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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的规则8篇

时间:2023-07-27 09:28:4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电商的规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电商的规则

篇1

2001~2010年,PC互联网时代造就了淘宝、京东等电商大鳄,对传统企业也是一致命的“降维打击”来自于科幻小说《三体》中名词:世界是个四维的世界,三维表示立体,外加一维的时间,三维世界的生物是无法生活在二维世界的。当采用二维世界的生物生存方式,向三维世界发生攻击时,称之为“降维攻击”。《三体》经常作为互联网基因企业进攻传统企业的例子。很多传统企业尚在迷迷糊糊,未完全准备好的情况下,看不到、看不起、看不懂、赶不上,连滚带爬的度过好几年。也就是这些年,具有互联网基因的新兴企业已经改变了产业结构,就是这些年,给传统企业带来了无比的恐惧阴影。

互联网通过不到20年时间就改写了大部分的商业规则,哪一次创新的力量、哪一次经济领域的革命能影响如此广泛、进化得如此快速?——电话用了71年、电力用了52年、电视用了30年,互联网仅仅用了10年就覆盖了50%的美国人口,而移动互联网仅仅用了几年,就覆盖了超过50%的人口。

2011年,可以称之为移动互联网的元年。硬件设备全面降低,千元Android智能机开始普及;接入成本全面降低,全面商用的3G网络资费降低;接入平台已经完备,微信用户大规模增长;技术成本大幅度降低,App开发已经规模化生产;支付平台已经建立,支付宝成为App store财务类最佳软件、微信支付通过大群开放。

当消费者、供应商、劳动者、平台、地理位置、移动支付等均已准备完毕——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已经全面到来,“互联网+”的时代已经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移动互联网并非是一个小型化的电脑,微信也并非QQ,移动互联网时代完全不同于PC互联网时代,两者的本质完全不一样。

——因为可以用LBS系统确定手机的位置,让消费者与企业的连接在地址位置上更加精准,让人与人、人与企业可以随时定位连接;

——因为手机随时随地可以使用社交软件,而无需趴在电脑面前敲键盘,互动、沟通和分享变得更为便捷和频繁;

——因为手机分布碎片化的地方,不像PC互联网时代依赖搜索引擎、门户网站而存在,所以全球化的流量对有限位置的移动端权重在降低;

——因为千万像素手机相机出现,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上传图片、微视频,UGC互联网术语,全称为User Generated Content,也就是用户生成内容的意思。UGC的概念最早起源于互联网领域,即用户将自己原创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UGC是伴随着以提倡个性化为主要特点的Web2.0概念兴起的。(用户产生内容)频率和数量大大加快。

正如谷歌的CEO拉里·佩奇所说:科技正在改变商业的方方面面。全世界的信息和媒体都是在线的。移动设备让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联系任何人。云计算将一个超级计算机收入你的口袋中。因此,多年以来的准入和创业门槛也不复存在,现存的企业极易受到竞争和干扰的影响。——扪心自问,哪些想法本应该在5年内就实现?试着去想象那些不可思议的事物,因为它们其实很有可能发生。正如《企业生命周期》中所提出的:在复杂的新商业世界,传统的战略和规划概念正在逐步消失。

作者还总结了四条“如果——那么”布尔逻辑:

如果趋势不可靠,那么规划和决策的数字用途就有限了;

如果数字帮不了我们,那么我们就必须抛弃每个管理决策量化的假定;

如果商业环境快速变化,那么“短期效益主义”是合适的;

如果人们被复杂性弄得心神不宁,那么对管理的信任就至关重要。

篇2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第1条“范围和定义”中将服务贸易划分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四种方式。这是针对传统贸易方式中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所在地的不同划分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服务提供与服务消费的地点难以确定,因此,电子商务首先面临的就是协定适用范围的问题。为此,我们至少要做以下两个层次上的区分。

(一)电子商务属于GATS还是GATT

根据电子商务在货物和服务贸易中的使用情况,可将其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产品通过网络广告、提供网上订购和支付,但产品本身通过传统有形方式传递。第二类是产品不仅在网上做广告,购买时提供网上支付,产品的传递也在网上进行。如电子图书及网上的音乐、多媒体文件的下载等。第三类则是完全在网上进行各类服务,如金融、保险、卫生和教育等。其中,第一类和第三类的规则适用较易确定。由于第一类产品以传统有形方式传递,其通关、征税等可适用GATT,而网上支付则适用GATS。第三类是各类服务,可适用ATS。因此,我们的难点在于第二类应该适用ATT还是GATS。一种观点认为第二类产品是“无形货物”,它具有有形等价物(counterpart),应仍然将其视作货物适用GATT;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它已经完全脱离了货物贸易形式,应将其归入服务贸易,置于GATS下进行管理。WTO建议将这类数字产品归于GATS,但怎样使置于GATS下的电子产品同其有形等价物享有相同的待遇这一点执行起来非常困难。目前,各成员仍然保持着对这类产品征收零关税的做法,但这只是暂时性的措施,长期措施尚待讨论。

(二)属于GATS的哪一种服务方式

对于电子商务中属于GATS的部分还需具体确定它属于GATS下的哪一种服务方式。前面提到,GATS将服务分成了四种方式:(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c)由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呈现提供的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境内的自然人呈现所提供的服务。而电子商务的出现给这种分类带来了冲击:1.跨境提供(a)和境外消费(b)区分困难。当一成员机构向另一成员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消费者的物理存在并不能用来判定服务传送的地址。不能准确判断属于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会直接影响规则的适用。目前各国对跨境提供比对境外消费的开放度更高(见下表)。另外,这还涉及到管理权限的问题,一般来说,跨境提供适用服务消费者所在方管理规则,境外消费则适用服务提供者所在方的管理规则。2.跨境提供(a)与商业存在(c)区分困难。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网上机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传统的物理存在方式。当美国的一家网络咨询公司在加拿大建立网上分支机构向当地居民提供咨询服务时,这种情形该划为跨境服务还是商业存在就比较困难。3.自然人流动(d)方式的锐减。原有的通过自然人流动所提供的教育、医疗以及司法服务很多都转移到网上进行,采用此种方式提供的服务势必会有大幅减少。

二、对GATS一般义务和特定承诺的冲击

(一)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

GATS第2条和第17条分别对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做出了规定。这两条规则都涉及到“相同服务”和“相同服务提供者”。因此,这两条规则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电子商务下相同服务该如何确定。目前,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认可的国际贸易服务部分的分类表把服务分为三个层次,12个大类,53个中类,151个小类。这种分类主要是以产品的性质结合产品的产业来源来分的。在引入了网络环境之后,传统的相同服务和相同服务提供者的判定标准能否适用于新的环境,采用不同传输技术的服务能否被视作相同服务,技术在多大程度上才会影响到相同服务的判定等值得探讨。另一个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中,对网与网的区分可能比国与国之间的区分更为常见和便利,这可能会影响到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这些以国家疆界为基础的规则的实施。

(二)市场准入

电子商务的准入可分为网络准入和电子服务准入两大部分。其中网络的准入部分包括网络基础设施(主要是软件与硬件)的准入和网络服务的准入。关于网络服务的准入方面有GATS针对垄断、独家服务提供商的第8条;GATS有关电信的附录和《基础电信协议》中有关管理规则的参考报告进行规定。除此之外,各成员在其基础电信部门中的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对网络准入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电子服务的准入方面WTO成员却尚未达成共识。这显然是需要新增的一块内容。在电子服务准入上至少要探讨这几个方面的问题:电子商务服务是否可被允许进入成员市场,电子商务服务可在多大程度上进入成员市场,尤其是伴随新技术产生的新增的电子服务是否应被允许进入成员市场?在这一点上,成员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一方面,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出发,成员应允许新增服务进入市场,然而,技术进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未来某一时间,成员可能会为履行承诺而丧失大量本国市场。另一方面,如果成员不允许这种新增服务进入市场,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将受挫,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会因此减缓。从长期来看这也不利于成员获取贸易利益。

(三)透明度

GATS第3条规定各成员应迅速将所有涉及或影响协定实施的有关通用措施,最迟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于信息公开和透明度的要求更高,现有规定的主要问题在于对于信息公开没有明确的标准。这造成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缺乏标准使一些技术性信息的公开面临着安全性的威胁。电子商务信息公开不仅涉及到政策法规和许可证发放程序等一般性资料的公开,还包括网络技术标准、域名的确定、软件的兼容性等技术性资料的公开,而这些资料很可能给不法分子破译密码、窃取机密提供了便利,威胁到商业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另一方面,缺乏明确的标准也使得很多应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GATS第3条附则中规定不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泄露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损害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保护商业机密,但在电子商务这样一个新兴领域,又缺乏有效的公开标准,该规定很可能成为一些成员实施贸易保护的借口。

(四)一般例外

GATS第14条的例外条款提供了几种情况下的保留,其中包括为防止欺诈、保护个人隐私和相关个人资料的保留。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消费方式发生了变化,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十分严重,并呈上升趋势。据美国消费者管理局局长协会和美国消费者联盟共同的调查报告显示,仅1998年美国消费者关于电子商务的投诉就比1997年增长了39%,因此,此项保留在网络环境下需要强化。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潜在的威胁可能在信息安全、网上欺诈和隐私权侵犯等方面,这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80年、1985年先后出版了“保护个人隐私和跨国界个人数据流指导方针”和“跨国界数据流宣言”。最近,又通过的“在全球网络上保护个人隐私部长宣言”制定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具体措施,还强调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的合作。欧盟也于1999年10月25日颁布了保护网上有关个人资料的法令,并禁止向未提供充分隐私权保护的国家转移数据。但这些国际组织的规定毕竟有很强的地域局限性,要想扩大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协调和一致,WTO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则出台迫在眉睫。

三、关于电子商务多边贸易规则的框架设想与原则建议

如前面所分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时,存在一些方面的不具体、不详尽。要给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就有必要建立一套电子商务的多边贸易规则。就此,目前有两种设想:一是建立独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协议》;二是在GATS下对电子商务进行主题谈判,达成《电子商务协议》。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案较为可行。首先,GATS的基本原则框架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可继续沿用,只需对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化和强化;其次,采取第二种途径工作量较少,可以参考和借鉴《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协议》,提高制定规则的效率;最后,由于电子商务涉及到税收、金融、知识产权等多方面内容,采用第二种方法也有利于减少与现有协定的重复和冲突。按照此设想,我们将形成这样一个体系:由《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协议规定各成员在包括电子商务服务在内的所有服务部门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由《电子商务协议》规定各成员在电子商务市场开放中应承担的具体承诺义务和政府应遵守的电子商务管理规则。通过它们的协调和共同使用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

200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制定电子商务规则提出了四个目标:效率、明确、公平和弹性。针对上述要求,并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笔者对电子商务多边贸易协议原则的确立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市场准入

这是一成员服务提供者能否进入另一成员电子商务市场的关键,也是其他原则的前提。市场准入须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各成员应确保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非歧视性原则的条件下能进入电子服务市场。第二,各成员应允许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非歧视性原则的条件下提供由于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增的电子服务,除非该项服务已在承诺表中被排除。第二,市场准入仍应是具体承诺,成员可按合适的进度开放其电子商务市场。

(二)技术中性

这条原则旨在不因技术造成贸易歧视,保证各成员根据其意愿采取方式提供服务。这种中性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各成员要保持对不同计算机技术的中立态度,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匙加密法以及生物技术鉴别法等,都不能厚此薄彼。另一层含义是各成员对不同通讯媒体也要保持中立态度,对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以及增值网络等不应当确定一种特定媒体,允许各种通讯媒体技术相互融合促进。

(三)认证与信息

这条原则是为了规范透明度并保证安全性。具体可以这样加以规范:首先,要求成员对信息不得有特殊认证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措施。另外,可将成员的信息分为必发、选发和密存三种内容。参照《欧盟电子商务宣言》,必发内容可包括服务提供者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注册机构和注册号等;技术信息如这类网络和服务的技术接口指标,对终端或其它设备的要求等;认证机构、认证号或许可证要求;所注册的与其从事的专业领域相关的职业协会、所获得的专业称号及有关的专业规则等。

篇3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常设机构;居民身份;收入分类

[中图分类号]F81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09)08-0069-03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的有效解决办法,至今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之下,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各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常设机构”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企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得以实现。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刘剑文,1999)。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已经与包括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这些协议都是参照以上两个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也都满足上述特征。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经合范本中“准备性质”和“辅质”的例外性要求,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二,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三,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人的定义,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这种变相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处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 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在中国,对销售利润的征税地是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地是劳务的实际提供地,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同样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并适用预提33%所得税的规定(廖益新,2006)。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例如,原先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现在可以通过上网订购报纸的电子版获得相同的信息。跨国媒体公司在这项在线交易中获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视作商品销售所得,也可以被视作阅览报纸电子版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某种意义上,这项收入还可以被视作对编辑和记者编排报纸所付出劳动的报酬。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二、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原则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以下原则要求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1)税收中性原则。对于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的相似的跨国商业活动,无论是通过传统的贸易方式进行,还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同。企业的决策应当是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而不是税收方面的考虑做出的(楼佳蓉,2005)。即使政府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也应当通过税率的调整和差异化来实现。(2)平衡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保护电子商务出口国对本国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又要保护电子商务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有满足这个要求的解决方案,才能同时被各方接受,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3)弹性原则。新的课税机制应当不仅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应当具有适当的抽象性和弹性,以应对未来商业手段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税收体制可能造成的新冲击。(4)简易原则。解决方案应当能够使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依从成本都尽可能低,尽量减少因为征税而造成的社会运行成本。

三、我国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设机构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及参与有关国际税收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概念造成的冲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大致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激进和保守两类。

部分学者建议对电子商务直接开征新税种,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这些新税种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Bit Tax),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Transaction Tax),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电讯税”(Telecoms Tax)等。这种激进式的解决方案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确实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但是这种方案却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只要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不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权,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相同的税率。而对于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例如,电子商务船舶租用服务和实际的船舶租用实务,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与采用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这实际上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会给网络通讯增添不应有的负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Tax Policy Office,Ministry of Finance,U.S.A,1996)。”,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廖益新,2008)。按照该说明,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按照这个说法,收入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

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问题,但这是以牺牲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常设机构规则的产生源于经济忠诚(Economic Allegiance)原则。即任何从一个经济体受益的人均应向该经济体纳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定义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电子商务对现有常设机构定义的冲击实际上源于网络空间对物理空间征税规则的根本性挑战。传统的征税规则是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并注重一定数量的物理存在,并要求这些物理存在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持续性,以构成征税连结点。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间中的时空特征,使得征税连结点无法构成。因此,试图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角度来寻找电子商务存在的标记无疑是徒劳的,应当突破传统的“物理存在”的定义方法,从电子商务自身特征来寻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的定义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该供应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则可认为该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如果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即可认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虽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但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机构所在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问题,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或是否有机构在中国境内,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使用控股权标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均为中国居民,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

篇4

【关键词】低压配电柜;SPD;参数

SPD,又名电涌保护器,是目前在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也被称为“避雷器”或“过电压保护器”。一般用于防止和减少建筑物雷击或暂时过电压造成的低压电气设备的损坏,尤其是在建筑物内低压配电柜上安装SPD,以防止与减少雷击等问题。国际标准中,对共用接地系统、信息系统的等电位连接、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等电位联结、SPD安装都有要求与规范标准。

1 SPD的选择

用于低压配电器的SPD可分为电压开关型SPD、限压型SPD、组合型SPD等三大类,这三类SPD的型式试验也对应地分为Ⅰ级Iimp、Ⅱ级In和Imax、Ⅲ级Uoc,其是Ⅰ级试验中的冲击电流使用波形为10/350µs,是首次雷击的雷电流参数,已被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和GB50057所采用。除此之外,SPD还可按使用地点、是否可接触、安装方式、脱离器的情况、有无串联阻抗等条件对其进行分类。

1.1 SPD的性能参数

1.1.1 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SPD的额定电压,可以持续加在SPD上,不会使SPD动作的最大交流电压有效值或直流电压值,这一数值是根据SPD所在的低压配电柜型式和供电质量来进行选择的,如果选低了会出现经常性误动作,对配电柜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反之则可能带来残压或电压保护水平偏高,使保持功能受到影响。

1.1.2 电压保护水平Up:SPD能起到限制电压的性能参数。电压开关型的SPD为电压保护水平,简称保护电平;限压型SPD为残压,此值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而言。

1.1.3 冲击电流Iimp、标称放电电流In:SPD必须能够承受预期通过冲击电流Iimp、标称放电电流In的雷电流,Iimp冲击电流Iimp值适用于Ⅰ型SPD,即电压开关型SPD;In标称放电电流则适用于Ⅱ级和Ⅲ级SPD,即限制级与组合级。

以上三项性能参数与SPD生产厂名、商标、型号、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过电流保护推荐值、接线端口标志和适用的交流频率或直流等八项内容必须在SPD上明确标识,其他内容如安装类别、端口数量等参数标识可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标识出来。

1.2 Up的选择

由于建筑物内低压配电柜上的SPD设备多为Ⅱ类,一般规定,220V/380V电气装置内的SPD电压保护水平的Up不应超过215kV,即离建筑物内电气装置电源进线端最近的配电柜上的SPD设备,如果后端设备为Ⅰ类或耐冲击过电压值更低的情况下,需要将SPD的Up值降到设备额定耐冲击电压值以下。

1.3 I 值的选择

如果建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从室外引入水管、电力线、信息线。其电力线为TN-C-S。此时I-peak 值为150kA/ 2(接闪器分流) /3 (入户三条金属管线分流) = 25kA。电力线在配电柜处为三相四线,只需安3个SPD即可。因此,每根相线与PEN线间的SPD的Iimp 值不应低于813kA。如果电流值无法确定,即无法按上述方式计算时,则每一保护模式通路的Iimp 值不应小于1215kA。如果选择“3+1”保护形式时,N与PE之间的SPD的 Iimp值就不应小于50kA。

对于仅用于限制从远端供电线路传来的电感应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时,SPD可选用Ⅱ级或Ⅲ级试验的SPD,每个保护模式通路的In值不小于5kA。当建筑物已安装了外部防雷装置时,或本建筑物未装LPS,但与电气连接的建筑物上安装了的时候,必须要选用Ⅰ级试验SPD。在设有信息系统的建筑物需防雷电磁脉冲的情况下,而建筑物并没有安装防直击雷装备,且不处在其他建筑物保护范围时,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因此,建筑物内的低压配电柜上的SPD应首先通过Ⅰ试验的电压开关型SPD。

2 SPD的配置要点

当前SPD在低压配电柜的配置通常作法是,SPD的级数多,散布面广,器件量多,投资大等,这样的工程设计与施工阶段的工作量也较大,妨碍了SPD应用技术的开展。在建筑内,它只有首级与末级,在配置上,可通过以下几要点对其进行配置:

2.1 首级

首级即位于电源进入建筑物后的第一级配电装置内,其器件为两级可组装在一起的组合型SPD产品。内置的第一级SPD产品的测试电流为Iimp10/350µs,第二级的电压保护水平Up可按需要进行选择,但不用退耦电感,它是靠第一级的电子自点火触发技术,得到可靠的级间配合的。为保证工作的进行,建议同组接入,一组在遇故障退出工作后可保留另一组继续工作。分段后的母线应单独装设一组或两组。

2.2 末级

指靠近末梢用电设备处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用户的需求,在用户的设备内装用SPD,这是由于制造厂家熟悉产品的绝缘冲击耐压水平和EMC抗冲击耐受水平,因此可安装最匹配的SPD,有合适的电压保护水平Up,并按IEC61000-4-5的要求,定出能够适应电气环境等级,且载入产品说明书当中。用户的设备与SPD的距离最短,保护也最为有效,免去了用户安装接线工作,在维护上也较为方便此方式为最佳方案;第二便是用户配电箱或多孔手扦座,即多台用户设备离配电箱或扦座在不超过5m距离可共用一组SPD装在箱内或扦座内。

另外,虽然配电系统可能有多级现象,但SPD一般不设置中间级与前置级。这是由于可能有违LPZ雷电保护区原则,且由于变压器的400V侧历来不实行冲击电压的型式试验,对此也没有规定的值数限制,变压器的产品标准也没有被列出。因此,一般来说直接雷击到户内变压器400V的出线端是不大可能的,且变压器低压绕组绝缘的工频耐压为5KV,耐冲击性可能在其2倍左右,因而一般也不设置前置级。

3 SPD的安装

SPD应安装在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附近,或者在离建筑物内电气装置电源进线端最近的主配电设备内。对于多级SPD安装以降低Up值时,如电压开关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两个限压型SPD线路长度小于5m时,需要在SPD之间加装退耦元件,对将开关型元件与限压型元件组合在一起,带电子点火装置的SPD产品。在各种三相低压配电型式中SPD可采用“3 + 0”、“4 + 0”或“3 + 1”等安装方式,当需要抵制差模干扰时,可在相线间加装SPD进行保护。

在安装工艺上,首先,SPD两端连接的导线应该短而直,一般总长小于0.5m,导线的最小横截面铜材不应小于16mm2,导线外护套的颜色应符合L1 ,L2 ,L3 ,N 和PE,分别是黄、绿、红、浅蓝和绿/黄双色线;其次,在布线系统上要特别注意,将经过SPD保护后的线缆与未经保护的线缆隔开,防止二次感应。当SPD两端连线很难实现小于0.5m的要求时,可按凯文接线法进行连接,使最大电涌电压足够低。

参考文献:

[1]韦丹.王文博.李武强.徐伟.建筑物天面附加设施直击雷防护的计算方法[J].安防科技.2006.(03) .

篇5

交换对象:关于意义的载体

意义交换从表面上看,是语形与语形的交换;实质上是语形与语义之间的交换。这与等价交换是同一个道理,表面上是使用价值交换,实际上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交换。对传播学来说,语形体现一般价值,语义体现意义价值。

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语言、非语言构成意义的语形。其中,语言包括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口头语言在表达生活世界的意义方面具有相当的重要性。非语言行为包括体态语言、空间关系等,体态语言对于下意识、无意识领域的意义表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伯德惠斯泰尔的《身势与语境》、艾克曼和弗瑞森的身势学理论,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这些理论,人们有意识地运用语言,而以无意识的方式表现非言语符码。

电子商务的意义交换,不可狭窄地理解为语言交换。实际上,通过视频进行的形象意义交换,对于个性化意义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人们经常感觉网上购物与现场购物相比,若有所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种意义交换上的缺失。据爱德华·霍尔的研究,与阿拉伯人做生意,甚至连嗅觉都很重要。因此我们可以预见,未来电子商务将比现在更加注重非语言交流。多媒体在这里,不光涉及形式,更重要的是还关系到意义本身。

交换方向:关于语义的锚定

从意义的载体出发研究意义,还是从意义的赋予者出发研究意义,是接下来的选择。从经济学角度看,涉及的问题是意义交换原则中的交换方向。与等价交换从使用价值向一般价值的转化相比,等意义交换的交换方向,是将一般价值转换为意义价值。

传统符号学理论认为,语形与语义是完全无关的。语形是随意指定的,与所指无关;意义完全由言说的主体赋予。索绪尔和鲍德里亚在这方面的观点都比较极端。批评的意见指出,口头语言和视像语言就不符合这样的说法。斯图尔特认为,符号不是对真实事物的简单再现,而是人们出于传播和交流的需要,预先约定的有意义的假设。

如果加上语用的考虑,这种矛盾就会显得更加突出。话语理论,如维特根斯坦和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就非常强调对语言的实际使用。现象学倾向于以具体情景中的个性化体验,作为锚定价值的基准。后结构主义的德里达,坚决拒绝承认语言具有固定的意义,而坚信文本中存在多种具有替代性的意义,任何阐释都只能提供其中一种替代性的意义,倾向于根据语境来确定语义。

历史地看,语形在这里是一种寄托,是社会化理性价值的符号;语义作为意义的寄托,显示了个性化的趋向。按理说,单纯地锚定任何一方都是不全面的。鉴于这里谈的是意义交换,交换方向是将一般价值转换为意义价值,我们会更加注意个性化的锚定方向。在这方面,经济学中的期望理论,难得地与国际潮流接轨了一把。传播学这方面的理论,主要集中于信息接受理论,包括归因理论、社会判断理论和深思概率理论等。从个性化实践的角度看,现象学和后结构主义的观点,比较具有商业价值。不过我们不能过份强调解构的价值,毕竟大规模定制还是有别于定制的。

交换中介:

关于意义的结构与规则

表现在语形和语义间的意义矛盾,可以说是社会化与个性化矛盾的反映。矛盾的解决,有赖于意义结构和规则的建立。如果说等价交换是以一般等价物为中介进行的交换,等意义交换就是以元数据为中介的交换。这是新交换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语义分析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对语形的语义结构分析。语义结构成为语形与语义的转换通道,意义的交换就是在这里发生的。语义结构学是一门专门的学问,这里不展开,只强调一点,语义结构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本体论意义上的数据,即关于数据的数据,也就是元数据。从某种意义上说,元数据就是意义交换的“货币”。与货币相反的是,它通向意义的个性化,元数据分析是语义分析标准化的基础。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意义交换不是以语言符号为单位,而是以元数据为单位。元数据是意义本身的单位,EBMXL就属于这种元数据。在实践中,元数据方法在电子商务交换、知识管理和数据挖掘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商业价值。

规则被视为语形和语义间的联系纽带,话语受制于一定的规则,因为规则可以在人们进行个性化选择的同时保持一定的社会稳定性。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游戏的规则具有延展性和可变性。而在杰克逊和雅各布的观点中,规则被视为交流者在谈话过程中不断进行调和的产物。在实践中,可能并不像极端的后结构主义者如福柯所认为的那样,人们可以离开规则进行自由选择。在电子商务中,个性化选择与元数据标准化是相辅相成的,越是个性化,就越需要标准化,越是标准化,也就越有利于个性化。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交换价格:一词多义与一物多价

等价交换与等意义交换,同样表现为质的交换与量的交换两个方面。等意义交换中,相等的是意义价值,不等的是交换价值。从理论上说,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一样的同一种商品,对不同的人完全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价值;表现在价格上,等意义交换必然表现出一物一价的特点,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均衡价格。

篇6

第一步:教给学生口诀,让学生熟读口诀。

口诀(一)"组合成音节,j、q、x,三兄弟,遇到ü(鱼)眼把点去。

口诀(二)"分解音节,j、q、x,小淘气,从不跟u在一起。

口诀(三)"读音节,小ü遇到j、q、x,去掉两点还读ü。

第二步:举例说明口诀,使学生理解口诀。

口诀(一):

组合成音节,就是有了声母,有了韵母,有时还有介母,但是没有音节的时候。

例1.n──ü─( )

例2.g──u──ang─( )

例3.j──ü─( )

例4.q──üe─( )

例5.x──ün─( )

例6.x──ü──an─( )

组合成音节的练习,首先要看声母。如果声母不是j或q或x,就不存在韵母省写两点的问题,而直接把声母、介母(如果有)、韵母依次抄写在一起就行了。比如例1和例2:

例1.n──ü─(nü)

例2.g──u──ang─(guang)

如果声母是j或q或x,就要看紧跟在声母后面的是不是ü。如果是ü,组合成音节的时候,ü上的两点必须省写。比如例3至例6:

例3.j──ü─(ju)

例4.q──üe─(que)

例5.x──ün─(xun)

例6.x──ü──an─(xuan)

口诀(二):

分解音节,就是有了音节的时候,要把音节分解成声母、介母(如果有)、韵母。

例7.lü─( )──( )

例8.hua─( )──( )──( )

例9.jue─( )──( )

例10.qun─( )──( )

例11.xu─( )──( )

例12.quan─( )──( )──( )

例13.qiu─( )──( )

做分解音节的练习,首先还是要看音节的声母。如果音节的声母不是j或q或x,那么直接把音节的声母、介母(如果有)、韵母分开写就行了。比如例7和例8:

例7.lü─(l)──(ü)

例8.hua─(h)──(u)──(a)

如果音节的声母是j或q或x,那么紧跟在声母后面的u一定是ü,这是根据口诀(二)"j、q、x,小淘气,从不跟u在一起"推断出来的。因此,在分解音节时,紧跟在j或q或x后面的u上必须添上两点。比如例9至例12:

例9.jue─(j)──(üe)

例10.qun─(q)──(ün)

例11.xu─(x)──(ü)

例12.quan─(q)──(ü)──(an)

特别提醒学生:例13,音节qiu的声母虽然是q,但是u不是紧跟在声母q后面的,所以,分解音节时,u上不能添上两点。

例13.qiu─(q)──(iu)

口诀(三):

读音节,就是发出音节的音。读音节的时候,凡是看到紧跟在j或q或x后面的u就读ü。例如读音节ju、qu、xu、jue、xun的时候(教师具体教读)。

第三步:巩固练习,让学生熟练掌握省写规则。

首先,拟定一些具有针对性的练习题给学生,比如:

练习1.拼读下列音节:gua、qūn、ku、jùn、juè、xu、quē、xún、xuě、juan、xuàn。

练习2.在正确音节后面画"∨",在错误音节后面画"×":

(1)q──ü──an─qüan( )

(2)d──u──o─duo( )

(3)l──ǘ─lú( )

(4)x──ǘn─xún( )

篇7

【关键词】数据挖掘,关联规则,可信度,支持度

电子商务的出现,大大的提高了商品贸易的效率。而近年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更是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我们说电子商务是数据挖掘技术最恰当的应用领域, 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可以很容易地满足数据挖掘所必需的因素: 丰富的数据语言、 自动收集可靠的数据, 并且可将挖掘的结果转化成商务行为。但是要真正发挥数据挖掘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效率, 除了充分利用前面讲到的基本方法和合理选择前面讲到的常用工具外, 数据挖掘技术必须将事务处理阶段的数据转存到数据仓库中, 并与电子商务行为有机结合。

1.数据挖掘

1.1数据挖掘定义

数据挖掘又被称为数据库中的知识发现(Knowledge Discovery in Database),可以理解为是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模糊的、随机的实际应用数据中,提取隐含在其中的、人们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潜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

而从商业角度来看,其又可以描述为按企业既定业务目标,对大量的企业数据进行探索和分析,揭示隐藏的、未知的或验证已知的规律性,并进一步将其模型化的先进有效的方法。数据挖掘可以达到提高市场决策能力;检测异常模式;在过去的经验基础上预言未来趋势等的目的。

1.2 数据挖掘的过程

1)数据准备。这个阶段又可进一步分成3个子步骤:数据集成、数据选择和数据预处理。

2)数据挖掘。这个阶段进行实际的挖掘操作,包括的要点有:(1)选择产生假设的方式。(2)选择合适的工具。(3)挖掘知识的操作。(4)证实发现的知识。

3)结果表述和解释

1.3数据挖掘的分类:(1)根据挖掘的数据库类型分为:关系的、空间的、时间的、文本的和多媒体的。(2)根据挖掘的知识类型分为:关联、聚类和特征化等。(3)根据所用的技术分为:神经网络、机器学习和统计学等。(4)根据应用分为:电信、金融、股票和超市等。

2 关联规则挖掘

2.1 关联规则挖掘概述

关联分析是为了挖掘出隐藏在数据间的相互关系,从一组给定的数据项以及交易集合中,分析出数据项集在交易集合中出现的频度关系。使用关联分析方法挖掘的模式称为关联规则。关联规则揭示了交易数据库中不同商品(项)之间的联系,利用这些规则能够找出顾客的购买行为模式,如:购买了某一商品对购买其它商品的影响。发现这样的规则可以应用于商品货架设计、促销设计、货存安排以及根据购买模式对用户进行分类等。

考察一些涉及许多物品的事务:事务1中出现了物品甲,事务2中出现了物品乙,事务3中则同时出现了物品甲和乙。那么,物品甲和乙在事务中的出现相互之间是否有规律可循呢?在数据库的知识发现中,关联规则就是描述这种在一个事务中物品之间同时出现的规律的知识模式。更确切地说,关联规则是通过量化的数字描述物品甲的出现对物品乙出现的影响。

2.2 关联规则挖掘基本概念

设I={i1, i2,…,im}是二进制文字的集合,其中的元素称为项(item)。记D为交易((transaction) T的集合,这里交易T是项的集合,并且T?哿I。对应每一个交易有唯一的标识,如交易号,记作TID。设X是一个I中项的集合,如果X?奂T,那么称交易T包含X。一个关联规则是形如X==>Y的蕴涵式,这里X?奂I, Y?奂I,并且X∩Y=F。一般用两个参数来描述一个关联规则的属性:

1、可信度(confidence)。设D中支持物品集X的事务中,有c%的事务同时也支持物品集Y, c%称为关联规则X==>Y的可信度。简单地说,可信度就是指在出现了物品集X的事务T中,物品集Y也同时出现的概率有多大。如上面所举的香烟和打火机的例子,该关联规则的可信度就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个顾客购买了香烟,那么他也购买打火机的可能性有多大呢?在上述例子中,购买香烟的顾客中有70的人购买了打火机,所以可信度是70%。规则X==>Y在交易集D中的可信度是指包含X和Y的交易数与包含X的交易数之比,它反应了关联规则的最低可靠度,记为confidence (X=>Y),即:confidence(X==>Y)=|{T: X∪Y?哿T,T∈D}| / |{T: X?哿T, T∈D}|;|D|:表示D的长度。

2、支持度(support)

设D中有s%的事务同时支持物品集X和Y, s%称为关联规则X==>Y的支持度。支持度描述了X和Y这两个物品的并集XY在所有的事务中出现的概率有多大。如果某天共有1000个顾客到商场购买物品,其中有100个顾客同时购买了香烟和打火机,那么上述关联规则的支持度就是10%。规则X==>Y在交易数据库D中的支持度(support)是交易集中包含X和Y的交易数与所有交易数之比,它表示了一组物品集在统计意义上需满足的最低程度,记为support (X==>Y ),即:support(X=>Y )=I {T: XuY cT, TED}}/IDI。

给定一个交易集D,关联规则挖掘问题就是产生支持度和可信度分别大于用户指定的最小支持度(minsupp)和最小可信度(minconf)的关联规则。

可信度是对关联规则准确度的衡量,支持度是对关联规则重要性的衡量。支持度说明了这条规则在所有事务中有着多大的代表性,显然,支持度越大,关联规则就越重要。有些关联规则可信度虽然很高,但支持度却很低,说明该关联规则实用的机会很小,一般而言不重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很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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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曾经阅历了农业经济时期、工业经济时期,今天信息经济时期已经经到来。信息时期的显著特色是人们完整扭转了工业经济时期的出产、经营、糊口模式,大大缩短了人们在时间、空间、思惟、交换等方面的距离。“短距离”的信息经济是对于“长距离”的工业经济的扬弃以及“违叛”,也彻底否定了亚当.斯密创建的分工理论以及庞巴维克所提出的迂回经济理论,是现今网络经济发展的理论根据。

网络的终究目的便是缩短“距离。而这恰是咱们衡量、抉择是不是合适从事网络经济的独一标准以及前提,这便是咱们竭力提倡的距离经济理论。基于这1理论,对于于那些从工业经济时期过来的传统或者新兴产业,若能应用网络特征与优势,完整解决传统工业经济模式下的“距离”问题,就找到了商机以及赢利点,合适从事网络经济,也会有1个美妙的未来;基于这1理论,许多有先见之明的企业将会努力发掘出“距离”市场空白,寻觅到合适网络经济发展的有效市场;基于这1理论,令人们可以有效地预测或者评估1个网络、网站的经营状态以及存在价值。

2、距离经济理论与网络盈亏

当前,许多网络经营亏损已经是IT界以及经济界很关注的问题。尽管在第3次全世界信息浪潮的“网络牛市”推进下,良多网络公司取得了大批的投资或者上市融资胜利,但任何投资者不会永久追捧1个长时间亏损的公司。咱们用距离经济理论深入分析其缘由,没有找到“距离”市场,“距离”定位不明确,网络所提供的服务对于市场需求的刺激不强烈是根本缘由。举例来讲,某位欲投资1家网上服装商店,让咱们来分析1下它的可行性。在1般的物理空间,良多服装购买者其实不在意时间、空间距离的长短问题,反而他们更愿意去花费时间以及空间距离去选购。加上,服装的标准、因人而异等问题,这样就发生不了“距离”市场,所以1般不合适从事“网上服装店”投资。对于于许多正在经营普通门户网站、搜寻引擎的网络公司来讲,大部份经营不甚理想的主要缘由也是没有构成“距离”市场。新闻板块、搜寻引擎等内容千人一面,电视、报纸都能看到,没有创造与传统经济模式下不同的“距离”市场,没有真正解决传统经济模式下因“距离”问题而带来的需求,也未施展出网络的真正优势,造成为了市场对于其需求的可有可无,故不好经营。“距离的长短抉择着市场需求的大小。

3、距离经济理论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时期是网络经济时期真正到来的首要标志,为充实网络经济的内涵以及外延,许多网络公司都号称自己正在向电子商务进军。有迹象表明,至今很少有企业能够清晰地制订自己的电子商务规划。除了了外部客观因素以外,缺少明确的距离经济理论指点或者者说没有找到“距离”市场即市场需乞降切入点是最症结缘由。

试想,1个企业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下,“距离”是其商业经营的主要障碍,若网络经营者并无发现这类“距离”市场(如与其他企业经营思惟的“距离”、信誉“距离”、产品运输的距离等),并且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距离”,则这类电子商务就显患上没有甚么价值。如:在没有信誉“距离”以及法律认证“距离”等存在的情况下,标准产品就比较合适在网上发展电子商务。

所以,电子商务的展开应从最合适网络经济特征的行业,即发生“距离”经济的市场开始;在没有前提时,咱们有必要努力发掘以及创造1种新的“距离”市场。

4、距离经济理论以及虚拟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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