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4 09:18:5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法规作用,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引言
建筑法规是指调整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律及相关法规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得知,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建筑法律法规的认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发挥建筑法律法规的作用。
1现阶段建筑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在建筑市场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采取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这就需要企业应与自身的发展规模与所拥有的注册资本相结合,注册与之对应的资质等级公司。但是,在实际的资质申报过程中,许多企业不是采取制作虚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册方进行资本注册,导致这部分公司不仅缺乏办公场地与工作人员,也缺乏相应施工机械与设备,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与国际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相关的措施与政策无法满足国际化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监理部门忽视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导致部分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质量监督部门采取程序性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但这也难以保障工程质量;第四,近些年,各种房屋、构造物倒塌的事故时常发生,不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而且给国家与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十分广泛的关注。
2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够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因素,同时也涉及到许多单位。要想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与标准,以避免施工中出现一些矛盾与冲突。法律法规为建筑质量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覆盖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够让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质量问题有法可依,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建筑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为了调整相关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内容对建设行为的可行与否进行确定,这样一来,就可以为一切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如果存在与建筑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我国来说,监理制度的起步比较晚,在建筑工程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建筑法律法规的存在就可以对建筑活动起到很好的监督与管理的作用,对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大有裨益。
2.2对施工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内容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确定了施工与管理的规范性,并明确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有效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在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分别为纵向与横向。纵向管理指的是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管理,主要的执行者为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的授权单位,在施工的各个过程中都会涉及到,这样就可以有效保证施工中各个环节的质量与安全。建筑法律法规的横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进行的质量管理,也是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规也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位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建筑法律法规对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法律法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在规范各个主體行为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人们会逐步提升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并懂得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时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强制性特点,会促使建造商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更加关注于工程质量。
3发挥建筑法律法规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3.1明确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
建筑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对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自建筑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其所确定的建筑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建筑法律法规对各个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明确,避免后期发生质量问题时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分配的客观性与公平性。此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的规定了各个行为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这一法规条例对于约束主体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质量认证体系制度
根据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执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来说,其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只有通过认证并合格后,才会获得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质量认证体系可控制对质量产生影响的活动,提前对各种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相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与应对措施,从而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规范监理市场
3.3.1确定衡量监理人工作水平标准
从我国工程监理制度来看,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监理人员需要在建设岗位之上工作;第二,监理人员要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经过注册并获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另外,监理单位还会根据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专业技能以及资金数量等方面,将监理人员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且由高级建筑师、高级经济师以及在职高级师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需要在规定监理范围之内开展活动,切不可以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3.3.2确定监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理制度来说,其对施工、招标、材料采购、立项设计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依据与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建筑监理工程师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工程建设中必须要聘请监理工程师,这就体现出了建筑工程师的重要性,同时也表现出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然而,就我国监理行业而言,其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还需要一定时间让公司承认监理行业的权威性。因此,针对于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教育与开导,并确定监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
结束语
关键词: 农电工作 法律法规 基本概念
一、农电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是调整人们在农田类电力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及电力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农田电力类的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一切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违背农电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要承担的责任
1.民事责任
这一部分主要是财产责任,相应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损失,具体分类包括:第一是违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第二是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第三是电力运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要条件有:第一,发生损害事实,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第二,相关责任人存在民事违法行为;第三,责任人的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要负责的任务,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具体分类措施包括两种:第一种是行政处分;第二种是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构成农田工作犯罪的电力违法行为包括:第一是窃电构成犯罪;第二是破坏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第三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第四是、、构成犯罪;第五是妨害公务构成犯罪。
三、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
1.电力设施的保护法律法规
电力设施的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第一是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第二是电力线路设施;第三是有关的辅助设施。电力设施盗窃与破坏行为的表现包括:第一是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二是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三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第四是违法作业或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除此之外,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在运行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管理工作应到位;第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三,发现有违规、违法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第四,出具整改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在处理疑难问题时,应注重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当电力法规与其他法规有冲突时;保护区与产权问题有冲突时;遇到比较难缠的居民时。)
2.违章用电与窃电行为的法律法规
违章用电的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供用电合同,窃电性质的窃电行为包括轻微窃电,属于违约行为,是民事侵权的范畴,相应的供电企业可以直接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追究窃电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一般窃电,除了具有民事侵权的特征外,主要属于行政违法,是行政处罚的范畴,兼有民事侵权和行政处罚的双重属性,窃电者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供电企业应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追究窃电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供电企业还应申请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类是严重窃电,除了具有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的双重特征外,主要属于刑事犯罪,是刑法制裁的范畴,兼有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三重属性。窃电者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更重要的是应承担刑事责任。在窃电证据提取、窃电金额确定及法律适用方面遇到的困难较多,影响供电企业的积极性。
3.触电事故的法律法规
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高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细则》、《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等。具体来说,当遇到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等行为后,相应的供电企业可以免于负责。还要进行产权划定,便于产权界定后,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四、结语
依法工作是农电工作运行的基本准则之一,本文总结了农电工作的几种基本法律法规,并对这些法律法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以期能够促进农电工作依法运行。但由于笔者的知识水平有限,因此,本文如有不到之处,还望各位不吝指正。
参考文献:
引言
旅游法规的制定需要依托于旅游业的发展,但同时旅游业的发展又离不开旅游法规的引导和干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立足于当前的时代背景,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前景是极其光明的,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旅游法规,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一、我国相关旅游法规制定的现状
旅游业在我国尚且属于新兴的行业,由于每一个新兴行业都需要相关部门的干预、规划和引导才可以形成完善的体系,因此我国旅游业目前仍旧存在着许多可以改进和提升的地方,在我国,与旅游业相关的法规共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的蜕变:第一阶段,1949年至1978年左右,这个时期我国尚未针对旅游行业制定相关法规;第二阶段,1978年至1985年左右,这个时期我国开始重视旅游法规对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性,并且开始制定相关法规;第三阶段,1985年至1995年左右,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与其相关的法规越发完善;第四阶段,1995年至今,我国已经针对旅游业初步形成了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旅游业涉及范围过于广泛,仍旧存在管理不周的地方,需要更加详细的法规加以规范。
二、旅游法规的制定对我国旅游业发展起到的作用
(一)明确各主体的义务
旅游业作为凭借特定的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对游客进行招徕的行业,其特点是通过多个部门、行业以及产品组合的共同合作,接待游客,并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交通等共六个方面的服务。这决定了旅游业的主要矛盾是由利益引起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使旅游业向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就需要出台相应的法规来明确旅游业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权利以及义务。出台旅游法规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针对不同的主体明确区分其可为和不可为的范围;第二,把这些法规作为衡量主体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由于旅游业的特殊性,在针对旅游所展开的活动中,法规需要对符合规范的活动进行必要的保护,而针对侵犯他人或其他主体权利的活动,需要给予明确且严肃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各主体和谐有序的展开合作,共同为旅游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也就是说,旅游法规的出台,对旅游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规范各主体的行为
法规的主要作用是对合法的行为加以维护,同时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由此可以看出,旅游法规主要是针对旅游业中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游客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三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我国针对各主体分别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等法规。由于旅游业涉及的范围较广,而基于目前的社会背景,我国不宜运用行政手段来直接管理或干预旅游业中三大主体间所进行的活动,这就导致作为直接监管机构的政府,在旅游业中的职能慢慢向间接监管过渡,由最初以管理为主的机构转变为以管理和服务为主的机构。这就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法规,通过引导的方式,让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转变游客的思维和观念,最终达到构建完整的旅游产业链,加速旅游业发展进程的目的。
(三)提供法律保障
旅游法规通过对旅游业各主体的义务、权利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范,达到调节与旅游业相关的活动中所存在的各种复杂关系的作用,用发展的眼光看,旅游法规的制定,为旅游业今后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除此之外,旅游法规的制定对游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和规范的作用,通过良性的制约和引导达到提高游客的综合素质的目的。所以,旅游法规的制定,不仅为旅游业中的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展开相关活动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同时为构建法治社会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四)进行宏观调控
除了以上几点,法律法规对旅游业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制定相关法规,确定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旅游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联,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和加快社会经济的进步都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当国家针对旅游发展所制定的目标或政策发生改变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避免旅游业出现较大幅度的震荡,从而使国民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
三、结论
文章编号:1003-1383(2010)02-0220-02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0.02.060
床位的利用情况是医院床位配置的重要依据,是衡量医院工作效率的重要指标。它主要包括床位周转次数和床位使用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病床利用情况,但有缺陷。“归一分析法”就是将病床使用率和病床周转次数综合起来,建立床位工作效率指数模型[1]。本文采用归一分析法对我院2009年的床位工作效率进行分析,为我院合理调整床位配置,确定科室人员编制、经费、设备和物资分配,提供科学依据。
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于我院2009年医院统计工作年报表,采用效率指数模型进行分析,其计算公式如下:“床位效率指数=期内床位实际周转次数/期内床位标转次数×床位使用率”。根据床位效率指数模型可知:当实际值与标准值相等,且使用率为100%时,则床位运转情况达到管理要求的最佳状况,即为等效状态,等效状态下的床位效率指数必为“1”,因此,以“1”为标准来判断床位工作效率情况:当效率指数<1时,床位低效率运行;当效率指数=1时,床位等效率运行;当效率指数>1 时,床位高效率运行。
结果
1.各月病床工作效率及原因分析 2009年全年医院总的病床工作效率为0.825,表明我院床位属于较低的运转效率。12个月中医院病床工作效率存在差异,除7月份处于高效率运行状态外,其他月份都处于低效率运行状态,可能与7月份学生放假利用假期住院治病有关;其中1月、3月、10月和5月床位效率运行较低,主要是受元旦、春节、“五一”节和“十一”节等节日的影响,除急、危重症及手术病人外,一般都要出院回家过节。另外,2009年内科病房大楼改建使我院的病床工作效率受到一定影响。见表1。
2.各病区病床工作效率及原因分析 2009年全院28个临床科室中血液风湿内科、消化内科、妇计科、儿内科和骨创伤手外科等5个科室床位工作效率处于高效率运行状态。其原因是由于我院是一所综合性医院,医疗设施功能齐全,医疗技术水平一直居全市前列,吸引了周边许多患者来就诊。而血液风湿内科效率指数达到了1.288,位于全院各科室之首,考虑与近年来医护人员优质的服务水平吸引了较多的病人,使其床位达到了超高效率的运行。其余科室床位未得到充分利用,床位工作效率一直处于低效率运行状态,病床利用率和周转次数均未达标。可能与部分科室受病源病种限制,如感染科传染病下降、结核病病人归口管理有关;肿瘤科因设备问题造成病源流失有关;同时说明我院的病床配置存在不合理因素。见表2。
讨论
病床工作效率的统计及分析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统计分析为医院病床的设置和综合利用提供科学的依据,对医院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2]。归一法是分析、调控医院病床工作效率的好方法[3]。从我院的病床利用情况看:医院总的病床配置偏高,各科室病床配置也不合理,病房管理上存在缺陷、科室与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等,都是造成失控因素。我院是个城乡结合部的医院,市区人口相对较少,住院病人受季节和节日性影响较大,将病床工作效率应用于医院管理中,能及时掌握床位使用效率的波动,发现床位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了只注重病床设置而忽略病床工作效率,从而根据各科室实际床位工作效率对病床配置进行调整,把低效率运行科室闲置的床位调整到超高效率运行的科室,提高病床使用率[4,5],节约人力资源,降低医院运行成本,扩大服务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使医院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魏民华.用归一分析法调控医院病区工作效率[J].中国医院统计,2006,13(3):262.
[2]李 江.用“归一分析法”分析我院2005年床位利用率[J].中国卫生统计,2006,23 (2):270.
[3]齐丽萍,朱惠敏,王丽娟.用归一分析法分析我院2001年床位工作效率[J].中国医院统计,2003,10(2):101.
[4]高晓伟.浅谈合理配置医院各科室床位[J].中国医院统计,2007,14(1):75.
“变”有七法:音区变、节奏变、节拍变、调式变、调性变、声部变、混合变。
一、音区变
即上下结对成双句在某一音区,它们之后的第三句则在另一音区。如:
1 《像雾像雨又像风》(丁晓雯词,哈罗德曲)
这是歌曲的第一乐段。它的第一、第二乐句是结对成双乐句,也是主题乐句和接下来的第二乐句。这两个乐句在中低音区,第三乐句上扬到高中音区。
2 《月光下的凤尾竹》(倪维德词,施光南曲)
这是歌曲最后乐段中的四个乐句。第一、第二乐句是不相同的结对成双乐句,在中高音区;第三乐句变到中低音区。
二、节奏变
即上下结对成双句的节奏相同或基本相同,它们之后的第三句变为另一种节奏。如:
1 《北京的金山上》(藏族民歌,马倬编词)
这是由四个乐句组成的一段体歌曲。第一、第二乐句是节奏基本相同,但旋律不相同的结对成双乐句;第三乐句的节奏变化显然推动了音乐的发展。
2 《明天会更好》(李寿全词,罗大佑曲)
这是歌曲的第一乐段,四个乐句。主题乐句与下一乐句是结对成双的乐句,节奏基本统一。第三乐句一开始,就将节奏拉宽,使它与上面两个乐句形成对比。
三、节拍变
即上下结对成双句之后的第三乐句改变为新的节拍。如:
1 《年轻的朋友来相会》(张枚同词,谷建芬曲)
在两个不相同的3/4拍的结对成双分句之后,第三乐句变为4/4拍。这里的“变”给人新鲜感、亲切感,既与前面有对比变化,又显得生动。如果我们不把前面的东西打破,照样按3/4拍这样写下去,如5 1 1 6 2 2“花儿香,鸟儿鸣,”,就会觉得乏味;如果变为2/4拍,又缺乏亲切感。可见,作曲家下笔严谨到位,恰到好处。
2 《我怎能把您遗忘》(史俊词,杨绍相曲)
两句2/4拍结对成双的乐句之后,转换为3/4拍。前两句豪放而有激情,转后的第三句深情、亲切。如果不变节拍仍保留2/4拍,写为
四、调式变
即上下结对成双句都是同一调式,它们之后的第三句则变为另一调式。
1 《牧羊姑娘》(荻帆词,金砂曲)
歌曲的主题乐句与结对成双的第二乐句是d羽调式,它们之后的第三乐句变为F宫调式,第四乐句又回到d羽调式,在主音上结束。
2 《谁不说俺家乡好》(吕其明、杨庶正、肖珩词曲)
歌曲的主题乐句与结对成双的第二乐句是E徵调式,它们之后的第三乐句变为#f羽调式,第四乐句又回到E徵调式,在主音上结束。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调式的变化,产生了色彩的变化,这种变化对比,同样推动着音乐的发展。这种调式变化,也可用在其他乐段。
五、调性变
即上下结对成双句属于同一个调性,它们之后的第三乐句作短暂离调。如:
1 《绿叶对根的情意》(王健词,谷建芬曲)
这是歌曲最后一部分。两个不完全相同的结对成双的分句之后,第三分句产生了调性变化,从1=E转到1=#G(也可看成1=bA),表现了非常恳切地祈求;第四分句似乎再转到1=B上去,表现了无限深情地祝福。尔后回到原调上,推上,最后点题,完满结束。
2 《日子舒心歌就多》(王影词,黄英森曲)
这是歌曲当中的一个乐段。前两句在F宫调式上,第三句离调到它的下属调上,等于bB宫,然后又回到F宫调式的主音上。
六、声部变
即上下结对成双句是单声部或多声部,它们之后的第三乐句是多声部或单声部。如:
1 男女声二重唱《藏胞歌唱》(洛水词,高如星、孟贵彬曲)
2 《库尔班大叔您上哪儿?》(陈克正词,彦克、克里木编曲)
此例从结对成双的两个单声部(男声领唱)变三个女声声部,紧接着间奏后又从结对成双的三个女声合唱声部变为女声单声部。
以上的“变”很有效果,一是音色上产生鲜明的对比;二是音乐形象和情绪上产生新的变化;三是音响的厚薄度上给人以突变的感觉。(待续)
乐讯 北京音协柯达伊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召开2012年会员大会
2012年6月14日,北京音乐家协会柯达伊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2012年会员大会在北京西城区进步小学召开。杨立梅理事长、祁德渊副理事长、梁洪来副理事长及五十多位理事与会员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分会杨瑞敏理事长应邀出席了会议。
(1)《双脚踏上幸福路》(刘昌庆词,肖珩曲)
它的第三乐句是音区变、节奏变、调式变(变为e羽调式)。
(2)《再见吧,妈妈》(陈克正词,张乃诚曲)
第三乐句是音区变、节奏变。
(3)《欢乐的泰箭》(陈垂源词,黄英森曲)
它的第三乐句是音区变、节奏变、节拍变与声部变。
(4)《祖国,你好》(刘青、天明词,刘青曲)
它的第三乐句是音区变、节奏变、调式变(E徵调式变为f羽调式)。
(5)《四季歌》(词,贺绿汀曲)
它的第三句调式变(E徵调式变为f羽调式)和节奏变。严格来说,还有结构变(歌曲的主题乐句和结对成双的第二乐句是3小节,它们之后的第三乐句是4小节)。
(6)《牧羊歌》(汤昭智词,黄英森曲)
它的第三乐句是节奏变、调性变(变到下属调),等于下属调(1=A)的“”。第四乐句回到原调的C羽主音上结束。
以上所讲,是“逢三而变”的七种变化手法。在这七种变化中,音区变、节奏变、调式变、混合变多用,其次是调性变,节拍与声部变较少用。
总之,歌曲创作中“逢三而变”的规律与“结对成双”的规律,同样是相当重要和带有普遍意义的。
下面,为大家分析一下冼星海作曲、光未然作词的《保卫黄河》(选自《黄河大合唱》):
此曲我将它分成六个结对成双句:
①是相同的结对成双;②一开始就打破了原来的乐思,这个“逢三而变”是节奏变(节奏与前两句不同),变后又组合成不相同的结对成双句;③又打破了前面的乐思,这个“逢三而变”也是节奏(收紧)变,而后又组合了不完全相同的结对成双句;④打破前面乐思,这个“逢三而变”同样是节奏(放宽)变,情绪略有提升,之后又组合成只差尾音不同的不完全相同的结对成双句;⑤展开新的乐思,这个“逢三而变”也是节奏(收紧)变,变后又组合成不完全相同的结对成双句;⑥又打破了前面的乐思,这个“逢三而变”又是节奏变(它是前面两句旋律的压缩),之后又组合成不完全相同的结对成双句结束。
其实,器乐曲亦然。如舞剧《红色娘子军》中《女战士和炊事班长的舞蹈》选段:
它是带再现的三段体曲式,既不复杂又很有效果,既好听好唱又好记。整首曲子从头到尾也是用了“结对成双”和“逢三而变”的规律。结对—变后又结对—又变后结对—又变后结对……不断推动音乐发展。
也许会有读者问:“所有的歌曲、器乐曲是不是都有‘结对成双’和‘逢三而变’?”不可能。这些规律性的创作手法,只是相对而言,创造或者创作,尤其艺术创作,千万不可有绝对的条条框框。那些一气呵成的歌曲、的语录歌曲(绝大多数)以及近现代的音乐、无调性音乐、十二音体系音乐等都没有或者极少有这两个规律。
建议:1.读者可自选3—5首歌词,根据歌词用“结对成双”的三种手法与“逢三而变”的七种手法谱曲,争取做到熟练运用。2.分析《打起手鼓唱起歌》、《中国》、《蜗牛与黄鹂鸟》、《月亮代表我的心》、《万水千山总是情》、《少年壮志不言愁》、《我为祖国献石油》、《请到天涯海角来》、《高山上流云》、《马儿啊,你慢些走》、《快乐老家》、《军港之夜》、《我熟悉的故乡》、《说句心里话》、《大地飞歌》、《龙的传人》等歌曲。 (待续)
[关键词]远期外汇;交易;方法
由于我国外汇市场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使得这项远期业务自推出以来。并没有得到企业的重视及充分的运用,有的企业甚至对这项业务还不很了解,从而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财务成本,使企业蒙受损失。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剧烈,汇率和利率起伏不定,给对外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认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加强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成为对外企业稳定经营的迫切需求。
一、远期外汇交易的含义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期汇交易,是一种买卖双方事先签订合同,规定买卖外汇的数量、汇率和将来交割外汇的时间,到了规定的交割日。买卖双方再按合同规定,卖方交汇、买方付款的外汇交易。在远期外汇交易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称为远期外汇合同。远期外汇交易的特点是交易双方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即已确定外汇买卖金额、价格(远期汇率)和实际交割日期。在交割日期未到之前,双方都不必交付货币,在交割日双方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收授赁币,而不受其间汇率变动的影响。
一般理论认为,远期外汇交易最主要的作用就在于它能够避免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上的外汇风险。外汇风险,又称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市场汇率的不确定性而使记账本位币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通过远期外汇合同,能够事先将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上的外汇成本或收益固定下来,有利于经济核算,避免和减少外汇风险。
二、远期外汇交易规避汇率风险的操作方法
在充分流通的外汇市场与货币市场里。远期外汇汇率与即期外汇汇率的差异可充分反应两种货币的利率差:远期外汇汇率是即期汇率加上与两货币的利率差共同计算出来的。在一个不充分流通的市场中,远期外汇汇率除了包含即期汇率与利率差的因素外,也包含了对未来汇率走势的预测。在此情况下,套利与投机的机会可能因市场的资金不均衡状况而产生。同时,远期外汇交易的出现。给从事交易的需求者提供了绝佳的避险渠道。一般从事贸易的进、出口商,在报价完成到实际收付外汇之间,通常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的汇率风险,便需由自己承担,若进、出口商在取得合约时,便与银行承做远期外汇锁定汇率。即可规避此汇率风险。这一功能对于国内的进出口公司尤其重要,所以。熟练掌握远期外汇交易的操作方法对其有重要的意义。
(一)进出口商和资金借贷者运用远期外汇交易规避外汇风险的操作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碰到合同中的货币与进口商手中持有的货币不一致,而合同中的支付一般在将来的一定时期。为了避免在支付时外汇汇率的变化,进口商可以事先进行远期外汇买卖,固定成本,避免在将来支付时因汇率变化带来的外汇风险。在国际借贷中,也会经常碰到借款货币与实际经营收益(通常即还款的资金来源)的货币不一致,而借款人的偿还一般又是在远期。为了避免在还款时外汇汇率的变化,借款人可以事先进行远期外汇买卖。固定还款金额,避免将来在还款时因汇率变化带来外汇风险。
1 进口付汇的远期外汇操作
某一日本出口商向美国进口商出口价值10万美元的商品,共花成本1 200万日元,约定3个月后付款。双方签订买卖台同时的汇率为us=J¥130。按此汇率,出口该批商品可换得1 300万日元,扣除成本,出口商可获得100万日元。但3个月后。若美元汇价跌至US=J¥128,则出口商只可换得1 280万日元,比按原汇率计算少赚了20万日元;若美元汇价跌至US=J¥120以下,则出口商就亏本了。可见美元下跌或日元升值将对日本出口商造成压力。因此日本出口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就按US=J¥130的汇率,将3个月的10万美元期汇卖出,即把双方约定远期交割的10万美元外汇售给日本的银行,届时就可收取1 300万日元的货款,从而避免了汇率变动的风险。
2 出口收汇的远期外汇操作
某一香港进口商向美国买进价值10万美元的商品,约定3个月后交付款,如果买货时的汇率为US=HK7.81,则该批货物买价为78.1万港元。但3个月后,美元升值,港元对美元的汇率为US=HK7.88,那么这批商品价款就上升为78.8万港元,进口商得多付出0.7万港元。如果美元再猛涨,涨至US$1=HK8,00以上。香港进口商进口成本也猛增,甚至导致经营亏损。所以,香港的进口商为避免遭受美元汇率变动的损失,在订立买卖合约时就向美国的银行买进这3个月的美元期汇,以此避免美元汇率上升所承担的成本风险,因为届时只要付出78.1万港元就可以了。
由此亦可见,进出口商避免或转嫁风险的同时。事实上就是银行承担风险的开始。
(二)外汇银行运用远期外汇交易平衡其远期外汇头寸的操作方法
进出口商等顾客为避免外汇风险而进行期汇交易,实质上就是把汇率变动的风险转嫁给外汇银行。外汇银行之所以有风险。是因为它在与客户进行了多种交易以后,会产生一天的外汇“综合持有额”或总头寸,在这当中难免会出现期汇和现汇的超买或超卖现象。这样,外汇银行就处于汇率变动的风险之中。为此,外汇银行就设法把它的外汇头寸予以平衡,即要对不同期限不同货币头寸的余缺进行抛售或补进,由此求得期汇头寸的平衡。
例如,香港某外汇银行发生超卖现象,表现为美元期汇头寸“缺”10万美元,为此银行就设法补进。假定即期汇率为US=HK7.70,3个月远期汇率为US=HK7.88,即美元3个月期汇汇率升水港币0.18元。3个月后。该外汇银行要付给客户10万美元,收入港币78.8万元。该银行为了平衡这笔超卖的美元期汇,它必须到外汇市场上立即补进同期限(3个月)相等金额(10万)的美元期汇。如果该外汇银行没有马上补进。而是延至当日收盘时才成交,这样就可能因汇率已发生变化而造成损失。假定当日收市时美元即期汇率已升至US=HK7.90,3个月期汇即美元3个月期汇仍为升水港币0.18元,这样,该外汇银行补进的美元期汇就按US=HK&08(7.90+0.18)的汇率成交。10万美元合80.8万港元,结果银行因补进时间未及时而损失2万港元(80.8万-78.8万)。
所以,银行在发现超卖情况时,就应立即买入同额的某种即期外汇。如本例,即期汇率为US$土=HK7.70,10万美元合77万港币。若这一天收盘时外汇银行就已补进了3个月期的美元外汇,这样,
即期港元外汇已为多余,因此,又可把这笔即期港元外汇按uS=HK7.90汇率卖出。因此可收入79万港元,该外汇银行可获利2万港元(79万~77万)。
由此可见:首先,在出现期汇头寸不平衡时,外汇银行应先买入或卖出同类同额现汇,再抛补这笔期汇;也就是说用买卖同类同额的现汇来掩护这笔期汇头寸平衡前的外汇风险。其次,银行在平衡期汇头寸时,还必须着眼于即期汇率的变动和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差额的大小。
(三)外汇投机者运用远期外汇交易谋取投机利润的操作方法
在浮动汇率制,汇率的平凡剧烈波动,会给外汇投机者进行外汇投机创造有利条件。所谓外汇投机是指根据对外汇变动的预期,有意保持某种外汇的多头或空头。希望从汇率变动中赚取利润的行为。其特点:一是投机活动并非基于对外汇有实际需求,而是想通过汇率涨落赚取差额利润。二是投机者与套期保值者不同,他们是通过有意识地持有外汇多头或空头来承担外汇风险。以期从汇率变动中获利。外汇投机既可以在现汇市场上进行也可以在期汇市场上进行。二者区别在于,在现汇市场上进行投机时,由于现汇交易要求立即进行交割,投机者手中必须有足够的现金或外汇。而期汇交易只需缴纳少量保证金,无需付现汇,到期轧抵。计算盈亏,因此,不必持有巨额资金就可以进行交易。所以期汇交易较容易,成交额也较大,但风险也较高。
外汇投机有两种形式。
1 先卖后买,即卖空或称空头。当投机者预期某种外币的汇率将下跌时,就在外汇市场上以较高的价格预先卖出该种货币的期汇,若到时该种外币的汇率果真下跌,投机者就可按下跌后的汇率低价补进现汇。交割远期合约,赚取差价利润。
例如:在法兰克福外汇市场上,如果某德国外汇投机商预测英镑对美元的汇率将会大幅度上升,他就可以做买空交易,先以当时的1英镑=1.5550美元的3月期远期汇率买进100万3个月英镑远期;然后,在3个月后,当英镑对美元的即期汇率猛涨到1英镑=1 7550美元时,他就在即期市场上卖出100万英镑。轧差后他就会获得100万×(1.7550-1.5550)=20万美元的投机利润。
当然,若交割日市场即期汇率的变动与投机者相反,投机者将会遭受损失。若3个月后市场即期汇率不升反跌为1英镑=1.4550美元,则该投机者将遭受10万美元的损失。
2 先买后卖。即买空或称多头。当投机者预期某种外币的汇率将上升时,就在外汇市场上预先以低价买进该种货币的期汇,若到期时,该种外币的汇率果真上升,投机者就可按上升后的汇率卖出该种货币的现汇来交割远期,从中赚取投机利润。
例如:在东京外汇市场上,某年3月1日,某日本投机者判断美元在以后1个月后将贬值,于是他立即在远期外汇市场上以1美元=110.03日元的价格抛售1月期1 000万美元,交割日是4月1日。到4月1日时。即期美元的汇率果真贬值为1美元=105.03日元。该日本投机者在即期外汇市场购买1 000万美元现汇实现远期和约交割,实现收益5000万日元[1 000万×(110.03-105.03)]。但如果美元不跌反升,为1美元=115.03日元,该投资者就要遭受1 000万×(115.03-11003)=5 000万日元的损失。
可见,远期外汇投机具有很大的风险。万一投机者预测汇率的走势发生错误,就会遭到很大的损失。
(四)短期投资者或定期债务投资者预约买卖远期外汇以规避风险的操作方法
在没有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如果一国的利率低于他国,该国的资金就会流往他国以谋求高息。假设在汇率不变的情况下纽约投资市场利率比伦敦高,两者分别为9.8%和712%,则英国的投资者为追求高息,就会用英镑现款购买美元现汇。然后将其投资于3个月期的美国国库券,待该国库券到期后将美元本利兑换成英镑汇回国内。这样,投资者可多获得2.6%的利息,但如果3个月后,美元汇率下跌,投资者就得花更多的美元去兑换英镑,因此就有可能换不回投资的英镑数量而遭致损失。为此。英国投资者可以在买进美元现汇的同时,卖出3个月的美元期汇,这样,只要美元远期汇率贴水不超过两地的利差(2.6%),投资者的汇率风险就可以消除。当然如果超过这个利差。投资者就无利可图而且还会遭到损失。这是就在国外投资而言的。如果在国外有定期外汇债务的人,则要购进期汇以防债务到期时多付出本国货币。
例如。我国一投资者对美国有外汇债务1亿美元,为防止美元汇率波动造成损失,就购买3个月期汇,当时汇率为US$J=RMB¥7.1721,现汇率变动为US=RMB¥7.2721,如果未买期汇。该投资者就得付出7.2721亿人民币才能兑换1亿美元,但若已购买期汇,则只需花7.1721亿人民币就够了。
总之,远期外汇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它也成为了理性投资者和投机者最喜爱的金融工具之一。然而。我国的远期外汇交易因为各种因素,并不活跃,但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远期外汇交易一定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的企业有,必要未雨绸缪,早做准备。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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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庆明,人民币远期汇率定价与利率平价的关系[I],中国货币市场,2005(12)
【关键词】法律规避 三段论 演绎推理 反规避
一、三段论的逻辑构建
拉伦茨认为,三段论法的简洁表述方式是:大前提(法律规范)――TR(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小前提(法律事实)――S=T(S为T的一个事例);法律结论――SR(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拉伦茨把这些逻辑语式称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1]逻辑学上的三段论演绎系统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在逻辑学上是单一论证的完整结构形式,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传统司法判决主要就是应用三段论的涵摄模式作出判决的。[2]显然在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是逻辑起点,大前提在先,小前提在后,大小前提之间形成推论关系,导致判决结论。
逐一分析大小前提。首先,对于被赋予法律效果的大前提,在现实中我们往往忽略了这点要素,往往将其划入立法者的管辖而忽视了其发展历程:杀人者判死刑,张三杀人,判张三死刑,这是典型的三段论演绎推理形式。“杀人者判死刑”这条法律规范的产生恰恰是于已经发生了李四、王五等杀人这样的案件事实之后。法律规范是着眼于过去的经验对未来的规定和适用,在方法上无疑运用了经验的不完全归纳方法,其外延并不能涵盖以后的所有的情况。从法律规范的形成过程看,它是对过去所发生的法律现象的共同特征的概括、抽象的结果,法律规范决不能产生法律现象,而法律规范是法律现象的反映。因此我们不能说运用法律规范对这些法律事实进行复述,可以说,法律规范只能是对这些案件事实的提炼性反映。
其次,对于小前提而言,它往往由于现实的复杂多变呈现一种很难完全把握的状态,如法官设法为案件事实去寻找一个对应的法律规范,但这个过程极其复杂,并非表面上那么简单,因为大、小前提只有在契合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一个三段论逻辑推理的大、小前提,否则二者之间就没有什么关系。二者的契合并不仅在于名称上的一致,因此必须弄清楚法律规范所来源的法律经验事实是什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只有案件事实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时,大、小前提是契合的时候,才能说为案件事实找到合适的法律规范。所以说大小前提并非仅凭机械性的重合就能简单地得出一个结论。如许霆案的争议判决就是明显的大、小前提不契合所产生出来的怪异现象。之所以演绎三段论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正是人们没有意识到大前提与小前提关系契合的重要性。
除了大小前提要相互契合对三段论的逻辑来说非常重要外,传统三段论仅仅从外在形式的基础上控制它的正确性而忽略了意义中心的证立也是在如今的三段论运用当中存在的相当大的问题。这点具体会在下文中提到。
二、司法三段论对规避法律的反作用
司法三段论本身具有一个很严密的逻辑结构,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即前提与结果的包含关系,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而人们规避法律往往都是利用法律内部逻辑的混乱,法条之间存在漏洞、冲突或者可乘之机,有心者以此来抓住法律下面隐藏的“漏洞”,将自己的行为游走在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因此,笔者认为利用演绎推理三段论严密的逻辑结构对规避法律有着深层次、意想不到的作用。以下由“王海打假案”①[3]做分析:
为了利用法律规范使自己谋取利益的增加。王海以及众多类似于王海一样的打假者们借打假的幌子利用法律谋取利益,尽管这种打假的行为满足了众多消费者打击制假卖假者的痛恨之情。但是从严格的法治角度来说,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是一种不当利用法律的行为。
(一)反规避的关键:对事实的把握和挖掘
再观规避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规避行为是披着一层合法或不违法的外衣以达到谋取利益增加或不利益减少的目的的行为。这就意味着,以一种直观的、不假思索的态度去对待这种行为,很容易被迷惑,认可其合法性的存在,尽管是一种虚假的合法性。因此,要妥当的解决此类案件,就必须正确的提炼出法律事实。透过其合法性的面纱揭开其违法性的本质。三段论虽是在大前提、小前提逻辑推理下得出结论,但是如果从一开始就不能正确提炼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那么在运用演绎逻辑后得出的必然是一个错误的结论。所以,司法审判时,法官处理规避法律的案件,难点并不在于对法律或文本的释明,而是在于对法律事实的提炼。
在此,我们做一个等式分析――
大前提:A法律规范(对过去事实的不完全归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并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小前提:B案件事实(显性事实+隐形事实)――显性事实为一般暴露在表面的合法or不违法行为;隐形事实即为隐藏在案件基本事实之下的法律规避行为。
显性事实:王海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隐形事实:王海并非单纯的出于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它本身即是带着打假的口的去购买商品,是为了谋求某些利益或者出于对制假卖假者的仇恨。
=法律结论
从上可以看出,演绎推理的缺点在于它本身的不确定性,更多的是由于事实的不确定。正是过分依赖事实的判断,才会导致反规避法律行为的屡见不鲜。从等式中可以推出,这里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把握过去事实和挖掘隐形事实。
首先,不能机械看待大前提中提到的过去事实。前面已经提到,大前提的构成要件是对过去经验的一种不完全归纳,它不可能穷尽已经发生的经验事实,它的构成要件可以说在制定时就是不完备的,更不用说随着法律生活的变化而产生新的案件事实,其在过去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范围之外,所以单就法律规则而言,大前提对小前提涵摄的有效性并不完全具有必然性。在假定法律事实(小前提)已经确定时,法官要做的是寻找正好适用于此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这时有两种情况:A.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由此作出合法的判决。B.找不到正好适用的法律规范。这里又有四种情况:b1.可以找到相近的法律规范勉强适用;b2.出现了法律空隙;b3.法律规范含糊不清;b4.有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可用,但它们之间互相抵触和矛盾。出现这样客观存在的情况,实证主义求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4]这时候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要认识到――从常义角度,王海很可能被认为是消费者。因为在普通人的认识状态下,只要是生活消费而购买物品的人都属于消费者。而在法律背景下的专业意义上来说,与日常生活中普通大众理解的消费者概念并不能完全等同,因此要求法官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要时刻意识到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是常态意义的消费者。
其次,挖掘案件中的隐形事实。一般来说,规避法律的案件事实往往都与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事实有些许偏差或者细节不同,即B(小前提)的隐形事实实质包含在A(大前提)的范围内,但显示事实似乎与A无法关联。这个时候最需要的往往是挖掘到真实的隐形事实,让其与A对应。也就是说,司法者在作出运用三段论进行演绎推理的过程中要提炼出王海打假的真正目的,而非单纯的对大前提A加以套用。只有全面的将案件事实的行为与其目的相结合,对行为和结果进行分析,辨识出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对隐形事实进行提炼和判断,才算是真正运用了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得出正确的法律结论。引用波斯纳法官的话来说“真实可靠性不仅取决于个别三段论的有效性,而且取决于前提的真实性。”[5]
(二)反规避的根本:不仅是形式上的演绎推理
既然法律规避行为都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那么如何发现其本质的内容?这就需要法官在运用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中不再仅仅是将三段论简单作为一个形式逻辑演绎推理的过程,裁判结果不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不仅…而且…也是”的命题。社会追求的也不再是判决结果的“唯一正确答案”,而更多的是关注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一个正当的法律判决是法官应用多种法律方法,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复杂往返的结果。
上文终已经提到传统三段论仅仅从外在形式的基础上控制它的正确性而忽略了意义中心的证立也是在如今的三段论运用当中存在的相当大的问题。那么这个问题的来源是什么对有助于梳理三段论的内在作用。可能普通人没有意识到逻辑三段论与运用到法学领域上的(称司法三段论)的区别,逻辑三段论中的“是”的命题变成了“应当”,看似没有什么区别。可是逻辑三段论最重要的“实然”结构到法学领域中却偷换概念的变成了“应然”的结构。在这里我们也可总结出另一个逻辑三段论与法学上的司法三段论的区别等式:
逻辑三段论 司法三段论
是 应当
实然 应然
存在命题 规范命题
描述性 评价性
清楚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实质是有差别的,就应该意识到司法三段论不应当如同逻辑三段论一样将价值与事实相分离,因为逻辑三段论整个逻辑建构是非常严谨而严密的,因此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官将司法三段论如同逻辑三段论一样机械的仅仅是通过套用来解决案件是存在问题的。正是因为司法三段论的偷换概念导致了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会使得有心人有可乘之机,在加之我国法律体系在立法之初确实存在逻辑不够严密的问题,这两点成为了法律规避的温床。
通过以上分析,搞清楚法律规避与司法三段论之间的矛盾点是我们突破两者关系并利用推理方法反作用法律规避的重要突破口。它们之间的矛盾点在于:司法三段论并非像逻辑三段论那样的逻辑严密,需要事实与价值结合,而法律规避正是一种看似正当的行为,如果仅仅是运用事实判断而不结合价值衡量的话会使得规避行为乘虚而入。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三段论的运用应当结合事实判断和价值衡量,而非简单形式套用。
如从“王海打假案”分析的话,仅从形式推理会造成这样一种结果:
法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并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王海买东西――王海是消费者
法律结论――王海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仅从形式判断,这个法律推理没有什么漏洞,而王海的行为也就被规避掉了,在这个时候如果加入前面所提到的价值衡量,法官意识到王海打假的行为的真正目的为某些不为人知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只有加入价值衡量才能更容易看到前面所提到的隐形事实,也是更容易抓住所谓规避行为真正的目的所在。
三、结语
笔者一直认为研究法律方法论的最终目的并非把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各种法律方法孤立起来,而是将各种法律方法相互作用并得以融会贯通,这才方为学习之道。因此带着这一目的,本文初探了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对正式处理法律现象的作用。如今社会规避法律情形的大量存在对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危害,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种失范的现象,因此遏制规避法律的行为显得刻不容缓。
本文首先通过对三段论逻辑结构的分析发现大前提中的事实实际上是对过去事实的提炼,且大前提与小前提相互契合的重要性,得出三段论对规避现象的作用――通过对过去和隐形事实的挖掘和加入价值衡量的方法。本文以著名的“王海打假案”为案例,从分析大、小前提出发,发现逻辑推理依赖事实的判断;并对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加以区分,最终发现三段论演绎推理对法律规避行为的反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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