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1 09: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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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从业者; 旅游环境认知; 典范对应分析方法; 生态旅游
0引言
旅游环境是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杨桂华,等,2010)。随着旅游环境问题的不断涌现,旅游环境影响、旅游环境承载力等热点问题逐渐吸引了学术界的关注。旅游环境质量的优劣与旅游者、政府、社区居民以及旅游开发者和经营管理者等利益主体密切相关。包括旅游从业者在内的任何一个旅游利益相关者在旅游过程中都可能对旅游环境带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其中,旅游环境认知是制约旅游行为的基本因素。旅游环境认知是指对旅游环境的认识和感知程度,在本文中仅指对旅游自然环境的认知,具体包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对旅游环境解说的认识、对旅游环境现状的感知以及对旅游环境管理倾向的态度4方面。旅游从业者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群体,他们往往只单纯地追求旅游经济效益,而忽视旅游的负面影响,他们的旅游环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更多受其自身潜在的环境认知水平的制约。因此探讨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对于加强景区从业者的环境管理具有实践意义。
目前国内外关于旅游从业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参与旅游业的程度、旅游收入、流入动因和旅游影响认知等方面。Tosun(2000)分析了限制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因素。Zhang和Lei(2012)从社区居民参与意向、环境知识,对生态旅游的态度和旅游景观的吸引力四方面,构建了一个参与生态旅游的结构模式。Nyaupane等(2006)研究发现,当地人参与旅游业的程度和游客数量或类型对旅游经济漏损、社区控制和社会经济的不公平性都有明显影响。徐建英等(2008)通过对旅游从业者的来源地、收入分布和职业特征的分析,探讨了卧龙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的有效性。对于流入动因,Edith和Michael(1999)构建了旅游从业者流入动因量表,并从微观层面分析了其流入的动因。Edith等(2003)、Nicole和Rick(2007)分别对英国Somerset和Coventry以及加拿大Vancouver Island的旅游从业者流入动因进行了实证研究。杨钊和陆林(2006)以九华山景区为例对旅游劳工职业转换的动力进行了实证分析。对于旅游影响的认知研究,更多的研究是从社区居民的角度来分析旅游的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Andereck,Vogt,2000;Ap,1992;Brunt,Courtney,1999;Teye,et al.,2002),很少是从旅游从业者的角度来展开(程占红,等,2008)。目前尚未见关于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相关研究。
芦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山西省宁武县境内,
主要保护褐马鸡及其栖息的温带森林植被类型,拥有丰富的自然生态旅游资源,其生态环境状况关系着汾河水文变化和山西经济社会的发展。伴随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从业者也愈来愈多。本文以芦芽山自然保护区为例,在使用双向指示种分析方法对旅游从业者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利用典范对应分析方法,研究旅游从业者在旅游环境认知方面的特征差异,研究结果对加强景区环境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1研究方法
1.1问卷调查
2010年8月,项目组在山西省宁武县西马坊村、芦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旅游活动集中区域冰口洼一带,采用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旅游从业者的旅游环境认知状况进行了调查。共发放8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64份,回收率80%。问卷调查的原则是:首先,取样对象仅限当地的旅游从业者;其次,从正在经营的旅游企业或者旅游经营个体户,每家随机抽取1名旅游从业者填写问卷。
因此1份问卷其实代表1个旅游经营实体。调查项目涉及样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和旅游环境认知共37项指标,其中,旅游环境认知指标包括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对环境解说的认识、对旅游环境现状的认识以及对旅游环境管理倾向的认识四方面。1项指标代表1个旅游环境观点,分为5个等级,以同意程度来分级。
1.2研究方法
旅游从业者的属性特征指性别(sex,S)、年龄(age,A)、文化程度(the educated degree,ED)、工作性质(work attribute,WA)、工作年限(work time,WT)、月收入(income,I)和收入来源结构(the income framework,IF),其计量方式见表1。对于37项指标表达的观点,回答项有非常不同意、不同意、不确定、同意和非常同意5个等级,分别赋值1、2、3、4、5。
典范对应分析(Canonical Correspondence Analysis,CCA)是一种限定排序方法(张金屯,2004),其排序坐标值的计算不仅依赖于样本对旅游环境认知的数据,而且也依赖于样本的属性特征数据,因而其计算结果能反映各方面的信息,尤其是能同时给出样本和属性特征的坐标值,这样样本和属性特征就可以同时表示在排序图中,结果直观简单,能够更好地表达样本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本文把64个样本的7个属性特征和对37项指标的调查值分别组成64×7维、64×37维的两组数据矩阵,在使用双向指示种分析方法(TwoWay Indicator Species Analysis,TWINSPAN)对样本类型进行划分的基础上,利用CCA方法,研究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
2结果与分析
2.1TWINSPAN分类
TWINSPAN作为一种等级分类方法,是以相互平均排序轴作为分类的基础(张金屯,2004),能够同时完成对样本和属性特征的分类。在本研究中,它把所有样本划分为5组(见图1),Ⅰ组包括样本3,4,6,7,8,9,11,12,13,16,17,21,25,27,29,34,42,45,51,54和58;Ⅱ组包括样本18,19,22,23,24,31,33,37,38,39,40,41,46,48,50,55,57和59;Ⅲ组包括样本1,2,5,14,32,35和36;Ⅳ组包括样本26,28,30,43,44,52,56和60;Ⅴ组包括样本10,15,20,47,49,53,61,62,63和64。在TWINSPAN划分中,指示因子对于识别样本特征极为重要。在本研究中,起关键指示作用的指标有1、2、3、6、15、17、18、20、21、23和25(见表2)。
图164个样本的TWINSPAN分类图
结合表2(5组类型样本对37项指标的认知)以及在每次划分中起关键指示作用的各指标的特征,可以总结各类型的相关特征。Ⅴ组属于严格保护型,他们关心自然,否定人类中心论,提倡限制性地旅游开发,担心和忧虑旅游环境发展现状,强调严格管理和自觉投入环保行动。Ⅰ组和Ⅱ组都认为旅游生态影响不严重,能够容忍各种旅游影响因素,积极倡导旅游开发,都属于开发型;但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Ⅰ组持人类中心论,Ⅱ组持协调论,二者的积极性显然有所不同。因此,Ⅰ组是积极开发型,Ⅱ组是次积极开发型。有趣的是,Ⅱ组在思想上持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论,但是对于旅游环境的管理,却不倡导分区开发和对相关旅游活动进行限制,自觉性也有待提高。由此推知,Ⅱ组所坚持的协调论不彻底,仅停留在表面,是偶尔协调型或者叫消极协调型。Ⅲ组在认知倾向上表现出两方面的矛盾性,其一,他们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坚持人类中心论,但是在旅游发展上却倡导限制性地进行旅游开发;其二,他们对旅游环境发展现状较为忧虑,但在旅游环境管理上却反对限制旅游活动,不愿自觉投入环保行动中来。由此推知,Ⅲ组一方面坚持旅游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又坚持旅游开发,且不愿为环保付诸行动,兼有两面性,属于典型的偶尔保护型。Ⅳ组坚持人与自然协调论的观点,倡导旅游开发,能容忍各种旅游干扰因素,但同时也对旅游环境现状较为忧虑,主张限制相关旅游活动,强调较为严格的管理和自觉的环保行动。由此推知,Ⅳ组为了兼顾旅游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愿意采取各种积极的协调行动,属于积极协调型。
2.2CCA排序
由图2可知,不仅5组类型的样本均集中分布在一定的空间区域,而且7个属性特征因子在排序图中也都有自己的分布态势。其中,每个属性特征因子的箭头连线的长短表示样本类型的分布与该属性特征关系的大小,如文化程度对样本类型的影响明显大于收入水平。箭头连线与排序轴的角度表明与该属性特征与排序轴相关性的大小,比如,工作性质距第一排序轴(以下简称“第一轴”)近,说明它对第一轴的影响远大于对第二排序轴(以下简称“第二轴”)的影响,而文化程度与两个排序轴的角度接近,说明它对两个排序轴的作用近乎相等。箭头所处的象限,表示该属性特征与排序轴的正负相关性。由此可知,CCA排序图可以直观地反映不同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
对于不同类型与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通过各属性特征与排序轴之间的典范系数和相关系数来表示(见表3)。由表3可知,第一轴与工作属性、收入来源结构和文化程度有较高的负相关性,与年龄有一定的正相关性,从左到右,旅游从业者在工作性质上逐步与旅游行业管理密切相关,即由其他部门管理人员向出售地方特产的当地居民、旅游业经营者和景区行政管理者逐步过渡,在收入来源上趋于与旅游业的关系逐步紧密,在文化程度上则逐渐降低,在年龄上趋于增大。第二轴与文化程度有较大的正相关性,与性别有一定的负相关性,从下到上,旅游从业者的文化程度逐步提高,性别趋于男性化。在各种属性特征的综合作用下,5组类型从右到左由积极开发型向次积极开发型、偶尔保护型、积极协调型和严格保护型逐步过渡。
图3是TWINSPAN分类中起指示作用的、衡量旅游环境认知的11个关键性指标的CCA排序图。可以看出,各关键性指标的空间分布与以其为指示特征的样本类型有高度的吻合性。例如,指标2、3、6位于排序图的右侧,代表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倡导资源开发而漠视环境的观点,这与积极开发型的Ⅰ组、次积极开发型的Ⅱ组和偶尔保护型的Ⅲ组在空间分布上有一定的吻合性。指标15、18、20位于排序图左上侧,代表对自然环境的强烈关注,这与严格保护型的Ⅴ组和积极协调型的Ⅳ组的位置有很强的相似性。由此说明这些反映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关键性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样本类型的分布格局。
3讨论与结论
3.1讨论
在方法上,CCA作为一种限定的排序方法,其关键在于能把样本对于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与其自身的属性特征紧密结合,因而在其结果图中能直观简单地以箭头连线的方式表达样本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是除趋势对应分析方法(Detrended Correspondence Analysis,DCA)所不及的。但是CCA分析结果具有显著的“弓形效应”(张金屯,2004),这是因为它的第二排序轴往往是第一排序轴的二次变形,使得样本在第二排序轴上的坐标值受到影响,从而样本的分布就会产生“弓形”扭曲,例如,本研究中的Ⅱ组、Ⅲ组和Ⅳ组的分布就受到这一影响,因而近乎平行地分布于第一轴的两侧。
在案例地选择上,芦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山西的母亲河汾河的关键水源涵养地和国家级珍稀濒危保护动物褐马鸡的主要栖息地,其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对于自然环境的影响具有潜在的生态风险,本文选择芦芽山作为研究对象,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同时,由于取样时排除了外来的旅游从业者,并且在每个旅游从业者单位中仅取一个样本,因而问卷调查的数量不是很多。
但是,因为芦芽山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发展规模和游客量不及其他传统旅游目的地大,旅游从业者的数量比其他成熟的旅游地要少
很多,取样已经涵盖了大部分本地旅游从业者
。从这一角度讲,本文其实是对一个生态旅游目的地在发展初期时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详细分析,与其他的研究对象相比,具有一定的独特视角和代表意义。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机制。本文以当地的旅游从业者为例研究其对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实际上就是对社区参与旅游环境保护与管理的一个检验,有其研究的代表性。对于旅游从业者的管理,结合研究结果可以从如下三方面展开。
(1) 加强教育培训。Ⅳ组从业者是自然保护区管理者追求的类型;Ⅴ组作为严格保护型,需要对其进行关于生态旅游发展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能够积极支持生态旅游业;对于Ⅰ组、Ⅱ组和Ⅲ组从业者类型,则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环境教育,使其牢固树立维持自然保护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其旅游从业行为的基本前提的观念。
(2) 提升生态旅游发展水平,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切实提高从业者的旅游经济效益。社区居民是保护自然环境的强大动力,而经济利益则是促使其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为此,芦芽山自然保护区一方面应采取各种措施,提升生态旅游发展水平,为社区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应规范旅游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持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切实提高从业者的旅游经济效益。
(3) 加强环境监管。自然保护区的首要任务是保护自然资源,提倡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因此,对于各种包括旅游从业行为在内的人为活动,都应该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条例。同时,鉴于Ⅰ组、Ⅱ组和Ⅲ组从业者的环境认知水平较低,应加强对从业者从业行为和从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和相应的环境评估,以便适时调控。
3.2结论
本文的研究主要结论有:(1)TWINSPAN将所有样本分为积极开发型、次积极开发型、偶尔保护型、积极协调型和严格保护型5种类型;(2)CCA排序图能更直观地反映样本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第一轴主要反映工作属性、收入来源结构和文化程度的变化,第二轴主要反映文化程度和性别的变化;(3)表征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关键性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样本类型的分布格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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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Teye V,Sǒlnmez S F,Sirakaya E(2002).Resident’s attitudes toward tourism development[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29(3),668688.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业
一、金融业经营制度的发展历史
在1929年西方经济大萧条之前,混业经营是西方各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主流。之后在臭名昭著的“黑色星期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崩盘,导致了席卷整个西方社会的经济大萧条,这个事件使人们认为银行参与证券业务是金融混乱和股市崩溃的主要原因之一。之后,美国政府实施了《1933年银行法》,严格划分金融业各部门的业务界限,成为世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形成的主要标志。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相继出现,分业经营机制阻碍了金融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与业务创新,降低了金融业服务效率。进而西方金融业经营体系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两大阵营。
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与美国类似,也经历了“先混后分”的过程。从1949年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金融体系一直被银行业所主导。20世纪80年代末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的开创,也得益于银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的大力支持。但1992年末,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出现,各专业银行介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甚至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1993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5年通过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2008年,我国开始推进混业经营试点以适应国内外竞争需要。至此,中国金融业也正式开始了混业经营的试点和探索。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涵义比较
(一)分业经营的涵义
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
1.分业经营的优点
(1)有利于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
(2)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
(3)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
2.分业经营的缺点
(1)业务之间彼此隔离的运行系统导致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
(2)具有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的银行业与具有广泛业务的证券业之间的联系被分离,使得优势难以互补。
(3)难以与业务齐全的西方大型全能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
(二)混业经营的涵义
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在此种模式下,每家银行具体选择何种业务经营由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等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作过多干预。
1.混业经营的优点
(1)有效的促进了不同金融行业间相互渗透和优势互补。
(2)由于各金融机构相互渗透交叉,有效的将风险均摊,降低了各金融机构的风险。
(3)混业经营的实行,可以使中国银行发展为全能的大型银行,增强了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在国内也可以促进各大银行的竞争,提高社会总效用。
2.混业经营的缺点
(1)由于各金融机构的相互交叉,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垄断,道德风险增加,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2)根据规模报酬递减规律,银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结合发展会使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这样降低了福利,可能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
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分析
在分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业监管体系是“纵向”关系。以我国为例,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是分别针对证券、银行、保险设立的,颁布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也只是分别监管相应的金融机构,仍旧无权过问其他的机构。
而混业经营模式中,金融业监管体系表现出来的是“横向”关系。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的金融监管机构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并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交叉的综合性监管,这样便克服了分业经营监管体系的弊端,顺应了金融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要求。
在业务开展方面,分业经营由于服务项目单一,促进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分工,提高其专业领域内的效率水平与服务水平,降低各类不同金融机构间的过度竞争,从而有效的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分业经营的缺陷逐渐暴露并且无法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混业经营所具备的资源信息共享及时,资金流动性高,规模效率高等众多优点逐渐突出出来。这些都是分业经营所不具备的。
四、总结
[关键词]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监管模式
一、引言
上世纪70年来以来。随着自由化风潮的重新兴起,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逐步加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和一体化浪潮,促进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以西方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为代表,各国通过减少利率管制和金融限制,使得金融市场焕发了活力,并进一步引发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出现。不过,虽然混业经营及金融自由化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激发了各国经济的活力,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大挑战。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很大程度上就来源于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的不力。由于混业经营往往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也必须相应加强。
当前,我国金融业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金融混业现象逐步出现,突破了以往分业经营的限制。入世以来,随着我国国际承诺的逐步兑现,金融业务的渗透和开放趋势加强。通过资源整合,促进混业经营将是未来的重要趋势。不过,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是推进我国混业经营的前提,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对于混业经营及多重风险金融工具却缺少应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亟需进行适时调整。鉴于国外有长期的金融混业经营实践和监管经验,本文将借鉴西方的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原则和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和混业经营阶段,探讨建立相关的监管体制和模式。以期为我国从分业经营监管向混业统一监管模式过渡提供思路借鉴。
二、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及趋势
金融分业指的是银行基本业务与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必须分离经营,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也要相分离。西方国家比如美国,当前已经完全打破了银行进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但从风险监控出发,金融机构的各种业务必须设置相应的监管机制。同时,银行至今不得经营工商业。就我国而言,金融分业则主要指银行业与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业务分开经营和管理。金融混业则是指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进行渗透和交叉,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具体包括业务上的混业和金融控股权的分业。在具体模式上,混业经营可以采取金融业务混业和控股权混合。这两种经营模式都以银行为核心,相互之间的绝对差异已经趋于缩小。
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了一个由合到分的过程,上世纪80年代,银行业务虽然分工严格,但仍然可以进行证券和信托业务,实际上是混业经营。不过,由于监管法规的缺失,业务上的混业经营一度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给金融安全带来了较大影响。因此,从1993年开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治理整顿逐步展开,明确了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原则。此后通过各种法律将这一原则确定下来,并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不过,进入21世纪,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进行分业经营的条件发生变化,主要是金融监管和法律逐步完善,市场化逐步推进。因此,适度推进分业经营,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以往的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克服以往强制分业经营而导致的市场割裂现象,也将有利于发掘金融创新能力。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和技术走向完备,我国金融业将深入推进混业经营。从实践看,我国的新的金融体制框架已经放松了混业经营限制,目标就是大力促进行业效率提高,并适当防范金融风险。因此,未来几年如何构建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将是关键问题之一。
三、金融混业经营的不同监管模式分析
金融监管具体指的是政府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活动和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当前的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统一监管模式,又称综合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指将各种金融业务和机构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和框架下进行监管,代表性的国家是英国、荷兰和日本等。其优点在于,能够节省监管成本,获取规模效益,并能改善监管环境,缺点则在于潜在有价值的信息可能损失,潜在问题也可能被忽视。
二是分业监管模式,即分设专职机构进行监管,是当前较为普遍和流行的监管模式。其优点在于,专业化优势能够提高监管效率,具有公平性。但缺点则在于多重监管的协调性较差,规模不经济的问题也可能存在。
三是不完全统一模式。即专门针对混业经营,对前述两种监管结合使用的方法,具体形式分为牵头监管和双头监管,前者是多重监管主体建立磋商机制。后者则是根据监管的目标设立两种类型的监管机构。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监管缺少协调性的风险,也有利于监管真空现象的避免出现。
四、构建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思路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混业经营必须建立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基础上,本文将提出相应的构建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思路。
首先,从短期目标看,基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在监管方面要维持现状,适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要及时吸纳相关思想,参与国际金融规制的制定,防范混业经营的风险。
其次,从长远看,要积极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要考虑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降低监管成本,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由于常设行政机构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才能整体把握风险和绩效,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总之,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结构将继续发生变化,因此,混业经营的趋势将不可避免,但必须逐步推进。与此同时,金融监管也必须适时跟进,要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逐步推进我国的混业经营与监管。
关键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051-03
一
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业除了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还包括保险业、证券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在1995年以前实行的是准混业经营,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但由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逐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为了规范证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于1995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和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与此相对应,金融业也实行分业监管,2003年4月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最终确立,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实施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但是,从世界金融业发展来看,却呈现出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趋势。入世后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理论上讲,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比如,分业经营的主要优点有:培养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防止商业银行将过多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其缺点:抑制竞争,银证难以优势互补。与此相反的,混业经营的优点:银证优势互补,全能银行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其缺点是:形成垄断,内部协调困难。但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的影响,英国、日本、美国等相继修改立法,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英国于1986年10月27日推行了“大爆炸”的金融大改革,国会通过重塑英国金融系统框架的《金融服务法》;日本也于1996年进行了金融改革计划;美国亦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实施长达65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制的终结。
二
在世界各国金融业纷纷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该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本部分将着重分析分业模式面临的挑战。
(一)分业经营
1.入世后来自于国外金融巨头的挑战
根据入世协议规定,我国于2006年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而它们大多是“全能型”企业,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他们可以充分享有混业经营带来的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范围经济,大大降低了服务成本,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当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金融机构在与国际金融集团展开竞争时,姑且不论资本实力,仅就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而言就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受到巨大挑战。
2.来自于金融企业经营创新的挑战
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同时也预留了进行金融业经营创新的空间,比如,《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实上,保险资金依据2004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可以进入股市,同年《保险资产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为保险公司进入信托投资领域铺平了道路。2000年,央行和证监会联合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也为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与法律法规相对应的,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团、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集团等。但是,我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的创新。
3.来自于养老保险投资对金融业发展的需求
从世界经验来看,养老基金对于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个人账户做实、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进,我国必将会形成规模庞大的养老基金。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运营成为必然,而信托投资成为各国较为可行的选择,这就涉及到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等运营主体。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都将成为可供选择的运营商,但是分业经营的限制,将严重制约运营商的选择范围,无法形成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激励管理主体采取积极行为的局面;同时,分业经营模式,也将限制投资管理主体的投资组合选择,不利于养老基金风险既定情况下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
1.监管模式不适应经营模式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职,负责所属行业的监督管理之责,这虽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技术,但也造成了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壁垒,不利于信息的互补。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形式的情况下,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远远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2.不利于信息互补,实现各监管主体的协调
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序列上属于同级机构,互不隶属,各自依据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行使职责。问题在于对同一监管对象而言,它的业务范围可能涉及到保险、证券,甚至银行业务,分业监管模式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因为不同的监管机构都有各自的监管指标和标准规范,为了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必然要付出许多的“合规成本”,这就加大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某些指标上存在互通之处,但是由于各自独立的模式,必然要做出重复审查,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
3.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机构,更不用说国内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对此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如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为吸收资金,采取证券回购,代客理财等手段高息吸收资金,变相开展银行业务,这种行为本应该受到查处,但由于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和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监管真空。
三
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运营模式受到了很大挑战。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必须进行改革。由分业到混业经营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并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一)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
1.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
现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德国等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度,它是统一法人模式,其任何被授权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都可以提供范围广泛的金融业务:存款、贷款、保险、经纪、贸易和投资组合管理等;另一种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它是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属于多级法人模式。我国应该采取哪种混业经营模式呢?笔者认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实际。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可以在各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各子公司分别负责相应的金融业务,它们之间独立核算,是独立法人,这样如果某一业务领域出现风险,则不会波及其他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而全能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则不具有这种优势。
(2)与现行法律、监管模式之间具有很好的对接渠道。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则为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实现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此外,分业监管的模式完全确立是在2003年,这预示着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这种监管格局,为此,建立各类金融业务相对独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与该模式的有效对接,可以实现各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的功能性监管①。
2.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根据母公司责任不同可分为事业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事业型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自己的事业领域,除此之外还通过控有其他事业领域的子公司股份,来支配管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纯粹型控股公司则是母公司没有自己特有的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母公司把对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作为唯一的事业。美国一般采取纯粹型,而英国则一般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
从我国实际来看,两种类型的控股公司都存在。比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采取的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大多数则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模式,如平安集团、四大国有银行等。从我国实际出发,笔者认为,发展事业型控股公司符合现阶段国情;但是,从长远来看,应以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
首先,可以避免母公司利用控股权为其主营业务牟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其次,这样的模式可以为养老基金的市场化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因为养老基金的信托投资要求采取外部托管人制度,而如果母公司作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因其控股子公司,这将使信托投资模式自身存在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不利于维护基金的安全。
(二)监管模式――不完全监管模式
适应我国未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1.监管模式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受本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金融业经营模式以及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大致看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1)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每个领域分别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以美国、中国为代表。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凸显专业化优势,但如前所述,也有很大的弊端,面临很大挑战。
(2)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是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英国、日本等为代表。研究表明该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节约监管成本,较好地解决了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问题,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其无法突出各金融业务的差异性,而且由于各金融业务的监管权集中于一个机构,容易形成垄断,影响监管效率。
(3)不完全监管模式
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介于上述两种模式的一种体制安排,按照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来划分,包括牵头监管和双峰监管模式。所谓双峰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而牵头监管是指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制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巴西为主要代表。不完全监管模式既有利于降低多重监管机构的协调成本,又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监管机构在本领域的优势。可以说它最大程度地吸收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规避了各自的缺点。
2.我国监管模式的选择
通过对上述三种不同监管模式优缺点的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宜采取不完全监管模式,并且牵头监管模式将是最佳选择。为此,建议尽快建立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牵头机构。它直接受国务院领导,采取理事会制度,成员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主要负责人、央行行长、运营机构代表组成,共9名成员,其中,理事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命,4名理事为监管机构代表,4人为运营机构代表(代表由同业协会推举产生),任期与同届政府相同。
之所以提出采取牵头监管模式,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1)适应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需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未来我国金融业运营的主要形式,各金融业务相互独立。为此,由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行使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监管职责,符合监管要求。同时,在出现监管真空或者职能交叉时,利用更高层次的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做出裁决,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
(2)有利于维护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有效性。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涉及到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等,为了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 邵国华.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J].经济师,2004(9).
[2] 张艳.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途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 潘群峰,王月玮.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取向[J].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4] 李仲翔,李仲飞,汪寿阳.以风险为基础的基金监管现代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Research on Chines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l of Finance in our Country
LIU De-h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关键字: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业现状;因素;对策
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争论
纵观世界各国,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关系处理上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或混业经营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难分伯仲。二者的争论焦点主要在于风险安全、效率等方面,下面我们将进行具体分析。
(一)分业经营的主张者观点
1.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个人及法人的存款,而且多是短期存款。资金的安全性是存款人以及银行的首要要求,一个银行的信誉性主要在于可以保持资金的流动。如果商业银行可以毫无顾忌的从事证券等高利润业务,无疑会带来巨大的风险。银行会为追求高额利润,将大量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尤其是股票投资,这会使得一些急需贷款的产业得不到贷款,对存款人的存款也产生巨大的威胁。分业经营则可以克服危险性,很好的保护储户的利益,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2.分业经营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分业经营则可以打断证券危机和银行危机的链条,防范银行资金流入股市。
3.分业经营可以更好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竞争力。这体现在证券业和银行业的专业化分工可以促使两个行业提高效率,混业经营则会导致一些综合性的大银行对金融业进行各方面的垄断,从而对市场进行垄断,不利于竞争。
(二)混业经营的主张者观点
1.银行的风险性在于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不在于它所参与的业务领域。混业经营从某种程度上恰恰可以降低银行的总风险,促使银行业的多元化经营,拓展银行的收益渠道。
2.混业经营是分业竞争的必然结果。随着金融工具的发展及金融业的创新,一些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会循环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则,最终一些妨碍市场的制度会被市场所抛弃。同时,垄断在经济上是有其合理性的,是规模经济的内在要求。
3.混业经营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形成规模经济。金融的本质是混业经营,人为割裂资金的营运模式,是社会总资本的浪费。混业经营使并购后的金融业发挥技术优势,拓展了规模边界,形成规模经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有限资源可以形成信息共享、损益互补机制,因此比分业经营更为便利和有效率。
4.混业经营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面对一个窗口可以获得存贷款、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咨询、电子服务等内容的一连串的服务。同时,这有利于金融机构掌握全面的客户信息,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贷款和投资成功的可能性。【1】
二、我国金融业现状
从目前来看,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着我国的金融模式选择也应向混业经营转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顺应世界潮流的需要。金融的跨国经营已经成为明显的趋势,其极大的强化了金融业之间全方位的竞争,迫使金融企业追求其服务范围的拓宽。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也已成定局。其次,金融的本质是混业经营,随着近几年来金融业的并购浪潮频频发生,越来越多的综合、大型和全球化的金融机构出现;同时,金融工具的创新也极大的改变了传统概念中的资金融通成本、收益对比的状况。第三,我国基本已具备实施混业经营的制度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十一家股份制银行和111贾城市商业银行构成的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的运作系统,基本体现了市场化原则。这说明我国的金融业已步入法制化轨道,金融业具备了混业经营的制度基础。
三、对策和选择
针对我国金融业的现状以及制约因素的分析,我们认为金融业在以后的发展中应注重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健全法律法规和金融制度
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混业经营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控制其风险性。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立法质量差,立法体系及内容不完善的情况。同时,要在法律上确定其合法性地位。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调整监管的目标,我国目前是采用行政手段去抑制金融风险,随着混业经营的确立,应该转变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来化解金融风险。其次,必须保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监管资源的充足性,建立起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
(三)关于金融模式的选择
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全能银行和金融控股两大流派。全能银行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这种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全面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保险销售等业务。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由有多元化经营需求的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执行资本运作,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美国的金融业也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模式,根据我国的国情出发,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组建以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模式实现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兼备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点,其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
参考文献:
[1]宣文俊.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思考[J].法学,2005,(1).
[2]崔蕾.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法律浅析[J].商场现代化,2005,(11).
[摘要]改变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抵御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措施。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着监管目标模糊、措施不力、手段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有监管体制不顺、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对监管的约束机制不完善等。本文对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和我国金融业现状进行了分析,论证了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不完全监管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来分析分业监管模式(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出现混业经营的适用性问题。目前我国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模式适合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和竞争的优势还是比较强的,因为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的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各项工作,有利于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业监管模式恰恰因为监管的分业而带来很多缺点,例如因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间的协调性比较差,所以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达不到有效监管,特别是有时三个监管机构的行为不统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而且要单独设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会造成一定的机构庞大现象,监管成本会提高,被监管者可能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经营业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日益模糊,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且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更加难以奏效。所以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有效地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效率,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现在再来分析另外一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也有人称它为统一监管,也就是说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机构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从节省成本的角度看要优于分业监管模式,因为统一监管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统一监管模式还有相当的优点就是它的适应性是相当强的,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创新日益加快,统一监管是可以适应这种发展需要的,它不会像分业监管那样出现监管真空,进而极大降低了金融创新而带来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会避免出现多重监管。
虽然混业监管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我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与金融环境看,不适于统一监管。因为统一监管意味着银行监管部门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撤销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将人民银行的省级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部门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这种大监管并不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无序的局面。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仅限于建立举报制度和兼职金融监管员制度,缺乏独立公正的社会机构监督,如信用评级、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况且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实行统一监管会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贯彻与实施。如果我国实行统一监管,银行的监管将从央行分离出去,那么央行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会受到影响,央行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将下降,从而导致决策失灵,而我国的货币政策执行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若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会降低,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在现阶段我国是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
那么我国应进行何种选择呢?基于对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分析,我认为采取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是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理想选择。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一种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发展下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改进性模式,具体有牵头式和双机构制这两种形式。牵头式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机构制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国模式,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澳大利亚是双机构监管的典型,自1998年开始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监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而且保持了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的监管规律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存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与分业监管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开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特别是双机构制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有具体的改革措施来推进。我认为首先应建立更适合于不完全监管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然后还应建立一个机构来协调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并促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应由人民银行成立一个“金融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通过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整体水平。
2.从当前金融环境看,我国应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强与金融监管的结合。放松金融管制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只有放松管制,混业化经营才会逐步完成,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既能推动金融创新也能使金融稳健经营。例如,可以出台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经营业绩好的证券机构进入拆借市场的数量,完善对证券机构以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办法。
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在及时构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后,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混业经营,必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
1992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初的重要参与者。从1995开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整顿金融市场的混乱,我国开始陆续通过《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道路,一直延续到今。但在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分业经营已不能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中国走入混业经营时代已成为必然。
(一)分业经营不再适合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分业经营是在市场经济信息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金融秩序混乱等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现实选择。事实证明,它对当时我国稳定金融市场、消除经济泡沫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分业经营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弊端,已不符合我国经济以及银行业发展的要求。
1、分业经营的银行业务种类单一,使风险不断集中和扩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业务仍是存贷款业务,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及呆账坏账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如继续实行分业经营,将面临巨大金融风险。
2、分业经营使银行投资收益和规模效率低下。当前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企业筹资渠道的多样化,造成银行资金分流;并且分业下资源信息不能共享,资金流动性低,导致银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生存和发展空间收窄。
3、分业经营不利于我国银行的发展。加入WTO后,中国银行面临着国外发达国家综合金融集团的严峻挑战。分业体制不仅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范围,同时也制约其创新能力及新业务的开展,严重削弱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入世承诺,明年外资银行将在中国取得平等的“国民待遇”,如果仍然持续分业经营,势必制约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二)混业经营是国有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金融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大,而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也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综合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已是银行发展的方向。在分业经营不适合甚至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情况下,混业模式以其多方面优势表明它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1、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分散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根据资产组合理论,银行混业经营,业务多元化,可以使盈亏互补,分散银行经营风险,使银行体系更加稳定。同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混业经营,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可使各种金融业务有效整合,实现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从而达到规模经济以降低成本,并形成范围经济,有效地增加利润和提高自身利益。
2、混业经营能够满足客户需求,适应国内旺盛的市场需要。当前,国内居民和企业需要更全面、高效、准确、方便的金融服务,银行通过综合化的服务,能够稳定客户,吸引资源,提高客户对该银行的忠诚度。混业经营的银行体制下,客户可以在一家银行选择不同的金融产品,加快资金流动速度,使客户资源配置达到最大化,同时也拓展了商业银行自身生存发展空间。
3、混业经营是增强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现,使银行的作用日趋萎缩,这迫使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混业经营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可将各种金融业务有效地进行整合,从而大大降低成本,有利于参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面对入世后以全能银行为主的外国银行的竞争,以传统业务为主的我国商业银行必然要全方位地开展业务,以混业经营取得有力的竞争优势,迎接国际金融业的挑战。
4、混业经营是当前信息技术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电子信息技术及网络银行的迅猛发展为“金融百货公司”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而融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银行,通过业务上的交叉和创新,能实现金融产品效率最大化,从而比分业经营制度下的专业银行更具竞争力。并且目前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以直接融资为特征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使银行业的传统业务受到挑战,造成资金分流、经营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从而形成商业银行对混业经营的强烈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思路
中国的分业经营最终走向混业经营,这是大势所趋,但国际上的经验告诉我们,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已初步具备了混业经营的条件,可要全面推行混业经营还为时尚早。我国银行业仍存在产权制度落后、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在如何推进混业经营的道路上,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稳步健康发展。
(一)在全面实施混业经营过渡期内,为实行混业经营创造各方面的条件
1、改革产权制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仍存在的明显弊端是产权虚置,且产权结构偏倚。这不仅使银行经营效率低下、权责不明,而且也造成了我国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巨大障碍。因此,在走向混合经营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一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规范,通过产权主体多元化和银行法人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商业银行真正从原有机关式管理走向企业性质的法人治理。
2、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管体系。在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金融风险是最主要的问题。微观角度,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金融风险意识比较弱,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稳健的银行会计制度,满足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健全其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宏观上,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也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缺乏预警性,监管的理念、体系和方法等均不成熟。因此,在我国要尽快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模式,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3、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制法规建设。要实行混业经营,必须法制先行。当前,我国金融立法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不能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尽快修改、整理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关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规定,给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混业经营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现阶段可利用一些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积累混业经营及管理规则的经验,为我国在境内实行混业经营、实施适合的相关法规做好准备。
(二)在混业经营的模式上,应先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施综合经营。国际金融业中混业经营主要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不同的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即混业经营存在于一个总公司的范围内,其下属的不同金融子公司经营不同的金融业务)两种模式。全能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会将证券、保险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同时其业务往往很难区分,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而金融控股公司综合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点,它严格贯彻公司分离、防火墙、监管分离这三大原则,既有利于金融机构在综合经营形势下提高竞争力、发挥混业经营的积极作用,又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防止混业经营的消极影响,兼顾效率与稳定相结合,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从中国的发展阶段和监管水平的现状出发,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分步骤、渐进的推行混业经营更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现实。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不完全监管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来分析分业监管模式(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出现混业经营的适用性问题。目前我国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模式适合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和竞争的优势还是比较强的,因为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的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各项工作,有利于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业监管模式恰恰因为监管的分业而带来很多缺点,例如因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间的协调性比较差,所以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达不到有效监管,特别是有时三个监管机构的行为不统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而且要单独设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会造成一定的机构庞大现象,监管成本会提高,被监管者可能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经营业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日益模糊,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且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更加难以奏效。所以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有效地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效率,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现在再来分析另外一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也有人称它为统一监管,也就是说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机构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从节省成本的角度看要优于分业监管模式,因为统一监管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统一监管模式还有相当的优点就是它的适应性是相当强的,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创新日益加快,统一监管是可以适应这种发展需要的,它不会像分业监管那样出现监管真空,进而极大降低了金融创新而带来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会避免出现多重监管。
虽然混业监管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我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与金融环境看,不适于统一监管。因为统一监管意味着银行监管部门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撤销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将人民银行的省级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部门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这种大监管并不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无序的局面。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仅限于建立举报制度和兼职金融监管员制度,缺乏独立公正的社会机构监督,如信用评级、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况且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实行统一监管会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贯彻与实施。如果我国实行统一监管,银行的监管将从央行分离出去,那么央行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会受到影响,央行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将下降,从而导致决策失灵,而我国的货币政策执行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若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会降低,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在现阶段我国是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
那么我国应进行何种选择呢?基于对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分析,我认为采取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是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理想选择。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一种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发展下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改进性模式,具体有牵头式和双机构制这两种形式。牵头式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机构制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国模式,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澳大利亚是双机构监管的典型,自1998年开始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
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监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而且保持了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的监管规律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存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与分业监管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开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特别是双机构制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有具体的改革措施来推进。我认为首先应建立更适合于不完全监管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然后还应建立一个机构来协调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并促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应由人民银行成立一个“金融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通过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整体水平。
2.从当前金融环境看,我国应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强与金融监管的结合。放松金融管制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只有放松管制,混业化经营才会逐步完成,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既能推动金融创新也能使金融稳健经营。例如,可以出台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经营业绩好的证券机构进入拆借市场的数量,完善对证券机构以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办法。
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在及时构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后,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混业经营,必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