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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高等教育的职业特点和公安院校的办学方向是决定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构建紧密型校局合作关系的现实依据。一方面,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由此对构建紧密型校局合作关系提出了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第一,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具有较强的政治性,要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警纪严明、雷厉风行的法律捍卫者、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守护者。作为公安机关有机组成部分的公安院校,只有与公安机关加强密切合作,才能保障其在政治上与公安机关保持同步,同时这种政治上的要求会被同步要求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第二,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是为公安工作特殊岗位培养专业人才的教育。一般来说,公安院校培养的是公安机关各专业岗位的应用型人才,是按照公安机关的专业需求进行人才培养的。要促进专业对口,符合公安机关的人才需求,必须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育人。第三,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教育与社会具有互动发展的关系,随着社会发展速度加快,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在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应重视组建有当地公安机关专家、领导参与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聘请当地公安机关领导或专家参与教学改革,修订培养方案,改进教学内容,调整教学方法;在当地公安机关选聘一定数量的教官参与教学工作。通过与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合作,确保人才培养较好地服务于地方需求。第四,我国公安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应突出应用性。我国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应该通过强化实训,强化教学内容的岗位针对性训练来促进学生熟练掌握应用技能。除了通过在校内实施模拟训练以外,通过校局合作在校外建立实战化教学基地是增强教学内容实用性的最佳途径。第五,我国公安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具有前瞻性。多年来由于体制和机制等约束,各公安院校都或多或少存在教学落后实战的问题,在国家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新形势下必须改进知识老化、技能落后的状况,需要关注基础理论前沿,同时关注公安机关最新管理方法和应用技术,并在培养目标、专业和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安排等方面及时调整和吸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学生顶岗实习,直接接触新设备,吸纳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第六,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培养对象的就业去向具有特定性。公安院校学生的就业就是应该到公安工作岗位上从事公安工作。目前国内有些公安院校到公安机关的就业率较低,这是上级公安机关应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公安院校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校局紧密合作,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公安机关满意人才,促进毕业生到公安机关专业岗位就业。
另一方面,我国公安院校的办学方向要求在教育教学的主要环节上应有明确的职业对应性,由此也为构建紧密型校局合作关系提供了客观基础。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培养目标上,要以到公安机关就业为导向。公安院校必须始终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为公安机关培养和输送专业应用人才,人才培养的着眼点应放在对学生公安业务能力的培养上,通过紧密型校局合作,努力提高学生相应专业能力,提高学生在公安机关的就业率,从而形成招录、培养与就业的良性循环。第二,在培养规格上,要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立足点。公安院校在人才培养上应重点强调学用结合,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公安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场问题处置能力,对人员管理、机制运行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成为具备开展群众工作、侦查办案、纠纷调解、治安保卫、行政管理、信息处理与应用等能力的公安专门人才,培养出能够从事公安基础理论研究与技术应用的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三,在师资队伍建设上,要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目标。“双师型”教师既具备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又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德国,职业教育的教师除了要求教师有较高理论水平之外,还特别重视教师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教师大都要有两个职称,即工程师和教师。①目前公安院校大多以校内教师与实战教官组成团队的形式开展教学,今后公安院校应通过校局合作加强教师实践锻炼,以及从实战单位引进理论水平较高的教官,不断壮大“双师型”师资队伍。第四,在专业设置上,要以坚持公安机关岗位需求为标准。公安院校按照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在专业设置上应注意根据公安机关体制与机制改革变化情况,结合在社会管理创新、侦查破案机制创新等方面的需求进行详细调研,通过科学论证,再决定设置哪些专业或专业方向。当然专业设置需要具有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同时需要考虑学校师资情况和设施条件,否则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第五,在课程设置上以理论课为基础,要以实践训练课为主导。公安院校应按照公安工作专业岗位对应用能力的需要来组织教学,基础理论教学的原则是“必需、够用”,不一定追求理论知识的系统与完整,应强调业务技能的熟练性和执法的规范性。在教育教学中应注重实践性教学,在分析确定岗位能力的基础上以能力培养为中心,从职业信念、职业态度、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公安业务的基本实践技能,强化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综合实践能力以及规范执法能力,尽力缩短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后的适应期,减少用人单位在学生就业后二次培训的压力。-105-第六,在教学条件配置上,要以加强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为重点。公安院校校内实训基地要根据公安机关实战要求结合教学的特点进行建设,要求符合仿真性高、模拟性实、开放性大等基本要求,具备基本的模拟技术教育学习环境。同时通过校局合作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利用公安机关的资源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真正提高实践教学效果。建设好校内实验、实训设施,既可以发挥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作用,还可以发挥其在职培训和对外服务的功能;建设好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以减少学校的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成效,实现学校教育与公安工作运行的有机融合,达到校局双赢的效果。
二、建设紧密型校局合作的主要环节
紧密型校局合作的内容比较广泛,从公安院校教育教学各个环节来说都可以开展合作,但从公安机关的业务角度来说合作的形式必须有所选择。第一,在招生与就业方面双方进行合作。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的招生规模、各专业招生人数,应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按计划招生;学生毕业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务员招录条件和程序要求招录公安院校毕业生,按照岗位需求安排就业;招生和就业程序由校局双方合作共同完成。第二,在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制订方面的合作。培养什么样的人、培养何种专业的人公安机关用人单位最有发言权,公安院校应通过广泛的调研,在弄清需求的基础上,与公安机关协商论证设置公安机关需要的专业,拟订培养目标,确立培养模式,形成联合培养人才的培养方案。第三,在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方面的合作。在确定了培养目标的基础上,为实现培养目标开设什么样的课程,课程教学的基本内容与教学方法,乃至业务教材的编写,公安院校应协调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并组织相关业务专家详细进行研讨与论证,确保教学内容科学合理,能够实现培养目标。第四,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合作。公安院校定期选派教师到公安机关挂职锻炼,公安机关选择业务能手和专业骨干到学院参与教学活动,通过定期的双方人员交流的换岗实践,在学校形成“双师结构”的师资力量,努力培养出“双师型”教师,促进教学贴近实战。第五,在科研方面合作。要充分利用学院研究人才的优势与公安机关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共同解决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江苏警官学院专门成立警务研究中心,近年来每年组织人员与省公安厅和地市公安机关合作开展警务课题研究,每年都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促进了这些成果在实践中转化,为江苏公安工作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第六,在实践性教学环节方面开展合作。公安院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学生的实训、实验教学,学生见习与实习,学生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等方面,可以组织学院老师与实战部门的教官共同开发实训和实验项目,共同设计学生见习与实习方案,共同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选题,教师与教官组成团队共同开展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以及考核工作。第七,在大型活动安保等公安业务方面的合作。近年来国家的大型活动很多,从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亚青会、大运会等大型赛事活动,到演唱会、展览会、灯会以及重大节日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需要大量的警力,往往需要学院的学生参与安保活动,这就要在公安机关的主导下,校局双方共同研究安保方案,共同协调警力部署;在民警的主导下,组织学警开展安全检查、执勤巡逻、重要场所警戒等工作,通过双方的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安保任务。另外,公安院校结合自身条件与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公安信息化建设、专项业务培训等方面也可以开展合作。
三、校局合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校局合作一般是基于校局双方共同需求建立的合作关系。学校一方对公安机关的实战环境、信息资源、教官资源等有需求;公安机关面临的是警力不足,人手紧缺,需要实习生作为警力补充,双方的需求构成校局合作的基础。但在校局合作中也会出现一些偏差或问题,需要注意避免。
(一)公安机关对实习生的需求是校局合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不能盲目服从这种需求。校局合作是公安院校为适应经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为公安机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模式,也可以说是公安职业教育的基本范式,公安院校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安排等教育教学环节,以及校局合作的动机、过程、合作方式和基本方案,都应符合公安机关的实际需求,但并不是说公安机关缺什么人才,学校就得办什么专业,培养什么人才。从公安院校现有的条件和运行体制来看,学校培养的人才只是公安机关人才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有些专业性很强的人才,诸如计算机工程、医学等高级专门人才需要从其他社会大学招录,因为多数公安院校还达不到国内相关专业的领先水平或不具备相关专业的办学条件。从公安院校的角度看,校局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条件和能力有限,面对公安机关对各类人才的不同需求,只能根据自身实际,集中人力、财力、物力,选办公安机关最紧缺、学生岗位适应性较广的专业,并办成品牌特色专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校局合作是培养专业技能的有效途径,但不能削弱校内教育。校局合作是公安院校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途径,随着形势的发展,会逐步扩大合作范围,逐渐增加合作内容,不断提升合作水平和合作效果。校局合作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上具有较强的优势,但学校不能过度依赖校局合作,更不能因此削弱校内教育。校内教育包括文化知识传授,专业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实训,特别重要的是思想品德教育以及警察基本素养的养成,校内教育在培养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等方面是别的教育无法替代的。公安机关实战岗位上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过程中,由于民警的个人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以及过早接触社会黑暗面较多,都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校局合作中应树立正确的观念,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校内教育是合格警务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我们通过校局合作,加强学生实习工作,开展教学向实战单位延伸,同时也要防止学生在校外公安机关实战单位时间过多,导致校内教育作用淡化。
(三)校局合作重点是全日制学生的培养,也要注意不断拓展合作空间。目前各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一般大多停留在对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培养上。从培养对象来说,还可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在民警培训、研究生培养方面开展合作,从培训或培养计划的制定,到教师的选择,教学过程的组织等都可以共同合作完成。从业务范围来说,既可以在人才培养方面合作,也可以在警务课题研究、科研技术攻关方面开展合作;既可以在教学各环节方面开展合作,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大型活动中合作。校局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取决于当地公安机关对公安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取决于公安院校自身办学理念、办学思路以及开展校局合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关键词]侦查学 挑战 教学方法
[作者简介]张颖(1980- ),女,安徽蚌埠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学、诉讼法;高海平(1980- ),男,河北保定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伦理学、罪犯教育学。(河北 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162-02
侦查学是人类在长期侦查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它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共同构建了我国刑事法律科学的三大支柱,它是各政法院校、警察院校和其他普通院校法律专业的基础课程。
一、侦查学的学科特点
侦查学作为一门特殊的法学课程,在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教育部为政法院校设置的法律基础课程之一,是研究侦查活动规律和方法的学科。由于其特殊的学科属性,决定了这门课程特点的独特性。
1.侦查学的科学性。19世纪末,现代侦查学得以诞生,背景有二:一为西方产业革命和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科学知识和技术成果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二为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和法治原则。20世纪中后期以来,第三次技术革命兴起,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现代科技,以及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等现代科学方法相继进入侦查领域,使侦查日益科学化。现代侦查一经诞生,就带有强烈的科学倾向,十分重视对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的运用。使得早期的侦查学,基本上是一门技术性应用科学,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属性。当代学者,在认识到侦查史是一种认识活动的同时,也十分强调其科学属性。如徐立根教授指出:“侦查与科学技术有着密切联系,这是现代国家侦查犯罪的共同特点。”①
2.侦查学的实践性。侦查学是一门具有很强理论性和应用性的学科。侦查学的实践性主要表现在这门学科的内容和侦查犯罪的实践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侦查学中所讲每一项侦查措施、侦查方法都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写出来。作为法学体系组成部分的刑事侦查学,并不专门研究法学的理论,它也不专门研究法律条文,它所研究的是如何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以有关的法律条文为依据,用最佳的方法把犯罪事实查清,抓获犯罪分子,从而为实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公正作出自己的贡献。侦查学是人类在长期的侦查实践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侦查实践是学科存在的前提。它的理论和方法是侦查破案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同时又反过来指导侦查实践并接受侦查实践的检验,侦查实践是学科发展的动力源泉。因而要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密切联系实际,关注当前的刑事犯罪动向以及公安部的一些新举措,收集最新的一些案例资料,便于培养学生对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
3.侦查学的综合性。侦查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在学科建设和发展中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首先,犯罪结果的综合性。犯罪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犯罪人既要满足自己的犯罪需求,又要首先达到逃避惩罚的目的,在犯罪时往往交叉使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可以说每一起犯罪都是多元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次,侦查活动的综合性。由于犯罪在时空方面的一过性和因果关系的隐蔽性,决定了侦查破案必然是一个综合性的认识过程。第一要综合利用先进的自然科学专门知识和研究成果,不断提高侦查能力,第二要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和手段,提高综合作战能力,提高打击犯罪的综合治理水平。最后,学科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侦查规律和侦查对策是一种开放的动态系统,是侦查学永无终结的研究课题。为保证侦查学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就要综合运用案例分析、调查统计、科学实验、纵横比较的研究方法,不断研究各种犯罪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探索侦查各种犯罪案件的对策和方法,有效指导侦查实践活动。
二、侦查学教学面临的挑战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侦查学面临着观念的更新,侦查学的教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首先,任课教师要做到与时俱进,时刻关注最新的公安动向,除了书本上的基本原理要让学生能学以致用之外,还要了解一线部门的具体操作准则。例如,关于案件侦查中的现场勘查问题,需要让学生了解理论上要求公安机关赶赴现场的时间为3分钟或5分钟,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赶到现场的时间是没有统一标准的,以及在访问过程中笔录的制作等,理论上和实际操作过程是有区别的,这就需要任课教师应该利用假期到基层挂职锻炼或者调研,才能确实了解当前基层公安干警的实际情况,便于理论联系实际,也有利于学生毕业后能更好地适用工作岗位。
其次,在侦查学的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现代法治理念。随着依法治国理论的不断夯实,在侦查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基本权益的保护。因此,应该给学生介绍在侦查过程中既要做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效保护干警的自身的权益,提高学生的执法意识。
再次,侦查学是一门边缘性的应用法学,主要从事公安基层工作,侦查的信息化和侦查的科技化在侦查破案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因此就业的现状也要求侦查学的教学与未来职业的需要相结合。侦查学的教学就不仅仅是为了完成学习任务,还要与侦查学专业的学生在将来具体工作岗位上的各种执法活动结合起来,例如寒假可以让学生参与春运的安检或者一些安保工作,有利于使学生在校期间有机会参与实际工作,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利用学校的电子监控进行场所监控等,因此探寻侦查学与实际工作的契合点,是目前侦查学教学面临的新挑战。
除去以上的新型挑战以外,传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这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课堂教学中,师生互动交流不够,思辨式的教学模式很难形成;二是从事侦查学讲授的专业教师都比较重视对侦查学本身的研究,或者说注重的是理论研究,而忽略理论对实际的指导价值,导致侦查学研究比较薄弱,教学研究成果较少。
三、新形势下侦查学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在教学方法上,侦查学教学提倡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除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以外,还提倡以学生参与以及师生互动型的讨论、辩论、扮演等模式,充分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以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同时在训练之中,还应注重对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的考察。在教学手段上,侦查学教学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的便利,采用多媒体工具进行教学。当然,就目前现状而言,课堂讲授仍然是主要的授课方式,只有通过讲述才能使学生接受和掌握知识,因此教学方式的改革重心仍应放在对课堂讲授方式的创新和改革上,侦查学的课堂讲授应当注重讲授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与案例相结合,感性认识与理论认识相结合。
1.课堂教学。在教学内容上,始终坚持以侦查学的教学大纲为基础,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根据近年来公安部组织的大练兵情况,及时地了解实际的最新动态填充到教学活动中,使教学内容与我国公安基层业务工作发展现状相结合。在此基础上,还要注意将侦查学领域的新论题、新观点、新理论适当地引入课堂教学,使学生能够了解学科发展的新动态。例如现在侦查信息化的建设问题,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了解到侦查信息化不仅指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在侦查办案中的运用,还要使学生更深一步认识到侦查信息化也包括利用各种商业运作的信息网络开展侦查活动。给学生介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犯罪实施、犯罪后续活动的某些或某个环节可能涉及计算机网络,其在犯罪之前、之中、之后的日常娱乐、生活、工作、交往中也可能涉及计算机网络,这是获取犯罪证据的重要来源,是侦查活动的第二战场等。此外,针对此学科的特殊性,侦查学课堂在传授侦查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还注重培养学生的相关法律观念的形成。通过系统的研究学习,使学生能够明白侦查学研究的对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犯罪,而要侦破这些犯罪必须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内进行,才能更好地知法、执法。在传统的课堂演绎式教学基础上,大量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方式,并同时建立侦查学网络教学平台。上传网络的内容应主要包括课程介绍、侦查学电子版教学讲义、教学大纲等。
2.案例讨论。讨论案例是侦查学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能够培养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成功的案例讨论,一是要选择合适的典型案例,太容易,讨论不出深度,太复杂,对初学者来说无从着手,宜循序渐进。二是组织要小型化。目前,大学教室的设计不利于举行全班的课堂讨论,每个行政班的人数较多,全班讨论也不利于活跃讨论气氛,易导致混乱的场面,而且给每人提供的发言机会也少。所以案例讨论课,宜采取课堂外讨论与课堂内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以小组、宿舍为单位的讨论为主,课堂则交流、汇报或教师进行小结,或穿插一些典型发言。
3.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环节在侦查学的教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实践教学可以让学生学以致用,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加深理解,以便发现自己的不足;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教学,学生了解了我们侦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能更好地了解理论和实际存在的差距,进而形成良性互动。(1)举行模拟案件侦查演练。模拟案件侦查演练是侦查学教学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式,它有利于学生逐步熟练地掌握案件侦查过程的程序及相关内容和侦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的制作,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活动和创造、组织能力。对于任课教师来讲,模拟演练的组织和运行既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事事包办,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指导:第一,帮助选择案件。可选择在现实生活发生的真实案例改编或者在拟定案情的基础上,如入室盗窃杀人案件等,由学生推荐的队长负责编排剧情,具体的操作环节任课教师要做详细的指导。如案件发生―接报案件―赶赴现场―现场勘查―侦查计划的制订―措施的开展―犯罪嫌疑人的暴露等,使学生在编排剧情的时候熟悉案件侦查的基本步骤,收到一举多得的效果。第二,根据案件的需要,将全班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各小组按不同角色分工,如报案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鉴定人等,互相独立,分头准备材料,在此基础上模拟演绎案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进而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查找相关信息认定犯罪嫌疑人。第三,指导学生进行排练,特别是对初次模拟案件侦查的班级,实验前进行数次的排练,任课教师应自始至终地在排练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现场录像,便于实验后不同的组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分析。第四,要求学生根据实验的环节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如立案、破案文书等。(2)到实习基地实习。当前许多政法院校和公安院校都设置了教学基地制度,拥有大量教学基地,在教学的过程中也应当适时地发挥这些教学基地的作用。让学生在假期就近到教学基地实习,将自己的理论应用于具体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既能巩固专业知识又能提前与社会实践接轨。
[注释]
①徐立根.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7.
[参考文献]
[1]李波阳.刑事侦查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关键词]普通高校 公安教育 公安教育改革
上海公安专科学校在2003年停止了学历教育,改为第二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培训。2007年3月,北京警察学院也了停止学历教育的通告。上海与北京公安院校进行的试点改革,其实是向外界传递着改革的信息。而2008年关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与中国刑警学院停止招生的消息更是在公安教育界引起激烈讨论,公安教育体制改革已是箭在弦上。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改革中,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如何定位并不为决策部门及学界关注,希望本文能引起大家对普通高校公安教育的关切。
(一)普通高校公安教育的兴起
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历史悠久,早在1979年,西南政法大学成立了刑事侦查学院,同年设立的侦查学专业是教育部批准建立的我国第一个侦查学本科专业。在中国高等教育飞速发展的推动下,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发展至今,规模逐渐扩大。据统计,开办公安学类专业的普通高校达九所之多,如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石家庄铁道学院、黑龙江大学、广东商学院等。虽同为公安教育,但各院校在办学称谓上并不相同,发展轨迹各有特点。
如上所述,西南政法大学公安教育的办学主体称谓为刑事侦查学院,开设有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侦查学三个专业,办学历史悠久,办学规模较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公安教育办学主体称谓为公安学院,为教育部直属院校中唯一的公安学院,开设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三个专业。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95年的公安与行政法系,办学规模较大。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成立于2000年,同年治安学、侦察学专业开始招生,2002年增设边防管理专业。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是华东政法大学的华东地区高校中历史最悠久的公安类专业本科教学机构,现设有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三个本科专业,侦查学专业设有经济侦查和刑事侦查两个方向。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系成立于1989年,1996年经公安部同意,并经甘肃省政府批准正式成立公安分院。开设有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等专业,办学历史较长,办学规模大。石家庄铁道学院公安学教育以铁路公安为专业特色。新近开设公安学类专业的黑龙江大学与广东商学院只在法学院设有治安学专业,无专门二级公安教育主体。
普通高校公安教育整体上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与体制内院校相比,普通公安院校的公安教育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历史较短。但在其建设步入正轨后发展迅速,从开设公安学类专业的院校来看,从开始的以政法院校为主,到现在的一般性院校,总规模达9所院校。在专业建设上,普通高校的公安教育逐渐建立了完善的专业体系,有四所院校开设了侦查学、治安学与边防管理专业,公安学类专业齐全。在人才培养上,大部分院校均开始了研究生教育。在校学生的规模上逐渐扩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就读公安学类专业的普通高校在校生达5500人之多。
(二)普通高校公安教育的比较优势
普通高校公安教育迅速发展,不仅得力于中国高等教育的飞跃,还与其自身的优势有密切关系。与体制内院校相
比,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在若干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优势,这是普通高校公安教育能在体制外得以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其在以后公安教育改革发展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的决定性因素。
从学生素质来看,普通高校占有较为明显的优势。良好的生源是教育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在生源上,体制内院校,除公安部部属院校外,多为第二批本科或者专科。而普通高校特别是政法院校,因其长期形成的品牌效应,其录取的学生多高过重点线,这决定了体制内院校的学生在文化素质上无法与普通高校的公安专业学生抗衡。在生源的省籍分布上,普通高校公安学类专业多从全国招生,而体制内院校多在省内招生,普通高校在人才的选拔上范围更大,可选择性强。因此,在学生素质方面,普通高校占有较明显的优势。
从校园人文环境来看,普通高校素来秉承自由开放的办学理念,注重对学生个性的尊重,注意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此人文环境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个性较为鲜明,思维活跃,知识全面,发展后劲足。而在体制内的高校中,由于持有公安教育特殊性的理念,过于夸大警察教育的特殊性而忽略了作为普通教育的一般性。公安教育在追求体现职能特性的专业技能教育的同时,却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人文精神的培养和人文知识的传授。因此培养出的学生组织纪律性强,但思维不够活跃,知识宽度不够。从现代公安工作对人才需求来看,过去的警察靠徽章、警棍和手枪执法,而今天的警察还“必须是兼职律师,科学家、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并且永远是“英雄”。因此,普通高校的人文环境更利于现代化警务人才的培养。
从师资队伍来看,相较于体制内院校,普通高校基于其自身的优势,更容易吸引高水平的人才投入到公安教育中来,也利于人才流动。此外,普通高校从事公安教育的教师学科背景多样,这为警察科学研究,特别是边缘学科与交叉学科的研究提供了人才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体制内院校的教师同样学科背景多样化,但由于校内缺乏多元的学科以及学科融通的机制,因此,这一优势并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总之,普通高校在公安教育方面相较体制内院校存在若干优势,这些优势是体制内院校很难通过自身改革而获得的。这要求新一轮的公安教育体制改革必须将普通高校的公安教育作为整体公安教育改革的一个战略性因素予以通盘考虑,合理地布局公安教育资源,而不是只在体制内动手术。
(三)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发展的走向
讨论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发展向何处去,就不能不关注体制内公安教育改革的动向。由于目前公安部对公安教育体制改革的模式以及改革的确切时间并未表态,因此我们这里只能在可能采取的改革模式下探讨普通高校公安教育的定位问题。
从目前公安教育改革的走向来看,欲借鉴美国模式。第一,保留现有的招生规模,具备本科学历的社会人士或应届毕业生才有资格报名、报考入学,进行两年公安专业的培训,获取公安学学位,这也就是所谓的双学位教育。第二,“入学即入警”,根据各地的警力情况招生,入学时就成为了警察,然后进行专业培训。这两种方案虽有差异,但也有共同点,即取消了体制内院校的公安学历教育。这意味着普通高校的公安教育将举步维艰,甚至失去生存空间。在第一种模式下,由于入警须具有公安第二学位,基于利益权衡,高中毕业生将不会选择公安类专业作为自己的第一专业,否则将来从警时会重复学习。相对比而言,选择其他专业则更为明智。一方面将来从警时,就读其他专业不影响从警,而且可以多掌握一门知识;另一方面,将来不欲从警时,还多了就业的选择。在此情况下,虽然公安部门无权取消普通高校的公安学历教育权,但普通高校的公安教育仍会因为失去生源而面临倒闭。在第二种模式下,体制内院校重新垄断了公安教育,“按需招生,统招统配”,体制外的毕业生无从入警,普通高校的公安教育自然无生存空间。但这种模式操作性不强,很难规避《公务员法》。并且从上海、北京的警校改革来看,采取第一种模式的可能性比较大。
那么在第一种模式下,普通高校的教育还有无回旋的余地呢?普通高校要吸引毕业生报考,必须要解决上面谈到的重复学习的问题。这就要求普通高校要修订现有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使其与公安双学位的教育内容相区隔。这样不仅能避免学生重复学习,还可以增强其入警时的竞争力,进而可以增强普通高校公安教育的吸引力。当然这不能作为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发展的长远之计。如果我们仅把思维停留以美国体制内警察教育为模版的中国体制内公安教育改革,那就无从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法。
事实上,美国并非没有警察学历教育。警察的学历教育在英美等国家已经长期存在。20 世纪40年代起,美国各大学纷纷设立警政系或治安系。目前在美国,已有近 700 多所大学开设了执 法、司法和警察专业方向的课程,并授予警政学、犯罪学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警察学历教育模式和警察学历教育。而在英国,警察学历相近专业的学位取得渠道为普通综合性大学的相关专业及警察学研究所。因此,决策部门在引进美国体制内警察教育模式的同时,必须考虑普通高校公安教育的定位问题,而我国普通公安高等院校也应已美国大学警察学历教育为榜样,积极调整自身。换句话说,我国体制内警察教育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普通高校的公安教育也应完成相应转变。
当然,取消公安学历教育是否会最终定案目前还不确定,反对取消学历教育的声音也非常多。如有学者担心警察综合素质会下滑,有学者认为不利于警察意识培养,不能兼顾地区差异。还有学者认为取消学历教育将无法满足警察队伍需要。我们认为,取消公安学历教育,提高从警门槛,会象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后产生的“法官荒”一样产生“警察荒”。另外,警校毕业生难就业不应成为改革的重要原因,其他专业也存在同样的状况,这是个社会问题。由此看来,取消学历教育一时难以定局。在一段时间内,普通高校公安教育将与体制内公安教育仍将以现在方式并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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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庆功,徐仲成,李亦农.中国警察高等教育向何处去[J].江苏警察警官学院学报,2007,(3).
关键词:会计专业;实训基地;困境;破解思路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9.081
1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现状
辽宁政法职业学院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于2002年获批开办并于当年9月正式招生,现已累计招收800余名学生入院学习,生源主要来自辽宁、新疆和四川,毕业生主要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出纳、会计等工作,及政法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会计检查助理、司法会计鉴定助理等工作。
1.1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在2013年成功获批“辽宁省对接产业集群省级职业教育示范专业”的基础上,利用辽宁省财政资金70万元对原有校内实训基地进行改扩建为司法会计手工与数字一体化实训室、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实训室和会计实务综合实训室。
司法会计手工与数字一体化实训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配备高性能计算机55台,安装用友等先进的财务软件以及多媒体教学软件,可以满足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会计信息化学习的需要。会计实务综合实训室占地面积100平方米,配置48套电脑及会计实务操作平台和会计实训设备等。为保证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实践教学任务的质量,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室配备有种类丰富、数量充足的开展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实践教学所需的耗材、设施及设备等。
1.2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建有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和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共7个校外实训基地。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是与一般企事业单位,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沈阳分所、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沈阳华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依托辽沈地区公安政法机关,如沈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合作建立,具有较强的司法特色。
2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中存在困境
2.1校外实训基地合作程度浅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所建的两类实训基地,受限于会计资料的性和政法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与所建的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与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在合作层次上仅达到满足较低程度的专业认知、情景观摩、工(警)学结合、顶岗实习等要求,难以开展较深层次和领域的合作。
2.2校外实训基地接待容量小
由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会计部门所设会计岗位和会计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办公场所空间有限,无法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和安排较多的会计专业学生实习实训。而政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或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因此会计专业(司法方向)校外实训基地接纳实训学生的能力有限,难以做到同时安排大批量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学生实习实训的要求。
2.3校外实训基地合作热情低
会计与司法鉴定是两项具有较高要求的专业技术性工作,在校学生难以胜任会计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岗位要求并独立开展工作。学生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顶岗实习需要校外实训基地安排专人予以培训指导,而校外实训基地的工作人员本身已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难以安排额外的时间与精力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导致校外实训基地对指导学生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
2.4校内实训基地仿真性差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较强的实务操作性要求授课内容应该紧贴企事业单位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实际。如果校内实训基地硬件设施过硬,实训教师能力突出,实训环境与实际环境能够有效对接,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校内实践教学的效果。然而,校内实训基地依然存在仿真性不强、与实际生产管理环境脱节的问题,无法完全实现校内实训教学的要求,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
3破解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困境的思路
3.1以创办司法鉴定所为重点,有效带动“校中厂”型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校中厂”是校企合作的创新模式,通过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职责,依托高职院校已有的场地和人力资源,将企业引入校园,将学校的教学活动融入真实的生产管理环境之中,可以有效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它集“教学、经营和社会服务”功能于一体,其中教学功能主要为学校培养人才和为企业提供培训;经营功能是安排实训和顶岗实习的需要;社会服务功能是获得社会认可的需要,三项功能紧密衔接,从而形成“产、学、研”一条龙。
3.1.1创办辽宁政法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
创办辽宁政法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有助于会计专业教师通过参与司法鉴定所的实际工作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同时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又增强教学和科研资金的投入,能够促进专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可将司法鉴定所作为校内实训基地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综合实训》等实训课程的教学活动、安排顶岗实习,拓展职业能力和提高就业能力。
国家为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创建司法鉴定所提供了政策的保障。我国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⑤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还拥有强大的政法背景,专业依托的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是辽宁省政法系统唯一一所集普通高职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省内政法系统在职干警培训和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于一身的高等院校,主办的“辽宁政法理论年会”和“辽宁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分会”在辽宁省理论界和公安政法系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的教学团队为创办司法鉴定所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基础。该教学团队2005年被评为院级教学团队,现已形成一支年龄梯次适中、职称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优良的“双师”型的教学队伍。在7名专职教师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讲师1人、助教1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6人;除具有教师资格证外,还有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统计师和工程师等资格证书;2014年,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引入一名具有海外学习背景的青年教师,丰富了会计专业教师队伍的多样性,并开拓了会计专业的国际视野;7名专职教师全部具有公安一线挂职锻炼或调研学习的经历。从物质基础而言,创办司法鉴定所还有利于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对现有的实训实践场所和仪器设备整合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
3.1.2在校园内设立合作企业的分支机构
辽宁政法职业学院(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地处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毗邻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与抚顺高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企业数量多,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可以与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加强深度合作,在校园内设立该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校中厂”校内实训基地,充分发挥会计专业现有师资及学生低成本的优势为我院区域内的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记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等活动,将扩大专业的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生就业。
3.2以代账公司为重点,建设“厂中校”型校外实训基地
近年来,辽沈地区代账公司蓬勃发展,一方面代账公司客户多为中小企业,因此对代账公司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相对较低;另一方面代账公司人员流动性较大,需要大量吃苦耐劳、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因此代账公司的上述特点为接纳会计专业在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了可能,既解决了代账公司需要大量工作人员的问题,又解决了学生的实习问题,可谓相得益彰。由于代账公司服务的客户群涉及行业广而全,有利于学生们熟悉了解多行业会计业务以更快适应社会的要求。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一直鼓励学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资格证、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证书等资格考试,显著提高学生“双证书”通过率,应该有效利用现有的“双证书”优势,与代账公司合作创办“厂中校”式校外实训基地,在学生顶岗实习、职业培训等方面与代账公司及其客户开展深度合作。会计专业(司法方向)的专业教师通过参与代账公司的工作,有助于真正了解和体验会计工作岗位要求,避免企业锻炼流于形式,保证专业教师队伍的成长,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师生在代账公司能体验到真实的会计实务操作环境,“教、学、练、做”一体化为学生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提供了重要保障,效破解会计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难题、促进学生零距离上岗。同时也促进学校与企业的亲密接触,便于发挥专业优势为企业排忧解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张小红.破解高职会计专业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难题[J].会计之友,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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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李玫瑾凭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众多案件中协助警方,对侦查人员迅速破案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即将召开的十党代会中,著名犯罪心理学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心理学教研室教授李玫瑾以学者身份当选为十代表。这样的荣誉对她而言是个惊喜。在她看来,能够以一名大学普通教师的身份当选为代表也正体现了党在代表队伍中充实学者型代表的一个趋势。
30年前,李玫瑾首次与犯罪心理画像工作结下不解之缘,根据一起凶杀案现场遗留的蛛丝马迹,她成功推测了案犯的性别、年龄和职业,从此开启了中国犯罪心理画像研究工作的先河。
多年来,李玫瑾凭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众多案件中协助警方缩小了侦查范围,对侦查人员迅速破案起到了关键作用。于是,在民警眼中,李玫瑾成了不折不扣的探案专家。与此同时,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眼中,她也是一位坚守在平凡教师岗位上的好老师——今年6月,李玫瑾又送走了一届毕业生,学生们为她奉上了一本名为《采芝集》的画册,纪念她从教30周年。
填补国内“犯罪心理学”空白
说到犯罪心理画像,看过美剧《Criminal Minds》(犯罪心理)的人们对这个职业一定有所了解,剧中智商超高的天才博士瑞德在每次案发后“喋喋不休”地分析犯罪嫌疑人可能具备的特征。现实中,李玫瑾的工作便是如此。
“这个人动辄杀害全家,不留活口,一定与家庭生活隔绝已久;下手那么凶残,一定有犯罪前科……”这是李玫瑾对2003年流窜四省疯狂作案26起、杀死67人的犯罪嫌疑人杨新海的一次犯罪心理画像,一步步将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范围缩小,最终警方将嫌疑人排查出来。经证实,嫌疑人的真实情况与她的分析基本一致。
李玫瑾对案件缜密而精确的分析让很多人为之叹服,也正是由于她的出色表现,犯罪心理画像这一专业化的行当开始为人们所熟知,而李玫瑾也被大家冠以“中国心理画像第一人”的称号。
而事实上,在此之前,中国的警察序列里,并没有独立的部门从事这项工作,甚至学院里从事这项研究的人也很少。
1982年1月,李玫瑾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她是我国恢复高考制度后的第一届大学生。在那个人才短缺的年代,李玫瑾的优异成绩引起了学校的注意,希望她能够留校任教,但是她拒绝了。“学校里到处都是自己的老师,留在这儿,自己很难放开手脚做点想做的事,还不如到外面闯一闯更好。”没想到,这一闯,倒真闯出了名堂。
同年,李玫瑾来到当时的中央人民公安学院(今公安大学)。新的环境虽然令她摆脱了当初心理上的束缚,但新的问题又迎面而来。“当时学校的哲学专业老师已有十几个,领导让我去刑侦教研室。”这样的安排让李玫瑾感到有些慌张,“刑侦对我来说太陌生了!”不久,领导又告诉她,学校准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而哲学系毕业的李玫瑾曾学过心理学,这一点上她是不二人选。
那时,“犯罪心理学”这个学科在我国几乎是个空白,只有中国政法大学的罗大华教授和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市公安局的一些同志较早地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此,李玫瑾便走上了犯罪心理学的“创业”之路。为了能对刑事侦查的各门课程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她在刑侦教研室帮助其他老师抄讲稿、校对讲义。与此同时,她还一边到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等院校去学习有关专业知识,一边到基层公安机关实习。
直至1986年年初,公安大学的第一个犯罪心理学班开课了。前来学习的大多是有5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的民警和警校的老师,他们的年龄几乎都比李玫瑾大,但这些学员对待学习的刻苦精神让讲课的她颇为感动和震撼。而这些“大”学生们对台上年轻老师的理解、尊重和鼓励更为她从事犯罪心理学教学与研究增添了自信心。
其中,令李玫瑾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实习的经历。李玫瑾跟着老刑警去商场抓扒手,老刑警一边带着她在商场里抓贼,一边告诉她,扒手是什么心理,有何种表情、眼神、走路姿势……李玫瑾忽然觉得研究犯罪心理学真是很有意思,从此便下定决心要好好研究这门学术。
是职业也是社会责任
李玫瑾的办公桌上放着一些信件,它们有的来自刑警队,有的来自她的警官学生,“我的研究离不开案子”。李玫瑾第一次涉猎犯罪人的心理“画像”是在1992年。
那年,她来到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挂职锻炼。当时听同事讲,青岛海滩边连续发生抢劫杀人案,作案手法十分残忍。警方认为,作案者可能是两个人。而李玫瑾听了案情介绍后,根据自己对犯罪心理的了解,认为“这应是一人所为,且此人有变态心理,是个有文化的人……”后来,民警们在一次海边清查时将此人抓获,其人员特征与李玫瑾的判断非常吻合。
就是这次心理分析,给了李玫瑾一个启示,犯罪心理的研究可以有助于案件的侦破。“给嫌疑人的心理画像仅仅是犯罪心理学的作用之一。”李玫瑾说,犯罪心理学研究包括三个方面:侦查时,通过各种信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画像”,帮助侦查员确定侦查方向;预审时,通过问卷等方式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以便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已决犯的心理进行研究,可以探究犯罪的社会原因,最终从犯罪预防方面提出警示。
谈到犯罪心理研究这一庞大的工作,李玫瑾在一次采访中发出感慨,在一些国家,有些死刑犯即使判决死刑,其行刑仍会搁置一段时间,允许犯罪心理学家去接触他、研究他。上世纪50年代,全美国有许多悬而未破的命案,为了提高侦破率,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一些警官认为,需首先研究一下这类杀人案件的心理。于是他们申请了一个项目:有计划地、系统地对在押系列杀人犯进行调查,有时案子从审到执行要拖十几年。后来,联邦调查局在这个调研的基础上,成立了行为科学部,专门研究犯罪人的行为规律。但是在中国,犯罪心理学研究最缺乏的就是可供研究的案例。破案单位在破案之后很快将罪犯处决了,使研究人员失去了最好的“临床”研究机会。因此,至今我们在这方面还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其实,犯罪人到了最后时刻自己也在总结,这个时候他会无话不谈,他谈出的东西,会比我们忙忙碌碌的人悟出的东西要真!”
“我认为,我们的社会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更客观、更全面的心理分析,并建立相关的研究档案。”李玫瑾说,“我有个建议,凡是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在判决的时候都应该附上一份犯罪心理分析报告。这样做,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益于社会、有益于教育、有益于法律的启示!”
随着与犯罪人员接触机会的增多,李玫瑾对这项工作的研究越来越深入,这个过程也让她有了强烈的感受:如果一些人能够早些得到社会的某种干预,他们或许可以远离犯罪的深渊。比如马加爵的案件,如果我们能够对长时间脱离家庭、居住在学校却又将面临种种人生问题,诸如恋爱、就业、人际冲突等问题的大学生予以更多的关心和指导,这类案件可能就能够避免;而罪犯邱兴华,如果能够在经济上获得帮助,也就不会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去道观“挪碑”,更不会因与道长发生冲突导致杀人犯罪了。
“孩子们缺少死亡教育,所以他们对生命没有敬畏。”李玫瑾说,马加爵在给他姐姐的录音中说“其实人生的意义在于人间有真情”,正是在逃亡中他产生了对生命的敬畏。“正是这句话惊醒了我,原来孩子们不明白生命的意义,对人生更没有过质问。”
[关键词]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思路
[作者简介]陈妙英,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广西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C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8―0129―03
法科毕业生传统上主要面向公、检、法、司以及党政机关就业。随着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司法系统所需的法学专业人才极其有限,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却比较大。因此,法科毕业生就业不应只局限于司法部门,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如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其人才的知识结构也不能局限于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国内的基本法律,而应该成为既精通法律,又懂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经济学、管理学、财税金融学等财经学科的教育优势,如何利用这一优势,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是财经院校中法律院系发展的基本问题。本文试图以法学与会计学的学科交叉为视角,探索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思路。
一、“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目前我国培养的会计学、法学专业人才,多数是单一型的,精通会计审计知识而对相关法律并不熟悉,熟悉法律的又不精通会计审计,不能运用会计审计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为此,必须改革我国目前高校人才培养的单一专业模式,通过两种相对独立的培养模式的融通,培养既精通法律业务,又具备会计审计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定位问题上,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是“法学+会计学”抑或“会计学+法学”?这看似没有差别,如果采用纯粹的数学思维的话,其实,这里主要是侧重点的问题。复合并不必然是二者均等,那么是侧重法学,还是会计学,抑或是二者基本上齐头并进,投入的时间、精力、资源相当?复合的目的是1+1>2,而不是1+1=2;如果复合得不好,可能会1+1<2,亦即法学、会计学都没有学好,结果是“四不像”。而好不好的评判标准,不可能用尺子来量,只能根据法学、会计学的办学经验,结合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论证。复合不是简单叠加,要收到理想的复合效果,应当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对复合的学科同样重视并不意味着对二者在课时、投入量上平分秋色,即便是双学位也是如此。应当更加重视第一学位专业的学习,在可能的情况下,第二学位的专业课程设置应当尽可能地围绕第一学位专业进行课程设置,即采取“本色+特色”的模式。本色是立足点,没有法学的本色,就不能被称之为“法律系”,否则就名不副实;而特色是生命,没有会计学的特色,财经院校的法律系就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在二者的关系上,法学是第一位的。
其次,是应用型抑或学术型法学教育?尽管我们培养的复合型法学人才是偏重实务和应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人才的理论素养、人文素质和其他综合能力的培养。必须在注重法律实务教育的同时关注提高学生的理论性和学术品位。其实,法律实务本身就充满着复杂的、深厚的理论问题。只要用心去钻研,在教给学生实务知识的同时可以起到提升其理论层次的作用。我们不应忽视学生培养目标的学术性、理论性,否则就成了法律培训学院了,培养出来的学生至多只是“法律工匠”。作为一门应用学科的学生,没有前沿的理论指导,没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其知识与能力都将失之单薄与狭隘。而且与英美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学本科生来源是高中毕业生,他们的思维方式、专业趣旨在踏入大学校门后不可能很快显现确定,将来究竟是更适合做法律实务还是搞法学学术研究,教师和学生自己都难以把握。因此,过早偏重实务在某种程度上会扼杀他们的学术兴趣,降低他们的思辨能力。重应用的复合型人才更需要知识的“广度”,而重学术的法学人才则更看重法学知识的“深度”,没有一定深度和广度必然根基不牢,从对学生的未来成长道路负责的角度看,不应忽略法学教育的学术性。
二、“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选择
目前各高校采用的“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主要有:
(一)在法学专业基础上开设会计学课程的模式。即在现有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增设会计学课程,完善其知识结构。此种模式的优点是:由于会计学的课程主要是以公共基础课或选修课的形式进入培养方案,因此不会增加学生的学习压力和经济负担。其缺点是法学和会计学知识的结合缺乏系统性,会计学的学科知识只是作为学生拓宽知识面的产物出现,学生对会计学知识的了解仅仅停留在浅尝辄止的层次上,对于培育复合型人才的作用很有限。
(二)双学位、辅修模式。即让法学专业的学生辅修会计学专业,实现法学课程与会计学课程的融合。该种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首先,学生有系统掌握两个专业知识的机会;其次,学生通过辅修,通常可以获得两个文凭,可以拓宽学生的就业面。正由于具备上述优势,这种模式推出之初就受到了学生和社会的普遍欢迎。但这种模式也有比较明显的缺陷:首先,两个专业课程的学习,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和经济压力,处理不当则容易出现两个专业都学,但两个专业都学不好的情况;其次,由于学习时间有限,至少是辅修专业的部分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无法进行或无法完成,造成教学质量不高。
(三)专门化班模式。即在现有的法学专业内划分“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模块。在这种模式中,跨学科课程的开设扩大了学生的知识覆盖面,为学科之间的相互借鉴、相互交叉提供了便利;但另一方面,这种模式对师资力量和学生素质均要求比较高,同时要求学生本身具备较好的自学能力和从事研究的理想。
综上所述,上述三种模式均有各自的优缺点,笔者认为,在“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上,不同高校应结合自身条件和人才培养目标,建立分类培养机制。具体而言:首先,研究型高校应以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为主,强化精英教育理念,主要采用专门化班模式;其次,教学型高校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强调学以致用,主要采用在法学专业基础上开设会计学课程的模式;最后,教学研究型高校,特别是财经和政法类院校,应注重发挥优势学科的作用,采用以“专门化班为重点,兼采主辅修制”的培养模式,以拓宽学生就业的适应面。
三、“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方案设计
根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确定课程结构体系和教学保障体系是构建“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内容。
(一)“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
课程体系设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必须科学地设置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在设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法学课程和会计学课程的简单叠加,坚持法学、会计学和审计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为先导,法学、会计学知识融合课程为主流,压缩一般性通识课教学内容所占教学课时的比例,增加法学与会计学学科交叉的特色课程,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合。为此,除了设置法学基本理论与实务的专业基础课以外,还应开设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审计学、法务会计概论、法务会计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会计欺诈调查、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等专业特色课程,使法学与会计学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也使得“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方向的特质。
(二)“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教学改革。在课堂教学方法上,为了改变法学本科课程传统的讲授式授课方法,加强教学的实践性效果,并结合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的需要,应当注重多种形式以及整体效果的优化,强化改革与创新,提倡启发式教学方法,适当采用判例教学法。所谓判例教学法,是指运用具体案件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将法律专业理论与实际案件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其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讨论式,其目标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独立思考,发挥学习的主动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在采用判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的案例真实而经典,具有时代性、客观性、生动性,包含的事实、信息量全面、客观。
2.在教学观念上,应当提倡法律批判的精神――不迷信权威,用批判分析的眼光来观察世界。鼓励学生敢于质疑、批判制定法的缺陷、名家观点的偏颇以及主讲教师的观点等,培养其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法学专业也成为人们比较认同的专业。传统观念里,法学专业与检察官、法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即使在法律专业就业压力日趋加大的情况下,每年高考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非常多。如何能够让这些学生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教学工作成为最关键的一环。为了适应新的就业形势和社会环境,改革教学方法、打造应用型人才,成为许多法律教学工作者潜心钻研的课题。作为一名讲授法学专业课程的老师,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从以下几方面探讨法学专业教学改革,以提高学生就业技能,打造应用型人才。
一、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的
法学理论基础与其他专业毕业生相比,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带有显著的行业特点。一是职业化的门槛高。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才可以获得从事司法工作的初始资格,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法律职业的门槛,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因其是所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过关率较低的,被民间誉为“天下第一考”。现在,各院校法学专业都比较重视司法考试过关率,以其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和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二是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工作较少,检察官、法官、律师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首选。而从事其他工作则被认为与本专业脱节。学生都比较看重司法工作岗位,无形中增大了法学专业的就业压力。针对以上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为学生司法考试做好服务。法学学科教育要求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理念和知识,而司法考试注重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和分析判断的能力。为此,在教学计划的设计上,可以将专业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应该只涉及专业基础课,如法学理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修养和专业基础。现有的课程设置中,可以适当增加如法律思想史等课程,以利于学生建立基本的法律理念和正确的思考方式。现有的一些必修课,比如法学逻辑、中国法制史、国际经济法等,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不多,可以改为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的设置旨在帮助学生认识自我,规划职业生涯,对法律某一领域的知识作进一步深入的学习,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特长,确定未来的职业方向,并选择学习对未来就业有直接影响和作用的专业课程。因此,法学本科生的第三、四学年,可以通过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选修课等方面的系统学习,使得学生对未来职业有必要的准备,打下入门的基础。比如,未来的职业去向是公检法部门的,可以重点选修证据学、司法文书、司法逻辑、刑事侦查、诉讼程序、法庭论辩技巧等课程。在课时量的设计上,由于司法考试的范围主要以专业必修课内容为主,应加大必修课的课时量,减少选修课的课时量;教学方式上,专业必修课应注重考试辅导式教学,比如教学过程中加入司考特点、司考重点内容以及历届司法考题的讲解等;专业选修课应采用如专题报告、讲演、座谈、社会调查等灵活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既节省课时,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真正做到即学即用
传统法学教育侧重理论教学,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适应过程。这给毕业生及其所在单位都带来一定的困扰。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而且要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即要求学生不只会学而且会用。因此,在所有教学环节中,应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目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模式受到普遍推崇。然而,法学教育是在一定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自身独特性。现有的以讲授理论为主的教学方式与中国实行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是分不开的。大陆法强调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科学性和纯粹性,成文法的立法模式为系统的教育提供了现成的材料。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笔者认为,普通法系的案例教学方法源于其独特的法律发展轨迹,如果对这些教育模式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和环境把握和理解不足,势必削弱其应起到的效果和意义。在中国的立法体例和模式之下,摒弃现有的从一般到个别的法学教育方式,完全采用从个别到一般的案例教学方法并不可取,甚至有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效果。可以考虑在讲授基本理论、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应用案例作为对理论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的方法,加深对基本理论和原则的理解和认识。课堂教学中基本应做到每堂课都有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提高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就职业技能教育而言,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尤其应加强分析、判断、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对此,在课堂教学上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角色分工,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行完成案情分析报告、证据收集和整理、庭审程序和内容、主要争论焦点的归纳和总结以及裁决意见,直至出具法律文件等。教师可以对每一组同学的表现,包括文字的和口头表达的内容进行评判,并且应该让学生知道教师评判的标准和思路,以便总结进步。这样可以让每一位同学都参与和配合集体的工作,并在对案件发表个人意见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有表现的机会。对同学们担任各种角色的表现,也可以进行横向比较,使得学生在职业角色的演练中,得到卓有成效的训练与提高。在实践教学上,学校(学院)应同司法机构和相关单位广泛联系,建立了若干教学实习点。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课堂上要经常组织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活动,而且应经常联系各教学实习点,组织学生进行法庭审理的旁听活动和其他观摩、考察活动,以强化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
关键词:课程建设;地方高校;法学;律师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12-0001-04
根据国家本科专业目录,法学学科只有一个专业,即法学专业。这种专业设计明显是以“宽口径、厚基础”为指导思想的。但是,由于当前社会服务的要求日益多样化、个别化,所以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又倡导在宽口径培养的基础上“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的做法[1]。根据这一政策,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在高年级(大三开始)按方向进行培养。下面仅就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意义
(一)有助于彰显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展法学教育以来,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争议不断。各法学院一般都将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专门人才”、“高级人才”等等。这种界定不具体,不符合法学专业的特质,也不能很好地规范法学人才的培养活动。目前,法学教育界基本形成共识,普遍认为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法律职业人才。之所以这样定位有如下两个原因。首先,高等教育的“专业”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是以学科为基础,对应社会特定的职业需求,把相关的知识组合成若干课程的体系。“专业”必须解决某种社会职业对于人才的规模性需求。在此方面,法学专业也不能例外。其次,法律的功能在于执行和应用。社会上执行和应用法律的活动本身是一种职业。正是社会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才催生和促进了法学教育。所以,法学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来培养人才。
当前,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人才也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法律职业的种类很多,如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等,而律师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职业。所以,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最能突显法律的职业教育特质,能够克服以往法律教育纯理论化、抽象概念化和远离法律实践的弊端。在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全面转向职业教育的前提下,地方高校法学院开设律师方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和知识背景的同一性,导致律师人才与法官、检察人才具有互换性。在中国,高水平的律师通过公务员考试就能成为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所以,可以说培养律师人才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才的代名词。
(二)符合分类培养法律人才的改革思路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分类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并把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高端涉外法律职业人才”和“西部法律职业人才”。这明显是以职业特点为标准对法律人才培养所做的分类。这三类人才都具有共同的特征――“应用与复合”。但是,这三类人才类型的内部也必须目标多元,规格个别化。“在全球化背景中的法学教育要完成的使命是发展一套成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其目标之一就是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适格的基础上,鼓励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色化和多元化”[2]。当前,分类培养是国家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思路。落实到具体高校的法学院,分类培养与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具有异曲同工之效。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是全面推进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3]。“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既是社会需求差异化、个别化、多样化对于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也是学生自我发展差异化的必然要求。多样化应当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显著特点[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高校必须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本,就是要为所有学生的发展提供机会、创造机会,为所有学生选择提供有效的专门指导,要为所有学生的公平选择提供制度保障。”实施差异化分类培养,就是对“以学生为本”理念的最好应答和诠释。高校应当尽可能地尊重和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根据学生个性发展的现状,制定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案。高校对应社会需要多样化、学生发展差异化有两种方式:一是不设方向的“宽口径、厚基础”的方式;二是“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的方式。前一种是让学生自我发展个性、自我选择发展方向;后一种是引导学生差异化发展。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就是后一种方式。
(三)有助于突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社会对于人才的需要日益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创意化的趋势。因此,突出办学特色、培养个性人才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要大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形成各具特色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办学特色是高校扭转和克服“办学千校一面、培养学生千人一面”的突破口。特色就是优势,特色是个体存在的根据,特色更是创造力的源泉。突出办学特色是地方高校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道路。
地方高校突出办学特色的路径很多,其中对本校的长线专业进行调整并设置特色的专业方向是重中之重。在调整和设置专业方向时,地方高校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目前全国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方向的情况大体如下:一些理工、农林类院校设置了知识产权法方向;医学类院校设置了卫生法、法医学、司法鉴定、犯罪心理学等方向;财经类院校设置了经济法方向;海事、海洋大学设置了海商法、海洋法方向;外语类院校设置了国际法学方向;一线城市或其他律师业务发达大中城市的大学开设了律师方向。高校根据自身优势来调整或设置专业方向,能高效率地整合和利用资源,可使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差异化、知识背景个性化。这十分有利于满足社会对各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学专业设置的培养方向,一定要立足于宽口径的法学学科之上。律师方向的设置,并不窄化专业的口径,而要以宽口径培养为基础。本方向的学生在大一、大二所前修的基础课是法学16门主干课程,其必须做司法考试准备,这能确保其知识背景的综合性。对于律师方向学生更应当加强应用性和复合性知识的培养,更注重对其进行职业技能与职业素质的培养,这正是律师方向彰显特色的地方。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及实践效果
广州大学是广州市政府所属的地方高校。其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始设置律师方向,每年招生40―50人,现已经有两届毕业生。下面以该校6来的办学经验为依据,论述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应当具备的基础条件及毕业生培养质量的实践效果等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
1.区域经济条件。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以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直接动力,必须坚持区域特色,体现区域特色。设置律师方向的地方高校应当是位于一线城市或其他经济高度发达、服务业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大城市内。虽然这些城市的大量诉讼类律师业务可能由全国各地的精英人才来承担,但是本地成千上万家中小民营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外地来的精英人才可能不屑于做。本地方高校培养的律师人才可以填补这一职业空白。在为本地企业培养法律人才方面,地方高校明显具有地利的优势。
2.学校教学资源条件。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必须具有良好的律师学教学优势,其中设有律师学院是开设律师方向的重要条件。现在,广州等一线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城市的大学都设立了律师学院。律师学院一般承担三项律师教育任务:一是律师岗前培训;二是律师继续教育;三是律师学历教育。另外,律师学院还承担律师学理论与律师实践问题研究的重任。这项任务最终也能为律师教育提供教学资源。以广东省为例,广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深圳大学都设有律师学院。这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开设律师方向就具备了最基本的教学与科研条件。
3.社会合作条件。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得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组织及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协助。首先,律师学院的设立,必须得到当地律师协会、当地司法局的支持。这些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机关不但要授予本地方高校从事律师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资质,而且必须把律师行业的培训费划拨给该高校作为办学经费。这是律师方向办学的基础性条件。其次,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选派具有丰富从业经验和较高学识的著名律师做兼职教师。按律师方向培养学生,需要开设系列的律师执业技能和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方面的课程。这类课程必须由从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担任。但是,著名律师往往业务繁忙,让其长期、固定地抽出时间到高校上课几乎不可能。这就需要为每一门课程聘任多位业务、学识水平相当的律师做兼职教师。根据广州大学律师方向授课的经验,每年需要70名左右的著名律师、优秀法官等做兼职教师。对这些兼职教师必须制定考核评价机制,畅通淘汰、引进机制。所有这些事项,都必须得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最后,律师方向的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跟随律师进行办案实习。要完成这一教学任务,必须建立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基地。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的办案实习,每年需要20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培养效果
广州大学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设律师方向以来,已经招收律师方向本科生6届近300人,其中毕业学生80余人。下面以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为例来说明地方高校按律师方向培养法律人才的效果。
1.高中毕业生报考的积极性较高。根据6年来的招生统计数据,报考律师方向的学生明显比报考“大法学”的学生比率高①。前者的录取分数明显比后者高。根据招生政策,广州大学每年必须向广州市投放60%的招生名额,向广州市以外广东省地区投放20%,向广东省外投放10%。从历年的招生情况来看,录取广州市的“大法学”学生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20分,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25左右;录取广州市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大法学”学生的分数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30分左右,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35分左右;录取广东省外的“大法学”学生要比当地一本线平均高20分左右;而律师方向要高25分左右。
2.社会对于律师方向的认同度较高。人们都普遍接受一个道理:“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依此类推,我们也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越是特色的就越是被普遍接受的。”全国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并不多,相对而言,广州大学法学院设置律师方向就成为一种特色,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2012年1月,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专程来到广州大学考察律师学研究及律师方向学历教育情况。另外,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及律师教育在法学教育界的知名度较高。可以说,律师方向的设置为广州大学法学教育形成特色、树立品牌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3.学生的职业技能明显提升。广州大学法学院为律师方向的学生开设了一批针对律师职业特点的课程,包括律师模块课程、跨学科人文基础课程、“全学程”实践课程等。这些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批判和跨学科思维,注重综合性职业知识传授,注重实践性技能的培养,注重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规范,注重强化实践教学,注重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这些课程的培养,学生的上述职业能力明显提高。
4.学生对从事律师职业的心理准备明显增强。按律师方向招生,学生入学前就确定了律师职业的方向。经过在校四年的以律师职业方向为目标的系统培养,学生对于律师职业方向有进一步认识。在大三学年,律师方向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个月以上。在实习期间,学生可跟随律师办案或者在律师的指导下抄写两件律师办案卷宗并写出办案心得。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实习,学生对于律师执业的环境有了切身体会。学生在实习期间已经看到了律师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和执业难度,这反而为学生毕业后将要从事该职业提前做好了心理准备。通过四年职业教育的引导,律师方向毕业生的就业意识有明显转变。到基层去、到公司企业去、到发生争议最多的地方去,往往是他们就业的选择方向。
三、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课程建设的路径
通过六年的实践和探索,广州大学在律师方向课程建设方面取得了如下经验:紧密围绕提升学生律师执业能力的需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校内外的优势资源,适当开设跨学科课程,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大幅度增加应用型课程,对每一门课都增大传授应用型知识的分量,实施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系列教学方法改革,全学程不间断开展实践教学,开发优质教学资源,为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打下坚实基础。
(一)强化人文素质课程设置
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是通过系列课程的教学来不断提高的。素质就是一个人的身心修养。它是一个人所具有的稳定的特定品质。它来源于知识,来源于自我参与社会实践的体悟。一个人一旦具有了较高的人文素质,可以按着社会规则,充分运用、拓展所学知识,不断增强个人能力。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摄取广泛的知识,是提升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律师方向学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知识结构,是一个值得通过实践不断研究和总结的课题。广州大学对于律师方向学生的要求是:(1)除了完成通识类必修课程以外,还必须跨学科选修6门通识类课程。学生可从学校开设的300多门通识类课程中任选6门。(2)必须完成两门法律方法类课程,包括法哲学、法律方法论等。
(二)增加应用型知识的专业课程
律师方向的课程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专业基础课程,二专业选修课程,三是专业技能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16门主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即跨模块课程,包括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物权法学、合同法学、证据法学、经济犯罪专题、犯罪学、刑事侦查学、司法文书写作、税法学、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实验、法律逻辑学、侵权责任法学、婚姻法与继承法学、外国法制史、比较宪法学、国际仲裁法学、世界贸易组织法学、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制度、英美商法(双语)、司考刑法导论、司考民法导论、司考诉讼法导论、司考三国法导论、司考宪法与行政法导论、司考商法与经济法导论、法律诊所、保险法学、法哲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题、法学英语、法律方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仲裁法、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公司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公安学、宪法案例评析、外国刑法学、房地产法、国际刑法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金融法、海商法、刑法分则解释学。广州大学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律师方向学生从上述课程中任意选修30学分。
专业技能课程亦即律师模块课程,包括中国司法制度、律师学、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比较司法制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比较律师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学、海事海商律师业务等。律师方向学生必须从中选修8学分。
(三)课程大纲重点内容突出
如果把人才培养方案比作宪法,那么课程大纲就好比基本法。它规定了每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讲授知识点、所占课时、授课方式、考核方式等内容。法学课程大纲把法学知识在有联系的各门课程的内容之间进行切割,确定某一个法律知识点在哪一门课程里讲授,此内容在另一门课程中就不要讲授,以避免重复。律师方向课程的大纲应重点突出如下两个方面内容。
1.刚性规定应用型知识点的讲授数量。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第3段规定:要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优化知识结构,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我国传统的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偏重于学术性知识,对于每一个问题都要讲清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与该知识的应用有一定联系,但并不是应用本身。律师方向课程必须紧密联系社会需要,直接回答该知识如何应用。因此,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规定:讲授的内容全部都是应用型知识点,其所用占课时应当相对地增加。所谓相对地增加就是在总课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或取消“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学术型问题的讲授,把节约下来的课时用到应用型知识的讲授上。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还应当规定,必须把实践中最新出现的典型性新问题纳入课堂。
2.刚性规定案例讨论的内容及所占课时。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第3段还规定:要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法律案例教学是符合法律知识认识规律的教学方法和形式。法律本来就是将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归纳、整理而上升为一般性规定的东西。通过案例来掌握法律,最符合法律规则生成的路径。因此,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刚性地规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程进行案例教学所占课时,事先规定好教学案例内容和案例个数。教师授课前,必须提前将案例发给学生,让学生事先分组讨论,上课时让学生发表关于案例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点评。学生通过思考案例解决方案,讨论、感悟法学知识、培养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四)加强课程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
1.教材建设。编写教材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律师方向课程的教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特色的案例教材;二是律师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教材。对于第一部分教材,可对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合同法等专业基础课编写课堂案例研讨教材。编写此类型教材的指导思想是:要选择较疑难的案例,对于案例的叙述部分尽量简短,对于案例的解决方案一定有争议,一般要有两种以上观点,并写出每一种观点的根据。教材不给学生一个固定的答案。这有利于学生开动脑筋思考,培养多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二部分教材主要包括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学、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法庭辩论和控制技巧、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技能、案例分析技能、法律信息整合技能等课程。编写这部分教材一定要由校内专任教师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型律师联合编写,切实增加教材的现实针对性和应用性。
2.教学资源建设。高校的教学资源一般特指除教材以外对于教学起重要作用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料等,包括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公共视频等。律师方向课程的最有效的教学资源是模拟实验教学。这种实践课程包括模拟法庭和模拟办案流程与办案技术。前者比较普遍,这里不作叙述。后者是法学实验教学的发展方向。建设一个法学模拟实验室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配置40至60台电脑,与校园网联结;二是购买法律实践模拟软件;三是购买案例类型库或案件审判纪实录像资料。律师方向的实践课程可在电脑和网络上通过模拟手段来完成。
(五)构建“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
所谓“全学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特指为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设置的从大学一年级到四年级不间断地进行校内模拟实习与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的系列实践课程的有机组合。法学专业学生的课外实践非常重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广州大学为律师方向学生开设的“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主要包括大一的读书报告,大二的结案报告、模拟法庭,大三的法律诊所、鉴定与侦查实验、学年论文,大四的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等。这些实践课程有教学大纲,严格考核其教学过程,有固定的教师指导。
注释:
①这里的“大法学”指的是法学专业不分方向。报考比率是
指报考学生数与拟招生数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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