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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资监管体系8篇

时间:2023-07-27 0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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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资监管体系

篇1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监管体系;政府

199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第一家融资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正式成立,开创了我国担保行业的先河。近年来,由于担保需求旺盛和国家政策支持,担保行业迅速发展。据统计,2002 2009年,我国担保机构净增加了12877家,担保机构数量扩大近18倍,注册总资本更是达到3500亿,呈“井喷”式增长。不可否认,融资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起资金融通的桥梁,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但是,随着融资担保行业的极速扩张,其面临的各项风险也不断积累,若不加强监管,不但难以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而且有可能对经济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威胁社会的稳定。

一、融资担保市场风险亟待高度关注

从目前社会各界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反映看,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少公司对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担保比例与结构、受保企业信用状况及评级标准、担保资产评估等缺乏明确详细的制度规定和操作规范,再加上风险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给自身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以担保业务结构为例,我国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至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长期贷款担保,这使得担保公司风险在期限上较为集中,一旦连续发生贷款代偿,极易引发资金链条断裂,将自身推至破产边缘。

(二)主辅业倒置现象较为严重。许多担保公司偏离主营业务,热衷于大项目和高风险、高盈利的投资项目或证券投资,增加了经营的不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民间融资日渐活跃,担保公司的融资能力逐步提高,其资金运用的自主性也随之提升。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公司(尤其是房地产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以较高的担保费率获得大量的资金。通过这种利益机制的诱导,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往往流向高风险项目,而没有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

(三)反担保环节薄弱。整个担保行业缺乏统一的抵押率,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追求业绩增长,往往放宽反担保限制,使许多抵押物不足或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业顺利获得受保资格。不仅如此,担保公司往往忽视对抵押物品及时的价值评估和流通性调查,对抵押品没有进行有效管理。这样,抵押率不足的反担保无法缓冲风险,不能对担保公司进行有效保护,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将会承担较大损失。

(四)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有些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后,便非法挪用注册资金,从事投资投机活动,导致资本金严重不实;有的担保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通过违规扩大担保倍数开展担保业务;还有些担保机构甚至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担保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以某担保公司为例,截至20lO年2月末,其资产总额为82374.55万元,由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操作,负债总额达74018.88万元,负债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高达89.86%。这些违规经营现象不仅极大地增加了担保公司的风险,而且严重破坏了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致使社会各界(特别是银行)对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缺乏信任,担保公司的发展荆棘载途。

二、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乱象丛生,迫切需要国家对其加强行业监管。然而,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既缺乏高层次的法律体系,又缺乏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无法对担保公司形成有效监督和管理。

(一)监管法规建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融资担保法》。虽然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其在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次较低。而且其他相关规定也多是不同部门和不同地方在各自监管领域和地域内颁布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监管规定不仅存在部门和地域局限性,而且内容交叉重复,有的甚至相互冲突,无力对整个担保行业形成全面有效约束,法律威慑力明显不足。监管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是我国担保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最大缺陷,也是造成目前担保公司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

(二)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按照《办法》的要求,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总体上由银监会等多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而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则由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从各省的情况看,目前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和监管部门有的由各级政府金融办负责,有的由工信部门负责,有的则由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而由地方财政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又多与财政部门存在监管被监管关系。这种复杂而混乱的监管体系造成了“群龙治水”的尴尬局面:“人人可管却无人肯管”,“人人在管却人人管不好”,遇到利益大家都管,遇到问题大家都不管,严重削弱了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

(三)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和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缺乏类似穆迪、标准普尔的权威评级机构,另一方面以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不可能有能力建立起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这使得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提供担保时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出于对利益的追逐,一些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较差的企业可能因支付较高的担保费率成为担保公司的受保客户,严重扰乱了担保行业的秩序。

(四)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及时、充分而准确的信息披露,是增强外部约束和保证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自身存在较多问题,大多数担保公司管理者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不高,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要求担保公司及时披露公司信息。担保公司透明度的严重缺乏一方面加大了社会监管成本,增加了监管难度,另一方面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银行)也很难搜集到担保公司真实有效的信息,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度难以提高。这导致担保公司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担保公司缺少透明度使市场难以给予其充分信任,于是担保业务就难以展开,担保公司进而趋向于非法经营以维持公司发展,进而导致其更不愿意披露公司信息。

三、规范担保行业必须实施全方位监管

建立政府、社会、行业、公司等多方位的监管体系,是规范担保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担保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法规建设,加快立法进程。国家应抓紧制定《融资担保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监管主体、违法责任进行统一规范。同时,要在清理与整合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与《融资担保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解决现有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尴尬现状,使融资担保行业的运营和监管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监管主体。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来看,亟待改变目前部门和地区各管一段、各管一片的现状,应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一个部门统筹对融资担保行业进行监管。从长远来看,考虑到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潜力及对社会的重大影响,可参照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分业监管模式,成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监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监管标准的统一和完整性,而且有利于形成有力而高效的监管系统,解决目前融资担保行业复杂混乱的局面。

(三)加强评级建设,提高信用水平。各级政府应致力于诚信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要加快培育高水平、权威性的社会评级机构,对包括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使其成为担保公司、企业和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提高银、保、企、合作效率。

(四)加强信息披露,扩大合作空间。监管部门应出台强制性披露规定,以便于市场参与者对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杠杆比率、风险防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增强市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约束力,促进其经营管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及时、真实与完整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担保公司的了解和认可度,扩大银、保、企三方合作空间。

(五)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行业规范相比政府监管法律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而且由行业内部共同制定的规范也更切合实际。同时考虑到担保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政府监管难免跟不上行业更新的步伐。相比之下,行业协会可以对各种情况作出迅速反应,并整合各担保公司的力量,对行业内的担保公司形成及时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国有煤炭企业;资产管理

一、当前国有煤炭企业资产管理现状与完善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化和经济环境的改善,我国煤炭企业转换经营体制的步伐也日趋加快,企业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也随之进入了关键性的阶段。由于传统的国有煤炭企业都具有大而全的特点,从煤炭生产、生产辅助、多种经营到卫生文教等服务性机构一应俱全,人员多、工作复杂,不利于高效、集约化的管理,在企业内部缺乏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庞大的资产分散在基建、房产、机电、财务等部门,资金流动性差,运营效果不佳,容易造成权责不明,管理乏力的现象,导致资产闲置甚至大量流失,给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完善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开始从严密的科学论证和广泛的经营环境调查人手,强调科学的资产管理和合理的资本运营,从而顺利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的具体措施

1、创设良好的资产管理机制

企业应从管理层开始制定明确高效的管理责任机制,以“全面负责人到分管负责人,再到部门负责人直至使用者的分级管理体制”将管理权责分配到个人,个人对其权责范围内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护等负责,并定期接受考核。在机制的建设和落实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资产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在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管理经验以及职业道德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岗位培训,整体提高管理素质,防止因业务水平低下和业务处理失误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此外,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从风险管理和经济效益的角度,努力拓展内部资产审计的业务领域,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2、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建设

(1)固定资产

作为国有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劳动资料,固定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有极大比重,特别是随着开采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安全生产问题的逐步解决,固定资产占矿井生产投资建设的比例有逐年增加的趋势。2009年国有大型、特大型煤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固定资产多占企业总资产的46%~69%,仅固定资产折旧费即占吨煤生产成本的13%~15%。在这一背景下,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就成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实力的关键因素。

要解决固定资产数量大、价值高、使用周期长等带来的管理难度,必须实现其管理的高效化。首先,应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将固定资产的整体运行流程予以明确,细化资产规划、采买、验收、使用、保存、维护、修理直至报废处理等一系列过程中的核算、稽查、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以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作为控制原则,严格遵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健全制度,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其次,应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规定加强资产的清查力度,全面、完整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如实暴露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在企业内部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应对各项固定资产的损失予以核实,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进一步的资产规划和风险评估做好准备。再次,应发掘固定资产的潜能,从质量、功能、规模、结构等方面使既有的存量固定资产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可以将存量固定资产按照营运状况分为正常运转、带病运转、停机待修等类别,该维修的维修,该报废的报废,以实现资金的转换。对于正常运转的固定资产,也应从技术水平、经济合理性以及效率等角度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停用技术落后、经济效率低下的设备,通过出售、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并投资购建技术先进、经济合算、效率更高的新资产,从而提高固定资产的技术结构与整体运转效率。一些对此认识较为深刻的企业,于本世纪初期就开始了盘活存量资产的探索,并在这一过程中受益。例如鸡西煤炭集团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鸡西煤炭公司租赁站,对闲置资产实行租赁,公司所属矿返回机器设备达146台(套),价值达228万元,盘活了大量闲置资产,而汾西矿业集团下属的水泥厂则在2003年底通过激活存量资产,大胆革新了面临淘汰的设备和技术,水泥生产能力在一年时间内由5万吨增产至6万吨,使该厂由年亏损25万元到当年盈利10万元,可见盘活存量资产的重要作用与经济效益。

(2)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的管理也是防范企业运营风险的重要保证,特别是在各大煤炭集团呈现膨胀扩张势头的当前,持有现金等流动资产的时间成本核算就成为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手中持有现金过多,显然会由于较高的资金占用而失去其他的获利机会,而持有现金太少,又会面临资金不能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风险。正确评估流动资产的最优持有量可以避免产生项目建设高峰期带来的负债率上升等不利情况,从而使企业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产最大增值的可能。

(3)不良资产

企业不良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处于呆滞状态、缺乏流动性、使用效能差,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收益的经济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不良资产随着市场环境与生产技术的不断变化,其实际价值已经降低,如不采取合理的处置方法,将使企业的发展进入恶性循环。产生不良资产的原因通常是由于原计划经济的影响、缺乏法律意识和充分市场调查,以及产权关系不明、制约机制不健全所导致的投资失败、弄虚作假等,此外,对设备、土地、房产等资产的闲置也是产生不良资产的原因之一。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建立上述分层负责的责任制度和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以外,还应制定有针对性的不良资产处置制度。首先要加大不良资产清欠和追索的工作力度。从历年清产核资统计数据看,企业应收款项的呆坏账损失,因实物资产管理不善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技术淘汰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以及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导致的各类投资损失分别约占企业资产损失的40%、30%和15%左右,然而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还未形成事实上的损失,如果追索措施得力,清收成果还是可观的。其次,应建立效能同步监察、内部投融资决策管理、风险防范体系制度以及按市场规律处置不良资产等一系列长效机制,通过出售、转让、拍卖等手段将不良资产转化为高效、有活力的可利用资产。

3、充分运用高科技管理手段

随着信息化管理在企业中的广泛运用,国有煤炭企业也相继建立了企业资产管理系统(即EnterpriseAssetManagement,简称EAM)。该系统不仅仅是一个软件,而是通过企业管理数据库的建立,以点检制等先进管理思想,把企业的决策、创新等活动建立在来自基层的数据上,对设备生命周期(设计、交付、安装、调试、维护等)、业务(计划、进度、费用、合同)等进行全面的控制,并把企业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积累起来,使企业从中发现技术创新的方向和办法,提高企业效益及投资回报率。以我国第一家采用企业资产管理系统的煤炭企业――神东煤炭公司为例,该公司投资790万元,在2001年8月启动EAM项目,2002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通过该系统,管理部门对大到上亿元的大型采矿设备,小到几元钱的零件的实时状况都了如指掌,使各种设备和备件能被高效利用,强化了企业生产的设备保障体系,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据估计,神东煤炭公司每年在配件采购及管理费方面就可降低1160万元,减少资金占用4300万元,为企业形成持续的竞争优势提供了高效的技术支持。

三、结语

综上所述,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国有煤炭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具有极其关键的影响作用,管理者应从实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予以重视,针对不同资产的特点建立专业的管理控制机制,并进行集中统一的规划设置,实现庞大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军,浅议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煤炭经济研究,2005,(07).

[2]崔玉坤,冯忠斌,徐永锋:对国有煤炭企业集团实施资本运营的思考[J],煤炭企业管理,2005,(12).

篇3

关键词:企业融资;中小企业;银行信贷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3-0113-03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

当前,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逐步加深,我国出口增速减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2008年上半年全国约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约十分之一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较上年同比减少15%,相当数量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等困难,融资困难进一步加大,需要深入思考进行破解。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自身原因。一是管理落后,信息透明度低。中小企业大多实行家族式、粗放式管理模式,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不规范、财务报表不完善、数据不实等问题,同时,经营信息高度内部化,且存在大量非经济信息,一般渠道很难获得,因此,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一般比大中企业严重,使银行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无法准确判断,导致对其不信任和“惜贷”。二是生命周期短,倒闭比例高。由于多方面原因,中小企业的倒闭率高在世界各国具有普遍性。我国有近30%的私营中小企业在2年内消失,近60%在4-5年内消失。这为中小企业在获得融资特别是中长期融资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三是规模较小,缺乏担保抵押物。中小企业共同的特性是自有资本不足,缺乏办理贷款所需抵押的物质保证,在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普遍提高了贷款准入企业最低资本条件和贷款条件情况下,更是难以获得贷款担保。同时抵押物不易变现,使风险防范措施难以到位,也不利于银行降低信贷风险。

(二)外部环境原因。一是市场法制环境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现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还过于原则,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和一些配套法律法规。一些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有重要作用的《风险投资法》、《中小型银行法》等还未出台。二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管理服务不到位。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综合性中小企业管理服务机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社会信用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及中介组织还存在着一定的行政干预,同时,对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政府行为的越位和缺位同时存在。三是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拥有绝大多数资金的国有商业银行,随着不断改革,往往对中小企业“惜贷”。中小金融机构资金不足,融资能力有限,同时,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门金融机构还很缺乏。四是直接融资体制欠缺。我国资本市场虽然建立了中小企业板,但对于上市公司仍有较高的条件限制,能够上市的可谓屈指可数。五是社会化中介服务不足。包括金融、担保、法律、工商、理财、审计、教育、培训等机构在内的社会化中介机构,在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技术支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对中小企业发展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社会中介机构还不够发达,已有的中介机构往往设在政府部门,倾向于为大企业服务。

二、国际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经验

(一)政府积极发挥作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合理创设扶持制度

各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政府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给中小企业以积极扶持。但是从本质上讲,扶持也是对市场的干预,因此各国都注意干预的限度,很少针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干预,通过制定政策、制度,对中小企业给予政策、资金扶持,提高中小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能力,激励有关市场参与者选择与中小企业进行交易,加强市场监管,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更为平等的竞争环境,解决市场失灵,让市场更好地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而不是以政策代替市场,实践证明,以政策代替市场往往会适得其反。

(二)构建完善的政策制度体系

由于各国经济体制和市场特点不同,具体的政策体系有所不同,但是,共同点是,都建立了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一般包括法律制度、机构设置、融资扶持等方面。

1.通过立法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信贷、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风险投资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形成了一套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法在内的比较完善且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如:美国的《小企业法案》、《小企业融资法案》、《小企业投资鼓励法》、《1974年联邦采购政策法》等,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中小企业指导法》等。

2.设置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和服务机构,统一协调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推动扶持制度、措施的贯彻实施。如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SBA)、英国的小企业服务局、日本的中小企业厅等。

3.制定完善融资政策制度体系。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完善的信用体系、发达的风险投资、直接融资体系,制定各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财政援助,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体系的建议

(一)正确认识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的功能定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公共产品供给者,为市场参与者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市场参与者按照回避风险、追逐最大利益的原则,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开展经营活动。从各国的做法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通过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政策、制度,积极扶持中小企业,提高其竞争力,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营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进行交易。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必须要减少“指令、干预”,增加“指导、服务”,争取在政策上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支持,切实淡化非市场行为,更多利用市场化手段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

(二)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从各国中小企业融资体制看,政府政策的作用关键在于通过提供政策性的担保、补贴或资金支持,降低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和成本,同时,让金融机构承担一定的风险,既避免了政府的直接干预,又利用了金融机构专业的识别能力,发挥了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目前,国内一些运作良好的机制,通过利用政策杠杆,发挥市场作用,实现市场交易各方互利共赢、风险共担、风险和利益相平衡。例如,浙江的“桥隧模式”,通过在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三方关系中导入第四方,包括风险投资机构或行业上下游企业。第四方事前以某种方式承诺,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而无法按时偿付银行贷款时,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第四方来购买企业股权,为企业注入现金流,偿付商业银行贷款,保持企业的持续经营,从而规避了破产清算,最大可能地保留了企业的潜在价值。

(三)设置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国际上,即使中小企业发展成熟的国家,中小企业融资还是存在困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仍是一项重要任务,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当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还处于分行业管理、多头管理状态,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为使我国中小企业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国家可考虑设置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作为全社会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当然,在全国性统一机构设立前,可由地方政府先行探索设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统一性机构,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全国统一的管理体系。

(四)构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一方面,我国可参照发达国家做法,考虑制定具有根本指导性质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从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宗旨、组织形态、权利与义务、产权关系、创立与退出等方面做出总体性规定。一方面,应逐步建立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法规;制定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中小金融机构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风险投资法》、《放贷人条例》;制定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小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小企业振兴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法》,明确发展中小企业的基本方针,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中小企业战略地位,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五)大力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在各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债务性融资都占比较重,我国应建立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多层次、广覆盖的间接融资体系。一是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当前,除了要引导大型商业银行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部门外,应充分发挥中小型金融机构根植于地方经济,在获取信息、识别项目、控制风险、处理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优势,发展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中小银行、信用社、专业性贷款机构、互助储蓄银行、金融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二是大力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着力完善信用担保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加快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担保机构形式选择上,鉴于我国的信用环境,可以借鉴韩国方式,设立政府专项信用担保资金注入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将资金按照商业贷款的方式贷给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既避免政府直接参与,又防止银行“惜贷”。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利用其信息搜集成本、监督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优势,特别是,在缺乏监管、政府资源欠缺条件下,运用互助担保会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使得会员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和风险共同体,对解决信息不对称有重要意义。三是积极推动民间借贷合法化。在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缺乏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扮演了重要角色。对民间借贷应正确引导,堵疏结合,对于互民间借贷应承认其合理性,对高利贷性质为主的地下钱庄应严厉打击。

(六)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直接融资对中小企业具有更强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应当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一是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适当放宽中小企业在股票市场的上市条件,通过增加企业规模和盈利标准的弹性,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到股票市场上市。二是积极发展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恢复建设地方性柜台交易市场,为那些未达到公开上市条件的股票提供交易场所,拓宽融资和退资渠道,发挥柜台交易市场交易灵活、交易成本低廉、条件要求较宽松的优势,为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进行证券化的股权流通和交易提供支持。三是构建多层次风险投资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发展。要按照市场规律构建风险投资体系,允许合格的创业投资经理通过募集私人资本成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通过政府担保杠杆使其资金放大,并鼓励其以股权形式投资于合格的中小企业。四是恢复建设地方产权交易中心,发展非证券资本市场。非证券资本市场是我国特殊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符合我国目前经济运行机制不规范、产权界定不清晰、有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备、中介机构水平有限以及信息不通畅的经济社会环境,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

(七)进一步发挥政府财政扶持作用。降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同时延长免税年限。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将其税率调整至3%-4%。及时清理对中小企业的不合理收费,使其享有与大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甚至是超国民待遇。各级财政应逐年新增高科技产业发展专向拨款,用于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孵化期和产业化启动的投入。政府采购应向中小企业适度倾斜,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八)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扶持。向其提供人、财、物等支持,鼓励其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等进行合作,建立中小企业间的科技开发及成果共享机制,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二是建立中小企业信息支持体系。电子商务技术被认为是中小企业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途径。必须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应的信息咨询机构、科技情报中心和经济信息中心等,帮助中小企业获取信息。三是设立中小企业中介服务中心。可由行业协会牵头,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设立专门的中介组织或机构,在咨询、信息提供、企业诊断、经营指导、人才培训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鼓励社会化中介组织发展,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励,培育市场化中介体系,让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产权交易等摆脱行政色彩,真正发挥中立、沟通、服务的中介作用。四是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等组织体系,积极扶持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尽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监督社会化,加强其信用文化建设,营造社会信用环境、提升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

篇4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监管体系 财务总监

一、国有企业监管体系概况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也进入深水区,国有资产的监督问题及相关形势日益严峻。同时,国有企业监管体系也逐渐完善,目前形成了审计机关、主管单位及组织内部三种监督三足鼎立的局面。

首先是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自改革开放后国家审计工作启动以来,国有企业一直是国家审计的重要内容,1999年甚至专门颁发了《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已废除)。201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其中“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其次是主管单位的政府监管。2003年,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国资委)成为国有企业的主管单位。十年来,各级地方国资委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纷纷探索适合地方情况的国有企业监管模式,在国有企业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并派出财务总监,以适当市场经济发展规范的方式实现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管。

最后是组织内部的自律监督。在企业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督方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组织为了实现自己正常开展而构建的内控体系,以机制的力量进行自我约束;二是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准则开展的系列内审活动,协助企业组织有效开展风险管理。

二、委派财务总监的定位及其在国企监管中的角色

地方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到国有企业,从委派行为的最表层来看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方式。不过,结合其具体职能及国有企业治理、经营管理、审计等方面事项,财务总监具有多重角色,主要情况如下:

首先,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方式。财务总监一般由国资委委派,其“组织工作由地方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和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共同负责”,需要定期向国资委财务总监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其财务总监的报告内容作是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实际上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方式。

其次,是企业治理的重要环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实际上是出资人对相关资产的监管,其监管活动实际上属于治理层面的问题,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本身也是这种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其主要职责是对目标企业进行即时性、全过程的财务监督,通过确保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健康运行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及有效使用。

再次,是审计工作推进的重要保障。很多地方国资委财务总监相关规程中明确规定财务总监“指导所驻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也是财务总监向国资委报告内容的重要组成。另外,有很多地方的实践证明,有财务总监监管的单位,国家审计工作审计出的经济问题及腐败事件比没有财务总监监管单位少得多,即财务总监的存在实际上也利于国家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委派财务总监的在国企监管中的作用发挥维度

笔者参照各地的相关制度,认为委派财务总监的在国企监管中的作用发挥维度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基本定位层面,以向国资委定期报告的方式实现政府对国有资产的全程控制。政府监管的关键体现是定期向派出单位――国资委进行定期报告。对此,各地均制定、颁发并推进实施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根据地方情况对报告事项、报告程序、报告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并同步形成了配套的回复制度、保密机制及问责机制。财务总监的办公地点在目标企业组织内部,办公时间与目标企业组织正常办公节奏相始终,对于目标企业来说是全程控制,藉此国资委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国有资产的全程控制。

其次,在微观层面,以管理型监督的姿态推进企业组织财务管理的持续优化。财务监督是财务总监的基本职能,财务总监有权“调阅有关资料检查所驻企业的财务运作、重要资金收支、投资、融资、担保以及资产评估、处置等情况”,确保企业财务运行的合规、高效。财务总监同时还可以“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控制机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建议或意见”,即在确保目标企业财务运行健康的基础上推进优化,可以说是企业组织财务管理持续优化的重要推手。

再次,在宏观层面,以重要事项联签的机制确保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审慎和科学。重要事项联签是委派财务总监制实践探索的重要结果,主要特点是打破了企业负责人或特定经济项目的最终审批人在重大事项审批方面的唯一决策权限,赋予财务总监以同等权力,以倒逼机制规避企业负责人或特定经济项目最终审批人的决策风险。在这方面,财务总监的责任并非仅仅是给出是否可以意义上的单纯把关,而应该“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及做出书面说明”,即财务总监在把关的同时有职责推动决策行为的优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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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监管 风险管理 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78-02

一、金融现货与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现状

2005年8月,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成立,通过整合沪深交易所现有指数资源,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提供标的指数。2006年9月,中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挂牌成立。2010年4月,股指期货的第一个合约正式推出。此后,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现阶段,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保护金融资源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同时,推出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对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了新挑战与许多新课题,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由于金融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具有较强的联动性和诸多相互影响的渠道,两市场的联合监管问题一直是各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之一,IOSC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自成立以来,也在许多公开文件(如IOSCOPD154、IOSCOPD124以及IOSCOPD86等)中对联合监管实践提供了指引。在中国推出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国内外跨市场联合监管的经验与教训以及IOSCO的指引具有相当的借鉴价值。

然而,正如各国监管当局以及IOSCO一致认同的那样:一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与体系的建设必须以该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为基础。由于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中国资本市场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例如,作为持股人的国家在上市公司经营中的非市场行为、卖空机制尚不完善以及许多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尚存在误区等。另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成立意味着:在近期,金融衍生品与标的现货将在不同的交易所挂牌交易;在未来,类似的、甚至同样的金融衍生品可能在不同的交易所挂牌交易。

这些因素都要求对中国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的规律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对衍生品交易推出过程中跨市场联合监管制度框架与演进路径进行设计与优化。良好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对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良好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通过适当的信息共享机制与有效的监管合作,能够及时发现跨市场的操纵与欺诈等行为,避免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进而起到保护投资者与促进资本市场稳步发展的作用。例如,在“三二七”以及“三一九”等一系列国债期货事件中,由于最初监管体系未能及时发现与控制多方的逼仓操纵行为,导致空方违规大量透支,最终造成了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国债期货市场的停止交易。

其次,合理设计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和减少监管冲突。例如在美国,SEC与CFTC通过“目标测试”的方法决定双方的管辖权,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跨市场监管的监管冲突,降低了相关监管成本。另外在设计跨市场联合监管制度中,适当引入“监管竞争”(Pistor、Xu,2005),则可以有效降低监管体系中的官僚作风,提高监管效率。

二、国际上金融现货与衍生品跨市场联合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巨大的破坏性和多发性使金融监管成为关注的焦点。国内外许多学者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如金融脆弱说、公共利益说、管制俘获说、管制供求说、管制寻租说等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回答为什么要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或者说金融业是否需要监管这个问题。Merton和Bodie(2000),突破了Stigler(1974)的观点,提出了功能观的监管理论。他们认为,基于功能观点的金融监管体系比基于机构观点的金融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Pistor和Xu(2005)在其此前(2003)的不完备法律(incomplete law)分析框架下,提出了监管竞争理论,在对美国公司法体系与上世纪末中国股票市场发行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在多个监管者间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些监管理论从不同的视角分析了监管者与市场参与者间的互动关系,为设计与优化跨市场监管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自从美国1987年股灾之后,研究者逐渐重视对衍生品市场与现货市场互动关系的分析。这方面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衍生品市场的引入对现货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方面。部分研究表明期货市场的引入使现货市场的波动性减小,如,Lee和Ohk(1992)、Bessembinder(1993)以及Antoniou和Holmes(1995)等分别对S&P500、香港恒生以及FT-SE100指数期货推出前后的市场数据进行了分析,认为股指期货提高了现货市场信息流的速度与质量,从而降低了现货市场的波动性。而更多的实证研究表明,引入期货市场交易后,现货市场波动性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如,Edward(1988)、Baldauf和Santoni(1991)、Gerety和Mulherin(1994)以及Pericli和Koutmos(1997)等。此外,还有少部分较早的研究认为期货市场的引入导致了现货市场波动性的增加,如,Harris(1989)与Damodaran(1990)等。(2)股票指数期货到期日效应方面。实证研究表明,股指期货所引致的股市“跳跃性”波动绝大多数集中在股指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套利者在期货合同到期时对其现货头寸进行平仓了结,可能使得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加剧,即股指期货对股市波动的影响存在着“到期日效应”。Stoll和Whaley(1990a,1990b)的实证研究发现,在股指期货合同到期日,现货市场价格波动与交易量显著增大。(3)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信息传播方面。很多学者对股票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的先行―滞后关系进行了研究,如,Kyle(1985)、Admati和Pfleiderer(1988)、Grossman和Miller(1988)、Stoll和Whaley(1990b)以及Kawaller、Koch和Koch(1998)等,并提出交易成本的存在、资本需求以及卖空限制等因素导致指数期货与现货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先行滞后关系。

国内一些学者(如谭燕芝、蔡伟贤(2005),陈晗、王玮(2005)以及吕筱萍(2002)等)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也对中国跨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与发展方向进行了论述。此外上海期货交易所在2006年第十六期联合研究计划中,以“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跨市监管研究”为题立项进行了研究。

三、基于IOSCO框架体系的联合监管实践设计

IOSCO在对许多国家(包括成熟市场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监管实践活动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文件的形式为各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供指引。其中一些文件涉及了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方面的内容,这些文件主要包括:

IOSCOPD154和IOSCOPD155是对资本市场监管目标与原则的陈述。在这两个文件中,多处提到了良好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的目标与基本要素。IOSCOPD154提出适当的授权、完善的监管程序、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高素质的监管人才是实现跨市场监管体系目标的保障。IOSCOPD155则对上述四个要素的详细特征进行了说明。

IOSCOPD124与IOSCOPD86主要关注跨市场联合监管过程中的信息传递与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特别地,IOSCOPD86对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与恰当的信息共享内容的一些细节特征进行了说明。

上述文件对于中国构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参照文件中对于良好跨市场监管体系特征的描述,依据相关金融经济理论,就可以对跨市场监管体系设计方案进行评估与优化。

参考文献:

[1]Admati,A.and P.Pfleiderer (1991),Sunshine trading and financial market equilibrium,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4:443-481.

[2]IOSCO (2003),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IOSCOPD155.

[3]IOSCO (2003),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IOSCOPD154.

[4]Pistor,K.and C.Xu (2005),Governing stock markets in transition economies:lessons from China,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

7:184-210.

[5]陈晗,王玮.美国外汇衍生品监管权限的演变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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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IPO一开闸,各大公司迫不及待地对外披露和路演,甚至为了尽快上市纷纷压缩发行规模、压缩发行价格、老股转让“临阵归零”等。正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的漏洞,上市公司违规现象屡禁不止,投资者权益保障无法落实。从“绿大地欺诈上市案”的一波三折,到年初“奥赛康叫停事件”触碰制度红线,企业IPO路径严重畸形,新股“堰塞湖”现象和权力发审加大上市成本等愈演愈烈。这种背景下推出《暂行规定》,对全社会参与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提高监管的广度和深度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变化过程,监管对象和范围也不断扩大。但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目前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证券发行监管中,政府主导的核准制缺乏市场约束机制、透明度低,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第二,证券交易监管中,立法滞后、执法力度欠缺、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力,相关立法亟待完善;第三,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对于信息披露存在着明显的非主动性和随意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滞后和虚假披露时有发生;第四,对券商的监管中,证券公司过分注重占有率,造成行业内竞争无序,限制了中小券商的发展壮大,且券商经营同质化严重;第五,自律监管中,现阶段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限制诸多,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那么,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避免监管真空。首先,统一证券监管体系。证券市场多头监管体系易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而在统一监管体系下,监管机构被赋予明确的监管目标和责任,权力高度集中,监管标准统一性,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监管漏洞问题。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在证券监管体系尚未统一之前,通过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来缓解监管冲突导致的漏洞,减少违规行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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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全市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但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方面也出现了重购轻管、随意处置、闲置浪费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处置审批程序,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理顺体制、明晰职责,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国资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的有关要求,理顺完善三位一体的资产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各层面管理主体的职能职责,确保实现管理不断层、职责不缺位。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指导资产管理工作,审批重大产权变动事项,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政府负责;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直接管理,在国资监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配置和处置资产并对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各行政事业单位行使资产占有和使用权,负责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承担资产安全使用和有效运营的责任,对国资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

二、完善措施、规范程序,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监管全覆盖

市监察局、财政局、招管办、国资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联审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凡新购置资产必须履行报批备案手续;处置资产时,要严格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资监管部门要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出借情况进行清查摸底;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起新对外租赁房屋的,按照《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租租赁行为的通知》执行;之前已对外租赁的,要将房屋租赁合同、收入上缴证明等材料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已对外出借的资产由各单位立即组织清收,已造成损失的要落实责任人并挽回损失。任何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不得使用国有资产为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办理经济担保,也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因办公用房调整造成资产发生变动的,要在调整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到国资监管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因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或合并导致资产空置的,由市政府统一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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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黄金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6-0043-03

本文主要讨论我国黄金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借鉴在我国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探讨黄金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及建议。

一、对我国黄金市场监管的理性认识

黄金兼具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它不但能满足工业、装饰等消费需要,而且也是价值储藏、保值避险和国际储备的手段,同时还可以作为国际支付的工具。黄金市场在国家宏观经济中起到了国家避险工具、货币调控工具、投融资工具的作用,是金融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正是由于黄金的特殊属性,决定了黄金市场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作为一个完整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黄金市场与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金融子市场相辅相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黄金生产国、第二大黄金消费国,在世界黄金产销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以2002年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成立运作为标志,我国黄金市场逐步取消“统销统购”、开放发展,目前我国的黄金市场已形成了黄金现货、现货延期、黄金期货、商业银行OTC产品等多层次、多品种的投资交易市场,市场功能逐步完善,黄金行业的从业人员已逾200万,我国黄金市场的发展框架已初具规模。

相较于黄金市场的快速蓬勃发展,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则相对不足:

首先,黄金市场统一的监管条例缺失。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的监管条例使用的还是1983年6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当时国内黄金市场尚未开放,该法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国内黄金市场的权力,却没有相应地赋予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的权力,这直接造成了目前人民银行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国内黄金市场主要监管者缺失的局面。

第三,由于我国黄金市场的多层次导致监管资源的分散,进而造成黄金市场多头监管的局面。目前,我国黄金现货交易、延期交收交易和中远期交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黄金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由中国证监会监管;对黄金交易影响甚大的税收政策由税收部门制定和监管;交易所的会员则分别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等部门监管审批。分散监管与集中监管,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行权人来说,由于各自所处的角度不一致,很自然地就有可能会出现行权的效果差异。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里,法律环境并不健全,相关的市场规则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之中,非常容易使权力部门站在各自的权力角度,去考虑自己的风险或利益,而忽略全局利益。同时又容易导致被监管的黄金市场中存在一些监管“真空”,成为破坏黄金市场稳定、制约黄金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隐患。比如,目前我国在交易所场外不规范的OTC炒金现象非常多。这些不规范OTC炒金现象,一方面极易引发投资纠纷或卷款事件,带来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的隐患;另一方面由于黄金价值高,而这些市场又缺乏监管,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洗钱渠道,滋生洗钱现象。

第四,由于我国黄金市场存在多个交易场所、多层次共存的特点,不同交易场所间的相互融合、黄金实物认定标准等方面目前存在不甚畅通的局面(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的交割环节没有打通,交易交割规则制定也存在差异),不仅为国内投资者参与两个市场交易带来不便,而且使得某些同时是两个交易所会员的机构投资者较其他投资者具有即时跨市套利的便利;同时,目前黄金期货交易规则对于个人投资者不允许交割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黄金市场投资者不平等待遇。违背了市场监管的公平性原则,对黄金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也极为不利。

第五,我国黄金市场存在的另一个监管矛盾在于:《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国内黄金市场的权力,然而黄金期货却被当作一般的商品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上市,归口中国证监会监管。从国外黄金期货的定价机制来看,黄金确实不同于一般商品,其期货价格的形成机制严格遵循着金融商品的定价原理。在对黄金期货的监管中,要重视黄金的特殊属性,并重视与黄金现货市场的监管配合。

二、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保障看黄金市场的监管体系

如前所述,完善的监管规则、合理的监管层次、先进的监管制度不仅能够保障黄金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还能够增强金融市场透明度、最大程度降低金融市场各参与者信息不对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进而促进整个被监管金融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如何完善国家黄金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合理的监管制度对于促进我国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资本市场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建立的时间相对较早,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完善,其监管法规以及监管机制相对完善,促进了资本市场的跨越式发展。

(一)监管法律

现行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主要分四个层次:首先是国家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第二层是行政法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第三层是部门规章,如《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第四层是其他规范文件及法规解释,如《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办法》等。这些规则给资本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保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市场监管层次

资本市场目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层次。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是法定监管者,通过行政许可手段监管整个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根据监管对象不同,在机构内部形成了机构部、期货部、上市公司部等部门,对口监管。还成立了稽查局以及各地方监管局成立稽查处,对市场上违反监管法律、规章的行为进行检查,并形成一系列处罚规章;沪深两地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构成自律性组织,在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同时,对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在行业自律性规则、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监管层次分明,职责明确。

(三)市场层次建设

我国相继推出了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等新的交易品种,恢复了股权权证交易,公司债券发行工作已正式起动,股指期货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逐

步落实,创业板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正加快推进。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主板市场、中小板块、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债券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正在形成;股票发行上市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得到加强,市场产品结构、上市公司结构和投资者结构也在不断改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正在形成。

(四)保障市场参与者权益

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在成熟市场上,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投资者教育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举措之一。资本市场在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下,推动上市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会计准则标准化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以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切实保障市场参与者公平的权利。同时,通过市场自律性组织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以及金融投资知识,保障投资者利益。

三、树立积极正确的监管理念,完善我国黄金市场的监管体系

相较于资本市场,我国黄金市场成立时间才短短的六年多时间,且受长期市场管制、“统购统销”政策影响,市场监管保障体系的规范完善需要走的路还很长。社会保障理论为我国黄金市场提供了科学发展的监管理念,通过借鉴我国相对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监管措施。笔者认为应从几方面人手完善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体系: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尽快推动《黄金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规范整个黄金市场的运行。

其次,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监管黄金市场的权力,就要赋予它相应的监管手段。

第三,由于我国黄金市场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应形成与黄金市场现状相匹配的黄金市场监管层次。黄金市场分为资源性开采市场、零售市场和投资市场,相应的监管者包括了发改委、国资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各部委。应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各有关部委参与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杜绝监管“盲区”与监管重叠。

第四,建立完善黄金投资市场的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在行业自律、投资者教育方面的优势,促进黄金市场健康透明。

第五,梳理黄金市场目前的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并建立完整、严密的黄金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全面、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最大限度地获取所需信息。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市场参与者公平的权利,保障黄金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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