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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已很明显,相关创新活动层出不穷。各类机构纷纷介入,除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之外,电子商务公司、IT企业、移动运营商等也非常活跃,演化出丰富的商业模式,模糊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界限。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三个要点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需要抓住三个要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前瞻概念。理解互联网金融,要有充分想象力。
第二,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而言,同时具备了“变”与“不变”。“不变”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和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变”体现在互联网因素对金融的浸入,主要来自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
第三,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分别是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任何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三大支柱只要其一具备了相关特征(注:不要求三大支柱都具有相关特征),就属于互联网金融。这也是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构造性定义。此定义涵盖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而且我们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划分(或者争论)没有必要。
互联网金融还需20年才能发展成型
尽管如此,到本报告完成时,互联网金融远没有发展成型,乐观估计这至少还需20年。因此,互联网金融既不完全是总结历史,也不完全是概括现状,更多是设想未来。尽管如此,互联网金融依旧扎根于理性思维,并非乌托邦式的空想。
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正是基于以下三个“理性之锚”:
第一,互联网金融立足于现实。现实中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是我们推演未来发展的出发点。
第二,互联网金融符合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就如同现实物体运动遵循物理学基本原理一样。不管是对互联网金融已有形态的解释,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预测,目前的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都提供了足够的分析工具。这是本报告根本的方法论。
第三,互联网金融研究的基准,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理想情形。
三大支柱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
本报告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为研究理念,既放眼于国际,也立足于中国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国内发展情况、发展支柱进行了深刻剖析、大胆推演和充分举证,致力于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借鉴。
一方面,我们认为,金融互联网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以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保险公司、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以及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等形式出现的金融互联网化,顺应了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不仅是金融互联网化。三大支柱的发展将助推互联网金融呈现新兴的发展态势。
首先,支付领域的创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注入创新基因,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实质就是电子货币的流转;二是移动支付除具备支付功能外,同时还可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移动支付从表面上看,是把支付终端从电脑端向手机端等转移,实质是货币在不同账号之间的转移;三是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融合,放大了支付实现货币转移这一优势。
第二,大数据的应用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信息处理的问题。数据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资产。大数据改变了传统数据及其分析方法,对金融领域产生了重要甚至革命性的影响。目前,大数据在征信和网络贷款中的应用发展较为成熟,如,Kabbage和阿里小贷已发展成为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的典型案例。未来,大数据将逐步应用于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
第三,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新兴力量。在国外,P2P网络贷款及众筹融资方面已有典型案例,P2P如LendingClub等,众筹如Kickstarter等。在国内,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虽已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但发展尚未成熟。另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风险、自律、监管等问题。众筹融资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激励机制、风险及市场设计等问题。
以监管促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目前各国政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我们认为,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不能因其发展尚处不成熟时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特殊性。我们认为,须参照此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科技风险。对信息科技风险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使用监管指标)、现场检查、风险评估与监管评级、前瞻性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数理模型来计量信息技术风险;
二是“长尾”风险。对“长尾”风险,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
第二,互联网金融应以监管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综合运用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并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可分成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三种主要类型,而机构监管方面则急需对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进行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风险治理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目前,“互联金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从狭义上来看,市场人士把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事金融交易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我国将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的业务称作为金融互联网。但是这一概念正随着金融与互联网的相互促进、逐渐融合而变得模糊。从广义上来看,互联网金融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的一切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1.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基础。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用户的数量、金融产品、人才储备、互联网金融规模、法律法规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比传统金融模式更容易被公众接受,这使得网络消费量不断增加,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大量的潜在客户。
2.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的产物,因而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一方面,由于其便于携带和操作方便的特点,大大提高了操作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产品种类更多、服务更加周到、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3.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不断地创新,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多种多样。根据参与主体与金融业务类型的不同主要分为四种,即P2P网贷模式、众筹平台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和第三方支付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原因及其影响剖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缺乏一定的经验。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新兴行业,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是鱼龙混杂,缺乏一定的从业经验,而且管理意识薄弱,这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硬伤。加之社会的信用体系有待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潜在大量的金融风险隐患,要想保证几千万个小微企业经营者简直是困难重重。再有网络系统数据的采集以及保护机制需要完善。最后,违法犯罪的现象逐年突增。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影响
1.风险的快速扩张造成监管困难。由于高科技网络技术发展,使得风险的扩散速度加快,同时也加大了风险的扩散面积。交易的虚拟性使得金融服务失去了空间以及时间的限制,交易过程变得模糊,交易双方的身份也难以确定,因此,金融机构很难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进而使金融监管更加困难。
2.潜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可能会带来信息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会使客户个人的保密信息泄露,最终会导致泄露风险的发生。影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因素主要有四方面:第一,互联网的开放性。第二,软件自身的原因导致网络的脆弱性。第三,公司为保证名誉忽视黑客的不法行为。第四,关于惩罚互联网犯罪行为的法律尚未健全。
3.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投资者风险增加。关于互联网金融我国缺乏对其的外部监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对互联网信贷业务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方主要扮演借贷中介的角色,但其自身又不具备资金监管的资格。以上两点可能引发信用风险,进而也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与措施:
互联网金融风险给金融管理部门的调控和监管增加了难度,也给我国政府机构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提出以下几点方法来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进程,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健康发展。
1.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只有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才能更好地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另外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进行补充,[10]最后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平台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规则,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盗取,明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
2.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要任务是加强安全建设、构建安全按体系。首先是硬件,能够为信息处理提供强大的保证;然后是高科技与人员,企业应当招募大量具有先进技术的专业安全人员,这样可以更好地加强安全建设。因此,互联网安全不仅仅是技术人员和安全研究者的事,也是个人,尤其是企业更应该予以重视的,及时发现漏洞的存在并加以修补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首要任务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的职责。其次还应当在各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监控金融风险的部门,能够及时地预测和发现金融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最后还要加强与国际监管之间的合作。建立国际监管机制,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行业、跨国界的特点,这样做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经验共享,从而达到监管目的。
4.加强信息披露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悉权,可以建立一个互联网咨询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消费者可以了解到关于产品、风险、操作等一系列信息。消费者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表反馈,提出产品与服务的不足之处,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才能增强其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更加放心地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从而间接得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结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互联网金融市场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虽然在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和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正视风险的存在,把握好风险发生的客观规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和治理,就可以降低风险的发生率并且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扫除障碍。我们要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地挖掘互联网金融的新型发展模式,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更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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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商业;分析
一、研究的意义
理论意义:本文通过从金融中介的理论出发,引入管理学企业核心竞争力理论并以国内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指标框架为标准,从理论到案例,对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遴选甑别,并给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应当坚持的优势和改进的不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商业银行业务建设理论,提升实效性,实现对商业银行业务和信贷建设的创新发展提供新的理论素材。
实践意义:本文试图激发互联网金融对于商业银行的“鲶鱼效应”,促进商业银行的升级转型,强化商业银行作为实体经济催化剂的功能,使其在信息化和市场化的改革发展中健康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使商业银行转变观念,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创新产品种类,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二、国外研究进展
国外关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研究中,多是关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技术创新方面的影响。
在国外研究方面,约瑟夫熊彼特早在年就系统性地分析了创新的概念。他认广西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冲击与对策研究为,创新是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建立起生产条件和生产要素的组合。该学着指出,创新包含多种形式,诸如如引入新的工艺方法以及新的技术手段、以及开拓新的市场、创造新产品或服务等各种方面。
在信息技术和金融理念都领先全球的美国,互联网金融最先获得发展,而后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流行。随着互联网金融在国外的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也日益丰富。在借鉴互联网金融模式方面,Thomas Schoberth (2006)等论述了社交网络对于电子商务的积极作用,建议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在线服务时考虑社交网络的影响;Sally Mckechnie(2006)等分析了互联网为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分销渠道的优势;Xin Ding(2007)等研究了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方案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分析方面,Rui Zhu(2012)等分析了人们借助社交网络进行金融活动的风险;LeeJ.-E.R(2012)等研究了网络购物过程中运用金融支付的风险;Gujun Yan(2013)针对互联网金融融资,提出了对应的监管办法。在互联网与商业银行方面,Mingchi Lee(2009)运用模型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网上银行存在的风险点;Dexiang Wu(2010)比较了英、美两国各家大型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的服务质量;Kuo Lane Chen(2012)等研究了银行规模的大小与网上银行的策略的相关关系;Jyh-Shen Chiou(2012)等阐述了网上金融服务和银行实体网点的辩证关系。
三、国内研究进展
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研究以谢平为代表,他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他从三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阐述,第一个角度是支付方式;第二个角度是信息处理;第三个角度是资源配置。陈明昭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集中主要发展模式,并具体阐述了各种模式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李博,董亮具体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三种主要模式,并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宫小林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分别是客户渠道、融资、定价以及金融脱媒。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作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在短期内不可能动摇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和经营方式,长期来看,银行应该借助互联网进行创新、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研究以陈一稀为代表,他从价值基础、商业逻辑、财务模型等方面研究了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然后按照四种创新方式,如支付方式创新、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赵昊燕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点,其次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进而提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
在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研究方面,国内学者做了较多研究,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影响的直接数据难以获得,因此研究停留在定性研究上,尚无实证研究文献。袁博,李永刚,张逸龙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去中介化”、“全智能化”和互补共赢”,并指出商业银行应立足自身优势和条件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冲击。赵南岳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进行分析,进而深入研究其对在支付结算领域、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物理网点设置以及服务方式变革等方面对银行业产生的冲击。邱峰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使得商业银行的中介角色逐渐弱化,中间业务受到冲击,并造成客户资源流失,收入来源受到影响,但作者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诸多问题,以及银行业在中国的特殊地位,互联网金融无法撼动银行的地位,两者应该加强合作,实现互利互赢。包爱民在分析互联网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传统商业银行应对挑战的措施,然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周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和表现形式,然后分析了其对传统金融业产生的影响,进而提出了商业银行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
参考文献:
一、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但却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它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方式。互联网金融的类型不断扩展,由于其不仅包含传统金融的特性,也有新型金融的特征,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应该包括:互联网支付类、P2P借贷类、众筹融资类、虚拟货币类、互联网保险类及其他传统网络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发展并不成熟,发展中也面临很多问题:
1.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问题。虚拟的网络技术进入金融领域时,互联网金融随即产生,当互联网金融刚出现时并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而今,第三方支付、P2P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然而仍然缺乏法律的规制,也没有政府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得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虽然对第三方支付设置了行政许可制度,但其他金融机构的成立并不需要许可,仍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
2.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规范问题。互联网金融下的法律关系有和现存法律关系交叉的地方,但是由于其依赖于虚拟技术,又有特殊的地方。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只是利用网络技术对多种法律关系进行串联,形成了新形态的综合法律关系。比如在P2P借贷关系中,它包含了一般意义的借贷关系,也有借贷双方,但是它是借助于第三方借贷平台实现,借贷双方并不需要见面,因而具有匿名性。对诸如此类的涉及法律关系的新问题要进行有效规制。
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问题。我国对传统金融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进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一模式并不能容纳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呈现混业化和多元化现象,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必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施改革创新。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没有时空性,客户分布广泛,对其监管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4.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问题。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也没有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规制,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更是无从谈起。金融消费者可能面临售后服务不完善、平台退出时资金保全得不到维护等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虽然我国尚未出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但是由于其本身仍然是属于金融领域,因而,在原有的框架内也可以对其进行一些规制。金融监管依赖于强有力的主体,在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包括:官方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市场特殊主体金融交易所。互联网金融的勃兴带动了我国金融监管架构的改革,在证券领域,行业协会被赋予了一些重要角色,如证券协会拟出台规定对私募股权众筹进行规范;银监会的组织架构也在2015年进行了调整,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其中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机构,如网贷归惠普金融机构监管;保监会也在着力健全行业的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和资产托管中心。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架构的改革和完善,但是其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仍需要进一步的强化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仍存在真空。
金融监管的规则体系主要是指立法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规则体系还包括行业协会的相关办法和指引。互联网金融的生长带动了金融监管规则的变化,呈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改革趋势,即逐步放低准入门槛,完善平台退出时的后续管理工作。
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也是在法律的缝隙中生存,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迅速革新的事物总是在寻找利于自己生存的空间企图逃离法律的束缚,不可避免的会有原有金融监管机构不能涵盖的新的金融机构的出现。而我国又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于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也会出现相互推诿直至无人监管的现象。
法律并不能预测到没有发生过的现象,只能是对已出现过的现象进行规制,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而互联网金融却依托信息技术处速变革之中,因而,法律很难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及时做出反应,这就需要制定开放式和总括式的法律,以便在适用法律时有解释的空间。例如,我国证券法上没有对证券进行抽象定义,现实生活中出现一些新形式的融资和集资活动时,证券监督机构无法依法监管,或者一概归为非法集资。这样使得结果呈现两种极端,一种是放任其自由发展,那这中间就存在很多的风险和隐患;另一种是把创新扼杀在摇篮,那么无疑是不利于社会进步的。要做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有法可依就要对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改革措施
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法律地位。
互联网金融往往没有准入门槛,只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持就可以进入该领域,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真假很难鉴别,因而,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鱼龙混杂,个别贪图利益的人混入其中借机骗取财物。因而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设置一个合理的准入门槛,对金融主体的法律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确认。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了之后可以方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之后,有利于金融消费者进行识别,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改革监管主体职能,加强监管协调。
在现有立法中存在我国金融监管主体职权授权不明甚至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一些监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并没有直接的甚至是间接的法律依据,导致了监管效率低下甚至监管不到位的现象。鉴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非常规性,时常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授予金融监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让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挥和调整。
另外,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金融管理模式为“分业经营”模式,而互联网金融的突出特点就是混业性和多元化,因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时常出现监管真空。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业务性监管模式,建议我国逐步推行功能监管模式,即按业务功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按照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可以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和协调,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
3.修改相关金融法律,引入包容性概念。
如前所述,法律本身滞后于社会现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有突变性,所以,具体性的法律规范很难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变化的速度,这时就需要增加法律条文中的抽象性概念以期在出现问题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可以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现象。当然对于包容性概念的引入要把握好限度,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就会导致法律的形骸化,法律形同虚设,而实际操作则完全有行政部门自己把握,这无疑也是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冲突的。在开放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也是应对实势变迁的良好选择,既不损害法治原则,又能有效实施监管。
4.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实现双重监督。
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突变性和速变性的特点,有必要适当放宽金融监督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权力总是和腐败如影随形,权力放宽后,如果不加以适当的限制,则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越来越多的政治和法律问题也会涌现。所以,为了防止金融监督机构滥用权力,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让金融监管机构能够依法行政。这相当于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两级管理制度,一级是金融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另一级是通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实现间接监管。这种双重监督,既有利于及时有效的应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问题,同时也可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避免权力的滥用。
5.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衡平利益冲突。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甚至都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只是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中有保护储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条款,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的民商事法律中有可以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但是这些条款散落在不同的金融法和民商事法律中,概念界定不明晰,针对性不强,可能出现适用混乱的现象。为了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章对其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面临很多问题,但是其发展的总趋势却是不可逆的,因而要通过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其法律地位;改革监管主体职能,加强监管协调;修改相关金融法律,引入包容性概念;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实现双重监督;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衡平利益冲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可行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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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计算机;互联网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1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1
金融服务越来越多,本质就是将储户的存款转移到融资者手中,服务于现代金融业实体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不断深入人心,其主要在于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展金融、保险、证券等业务。通过不断发展演变,互联网金融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本文主要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演变来进行分析。
1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概念及模式
1.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就是依托于社交网络、计算机、云计算等网络工具,来实现资金融通、信息等业务的金融模式。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突飞猛进,电子商务、虚拟货币等都是互联网金融方式。互联网金融是集合了无数闲散资金而进行的投资和理财方式,能提高信息处理率,通过云计算把众多金融数据变成能利用的商业价值。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越来越快,支付宝、余额宝等业务吸金率越来越高,这也促进了如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同时便捷了人们的互联网购物、理财等的使用。
1.2 互联网模式
我国互联网进入云计算时代,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运而生。首先是支付方式的演变。支付方式从传统的面对面支付逐渐演变为通过移动设备的无线网络连接进行第三方支付。如拉卡拉、易宝支付,就是目前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支付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服务性收费及转向利用积压的资金。目前,支付模式的领域有所扩大,涉及到跨境支付和便民生活服务等。
1.3 互联网金融渠道
互联网的金融渠道主要是资源整合。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收购小企业,从而创造新的金融运行模式。电子金融通过利用云计算、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传统的运营管理理念和流程进行改革创新,以实现经营管理的计算机化,实现网络金融业的发展。互联网的多元化,创造了高端理财投资机构的形成。例如,保险产品的咨询、购买等服务都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目前互联网金融业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广泛,有信贷、保险、理财等。各大金融网站也应运而生,且发展势头良好。如360、银率网等。
1.4 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过渡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大数据和互联网而进行的金融活动。在这一行业中P2P小额信贷和第三方支付等得到了巨大发展,它通过不同的方式将互联网金融推向现代化。传统的金融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通过全国各地实地网点的建立实行金融运营工作,具有专业的队伍和管理审查流程,但其受制于实地网点。办业务要去银行,不仅浪费时间,且增加银行实地网点的运营投资。现代金融电子银行的出现,有效解决了传统银行在办理业务方面的局限。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P2P模式,都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网上金融操作。
2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1 互联网金融的法制观念淡薄
相比于传统的实地金融网点的分布和运营,互联网金融缺少法律上的保障,传统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这容易导致信用风险和交易不安全问题的发生。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今天,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步入正确的发展轨道。完善网络监管,加强网络安全监察,分类管理电子凭证,设立互联网法律维护小组,专门监督检查互联网的法律问题并回答客户问询。
2.2 信用风险的存在
互联网金融业还没有真正落实到金融业的征信系统中,信用的审核和管理都是由虚拟网络平台进行的,因此在网络交易中容易受到病毒侵害,损坏数据并威胁用户安全。网络信贷主要凭借交易方或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信用记录进行评价,不能确保借款人信息的准确性。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信用风险,加强建设网络金融的诚信体系,加强信息的搜集工作,完善信息完整性。加大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了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3 结 语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了一抹色彩,但其规范性一定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技术投入,预防黑客风险。培养技术人才,提升专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创造新的金融模式。加强金融的风险控制,使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2012年以来,一股席卷而来的热潮,使人们更倾向于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技术引领的全新金融模式,它将深刻地改变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
然而,由于概念思路的混乱,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功能、业态往往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也正是由于缺乏理论支撑,互联网金融的产业形态、盈利模式、风险收益特征都难以明晰,并令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投资热潮充斥着泡沫,更使得监管机制建设和制度完善无从着手。
要更有效地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首先需要对其概念进行辨析。这就要从与金融相关的两大现代学科体系入手,即货币经济学与金融经济学。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这两大学科体系的研究对象产生了深远影响。
就货币经济学来看,互联网使电子货币逐渐演变出虚拟货币,进而深刻影响货币的概念及流通。通常认为,电子货币是指以计算机或其他存储设备为介质、以数据或卡片形式履行货币支付流通职能的“货币符号”,其具体形式包括卡基、数基存款货币,电子票据等。
在我国,证券期货保证金、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备付金、单用途预付卡等都具有初级电子货币的特征,但只有到了各类虚拟货币的出现,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央行的货币发行权。“比特币”是迄今为止最为高级的形态,正如近期美国一名联邦法官在一起案件中所言,比特币是“一种货币或一种形式的资金”,其金融属性或许要高于货币属性,因此对于整个货币体系的冲击还非常有限。
而从金融经济学来看,互联网使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实现,出现了更多新的模式、承载主体和路径。通常来说,金融体系的功能归纳为支付清算、资金的配置、风险的管理、信息的管理等几个方面。例如,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匹配,不需要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
因此,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多方面的风险变化。既有弱化风险的方面,又有增加和创造风险的一面,这给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使得金融创新有了新的“风险资源”。另外,过去往往把支付和信息管理作为金融体系的后台和补充环节,但在互联网技术引领下,二者对于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影响日益凸现,也对资金配置、风险管理功能的实现,带来不可忽视的冲击。
需要承认的是,面对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各国监管部门都感到难以把握个中日新月异的变化,而都在通过“补课”来完善法律和监管机制。对监管者来说,最关注的问题是游离于传统金融之外的新型金融活动是否会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否大幅削弱金融调控能力。
此外,我们虽然看到了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经济金融模式带来重大改变的远景,也要正视中短期内互联网金融所能发挥的实际作用。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经济与金融运行时,传统的金融体系组织方式尚未发生颠覆性的改变。
以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为例,在欧美仍然处于规模相对较小的补充地位,前者近期更是出现投资者对于借款标的的竞争,呈现出“供大于求”的特点。就根本而言,在各国金融市场上,传统金融机构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导者。
在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大热的背后,还是存在着根植于金融管制严格、利率双轨制没有彻底改变、小微企业和居民金融需求难以满足等体制性原因。由此,一方面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刺激和改变现状,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一旦达到欧美较为健全的金融与信用环境,当前热热闹闹的“转轨期”互联网金融形态也会失去狂热的基础。就此意义上看,“中国式”互联网金融在给传统金融体系带来革命的同时,也在不断“革自己的命”。
应该说,对于“大而不强”、创新缓慢、缺乏服务导向的中国金融体系来说,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最大意义是使得金融“走下神坛”,回归市场经济的常态,并开放、公开与透明,且以新技术来激发现代金融功能的“新气象”。
在此过程中,既要抑制对互联网金融的无序狂热,也不应过于贬低现有金融体系,刻意追求营造非此即彼的新“金融神话”。为了迎接新金融时代的到来,我们需要推动培养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文化,如更关注小微及个体、强化信用与安全意识、鼓励和支持自下而上的创新等,更需要真正具有长久生命力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小额贷款、P2P网贷、互联网销售金融产品和众筹融资五大模式。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显示,2014年底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
近日举行的第二届上海互联网金融博览会高峰论坛上,知名经济学家周汉民用“几何量”来形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增长趋势。
周汉民用了一连串的数据来印证他的观点:2014年银行业网上银行交易总额高达1339万亿元,同比增长17.9%;手机银行交易总额超32万亿元,同比增长近1.5倍。同期,支付宝实名用户达到3亿人,支付宝手机支付金额超过3.87万亿元。
在周汉民看来,相对滞后的传统金融业发展水平未能跟上实体经济的客观需要,这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利率市场化引发的高利率壮大了货币市场基金,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概念。而互联网的普惠特性和传播能力,客观上加快了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结合的步伐。
“国际化视野、海量用户和客户资源,使得互联网金融有能力与传统金融业‘分庭抗礼’。而面向中小微企业及普通人群的转型,是其成功的关键。”周汉民说。
由《国际金融报》主办的“新常态、新金融――2015陆家嘴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上,点融网CEO郭宇航用了一个比喻来形容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机遇。
“如果将整个融资需求看做玻璃杯,传统银行就是大大小小的鹅卵石,占据了主要供给份额。互联网金融就是水,可以通过针对不同小众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定制,将所有玻璃杯中的缝隙填满。”郭宇航说。
拍拍贷高级副总裁陈平平则在该论坛上表示,未来P2P行业将会实现产业链条的延伸,即向金融服务集团发展,支付、融资、投资、风险管理等都是其发展的方向。
在展现出诱人发展前景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面对的风险也引发了关注。
在业界看来,法律定位存在偏差,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不明确,机构监管法律缺失,客户资金安全管理缺位,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一度层出不穷的P2P“跑路潮”,则折射着互联网金融不容忽视的信用风险。
周汉民表示,中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由以往侧重市场准入的机构监管模式向侧重行为监管转变,即根据业务的实际性质归口相应部门进行监管。在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应强调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流程的相互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短板”。业界普遍表示,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企业和公民信用管理机制明显滞后。此外,由于数据平台无法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并实现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得不通过线下的方式进行客户信用调查,并因此背负高昂的成本。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34-04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在近年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从2012 年下半年以来,形式多样、功能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更是呈现出一种超预期的发展势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快,将来一定会成为促进我国金融自由化、利率市场化的一股强大力量。并且,总理在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在现有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健立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这足以表明我国格外关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当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期间必然有许多问题相继而来,例如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以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等等。本文在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了综述,希望能为我国下一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创新提供借鉴。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尚不清晰,而且也没有取得广泛认同,对此,各专家学者众说纷纭。自从谢平和邹传伟(2012)初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许多学者就从去中介化、普惠性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界定。互联网金融根本上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或者说金融运行方式,而非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赵南岳,2013)。互联网金融把计算机技术和资金融通业务联系起来,形成了一种不依靠中介机构的新的金融业态(刘力臻,2015);它的业务效率不断提高,节省了人们的时间,逐渐向金融的民主性靠拢,并逐步形成普惠金融,它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让社会经济中的所有人都有机会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并享受金融服务(李耀东、李军,2014)。也有学者把互联网技术、思维和精神相结合,通过分析其对金融业的影响来界说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邓舒仁(2014)觉得互联网金融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金融行业运用娴熟的互联网技术和“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思维为依附,让互联网产业主动融合金融实体产业,开发许许多多金融创新,从而产生新的金融产品、模式和机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主要凭借计算机、移动通讯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合作,实现融资、支付、财富管理等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牛强、胡艺,2015;苏颖、芮正云,2015)。综合这一方面各学者的观点,可以概括地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云数据整合为基础,从互联网的思考方式对整个商业生态重新审视,从而形成的新型的拥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金融业态(吴晓求,2015)。还有学者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的互联网化并在两者的对比中来界说,认为它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在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服务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与将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是有所不同的(杨东,2014)。总结各学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互联网金融可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精神以及思维)为基础,通过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来实现资金供给的具有去中介性、普惠性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
文献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分类,大家也莫衷一是,同样没有达成一致的标准。许艺琼(2014)将其分为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贷款、阿里小贷、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货币六种类型。谢平、邹传伟、⒑6(2014)则认为不包括阿里小贷和互联网金融门户而包括金融互联网化和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王曙光、张春霞( 2014) 从业务功能角度将其分为支付平台型、融资平台型、理财平台型和服务平台型。周雷(2015)从发展阶段的角度提出互联网金融的四种主要业态:第一,基础业态,即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第二,整合业态,就是电商与金融的结合模式;第三,创新业态,主要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第四,支持业态,即互联网为传统金融提供的信息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国内专家学者对此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表现在支付方式创新(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渠道创新(利用互联网来销售传统金融产品)、机构创新(互联网公司通过一些方式探索新的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投融资方式创新(去中介化、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四个方面(郭文超,2015)。互联网金融利用计算机交易,其虚拟性可以使资金流向从“一对一”转变为“多对多”,实现自主化的业务匹配,而且其动态互动的沟通方式更加注重客户体验,最终实现双向沟通(董微微,2015);这种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24小时跨市场、跨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满足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宗良,2015);同时互联网金融拓展了市场交易边界,可以节省人的劳动时间(何龙,2015)。通过总结文献,互联网金融最首要的创新当属融资方式的创新即去中介化,也就是互联网金融脱媒(李瑞雪,2015)。综上所述,各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是从不同方面、运用不同的语言进行分析,但其实异曲同工。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其风险不能忽视,它不仅面临着跟传统金融同样的风险,还面临着传统金融不存在的特殊风险。整合文献发现,主要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宏观上,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现状来分析其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失灵导致的金融泡沫风险、利率即将下降的风险、市场结构重组的风险以及相关法律空缺和监管滞后的风险(刘力臻,2014)。张丽娟(2014)同意以上说法,并且补充到:由于互联网金融不能进行银行间同业拆借,所以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的风险。葛亮(2016)则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为两大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特质带来的经济风险。微观上,因为互联网金融拥有多种多样的业态,而且风险特点的差别比较大,所以有些作者是从互联网金融某个单独业态来研究其风险特点的。P2P 网贷平台操作不规范,具有政策和市场双重风险,而且缺乏法律约束,存在法律真空,致使其有卷款跑路行为,具有法律风险;近年来P2P网贷公司数量疯长,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具有连锁风险。互联网基金理财销售行为不规范,商家看在民众不懂金融片面强调基金产品的高收益而对于风险揭示一带而过。互联网金融中网络支付的诈骗风险将大大增加(赵晓英,2015)。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以下风险:法律风险,国家缺少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体制,存在真空状态;经营风险,新型经营模式可能经验不足而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大环境而被淘汰;信息技术安全风险,由于计算机具有虚拟性,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泄露、病毒入侵、数据毁损等本身存在的相应问题;职业操守风险,立法和监管不当导致职员的道德风险(钟伊慧,2015);集体非理性风险,当互联网金融动荡时,其所具有的“长尾效应”很容易引发集体非理(石松、孙谦,2015)。
其次,监管路径的选择也很重要。第一,监管主体的界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监管中的主体地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相互协调,辅助央行加强整体监管;成立网络金融监管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民间自律组织的设立,有效控制行业有序发展(王施诗、陈梦乔,2015)。第二,监管边界的确定。完善法律,画出红线,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打补丁”,明确其法律定位和业务边界(贺靖贻,2014)。
六、总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近些年成为社会各行各业关注的焦点,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对其进行研究,但在它快速发展的道路上存在的各种风险层次不齐,各种良莠不齐的参与者也开始涌现,如果只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忽略监管创新的发展,那么传统金融的监管就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现行发展的局面。但是如果加强金融监管,可能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扼制创新的积极性,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以逐步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为前提,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发展经验,建立在我国时代背景下符合我国经济环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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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novation, Influence and Regulation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The Reflection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WEI Hua WANG Xueqing
(School of Finance, 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Jinan Shandong 2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