发生,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自觉接受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思想,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支配行为的思想保证。

2、要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和应变事故能力,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支配行为的技术保证。

3、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规程,不能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即只有用安全法规统一的生产行为,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4、要做好个人使用的工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烦的日常维护保养,使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到正确使用,当发生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处理,控制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5、要服从安全管理,并敢于抵制违章指挥,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分担的生产任务,遇到问题要及时提出,求得解决确保安全生产。

三、改变人的异常行为,控制事故发生

改变人的异常行为,是继强化人的表态安全管理之后的动态安全管理。通过强化人的安全行为预防事故发生,改变人的异常行为,控制事故的发生,从而达到超前有效预防、控制人为事故的目的。

1、自我控制。自我控制,是指在认识到人的异常意识具有产生异常行为,导致人为事故的规律之后,为了保障自身在生产实践中的自我改变异常行为,控制事故的发生。自我控制是行为控制的基础,是预防、控制人为事故发生的关键。例如,当发现生产环境、工具、设备异常时,或领导违章指挥有产生异常行为的外因时,能及时采取措施,改变物的异常状态,抵制违章指挥,有效控制由于异常行为而导致事故发生。

2、跟踪控制。跟踪控制,是指运用事故预测,对已知具有产生异常行为因素的人员,做好转化和行为控制工作。例如,对已知的违章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转化工作和进行行为控制,防其异常行为的产生和导致事故发生。

3、安全监护。安全监护,是指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生产活动的人员,指定专人对其生产行为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监督。例如,电工在停送电作业时,一般要有两人同时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防止误操作的事故发生。

4、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指运用人自身技能,对从事生产活动人员的行为,进行各种不同形式的安全检查,从发现并改变人的异常行为,控制人为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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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和各省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对各级领导,包括企业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也更高,考核力度逐步加大,不少企业在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目标标准时,也要求下属单位领导定期提交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一方面可对照检查其职责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对被检查、被考核者个人而言,则可在回顾、总结和思考过程中提高安全工作业务水平。但部份人不知如何写好述职报告,或者不能有效反映实际问题,或者让审阅者不知所云。下面结合企业安全工作特点,谈谈如何写好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

首先介绍述职报告的定义。根据国家有关公文写作的规定,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述职报告是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如议论文、说明文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报告中反复突出。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工作的“主张”、目标,在报告中就是“主题”。确定主题,这是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反复突出。当然,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离不开“安全”这两个字,其他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应该也相当时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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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绍述职报告的定义。根据国家有关公文写作的规定,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述职报告是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如议论文、说明文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报告中反复突出。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工作的“主张”、目标,在报告中就是“主题”。确定主题,这是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反复突出。当然,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离不开“安全”这两个字,其他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应该也相当时髦。

安全述职报告的一般结合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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