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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8篇

时间:2023-08-02 09:26:0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

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优点;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优点

(一)投资者受到的时空限制比较少

和传统的理财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理财所受到的限制比较少。采用互联网金融理财,投资者只要具有良好的网络环境,就能够通过各种各样的网络中断设备进行随时随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同时这种理财方式还可以全天不中断的进行理财投资。通过互联网金融理财,投资者能够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对金融的投资理财的各种信息进行分析,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任何金融市场的信息都十分广泛,比较便于投资者对信息进行研读和分析,从而准确的判断投资的方向。互联网金融理财还具有高效性、及时性和信息量大的特点,这样投资者通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以及云计算等技术服务,能够更为准确地对自己所做的投资策略和决策进行分析和判断。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一些提供互联网金融理财服务的结业还可以获取大量的有关信息,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如信用情况、投资习惯、风险偏好等各个方面,提供给投资者个性化的服务,使其更好地利用互联网进行理财。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更好地做到零散理财

传统的金融投资理财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关注重点机构的客户以及个人优质的客户等一些资金实力比较强的群体而设立的,该种理财方式对投资者的要求比较高,需要投资者投资的数量较大,这一要求无疑是限制了许多中小型的投资者的需求。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较好的解决该种弊端,互联网金融理财通能够采用零散理财的方式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单就余额宝来说,2014年6月,余额宝的规模已经达到5741.60亿元,和上季度末的金额相比,其规模不断提高,稳居我国内最大的全球第四的大货币资金。余额宝的用户也突破了一个亿。采用余额宝进行投资的客户的稳定性很强,客户的资金具有很强烈的零散化,这样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将资金进行聚集,然后通过对各种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及运作,从而保证客户的零散资金也能够增值。

(三)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产品多种多样,能够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不断地进行创新,从而保证客户的利益,达到金融理财的目的。如今网上的理财产品十分众多比如百度理财中的百发、阿里的余额宝以及P2P忘带平台等一系列的理财投资产品。这些理财产品能够在短时间内对产品进行设计和面市,产品的创新效率比较好。特别是在如今云技术应用较为广泛,信息数据比较大的社会背景中,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将资金的需求和资金的供给者想联系,然和根据双方的不同需求对产品的收益率、规模和期限等各种要求,解决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之间的信息不畅通的问题,从而提高产品的购买数量。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产品设计不但要符合顾客的性需求,还应该具有便捷的服务。我们对百度理财百发进行分析,百度理财百发,顾客只需要通过简单的网上开户流程进行开户之后就能够随时随地的进行银行卡账户和理财账户的资金转移,并且还能够实时的查看自己的投资收入。这种理财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理财方式,其投资的起点比较低,投资的期限相对较短,流动性较好。

(四)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投资起点低、收益率高

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直接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十分方便,同时还节省了实体平台的成本,能够有效地降低成本的投资和实体平台的运作费用,让众多的投资者快速关注和使用。如今互联网金融理财企业不但能够具有较好的金融业务的收入,还能够让客户获得更多的利益,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理财企业还可以通过在投资平台上吸引企业对其进行广告投放等,能够更好地降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运营成本,提高投资者的收益利润。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缺点

(一)信用风险问题

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是其存在的缺点也很多,尤其是信用问题,在互联网上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金融理财,在进行交易和投资的过程中无法得到双方的信用水平,这样就有可能会导致投资的双方所具有的信息不准确,信息要求不对称等问题。这样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存在违约风险和欺诈的情况。

(二)虚拟性较强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所用手续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依靠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的投资理财,然而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特征十分明显,受到技术水平的影响,互联网这个平台很容易出现一些网络故障,如服务器被供给,从而造成一系列系统风险,导致客户的资料被泄露、数据丢失等,这样就会顾客带来很大的风险和损失。

(三)理财创新程度不够

如今,虽然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其创新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大多数的理财产品就是通过传统的理财产品的观念和方式,将之移植到互联网这个平台上进行,并没有属于自己的专属产品,缺乏一定的网络金融理财的专业人才。

(四)存在着一定的外部威胁

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不断发展,其自身受到的威胁也十分广泛,一方面,我国的征信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导致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比较大的道德风险。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中还具有一定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风险。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方式引进的时间还比较短,但是其发展速度有十分迅速,我国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市场进行控制和监管,这样就导致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中容易出现监管的盲区,即便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增长快速,这种增长也是属于盲目增长的,在增长的过程中很容易涉及一些法律法规,从而出现更大的风险。

三、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建议

(一)提高管理和监控的力度

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到发展,我国应该就互联网金融理财所具有的自身特点以及发展规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既不缺乏监管力度,也不过度监管,更好地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在法律法规中还应该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在运作过程中的各种操作的行为都是符合法律和规定的,明确各种相关机构的职能,在法律层面上明确理财产品的分类,界定理财产品的种类,从而实现理财产品投资合同统一的文本规范。

(二)更好的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

如今,我国的信用体制还不是很健全,人们的信用情况只能够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系统进行查询,同时在进行查询的过程中查询的权利还受到很多限制和制约,而且通过这种信息查询的方式,在信息查询体系内存在的信息也只是片面的信息,不是全面,只是一些和经济活动有关的信用记录,并没有联系人其他方面的信用记录,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将用户的全部诚信记录都记录在客户的信用报告中来,之后再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和信息技术的分析等,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系统。

(三)严格的控制个人理财的产品经济以及技术风险

现如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还只是初级阶段,各种产品和技术都还不是很成熟,产品的经济和技术等方面都存在着违约的风险,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中就应该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控制,不断地完善信息制度以及收益透明制度。收益透明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都能够更好地分配资源,保证资源配置合理,更好地引导投资者进行资金投资,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便于客户对理财产品的筛选。互联网金融理财中存在着一定的网络技术的风险,因此在进行互联网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提高网络技术的水平,从而降低受到技术因素影响的风险。

(四)提高风险教育的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均收入也越来越高,人们的理财意识也变得更为强烈,但是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人们的理财知识还比较匮乏,对理财的风险认识也比较薄弱,知识单纯的关心投资产品的收益率,忽视了产品的风险性,这样人们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的力度,更好地提高投资者的素质,同时也降低了投资者在理财过程中的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变得越来越普遍。互联网金融理财具有简单快捷方便的特征,但是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应该对风险有明确的认识,确保投资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王达.影子银行演讲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印发的冲击――为何中国迥异于美国[J].东比亚论坛,2014,06,20.

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风险把控;法律对策

自2013年阿里巴巴“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基于互联网理财投资门槛低、收益高、投资周期灵活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便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现如今,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第三方平成的交易资金收付行为。网络借贷(P2P――(peer topeer),意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的周转与借贷。众筹融资主要是对接个人投资需求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需求,比较典型的包括: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等。“所谓互联网金融理财,是指以互联网形式向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它强调金融机构利用互联‘大数据’主动挖掘信息,深入解读数据,思考客户问题,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客户需求,定位客户资源,从而提供定点、有针对性的理财服务。”由于互联网自身理财平台可能不透明的原因,互联网金融理财依然存在着多样的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结合现行立法有关平台运营、监管两大机制的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引入较高的平台准入门槛和平台退出机制,明确理财平台“类居间”的性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权益侵害时的诉讼难问题,是规避互联网理财风险的有效途径。

1法制视角下互联网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从投资者角度而言,互联网理财平台对投资限额和投资期限一般不做强制性规定,而往往采取“一元起投,灵活提取,收益保障”的操作方式进行宣传,与商业银行发行的“5万起投,期限固定”的理财产品相比,由于门槛较低、存取便捷、收益丰厚的特点,更易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由于立法存在滞后性,互联网理财平台存在的多样的风险,笔者认为不可忽视。

1.1互联网理财平台准入门槛不明确,存在担责能力不足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平台,投资人和融资方都是通过理财平台建立联系。以网络借贷为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除了存在电子的借款合同及个人的身份信息之外,彼此之间互不认识,投资人是通过理财平台对其“债务人”的资信、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等信息进行了解,而借款人也是通过平台才能融资。平台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起着类似居间和中介的作用(至于其原因,笔者将在下文予以阐述),便会自然而然地引发以下一系列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如何对向自身提供合同相对方信息的理财平台全面认识?平台的资信、注册资本等影响投资人和融资人决策的重要信息应达到何种程度,该平台才能上线,开展类似中介的服务?这就需要立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准入门槛予以明确,从而保护投资人和融资方的利益。

2016年8月24号,银监会等四部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主要针对网络借贷中涉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就平台登记注册的要求、实缴资本的数额、担保情况的认定给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就无法从源头上确保平台自身信用、资产等对于投资者做出选择哪一平台进行投资的决定存在重要影响的信息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加剧了平台担责能力不足的风险,甚至还会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问题。

1.2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空白,存在跑路风险

互联网理财平台有准入门槛,就必须存在相应的合理的退出机制,即互联网理财平台自身退出市场竞争,如何进行清算,从而确保投资人和融资人合法利益有效保护。就现行情况来看,理财平台的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平台数量的激增,一部分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有些平台由于自身存在虚假宣鞯惹榭觯资金链一旦断裂,加之《办法》的出台,不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压力,便草草收场,卷款而逃。“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519家,环比下降了1.83%,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425家。同时,随着多地限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登记,使得新上线网贷平台的数量大幅度地下降,2月新上线的平台数量仅为27家,新增问题平台达74家”。这些问题平台在融资完成后,究竟该如何退出,法律法规在该问题上尚未出台有效的法律对策。而可以预见的是,在网络理财平台日益增多的今天,前文所述的平台准入机制的缺失势必导致准入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上平台的信誉、经营状况良莠不齐,加之缺乏合理的平台退出机制(至于是主动退出或是破产,在所不问),无疑将加剧投资者和融资者双方承受的风险。

1.3互联网理财平台融资人违约,存在难风险

在网络理财平台中,当投资人的投资数额较大时,单个投资人向平台投资的资金通常会分散性地分配给多个融资人,使该投资人成为多个融资人的债权人。而当融资人需要的资金数额较为庞大时,该笔融资额又将分配多个投资人,使多个投资人成为该融资人的债权人。以上两种情况即互联网理财平台中常见的“点对面”模式。在债权债务关系更加复杂的状态下,多个融资人的债务将匹配给多个投资人,使单个融资关系中,存在着多个债权债务关系,这便是理财平台中大额融资的“面对面”模式。由于投资人在平台上出资时,虽然投资人会在事后通过平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匹配,与融资人签订电子的借款协议,但是投资人对理财平台具体匹配的融资人的完整信息的掌握度是不齐备的。因此,这就衍生出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旦融资人到期不偿还本金与利息,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形,投资人基于自身遭受的损失寻求救济时,谁将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投资人若向法院时,谁将成为适格被告?

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理财平台的退出规制存在空白,导致平台在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卷款跑路的现象比比皆是。《办法》对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也仅仅规定平台未依照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活动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至于平台具体在何种情形下应当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市场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法定手续,《办法》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理财平台上线需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并由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这与我国公司成立的手续具有类似性,两者均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在建立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的问题上,不妨参考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该互联网平台无法正常运营,可通过引入破产申请、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概念,在理财平台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法定情形时,债务人(即理财平台)可通过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投资人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或破产的途径,确定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破产清算,以防止平台跑路,投资人、融资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

3.3引入理财平台风险基金,明确平台的适格被告地位和“类居间”角色

上文笔者提到,当融资人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会面临难的风险。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椋由于平台在从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在融资人进入平台提出融资申请时,对融资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负责。在诉讼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不确定性,作为一方的投资人将承担巨大的查找和核实违约方的成本,且影响正常的诉讼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定性为中介机构,对融资人具体债务是否适当履行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在整个融资交易的过程中,只有互联网理财平台这一方是相对确定的,且其本身对融资人的资信存在审核义务。故笔者认为,在发生融资人违约的情形时,投资人可将理财平台作为被告予以,以解决发生争议时,投资人诉讼无门的窘境。

而2014年“互联网P2P行业催收第一案”中,“点融网”作为理财平台的一方,融资人李臣明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点融网”胜诉。这其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肯定了互联网理财平立的诉讼地位。那么,当投资人发现融资人违约时,考虑到的便捷性,不妨通过法律法规将理财平台的适格被告予以明确。而至于平台怎么担责,笔者认为,在融资人进入平台融资时,平台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风险基金,当融资人违约时,平台通过风险基金向投资人先行垫付,然后由理财平台向违约的融资一方进行追偿。风险基金的设立可仿照《证券法》第116条和117条予以规定,并由银监会进行管理。

当然,笔者的以上设想与《办法》将平台界定为中介机构的思路存在一定冲突。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人性质的规定是将其界定为仅从事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即可获得报酬,而对于签订合同双方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不承担责任。考虑到融资人的不特定性以及融资人信息主要由平台掌握的特定性,当融资人违约时,投资人一旦理财平台,平台也将承担责任。同时,《办法》明文规定了P2P网贷平台具有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属于金融法上信息传递的义务规则,偏离了居间人的义务属性。上述矛盾说明,仅仅将平台定义为居间人并不能涵盖其所具备的功能和特征。须进一步研究平台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确定其的更合理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将理财平台的性质界定为“类居间”的性质为好。

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财富管理 对策

一、中产阶级互联网财富管理模式的背景

目前我国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在互联网用户密度、互联网金融规模、业务 品种、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较发达国家仍有不足。我国主要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为91金融超市、金斧子、优顾理财等。这些服务平台主要是提供相关投资信息和金融产品导购,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投资计划。同时,让权威的金融机构和私人财富管理师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金融建议,却不需要太高的资本准入限度或费用成本。研究表明中产阶级在理财方面有充分的意识,产生了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我国中产阶层在不断壮大的同时,他们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也在逐渐增加,从而产生了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完善、上网设备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为财富管理平台的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随着2014年互联网金融市场体量的不断增大,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进入2.0时代,我国新型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的发展也进入新的时期。

二、对中产阶级互联网理财需求的相关问卷调查

本次调查,笔者向成都部分中产阶级分发调查问卷491份,收回有效问卷467份。问卷调查的相关数据如下: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个人因素如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年收入等等因素并不会显著影响受访者理财产品占收入的比重,绝大部分受访者都倾向于投资10%―20%的收入到理财产品中。但是部分选项仍会有比较大的倾向性。

年轻人会更加倾向于投资少量收入到理财产品中,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会将更多的收入用于投资理财产品中。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以及大专生的投资习惯类似,投资理财产品往往占收入的10%―20%,但是将高份额收入投入理财产品中确实很少见的行为,与此相对的是大学生往往倾向于将更多的收入用于投资,但是学历到了研究生阶段却出现了一个明显的转折,用于投资的收入明显下降,30.51%的研究生选择只投入10%一下的收入。职业因素对人们的投资影响较小,但是创业者却明显偏向于中等程度的投资(57.89%),远高于平均水平(47.50%)。月收入与人们的投资意愿呈正相关关系,收入越多投入到理财产品的中的收入也就越多。

三、互联网理财模式的发展建议

(一)加强产品创新

互联网理财模式的发展需要进行产品的创新,目前市场上虽然已存在的众筹、p2p、余额宝等理财方式,但是产品结构还比较单一,因此应当对互联网理财模式下的产品进行创新,促进产品的多元化。在注重大众理财的同时还应注重开发适合中产阶级的理财产品,这是因为中产阶级的互联网理财需求存在很大的市场。

(二)建立监督机制

采取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重的监管方法。目前互联网理财模式面临着宏观经济和监管层价值取向不确定性的风险,利率市场化还未实现。互联网理财模式的发展模式还未确定,并且处于监管空白区。一旦出现系统性风险,将带来不可忽略的社会性损失。因此需要建立防范风险的监管目的和方式。

(三)完善风险控制

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互联网理财模式与传统理财模式相比,还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风险。而中产阶级很看重这些风险,并且对风险承受能力大多在25%以内。再者中产阶级所掌握的财富占社会总财富较大,一旦出现风险事故将带来巨大的社会性系统性损失,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就互联网理财公司或平台而言,应该完善业务管理,在提高产品收益的同时应该做好业务风险和投资风险管控;同时加强互联网技术安全和网站平台的开发并且行业间可合作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的互联网理财的统一技术标准。

参考文献:

[1]陆.国外财富管理的借鉴[J]. MORDEN COMMERCIAL BANKING,2006,12.

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产品;理财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学生群体的生活费用不断增加,闲散资金比较充裕。在此基础上,部分学生尝试通过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理财。但是在使用理财产品时,学生群体应该更为谨慎和仔细,尽量在保证收益的同时降低理财风险。

一、学生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理财的风险

(一)理财经验不足

学生群体理财经验相对不足,缺乏明确的投资方向,这也是其出现理财风险的重要原因。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其理财资金主要来源于家长,且资金并不宽裕。多数学生是人生第一次尝试理财,难免缺乏相关的理财经验,这就非常容易选择错误的理财产品,导致理财收益率不足,甚至是理财失败。

(二)资金数量风险

多数学生群体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学生的资金都是生活费和零用钱,或是奖学金。在日常生活中,这部分资金可能要用于其他地方,因此资金的稳定性较低。因此,许多学生在理财产品的选择上经常犹豫不决,既想获得足够可观的受益,又想保证投资的灵活度,这无形之中会面对非常困难的抉择,而这也成了投资理财的重要风险隐患。

(三)理论知识缺乏

理财方面理论知识的欠缺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理财风险。学生完成学业之后的空闲时间毕竟有限,这就造成其没有足够的精力用于理财理论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在缺乏理论经验的前提下盲目开展相关活动无疑会面对更多困难和风险。在对部分学生的调查中发现,多数学生对于理财只是一知半解、道听途说,或者是完全从周围朋友获得相关信息,自己根本没有清晰的投资方向。

二、学生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理财的建议

(一)挑选知名理财产品

学生群体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理财,建议挑选知名理财产品,这类理财产品进入门槛相对较低,还能够有效控制理财风险,降低上当受骗的几率。目前,国内许多大型互联网公司,如阿里巴巴、腾讯等,都先后推出了理财产品,例如理财通、余额宝等,这些产品相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而言门槛更低、收益率也相对更高,对于学生来说是不错的选择。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企业也开始推出自己的理财产品,如蚂蚁金服、零钱宝等,这些产品各具特色,同时也具备非常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学生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也可以适当挑选合适产品实施投资理财。

(二)切莫只重效益而轻风险

理财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同样伴随着一定风险。学生群体在进行投资理财时,不能够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风险的存在,盲目地相信产品宣传而缺乏对产品的考核和分析,最终将会导致理财失败,甚至会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理财而言,安全才是首先需要关注的因素。特别是对于学生群体而言,有限的理财资金,更应该选择最为稳妥的理财方式。近年来,理财公司跑路的新闻报道比比皆是,比如北京的安信普华投资、上海的德庄金融等。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大量用户将资金投入到理财产品,但最终不但无法获得收益,反而是资金也难以收回。学生更应该时刻警惕互联网金融产品陷阱,学会抵抗优惠、以免上当受骗。

互联网是学生快速接触新鲜事物的途径,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隐患和风险。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共同特点在于可靠,但其背后却可能隐藏着一定的问题和风险。因此,学生群体更要认真分析,选择合适的产品,并且时刻关注产品背后可能潜在的问题和隐患,切莫忽略风险沉溺其中,最终沦为受害者。

(三)注重产品的流动性

除了上述建议之外,学生群体还应该注重产品的流动性。毕竟,学生群体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资金也是相对固定和有限的。如果理财产品较为固定,无法提取和收回资金,那么非常容易影响到正常消费,这样的理财行为也是不可取的。目前,国内不乏有许多优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如上文提及的余额宝等,就具备非常良好的流动性。用户将资金投入到理财产品中后,仍可以按照个人意愿对资金进行消费、支出和转出,并且几乎不用缴纳任何手续费用。相比于银行各类理财产品,许多互联网产品都体现出更加人性化的一面。除了余额宝,目前还有许多理财产品都具备较强的流动性,对于学生群体来说,选择这样的理财产品无疑是最为理想的。

三、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投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学生群体涉足投资理财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但是,由于学生本身对于投资理财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充分,对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在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挑选上更要小心谨慎,挑选更为安全、健康的理财产品,丰富个人理财经验。

参考文献:

[1]蔡英杰,蒋鹏程,姜珊.大众选择互联网金融余额理财产品的影响因素分析――以余额宝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5(20).

[2]何雨容,朱如嘉,张煜,等.互联网金融认知与投资风险偏好:90后大学生的特征[J].金融发展研究,2015(07).

篇5

[论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余额宝;法律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含义与特点

自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开始,互联网金融理财就开启了振兴之路,各种金融理财创新模式竞相发展,中国进入全民理财时代。理财,简单来说,就是对自己的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互联网金融理财其实就是金融理财与互联网的结合,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实现金融消费者的理财目的。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众多,涉足货币基金、保险、借贷等多种领域,截止2014年7月,互联网理财产品用户规模达到6383万,使用率为10.1%。

互联网金融理财有如此规模是因为其具有传统金融理财所不具备的特点,以余额宝等宝类产品为例。第一,手续简单、操作方便。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与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已有支付宝账户的用户只要将账户内资金转存至余额宝内,就意味着购买了增利宝货币基金进行投资,就可获得基金增值收益。第二,投资门槛低、实现零散化理财。余额宝转入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即其对接的货币基金的销售起点是1元,有别于以前传统基金1000元甚至更高的认购金额,大大降低了用户的投资门槛,调动其理财积极性,广泛吸收了社会零散资金。第三,当天结算、收益透明度高。收益当天结算,对于用户来说,在手机上打开操作界面就可以随时关注账户收益情况。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相比传统金融理财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着许多风险,除了理财的市场盈亏风险之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风险。

1.网络技术安全与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其理财平台的管理运行都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一旦网络技术出现问题,导致系统瘫痪,不仅影响产品信誉,严重地还会损及用户利益,发生纠纷。同样,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操作简单,一旦系统安全出现问题,极可能出现用户资金丢失、被盗的情况,甚至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损及用户权益。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指资产能以一个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以余额宝为例,其收益率越高,资金赎回的比率就越低,其流动性就越好。而余额宝初期产品讲求的是“T+0”即时赎回,即账户资金能随时消费和转出,而账户内资金实际已投资于货币基金,这就使支付宝公司要用自有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先行垫付赎回资金,而2010年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因此,一旦出现用户扎堆赎回或巨额赎回资金的情况,余额宝的流动性就可能出现问题。虽然,支付宝公司针对余额宝用户又推出新的定期理财产品以吸引客户分流资金,但这种流动性风险依然存在。

3.法律风险。还是以余额宝为例,在其推出之初,大肆宣传“保本保底”高收益,资金被盗全额补偿等等,但却没有对余额宝的运行做出详细说明,也没有任何的风险提示。虽然在后期余额宝撤回“保本保底”的宣传承诺,也做出风险提示,但提示字句过小颜色过浅,并不足以引起警示,再加上相关法律的缺失,一旦发生纠纷,影响及后果难以估计。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整个领域及其各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监管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也是如此。

(一)监管主体不一,监管权责不明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起就相继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进行管理,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的支付业务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余额宝是与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应是由证监会进行监管。这意味着支付宝公司依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但是,由于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自由消费、流转,如果没有对监管主体的监管权责依照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很可能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叠的情况。甚至由于对理财机构的资金流转等监管不严,还会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使其利用互联网理财的隐匿性和便利性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平台定位不明,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

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作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不对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协议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支付宝网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本公司亦无义务参与与理财产品协议交易资金划转及支付环节之外的任何赔偿、纠纷处理等活动。”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仅将自身定位为支付平台,并不参与实际交易。但有人认为,支付宝公司在此交易中充当委托人的角色,即用户将资金置于支付宝账户中由支付宝公司进行管理,支付宝公司选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合作,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对用户资金进行投资。到底支付宝公司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应如何定位,其是否如其单方的服务协议说明的那样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余额宝推出一年多来,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过多起用户信息被盗、资金被盗刷事件,暴露出他们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技术安全不过关等一系列问题。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保证投资人能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定期报告、重大事件报告、资产与份额净值、申购与赎回价格、基金发行与运作信息披露等等,而余额宝只在开通界面上设有小字的介绍链接,用户需要点击若干链接之后才能了解部分信息资料,甚至在开通账户之后在余额宝界面也不能查找到相关信息,难以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此外,宝类产品大多仅在界面下方显示一行“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浅色小字作为提示,既没有更加详细的说明,也不足引起用户的重视。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理财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对其监管应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内,除此之外,针对具体问题还要作出特殊的监管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制

1.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构建体系化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依据明确的监管法律确定监管的原则和规范,确定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从国际上看,各国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类别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功能性监管,实行较为严苛的监管方式,相反,欧盟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实行机构监管,实行比较宽松的监管方式。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国情和市场发展需要,选择妥适的监管路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2.强化监管重点,鼓励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做到主次分明,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以此为中心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市场准入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同时,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对促进金融业和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要在审慎监管的同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这其实也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的特殊要求,要求我们建立的监管机制,既要灵活规定不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又要能将未来出现的创新发展纳入监管范围之中,使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积极发展。

3.重视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各部门协作及国际交流。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依托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自律管理,通过联合设立专门互联网金融网站,分门别类地列出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信用等级,开设通报板块和投诉专栏,对违规企业公开通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将投诉结果予以公开,以此来约束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由于网络的隐匿性,互联网金融很有可能成为投机者和犯罪分子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因此,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必须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仅是监管部门之间,还包括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协作,同时,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跨地域性,还必须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做到统一监管、共同打击犯罪。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具体规制

1.明确机构定位,注重审查工作。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在互联网理财过程中充当的角色,对此不应由机构自身声明或外界推测决定,而应由监管机构在考查相关交易信息、综合各方情况的基础上做出认定,确定相关机构的权利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审查互联网理财机构的宣传信息和服务协议,如果发现有夸大宣传、规避风险提示或避重就轻推脱责任等情况,就要责令相关机构予以改正,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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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理财 货币基金 监管

一、引言

在过去的几年,中国经济领域正进行着一场大变革,而深化经济改革的进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亮点。特别是在2013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行业异军突起,因其具有门槛低、便捷度高等特点很快吸引一批民众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进展火热。

各种理财工具竞相推出,互联网金融百舸竞流。不仅理财渠道,理财项目不断新增,互联网金融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理财方式。用支付宝钱包,微信支付在商场超市购买种类繁多的商品,打车不用现金,当抢微信红包已经成为节日期间小小的期待,去众筹平台上当一次股东,在P2P平台上体验数倍于银行的超高收益,此番种种已经体现出互联网金融开始悄然改变普罗大众的理财消费习惯。像民众所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中国人的理财观念带来了变化。而门槛低、便利化和不错的收益则是其迅速发展的主要因素。

但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是危机频发,如P2P平台卷款跑路、众筹平台的相继倒闭、电子白银期货诈骗等,因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正确引导,降低风险也是行业发展中的燃眉之急。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互联网技术革命性降低的成本

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降低革命性的成本,以前只有中产阶级才能申请信用卡,现在学生在一个电商网站上多次交易,也可以打网络白条了。正因为我们有了互联网,所以可以大幅降低成本,使在校的W生、底层的劳动者,收入微薄的情况下也可以理财了。

(二)效率高,更简单

理财领域在生活中相对来说,以前是非常不方便的领域,无论是买理财产品,都需要银行柜台实体排队购买,有时候买一些相对高收益的信托产品还要有大量的资金要进行繁琐的面签。但互联网金融兴起后,这种理财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简单便于操作。

(三)受众广

互联网金融的新兴理财模式下,客户能够打不受时空的限制, 在互联网上直接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方便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

(四)发展快

互联网金融依托于大数据和网络连接的便利性得到了快速增长。以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这一独立的P2P平台为例,上线发展两年便成为估值数十亿美元拥有数百万用户的大型独角兽公司。

(五)监管弱

一是风控弱。由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建设,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所以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监管和法律约束方面有待加强,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六)高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高。目前我国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监管政策还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非法集资等风险问题。尤其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给了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可乘之机。二是网络安全风险高。我国缺乏一个安全的互联网环境,容易诱发网络金融犯罪。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大众投资理财观发生变化

随着我国GDP的持续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可用投资理财资金越发充裕。目前的传统投资理财途径主要有银行存款、债券投资、购买股票、持有外汇、房地产、贵金属、艺术品、以及银行理财产品等。房地产、债券投资对资金要求过高;银行存款的收益率太低;股票、艺术品、贵金属等要求具备专业知识技能;股票、外汇、期货投资则风险过高。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优势在于以超低的门槛限制,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客户体验,使居民的投资资金的收益大幅提高,推动了个人理财市场的迅速发展。

另外我国目前存在很多的中小型企业,由于信用和实力的限制,这部分企业很难通过传统的金融机构取得发展所急需的资金。金融脱媒的发展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所促进,使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所需资金,个人理财产品项目或者企业融资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发行,使市场上出现很多的高收益理财产品。

与传统的货币市场基金相比,更有流动性优势,这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实时赎回与转账结算相比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优势之一,使得此类金融理财产品在风险水平和流动性上与银行活期存款相较无异,收益水平却明显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在家庭金融理财投资选择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2014年以来,以余额宝、苏宁零钱宝、微信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相继抢滩中国金融市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用户众多,大规模的以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替代银行活期存款的金融变革已经到来。

四、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大众理财市场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因缺乏明确法律规范、行业标准和有效的监管,风险危机随时可能爆发,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品项目和服务越来越多,这一问题更为显著。第一,互联网金融理财工产品有相当显著的信用风险、政策风险和技术风险,例如余额宝、陆金所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工产品等。第二,现行法律缺失现实情况下也很难划清与非法集资、诈骗的敏感金融犯罪的关系,加之P2P网贷平台跑路现象严重。第三,有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出现了“水土不服”,在国外盛行的众筹模式转而在国内则被定为“非法证券活动”,隐藏着巨大的法律政策风险。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控制风险是现阶段解决互联网金融面临着风险频发与监管缺失的双重制约境况的必要措施,也是目前互金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技能培训

大多数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的普罗大众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参与者和中坚力量。为了消费者更为清晰的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提升风险意识,提高消费者的投资消费判断力,降低其在互联网金融投资中的风险负担,就必须要做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此外,互联网金融提供者在宣传产品时不可对其风险进行刻意回避,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受众风险意识教育。

(三)加强整个行业的自律性

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监管的有效措施,行业自律是规范行业准则、维护行业间的良性竞争和正当利益的重要途径。通过行业内有效的交流,减少行业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风险,维护同业成员的共同权益以及协调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合作共赢。鼓励建立行业协会组织,如P2P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三方支付协会等,加强对各行业平台的有效监督和正确指导。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103-118+6.

[2]刘澜飚,沈鑫,郭步超.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探讨[J].经济学动态,2013,08: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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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三年,互联网金融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三年,有阳光也有惊雷,全民理财的意识被逐渐唤醒。到2015年,互联网金融发展日趋成熟。互联网金融不再只局限于P2P,而是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理财、保险等各类互联网金融消费产品百花齐放。

宜信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显示,截至2015年底,即使以最为严格的口径统计,曾参与过互联网金融消费的人群也已经达到2亿-3亿人,市场规模接近2万亿元,用户基础基本确立。调查显示,在受访对象中,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家庭数量高达80%。本金不亏和收益不低于银行是消费者对互联网理财的普遍收益要求。

随着互联网理财方式的普及,人们网络理财的习惯已经养成,卖什么产品成了众多平台和机构绞尽脑汁要思考的问题。

宜信CEO唐宁认为,安全因素是阻止消费者选择互联网理财的首要原因。在20%对理财说不的用户中,网络不安全和风险高是首要原因。同样,安全是消费者对互联网理财的共同期待。“资金安全且收益高”以及“个人信息的安全”是互联网理财用户最希望改善的方面。

货币基金是近些年投资比例最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尽管线上投资者的“身家”不同,选择货币基金的投资人比例均超过30%。P2P理财是第二受欢迎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尽管P2P平台质量分化加剧,风险事件频现,但凭借其收益率优势仍获得近20%投资者的青睐。

唐宁表示,投资者进行投资一定要放眼全球,投资组合要多元化,才能够兼顾风险又能取得相对较高的回报。

对于中国投资者们面临的风险,唐宁认为,无论是面对美联储加息的外部因素,还是中国股市下跌的内部因素,投资者都无法判断这些因素最终将带来怎样的后果,这只能交给市场去检验。金融风险和不确定性是始终存在的,尤其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还有加大的可能。对于投资者来说,最大的风险并不是美联储加息或者股市下跌,而是没有对自己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

唐宁在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时发现,高净值人士现阶段做的事情就是了解自己的资产组合。这个道理放到其他理财者身上也是一样的。这是一个应用型的问题,投资者们要想想自己的资产组合,有多少固定收益,有多少另类投资,有多少保险保障。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绝不是只盯着单一的资产进行投资。

“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这个词就如北京的天气一样充满雾霾。”积木盒子CEO董骏说,“互联网+”概念被很多公司滥用,金融行业的风险导向定价变成了营销导向定价,除了为混乱的市场经济增加杠杆、增加泡沫,并没有真正触及互联网本身应该触及的长尾市场和碎片化需求。

董骏发现,美国市场上并没有“互联网金融”这种热词,取而代之的是叫“科技金融”。市场上无论是老牌金融机构通过利用互联网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还是硅谷车库创业公司通过核心技术来更好地匹配供需,都是在踏踏实实地用科技的手段改善金融服务。

为何中国的金融市场风景迥异?董骏认为,传统金融的前辈们是通过一家一户走访,年复一年积累的经验,筑建起今天的金融服务形态。这种依赖大量人工参与的服务,财富管理成本过高,必定只能够服务有限的客户群体,而很多合理的客户群体被无奈地挡在了门外。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科技的力量解决传统金融行业的痛点,必定是一个方向。在用户体验、风险管理、服务效率等很多方面,都有技术可发挥的空间。

即便如此,金融的本质并不会改变,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科技金融,其本质的一部分都是对风险的经营。就像铺路,以前用人工,现在用机械,但修一条方便人们通行的道路,始终是筑路行业存在的意义。

董骏认为,展望中国科技金融的未来,可以用两个关键词概括行业趋势:合规与回归。

合规是指,科技金融公司所设计的各种产品都有既有的监管体系,公司也应当为这些产品申请相应的牌照做监管支持,从而化解管理运营中的监管风险。除此之外,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也会为市场开出负面清单,界定准确的行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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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理财风险 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了资金融通、第三方支付等新兴的金融业务形式。以余额宝、理财通为代表,使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2014年2月,余额宝用户达到了8100万,为客户累计实现了75亿元的收益。但是,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运行的过程中继承了传统金融市场风险,而且互联网法律内容并不健全,导致其制度的构建出现了很多限制因素。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其风险性,所以应该在风险因素控制的同时,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从而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性分析

(一)系统风险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通过计算机以及移动设备的运用,为网上银行的运用带来了系统性的风险。首先,外部支持中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外部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有效的降低运营成本,但是,如果在外部技术支持的过程中遇到了财政问题,违背了互联网运行的职业道德,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网络服务基础设施无法运行,因此,会使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出现伪造电子货币的风险。其次,由于互联网环境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支付平台构建的过程中,会出现多边信用的网络环境,如果在运行的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会使金融机构出现网络瘫痪的现象。在网络平台构建的过程中若不能充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其交易的真实性难以甄别。因此,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构建的过程中 ,应该认识到系统风险存在的现象,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风险的控制提供系统依据。

(二)市场选择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选择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出现了一些逆向选择的风险,而在市场选择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点:首先,在金融服务以及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中,供应商的信息服务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并在整个商业活动之中呈现出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用户可以使用隐藏的信息,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能体现信息的真实性,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信用平等。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是一个相对虚拟的环境,而中国的网络银行正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很多用户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并不是十分理解,这种现象的出现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逐渐降低自己的服务水平,通过维持较低成本的商品进行市场竞争。与此同时,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行的过程中,一些金融理财的服务质量相对较低,并不能满足用户的基本需求,但是对于一些高品质的理财机构而言,会受到市场运行的限制,通过对格雷欣法则中“劣币驱逐良币”内容的分析,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性的解决,会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造成制约性的影响。例如,P2P理财产品中的“拍拍贷”、“分分贷”等,其项目的构建主要面对的客户群是小型公司以及个人客户,但是,由于信用度等问题的出现,导致这些客户很难在银行中获取贷款,从而限制了P2P寻找优质客户的资源,造成了坏贷率一直居高不下。

(三)立法滞后

在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将其风险分为内在风险以及外在风险。首先,内在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例如,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不能有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理财的过程中会出现内部人员泄漏客户有价值信息的现象;故意隐瞒理财产品风险等现象。其次,外在风险主要是指,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法律制度相对空白,其中有关借贷、安全支付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准入门槛、用户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不能充分满足整个行业的需求。例如,在新兴理财行业中P2P、众筹等理财服务平台会利用法律中的漏洞,投资者的资产受到损失时其整个平台不会得到相应的惩罚。而且,现阶段P2P平台出现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理财公司的运营风险,同时也加重了用户的信任危机,并且由于互联网平台管理过程中其制度不健全,导致风险出现时部分 P2P 网络出现崩溃现象。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一)投融资方式的创新

投融资创新方式的本质就是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优化的过程中,部分或是全部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的中介职能,有效降低借贷双方平台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例如,P2P借贷平台直接以互联网的方式代替传统金融投资中的投资中介机构,2013年底,P2P在全国范围内所构建的平台达到了800家,而全年的交易量达到一千余亿元,而且其用户的投资数量正以成倍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众筹融资也是通过社交网络来获取用户的关注及支持,由于我国的众筹融资平台发展相对较晚,整体规模相对较小,但是爆发的方式呈现出了迅速增长的形式,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凭证式、会籍式以及天使式,这种金融理财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可持续小额贷款的服务。因此,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方式的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并逐渐推动国家普惠金融的综合性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经济化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逐渐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项目的创新,应该在产品设计以及服务中注重用户的基本需求,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依据。第一,注重大数据的有效运用,银行应该与互联网金融进行数据的交流及合作,充分利用双方数据优势,进行数据的搜集及处理,对于很多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他们拥有很多客户资源,通过与互联网的有效融合,可以不断推动金融企业的产品设计及创新。第二,合理关注用户的基本需求。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应该重视用户的基本需求,但是,在很多金融企业运行的过程中,会将自身的利益以及风险的管理作为基础,缺少对用户的关注,所以,在服务的过程中会大大降低用户的满意度。因此,在项目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用户的基本需求,将用户的需求作为首要考虑的内容。最后,有效完善业务的运作方式,提高用户的满意程度。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逐渐发展,其服务平台的构建要求实现创新化以及高效性的服务理念,用户信息处理的过程中应该避免信息泄露现象的出现。例如,通过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等互联网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应该逐渐完善个人信息的应用,对第三方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有效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健康运行。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风险监管制度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应该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化管理,将多业态风险结构作为基本结构,强化风险的监督及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制度主要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公共产品,在其平台运行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发展,通过公共福利以及市场效益的有效分析,为其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提供有效的依据。因此,在现阶段监管框架构建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因素,对于频发的理财现象进行严格监管,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行提供依据;第二,应该构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运行机制,其主要的监管内容包括进入退出、监管协调、风险预测等内容;最后,在监管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分业监管以及混业监管的有效协调,从而为整个网络环境的运行提供科学化的依据。例如,阿里金融中的“支付宝”以及“余额宝”,其中的“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的身份,会受到央行的时刻关注,而“余额宝”主要是通过与天弘基金的合作进行的运行,会受到证监会的监督及管理,而在两者产品归类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限制性,导致其经济的安全受到影响。因此,应该逐渐强化项目的监督及管理,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有效依据。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构建及发展的过程中,大众化以及普及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使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逐渐贴近大众,并在最终程度上充分满足大众的基本需求。与此同时,在行业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合理规避风险,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鼓励及支持,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减少企业运行中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象的出现。所以,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在支持及鼓励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强化风险控制,从而实现行业的经济化运行。

参考文献:

[1]宁连举,刘茜.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及监管建议[J]. 宏观经济管理,2015,01.

[2]赵燕,张成虎,王雪萍.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动力机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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