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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和非融资的区别8篇

时间:2023-08-04 09:18:5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融资和非融资的区别,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融资和非融资的区别

篇1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中小企业融资途径 区别 新思路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一)融资信用级别不够高

中小企业在企业规模大小、企业创造利润、从事行业等方面难以与大型企业相比,加上金融机构追求盈利性和安全性,导致中小企业在融资时面临信用歧视。

(二)融资结构不够合理、直接融资比重低

相对于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比例偏高,导致财务风险系数很大,难免使得企业疲于应付,难以保证长期发展;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外源性融资的主要渠道。相对于美国纳斯达克这种成熟的平台,我国目前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与国外相比尚有差距,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需要难以满足。

(三)融资成本高

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给信用卓著的大企业以优惠利率而对中小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抵押担保。这些都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融资难原因分析

(一)自身原因

中小企业的资金实力较弱 , 资金归还难以保障。许多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弱,单纯依靠消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赢得生存空间,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且易受外界宏观环境的影响。此外,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是家族式企业或合伙企业,而非现代法人企业制度,粗放式的管理企业行为普遍,财务报告制度落后,信息不透明,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

(二)外部因素:宏观经济形势影响

首先,受次贷危机、欧债危机影响,中国主要出口对象美国、欧洲市场低迷,这对我国沿海地区广大出口外贸型中小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商品无法变现使许多资金链破裂更加剧了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

其次,近几年来,我国汇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这对我国出口企业更是雪上加霜。汇率的上升使得处于世界工厂末端的企业盈利水平大大下降。

再次, 我国目前的通货膨胀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大大提高。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工资的上涨使得企业需要更多的流动性资金加剧了企业的资金短缺。三、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打开新思路

笔者认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政策倾斜固然重要,但是最终还是要依靠市场,这样才能形成资源合理高效配置的良好局面。通过市场自发的力量,将投资与融资结合起来,将富余资金通过投资的方式完成中小企业的融资,达到双方的互利共赢。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应当充分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意义。

(一)私募股权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要明晰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小企业的独特意义,就要发掘与其他融资渠道的区别。私募股权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方式的区别在于:投资对象不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预期能带来较高盈利的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而银行贷款的投放对象则是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方式更有可行性。控制企业程度大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对象的活动进行或多或少的指导和参与,进而可以利用其优势帮助中小企业更上一层楼;而银行则是直接给予资金,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活动。风险不同、进而回报程度不相同。私募股权基金则要更高回报。

私募股权融资与一般股权融资的区别,持有时间不同。一般股权投资者将长期持有,投资期限相对较长;而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会在未来通过上市、售出或并购和公司资本结构重组等方式变现退出,投资期限会有限制。投资的初衷不同。一般股权投资者的目的在于得到稳定的股息红利,或者赚取股市价格波动的差价又或能够控制投资对象;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更看重企业的未来:有无成长性是否能带来投资的高收益。对投资对象的控制程度大小不同。一般的股权投资者更加介入企业的经营;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更多的是扮演财务投资者的角色。4.私募股权投资更加保密、不需要公开其信息。

(二)如何推动私募股权与中小企业融资相结合

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本身没有明确的合法地位,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发展。同时,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怎样将私募基金如何与非法集资罪相区别,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发挥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政府加强对市场的引导。政府应当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可以利用一部分财政收入建立基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政府应注意培养 PE人才、防止短期投机行为充斥PE行业。

建立畅通的私募股权投资渠道和退出机制。首先,应当扩大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同时放宽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其次,应当完善退出机制。如果不能顺利的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就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可能。为此,我们要加强创业板市场建设。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创新动力不足。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难以拥有核心竞争力、使私募股权资金难以找到放心的投资地。

参考文献:

[1]侯刚刚.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

篇2

【关键词】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项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历来是学生学习的难点,也是教师教学的难点,虽然已有为数不多的文献对三项金融资产核算进行了比较,但是仍不够全面和清晰,就会计核算背后的原因也没有进行探析或者很少说明。因此,本文尝试通过表格列示三项金融资产的异同,以期能够更加清晰地表现三项金融资产核算的区别,并强调三项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联系,探究会计核算背后的原因。

一、三项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比较

(一)确认比较

金融资产是与实物资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就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那么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项金融资产之间如何区分呢?首先按照投资目的区分(见表1),如果企业初始投资时明确投资目的是投机性目的或者交易性目的,那么不管投资对象是股票、债券还是基金,初始确认时都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前提条件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次,如果企业初始投资时明确投资目的是投资性目的,而且投资的对象是债券,那么初始确认时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最后,如果企业初始投资时投资目的不明确,那么初始确认时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前提条件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没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投资对象是债券的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且,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列示,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非流动资产列示,所以这两大类之间不能重分类,如企业初始确认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不能再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反之亦然。但是非流动资产之间,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重分类,比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的意图或者能力发生改变,不准备再持有至到期,而是准备出售时,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的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是持有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再或是其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计量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的目的是交易性目的,其投资者时刻关注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伺机在短期出售,所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都是非流动资产,计量属性通常采用历史成本,所以初始计量都以公允价值加相关交易费用计量。但是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目的不明确,会在两年内伺机出手,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如表2)。

(三)明细科目比较

由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的对象只有债券,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的对象可能是债券,也可能是股票等,所以三项金融资产除“持有至到期投资”按被投资单位设二级明细科目外,其他都按照品种、类别设置二级明细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以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将初始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与后来的公允价值变动加以区分。“成本”表示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余额表示后续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异。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以公允价值+相关交易费用计量,即初始按照投资成本计量。而债券是按照面值收回本金,初始投资成本与面值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债券发行的溢折价,这个差异需要在受益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调整当期的利息收益,所以“持有至到期投资”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三个三级明细科目。“成本”核算的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的面值,“利息调整”核算的是初始取得时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面值间的差异以及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各期的摊销额,摊销目的是将当期票面利息收益调整为实际利息收益。由于债券的付息方式不同,有的债券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照权责发生制这就产生了“应计利息”三级明细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对象既有债券又有股票,计量方面初始类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后续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所以在科目设置上,如果是股票投资则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设“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如果是债券则类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设“成本、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三个三级明细科目。

二、三项金融资产核算比较

(一)初始取得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会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只会影响当期,所以初始投资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投资收益(见表4)。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以成本计量,因此交易费用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见表4)。这样,不同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成本”核算的内容则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核算的是初始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不包含交易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成本)”核算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含交易费用;“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成本)”核算的是债券面值,交易费用和溢(或折)价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见表4)。

(二)持有期间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都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前者容易解释,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以每期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都应为该资产当时的市场价格。所以,需要按照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调整账面余额,又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目的为短期投机目的,属于将在1年或1个营业周期变现的资产,其影响的会计期间仅1年或1个营业周期,所以此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却不是投资收益。因为投资收益核算的是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何时最终出售何时确认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区别在于投资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目的明确就是短期赚取价差或者短期投机性目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投资时目的不明确,既不打算短期出售也不打算长期持有甚至到期。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其影响的会计期间在1年或1个营业周期以上,因此公允价值变动差异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为了保持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平衡,资产一方增加或减少,所以只能登记等式另一方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三项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核算区别见表5。

(三)减值

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短期流动资产且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以不考虑减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虽然后续也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他属于长期非流动资产,当预计未来该资产公允价值持续下跌,短期无望恢复等情况时要确认减值。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一定情况下都要考虑减值,只是减值的计量和减值是否可以转回以及转回的方式不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时,将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时,还要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转出,一并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可以转回,而且可以通过当前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对象是债券,减值转回同持有至到期投资;当投资对象是股票时,不能通过当期损益转回,只能通过所有者权益转回。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三项金融资产减值核算区别见表6。

(四)出售或到期收回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注意要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到“投资收益”。因为投资收益最终确认的是整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在数量上投资收益=出售价格-买入价格(含手续费)+持有期间发放的利息或红利;而出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出售价格-上期期末的公允价值。假定不考虑手续费和持有期间发放的利息和红利,则差异额为上期期末公允价值与买入公允价值(买入价格)之间的差异,这就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以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到投资收益。三项金融资产出售或到期收回核算其他区别见表7。

综上所述,三项金融资产会计确认的差异。首先按投资目的区分,再按投资对象区分。投机性目的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目的且投资对象是债券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目的不明确则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项金融资产会计计量的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和后续都以公允价值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以公允价值+相关交易费用计量,后续以摊余成本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以公允价值+相关交易费用计量,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

三项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差异。(1)初始取得核算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取得,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借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取得交易费用都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且持有至到期投资计入会计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对象是债券时同持有至到期投资,当投资对象是股票时,交易费用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持有期间核算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初始交易费用和溢(或折)价,即按照票面利息借:应收利息(假设为到期还本付息债券),按照实际利息贷:财务费用,按照实际利息和票面利息的差额方向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3)减值核算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考虑减值。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一定情况下都要考虑减值,但减值的计量和减值是否可以转回以及转回的方式不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时,将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时,还要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转出,一并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关于减值转回,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可以转回,而且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对象是债券,减值可以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当投资对象是股票时,只能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回。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4)出售或到期收回核算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转出到“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要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到“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3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案例1:甲公司2010年2月购买乙公司股票10万股,买价8.3元/股,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 3元/股,并用银行存款支付交易税费0.4万元。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券投资,也可以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按照准则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核心思想是按其公允价值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

分析案例1,如果根据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804000

应收股利 30000

贷:银行存款 834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初始入账价值主要为买价,由于管理层的意图持有交易性资产的时间较短,因此取得时的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不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而是计入当期损益,通过“投资收益”来核算。

分析案例2,如果根据管理层的持有意图,持有乙公司的股票的时间会较短,那么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800000

应收股利 30000

投资收益 4000

贷:银行存款 834000

通过案例1比较两种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区别,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时间一般较长,或是持有意图暂时不很明确,准则也将其划分为非流动资产,因此取得时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其初始成本;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一般来说,管理层的意图是持有时间较短,目的是为了赚取买卖差价,因此为了更准确地显示买卖差价,取得时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初始成本。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资产负债日公允价值发生暂时性的变动。案例2:沿用案例1的资料, 2010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7元/股。甲公司预计股票价格下跌是暂时的。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根据准则规定,当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变动金额主要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分析案例2,如果根据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取得时将乙公司的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4000

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4000

本案例中,如果是公允价值发生了上升的变动,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可。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根据准则规定,当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变动金额主要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来核算。

分析案例2,如果根据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取得时将乙公司的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价值,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

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本案例中,如果是公允价值发生了上升的变动,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可。

通过案例2比较两种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不同之处,资产负债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了暂时性的变动时,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如果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则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利润表。为什么会有这种区别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管理层持有它的目的不是短期内赚差价的,一般来说持有时间相对来说较长,根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变动情况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当期利润,直接影响所有者权益,当最终实际出售时,再把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影响出售当期的利润。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来说,管理层持有它的目的是短期内买卖,赚取差价,它的公允价值变动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影响当期的利润总额和当期的利润表。

(二)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大幅度下降。案例3:沿用案例1和案例2的资料,2011年乙公司因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受此影响,乙公司股票的价格发生严重下跌,2011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每股3元。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根据准则的规定,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分析案例3,应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共计504000元,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4000

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4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0000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时间较短,所以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提取减值准备,将投资损失直接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

分析案例3,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下降计入当期损益,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00

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00

通过案例3,可以看出准则对于非流动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允许计提减值准备的,而对于流动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不确认减值损失,直接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来处理。主要的原因就是持有的意图和时间长短不同。

三、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的会计处理

处置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相同之处在于都是按照公允价值将金融资产转出,而实际取得的价款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不同之处在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则是要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转入到“投资收益”。处置时的投资损益则包括了两部分。产生区别的原因在于准则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规定不同。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Z].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篇4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核算

CAS22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计人当期损益,但在转回时分别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处理:前者通过当期损益转回而后者计人所有者权益,因此“赵文”认为该处理前后和横向不一致,有悖于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原则;又认为减值和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没有明显区别,由此提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提减值准备”、用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替代减值处理的优化建议,笔者的认识与之相左。

(一)减值核算的理念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立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是新准则的重要理念,要求企业提升资产负债信息质量,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实反映资产未来经济利益,不高估资产价值。具体体现在,如果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以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因此,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值核算使企业前所未有地树立起风险防范及管理理念,同时提升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前瞻性和决策有用性。

(二)减值核算的内涵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所以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减值会计处理不同(即“赵文”认为的不一致),是因为不同资产的特性不同,其会计处理必然有差异。并且,对不同会计对象实施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第一,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特性区别。尽管同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可供出售债券和可供出售股票的特性区别并不因此消失,两者在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仍然显著不同:债券的回收风险比股票低,现金流量回收的时间和金额比股票确定,如在资产负债表日还要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所以相对可供出售股票来说,可供出售债券属流动变现较强的准“流动资产”。当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计人当期损益无异议,但减值恢复时,“流动资产”均通过当期损益转回,而对“长期资产”则不同,尽管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有利于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但同时也可能为所谓盈余管理口号下所滥用,在同时兼顾会计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的质量要求下,不允许转回长期资产减值是现实的选择。所以CSA8资产减值准则就规定,具有“长期股权投资”性质的股票减值不得转回,而可供出售股票是“准长期”。其减值恢复既不能不转回又不能通过当期损益转回(避免影响利润),因此基于重要性的差别对待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是可理解的,所以可供出售债券和可供出售股票两类不同质的会计处理理所当然不可比。

第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减值判断是实施减值核算的核心程序,但是怎样才算减值而不是公允价值的暂时性变动,CAS22列出九条判断减值的客观证据,CAS22应用指南给出了“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持续下降并预计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所谓“原则导向”,没有给出以往会计人员习惯的数字或百分比界限,即所谓“规则导向”。究其原因,就是自美国安然事件后人们认为会计准则越来越细致,容易让人更重视形式而非实质,并助长了那些刻意寻找和安排“界限”来规避准则的行为,而不是力图应用准则来提供有用信息。但是,原则导向的准则在应用到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由于大量的主观判断而造成信息扭曲,所以基于国情,新准则通过应用指南、讲解以及其它途径补充了不少规则性指导以弥补原则导向的缺陷。如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所编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就提出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所谓“公允价值下降严重”通常指下降幅度超过20%、“非暂时性”通常指公允价值持续低于其成本超过6个月的量化判断参考。新准则体系体现的是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相结合,但不排除某些具体准则的原则导向多一点,尽管实施起来有难度,但重在抓住经济实质,更符合会计目标的要求,因此减值判断上暂时的操作难点不应该成为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理由。

第三,减值和公允价值变动的本质区别。从定性分析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是暂时性的,着眼于“现在时”,其变动损失是可能的“虚损”,而减值是非暂时性的,着眼于“将来时”,其减值损失是很可能的“实损”;从定量分析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是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账面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之差,而减值是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差;从会计处理看,无论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还是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都反映资产价值减少的客观事实,必然都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由此“赵文”认为没有从根本上把减值和公允价值变动区分开来),但是,其损失的承担路径却完全不同(这才是根本区别):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是暂时性的,是不断变动的“虚损益”,为了减少影响企业利润波动的因素,对其借记“资本公积”由所有者权益承担,不进利润表;而减值损失是非暂时性的,按照资产负债观和谨慎性原则不低估负债和损失的要求,对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由当期损益承担,并且原来计人“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这时也改变了性质一并转入“资产减值损失”。以上分析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用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替代减值处理是不可行的。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损益核算

CAS22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反之作相反处理。“吴文”认为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并在利润表中列示不尽合理,会虚增企业利润,增加企业税负;对于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其前期的公允价值变动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转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吴文”亦认为不恰当,认为会引起利润表上的重复操作,由此提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改为“公允价值变动”账户、不作为损益类账户使用的建议。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内涵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新准则里新设的定性为损益类的会计科目,反映的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相应的,利润表中新增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项目,凸显新准则会计收益计量从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转变的“全面收益”理念,既要确认由经济交易带来的现实收益也要确认资产持有利得等未实现收益,以实现财务报告目标决策有用。同时还注意到,对“未实现收益”即“虚收益”的确认因公允价值的有限使用和区别资产不同特性而体现出应有的谨慎和有限度,如上述讨论过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即“虚损益”,就不得计人当期损益而是计人所有者权益,就是因为其不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流动资产”特性。所以,CAS22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必然顺理成章在利润表中列示。

(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投资收益”的关系同前所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的是企业未真正实现但应计入利润表的持产损益,而“投资收益”反映的是企业已经真正实现的损益,前者反映“持有”,后者反映“处置”。

[例]某企业购买的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考虑其它因素,从购买到持有期间和出售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如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

(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过程。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由于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该账户的发生额(3万元和5万元)和借贷方发生额相抵后的净额(2万元)分别反映在月份和年度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所传达的信息是企业未真正实现的损益。

(2)“投资收益”反映结果。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由于资产账面余额(8万元+2万元=10万元)与实际收到的金额(10万元)的差(为O)反映在“投资收益”科目的借贷方,至此,投资收益为零,意味着此项资产出售没有盈利。但事实上把收入10万元减去购买成本8万元应该盈利2万元。这时就显现了“出售的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的必要性,这个结转(注意不是结转余额,而是结转发生额的净额)表示了2万元盈利从“虚”的状态转为“实”的状态,该收益已经真正地实现。

所以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其前期的公允价值变动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转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完整反映经济交易始终的必然程序,表面看对利润总额没有影响,实质上反映了利润实现的进程,最终在利润表上反映出利润的不同构成和质量,并不是利润表上的重复操作。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对利润的影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构成利润总额的增加项,但是在利润表中将这一“虚损益”单独列示,以便从利润总额中分解出真正实现的利润,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做出科学的评价和合理的预测。同时,税法与会计准则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税务处理达到协同,财税120071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到本年利润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分析“吴文”提出的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改为“公允价值变动”账户,不作为损益类账户使用并且“期末无须结转”的建议,“公允价值变动”究竟应是什么性质的账户难以确认。如发生公允价值上升,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记“公允价值变动”,这时资产负债表上增加了资产,要使会计恒等式不被破坏,“公允价值变动”在排除了损益类性质外就只能是三种结果:一是作为一种资产减少,二是作为一种负债增加,三是作为一种所有者权益增加。显然只能是第三种。如果是这样,根本不需要新设一个“公允价值变动”,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一样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更直观,但是这有悖于将具有流动资产性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具有长期资产性质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区别对待处理的初衷。

三、金融资产的分类

CAS22规定,企业应将取得的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以外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属于以上分类中的哪一类颇让人感到困惑,由于CAS22及其指南中没有具体明确规范,而实务操作中有“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记录,有“货币资金”报表项目进行报告和披露,因此对其“归属”一时无人深究。但之后CAS22有关“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的讲解引起了争议,争议的关键是“现金”、“银行存款”是否“债权”。由于企业对外结算都是通过银行存款,因此以下重点讨论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性质辨析第一,银行存款是一种合同。CAS22规定,银行存款是金融资产的一种,金融资产又是金融工具的一种,金融工具是“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银行存款即是存款人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基于防范风险、保值与增值等原因存入商业银行而形成的,当事人之间有一种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对于存款合同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属于无名合同。

第二,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银行存款合同是确定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实践,主流观点认同存款合同成立时存款人通过让渡存款款项的所有权所取得的是债权,即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要求对方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也就是取得付款请求权,存款人与存款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企业银行存款属于债权。

第三,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部2001年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例如,吸收存款的单位已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清偿的,应当作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活期存款(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可随时取用的存款)列为流动负债的首项,也说明了企业银行存款的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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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资本结构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中国经济体制与西方国家不同,因此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环境也有其特殊性。

由于我国产权制度与西方国家不同,政府对企业的控制过于强化,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新股发行与后续的管理不够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和投资行为有其特殊性,股东、债权人和经理人之间的关系也与西方国家不同,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区别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学者对该问题做了一些研究,但研究结果不太一致,本文会用更新更充分的数据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丰富资本结构、融资行为领域的研究成果。

本文的实践意义在于,首先,从公司层面,它可以指导非上市公司选择适当的债务杠杆,以此降低融资成本,保持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另外,由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存在种种问题,中国的上市公司较少分红,发行股票被视为““圈钱”,通过对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分析,可探讨这种特殊现象对企业融资行为的影响,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建议。

二、数据选取

本文将资产负债率作为判断公司资本结构的指标,将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作为自变量,分析它们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

本文将A股上市的公司与相同行业、规模相近的非上市公司相匹配,一家上市公司对应5家非上市公司,最终选取的上市公司有331家,非上市公司652家。

上市公司的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非上市公司的数据来源于从其它途径购买的数据库。

三、实证检验

针对公司资本结构的绝对效应,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L1:非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要高于上市公司。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成本要高于上市公司,所以非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债权融资。

这个认证在表格1中可以很直观地看到。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1.1%,非上市公司为64.7%。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差距要小于国外。如OMERBRAV在《Access to Capital,Capital Structure,and the Funding of the Firm》这篇文章里的数据以英国的样本为例,数据显示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2.7%,非上市公司为32.7%。国内外学者对此也作了大量的研究,如Alessandra Guariglia等人认为,中国的金融体系并不完善,民营企业很难借到资金,可它们的增长速度仍然很快,公司自己持有大量的现金,其现金流也以一个较快的速度增长,正是这种内源融资保证了公司的快速增长。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得到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各财务指标的平均值如下: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图表中表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整体上要低于非上市公司。事实上他们债务的期限结构也是有区别的,有研究表明,非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中,短期债务占比更大。与此同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占比也就远远低于上市公司。这种效应可以分为两部分:相对效应和绝对效应。相对效应是指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资本成本要高于上市公司,所以非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债权融资。绝对效应是指非上市公司的整体融资成本要高于非上市公司,所以它们不轻易介入外部的资本市场。如果这个结论成立,表明非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更为被动,进一步就可以得到推论:他们的资本结构受经营状况的影响更为显著。

采用19982007年中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panel data,X1,X2,X3分别代表ROA、总资产、销售增长率。对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如下:

从结果中可以看到,上市公司的ROA与资产负债率正相关,显著。总资产和资产负债率正相关,不显著,销售增长率和资产负债率负相关,不显著。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并不符合之前的假设。由于中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数资产规模比较大,而且多为国企,它们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都相对容易,所以可能在保持高ROA的情况下还能保持高的资产负债率。

而非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和之前的假设十分相符。ROA与资产负债率负相关,显著。总资产和资产负债率正相关,显著,销售增长率和资产负债率负相关,显著。这表明非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更容易受经营状况的影响。ROA越高,公司的留存收益就会更高,从而会有更多的自有资金,借债的需要就会减少,所以ROA高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会比较低。公司的规模和资产负债率正相关,公司规模越大,需要的外部融资规模就越大。销售增长率与资产负债率正相关,说明公司处在快速增长期时,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持这种高增长,而非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债权方式,所以其资产负债率就会提高。

从上文的论证还能得出推论,上市公司更容易采取平衡资本结构的措施,也就是说,它们会刻意追求一定的目标负债比率,它们的行为遵循一定的标准,而不是随经营状况变动。可以考虑公司的赤字或盈余,考虑公司增发还是回购股票的行为。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对资本结构变动的调整速度更为迅速。当公司出现赤字时,非上市公司较多地依赖借债,这样它就不可能保持一个稳定的资本结构。这表明非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更符合权衡理论,就是强调要综合考虑税盾的收益与财务困境成本,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更符合目标资本结构理论。根据常识,可以理解这种现象,非上市公司会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扩大企业经营,并且有利息抵税的效应,他们首要考虑的是公司利益最大化。

从静态的角度讲,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股权融资,资产负债率要低于非上市公司,从动态的角度讲,上市公司的融资政策要更活跃一些。即使控制了其它变量,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这方面也有显著的区别。如果非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更为被动,那么衡量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变量就会更小。上市公司融资行为较为活跃,是因为它们面临较低的外部融资成本。另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因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不同。股利政策与公司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关系密切相关。有人认为股利政策会减少成本,因为公司为了分发股利,就要保持一定盈余,管理者就有动机平衡好公司的融资政策。非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比较集中,控股股东拥有整个公司,可能不需要过多分发股利,所以公司的筹资政策也较为被动。这证明了控制权集中的话,公司会采取较低的股利政策和被动的融资行为。

四、结论

本文利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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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支持票据定义

根据《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资产支持票据(ABN,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与传统信用融资方式不同的是,它凭借支持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获得融资,支持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发行主体的信用水平分离,从而拓宽了自身信用水平不高的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资产支持票据特点

资产支持票据与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等其他债权融资方式相比,具有审批周期短、产品期限灵活、融资成本低等优点。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渠道,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发行人担任票据发行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目的信托隔离;

二是双重追索权,即首先由基础资产现金流提供中期票据偿付,其次当特定事件发生后,由发行人整体信用进行偿付;

三是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实现票据持有人对基础资产享有优先于发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四是发行人表内融资,即基础资产留在发行人报表内;

五是设置交易管理人,定期监测基础资产现金流量及其超额抵押率,确保正常情况下基础资产规模足以覆盖中期票据未偿本息余额;

六是由于有基础资产优先受偿等信用增级措施,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将高于发行人的主体评级。

资产支持票据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产品设计采取的是证券化技术。但由于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流动性支持方面有所不同,其与普通的ABS产品有所区别。根据《指引》内容以及国际成熟的资产支持票据市场,将资产支持票据与普通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区别作出如下比较分析:

一是信息披露。普通的ABS产品的信息披露完全,基础资产的数量、规模、信用质量、期限、现金流等信息,以及基础资产的相关统计信息都会详细披露。资产支持票据通常不披露这些信息。

二是风险隔离程度。普通的ABS产品通常需要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风险隔离程度较高,破产风险和法律风险相对较小。ABN的风险隔离程度较弱,通常通过渠道的滚动式融资偿还到期的现金流。一旦出现无法滚动式融资时,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未必能够实现ABN现金流的完全偿付。这种情况发生时,往往通过流动性支持方和信用支持方提供现金流补偿,但此时资产出售方往往并不能做到完全的隔离,可能仍需承担一定的融资义务以满足ABN的偿付。此外,由于渠道往往不断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用以购买新资产,如果资产转让正在进行中,资产出售方、原始债务人等参与人却破产,那么由于资产的转让并未完成,能否被认定为“真实出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是发行成本。ABS产品由于发行过程比较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通常成本约为50~60bp左右。从国际市场来看,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时间相对较短,程序相对简单,成本比较低,通常成本约为6~13bp左右。

资产支持证券与其他债务融资工具比较有以下区别:

一是与现有短期融资券相比,二者比较类似,但短期融资券被限制在一年以内,ABN与之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获得更长期的融资渠道。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期限均在1年以上,最长期限可达到10年。从这个意义上看,央行通过金融创新的形式实际上是突破了短期融资券在发行期限上的限制。

二是与目前的企业债相比,资产支持票据使央行在推动企业直接融资方面将获得更大的话语权。按照现行的《企业债管理条例》,企业债实际上是多头管理:企业债发行的资格需经过发改委审批,发行上市由证监会监管,央行实际上只负责发行利率的监管。相比之下,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监管则在更大范围上由央行来负责,甚至是只需要央行的审批,从而打破企业债多头监管的格局。

三是ABN与ABCP(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原理上基本相同,在期限上各有长短。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期限较短,一般期限短于1年(美国通常短于270天,有时365天),ABN期限更长,期限越长对“资产池”的质量要求就越高。

三、小结

资产支持票据作为一种低成本的、便利的融资手段,如果合理运用,可以为很多机构尤其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当前中国金融市场还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资产支持票据的推行,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合理性措施,努力营造适合于该产品发展的金融环境,例如,加强对风险评级机构的审核和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对投资产品有更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资产支持票据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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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应链金融 结构化贸易融资 商业银行授信

一、供应链金融与结构贸易融资:从内涵看结合的必要

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银行层面),也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渠道(企业层面)1,结构贸易融资同样如此。目前关于“结构贸易融资”的内涵说法很多,其中一种:结构贸易融资是指“银行为商品生产者以其已经持拥有或者未来将要持有的商品权利作为担保,以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发放的短期融资”2,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和仓单融资等业务形式;供应链金融内涵的表述更加角度各异、五花八门,自从20世纪90年代末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供应链金融相关产品以来,近年来各家银行争相推出该领域的一些业务品种,国内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势头迅猛。供应链金融之所以能实现“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统一,也大多是基于应收账款保理、存货融资等具体的业务形态;供应链金融在融资授信时非常关注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资金支持;结构贸易融资在审核授信时也十分重视供应链上下游的耦合强度及信用水平。二者在很多方面似乎都有很高的相似性,以至一些银行从业人员也对其中的差别莫衷一是。

笔者在研究相关文献后认为:供应链金融着眼点在产业链,它以适合的节点企业为切入点,以提高整条产业链营运能力和降低融资成本为目标,最终使整个产业链受益;而结构贸易融资则是从融资技术上对贸易融资加以定义,将其在理念和技术上和传统贸易融资区分开来。于是我们似乎可以得出结论:供应链金融强调的是融资的服务对象,是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而结构性贸易融资代表的则是新型的结构性融资技术。也就是说,结构性贸易融资可以服务于单一受信主体,也可以服务于整个供应链;同样,供应链金融在技术形态上可以是结构性的,也可以是非结构性的。

但从供应链金融的发展趋势来看,有效的供应链金融一定是供应链与结构融资的结合,也就是说,供应链金融离不开结构的设计,必然选择在融资链条中嵌入适当的结构化解决方案。这是为什么呢?首先,结构融资使得供应链金融从本质上区别于传统授信;其次,结构融资能够提供“一户一策”“量体裁衣”的个性化解决方案;最后,结构融资能够使供应链融资同时满足多种授信理念的融合。

二、结构融资:使供应链金融区别于传统授信

结构化的方案是供应链金融区别于传统银行授信的重要标志。传统贸易融资(银行授信)关注的是企业(受信主体)评级,信用状况良好的大企业更容易锦上添花地获得银行融资;而结构融资则弱化受信主体承债能力,将债项从整体中剥离出来进行独立评估,因而更加重视合约自身履约能力。

图2.中显示的则是结构化的供应链融资安排。银行C在考察了整条供应链后,认为整个产业链的整合强度及参与企业的合作粘度适合构造供应链融资。以原材料供应商B公司为例:在供应链中,该公司一方面要对生产商A预付货款(采购),另一方面又有来自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收压力(销售),资金流时常处于紧张状态。但C银行考虑到它与核心企业有长期供货协议,合作关系非常稳定,因此为其提供基于流动资产的结构融资,即提供应收账款合同质押短期融资服务,帮助B顺利实现流动性的周转。与此同时,供应链上的其他参与方的融资需求也会基于它们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关系而得到满足。

这种结构化的安排对于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来说意味着“双赢”:对银行而言,结构融资实现了高收益与低风险的完美结合——个性化的资金解决方案为银行创造了更大的议价空间,同时供应链金融所独有的物流与资金流的全程紧密控制也使得银行对风险的把控更为有效;对企业来说,债项评级的剥离使得企业融资瓶颈能够有效突破,基于债项现金流,与核心企业有密切合作的中小企业可以凭借其交易项凭证作为质押3来获得银行融资。

三、结构融资:让供应链金融做到“一户一策”、“量体裁衣”

前文提到,结构融资的一大特性就是弱化主体评级而强调债项评级,往往将债项从整体中剥离出来进行独立评估。这种特性使得结构融资的种类得以极大丰富——不同业务交易结构、合约风险点、交易金额、对手方的不同,都会使融资方案呈现很大的差别,“一户一策”、“量体裁衣”真正成为可能。以交易结构风险点的差异为例,银行在构造融资方案时,就可以在识别风险结构的基础上配适对应的风险缓释结构(如物流和资金流的监管与控制),并在债项现金流自偿性的基础上获得还款保障。

近年来,单一的结构化融资产品发展很快,如未来货权动产融资、仓单融资、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等,这些产品本身就包含了物流控制与回款锁定的安排,它们基于交易对手方信用或未来货权构造还款基础,弥补了主体信用不足。这使得银行在为供应链融资设计解决方案时“有米下锅”,能够依托成熟的基础产品进行改造。但是“有米下锅”并不意味着“随意组合”,如果要做到“量体裁衣”,还是要针对客户需求对产品的进行准确的组合和构造。在上一节中,我们从银行C的角度为企业B构造了一个简单的应收账款保理产品。但是如果B公司希望在与A公司的采购环节进行融资,且在货物销售收到C公司回款之后偿还融资,单纯的应收账款保理就很难满足其需求。在这种情况下,C银行需要将存货、预付及应收账款的结构产品组合运用。其中的技术性和复杂性无疑凸显了产品的个性化,也使得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获得了更大的议价空间。

四、结构融资:结构安排与授信理念

常见的结构贸易融资安排有两种主要形式:基于货物控制的结构融资和基于交易对手方履约能力的结构融资4。货物控制型的结构融资在供应链融资实务中主要表现为:银行控制企业融资项下的货权、抵押物等作为风险控制手段,同时提供企业交易项下的授信额度(如未来货权动产融资、存货及仓单融资等);基于交易对手的结构融资在实务中表现为:银行通过受信企业交易对手方的信用作为还款保障,锁定融资风险(如应收账款保理等)。在供应链融资的实践中,这两种形式的结构安排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互相配合,互为补充。

形式多样性的背后必然伴随着授信理念的多元化。前文提到,结构融资本质上是弱化主体评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基于财务报表的分析不重要,如果企业债务负担过于沉重,对银行来说必然意味着未来违约风险的放大,对任何一种贷款的回收都是不利的。授信理念的多元化,一方面意味中银行需要按照债项评级的思路积极地评估交易对手及质押货权等的风险,加强对企业物流资金流的监管和控制;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银行不能完全抛弃传统的信贷审核技术,需要全面基于公司和行业基本面的信息进行信贷风险考察,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给出合适的信贷方案。

五、结构融资应用于供应链金融的案例

甲公司是浙江某民营玩具生产企业,它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是国内某知名纺织企业乙公司(提供满足出口要求的特级棉纱、棉芯)。甲公司完成生产后,将玩具出口到位于美国的A公司(图3.)。在这条仅由三家企业组成的简单供应链上,甲公司实力最弱,对A公司的出口业务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90%以上,且其财务报表不满足银行授信要求;但乙公司和美国的A公司主体资质较好,处于强势地位。甲公司在向乙公司进行原材料采购时需全额支付预付款;而对A公司的销售回款也有90天的账期。甲公司与乙公司和美国的A公司有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签有5年的购销合同,之前的合作历史记录良好,如何基于结构化的方案解决甲公司的预付账款融资问题?

首先,银行在对甲公司提供融资时会对指定款项用途:专款专项用于预付采购货款;为改善甲公司在供应链中的弱势地位,要求乙公司提供预付款保函,从而保证乙公司的供货质量5;对乙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及甲公司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动态跟踪;A公司销售回款打到融资行指定账户,完成回款锁定。

{1}本文作者系复旦大学—平安银行供应链金融工作室研究人员,感谢复旦大学—平安银行供应链金融工作室刘红忠教授、牛晓健副教授、许友传博士和平安银行梁超杰、章登锋的中肯建议,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1.http:///view/1318032.htm。

2.MBA Lib http:///wiki/Structured_Trade_Fina nce, 所谓“贸易”是广义的概念,并不一定是指进出口贸易,因而我们下文中也简称“结构融资”。

3.在银行结构融资实务中,常见的抵押品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常见的质押品包括应收账款等。

4.《透视结构贸易融资》,刘屹东,中国外汇,2010.4.

5.基于预付款保函,如果乙企业提供的特级棉纱、棉芯没有达到甲企业出口质量标准,甲企业可以申请退还预付账款。

参考文献

[1]刘苗苗.供应链金融理论和融资模式的发展演进研究[J].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2):105-105.

[2]陈支农.供应链金融面临创新问题[J].改革与开放,2012,1:008.

[3]王梅霞.深发展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经济,2011,4:056.4.

[4]齐芳.结构贸易融资:名为融资实为控制贸易风险[J].国际融资,2007,1:017.

[5]光国友.结构性贸易融资与大宗商品贸易[J].中国有色金属,2011(16):68-69.

[6]经皓.浅析结构性贸易融资在中国的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0(13).

[7]石柏宏.商品交易的结构贸易融资[J].中国外汇,2009(16):32-33.

[8]刘屹东.透视结构性贸易融资[J].中国外汇,2010(007):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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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资金为背景的融资骗局,设计往往十分巧妙。主要是个别海内外华人勾结,间或夹杂一些洋人,以充当门面,增加可信度,在国外注册一家听起来名声很响的公司,在国内设立代表处或直接开办投资贸易集团,甚至能向你出示国外银行的资信证明,再摆上几份让你很难核实的国外背景的资格证书,把办公地址放在金融或国际公司集中的高档写字楼内,俨然是一家很有实力的投资公司,而你在国家管理机关――工商局或商务局根本无法核实他们的资信。他们仿用国际上通行的投资程序,按照国内合法的方式,如合作、合资等进行欺骗融资,使你很难区别他们的真伪。

创业者在与投资商打交道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1、这些骗子公司虽然在高档写字楼内,但一般只有一两间房间,办公设施一般,甚至简陋;2、公司员工整体素质不高,甚至不会使用电脑;3、与你接触洽谈的方式搞得很神秘;4、你的项目不论好坏,是否具备融资条件,很容易立项,很快表示愿意给你投资,并迅速要求对你的项目进行考察;5、由其指定的公司为项目方写《商业计划书》以及资产评估指定的公司一般是骗子公司成立的,或与之签订了分成协议的合作公司,这一条是真假投资公司的根本区别。骗子公司就是凭这一条挣项目方的钱的;6、让项目方做完《商业计划书》和资产评估后,也就是挣完钱后,借口专家论证,然后不了了之或直接告诉你,项目存在什么什么问题,不能投资,或你必须还要达到你根本达不到的条件,才能投资等等;7、每一个环节,向项目方发出的商务函,甚至意向协议,均不规范。

以国内资金为背景的融资骗局,其特征是在合法的融资方式下,利用法律漏洞及融资方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急于融资的特点,出资方骗方与银行、证券公司等内部工作人员合伙做局,达到骗取融资方手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目的,比如《银行保函》融资方式。

《银行保函》是银行对银行开具的保证承兑的信用凭证,在金融界这是信用比较高的一种担保方式。利用《银行保函》进行融资的一般程序是:融资方以其项目向本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同意发放贷款,但要求其完善担保条件;融资方只好寻找担保方,如异地一家公司出资方在当地很有实力,并在其开户行有一定的信用额度,经考察该公司看中融资方项目,愿意做信用投资,则与融资方签订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为其担保的合同,融资方还须向出资方办理反抵押手续后,出资方以其资信为担保向其开户行提出为融资方出具《银行保函》的申请,则融资方贷款银行过来核实保函后,回去放贷。

这种融资方式的陷阱主要在:1、出资方根本不具备担保条件,却承诺一定能开出保函;2、要求融资方支付一定额度的现金,作为公关费用,不开收据,也不在合同中体现;3、与银行内部人员一般都是行长勾结,以非法的手段开出手续齐全的保函非法是指未经过银行审贷会及上级批准;4、出资方对融资方考察后,会拿出一个简单的漏洞百出的不容修改的协议或合同与融资方签约,协议上规定,《银行保函》开出并由项目方银行核保后,项目方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手续费;并要求一周最多两周内,项目方银行必须放贷,如不能放贷则不负任何责任等。

开具《银行保函》是一种合法的、信用较高的融资方式,如果能通过这种方式融资,应尽量争取。在融资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就能防范陷阱:

1、向省一级分行核实出资方的信用额度;

2、向省一级分行核实出资方银行有无开具保函的权力,可开多大额度;

3、出资方是否认真办理反抵押手续,如果不认真或不办理,那一定是假的;

4、任何收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的不能支付,任何支付应有正规收据;

5、保函开出后,应到银行的信贷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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