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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篇

时间:2023-07-31 0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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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篇1

(长江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荆州 434023)

摘 要: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和农业规模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增强,各地不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在当地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了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也成为了当地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重心。文章以鹤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色做法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鹤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金融行业的作用与对策,以及对策实施所取得的成效。从而让这一具有地方特色的先进经验能够为其它地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产品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8.016

1 主要做法

1.1 建立沟通协调新机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一是敦请政府出台优惠政策。为促使县政府及相关经济管理部门切实加大对“三农”领域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该支行敦请县政府先后出台了《鹤峰县统筹城乡金融服务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鹤峰县金融正向激励机制实施办法》、《鹤峰县创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鹤峰县财政专户资金存储管理办法》、《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实施办法》从行政审批、财税优惠、金融服务、奖惩激励等多方面入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有利的政策发展环境。二是用足、用活、用好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民贸民品贴息贷款、扶贫开发贴息资金等;人行、财政、民宗、扶贫办等部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条件、争取政策;财政部门将产业发展基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倾斜。2013年以来,全县为25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民贸民品贴息资金914万元,贴息比例高达90.67%;为17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扶贫开发贴息资金228.6万元,争取产业发展基金1 800万元。三是大力推广“三农”保险政策。鼓励各类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两属两户”农房保险、能繁母猪险、水稻保险等,扩大政策性“三农”保险覆盖面,为种、养大户提供有力风险保障。截止2014年12月末,农房保险覆盖面达100%、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达100%、水稻保险覆盖面达100%。

1.2 建立金融服务新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一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设特色金融服务机构,指导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三农”保险业务。2013年以来,全县增设1家村镇银行、1家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商业银行改制成功,太平洋保险公司正式开办政策性“三农”保险业务,其中,农村商业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13 938.9万元,占贷款总额的26.56%。二是搭建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平台。通过每半年组织开展银企对接、落实主办行工作制度、开通运行金融服务网等形式,引导辖内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特点,线上、线下自由选择对接主体,发展信贷关系,开展对口金融服务。2014年,通过银企对接活动签约的新型主体达17家,签约金额43 150万元,现场授信34 620万元;通过网络平台达成融资协议8条,涉及金额1 360万元。三是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营业网点、广播、电视等媒介做好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推介工作,通过农村“金惠工程”服务平台对全县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全面的农村金融知识教育、普及,使其了解金融,学会运用金融工具发展致富。

1.3 打造金融服务新产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拓宽融资渠道

一是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厂房抵押等融资担保服务,开办“银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农户”、“银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保险公司”的供应链融资服务,结合县域实际,探索开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保、茶商通、助保贷、善融贷等信用融资方式。二是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依照农发行主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银行主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商行主办专业大户、邮政储蓄银行主办家庭农场的布局,简化审贷流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分类实施主办行制度,提供满足经营主体生产周期的一年期以内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三是依托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培植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优质信贷客户搭建授信、用信平台, 建立基于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利率定价和授信额度信贷模式。截止2014年12月末, 全县获得信贷支持的新型主体共125家,占新型主体数量的33.24%,涉及金额36 838.9万元。其中,农村商业银行通过林权抵押、经营主体联保共为36家经营主体发放贷款42笔、金额13 938.9万元;建设银行通过善融贷共为2家经营主体发放贷款2笔、金额288万元;农业银行开展的茶商通产品受益农户达60家、金额1 289万元。

1.4 加快金融基建新步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一是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推广支票、汇票、本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服务方式,延伸现代化支付系统到乡镇、村组,设立惠农金融服务联系点186个,布放ATM机48台、POS机673台、转账电话810部,使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在全县各乡镇、村实现了全覆盖。二是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三是组织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培植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状况、经营项目、股东信用、企业信用开展定量、定性分析,评定信用等级,提高授信额度。截止2014年12月末,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户,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81.1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高达55.66%。

2 初步成效

2.1 企业生产规模逐渐扩大,推动全县综合扶贫开发进程

鹤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不断扩大,为全县8.53万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鹤峰县综合扶贫开发创造有利发展环境。截止2014年12月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达到全州总数的23%,土地经营面积由2010年末的162 380亩增加到目前的217 500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71.83%,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3 000余个,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成倍增长,带动全县2万多户贫困农户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鹤峰县邬阳乡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由刚创办时的5人扩展到目前102人。2014年底,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农户人均纯收入6 721元,较全县农村人均纯收入高出1 200元/人次。

2.2 企业经营效益显著提高,加快县域经济深度发展步伐

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和集约发展,使农业生产资料得到有效配置,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得到明显提高,直接拉动了全县国民生产总值增长。2014年,全县GDP43.62亿元,同比增长10%,其中,第一产业生产总值9.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2%。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科技发展与绿色繁荣为背景,着力提升企业转型升级能力,引导鹤峰县农业经济走可持续深度发展之路。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引进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努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部分农民专业大户,根据经营特点,建立生态种养循环体系,在推动县域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先锋作用。湖北长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富硒为品牌特征,推广的“不同硒源利用与作物富硒技术”不仅在湖北省科技成果推广奖中荣获二等奖,同时,利用该技术种植、加工的硒薇菜、硒白合、硒香菇远销海内外;鹤峰县下坪乡白泉河葡萄家庭农场,遵循生物循环规律,建立了一套“葡萄园种植+肉牛饲养”的生态循环养殖体系,实现了植物、动物、微生物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截止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被评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2家、地市级龙头企业9家,获得省、州级表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为5家、14家,目前拥有9个省级驰名商标,4个州级知名品牌,三品认证达到47个。

2.3 企业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促进县域金融服务优化升级

篇2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14-0007-04

发展农村经济是我国农村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伴随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改革也势在必行。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了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三农问题”作为我国的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在新的背景和形势下不断探索和摸索,保障农业产品的有效供给、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农民收入的继续增长,抓住结构性改革的时代机遇,引领农村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新方向和新挑战。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界定?具有哪些不同模式?其发展的动力来源和特征是什么?以及如何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这些都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面临的重要课题。

1 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传统农业经营概念基础上延伸出的,主要区别在于顺应了当下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方向,大大扩大了传统农业经营的范围、内容和规模,是在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结合经济环境和背景的需求变化,以政府引导为主,或自发结合,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链条化体系,是各类主体及其相互的总称。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较好装备和较高经营管理能力、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经济组织。

工业革命以来,世界范围的城镇化进程急速加剧,城镇化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历史选择。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1978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17.92%,到2011年,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2014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4.77%,已经与全球城镇化率基本持平。到2015年,城镇化率达到56.1%。“正处于快速推进当中”的城镇化注重数量和外延扩张、忽视内涵建设和生态环境等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在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新型城镇化则强调,与新型工业化共同前行、结合城镇地方特色,包括人口、产业、资源等一系列方面的重新规划和配置,以及各项原有制度、体制的一系列重新设定。首先树立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发挥市场的推动力,城乡统筹,探索一条多元、多样、特色发展是未来趋势。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涵、规模和形式等方面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先后涌现出了农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职业农民、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多种形式。日益多样化、组织化和集约化的农业发展模式也正是新型城镇化所期待的。传统的经营主体被新型经营主体所替代,这样的“替代”是“顺势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成为当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必然被关注的一个主体。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实背景、内在特征,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农业发展的协同共进,为我国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转型、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崭新的视角。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力及特征分析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顺势”之举,是农村改革在面临城镇化等一系列新形势、新背景下结合自身的特殊需求而提出的,被认为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推动其发展的动力不仅来自于外在的压力,更多来自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诉求。一方面,“正处于快速推进当中”的城镇化改变了传统农村发展的“土壤”,要求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共同前行、结合城镇地方特色,包括人口、产业、资源等一系列方面的重新规划和配置。城镇化建设要求能够充分协调和弥补原有的城乡矛盾与割裂,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了城乡的互动、互补、统筹、协作发展之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践中尤其强调通过产业链带动地方发展,因地制宜,结合各自资源、基础条件优势发展有特色的主导产业,通过对主导产业进行内部的升级优化,维持和加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力,实现多元化、集约化发展,城镇与农村的逐步一体化,两者界限日益模糊,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都给予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莫大的鼓励和触动;另一方面,农村的发展要立足于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追求城乡发展、居民生活改善的长期可持续性,原有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足已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显然无法适应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技术、设备、资金、人才等多方面的制约,显得“力不从心”。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界定之初就是“入市”的,要求从市场需求出发,要求顺应改革发展方向。因此,内外共存的动力和压力同时推动了农村经营主体的变革,为发展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2.2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如前所述,新型城镇化与传统城镇化相比,具有“以人为本”、“市场导向”、“城乡统筹”和“多元特色”等特征,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发展和壮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普通经营主体相比,也具有自身的特定属性:

2.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调功能的整合 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以分散经营、自给自足、兼业化为主要特征,存在着经营规模偏小、生产设备落后难更新、农业技术停滞不提升、主体间重竞争不合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中被暴露无遗,并且极大地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为了克服传统经营规模小、功能碎、难以提升的不足而提出的概念,其显著特征就是强调主体功能的整合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包括了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普通经营环节和功能,还将与之相应的配套服务性经营主体、农产品的产业链、资金链和联结机制纳入范畴。具备整合功能的经营主体将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具有不断壮大规模、改进和更新生产设备、提升农业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和要素利用率等能力,能通过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来适应不断变化和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考察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虽然目前总体的整合状态和程度还远未达到理想的状体,但伴随着农业、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这样的趋势是毋庸置疑的。

2.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出农业特色 经历了漫长的“工业化”改革历程之后,我国各方面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农业发展也一直在“追随”着“工业化”的脚步,农业发展中的“农业特色”反而被置于“工业”之后。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扛着农业的包袱,走着工业的小路,在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中渐行渐远。而新型城镇化建设强调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结合各自资源、基础条件优势发展有特色的主导产业,在工业化的大潮中寻求农业化的特色再次受到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要求突出农业特色的挖掘、培育、宣传和延伸。比如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家庭农场,就需要充分具备自身的特色,农业产品和服务才能有足够的吸引力。培育具有我国农业特色的经营主体,能够实现农业发展的适度规模效益、能够结合农村自身的产业、地理、环境等优势,不仅是经营主体适应市场需求的表现,更能“造市”,为农业产品和农业服务市场带来新机遇。

2.2.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形式和组合的多样化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常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及各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等等。其中,专业大户主要以某一农产品的单一化生产为主,改变了传统的分散型种植养殖模式,发挥了对小规模农合的适度规模示范效应;家庭农场主要调动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积极性,对凝聚和团结农户家庭成员力量、提高农民家庭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合作组织整合了单个农户的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多项资源,提升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分散农户市场风险、形成农产品产业链,提升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农业产品市场化和规模化、农业组织专业化和现代化的典型示范,直接对接了国内和国际市场,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专业技术协会和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为农业生产提供配套,包括技术支持、人力资源、金融服务、信息沟通等各个方面,为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除了这些单一的新型经营主体,还出现了多种主体形式的组合发展模式,比如“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协会”等形式,这些组织模式着眼于克服传统经营主体资源的单一化和分散化,实现了农业产业链的横向和纵向联合,彰显出更多的集聚和规模效应。从实践来看,现有的经营主体中,无论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或企业形式,还是多样化的组合发展模式,都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2.2.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视产业化的提升 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的界定上能看出,新型农业主体十分重视农业的产业化发展路径。一方面,现代化的大生产的趋势要求产品能够实现纵横的架构,纵向上能将生产、加工、销售、售后等环节链接,横向上每一个具体环节中的资金、人力、设备、技术、信息等要素能够实现组织和调控,共同架构起一个纵横交错、相互整合组织的完整产业结构;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对日益繁复的市场环境和截然不同的内外需求,只有通过提升农业的产业化水平,通过产品创新、技术更新、产业链接、市场挖掘,培育一批有潜力、有能力和有实力的经营主体,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灵活流动和产业的集聚,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农业化推进才能走得更好、走得更远。

3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创新路径

3.1 培育的出发点是适应新型城镇化,适应市场变化的新形势 城镇化建设是城市与乡镇之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要素的相互流动和融合,这一过程必将涉及或触动城与乡之间的利益、制度、资源的博弈。与传统的城镇化建设将两者认为割裂不同,新型城镇化要求在推进过程中关注城与乡的统筹协调发展和互动合作发展。回顾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过去的农村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主要取决于各地政府部门的推动和政策作用,政府动力足、政策优惠,农业发展就迅速,动力转向、政策不足时农业发展就阻滞不前。至于农业产品的市场化问题则一度陷入“被关注”与“被回避”的两难境地。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要适应新型城镇化的推进,适应市场变化的新形势。市场被公认为是推动经营主体发展的最佳力量来源。通过市场引导城镇建设,通过市场为资源配置提供导向作用,通过市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发展的挑战和机遇。而政府将逐步转变职能,从原来的主导者转向“支持者”。“支持者”角色更多的是要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制度环境以及必要时维护公正。发展良好的新型经营主体彰显出规模效益、农业特色效益,从游离在市场边缘真正“入市”、转向“适市”,随着自身的壮大和成熟,随着对市场规律的深入探索,逐渐朝着引领和带动市场的方向发展。

3.2 培育的重心是突出地方产业特色,实现农业产业的适度规模效益 产业特色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壮大的生命力所在,各主体的经营产品是否具备一定的地方产业特色也是其出奇制胜、赢得市场的关键。因此,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能够挖掘有潜力的特色产业、特色产品,围绕特色产业构建产业链,集聚和整合各项产业资源,实现规模效益。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例,龙头企业是在特定地区和特定产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竞争力的企业,在农业产品的挖掘、研发、宣传和产供销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的优势。

可以通过围绕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实现地区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联合和资源整合,构筑由龙头企业引领的产业结构,发挥不同类型经营主体各自在运作上的优势,推动农业特色产业的适度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农业产品在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上的集聚和整合效益。这既有利于农产品自身的技术升级、有利于龙头企业引领作用的发挥,也有利于不同主体相互完善利益机制,提升地方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农业合作组织在挖掘地方产业特色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通过其原有的资源和产业基础,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农业合作组织能按照“带动生产―指导加工―联合销售”的模式,引导分散的农户逐步形成统一的产业链。随着合作组织的生产和经营的日益规范和延伸,将不断激励着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和带动农业产业的稳步发展。

3.3 培育的方向是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而建立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为主体的一种企业制度,其基本特征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培育过程中应不断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靠拢。除了上述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市场新形势的挑战,还包括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当前,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式多种多样,其内部管理体制也是参差不齐,但总体不容乐观。以合作组织为例,由于受到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运营能力和组织资金匮乏等多个因素的制约,许多农业合作组织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全、运作程序不规范、制度建设不完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不均衡等问题。内部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也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虽然有部分经营主体已经开始尝试独立董事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或总经理负责制等现代企业治理模式,将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权托付给专业的管理团队,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发挥其相应的监督作用,使股份合作真正踏入市场、实现市场化运营。但还处于尝试阶段。笔者认为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建立,通过明确经营主体的产权、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与分工、不断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这样的问题都将慢慢获得解决,反过来推动新型经营主体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3.4 培育的最终目标是“三农”的共促共进,与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步协调发展 十报告中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对于发展农业、农村和农民来说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样,报告中所提的“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四化”同步发展”是一个更大的战略命题。我国现阶段改革与发展的重心是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以及通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于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来说,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如何构建一个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业链是深入了解市场规律的根本要求,也是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竞争实力必然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归根结底需要立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需要。以各种不同类型和不同组合的农业经营主体为平台和中介,带动农业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发展,推动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民收入的继续增长,实现“三农”的共促共进,最终实现“四化”的同步发展。

4 结语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建和培育意义非凡,但道路“任重道远”。在具体的培育过程中还存在着管理机制、人才、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问题和瓶颈,这些都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不断去探索和大胆尝试。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背景,营造一个有利于新型经营体系构建的制度环境,搭建一个有利于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和壮大的舞台,是今后一段时间发展农村经济的艰巨任务。通过不断的创新和突破,必将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壮大,也必将为我国的农村农业发展带来新的气象,实现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共促共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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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明贤,樊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整合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6):113-121.

篇3

当今,我国农村经济的主要经营模式逐步趋向于?定化与专业化的发展。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行使得我国传统的农业经济逐步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在此趋势的影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初步形成。而在长期的发展中,如何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素质,促进小型农户的规章化生产以及加强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机制则需要进行更深入探究。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在该项会议中,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范围与各项基本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指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为基础的、经营规模较大的、具备一定集约化与专业化农业生产条件的、有一定组织与管理经营并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知识的职业性农民。该类主体与一般的农民有着本质区别,其的产生更符合现代化农业生产发展的趋势。而在新时期的现代化农业生产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能够更好地改善过去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更好地推动我国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困境分析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在此因素的影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面临着多种问题,受不同性质的因素制约。在这些制约因素中,比较常见的就有发展水平不高方面的表现,其农户参与率比较低,很多农户都没有较好参与到这一环节中来,最终也就很可能会影响到整体落实效果,推进过程中也就很可能会受到较为明显的干扰和制约,其在合作以及协同发展上受到了较大的干扰和影响,整体性和组织化水平难以满足于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的需求;从资金方面来看,现阶段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资金不充足问题,其短缺现象较为明显,如此也就难以有效支撑各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推进,产生的问题比较复杂;从具体人才结构方面来看,当前我国农村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人才外流问题,青壮年劳动力严重不足,如此同样也会在较大程度上限制其发展水平,缺乏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难以和最新社会发展趋势接轨。

3 如何有效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制

3.1 协调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民的关系

在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的经营主体是一个数量庞大的并具有一定基础性的农民主体,在长期的未来发展中,其在我国农民总数量中所占据的比例是较为稳定的。因此,在此阶段中笔者建议要想有效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机制进行创新,则需要正确处理并协调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之间的关系。既要尊重并保护传统农户的存在,传统农户将会在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也是当代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也要积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与管理,使其不会因为一些外界因素而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3.2 加大服务力度

为了更好促使相应新型农业经营主题能够得到较好发展,还需要重点为其创造较为理想的基础条件,保障相应服务力度能够得到较好体现,如此也就能够保障其具备较为理想的发展基础条件,有效降低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从这种服务力度的优化提升中来看,其需要重点加强对于技术层面以及人才方面的服务支持力度,鼓励参与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来的各类资源都能够发挥出较强作用价值,进而也就能够充分提升其发展速度和规模。

篇4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策略;资金补贴

中图分类号: F32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5.003

我国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农业经营模式也逐步进行转型,国家从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多个方面鼓励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并且取得显著成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带动了我国农业的全面发展,为我国农业提升经济收益作出重大贡献。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问题

1.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阻力

国家引导推广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而地方政府也会广泛宣传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并明确表示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然而通过调查得知,部分地区仍存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乱收费问题[1]。在新型农业主体发展过程中,由于存放需要,部分农户要搭建库房用于农具、设备、种子等物品的存放,需向相关部门缴纳一定额度的款项,但是这笔收费并不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针对这种乱收费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关的规范条例,绝大多数农户都会迫于压力选择缴款,而这种乱收费问题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造成一定阻碍。

1.2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不完善

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应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赋予每位参与者平等的竞争权利,但在际情况当中,由于部分大型企业带有垄断意识,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受到压缩。虽然从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方面,新型经营主体更占优势,但是大部分利润被中间商获取,而政府对于这种大企业的垄断行为没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措施。在经营策略方面,新型经营主体又缺乏新型经营渠道的开拓,没有转变传统的发展理念,未开发出更加科学、先进的经营方法,导致经营主体的发展难以取得显著成效。此外,由于农业发展往往会面临市场与自然的双重风险,选择合理可靠的农业保险是必不可少的,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不完善,使农业主体因风险遭受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控制[2]。

2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问题的对策

2.1深入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应建立健全的农业项目资金制度,加强审计力度,确保财政拨款的有效性,严格管控项目资金的拨款流程,使国家资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能够具体落实到经营主体手中,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对农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开通群众举报渠道,要对举报内容加以严查,一经核实必须对违纪人员加以严惩,使地方政府加强自律意识,杜绝地方政府克扣农业扶持资金的现象。从土地制度方面,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持,规定土地用途必须是农业项目,还要对农业经营主体加以专业的技术指导,提升其农业经营能力[3]。

2.2加强监管打造良好市场环境

要强力打击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行政人员巧立名目,应立即予以处理并追究责任。要引导地方政府和部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帮助与扶持。要针对市场垄断现象加以整治,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会,规划农业经营管理,要提倡行政事业部门购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有效发挥市场竞争权利,拓宽其发展空间。为控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应当完善农业项目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农户的农业保险意识,扩大农业项目保险范围,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担风险,减少其经济损失,为其发展提供保障。

3结语

对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计划,加强对于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深入落实国家的农业发展政策,增强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意识,以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收益的提升及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

参考文献

[1]汪发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面临的问题与化解对策[J].经济纵横,2015,02(02):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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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型政府;现状;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5-0089-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5-044

[本刊网址]http://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扩大的脚步加快,我省的农业和农村已经呈现出诸如农村务农人员老龄化,农民兼业化,农民转业化,农业副业化,土地荒废、污染等现代性问题,原先以单户家庭为基本单位的联产承包制度已经不能应对当前社会和生产力的发展趋势,跟不上时代的节拍,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在面临外界环境的复杂变化性上有着天然的劣势,不能够有力面对经济生态以及人员构成形势的急剧变化,而以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可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集体力量,通过更多可能的渠道来进行扩大化生产及再生产。

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他们把分散的农户结成了利益共同体,这样既增加了应对市场和灾害的抵抗力,又能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农业持续发展,而另一方面新的组织结构的形成必将带来更多社会、法律法规等等方面的逐步磨合,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不仅仅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为我国和谐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我们应该在培育、培养、创新发展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积极应对并且牢牢把握每一次难得的机遇与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党的十报告中提出现阶段我国应该坚持走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的道路,推进信息化、工业化、农业化和城镇化的高度融合,并保持相互之间的协调同步发展。河南省作为传统农业大省,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当也必须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数量上,河南省在过去的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期间大力发展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至2013年7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多达63474家,名列全国第四,还有包括入社农户,也有多达348万户,占全省农户的20.8%。在质量上,河南省也做到了合作形式多样化,开创了信用互助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非传统农业领域合作方式。总体来说,做到了质量与数量皆优。

河南省的农业产业化也在不断壮大,各地各级农业龙头企业截止2013年6月,已共有6400多家,其中省级的多达635家,国家级龙头企业60家,更有15家涉农企业在国内外上市,43家企业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31家企业的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与此同时,河南的种植大户也在快速发展,截止2013年3月底,种植大户多达11513户,经营耕地面积432万亩。这些种植大户大部分由种田能手组成,对农业新科技接受程度高,并且还可以影响其他的农业生产主体,成为了提高河南省粮食产量的主要贡献力量与河南农业生产的支柱型力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和所要面临的问题

相比于传统家庭责任联产承包制的单个生产主体,这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明显优势,他们可以获取更多销售、经营以及市场信息的资源和渠道,具体表现在市场导向、资金来源、销售渠道、盈利能力、经营规模、产品推广、品牌建设等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不单单是为解决温饱而劳作,而是认识到了产业化、品牌化的市场价值,逐步扩展进入现代农业行列,走农业商业化、农业集群化、农业金融化之路。

通过实际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在实际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他们在融资、服务体系、后继人才和土地获得等方面仍然面临着种种困难和意想不到的挑战。

农村土地流转加快,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农业生产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土地经营规模已经不是新型农业生产大户的衡量标杆,他们在组织结构和利益机制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创新,通过技术产业化和市场引导逐步实现了小规模基础上的经营规模化。以市场、科技、人才等带动产量,将是中国乃至全球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解决了土地经营规模问题,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来源的渠道相比于传统的农业生产主体也更加的多元化,其盈利能力较强。资产的增长不仅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收入水平提升,而且更加增加了其对于农业的投入能力,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经调查,大部分的农业生产大户和农民合作社,都是依靠自有资金对其农业进行投资,相对而言,对于农业企业来说,由于其涉及的农产品产后加工、销售渠道等环节较多,则只有小部分依靠自身资金来进行投入。

由于大部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都是依靠自身资金,带动了整个新型农业生产的市场导向明显,并且其经营主体也更加自动的寻求多元化的渠道进行销售。例如,近些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农业产品开始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通过物流渠道,基本实现了市场全国化,更有甚者,部分实现了市场全球化。

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的是,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始越来越多的注重其品牌的建设,他们开始认识到了品牌效应,由于品牌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专业的农业大户往往通过加入大的农业合作社或者参与订单的方式来分享品牌效应,以期实现品牌的最大效益,做到投入与产出之间最佳的比值。

虽然新型的农业生产主体具有种种优势,但是在现阶段,其发展依然面临着许多发展瓶颈和各种难题。

目前来看,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植政策还不够完善,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然有贷款难,担保难,融资渠道狭窄,缺乏高科技指导等情况发生,在税收方面,针对经营主体所得税、营业税并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在土地的获取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业企业也面临着用地难的问题。

其次,涉及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还需要完善。农村的保险服务体系有待完善,保险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的社会服务化不到位,致使农业的发展受到非常大的阻碍。

目前有关政府部门、党委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没有引起重视,在思想上还存在有某些偏差,没有进行相应的指导、宣传以及服务,在组织体系中,没有形成相关部门的配合机制,从而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使其在规模上无法更进一步的发展、壮大,造成了超大型、名牌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少的情况。而且由于缺乏制度和政策上的保障,使大部分的农业农民合作社运行不够规范,经营主体的产权也不够明确,没有形成完整的利益分配,生产机制,从根本上制约了其向大规模方向发展。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中,人才的匮乏也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问题,由于其经营人员高龄化比较严重,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新市场的接受程度较低,造成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

三、服务型政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建议

保持农业稳步健康发展,是我国的头等大事,政府在现阶段更应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充分作用,解决其实际的问题,并且在组织结构和制度构架上给予其保护,全力培育和扶植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首先,对于服务型政府来说,首要的工作是改变生产要素和资源的配置方式,尤其是需要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配置,使其更加的转向市场导向的配置模式,适应市场需求,掌握供需比例,按照市场的实际调查来进行调整。政府还应转变对河南省农业以及农业产业的扶植方式,在体质和制度上给予农业主体创业和就业的良好条件,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退出与进入机制上更加的给予保障,使其能够放心大胆的发展。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初期,以及过程中,能够满足其发展需求,加快其产出效率,加大扶植力度,在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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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与发展成效

(一)发展基本情况。

1.发展速度持续加快。截至2013年11月,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8.6万多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6.5万个,比2013年初增加1.2万个,比2007年的1086个增长64倍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1.5万多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202家。同一品种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1567户,畜牧养殖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大户1025户。

2.带动能力逐步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引领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实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方面,显示出强劲活力。初步统计,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348万户,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耕地面积2772万亩。

3.合作形式日益多样。出现了“合作社+社员”、“合作社+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组织模式,以及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涉农服务更为专业,利益链接更为紧密。

4.生产经营及服务范围稳步拓宽。生产经营范围逐步向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生产经营发展,逐步向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统一耕种、统一开展病虫害防治、测土、施肥等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统一烘干、统一储存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延伸,正在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5.运行机制不断规范。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农民合作组织提留了公积金、公益金,并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和社员的出资额进行了二次分配。

(二)成效初步显现。

1.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追求经济效益,能够克服分散经营状态下的兼业化弊病,集中精力专职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动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尽可能地提高单位投入产出率。据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材料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集成应用各种农业科学技术及加强管理,每亩土地比分散经营农户提高单产10%以上。商水县天华种植合作社流转土地4000多亩,2013年小麦平均单产1030斤,比周边农户高200斤左右。

2.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通过批量购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实行统一耕种、统一植保、统一管理、统一收获,节省农业生产成本。初步统计,生产资料批量购进使平均生产成本降低15%左右。如商水县天华种植合作社经营流转土地4000亩,托管土地6800亩,通过统一购置生产资料,每亩降低生产成本90元。

3.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和托管土地,能够使一家一户的分散田块变成大田,再通过平整治理,消除田埂,整合废弃沟渠塘,充分利用边角荒地,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信阳市在土地流转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开展了大规模土地整理,增加耕地9.4万亩。固始县广德农业高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15320亩,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320亩。商水县天华种植合作社对托管的6800亩土地进行整理,增加耕地80亩。

4.促进了农产品质量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重品牌,能够引进和改良品种,推行标准化生产,使用高效低毒或无毒农药和有机肥,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可追溯的放心农产品,另一方面实现更高的销售价格。罗山县460户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9.6万亩,拥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186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3家。

5.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流转土地,使大批农民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或进城务工,或在流转出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管理,增加了收入。据调查统计,一个4―5口人的农户,将土地流转后外出打工,每年除获得土地租金及惠农补贴收入6000元外,还可获得打工收入4万余元,比单纯从事农业生产年均增加收入3万多元。商城县河风桥乡农民彭单巨兄弟二人土地流转前每家每年纯收入1.3万元,2009年将其8亩承包地流转出去后外出务工,一年获得劳务收入6万元。

6.增加了农业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筹措资金兴建田间道路、整修水利工程、办电改水、购置农业机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及土地产出率。浚县东长村的种粮大户李彦飞流转土地1100亩,先后投入资金50万元购置节能喷灌设备3套,联合收割机1台,拖拉机4台,打深井4眼,种植小麦和经济作物年纯收益达50万元。

7.提高了农业的市场化程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拉长农业产业链条,开展产销对接,有效地解决了农业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增强了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据河南省农业厅调查,种粮大户经营规模达到百亩以上时,土地利用率提高10%以上,经济效益提高25%以上。商水县天华种植合作社2011年与省农科院等四大种子公司签订了优质小麦等繁育计划,仅此一项每亩增加收益100多元。罗山县蔬菜种植大户李正玉流转土地3500亩生产的蔬菜,在郑州超市供不应求,还直接销往北京、上海、成都等地。

8.强化了工业化城镇化人力资源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流转土地,使农民从土地上解脱出来,为二三产业提供了大量劳动力,使我省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得以继续发挥,延续“人口红利”,推进了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二、当前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滞后。

1.思想观念有待转变。一方面,个别乡村干部思想保守,怕触及家庭联产承包制、侵犯农民权益,不愿推进土地流转。另一方面,有的县乡基层干部存在急躁情绪,急于发展规模化经营,甚至采取行政手段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侵犯农民权益,伤害农民感情,削弱了农民自愿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2.农民后顾之忧有待解除。主要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由于教育文化水平低和非农就业技能缺乏,大多数农民的非农就业收入不稳定,又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的失业保险,年老后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不少农民担心将土地流转后,生活、养老等长远生计问题得不到保障,因此存在“恋土情结”,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土地流转。

3.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有待提高。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程序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完备的情况较为常见,甚至有些地方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存在口头协议现象。

4.支撑土地流转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备。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缺乏完备的法律依据,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不敢有太多投入,制约了规模经营的进一步发展。有些市县尽管出台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的政策,但是没有经必要的确认登记,缺乏充分有力的凭据,阻碍了政策效能的发挥。

5.土地流转平台不够健全。由于土地确权工作刚刚起步,土地流转平台尚未普遍建立,土地流转及监管机制不够完备,影响了土地流转进程。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必要的建设用地。目前,非本集体所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无法合法使用集体土地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致使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晒场、烘干、仓储等环节缺少用地指标。

(二)融资瓶颈亟待打破。

1.涉农融资门槛过高。国家相关部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工具、贷款担保和抵(质)押方式等政策规定尚不够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完全达到金融机构的担保、授信标准,在融资方面普遍面临贷款困难、手续繁杂、隐性费用高等问题。

2.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责任有待加强。2013年我们开展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新试点,经过实地核查,拟对全省125家规模大、管理好的合作社进行贷款贴息补助,但是没有一家获得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贷款。

(三)内部管理有待加强。

1.运行不规范。许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没有在主管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经营者对本组织的运行宗旨、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没有清晰的认识和考虑,管理者与会员之间的权责没有明确的界定。

2.组织松散。在组织管理上,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拟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会等组织机构,但章程制定不规范,机构形同虚设。

3.财务管理不严格。多数农民合作社没有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成员内部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二次分配机制普遍没有建立。普通会员只是缴纳少量会费,投资入股的积极性不高,基本上享受不到股金分红。

4.专业人才匮乏。尤其是缺乏专业市场分析和经营管理人才,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

(四)财政支持政策有待健全。

1.支持政策有待系统化。现有的财税支持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处于碎片化状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土地流转,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业物资技术装备、引进优良品种、应用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参加农业保险、进行加工运销、建设仓储物流设施、技术和业务培训等各个方面,没有专门适用的财政支持政策。

2.个别涉农补助项目福利化。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补贴政策存在与出台初衷目标背道而驰的问题,没有形成农业补贴同粮食生产挂钩机制,这一方面使流出土地农民不用种粮即可获得各项补贴,而流入土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却得不到补贴,既削弱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三、支持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

1.开展土地确权。支持土地、农业、林业等部门开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工作,从法律上使农民真正享有承包土地灵活的经营权,借以行使对土地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收益等权利。

2.建设土地流转服务与监管平台。支持县乡政府及其农业部门在搞好土地流转宏观规划的基础上,搭建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监管平台,为农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提供全程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提供合同、法律、竞价、风险保障、仲裁调处等服务,畅通农村土地供求信息渠道,确保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规范运行。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城乡统一的包括就业、医疗、养老、住房、最低生活保障等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农民把土地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

(二)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建立财政支农项目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机制。一是对种植业生产经营主体,要优先将其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千亿斤粮食工程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等的支持范围。优先让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参与实施那些有组织、规模化、成片推进的项目。二是对养殖业生产经营主体,要优先将其纳入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奶业工程资金、“菜篮子”工程建设资金等的支持范围。三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优先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移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机制。一是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以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占有和使用。二是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也要按照有利于项目后期管护、有利于项目效益发挥的原则,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该部分资产视同国家补助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3.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管护长效机制。一是对财政支农项目移交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二是对农村纯公益性资产,采取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拿一点、财政适当补助一点的方式,筹集管护资金。三是建立奖励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管护情况与项目支持等挂钩,对资产管护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适当奖励。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人才培养。

1.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教育培训。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和员工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林创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农林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政府举办的人才培训工程。

2.鼓励涉农学科大中专毕业生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台财政支持、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涉农学科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

3.鼓励科研院所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培养人才。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力量雄厚、教育资源丰富的优势,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通过现场教学等多种方式加快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培育。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采取财政支持、奖励补助、政府采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农业公益组织,在搞好对自身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同时,向农户提供公益。

2.支持科研院所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提供社会化服务。支持高等院校、大中专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建科研与农业技术推广生产基地,通过推行技物结合、农业高产创新、农机农艺技术结合、技术承包、全程服务等模式,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对农业贡献率。

3.改进财政对公益组织经常性经费支持办法。建立财政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由花钱养人变为花钱办事,促进提高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抗旱防汛、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服务水平和绩效,使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分工协作、优势互补。

(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生产与销售。

1.推动农业种植业生产管理信息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田间气象监测、病虫害防治、智能灌溉、管网检测、土壤各种多元素含量检测等信息测报系统,为科学灌溉、加强灌溉管网运行维护、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防灾减灾等提供技术支撑。

2.推动农产品市场监测信息化。支持农业、粮食、林业、畜牧等部门建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联网的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定期对农产品生产、消费、库存、进出口市场行情和生产成本等进行动态监测、深入分析、先期预警,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决策依据。

3.推动农产品销售方式信息化。支持建立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鲜活农产品网上批发和零售,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城市超市对接,以及订单农业发展。支持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系统,实现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进行价格信息的、查询。建立智能化产品质量监控系统,实现从土地到市场的全程质量控制和追溯。

(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经营。

1.推动种植类组织与养殖类组织的合作。对种植类生产经营组织与养殖类经营组织开展合作互相提供原料供应、有机肥加工供应的,财政部门可按其互相提供的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或奖励,引导种养结合发展循环农业生产,互相帮助解决产品销售问题。

2.推动种养类组织与加工类企业的合作。对种养类生产经营组织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前者为后者提供原料,后者为前者提供贷款担保,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既解决种养类生产经营组织产品销售和融资困难,也可解决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原料供应问题。

(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融资困难。

1.落实好现有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信贷支持、优先满足其信贷需求。

2.探索建立共同基金。可借鉴江苏省的做法,采取各级财政出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一定比例参与缴纳保证金、银行授信的办法,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共同基金,让所有运作良好、有贷款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使用银行授信贷款不再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有效解决其发展融资贷款难问题。

3.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信。设立财政引导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让农产品加工企业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融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解决其贷款难问题。

(八)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

1.完善政策性保险制度。健全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机制,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和理赔标准。对种植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损失,保险赔付比例应达到其直接生产成本的80%以上。

2.探索目标价格机制。对养殖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政府设立价格调控基金,在畜禽产品价格低于其饲料成本时,动用调控基金予以补贴,以稳定主要农产品供给。

(九)针对不同种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差别化的财政支持政策。

1.明确对种植类生产经营组织的支持重点。种植类生产经营组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单位、个人投入为辅的支持政策;生产所需大型农业机械等物资技术装备投入,采取单位、个人自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和贷款贴息的办法;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种子、农药、化肥等基本生产资料及耕、种、田间管理等所需资金,则主要依靠单位和个人筹措。由于这些经营组织经营土地比较多,所需生产性资金季节性投入大,财政可对其生产性资金贷款给予贴息。

2.明确对养殖类生产经营组织的支持重点。养殖类生产经营组织一次性生产设施投入大,回收周期长,可采取单位或个人申请银行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或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其粪便处理设施建设的外溢性大,生产经营组织投入积极性不高,财政可给予所需建设费用50%以上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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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江苏省;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江苏地区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起步早、总量大、模式新,特别是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地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实施分类指导,创新发展模式,各类主体的发展都呈现出鲜明的特色。截止2013年底,家庭农场认定数1.58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6.9万家、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2/3以上、新型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比重39%,这些指标均居全国前列;合作社成员数(975万个)、合作社入社农户比例(67.5%)、社均成员数(141个)三项指标位居全国第一。

近3年,江苏省财政部门牵头省农委,联合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几家银行,开发了惠农贷、共同基金、金农贷和富农贷等四个金融产品,并引入担保机制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基金,省财政出资约1亿元,分担5%风险,银行放款约21亿,给予了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极大的金融贷款支持。这些金融服务创新举措的实施,相当大程度上解决了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将财政无偿支持的模式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偿贷款有机的结合起来。近年来,江苏地区金融机构坚持服务地方农业产业的发展思路,坚持立足本地、扎根三农的服务宗旨,努力推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改革与创新,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水平和能力,担当好主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角色。

二、江苏地区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运营时需要较多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配置,特别是对资金的需求方面,对金融机构融资依赖性远远超过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融资期限较长,其贷款主要用途也日益扩展到农产品深加工、厂房建造、成套设备购置等方面,这些需要促使金融机构改变传统的金融服务产品,将原有的单一的存贷款产品转为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当前江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使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更为广泛,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诸多方面都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金融机构授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江苏地区出现时间不久,其自身管理不完善,抵抗风险能力不强。许多新型经营主体大都是简单粗放的管理,缺乏完善的内控机制,财务管理体系不健全并且没有有效的财务监督,也没有合理的中长期规划。其注册资金不能反映真实的资本实力,涉农金融机构不敢进行大额度信贷放款。而且某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证照不齐,难以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授信。银行放贷要在效益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农民又缺少有效抵押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获得融资还处在试点阶段,授信担保困难。金融贷款的匮乏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大再生产。

(二)金融服务产品比较单一,缺乏创新

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可是大多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等金融服务产品的认识和重视的力度不够,很少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产品,较多的是把之前的对工业和服务业的现有的成型的金融服务产品拿出来稍加改装即完,然后销售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几大行业,相比之下,对中小企业、民生、文化服务和消费等领域的贷款则相对较少。具体来说,针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市场里,金融产品创新基本处于基础产品的层面,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尚处探索阶段。

(三)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当前,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对称。一方面,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产品认识不足,缺乏投保的意愿和动力。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狭窄。农业是弱质产业,不像工业和服务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程度较大,加之农业保险涉及诸多环节和要素,商业保险机构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而一旦出现巨灾,赔偿压力极大,所以现有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意在农业保险业务上进行较大的开发和投入。而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极为有限。以江苏省某县为例,全县12家保险公司中只有两家承办了农业保险,而且基本上都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鲜有商业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其保险品种仅涉及生育母猪保险,水稻、油菜、三麦保险等险种,保险品种缺乏、保险金额不高,保费不仅高,还需要投保人每年一交,而且保险理赔程序复杂,也无法足额补偿农户种养成本的损失。

三、江苏地区金融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体制,符合现代金融发展要求

积极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新型产权关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内控体系,明确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准入要求。如出台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组织制度规定,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信贷优惠等,使其成为被金融机构认可的、有信誉的信贷主体。通过正面的宣传,有倾向性地照顾那些资信良好、合法经营,产值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的经营,倡导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遵纪守法,符合现代金融的规范和要求,不断壮大发展。

(二)处理好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

江苏地区有很多白手起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功案例,也有不乏一些无视自身经营风险、盲目扩大投资导致破产以至于无法还贷的失败案例。因此,要审慎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扶持农户做大并不是目的,扶持做强、做久、可持续发展才是硬道理。更重要的是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既要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要合理、有效地防控贷款风险即要建立完善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机制,又要有力推进差异化的信贷政策,积极构建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价值创造能力。

(三)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畴,引导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将应收账款和土地使用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厂房、设备等财产和财产性权利纳入抵(质)押范围。推动财政部门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鼓励政策,加大涉农金融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力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部分)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鼓励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金,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信誉。

(四)降低保险门槛,增加农业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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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苏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经营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由家庭经营占主导的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新格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起初,一部分专业协会在技术推广的基础上,慢慢向经济合作过渡,除了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外,还为会员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产品销售、农产品贮藏及运输等服务,形成了较为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成为苏州首批专业合作社。随着合作领域的拓宽和合作层次的提升,出现了土地股份合作、资金互助合作、生产加工合作、联合社等多种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载体。截至2013年底,全市已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1200多家,入社农民超过18万人。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20世纪90年代初,苏州在全省率先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和民营资本投向农业产业,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运而生。目前,全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71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4家,省级45家,全市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带动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骨干作用。

种养大户方兴未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苏州市就萌生了一批以种植和养殖为主,规模明显大于传统农户的专业生产经营大户。十多年来,在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农业产业结构深入调整、农村土体流转不断增加等因素的推动下,种养大户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截至2012年底,苏州有专业大户1.27万户,经营土地面积132万亩,其中,粮油、水产、蔬菜户均种养面积分别为170亩、53亩、73亩。

家庭农场初具规模。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动下,苏州市一些种养大户在不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市场化经营方式,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家庭农场已达3084家,经营土地45.05万亩,户均146亩。家庭农场工商登记工作也已开始起步,目前,共登记注册12家,经营面积1586亩,户均132亩。

现代农业园区加快发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意见》出台后,苏州各级农业园区注重科学规划,通过“三集中”、“三置换”,将一大批优质农田集中连片开发,各级各类现代农业园区规划总面积达到130万亩,占耕地种养面积的50%。目前,已建成万亩规模以上现代农业园区26个,千亩以上80个,总面积超过81万亩,其中,国家级、省级园区分别为5个和8个,成为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园区最密集的地区之一。

农业经营组织逐步兴起。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户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原有政府服务机构改革的背景下,苏州迅速发展起一批以农资购销户、农产品经纪人为主的经营组织。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各类新型经营组织快速发展,为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解决了农户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既降低了农户生产经营成本,又提高了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尽管苏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总体态势良好,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制约着农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看,存在运行机制不健全,层次偏低,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苏州农户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户均不足2亩,人均不足0.5亩。龙头企业数量虽多,但体量较小,实力不强,除东海粮油外,没有一家企业销售收入超50亿乃至百亿,至今没有一家上市公司,与苏州经济大市的地位不符。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农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生产经营型人才严重缺乏。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看,相关配套政策及扶持措施依然滞后。近年来,国家的许多惠农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但也变向刺激农民不愿转出土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集中连片、相对稳定流转土地的难度加大。财政资金扶持有限,信贷政策瓶颈难以突破,资金制约严重。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缺乏为经营主体提供科技、植保、质量、加工、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二、着力构建适应“四个百万亩”的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当前,必须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的中心任务,以激发内部创新活力和优化外部发展环境为突破口,着力构建适应“四个百万亩”的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苏州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推进现代农业园区体制创新。用工业化理念、园区化方式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培育打造一批建设标准高、形态面貌优、科技支撑强、综合效益好、经营机制活的现代农业园区。将现代农业园区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强化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施跨镇村、跨区域联合规划布局。建设高标准的核心区,集科技创新、农技服务、加工储藏、展示交易于一体,承载园区开发建设、管理经营功能,扩大辐射范围。创新农业园区用地政策,按照总量控制、集约节约原则,将园区规划面积的一定比例用于配套设施建设。土地置换所产生的效益优先用于园区的投入,让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鼓励农民出资入股,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参股。探索“区镇合一”行政管理体制,赋予更多的行政和经济管理权限,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设立相应职级的行政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

支持发展合作(集体)农场。兴办合作农场是将农业生产者联合起来形成规模较大、商品化、专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形式,是农产品商品化、社会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举措。合作农场带有集体经营和合作经营的“双重性”,所经营的土地面积可以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是“三置换”后农民原有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原宅基地经整理复垦后形成耕地);二是农民自拆自建进入集中居住后,由于耕种不便或缺乏劳动力等原因,自愿将承包经营权流入农场的土地;三是有些农户就业充分,全部劳动力已转移到非农产业,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于农场的土地;四是1998年农村土地两轮承包时,村集体未发包给农户经营而留有的部分机动田;五是在规划开发建设区域内尚未确权、目前仍未被征用的部分集体土地。通过组建合作农场,把集体的土地资源掌控好、经营好、管理好,有利于整合土地资源、统一规划布局、形成连片种植、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开辟了新的路径。

创新家庭农场发展机制。因势利导推进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确定合理的流转年限,鼓励签订五年以上的较长流转周期合同,促进家庭农场稳定经营。制定扶持家庭农场的专项政策,在农业补贴、项目申报、保险担保、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形成有利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环境。允许家庭农场对其占有的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进行抵押、担保,建立灵活高效的融资保障体系,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简化信贷手续,加快金融试点与推广步伐。

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不断增强农业龙头企业对生产基地和农民的辐射带动作用。营造有利于“地标性”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注重保护和开发具有苏州特色的优良品种,培育一批农业“苏”企,鼓励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快速提升企业规模和实力,对成功上市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更大的财政奖励。切实将《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除享受国家和省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发展用地、金融信贷、减轻规费、用电用水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支持外,县(市、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地方高新企业、创新团队、姑苏人才计划等,并享受相应的经费资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科技投入和品牌发展,对龙头企业的自建基地或具有稳定产销对接的基地,在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中优先安排。加强金融信贷支持,优化“农发通”信贷服务,扩大专项资金,放大信贷规模,实施基准利率,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相关手续,打通企业融资渠道。

构建高效的农业服务体系。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从政策、体制、管理、人才等方面加以保障。全面推进农业公共服务建设,重点完善镇、村两级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化服务中心。努力打破部门、地域、行政界限,探索建设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由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一批农业研发中心、农产品展销中心、农业信息中心、农业金融中心等。建立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现代农业园区、农业合作组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搭建农产品产、销、管一体化平台;构建和完善以规模基地、专业市场为基础,贯穿产销两端,覆盖全市,具有较强时效性和前瞻性的产销信息体系;建设农产品产销对接信息平台;筹建综合性农产品物流园。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结合现代农业建设的需求,着力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减少兼业农户,促进农民职业化。逐步建立完备的农业教育培训机制,委托农业高等院校、专业技术院校、农业研修教育机构等培养高素质农业专业人才,对农业生产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再教育。创造良好的农业发展环境,吸引农民及农村以外人才从事农业,到农村就业创业。建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探索农业生产经营的准入和农民执业资格证等制度,对符合要求的农民颁发职业证书,优先获得流转土地的种植养殖经营权。探索职业农民在城乡社保、医保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三、促进苏州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政策,营造良好环境,鼓励改革探索,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竞争能力。

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水平。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民生产为主体,以特色主导产业为依托,按照“边探索、边发展、边规范、边提高”的原则,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不断提升自身发展水平,使其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真正发挥组织带动农民、发展主导产业、开拓“两个市场”、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助推农村发展的骨干作用。妥善处理好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关系,既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又不越俎代庖、包办代替,更不与农民抢耕地、抢资源。在经营上体现订单关系,在利益上体现互惠关系,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市场主体,切实帮助农民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真正成为广大农民的“同盟军”和带动农业现代化的“火车头”。

强化整合提升,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对现有的资本、人才、技术、品牌等要素进行有效整合,组建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具有现代企业发展形式的经营实体。鼓励已具规模的经营主体以扩建基地、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展跨区域发展,不断壮大经营规模和整体实力。特别是在全面推进各类合作社加快发展的同时,着力推动合作社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打造一批有较强发展实力和竞争能力的联合社;指导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贮藏和物流等服务业,支持合作社信息化、品牌化建设,加快提升其生产经营水平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产学研结合,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全面增强企业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质量意识、品牌意识,树立品牌,打造名牌,加快形成一批知名度大、市场叫得响的知名品牌。在现代管理上全面提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彻底摆脱小作坊、小农经济等传统管理模式,练内功,重形象,树立“龙头”标杆,全面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后劲。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软实力”。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人才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服务组织引进农业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紧密协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运用现代农业实用技术的能力。在农村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建立大学生农业创业基金和推出创业贴息贷款,吸引和鼓励大学生尤其是大学生“村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创业和就业。各类经营主体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舍得投入,想方设法引进各类适用人才。加强普通职业教育涉农专业设置,加大新型农民培养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别是家庭农场发展提供后备人才资源。

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不断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外部发展环境。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使更多的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保持财政扶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财政应将专项扶持资金纳入预算,并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张逐年增加扶持额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培育资金互助社等农村“内生”金融合作组织,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着力破解融资难题。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方面,支持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建立农业信贷网点。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简化农业信贷手续,加快农民合作金融试点与推广的步伐。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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