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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问题分析。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存在资产出售和构造SPV这两方面相关的法律风险与问题。在信贷管理资产出售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没有得到广泛认可和实践。债权的转让是发起人将处理过后的资产转让给SPV过程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契约性权益转让。信贷证券化中,债权转让的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相对性转让,而是仅仅转让了合同的一部分,转让的是合同中权利部分,不包含义务的履行。这也是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所在,但在我国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对资产证券化转让的不理解,引起诸多对债权转让效力的认可纠纷。其次,我国法律缺乏对资产转移定性问题的规定。在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是隔离破产风险的前提条件,而在我国具体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担保和破产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法院存在将“真实出售”曲解为担保性融资的可能性,这样一来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必然会在对发起人破产追偿过程中受到损害,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也会受到破产影响,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完善。在构造SPV特殊载体方面,作为资产证券化中最关键一环的SPV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远离发起人破产对SPV的影响及避免SPV自身破产的风险影响。这也就要求SPV在法律上的地位必须是独立于第三人或发起人的,而我国法律恰恰没有对SPV的地位做出定性定量的规定。现存的法律风险问题主要是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的步伐过快,许多法律法规没有适应性发展而产生的。尽管我国有一部分规范金融市场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却因法律效力较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信贷证券化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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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贷证券化发展现实问题分析。尽管信贷资产管理下的资产证券化理论被广大经济学者及企业管理人员所认可并寄予厚望,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仍未接受实践的检验,许多企业仍处于观望阶段,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相对于理论成熟的美国仍显的十分弱小,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产品种类十分单一,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面临着如担保机构少、担保体系不完善等方面的制约。与此同时,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缺乏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我国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中,大部分缺乏全国性信用评级认可,专业性无法得到保证,缺乏统一科学的评级程序和行业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评级结果自然无法令人信服,可信度的降低导致资产证券化的时间跨度增加,降低了资产证券化效率。在现实发展中出现的另一问题就是,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推动部门的监管职能部门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持过分谨慎态度。在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尝试中,人民银行虽积极推动金融试点项目的发展,但多采用信用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对象也是经过层层筛选的优良资产企业,重点在于树立“标杆”,试点范围的限制必然导致在我国实践中无法真正发现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势必加深诸多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误解,一旦出现情况,会极大打击企业自信心,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在银监会方面,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周期过长,将重点放在商业银行的审批上,减少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增加了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难度和成本。特别是有关监管部门特殊规章的制定,将投资人限定在狭小的空间内,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投资支持者极度有限,仅限于少量资金充足、信用度高的大型银行,一级市场销售不畅、二级市场流动性活力不足。最后,资产证券化的高度专业化素质及技术含量要求,也是制约我国尚未拥有核心技术的大部分企业进一步实践的重要因素。
二、解决我国信贷资产管理中资产证券化风险及问题的对策研究
1.积极制定、完善相应高效力法律法规,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法律化、制度化。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尽管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加紧步伐,结合美国等信贷资产证券化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超前制定与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预先规制资产证券化程序,可以有效减少金融市场中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为我国制定完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优势参考。同时,要简化抵押权登记的法律程序,建立现代化、电子信息化的抵押登记系统,提升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抵押等级效率。
2.由主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规范信用评级机构。主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是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突破传统法律限制,由主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有利于对金融货币、资本市场的间接调控,对政策方针的落实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的主导可以有效建立起全国性的信用体系标准,增强了金融融资市场信心,还降低了信用增级认证成本。在信用评级机构方面,要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主导示范,积极引导评级机构的自我完善,进一步提高评级行业的透明度,重视评级实效性,避免或减少信用评级工作中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会计;SPV;信息披露;会计报表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资产证券化概述
1.1 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诞生,并在40年间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资产证券化既不同于传统的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也不同于单纯的依赖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直接融资方式,是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它们主要是一个特定的应收款资产池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池来支持、保证偿付。这些金融资产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环周转的。根据资产的条款,在特定的时期内可以产生现金流和其他权利,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也可以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服务或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中国人民银行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通过将具有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打包,以证券形式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这种过程称为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特定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收益的要求权。资产证券化实质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的重组(将基础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以实现破产隔离),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除了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SPV)和投资者三类核心主体外,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和发行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和受托人等延伸主体。
资产证券化运作主要包括: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实体;资产转移;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发售证券;支付对价;管理资金池和清偿证券等步骤。
1.2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如股权筹资和债券筹资)相比较,资产证券化具有的特点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法,即表外融资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主要是基于基础资产的信用,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无关的资产支持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对于发起人和投资人来讲,都具有好处。如发起人(即权益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来达到低成本融资的目的;可以改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如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投资人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和新的投资途径和更多的合规投资。
2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2.1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会计确认是指将一个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加以记录或将之最终纳入财务报表中的过程。对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而言,会计确认不仅包括对资产、负债取得时的记录,而且也涵盖了这些项目日后的增减变动乃至最终从财务报表中退出的记录。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资产证券化应当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当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如果证券化资产作为销售处理,则证券化业务发起人就被视为卖方,该资产应终止确认并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发起人就可以在报表中增加现金以及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和调节负债比率,因此表外融资已经成为发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机之一;如果证券化资产作为融资处理,则发起人被看作借款人,证券化资产将依然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转让证券化资产的金额将作为长期贷款进入发起人资产负债表的贷方。前者在法律上将被确认为真实出售,并且缴纳相应税收;后者在法律上不被确认为真实出售,因此也不缴纳相应税收。一般而言,只有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才被认定实现了真实出售。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争论归结于资产证券化是真实出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即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都真正转移。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规定是财政部制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理论的支持,与发达国家的会计规范相比还不够完善。我国的会计人员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上,往往出现各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是的降低。
2.2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的定义,所谓会计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确认和记列财务报表的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关于信贷资产的会计计量,财政部2005年5月16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来规范:(1)信贷资产终止确认时的会计计量"依据此规定,发起人在终止确认信贷资产时,要把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2)信贷资产部分转让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或发起人仅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该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做了规范。具体来说,当信贷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被几乎全部转移时,依据《规定》的第4条,信贷资产被终止确认后,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当发起机构放弃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时,依据《规定》的第6条,信贷资产被终止确认后,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规定》第7条指出: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因该转让取得的新资产扣除承担的新负债后的净额包括在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起机构仅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计量时,依据《规定》的第8条,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该《规定》和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计量规定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之上的,与相应的会计确认规定相类似,这种规范理论上的优越性还需要到实践中检验。
2.3 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报表合并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相关利益主体理解资产证券化交易对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并客观平价评价证券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它还能提供了解风险的相关信息。2005年5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10条要求发起机构应当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做出详细披露。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6月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发起人应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包括以表内信息(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表外信息(决定现金流量风险的信息和证券化交易风险的信息)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对资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至关重要。会计信息披露的失真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实施。
所谓合并会计报表就是将一个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报表合并起来,把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状况和关联交易全部抵消,从而集中反映集团公司作为一个企业的整体对外经济活动情况的会计操作过程。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发起人往往与特设目的载体(SPV)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将SPV纳入合并范围,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急需解决特殊目的实体合并在会计处理上的认定的难题。我国对特设目的载体之一的信托模式(即特定目的信托SPT)的建立程序上还有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相关合并方面的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制定符合发展要求的会计准则。
3 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改革
3.1 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面的改革
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规范在一些领域的处理上进行规定,但是有些规定存在缺陷,如规定的相对简单,没有明确界定范围等。因此需要逐步完善。关于会计确认问题:如果发起人把证券化资产的一部分转让给SPV,保留另一部分,则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利得或损失应按己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确认,"以资产的控制权来决定资产的归属,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资产和负债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都可以在理论上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和再确认,这可能更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3.2 对资产证券化报表合并方面的改革
我国资产证券化对SPV的法律形式和合并等的研究和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的SPV在建立程序上还有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这就给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报表在实务中操作造成了困难。
3.3 对规范信用评估体系方面的改革
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在证券化结构交易中担当着不同的重要角色,而目前我国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及专业性与发达国家相对仍然具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激励、平价相关的中介机构,努力营造一个一个独客观、公正、透明和中立的信用评级体系。
参考文献:
[1]丁辰晖.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问题探析[J].时代金融,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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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宇新,魏绒,袁璐.基于金融创新的金融工具会计核算:理论与实践--兼议IASB和FASB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订[J].财会通讯,2012(8).
关键词:风险隔离;银行监管;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
1 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遭遇挑战
1.1“真实销售”的真实性遭遇挑战
“真实销售”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不仅是实现目标资产转移的操作手段,也是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的第一道防线,故“真实销售”能否切实实现关系到发起银行的风险转移的有效性。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隐含者以下矛盾:一方面,证券投资者期望对发起人保留一定的追索权,若当资产不能实现时,可以实现对投资的担保,发起人为了获取更高的资产转移收入,也同意该条款;另一方面,发起银行为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必须遵守法律中的“真实销售”规则。[1]银行在此问题的抉择上,倾向于挑战法律规范,以取得较高的短期收益,之所以是短期的,理由在于风险的暴露需要时间,以及宏观经济现有状况的非持久性。由发起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对“真实销售”的挑战引起原有期望的风险隔离机制遭遇失败,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骤增。
1.2 SPV独立性的风险暴露
在真实销售模式下,SPV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规避发起银行的破产风险,因此在构建过程中应当严格操作,尤其是在银行资产证券化下,要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SPV,即实现远离破产的SPV。然而即使存在完善组建形式(主要为公司治理制度)、采取分科或双层结构、自身的业务范围的限制等防范措施,仍无法避免因发起人的原因导致的SPV的不安全。
2 风险隔离机制失败的原因分析
2.1资产证券化中银行监管力度的缺位
现实中,各国金融体制在组织结构上差异较大,形成不同的金融体系模式。理论上存在两大类型:以德国为代表的银行型的体制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型的体制。[2]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R.Merton and Z.Bodie 提出一套比较系统地金融体制分析框架——功能主义金融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创立了从金融机构的功能的角度分析不同金融体系下银行的风险与监管这一全新方法。在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中,银行作为重要参与者,必然伴随着风险分散及监管问题,且不同金融体制在处理程序上差异化。[3]学者Allen and Gale 认为: 金融体系风险分散的功能可以划分为横向风险分担和跨期风险分担。依据此分析框架,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美国在资产证券化实施中,在横向风险分担上占有优势;而银行为主导的德国在纵向风险分担上的选择性相对强。正是基于根深蒂固的金融体制的区别,导致美德两国在相向风险监管上出现疲软倾向,同时市场本身不够完全以及银行固有的局限性,由前述的疲软状态引发的潜在风险不可避免。
2.2银行风险监管的国际化合作层次不高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作为提高证券信用评级和转移风险的手段,实践中无论是发起人还是投资者都倾向于过于膨胀该机制的效果,易忽视新型金融活动所产生的新型金融风险,事实上风险并非可以依靠复杂的风险转移机制来换取迟软的金融监管,再说风险转移而并非是消除风险。随着银行表外证券化业务的增加,造成未被包含在资本比率中的风险累积化。[4]金融创新活动下,银行监管主体的松弛易引发银行为规避资本监管标准实行套利行为,在资产证券化中,银行的此种倾向不仅降低了银行资产质量,还扩大了银行系统性风险。监管资本套利鼓励银行将其高质量资产证券化,保留了受到监管资本要求的高风险资产。证券化趋于降低银行资产负债表保留的未证券化的资产的平均信用质量,从而监管资本比率不变,但是却造成总体风险增强,此外银行的财务报告监管资本比率根本不能表明银行的真实财务状况,势必存在导致整体性安全危机的隐患。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趋势,加剧全球银行体系(已不仅仅限于活跃的大银行)逐步一体化,任何一子系统的危机会迅速扩散到其他主体。在此背景下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呼声再次响起。监管协作并不绝对排斥监管竞争,关键问题在于,监管者及银行机构形成对因监管竞争带来的自由化的本质及自由化环境中固有的高风险的认识,以此不断完善银行也的监管机制。在此基础上的监管协作相比较单纯的金融竞争所带来的效益更高。[5]因此银行业在国际上的监管协调所产生的规避风险的效果是监管竞争与自由化所无法达到的。
3 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完善
3.1证券化立法应当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原则
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证券投资者、原始债务人等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当给予偏重型保障。资产的真实销售实质为债权让与行为,体现民商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在债权让与过程中,应倾向保护投资者、原始债务人的权益,而非资产资产所有者即发起银行。
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主要源于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正是在信息获取上处在劣势,使得弱势者在交易中不得不面临强势主体的“败德行为”,承担过多的风险。[6]为促使证券化的正常运转和迅速发展,被投资者报以期望的风险隔离机制予以出现。然而银行对风险的保留份又再次挑战投资者的利益。在处理前述及的问题上,必须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指导原则,不可因惧怕发起银行的不利选择而放弃有利于弱势群体保护的解决方案,这本身与监管的原则和价值相背离。美国事实上一直在寻求银行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风险暴露的监管方案,起初通过采取双层SPV证券化结构,然而势必增加证券化的成本,发起银行为获取更高的利润空间,必然增加其道德风险的暴露。实务人士和相关学者力图推出进一步的机制,从而促使美国107届国会拟通过破产法修正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对破产法典第541条关于破产财团的规定进行了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修正。具体规则是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隔离于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之外,保障投资人的预期偿付。[7]
3.2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救济
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隔离机制主要目的在于隔离发起银行的破产影响到投资者的预期利益,而非对SPV的破产隔离,虽然SPV作为证券发行人自身的破产可能影响到证券的偿付。若发起银行与SPV之间的资产转移为真实让与,即使SPV提出破产,其人格独立决定其依靠自由的破产财产承担投资人的偿付,发起银行并不涉及其中,此种情形的证券化流程属于理想型的资产证券化运作。然而实践并非理想,前以提到资产产权转移的认定的不确定、发起银行的破产等证券化风险暴露。学界称上述的风险暴露为资产证券化最大的法律障碍。 转贴于
问题解决的关键则是进行相关法律规则的修正。前已提到,美国曾提出破产法改革草案,然而因为“安然”事件而归于匿迹。事实上,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最终表现为破产隔离的实现即特定目的机构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和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中实现破产隔离是资产转移的首要价值目标,真实销售一直被视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只有满足了真实销售的法律标准,当发起人面临破产时,已证券化的资产才不会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团,故有关真实销售的概念和判定标准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焦点。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构成机制,资产转移其是否实现真实销售这一问题虽然一直未予彻底解决,但在危机背景下发起人破产事件频频发生的情形下,其法律标准的讨论势必继续升温。在诸多破产案中,冠以“不死”传奇之称、拥有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的破产案格外引人注意,一时之间称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雷曼兄弟公司自申请破产后,其申请出售旗下的有关业务,其中包括固定收益、股票、现金交易、经济业务、债券交易和咨询以及某些机构实体(例如:资产证券化中的特定目的机构),破产法庭针对此行为于当年9月19日举行了由数百名律师和专家参与的听证会对此申请予以审议,最终法庭准予出售,并发出“销售法令”。[8]雷曼的资产出售行为之所以引起资产证券化界的关注,关键点在于拟出售资产的范围,即破产财团的构成内容。雷曼兄弟公司是最早涉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司之一,其破产财团确定问题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资产的性质及是否纳入破产财团,无疑是对资产证券化基本原理运行效果的检验,更为确切地说是关于已证券化的资产是否实现法律上的独立;是否实现真实销售;是否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的问题。破产法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迫切需要一个可以作为裁判真实销售性质的法律依据,虽然这一问题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但不能据此而松懈研究和探索,固然问题不会因某些论者的个别努力而立即解决,但不可因此拒绝和否认任何一份在此方面的努力和付出。
开展真实销售法律标准的探索,首先,有助于人士当前此方面所面临的实践挑战。尽管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已认识到真实销售对于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重要性,但有关真实销售的判定标准目前尚无定论,这种不确定性要求各国在进行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时应当审慎对待。其次,有助于提高资产证券化活动的安全性。证券化中各参与主体之所以特别关注真实销售的判定标准,追其溯源,目标实为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避免因引发对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的性质的重新认定风险,最终影响到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削弱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再者,有助于鼓励当代中国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机制的构建和真实销售法律标准方面的法制工作取得进展,以致改变现有的空白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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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晓求主编.现代金融——理论探索与中国实践——第七辑[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物流行业;产融结合
1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进行打包集合,以基础资产自身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支持有价证券发售的一种交易安排。其本质特点包括:资产为支撑、现金流重组、信用分离、资产出表。资产证券化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金融机构为解决资产负债错配问题,将未到期的长期贷款打包出售,创造出资产证券化产品,但发行规模较小。随后,金融机构将成功经验先后复制到其他领域,陆续推出了信用卡贷款证券化、不良债券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等创新品种。资产证券化大范围广泛应用,市场规模快速增长。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类型涵盖了应收账款、票款收益权、租赁租金、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信托受益权等,范围十分广泛,并且还有新的基础资产类型不断出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都可以作为基础资产。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多,分布领域广泛且部分个性化特征明显。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资产证券化的作用都得到了公认。但现有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和实践多是针对金融类企业而言,少有专门针对物流行业的文献和操作模式。
2资产证券化对物流行业创新的重要意义
物流行业是生产业,需要提供干线运输、仓储分拨、加工拣选等基础服务,为需求方提供高效率、低成本、高价值的供应链解决方案。物流行业同时也属于投资强度大的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是体现物流行业水平的基本条件,只有建立高标准的物流交通运输基础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物流行业的运营状况。物流企业的自有资金难以支持这类金额大、投资回报期长的投资,导致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高。缺少有效的融资方式成为制约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物流企业产生强劲的融资需求,传统的通过银行信贷、上市或自身资本积累等融资方式都难以满足其飞速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是解决物流行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国外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可有效解决物流企业的资本供应问题,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物流行业的行业特征,决定了物流企业具备可证券化的资产,因此,资产证券化在物流行业中的实践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1巩固和维护客户关系
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在市场上的认可度越来越高,物流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提前布局该领域,通过管理模式创新,改善客户服务体验,充分发挥客户资源优势来增强客户黏性。通过资产证券化,物流行业的投资者由原来单一关注企业整体信用,转向关注项目合同预期收入信用,规避了物流企业因规模因素、信用等级因素、缺少有效质物和抵押担保而造成的融资困难。
2.2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通过资产证券化,物流企业可实现预期收入变现,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使资金能更有效地进入价值创造的良性循环。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传统融资方法在增加资产和负债的同时,也会增加财务风险。资产证券化只是资产类账户的增减,不影响企业财务杠杆的使用,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2.3实现“融钱”到“融资”的有效转变
物流行业的大部分创新业务是围绕业务运营管理体系中的资金流转开展的,资本运作已成为物流行业中的重要发展趋势。但随着国际化、网络化、信息化带来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变,在客观上要求物流企业转变传统经营理念,改善现有业务结构,从“融钱”向“融资”改变。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模式中,物流企业一方面充当运营主体输出专业化服务,另一方面还要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广及应用,同时满足客户资金层面和管理层面的需求。
2.4有效拓展中介类服务增值
服务中介类业务是物流行业服务增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物流行业结构转型有着深远的作用。中介类业务具有流程简单、技术小、专业要求低的特点,运作过程中不占用企业较多资源。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体系可以有效纳入这些中介类服务,物流企业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可以让中介类的应收应付资产进入资金池,直接起到丰富产品品类、拓宽业务空间的作用。
3我国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发展
在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物流行业加强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方面的探索,积极探索出新的模式。
3.1物流流动资金保理资产证券化模式
保理,是指保理商与债权方通过协议,债权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由保理商提供财务处理、账款管理、项目融资和信用担保等综合性金融增值服务。随着物流企业应收账款不断增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愈加迫切。保理正是解决物流企业短期应收账款占用过多资金的重要金融工具,积累到一定量级的业务数据资源后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流动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实现应收账款的保值增值。物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占用,并可以在资本市场分享红利,增加了企业的获利能力。物流企业应收账款创新的重点是实现信息系统对接和资源共享,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掌握和控制真实的运营情况,严格验收交送的货物,及时掌握运送货物的货权状态,防范应收账款是“瑕疵账款”或者“坏账”的风险,体现了物流行业积极拓展业务领域的意图以及整合客户和机构资源的专业能力,从而保持可持续经营。
3.2物流园区联合资产证券化模式
目前,我国的物流企业整体规模偏小,大部分是小微企业,而企业的业务融资金额需求较大,因此这类企业的未来预期收入不稳定,经营风险较大,基础资产达不到证券化的标准,违约风险非常高。物流园区类企业与小微物流企业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较为稳固的供应协作关系,特别是这些企业的资金流运作具有相似性,也便于中小物流企业进行资产的联合,相关企业在预期收入账期、信用条件、信用政策方面具有相似性,具备进行资产联合的现实基础。此外,由于同处一个行业,信用信息更加透明、低成本化,可降低融资总体成本。联合资产证券化还可以增强物流企业的二次融资能力,由于证券化是一种表外的融资方法,其将预期收入“脱离”资产负债表,置换成优质的现金,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结构,大大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但联合证券化也有不足之处,即系统风险控制较难,行业整体经营环境一旦变化,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多数企业经营业绩下滑,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3.3物流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物流公司以可预期的设备设施租赁的收入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具有流动性强、标准化、专业化等优点,其本质是将固定的租赁收益换为可转让交易的关系。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不仅表现为对租赁收入的重新组合,而且对租赁收入关系中的收益与风险要素进行重组与分离,使其价值重估和重新配置,从而使供应链各参与方均受益。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装备设施租赁所带来的现金流为支持,稳定预期的现金流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保证。通过装备设施等资产的有效经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估值,将符合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现金流要求的资产从物流公司的固定资产中“剥离”出来,形成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基础。
4我国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的建议和对策
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简言之就是为了实现资本的流动性和保值增值,物流企业发展速度快、业务扩展迅速的特点决定了其资本运作的迫切性。当前我国物流企业面临来自国际物流巨头的竞争压力和挑战,合理使用资本市场提升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成为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措施。
4.1大力推动物流企业和资本市场的互通互联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物流企业对资本市场的关注度不高,从市场参与程度、业务类型到企业的运行机制都与资本方面的要求有着显著的差距,对于物流行业业务拓展的效果和效率都将产生不利影响。长远来看,从优化外部经营环境的角度出发,物流行业有必要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切入点,推动物流行业与资本市场的互通互联。
4.2逐步建立产融结合的业务管理体系
传统信贷业务中,物流企业作为贷款人的角色单一,管理上强调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物流企业需要参与资本项目的整体协同运作,业务管理要求与传统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一方面通过多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赚取相关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应保证现有的传统业务和资本融合发展,通过业务流程重构设计,在依托现有组织架构的条件下将证券化业务纳入现有管理体系,这是物流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基础。
4.3强化人才培养和专业团队建设
传统物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进行行业创新,在项目管理、业务开发、人员素质、团队文化等多方面与传统物流公司有较大差异,尤其是复合型专业人才的使用。由于参与资产证券化是物流行业进行“跨界”经营的一种大胆尝试,对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配置选拨使用变得尤为重要。物流企业必须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团队管理,建立体系化的人才梯队和管理机制来满足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需要。
5小结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PV;组织模式;选择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在于构建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即特殊目的的载体(Special Prupose Veicle,即SPV),防范和化解资产证券化的潜在风险,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传输和重组变换。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纵观世界各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有限合伙型SPV也很少被采用了。因此,本文探讨的SPV组织模式仅针对信托型、公司型两种。
一、选择SPV组织模式的考量因素
在选择SPV的组织模式时,考虑的主要的因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SPV组织模式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的效果。为了保证证券化资产本身的质量或内在价值,使其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SPV应该在法律上和经济利益上都应该独立于发起人。其次,SPV还应该独立于投资者,如果SPV与投资者串通,发起人的利益便受到损害;最后,SPV应独立于信用评级者、信用增级者。
第二、法律关于SPV的规定及监管。如采用SPC模式,法律规定的发债条件要求则不能过于严格,否则将导致资产证券化成本过高;对SPC的法定资本金也不能要求过高,因为SPC应该是一个空壳实体,其运行只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不涉及其它业务,不需要多少资金。
第三、各国税法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税收决定了证券化融资成本的高低和融资结构是否有效,相关主体都会关注相关的税收政策对于自身权益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博弈。从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选择何种形式的SPV,某种程度上是基于避税的考虑。
二、我国SPV组织模式的比较研究
(一)SPV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效果
根据《信托法》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设立了信托,与发起人、SPT的其他财产是相区别的,这就隔离了证券化资产与相关主体的破产的风险。而采取SPC模式虽然隔离了发起人破产的风险,但是SPC的破产风险仍无法隔离。一旦PC破产,证券化的资产会被纳入破产财产。当然,SPC可以通过章程或设立独立董事等方式,降低自身破产的风险;也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由法律进行规制。
(二)法律关于SPV及相关行为的规定
2005年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都将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形式规定为信托型。但是,以上的规定都只是针对信贷资产,而且被限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不仅可以证券化的资产范围窄,而且受益权证的流动性缺乏。《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进行了限制,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募集。
我国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SPV可以采取SPC模式,但却有实践的先例。1996年珠海以车辆登记费和过路费为基础资产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中,就采取了SPC模式。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对外投资限制的修改降低了SPC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成本。但是《证券法》发行公司债券时净资产的规定,对于作为空壳的SPC来说,其设立成本仍然过高。
(三)资产证券化中SPV的税务负担
从我国现有的税收规定来看,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有关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但以上的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SPT。对SPC而言,作为公司法人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证券持有人也要缴纳所得税,似乎存在双重征税的难题。但如果使SPV的融资成本与其经营收益相等。被征税的所得则为零。另一种避免双重纳税的方法就是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采用双重结构,先由发起人向一个SPC转移资产,做到“真实销售”,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然后再由该SPC把资产转移给一个SPT,由后者发行证券筹资。此外,一个常用的办法是在税金避难地设立SPC。
三、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来看,SPT作为主管部门试点的模式,在一定时期内将处于优势地位。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SPC特别是具有国有背景的企业(如资产管理公司)更具有发展潜力。因为,SPC可以扩大资产池的规模,摊薄证券化交易费用;可以对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任意分割组合,发行不同档次或支付来源的多种类型的证券。只要SPC能在政策层面得到支持,在税收上取得优惠政策(如作为国家专门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公司,就拥有国家免征营业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凭借其在发行债券上的制度优势,能受到更多的投资者的青睐。甚至,可以借鉴美国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中,设立类似于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这种具有政府背景的SPC。待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将部分SPC以上市方式予以私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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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在重启后保持稳健的发展形势并呈现出越来越快速的发展态势,但总体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本文介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与现状,从金融市场发展、法律法规与制度及市场参与各方的角度分析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发展;金融市场
0 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近40年来最重要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其发展也非常迅速,资产证券化程度对于现代金融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前景非常广阔。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日益显得重要。
1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与现状
1.1 2005年以前的探索与实践
相对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相对较晚。20世纪80年代,我国有学者开始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理论的探索和研究。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了“三亚地产投资券”。1996~2002年,间断性地有几起离岸证券化的案例,如1996年,珠海市大道有限公司以过路费为基础资产在美国成功发行了2亿美元的债券。
1.2 2005年开始的试点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的停滞
2004年1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化证券化品种”。2005年,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由多部门组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立,相关配套法规与制度也随之出台。随后,中国建设银行30.19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国家开发银行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顺利发行。2006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呈现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截止2006年底,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71.51亿元。至2008年11月,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总额约为668亿元。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国务院出于谨慎暂停资产证券化第二批试点,至2011年,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入停滞阶段。
1.3 2011年以后的重启及发展
2011年,国务院同意继续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12年5月,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重启。随后共6家金融机构发行了总计22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013 年3月,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原始权益人扩大至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纳入基础资产。2013年,共有10家银行和企业发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达到231.71亿元,比2012年增加7.29亿元,增幅3.25%。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推进,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有望大幅度增长。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2.1相对不发达的金融市场
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表明,只有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资产证券化提供较好的发展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与此同时,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也在不断地推进。但从目前状况看,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度还有一定差距。
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结构失衡、创新乏力、金融监管不完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割裂、对外开放水平低等问题。投资和融资的渠道相对单一,企业外部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2013年,我国企业通过债券融资额仅占社会总额的10.4%,由此可见,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在我国,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资本市场与股票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划上等号的。而作为资本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固定收益债券市场发展明显不足,这就大大限制了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的发挥,大量与之相适应的投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正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不够发达而产生的约束。金融市场与资产证券化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
2.2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及税收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配套法规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历程较短,不够完善,对于支持及约束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全面开展,仍有很多缺陷。
自2005年以来,相关部门推出了多部与资产证券化对应的法规制度,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出台,大大促进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从2005年到2008年的快速发展。但法律适用范围较窄,层级不高,并且可能存在与高层级法律的冲突,如出现纠纷,各市场参与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仍将面临较大风险。没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对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基本要素及其运作模式和流程进行专门的规定,并对诸如证券化资产范围、真实出售以及资产转移登记等具体问题进行详细规定,资产证券化始终缺少较高层级法律的支持。
其它相关法规也对资产证券化有着重大的影响,如《证券法》、《会计法》、《税收法》、《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等。而要使这些法律针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完善修订,则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约束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同时,在具体针对资产证券化实务处理的过程中,我国相关会计及税收制度处于几近空白的状况。
2.3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存在的问题
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直接影响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具有决定性作用。从2005年至今的情况来看,我国主要是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且主要集中在大型国有银行,但实际上更多的融资需求却是来自一些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较好的股份制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能力较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必然是由国有大型银行首先推行。这种错位,使得发起方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意愿并不是很强。
我国金融市场相对不发达,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与质量都有待提高。投资银行业务长期集中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对资产证券化热情相对较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等机构同样地缺少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与准备,相关的人才培养也很欠缺。另外,至今国内仍然缺少有影响力的评级机构。
从以往情况看,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不活跃。这使得资产证券化分散风险的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流动性的缺失导致风险仍然较集中,投资者因而对这种创新金融产品也持更谨慎的态度,相应的投资需求依然不能得到满足。
3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3.1在新形势下继续探索与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截至2014年6月,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77.63万亿元,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巨大的潜力。即使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与资产证券化有着诸多的联系,但不可否认资产证券化在一定条件下能较好地解决信贷资产流动性的问题,同时把聚集的风险进行分散。美国次贷危机告诉我们,资产证券化有其内在的缺陷。过于复杂的结构及监管的不到位等多种原因最终导致次贷危机的发生。已经有了美国的经验教训,我国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时候,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产品设计及监管等方面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改造及创新尝试,如前期不允许发行层级较多结构复杂的产品、建立更好的信息披露机制等。资产证券化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发挥其优势,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其在我国的发展,最终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反过来又会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奠定更好的市场环境基础。
3.2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与制度
发展资产证券化必然要求建立起与之适应的完善的法规与制度,从根本上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各项工作的进行有规可依,各方的利益得到法律保障。如果没有配套法规与制度的支持与约束,市场各方参与主体无规可依,难以或者盲目开展相关业务,最终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如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制度还比较欠缺,但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必须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完善,一方面逐步制订新的法规,如制订《资产证券法》等,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修订原有的相关法规,如针对资产证券化修订或补充《公司法》、《会计法》、《信托法》、《税法》、《证券法》等。
3.3引导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各方积极研究及开展相关工作
现阶段,我国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在实践中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并不十分强。自2013年以来,在我国资金面相对不宽松的背景下,可引导商业银行将特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出售,如个人住房贷款等,以此盘活存量,增加市场流动性。而针对房价不断上涨可能带来的风险,也可引导商业银行尝试将部分住房贷款证券化出售,以此分散积聚在金融业中的风险。除集中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外,我国也可同时大力发展其它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产品,如大型基建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引导及鼓励除银行外的其它大型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使发行市场进一步壮大。鼓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更多的尝试与发展。培养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评级机构。建立活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二级市场,提交产品的流动性,使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及风险分散功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增强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逐步使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中。
4 结论
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衡量金融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标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金融市场不够成熟,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存在各种问题的情况,因此,我国在新形势下,应确立继续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方向,在新形势下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不应停步不前错失机遇,也不能大步跨进盲目发展引发风险。同时,我国在现阶段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的,注重引导资产证券化市场各参与主体积极开展相应的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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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概念问题对策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实质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但是,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定义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背后有资产支持的证券化。即资产拥有者将自身持有的各类资产分门别类,加以汇集组合,形成一个个“资产池”,池里所装的资产都具有相似的收益特征,然后再把这些“资产池”委托或卖给专门机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第二种定义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一级证券化是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通过发行证券来融资。二级证券化是指将已经存在的贷款和应收账款等转化为可流动转让工具的过程。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配置更为有效,使各方均能受益。
本文界定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我国通过积极实行资产证券化,首先能够分流我国庞大的储蓄资金,壮大我国现有资本市场的规模;其次,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新的证券投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再次,资产证券化可以搭建起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沟通的桥梁。
有利于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可以将证券化的债权债务相互转让、抵减,清理三角债务;可以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实现企业当前现金收入;通过表外融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一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有效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同时,将部分贷款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进行证券化,既可以减少风险资产额,又可以盘活不良贷款。这样,银行一方面能够提高资本充足率,另一方面还可以盘活不良资产,大大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知道,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换为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能够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但是,从目前国情来看,实行资产证券化还存在如下问题:
供给方面
供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可供证券化的资产合格性问题。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具有明确的界定支付模式、可预测的现金流量;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拖欠率和违约率比较低;完全分期偿还;多样化的借款者;清算值较高。但是,在我国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资产不是很多,所以要求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各种安全机制。
有效需求不足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或资金供给,也就是需要比较稳定的对于资产证券的需求,即证券投资者。而在我国,由于各种政策的限制,目前投资者主要是个人及极少数机构投资者,存在着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
人才短缺问题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程序复杂的融资工具,它涉及到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因此,需要大量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目前我国这方面人才比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约束资产证券化的进行。
会计制度的缺陷及障碍
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还不完善,传统的会计制度对之还不能完全适应,迫切需要新的会计制度加以规范,否则会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合法性,成为证券化的桎梏。
政府支持和税收制度的障碍
在我国,由于《担保法》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充当担保人,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存在实质,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资产证券化的难度。另外,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等都会阻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行。
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扩大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是资产证券化成功实施并发挥应有作用的最终动力,而市场需求既取决于供给的有效性,又取决于投资者的类型及其特点。要保证我国顺利引进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形式,其供给重点不应放在银行不良资产上,而应放在银行基础设施、期限较长的消费信贷资产上。另外还有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基础设施开发贷款,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符合证券化质量要求的资产。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要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首先,修订《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使SPV可以成为债券发行主体,允许SPV以发行债券的收入来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从而使得资产转移能够实现,真正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其次,修订《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将合同权利转让由统一主义改为通知主义,降低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的交易成本。
规范发展信用评估体系
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机构,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能够规范这些中介结构的运作。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以此来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和透明的信誉评级体系。
适应资产证券化的税收会计制度
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是能否解决资产证券过程涉及会计、税收问题。因为税收与会计制度的确立,是关系到各参与者收益与责任确认的问题。税收方面,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会计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准则,而传统的会计方法已难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操作。
注重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资产证券化涉及金融、证券等诸多专业,需要大量的既有丰富理论知识,又有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的专家。政府应加大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投入,加大对现有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力度。如可以考虑从发达国家或地区引进专家,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培养出一批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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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证券化内涵与意义
1.资产证券化内涵。“资产证券化”虽然尚缺乏一个公认的定义,但并不影响对这一概念的应用。其内涵是发起人把持有的流动性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不同资产组合形成资产池后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信用增级手段分离资产收益和风险,并转化成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担保的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发售给投资者。
2.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从国际金融实践来看,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优化自身风险与收益组合。首先,资产组合理论表明,只要两笔基础资产相关系数小于1,则这两种资产组成的投资组合就能够有效降低风险。基于多笔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能够将证券化资产提供给较多投资者,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和分散工具。其次,它还能让发起人获得增进总体盈利水平、释放风险资本金、提高资产安全性等多方面的好处。
第二,够疏导金融风险。这主要体现在增加资产负债管理手段以缓解流动性压力。首先,通过证券化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功能,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资产被置于资产负债表外,取而代之的是高流动性现金资产。其次,证券化增加了发起人从资本市场获取流动性的渠道。这较之金融机构借助传统的从货币市场买卖短期债券手段管理流动性,其流动性压力缓解了许多。
第三,提供低成本融资方式。证券化不再需要权益资本支持资产,能直接在具有深度的资本市场上发行高评级的债券,再加上投资者需求的推动,发起方的融资成本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反思资产证券化与全球金融危机
尚未平息的金融危机起源于房贷危机,而房贷危机又与房地产证券化联系甚为紧密,这是反思危机所得到比较公认的结论。然而ABS最终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笔者认为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美国商业银行借助ABS出售房产抵押贷款,实现了贷款风险转移。同时,ABS杠杆效应又让银行获得大量流动性强的现金资产,在两种力量共同推动下,银行房贷行为变得缺乏约束。许多原本不具备贷款资格的人也获得了贷款,形成所谓“次级贷”,当“次级贷”充斥整个金融市场,其隐含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同时,无节制的房贷供给将无止境地释放消费者购房需求,房市泡沫因此越吹越大,房市风险的加剧成为决定危机进程重要因素。
其次,ABS改变了银行风险的内在属性。一方面,主流ABS过程隐去了资产负债表对抵押贷款的反映,取而代之的是风险隐蔽性更高的MBS、CDO、CDS等衍生金融产品。然而这些衍生品其真实债务人可能不具备偿付能力的事实却往往会被商业银行轻易忽视掉。这充分反映了ABS使得银行风险更为隐性化的属性。另一方面,由CDO、CDS大量使用所引发的贷款质量问题,再次加大了风险的程度。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传统的“贷出———持有”管理模式变为“贷出-分销”模式,管理模式的转变让银行失去了尽职调查动力,更高次贷违约率也因此出现。总之,由资产证券化过程所引发的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风险属性的剧变,最终为金融为的爆发与蔓延埋下了隐患。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1.国外资产证券化一般模式与借鉴。正因为ABS是把双刃剑,所以我们更应该以一种“趋利避害”的理念来发展该业务。出于为国内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些许启示考虑,对国外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进行反思也就变得有一定现实意义。国外ABS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主要有表内和表外两种发展模式。
1.1表外模式。这是目前最主流模式,也是最彻底的证券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把符合条件的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给一家SPV,SPV购买后建立资产池并以其为支撑发行MBS证券。采用表外模式需要特别立法以保证债权债务关系的顺利转移。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需要为大量分散化的人办理债务转移确认手续无疑是一项庞大的工作;另外,SPV设立又难以获得相关法律支持。诸多法律障碍的存在使得该模式操作难度很大。笔者认为,表外模式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不是最理想的选择。
1.2表内模式。这也是在欧洲比较常见的一种模式,这时被证券化的资产仍留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内,由发起人以该资产构建的资产组合为支撑,自己发行MBS证券。因此,该模式典型特征是不涉及被证券化资产债权债务关系转移,较表外模式其操作相对简单。笔者认为,它是今后我国需要着重引入的一种发展模式。
2.对ABS在我国商业银行实践的思考。金融危机的出现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拓宽业务领域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实现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呢?笔者认为,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方工作:
2.1加速推进资产证券化立法建设进程。总结成功经验,只有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案,完善和资产证券化有关的已有法律制度,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等一系列政策问题才能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