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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新格局8篇

时间:2023-07-30 08:52:1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金融监管新格局,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金融监管新格局

篇1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写作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尹灼.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述评.农村金融研究,2004,(1):51-55.

篇2

以多边协调为基础,

搭建新的全球治理平台

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和新兴经济体的壮大已成不可阻挡之势,全球金融的发展将不再只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为适应这一局面,世界各国应以多边协调为基础共商全球金融大局、共同作出稳定全球金融格局的决策,并在监督机制下具体实施。为使多边协调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可考虑建立起主要国家间的协商机制,搭建新的全球治理平台。

在这次金融危机中逐步发挥重要作用的G20集团,是未来多边协调的一种现实选择。由于该集团代表了全球85%的GDP、80%的贸易和2/3的人口,代表性远高于G7,而工作效率又远高于一些国际组织,因此决议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较强。为使G20在全球多边治理结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考虑未来在该组织中设立常设机构,使其制度化,确保各国能在具体问题上充分沟通、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上达成一致,维护全球金融秩序。

应针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现有国际金融组织实施改革,推进其内部决策机制向更加平等、对称的方向发展,以反映各国经济实力新的变化。

搭建跨国金融监管的沟通平台也是全球多边协调合作的重要方面,需在各国之间以及具体负责金融监管的各个国际组织,如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机构之间搭建平台,统一监管理念,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推动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发展

金融危机后,以美元为主的单极国际货币体系的弊端暴露无遗。由于美元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或实物支持来实现增发,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流动性过剩、虚拟经济过度膨胀,这成为爆发危机的深层原因。为防止美元超发引起的全球流动性问题,需要改变国际货币体系中美元独大的局面,推进国际货币体系的多元化进程。由于美元主导的国际货币格局不能适应新的全球经济发展形势,欧盟倡议对当前秩序进行“全球范围内大洗牌”,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在未来十至二十年,推动全球经济金融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是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国际储备货币体系,形成美元、欧元、英镑、日元、人民币以及特别提款权等多种货币相互制衡的国际货币格局,实现多极平衡。

完善国际金融监管

未来十至二十年,全球金融监管将从理念到规则,从工具到方式,从机构设置到监管模式,设立更加理性的金融监管框架。未来金融监管者将在“市场”与“监管”之间努力寻求动态平衡的路径,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更多的金融产品将纳入监管范围,特别是多年来完全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的衍生金融产品将受到监管;更多的金融机构将接受严格监管,特别是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大量对冲基金、财富基金和信用评级机构等将被纳入监管范围。

构建金融危机预警体系

为实现未来十至二十年全球金融稳定,防范可能出现的国别性、区域性甚至全球性金融危机,各国需加强协调与行动,构建早期危机预警系统,尽早甄别金融风险,提高全球金融风险预警的有效性,使决策者可以实施相应的危机应急计划。

一是多边金融机构将与各国一道进一步加强跨境危机预警合作。包括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国际资本的投机行为进行提前预警,保证国际资本自由有序流动;制定跨境金融危机预警合作的原则、组建关键的数据库、金融监管当局签订协同行动意见书等。

二是协作开发早期危机预警体系,鉴别隐患新来源。未来G20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与各国、区域性组织一道协作开发早期危机预警体系,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应用定量分析侧重分析跨行业、跨市场、跨国家传播的金融风险,在确认隐患之后,量化最终形成危机的可能性,评估其带来的实际影响。

中国对形成国际金融

新秩序的影响更大

中国作为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和决策者,应在加快国内金融产业发展、积极参与多边金融机构治理的过程中,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新秩序。

第一,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建立适合自身经济发展需要的国际金融中心,这是融入国际金融新秩序的重要一环。具体而言,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推进金融子市场之间的连通互动,推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多品种、多渠道的金融市场发展。二是要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支付清算体系的建设,为境内外投资者的金融投资提供支付清算通道。

篇3

“十三五”期间,面对经济矛盾和经济风险增多的挑战,适应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形成经济结构的新动力,需要在重点领域的改革上实现突破性进展。

经济转型将面临哪些新趋势?

当前,尽管经济下行的压力增大,但经济转型呈现新的趋势性变化,使经济稳中向好面临着重要的历史机遇。

在“互联网+”的趋势下,“中国制造”正由生产型制造业为主向服务型制造业为主转型。“十三五”期间,将形成制造业的竞争新优势。

在户籍制度改革的推动下,规模城镇化加快向人口城镇化转型。估计到2020年,人口城镇化率有望从现在的不到40%提高到50%左右,从而使人口城镇化率与规模城镇化率的差距从目前的17%缩小到10%左右。

消费结构正处于从物质型消费为主向服务型消费为主的转型。估计到2020年城镇居民的服务型消费比重将由现在的40%左右提高到50%左右,发达地区有可能达到60%左右。

对外贸易正处于从货物贸易为主向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转型。这将使我国在推进双边、多边,以及区域性、全球性的自由贸易进程中,形成新的竞争合作优势。

经济转型将形成什么样的新结构?

“十三五”期间,经济转型的新趋势将释放巨大的内需潜力,由此引领经济结构上一个新台阶,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基本形成以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服务业占比达到47%。从今年的情况看,年底达到52%大概成定局。估计到2020年服务业比重进一步上升,将达到55%以上。其中,生产业占GDP的比重将从现在的15%左右提升到30%左右,实现生产业的倍增。

基本形成人口城镇化的新格局。在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动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的背景下,“十三五”人口城镇化有可能每年以不低于两个百分点的速度上升,即从目前的37%左右提高到50%左右。主要依据是:第一,如果到2020年人口城镇化率达不到50%,与发展阶段、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第二,2011年全球人口城镇化率为52%,估计到2020年我国人口城镇化率能接近或者达到全球2011年人口城镇化的平均水平,规模城镇化率能达到60%,与人口城镇化率相差10个百分点。我的看法是,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有新思路,需要提速,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尤其是“农民工”应当成为历史。建议尽快将户籍制度改为居住证管理,由人口的控制转为人口的服务。

基本形成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新格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加大,要以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我的主要判断是:第一,“十三五”期间消费每年还会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第二,到2020年消费总规模将由2014年的32万亿元左右提高到45万亿~ 50万亿元。仅从消费总量增加的趋势看,“十三五”实现6%~7%的增长是有条件的、有可能的;第三,到2020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将稳定在60%~65%的区间,这对经济可持续增长极其重要。

基本形成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对外开放新格局。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大国,但服务贸易占比过低成为对外贸易的突出“短板”。2014年全球服务贸易占比大约为20%,而我国仅为12.3%,估计到2020年我国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比重将达到20%左右。

服务业市场开放成为市场化改革的“最大红利”

服务业市场开放是市场化改革的短板。例如,我国工业部门的开放度至少在80%以上,而服务业部门50%左右的垄断格局尚未打破。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趋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突出矛盾在服务业领域,关键在于服务业市场开放。

服务业市场开放的重点在于打破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在服务业领域还比较突出。例如电信能不能通过引进社会资本提高速度和效益,降低价格。同时涉及到生产业、生活业如何打破垄断。可以说,打破垄断、吸引社会资本是服务业市场开放的重中之重。

服务业市场开放牵动和影响增长转型全局。要使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明显加大,需要通过服务业市场开放,扩大服务供给能力;要形成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需要通过服务业市场开放,形成有效投资;要形成服务贸易为重点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需要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并通过服务业市场的双向开放,加快双边、多边自由贸易进程。就是说,服务业市场开放将成为“十三五”期间市场化改革的“最大红利”。

加快推进结构性改革

以改革投资体制为重点,实现投资消费的动态平衡。投资消费失衡是结构性矛盾中的突出特征,也是形成经济领域诸多风险的重要因素。我国仍有巨大的投资空间,不仅在于基础设施领域,更在于与老百姓消费结构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生活业、生产业领域。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以国有控股为主的大银行体制与经济转型、发展服务业经济和实体经济不相适应。以加快发展民间资本为主体的中小金融机构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改革尤为迫切,也是破解结构性矛盾、加快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要形成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财税体制要改革。目前,“营改增”尚未完成,消费税改革进展缓慢,不利于服务业发展。“十三五”加快形成以消费税为主体的财税体制,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至关重要。

调整教育结构。当前,大学生就业难成为巨大压力。随着服务型经济的加快发展,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应当得到缓解。从实践看,从一般性的劳动力到技能型劳动力的转型是产业结构升级对就业人口的客观要求,问题在于教育结构与转型升级、发展服务型经济不相适应。“十三五”需要加快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教育结构改革。

纵深推进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政府改革

激发市场,激活企业。例如,借鉴国际商事制度经验全面实施企业自主登记制度、尽快取消企业一般投资项目备案制、尽可能不用产业政策干预企业行为。

规范权力运行。在全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的同时,加快出台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减少政府干预企业的自由裁量权。

篇4

论文摘要:金融市场开放突显出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滞后、金融法律建设滞后等等问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本文建议我国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强化金融监管功能、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一、引言

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更多的困难。如果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挑战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 、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转贴于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一行三会成铁路警察 金融监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 《中国经济周刊》。

篇5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明确了国际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持续监管、市场纪律。不管其具体计量风险因素的内容和标准如何变化,三大监管支柱基本统一。其含义与内容是:

(一)资本充足率

它是以银行资本为核心,以规范统一的方法,对银行经营及资产面临的风险持续进行识别、计量、分析、判断,以确认银行资产损失及拨备率状况、资本净额及充足率情况,进而对银行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提出保持性、完善性、治理性、整顿性、处置性措施,以确保银行经营的拨备充足、资本达标,始终是一家运行稳健、治理健全的好银行。

(二)持续监管

它是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行和市场退出的事项、活动及行为的全过程持续监管。围绕这三个过程,通常是准入事项的审查和审批,业务运行的现场检查和借助统计信息的持续非现场监管,重大变更事项的审查与机构和业务的重组甚至市场退出。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是银行业机构的资本、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与技术、章程与管理办法、营业场所等。业务运行监管是针对银行机构的业务活动及规范、风险程度等相关的检查与分析和治理,这是影响甚至决定监管组织体制、工作方式的关键。重大事项变更与市场退出监管与业务运行或者风险处置密切相关,是持续监管过程中治理性或整顿性措施的具体体现。

(三)市场纪律

也有人称之为市场约束,还有人称之为信息披露。就是通过持续有效监管,严格依据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方法,对银行的决策、经营、管理和经营效果作出风险综合评价与分类,并将结果披露。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让银行的客户和其他金融消费者清楚与他交往的银行的本质与情况,据此判断和选择后续银行服务。目的在于让好的银行做大、做强,具有持续发展的市场客户基础,让差的或不好的银行面对市场压力,自觉改善管理,提高竞争力,由市场竞争力淘汰坏的银行。

二、从国际银行监管发展到三大支柱监管的简况

(一)针对具体业务活动而开展的业务行为监管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逐步新兴的银行,特别是社会主义阵营的中央银行,基本上是在国家所有制下集中统一办理具体存、贷、汇、兑业务的机构,其上级对下级基于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构成了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内容。通过对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管,确保操作规范、政令统一、风险最小,实现银行的经营安全。这种针对具体行为的监管,来自于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内部,也是银行为实自身持续安全经营,通过保障操作规范来实现。这种方式,至今依然在一家银行的内部适用,这种针对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管,本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的持续。中央银行如此,银行业监管部门如此,银行业经营机构也如此。

(二)针对银行业经营活动的规则监管

中央银行或银行业监管部门功能从商业银行中分离后,特别是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和业务创新后,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不可能深入渗透到商业银行内部的具体业务活动。银行外部监管也没有必要主要针对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提出具体操作的制度要求。在商业银行追求赢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目标后,其内部也有确保操作规范的制度安排和监督机制,外部监管主要应维护市场秩序、竞争行为和行业安全及银行服务需求者的权益。确定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在规则下的充分竞争,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避免单个银行的业务风险传导,防范高风险业务品种出笼,适时服务于宏观调控等成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职责。中央银行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则监管,成为了多家银行开放与竞争经营格局下的必然。

(三)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探索与实践的资本监管

对银行实施资本监管,是银行业跨国开放、综合经营、出现多币种、多种类资产的必然。上个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国家的银行经历了开放与综合化经营,一家跨国银行同时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等。一个国家的规则、一个币种的风险、多种资产的不同价值与价格、不同国家的规则与法律、不同背景的银行经营管理、不同经济体的银行业务机会等,均对银行经营和银行业监管造成巨大挑战,单个国家或地区对银行业继续采取封闭的规则监管,明显不合银行开放、多元、综合经营的时宜,探索新的资本监管在美国率先登台。抽象出资产内在价值、采取综合方法计量不同资产及其风险程度、预测资产价值与损失拨备、确定资本充足率,据此对银行经营行为自律、有效监管他律,及时披露银行分类信息,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的普遍做法,并逐步形成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2006年我国金融全面对外开放后,对银行业探索和推进资本监管,由此逐步按照国际规则监管银行及至整个金融,这已经毋庸置疑。资本监管既是自律标准,也是监管标准,更是全世界的中介评价标准。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金融监管格局

构建和谐金融,必须构建和谐金融业与和谐金融监管。构建我国和谐金融是金融改革与开放的必然,也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内外金融关系、协调各种金融矛盾的结果。通过分析和掌握全球经济与金融运行规律,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既要能够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又要能够发挥有效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处置金融风险,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根本的社会制度。为此,需要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内容、方式、体制的创新。

(一)创造条件推进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修正行为与操作监管

个人的金融业务操作及其风险防范与监管,主要依靠教育培训和道德约束。不具备金融上岗、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当前金融人力资源条件下不能够仓促上岗,不懂得金融操作的人员、不能够控制操作风险的金融从业人员,本身不能够上岗。前者依靠专业培训,后者依靠个人道德与纪律约束。在金融开放与改革现状下,从业人员个人行为监管和操作风险,主要依靠道德和纪律。这方面的监管不应是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而应是金融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范围。作为金融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与操作风险,需要监管当局的制度规定和监管纪律来维护,但也需要出资人的持续监督与权力约束。特别在金融监管出现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对于潜在风险主要采取计量分析判断之后,尤其需要将风险的防范与计量重点放在员工个人以外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上。实际上,国际上基本没有将个人道德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范畴,我国也逐步修正这方面的习惯监管做法,改善监管的方式,调整监管重心,终止不适当监管做法,确保金融从业人员道德的纯洁性、业务的专业性、操作的严谨性、从业的审慎性,共同把防范和化解风险

的精力集中在非人为的外部因素,并逐步与国际接轨。最终促成金融从业人员坚持审慎经营、从资本监管为主发展到风险为本监管,实现金融经营与金融监管的和谐,促使金融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二)积极推进资本监管。探索风险监管,扬弃规则监管

当前,我国必须遵循国际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以资本监管为重点,以此引入国际银行的风险计量、识别、分析、判断和确认的标准、流程、方法,银行自律,监管持续,分别治理,保障安全。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新风险为本的监管体系和方法,适应全球化经济与金融体制下的金融审慎监管和持续发展。对于暂时还适用且利于我国社会和谐的银行规则监管,需要进一步扬弃。发扬中央及宏观政策的导向性、指导性作用,服务于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于科学发展大局。放弃片面的、个人自主自为的、适合宏观与大局的小规则,避免将小规则凌驾于大规则之上,并以此为监管规则。

(三)创造条件,整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功能。探索金融综合监管,以适应国际、国内新的需求

整合了中央4个金融监管与服务机构的功能后,充分发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和审慎经营,自求发展,自我约束,自主创新,自担风险,构建和谐金融新格局。在全国金融格局有新的变化后,地方各级对于金融服务与监管的主要事务压力减轻,因责任明确,其新兴的专门组织机构需求必然下降,并能够充分尊重和运用全国统一金融服务与监管体制,推进经济发展。金融对外开放与监管合作自然理顺,责任与权利矛盾也随之清晰。

(四)银行业的综合、开放经营,当前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合作

我国金融出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也只是适应于特殊国情的特定阶段的权益策略,也是在统一监管体制下改革的产物。实践证明,这种改革模式正初步完成其使命,在金融出现集团化、综合化、跨国经营之后,现有的银行业监管、证券业监管、保险业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应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要求,已经在中央和地方的层面,出现了加强金融监管与协作的部门和功能需求,同时也影响着现有监管体制的运行。在新的监管体制没有确立以前,需要加强国内银行服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的合作,防范金融开放中的创新风险和综合化、集团化经营风险,确保金融运行和谐。

篇6

2003年10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汽车金融公司作为一类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即将诞生,将对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开放与规范发展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也迅猛发展。截至2002年12月底,我国个人汽车贷款余额达1150亿元,比1998年的4亿元增长了286倍。今年也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态势。但应当看到,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汽车消费市场的需要,而且业务主体单一,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是商业银行和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还没有像国外那样的汽车信贷专业机构,市场潜力还远远没有得到开发,真正最有需求的汽车厂商尚未进入这一市场。制定《办法》的出发点,就是要在满足我国履行对外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承诺需要的前提下,允许中外有实力的汽车厂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专门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形成业务主体各具优势、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中国银监会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汽车金融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办法》明确了机构设立审批的基本要求,强化了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的监管规定,突出以资本充足率管理为核心,增强汽车金融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办法》强调,汽车金融公司要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任何违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相关处罚。为更好地实施《办法》,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中国银监会将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着重从机构设置、操作程序、各类资产风险监控指标、业务管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等方面提出更为具体、可操作的监管要求。通过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合规稳健运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对促进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汽车金融公司的产生,预示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朝着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的方向迈出坚实的一步。这有利于扩大汽车销售,刺激消费,促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摘自2003年10月8日《金融时报》)

篇7

政府全面推动,主导金融中心建设

无论国际经验还是国内实践,政府推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是功能性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方式。一是明确功能性金融中心的整体建设格局。以政策为引导,统一部署,最终形成中央支持、政府推动、市场自发的三方合力。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将建设功能性金融中心纳入国家和地区发展的战略部署,建立国家层面的协调推进机制,获得国家各部委政策支持;围绕建设功能性金融中心设计、制定金融业总体规划和支持、配套方案。三是统筹出台配套政策。围绕功能性金融中心建设整体规划,形成统筹一体的政策体系,减少政策间的相互掣肘,引导把握政策方向。

改革开放创新,强化金融资源配置

功能性金融中心重点在金融改革、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上,传统区域性金融中心重在强调广泛的、不特定的业务和产品创新;而功能性金融中心则强调创新应符合功能性金融中心特定的资源配置。一是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增强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构建内外联动、互利共赢的金融开放创新新格局。加强与纽约、伦敦、港澳台等境内外金融中心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内引外联作用,统筹推进金融创新先行先试。二是推动金融开放,积极推动跨境结算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跨境投融资产品创新,推进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等重点改革工作,持续拓宽企业跨境融通渠道,推动地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三是支持金融创新,发展跨境电商、保税贸易等新型服务贸易,加大对“走出去”企业信贷、保险、融资担保等方面的跨境金融服务创新力度,鼓励引导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

围绕核心功能,集聚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是金融功能实现的平台和载体,建设功能性金融中心更要求围绕着功能性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打造金融机构集群,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一是发展金融机构总部集群。吸引国内外各类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设立法人总部或区域总部。引进央企、大型民企、境外金融资本入股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法人机构拓展布局。二是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和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加快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三是创新金融机构门类。积极打造全牌照金融机构体系,发展银行卡清算机构、养老金管理、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民营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新型专业性金融机构,鼓励发展资金托管中心、资产管理中心、信用卡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四是构建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支持小贷、担保、私募基金、保理、融资租赁、资产管理等创新型金融减量增质、做大做强,开展兼并重组,与传统金融业态错位发展。五是发展金控集团。集中金融机构股权,开展股权运作和收购重组,组建以金融资产为主的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加大业务整合力度,实现控股金融机构混业经营。

发展要素市场,建立金融市场体系

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构建完备的市场体系是功能性金融中心不可或缺的功能载体,围绕功能性金融中心功能定位,必须健全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一是降低市场进入壁垒,完善要素市场机构体系。积极稳妥发展要素市场,不断丰富资产类、权益类、商品合约类三大交易市场板块,完善交易功能载体。对接国内外高标准金融经贸规则不断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降低市场进入门槛。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引导和鼓励国家金融要素市场开展多层次合作。通过建立透明、规范、信息充分的交易制度支持要素市场发展。二是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要素市场辐射能力。进一步完善金融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积极创新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效率和功能,减少市场交易成本。推动建立业务创新合作平台和沟通交流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在要素市场寻找合作机会,扩展业务范围,完善要素流转和融资服务体系。持续打造国有交易市场(控股)集团,引导同类要素市场间兼并、重组或战略结盟。支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打造形成一批区域性、全国性定价和交易结算平台,增强要素市场集聚辐射效应。三是运用信息技术,注重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结合。依托“互联网+”及“云计算”等新模式新技术开展业务创新,注重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结合。同时加强无形市场发展的相关制度建设,对创新进行有效指导及监管。四是推进要素市场创新转型。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要素市场围绕本业深化发展。推动要素市场开展业务、制度、模式、产品、服务创新,不断优化运营机制,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提高机构盈利能力。

篇8

银监会的设立是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银监会的设立将会对中国银行的管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新成立的银监会将有其相应的监管重点和对策。

一、“银监会”的设立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银监会的成立将促进央行的独立决策和银行业监管的进一步专业化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从现实来看,央行担任的双重角色(既是货币政策制定者,又是银行业监管者)的预期目标有可能发生冲突,央行有可能在调整利率和制定货币政策时,站在银行业监管者的角度去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现在国有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导致资金流动不畅、金融运行与实体经济运行脱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其在央行内部强大的政策影响力对某些改革的进行施加影响,这一点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上最为明显。这样既影响了央行的监管能力,又制约了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发挥。

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欧元区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中剥离出来。第二,英国、日本、瑞典、丹麦、澳大利亚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等职能统一集中在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第三,美国由美联储作为伞式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则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分别监管。第四,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仍由中央银行统一负责。但从总的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金融监管采用了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的模式。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符合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和国际上银行监管发展的总趋势是一致的。

根据国际经验,银行业监管的分立与中央银行的独立往往同步进行。银监会设立后,由于目标单一,银监会将着重控制系统风险,进行更专业化的一体化监管,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有利于减少利益冲突、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增强银行业务的透明度、提高银行监管绩效、防范金融风险,并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而且,由于银监会独立承担银行业监管的职责,不可能通过货币发行来掩饰监管责任,只能依靠自身监管水平的提高,因而,从长期而言,银监会的设立将有助于真正维护金融安全。

另一方面,国际经验表明,加强央行的独立性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客观趋势。例如,在美国,美联储只向国会负责,政府无权干涉,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美国货币监理署则专事银行监管,也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银行监管职能的剥离,意味着我国在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央行将专注于货币政策职能,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利益,开阔视野,更多地着眼产业部门和实体经济,从而有助于制定正确的货币政策,创造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保持宏观经济运行的长期稳定。

此外,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中央银行为了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仍然拥有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在中央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必要的“检查权’,这种权力来源于中央银行与其交易对象金融机构之间的商业合同。中央银行只根据场内外检查和实地调研得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宏观的货币政策走向,而不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承担微观的监管责任。这样做,有利于中央银行把握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风险。

2.银监会的成立,有利于提高货币决策和银行监管的透明度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wto遵循的一个重要规则就是透明度原则,首先就是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的透明度。所谓透明度,是指“在通俗易懂、容易获取和及时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政策目标以及政策的法律,机构和经济框架,政策的制定及其原理,与货币和金融政策有关的数据和信息,以及机构的责任范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提高货币和金融政策的透明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金融制度建设的重点。这不仅是为了实现中央银行履行问责义务的目的,而且是为了避免公众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产生误解或不当解释,同时也是为了获得公众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和金融政策的支持。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中国的货币政策决策机制透明度较低,难以适应加入wto的要求。

3.银监会的成立有助于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将面临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使国内金融市场形成新的经营格局——国内金融界的分业经营和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并存。但是,目前外资银行的经营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如多存少贷、转移利润,违规经营、使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等等。因此,这一格局在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更多的是带来了挑战,尤其是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大挑战。

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投资范围、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对关联企业的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各项准备金的情况都作了规定。但是,对外资银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仍较为原则和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和方法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阶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在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上仍处于合规性监管阶段,主要是事后合规性检查,缺乏预防性的事前和事中检查,风险监管处于起步阶段,出现了重审批服务,轻监督管理的现象。例如,监管方式还停留在对会计报表的审核上,但一些外资银行上报的报表却不能完全反映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而且偏重定性分析,缺乏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参照系。对国际上通用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方法,我国还没有加以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的违规操作。

银监会设立后,将努力实现对外资银行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前的监管者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划,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因此,监管当局过去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是,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银监会将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改进和提高现场检查的效能,同时充分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对有问题的外资银行进行重点监管。在完善非现场监督体系方面,将谨慎原则和弹性原则结合起来,合规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结合起来,设置监管指导线和最低比率,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外汇风险等。并且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监管。

二、银行业监管对策

1.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金融法规,并与国际接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依法监管无论用何种形式监管,都必须有监管的依据,也就是各种法律、法规,而中国目前显然多种金融法规缺位。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工作的开展将受到许多限制。首要的问题还是要完善金融法规,促进金融监管与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应建立本系统内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

2002年以来,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以达到确立监管架构、规范监管准则、统一监管标准的目标。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在监管工作中,要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2.尽快建立银监会和央行之间的有效的协调机制

银监会成立之后,将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职能,但央行依然是商业银行最后的贷款人,同时,央行对商业银行仍拥有检查权。这就涉及到一个银行协调成本的问题。

从国外实践来看,在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与财政部之间有一种三方小组会谈机制,定期磋商,交换信息。而在日本,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日本银行担任,金融监管的职能由日本金融厅执行。根据《新日本银行法》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经常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从我国实际出发,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两种职能分离以后,部门内目标冲突转变为部门间冲突,因此,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防止部门间扯皮现象,减少磨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关系尚未理清。如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与国家权力机构的关系、金融监管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等。从现实来看,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决策时仍然要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这使其独立监管规范的程度打了折扣。因此,银监会需要在体制上有所突破,尽量加强其监管独立性。这就要求加大金融相关部门之间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协调机制。

3.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担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深化,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的风险累积也越来越大,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也面临着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必须尽快健全金融体制,特别是包括市场的退出机制,在此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显得日益重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通行做法,是维护存款人对银行信心的保障手段,也是解决银行市场退出的有效措施。实行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乎等的条件下和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消除地方政府和储户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真正与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确立商业性融资关系,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体制的健全和健康运行。

目前,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通过加强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等方式来防范道德风险。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样,中央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在提供救助资金时,就可以会同(或转贷)存款保险机构来实现,通过存款保险机构所特有的约束机制来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

4.解决遗留问题

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一步应着重解决央行大区分行改革的遗留问题。大区分行改革从根本上打破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级次同构、地方割据的原有格局,使金融监管中心与地区行政中心相脱离,地方政府对货币政策的干预明显减弱,但是,在监管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跨地域监管成本高昂、监管工作得不到地方政府配合等。为此,要从技术上的可行性及经济上的可行性出发,对金融监管结构做适当的安排,使金融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要继续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日常监管制度、举报查处制度、监管责任制度、信息沟通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报告报表制度等一系列内部制度,使各部门职责分明,高效完成工作任务,要继续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合作,使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黄燕君楼拥勤:“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商业研究》,2002年第9期。

2.阎冶军:“论我国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与完善”,《甘肃金融》,2002年第10期。

3.王延春王锐:“金融办呈破竹之势暗含银监会未来的‘雏形’”,《经济观察报》,200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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