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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云南 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歌舞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5年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15Y304和2015年西南林业大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YD201539的成果之一。
1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概述
云南是一块神奇的土地,共有25个民族在这里生存繁衍,创造了绚丽夺目的少数民族文化,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不可多得的民族文化宝库和民族艺术的海洋。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各民族传统的民间歌舞,在长期的发展演变中保持着独特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是各少数民族人民抒发感情、休闲娱乐、自我欣赏和教育的文化工具,反映了截然不同的民族心理。
1.1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种类
云南所拥有的少数民族数量很多,具有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他们在漫长的历史文化发展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舞蹈形式与内容。该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歌舞具有多样性和丰富性的特征,大致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类:一种是根据少数民族的种类进行划分,可分为纳西族的热巴舞、阿哩哩,傈僳族的打歌舞、口弦,华坪傣族的孔雀舞,摩梭人的甲搓舞等。 另一种是根据舞蹈的功能进行分类,可分为狩猎类、祭祀类、图腾崇拜类舞蹈等。
1.2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发展现状
云南地处中国西南边陲,地域偏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受到文化发展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发展条件、社会发展状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文化环境中,受到中原文化影响较小或者几乎没有受到影响,自成体系,成为一个民族特色较为浓厚的地区和舞蹈发源地。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地区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各个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艺作为商品的属性日益凸显,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在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上不断创新,逐步走出云南,同时,开始向消费文化转变,走向了更加广阔的舞台,甚至走向世界,在社会公共文化领域中占据了一席之地,更具现代色彩。
2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内涵和艺术特征
2.1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内涵
2.1.1 抒发热爱自然的愉悦心情
云南因所处的地理位置、外在条件优良,自然风光绚丽多姿,生活在这里的人们很多时候都是通过载歌载舞表达对自然的感恩和热爱之情。因为地理环境优越,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植根于这里的花草丛林间,滋养伸展于优美秀丽的山川河泽中,从自然界自由生长的生物物种身上汲取灵感,创造了植根于民间、来源于生活、生发于民族之魂、积淀于自然特性的传统舞蹈,反映了这一地域人类进化的轨迹。云南少数民族中,取法于自然、表达对自然热爱的歌舞,最突出的是傣族的孔雀舞和蝴蝶舞。孔雀舞是最能代表傣族人审美特征的一种舞蹈形式,舞者从孔雀的形态和动作中受到启发,模拟孔雀的姿态,并进行夸张,编排了姿态优美、身段动人的孔雀舞,以单人、双人、群演等方式展现出来,一般在举行泼水节等节日庆典时才会表演,给人以柔美、妩媚而不失自然的欣赏美感。再看蝴蝶舞,它是傣族人向大自然学习的又一范例。表演时,舞者身披蝴蝶型的道具,模仿蝴蝶飞舞的状态而舞蹈,具有鲜明的舞蹈形式和特征,让人过目不忘。
2.1.2 表达对祖先神灵的崇敬感
古人为了表达对祖先的怀念和对神灵的崇敬,在祭祀时都会用舞蹈表达心中的感恩之情,而云南地区因地域偏僻等原因,将这种习惯一直保持下来,演化为具有民族特色的舞蹈表演。例如,傈僳族的打歌舞,就是为了纪念保卫山寨的五个英雄而创造出来并世代流传的,具体的表演形式是跳舞者围坐在篝火旁,一边吹葫芦笙,一边唱歌和跳舞,且以跳为主,并不停地变换节奏,展现了欢快动人的气氛。而该地区与祭祀有关的舞蹈,则是流传在元阳县的傣族村寨的“祭祀鼓舞”,这个舞蹈以鼓为主要伴奏乐器,女巫者在祭台上载歌载舞,观众们围坐于下方自由跳动,动作趋向简单和简练。而位于石屏县的傣族居住地,则流行“跳龙舞”,该舞蹈以祭龙树作为活动的中心,女巫手中拿着羊皮单面鼓,男巫手中拿着带环的铁圈,在人群中领舞,其他人根据领舞人的节奏进行舞蹈的表演,或者两个人对跳,或者全体围成一个圆圈表演。对于舞蹈的动作没有过多的限制和要求,简单而步幅小,没有固定的队形和队列,一切随心舞动,双膝可以跟随步伐的前进有规律地颤动,可以任意变换跳舞的位置,但是整个场面却一直庄重热烈。
2.1.3 具有生活中隆重的仪式感
在文化娱乐活动相对贫乏的时期,云南各少数民族均将歌舞视为日常的休闲娱乐方式,也将其作为生活中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在重要节日必须参与的活动,纳西族的热巴舞便是这样。热巴舞虽然是纳西族人的民族舞蹈,却更多借鉴了藏族舞蹈的理念和形式,表演的形式为群体舞,男子手中持铜铃,女子手中持曲柄鼓,混杂在一起进行表演。与其他舞蹈类似,热巴舞因为参与的人数众多,也以广场舞的形式呈现,且节奏随着旋律的改变而变化,有时候铃鼓同响,一片昂扬向上的景象;有时候铃鼓低鸣,如风声呜咽倾诉。每当村寨有喜庆事宜,或者盛大的节日到来时,纳西族人便用热情奔放的热巴舞表达心中的仪式感与归属感。
2.2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艺术特征
2.2.1 古老而质朴的曲调
就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整体伴奏状况来看,出现最多的莫过于鼓。鼓是一种非常容易制作、简便易学、易携带的乐器,在日常的歌舞表演中,人们往往踏着敲鼓的节点,顺其自然地舞蹈,所形成的曲调简单而淳朴、真挚而自然,没有过多的声乐技巧与花哨的东西,古老而质朴的气息扑面而来。
2.2.2 原始而自然的动作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因起源于民间,植根于大自然的沃土中,所学习和借鉴的均为自然界的真实生物,因此,舞蹈动作往往源自心灵,发轫于自然,是对自然界生物最原始的模仿与借鉴,带有原生态的气息,真挚自然,丝毫不扭捏、做作,令人观后感觉发自真心,感人肺腑,沉浸其中而不能自拔。舞蹈动作的自然性特征,还来源于人类体力劳动的原始动作,例如,在云南红河、元阳等地流传的“落作舞”,则是吸收和模拟了日常生产劳动中的“打荞麦”,从而形成一些特定的动作,反映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场景,自然生发而有意趣。
2.2.3 热情而奔放的情感
少数民族人民在创造本民族歌舞的过程中,已经感受到了最强烈的审美娱乐感,他们将全部的情绪和感情都投入其中,展现出一种热情而奔放的情感,这是发自内心、发自心灵的热爱,从而使得民族舞蹈能够保存、流传至今。摩梭人的甲搓舞,则是为了纪念先人预防外族侵犯的舞蹈形式,主要表现为全村或者部落的人都聚集在广场上,燃起熊熊大火,围着火堆呐喊跺脚,制造浩大的声势,以威震敌人。而该舞蹈演变至今天,则成为一种群体性的娱乐性舞蹈,多被运用于庆祝节日、向神灵祈祷等情景和气氛中,该舞蹈的舞姿粗犷,节奏明快,蕴含着强烈的情绪情感,让人看后感觉酣畅淋漓,禁不住想要参与其中。
2.2.4 顽强不屈的生命力
云南少数民族的舞蹈,因发自内心,源于生活,具有无可比拟的生命力和感染力,所以,才能够流传千年而保持原有的艺术样式。他们的舞蹈之中,有着最原始的天然生命力,是历经岁月的磨砺而流传下来的。而少数民族舞蹈图腾自远古时期出现以来,就代表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积极的生活态度。
3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在公共艺术中的应用
3.1 反映了人类理想与现实的衔接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是古人所创造和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往往带有想象与虚构的成分,而现代社会的公共艺术是实实在在地展示出来并让人观看的外在形式,务必要通过直接、明确的画面或语言表现出来,而将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特色与元素融入其中,则是将人类的理想与现实进行有效地衔接与融合。
3.2 有助于传统与现代的融合发展
公共艺术,指在公共场所被运用和展示的艺术,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而随着频繁的文化交流和人们的欣赏水平不断提高,公共艺术需要不断吸收新鲜元素,进行创新,才能赢得大众的认可和喜爱,而将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运用于公共艺术中,是传统文化观念与现代观念的碰撞和融合,反映了人类理想中的艺术与现实艺术的有机融合与创新。
3.3 丰富公共艺术的表现形式
在城市和社会中,公共艺术的展示形式是多样的,例如,海报、壁画、装饰画、雕塑、花园等,都是有效的承载体。如何使这些承载体“旧瓶装新酒”,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气象和新面貌,需要设计者广开思路,广泛涉猎,才能广中取胜、广中取新。对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学习和借鉴,会在很大程度上深化公共艺术的精神内涵,丰富公共艺术的表现形式。
3.4 提高公共艺术的审美特征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具有取法自然的质朴、顽强的生命力、热烈情感的投入等艺术特征,具有鲜活性和灵动性,对现代的公共艺术具有极强的启示作用。而以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是孕育现代文明的沃土,公共艺术设计者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灵感和创意,从而使其创作观和审美观发生根本的变化,影响和改变了公共艺术的精神面貌和呈现方式,提高了公共艺术的审美特征。
4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歌舞的社会功能
4.1 凝聚大众人心
如前所述,云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歌舞,具有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即群体性。群体性的广泛参与,使得舞蹈成为人与人之间交往和沟通的一种有效方式。在灵动的舞步中,人们增进了感情,交流了思想,促进了大众人心的凝聚。
4.2 传播民族文化
民族文化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必须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呈现出来。而少数民族传统歌舞则扮演了这样的角色,通过载歌载舞的方式将远古先民的思想和生活保留下来,让后人能够在永不停歇的舞步中窥见民族文化的根源。
4.3 带动经济发展
云南作为一个旅游大省,需要更多更好的旅游资源吸引游客,而该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歌舞,是提高地区旅游水平和质量的重要艺术形式。对于游客来说,传统歌舞是新奇而具有吸引力的,在喧闹热烈的舞蹈中,能够感受到城市中久违的质朴与热情。
4.4 带来正能量
现代社会,人们生活在水泥丛林中,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增大,日益感到无聊、沉寂,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也容易变得悲观、消极,会对生活和现实产生失望和厌倦的情绪。而少数民族传统歌舞明快、简练的曲风,激情有力的演唱声,动人心魄的舞步,会给都市中的人们带来一抹亮色,让他们从漫步欣赏公共艺术领域的传统歌舞中获得积极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孙中伟. 浅析市场消费前提下的民族歌舞艺术发展[J].丝绸之路,2015(20).
[2]张跃. 春节在云南少数民族中的共享性意义[J].节日研究,2011(01).
[3] 李笑频. 当下的人性如何张扬――以《云南映象》等民族歌舞秀为例[J].西南学刊,2014(01).
【关键词】传统 造型艺术 文化内涵
上世纪下半叶以前,在中国东北地区,尤其是上溯至第二松花江流域至长白山的腹地,大多数人家的房间中、棚顶上都会有一根东西贯穿驾于墙上的横木,横木上下垂一麻绳,麻绳下会拴一两边椭圆的长方形木盒子,在它来回悠荡起来的时候,人们会不时地听到婴儿的啼哭声及母亲轻轻哼唱的催促孩子睡眠的摇篮曲……
这一幅幅画面,便是人们称之为东北三大怪之一——养活孩子吊起来!
养活孩子吊起来,那吊起来的便是里边放着孩子的摇篮,是东北地区极为常见的养育婴儿的方式,它全然不同于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人们养育婴儿的方式和方法,因为这是生活在北半球寒带少数民族之一、曾经以游牧文化向农耕文化发展和占当时社会主导地位的满族人养育婴儿的办法。这种办法与黑龙江流域的少数民族——鄂伦春等渔猎游牧民族养育婴儿的方法类似,前者还有一摇篮,而后者则是直接在撮罗子(在树林相对密集的地方,将树冠用绳子拢起,再在树周围用毛毡围起来,形成窝棚状,即是临时的住所)的树杈上,将孩子装入兽皮袋子挂起来,以这种方法或类似这种方法养育婴儿的民族,他们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萨满教,也就是萨满文化。
萨满文化是我国东北地区少数民族及西伯利亚以至北欧等国家和民族信仰的一种原始宗教,早在氏族社会时期,生活在北半球寒带的先民们,尽管对自然的认知还处于朦胧状态,但为了自身的生存、氏族部落的繁盛,便开始对宇宙和大自然的奥妙进行了不懈地探求,随着历史的演化、时代的变迁,逐渐形成了以“万物有灵”论为精神核心的萨满文化。它是满族文化的母源,在萨满文化由渔猎文化、游牧文化向农耕文化转化的道路上,满族文化亦逐渐形成了本民族自身的特点,在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产生了独特的造型艺术特征和文化审美内涵。由于原始社会时期,先民们对氏族部落人口繁衍需求的渴望和对生殖的崇拜,对婴儿的照料就显得十分细致入微。满族人在继承、沿袭了这一遗存的基础上,便形成“养活孩子吊起来”的风俗习惯。
这种把孩子吊起来的养育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满族的先族是肃慎人,是历史文献最早记录的北方少数民族,在长久的民族演变和融合过程中,他们始终驰骋在辽阔天空下的高山、草地上。在马背上颠簸长大的孩子,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开始了动荡的生活。在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动荡中,婴儿也只有在悠悠荡荡的环境里才能睡得香甜。所以,摇篮也是历经演化,最终才使其制作变得十分讲究。在造型上,摇篮呈长方形,中间向下凹陷,类似马蹄状,两端椭圆。四周的篮壁上,嵌有铜质铸件(富裕人家则是金银铸件),空余地方均绘有精美图案。图案的样式大都是期盼婴儿健康成长的祥瑞图形,但有些摇篮上还会绘制一些骑马射猎样式,基本上还保持着游牧时期的文化特征,这种特征完全体现了满族人对祖先和英雄的崇拜。满族人在这种生活用品的造型和装饰特征上,既表现了萨满文化中牢记祖先、不忘根基的道德文化层面,又表现出英武彪悍的民族性格和抵御外辱、共同抗敌、为开疆扩土而英勇战斗的民族精神及民族凝聚力和责任感。这种文化内涵,是满族民族精神在民众血液中的自然流淌,更反映出萨满文化中“人神同在”的深刻教义。
在满族人的生活中,萨满文化无处不在渗透着它的影响力,早些年,若是到乡间街坊,就会看到人们在家里的炕琴上(在火炕上放置的一种低矮壁柜),摞放着睡觉时用的长方形状的而且里边用谷子壳、麸子或麦草等填塞物塞得结结实实的枕头(这种长方形枕头的习俗,源于满族先民的枕头是用木头做的),都刻意不用任何物件遮盖,待仔细观看,才发现那方方正正枕头的两侧,无不绣花刺朵,十分精美、艳丽。这些枕头和枕头顶上的刺绣,都出自新婚媳妇或者她闺中密友的妙手,既是娘家的陪送,也是满族婚俗的必需品。按照当时满族的习俗,在结婚的前一天,女方家一定要把嫁妆送到男方家,而其中的枕套绣品,要由女方家的人用木杆撑起,绕房屋走一圈,以示新媳妇嫁过来以后持家过日子的能力,然后,男方家要郑重地把枕套绣品挂在新房里,以便乡邻品评,其品相的优劣,可直接导致人们评判新媳妇是否聪慧,甚至于以后在婆家中的地位。
这些枕套绣品在图形样式上,都是满族民间刺绣的经典式样,它与中原文化和长江流域文化的那种细腻、精致的审美特征完全不同,而是以一种粗犷、豪放、朴素、大气、色彩对比强烈的浓郁的乡土气息和民族特色,展现在观者面前。它所表现的内容主要有:花鸟鱼虫、飞禽走兽、亭台楼阁、生活饰物、戏曲人物、故事传说等,同时也极大地吸收了汉民族祥瑞图案。这些绣品题材之丰富,令人目不暇接,针法的繁复及精湛的绣工,令人叹为观止。颜色多用红、蓝、黄、白作为主色调,象征着满族八旗入主中原的旗色标志,极大地释放出了萨满文化中崇拜英雄的英雄主义观念,同时体现了萨满文化独有的造型特征和文化内涵。此外,枕套的刺绣也是沟通长辈、妯娌间以及亲朋好友的桥梁和纽带。在新媳妇娶进家门的第二天,新娘子要仔细挑选精美的绣品,缝制在枕套顶上,由长嫂带领,去拜见丈夫家族的其他长辈,按照辈分,双手捧着绣品依次一一送出。这一习俗,叫做“认大小”。回到家里以后,新媳妇还要感谢长嫂,要送给长嫂一份枕套,同时,长嫂也要还之以礼。由此一来,枕套就变成了妯娌间互为珍藏的重要礼物,也是姐妹间在以后一起生活时,能和谐、团结的重要情感沟通手段。
剩余的枕头绣品则要珍藏起来,一是作为新娘为人妇的纪念物,二则要在自己儿女长大嫁娶之时,作为母亲的家珍相赠。三是要在老人百年身后,与之随葬或者火化,以祭老人养育子孙后代的不世之恩。
(一)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立法实践
从立法的视角来看,当前我国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时所适用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绝大部分来自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除此之外,各类中央或地方的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有关的各种规章也被作为法律依据。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过程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既体现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对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坚定决心,又表明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
(二)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 权利主体难以认定
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确定权利主体,这与知识产权法同样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众所周知,任何一种优秀的传统文化的形成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漫长的积累以及数代人的传承。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的主体时往往存在各类意想不到的问题:第一,通常来说,在进行知识产权认定时,时间和独创性的认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其价值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却与之相反,其形成过程往往需要不断修改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更加充实与丰富,因此,其价值通常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使得独创性认定非常艰难。第二,权利主体的认定十分困难,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并不是一个人创造的结果,它是由少数民族民众在特定的地区不断创新的产物。因此,要想确定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主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第三,无法明确地界定权利救济的性质。在实际的知识产权认定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究竟属于公权力还是私权利成了一大难题。当民族传统文化享有权遭受侵害时,通常采取私权救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这样的方式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如果采用公权力来解决问题,则会使得个体的享有者无法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这就使得权利的救济陷入两难的境地。
2. 保护范围不够广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44条第1款规定:当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若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也符合应用。第2款规定: 对于传统的医药抑或是工艺美术进行保护时,如果各省市行政管理部门抑或是其他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参考相关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第1款仅仅只作为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明确地规定: 国家应当全力保护超过百年历史,工艺精良,制作程序完好无缺,使用纯天然原料,富有民族特色,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到极高的赞誉的手工艺品种以及富于技巧性的工艺。但遗憾的是,这一条例使用的是认定制度,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传统工艺美术等都可以获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除此之外,此条例还对传统的美工技艺实施保密措施,以确保能够从根本上对工艺起到保护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13条中规定:各级政府尤其是主管文化的单位应该从各个角度全方位地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创建档案以及信息数据库。除了国家明确规定需要依法保密的信息之外,其余所有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向公众公开,方便公众查找和阅读相关信息。所谓的依法保密表示的是假若档案中的有关资料信息涉及到我国的机密,此时应该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保密。
3. 商业化开发导致对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
商业化表示的是由于开发当地特有的少数民族文化抑或是传统工艺而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参观,从而使得当地的文化旅游快速发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当地的社会关系受到市场的影响,因此,旅游目的地的各类能够吸引旅游者的少数民族工艺的商品都被大众自然而然地贴上了商品的标签,并且使得淳朴而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从积极的角度看,大量外来旅游者的进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当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从消极的角度看,外来旅游者的进入将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当地的少数民族文化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巨大的变化。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会导致原本淳朴的少数民族文化向庸俗化发展,从而导致传统的艺术文化被歪曲篡改。除此之外,这样的行为也会使得传统技艺持有者的名誉遭受到极大的侵害,同时还会使传统文化无法完好无缺地展示在公众面前。在文化产业化进程中,这种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严重地损害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发展,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制约。
4. 执法力度不够
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因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对其保护不够有效。执法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地落实。在我国一些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法制建设较为落后,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健全,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当地传统艺术文化档案及数据库,并未建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项目名录,导致目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在当地形同虚设。同时,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基础落后,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投入不足,相关的保护措施难以得到落实,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常常流于形式。第二,缺乏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在对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商业化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并没有规定惩罚措施。在大部分情况下,仅仅是通过一些舆论来监督开发者进行整改,而对其过度商业化开发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惩戒行为。这也导致近年来存在大量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违法和犯罪现象的出现。
二、民商法视域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策略和建议
(一) 加快民族地区立法,明确权利主体
当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假如站在民商法的视角思考,在确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时应当尽可能地从中央和地方的角度出发,在国内应当尽可能地创建一个体系完善、结构严整的权利主体认定机制。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权利主体的认定这一问题,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建设远远超过了国家,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保护了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新疆、四川凉山、阿坝等地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能够更好地得到认定。因此,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认定和权利救济的方式上,可以由民族地区地方立法来加以明确。这是因为民族地区往往对于本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更为了解,对于其权利主体的认定更为有效。
(二) 与其他法律衔接,扩大保护的范围
针对目前法律适用范围存在漏洞的问题,可以通过与民商法中的其他法律进行衔接来解决。第一,可以与 《专利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少数民族的传统技艺也紧跟时代的潮流不断改良创新,使得产品越来越符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此类少数民族传统产品便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传统工艺产品的制作流程不会对外公开,只有某些特定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掌握这样的技艺,这些技艺的传承者便可以通过创新和改革向国家申请专利。第二,可以与 《商标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使得这些经过上百年历史传承留下的传统技艺通过商标法的保护得到更好地延续和发展。第三,应当与 《著作权法》 以及国家正在积极修订的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 《著作权法》可以充分发挥其法律效用,将各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分别集结成册,使其得到更好地传承及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则可以真正从根本上使得各种传统技艺得到更好地保护。第四,从涉及范围来看,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很难使传统技艺的主体得到保护,只能保护其客体。除此之外,当前我国正在施行的知识产权法也对其中的一小部分内容进行保护,其余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民商法的管辖范围。
(三) 建立利益共担机制,防止侵权行为
针对目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过度商业化开发带来的侵权问题,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开发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同时创建一个科学实用的利益共担体系,通过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的共同支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朝着更好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除此之外,为了使得少数民族文化继续发展、创新和传承,国家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这些优秀的传统技艺建立信息档案,既要鼓励这些传统技艺不断随着时代的发展快速创新,并且积极保护其创新成果。此外,还应当深入保护这些传统技艺的智力源泉,使得传统技艺能够源源不断地向前发展。通过科学合理的商业开发,少数民族技艺的传承者可以从生产出来的商品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传统文化的发展。但遗憾的是,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开发绝大多数都存在过度商业化的情况,这种开发趋势是无法阻挡的,但开发者在开发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传统文化的保护,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技艺和创作,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减少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行为,实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四) 加强执法力度,减少违法行为
从前文的分析可知,目前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法律保护在执法上,依然存在执法不严而导致的保护不力的问题。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法律保护在执法上应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开展工作:第一, 应该在拥有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地区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整理相关的数据资料, 为优良的传统技艺以及文化项目创建相关的档案以及信息数据库。除此之外,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当从各个方面全力支持传统艺术文化的发展,使其发挥真正的艺术效用。与此同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保障各类制度的执行,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真正从根本上保护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第二,目前,无论是中央政府部门还是地方政府部门都从各个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传统艺术文化,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抑或是其他各个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依然会发生大量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有关的违法犯罪事件,针对此类事件,国家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违法犯罪者实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依法追究其责任。通过各级各部门的严格执法,从根本上杜绝犯罪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技艺文化。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策略
1、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各少数民族的传统医学和汉民族的中医学是我国各族人民群众在与疾病作斗争过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历经了长久的发展历程,在历史上为我国各族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今天依然是我国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构成了我们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财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是指我国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创造的和沿用的传统医药的总称。由于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和生产方式的差异,各民族形成了不同的医学体系,在治病扶伤方面也各有所长。这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今天仍然广泛应用,造福各族人民,很多也已经产业化生产并销往国际市场。
在国际上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也成了我们的一个重要课题,特别是当今激烈竞争的国际经济背景下,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和社会问题。首先,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是我们保护民族文化,防止我国民族知识产权流失的需要。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是包括少数民族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共同的非物质财富,如果不注重对这部分传统医药成果加以保护,很有可能使过多的民族医药配方进人国际公共领域。这一方面不利于在当今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保护我们的民族制药产业,另一方面也使祖先留给我们的这些非物质财富有可能无偿地成为他人盈利的工具。由于历史上我们并没有注重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现在国际上的汉方成药基本上都由日本生产。根据新近的一项调查,我国作为中药的发源地,在国际中药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不超过5%。而对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现在大部分在国际上还处于保密,我们不能重蹈覆辙。第二,加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是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有效途径。由于一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历史上多基于口传心授,或者“师传徒”,“父传子”的方式进行流传,没有科学的研发机制,往往只依靠对诊病经验的朴素积累,这使很多传统医药在现代社会面临灭绝的处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中不乏很多精华配方,这些配方的失传对全人类来说都是无可弥补的损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在社会上激励创新,这一结论已得到法学界的公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证明。在国际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国内的企业和药品研发机构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发展。
2、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策略
从法律角度看,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进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对这样的传统医药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不同于那些已经申请专利,有明确专利权人的民族医药。因为有国家确认的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存在,并且有确定的专利权人,这样的民族医药产品在国内和国际上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保护都不成问题。
本文所讨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通过少数民族群众集体智慧,世代相传,并流传于今的传统医药。这些传统医药往往具有传统性、继承性、创造主体的群体性和相对公开性和公有性。具体来说,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往往是通过传统方法制作,来源于特定的群体,地域和文化。由于世代相传,流传至今融人了世世代代人们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此外,这些医药形成于共有领域,或者已经过早地进人了公有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是属于某一群体所共享。正是由于发明者或创造者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再加上过多过久地在社会公开,同民间文学艺术一样,面临着权利主体不明确,保护期限不确定等问题,在法律上是否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还存在争议。但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对此类特殊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被人们忽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的国内立法予以保障。我们也要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具体来说:
在专利法方面,trips第27条规定,“对于所有发明,无论产品和方法,在所有的科技领域,只要是新颖的
,具有创造性并能适合与工业应用都能申请专利”。trips没有对发明的含义作明确界定,因而各成员国均可自由地制定能推动他们利益的专利制度,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已经通过相关立法对传统医药的制作方法和产生的药品授予专利。建立起对传统医药的专利制度对于拥有诸多传统医药资源的我国有很大益处。但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只能依据某一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产生,并在该国家和地区受保护。这要求我们依据他国的法律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别国申请专利,以获得在国际贸易中的域外保护。但另一方面,这在实践上往往容易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是各国对专利申请的条件各有不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法律性质上又有创造主体不明确,产生时间太久,进人公有领域而丧失新颖性等原因,使其有成为不适格的专利权对象的可能。此外,专利权的授予往往伴随着高额的专利费用,这也使专利手段作为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上存在一些障碍。
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上,依据trips第39条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整休,尚不为通常处理涉及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不易被他们获得,此外,商业秘密作为秘密而具有高的价值,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质”。相对于需要复杂程序和高额费用的专利来说,利用商业秘密手段保护传统医药确实有一定的优势。首先,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法律上是可以属于商业秘密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采用相对秘密性原则,即秘密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是指任何人都不知道,而是可以有限制地公开与一定范围之内。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中的方剂往往只是在家族或者民族医生中公开,对于外界来说他们有意识地保密,这满足了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性和保密性。同时,这样的传统医药方剂由于其医疗功效往往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在理论上是符合trips所规定商业秘密的含义。因而当我国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国际上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时,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维权。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商业秘密方式的保护相对专利权来说较弱。另一方面,作为造福人民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如果过分强调秘密性而限制了在社会上的流通和应用,也会有一定的弊端。
商标保护也是在国际上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一种有效方式。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志,往往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誉有关,也表明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和质量。对于已经形成批量生产规模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产品,有必要在国际市场上加强商标权的保护。商标同专利权一样,具有地域性,商标只能依某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产生,才能受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我国的少数民族医药生产企业有必要在国际上的主要贸易国就民族医药产品的商标申请注册,取得这些国家的保护,这一方面有利于我们的产品和商标不受来自国外的侵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民族传统药品在当地形成良好的声誉,拓宽销售市场。此外,一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中使用的特殊药材往往只产于中国或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或者只有这些地区产出的此类药材具有较好的质量和疗效。这些地道的药材正是基于我国特定的地理条件和人文因素,因而有必要加强对原产地标志的保护。依据trips规定,“一种地理标志要想在其他成员国得到保护,必须首先在其来源国受到保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药材地理标志的保护,扩大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药材产地和药材种植区的生产企业或农民集体也有必要提高原产地的保护意识,使我国产的药材在国际上受到普遍的保护。
论文摘要:基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和医学理论,各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在治病扶伤方面各有所长,其中的一些著名方剂疗效显著,至今仍有巨大的利用价值。随着我国加人WTO和国际经济活动的增多,在国际上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也愈显重要。我们可以通过专利权,商业秘密,商标权和地理标志等法律方法寻求对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也有必要通过行政模式和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保障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在国际上不受侵害。
1、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各少数民族的传统医学和汉民族的中医学是我国各族人民群众在与疾病作斗争过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历经了长久的发展历程,在历史上为我国各族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今天依然是我国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构成了我们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财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是指我国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创造的和沿用的传统医药的总称。由于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和生产方式的差异,各民族形成了不同的医学体系,在治病扶伤方面也各有所长。这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今天仍然广泛应用,造福各族人民,很多也已经产业化生产并销往国际市场。
在国际上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也成了我们的一个重要课题,特别是当今激烈竞争的国际经济背景下,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和社会问题。首先,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是我们保护民族文化,防止我国民族知识产权流失的需要。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是包括少数民族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共同的非物质财富,如果不注重对这部分传统医药成果加以保护,很有可能使过多的民族医药配方进人国际公共领域。这一方面不利于在当今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保护我们的民族制药产业,另一方面也使祖先留给我们的这些非物质财富有可能无偿地成为他人盈利的工具。由于历史上我们并没有注重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现在国际上的汉方成药基本上都由日本生产。根据新近的一项调查,我国作为中药的发源地,在国际中药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不超过5%。而对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现在大部分在国际上还处于保密,我们不能重蹈覆辙。第二,加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是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有效途径。由于一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历史上多基于口传心授,或者“师传徒”,“父传子”的方式进行流传,没有科学的研发机制,往往只依靠对诊病经验的朴素积累,这使很多传统医药在现代社会面临灭绝的处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中不乏很多精华配方,这些配方的失传对全人类来说都是无可弥补的损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在社会上激励创新,这一结论已得到法学界的公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证明。在国际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国内的企业和药品研发机构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发展。
2、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策略
从法律角度看,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进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对这样的传统医药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不同于那些已经申请专利,有明确专利权人的民族医药。因为有国家确认的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存在,并且有确定的专利权人,这样的民族医药产品在国内和国际上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保护都不成问题。
本文所讨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通过少数民族群众集体智慧,世代相传,并流传于今的传统医药。这些传统医药往往具有传统性、继承性、创造主体的群体性和相对公开性和公有性。具体来说,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往往是通过传统方法制作,来源于特定的群体,地域和文化。由于世代相传,流传至今融人了世世代代人们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此外,这些医药形成于共有领域,或者已经过早地进人了公有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是属于某一群体所共享。正是由于发明者或创造者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再加上过多过久地在社会公开,同民间文学艺术一样,面临着权利主体不明确,保护期限不确定等问题,在法律上是否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还存在争议。但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对此类特殊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被人们忽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的国内立法予以保障。我们也要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具体来说:
在专利法方面,TRIPS第27条规定,“对于所有发明,无论产品和方法,在所有的科技领域,只要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并能适合与工业应用都能申请专利”。TRIPS没有对发明的含义作明确界定,因而各成员国均可自由地制定能推动他们利益的专利制度,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已经通过相关立法对传统医药的制作方法和产生的药品授予专利。建立起对传统医药的专利制度对于拥有诸多传统医药资源的我国有很大益处。但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只能依据某一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产生,并在该国家和地区受保护。这要求我们依据他国的法律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别国申请专利,以获得在国际贸易中的域外保护。但另一方面,这在实践上往往容易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是各国对专利申请的条件各有不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法律性质上又有创造主体不明确,产生时间太久,进人公有领域而丧失新颖性等原因,使其有成为不适格的专利权对象的可能。此外,专利权的授予往往伴随着高额的专利费用,这也使专利手段作为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上存在一些障碍。
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上,依据TRIPS第39条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整休,尚不为通常处理涉及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不易被他们获得,此外,商业秘密作为秘密而具有高的价值,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质”。相对于需要复杂程序和高额费用的专利来说,利用商业秘密手段保护传统医药确实有一定的优势。首先,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法律上是可以属于商业秘密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采用相对秘密性原则,即秘密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是指任何人都不知道,而是可以有限制地公开与一定范围之内。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中的方剂往往只是在家族或者民族医生中公开,对于外界来说他们有意识地保密,这满足了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性和保密性。同时,这样的传统医药方剂由于其医疗功效往往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在理论上是符合TRIPS所规定商业秘密的含义。因而当我国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国际上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时,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维权。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商业秘密方式的保护相对专利权来说较弱。另一方面,作为造福人民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如果过分强调秘密性而限制了在社会上的流通和应用,也会有一定的弊端。
关键词:传统工艺;文化传承;白族扎染;大理周城
中图分类号:J523.2 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8)06-0042-06
由于民族文化自身的不可复制性和再生性,决定了它是一笔具有绝对优势的文化经济资源。在面临对民族文化开发与保护并重,民族经济与民族文化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相得益彰的挑战面前,大理周城白族的扎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把传统的民族服饰文化作为经济的灵魂和精髓所在充实到扎染业中,使扎染成为民族文化的物质载体,民族文化成为扎染的内在精华,实现了保护开发民族文化与发展民族经济二者的有机结合。白族服饰文化成为扎染业的一大卖点,扎染成为彰显白族服饰文化的一个亮点。
一、社区情况及研究对象
1 社区的基本情况
城地处苍山洱海之间,位于大理市喜洲镇北端,周城村北面是著名的蝴蝶泉,南距大理古城25公里,距州府所在地下关39公里。穿村而过的是“滇藏公路”即214国道,新建的大(理)丽(江)公路位于村庄东面,沿两条公路往北可抵达洱海、剑川、鹤庆、丽江、中甸等地。周城或称村、或称乡、或称镇、或称为办事处,名称各异,但其性质上一直保持着自然村为建制的格局。周城村是大理河谷平原的一个重要农村集镇,也是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最大的白族聚集村落。根据当地的人口的统计显示:2008年周城村总人口9989人,其中白族人口9815人,占总人口的98.26%。此外,与周边村落的白族人口相比。仁里邑村4700人、桃源村1871人、上关村1383人,由此可见周城村确实是拥有白族人口最多的村落。
周城在历史上也曾经以农业作为支柱产业,主要种植水稻、小麦、蚕豆,偶尔也种植少量的土豆、豌豆,以及一些经济作物,如油菜、蓝靛、摸摸香等。但是,由于周城素来地少人多,耕作技术落后,水利灌溉极差,旱、涝、洪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以上诸因素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亩产量非常低,农业收入少。解放后,实行,周城白族人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在保留传统文化的同时,广泛地采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进行农业生产,粮食产量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整个社区人多地少的矛盾仍然难以解决,粮食产量的提高仍然赶不上人口的增加和土地的减少。从20世纪初到1984年,由于国家和集体征地、修筑道路占地、私人建房占地等原因,周城的耕地面积日益减少。面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周城村民只得对传统的生存方式进行自我调适。村民已经认识到单一的产业模式很难再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于是,乡镇企业、工商业、旅游业等行业开始出现并蒸蒸日上,它们在整体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渐超过了农业。1983年和1978年相比,总收入中农业的比重从51.8%下降为23.3%,而手工业、商业、服务业的比重则从48.7%增加到76.7%;1984年,农业、工业等的总收入为325万元,其中农业收入70万元,仅占总收入的21.5%。至此,农业经济已不再是周城的骨干经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已逐渐被现代经济所取代,周城逐渐发展成为了“以工为主,以农为辅,多种经营,共同发展”的社会经济新格局。
2 大理周城扎染业的发展概况
追溯周城扎染的历史,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公元4世纪就已经有了扎染工艺,大理地区的扎染工艺历史也长达千年,周城地区的扎染则最先开始于明末清初时期,代代相传,至今已经有约三百年的发展历史。周城村历史上就是一个地少人多的地方,其可耕种的土地有限,所以当地的村民都是倚仗“亦耕亦织”的双向劳作方式来维持生活,扎染业就是周城历史上村民维持生计、养家糊口的一项重要的传统产业。从历史上看,周城的扎染业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解放前,扎染业就是周城地区的主要行业之一,由于当时生产方式的落后,那时的扎染生产一直是以家庭作坊的形式进行,并逐渐成为当地农户维持生计、养家糊口的传统产业。德信和、得义和、复镇祥、裕金和、复玉和都是当时扎染行业中的一些著名商号,这些扎染商号的创立都凝结着创业者的艰辛。其中较为著名的德信和是一个叫YMS的村民创办的扎染作坊,YMS家数代从事扎染行业,他们家的扎染生产规模以及所生产的扎染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均居于全村首位。刚开始,他们没有固定的销售商铺,只能采取沿街叫卖的方式。YMS从喜洲按一定标准买回布匹进行加工,自己设计图案,染成后将成品销往附近的剑川、兰坪等县。全家九口人,染布的就有三四人,用三个染缸轮流浸染,染成后用马驮到异地销售,驮运的过程也十分辛苦,到剑川往返大概需要四天,到丽江则需要十天,所以常常需要在外夜宿数天。为尽量节约路上的时间,YMS有时候会选择抄小路走,但是却不得不提防沿路可能出没的土匪。总的说来,扎染生产虽然历史悠久,起步较早,但早期的扎染却是赢利不多,像YMS家这样,在扎染上投入本钱近七八百大洋,而一星期的营业额约为八九百块,实际上一星期的纯收入是七八十块甚至最少时才二三十块,遇上白布价格上涨的时节,甚至还会有亏本的可能。虽然扎染生产回报不乐观,但它还是在历史的长河中存活了下来。
第二个阶段:1962―1984年,周城实行化以来,扎染作为周城境内拥有悠久历史、表现民族风格的传统民族工艺受到乡镇企业的重视,于1984年5月,周城民族扎染厂的前身“蝴蝶牌扎染厂”正式成立,由此开始了周城扎染生产的工厂化时期。扎染厂成立之初条件相对较差,设备简陋,全厂仅有五个染缸,主要生产扎花布、平板布和两面布等,生产的产品也大多经由云南省外贸局远销香港、日本以及美国等地。1987年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工厂效益的提高,机械设备得到不断完善和改进,民族扎染厂内部的生产运作机制也相应建立和完善。扎染厂采取统一下料、统一印样、分户扎花、统一浸染、分户拆线、统一漂洗、统一销售的方式组织生产,整个扎染生产过程牵连着工厂和各家各户的村民,这种生产方式曾经被记者形象的称为“没有围墙的工厂”。扎染厂在对白族传统艺术的发掘、整理以及改进方面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周城民族扎染厂自建厂以来,陆续获得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承认,尤其值得强调的有两件事:1996年周城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民族扎染艺术之乡”;1998年周城扎染厂被国家民委等五部委列为“九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产品定点生产企业。
第三个阶段:虽然扎染厂的出现某种意义上代表了扎染生产的进步,但是,发源于落后生产力状况下的家庭作坊式生产并未像当初的马帮文化一样消失殆尽,而是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在扎染民族文化的传播和周城村民致富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并且生机盎然,形成了这个时期扎染作坊式生产与工厂化生产并存的特殊局面。首先从实际表现来看,手工作坊如今已经能与周城扎染厂站在平等的位置上共同竞争市场,并凭借其自身灵活开放的组织结构优势取代周城扎染厂成为云南省外贸局的主要合作伙伴。YJ是周城村委会七社一家扎染作坊的负责人,他简要地向我解释了云南省外贸局与周城扎染厂以及私营作坊之间的关系。“1992年,云南省外贸局到周城来采集出口到境外的扎染商品,本来他们这些经营私营作坊的村民也想通过这次机会把自家的扎染商品卖出去一些好赚笔钱,但是,当时的手工作坊受到了集体企业的排挤而没能接到任何订单,所有的订单都被周城扎染厂垄断了。”“现在的情况不同了,巍山县那边得到省外贸局的订单忙不过来时会将部分订单交由他们周城的私营作坊完成,通过这种相互提携的方式,他们每年也都能拿到一些国外的订单,现在他们家的作坊生产出来的扎染桌布已经出口到泰国、巴西、日本等地。”
从理论上来讲,周城村的扎染手工作坊从传统走到现代,经受住了各个时代的严峻考验并最终成为当地的主要致富产业的发展过程,实质上也是民族经济的一个自我累积、自我适应的过程。一方面,扎染手工业作为一种典型的民族经济,本身不是一蹴而就的经济模式。因为民族经济是一种分散的、最为民族地区群众深刻自主性发展的社会行为,所以它的发展并不能靠庞大的、完整的经济发展方略就能解决,而是要靠民族经济的实践者们通过长期不断的实践累积而最终发展成为一种平稳发展的经济模式。另一方面,民族经济是最直接面对市场的经济模式,它依靠接受市场微量的经济因素进行自我调控,面对不可测量的经济现实进行灵活的生产经营,所以,它有可能一下子就打进国际市场,也可能长时间只能在本乡本土流通和运转。由此可见,扎染生产呈曲线型发展道路是由其自身属性来决定的,任何想做超越式、跳跃式发展的想法都是不能实现的。也正是因为扎染生产经受住了各个时代的艰难考验,自身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做了太多的自我调试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所以如今才能在白族文化传播和当地村民致富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如今周城的扎染生产仍然继续着家庭作坊这种古老的经营方式,而且周城农户经营扎染业的具体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其中,绝大部分农户只是将扎染业作为农业生产之余的副业行为,属于家庭副业范畴。由于要兼顾农业生产,农忙时候往往无瑕顾及扎染生产而暂时性停产,所以,扎染生产在这些兼业农户家庭中也呈现出季节性的特点。而在这部分兼业扎染的农户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一种农户家庭是既生产扎染又销售扎染;另一种农户家庭则只经营销售环节,扎染成品也直接从当地其它扎染生产作坊现成取得,自身只用在周城街道上租用店铺来销售扎染商品。这些只管销售的农户还可以根据自家的特殊情况,增加一些扎染以外的经营项目以增加家庭的经济收入。比如在周城随处可见的家庭旅馆就是充分利用白族民居独特的建筑风格这一民族文化亮点作为经济卖点的。店铺后方的自家厨房和院子可直接利用来经营家庭式餐馆,白族民居的天井设计本身就是一个天然的饭厅,客人在品尝地方风味的同时还能亲身体验到白族“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的建筑文化,所以很受游客的喜欢,有些游客还特地慕名前去这样的家庭式餐馆就餐,而对于餐馆老板而言,在家里开餐馆,不但节约额外租用店铺的成本,还能就近使用家庭内部的劳动力,何乐而不为呢!
二、扎染中蕴含的文化内涵
扎染,它的美妙之处不止于其做工之精巧、设计之独特,更显于其用料的自然天成,纹饰图案的古朴象征意义及背后所蕴藏着的厚重的白族历史文化。白族用取自自然的染料,渲染出一块块在蓝白相间的天空下,多彩的蝴蝶在快乐地飞翔、歌唱的色调谐调、意蕴隽永的扎染布,以此来表达他们对生活的理解和认知,也蕴含着他们对人生的向往和追求。同时,这也是民族心理和精神世界的折射。
1 以蓝、白为主的色调
周城白族的扎染以蓝、白二色为主调和基础,两种颜色之间过渡自然。这种过渡一方面是靠扎花时掌握针法的松紧以使图案相间处有缓冲地带,另一方面是由于扎染采用植物染料,经过漂洗后略有脱色,色彩的对比淡化,反差趋于缓和,蓝白相间中透出一种朦胧、柔和的美感。蓝、白两种颜色在色系上均属冷色调,给人的感觉是宁静、平和、淡泊,这与白族人民传统以来善良、平和的民族性格和开放、宽容的心态是一致的。白族是一个尚白的民族,认为白色是吉祥的象征,把“白”作为自己的族称,以白色为服饰的基调。而青色(包括蓝色)则有希望、纯朴、真挚等意。青白结合即表示“青青白白,光明磊落”。周城扎染的色彩偏向实际体现了白族人民内心的平和及对淡泊宁静的追求。有人曾经这样说周城的村民和他们的扎染:“若不是一个淡泊和宁静的民族,若不是一个勤劳和智慧的民族,是决不会有闲心和耐心来做这样一件极需耐心和细心的工作的。而现在的周城人民,正是凭着这种细心和耐心,加上勤劳和勇于创新的智慧,一步步地走向了世界。”
2 蝴蝶纹饰
尽管周城白族扎染的图案十分丰富,但是,徜徉在周城扎染工艺品的海洋里,很多人都会发觉在众多的扎染图案中周城人似乎对蝶蝴图案倾注了更多的热情。白族扎染之所以如此钟情于蝴蝶花纹图案,有着深刻的文化背景和心理内因。金少萍女士在《白族扎染――从传统到现代》一书中对白族扎染中喜用蝴蝶母题作了几种解释,一为蝴蝶象征多子和生命繁衍,二为蝴蝶是美丽的化身,三为蝴蝶是忠贞爱情的象征,四为花与蝶的共生。蝴蝶雌雄后一次摆子无数,因而往往成为多子和母亲的象征。寓意生命繁衍、人丁兴旺。白族地区的孩童至今仍恪守着“不能打蝴蝶,否则母亲的会疼”的古规。结合白族自古以来即存在的生殖崇拜之俗,这一点也就不难理解了。剑川石宝山石窟中的“阿央白”崇拜、大理白族的绕桑林会,也都是这种生命意识的体现。与此相关联,凡是多子、生命力强的动植物也都成为人们崇拜或喜爱的对象,蝴蝶的多产正适合了人们延续生命的意识和心态,故蝴蝶成为周城白族扎染图案中一个常常出现、恒久不变的纹饰,寄托了人们对生育的一种希冀和追求。
3 共同的染神信仰
在汉族民间广为流传着梅、葛染神的传说故事。在周城白族村中,原来在北本主庙中有梅、葛的塑像,与杜朝选本主供在一起。可见,扎染已从满足生活需要的物质领域上升到了白族人的精神境界,从日常用品升华为精神信仰,构成周城白族特有的民俗文化事象。
三、发展扎染业与保护、传承白族服饰文化并驾齐驱
扎染之于白族传统服饰的关系就是生产方式与生产对象的关系,扎染工艺是一种生产的方式技术,而白族传统服饰就是这种生产技术的载体。在周城漫长的历史文化中,扎染与当地白族人家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融为一体。在传统的周城白族家庭的日常生活中,扎染是不可或缺的生活日用品,用扎染布 制作的门帘、窗帘、桌布、挎包以及各类床上用品在白族家庭中随处可见。但扎染的社会功能最显著的表现还是其在当地妇女传统民族服饰上的装饰性运用,这种装饰作用首先体现在头饰上。在周城,中老年妇女的头饰大多用扎染头巾作为装饰,这是该地中老年妇女最具特色的服饰特点之一。作为头饰的扎染布料多是纯棉布,有的还是手织土布,有的则是毛巾布。规格一般是40厘米×40厘米或者是40厘米×60厘米。布料底色均是蓝色或湛青色,花纹是小碎花,其中尤以蝴蝶花样的居多。作为头饰的扎染头巾,一方面是周城白族中老年妇女服饰的一个鲜明特点,另一方面也是周城白族地方文化的特色在服饰上的一种体现和象征。过去这种头饰装扮只在周城妇女中流行,所以看到这样的头饰就可以断定是周城的白族妇女,现在由于周城白族与大理地区其他村落的白族的经济交流,这种服饰文化也随之在其他白族社区中扩展开来,如洱源、挖色等一些地方的白族妇女也采用了与周城妇女同样的头饰装扮。其次,扎染工艺还被运用到了白族服饰中衣袖部位的装饰。周城中老年妇女传统民族服装的衣袖上往往都会镶有一道扎染布,花纹也多是蝴蝶图案之类的小碎花,用于上衣的装饰和点缀之用。再者,白族服饰中的围腰的腰带也多是用扎染布缝制,再在扎染布上用机器绣上各种图案和纹样做点缀,白族围腰带的装饰丰富多彩,有绣花、挑花、贴花、梭花、纳花、色布贴花等。如今周城村内有的人家专门加工这种腰带,周城出售白族服饰的店铺内也都有销售这种款式的腰带。用扎染布缝制的腰带既结实,纹样又有层次且素雅大方,不仅深受中老年妇女的喜爱,也吸引了一批年轻的女性使用,以至于这种用扎染布缝制并机绣有各种纹样的围腰带成为了周城白族妇女围腰带的一种固定式样。在现在的周城村,兴起了一类专门从事机械绣花的服装加工店铺,据当地人介绍, “这种店铺也是近几年才取代手工绣花而逐渐增多的”。店铺以加工民族服装上的装饰图案、扎染小商品,如挎包和壁挂布袋上的花样刺绣、帽箍上的绣花等为主。一台绣花机长约4、5米,两边均有操作台,开动机器时可以两边同时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这种店铺的机械化生产适应了扎染服装批发的数量多、时间紧的实际需求,所以能够大势流行开来。
周城地处交通要道,通达四方,由于其天然的旅游资源优势,旅游业起步较早,早在80年代就是大理地区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窗口,因而周城村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多年。但是,为什么周城村绝大部分的白族妇女仍能保持着传统的民族服饰呢?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服饰变迁几乎都是朝着传统服饰逐渐消失的方向发展的,民族的传统服饰也被偏见地认为是经济文化落后的表现形式而遭到本民族审美观的摒弃,传统的服饰审美意识逐渐被现代的审美意识代替。尤其是像周城这样经济相对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贸易的客观需要,与汉族地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文化和价值观方面都不可避免地会深受汉族文化和价值取向的冲击。按理说,周城地区的白族妇女是最有可能摒弃白族服饰而选穿汉族服装的,而现实的事实是,在周城村境内的妇女,在穿着服饰的取向上表现为传统服饰和现代服饰的结合。具体表现在:周城中老年妇女仍然保持民族传统服饰,一些年轻女孩则选择汉族的现代服饰。很有趣的一个结合便是:在周城从事扎染作坊的成员基本上都是中老年妇女,年轻女性一般不会选择这项职业。由此可见,扎染业的发展与当地白族传统服饰文化的传承确实存在一定的联系,换而言之,扎染业既是传统文化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它又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做着自己的努力。相比较其他的白族社区,可以更加直观的看出扎染业的发展在周城白族传统服饰传承中的特殊作用。在下关至大理之间的太和村,也是有着上千年悠久历史的古老的白族村寨,同样拥有着丰厚的文化积淀,如今该村的村民中白族人口占97-8%。但是存在与周城村截然不同服饰取向,太和村的妇女平时基本不穿白族传统服饰,甚至是中老年妇女也选择汉族的服饰,只有在火把节这样白族隆重的传统节日中才看得到穿着白族服饰的妇女。不仅仅是太和村,下关到蝴蝶泉沿线的村落都很少见到像周城村这样密集地穿着传统白族服饰的景象。
周城妇女利用扎染业保护白族传统服饰文化,具体表现在:
关键词:文化传统;移民;适应性
文化是人类为了解决生存而产生的一种机制,人作为一种文化存在,其一切行为都具有该族群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文化特质,简单来说,“文化始终是人们用来解决其生存问题的机制”[1]。因而,人们为了适应环境所做出的行为和选择,亦可以看做是一种文化行为、文化选择。在生态移民的过程中,随着生活环境的改变,其生计模式、生活方式、社会关系以及心理等随之发生变化,移民为了适应新环境所做出的一系列适应性调试,不仅是居于新环境的基础上产生的,在这个过程当中,其自身的文化系统是影响其适应性的一个重要的、先导性的因素。目前,不少研究者侧重于研究生态移民给民族文化带来的影响,近几年,相关的研究成果不断丰富,而对移民的文化传统对其适应性的影响关注甚微。本文将在以丰乐安置点为例,试探讨民族文化传统在移民适应性中的作用。
一、丰乐安置点的概况
榕江县古州镇丰乐村安置点距离县城中心1.5公里,属县城规划区。该安置点与廉租房衔接,每户住房面积50平方米。到2015年4月份,该安置点共安置955户3755人。其中,计划乡摆王、摆拉两个村整村搬迁497户1783人,其他为寨蒿镇、崇义乡和八开乡的零散搬迁户。该安置点的安置模式具有典型性:实行整村搬迁、集中安置,依托城区、园区安置,采用“一个村一栋楼房、一个组一个单元、一个家族一层楼”的方式进行安置。该安置点的移民主体为摆拉村和摆王村,这两个村辖于计划乡。摆王村距乡政府驻地30公里,距县城80公里,主要民族为苗族;摆拉村距乡政府驻地20公里,距县城70公里,主要民族为苗族、水族。两村坐落在海拔1300多米的月亮山主峰上,是典型的深山区。摆拉村和摆王村由于地处深山,农业基本能满足平时生活所需;交通不便,与外界交流较少。这些因素使得他们的民族文化较为完整地保留和传承下来。为了动言他们搬离 “高坡”①,当地政府做了不少工作。2013年春节前摆王、摆拉村303户农民1070人从世代居住的大山搬到了县城,2013年7月,因一直犹豫而暂时未搬迁的194户713人也搬到了县城,至此两个村完成了整村生态移民搬迁,共搬迁了497户1783人。
二、文化传统对丰乐移民的影响
文化传统是“支配着整个民族的一种习惯势力和精神力量,一种集体的潜意识”[2],文化传统是在历史的长河中一代一代积累和传承下来的,在这个历程中,文化传统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习惯势力,影响着人的思维和行为。人们遵循它行动,但又很难意识到它的存在。丰乐移民都是从较为偏远的山区搬迁而来的苗族、水族和侗族等少数族,特别是处于月亮山深山区的摆拉村和摆王村,受现代化影响较小,其文化传统较为深厚,成为一种强大的习惯势力,时刻影响着他们移民后的生产和生活。
(一)影响移民的生产、生活方式
人们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为了生存逐渐形成了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某种生计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的形成过程。当生存的自然环境发生改变,势必会引起生计方式的变迁,进而引起生活方式的改变,在这个变迁的过程中,移民传统文化对新环境中生计方式的选择和生活方式的适应起到或制约或阻碍的作用。丰乐安置点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概括来说,丰乐移民大部分青年人初中毕业以后就到沿海一带打工,在安置点居住时间长的移民,一部分是妇女和老人,在家带孩子、送小孩读书;一部分是有劳动力、适应能力稍强的人,他们主要靠打零工为生,包括建筑工人、街上的苦力、超市、摩的及部分卖菜等;大部分人两边居住,即一个月在县城做几天零工或闲上几天,又回老家做几天农活。为了移民能够在县城安居下来,榕江县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帮助移民解决就业问题。从2013年开始,榕江县对丰乐安置点移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培训后的就业去向主要为蔬菜基地、木材加工厂、超市、工业园区等。据榕江县人力资源局工作人员介绍,移民后安排到蔬菜基地工作的移民有四五十个,但在2014年走访摸底的时候,只剩下不到十人留在蔬菜基地;在永盛木业、甘力木业和永利木业的移民也先后离开了。
移民后,丰乐移民的农耕技能和文化,与县城的工业、服务业所需的劳动技能和意识产生很大矛盾。原有的文化传统制约了他们在城市中的生产和生活。在调研中得知,移民大多认为安排的这些工作他们不适应,一是不能适应这样的工作规律和工作节奏,有村民说:“以前在家想做就做一下,不想做就休息,没人管。”以前在农村做农活,没有约束,而城市的工作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和岗位职责规定,很多村民一时适应不了新工作岗位规律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方式。二是劳动技能不适应,“做不惯那边的活路,我出来一个月做几天,吃完了又去做。”很多村民从生下来就呆在村里,很少与外界接触,最多到乡里赶集,找点钱,其余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种庄稼上,在传统的农业种植方面他们是一把好手,但是长期以来的农耕技能与城市的工作要求是有很大区别的,他们一时做不了那些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
(二) 影响移民的心理调适
发展是梯度推进的,那些接受现代技术和观念较早的地区和个人,更容易接受新的东西,更容易适应新环境;相反,受新技术和新观念影响较晚的地区和个人,其文化与现代性的适应较慢。文化习惯促使他们的经济行为、思维等与现代经济社会间存在较大差距,“比如那种几乎出自本能的族群情感、历史记忆、信仰情怀、乡土认知和道德习俗等,对人们的认知、选择和学习(模仿)活动总是具有一种先决性影响,而且由于这些因素的作用并不是总是以自觉的方式存在的,它们有时更像是一种本能,于是也就更加难以放弃。”[3]移民后环境的突然改变,移民的文化传统使其在新的环境中产生不同的表现。丰乐移民一方面很想融入城市,另一方面又因为自身传统文化与现代城市文化间的巨大差异,使其很难融入城市。要融入就得求同,就得改变。而割离意识中原本具有的一些东西本身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在变与不变、变什么、怎样变这些问题中,每个移民的思维和行为无不带着原有的民族文化因子。可以说这是一场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较量,“在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往往是文化传统的改造问题。”[2]在这个较量和改造的过程中,移民在开始的一段较长时间内往往呈现出迷茫和焦虑的精神状态。当问起丰乐安置区移民“你觉得你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他们大多游离很久后给出“不知道”的答案。他们大多在城市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心理归属感缺失;而返回原居住地又不似移民前的农民身份,乡土意识正逐渐弱化。在这段特定的时间内,他们作为一种“边际人”②而存在。世代形成的农耕文化使他们在面对城市中陌生的生计方式和人际关系时,一时难以适从,产生一种身份焦虑,一种文化焦虑。
在同一个村寨里面,个人的文化开放程度亦是不同的,从而人与人之间的适应能力也有较大区别。在丰乐安置区,青年人的适应能力远强于年纪较大的人,文化程度高的人适应能力强于文化程度低的人,与外界交流较多的人适应能力又强得多。丰乐移民中:返回原居住地的移民绝大部分是老年人,在他们身上,文化传统的“习惯势力”更大,他们更加难以适应城市的生活;四五十岁那部分人,很多人游走在农村和县城安置区,既不完全脱离乡土,也完全融入城市;相比之下,青年一代受这种文化传统的影响就小得多,他们大多初中毕业后就去东南沿海城市打工,离开居住条件差、交通闭塞的农村是他们乐于接受的。总之,文化开放程度较高的村民,他们会在城市中较快地找到自己的位置,在较短时间内适应城市的生产、生活。而文化传统较为浓厚的村民,则往往在城市中无所适从,在一次次的碰壁中更加焦虑,产生强烈的身份认同危机,因而他们或游走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或返回原居住地。
三、结语
通过丰乐安置点移民的适应情况可以看出,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与其传统文化价值有着深刻的联系,人们的价值观内在的限定了他们对发展目标的选择和对发展手段的应用。不同的文化所遵从的价值取向不同,势必会造成不同文化群体应对自然和社会等外界环境时做出不同的价值选择,因为文化传统规定着人们的社会行为。
文化传统对移民的适应性具有先导性的影响,文化开放程度越大、包容性越强,移民适应性越强;相反,文化相对较封闭的族群,其移民适应性较弱。因为,文化是人们解决生存问题而形成的机制,文化也是文化拥有者的生存方式,他们的生存能力不仅通过他们的文化体现,而且通过他们的文化获得。移民以后,移民能否适应新的生计方式,能否在新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其文化传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移民的过程中,“移民的再社会化一定会受到现有资源以及环境中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这些资源或环境要素面前, 移民个体并非毫无作为, 他们一定会在适应的同时, 重新对其进行构建。”[4]移民在建构的新的社会环境时所进行的一系列选择和行为,都是经过其文化过滤的,都带有其文化价值的意义在里面。因而,在搬迁的过程中,须充分关注民族的文化传统,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应把文化结构对移民的影响考虑在内,所实施的搬迁模式和安置工作应尽量与之相适应。
同时,不仅是在不同的移民群体间,即使在同一群体当中,那些接受现代技术和观念较早的人,更容易适应新环境,移民后能快速适应转变,并能抓住机遇改善自己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生活。相反,适应能力较弱的移民,则有可能因搬迁而更加贫困。因而,在移民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可能会出现的 “马太效应”。③(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项目来源:文章系贵州财经大学2014年度在校学生科研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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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国强主编.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8):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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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伟华.移民的文化适应:宁夏吊庄移民生活习俗调试调查研究――以芦草洼吊(兴泾镇)为例[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注解:
① 当地人称农村为“高坡”。
[论文摘要]少数民族传统医学体系是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长河中的积累和创造,对少数民族的生存和繁衍发挥过并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中华传统医学的重要源泉。只有不断壮大少数民族医药学的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少数民族医药科研创新及产业化,少数民族传统医学才能不断创新、突破、发展。
一、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定义和地位
1.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定义
我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在历史长河中都形成了自己的传统医药经验(或医学)。在我国,具有独特的学术地位和深远影响的“中医药”是以汉文化为背景的,通常所称的民族医药则是专指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包括藏、蒙、维吾尔、傣、壮、苗、瑶、彝、侗、土家、回回、朝鲜族医药等等。这些以不同民族名称命名的传统医药学知识,或自成体系,或以专科特长而闻名,在现代西医学传人之前,为各民族应对地方性疾病和常见创伤等,发挥过重要的医疗保健作用。
“民族医”的概念至少在20世纪50年代已经出现。“民族医学”、“民族医药”则于20世纪80年代普遍见于专业的或政府的各种文件资料中。
事实上,民族医药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概念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医药,犹如民族工业、民族企业、民族经济的用词一样。这里的民族,是指中华民族大家庭,具有本国的、本土的、非外来的意义。狭义的概念专指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本文所述的民族医药为后者。我们不赞成以“中医学”的概念总括56个民族的传统医学。就现代民族医药的概念而言,它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积累和医学创造的集合,显然不能包括在以汉文化为背景的中医学范畴之内。民族医药并非是中医药中的一个分支、一种附属品,而是与中医药处于并行平等的地位。
因此,从学科角度而言,中医学与少数民族医学应当是姊妹学科的关系。然而,在现实中,民族医药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管理,民族医药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列在中医之下,这就造成中医药对民族医药的长兄代父现象。
2.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地位
2003年l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附则”中申明:“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应当有如下含义:
第一,民族医药享受与中医药同等的待遇。民族医药在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等方面不同于中医药,但是民族医药和中医药同属于中华医药的组成部分。
第二,民族医药学有它独立的医学地位。民族医药并不从属于中医中药,在民族医药条例尚未制定或不另行制定的情况下,民族医药的管理是参照中医药管理条例执行的。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以汉族医药为主的中医药显然不能包括少数民族传统医药。
二、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独特性
尽管民族医学在概念上已体现了与中医学的明显区别,国家在政策上也赋予其与中医学平行的地位,但现实中,由于少数民族医学发展比较滞后,缺乏统一、平衡发展的大格局,以至于不少人仍把其归于中医学的范畴。要发展民族医药,首先必须把政策落到实处,跳出思想的局限,独立自主地进行发展。至于为何要把少数民族传统医学从现在的中医学范畴中提取出来独立发展,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由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和中医学的重大区别所决定的。
1.文化背景不同
中医是在中国古代汉文化背景下诞生的,主流是儒、道两家。中医把“调节平衡”、“扶正祛邪”作为保持健康和治疗疾病的主要原则,正是儒家“中庸之道”及道家“万物负阴抱阳以为和”思想的体现。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的文化土壤则不同于中医学,它是55个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集合,因此呈现出多元性和复杂性。同汉民族一样,各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发展史和独特的地域生存环境,在此基础上孕育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必然具有各民族独特的文化背景。根据其文化源流或特殊的地域文化背景,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学科可分为若干类系:(1)受佛教文化影响,特别是受藏传佛教文化的影响,结合青藏高原的疾病防治经验和药物资源,逐渐发展形成了藏医学、蒙医学。而傣医学则具有南传上座部小乘佛教文化的背景。(2)受阿拉伯文化影响,特别是受阿维森纳《医典》的影响,并结合自身的医学实践而发展出了维吾尔医药、回回医药、哈萨克医药等。(3)受朝鲜古典医学影响,并融合中朝古代医学特点,发展出朝鲜族医药。(4)受汉文化影响,但又具有地域和民族文化特色,从南方地区医疗实践中发展出苗、壮、瑶、彝、侗、土家、黎等医药知识体系。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所植根的文化背景而言,其与中医药并非源和流、主干和分支的关系,而是一个不同于中医药的多元的、复杂的、独立的文化体系。
2.理论体系不同
文化背景、哲学理念的不同,必然导致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和中医药理论体系的重大差异。中医学以天人相应和阴阳学说为哲理观,以脏腑、气血、经络为生理观,以四气五味为药理观,以四诊八纲为诊疗观,从而构成中医学的理论体系。它的理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天人相应”为一般规律的整体衡动观;(2)以脏腑、经络、气血为构架的功能生理学;(3)以阴阳为基础的矛盾平衡说;(4)以四诊、八纲为内容的诊断学;(5)以天然药物和方剂为主的治疗学。
相对于中医学,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在理论体系方面充分体现了它的丰富性和多元性。它是以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为背景,以当地的自然药物为资源,采用适合本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行医方式,以本民族为服务对象而发展起来的。例如,藏医学的理论体系是以隆、赤巴、培根三因素学说为核心,以五源学说为指导思想,以七物质、三秽物及脏腑经络的生理和病理为基础,以整体观念、辨证论治为特点的独特的理论体系;蒙医学理论体系是吸收了藏医学理论和印度医学以阴阳五源说为基础的赫依、西拉、巴干达的三根理论及七素理论,以及汉医知识,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民间疗法,创造性地加以改造并发展起来的传统医学体系;维吾尔医学以火、气、水、土四大物质和气质论为其理论基础,是以维吾尔族人民自身的医学经验并吸收了阿拉伯医学、中医学等理论形成的民族医学;傣医学的基础理论主要是“四塔”(风、火、水、土)和“五蕴”(色、识、受、想、行)学说;壮医学的基础理论主要是阴阳为本、天地人散气同步、脏腑、骨肉、气血三道(气道、谷道、水道)、两路(龙路、水路)和巧坞主神理论;苗医学的理论是纲、经、诊、疾,即两纲(冷病、热病)、五经(冷经、热经、半边经、慢经、快经)、三十六诊、七十二疾。
3.医疗技法和用药特色
人们往往以神秘、猎奇的眼光探测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其实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无外乎也是各族人民在认识生命、保护生命的实践过程中创造、积淀的。现实生活中,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对某些疑难病症有着突出的疗效。例如,藏医学至少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医治的病种大多是青藏高原的常见病、多发病,用的药物也多是青藏高原所产的植物、动物等。由于各少数民族居住地域、生活方式的差异,使得他们对疾病的治疗各有所长。如藏医药对高原病、脑血管病、风湿病,蒙医药对骨折、脑震荡、再生障碍性贫血,维医药对哮喘、白癜风,瑶医药对肿瘤、红斑狼疮都有很好的疗效。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医疗技法上也独具特色,如藏医学的尿诊、灌肠疗法、艾灸疗法,蒙医学的拔罐穿刺法、外伤和正骨疗法、震脑术,壮医学的目诊、耳诊、药线点灸疗法、药物竹罐疗法等等。另外,各民族医学在诊疗的同时,多注重药物疗法和精神疗法的协同作用,在给予病人药物治疗的同时,采用诸如冥想、催眠、巫祝、引导意向等心理治疗方法来达到更好的治疗疾病的目的。
三、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必要性
1.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现代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困境
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迅猛发展,西部民族地区的医疗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但长期以来,由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各少数民族的医疗卫生状况始终不及发达地区,甚至差距越来越大。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研究中心于2005年2~11月,先后4次组织研究人员分赴各地进行民族医学的相关调研,调查覆盖了江苏、广西、贵州、云南、四川、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吉林、内蒙古等地区。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医药卫生状况及少数民族群众的健康状况令人担忧,缺医少药、医疗设施简陋、医学人才队伍规模过小等问题,严重阻碍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1)民族地区缺医少药、看病难、治病贵的问题十分突出。我国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大多位于偏远山区和其他环境恶劣的地区,由于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及社会历史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真正摆脱了缺医少药困境的人群所占比重较小。至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滞后、教育水平低、缺医少药等仍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少数民族就医难的主要原因有:医疗设施不健全;边远贫困山区缺乏高级专业人才;受经济条件限制,负担不起药费及治疗费。
(2)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据美国商务部(USDepartmentofCommerce)报告,占全世界22%人口的中国,医疗资源却仅占全球总数的约2%,或者说,每千人大概只有2.4张病床。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中国卫生分配公平性在全世界排名中处于劣势地位。我们知道,中国医疗资源缺乏是不争的事实,但更为严重的是,医疗资源分配和分布存在很大的不平衡性。中国的贫困地区,特别是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医疗资源匮乏现象更为严重。
(3)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传统医药的信赖和偏爱。一方面,现代医药服务可望而不可即,即便能够享受得到,往往也是代价高昂而效果未必尽如人意,从而影响了少数民族群众对现代医学的认同感;另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受民族文化、习俗影响较大,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传统医药用药简单、看病便宜、对地区多发病和常见病有着较好的疗效等事实耳闻目睹,因此倚重民族医药、偏爱民族传统医药也就顺乎情理了。
2.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发展状况令人担忧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发展状况令人担忧。(1)民族医药在近代丢失太多,继承不足,适应现代社会的科研起步较迟、起点低。(2)民族医药制药企业起步晚,人才、技术落后,品种单一,其研发、生产、销售能力在日益白热化的市场竞争面前显得十分薄弱。(3)民族医药原料质量不够稳定,成药产品质量控制不完善。(4)国外众多的公司凭借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完善的专利申请策略,已开始仿制与精加工我国的民族传统成药,并进一步研发新药,从而对我国民族医药构成了威胁。(5)民族医药一直局限在各自民族聚居的小范围内使用和传播,有的用药经验仅以口耳相传,其发展和推广受到制约。目前,兼通现代医药、民族医药和语言文字的人才奇缺,各民族医药术语的规范译释工作进展缓慢。大多数民族特色药物的有效物质基础、作用机理及理论、应用、技术方法的创新尚处于空白,现代药品管理的各种规范很不完善,这些都与国际标准和市场要求相去甚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健康发展是十分紧迫的现实要求。
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基本对策
1.高等教育要为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发展培养高级人才
尽管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相继成立了一些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院校,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成熟的、能够适应21世纪发展的教育模式。
目前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的教师多数为本科毕业生,缺乏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的高级人才;学校与附属医院之间未形成人事管理一体化的机制,教师脱离临床,除老教授外,多数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缺乏临床锻炼的机会和临床实践的经验,医、教分家现象突出;缺乏专门用于少数民族传统医学教师培训的教材;学生动手操作机会少,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基本没有实验课程;重专业教材而忽视其他自然科学及人文社会科学等内容的学习,导致学生知识面窄,学术思维局限,适应社会能力不强。此外,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还缺乏相应的行业协会,缺乏从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缺乏相关的职业考试制度;缺乏专业的继续教育项目,社会认同程度不够。这样老套的教育模式不可能造就出大批高水平、复合型的少数民族传统医学人才。从某种程度上说,现行的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模式已成为制约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的未来。
21世纪是比拼高科技人才的时代,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能否迎头赶上,根本取决于高科技人才的补给,其中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新型、成熟、适应中国国情的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模式迫在眉睫。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借鉴国外高等教育模式中的优点,开发国内传统医学教育的合理成分,构建适合2l世纪长久发展、合理完善的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模式。(2)总结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的经验教训,深刻把握少数民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的特点。(3)结合民族文化特点,构建系统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高等教育模式。
2.另辟蹊径,不能走“中医西化”导致资源枯竭的科研之路
由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基础研究工作起步较晚,长期以来投入不足,造成科研人员少、整体素质不高,对民族医药体系所包含的丰富科学内涵缺乏科学技术的支撑。另外,由于历史原因,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自古以来在个体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自由发展,各立学说,没有形成统一系统的理论体系。即使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逻辑性、科学性不强,难以适应当今科学突飞猛进的发展。由于理论体系的不完善,不能科学地指导实践,使得民族医药创新后劲不足。
要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必须在保持其个性化的辨证论治、求衡性的防治原则、人性化的治疗方案、多样化的干预手段、天然化的用药取向等特色的同时,加强专业研发工作。加强专业研发工作的前提是使少数民族传统医学保持特色、发挥优势。保持特色,即坚信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科学性,坚持用其特有的理论和技术从事医疗和科研;发挥优势,即发扬其疗效好、副作用小、费用低等特点,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现代医学难以克服的疑难杂症等方面发挥其独特作用。
不同民族的医药学发展是不平衡的,其积累和遗失的程度也各不相同,继承和发展的水平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科研问题不单纯是传统意义上的医药问题,而应当结合特定的民族文化视角,综合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来进行考查。既要关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文化、医疗技法的搜集整理,拯救濒临消亡的民族医药文化,又要重视医药的实际开发研制。民族医药科研的关键是“创新”,尽快开展寻找和使用珍稀濒危药材资源替代品的研究工作,这将有利于缓解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匮乏乃至枯竭的不利态势,加快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应不断开发民族医药的新药产品,使民族医药的品种更多,档次更高。另外,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科研应形成一个整体发展的格局,各科研机构既有合作又有明确的分工,以避免研究的重复性。
3.应用及产业化
以往的少数民族传统药品生产环节较薄弱,其产业处于自产自销、自制自用的自然经济状态,基本没有现代化生产过程。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认识的不断深入、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疗效的不断肯定、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需求量的不断加大,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逐渐走向产业化道路,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和壮大。自1995年以来,研制开发的新藏药就有80多种,其中12个品种被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蒙药现已开发利用120多种,年产1.5万公斤,产值达575万元。目前开发利用的维药达140多种,自1993年以来,有17种维药通过新药评审,深得各界群众的赞誉。西藏、青海、贵州、四川、甘肃、内蒙等地陆续出现了一批颇具规模的现代化民族药生产企业,完全改变了小手工业作坊式的生产模式,生产能力和药品质量大幅度提高。据有关资料显示,至1998年,贵州省有民族药品生产企业70多家,产值达到7.8亿,占全省医药工业总产值的40%以上。西藏自治区至1999年,民族药品生产企业已达22家,产值3亿,现已有70%以上的县建立了藏药厂或藏药制剂室,藏药占全区医疗用药的比例为70%以上。
然而,我国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工业仍处于一种散、小、乱的局面,存在着参差不齐、挖潜力度不够、地区差别大、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将影响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发展。总体而言,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产业所产药品品种少、档次不高、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