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 09:01:1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市场经济的概念,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新形态;艺术品;市场前景
一、概念书籍的定义及审美价值
首先我们明白什么是概念书籍・概念书籍是指有新思维、新理念设计出来的形态与众不同,充分体现内涵且材料令人耳目一新,具有独创性与前瞻性的书籍形态。概念书籍即是建立在传统书籍的基础上,寻求表现书籍内容可能性的另一种新形态的书籍,所以它充满了创意并具有独特的个性。
那么概念书籍的审美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形态美”,概念书籍设计是书籍设计的新形态,是书籍设计中的一种探索,它激发设计师更加努力地探索书籍的艺术形态和结构形式美,让书籍设计更加的立体化,个性化。第二个方面是“材质美”,传统书籍设计所有到的材质是纸张,当然包括各种特种纸,但载体往往会显得保守单一。而概念书籍则没有任何材质上的限制,换句话“物尽其用”任何材质都可以为书籍的内容服务,都可以巧妙地运用到书籍装帧上。木材、麻绳、皮革、棉布都是概念书籍常用的装帧材料,并且非常的容易出效果。比如吕敬人先生设计的《朱熹千字文》,用木材体现书籍的历史感严肃感,非常的巧妙非常的到位!第三个方面是“感受美”,概念书籍大胆超越了传统书籍设计的“五觉”,放大了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等感官知觉的刺激,比如概念书籍可以利用高科技,使书的图形文字自行播放,最大限度刺激我们的视觉;书籍可以点击发声直接刺激我们的听觉。另外书籍运用综合材质,利用材质产生香味刺激我们的嗅觉,我们情不自禁地抚摸新奇的材质,这样又产生了触觉的刺激,可以说概念书籍给我们带来的感官知觉刺激是前所未有,是全方位多角度的!
二、概念书籍的经济效益
概念书籍不仅在形式上颠覆了传统书籍的形式,还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拓宽图书市场和进入艺术品市场。拓宽图书市场不光是增加图书的销量,还指使图书具有更多功能,不仅是满足阅读,还同时具有使用的功能,儿童概念书籍还同时充当了儿童们的玩具。概念儿童书籍充满展示它的互动性,其形态不一定是现代流行的纸质立体书,也有称之MovableBook(可动书)它跳出平面书的限制范围,创造了三度立体的空间,提供让读者可以动手去玩的对象并设计让读者用眼去发现去探索的机关和结构,立体书特别适合引发儿童的阅读兴趣与求知欲。现在的电子产品都有向小巧发展的趋势,就可以容易的镶嵌于书内。这样的技术被用于儿童书籍中被称为“可以触摸的儿童书”孩子在阅读时触摸到书中的触点,暗藏的音箱便会发出与内容相匹配的声音,吸引儿童们的探索欲。以上这些的儿童概念书设计非常适合儿童的阅读习惯,同时还有开发儿童智力的功能,深受家长们的喜欢,有着巨大的市场前景,这就是概念书籍带来的经济效益。通常精装书因为其精美独特而具有收藏价值,概念书籍则把这种价值提升到极致,那就是使其巧妙的转化成艺术品。设计评论家克里斯・福格斯曾经说过:“今天的人们也许会有这样的想法,印刷的书籍在未来只能作为装饰品或奢侈品。而数字化媒体将会占据主导地位。在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这完全可能发生。一些人只对新型材料的出版物或有独特设汁的出版物感兴趣。”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点出了某种具有后现代情节的阅读和审美倾向,事实上,在现有的图书市场,人们也可以发现,传统书籍的样式已经变的越来越不“规矩”,很多书籍都往概念书籍的方向发展。国外的概念书籍设计背后往往有着较长时间的思考过程和一个可以经得起推敲并赋予创新的思维理念作为支撑,国外很多优秀的书籍设计师们将书籍的设计提升到一个理性的富有学术性的高度来研究,而不是仅仅局限在商业的经营运作中其作品在形态上己经摆脱了书籍的传统模式它们既是传递信息的书,也可称为艺术品。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这类书籍对于当代审美习惯和阅读心理的迎合,而形式和材料无疑成为了这种价值重塑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材质的应用研究,概念书籍向人们展示了书籍不仅只是文字的载体或高科技的体现,它应该具有丰富的表情和情感,能够调动人的情绪,是读者鲜活的朋友;它更是环保低能耗的产物,同时也是集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等感官知觉为一体的艺术品。比如像吕敬人先生设计的很多作品运用了原生态材质比如木、竹、麻布等,拥有着朴实的自然美,能够渲染出返璞归真的理念,所具备的纹理给触摸着感受最原始、单纯的触觉感,其庄重、古朴的特性能够体现出书籍的文化意蕴,达到提升书籍品质的效果。书籍的内容与设计师的情感完美的结合,材质和结构完美的外现,使得一本书拥有了所谓的“精、气、神”,成为了一件完整的艺术品。成为艺术品就具有了装饰和收藏的价值,像很多人购买了概念书籍放在家中就如同买了装饰品、古玩放在家中一样,不断可以美化环境还能提升品位,同时彰显主人的文化内涵。一些概念书籍特别是名家设计的书籍,往往价格不菲,能带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三、结语
书是储存信息的载体,是传播的媒介,它将思想情感通过文字或图片传达给他人,架起人与人、人与信息沟通的桥梁。随着人们对书籍进行深刻的、本质的、前卫的艺术探索,它可以引导我们挖掘新的感悟能力,结合当前的发展趋势,进行新的全方位的创造性思维构想,创造出新的概念书籍形态。概念书籍不断激励着设计师的创新能力,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未来的书籍到底会进化到何种程度,这一切在目前看来都无法准确定,但是可以确认的是概念书籍是书籍往多元性发展的一个尝试,它拓展了传统书籍市场,它的创新性是书籍设计适应市场的结果。伴随着越来越多的设计师关注于概念书籍的设计,概念书籍一定会有着巨大的市场前景!
参考文献:
[1]张森.书籍形态设计[M].中国纺织出版社.2006
[2]哈里森.怎样发现设计创意[M].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6
关键字: 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 营业所得 常设机构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
常设机构原则是各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双重征税协定)中普遍采用的协调缔约国双方在跨国营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根据此项原则,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来源于其境内的营业利润行使属地课税权征税,是以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具有某种特定的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常设机构的存在为前提的。这种常设机构的存在可能由于企业的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设施构成,也可能因企业通过某种特定的营业人的活动而构成。(注:关于构成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设施和营业人活动所应具备的要件,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P176-178,189-197))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共同建议的常设机构原则表明,常设机构这种特定的物理存在,是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缔约国一方境内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客观标志,构成缔约国一方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的充足依据。
然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或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相比,它具有直接性或称为非中介化的特点,尤其是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s) 情形下,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交易双方直接在机上通过互联网进行询价谈判、订货、付款和交货等交易行为,数据化商品的存在和便捷低廉的通讯成本,使得传统的通过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委托营业人来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方式,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开展营业销售活动,按照前述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的因素或人的因素的要件判断,很难认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常设机构。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跨国电子商业销售活动是通过互联和销售商设在东道国境内某个服务器上的交互式网址(interactive web site)实现的。这种网址实质上是由数据和软件构成的一种计算机程序,具有易于移动的特点。居住在缔约国一方的销售商可以对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设计、修改,或将网址从一个服务器上转移到另一个服务器上。位于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客户通过计算机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通讯协议联系,可以访问该网址并利用网址的应用软件进行订货和支付。按照前述构成常设机构的因素——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设施应具备的要件,上述服务器上存在的网址由于只是应用软件和电子数据组合而成的一种计算机程序,它虽具有可视性,但并非某种有形体的场所或设施,无法满足营业场所所要求的物理存在特征。同时,网址具有易于操纵转移的特点,也难以符合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设施所要求的地域上的固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持久性条件。
其次,网址所在的服务器虽然可视为一种有形体的设备,但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位于东道国境内的服务器通常并非是居住在东道国境外的销售商所有的或专属使用的,而是东道国境内的网络服务供应商(ISP)所设置和管理的。境外销售商只是在ISP的服务器上租用一定的磁盘空间建立自己的网址,ISP的服务器同时也供其他客户租用来设置各自的网址。因此,这类情形下的服务器由于并不处在境外销售商的支配控制下,不可能构成境外销售商在东道国境内的营业设施;而实际支配和管理该服务器的ISP由于非仅为境外销售商提供维持网址的服务,同时也为其他客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而且ISP通常无权以境外销售商的名义谈判签订合同。按照两个范本规定的构成常设机构的人条件,这类情形下的ISP也不可能构成境外销售商在东道国境内的常设机构。
在现行的跨国营业所得国际税收分配原则下,常设机构的存在是跨国营业所得来源地国行使课税权的前提条件。而上述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特点,说明按照现行的两个范本规定的常设机构构成要件,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互联网络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销售活动,很难被认定为构成设有常设机构。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和跨国电子商业交易额在国际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迅速提高,一个新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摆在国际税法学者们和各国财税部门面前:传统的也是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和原则能否继续适应于协调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征税权冲突?是要彻底抛弃这一传统的概念原则另寻新的来源国课税依据,还是应对这一概念构成要件进行相应的调整修订,使其能够继续适用于在居住国和来源地国之间合理地分配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税收权益?对此问题,国际税法学界和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税务部门提出了各自的政策主张和对策方案。
二、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概念适用问题的对策方案
面对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对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税法学界在和电子商务引起的各种国际税收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先后提出了不同的对策方案。
1.彻底的变革方案
鉴于像常设机构这类传统的国际税法概念和规则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课税存在着诸多问题,税收学界的一些学者主张采取根本性的变革方案,即建议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外,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另行开征新的税种,通过这类新的特别税的征收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内和国际税收分配问题。这类根本性的变革方案包括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Arthur JCordell)和荷兰学者卢休特(Luc Soete)等人提出的对网上信息流量开征“比特税”(bit tax)[2][3];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杰姆斯托宾(James Tobin)建议的以网上交易的货币支付流量为对象征收的“交易税”(transaction tax),以及其他学者主张的与基础通讯费用相联系的电讯税(telecoms tax)和对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开征计算机税(PC tax)。[4]
主张开征新税种来解决问题的学者们强调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的物质经济的技术特点,以及它们的发展对各国税基的。他们认为传统的税种机制已不能适应信息销售体系的变革,必须针对数字经济的特征,以新的税收机制替代基于物质商品和服务增值的税收机制,才能达到税负公平、节约网络资源和提高征税效益的目的。
这类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激进的对策方案,虽然能够较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具有容易认定、操作简便和能有效地防止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等优点,但它们有明显的共同缺陷。首先,将使网络通讯这一新的媒介承受额外的税负,造成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税收差别待遇,从而可能阻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其次,这类新税种的征税对象,如比特税针对的经过网络传输的计算机数据流量和交易税课征的网上货币流量等,尽管容易认定和能够准确计量,但它不像收入或消费额那样代表反映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并不构成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良好基础。换言之,互联网用户收发的数据数量的多少,并不标志着其收益价值或财富数额的大小,以此作为课税对象标准,不能体现量能课税、合理负担的税收基本原则。由于针对电子商务另行开征新的税种存在着上述缺陷问题,这类根本性的改革方案并没有得到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支持,而美国、加拿大和荷兰等国则对这类建议主张持明确否定的态度。(注: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研究室认为,“税收中性原则排除对电子交易开征新税种或补充性税收,而要求税收制度对相似的所得同等地加以处理,不管所得是通过电子手段或现有的商业渠道取得的。”参见[5]。)
关键词:常模;教研室考核;绩效分配
【中国分类号】F23-40
注:本文系2012年度山东省教学改革立项项目《高等学校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立项编号2012642)研究成果
常模是一种供比较的标准量数,由标准化样本测试结果计算而来,即某一标准化样本的平均数和标准差。常模的作用是让测验者明白测验结果分数的意义。在对教职工进行量化考核过程中,运用“常模”的概念,可以为不同专业教研室找到一个衡量绩效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具有基本相同的工作环境、完成几乎相同的工作任务基础之上的。下面就我校一个二级管理单位――技工教育教学部,对这种方法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
一、样本的易于确定
常模在用于一个具体学校,就显得比较方便和简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真正意义上的二级管理体制下的二级学院或系,也可以当成一个学校来测算,技工教育教学部就属于后者。在这里由于考核对象是确定的,因此,样本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全体师生。
首先,就技工教育教学部而言,假定某年技工教育教学部的在校生规模为2700人,其中,汽车专业1000人,机械专业900人,电气专业800人。在职教师共98人,其中,行政科室20人,汽车专业24人,机械专业28人,电气专业26人。在编78人,外聘教师20人,其中汽车专业11人,机械专业5人,电气专业4人。
其次,每个教学团队或个人的工作目标、工作状态,工作重点、工作难点、工作对象、工作条件等基本一致。各专业或各位教师的心理需求、价值趋向、价值追求基本趋同,他们的政策环境、工作时间、工作要求相同,他们面临的教育对象学习基础和心理素质大体相当,完成同样的任务所付出的努力程度相当,因此他们符合常模样本的要求,可以找到一个可以衡量不同专业教研室的统一标准,来测算不同工作强度下的教师的工作绩效。
二、原始分数易于获取
为了表述方便,本文采用绩效赋分的概念来代替绩效工资的概念。作为一个学校或二级学院,每年的考核绩效赋分是一定的。假设,技工部年度绩效赋分考核的总体构分为:教师岗位考核绩效赋分、管理岗位考核绩效赋分、班主任考核绩效赋分、产学研考核绩效赋分四部分,并且对各项的赋分总量作如下假设:
1.假设,每人每年平均绩效赋分为2600分,那么,技工部绩效赋分总量(J)等于在编教职工人数与平均数之积。
即:J=78*2600=202800(分)。
2.假设,班主任每班平均绩效赋分为300分,那么,班主任绩效赋分总量(B)等于班级数与班主任每班平均绩效赋分之积。
即:B=72*300=21600(分)。
3.假设,教职工产学研平均绩效赋分为200分,那么,产学研考核绩效赋分总量(C)等于在编教职工数与教职工产学研平均绩效赋分之积。
即:C=78*200=15600(分)。
4.假设,管理岗位考核绩效赋分总量G=∑岗位实效系数*(J-B-C)/78。其中,岗位实效系数等于岗位系与岗位人数之积。
则:G=18.8*(208200-21600-15600)/78=41215.38(分)。
由此可以推出。管理岗位考核绩效赋分平均值G/20≈2060.76(分)。
5.假设教师岗位考核绩效赋分总量用A=J-B-C-G.
即,A=208200-21600-15600―41215.38=129784.62(分)。
则:A/58=2237.66(分)。
以上数据通过简单的计算,都是可以轻易获得,并且可以假设的各部分是固定,下面重点利用“常模”的概念计算出教师的绩效赋分。
三、教师绩效赋分的计算方法
正如前面提到的,各专业的工作任务和难度基本一致,但由于各专业的生师比不同,而产生出要完成同样的工作,要达到同样的目标,所付出的努力程度是不一样的。在这里我们把“付出的努力程度”叫做工作强度。工作强度大的专业,完成同样的工作任务应该得到更多的绩效赋分,基于这种工作强度与绩效赋分的某种联系,建立起一套具体实际意义,操作性强年度考核绩效赋分办法。
(一)关于教师数的折算方法
由于各专业采取的教学模式不同,教师的课时量有很大差异,如果只能简单地用课时量来计算绩效赋分,显然是不公平的。另外,由于外聘教师的工资是按课时量来单独核算的,而各专业外聘教师数量由于种种原因,并不相同,其工作量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需要对各专业的教师数进行一个合理的折算,这样,我们就可以确定在编教师的真实的工作强度。
假设:汽车专业在编教师平均课时为12.5,外聘教师平均课时为16;
机械专业在编教师的平均课时为10.5,外聘教师的平均课时为18;
电气专业在编教师的平均课时为11.5,外聘教师的平均课时为14
那么:汽车专业折算教师数为13+11*16/12.5=27;
机械专业折算教师数为23+5*18/10.5=31;
电气专业折算教师数为22+4*14/11.5=26。
(二)各专业教研室绩效赋分的组成
各专业教研室绩效赋分由专业基础考核部分(10%)、日常工作考核部分(20%)、工作成绩奖励部分(20%)和工作强度考核(50%)等四部分组成。
1.关于专业基础考核,我们假设由专业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业规模、生师比、教学名师、重点专业、精品课程、专业建设资源库、试题库、档案建设等十项内容组成。对于这十项工作,都要提出明确的合格和优秀标准,让教师清楚自己要做什么,怎样做。以下关于日常工作考核、工作成绩奖励等部分,也同样的明确标准和考核方法。
2.关于日常工作考核,我们假设由人才培养方案、新模式教材或讲义编写、教研活动开展情况、专业建设平台数据填写情况、教师上课情况情况、学生笔记情况、学生考勤情况、公开录相课组织情况、教师听课情况、教师到顶岗锻炼情况、企业人才库建设情况、校企合作委员会建设情况、专班建设情况、实践基地建设情况、学生就业情况、综合治理情况等十六项内容组成。
3.关于工作成绩奖励部分的考核,我们假设由优秀人才培养方案、优秀新式模式教材(讲义)、说专业(说课)比赛、多媒体课件比赛、技能竞赛、技能鉴定工作评比、公开录相课评比、优质课堂评比、顶岗锻炼标兵、优秀教授(博士)工作室、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名师、校企合作先进集体、优秀专班、校企合作示范实践基地、社会培训先进集体、产学研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学风建设先进集体、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宣传工作先进集体等二十一项组成。
4.关于工作强度考核,对于在编的教师的工作强度,可以进行如下假设。
(1)工作强度是指完成同样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需要付出的努力的程度。某专业的工作强度可以用其专业生师比与全系总的师生比的常模的比值来表示。这个数值越大,表示这个专业的工作强度要比其他专业的工作强度大。
(2)生师比的常模为学生总数与教师总数(折算后的教师总数)的比值。假设:学生数用Xs,教师数用Js表示,生师比常模用Mss表示,其中,Xs=2700,Js=84。那么,Mss=Xs/Js=2700/84=32.14
据此,我们可以计算出三个专业的生师比如下:
汽车专业生师比为1000/27=37.04
机械专业生师比为900/31=29.03
电气专业生师比为800/26=30.77
(3)各专业的工作强度的计算,我们假设汽车专业的工作强度用Qqd表示、机械专业的工作强度用Jqd表示、电气专业的工作强度用Dqd表示,那么,Qqd=37.04/32.14=1.15
Jqd=29.03/32.14=0.90
Dqd=30.77/32.14=0.95
由此可推导出,各专业教师按工作强度赋分为教师岗位考核绩效赋分平均值*50%*qd*在编教师数,其中教师岗位考核绩效赋分平均值*50%=2237.66*50%=1118.83
那么,汽车专业教师按工作强度赋分等于1118.83*1.15*13=16726.50
机械专业教师按工作强度赋分等于1118.83*0.90*23=23159.78
电气专业教师按工作强度赋分等于1118.83*0.95*22=23383.54
我们可以把各专业教研室的工作强度赋分相加,得出,教师工作强度赋分总量为16726.50+23159.78+23383.54=63269.82,大约是教师岗位绩效赋分总量129784.62的48%,与教师岗位赋分总量中50%的比例基本相当,也进一步证明了这种计算方法是可行的。
关键词:经济转型;经济法;市场经济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将中国的计划经济成功的转型为市场经济,随着人们生活的富足和法律意识的增长,我国的经济法日益在经济转型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中国经济转型和经济法的相关概念
首先,需要明确我国经济转型和经济法的相关概念。我国经济转型开始于上世纪70年代,关于经济转型主要有这么几种概念,一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二是由低级经济形态转向高级经济形态,学界一般比较赞同第一种概念。但是在今日经济转型有了新的提法,即更要利用现代科技进步,促进传统经济转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注重创新和高科技的发展。此时我国经济法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70年代以前被称之为传统经济法,70年代之后则被称为现代经济法。
二、中国经济法的特殊之处
中国经济法的特殊在于主要是由于中外不同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中国特殊的经济法规定。西方的现代经济所出现的问题是资本主义过度的自由竞争而造成的高度垄断,自身调节失灵不断循环爆发经济危机,从而严重干扰了经济正常的发展,于是在这种情况之下,国家不得不挺身而出以政府手段调节市场经济。此时的经济法是国家在面对市场问题使用强制政治手段来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西方的经济法可以说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而中国在发展现代经济时所出现的问题却与西方国家迥然不同,中国经济转型中所出现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前期出现的一些的行为破坏了经济活动中的竞争秩序。所以,中国的经济法在经济转型时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是简单参照西方经济法所能够解决的。中国由于改革时间比较短的原因,虽然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当中,当未达到一种成熟的高度阶段。但之前一直在强调的是政府调节经济、弥补市场经济不足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已经开始出现一些小问题。所以,处于经济转型关键时期的经济法应该是更注重促进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而不是去补充市场的调节的不足。经济法最主要的作用应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政府应该注重培养经济法可以作为经济活动可依之法,纠正人民固有印象中的人治思想,使人民能够树立法治的观念,达到在经济活动中遵守法规的效果。西方现代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而起作用的,而中国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方式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在其中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主导着经济的发展。虽然与计划经济时代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公有制的特征未曾改变。而现代经济法功能发挥的社会条件是政府尽量不干预经济,只是起规范作用,而中国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不只是干预经济,其本身往往就是经济活动的主体。这就是我国政府在经济转型中经济法的独特地位,这种独特地位主要是因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础较为薄弱,机制相较不完善,所以中国政府必须要对市场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提前预防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以防伤害到我国市场经济继续的健康发展,以求建设起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竞争、规范高效的市场经济。
三、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是通过法律规范政府和民众的行为,弥补市场自身机制的缺陷,促进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来说,经济法就是国家以法律手段强制规范经济行为。我国虽然一直注重依法治国的方针策略,但是因为时间过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欠缺,我国经济的转型时期由最开始的经济法律不甚完备,到后来的对法律规制的重视、完善度不够,都导致了经济活动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所以,在经济转型时期,经济法最大的作用就在于规范经济活动的不法行为,扫清经济发展中的障碍。并且我国的经济法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并没有完全起到一个法律的主要功能,很多时候都被经济政策所取代。经济法作为一种部门法,具有一般法的作用,经济法作为一种调整经济活动的特别法,其产生根本目的之一是为了调整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特别重要。坚持市场和政府两个杠杆的调节,来保证市场经济顺利进行,可以处于健康有序的状态,来指引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同时,经济法也矫正了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
四、结束语
中国在确定了经济转型的方针政策之后,经济法与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两者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经济法发展,其后,经济法的反战又通过对经济活动中一些现实问题的关注来构建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我们需要明白,经济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样经济法的创建、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所以,对于现代化仅仅百年余的中国而言,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
参考文献:
[1]徐秉晖.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D].西南政法大学,2009.
[2]朱律.经济转型时期中国经济法理念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4.
[3]王伦刚.经济转型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D].西南财经大学,2004.
〔关键词〕市场经济立宪主义立宪主义的实现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参见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12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参见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17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关键词:市场经济立宪主义立宪主义的实现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参见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12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参见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17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关键词:市场经济 政府经济管理 职能定位实现
0引言
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要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因此,我们要明确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定位,才能进一步确定如何实现定位。
1政府经济职能的概念
政府的经济职能是政府职能的之一,政府职能有三个方面: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的经济职能是指:“政府在经济的管理运行、组织、推动发展上的职能。”政府的经济职能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且完善的,而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形成的。一般而言,政府的经济职能包括以下内容: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微观调控、宏观调控等。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不仅是财产所有者、经营者,还是管理者,兼具多重身份。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定位已经不能适应,这就要重新定位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的一种经济体制,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职能越位或错位。这是指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多管了不应该涉及的经济领域。
其次,经济管理职能执行力度不到位的或者缺失。这一问题是指政府经济管理的职能没有发挥,或者履行了职能,但是执行不到位。
第三,职能履行方法不健全。当前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履行着重依靠行政手段,忽视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使用。
3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定位
3.1明确政府经济职能的定位原则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也在逐步丰富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也要以市场经济为中心发挥其作用。在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区域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要从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励志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经济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在实际的应用中常会出现越位的行为,涉及到不应该触及的领域。因此,政府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时候要进行严格的范围界定,不能不合理的扩大化。(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放弃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3)胜任原则。政府应该考虑自身的实力,量力而行。
3.2从主体视角来定位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政府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要能明确区分政府管理的范围和侧重点。在确定的管辖范围内,实施有效的经济管理,因地制宜,松紧适宜。对于市场经济运行良好的范围,要放松管理,从微观和宏观上整体调控市场,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对于不良竞争行为,要严加制止和惩戒,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要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不能竭泽而渔。
3.3从职能视角来定位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范围较广,涉及到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不是严格管理经济运行的各方面,而是要维护市场的有序,通过指导和导向、组织和规划的职能、调和和控制、协调补充、社会服务、管理监督等职能做好市场的调控。
4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实现
4.1建立科学的管理手段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也在逐渐的改革和完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就是不受约束的。目前,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越位、错位、缺位等现象层出不穷。为改善这些不良的管理现象,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变管控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解决政府在职能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除此之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要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这就需要政府建立健全的法治管理制度,出台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以法律的制约和制裁来约束市场经济中的不良经济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的健康和有序。
4.2转变管理理念,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经济不仅仅对内,还要面向国际市场,这就要求政府转变管理理念,加强宏观调整,以确保经济的稳定运行。这就需要政府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对我国经济从宏观上进行发展规划,确定经济发展朝着既定的目标平稳运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市场发展的良性运行。第二,善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稳定市场经济的发展,防止市场出现大的变动。第三,为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保驾护航,在国际竞争中,我国的市场经济仍面临较大的风险,政府应该给予充分重视,及时给予预警,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体制的改革从来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也要随之变革,政府要重新审视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定位,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参考文献:
[1]王玉文.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J].中国外资,2011(21):202.
关键词: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产生;特定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
引言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已经没有太多的异议,但对经济法的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仍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到目前,国家仍没有权威的经济法的定义,而经济法学界也未能取得统一的认识。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是随着国家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及经济法律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本质和内涵的理解和认识也在不断地趋同,但如何科学地、恰当地给经济法作出定义,依然存在分歧。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该法律部门能不能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调整方法。对经济法概念存在的分歧主要的体现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和理解的差异上。
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上,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且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只是一定范围或者某些方面的经济关系即部份经济关系,这是没有异议的。根据杨紫火亘教授的研究,中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或者基本上取得共识的观点是经济法的“三调整”、“五不调整”。“三调整”即经济法调整特定的对象、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既体现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又体现对国家权力必要限制的特定经济关系。“五不调整”是指经济法不调整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不调整民事关系、不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1].这是从大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但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究竟如何概括和表述,才能体现和反映经济法的内涵,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而给经济法的概念下好定义,这就见仁见智了。
笔者以为,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认识,应该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作用等方面和各国经济法的实践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及经济法制的实际出发,综合分析研究,才能给出一个适当的结论。
1、经济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传统的私法调整失灵,产生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需要,国家介入经济生活而出现和发展的。经济法体现的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控,是国家凭借其权力,运用法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活动,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市场经济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需要由法律调控的方面也在不断增加,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不断出现和增多,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使得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需要和必然,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在其他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性质的法律法规,有的也有现代经济法的形式或内容,但不足以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构成独立的地位或起到重要的作用。如简单商品经济时代,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很少,其作用甚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按计划去做,对经济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行政和计划的手段进行,需要经济法律法规去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多,在这些经济制度下,经济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较小,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也没有什么意义。
因此,经济法的出现是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发展也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可以说,经济法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的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虽然经济法出现的时间较晚,但起作用的时间仅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阶段,在社会经济发展到更高级的经济时代,经济法即会完成其历史使命。
2、经济法的价值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经济局限的克服
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调节手段的国民经济运行方式[2].市场经济是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当各种经济资源能够在统一的市场中自由流动并得到有效配置时,商品经济就发展到市场经济[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的供求、价格、竞争机制来实现的。市场经济主要体现为竞争,竞争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良好,必须要保证竞争是有序的,而要维护有序的竞争,防止无序的竞争,最主要的和有效的方式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使国家的经济活动法制化,使市场主体和政府的行为都受相关法律法规制约,依法办事。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中法律调整的主要规范是与市场经济联系最紧密的经济法。
经济法的价值和任务体现在国家通过经济法律的施行,克服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缺陷因素,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社会正义和公平、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经济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3、法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协调相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