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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创业投资是从“Venture Capital(即VC)”翻译过来的,现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起源于美国,它体现了资金、管理、技术、创业精神的有机结合,是一种有别于一般投资的金融创新行为,它指的是在资本上支持那些风险较高的创新活动。我国的创业投资兴起较晚,它始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国内对“创业投资”一直具有不同版本的译法,具体可以参看表1。
由此可见,国内对“VC”具有多种不同的叫法,那么国家在进一步规范创业投资行业方面就比较困难,而且也很难予以政策上的支持。“Venture”这个词最初的意义是“冒险”,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企业创业领域,“Venture”并不仅仅指的是“冒险”,它现在已经逐渐被赋予“创业”和“冒险创建企业”这发面的特点内涵。因此,“Venture Capital”就有了“创业资本”这样一个资本形态的名称。后来随着人们对这个词的不断深入认识,最后又被赋予了动态的概念,即现在所称的“创业投资”。但是,这并不是说“Venture Capital”在任何情况下都指的是“创业投资”,在现在的创业投资领域,根据具体的不同语境,它还是可以翻译为“创业投资”或者是“创业资本”。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创业投资”这个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创业投资一般包括两种不同形式的投资。一种是非正式私人投资(Informal Business),这种投资的投资量一般比较小,范围也比较狭窄,它完全是由个人自行决策。另外一种是制度化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狭义的创业投资则主要指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制度化的创业投资。
二、大学生创业投资风险分析与规避
大学生创业投资可以很好地解决就业难的问题,而创业投资是一个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行为。因此,在创业投资时,必须认真把握风险问题,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规避。从创业投资的风险来看,主要分为融资阶段、投资阶段、退出阶段三个阶段,下文将从三个阶段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风险以及规避的方法。
(一)融资阶段创业投资风险与规避措施 具体如下:
(1)融资阶段风险。大学生创业投资始于融资,如果在融资阶段就遇到资金短缺,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创业投资的发展。表2是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金分布图。一是融资渠道单一。大学生创业投资的业务流程是从融资开始的,它为后续开展投资、管理、退出等业务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因此,融资阶段对大学生创业投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融资渠道来看,非常单一,大多是依靠银行贷款,大学生的资金来源比较有限,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创业投资后期工作的开展。二是信用风险。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由于自身的特点,比如认知有限,不能够有效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大学生创业投资所处的信息不对称环境等,导致很多金融机构不相信大学生创业投资,对大学生的信用产生了怀疑,所以采取了不利于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贷款审批办法,比较常见的有不授予基层银行以贷款决策权,或者是对贷款审批权不收等方面的办法,最终给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融资带来很大的风险问题。
(2)融资阶段的风险规避措施。具体为:
一是拓宽融资渠道。想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就需要多方面的支持。政府方面要予以政策上的支持,设立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根据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融资情况,政府可以将扶持大学生创业投资发展基金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另一类是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资金,这方面的资金必须要由财政专项资金来安排预算。一方面,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可以根据大学生创业投资的具体情况,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扶持大学生创业投资,一种是跟进投资方式,另外一种是参股创业投资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解决融资问题,大力支持大学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产业。另一方面,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则是为大学生的创业投资所提供的风险补偿机制,能够有效帮助大学生规避融资风险。在国家信贷收紧的形势下,政府设立大学生创业投资发展基金,可以有效帮助大学生初创期的融资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从而更好地为大学生创业投资服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采取相关的措施,对这方面的基金进行监管,确保基金的使用,然后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资金的运作情况,然后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政府要做好引导工作,通过多种运作方式来为大学生创业投资提供融资服务。
二是创办大学生创业比赛和培训。在学校中创办创业比赛,通过一系列的创业模拟练习,可以让大学生提前了解创业投资的相关知识,进一步锻炼大学生各方面的能力,比如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投资意识,积累创业投资知识,提高创业投资素质,这需要社会和学校的共同合作。1983年,美国的奥斯汀德州大学举办了第一届大学生创业竞赛,后来很多学校纷纷举办了大学生创业竞赛。在校期间就组织学生进行创业投资,让大学生积累关于创业投资方面更多的知识,提高了这方面的能力,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融资阶段的风险。
三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倾斜。大学生在创业投资阶段,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社会上很多的金融机构不太愿意将资金贷款给大学生。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难题,政府机关应该给予帮助,让金融机构在贷款上做一些倾斜,促进大学生的创业投资取得良好发展。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其一,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为了能更好地解决大学生融资阶段的贷款问题,解决大学生的信用风险,对那些高校毕业生的贷款,可以由大学生自己作为借款主体,而贷款的担保方可以是其家庭成员,但是需要其担保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或者是拥有有效资产,这样可以实行联合担保。此外,对于那些还款有保障(比如创业投资的项目收益大、风险相对较低等)、资信良好的担保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发放一些信用贷款,解决大学生创业投资的融资问题。其二,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需要的资金流动性比较大,如果贷款手续复杂,则会严重影响大学社的贷款热情,而且还会影响创业投资的后期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在充分保证贷款的各项流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其三,利率优惠。考虑到大学生创业投资的具体情况,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贷款风险度的不同,在贷款利率上给予大学生一定的支持,即充分考虑法定贷款利率,然后根据情况不同,做出适当的下浮或者上浮,从而为大学生的融资贷款服务,帮助大学生规避融资阶段的风险。
(二)投资阶段创业投资风险与规避措施 具体有:
(1)投资阶段风险。在大学生的创业投资中,创业投资在运作的过程中伴随着多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险都会影响大学生创业投资后期的发展。具体来讲,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技术风险。一般来讲,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大部分投资的企业是处于种子期或者是初创期,且这些企业大多是属于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这些企业的科技成果还不太成熟,处于向新成品、新技术转化的过程。此外,这些新产品和新技术都是处于发展期,没有经过市场和大规模生产的检验,本身还不太成熟。在实际的生产中,人们无法预知这些技术的可行度有多高。因此,这方面的投资风险就比较大。技术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新技术在转化为产品之后,并不是完美的,往往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缺陷。另一方面,配套风险。在这些高新技术企业中,如果想要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其中需要很多方面的配套,比如多种专业相关技术配套、其他资产配套等。如果在转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利因素,比如相关技术不成熟、原材料稀缺等,这些都会严重影响科研成果向产品的转换。
二是市场风险。创业投资项目的风险往往会受到市场的影响,比如市场竞争环境、市场定位环境等,从而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创业投资发展。具体来讲,其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竞争对手的数量问题。就目前我国的科技水平来看,还存在信息不充分的问题,这就造成好几家公司同时开发某一技术,无形中提高了竞争的风险程度。其二,需求分析问题。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还需要做好目标市场定位,调查所投资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需求,从而为后期的决策提供良好的依据。如果市场需求分析不可靠,那么就会提高投资风险的程度。
三是外部环境风险。从创业投资是周期来看,它属于一种中长期的投资,而投资阶段又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国家政策的改变、市场经济的景气程度等,这些都会增加大学生投资阶段的风险问题。
(2)融资阶段风险规避措施。投资阶段是影响大学生创业投资的核心阶段。因此,大学生在创业投资的投资阶段,一定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及时规避投资阶段的风险问题,从而促进投资阶段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解决:
一是合理选择投资形式。一般来讲,每个项目在不同的阶段和领域,其面临的风险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大学生一定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合理选择投资形式。常见的投资形式有以下几种:其一,组合投资。这个组合投资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种方式。阶段投资组合。一般来讲,创业企业都要经过五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是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期、重建期。这五个阶段所需要的投资额以及面对的风险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从我国创投项目的阶段来看,其投资的金额可以参看表3。行业投资组合。对于不同的项目而言,其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那么大学生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实行分散投资,从而最大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其二,联合投资。大学生的资金毕竟有限,那么在投资的时候,如果某个项目需要的资金量比较大,大学生不能独自承担投资风险,那么就可以联合其它创业投资企业一起投资,这样可以大大分散投资风险。一般来讲,由那些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创业投资公司充当“领投”的角色,大学生就可以扮演“跟投”的角色,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投资风险,还可以学习“领投”企业的投资经验。
二是慎重选择项目。是否选对创业的项目直接影响大学生投资的成败。因此,大学生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一定要慎重,避免仅仅依靠想象或是理想来做事。在创业前期,一定要做好市场调查,比如调查项目的市场定位、竞争对手的数量、项目的消费人群、项目的优势和劣势等,从而做到理性投资。此外,在创业的初期,在选择项目的时候,必须要做到以下两点:其一,尽量选择那些自己比较熟悉或者是擅长的项目,这样可以让自己尽快适应行业业务,节约成本,还能进一步缩短项目的摸索时间,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其二,关注政府的相关政策,尽量选择那些享受政策优惠的项目,大学生选择这些项目后,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优势,促进项目的良好发展。其三,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这就需要大学生及时关注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大学生在创业投资阶段,很容易遇到各种风险,比如合同诈骗、知识产权侵权等。因此,大学生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掉入各种陷阱,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提供警惕,确保投资阶段的顺利发展。
三是充分利用合同。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选择创业投资的项目后,一定要充分利用合同来规避投资风险,其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识,比如联合售卖权、保险保障条款、参与和监督条款、反稀释条款等,从而最大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
(三)退出阶段创业投资风险与规避措施 创业投资的退出,它指的是大学生所投的企业发展成熟之后,将之前投入的所有资本通过某种形式,最终转化为资金形态予以撤回。大学生创业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良好的收益,大学生只有将投入的资本退出,才可以最终实现收益,然后再将创业资本投资到其它项目中,这样就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1)创业投资退出途径。从创业资本的退出途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首次公开发行。就目前我国创业投资的退出途径来看,首次公开发行是目前最为成功的方式,它获得的收益也最高。这种退出方式指的是创业企业转变募资方式,即由之前的向个别股东募资转变为公众募资,这种退出方式具有多方面的优势,比如可以根据股票的市场价格来灵活控制退出时间、取得价格优势、为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道路等。二是第二期收购。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资本投资,扶持创业企业的经营,但是创业企业的发展并不是非常好。那么创业投资企业就可以将手中的股权转让给别人,这样并不影响创业企业的股权结构。这是目前我国比较常用的创业投资退出方式。三是并购。创业投资企业在退出资本时,中间遇到了转让股份的困境,它涉及到创业企业的所有股东的股权所有问题,那么就需要创业投资企业各方面的配合,这种创业投资退出方式实行起来比较困难。四是回购。所谓企业回购,它指的是所投创业企业,因为企业经营的需要,想要从创业投资企业手中赎回他们所拥有的股权,从而实现了企业股权的内部化。这种退出方式操作起来也比较简单,耗费的时间也比较短,所以也比较常用。五是清算。创业企业在其生产经营中,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经营不善、管理不当等,创业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失去发展的可能性。创业投资企业就会采取清算的方式来退出。从清算的操作方法来看,主要是将创业企业的资产采取拍卖手段,最终将其变现,从而获取自己应有的残值。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清算方式是一种不成功的退出方式。
(2)退出阶段风险。一般来讲,创业投资企业在实行股权投资时,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最终的退出来获得最大程度的资本增值。但是,创业投资企业在退出时,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退出的时候也面临多种风险。具体来讲,退出阶段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创业企业价值下降。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比如创业企业在资金投入阶段,创业企业的技术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在创业投资退出时,其市场价值猛然下降,那么大学生就失去了最佳的退出时机,不能获得理想的价格,最终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二是创业企业不配合。大学生在创业投资退出时,需要创业企业的配合。但是,当创业投资企业需要退出时,与创业企业或者是创业企业的管理层出现了利益冲突,两者之间没有达成共识,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三是产权交易市场的缺陷。产权交易市场是创业投资退出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就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来看,还存在很多的缺陷,从而严重影响了创业投资的退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产权交易市场分散。由于我国缺乏对产权市场的宏观调控,所以导致其交易市场分散,不利于创业投资的退出。其二,市场定位模糊。就我国产权交易的市场定位来看,政府的行政命令较多,产权交易市场大多依赖于国有企业改制服务,从而大大降低了产权市场的汇集。其三,产权交易市场的很多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3)退出阶段风险规避。为了进一步规避创业投资在退出阶段的风险,必须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使得创业投资得以顺利退出。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合理选择退出方式和时机。大学生在创业投资中,为了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和尽量避免与创业企业发生利益冲突,充分结合创业公司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以及退出时机,规避退出阶段出现企业价值骤降的风险问题。这里就需要大学生关注市场动态。对于创业企业的产品,了解市场发展动态,从而掌握好其发展趋势,在最合适的时机选择退出。这样既能获得最大的收益,又能与创业公司达成共识,最终获得良好的收益。
二是充分利用合同的制约作用。大学生在创业投资时,为了避免退出阶段出现的各种纠纷,就可以对后期可以预料到的各种风险,以合同的形式事先约定好,这样就可以通过合同的强制性特点来规避风险问题。一般来讲,在合同中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退出条款,其中要包括回购保证、强制转让、转换条款;优先清算条款,从而保障创业投资的顺利退出。
三是拓宽退出渠道。为了最大程度上规避创业投资中退出阶段的风险,必须要进一步拓宽退出渠道。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解决。其一,政府部门应该要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结合现有的条件,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进一步规避中小高新企业资本退出风险。其二,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产权交易市场对创业投资的退出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要不断扩大产权交易的品种,在原有的物权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大力发展股权等多方面的交易。要统一交易规则,确保交易信息得以充分披露,这就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便创业投资企业能够在一个完善的产权市场中顺利流通,保证创业投资的顺利退出。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打破产权交易市场地域分割的格局,确保产权交易市场的无障碍交易。
参考文献:
尽管我国创业投资开展多年,但整体发展却是比较缓慢的,创业投资退出问题仍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一环。由于增值退出的难度普遍要高于初期进入,创业投资者将创业资本投入到创业企业时,就应该对投资退出的时机与方式有一个初步的规划。在创业投资的退出过程中,退出时机的抉择不仅影响到退出的可行性和收益水平,还直接影响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方式的选择;不仅需要创业投资业自身进行退出策略规划,更需有其它社会条件的支持;不仅是创业投资内部各组成因素的相互联动过程,而且与其外部环境也是一个相互联动的过程。
一、国家创业投资政策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创业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从创业企业获取短期红利分配,而是选择在适当的时机进入企业,并在最适当的时机退出投资,以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鉴于创业投资企业往往成立时间短、资本量小、风险高的特点,迫切要求政府在政策上进行扶持,既要有“进入”的激励机制,又要有灵活的“退出”机制。在美国,国会制定和通过的《小企业投资法》、《公众创业投资法》、《小企业投资刺激法》;英国政府实施的“信托投资法”、“政府贷款担保计划”、“企业开业计划基金”;韩国的《中小企业创业支持法案》、《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等都对本国、本地区的创业投资机制建立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从美国的情况看,仅有约30%-40%的创业投资是通过企业在纳斯达克上市退出的,其余60%-70%的创业投资则是通过兼并、出售,或通过创业者、职工回购的方式退资。因此,创业企业通过把握收购兼并(M&A)时机的数量远远超过选择首次公开上市(IPO)时机的数量。这也意味着出售部分股权或公司整体出让是创业资本退出的另一通道。但是对于很多高科技企业而言,在最初建立的几年里,没有利润来源或获取利润很少,无形中大大减小了创业企业的吸引力。同时由于许多优惠政策是对创业企业设定的,而不是针对有愿意购买它的大公司、大企业,这使大公司、大企业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收购创业企业,导致了创业企业出售这一退资渠道又难以扩展。
当创业企业收益商机逐渐显露时,有的创业资本家还想进一步把握所谓“最好的”商机,然而,发生了突如其来的政策改变或技术的日新月异而使部分资产和优势消失殆尽,所开发产品的无形磨损开始出现,企业资产陷入了极度危险的境地。
二、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应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融资者的需要。以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例,全国性的证券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纳斯达克股市(NASDAQ)和招示板市场(OTCBB);区域性的证券市场包括:费城证券交易所(PHSE)、太平洋证券交易所(PASE)、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CISE)、中西部证券交易所(MWSE)以及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HICAGOBOARDOPTIONSEXCHANGE)等。这几个板块的市场功能明确,分别服务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而且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各层次互相衔接,略有重叠。我国目前还没有建成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国内的创业资本即使条件成熟时,也很难实现股份上市公开发行(IPO)。虽有一些创业企业通过“买壳”、“借壳”进了主板市场,但毕竟是少数。而且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产权交易成本过高,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没有形成,使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欧洲很多成功的退出案例是在准备IPO过程中,发现了更为有利的出售机会,从而抓住时机以出售方式实现退出。从全球已经设立的二板市场来看,上市基准普遍较低。借鉴国外创业投资的成功经验及教训,在我国设立较低上市基准的二板市场对创业投资的退出是有必要的。国外二板上市条件比较见表1。
三、金融体系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发达的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为创业投资退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美国是典型的证券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国家,机构投资者不长期持有股票,持股的短期性质使股票交易十分频繁。美国创业投资主要寻找时机推动IPO这一最具吸引力的方式退出。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做市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股的目的在于股东稳定化,投资人把握时机选择兼并收购。
普华财经咨询公司对欧洲创业资本基金投资的退出情况进行过一项调查,结果发现,大量的创业投资家等着退出他们的投资,那些难以退出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创业投资家视IPO为理想的退出,因而对其它方式未能予以足够的关注。尽管收购退出与IPO退出相比,要以企业的管理权的丧失为代价。但是在资本市场以银行为中心的国家里,在证券市场尚未成熟之前,兼并收购仍然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可行的退出方式。当风险权益能够在产权市场上顺利流通,创业投资家就能够有效地出售自己的股份。布莱克(Black)和吉尔森(Gilson)认为,一些国家受美国创业风险投资成功的启示,学习美国的创业资本产业但不是很成功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资本市场是以银行为中心的体制。因此建立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金融体制,可以为创业投资开辟方便的资本退出渠道。
四、创业投资资金背景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退出机制 建议
为了促进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2009年广东省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截止到2015年7月,共获得了中央财政9个亿的支持,设立了18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超过70个项目,投入9亿多元。根据2013年《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8年,不超过10年,早期投入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陆续完成投资,将进入退出阶段。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一)IPO退出
IPO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投资人和创业者最乐于见到的退出方式。IPO是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IPO可以为投资者带来股票的增值,获得高额的收益,比如分众传媒、携程网和如家快捷等企业,它们的上市都给投资者带来了巨额的回报。同时,IPO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手续比较繁琐,退出费用较高,禁售期变现风险较大等问题。
(二)兼并与收购
如果投资人不愿接受IPO的种种繁琐手续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或者企业的业绩尚未得到证券市场的认可,可以采用兼并与收购的方式来退出。兼并与收购的操作成本少,手续简单,退出速度快,可全额退出,但收益比IPO低,而且影响原股东和管理层对企业的控制,可能会遭到管理层的反对。
(三)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是最保守的方式,通常按照投资协议的规定,在投资期限届满之后,由被投资企业购回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这种退出方式产权交易过程简单,退出风险较低,保证了创业者在公司进入正常发展阶段后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但股份回购的法律障碍较多,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较高,变现风险较大,而且早期创业公司在市场发展的环境变幻莫测的情况下,采用这一方式进行退出,可能错失潜在的投资机遇。
(四)破产清算退出
这种投资方式是迫不得已选择的最不成功的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据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大约有20%~30%完全失败,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风险企业可以获得成功。由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周期长,面临的风险高,当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并难于挽回时,企业破产清算可以尽量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
(五)新三板
随着国内行业监管政策落定和逐渐完善,2015年,新三板成为除IPO退出、兼并与收购、股权回购之外的股权投资退出新通道,新三板的退出模式包括协议转让,做市商交易,转板退出,并购重组,竞价交易制度。相对与其它方式,新三板承接了投资者的退出以及后续的融资问题。根据新三板的规则,企业在挂牌的同时就能定增融资,节约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因此,当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能被收购,也不能上市主板的时候,只需挂牌新三板就能够进行定增,并且在二级市场上也可以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或者以做市交易方式进行股份转让,方便企业早期进入的投资者顺利退出。
二、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功退出的案例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是我国最早创立的省级创业投资公司之一,主要经营的业务是在创业投资基础上,积极拓展科技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资产评估与交易、产业基金、科技金融产业园区等业务,近年来,粤科集团在文化产业领域不断发力,先后投资了广东中科二十一世纪文化传媒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君联资本文化体育产业基金,投资“时代科腾”“上海棕榈”、“搏牛文化”等一批文化企业,其中,投资的粤科软件于2015年4月被阿里影业以8.3亿元收购,成为文化产业项目并购退出的行业典范。
2015年4月17日,广东粤科软件工程有限公司100%国有产权项目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成功,挂牌价格为1.8亿元,经过180轮的激烈竞价,最终,阿里巴巴影业集团(HK:01060)以8.3亿元价格成功受让,较挂牌价格增值361%。
粤科软件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2015年1月改制为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各出资50%组建。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为票务及电影行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公司,其业务包括影院票务销售管理、放映自动化控制、电子票务平台、移动购票应用和电子商务运营等,为全国合作票务运营商最多、行业资源最广的售票系统提供商。
2014年初,集团公司制定了推动粤科软件公司开展国企改制的战略目标,先后制定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引进战略投资者、管理层激励、国有股退出四项连动的改制行动方案,并严格遵守国有企业改制的法规和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法律尽职调查和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机构的支持指导下,集团公司突破各种困难和瓶颈,逐步开展国企改制相关工作,并先后取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对资产评估、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等相关事项的全部批复或回复。在改制前和改制工作推进期间,粤科软件公司的经营业绩每年皆有较大提升,据符合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201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粤科软件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4,767万元。
2015年3月18日,粤科软件公司100%股权正式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转让,共征集到4家意向受让方,4月17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成交价8.3亿元,相对于启动国有企业改制之前2013年底情况,国有资产整体增值125倍,市盈率达到315倍,相对2014年底公开挂牌前情况,国有资产整体增值40倍,市盈率达到74倍。
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承诺,在取得粤科软件公司全部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6个月内对粤科软件公司现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并同意给予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9个月内以回购或增资的方式取得粤科软件20~30%股权的权利。
粤科软件改制工作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公告、公开转让、网络竞价的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国有资产、深挖企业价值,以规范化的手段公开、公平、公正地实现了国有资产增值和国有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打造了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标的企业的多方共赢局面,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功退出的典型案例,是国有企业体制和机制创新改革的有益尝试和深化实践。
三、完善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机制的建议
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政策性基金,在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借鉴其他省市引导基金好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广东省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最大效益。
(一)进一步修订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实施管理,广东省政府在2013年出台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退出机制上明确了存续期、退出时机和退出方式等,但是规定比较简单,引导性不大。尤其是从文件出台实施到现在已经三年,这期间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变化,对于最早一批设立的即将进入退出阶段的基金已,该文件并未涉及退出的具体规定,因此,进一步修订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二)优化绩效考核机制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基金,而非商业性基金,因此,对它的考核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在进行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考核时,建议分别制定政策性目标与经营性目标的双重考核机制,并将这两个方面充分结合,在实现经营利润的同时,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三)建立多元化的退出渠道
目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渠道有公开上市、兼并收购、股权回购及新三板等多种途径。无论采用哪一种退出方式,都要一个成熟稳定的资本环境为前提,因此,以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依托,提供完备的退出保障服务,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确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能够在不同投资阶段实现成功退出。
(四)完善退出收益分配机制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非盈利性基金,其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的原则。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社会资本由于承担了政府特定目标而产生的风险,因此企业的超额收益由非引导基金股东分享,提高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和社会、民间资金协同发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参考文献
[1]王晓芳.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机制研究及政策建议[J].科技和产业,2016(6).
[2]纪慧慧.试析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及风险监管[J].北方经贸,2016(01).
[3]王立军,陆丹婷.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师,2015(7).
[4]张晓飞.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15(22).
【关键词】创业投资 退出方式 产权市场
一、我国创业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
2008年以来,全球创投业受国际金融危机拖累,出现负增长态势,但我国创投业却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良好格局。截至2012年12月12日,全国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达到943家,资产总规模达2385.72亿元;全国新增投资案例614个。2010年末,全国创业投资累计实现股本退出案例为1493个,退出金额达115.96亿元。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退出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指创业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时,在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份出售,收回创投资本并获取收益的一种退出方式。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选择在主板或二板市场上市,由于二板市场,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进入门槛相对主板市场的要求要低,比较适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所以创投企业主要是依赖于二板市场上市退出。公开上市是所有创业投资退出方式中获利最高的,因此成为创业投资最佳的退出渠道。
(二)兼并与收购
并购是企业产权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我国创业投资家比较偏好的一种退出方式。指创业投资家在创业企业发展较为成熟,但尚未达到上市要求时,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出售,以此获得回报并退出创业企业。虽然收益率较IPO低得多,但仍不失为创业资本撤出的一个很好的途径。按照出售对象的不同,并购又被分为两种:一般并购和二次收购。一般并购主要指公司间的收购和兼并;二次收购是指由另一家创业投资机构收购,继续对创业企业进行后续投资。
(三)创业企业回购
回购是指创业企业的管理层、员工或者创业企业家以现金、票据等方式购买创业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从而使创投资本退出创业企业的行为。一般而言,在创业投资投入时投资双方就已经签订好了关于股份的回购协议,有主动回购和被动回购之分。创业企业出于独立性的考虑,或者不愿意股份被他人收购,因而要求购回创业投资公司持有的创业企业股份,这种回购行为称之为主动回购;被动回购则是创业投资公司要求执行偿付协议,协议通常表现为某些条款,包括回购条款、买卖契约、可转换债券、要求登记权等形式。很多创业投资并不像企业家在其商业计划书中所预计的那么成功,因此,使用回购协议在创业投资中是很普遍的事情。但是,由于这种方式收益一般,只有当创业企业不是很成功的时候,为了保证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才会使用。
(四)破产清算
创业投资的特点之一就是高风险,虽然预期收益高,但相应的失败可能性也大。当创业投资人意识到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甚至项目失败时,就要果断地抽出资金,即破产清算,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投入预期回报率更高的创业项目之中,寻找更好的获利机会。具体方式是将创业企业的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以减少更大的损失。
从2006年至今国内的创投资本退出案例来看,这四种方式占到了90%左右的比例。其中,只有公开上市是在股票市场进行,而并购、回购和破产清算都是属于产权交易性质的退出,且产权交易退出占比已经接近70%。
二、产权交易市场退出的优势
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完善,同等条件下,选择IPO上市是利润最高的退出方式。但是,无论是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是在海外市场上市,门槛都比较高,上市费用贵,并且程序较为繁琐,创投资本完全退出的时间周期较长。近几年证监会也断断续续暂停企业IPO几次,据资料,2013年上半年IPO重启无望,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创业投资者选择公开上市实现资本退出的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创业投资中通过IPO退出的公司数量远远低于2011年,而产权市场上的企业并购、股份回购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机构认可,并且发展速度在不断加快。与IPO方式相比,选择在产权市场退出有很多优势:
第一,门槛比较低,限制条件少。产权内容较广泛,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如承包、租赁、参股、拍卖、兼并、收购、分股买卖等,各种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只要产权清晰,时机恰当,遇到合适的买方,创投机构就能快捷地实现资本退出。
第二,产权交易循环时间短、资金能被充分利用。只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即可对挂牌产权实行转让,有助于减少投资风险和增加投资更优项目的机会。
第三,交易的全流通。投资者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将所持有的创业企业全部股权进行转让,实现完整退出。
第四,交易费用低。产权转让只需支付少量的挂牌费用和交易见证费用。目前,天津等地的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实现了免费挂牌。
第五,通过产权交易,能够盘活存量资金,引导资源重组,使整个国民经济的资源实现优化配置,产业结构得到合理调整。
同时,产权交易市场自身还具有信息积聚、价格发掘等功能。因此,产权交易是比较适合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的一种方式。
三、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产权市场的现状
我国的产权市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第一次股份制改革的大潮中,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5年。经历了从成立专门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到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直至成为目前我国最大的非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的公开市场平台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1988年,我国第一家产权交易所――武汉企业并购事务所成立。最初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目的是对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和过程行使约定的监督职能和报告义务。产权市场历经几次限制、关停,虽几度起落,但发展至今,已从最初的零散分布状态,发展成为涵盖四家国家级产权转让市场、3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并存,同时以北方产权交易市场、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市场、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市场、西部产权交易市场和泛珠江三角洲产权交易市场这几个区域易市场为核心的市场体系。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机构,承载了中央和地方数万家企业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有序流转和规范交易的任务。据不完全统计,产权市场成立以来的20多年间,累计完成各类产权交易约27万余宗,成交金额8400亿元。同时,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在业内自发建立起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联盟等民间联盟体。对于专业创业投资机构而言,它既是融资市场、项目市场,又是一个主要的退出渠道,通过网络广泛产权转让信息,在业务推广合作等方面实现了资源共享,促进了资源配置和交易增值,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市场。
(二)我国产权市场现存的主要问题
产权市场在创业资本退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自身仍存在很多问题,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并未形成,仍然存在着地域、行业等条块分割。要借助产权市场这一平台,以产权转让方式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市场机制不健全,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我国各地都建立有产权交易中心,这为创业资本提供了便利的退出渠道,但是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内交易网络和成熟的市场机制,影响了地区间的产权交易。同时,地方色彩较浓,各交易所之间的资源共享还很不足。
2.定价机制不合理,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由于产权交易中介支撑服务不足,各机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大量的中小企业没有进行法人治理结构调整,产权界定模糊,导致对资产的不评估或高、低评估现象时有发生,资产价格的认为因素超过市场因素,因而制约了风险投资的以兼并或收购的方式顺利退出。
3.各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受行政干预较多,交易没有完全市场化。在我国现存的产权交易市场中,绝大多数是由地方政府正式或非正式批准成立的,是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后的产物。在这些地方性产权市场上的产权转让由于受到当地政府的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市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特别容易产生暗箱操作。
4.相关的法规不完备、监管机制不统一。目前,关于产权交易的相关法规很少,地方性的政策法规更是不统一,各自为政;另外,政府对产权市场的形成和运作也没有及时实行统一监管。
四、完善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对策
要借助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以产权转让方式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加快建设全国性的、活跃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打破产权交易的地区封闭,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交易标准。同时完善区域性产权交易平台,提高交易效率。能够以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基础,建立全国联交系统,进而建立和完善三板市场,并与主板、二板市场相互配合,逐步形成我国完善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二)完备产权交易的相关政策法规
英国早在1965年就制定了强化兼并管理的反垄断和兼并控制条例。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个国情和产权市场现状的相关政策法规。
(三)需要政府在市场化运作下加大扶持和监管力度
政府通过财税政策引导和鼓励交易市场或机构的信息平台与能力建设和完善;建立适应非实物产权交易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积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入产权交易活动,符合规定的创业风险投资能够享受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通过创新组织形式,提高市场化程度,实现政企、政资的分开
建立起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产权交易所,使政府职能转向制定有效的规则,为市场参与者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形成公开、安全、高效运行的市场,实现产权市场的独立运行。同时,加快提升产权市场的等级,不断推出交易品种,除产权交易、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外,还应发展股权交易,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各种衍生品的交易等。在推出新交易品种的同时,也要不断创新交易体制,以增强产权市场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
产权交易市场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是创业资本运作的一个重要平台。随着产权交易市场向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转型的步伐加快,其本身也将逐步成为外资或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并购方式退出的渠道之一。可以说,只要产权交易机制不断完善,那么,创业企业就完全有可能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实现低成本退出,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殷爱贞,纪建华.关于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构建的探讨[J].资本市场,2011.11.32.
[2]吴凤琴.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04(7).
[3]施廷博.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以政府对市场的适度介入为中心[J].探索与争鸣,2011(11).
[4]田增瑞.产权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研究[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11(107).
[5]张丽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2).
[6]李艳辉.制约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因素分析[J].中州大学学报,2009.02.
创业投资是一种股权投资,寻求资本的长期投资收益,而不追求资本的流动性,属于直接投资的范畴。在知识经济时代,创业投资是推动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关键因素,这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学界和商界的共识。从1995年至今,国际创业投资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根据普华永道公司研究报告提供的数据,1995年到2000年期间创业投资取得了爆发式的增长,全球创业资本筹资总额从440亿美元增加到2500亿美元;在2000年达到最高峰之后又呈现出快速下跌趋势,2002年下降到880亿美元;到2003年下半年开始复苏。商业活动的全球化和全球经济壁垒的逐渐消失,使得创业资本的跨国界流动日趋增多。而对于任何想要参与国际化竞争的国家来讲,创新能力是极其重要的;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一个健康成长的创业投资业能够帮助其经济驶入成熟的轨道,并且能推动其进入经济全球化参与者的前列。因此,一个国家的创业投资必须融入到国际市场中来,才能充分利用国际创业资本的供给和需求。实际上,在创业投资业最发达的美国,从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外国创业资本就占同期美国创业投资总额的10%左右,在2000年则达到了26%。在2002年,流入美国的境外创业资本占其总量的20%;在整个欧洲,国家之间的创业资本流动和海外流入占其创业资本总量的27%;在亚洲,创业资本在国家和地区之间跨界流动及海外流入占其总量的51%。这些数据表明,经过近十年的快速发展,跨国创业投资已经形成规模,成为了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新动向。
跨国创业投资产生的条件
跨国创业投资具有高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等特性。首先,创业投资的过程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风险,而跨国界因素又带来了附加风险,如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和高成本等。其次,在创业资本的运营过程中存在着资本的两级委托问题,即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在创业企业运营中引起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第三,作为一种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的资本增值收益是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创业资本而实现的,所以创业资本的退出问题独具特点。因此,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国际直接投资,跨国创业投资产生的条件更具复杂性。
1. 内部动因。折衷理论是解释国际直接投资动因的一个经典理论,折衷理论认为,当投资主体具备了企业优势(资本优势和管理优势)、内部化优势(内部交易优势)和投资区位优势时,就会导致国际直接投资行为。我们认为,这三种优势也是跨国创业投资的必要条件:第一,企业优势。跨国创业投资主体主要是专业创业投资公司和跨国公司附属的创业投资公司,两者都具有雄厚的资本优势:一是由于投资业绩显著形成的声誉品牌所带来的强大融资能力;二是由于长期经营自身积累的资本或母公司强大的资本支持。创业投资运营的特殊性使得创业投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投资主体凭借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其管理能力优势不仅体现在跨国创业投资整个过程的系统管理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创业投资的增值服务上。所以说,跨国创业投资的内在动因首先是企业具备了跨国界投资的能力,其表现就是资本优势和管理优势。第二,区位优势。投资主体在选择投资区位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该地区创业投资业发展的环境以及创业资本退出的环境。因为只有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大量的创业投资活动才会产生对外援资本的需求;而跨国创业投资的最终目的是创业资本的退出而获利,所以资本退出环境是区位分析的重要因素。另外,由于投资主体的投资偏好和投资战略的不同,对投资区位的选择也各有偏重。例如对行业投资的偏重,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投资偏好,投资主体全球投资战略的统一部署的需求等。第三,内部化优势。内部化优势主要体现在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包括产品关联和技术转让等。当跨国公司附属的创业投资公司进行跨国创业投资经营时,内部化优势就会体现出来,例如在创业资本退出时可以通过公司系统内部转让或并购,减少了交易成本,还可以满足公司总体投资战略的要求。
另外,风险分散理论、寡占理论和学习期权理论也可以解释跨国创业投资的动因。第一,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客观上需要利用国际化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已获取较稳定的收益。第二,作为一种投资战略,跟随竞争对手进行跨国创业投资以维持寡占平衡,是投资者保持市场地位的一种策略。第三,为了保持在某个领域里的技术优势,投资者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搜寻最优的技术创新项目,甘愿冒着一定的风险进行跨国前期投资,以获取技术创新的投资选择权。
2.外部环境。如果说内部动因是决定跨国创业投资的主观因素,那么外部环境则是影响跨国创业投资的客观因素。与一般国际直接投资相比,跨国创业投资的特殊性对外部环境的要求更为苛刻。第一是国际投资环境。首先,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运动使得全球经济壁垒逐渐降低,从而推动了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创业资本的跨国界流动更加通畅;其次,对技术创新的追求增加了对创业资本的需求,相应地也拉动了创业资本的供给,国际创业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得到了改善。第二是东道国创业投资环境。东道国对创业投资的规制和国内创业投资业的活跃性是吸引跨国创业投资的基础。基于对创业投资重要性的认识,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项政策以吸引国际创业资本;东道国创业投资业的发达程度和集聚效应(区域集聚和行业集聚),对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第三是创业投资退出环境。创业投资是靠资本的退出来实现其投资收益的,所以对退出环境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退出环境一般包括资本市场特别是IPO市场、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国际环境等,这些因素决定了国际创业资本从东道国国内渠道和国际渠道退出的选择和效益。
跨国创业投资的进入模式
国际直接投资的进入模式指的是投资方的资本、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进入他国市场的途径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模式主要有绿地投资、合资企业和跨国并购,这三种进入模式都是将东道国的资产置于跨国公司(投资方)的控制之下,都涉及到一国企业对另一国企业的管理控制。相比而言,跨国创业投资的进入模式显然有其独特性:首先,跨国创业投资不追求对所投资创业企业的资产控制,而通常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特别的股权安排来投资;其次,投资方通过创业投资家对所投资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提高创业资本的运营效率,使得投资方和引资方的合作关系更为密切;再次,跨国创业投资要依靠创业资本的跨国退出来获得投资收益,对引资方的资本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环境要求较高。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们认为跨国创业投资主要的进入模式有以下几种:
1.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方以直接投资于东道国创业企业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直接投资进入模式一般适用于投资国和东道国创业投资行业环境差别不大的情况。这里的环境因素主要是项目搜寻,跨国投资风险控制,资本退出渠道等。根据投资方数量的多少,我们还可以把直接投资进入模式分为两种:第一是独立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单独对东道国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跨国公司附属的创业投资公司大多采用这种模式,因为其投资目的主要是满足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安排,而且独自直接投资其经营战略明确,资本退出比较容易(必要时可以在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专业创业投资公司进行独自直接投资时,主要是对项目的投资预期看好。第二是联合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联合其他创业投资者对东道国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联合方既可以是境外创业投资公司也可以是东道国的创业投资公司。联合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一是分散创业投资风险,二是拓宽资本退出的渠道。这种模式一般用于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和分阶段投资的项目,这样既分散了资本投资的风险又增加了阶段投资的融资能力,而且还能充分利用东道国和其他国家的资本退出渠道。
2. 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投资方以间接投资于东道国创业企业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间接投资进入模式一般适用于投资国和东道国创业投资行业环境差别较大的情况。由于投资环境差别较大,创业资本的进入、运作和退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随之加大,为减少投资风险投资方通过与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合资的方式进入。根据合资方式的不同,我们亦可以把间接投资进入模式分为两种:第一是联合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与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合资成立新的创业投资公司。新创业投资公司的优势体现在双方资金和管理优势的联合,其主要投资对象是东道国内的创业企业,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境外投资者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量。专业创业投资公司在开始进入一个国家市场时采用这种模式比较稳妥。第二是委托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在本国注册创业投资基金而委托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这种间接投资模式的目的一是充分利用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的优势发掘该国有潜力的创业企业,二是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本市场实现投资退出。通常是投资者资本规模较小或者投资经验较少时采用这种方式;另外有些专项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在东道国,而本国的资本退出便利,这种情况下委托间接投资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
跨国创业投资产生的影响
创业投资已经成为新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对一个国家的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就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Kortum和Lerner(1998)以美国20个产业三十年来的数据为样本,研究了创业投资对产业创新的影响。研究表明,在某一产业中,创业资本增加会带来专利发明数量的增加,虽然近几年来投向研究与开发的创业资本比例不足3%,但估计创业投资对产业的创新贡献率可达15%。美国国家创业投资协会(NVCA)2003年公布了一份文件,分析了创业投资三十年来对美国经济的影响:在1970―2000年间,美国50个州的创业投资家总共向16278家企业投入了2733亿美元的创业资金,其中在1995―2000年间的投入就不少于1920亿美元;在2000年,创业企业雇用的员工为760万人,总销售额为1.3万亿美元,分别占全国职工总数的5.9%和国家GDP的13.1%;平均每3.6万美元的创业投资就会创造一个新的工作岗位。欧洲创业投资协会(EVCA)2002年了一份调研报告,基于351个创业企业5年来的资料,总结了创业投资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报告显示:95%的企业认为没有创业资本的支持它们将不能生存或者发展缓慢;60%的企业认为没有创业资本的支持肯定已经倒闭;平均每个企业增加了46个工作岗位,总数达到16143人。可见,创业投资的作用正日益凸现出来;那么,跨国创业投资对于东道国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强力推动技术进步。创业投资的范围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跨国创业投资首先为东道国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使这类高风险性产业得以生存和壮大;其次创业投资家提供的增值服务,大大提高了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科技生产力。国外创业资本和管理资源的输入,强力地推动了东道国的技术进步。
2. 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现代经济增长理论把技术进步看作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跨国创业资本的投入一方面促进了技术进步,另一方面推动了东道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从而改变了经济增长的方式。另外,由于创业投资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型企业,这将为东道国的劳动力资源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吉林省创业投资的资本规模远不能满足全省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这是吉林省发展创业投资面临的主要瓶颈。创业投资数量和规模较小从投资数量看,2012年上半年全国总投资案例为401笔,吉林省创业投资案例仅为1笔,约占全国总投资案例的0.25%。而同期北京市创业投资案例为103笔,江苏省为45笔,深圳市为42笔,上海市为40笔,辽宁省为5笔。对比而言,吉林省不仅落后于发达省份,也落后于邻近省份。从投资金额看,2012年上半年全国创业总投资金额为33.71亿美元,吉林省创业投资金额仅为0.1亿美元,约为全国总投资金额的0.1%。而同期北京市创业投资金额为7.06亿美元,江苏省为2.39亿美元,上海市为2.09亿美元,辽宁省为0.21亿美元,分别为吉林省的70.6倍、23.9倍、20.9倍和2.1倍。可见,吉林省的创业投资不仅在数量上落后,额度上也低于其他省份。(四)创业投资的退出较少且方式单一从当前看,企业上市是创业投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但目前我国主板市场上市条件比较严格,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发展步伐较慢,扩容有限,创业投资等待时间太长。吉林省由于历史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原因能够进入到主板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的企业相对甚少,截至目前吉林省仅有37家企业上市,其中中小企业板有5家(全国为646家),创业板仅有一家(全国为281家)。
吉林省创业投资发展缓慢的原因
目前,吉林省的创业投资处于小规模、低水平、无效率的发展状态。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一)缺乏健全的创业投资法制环境自1999年《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创业投资的发展。但吉林省出台的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很少(仅2009年和2010年出台4项),吉林省在创业投资市场进入、税收优惠、投融资管理等方面尚未出台扶持性政策,且部分法规与吉林省地方经济发展不适应。如,2010年6月颁布的《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创投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型及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二)缺乏完善的创业投资运行机制首先,从资本供给的角度看,愿意并且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意愿不强。吉林省创业投资意识不高,创业资本多来自于政府和商业银行,很少有来自于大企业、养老基金和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资本来源的单一性,从源头上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其次,从资本运作的角度看,缺乏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系统与专业的创业投资人才及管理人才。目前,吉林省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机构仅为30余家,其中24家为2011年新增,这些机构缺乏有效的科学管理及运行机制,专业的创投人才更是匮乏。资本运作的不规范,极大地影响了创业投资的效果。最后,从资本退出的角度看,退出渠道不畅通,影响了创业投资的良性循环。吉林省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通过IPO、并购等方式实现资金退出的很少,这使有限的创业投资资金大多沉淀在被投资的企业,资金不能正常循环,阻碍了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三)缺乏有效的政府引导目前,吉林省的创业投资活动基本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的运行状态,尚无一个权责明确的政府管理层为之服务。吉林省虽然于2006年设立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希望依托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期间面临的资金短缺难题,但到目前为止,收效甚微。如,2010年3月吉林省采取“1+4+N”模式出资建立的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期注册资本仅为5.6亿元。目前,仅支持了康乃尔、昊宇、科龙建筑等几家重点企业。相比于江苏和浙江两省22只政府引导基金的数量、214亿元的基金总额,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无论从数量还是总额上都存在明显差距,其引导作用没有有效发挥。(四)缺乏完善的创业投资信息平台吉林省拥有广阔的科技项目市场,积蓄了大量的具有发展潜质的优秀科技项目。如,中科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所、吉林大学等科技研发单位,在光电子、生物技术及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拥有一批有国际领先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项目等待开发。但由于吉林省缺乏长期稳定的创业投资信息交流平台,仅以展会、项目对接会的形式开展短期的信息交流,创业投资机构之间以及创投机构与被投企业之间缺乏联系和沟通。这导致一些创业投资机构虽然拥有大量资金,但是苦于找不到合适的项目。一些创业投资机构虽然拥有合适的项目,但由于资金、投资方式等原因而最终无法达成协议。创业家和创业投资家之间的沟通障碍导致科技资源难以有效流动,增加了技术开发的盲目性和创业投资风险。
吉林省创业投资发展对策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实践证明,在创业投资发展的初期,政府资金投入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从而引导其他民间资金注入。因此,应重视并加大政府引导资金的投入。从长期看,只有民间资金大量的进入,才能真正有效发挥风险投资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因此,应借鉴国外及发达省份的经验,逐步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资金进入,允许个人及国外投资者参与投资,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创业资本来源渠道。(二)加大项目对接力度针对吉林省项目对接不畅的问题,首先,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及服务功能,利用科研院所众多的有利条件,组织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加大对创业投资项目的推介力度。其次,应进一步发挥吉林省创业投资协会的作用,加大创业投资协会的服务力度。如,吸引更多的创投企业成为协会会员,加强行业自律,为创业企业提供更多的资讯、项目信息,加大创投企业相互间以及与政府机构、被投企业、科技研发部门之间的沟通。再次,应充分利用、挖掘和发挥现有中介机构的潜力,完善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专门评估机构,主要包括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科技项目评估等机构,吸引国内外特别是大型的符合创业投资要求的专业性评估机构设立办事机构,为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一个综合性的服务平台。(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发展创业投资关键在于人才,而吉林省乃至全国创业投资人才都处于极度稀缺状态。针对这种状况,应采取“提高、引进、培养”的人才战略。首先,组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使其知识结构达到创业投资运作的要求。其次,建立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高层次创投人才投身于吉林省的风险投资事业中。再次,在高等院校中开设创业投资课程,培养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新生力量。[5](四)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2012年上半年,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共发生128笔退出交易,退出笔数同比下降52.4%,环比下降31.6%。其中,IPO依然是最为主要的退出方式,为99笔,占退出交易总数的77.34%,较以往占比略有下降。并购退出共有8笔,占比为5.0%,股权转让方式共发生9笔,占比为7.0%,均比往年有所上升。在当前IPO萎靡的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正逐步寻求多样化的退出方式,以并购和管理层收购为代表的退出方式也成为机构退出的重要选择。这说明IPO一枝独秀的时代正在消逝,其他资金退出方式逐步升温。因此,在加大对中小企业上市扶持力度的同时更应着手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中心、其他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企业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提供更广阔的通道。
(一)出口: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不通畅
顺畅的退出机制是创业资本实现增值的根本保障。我国创业投资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不完善,退出渠道不通畅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的一大障碍。首先,退出方式比较单一。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主要是股权转让。受证券市场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股权转让成为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主导方式,而其他方式运用极少。其次,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不利于创业投资的发展和完善,与创业投资有关的规章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利于退出的条款。再次,产权市场混乱。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过多过滥,监管滞后,产权交易法律缺位等问题阻碍着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加大了创业投资退出成本和投资风险。
(二)人才问题:缺乏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
人才是农业科技创业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由于我国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的发展不成熟,目前多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一方面,缺乏创业企业家,未形成创业企业家队伍。很多商业案例充分说明:一流管理与二流技术结合,可以获得成功;一流技术与二流管理结合,则极可能失败。另一方面,缺乏既懂高新技术又能开拓市场,敢冒风险寻求高额收益的综合型投资者。我国存在不少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我国的市场开放时间不长,以往高等院校的专业分工过细以及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和教育体制等,不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所以目前能满足创业投资要求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很少。
(三)运作问题:科学管理运作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运作机制不完善,随意性强。首先,风险投资管理未按照风险资本的办法管理,存在“首长贷“”人情贷”现象[3],未建立对投资对象系统的筛选和评估体系,资金利用率较低。其次,面对各种风险管理机制,创业投资家对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投资后不再关注企业经营管理,缺乏规范的运营机制和管理制度,使得农业科技企业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不能满足农业科技企业发展的需求。再次,公司治理机制不合理。农业科技企业国有投资比例一般在70%以上[4],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少数大股东掌握着实际权力,其他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这些系列问题严重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公司还存在管理体制陈旧、监管机制缺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创业投资作用的发挥。
(四)中介机构问题: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近几年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迅速,但是有实力特色并与农业科技创业投资相匹配的中介机构还未真正形成。中介机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多数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独立公正性和科学权威性差,它们往往只是提供价值较小的参考信息,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中介机构信用缺失。我国对创业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和准则较少,虽然200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但是关于创业投资中介机构的管理未做规定。中介机构缺少统一规范的执业标准,致使中介机构缺乏信用认知度,增加了交易成本[5]。三是中介机构中涉及创业投资业务的较少,对农业科技的创业投资业务更少,大概只占2%~3%[6]。再加上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少对创业投资的研究,阻碍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的发展。
二、我国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
加大融资支持,建立农业科技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银行资金。为鼓励银行资金进入农业科技领域的创业投资行业,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美国SBA(小企业管理局)采用“杠杆融资”的模式来引导银行富余资金参与创业投资[7]。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民间投资,充分利用民间的闲置资金。培养我国居民的风险投资意识,减少对个人、企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参与风险投资的限制,让更多的民间资金融入到农业科技创业投资领域,扩大民间融资的渠道,丰富融资的多元化,实现了双赢。再次,健全资本市场,减少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TC)与发达资本市场的差距,早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降低农业科技企业融资门槛,鼓励农业科技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积极引进国外资本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拓宽投资领域。
(二)畅通资本退出渠道
风险项目退出渠道不畅通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障碍之一。有效的资本退出是创业投资成功的基础,成功退出意味着从一个项目退出后可以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中去,循环推动高新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从而实现高额回报。根据先进发达国家经验,公开上市是资本退出的主要形式,在美国约有30%的风险资本采取公开上市的方式退出[8],因此我国要加快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尽快开设创业板、国外二板市场或香港创业板上市,设立和发展柜台交易和地区性股权转让市场,为规模较小的农业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交易市场,并充分利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并购方式,积极培育投资银行,充分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作用。要完善法律制度,对私募市场进行规范,并放松对股权回购、清算退出、买卖上市等场外交易的限制。
(三)培养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
创业投资跨越科技与金融两大领域,涉及评估、投资、管理、审计和高科技专业知识等多学科,实践性、综合性强[9],需要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金融投资知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具有国际视野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和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当下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尤为重要。首先,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快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对其提供优厚的薪资待遇,加强人才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拓视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推动教育改革,加强与国外农业科技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作,学习先进的知识和管理经验,培养在农业科技、管理、金融和法律等方面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再次,高薪聘请国内外优秀的专家来企业指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国内外著名创业投资机构及专家到企业内部交流和座谈。
(四)完善创业投资运作机制
为了保障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的顺利进行,改革和完善创业投资运行机制是关键。要加强对农业科技创业投资的科学管理,建立一套严格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农业科技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制度,构建农业科技风险项目的筛选、评估体系,提供系列化管理和增值服务,合理利用各方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同时要加强对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视,制定运营管理规章制度、产权保护制度和先进的信用体系,减少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使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农业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必须调整、改变农业科技企业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重[10],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增加控制权在市场的竞争。要建立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规范农业科技企业行为,促进我国科技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完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
[关键词]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创业企业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1-0026-03
[作者简介] 甘天文,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创业投资与产业经济;蔡晓珊,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硕士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理论;陈 和,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与企业理论。(广东 广州 510632)
一、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内涵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元. 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5)[J].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3]刘健均.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王立国.创业投资发展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