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3 09:19:5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咨询的问题,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贵州省太平监狱)
摘要:求助者是一名服刑人员,因为犯故意伤害罪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因法院刑期起止计算错误,监狱发函联系后法院及时变更了刑罚执行时间,刑期增加了1年零3个月,加上其对分监区领导在此事上新闻报道的错误理解,从而引发不合理认知,出现焦虑情绪、食欲不振、睡眠不好。咨询师根据求助者的情况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采用合理情绪疗法对求助者进行咨询,求助者的情绪、饮食和睡眠问题均得到了有效缓解。实施咨询方案过程中,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咨询关系,运用合理情绪疗法进行了5次心理咨询,取得了较好效果,实现了咨询目标。
关键词 :一般心理问题焦虑罪犯合理情绪疗法
一、一般资料
(一)一般人口学资料
赵某,男,28岁,未婚,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水城县纸厂乡和坪村火甘坪组。自幼身体健康,家族无精神病史,无重大疾病史。目前身体健康状况一般,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六盘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余刑2零3个月,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二)个人成长史
求助者赵某,足月顺产,自幼身体健康,未患过严重疾病,父母健在,在家排行老二,其大哥自幼听话、乖巧、成器,父母要喜欢、疼爱些。受父母认知和经济条件影响,赵某读书比较晚,10岁左右才开始读书,由于父亲言语较少、脾气爆燥,很少与其交流沟通,自幼养成冷漠、自私、脆弱、固执的心理。19岁就离家闯荡社会,独自一人到云南省昆明市打工,主要从事苦力劳动。2005年因为抢劫被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在安顺监狱服刑改造,刑满释放后赵某又到浙江省杭州市打工,期间认识现在的妻子(育有一子,未办理结婚证)。2012年因为故意伤害被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5年,现在太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三)精神状况
求助者穿着整洁、神志清晰、说话有条理,但注意力不集中、烦躁苦闷、焦虑不安、情绪不稳定。
(四)身体状况
求助者从小身体健壮,没患过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无吸毒史,其右手臂纹有“狼头”图案,右手纹有“流浪江湖、天长地久”的字样,左手纹有“浪迹天涯”的字样。最近一个月食欲不振、睡眠较差。
(五)社会功能
不能集中精力,甚至有时恍恍惚惚,近段时间有完不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人际关系紧张,基本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其它社会功能正常。
(六)心理测验结果分析
SCL-90总分198,躯体化2.6、人际关系2.9、焦虑3.5、敌对2.0,其它,因子分大于2.0,考虑筛选阳性。测试显示该求助者焦虑症状明显,有躯体化、人际关系紧张及敌对;
2、SAS测试结果:标准分61分,中度焦虑;
3、SDS测试结果:标准分54分,轻度抑郁。
二、主诉及个人陈述
(一)主诉
该求助者近6周时间以来,因为情绪焦虑、烦燥、易激惹、入睡困难,影响了正常的改造的生活,主动寻求心理帮助。
(二)个人陈述
我觉得我现在的日子很难过,首先是分监区、监区发现我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上刑期起止计算错误,监狱发函与人民法院联系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院重新寄了裁定书给我(更正了执行时间),我现在的刑期与之前判决的刑期相比,增加了1年零3个月时间。其次,我们分监区指导员把这件事情写到监狱《狱新小报》发表,虽然这件事反映出监狱工作认真负责,但让很多罪犯特别是我们分监区的罪犯都知晓、议论这件事情,让我觉得很不舒服,想到刑满的时间往后推迟一年多,也很难过,近一个多月我时常想着这件事,饭也吃不好,觉也睡不着,甚至有时夜里还会做恶梦,心情很烦燥,再加上因为《狱新小报》报道的这件事情,我和分监区指导员争执了几句,事后感觉民警看自己不顺眼,有些针对自己。现在压力很大,导致近两周我的生产任务一直没完成,民警又在批评我,搞得我现在每天头昏脑胀、提心吊胆的。曾自己想过改变目前的状态,但是效果不好,希望得到帮助。
三、观察和了解的其它情况
(一)咨询师观察
求助者表情苦闷、精神紧张,但逻辑思维正常,言语表达流畅,只是提到人民法院更改裁定书和分监区指导员新闻报道的事,还是很激动,具体表现在过激的语言,夸张的手势等,情绪极不稳定。
(二)民警反映
赵某2月入监服刑以来,开始改造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队纪,尊重民警,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但自从4月份收到六盘水中院更改过的裁定书后(刑期增加了一年零3个月),脾气爆燥、行为散漫,经常以生病为由请求休息,整日忧心忡忡,消极怠工,已有两周的时间完不成劳动定额了。人际关系紧张,特别是因为新闻报道的事,他找分监区指导员理论,并当面顶撞分监区指导员。
(三)他犯反映
自4月份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后,像变了一个人,要么不说话,要么就是骂人,很少参加集体活动,吃饭比以前吃得少了,晚上也很少看电视,睡得较早,但在床上翻来覆去的睡不着,早上醒得比较早,起来后有时就坐在床上发呆,没有书信往来,会见也很少。
四、评估与诊断
(一)评估与诊断结果
对该求助者搜集到的资料和了解的情况和主诉、个人陈述基本一致,他人反映与测验结果也与其印证,可以证明这些资料的可靠性,并据此作出初步诊断:一般心理问题。
(二)诊断依据
⑴患者有自知力,能主动要求咨询,有强烈的求治愿望。根据郭念锋教授判断心理正常与异常三原则,可以排除精神病性问题。
⑵有明显的原因,由近期现实生活引发内心冲突,冲突属于常形,有明显的焦虑、失眠等症状,曾试图控制自己,但作用不大,影响到正常的改造生活。
⑶焦虑情绪间断地持续六周,持续时间较短,自始至终,焦虑情绪仅局限于最初事件,虽影响正常改造生活,但情绪反映尚在理智控制之下,情绪反应尚未泛化,未破坏社会功能,因此可以排除严重心理问题。
心理测试结果验证,符合一般心理问题。
(三)鉴别诊断
1.入监体检显示求助者身体无异常,没有发现器质性病变。
2.与精神病相鉴别
根据区分正常与异常的心理学原则,该求助者主客观世界统一,精神活动内在协调一致,人格相对稳定,对自己的心理问题有自知力,有主动求医行为,无逻辑思维混乱,无感知觉异常,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因此可以排除精神病。
3.与焦虑性神经症相鉴别
根据CCMD-2的标准,焦虑症是“以广泛性焦虑或发作性恐怖状态为主要临床相的神经症,是一种内心紧张不安,预感到要发生不利情况而难于应付的不愉快情绪,常伴有头晕、胸闷、心悸、呼吸困难、出汗和运动性不安等。该求助者表现出的焦虑症状,持续时间较短,涉及重要的生活事件,冲突与现实处境相连,带有明显道德性质,属于常形冲突,因此可以排除焦虑性神经症。
4.与严重心理问题相鉴别
严重心理问题的特点是求助者反应程度强烈,问题已泛化,对社会功能造成严重影响,持续时间大于两个月。而赵某虽然出现焦虑、烦燥等情绪症状,反应也较重,但没有严重影响到思维逻辑,也没有泛化,未严重影响在监狱中的生活功能,从病程看,持续时间较短,不到6周,心理冲突也是由现实引起,能找到相应的原因,思维合乎逻辑,人格无明显异常,希望得到帮助,据此排除严重心理问题,可以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
(四)病因分析
1.生物学原因
赵某、男、年龄28岁,无精神病家族史和严重躯体疾病史,身体健康。
2.社会性原因
(1)存在负性生活事件,早年独自闯荡、有过服刑史、妻子的离开;
(2)因为新闻报告的事,被分监区指导员严肃批评。
(3)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帮助,未得到父母、朋友的关注。
3.心理学原因
(1)存在错误认知:认为“自己的日子难过是更改裁定造成的”不能正确面对犯罪后应该承担的相应刑罚、“监区民警在针对自己”不能正确理解分监区新闻报道是民警工作内容之一,看作是针对自己,导致愤怒、人际关系紧张。
(2)行为模式:缺乏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技巧。
(3)缺乏情绪调节方法。
(4)性格方面:冲动、易怒、自私、脆弱、固执,忍耐力低,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特征。
五、咨询目标的制定
根据以上评估与诊断,经过与求助者共同协商,咨询目标按照属于心理学范畴的、积极的、具体或量化的、可行的、双方接受的、多层次统一的有效特征,制定以下咨询目标:
1、近期目标与具体目标:
基本恢复正常的生活规律,坚持参加“三课学习”和技能培训,能完成劳动定额,正常的服刑改造。调整关注的重点,改善睡眠状况和人际关系,学会对情绪的调节和控制,降低焦虑水平,形成良好的情绪和行为反应模式,逐步使其接受教育,接受现实,恢复心理平衡。
2、远期目标与最终目标:
在达到以上具体目标的基础上,最终达到促进求助者心理健康、行为正常、人格完善的目标。
六、咨询方案的制定
1、方法
合理情绪疗法
2、原理
合理情绪疗法是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A·埃利斯于20世纪50年代首创了合理情绪疗法,旨在通过纯理性分析和逻辑思维的途径,改变人的非理性观念,以帮助他们解决情绪和行为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使人们难过和痛苦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对事件的不正确认知、看法、解释和评价。合理情绪疗法的核心理论是ABC理论。
A代表诱发事件;B代表信念,即人对A的认知、看法、解释和评价;C代表情绪和行为结果,即症状。A·埃利斯认为,并非诱发事件A直接引起症状C,A与C之间有中介因素在起作用,这个中介因素就是人对A的认知、看法、解释和评价,即信念B。人极少能够纯粹客观地知觉经验A,总是带着或根据大量的已有信念、期待、价值观、意愿、欲求、动机、偏好等来经验A。因此,对A总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同样的A不同的人会引起不同的C,主要是因为他们的认知、看法、解释和评价有差别,即B不同。换而言之,事件本身的刺激情境并非引起情绪反映的直接原因,个人对刺激情境的认知、解释和评价才是引起情绪反映的直接原因。
3、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略)
4、咨询次数和时间安排
每周咨询1次,每次60分钟。安排5次咨询。
5、咨询费用
因为对方的特殊身份,咨询不涉及费用的问题。
6、咨询过程分四个阶段(5次咨询)
第一阶段:诊断与咨询关系的建立阶段
第二阶段:领悟阶段
第三阶段:修通阶段
第四阶段:再教育阶段
七、咨询过程
(一)第一阶段:心理诊断阶段,明确求助者的ABC(第1次)(2014年6月3日)
1、目标
运用倾听、关注等技术,收集资料,建立咨询关系,明确求助者的ABC。
2、过程
(1)向求助者说明保密原则及心理咨询的性质,然后通过摄入性会谈了解赵某的一般资料,运用倾听、重复等技术,一方面给他一个倾诉的机会,倾听其近期的服刑生活状况和人生经历的诉说,对自己如何走向犯罪及原因分析,对目前这种情况的愤怒,让他把自己近期改造、生活等方面的心理感受及遇到困难表达出来,在此过程把形成的负性情绪宣泄出来,让其感觉到被接纳、尊重、信任,这些为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奠定了基础。
(2)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咨询师了解求助者的心理感受、关注的焦点、形成的原因和演变的过程,尤其通过运用上述技术,了解求助者对问题的分析思路、应对模式、主要人格特征、家庭背景、社会支持系统等情况,特别是入监服刑以来,与其现在问题的形成有重要关联的事件等,对其表示尊重和理解。
(3)介绍合理情绪疗法理论,让求助者明白,情绪的来源不是事件的本身,是个体的想法及观念。使人痛苦的是对事情的不正确解释和评价,只有通过理性分析和逻辑思辨,改变不合理的信念,才能克服其焦虑、烦燥等不良情绪问题。为使求助者接受这种理论,与其共同分析整个事件,并梳理出ABC,即:人民法院更改裁定书和分监区新闻报道(A),而其不合理的信念是:法院和监狱执法不公,都在针对自己(B),产生焦虑、烦燥、敌对的情绪(C);进行初步分析。
(4)家庭作业,要求求助者通过写日记的方式记下每天的心理感受和每次咨询后的想法;要求求助者回去后尝试用ABC理论分析自己的问题;教会求助者改善饮食及睡眠的一些方法,比如:放松技巧、参加学习、文体活动等。
3、阶段评估
通过咨询,求助者能主动配合,积极倾诉,并有希望得到帮助的心理期待;饮食及睡眠有所改善,咨询基本达到阶段目标。
(二)第二阶段:领悟阶段(第2次)(2014年6月11日)
1、目标
追根溯源、综合分析,帮助求助者正确面对诱发事件。
2、过程
(1)与求助者共同分析合理情绪疗法的原理,使其真正认识到收到人民法院更改后的裁定书表现出来的焦虑、愤怒、敌对等情绪,主要还是因为:一是受利己主义影响,不能正确面对犯罪后应该承担的相应刑罚,导致愤怒、敌对情绪产生。二是不能正确理解分监区新闻报道是民警工作内容之一,看作是针对自己,导致愤怒、人际关系紧张。三是妻子已回浙江省杭州市娘家,孩子年幼,怕父母照管不好,既想念妻子,又担心儿子,导致焦虑、烦燥情绪产生。赵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还是无法释怀,不能面对,导致其改造表现反反复复,与分监区民警、同犯人际关系紧张,生活在痛苦、迷茫中,且不知道怎样做才能扭转目前情况。进一步对自己的问题以及所存在的问题与自身不合理信念关系的进行领悟。
(2)咨询摘要:
咨询师:“您觉得是什么原因使你处于目前这种情绪状态中?”
求助者:“我想主要是刑期变更和分监区新闻报道。”
咨询师:“这些都是你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事,我们称之为诱发事件,但我认为这些事本身并不是引发你不良情绪的原因。”
求助者:“那是什么原因?”
咨询师:“给你举一例。假如情人节那天,你打车前往和女朋友约会的地点,司机开车速度有点慢,在你再三催促下你仍然迟到了,你会怎样?”
求助者:“我肯定要生气。”
咨询师:“好,如果我告诉你他是因为路况不好,为了大家的安全着想,你又怎么想?”
求助者:“这……不会责怪了。”
咨询师:“你看,同一样事情,你怎么会有两种答案出来?”
求助者:……(思考)
咨询师:“对同样的事情,人们会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有的是合理的,有的是不合理的。不同的看法产生不同的情绪。如果你能意识到你现在的情绪是你头脑中的一些不合理的想法造成的,那么你也许就能控制你的情绪。”
求助者:“嗯,你说得有道理。”
咨询师:“据我所知,监狱里面遇到像你这样情况的还是有不少的,甚至比你的还严重,但不是所有经历过这些事的人都像你一样,这是为什么?”
求助者:“看来我对自己的事情认识上出了问题,问题出在哪里呢?”
咨询师:“你能这样想,我很高兴。我们下一次再继续分析你的问题在哪里……”
3、家庭作业
让赵某回忆并分别写出诱发事件A,想法B,情绪结果C,并解释为何自己有如此观点。
4、阶段评估
通过咨询,使求助者进一步对自己的问题以及所存在的问题与自己不合理信念关系的领悟,咨询基本达到阶段目标。
(三)第三阶段:修通阶段(第3、4次)(2014年6月18日、6月25日)
1、目标
运用多种技术,帮助求助者调整心态,实现改变、促进改造。
2、过程
(1)分别对求助者的不合理信念进行修通,运用常用最具特色的来源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辩证法方法,即“产婆术”式的辩论技术及“黄金规则”与“反黄金规则”等方式,使求助者修正或放弃原有的非理性观念,并代之以合理信念,从而使症状得以减轻或消除。
(2)咨询摘要:
咨询师:“你是说你回去后认真的学习了监狱相关管理制度,你发现自己以前的想法不太正确?”
求助者:“是的,我发现民警针对我这个事情没得依据,他们都是按相关法律在办事。但是我平时对他们都很尊敬,很客气的,为什么不能在发表新闻报道时问问我,为我想想呢,在这点上我想不通。”
咨询师:“看来你还是没有认真去理解人民法院和监狱的执法工作程序,我认为你这种‘为我想想’是导致你目前不良情绪想法的原因之一,你认为?”
求助者:“嗯,是这样。”
咨询师:“这在心理学上称为‘绝对化的要求’,是一种不合理的信念。”
求助者:“那我该怎么办。”
咨询师:“有一个关于人际交往的‘黄金规则’,就是‘像你希望别人如何对待你那样去对待别人’。你把这个规则用反了,成了‘我对别人怎样,别人必须对我怎样,’这就成了我们所说的‘反黄金规则’。你想想,你对新闻报道的观念符合这个规则吗?”
求助者:“……嗯,有点。”
咨询师:“我们都希望别人喜欢自己,对自己好,一旦别人不这么对我们的时候就会觉得不舒服,甚至产生不愉快的情绪和敌意。你可以希望别人喜欢你,事实上很多人都希望,但是你无法要求别人必须喜欢你,别人也有选择的权利,事实证明这太难做到。看,问题恰恰在这,因为你又有了这种必须的要求,而它又难以实现,所以你的内心痛苦。”
求助者:“对,就这个道理。”
咨询师:“那么你回去以后要怎么做呢,我相信你已经有自己的答案了。”
3、家庭作业
要求求助者将咨询前后观念上的变化和心理体悟都写下来,特别是正确的认知给他带来的愉快的情绪体验,要和前面加以对照。
4、阶段评估
求助者的认知水平提高,合理情绪疗法取得了效果,咨询目标达到阶段要求。
(四)第四阶段再教育阶段(第5次)(2014年7月4日)
1、目标
创造社会支持,巩固咨询效果。建议监区在日常管理中以柔性管理、教育引导为主,培养其自我控制能力,使其能够主动、有效调节自己的心态。其次根据求助者实际情况,服刑人员指导中心为求助者组织一次亲情帮教,拓展其社会支持系统,剌激求助者的改造积极性。
2、过程
一是在亲情会见中,求助者面对家人的关怀,焦虑情绪得到了有效缓解,消除了求助者的各种顾虑和担心,情绪趋于稳定;二是巩固之前的咨询成果,帮助求助者把所学的有关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用到改造中去,提高求助者的心理健康水平。至此,本次咨询全部结束。
3、阶段评估
咨询达到预期目标,效果较好。
八、咨询效果评估
(一)求助者自我评估
通过这段时间的咨询,我学会了冷静思考,并正确看待和处理生活中的事物,愿意主动帮助别人,能用理智和宽容看待别人的不足,能自己开导自己,鼓励自己,现在饮食、睡眠基本恢复正常,对改造、生活也充满了信心。
(二)社会功能恢复的情况
与分监区同犯关系融洽,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和观看电视节目,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能够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罪犯。
(三)求助者周围评估
1、分监区民警:近几个月来,表现比较稳定,现在能主动与民警交流,汇报自己的思想,尊敬分监区领导,对警官的执法行为也能理解认可,不再存在偏见。
2、联组联号罪犯:赵某比以前好相处了,现在和大家关系不错,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改造积极性很高。
(四)心理测验的前后对比
各种数据显示,比咨询前各项因子分明显下降,症状明显好转。总分下降55分,减分率为27%,说明对该求助者的心理咨询有效。
2、SAS测验结果:
标准分49,显示焦虑情绪明显改善。
3、SDS测验结果:
标准分51,显示抑郁情绪得到改善。
(五)咨询师的观察与评定
通过心理咨询师为期5周的心理咨询和赵某的积极配合,使赵某在认知和独立性等方面均有所进步,不良情绪得到控制和缓解,由此产生的焦虑不安、睡觉质量差、人际关系紧张等问题已逐步好转,心理包容度有所提高,基本达到了心理咨询的近期和远期目标。
(六)症状的改善程度
通过咨询,求助者解决了内心的冲突,焦虑情绪得到消除,学会用新的思维方式、合理信念等应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求助者目前情绪稳定,学习、劳动效率提高,人际关系良好,对今后生活充满信心。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编写《心理咨询师(二级、三级)》,北京民族出版社出版,2012年;
[2]郭念锋.虞积生.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三级、二级).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3]林秉贤.郭勇.心理咨询师的技术与方法.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
[关键词]法律咨询课程固定社区影响因素教学方式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09-0025-03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检验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学学生的实践教学越来越被重视。法律咨询课程的开设便是其中一种。
法律咨询课程在全国很多高校法学专业都有所设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实效。但同其他法学实践教学一样,法律咨询课程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操作无统一要求、无统一指引和实效不强等问题。[1]本文结合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近几年探索的以固定社区为平台进行法律咨询课程的实践教学,总结经验教训,对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操作进行探索和思考,意图增强法律咨询课程的实效性。
一、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意义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法律知识对前来询问求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处理问题的一种法律活动。它不仅包括职业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事务所或受聘单位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解答,还包括其他法律工作者向公众提供的无偿法律咨询[2],高校开展的法律咨询活动主要指后者。
目前,各高校关于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开展广场咨询活动。在广场咨询活动中,师生们走上街头、广场,也邀请律师、法官等法律执业人员一起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二是建立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3][4],主要为在校学生维权提供法律帮助,也接受社会人员的咨询。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开设法律咨询课程以来,也曾尝试过以上两种教学方式。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宣传了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了公民的法治观念,使学生们接触了社会,开阔了眼界。但是,经实践发现以上两种方式均存在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就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的设立而言,由于其设立在校园内,不能为社会人员所知悉,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在校大学生。而在校大学生遭遇的法律问题类型比较有限,一般仅包括了兼职纠纷、日常生活消费纠纷等,且在校大学生所遇法律纠纷数量也非常少。因此,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们很少能接触到社会上真正存在的形形的复杂法律问题,学生们参与积极性也不高。这种方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发挥有限。
2.就广场咨询活动的开展而言,由于其活动场所往往在人流较多、人员身份复杂的广场,其服务的对象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可能有农民工、公司管理者、老年人、旅游者等。这些人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也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涉及劳资纠纷、公司经营管理纠纷、家庭婚姻纠纷、消费纠纷、上访纠纷等。虽说这种方式能满足学生渴求接触真正法律问题的热情,但由于涉及的法律纠纷类型太广,学生在接受咨询前,很难做针对性的准备,在接受咨询时往往不敢或不能独立接待咨询,对指导教师或其他共同咨询的执业人员依赖性比较大。因此,这种方式体现不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限。另外,广场咨询活动往往还受到场地、天气条件、布置经费等多方面的限制。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在法律咨询课程教学改革过程中,探索了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认为该种方式能克服上述两种方式带来的局限和不足,提高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实效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能满足学生们渴求接触真正复杂法律问题的热情,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以某一社区为平台开展的法律咨询活动,其服务对象是社区形形的居民,他们所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远比在校大学生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要广,不仅包括日常生活消费纠纷,还往往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他们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复杂程度也远远高于在校大学生咨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社区居民们法律问题咨询解答,学生们有机会接触到真正复杂的法律问题。这种方式能满足学生们渴求接触真正复杂法律问题的热情[5],激发学生们在活动中主动思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复杂问题,激发学生参与咨询活动的积极性。
(二)能长期、持续的观察、处理某一群体的法律问题,较快熟悉某类法律问题处理的流程和技能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法律咨询课程所占学分为1学分,在法学专业第7学期开展。如果想通过此门课程的教学开展能熟练处理各类法律咨询问题,这样的目标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教学,学生们能根据该特定社区情况,就可能遇见的法律问题做些知识准备,能长期、持续的保持对该特定社区法律需求进行观察,不断地反馈和修正法律事务的处理,较快熟悉某类或某几类法律问题处理的流程和技能,真正提高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二、影响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实效性的因素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过程是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独立自主的、以小组协同合作的方式解答咨询的过程。该教学活动开展能否取得实效与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的指导作用和社区的配合程度均有一定影响。
(一)学生的主体地位
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独自或相互配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与人沟通的能力,锻炼学生协同工作的能力,加强对法律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学习。要实现此教学目的,必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6][7],要求学生独立、自主地参与到咨询活动中。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的法律咨询课程开展,改变过去实践活动“以教师为中心、学生为帮衬”[8]的局面,由学生独立、自主的充当起解答者的角色。[9]学生在咨询活动中,需要独立的接待当事人,耐心倾听案情,认真做好记录,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需要具有独立思考或协同工作,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需要负担职业责任。只有学生独立、自主的参与到咨询活动中,才能真正锻炼他们与人沟通的能力、与同伴协同工作的能力,才能促进他们对当前社会现象和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习惯,增强法律职业责任感。
(二)教师的指导作用
法律咨询课程固然重在学生自我能力的培养和自主学习能力的推进,但教师的指导作用始终不容忽视。[10]教师对咨询课程的指导不仅表现在对全体学生的综合指导,还表现在对个别学生、个案的特别指导;不仅表现在对特定社区的选取和联络,还表现在对该特定社区居民法律需求的观察引导;不仅表现在咨询礼仪和咨询技能的指导,还表现在对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三)社区的配合程度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的法律咨询课程的开展需要占用社区办公场所,甚至需要社区安排固定人员及时反映问题、沟通解决方案等,因此与该特定社区的配合是密不可分的。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在这几年的法律咨询课程教学实践探索中,往往选取有较强依法治理意愿的、能提供长期持续开展咨询活动场所的、能安排固定人员沟通咨询工作的社区作为教学平台。实践证明,在配合程度较高的社区,教学活动的开展较为顺利,教学活动的效果也较好。
三、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探索
(一)咨询项目启动的前期准备
1.联络并选定项目合作社区。在选择合作社区方面,选择法律需求意愿比较强烈、社区人员构成比较多元、能提供基本的固定咨询场所、能指派专门联络人的社区。选定后,与该社区签订协议定期到固定地点开展咨询活动。
2.与社区商定法律咨询活动计划。根据学校的学年教学计划、社区的活动安排,结合学年将经历的法律活动日,与社区商定咨询活动计划。该计划不仅包括定期咨询活动的安排,也包括不定期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和法律节目会演等内容,社区与学校各指派专人保持法律事务的联络。
3.制定学生法律咨询活动实施守则,从制度上明确法律咨询活动的宗旨、接受咨询和解答的礼仪、接受咨询和解答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学生参与法律咨询活动的权利义务。
4.咨询前的培训。咨询前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对开展项目社区情况的了解、项目社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知识准备、咨询礼仪的了解、咨询解答步骤的了解、根据项目社区特点设计《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见表1)并熟悉表格内容。
(二)咨询的接待与解答
1.根据事先商定的咨询活动计划,每周固定时间派2-3名学生前往社区接受现场咨询,现场咨询要进行记录,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情以及解答意见登记至《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对不能现场给予意见的要说明原因并登记,并留下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以便事后给予及时答复。
2.固定咨询时间外的社区居民咨询由社区专门联络人记录后与学生负责人保持电话、网络联系,负责人收到咨询后,将案件分派给接受咨询的学生,受指派处理的学生应当及时回复,并做好《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的记录。
3.咨询解答要求法律术语运用准确,解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完整填写《社区咨询登记表》。
4.文书或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咨询对象要求,可以代其草拟调解书、书、答辩状、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或为其参与的某一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援助或告知其获得援助的途径。草拟的法律文书、提供的法律援助、指明的援助途径均应记录在《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中或者附在《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后。
5.首次接待学生负责制。 为明确学生咨询解答的主体地位,咨询问题的解决由首次接待学生负责到底,该学生负责解答法律问题并指明法律依据,负责将疑难或重要案件提请集体讨论,并及时答复咨询对象,以此确保学生参与法律问题解决的全过程。
6.疑难或重要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对咨询中遇见的疑难问题或重要案件,由接待学生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内容由接待学生负责记录在《社区法律咨询疑难、重要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表》(见表2)上,讨论结果由接待学生及时回复咨询对象。
(三)法律咨询课程总结、评价
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习惯和职业责任,因此对咨询活动及时总结、客观评价非常重要。
1.每次的法律咨询工作后,认真填写《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对于没能当场提供咨询意见的当事人要及时取得联系,对已提供咨询建议的当事人追踪反馈,并及时将追踪信息备注在登记表。
2.每个阶段结束后,学生就咨询中所涉法律问题、法律知识进行总结归纳,鼓励学生对咨询对象作特征化、个性化的分析总结,并总结法律咨询活动心得体会和意见建议。
3.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咨询准备、现场解答等环节表现以及咨询表格登记、咨询总结报告写作、社区工作人员反馈以及服务当事人信息反馈等情况综合、客观评定学生表现,对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成果进行评估。
[参考文献]
[1]刘蕾.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卓越人才培养[J].教育评论,2013(2):99-101.
[2]蒋超,陈如,梁家平.法学教育中引进法律咨询项目的意义及其运行模式探讨[J].高教论坛,2008(4):51-54.
[3]陈新,黎庆兴.建设高校法律咨询室构建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8(6):67-70.
[4]姚畅.高职院校法律咨询室建设探微[J].高教论坛,2012(4):129-131.
[5]夏利民.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建设探究――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改革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14-16.
[6]耿强.创新型目标下的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实践教学[J].中国人才,2012(4):173-174.
[7]王婧,赵丽莉.创新性法学实践教学方案的重构与实施[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9(2):84-87.
[8]匡旭峰,汪磊,盛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8(7):147-148.
关键词 大学生法律 咨询网 研究 实践性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1本项目的内容
1.1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网上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网上免费法律咨询体现“便捷化”,能更加快速地为大众答疑解惑,也让更多的人们能够更加了解法律知识。其次网上免费法律咨询体现了“人性化”,网上免费法律咨询省钱、方便,让寻求法律帮助的人多了一条新的途径,让法律咨询实现以人为本的基础服务。最后网上免费法律咨询的体现了“效率化”, 网上免费法律咨询通过整理询问度高地法律疑惑,让咨询者能更加快速到自己有疑惑的法律问题。
1.2项目成果的主要内容、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
本项目研究主要内容是研究免费法律咨询网对基层实际的影响及如何协助法律工作者对老百姓和当事人答疑解惑,让法律更便捷化、人性化与效率化。因此项目组成员到柳州、桂林和蒙山等地进行实地研究。
(1)项目组成员到柳州进行实地调研。通过张贴海报等方式对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进行宣传活动。项目组成员与当地群众积极互动,让免费法律咨询网的群众基础更为广泛。
(2)项目组成员到桂林进行实地研究。通过微博等途径公布项目组成员在桂林宣传的时间、地点。项目组成员到商场、街道等地派发宣传单及免费法律咨询网相关内容的宣传册,并展开了当地群众对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了解度的问卷调查。项目组成员积极回答当地群众对本次宣传活动内容的问题。
(3)项目组成员到蒙山进行调研考察。通过横幅等方式让群众知道项目组成员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在现场设免费法律咨询点,项目组成员积极展示在柳州、桂林等地调研的照片等成果,耐心细致地向前来咨询问题的群众介绍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的相关内容。
2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解决的对策
(1)由于我们小组成员的法律专业学习知识的限制,我们对于网站制作等此类技术操作并不太擅长,为此,我们将寻求熟悉网站制作的相关专业的老师对我们的项目进行指导,还可以向本校了解网站制作的同学寻求帮助。
(2)我们成立的网站的容量有限,所以为了可以尽可能的把一些法律咨询的案例放到网上,公布更多的法律咨询信息,以更好地进行我们的项目研究,我们会在网站上设一个友情链接,链接到我们成立的一个贴吧,在贴吧上项目组成员已经搜集整理好的询问频率高的法律疑惑的解答。
(3)在进入居民社区等基层进行我们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的宣传时,虽然群众对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有一定的关注,但是居民们的反应不是那么热烈,反响不是很大:或者,有一些居民虽然对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感兴趣,但是对于进行免费法律咨询的实践操作并不清楚。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决定要在宣传地点设一个现场的法律免费咨询点以供当地居民们可以直接咨询法律问题,从而让他们明白法律咨询的好处,鼓励他们多关注我们的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还有,我们还要增强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的宣传力度,使大学生免费咨询网能更好地运作。
3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收获与体会
(1)现在已进入互联网时代,我们项目紧紧依托社会环境和结合小组成员所学专业的优势,通过讨论社会法律问题和发挥专业优势来研究大学生免费法律咨询网的实践性操作问题。我们一致认为,免费法律咨询的存在十分必要,它为人们了解法律知识和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方便高效的途径,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激发了人们对法律的热情,这些方面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法治化发展。
(2)我们项目组最深的体会是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展需要学会自主的学习,这是参加这个项目最大的不同与收获。回想整个活动的开展过程,我们不知不觉地提高自己了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创新能力,强化了专业学习能力。整个项目的开展还需要团队合作交流,它不仅关系着项目开展的进度快慢的问题,而且关系到一个团队能否坚持到最后并取得一定成绩。在此次项目中,我们小组每个成员都发挥了自己的长处,沟通交流过程也很顺畅,使得项目的开展十分顺利,从中我们明白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3)整体上来说,我们觉得现在社会上大众们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高的,对于运用法律来维权还是比较关注的,虽然他们有这种意识,但是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内容并不太清楚。我们在实地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像涉及到重婚、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时,很多人都想过要用法律来维权,但最终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无从下手。他们非常需要这样一个方便获取法律知识的平台,我们的活动得到了他们的认可。
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的工程。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对“法律援助进社区”工作高度重视、把全面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深化基层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我街内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进社区的工作奠定了基础。首先,我街道各社区的律师纷纷到所服务的社区义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免费接受居民的法律咨询。各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了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20xx年8月31日在迎新社区的院内,开展了一场法律援助的咨询活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第一次走进了居民的身边,为居民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他们不怕累、不怕烦的为居民解答提出的各类问题。如:家庭矛盾纠纷、房屋拆迁、回迁问题、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件等。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诺对迎新社区的居民诉讼费只收50%。在迎新社区法律咨询活动中,居民们说:“希望法律咨询经常的开展下去,让我们懂得更多的法律。”通过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更加密了与各法律援助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 开展法律服务、增强法制观念
我街道通过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各社区定时以黑板报的形式为广大居民群众提供法律方面的知识。努力营早良好的舆论氛围。社区设有“法律服务志愿者岗”定期与律师事务所联系,律师到现场为居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的问题。
三、 完善法律保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各社区形成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开展法律援助,积极维护青少年、妇女、老年人及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纠纷调解室、及时调解居民的纠纷;成立一个帮教小组。落实帮教对象和帮教措施。
四、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理
近年来,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些县区工作开展得很有特色,如赣榆县司法局将“148”服务向基层延伸,在35个乡镇设立了“148”工作站,并于去年设立了全省第一家海上“148”,拓展了它的覆盖面,方便人民群众。但是从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来看,我市的“148”法律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近年来,“148”法律服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但也存在对“148”法律服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有的县区对开展“148”法律服务工作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行动上存有等、靠、应付等行为,弱化了“148”法律服务职能,导致“148”只作为解答法律咨询的一般电话在使用,没有充分发挥“148”在调解纠纷、维护稳定、替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等方面的协调联动作用。
二是宣传不到位。“148”统一改为“12348”热线以后,有些县区“12348”没有开通,仍沿用原有电话号码,致使有些群众不知道怎样打法律咨询电话。另外,有些地区对“148”热线整体宣传不到位,对上不主动汇报,对下不积极宣传,大众知晓度不高,“148”没有产生应有的社会影响。
三是管理不到位。全市七个县区因编制等原因至今没有单独设立“148”管理机构,而是与法律援助合署办公。工作人员多数忙于案件,没有专人接听热线电话。负责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散杂,有的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甚至有的县区把“148”作为安置即将退休人员的机构,致使答复咨询的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尽人意。
四是保障不到位。由于县区局经费比较紧张等原因,有的县区几个部门合用一部电话,不能及时有效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工作效率低。“148”开通时配制的电脑或严重老化,或被挪作他用,无法更新法规库,七个县区中除灌南的电脑能上网运行外,其他基本不能适应正常工作需要,这些状况严重制约着“148”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思考与对策
(一)主动争取领导的重视。“148”是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外宣传自己,全面提升形象,切实履行服务职能的一种形式。发展和完善“148”法律服务工作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提高社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因此,需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高度,强化对“148”法律服务工作的认识,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开展好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和完善“148”管理机制。要针对“148”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充实完善各项制度和程序,如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跟踪督查制,以及上岗值班制度、服务监督制度、咨询接待登记制度等,形成一整套完整、科学的运行体系,使“148”各项工作都按规范化进行操作,确保“148”工作人员能认真热情地接待群众的来电、来访,准确、及时地解答法律问题。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148”法律服务以快捷、便利的服务优势普及法律知识,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密切党群、政群的关系,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党委、政府的重视。首先应选派有一定法律知识并了解政策法规的、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接听“148”热线电话,做到专机专用,休息时间设录音电话。其次要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148”工作人员在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态度热情,认真负责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忌有不耐烦的言语和态度。三是要有维护大局、维护稳定的意识和观念。对一些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除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同时要耐心做疏导工作,做到能调解的直接调解,需要分流的及时分流,并将跟踪调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当事人,预防矛盾或纠纷激化,引导群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民间易激化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委和政府的关心,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共创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近年来,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些县区工作开展得很有特色,如赣榆县司法局将“148”服务向基层延伸,在35个乡镇设立了“148”工作站,并于去年设立了全省第一家海上“148”,拓展了它的覆盖面,方便人民群众。但是从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来看,我市的“148”法律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近年来,“148”法律服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但也存在对“148”法律服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有的县区对开展“148”法律服务工作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行动上存有等、靠、应付等行为,弱化了“148”法律服务职能,导致“148”只作为解答法律咨询的一般电话在使用,没有充分发挥“148”在调解纠纷、维护稳定、替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等方面的协调联动作用。
二是宣传不到位。“148”统一改为“12348”热线以后,有些县区“12348”没有开通,仍沿用原有电话号码,致使有些群众不知道怎样打法律咨询电话。另外,有些地区对“148”热线整体宣传不到位,对上不主动汇报,对下不积极宣传,大众知晓度不高,“148”没有产生应有的社会影响。
三是管理不到位。全市七个县区因编制等原因至今没有单独设立“148”管理机构,而是与法律援助合署办公。工作人员多数忙于案件,没有专人接听热线电话。负责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散杂,有的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甚至有的县区把“148”作为安置即将退休人员的机构,致使答复咨询的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尽人意。
四是保障不到位。由于县区局经费比较紧张等原因,有的县区几个部门合用一部电话,不能及时有效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工作效率低。“148”开通时配制的电脑或严重老化,或被挪作他用,无法更新法规库,七个县区中除灌南的电脑能上网运行外,其他基本不能适应正常工作需要,这些状况严重制约着“148”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思考与对策
(一)主动争取领导的重视。“148”是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外宣传自己,全面提升形象,切实履行服务职能的一种形式。发展和完善“148”法律服务工作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提高社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因此,需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高度,强化对“148”法律服务工作的认识,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开展好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和完善“148”管理机制。要针对“148”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充实完善各项制度和程序,如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跟踪督查制,以及上岗值班制度、服务监督制度、咨询接待登记制度等,形成一整套完整、科学的运行体系,使“148”各项工作都按规范化进行操作,确保“148”工作人员能认真热情地接待群众的来电、来访,准确、及时地解答法律问题。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148”法律服务以快捷、便利的服务优势普及法律知识,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密切党群、政群的关系,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党委、政府的重视。首先应选派有一定法律知识并了解政策法规的、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接听“148”热线电话,做到专机专用,休息时间设录音电话。其次要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148”工作人员在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态度热情,认真负责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忌有不耐烦的言语和态度。三是要有维护大局、维护稳定的意识和观念。对一些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除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同时要耐心做疏导工作,做到能调解的直接调解,需要分流的及时分流,并将跟踪调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当事人,预防矛盾或纠纷激化,引导群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民间易激化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委和政府的关心,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共创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推进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省司法厅决定拟于近日开通全省统一法律援助咨询电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通*法律援助咨询电话的重要性
今年,是我省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关键年,在全省范围内开通统一的*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是司法行政机关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是我省推进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重大举措。*便于记忆、便于宣传,有助于提升法律援助形象,是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扩大司法行政机关知名度的有效途径。*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开通后,将成为宣传司法行政业务、展示司法行政服务水平的窗口和平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确保按时开通和正常运行。
二、加强对*咨询电话运行的监管
各省辖市司法局要切实重视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开通作为提升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机,成为展示当地司法行政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平台。
一要制定各省辖市统一规范的接待、接听礼貌用语(参见《河南省法律援助服务指南》一书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用语”编),提高服务水平;二要确保工作时间内*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专人值守,电话畅通。选派责任心强、能胜任法律咨询工作的同志上岗,解答问题要依法准确、用语规范。要建立*电话值班制度,对本辖区内各地*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工作质量。三要确保*电话由法律援助机构专属专用。*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是由省司法厅统一付费、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平台,为法律援助专属专用,任何其他机构不得使用。*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应统一设在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署办公。个别已经使用*电话号码、名称的即日起停止使用,由所属司法局统一清理,并于3月30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大力做好*宣传工作
[关键词]法律援助;实训课程;课程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法律援助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融合问题,理论界早已有所阐述,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也已经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学生实训基地,进行了一些探索与实践。法律援助学生实训项目在法学本科生实践教学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肯定。[1]然而,在法律援助实训项目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缺乏相应的指导与培训,以致学生参与办理的部分案件质量不高,案件处理程序不是很规范,部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2)部分高校没有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盲目设立实训基地,案件数量少,法律援助项目徒有虚名。学生名为参与法律援助,实际上并无案件可供办理。(3)传统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惯性思维仍发挥作用,致使部分教师和学生并未对法律援助实训环节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的缺乏,也使学生群体缺乏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热情。[2](4)相当数量的法学本科生眼高手低,不愿意从事事务性法律援助工作,而其能力又不足以直接胜任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基于以上问题,应探索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与微观设计,即课程具体内容与环节的构建,并分析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下文笔者结合自身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教学经验,从课程整体设计与具体操作两个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
(一)将法律援助实训项目作为选修课程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当前各高校法律院系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践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往往与“12•4普法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普法宣传活动同时进行。[3]援助形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文书等。二是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本科生毕业实习基地。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将作为其本科毕业实习的组成部分。这两种方式各有其弊端:前者组织松散,缺乏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机制,且伴随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开展,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弊;后者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并非唯一的毕业实习基地,故而只有部分学生能参与到法律援助活动中,其参与对象过于狭窄。据此,笔者认为,将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选修课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有必要的,至少具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价值:第一,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门正式课程而非学生的课余活动,不仅能引起参与援助师生的重视,更能建立相对成熟的运作机制与考评机制,保证项目开展的长效性。第二,作为一门选修课程于第四至第六学期开设为宜,并非强迫所有学生修读,而是鼓励学有余力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基础的高年级法科学生参与其中。这样既能保障援助质量,又能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第三,从某种程度上讲,学生经过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习与锻炼,也能提升其参与本科毕业实习的学习效率。(二)共同培养的教学模式在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中,通常确定一名或数名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法律援助案件种类繁多,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部门法学,甚至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与阅历,而一名或数名教师限于其专业背景与精力,面对种类繁多、数量庞杂的案件往往力不从心,难从兼顾学生的指导,从而难以保障援助质量与实训效果。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自愿的前提下,宜尝试建立由该法律院系的全部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教师共同参与法律援助指导的模式,可以依据不同案件类型与教师的专业背景采用分组形式,如婚姻家庭案件组、工伤案件组、刑事组等。这种方案既能保障充足的办案人员,又可以兼顾各个领域。当然,有条件的院系可以从社会上聘请一些资深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指导教师。(三)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部分高校并未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而是自行开设法律援助基地,独立开展业务。虽然有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笔者认为此法仍不足取。普通高校毕竟是教育机构而非实务单位,教师与学生只能以教学为中心,并不宜从事几乎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而且高校自行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案件相对较少,学生难以获得实践机会。因慕虚名而本末倒置,殊不必要。高校可以采取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这样不仅能获得相对充裕的案源,而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国家补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训课程的设立成本。
三、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微观设计
(一)概述依前文所述,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主要开展模式可以概括为在高校法律院系与专业法律援助机构订立援助协议的基础上,由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高校教师担任援助义务人,指导高年级本科生参与法律援助事务性工作与专业性工作的过程。由此,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分为事务性援助工作与专业性援助工作两类。事务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与法学专业知识无关或关联度较低,即无需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即可以完成的工作,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值班、作咨询记录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收发文书、装订卷宗等。这一类工作虽然并不直接运用法律知识,但却能充分反映出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与社会责任感。因为如果事务性援助工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样会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和质量,甚至耽搁具体案件的进程,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专业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或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够处理的工作。这类事务主要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立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也包括日常性援助项目,如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等。这一类事务的办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学生参与此类事务必须经过相应培训,且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下才能开展。(二)事务性援助工作1.值班与接待工作各级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通常都设有专门的接待(咨询)室,可以将学生分为二至四人的接待小组,派驻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窗口值班,小组值班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半个工作日。最好设置排班表,尽量避免与其他课程冲突。值班或接待的主要工作职责: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接待记录);引导来访当事人到援助律师处进行法律咨询;在援助律师与受援人交谈的过程中,旁听咨询并做好咨询笔录等。值班与接待工作主要锻炼学生与不同阶层的受援人进行基本沟通的能力,在旁听咨询与做咨询笔录的过程中,也可以学习一些法律咨询的方式与技巧。[4]2.收发法律文书收发法律文书是指学生在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签收与签发部分法律文书的事务性工作,包括领取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各类诉讼文书,向法庭提交各类书状、证据复印件等。这类事务性工作虽然并不需要专业知识背景,却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进程,指导教师应随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部分法律文书的收发应有受援人的书面授权,此类法律文书的收发工作原则上不得由学生独立完成。3.装订卷宗装订卷宗是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对案卷进行分类归档的过程,案卷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协议、诉讼文书(书状)、证据材料复印件、各类笔录、法院裁判文书等。装订卷宗的工作可以在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但应注意保管卷宗材料,以免遗失。(三)专业性援助工作1.实训小组大部分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都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完成,学生参与的基本模式如下:教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应成立由二至四名学生组成的实训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办案教师指定(可以在参与同案法律咨询的学生中择优选择),参与案件办理的学生在案件办理结束前原则上不得参与其他案件的办理(即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承办两个法律援助案件)。实训小组在指导(办案)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案件的办理过程。2.法律咨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清楚、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学生直接承担咨询工作(至少两人,一人负责咨询,另一人负责记录)。法律咨询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及临场语言表达的能力,是参与实训学生难得的锻炼机会,但如果咨询有误,也可能导致受援人对案件产生错误的判断与预期。因此学生承担法律咨询工作应注意下述问题:(1)在实训课程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法律咨询方面的培训。(2)学生现场咨询时,原则上应有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如果发现学生不能胜任咨询任务或咨询出现明显错误,可能影响受援人利益的,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学生咨询,转由法律援助律师承担咨询工作。(3)咨询笔录应由咨询人、记录人和受援人签章,存留法律援助中心备查。3.案情讨论与庭审演练指导教师接受指派并组建实训小组后,应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讨论。在讨论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案情有基本的掌握并形成处理意见。在讨论中,指导教师应引导学生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探讨,而非泛泛而谈。如果在案件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指导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模拟庭审,即让学生二人一组分别代表原、被告进行模拟辩论。在正式庭审开始前,实训小组的全部学生都应独立撰写该案件的(辩护)意见,供指导教师参考。如果学生的意见被指导教师采纳,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表扬鼓励,以使学生获得办理实务案件的成就感。4.旁听庭审除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训小组的学生原则上应参与旁听庭审,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庭审纪律及相关的注意事项。旁听庭审可以使学生切身感受真实诉讼的过程。庭审结束后,实训小组学生应撰写书面体会,作为课程结束后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四、课程设计中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实训开始前进行相关培训参加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生毕竟长期处于理论学习的过程中,缺乏法律实践的经验与基本技能,所以在正式实训课程开始前应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1.实训技能培训,包括法律咨询及与受援人沟通技巧、法律文书撰写的方法与格式等;2.业务培训,包括法律援助的基本业务流程、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等;3.职业道德与纪律培训;4.安全培训。未经上述培训的学生不能修读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二)学生参与办案应征得受援人同意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承办教师是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义务人,而学生并无资格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案件办理,仅能以律师助理的形式出现,因此,征得受援人同意可以尽量减少学生办案可能存在的风险。指导教师在接受指派后,应就学生参与办案问题向受援人征询意见。征得同意后,应由受援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受援人不同意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无需陈明理由,学生则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工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学生承担收发部分法律文件工作的,应由受援人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对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学生不得参与办理。(三)采取灵活化的课程考核方式法律援助实训课程基于其实践性教学的性质,不应采取传统的考试方式评定学生成绩,而应采取更为灵活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注重对学生参与实训的综合表现进行衡量。应参考以下因素评定学生的成绩:考勤情况,参与案件讨论与模拟庭审的情况,实训期间撰写的法律文书、书面体会,实训小组指导教师的评语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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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寅,刘莉.法学专业大学生志愿者服务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实践模式探索[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