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1 16: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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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卷烟零售许可证;网上申请;监管信息;系统;关键技术
随着数字化信息技术在烟草行业、公安、交通等方面应用的成熟与发展,迫切需要提供一个展示烟草各部门之间及与政府其他部门信息交流共享的载体--卷烟零售许可证网上申请办理监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平台。更好的服务于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升了烟草企业客户服务水平及客户满意度,加大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加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及卷烟市场监管水平,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申请、登记、办理、查询和管理公开透明,运行规范,查询便捷,加强卷烟市场宏观监管和系统管理有机结合。
一、系统概述
吴起县卷烟零售许可证网上许可证办理查询监管信息系统,是充分运用电子政务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理念,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过程中申请、登记、办理、查询所有业务功能的集成。
(一)系统内容
卷烟零售许可证网上公开申请办理查询信息监管系统分为办证须知、申请系统、状态查询、监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真假卷烟鉴别模块。
1、吴起县网上许可证办理查询监管系统
卷烟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说明;区域零售许合理化布局实施细则; 区域零售许可证合理化布局规划;通过网上许可证办理查询监管系统集中体现区域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办理的要求、条件和流程,了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辖区零售户合理布局实施细则和规划,实现辖区卷烟零售户科学容量。
2、吴起县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登记、办理、监管系统
通过在线地图了解区域许可证规划数量、办理数量、现已申请数量、剩余数量。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在网上正确、规范、如实填写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交,提交完成后并显示提交成功,就可以直接通过网上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通过与专卖管理信息大平台对接,专卖市管员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察,县局主管领导、系统管理人员、专卖股负责人三个不同层面的审查、审核、审批后进行办理。 通过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登记、办理、监管系统,实现烟草专卖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方便需要办证的广大用户,节省时间、节约人力和物力。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政务公开。
3、吴起县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状态查询监管系统
卷烟零售许可证办理的审查、审核、审批流程情况在不同的环节,以更加清晰、准确、全面的内容呈现在互联网上。
(二)流程概述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在办理零售许可证网上进行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登记。申请人在网上正确规范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登记表后并且提交,提交完成后显示提交成功,并在初审通过后,按照规定的有效期内到吴起县烟草专卖政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办证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申请人、负责人、或法人是否属于本发证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决定是否受理。专卖管理派核查人员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察。审核人员根据实地勘察核实结果,对申请人办证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经审批不予办理的,办证人员通知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证决定书》,说明理由。
经审批予以办理的,办证人员确认后,打印制作许可证,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或者自作出予以发放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
(三)方框里面内容包括
1、是否具备下面条件(四项)
须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拥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达到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是否具有禁止的情况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新申请与原有经营户左右距离过近的。
(四)资料填写(提示内容)
申请人据实填写个人资料信息,并"提交"保存,保存成功后,系统自动给予相应的提示,内容如下:"您的申请登记已提交成功,工作人员将对你的申请登记内容进行初审,请您在15个工作日内登陆查询初审结果。"
1、初审未通过
初审未通过原因项由工作人员填写,该模块具备提示语言维护功能,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改。
2、初审通过
显示界面为"请您在啄陘自聙兹涨靶柿希轿馄鹣匮滩葑艟肿粽翊筇裳炖硐喙匾滴瘛N馄鹣匮滩葑艟值刂?吴起县开发区洛西一巷内。电话:0911-7699553"
(1)携带资料目录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份、负责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经营场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办理营业执照可不提供)。
(2)相关要求 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此申请。
二、技术线路
(一)主要技术内容
开发语言:HTML, JavaScript, XML,DB2,J2ee,SQL。
数据存储:DB2数据库。
支持各种多媒体信息。
(二)技术路线说明
吴起电子政务平台部署图(其中浅蓝色方块,表示应用服务;圆柱体表示数据库。网站前台应用Cu-net,统一接入平台App-services,App logic可以部署在一台服务器上,网站后台内容管理应用Cms App可以和营销部署在同一台服务器,Gis Service由高德公司与超图公司负责部署维护,营销DB和Cis DB可以用同一个数据库实例。专卖应用Regie App在省局,访问省局数据库专卖DB。网站前台应用Cunet与统一接入平台放到隔离区DMZ,其他应用及数据库系统都部署在烟草内网。
1、地图(Gis)相关
高德公司需要重新一份地图服务,供政务系统办证使用;高德公司需要根据烟草合理化布局区域信息,在地图系统中配置相应的图层,并将各区域图层的标识ID提供给创联。浪潮公司需要在地图数据库中提供一份零售户基本信息的只读视图,并提供该视图的结构文档,包括字段类型、属性说明等。
2、接口
(1)合理化布局区域信息同步。系统提供交换平台或MQ接口,实时地将合理化布局区域信息从专卖系统同步到电子政务系统。
(2)零售户归属区域信息同步。系统提供交换平台或MQ接口,实时地将零售户归属区域信息从专卖系统同步到电子政务系统。
(3)网站办证申请信息同步。系统提供交换平台或MQ接口,实时地将同意受理的办证申请信息从电子政务系统同步到专卖系统。
(4)专卖许可证办理信息同步。系统提供交换平台或MQ接口,实时地将办证信息(包括过期自动作废的办证申请)从专卖系统同步到电子政务系统,供申请人查询办证阶段(进度)、办证状态信息。
(三)技术路线概述
一是实地调研,建立详实准确的具体数据。通过走访、摸底、调研,了解卷烟零售户实际现有数量、合理需求数量和具体差缺数量;二是查阅资料,收集实际可行的理论依据。通过查阅、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了解和掌握卷烟零售许可证互联网申请、登记、办理、查询信息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以及建立的理论依据; 三是依照国家、省、市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进行零售户合理布局,实现卷烟零售户容量科学;四是开发卷烟零售许可证互联网申请、登记、办理、查询信息系统软件。了解区域许可证规划数量、办理数量、申请数量、剩余数量,掌握区域许可证办理的要求、条件和流程;五是在网络地图上标注辖区路段、街道、社区、乡镇、自然村的持证户点。
三、社会效益
一是提高专卖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保障民利。通过网上办证平台的查询,增进社会各界对国家、省、市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消除"办证难"的负面影响,更好的解决许可证后续监管难的问题。二是实现信息公开。通过网上查询,了解区域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办理的要求、条件和流程、掌握区域许可证规划数量、办理数量、申请数量、剩余数量,为查询和办证提供可靠详实的数据,网上证件办理信息公开,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三是实现许可证办理便捷、高效、规范。通过互联网实现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办理,节省了时间、节约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规范了办证工作流程。
四、预期效果
(一)搭建零售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零售许可证资源管理机制,统一信息资源管理,能够强化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辖区的合理化布局,许可证办理要求、条件和流程的了解,消除"办证难"的负面影响。
(二)实现零售许可证资源信息化管理
通过辖区的合理化布局,互联网对区域许可证规划数量、办理数量、申请数量、剩余数量公布,零售许可证资源信息一目了然,方便了客户,节省了时间、节约了人力和物力。
(三)提高工作效率
零售许可证管理,利用先进的智能控制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对零售许可证管理过程环节的集中智能管理和多方位监控,保障了质量,提升了效率,促进零售许可证管理过程设备化、精准化、智能化的科学管理水平。
(四)达到资源与信息流的统一
引入现代流程操作技术,通过专卖证件管理员操作的系统建设,统一规范零售许可证办理关键环节操作模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建立零售许可证办理追踪体系, 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实现对许可证申请、登记、办理环节的跟踪、监测和追溯,使信息透明、过程可控。
(五)实现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
通过详实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区域许可证规划数量、办理数量、申请数量、剩余数量信息,售许可证申请、登记、办理状态的查询信息,不但能使管理人员更好地掌握信息,为查询和办证提供实际可行的理论依据,详实准确的具体数据,而且有助于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水平,通过工作动态栏,使社会各界对我们行业进一步的了解,提高客户服务满意度和行政执法透明度,树立了烟草行业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六)提高卷烟市场监管水平
通过政务公开栏,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实现售许可证的办理、使用阳光、透明。通过服务监管栏实现对卷烟零售许可证监督使用情况及卷烟市场违法涉烟的监督举报。
(七)提高消费者相关政策法规水平
消费者通过系统便捷的学习提高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以及高价位卷烟的有关规定等相关政策、真假卷烟鉴别知识水平,更好的便于广大消费者积极主动监督举报违法涉烟行为。
五、结语
要消除"办证难"的负面影响,更好的解决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难的问题,就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办理监管模式。本研究尚有需要深化探索之处,还有待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
参考文献:
[1]刘大伟."一体化"将是"数字烟草"的必然发展方向[N].东方烟草报,2010.
[2]杨逸文,蒋小燕.烟草行业供应链的数字化再造[A].中国烟草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2005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5.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现向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是合法有效。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委托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邮编:电子邮箱: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请-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执业单位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复印件;
6、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7、带有条形码的人员汇总表一份。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
单位 公章:
20xx年3月2日
2、去当地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去当地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去申请。可以提前打电话问一下,具体有什么要求,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这样可以避免去了很多次,都无法申请。所以问清楚后,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去申请就好。
3、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首先就需要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需要用自己的企业名称等各项数据,正确填写。大家填写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一点,万一填写错误那可就麻烦。填写完成记得签字,保证申请书的合理有效,才能申请下来食品生产许可证。
4、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准备很多材料。主要有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加工场地的平面图、食品加工场地各个功能区域的平面图、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的清单、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等各项材料。大家一定要将自己能想到的都准备好,或是提前询问相关部门进行准备,以免耽误生产。
5、提交申请书和材料,并会给我们受理通知书。将所有的东西准备完整后,提交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现场没有发现问题,材料等齐全,就会发一张受理通知书。但是如果材料不全或是那里不合格,现在就不会受理申请,回去准备好材料和相关的东西,找时间在重现提交,一直到受理后拿到受理通知书为止。
6、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在一定时间内现场审核。之后回去等食品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来到企业现场进行检查审核即可。只要现场审核通过,基本就没有问题啦。需要将自己企业的现场和制度等,整改到合理合法,就能通过审核。
申请零售药店需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后携带相关文件和申请书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即可:(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二)通过GSP认证的证明材料;(三)药师注册证或资格证及其与零售药店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药品经营品种清单;(五)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药店职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的格式跟普通申请书的格式一致。
(来源:文章屋网 )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包括食堂)、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举办食品集贸市场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承办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
施食品卫生许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除省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按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证明。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卫生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食品卫生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5.生产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生产工艺流程图;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相片1张/人;
7.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9.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10.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11.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资料;
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食品销售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饮食服务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四)食品摊贩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占道证、设摊证等);
3.生产经营项目;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五)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4.产品剂型、品种名单及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复印件
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报告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
7.产品质量标准
8.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款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接受产品转让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转让(委托)、受让(受委托)双方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产品转让(委托生产)协议(合同)书;本企业无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但拟接受产品转让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的,照此规定办理。
(六)集贸市场: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集贸市场的批件;
5.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7.市场管理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及照片;
8.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9.其它有关资料。
散装白酒等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还应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章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按照《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进行逐项审查评分,并摄制主要功能间和卫生设施、仪器设备的照片存档。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所需期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经审查符合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项目、生产经营方式、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许可项目按《食品生产经营类别和品种》填写。
《食品生产经营类别和品种》中未列入的食品生产经营项目和品种,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经营(批发、零售)、供应(酒菜面饭)、自制零售等填写。
第十七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食品摊贩、季节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展销等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临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设副本,不复核年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筹建过程中需要证明的,可发给临时卫生许可证,注明筹建用,有效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影楼、娱乐厅、酒吧、茶楼等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按相应的卫生许可条件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市场举办者申领;市场内生产加工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且有独立固定场所的,应单独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浙)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AA-BB-C-D号,AA指市级代码;BB指县区级代码(市、县、区代码按浙江省行政区域代码);C指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加工代码1、经营代码2、供应(酒菜面饭)代码3、自制零售等代码4;D指顺序号。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人或业主、生产经营方式、许可项目和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并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书》。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地址、重建生产经营场所,应重新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果属于同一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领证或复核后满一年的前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复核向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复核应当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相结合,其食品卫生等级达到A、B、C级的准予年审通过,并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复核标志和食品卫生等级标志;D级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年审通过,并作出《不予年审决定书》。
第二十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延续手续,延续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并作出《不予延续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置于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亮证经营。
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向原发证单位补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料档案,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管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管理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由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撤消,并作出《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证决定书》: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卫生许可证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并作出《注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逾期未申请复核或延续的;
(二)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复核或申请延续时不符合卫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五章附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3年来,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抗灾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煤矿证照管理“既要严格许可,又要方便企业”的要求,切实管理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不进行安全评价,并按下列程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制定)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见附件1),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报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有关要求
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煤矿(井),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重新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颁证申请,由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审理。
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有关问题的处理要求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应与国家及相关部门新颁布的法规和要求衔接
在《条例》和《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作出的对于涉及煤矿安全许可的相关规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一并予以考虑。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其中采矿许可证应提供复制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查验原件。
(二)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实施办法》法定的3年有效期办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待煤矿(井)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后,发还其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都必须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资经营煤矿的其他企业,以及跨省区投资开办煤矿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执行《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的规定,与煤共(伴)生的矿山,若以煤炭为主采矿种,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另行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相关登记内容
煤矿企业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时,可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聘书),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煤矿(井)企业性质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时,应持变更过登记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严格矿井生产能力(规模)的认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其矿井生产能力(规模)应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规模)为准。
(六)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的要求,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的条件。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落实劳动定员标准,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定员工作制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应严格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
(七)新修订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文书
在原9种颁证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3种文书进行了适当修改,增加了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1)。其余6种颁证文书仍继续使用。
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报告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内容包括:颁证情况;监管、监察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汇总表和明细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采用电子文档上报(具体格式及说明见附件2)。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通报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定期通报、例会等制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规定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证照颁发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条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另行)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三条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条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时,应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1),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二)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三)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第八条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二)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三)是否破坏环境;
(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九条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2)。《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条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第十二条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履行进口许可手续时,可一并提交已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进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批准进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表3)。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技术进口经营者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前,应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十二条规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技术进口经营者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进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进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凡进口《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经营者应主动向海关出具《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八条商务部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进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批准的技术进口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郓城县卫生局: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医疗纠纷,我院原有的手术床和一台无影灯因破旧无法正常使用,需购置手术床二台,无影灯一台,大约需要资金五万元。
申请当否 请批示!
郓城县武安镇中心卫生院
20xx年3月19日
医疗设备申请书二: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津药监械[20xx]245号《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保证依法经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请审查批准。
企业名称:天津市恒智美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签字):
20xx年 10 月 8日
医疗设备申请书三:
长岭县卫生局:
长岭县医院是县内唯一一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为填补县级医院无重症监护室空白,所以医院拟成立重症监护室。因科室需要,故急需购置呼吸机一台(价格约38万元人民币) ,血液灌流机一台(价格约万人民币),静推泵 三台(每台价格约万人民币),采购方式为询价、部门集中采购,购置资金来源为医院自筹,望上级领导早日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