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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的原则8篇

时间:2023-07-25 09:24:1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工程计价的原则,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工程计价的原则

篇1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基本原则

近几年来,因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争议标的都比较大,由于原、被告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分歧意见较大,因此也就出现了不断增加的诉讼过程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应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口旅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26、27、28、29条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但是,这些滚动条和有执行效力的司法并没有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因此,确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是当前准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专业性技术工作,本身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且由于鉴定结论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司法鉴定又成为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帮助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执业造价工程是由应当具备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首选,同时也是我们人事造价鉴定的基本准则。

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下面谈谈工程司法鉴定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正原则

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咨询机构和专业鉴定人员,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案件造价进行鉴定,首选应体现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是对已经过去的客观事实重新确认,它必须反映客观的真实。经过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往往成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因此,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鉴定机构和具体的鉴定人员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原则,才能使鉴定结论公正、客观,才能经得起法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顺利地为法庭处理案件所采信。

二、从约原则

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于是如何处理这些特别约定便成为鉴定人员的难题。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选理发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三、合法原则

上述从约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凡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纠纷安,通常都是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持有争议各执一词。究其原因,是当事人的合同对造价条款约定不明或意义相歧,有的甚至是阴阳两份合同,当事人各自均可作出有利自己的解释。两种不同的解释,又往往涉及巨大的利益差异。这种情况下,鉴定的依据只能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计价的定额标准。定额计费包含着利润以及工程类别及企业取费的不同标准,因此,完全适用定额也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由于鉴定机构只对案件涉及技术性的专门问题作鉴定,不能就合同或都具体条款是否合法作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第三个原则是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基本有两条内容,一是被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被鉴定的工程质量已被确认合格。鉴定人员不问合同是否有效,均以定额标准计算造价,是违背了合法原则的。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确认的,鉴定人应在法庭确定的合法性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庭尚未确认合法性或有待庭审后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合法性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庭酌情采信。

涉及到具体的案件,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等待对鉴定所涉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给予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如果尚不能作出确认的,鉴定人员则应在征得法院的同意后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进一步庭审后根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样处理,作为鉴定人既解决了专门的技术问题,又为法院处理有效力争议合同的造价问题提供了选择余地。

四、证据原则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某事件的解释或主张与证据发生矛盾,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约管理中不重证据,未加强签证和索赔管理,使很多情况在证据形成过程中发生失真。但作为鉴定人员必须以能够为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否则就不能确认,不能计取价款,这也为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所决定。

五、独立原则

不管是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还是工程停工损失的司法鉴定,均会遇到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对立的情况,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局面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员就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独立地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六、取舍原则

篇2

【关键词】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原则

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系统性管理工作,是建设工程管理的重点,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在工程建造的每一个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造价控制管理。从投资决策阶段开始直到最后的竣工阶段,管理者都必须将造价控制作为工程监管的重点。这些所有的工程成本必须都符合既定的工程造价预算。对工程建设进度合理调整,保证能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工程质量与工程效益。对建设工程造价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的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该阶段的工程预算款额度。并能够做到及时对阶段性造价偏差进行调整,从而保证项目按照进度计划顺利进行,合理配置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和财,促进工程经济收益最大化。

1.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既定工程量计算没有发挥实际作用

当前,我国的工程量计价仍旧以建设定额为准,而在实际施工建设中,建设定额并没有起到指导性作用,劳动力和建筑材料的市场供应价格不断发生波动,即便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已经进行了调差处理,仍旧不能及时反映出市场的最新价格走势,直接导致工程造价的实时性受阻。

1.2 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不能充分发挥职能

由于建设工程中不可抗和未知因素很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有效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再加上政府职能部门整改措施滞后,导致整个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失控。

1.3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从整体上来看,许多工程造价管控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够高,不能准确及时地制定工程造价控制方案,缺少动态造价管控的意识,致使诸多工程项目成本预估与实际工程造价偏差较大。还有些管理人员,为了贪图个人利益,人为因素提高建设工程造价,以从中获取暴利。当今,中国的建设工程吸引着全世界的目光,提高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管理和控制,是建设工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内在要求。

2.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的有效控制

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秉着公开、公平的竞标原则,业主从中选择最优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建设。所谓最优选择,就是从施工单位的成本、施工质量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

2.1 注重工程量计算,合理进行招标管理

建设单位可利用招投标进行成本控制。招投标是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第一步的关键性阶段,招投标措施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执行力,确保工程质量和交期符合合同要求,扩大工程收益。建设单位应合理利用招投标进行成本控制。招标中,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的工程量计算标准为准绳,公开合理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工程量的计算,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设计的设计标准,经过推理、归纳而计算出最终准确的工程量数据。有些投标单位,在保持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有时会提高存在较大变化的工程量单项报价,而降低基本不会发生工程量变化的单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就有理由追加工程款,建设单位在投标时必须注意此情况的发生。除此之外,工程的施工方案、单价与工作内容、技术工艺都必须进行全面审核,最终选择最优秀的施工单位。

2.2 做好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必须从源头做起,合理的投资估算工作是首要任务。全面考虑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会出现的问题,例如经济风险、材料价格波动等,以保证资金足够。由于对工程的设计质量要求越来越严格,在投资概算方面,需要客观的编制初步概算,正确决策工程建设设计方案,从而完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2.3 推行设计招标制度

设计招标在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评估并经论证通过之后进行。目的是为了提倡和鼓励竞争,督促设计单位进行改革,采用先进的技术,控制施工成本,缩短施工周期,提高投资收益。通过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最终遴选出最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通过设计单位的互相竞争来保证工程的最终设计质量,并可以有效的缩短工程设计周期,降低设计费用,优化设计方案,由于严格的评标,可以及时发现设计质量的优劣,从而确定综合评定成绩最优的设计方案。

3.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3.1 正确处理工期、质量、造价三者之间的关系

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控制造价、质量、进度,确保建设工程目标能够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工程项目的造价、质量和进度三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它们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而这三者之间又经常是对立的关系。总之,是在矛盾中寻求统一。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掌控,一定要处理好上诉三要素之间的矛盾辩证关系,统筹全局,保证施工单位能实事求是的实现项目阶段性成本控制目标。由于该三要素整个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综合考虑造价、质量和进度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3.2 控制减少设计变更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环节关系复杂、联系紧密,必定存在变更因素。包括进度计划等一系列变更,同时还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新要求,即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涉及的工程量。基于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这种潜在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投标时,考察施工方处理设计变更的能力,审核施工方的设计变更流程是否具有科学性。

3.3 加强材料的质量和价格控制

在工程造价控制中,加强材料造价控制是关键。材料费用一直是建设工程中的重点,一般占预算费用的7O%左右,占直接费用的80%左右,所以,要想严格落实造价控制,在施工阶段,必须严把材料用量要求这一关,科学的进行材料定价,从而做好工程造价控制造价的第一步。激烈的市场竞争为施工单位提供了非常多的材料来源,而且材料的种类和品牌也在日俱增,工程造价预算工作人员必须时刻关注材料市场价格,慎重选择材料,保证首次施工情况及施工过程材料信息详细、真实、可靠,为竣工结算提供有力依据和过程控制资料。

4.结束语

总之,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一项集技术、经济、管理、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动态系统工作,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始终,是工程进度制定的纲领性文件和原则。而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的开展,需要项目工程建设各部门之间的默契配合,激发项目人员的主动性和工作热情,这也是项目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的有力保障。工程造价控制,就是运用科学管理制度和经济及法律手段,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各种经济与质量问题,避免工程造价提高。采用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和科学的控制方法,将造价控制深入到工程项目的每个阶段环节中,合理进行工程造价预算、严格管控现场施工过程,建设工程造价必然会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郝治安.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J].现代工程管理,2012,(07):12-20

[2]林洁.谈工程造价控制的途径[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1,(09):20-25

[3]杨智惠.议工程项目各阶段的造价控制原则[J].新疆职业技术教育,2012,(07):12-20

篇3

关键词:工程造价;标准化;指标

中图分类号:TU723.3;TE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1

油气田地面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建设系统,建设周期长且施工地点自然环境和建筑环境复杂多样,从而极大地增加了工程造价在成本费用控制方面的难度,尤其是在材料设备和人工成本等价格指数在较长的建设期内经常发生动态变化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方法使费用计划得以最大限度地贴近实际工程费用成为保障工程建设进程和施工质量所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为此,基于油田地面工程建设逻辑性和重复性强的特征,利用通用的、标准的、相对稳定的造价数据和成果资料建立标准化造价指标并且随着相关数据的变化不断修正更新,使标准、重复性的概念y一化、通用化,以在类似工程建设时直接使用,能够使工程造价的效率、精度和准度得到巨大提升。

一、油田工程标准化造价的概念及体系的建立

油田工程标准化造价就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为基础,以矿区所在地指数指标和油田工程建设各阶段适用的工程定额和计价标准为规范,建立的一套能够为类似油田工程建设直接提供工程造价预算指标和参考对象的造价管理体系。

标准化造价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是标准化造价指标,即能够作为预算标准的指标。符合该条件的指标,不能简单直接套用油田企业已审定的标准化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计价标准,而应当从中精选出与本油田工艺流程、井站平面、工艺设备、安装预配、建设标准等油田工程建设各专业、要素相匹配的指标,按照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四类制作详细的造价表并经设计院审定通过后作为标准化指标公布使用。

二、油田工程标准化造价指标的确定原则

标准化造价指标作为标准化造价管理的核心,只有选指恰当才能使油田工程项目费用控制流程得到持续规范,使费用估算精准度和造价效率得到持续提升。因此,在确定油田工程标准化造价指标时必须遵循四大原则:

1.科学完整性原则

标准化指标作为油田建设工程造价通用的最重要参考对象,必须是科学的且完整全面的,这是被选作标准化指标的首要条件。因此,在对指标进行初步筛选时,首先要针对油田地面工程项目的建设特点,将其准确归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四大类中,其次对各类工程中不同层级的费用控制主体的造价指标需求进行细分,最后从已审定公布的指标中选出最根本和最适用的指标,如此才能保证标准化指标的科学性和完整性,避免“查无可参”的问题发生。

2.匹配可行性原则

在科学完整性的基础上,为各级费用控制主体选择标准化指标强调适用性,这就要求该指标必须既要能够与费用控制需求相匹配,同时又必须在类似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切实可行,如果指标在当前油田实际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那么一切都只能是“纸上谈兵”,失去效用。因此,在考虑标准化指标是否适用时,必须同时考虑费用控制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因素,前者主要指各级油田工程建设管理者和标准化指标使用者的整体能力水平,后者主要指类似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艺、设备等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施工水平。

3.精准兼容性原则

标准化造价指标是参考现有造价资料、成果数据和企业已审定的规范、标准来制作详细的造价表,而现有的规范、标准等资料之间相互独立,并非统一编制而成,大都有各自的数据格式和编码标准。因此,在确定标准化造价指标时,必须认真弄清各参考造价资料之间的兼容性,首先要审定参考造价资料与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的对标情况,结合国标和行标将所选各项指标的数据格式和编码标准重新统一编制,形成一套适用于本油田的一致通用的标准化格式和编码,如此才能作为参考标准供类似工程建设项目直接查询;其次在编制标准化指标时,由于各油田所处地区和区域不同,因此必须审核参考造价资料和当地情况的兼容性,既要做到整体上的一致,又要注重地区和区域的差别,有针对性地做好细分,提升标准化造价指标的可操作性。

4.灵活修改原则

灵活修改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作为油田工程造价的参考标准,随着工程技术、专业水平、施工环境和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发展变化,原有的标准化造价指标可能已经不再满足当前工程建设项目的费用控制要求,因此需要根据最新的数据资料数据不断修正更新标准化指标。但由于标准化指标是统一化、通用化的造价指标体系,因此在编制标准化指标时必须保证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必须能够在修改各级标准化造价指标时仍然可以保证指标体系的整体性和完整性。

三、油田工程标准化造价指标的影响因素

为了使指标的确定更加符合客观实际,编制标准化造价指标时还必须结合建设工程实践着重考虑标准化造价指标的影响因素,将下列因素按照项目建设阶段汇总分析:

一是技术和建设条件因素。伴随着油藏勘探进展和开发井实际产量逐渐明晰,需对布站地点、规模、管网等逐步细化和多次调整,实际地面工程内容往往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量差异较大,与施工图设计工程量相比也有一定的变化。同时石油工程、炼化、电力、通信等领域涉及到的施工过程不同,计价依据各异,即使对于同一个工程内容,不同专业领域的消耗量以及取费价格都会相差很大。

二是计价因素。油田地面工程的预算一般在项目施工前期编制,由于建设工程受地下石油资源的数量和品质等不确定性因素制约,滚动建设使得实物工程量和各类价格变化很大。同时鉴于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特殊性,项目造价文件编审管理时间长、内容复杂、专业面广、计价规则及依据多,给费用的估算和费用控制增加了难度。

总而言之,标准化造价在油田工程建设中一直都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对编制原则和影响因素予以更多的关注并加以改进和完善,才能确保标准化指标在费用控制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刘林.长庆油田集输站建设标准化造价的控制[J].油气田地面工程,2015(2).

篇4

1.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1.1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取得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人。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

2.1从约原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及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主要条款的约定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有关工程结算的条款,同一个项目对于工程结算的条款约定不同,鉴定结果也不同。而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价的构成明细,也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

本人曾经亲历了一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图纸范围内合同价一次性包死加变更签证。可作为合同价的附件——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却未与合同一同装订,只有一个预算总价的汇总表。承包人说自己曾经报送给发包人工程预算书,发包人拒不承认。而由于各种原因承包人并未按图全部施工完成,只完成了主体工程,部分室内装修及外立面装修未施工。建设方坚持要求以按实结算的方式对该已完部分工程进行审核,并要求重新计算工程量及重新套价。而承包方则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用合同价扣减未施工完成部分造价的方式进行结算。如果按正常方法套价计算,这两种结算方式应该不存在多大差异。但承包方坦承在报价时存在不平衡报价,主体部分报价较高,装修部分报价偏低。因此建设方与承包方都站在自己的立场坚持按自己要求的方式进行结算。作为鉴定人,首先要坚持从约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即按照合同应以合同固定总价扣减未完部分工程造价,可未完部分报价多少呢?合同中没有附报价明细。承包方在时提供的预算价,发包方也不认可。参加法庭质证时,法官要求承包方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提供的预算价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提供的预算价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即要求鉴定人根据图纸做一份完整的预算书,用合同价与预算书的造价的差来计算下浮比例,然后再计算出实际施工完成部分的造价,乘以之前计算出的下浮比例。承包人回忆当时签订合同时,因为与发包方是朋友,也没有进行正式的招投标,只是发包方叫他们做了一份报价,双方约谈后签订的合同。而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方曾经就商谈确定后的合同价对应的预算书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了发包方总经理。法官当即宣布去机房查看邮件记录,经查看,在合同签订前3天,承包方确实发送了一封附件为该工程预算书的邮件,且各部分造价与合同预算总价汇总表一致。而邮件的接收者也被证实是发包方总经理的邮箱地址。由于邮件发送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相符,其附件与合同价一致。因此法官采纳承包方的意见,认可邮件附件的预算书为合同价的构成明细。至此,鉴定人才得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由此可见,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价的构成明细也相当重要,它是保障双方顺利履行合同的切实可行的依据。

2.2取舍原则: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致使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鉴定机关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让法官根据庭审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这便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取舍原则。从另一个角度讲,鉴定人不是法官,鉴定人只是针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已有材料形成一份供审判人员裁判的证据,鉴定人不能取代审判法官。因此,在鉴定时如遇到需要定性方可判断或现有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确定判断时,鉴定人只能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或计算方法,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供审判人员选择。

本人曾经亲历了一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其中有一项争议是关于厂房增加高支模的措施费用,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施工单位提供了经过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而建设单位提供了整改通知单,证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已经竣工,现场无法考核是否按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施工。此时,鉴定人只能依据高支模的方案计算出数据提供给审判人员,而该费用是否能够计取则由审判人员来裁决。

2.3合法原则: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合法原则体现在: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登记,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自然人。

(2)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对于合法原则,根据本人多年鉴定的体会,提醒在鉴定时要注意一点,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所有的资料应从司法机关获得,因为从司法机关获得的材料通常情况下已经经过了双方的确认,在司法程序上有交换证据的要求,这样的资料比单纯某一方提供的资料更有效力。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的资料,也应由当事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再转交给鉴定人。鉴定人不应随意接受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擅自提供的材料。鉴定人所作出鉴定结果一定要依据充分,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要注意措辞的严谨,不能用大概、可能等模糊的语言。

2.4独立原则:当事人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本着独立的原则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鉴定工作。

2.5公正原则:鉴定人要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鉴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平等对待,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客观、公正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能因当事人的地位差异适用不同的标准。

篇5

关键词:铁路工程;验工计价;探讨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

铁路工程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工程验工计价要遵守《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的相关规定。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1 铁路工程目前采用的计价模式

目前铁路工程普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其主要核心是工程数量由招标人提供,各投标人在统一规则下结合各自的施工经验、技术和项目管理水平,以及调查的相关信息进行自主报价。

2 铁路工程验工计价相关问题探讨

目前本人参建的哈罗铁路是根据初设进行的公开招标,因而在施工阶段就出现了许多施工图设计与初设不一致的地方,下面就验工计价中的一些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

2.1 甲供物资设备

2.1.1 甲供物资设备计价在办理验工计价

按实际设计数量和采购单价办理验工计价,这样才能确保最终的甲供物资设备计价价值的准确性。

2.1.2 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关于"计量与支付"约定为"按批准的结算值扣除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拨付"

甲供物资合同中已经扣除供应商相应的质保金。但甲供物资设备是含在计价总额当中,这样就存在对施工单位的进度结算款和质保金又对甲供物资设备进行了重复扣除。

因此关于甲供物资设备资金拨付和扣留质保金在资金拨付时应该充分考虑甲供物资设备验工计价和转账的不匹配性,甲供物资设备不应在施工单位再次扣留进度结算款和质量保证金。

2.1.3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税金

以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不含设备购置费)为基数乘以相关费率计算出来的。同上一条原因,故存在甲供物资设备要由施工单位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按照《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自治区地税〔2011〕7号),施工单位可以对文件上公布的一些甲供物资设备进行退税申请。但还是存在部分甲供物资设备不在该文件公布的不计列营业税的设备目录中,需要上缴营业税,在计价过程中施工单位找各种理由不积极办理甲供物资设备的计价。针对这种问题,建议营业税能否作为价差纳入清概?

2.2 安全生产费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因此安全生产费用是一种基金性质的费用,验工计价是只需按工程进度或安全生产支出的进度办理验工计价即可。

2.3 总承包风险费

总承包风险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风险费用计列的金额。总承包风险费采用据实验工、按比例控制、总额包干的计价方式。总承包风险费是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的一个定值,不应因风险包干费项下包干项目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化,如施工图量差为负值时不能将其调增为风险包干费。

2.3.1 工程保险费

风险包干费项下包干的是工程保险费,对于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保险不应在风险包干费项下计价。

2.3.2 施工图量差

施工图量差是指施工图设计与初设之间的差额。在办理验工计价时,原合同清单(初步设计)取消的工程不能办理验工计价(即负量差),剩余在合同内;而原合同清单新增的工程或超出工程量清单数量的项目因量差总额因不能确定也不办理验工计价(即正量差),这就导致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后许多项目无法计价,进而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随着工程慢慢进入到后期,这种矛盾就越发凸显出来。

建议工程量清单内的已完合格工程设计数量按实际进度办理验工计价;工程量清单外的施工图新增工程或超出清单数量的项目也要办理验工计价,但要把握住一个原则:合同内验工计价金额和施工图正量差计价之和超出合同清单总额和风险包干费总额(或剩余风险包干费)之和时,只验工不计价,待各标段量差总额明确和处理原则确定后再行办理验工计价。

2.4 变更设计

2.4.1 建设单位对发生的变更设计

要及时组织现场勘察,确定技术方案,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对符合Ⅰ类变更设计条件的进行初审,并报审批机关审批,Ⅱ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自行批复。对于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建设单位一般认为Ⅱ类变更设计由总承包风险费支出,故在控制上严重弱化,因此加强对Ⅱ类变更设计的管理尤其重要。

2.4.2 Ⅰ类变更设计按初设概算的批复原则编制概算扣除不应发生的费用后确定;Ⅱ类变更设计价款按照施工承包的合同约定确定

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变更设计的估价原则有三种。而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类似子目的单价很难确定,因为不同的综合单价在投标报价时所包含的子项目的范围和数量是不一致的,所以指标差异往往也会很大。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子目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建议按照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原则和投标折扣率确定新单价,或按照招标概算编制原则编制的单价和中标降造率确定新单价。

2.5 材料价差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执行的价差调整的方法是"信息价法"。建设单位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地计算、审核材料差价,按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办理。铁道部每半年调整材料价差后,各建设单位要根据铁道部公布的价差调整内容调整验工计价。

2.5.1 甲供物资设备

按照实际采购数量和采购价进行调整

2.5.2 除甲供物资设备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主要是材料)

按铁道部经济规划院的材料价格信息进行调整,数量基本是按照建安工程的比例和工程进度表确定。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结语

项目投资控制的目的是降低项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验工计价工作是项目实施阶段投资控制的主要环节,尤其是对初设阶段招标实行总价承包的项目更为关键。只有切实做好事前、事中控制,才能把各项费用控制在计划投资的范围之内,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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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风险类别;原则;风险管理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特征和类别

工程价格风险,是指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工程造价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风险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的客观性。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大,周期越长,产生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越高,风险可以降低,不可能从根本上完全消除风险。风险作为一种不确定因素,随时可能出现影响工程造价的计价结果。(2)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最本质的特征。(3)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的可认识性。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虽然不确定性特征,又具有客观性特征,总是可以认识的。(4)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的偏好性。对于同一个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事件,各方主体都是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来进行风险管理,形成了风险的偏好性。

风险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进行。其中,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说,在这种计价模式下它面临的风险有:(1)新旧机制冲突的风险。传统计价模式采用的是指令性计价的模式,是以事先确定的标底价为准绳,接近标底价的计价是最合理,超过规定浮动幅度标书视为无效,这种模式根本无法真正体现投标单位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2)投标决策阶段的风险。投标决策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进入某市场,是否对某项目进行投标,决定投什么性质的“标”,采取什么策略中标,这一系列的工作都潜伏着各种风险:信息缺失风险、提价失误风险。(3)签约和履约阶段的风险。一是合同条款的风险:二是合同管理的风险:三是成本管理风险;四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4)材料价格风险:这是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方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目前国内还有很多项目没有对材料价格风险做出约定,业主将价格风险强加给承包方。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与国际通行办法接轨的原则。遵循这个原则在现阶段不仅在国内建筑市场是可行的,对于指导我国承包商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具有现实的促进作用。(2)风险分担原则。此原则是清单计价风险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要求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单方面全部承担是不可能的,承包人在风险分担上虽处于被动地位,但发包人不应利用其在工程技术与项目管理上的信息不对称来谋取不当利益。(3)最具控制力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如何分担,应按照谁最有能力、最有经验预测、防止、控制、风险,或者谁最能有效地降低风险损失,也就是谁最具有控制力,这类风险就由谁承担。(4)合同约定原则。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就明确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商的风险管理

1.合理确定投标报价。(1)保证报价项目的完整性及报价的准确性: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严谨,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及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准确确定综合单价。(2)尽快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建立企业内部工程造价和定额报价信息系统,以便使清单报价尽量做到量准价实,为投标提供方便。

2.风险控制。(1)认真进行标前调查:投标商在投标前应详细、准确了解材料价格和供应状况等,然后依照市场行情和企业实力自主报价。(2)严格周转材料的管理:周转材料的使用要合理确定使用单价,按月分摊,工程完工或不用的周转材料应及时整理、维修、配套和保养。(3)优化材料采购计划:采购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采购方案的比较优化,能够实现材料采购渠道多元化、透明化,材料库存管理实时化。(4)优化进度计划:强调均衡使用资源,避免在工程的某一实施阶段,过于集中使用某主要资源。(5)优化施工方案:例如尽量减少高价材料的使用量,选用廉价料或代用料,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

3.风险转移。(1)与业主谈判,从承包合同中争取有利条款,对于许多投资规模大、工期长的项目,在施工期间会面临许多不确定性,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相对较大,应该争取合同价款调整条款,适当考虑采取甲供料的方式,即由业主负责采购工程材料。(2)加强采购管理,将价格风险向材料供应商转移。对于具有较大价格风险的大宗材料可以采用预招标或协商等方式,投标前预先和供应商谈判约定价格和供应量可以给企业带来显著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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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珠三角城际轨道建设项目中,验工计价的工作成果是建设单位如何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的一个关键基准,同样,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在城际轨道建设和资金运转方面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验工计价的原则

明确如何在珠三角城际轨道建设中运用RCPMIS系统实施验工计价。需确定验工计价的行动准则和工作规范。根据《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规定,应做到:

①坚持“先对上,后对下”的计价原则,对下计价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建设单位(业主)批复的数量内。

②坚持“先验工,后计价”的计价原则,对已完工程先由珠三角公司工程部门、安质部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由工程部门和安质部门签发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后,再予以计价。对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应先修复至合格后方可计价。

③按季度计价。项目部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内控措施和内部验收标准,确保计价工程数量控制在已完施工图(含已批复设计变更)中合格工程量内范围内。

④严禁超额计价。

基本原理与流程图

在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中,验工计价工作采用RCPMIS验工计价子系统来实现。具体流程图如下:

基于验工计价的流程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在验工计价中的工作职责和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 RCPMIS验工计价子系统通过网上作业流程来完成验工计价的全套工作。施工单位对某项目工程的某道工序完成之后,完成该项工序的文档并交驻地监理审批,驻地监理审批后,如果核对同意后,再提交给建设单位管理验工计价的工程师进行审批,如果不同意,则返回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后,如果同意,就对该工序进入验工计价,并给施工单位办理支付手续,此次验工计价完成;如果不同意,则停止办理支付手续,把相应的文档直接返还给施工单位或者返还给驻地监理。

三、RCPMIS验工计价子系统的实现

在系统实施前需先将验工计价的权限授予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负责验工计价及管理的人员,未授权人便不可对验工计价表的信息进行更改变动或删除。

RCPMIS验工计价系统主要包括了清单内章节汇总表、施工图量差计价表、价差及其他计价表、变更设计计价表。

清单内的章节汇总,是由监理签认的承包商已完工程数量表,再根据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即合同单价,计算各分项工程已完工数量的价值,并逐层汇总得到总的价值;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设计的工程量”不相等,我们就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设计的工程量”之间的数量差称之为“施工图量差”。由于存在“施工图量差”,因此,承包商就要对这部分工程量进行验工计价。其计算方式与清单内的章节汇总方法相同;

承包工程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是按当时材料的市场价编制的,当工程施工进行到一定阶段后,材料的价格就会随价值规律上下波动,这就会造成完成该项工程所需的费用增加或减小,对这部份价值我们称为价差。其计算方式系统需要人工打开每年的价差数据表,输入工程所在地区的调差系数,再进行计算;

工程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由于施工条件或环境的变化影起工程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对这部分工程的计价我们称之为“变更计价”。其计算方式与清单内的章节汇总方法相同;

以上各表均在RCPMIS系统上完成,承建单位,监理与建设单位三方遵照验工计价原则与系统流程图,可进行对应的修改,直至完成验工计价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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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工程量清单计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4-0088-02

1引言

所谓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我国而言,系指招标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从而提供工程量,然后经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一种模式。对于工程量的确定,必须从施工图纸上计算,经过专业人员对工程图进行工程量的计算,然后确认工程量,编制出工程量清单。就投标人而言,必须根据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然后结合自身单位实力,针对市场行情,对工程量清单所映射出来的工程造价进行摸底,然后计算出具体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然后进行报价,参与投标。

22008版新工程量清单计价内涵概述

2003年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2008年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修订成功,新版在旧版的基础上,充分总结经验,对03版规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订,同时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新版规范在公路工程中的应用如火如荼,然而,人们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内涵的认识,并不十分透彻。

所谓工程量清单模式,在国外早有发展,就我国而言,工程量清单相关规范的编制以及发展仅仅处于初级阶段,所以在规范编制中,必须遵循相关理念:遵循政府宏观调控,以市场竞争为基础,进行价格有力竞争;必须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必须遵循国内工程造价行情,同时兼顾国际惯例,以建立中国特色的工程量清单规范。我国在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时,必须坚持相关硬性原则:

1)政府调控、市场左右价格原则。此原则为第一原则,即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通过位移的项目编码以及对应的项目名称、计价原则等等,然后由企业结合工程量清单,进行具体的造价计算,然后通过市场行情,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由市场来左右清单价格。

2)定额计价的区别和联系。就我国而言,传统的定额计价是清单计价的前提,在编制工程量清单规范中,必须基于全国工程预算定额,在很多领域都是直接与定额计价有着直接的联系。然而,工程量清单与定额计价模式,必须详细地区分,因为定额计价有很多方面均不适合当前形势的发展。

3)中国特色。我国的工程量清单规范,必须要基于中国自身发展情况,对于工程量清单规范的编制,除了考虑到我国发展形势之外,还应充分衔接国际惯例,比如世界银行、FIDIC、英联邦国家及香港地区的相关原则等等。

对于公路工程而言,其工程造价指的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费用包含预期花费以及实际花费,工程造价,说到底是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投资,它主要是由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时停收该税种)等组成。对于公路工程来说,其工程造价管理异常重要,无论是投资管理体制、项目融资、工程经济、工程财务、建设项目管理、经济法律法规、工程合同管理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都会对造价产生重大的影响。在工程造价的管理中,其计价依据以及计价行为,关系到工程造价编制,是保障项目施工质量以及收益的前提。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而言,尤其在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起着重要的意义。工程量清单招标就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根据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规定格式提供招标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工程中标后,在施工结算时按工程量增减数量乘以工程量清单报价综合单价计算。

3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对比分析

3.1定额计价概述

传统的定额计价,系指依据招标文件内涵,以国家建设部门所规定的预算定额为基础,结合省地方级别的定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以及设备价格信息及同期市场价格,然后直接对工程费用进行计算,然后安装定额计价方式,来计算出间接费用,从而得出总的工程造价。

对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而言,造价工程师只需要熟悉相关定额,然后了解相关计算规范,直接根据图纸的相关说明来计算出工程量,这种方式十分简单,因为是完全依据规范,其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往往十分固定,所考虑的因素并不全面。因为对于公路工程而言,其计价的内容通常很多,而且绝大多数计费变化幅度大,通过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往往只是静态地计算出工程造价,而实际上,工程竣工之后,常常出现超预算。公路工程以往运用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但是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出现,使得原来的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不能适应于多变的项目费用管理,不能良好地促进施工企业降低成本,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所以说,就目前形势来看,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传统定额计价模式已不能适应环境的需求,而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时代的需求,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表现。

3.2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特点

为了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2003年以及2008年进行了两次编制和修订,其良好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市场来决定价格。首先他允许施工企业进行自主报价,然后通过合理的市场竞争来最终确定工程项目的总投资,这种方式,尤其是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其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结果。毋庸置疑,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创新性的变革,是全面实行尤 “政府宏观调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诚然,鉴于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发展以及我国的国情,清单计价在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受到传统定额计价的影响,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我国公路工程的应用会更为广泛,对造价的控制水平也必定会上升到更好的层次。就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而言,其具体表现为:

1)合理性。在招标过程中,工程量的确定是有招标单位统一提供给投标单位,这样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投标单位充分发挥,结合自身优势来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更能进一步提升投标企业的整体素质,使其在预算过程中,充分避免了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下的重复计算。

2)提升招投标进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于重复预算能起到很好的避免作用,尤其是招标方、审核方、投标方,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重复预算的工作,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大力缩短预算时间,在招投标过程中,能有效提高效率,减少各方预算误差,体现公平公正性,缩短招投标进程。

3)三公性。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是这一模式下最为显著的特性,也是三公原则重要的体现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能有效规避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弄虚作假行为,有利于廉政建设和净化建设市场环境,充分体现三公性。

4)与国际惯例接轨。如果说03版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重点结合我国国情,那么08版清单计价规范,则更是与国际惯例进行接轨,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42008版新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应用

4.1工程概况

衡炎高速公路是湖南省高速公路网的组成部分,是交通部规划的江西吉安至湖南邵阳国家重点公路的重要一段。衡炎高速公路与衡阳至大浦高速公路大浦互通相接,起于大浦互通一期工程终点,终于炎陵县分路口。路线途经衡阳市的衡东县、株洲市的攸县、茶陵县和炎陵县。技术标准:主线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其中起点至K83+100,设计车速为100km/h,路基宽度采用26m;K83+100至终点,设计车速为80 km/h,路基宽度采用24.5m。 本工程为该项目第24合同段,施工里程为ZK76+638(YK76+670)~K108+920,总长为32.282(32.250)km,主要经过茶陵县,总投资约2.17亿。

4.2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应用

4.2.1招投标管理应用

在公路工程中,对造价产生先决影响的便是招投标阶段,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充分认识工程量清单详细内容,为投标计价提供现实的依据,此时,招投标管理,更是工程造价的核心内容。在本项目中,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非常重要,不仅要了解本标段主要所在的茶陵县地理、人文等相关资料,更主要的是要明白茶陵县市场情况,全面分析业主意图,明晰技术规范,然后现场进行勘察。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确定,除了要符合招投标文件需求外,必须对每一个工程子项目的内容和要求都必须明确,做到不遗漏、不留缺口。工程量编制质量的好坏,还关系到日后工程量变更的情况,所以在每个环节都仔细研究。在招投标环节中,必须从三个方面来进行造价的控制: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有效评价最合理报价、签订合同预先控制造价变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赋予了全新的含义,是工程报价的统一基础,是招投标过程中体现三公原则的基石,在中标环节中,往往采用无标底或者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这样使得公平合理性更能体现。

工程量清单确定后,在定标前,招标人在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相关询标。所谓询标,就是在此过程中,充分分析投标企业的综合实力,避免其存在欺骗以及过激行为,从而造成的不合理报价。在整体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必须充分了解,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合理磋商。评标时,采取公平合理的评标方式,本工程采用的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用合理低价法中标的单因素评标法。合理低价法中标法在评标过程中,会使得部分投标人采用低于成本的报价来进行中标,然后在施工过程中,恶意通过变更以及签证来补偿差异所带来的损失,这样会增加工程造价管理的难度。在此次工程项目中,采用了合理低价中标的单因素评标法,对系统的工程以及造价影响因素进行单因素分析,防止和限制投标单位采用不均衡报价法。

4.2.2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管理应用

工程施工阶段常采用的计价模式有传统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前一种模式下,该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多是由业主实施的,在后一种模式下,该阶段的工程造价水平仍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最终造价。在工程施工阶段实施造价管理与控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必须认真了解项目清单中各个分项工程,并认真逐个落实,对各分项工程进行造价控制与管理;其次为了方便及时的调整合同单价及工程数量,随时掌握工程造价变动情况,必须做好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的确认工作;另外,在出现问题后,必须履行合同中的各项索赔职责;同时在实施项目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管理之前必须明确需要控制的是哪些具体过程的造价管理,是子过程,分过程还是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主要包括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所谓事前控制是要明确一个尚未实施的项目并明确该项目的造价控制是一个全过程的管理还是子过程的管理,并在此基础上预先编制一套造价管理方案;所谓事中控制是要明确一个已经开始实施的正在进行中的项目,必须明确哪些过程已经完成,哪些工作尚未完成,并对未完成部分实施有效的造价管理与控制。

对于该项目的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采用的是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从以下两个方面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和管理重点。首先是现场签证管理,所谓现场签证是指由施工负责人,项目管理者及业主三方在施工现场签署的一种临时文件,以便及时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预想不到的情况,有效控制施工阶段的投资,它是一种临时性文件不包含在任何图纸与合同中,它的内容没有规律性,根据发生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需要复杂的程序和手续,能有效及时地控制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是影响项目投资的关键因素之一。对于现场签证,三方都必须严格审核,尤其是项目管理者,另外对于某些金额较大理由不充足项目的签证必须经业主代表同意。2)反索赔管理。为了做好工程反索赔工作,业主必须强化现场和合同管理,增强反索赔能力。确定中标单位后,业主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造价控制人员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清单、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和索赔项目做到心中有数,以利于加强现场和合同管理,增强索赔和反索赔的能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已确定的造价控制目标和控制计划,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原则和内容,要特别注意增减工程量的签证工作,在工程量签证之前,应区分哪些签证该签,应如何签,签证项目是合同内还是合同外的,工作内容在投标单价中是否已包括等情况。

5结语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相比以前而言,做出了适合新形势的改变,相比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而言,更具备不可比拟的优势。在实际公路工程项目中,加强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应用,势在必行。诚然,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仅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是随着条件的成熟,相信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应用会日益广泛,其管理水平也会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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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连国栋.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施工单位影响及对策[J].山西建筑,2009,(6):256-257.

[3] 张保林.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公路工程投标报价的策略与技巧[J].中国科技博览,2010,(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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