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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法规8篇

时间:2023-08-03 09:19:5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财政法律法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财政法律法规

篇1

借条书写格式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的有效期分两种情况

1、只有借款时间,并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债权人即可以在两年诉讼时效到期之前,也可以在认为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无力偿还欠款时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讼;

2、借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时,则诉讼时效的计算自约定的还款时间起两年内。 注意事项:

由于借条是发生借贷关系的凭证,因此,借条的持有人就是当然的债权人。在借款时写下了借条,但在还款时却在债权人找不到借条的情况下,债务人把钱还了回去,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民间帐目清好弟兄的习俗,又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犯了大忌,一旦债权人否认收到还款的事实,反而以借条为证据向债务人、乃至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主张,债务人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岂不冤枉?!

因此,在此情况下,可以继续跟债权人索要借条,或让其给书写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的数额为某某元的还款的收条,以做为还款的证据,即使将来发生以借条为由继续向债务人要钱的状况,也完全可以凭借手中掌握的收条对抗其恶意欺诈。

正规借条范文

借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篇2

一、以财务能力为基础,实现企业技术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财务能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一系列财务专长和技能构成。竞争性财务能力的创造与维持,在本质上源于企业内部对财务战略要素价值的发现、获取、储备,以及转化为经济租金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包括:①竞争财务战略选择能力,揩根据主、客观条件及发展趋势,选择潜在利润增长点;②迅速调动现有财务资源投入“攻击点”的能力;③善于借助外部资源,弥补价值链中的薄弱环节;④敢于竞争,并能找到竞争对手的弱点,在局部形成自身独特的价值创造能力;⑤持之以恒的竞争财务战略实施能力。

以财务能力为基础的技术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规律包含以下几个要点:①注重财务能力的培育和发展。从多方面培育竞争财务机制,如融资机制、投资机制、激励与分配机制等,以雄厚的资金实力为企业核心技术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支持和保证,为企业获取持续的竞争优势。②增强预见性,发展预测技术。环境的动态变化是永恒的,而技术、经济的发展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预见技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可以使企业竞争适应这种动态变化。③基于竞争的财务预算与规划建设。企业要适应信息、网络经济发展的要求,处理好环境依赖和能力基础之间的矛盾,选用先进的电子预算等手段实施竞争财务管理。同时,在预算与规划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吸引职工群众参与。要从制度、激励等方面保证职工参与企业竞争财务预算与规划工作,并正确处理好高层领导决策与职工参与的矛盾。

二、企业创新与“财务再造”相结合

企业创新与“财务再造”的结合,充分体现了竞争财务管理以培育核心竞争力,扩展核心业务为目的,以获取竞争优势为基础的内在要求。“财务再造”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将业务管理融入企业财务管理之中,借助远程处理、在线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企业再造工程的协调、有序和高效。财务再造具有整体性、效率性和阶段性三个特征。

企业创新与“财务再造”相结合的规律包含以下几个要点:①企业创新与加强财务管理相结合。“财会再造”基础上的企业创新催生了一种新的创新模式——组合创新,包括渐进创新与重大创新组合、产品创新与工艺创新组合、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组合、技术创新与系统创新组合。其中前两个创新是企业组合创新的基础层次,后两个则直接决定企业组合创新效益的实现。②健全财务机制,持续推进企业创新。企业要实现持续创新,必须建立包括动力机制、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在内约全面而有效的企业创新机制。③“财务再造”促进企业创新。自叫年代以来,供需关系中的决定性力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顾客变被动为主动,其购买行为是非整体性态势,个体顾客的概念逐渐形成并日益强化,迫使企业经过再造以适应这种要求并不断创新这种要求。“财务再造”最重要的是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以便在整个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设计完毕后,能促使员工尽最大努力工作。

三、组织资本与人力资本有机结合

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是新经济时代竞争财务发展的重要特征。组织资本与人力资本有机结合的发展规律包含以下两点:①个体资本与组织资本的积累与转换是形成人力资本优势的基础和关键。传统意义的人力资本是以自然属性的人为基础,由健康资本(指个人的健康状况)和教育资本(指个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构成,我们把这种纯粹人力资本称为个人资本。但人力资本还应包括以社会属性的人为基础。依赖于特定的组织与社会交往模式的那部分资本,即组织资本。组织资本是企业特有的信息资产,是人力资本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了人力资本的社会属性,而且反映了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组织依赖性。个人资本通过个体学习和锻炼获得,组织资本主要依赖于组织学习和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②增强人力资本转化为组织资本的能力。竞争财务管理要运用多种激励相结合的组合效应,激发和调动员工进行知识积累与转化的积极性。实现组合激励,需要利用物质激励、产权激励、职业发展激励、文化激励、工作激励等激励手段的适当组合,达到激励目标,将人力资本转换为组织资本。

四、财务控制与管理一体化

财务控制与管理一体化的发展规律包含以下两点:①适应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调整传统的财务管社方法与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借助网络科技手段,将企业流程再造及供应链统筹管理纳入企业资源规划系统,提供企业经营者需要的各种即时营运信息,从而使企业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②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实施财务控管一体化,使不同的职能得到了简化和合并,从而改变了企业信息流状况,也改变了由此而产生的激励结构。随着财务控管一体化程度的提高,企业业务流程将变得越来越复杂,确认每个员工的努力程度也越来越困难。在这种条件下.企业惟一可度量的是团队的产出,而个人的业绩却无法由这一产出推断出来,从而客观地导致员工逃避责任的动机,很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为此,必须重构激励机制,即激励机制设计的重点应放在对团队的激励上,而不仅仅是补偿个人的努力。

五、资金规划网络化与资金循环科学化相结合

篇3

关键词: 烟草行政执法;裁量权;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5)04-0141-04

烟草行政裁量权是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在烟草行政执法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就烟草专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而采取的一种自由选择、自由决定的权力。与一般的行政执法权相比,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自主性,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对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选择,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时又具有伦理性,这就决定了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一、我国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一)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导致执法主体错位

虽然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是烟草行政违法案件的主要查处机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烟草法律法规,实际享有烟草行政违法行为查处权的机构并不限于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行政职能部门在烟草违法行为的查处方面存在明确的分工。因此,如果对某一烟草违法行为的定性不当,或者对烟草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存在偏差,就会导致上述执法部门在案件管辖权上发生错位,而这属于典型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的设置,其目的在于通过赋予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事实和情节认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方面的选择权,实现烟草行政执法的公正与合理。但是,在烟草行政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某些执法人员出于不法目的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标准不一,畸轻畸重,显失公正。公平公正是行政执法的基本价值诉求,烟草行政执法亦不例外,这就要求烟草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执法标准要统一,执法结果要公正。

(三)处罚方式上的滥用

《烟草专卖法》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经营等多种处罚方式。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在上述处罚方式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即构成滥用裁量权。但实践中,在处罚方式的选择和适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少数地方的烟草行政执法部门突破现行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发展出一些法外处罚方式。一些地方的烟草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创造了一些新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措施,并且在执法实践中大量适用。虽然这种方式可以克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但是,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下位规范性文件任意改变或补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合法性令人怀疑。甚至有些烟草执法人员擅自越权,对相对人用只有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才有权适用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超出了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第二,在现有的行政处罚方式范围内,很多地方的烟草行政执法人员似乎对“罚款”这种处罚方式“情有独钟”,在对烟草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乐于适用“罚款”这一种处罚类型,甚至将“罚款”作为唯一的处罚手段,其他处罚措施很少得到适用,对烟草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基本上被定格在是否罚款以及处以多少数额的罚款。罚款的过度适用,导致其他的处罚措施事实上形同虚设。

二、我国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执法依据和裁量基准规则存在漏洞

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被滥用,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还是由于烟草行政执法依据存在较大漏洞,从而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留下了擅权的空间。例如,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4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必须在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告知权利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听证会举行前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地点等事宜,并将与听证有关的事宜向上级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该条虽然对听证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缺漏:其一,没有对听证的具体期限作出规定,这就可能导致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听证时限的确定上滥施裁量权,要么草草了事,要么“久听不决”。其二,没有规定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告知相对人权利的方式,也就是说,究竟是应书面告知还是可以口头告知,该条没有明确。此外,《烟草专卖法》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的很多条文在内容上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就很容易导致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难以受到控制,出现被滥用的现象。

裁量基准制度[1]实际上是对法律规范的进一步细化,从而为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相对明确的依据。但是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裁量基准规则本身内容设计不科学。例如,2014年颁布的《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12条对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但是其中的第(一)项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仍然存在内容不明确的问题,因为没有对何谓“危害后果较重”作出说明和解释,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危害后果是否较重还是要取决于执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二,就是裁量基准规则的适时性,有些裁量基准是在制定当时是科学的,但却因时过境迁,已不能适应现时的可观情况而变得不科学。例如关于确定罚款数额的裁量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应适当提高。

(二)针对执法人员考评和奖惩机制亟待改善

为了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必要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考评制度,并根据考评结果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虽然各级烟草行政执法部门都建立了考评和奖惩机制,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考评偏离应有的价值取向。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的提高,并将办案数量的多少作为评价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进而作为对其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其二,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奖惩规则。绩效考评的结果是对执法人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很多地方的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中很少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作为考核的内容,执法人员即便滥用自由裁量权也基本上不会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三)没有建立良好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首先,行政监督疲软。表现在:(1)行政复议机制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很难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在烟草行政执法中,行政复议从根本上说,是烟草行政执法部门的自我监督,[2]这就相当于执法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官,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很难做到公正、合理,从而使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大打折扣。(2)执法责任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烟草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走过场”、“花架子”、“一阵风”等不良倾向。很多地方的烟草行政执法机构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行为往往采取的是宽容甚至放任的态度,以批评教育、写检查等“不痛不痒”的措施代替责任追究,从而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形同虚设[3]。

其次,司法监督机制所发挥的作用有限。司法权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是,根据现行法,司法权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就意味着,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司法审查无能为力[4]。不仅如此,即便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时,也因为行政权的过于强盛,而使得司法审查陷入想审查而不敢审查的尴尬境地。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和不足是导致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规制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一)健全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立法

1.完善烟草行政法律法规。其一,在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方面,要严格贯彻必要性原则和审慎原则。对于那些不得不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要通过《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或者及时、合理且适度地确立,而对于那些已没有必要继续保留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则应果断地限制其适用或者干脆取消[5]。其二,应当着力完善《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的概括、原则性规定。对于那些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要根据执法实践经验,进行补充和变更。还要通过立法解释,明确执法依据中内容不明晰的概念,例如对“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等表述进行解释说明。其三,在《烟草专卖法》中改变烟草经营主体和烟草行政执法主体合为一体的现行体制。如此,不仅可以促进烟草行政执法和烟草经营监管的专业化,提高执法效率,还可以避免因“政企不分”而导致的监督疲软现象。

2.建立健全烟草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不仅要解决规则统一问题,更要在具体制度的设计和适用方面对影响烟草行政裁量权的因素做出明确界定。[6]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进行裁量,因为违法情节关系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在对违法情节进行认定时,违法行为的实施次数、涉烟制品的数量、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以及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等因素均可能影响到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因此,在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而不能只考虑某一个方面。非决定性因素对裁量的影响较小,一般不会在裁量基准制度中得到体现,可交由烟草执法者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自行把握。[7]这就需要发挥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将那些非决定性因素作为裁量的隐形依据,以克服裁量基准制度之刚性所带来的不足。

(二)完善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执法机制

1.更新行政执法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行政执法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精神,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的起点和终点。人性化执法并不仅仅停留在抽象层面的“以人为本”或“人文关怀”,更应当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其中,严格依法定程序实施执法行为是其应有之义,只有尊重程序,贯彻程序正义,才能保障相对人人权[8]。另一方面,加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建立畅通的双向沟通和交流机制,及时获取来自相对人的信息,同时向相对人宣传与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做到勇于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9]。

2.提高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行政执法是人实施的行为,行政主体的素质和执法技能对行政执法的效果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没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即便作为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得很完善,也不能达到预期的执法效果。因此,大力加强烟草行政队伍自身的建设是烟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提高执法人员的准入门槛,把好“入门”关。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对专卖执法队伍的人员的选聘上,应当从思想作风、文化程度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在岗的专卖执法人员应当通过烟草专卖管理岗位技能鉴定考试,取得烟草专卖执法资格。以保障专卖执法队伍依法执法的素质和能力。第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既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内容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培训的内容可模仿日常的执法情景,以实际的执法操作为主。也要重视职业素质建设。培养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及创新能力,创造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分析,解决烟草行政执法过程的难题。

3.加强对烟草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由考核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具体的考核方法构成的一个完整体系。在制定考核目标时,既要考虑到应然的执法效果,也要与烟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在制定考核目标时,主要以烟草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不同部门的职能为依据,同时要结合具体执法人员的职务等级进行具体化和区别对待。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既要考虑到执法案件的数量,更要注重执法质量,杜绝只看数量忽略质量的片面考核。在考核主体方面,应在烟草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设置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门考核机构,以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和客观。

(三)完善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

1.加强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效果的改善除了要增强行政机关的自觉性之外,还应建立健全错案追究机制,通过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强化执法主体的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在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执法机关的权限范围,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进一步判断执法主体是否依法履行了职权,进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相关的责任追究。在对相关主体进行责任追究时,要区分不同情形[10]。

2.强化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应当对烟草行政裁量权行使行为进行最终审查,司法审查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可以弥补其他监督方式的不足,现实地提高其他冲突解决手段的适用机率[11]。因此,在对烟草行政裁量权进行监督时,保证司法机关拥有最终审查权是很有必要的。应该扩大司法机关对烟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的具体范围,把烟草行政执法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监督范围,加大司法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力度。

3.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尽可能拓展并维护新闻媒体的话语空间,一旦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那些严重偏离法治轨道的烟草行政执法行为得到纠正的几率就越大,不仅如此,还能起到一种类似于声誉机制的作用,从而预防滥用烟草行政裁量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此外,通过新闻媒介,还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并正确认识烟草行政执法活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烟草行政执法的阻力,促进社会公众尤其是烟草行政相对人权利意识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美]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M].毕洪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60.

[2]姜明安.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99-102.

[3]杨解君.行政责任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49.

[4][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42.

[5]刘雪丰.行政责任的伦理透视论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08.

[6]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65.

[7]陈贵民.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03.

[8]李光辉.烟草行政执法“人性化”探讨[J].福建论坛,2008,(4):43-44.

[9]张仕东.从系列袭警案谈公安执法的强制性与人性化[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1-85.

[10][日]盐野宏.行政法[M].杨建顺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186

[11]Michael J. Palmiotto,community policing,a policing strategy for the 21st century ,gaithersburg[M].MD:Aspen Publishers,2000:62.

篇4

按照省、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巩固治理成果继续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绵竹市委、政府高度重视,治理办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好回头看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查情况

二、回头看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回头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部分单位负责人法律法规意识薄弱,财务管理不到位;个别单位未健立健全单位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部门和镇乡在执行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时走样或执行不到位;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因建设项目多,任务重,很多基层财务人员被市级部门调走,镇乡的财务专业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只好用其他岗位的非专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加之非专业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又未得到专业培训,致使财政政策不明,会计基础工作差,财政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部分单位多年未对资产进行清理,加之历史原因,部分资产产权不明,造成资产管理混乱;由于票据管理力度不够,市面上的假票、歪票流行,一般人员无法识别,再加上现金管理不规范,因而为小金库提供了便利。

三、已采取的有效措施

小金库治理需要连根拔已经成为共识,基于此,我市在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的同时,积极构建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使小金库成为无源之水。二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管理,从出口上控制小金库;三是建立健全小金库惩防体系,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监管,大力推行公共财政阳光运行,积极探索根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四是将小金库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

此外,我办还积极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

1、加强宣传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加大财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截止目前,财政法规科已完成八百余人的培训工作。

2、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财政法律法规意识,进一步提高财务、财政管理水平。

3、积极培养和充实财政队伍后备人才。

4、把会计基础、财务管理工作作为部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5、建议审计部门坚持离任审计制度,并把会计基础工作、财务管理作为审计的一项重点内容。

6、加强财政监管力度,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保持适时沟通,提高办事效率,共同努力把各项财政法规政策一一落到实处。

篇5

论文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对于行政机关还是对于社会而言,都犹如一把双刃剑,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的能动性实现所必需的,但这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又可能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为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控制。所以,探讨如何适当的合理充分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相对于羁束裁量权而言,简单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即行政机关可以自由的或根据自己最佳判断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粗略看来,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具有选择余地的各种情况。狭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认为,行政机关具有选择余地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在法规的假定条件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有某种选择或判断余地,一种是法律规范的处分部分有裁量余地,只在后一种情况下才会出现自由裁量权问题。广义的概念占据主导地位。

行政自由裁量的实质在于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一定的判断和选择余地,这意味着在行政裁量范围内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拥有了一定的自由度。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不必像作羁束行政行为那样拘泥于法律的严格规定。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具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司法审查,有其标准和目的,受一定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的限制亦不同。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权力本身就是双刃剑:一方面如果合理和合法使用它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滥用权力会产生消极的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戴维斯曾说:自由裁量权像斧子一样,当正确使用时是件工具,它也可能成为伤害或谋杀的凶器。一切权力都易滥用,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违背了公平,理性等法律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自由裁量权极易被滥用,这是由其特点所决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选择性和任意性的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以相对自由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核心期刊。同时,法律关于行政自由裁量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这就会产生许多自由的空间,行政机关在这些自由空间里的行为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因为它没有超过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借着合法的外衣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自由裁量权。此外,在执法的过程中,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把自由裁量权看作任意裁量权,似乎法律赋予了选择的权力就可以任意选择,只要没有超出法律的范围就都是合法的。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一)裁量行为畸轻畸重 所谓畸轻畸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明显有失公正的措施。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有自由选择的方式。行政机关的处罚措施应公平地施加于相对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为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形成一定的比例,做到标准基本统一、合理公正。否则,就会出现行政机关的具体措施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间的畸轻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弹性过大 在有些法律法规中,立法弹性较大,意味着行政机关适用时有一定选择和解释的自由。行政机关在选择和解释这些弹性规定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遵循惯例和先例,使之成为有一定标准和原则的规则。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正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活动的预测才会有一定的标准或参照系数。否则,就会形成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职责履行不到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履行法定职责有时限要求的有两类:一是行政许可行为;二是行政保护行为。对于这两类行为中,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司法审查,有的明确,有的含糊。但无论哪种情况,行政主体于何时履行法定职责都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但在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大有其在。这种行为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自由裁量行为前后不一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为使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秩序,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采取措施时,同样的措施应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但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选择和决定时从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出发以及考虑到某个人的政治、经济等社会背景,对同样的事情或行为处理起来区别对待,前后不一致。

三、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途径

权力的授予与控制总是同时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能例外。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应当遵循两个价值目标:其一是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地运作,从而使行政管理发挥应有的效能;其二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者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遵循这两大价值目标才能既保证行政效率,又能实现行政正义。

当前根据我国的实际与问题,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重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立法方面的控制

首先,应当提高立法技术与水平,加强法律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从根源上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其次,要从程序上控制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对自由裁量权的方式、期限和步骤等方面加以控制是提高行政效力,保证行政活动合法性的一个有效途径。建立行政情报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不单方面接触等制度和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势在必行的。

再次,要加强行政责任制方面的立法,提高行政行为人的责任和法律补救。进一步明确、规范、提高行政主体的责任,使其既享有自由裁量权又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执法方面的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而具体实施者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因此,在执法层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是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有效途径。

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是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当全面提高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文化水平、业务素质、思维能力、工作责任等,使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其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其素质的支配司法审查,进而使其行为自动服从法律,服从事实。由于我国行政执法人员普遍是非法律专业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加强专门培训必将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培训工作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职业道德培训;二是职业角色培训,尤其是帮助行政执法人员认识自己不仅仅是“法律的喉舌”, 而且在特殊情况下还是“立法者”; 三是专门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帮助行政执法人员了解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裁量,自由裁量时借助于哪些相关因素, 考虑如何做到在冲突的因素之间进行权衡等;四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质量和执法者个人责任联系起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及责任心,保证执法质量。

除此以外,还应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加速行政管理的制度化。从公务员的选拔、考核、录用、培训、奖励、晋升、身份保障、薪金退休待遇等方面,保证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至于过多的考虑涉及其个人生活和前途的相关因素, 保证他们能具有高品位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抑制和减少官僚主义, 防止自由裁量权的异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有可能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司法方面的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为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审查的范围仅局限于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两个方面核心期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发展,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逐步扩大,一部分尚未接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也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程序。

第一,建立合理的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适当性。 但是,这并不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就无法进行司法监督了。如前所述,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由于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等,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限制履行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审查权。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强调为政清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这方面要有所作为。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即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克服畏难思想和无原则的迁就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对那些确实以权谋私者,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者司法审查,人民法院无法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纠正的,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重新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机关体系,虽然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仍然具有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可能性。因此,司法机关对于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可能进行完全有效的监督与控制。我国应该逐步建立相应制度,真正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四)行政方面的控制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执法质量与执法者个人责任联系起来,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保证执法质量。

二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是一种规范化的内部的监督形式,较之行政诉讼,它的突出特点是:监督范围广泛,监督程序简便。它不但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且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复议机关对自由裁量行为不仅可以给予全面的审查,而且可以直接行使变更权,纠正任何违法和不当行为。但目前要大力纠正行政复议中存在的“官官相护”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岷灿:《行政法概要》,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

2、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3、鲁彩荣:《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政与法》,2003年10月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5、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6、游振辉:《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中国法学》,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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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做好财政系统普法验收工作

今年是普法的验收年,按照省财政厅印发《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规划》(财法[]26号)的要求,年将对全省财政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按照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认真做好普法验收工作。通过考核验收,进一步巩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效,总结普法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推动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切实做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新的规划

年是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研究制定新的普法规划的重要一年,根据省、市财政的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探索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规律,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力求新的普法规划有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新发展。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认真对照普法对各项普法制度建设的要求,着重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考核、局领导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律讲座、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年度考核、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

四、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各类财政网站做好法制宣传报道工作,发挥网络法制宣传的作用。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加强与地方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组织开展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主动向媒体提供宣传资料,集中宣传财政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并以此为契机,广泛宣传法治财政建设成就,宣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成绩。继续在政务网宣传财经法规,常年刊登财税政策和法规,宣传普及财政税收法规;继续以各种简报为载体进行财税法律专题宣传,对财税法律进行重点解读,并扩大宣传范围,向区人大、区政府、区直各部门、区企业进行宣传。

五、继续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注重取得实效

继续举办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法制培训班,紧密结合财政中心工作和法制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继续组织财政法规专题讲座,做好财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密切关注国家、省、市新出台的财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年重点要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完成在普法期间财政领导干部职工接受法律知识培训一次;同时,将继续组织法制专题讲座,邀请有关领导或知名法律专家进行法制专题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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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中心,紧扣主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积极响应县普法办号召开展“与法同行,服务发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服务项目建设、服务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2、围绕加强社会和谐稳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矛盾化解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推进“两型社会”建设以及金融危机下财政事业发展等有关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平稳发展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3、围绕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突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积极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婚姻家庭、资源环境、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及其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财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理财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4、围绕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正廉洁执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努力提高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5、围绕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加强普法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组织法制小电影、法制小板报、法律小常识、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

(二)立足于结合财政管理职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结合各类财政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及其他纪念日开展活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纪念活动,广泛开展主题宣传。

2、结合财政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法治政府建设年”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执法检查、法治政府建设年、法治单位等创建活动,深入宣传财政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3、结合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及管理社会的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立足于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巩固扩大传媒宣传阵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财政机关“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及其总结验收情况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充分展示我县财政“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经验成果。

2、加大《财政信息》法制宣传内容,以今年新出台实施和与民生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为宣传重点,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学法守法。

3、充分挖掘群众身边的法制素材,结合长阳文化特色,以案说法,寓教于乐,不断增加学法用法的效果。

二、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纲要》,大力推进财政法治建设

1、加强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纲要》和《法治建设纲要实施意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纲要》学习宣传。大力宣传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和方法步骤,努力营造推进法治建设的舆论氛围。

2、积极参与县普法办开展的“法治县、法治单位”创建活动。

3、建立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制,为法治财政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不断建立健全落实工作协调机制,相互联系机制、情况通报机制、检查督办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等一系列工作机制。

4、建立健全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

三、紧紧围绕落实“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认真做好财政“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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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监督 财政法制意识 《财政监督法》

一、 立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 问题

在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如何,不仅仅看该国立法的数量,法律制度是否齐全,更要看该国能不能把已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下去,是否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监督机制监督法律的实施,目前我国的监督立法与实施是个薄弱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

这种状况导致解释空间过大,监督手段弱化,给权力滥用者和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比如在预算监督立法中,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对预算监督的职责权限以及法律责任,但内容比较原则,笼统,没有体现在预算的事前,事中监督,同时也缺乏操作性;对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小金库”屡禁不止,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流失。[2]

b.缺乏实施财政监督的程序性法规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而我国在财政实体法上有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在财政监督的程序方面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规定,这样会导致监督效果的不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立法者的初衷,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c.事后监督中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

比如我国税收监督中,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在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采用转移,隐匿等手段或者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逃税,骗税的事件时有发生。

又如,在法律责任规定中,缺乏惩治力度,只对违反预算行为者做出给予一般行政性处分的规定,如对挪用公款游山玩水,挥霍浪费行为,按违纪处理或者一罚了之,这既是预算约束软化的表现,也是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3]

d.地方财政监督的需要未充分考虑

比如新《会计法》只规定财政部及派驻机构才有查询被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而地方财政部门却无此权力等等,与地方财政部门所要承担的财政监督工作明显不适应,使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缺乏法律依据,造成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弱化。

2. 对策

a.合理规定财政监督的手段和程序

不可否认,强化财政监督的力度,加大对违法事件的惩治力度,是完善财政监督法的当务之急,否则,监督职能的作用发挥不出来或者根本不利于财政开展监督工作,关键是要把握好限度,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相应地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标准,从而真正发挥财政监督的功能,以期达到威慑的效果。

另外,我们还应当本着严谨,简明,适用的原则,对实施监督的每个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指导财政监督工作。使得实质正义能够和程序正义相结合。

b.细化条款,明确操作规则

为了便于操作,避免过于宽泛的解释空间的出现,条款应当细化,以明确的操作规则来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并提供能够相应的标准。比如,《预算法》应当对截留、占用、挪用财政款项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的追究条款。

c.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就国家整体立法而言,国家立法须从全局出发,实行统一立法原则,禁止各搞一套,以保证全国统一立法体系的完整性,避免法律或法规相互之间的矛盾和碰撞。同时,又不能过度压制地方财政监督的职能,使得地方财政的有效运行受到影响。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下,允许地方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规定。总之,要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d.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财政监督法规

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制定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要保证财政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作为立法机关应充分发挥立法职能和作用,对财政监督立法应给予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将其作为整个经济监督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要吸收外国的立法经验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国实际,体现中国的特色。另外,我们要加快财政监督立法的步伐,但也要注重立法质量。

二、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 问题

a.多数财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没有权威性

对于违反财政法的行为,监督人员缺乏强制手段,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没有纠正权和处罚权。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没有把执法监督工作摆到应有的地位,重执法,软监督。[4]

b.财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着“关系网”

当今社会,“关系网”无处不在,在财政监督领域也是如此,表现为以权压法,以情代法,以钱乱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严重阻碍了财政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增加了财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难度。

c.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不够

财政监督执法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还应当有一种主人翁意识,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己任的责任感,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着眼点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执法队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种素质上还有待提高。

d.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具体工作规范

这一点,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已经作了分析,这是立法和执法共同存在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 对策

a.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配置相关的执法人员

从国外财政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来看,有些国家除设常规警种外,根据本国实际需要还设立了专门的财政税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亚等国分别组建负有特殊使命的特种警察即财政(税收)警察。该种警察不同于常规警察,其职责是维持财政税收征管秩序,对涉及财政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如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案件进行侦查与调查,协助财政税收机关完成财政税收征管任务。借鉴上述国家做法,我国也可以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度,配置相应机构及人员,目的是提高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大财政针管工作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国家财政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实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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