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5 09:24:0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伦理学的研究,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1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
环境伦理学需要以开放的姿态面对整个生态系统。在整个地球上,大海被严重污染;大小湖泊被各种垃圾污染;热带雨林和其他原始森林被人类肆意砍伐。我们吃的蔬菜被浸透了农药;我们吃的肉是化学饲料催化出来的;我们吸的空气被高度污染;这是人类目前的生存现实。生命伦理学必须走向世界生命伦理学、地球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要担当如此责任,则必须要走出以人为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采取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在过去,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大自然没有自身的价值,大自然只有利用价值,人类只顾人类的发展,忽视了自然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生态危机。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的认知前提是:“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人类有义务保护自然”。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强调:“自然界是一个整体系统,人类和大自然相互依存,人类必须遵循大自然的基本发展规律”。人类的持续发展不仅有赖于人类创造出来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的发展;依赖于物种的多样性生存;依赖于动植物和大江大河充满蓬勃朝气和活力。因此,环境伦理学需要用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
1.2以“难题”和“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
以“难题”或“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在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进展中,从根本上了颠覆以前的的关于理论与应用、思想与实践的关系的传统认知。对“难题”的关注使得环境伦理学在一种伦理突破的意义上,着意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重建一种生机勃勃的环境伦理。在这个意义上,环境伦理学中对“难题”和“问题”的充分解决,既是世界环境伦理学形态整体变革的浪潮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们要创建的新颖的、顺应世界潮流的一个重要环节。虽然,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理念主要是发端于西方的环境伦理学之中,但由于环境伦理学问题具有现实性,环境伦理学中在各国出现的“问题”与“难题”都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以“问题”或“难题”为导向的的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最有希望在这些“问题”和“难题”的启发下,重新审视我们的环境伦理学体系,从而促进环境伦理学的发展。
1.3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
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发展起源于西方,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学者通过研究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从而引领了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的发展。环境伦理学的中国道路并不排斥西方的环境伦理学理论,相反,西方的环境伦理学优秀理论最易于从基础的视角上提供切近和进入中国环境伦理研究的路径。然而,仅仅依靠學习西方的环境伦理学来发展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是不够的,探索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还需要以中国的国情为基础,在对中国国情的调查基础上,探索我们应对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理念以及我们必须应对的中国的“难题”及“问题”。因此,对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而言,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是至为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学习西方的环境伦理理论,重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而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范畴体系,从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伦理学。
2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所产生的影响
研究方法对于一门学科的研究至关重要。通过对当前存在的生命伦理学的最新研究方法的整合,可以为以后学习和研究生命伦理学打下坚实的基础。运用以整体为导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环境伦理学,打破了传统的环境伦理学以人为中心,将人类与其生存环境相隔离的局面。只有运用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才能让人的生命更加健康,地球生命更加和谐。以“问题”或“难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意图使环境伦理学通过对“难题”和“问题”进行分析、调查、治理,并提供指导环境问题的对策建议,从而进一步推进环境伦理学的学科研究。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特别突出了中国的现实和中国的问题。在研究进路上,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以中国的现实和中国的问题为基础来发展环境伦理学理论,通过重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而提出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范畴体系,从而建构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
参考文献
[1]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导论[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1944年,黄建中的《比较伦理学》一书阐述了伦理行为与非伦理行为、习俗道德与反省道德、中西道德之异同等内容,成为伦理学史上的一大突破,也填补了伦理学和比较学的交叉学科空白。2007年以来,刘星教授对安全伦理学做了较多的研究,提出安全伦理学的定义、内涵、研究对象及方法等诸多理论,对安全科学和伦理学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对安全科学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吴超等&]在2009年发表了《比较安全学的创立及其框架的构建研究》,首次把比较安全学作为安全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并对其做了具体的阐述8一9],使得比较安全学这一交叉学科首次在众多的学科门类中系统地‘‘亮相”。但是,对于三者的结合交叉学科—比较安全伦理学,在我国乃至国际上至今仍处于探索甚至空白阶段。此外,在安全伦理学的研究中,不仅需要提取不同时间、区域和文化背景下安全伦理问题的共性,并使之相互借鉴和渗透,而且需要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安全伦理体系中彼此联系的不同时空的事、物、环境、人的理念、自控能力等进行对照,从而揭示它们的差异,找出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因此,比较安全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十分必要。
笔者借鉴比较学在其他学科的运用经验及安全伦理学的发展成果,将比较研究方法应用于安全伦理学领域,提出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定义、内涵、研究分支及一般模式,尝试对这门新学科进行初步的探索研究。
1比较安全伦理学定义
比较安全伦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研究比较安全伦理学需要不断认识、理解、继承、总结和发展与之相关的原理和方法。结合已经发展较成熟的比较伦理学、比较安全学、安全伦理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及比较安全伦理学自身的特点M,暂且对这一新兴学科作出如下定义:比较安全伦理学是把比较的方法(如类比、对称、分类等)作为研究的主要方法,以归纳、统计、描述、观察等方法为辅助方法,对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区、行业、文化背景、知识水平等差异性群体的安全伦理观念、安全伦理行为、安全伦理道德水平进行分析,以发现它们异同、联系和特点,并由此揭示安全伦理的普遍规律、得出安全伦理的一般规范,使人们在法律法规覆盖范围之外有所遵循的科学。
比较安全伦理学是比较安全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一门融伦理学、比较学、安全科学于一体的交叉学科。
2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对象)
一般来说,安全道德可以用于描述性地指称一个社会、群体(如宗教),或个人所提出的某些安全行为准则;也可以用于规范性地指称在给定条件下,所有理性的人可能提出的安全行为准则,即安全道德包含实然与应然2种不同含义,其实然之义是指安全道德习俗习惯,其应然之义是指经过人们理性反思的安全道德。
而比较安全伦理学则是侧重于比较研究安全道德的应然之意的科学。它是一个非正式的公共制度,以不同时空背景的差异性群体的安全伦理观念、安全伦理行为、安全伦理道德水平等为研究对象,关注的是现有安全法律法规所不能涵盖的理性反思,适用于所有理性的个人,规范那些影响到他人的行为,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安全美德、安全理想及安全道德规则,并将减少安全的“恶”与伤害作为其目标。
在这里,笔者把利于安全的行为、动机、心理等统称为安全道德的善,把不利于安全的行为、动机、心理等称为安全道德的恶。在马洛斯需求理论中,人的生存安全被列为最低层次的需求,即只有人的生存安全被保证之后,才会有追求其他需要的可能。在人的所有的目的中,没有比保存生命和安全更为根本的目的,因而这是最大的善。相反,加害他人生命和安全则是最大的恶。
3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学科分支构建
比较安全伦理学学科分支及理论形态的合理划分与内部考察,对于厘清比较安全伦理学的主要理论观点及其流派、从整体上理解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把握比较安全伦理学自身的逻辑、总结比较安全伦理学发展的得失,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因为比较安全伦理学既是一门理论性很强,探讨安全理念价值的科学,又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研究价值转化的实践性学科,故笔者尝试从理论与应用2个视角对其学科分支及理论形态进行初步构建和研究。
3.1从理论视角构建
比较安全伦理学是一门通过分析比较总结一般规律的学科,它的任务在于对比得出安全道德生活的规范或者原则,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因此,通过参考相关学科的内容与体系ai一12,尝试从理论视角给出如下分支并给予简略说明。
3.1.1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
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是通过比较探讨安全道德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间的界限与标准和给人的自身带来心理、生理安全与否的行为、动机,论证安全伦理的价值及规范,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安全伦理实践,达到保障人身安全、协调人际关系、完善人类和社会的目的M。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分支:
1)比较安全目的论:通过比较方法,以行为所实现的目的、结果安全与否或其安全程度作为评判安全道德善恶的依据的伦理学说,即对的行为在于相比之下结果的最大化或效益的最大化。表现为安全道德的他律性,具有感性主义的特点。
2)比较安全义务论:与目的论相反,义务论强调评判安全道德善恶的依据在于对比之下的最初动机,在于行为本身是否是出于想要维护安全道德的义务、应当和责任,是否遵从了一定的安全道德原则和规范,即对的行为在于是否最大程度遵守安全道德原则。表现为安全道德的自律性,具有理性主义的特点。
3)比较安全德性论:通过对不同情境下的人的安全意识理念、安全道德等因素的对比,以研究人应该具备怎样的安全理念以及解决如何完善安全观才能安己安人等问题为中心的伦理学,即人们的正确的行为必须遵循适度和中道的理性原则,这是判断某一行为安全道德价值的最根本的标准。
3.1.2比较安全元伦理学
比较安全元伦理学不制定安全行为规范,不关注安全道德的实际内容,而是应用语言学和逻辑学的方法,对比研究安全的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对比分析安全义务等伦理概念的涵义,对比解决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等涉及安全道德判断的逻辑问题,可为安全道德规范的制定提供科学的方法M。
参考元伦理学的3种理论,比较安全伦理学有对应以下几种理论:
1)比较安全直觉主义:通过人的特殊的安全道德直觉来把握安全概念、安全义务和价值理念等涵义和研究安全道德的善与恶与等问题。
2)比较安全情感主义:把安全伦理学当作一种非事实描述的情感、态度或信念的表达,认为它不具备逻辑或科学那样的普遍确定性和逻辑必然性。它主张安全伦理概念不能定义,否认人们能认识安全道德,认为安全道德判断只是个人通过感性对比产生的情感、情绪的表现。
3)比较安全规定主义:认为安全道德语言是一种用对比方法研究得出的规定语言,不是人纯主观情感的表达,更不可能从纯粹事实陈述中推论出,而是兼具情感调节和事实描述双重功能的。
3.2从应用领域视角构建
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内容重在用比较方法对实际安全伦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揭示规律或得出规范,是对社会生活各领域进行安全道德审视的科学理论,它归根结底是要应用于社会生活的。从应用视角来看,比较安全伦理学有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在于,以不同社会领域中出现的重大社会安全问题为出发点,运用比较方法和伦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方法对这些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伦理维度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价值反思与安全伦理辩护,从而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寻求基本的安全道德共识并构建具体的安全道德规范。
从应用领域视角构建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分支是一种集研究领域的分散性与研究方法的交叉性为主要特征的实践研究方式,研究得出的具有时代价值的安全道德理念往往对很多领域的传统安全职业道德规范起到不可忽视的改造和更新作用。根据比较安全伦理学研究涉及的多个行业,暂且列出如下分支学科:①医学医药行业相对应的比较安全生命伦理学;②社会人文环境相对应的比较安全环境伦理学;③科学技术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科技伦理学;
④金融证券等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经济伦理学;
⑤政治公管等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政治伦理学;
⑥网络游戏开发IT等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网络伦理;⑦安全法规对应的比较安全法学伦理学。
4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模式
4.1研究的基本程式
研究比较安全伦理学要遵循科学的方法和模式。根据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特点,把探究模式归纳为以下基本程式:收集整理资料、分类、对比分析、得出结论、返回到实践中检验,成立得出一般比较安全伦理学一般规律规范等结论,不成立则返回重新对比分析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图4)。
4.2研究的方法论
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理论性质与理论方法是内在关联的,它的研究对象与理论使命内在地决定了比较安全伦理学必须创新研究方法。
西方伦理学家普遍认为,伦理理论原则在理论思维上的位阶为:理论原则是处于上位的,而实践问题是处于下位的,也就是说前者是处于抽象层次的,而后者是处于具体层次的M。故参考西方伦理学家的分类&6一19,笔者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方法从逻辑上划分为3种基本模式:自上而下模式、自下而上模式、双向反思(上下互动)模式。事实上,这也是西方应用伦理学家们迄今为止普遍认同的一种方法论划分方式。
通过考察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方法模式发现,自上而下模式是一种简便高效的理论应用方式,其最突出的理论特征在于对已有安全伦理理论原则的演绎,在这个演绎的过程中,充分表达了对安全伦理原理或原则规范所具权威性的强调。相反,自下而上的模式往往表现出对现成伦理学理论或道德原则规范的权威性的挑战,在思路上更能充分体现比较安全伦理学这样一个新兴学科的创新性。然而从应用视角来看,比较安全伦理学本质上是一种理论反思,双向反思模式既不武断地否定伦理理论的权威性,也不片面地强调“应用”的创造性,它强调平和的、审慎地进行理论修正与规范创造,这一点是自上而下模式与自下而上模式均不可比拟的理论优势。在具体的学科应用中更具专业特色的研究方法也是大量存在的,限于研究目的,就不在此一一考察。
5结论
笔者将比较研究方法应用于安全科学与伦理学领域,创建了比较安全伦理学这一新的交叉学科,并得出以下结论:
1)提出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定义,并确立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及范畴,阐述了其研究模式及方法。
2)构建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学科分支,并对其研究内容进行了阐述。从理论视角将其分为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和比较安全元伦理学2个分支;从应用视角将其分为比较安全生命伦理学、比较安全环境伦理学、比较安全科技伦理学、比较安全经济伦理学、比较安全政治伦理学、比较安全网络伦理学、比较安全法学伦理学等分支。
3)比较安全伦理学结合了科学理性的对比分析方法和哲学理性的安全及伦理学研究,它处理的问题虽微观,然而肩负的责任却很重大。它涉及人类的生存、生活和生产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具有广阔的研究与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 黄建中.比较伦理学M .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44: 3 -8.
[2] 刘星.安全伦理学的建构一关于安全伦理哲学研究及其领域的探讨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7(2) : 22 - 29.
[3] 刘星.安全伦理与“道德的”安全管理模式建构J .经济体制改革,2007 (6) : 165 -167.
[4] 刘星.安全伦理与安全生产一解析安全伦理命题,制定“道德的”安全生产激励政策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7, 17 (6) : 79 -86.
[5] 刘星.加深安全伦理命题研究,推进安全伦理学学科建设一兼论安全伦理学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C].第一届 全国安全科学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7: 11 -20.
[6] 吴超.安全科学学的初步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 17(11) : 5 -15.
[7] 吴超,易灿南,胡鸿.比较安全学的创立及其框架的构建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 19(6): 17 -28.
[8] 吴超,杨冕.安全科学原理及其结构体系研究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2,22(11): 3 -10.
[9] 王婷,吴超.安全科学与安全学科研究的新进展[C].第二十届海峡两岸及香港、澳门地区职业安全健康学术研 讨会暨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12学术年会论文集,2012: 8-12.
[10] 陈松,吴超.比较安全教育学的研究[C].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73 -78.
[11] 高辉.试论伦理学的三种理论形态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关键词]生命伦理学;中国难题;现代医疗技术
[中图分类号]B8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12)02-0005-06
一、问题的提出
生命伦理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现代医疗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其不断展现的复杂而多变的“医疗实践”领域及其急速变革有关。进入20世纪以来,现代医疗技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凸现出日益尖锐的生命伦理难题,它们在不断地“书写”人类依靠技术治疗疾病、增进健康、强化生命的各种“传奇”的同时,也对人类的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医疗-技术”现象(或者“技术-医疗”现象)的医学进步和生命伦理实践,正在不断地将遗传学、神经科学(脑科学)、干细胞技术、基因技术和计算机辅助技术(例如影像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带人医疗实践;而与此同时,几乎每一项由现代科技进步带来的医学进步,都对旧有的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以及与之相关的医事法学带来咄咄逼人的挑战。生命伦理学面临如许众多的质询,例如:如果我们相信技术进步能够带来医学进步(这一点我们坚持一种朴素的信念),那么它如何才是一种道德的进步以及法律的进步?该问题使得现代医疗技术所开启的医疗技术行为,俨然成了从生命伦理学视野上影响现代技术挑战伦理及法律问题的“爆发地”!而每一次技术对伦理或法律的挑战(如器官移植技术、克隆技术、基因诊断技术、以神经科学为基础的脑服务技术等),都迫使科学家、医生、法学家、社会学者、政府、媒体和公众必须动员起来寻找应对的良方。各种各样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仍然如挥之不去的魅影,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医疗实践如影随形。
于总体上看,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以现代医疗技术为例,主要集结于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难题以及法律难题。从逻辑上看,它大致包括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以及伦理一法律难题三个方面。
其一,伦理难题。即使法律支持该技术,我们在伦理上仍然面临无法解决的难题,存在着诸“理”之冲突而每一种“理”都有理的情况。伦理难题的典型形式有三种:(1)伦理与伦理之间的冲突。即有两种伦理,一种是从个体自由出发的伦理(它主要关涉权利问题),一种是从总体责任出发的伦理(它以义务为首要原则),这两种伦理在特定的医疗技术境遇中,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2)一种伦理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的道德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即医疗行为主体之间(医生与病人)可能存在道德理由或道德主张上的分殊和相互冲突的情况,从而在医生的权利与病人的权利之间产生尖锐的道德冲突。(3)在一种集团伦理或组织伦理的特定境遇中存在着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比如医院组织对个体有普遍性的伦理约束,而个体的道德原则又可能存在着与组织的伦理规约相冲突的情况,于是在特定的医疗技术行为中,出现了“道德的个人和不道德的组织”这样的伦理一道德悖论。
其二,法律难题。广义的法律难题必定是从伦理难题而来,然而在生命伦理学中存在着一类相对狭义的法律难题,它将伦理的讨论存而不论,在寻求一种“伦理中立”的法律解释和立法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支持与反对都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解释的难题,如两种解释都可能是正确的,但它们彼此相互冲突;一是立法依据的难题,在是否立法(比如针对安乐死或医自杀的药物和技术的应用问题)以及如何立法等问题上皆存在着相互抵牾的主张,且似乎各自都能自圆其说。
其三,伦理一法律难题。伦理一法律难题或者主要地由伦理难题而来,或者主要地由法律难题而来,它是内含着伦理和法律因素且在二者之相互关联问题上呈现的难题。代表性的伦理一法律难题有两大类:(1)现有伦理上的析理无法为法律上的适用提供依据,而现有法律规范或解释又无法体现伦理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由,于是出现了伦理失灵和法律失灵的情况;(2)又或者,伦理上的支持和反对都符合法律解释原则,而法律上的支持和反对都有强有力的伦理上的支持。伦理分析、道德论争和推理是法律问题之求解的基础,许多法律难题的产生乃由于伦理难题尚得不到治理或澄清;同样,法律的解决方案往往又作为权宜之计不能真正地为伦理难题找到出路。
二、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与问题症候
近十年来,伴随着克隆的多利羊(1997年)的诞生以及人类胚胎干细胞被成功地分离(1998年),以及人类基因组图谱的绘制成功等一个又一个的技术进步及其在医疗实践中的运用,生命伦理学愈来愈聚焦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医疗技术实践所展现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以及伦理一法律难题。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亦受到医疗技术最新进展的影响:(1)在汉语语境下,现代医疗技术对伦理与法律的挑战,成为亟需从文化、社会、宗教、伦理、法律等人文价值世界领域进行治理的难题;(2)而一些似乎已经被解决的问题(如脑生或脑死的问题)又重新成为新的伦理一法律难题;(3)由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临床研究和应用,前所未有地关涉到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和相关制度的公正问题,以及前所未有地标示出技术本身存在的大量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它必须获得伦理与法律的支持,且极大地依赖于伦理难题或法律问题的治理或解决。在复杂的国际背景下,各国政府被迫对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与法律挑战作出回应,即从伦理治理与法律对策两个方面筹划或者设计一种有利环境,既促进现代医疗技术(尤其是高新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又尽量避免社会被高新技术所侵害。这使得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于总体上愈来愈面向“应用”,且愈来愈介入具体的社会决策或社会行动。例如:针对干细胞转化医学等高新生命技术的医疗实践及其产生的生命伦理难题,英国于2005年通过英国经济和社会研究理事会启动了“社会科学干细胞行动”,鼓励人文学者、伦理学家、法学家等介入这一领域;欧盟的BIO-NET项目,旨在希望中欧合作研究生物医学技术中的伦理治理问题。
中国卫生部于2009年3月2日出台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这个文件可以视做我国从政策层面应对现代医疗技术带来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伦理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官方文件,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它对我国医疗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医疗抉择有指导性的作用。然而,这个“管理办法”并不是我们解决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的“灵丹妙药”,由于遇到的问题有些是非常棘手的伦理难题或法律难题,它甚至无法给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中国生命伦理学亟需完成一种“语境梳理”,即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从更广泛深入的实践探索中,以及更多维交叉的跨学科视野的关注或研究中,尤其重要的是在与科学家或医疗领域研究者和实践者的对话研究中,进一步探讨我国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治理和法律对策。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现代医疗技术在中国医疗实践领域的研发、传播和使用,除了造成普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之外,也正在形成“医疗技术的中国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明、应用及其对社会整体的影响,对中国人的传统哲学观、价值观、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冲击,让中国人产生越来越大的“隔离”感;第二,各种高新生命技术的研发和使用,也正在影响着人们的具体生活,比如,医疗上的器官移植技术、基因诊断技术、试管婴儿技术,等等,这些技术的使用也正在考验中国人的伦理意愿,改变中国人的道德生活方式,同时也对现有的法律解释提出了挑战;第三,由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社会文化形态和生活思维方式,与主要是在西方文化传统上建构起来的现代性医疗技术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在西方语境中可以发挥作用的伦理或法律规范有可能在中国社会失效,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生命伦理学难题”。
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一般而言,源于现代社会对现代医疗技术中产生的与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有关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广泛而深刻的关注与激烈的论辩;特别地说,源自医疗技术在挑战伦理及法律的过程中,对中国医疗民生和中国医疗技术进步带来的重大影响。
从学说史的角度或者学术语境看,中国大陆学者对生命伦理的中国难题的研究和关注,是与生命伦理学这门新兴交叉学科在中国大陆的产生、发展和不断成长的历程密不可分的。一般认为,大陆生命伦理学开始于1979年,以美国肯尼迪研究所的学者访问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为事件的标记。同年12月全国医学哲学的会议在广州召开,会上著名的生命伦理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邱仁宗研究员介绍了英语国家有关辅助生殖技术,脑死亡和安乐死及其他生命伦理学问题的争议。1980年,《医学与哲学》杂志创刊,邱仁宗研究员的开篇论文为“死亡和安乐死”。1987年,邱仁宗教授出版了《生命伦理学》一书,成为将美国和西方生命伦理学介绍到中国的开篇著作。1988年10月《中国医学伦理学》创刊。1988年7月全国“安乐死伦理、法律、社会问题”研讨会召开,1988年11月“人工授精的伦理,法律,社会问题全国会议”召开。上述两本杂志的出版,两个会议的讨论,标志着大陆生命伦理学的正式开始。从1997年至今,大陆生命伦理学进入了“体制化”和“法规化”的新阶段。更多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或医学伦理委员会建立了起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制订符合生命伦理的政策和法规上。同时,也有许多学者试图从中西方文化的传统资源中寻找生命伦理学中国化的启示,有所谓“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等学术探索和有益尝试。
然而,客观地分析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有两大问题症候不可不察:一是缺少“对话”;二是不够“关心”。前者突出地表现为,伦理学家、法学家和科学家往往各自以一种自说白话的“自信”来应对或解决难题,但并未真实地面对问题;后者突出地表现为,中国生命伦理学热心于追踪生命伦理前沿问题,对中国生命伦理的问题现状缺乏调查研究的热忱或者不够“关心”,对中国医疗民生难题缺少足够的关心,因而不能真正地立足于中国本土并面向中国问题。因此,在现代医疗技术对生命伦理及法律带来的严峻挑战中,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更为紧迫而重大的难题是:如何在强调“对话实践”和关注“中国问题”的基础上,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及法律难题,分析我们进行医疗抉择的理由和治理方案,探索中国生命伦理面临的困境和体系构建的路径,并给出相关问题的国情调研或国情对策。这意味着,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亟需完成两大语境的梳理:
其一是生命伦理学作为“对话的伦理学”的理念的确立。“对话”理念的核心,是生命伦理学在跨学科的条件下,真实地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及法律问题,推进伦理学家、法学家、科学家、医生、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公众进入深层次对话与商谈的学术旨趣或良知抉择。因为,无法对话的、或者只是寻求独自的生命伦理学,习惯了将现有的道德理论或权利理论(如道义论、后果论和四项原则或者附加原则)应用到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分析或解决上,往往使得伦理学家和法学家无法真正地沟通或理解,他们与科学家或医疗(卫生)政策的制订者,亦存在着不利于对话或商谈的知识“偏好”或学科“阻隔”,这不利于相关难题的梳理与解决。生命伦理学中国难题要完成语境梳理,首先必须作为融合或打通“人文价值世界”和“医疗技术世界”的对话实践才是可行的;其“生命力”并不主要地在于探讨某些备选原则的应用问题,(当然这些原则的讨论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而是力图在推进对话或商谈实践上有所作为,并在肃清问题或治理难题的基础上探讨我们如何应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法律难题。
其二是生命伦理学的中国理念的确立和中国问题的应对。生命伦理学是在以问题或难题为取向的研究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在两个视野上展开相关难题的分析与治理:一是与医疗民生相关;一是与医疗技术的最新进步相关。中国理念和中国问题,无疑是我国生命伦理学应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与法律难题的基本立足点。它在现代医疗技术之总体进展中,确定了面向中国医疗民生难题和中国技术进步难题的价值旨归。因此,尽可能多地关注中国的医疗民生,以及尽可能多地针对中国问题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立身之本。
三、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及构建方向
一般意义上的生命伦理学是与生命科学和医疗技术相关联的应用伦理学。然而,在当代汉语语境或者在生命伦理学面临的中国难题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思考生命伦理学作为一种新型伦理形态(Ethictopology)的意义。一方面,中国语境将从一种伦理观的意义上揭示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作为涵盖生命科学、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生态文化系统的本质,及其对重整人类性或民族性的伦理生活形态的医疗实践运动的重要价值;另一方面,中国生命伦理的“形态”理念,将从总体上回应现代医疗技术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世界性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实现一种立足于中国伦理现实和法律实践对现代医疗技术进入伦理和法律的路径辨识或探索,建构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体系,从原则和理论、问题和难题、政策和实践三大向度建构伦理体系和法律解释框架。从这一意义上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路径,首先依赖于我们如何回到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乡土”,以一种科学的调查研究的审慎性、精确性和实证性,捕捉中国生命伦理的问题境域及其客观现实。我们过去关于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和法律研究,或者主要地关注抽象的理论思辨而缺乏现实关怀,或者着眼于具体境遇中的具体因素而缺乏整体架构,缺乏对相关主体或利害相关人的主观伦理意愿的调查研究;而实际上,回归中国语境的最初步伐,必然是以当代中国人对医疗技术问题的伦理意愿为核心进行的实证调查,这是一项为生命伦理的中国形态奠基的工作。在此基础上,突破过去按照技术分类体系展开、以具体问题为直接对象、即时性的和碎片化的研究范式,建构一个将具体技术活动形态和历史背景、价值观念、道德意见、生活境遇、实践者意愿、社会责任、法律规范以及未来发展诉求整合在一起的分析模式。进而,通过理论和实践研究,在综合医疗科技行为带来的医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基础上,为中国未来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有针对性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重大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的治理和应对,以及道德文化建设、社会制度建设、立法与法治化建设,和未来发展总体战略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对策建议、理论论证和国情分析。
基于对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的一种理论预设和学术期待,我们多少能够展望一下中国语境下的生命伦理学在其形态构建上亟待完善并着力建构的三大方向:
第一,宏观视野上的突破。生命伦理学是一个包含了生物学、医学、社会学、法学和伦理学等诸多学科,高度交叉与综合的创新性研究系统,是以伦理学为主轴贯通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三大领域,围绕“现代医疗技术”、“生命的诊治或加强”、“社会、法律、文化”三大关键论题展开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综合型论题。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必须厘清这三大概念的区别、联系及其各自的问题范围。因此,宏观视野的研究,主要是运用伦理学案例分析和道德哲学反思的方法,从多学科交叉融合的视野上基于对伦理难题与法律难题的领域界划或治理机制的探索,分析研究现代医疗技术作为一种现代性的医疗一技术现象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伦理是在“道德原理”和“道德规范”的论证、辩护、反思和批判的意义上为法律的应用或立法实践提供应然性之评判、正当性之理据和善的目标参照,它在“活的好”与“做的好”两个方面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并将之融合到道德论辩和法理依据的分析之中,为法律问题的解决,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原理支持、原则辩护和价值引导;法律则是通过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包括立法、判例和针对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体现伦理的价值、原理、原则和规范,它在强制性规范或判例的“适用”层面,以不容争辩的形式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面向行为或应用层面解决有关难题。而“现代医疗技术”作为人的“医疗技术行为”,将医疗技术变革与生命伦理突破以一种亘古未见的方式相互紧密关联起来了,它凸显了技术干预所进入的“从生到死”的生命之过程,以及“从身体到心灵”的生命之体系,从而在实践上给医疗抉择带来了各种各样棘手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这一研究进路,并不仅仅是为了描述或者讨论在技术发展、运用的具体过程中产生的具体的伦理和法律难题,而是将“现代医疗技术”视为一个动态演进的现代技术变革与人类医疗实践相互融合的过程的基础上,揭示技术活动与人类伦理生活和法律秩序之间的本质关联,并在此基础上去审视由于现代医疗技术所引发的一般社会问题、生命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的产生根源、呈现形式和治理机制,为从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奠定逻辑和概念基础。
第二,中国生命伦理状况及法律问题的调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在其本质上是对人类生存实践活动的直接关照,因此,通过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来发现当代中国医疗技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的必要基础和基本前提。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及其构建路径,其真实的开端处或起点处,乃在于我们运用社会学调查方法,比如通过文献研究、深度访谈、问卷被试和现场考察等诸多路径,获取中国本土面临的医疗科技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数据库和典型案例,以为进一步的综合研究提供调查分析之依据。比如说,我们可以根据现代医疗技术中人与人之间或者人与物(或者以技术为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四大主题,设定相关问卷,对其中产生的生命伦理及其法律问题进行社会伦理状况的调查,获得中国本土(通过多群体分类调查)看待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应用的主观意愿方面的第一手数据和案例。这将使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变得清晰、明确、有力,从而使得生命伦理学的语境梳理真正向中国的现状和国情靠拢,找出中国问题的特殊难题。以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和法律的中国难题为例,可能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普遍性问题,普遍性问题在中国语境中的特殊表现,以及发源于中国现实的特殊问题。我们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区分并加以科学的描述,清理出造成这些区别的中国历史文化和现代社会生活条件,准确把握当代中国人的伦理、法律和医疗生活的真实状况,以及我们如何认识、理解和应对这一生存境遇及其中蕴含的生活体验和伦理意愿,决定了我们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开启或者梳理中国语境的基本方式及其特有的学术品质。
第三,重大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研究。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关涉诸多复杂艰巨的问题域或问题系列。在现代医疗技术的范例中,核心的问题轴线是以“生命伦理”为基点或主轴,通过伦理分析和法律分析力图辨析或澄清医疗技术行为中面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等方面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因此,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除了要在宏观理念研究的推进策略上根据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伦理一法律难题的问题轴线展开,还必须面对具体的重大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强调从“伦理观念变革”的意义上理解现代医疗技术以及在伦理一法律难题的具体问题境遇中展开道德辩护、伦理分析和法律分析。这表明,我们在问题域和研究对象的划分上,要通过综合医疗技术行为对生命过程或生命体系的干预,以及医疗技术发展演进的逻辑线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的语境进行梳理。比如说,我们可以从两大轴线上捕捉其中遭遇的重大应用难题或前沿问题:(1)在技术演进或变革的历史轴线上,梳理出“常规治疗技术”、“高新生命技术”和“涉及人类发展性需求的医疗技术”三大类;(2)在技术与人(医疗主体)相关的空间轴线上,梳理出与身体相关、与神经或心灵相关、与遗传和世代相关三大类。由此,形成了一个由“时空交织”的问题网络,并系统探讨其内在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的立体性的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现代医疗技术对人的生与死、身与心、遗传与世代等至为根本的生命之过程和生命之体系进行操作、干预或控制,对现有的(包括传统的)伦理观与法律规范体系带来了重大挑战和冲击。
四、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与研究路径
当代生命伦理学是一个涵盖了生命科学技术、伦理学、哲学、法学、社会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生命文化运动,生命伦理学及其原则(四原则)的讨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在半个多世纪的探索中,国际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不断地在道德论辩和法律解释两个维度对有“乔治顿咒语”(尊重、行善、无害和公平)之称的规范体系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和质疑,生命伦理学的众多研究成果都试图对原则进行重新审查或补充。因此,以生命伦理为主轴,将道德理由(辩护和论辩)和法律依据的探讨作为生命伦理体系的两翼,突破现有的生命伦理学的进路,是生命伦理学面向中国问题或中国语境进行医疗抉择和问题治理的必然选择。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有赖于这种理论与实践之良性互动的生命伦理运动之勃兴,以及我国生命伦理学理论研究在进入或梳理自身语境时贯通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证、哲学论辩与难题治理等区隔或阻滞所具备的实践智慧。
从这一意义上看,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择其要者而言,主要地是由一系列嵌入在当代中国医疗技术实践中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构成的,它本身预设或者预期了一个与中国医疗民生和医疗技术实践密切关联的生命文化运动(或生命伦理运动)的可能。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的展开及其研究范例的形成,从一种伦理形态的意义为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指引着方向。它强调以中国生命伦理的理念,回应以生命科学技术和神经科学为主体的现代医疗技术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世界性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强调在综合医疗科技行为带来的医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基础上,建构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体系。这意味着,一种着眼于生命伦理之道德前景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必须格外重视其对中国未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之民生价值内涵的关注,所以既包括对实践问题进行理性反思的研究,也包含对具体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论证和理论指导,以及在社会政策、制度和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指导策略,和面对具体实践问题时所应采取的伦理和法律技术策略。因此,这是一个涵盖了基本理念、理论逻辑、政策和制度设计、法律规范体系和具体行动技术策略,并以促进和改善中国未来生命科学技术体系、医疗卫生事业和社会和谐发展为最终目标的系统工程。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生命伦理学在研究路径方面面临三大转型:
其一,以“对话”和“商谈”的研究方法,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学科研究。我们在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的应对方略上倡导一种“对话”和“商谈”的伦理学,用意乃在于:力图使得“以问题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种跨学科对话和跨文化商谈中,打破学科壁垒,打通人文价值世界和医疗技术世界的阻隔,以“对话伦理学”的交叉融合的视角,进行难题分析、现状调查、问题治理,并提供指导医疗抉择的对策建议,从而进一步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学科研究。我们知道,对当代生命伦理学而言,现代医疗技术所产生的生命伦理和法律问题,已不再是单个学科的事情,而是一个关涉多个学科的集群性问题,没有多学科的共同介入和合作研究,人们无法真正回应这些重大的现实问题以及由之产生的诸种理论问题甚至文化问题。在强调多学科的共同合作和研究的同时,运用对话和商谈的研究方法,力图打破原有的学科界限,在众多相关交叉研究视域中(比如医学伦理、医学社会学、医事法学、伦理社会学、法伦理等)进行问题分析和理论探析,这不但能改变以前各学科各自为伍、单兵作战的“独白叙事”的状况,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还能形成以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研究方法,形成一种跨学科的研究进路。
其二,以对“问题”或“难题”的充分关注,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文化研究。生命伦理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被界定为:运用种种伦理学方法,在跨学科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维度,包括道德见解、决定、行动、政策,进行系统研究的学问。以问题为取向的研究路径,在生命伦理学和医事法学的研究进展中,在根本上颠覆原有的关于理论与实践、思想与世界的关系的传统认识,它使得生命伦理学总是在一种伦理突破的意义上,着意去介入、去发现或者重建一种生机勃勃的伦理生活及法律秩序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学和法学的应用研究,既是世界伦理学形态整体变革之大潮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创建新的、顺应世界潮流而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伦理文化运动的一个具体实践环节。虽然今天的生命伦理学理念主要是发端于西方文化传统之中,但由于生命伦理学问题往往对任何文化来说都是难题,生命伦理事件的全人类性和前沿性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都不能独善其身,也无法仅仅在自己的话语体系中提供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解决方案,故而取消了任何一种特殊文化的话语霸权。因此,以问题或难题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最有希望提供一个跨文化的伦理视野和论辩平台,使不同观点可以在生命伦理实践中更平等、更自由、更深刻地进行对话交流,在属于全人类的范畴内进行广泛的合作;在这些事件的启发下重新审视我们的整个道德体系,判断、描述并引导我们未来生活的应然。
两汉和南北朝时期两汉时期的经典代表作即张仲景的《伤寒杂病论》,亦为中医四大经典之一。该书的“自序”是关于传统医学伦理学的经典文献。其对于医学的宗旨和医学的道德规范都作了精辟的论述。指出治病应不分贫富贵贱,是“上以疗君亲之疾,下以救贫贱之厄,中可保身长全”的一门科学。“自序”中指出医者当“精究方术”并“爱人知人”。张仲景在自序中不但充分表达了自己对处于战乱和瘟疫中困苦百姓的充分同情,也表达了对“不留神医药”“竞逐荣势”“惟名利是务”医疗作风的强烈谴责。南北朝时期,医界对医德颇为重视。南朝梁文帝《劝医论》云:“天地之中,唯人最灵,人之所重,莫过于命”,充分尊重了人的生命价值,要求医者当“研精之理,考核儒宗”“终夜讲习”“方称硕学”,并充分认可医者救人一命的功德。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关于传统医学伦理学思想的典型代表人物当属药王孙思邈,其代表作《千金方》进一步发展了传统医学伦理学思想的内涵,并逐渐使之系统化,形成一个完整体系[4]。最为经典的论述就在于开篇的“大医习业第一”和“大医精诚第二”。其中“大医习业第一”指出:“若不读五经,不知有仁义之道”“不读《内经》,则不知有慈悲喜舍之德”,提出了要成为大医必须拥有“仁义”“慈悲”之德。“大医精诚第二”则强调医者必须具备“精”和“诚”。“精”即精湛的医术,“诚”即高尚的医德。孙真人认为习医者当首先具备“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的志向,对病患当“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其次治病之时“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护惜身命”。只有具备“精”和“诚”的医者方可为“大医”,而孙思邈即被公认为“精诚大医”。如今,孙真人的“大医精诚”篇章已经成为中医习医者必须通诵的经典篇章,已然成为医德的衡量标准。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传统医学伦理学的内容更加丰富和规范化,同时又发展了一些新的观念。张杲《医说》的“医药之难”“医不贪色”“治病委之庸医比之不慈不孝”等篇章进一步发展了传统医学伦理学的内容。寇宗爽的《医家八要》、林逋的《省心录•论医》等对医德规范均有详细论述,反映了该时期对于医学伦理学思想的理论和教育已经日趋完善。金元四大家进一步发展了医学伦理学的新观点,突出表现为关心人民疾苦、不计名利和回报的高尚情操,遵古不泥古的创新精神以及敢于实践、反对封建迷信的科学态度等。例如,刘完素《保命集•原道论》云:“主性命者在乎人,养性命者亦在乎人,何则修短寿夭皆自人为。”认为人可以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而不是“天数命定”,这种思想尊重了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是一种人道主义思想,是医学人道主义的新发展。
传统医学伦理学思想的成熟
明清时期,中国的封建社会经济又进入了一个迅速恢复和发展的时期,这段时期,传统医学伦理学思想已经日趋完善和成熟。明代裴一中在《言医•序》中云:“学不贯古今,识不通天人,才不近仙,心不近佛者,宁耕田织衣取衣食耳,断不可作医以误世!医,故神圣之业,非后世读书未成,生计未就,择术而居之具也。”提出了习医者必须具备的知识才能及德行,并认为医属于神圣的行业,不能随随便便去从事,这种思想与《内经》“非其人勿教,非其真勿授”的思想极其接近。明代李时珍《本草纲目》是本草学巨著,它纠正了不少前人的谬误,指出了服食丹药的害处,从而否定了历朝历代妄图服食丹药以达到延年益寿的错误做法。明代陈实功《外科正宗》提出医德守则《五戒十要》,是医学伦理学的重要文献之一。另外,李中梓的《内经治要》《医宗必读》,张景岳的《景岳全书》,徐春甫的《古今医统》,龚廷贤的《医家十要》,李木延的《习医规格》均对医学伦理学思想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清代喻昌在《医门法律•治病》中详细论述了医者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规范。该书的特色在于一改以往医家“五戒十要”箴言式的的说教传统,而代之以临床四诊、八纲辨证的法则作为医门的“法”,以临床容易发生的错误以及禁例作为医门的“律”,两者结合而称之为“医门法律”。这种把医学伦理学思想贯穿于临床实践中的做法被后人归纳为“临床伦理学”,属于伦理学史上的一大突破[5-6]。
讨论
论文摘要:在人类历史上,很早就有了伦理学这门学科,但是,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建立对于伦理学发展史有着转折的意义,他把伦理学转化为一门从事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科学,即致力于道德的制度和道德的治理模式的设计和安排。公共管理伦理学既是揭示人类走向伦理社会必然性的科学,也是关于公共管理者职业伦理规定的理论。从学科发展的角度看,公共管理伦理学是一般伦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同时,又是伦理学发展的一种新的形态。
一、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历史前提和现实基础
我们正处在人类社会的历史性变革时代,在社会治理的领域中,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场轰轰烈烈的行政改革运动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地展开。在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运动在理论上的表现也被称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事实上,作为这场行政改革运动的实践走向和理论探索的结果则把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呈现到了我们的面前。在我国,学术界把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称作为公共管理。在人类社会的总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发现,公共管理并不是来自于行政改革运动的主观创造,反而恰恰是人类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这场深刻的历史性变革提出了建立这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要求。
伦理学是一门有着悠久历史的古老学科。但是,人类社会并不因为有了伦理学就会成为伦理化的社会,正如在很早的历史阶段就出现了法律,而法律化了的社会即法制社会却是到了近代才成为识别这个社会的特征。在今天,当人类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时刻,我们研究伦理学与以往对伦理学的研究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我们的研究是要发现人类社会伦理化的途径,是要探讨进行道德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可能性。
当人类进人农业文明的时代,在制度上,人类所发明的是一种“权治”的社会治理模式,随着工业文明的出现,人类开始了“法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建构,只是到了后工业社会,人类才可能致力于“德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建设。人类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把伦理学研究推到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前沿,催生了伦理学的一种新的形态—公共管理伦理学。因而,公共管理伦理学首先是关于后工业社会中社会治理的基础性科学,他通过对后工业社会治理模式和治理方式特征的把握,通过对后工业社会制度体系设计的构想,提出整个后工业社会的生活原则和理念。当然,在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意义上,公共管理伦理学又是一门关于后工业社会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学.探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服务精神和合作机制。
西方的科学发展史与中国的科学发展史不同。在西方,亚里士多德开辟了这样一个传统,那就是把古希腊早期的以伦理精神为内核的世界观分解开来,建立起分门别类的专门学科。而中国历史上的科学探索,一直是在伦理观的框架下进行的。甚至可以断言,在中国历史上,只存在着一门学科,那就是伦理学,一切学问都可以最终归结为伦理道德的学问。也就是说,西方国家的伦理学与政治学分化之后,伦理主要是一种生活伦理,近代社会的伦理尤其具有明显的生活伦理特征。在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伦理与政治的区分,因而,伦理更多地服务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的伦理就是一种“治理伦理”。公共管理伦理学思考的正是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伦理问题,在形式上,他与中国古代的治理伦理有着相似的特征,但是,在本质上是根本不同的,公共管理伦理学对社会治理一切方面的思考,都从公共管理的需要出发。
从公共管理伦理学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在人类向21世纪迈进的过程中,公共管理研究成为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个新的领域,探讨公共管理关系和行为并对这些关系和行为加以规范,已经成为公共管理学这门新兴学科的紧迫任务。对公共管理关系和行为的规范需要借助于伦理的作用,即通过揭示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实现公共管理制度的伦理化,同时,唤醒公共管理者的伦理精神,使他们怀着道德信念投人到公共管理的活动中来。公共管理的伦理规范是建立在对公共管理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的,公共管理体系在德治的治理结构中同时包容着德治、法治和权治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伦理规范与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是互为前提的,三者相互渗透,完整地体现在公共管理的制度和行为体系中。
二、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虽然伦理学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他是在公共管理社会化的过程中被突出出来的时代课题。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前身是行政伦理学,是在行政伦理学研究中发展起来的。但是,公共管理伦理学又不同于行政伦理学,因为,行政伦理学主要集中在公共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方面的研究,而公共管理伦理学既是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学又是伦理学的一种新的形态。一方面,公共管理伦理学在社会治理的普遍意义上思考伦理社会到来的历史必然性,试图发现伦理社会所应拥有的全新的社会伦理结构,探讨社会治理制度伦理化的基础和基本原则,不同于行政伦理学的职业伦理学定位;另一方面,公共管理伦理学又把重心放在公共管理者的职业道德研究上,研究公共管理者职业道德生成的基础和前提,对行政伦理学又有着继承关系。
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服务于公共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同时,也担负着对公共管理这一特殊领域加以理论认识的任务。在微观的层面上,公共管理伦理学通过研究公共管理与一般管理、行政管理的联系与区别,把握公共管理活动中的伦理关系,思考公共管理制度伦理化的可能性;在宏观的层面上,公共管理伦理学揭示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到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再到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客观历史必然性,把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放在人类社会治理结构发展的总的历史进程中来加以考察,揭示公共管理作为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性质和内容。当然,在当前,最具现实意义的无疑是对公共管理活动道德化的前提和基础加以探讨,尽可能地去寻找公共管理活动道德化的现实保障机制。
把公共管理伦理学与一般伦理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如果说一般伦理学以道德为研究对象,力求认识“道”而内得于己,然后外施于人以“德”,那么,公共管理伦理学则主要是研究公共管理者如何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自觉地接受道德规范,使公共管理活动贯穿着伦理精神等问题。也就是说,学习和研究公共管理伦理学是为了获得迎接现代公共管理必备的理论素质和道德素养。因为,公共管理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公共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一切社会职业活动中,公共管理最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实现的目的,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素养也是一切职业活动中最具现实意义的因素,无论直接地针对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还是针对于社会生活的示范性影响,都能够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如果说早期的人类社会处于一种自然和谐的状态和从属于美的原则的话,那么随着人类的迁徙和杂居,社会出现了等级化,人们之间的等级化关系所要接受的是权力的直接控制,同时,在权力的边缘地带,要求道德的广泛介人。进人近代社会,工业化造就的社会治理模式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纳人到了科学结构之中.在这种科学结构的基础上,整个社会以法制的形式出现。公共管理的出现,表明人类的社会治理第一次建立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了,公共管理属于一种以道德为轴心的管理模式,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必须接受道德的规范,公共管理的特殊性也要求担负着这种管理活动的社会治理者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所以,在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建设中,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在社会治理的意义上,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是具有普遍性的关系,公共管理中的伦理精神是一种普遍精神,在整个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中,都贯穿着伦理精神;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决定了公共管理的制度、程序和行为体系都必然是伦理精神的实现,是处处体现着伦理价值的新型模式。因此,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是公共管理学学科体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易言之,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如何确定?公共管理关系的伦理性质如何得以认识?管理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如何实现道德化?管理主体在结构上如何体现道德原则?管理者的行为如何获得有效的道德规范?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由公共管理伦理学来作出回答。
公共管理伦理学是一般伦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同时,又是伦理学发展的一种新的形态。在某种意义上,公共管理伦理学是一门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学,他把整个后工业社会的社会生活都纳人到自己的视野中来,从而成为后工业社会人文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性学科。伦理学有着继承与创新的问题,一门职业伦理学必然要研究其特殊的职业伦理关系,并反映着其职业的特殊伦理需要。但是,任何一门职业伦理学都必然“分有”着一般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同样,每一个时代的伦理学也是这样,不是对人类文明中的伦理学成就的重建,而是继承中的再造。公共管理伦理学在职业道德要求中创造性地弘扬一般伦理学的现念,一方面,他遵循一般伦理学中的一切有益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他敏锐地捕捉时代伦理关系的新内容、积极地发现时代进步中呈现出来的新的道德观念和要求,自觉地加强和巩固公共管理赖以确立的伦理基础。
以往的职业活动都或多或少地与个体意义上的私人生活相分离,做人有做人的道德,从业有从业的道德。虽然伦理学希望把他们统一起来,但是,一旦需要对具体的职业道德作出专门表述的时候,就不得不突出职业道德的特殊性,以至于职业道德成为特殊的道德规范系统,职业伦理学也因而有着具体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公共管理伦理学要求公共管理者把做人与从业统一起来,把个人生活与职业活动统一起来。这样一来,公共管理伦理学作为一门职业伦理学就有着不同于以往职业伦理学的特定内涵。传统的职业伦理学,实际上就是关于职业的伦理学,是对职业的道德规定,至于职业活动之外的因素,是不在其研究对象之中的。公共管理伦理学所关注的恰恰是作为从业者整体的人,而不是抽象掉了他的生活内容的职业活动者。即使公共管理伦理学谈论的是公共管理者个体,也是把他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来看待的,即把他看作为他的职业活动与他的全部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统一在一起的整体。在公共管理者整体的意义上,是把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认识的。即把他们看作为从事公共管理职业的人群,在他们之间由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的原因而生成了伦理关系,关于他们行为的规范无非是由这些伦理关系决定的。传统的职业伦理学并不真正地去考察职业群体,他即使看到了同一职业活动中的人群,也是把他们看作由于职业分工的原因而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人群,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着客观的伦理关系,并不是考虑的内容,反而只满足于把一些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加予这个人群,由于这些原则和规范并不是从这个人群的伦理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所以往往并不真正适应于其职业的伦理要求。由于存在着这些不同,公共管理伦理学显然是一门全新的职业伦理学。
四、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视角
探讨职业伦理关系和认1,‘职业道德规范一直是伦理学家们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但是,以往的历史主要是分工的历史,或者说,是可以从分工的角度来加以理解的历史。这种分工的历史决定了职业伦理关系基本上是包含在分工之中的,是人们在分工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全部职业关系的一个方面。同样,职业道德规范也主要是指那些不同于一般性社会道德规范的专属于规范职业行为的准则,或者说,是一般性社会道德规范的具体化。公共管理是以社会分群作为自己的直接历史前提的,建立在社会分群基础上的职业活动与以往的职业活动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所以,对于这种职业活动中包含着的职业伦理关系以及这些职业活动中的行为准则,需要有着新的观察视角。公共管理伦理学所面对的就是研究这种新型职业伦理关系和职业道德规范的任务,他在继承以往所有伦理学的积极成就的基础上,需要实现研究视角的创新。
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在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所以,公共管理学对传统的行政管理有着继承性,行政管理学的学科建设经验、理论研究成就和管理方法和技术等,都可以在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发展中发挥作用。但是,在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中,可资借鉴的因素并不多。虽然在“新公共行政运动”的启发下,国外也提出了行政伦理学研究的愿望。但传统的行政管理在本质上排斥着伦理的思维向度,即使客观上存在着能够融人行政管理学科体系中的行政伦理学研究,也一直未能确立起自己应有的学科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一些在“行政伦理学”名义下作出的探讨,也仅仅停留在对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方面提出道德化建议。这就决定了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必须具有开创性研究的思想准备。
公共管理作为现代职业活动,蕴含于其中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对公共管理行为体系的规范也是多样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规范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却是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是贯穿于公共管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公共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而公共管理活动的道德规范则主要是关于公共管理者个人的行为规范。在这一点上,他不同于法律规范和公共政策规范。因为,后者是关于公共管理主体的整体规范,虽然在现实的管理实践中,要通过公共管理者的个人来实施法律规范和公共政策规范,但个人在这些规范面前,是作为整体的一部分而存在的。
公共管理中的道德规范是伦理关系的体现。反过来,伦理关系是通过道德规范来加以维持和不断校正的。也就是说,伦理关系中的那些有利于公共管理活动顺利开展的积极方面能够通过公共管理者的道德觉识而转化为道德规范,从而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而存在。所以,公共管理中的道德规范在公共管理这一特定的职业活动领域之内,是对这种特殊的具体的伦理关系认识的结果。当然,公共管理活动也是社会活动的一种类型,他也会从社会的一般道德规范中汲取那些对该领域有价值的行为准则。即便如此,那些移植进来的道德规范也与公共管理伦理关系之间有着极大的亲和性,是适应和反映了公共管理伦理关系的要求的。
这样一来,在公共管理的领域中,就有着一个伦理关系如何向道德规范转化的问题。社会运行的客观性证明:只要一个合乎历史发展必然性的领域生成了,那么这个领域就会有着强大的“自然”成长的力量,推动着他走向成熟。因而,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向道德规范的转化,是有着客观必然性的,科学的功能就在于努力把社会发展中的自然进程转化为自觉的过程。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希望通过自觉地认识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以及伦理关系向道德规范转化的机制,推动公共管理道德规范体系的健全。
五、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学科追求
公共管理伦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并不准备为公共管理活动确立具体的道德规范。因为,任何道德规范的确立都是实践中的具体过程。公共管理所要探讨的是道德规范生成的机制,即从伦理关系向道德规范转化的机制。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目的在于揭示公共管理这一职业活动中的人伦之理。当然,科学是有着教育功能的,但科学的教育功能并不是科学自身所追求的目标,科学所追求的是真理和达到真理的过程,科学的教育功能是在科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并被传播的时候才出现的一种效应。所以,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并不是出于公共管理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不过,一俊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取得进展,是可以满足这一职业道德教育需要的。
公共管理伦理学并不肩负公共管理方法的创新和技术的发明,而是努力追寻公共管理者所应拥有的那些伦理精神和原则。他与行政管理学用科学化、技术化的外衣包裹起来的能力本位主义精神有着根本不同,他并不执着于提高公共管理者的社会治理技能,而是把塑造公共管理者的伦理精神放在第一位,这不仅有益于公共管理者的职业群体整合,而且也有益于整个公共管理体系的社会整合。但是,公共管理的时代特征决定了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也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过渡必然会给人的社会关系带来重大变化,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也必然会有着新的内容和新的特征,而伦理关系中任何新质内容的增加,都会在人的行为中反映出来,从而要求相应的道德规范与之相伴。所以,公共管理中伦理关系的时代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伦理学需要通过科学创新的方法去提出新的观点和建构新的理论体系。
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是为公共管理服务的,他是通过对公共管理伦理关系的研究,探讨这一职业活动的道德规范生成机制,虽然他并不准备提出道德规范,但科学的研究结果可以使公共管理者获得公共管理伦理知识的武装。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将从公共管理学的科学知识体系中认识自我,认识公共管理的职能,认识他同公共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他是在知识体系的逻辑中领悟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与对他实施的职业道德强化教育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的。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公共管理伦理关系时,把设计合乎这种关系客观需要的公共管理伦理制度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
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对于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建设来说,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因为公共管理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公共管理伦理学与以往的那些从属于统治和管理秩序的学问不同,公共管理伦理学的首要任务是阐述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活动原则,是在服务宗旨下探讨其实现的制度保障手段的可行性等等问题。服务精神是公共管理的精髓,而对这一精髓的解读恰恰是由公共管理伦理学来承担的。其实,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揭示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服务精神,思考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可能性,发现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活动中贯彻和落实这种服务精神的实现途径。也就是说,对于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建设,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担负着为整个学科体系确立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的任务。公共管理伦理学并不着意于对传统管理学科的批判,然而,当他准确地把握了公共管理的特征,深人地探讨了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就可以实现对人类以往的知识体系的扬弃。
【参考文献】
[1][美]查尔斯·1·福克斯.后现代公共行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美]麦克斯怀特.公共行政的合法性—一种话语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美]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加强及其功效性,不仅依赖于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正确定位,依赖于人们对道德的科学认识,依赖于人们对人我关系、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价值的正确把握,而且还依赖于人们对道德(即“应然”)落实于实际社会生活和人们的实有行为(即“实然”)的中介探寻,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确定道德运行的客观条件和道德作用的现实限度。
人们对现实社会生活进行道德认识,确定一定的道德标准,形成具体的道德规范,目的在于影响现实社会生活,实现社会关系的自身的完善化。这里所发生的关系,包括道德与现实生活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有着“实然”、“适然”和“应然”三个密不可分的环节,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考虑的三个方面。
所谓“实然”,在这里指的是实际存在着的行为,或行为的现有和实有,即休谟所说的“是”。一般来说,“是”包括两个层次上的东西:一是本质层次上的,即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二是现象层次上的,即通过感性认识可以直接感受和把握的各种各样的事物及其方面。“实然”或者“是”的本身在其性质上是纯粹客观的。这种“实然”或者“是”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人们的需要所驱动的世俗的(即实际的)社会生活及人们的行为(包括社会群体的行为和个人的行为)。这种社会生活和人的行为虽然都是人的生活和行为,其中必定具有道德的性质,但是从理论抽象的角度看,它并不就是道德行为,或者并不就是蕴涵善恶性质的人的生活和行为,而是人们在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社会历史活动。传统伦理学(指除伦理学以外的所有其他伦理学)之所以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们没有认识到“实然”或者“是”的客观性质,并将人的行为简单地化为道德意识的产物,成为一种纯主观性的东西。
“应然”即“应该”或者“应当”。它并不等同于休谟所说的“应当”,并非广义价值论上的一个范畴,而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但是,它并不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直接的、机械的反映,而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价值认识、道德把握,既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又具有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性、理想性。它既包括实际生活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又包括道德标准、道德规范、道德价值目标等等。
“适然”与“实然”、“应然”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概念。它不仅是一个有着确定内涵的范畴,而且主要是一个方法和功能的概念。“适然”之“适”可释为“适合”、“适宜”。“适然”居于“实然”与“应然”之间,是两者的中介,因此,它承担着两种职能:一方面要适合“实然”的本性;另一方面又要适应“应然”的要求。它要力求把“突然”与“应然”结合起来、一致起来。这就是说,它是连接“突然”与“应然”的桥梁。
在传统伦理学中,“适然”这座连结“实然”与“应然”的桥梁虽然被承认其存在,但由于没有正确地认识“实然”,所以“适然”形同虚设,成为多余的东西。因为在这里,“应然”如同康德的“绝对命令”、宋明理学的“不可逆哉”的“天理”,有其绝对性:一是表现为“应当”的纯洁性。这种纯洁性指的是“应当”排除了一切功利的、物质的、世俗的考虑,只能是纯粹的道德要求,它要求每一个道德主体都“存天理,灭人欲”,以便使道德主体在内心自觉地适应“应然”的要求;二是表现为“应当”的不可违背性。它视其为天经地义的东西,是每一个道德主体都应该而且必须遵循的“天理”,是他们发自内心或出于本性的、绝对自律的义务;三是表现为“应当”的普适性、无条件性。“应当”被看作是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空间的永恒性的东西。“应然”的这种绝对性,使道德主体毋需去考虑道德是否符合、适应现实的社会生活,主体的任务只在于按“应当”或“应然”办事。正因为如此,传统伦理学就用不着去探讨关涉现实条件和情境的“适然”问题。
其实,“适然”这座桥梁对于道德的运行来说是不可缺少、非常必要的。这是由“突然”与“应然”、“是”与“应当”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实然”即“是”,即“事实”;“应然”即“应当”,即“价值”。“事实”与“价值”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从“是”不能简单地推导出“应当”,也就是说,“事实”不是“价值”,“价值”不能简单地归为“事实”。然而,它们作为人类生活的两大因素,并不是截然二分的,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就“实然”而言,它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具有对于人类而言的好的可能性与坏的可能性之分,这使得人类对其可能性的选择成为必要。对其可能性的选择要基于对客观现实的认识,但目的却在于改变世界。然而人类改变世界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地根据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无目的地改造外界对象的过程,而是人类依据自身因素(其中包括价值性因素)参与其中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不仅“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1]。运用人的“内在尺度”于对象的过程,是一个依据“价值”、“应当”来确定改造对象的方向的过程,是一个使“实然”适应于“应然”的过程。
就“应然”而言,“适然”这座桥梁也是必不可少的。其一,“应然”、“应当”作为人类的价值规定,是一种侧重于一般性、普遍性的价值把握,别开了其作用对象的特殊条件和特殊情境。因为,“应然”、“应当”在尚未作用于对象之前,处于与作用对象相分离的状态,即“应然”与“实然”是分离的。然而“应然”、“应当”要发挥作用,就必须与“实然”相结合。但是,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实然”却是有区别的。这就要求“应然”、“应当”在发挥其作用的时候必须适合于“实然”的特殊时空条件,诸如民族传统、利益关系、阶级结构、制度特征以及其他各种复杂的因素等等。例如,“应该诚实”作为一种普遍的、一般的应然、应当的道德要求,并不是对任何对象都适宜的,一个人对自己的同志要讲诚实,但如果对敌人诚实则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一位医生可以将详细病情告知患感冒者,却不能无条件地将病情如实地告知患不治之症者。其二,“应然”、“应当”作为对客观现实的价值把握,具有超越性、理想性。如果离开了“实然”这个参照系,过分地强调“应然”、“应当”的超越性、理想性,就会脱离现实,滑向空想的理想主义。这就要求把“应然”、“应当”与“实然”结合起来,使“应然”、“应当”适合于“实然”,适合于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本性、社会生活的现状和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只有这样,“应然”、“应当”才是合理的、正确的,才能被广大群众所认同、所自觉地奉行。
应该指出的是,“适然”这座连接“应然”与“实然”的桥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实然”与“应然”虽然分别属于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但它们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有着内在联系的。作为人类生活的必不可少的方面,“实然”就是由人的需要所驱动的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行为活动,以及由此而建构和展开的以利益关系为核心的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由于人的行为活动都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需要,由于人的需要总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中求得满足的,因而人与人之间必然会发生相互之间的关联,这就是说,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乃是一个处理或者建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过程。正是在这种过程中,人们产生了相应的要求,建立了用来约束自己行为的规范,也即确立了某种价值标准,达成了某种价值共识,树立了某种共同的价值目标。所有这些都是“应然”的内容。正是因为“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着这种统一关系,从而使得“适然”能够在“实然”和“应然”之间承担起由此达彼的“桥梁”的职责。
二
任何“一门科学或理论,既教我们去认识事物,也教给我们行动的艺术。……在我们发现了原理或规律以后,我们就应用它们,把这些原理或规律付诸实践,制订出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以达到某些目的。”[2](p14-15)伦理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更是如此。伦理学可以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理论伦理学的任务在于发现社会道德生活的原理或者规律;实践伦理学的任务则在于应用这些原理或者规律,以此来达到人类自身的目的。理论伦理学所揭示的原理或者规律,就是“应然”,就是道德价值。正如麦金太尔所说:“在伦理学中,理论探究的目的,就是精心论证一种完全充分而又合理可靠的善和最善概念。”[3]而应用伦理学或实践伦理学所要探究的,一般地说,则是应用这种规律或者道德价值的“艺术”,是使道德价值现实化的操作性体系。应用伦理学或者实践伦理学的主题,就是要把握道德价值现实化的操作性体系,也就是要把握“适然”。
传统伦理学注意到了应用伦理学问题,探究过道德的可操作性体系。然而,这种探究是在个人绝对服从于整体和文化专制主义的条件下进行的,虽然其中有着不少合理的因素,但是总的说来,它是片面的,难以施行的。它所强调的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目的在于使个人适应“天理”,养成“德性”。而养成“德性”的过程又是一个脱离社会实践、排斥物质利益的过程,即所谓“养心莫善于寡欲”的闭门造车。在此,“适然”是人对绝对性道德的无条件的适应,是人世间对道德宗教式的净化,而不是对道德和现实世界的双向互动的结果,不是人对道德价值的再创造;道德的操作最终被归结为先验的“良心”的动作。而“良心”的动作则是个人自己的事情,是主观的、随意的。所谓“仁者能爱人,能恶人”,至于有“良心”的人到底爱谁、恨谁,爱和恨的程度如何,都是由己而定的,缺乏外在的制度保障和矫正的机制。虽然西方伦理思想家曾经企图用“公正旁观者”来克服“良心”作用的随意性,但很难使“博爱”落到实处,其“爱”在实质上只是等级之爱,如亚时里士多德对妇女的态度和对奴隶制的辩护就是如此。
“适然”这种道德的可操作性体系,绝非局限于传统伦理学所注重的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良心作用的范围。它包括以下四大操作系统:
“适然”的第一大操作系统是转化系统。转化系统的职能是将抽象的、一般的、普遍的道德原则规范、道德价值观念转换为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贴近人们生活的道德选择。这一系统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一般的、普遍的道德原则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道德行为谁则。对于应用伦理学来说,“关注应用的焦点当然要从高层次的理论原则转向能够产生具体效果的较低层次的原则。”[4](p19)这种较低层次的道德原则规范就是具体的道德行为准则,它们是在一般的、抽象概括性的道德原则与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和统一中确立起来的,它切合人们的生活实际,易为人们所理解,且歧义和争议较少,并易于具体操作。其二是一般的、抽象概括性的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具有普遍效力的道德制度。道德制度是有组织的社会道德活动形式,是使一般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具有普遍效力的生活制度,是实现一般道德原则规范和道德价值的具体硬性运作的方式。道德制度的建立和存在,会使一定社会的成员对特定情境作出反应,达成道德共识,从而有助于抑制、消除个体在道德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三是一般的、抽象的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简单直接的道德操作规程。这种转化是对以对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社会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认识为前提的,是以处理现实和具体问题在方法上简明性为取向的。这种转化既是对道德理论、道德原则规范的简化,又是对道德作用于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切入点的选择。
“适然”的第二大操作系统是接受系统。如果说“适然”的转化系统是为了使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适合于客观的社会生活的话,那么,其接受系统则是为了使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适合于主观的人。接受并非强加,也非外在强力干预和外部强制机制所能真正地达到的。接受是主动与被动、内在与外在的统一。接受系统既包括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社会道德教育以及扬善贬恶的社会道德评价和道德氛围,又包括个人的道德认识、道德修养和道德实践。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能否被人们所接受,依赖于对道德有用性的证明,要使人们坚信:“坚守道德原则,能使人们尽可能生活得和平、幸福、充满创造性和富有意义”[5];依赖于对人们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准的了解;依赖于对传统文化、时代精神和生活现状的把握;依赖于对个人道德需要的启动和激发。
“适然”的第三大操作系统是决策系统。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实际的社会生活却会趋时而变,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往往会产生不同的问题,这就使道德决策有了必要。道德决策是社会组织或个人为了达到某一道德目标,在占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客观条件,借助一定方法,确定各种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满意的方案以付诸实施的活动。道德决策系统包括发现和提出道德问题、确定道德目标、拟定道德方案、选择和实施其中满意的方案等环节。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迫使我们必须作出选择,于是道德决策便“是我们个人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这些决定的基础是我们的价值,特别是我们的道德价值”[6]。更明确地说,道德决策就是对道德价值的选择。由于道德价值存在着性质优劣、层次高低之分,因而道德决策的总原则是:善恶之中择善,两善之中择大善,两恶之中择小恶。
“适然”的第四大操作系统是评估系统。评估系统有两种评估方式:其一是个人评估;其二是社会评估。评估的对象包括“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就“应然”的评估而言,主要是评估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否合理、是否全面、是否合乎现实生活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否充分发挥了它们的效用。就“实然”的评估而言,则是对世俗生活的质和量的评估,以便了解实际社会生活的根本性质、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评估的目的在于了解“应然”和“实然”的基本情况,矫正以及优化个人的和社会的道德实践。
三
“适然”是对“应然”与“实然”之间矛盾的解决,这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走向实践、付诸应用的一个基本前提和要求,是应用伦理研究的重要课题。
人们对应用伦理问题的重视,自伦理学产生就已开始。柏拉图对其“理想国”中三个等级的不同德性的描述,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的运作如何做到“中道”的阐发,孔子所提出的“仁之方”即“忠恕之道”,可以说,都是关涉应用伦理问题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伦理学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而产生出来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对实际社会生活的反映和提升。正因为如此,伦理学像其他科学或理论一样,其最终目的是实际应用,是为了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这是由道德作为实践理性而必然要求知行合一的本性所决定的。
虽然伦理学本身包含着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应用问题,人们也始终重视伦理道德的应用,但作为理论性活动的应用伦理研究却长时期未被系统深入地进行过。应用伦理学被提到议事日程并为人们所重视,是20世纪上半叶才有的事情。
应用伦理研究在20世纪20年代兴起并在以后得到蓬勃发展,其条件是多方面的。首先,20世纪初摩尔开创的分析伦理学(或元伦理学)为应用伦理研究提供了契机。元伦理学认为,社会道德问题是由道德概念使用的混乱所造成的,因此他强调对道德语言进行语义分析,以达到对道德要领的准确把握,据此他将伦理学研究视为探究伦理学的纯粹形式的事业,从而使伦理学脱离了现实社会生活,脱离了人们的道德实践。但是,现实社会生活却离不开伦理学的应用,离不开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指导。其次,新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为应用伦理研究提出了亟待解决的诸多重大的现实课题。例如,机器工业的发展,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核武器及其他尖端武器的生产,使人类的生存面临严重的威胁,人类随时都有被毁灭的潜在危险;生物工程、克隆技术一旦失控,就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信息技术的开发利用,使全世界各个角落都有处于严密监视之中,政治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受到威胁,造成了人们的普遍恐慌,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都是与道德密切相关的,也是关于人类继续生存和发展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再次,复杂的社会问题的存在也使应用伦理研究变得异常紧迫。当今世界中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处于一个市场、同时并存和相互竞争的状态,而各个民族国家都要竭力地保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宗教冲突、民族冲突、文化的冲突接连不断;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功利主义、经济主义、物质第一主义抬头并逐渐地占据支配的地位;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多样化,实用主义、道德相对主义、道德虚无主义的蔓延,使社会难以达成价值共识,协调人们的行动。以上这些条件都使应用伦理学的研究成为必要并有了可能。
那么,如何开展应用伦理研究呢?有两种探究的思路可供选择。这两种思路可以称为“伦理学的应用”思路和“应用伦理学”的思路。
“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是一种“从理论到应用”的思路,是一种把外在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加之于人们的不同的实际生活领域,并把政治、经济、生态等领域当作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应用对象的思路。梯利所说的“实践伦理学是理论伦理学的应用”[2](p15)以及传统伦理学所持的都是这一思路。
这种思路的第一个特点是,侧重于道德理论体系的建立、道德原则规范的确定,并自觉不自觉地将其理想化。道德理论体系和道德原则规范建立在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之上,人们就是依据其价值观念、价值目标、价值理想来建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被归结为只是人们价值追求的表现,这就必然不断将其拔高,最终走向道德理想主义。
与第一个特点相联系,这种思路的第二个特点是,在与现实生活的关系上,现实生活不是道德认识的对象,而是道德实践的对象。由此,其逻辑的思路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不是内生于现实生活的,而是外生于现实生活的;现实生活不是主动的,不会对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提出自己的要求,而是被动的,只是接受道德理论和原则的作用的客体;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发挥作用的动力不是来自现实生活,人们不是出于对利益、幸福的追求,而是源于道德自身,是道德的自我实现,这就无异于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的外化。在此,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发挥作用的动力因和目的因是统一的,但只是统一于道德,而毋需也不应当有利益、权利方面的考虑。正因为如此,道德理论和原则就可能是对现实生活毫无所知的知识体系。这样,就可能对现实生活提出无法满足的要求,致使现实生活伦理化(如政治伦理化、经济伦理化等),造成对现实生活的疏远、隔离乃至有害的影响。
这种思路的第三特点是,其应用模式是一种工程模式。正如詹宁斯所说:“在应用伦理学中最流行的应用模式就是所谓的工程模式,它把伦理学中的应用看成是工程中的应用和应用科学中的应用。”[4](p260)工程模式即从理论直接到应用的模式。在这里,“理论”是一般性的理论或普遍的原则规范,通过逻辑推理,得出能直接指导行动的结论。这是一个从一般到个别、从普遍性到特殊性的过程。于是,这种应用模式实际上只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在不同现实生活领域的个别化、特殊化,它既没有任何中介的环节,又用不着进行道德价值上的某种转换,只关注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唯一性、绝对性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划一化、普及化,至于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否正确可靠、合理恰当,则毋需去作认真而深入地考虑。
“应用伦理学”的思路与“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不同,它是一种从理论到中介再到应用的思路,是一种“应然——适然——实然”同时存在、相互作用的思路。在这里,“适然”已经不是前面所讲的世俗已经存在的“实有”,而是被“应然”提升了的存在,是“应然”的现实化进程的逻辑环节。在这种思路中,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即“应然”)既是由现实生活内生的,又是由人们的价值目标、价值追求所规定的,既是现实的,又是理想的。它不是理论演绎的结果和人们主观臆想的东西,而是有其客观的现实依据的,并要不断地受到现实生活的检验和矫正。这是其一。
“应用伦理学”的思想不同于“伦理学的应用”的思路的第二个方面是,它侧重于对理论与应用、“应然”与“适然”之间的中介的揭示和探讨,并将“适然”作为应用伦理研究的使命。在这里,应用伦理学如同伦理学一样,是一门理论性学科。所不同的是,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道德的本质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它提示道德,论证道德,训以道德的“必然之理”;而应用伦理学则研究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于实际生活的具体规律,它不是伦理学一般理论和普遍原则规范的简单延伸和机械套用。它既不等同于政治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管理伦理学、家庭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等部门伦理学,又不是一套可以直接操作的规范体系,但它又离不开这两者。部门伦理学为应用伦理学发现不同的具体的现实生活中的特殊道德问题和具体道德价值,规范体系的建立则是部门伦理学的一个任务。而应用伦理学主要要探讨的是:“应然”与“实然”沟通的规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制约因素及其相互关系,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结构及其运行模式,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被人们普遍接受并达成共识的规律,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操作原则、操作方法、操作方式,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应用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矫正机制及其优化方式,等等。
显然,我们要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序健康的运行,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就必须加强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这也是当代中国伦理学建设的一个极为现实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7.
[2] 弗兰克·梯利.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3] 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167.
[4] 德马克,福克斯.现代世界伦理学新趋势[M].北京:中国辞书出版社,1990.19.
关键词 科学实验 生命伦理 准则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科学实验是推动科学发展、揭示自然奥秘的重要环节,如果科学实验对人和动物的生命产生了伤害,从伦理学的角度,这是一种“恶”的行为。但为了科学的发展进步,这种伤害有时是必要的,因此,需要有伦理准则来约束,以在限定范围内的“恶”防止更大的“恶”,防止以科学发展为名伤害人和动物的生命。
1 关于人的生命伦理准则不断完善
当科学实验以人为对象时,实验主体与实验客体的关系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此时涉及人的生命伦理准则作为“人道主义”思想的一部分。人道主义是“善待一切人的思想体系”,其总原则是“将人当人看与使人成为人”,把生命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因为,“生命本身就是幸福”“生命本身是一切福利的综合”。有关科学实验中人的生命伦理准则自二战以后不断完善,一些国家还建立了完善的伦理审查制度。
1.1 《纽伦堡法典》――关于人体实验的第一个伦理准则
二战期间,亚洲战场上的日本731部队,为了研制具有强大杀伤力的生化武器进行了一系列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在欧洲战场上,以门格尔等为首的德国法西斯军医在波兰奥斯维辛集中进行了令人发指的所谓医学研究,他们借科学实验之名杀死了大量犹太人、战俘和无辜者,这些人被纳粹统称为“没有价值的生命”。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了包括23名法西斯军医的战犯,其中包括多名医学教授和高级专家,该法庭针对以科学为名滥杀无辜的现象制定了《纽伦堡法典》。《法典》提出了十条规定,包括医学人体实验必须遵循的目的,医学人体实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医学人体实验的操作者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该法典还第一次提出了“受试者自愿同意(即知情同意)”,被视为临床伦理学与研究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2 《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实验的保护伦理准则走向完善
1964年6月,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届世界医学会(WMA)大会通过《赫尔辛基宣言》,全称为《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它是关于人体试验的第二个国际文件,比《纽伦堡法典》更加全面、具体和完善。《赫尔辛基宣言》颁布后的1975到2008年,先后进行过8次修改,2008年的修订版继续“沿着提高对受试者保护的道路前行,坚持了更高的伦理标准”,使得涉及人体对象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不断完善和充实,修订本的第二条规定“虽然宣言主要以医生为对象,但世界医学会鼓励参与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其他人遵守这些原则”。它提出了五项原则分别是尊重人、善行、非邪恶性、均衡性、公正性,为人体实验的伦理准则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1.3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CI-OMS)――侧重于应用的伦理准则
1982年,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CIOMS)。该准则于1993年和2002年1月两次修订,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应用《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对于涉及不发达地区受试者的研究,该原则规定:研究要着眼于此地区的健康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确保受试者知情同意:由伦理委员会对试验进行审查;独立伦理委员会的成员或顾问应熟悉该地区的风俗和传统。同时,他对科学和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和原则有了具体的规定,如审查委员会应独立于研究组,其成员应由多学科、多部门组成等等。
2 关于动物实验的生命伦理准则存在争议
对动物生命体在实验中的伦理准则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迄今为止尚未有成文的伦理准则,产生争议源头是对“动物是否有权利”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和动物权利论两种观点,并据此产生出两种不同的伦理准则:动物实验合理和动物实验不合理。
2.1 动物实验合理――从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动物和地球上其它存在物都可以用来为人类服务,无论是被食用还是用来进行各项实验都是合乎道德的。因为人类的道德是仅限于人类范畴的,不适合也不可能扩展到其它生物的领域。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日渐成为把握命运的成功者,如在瘟疫的控制和清除、灾害的预警避险方面已经获得部分的成功。人类中心主义者反驳极端环保主义者或者动物权利论者,不认为动物实验是对动物的迫害,理由在于人类和动物一样也是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受试者,人类受试者和动物受试者没有多大区别。针对动物福利观点,其辩护理由是“用动物做实验与讲动物福利不矛盾,动物作为人类替难者献身生命科学,就像在保家卫国牺牲的战士,理应受到人们尊重和关怀”。反对动物权利论的学者还认为,人类与动物几乎已经无限远离,动物权利的过激言论阻碍了科学的发展。
2.2 动物实验不合理――动物权利论
动物权利论认为人类中心主义者过度强调人类的社会性,忽视人类的生物性,这就必然忽视人类和其他动物相互依存关系。代表人物边沁指出“关键不在于它们是否能推理或说话,而是它们是否能感受痛苦和欢乐”。功利主义哲学家彼得・辛格主张“所有动物的权力都是平等的”,他提出“最大幸福原则”,主张“动物权利论”,其推理逻辑为:凡能感到痛苦的都应被赋予道德的权力,动物能感到痛苦。另一位代表认为P・泰勒提出,所有的动物不论它们与人类多么不相似,也都是有着他们自己的利益。有人进而提出“人权往前推演一步,就是动物权,就是承认动物也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3 科学实验中生命伦理准则的应用现状
3.1 基于人体生保护准则的应用趋于成熟
科学实验中对人生命的保护逐渐完善和发展,基本沿着从生命本身的保护到人生安全的保护,从依靠实验主体自律的保护到专门的机构委员会来监督实施,上升到伦理委员会这样一个集体的保护,而且针对不同的人群制定了不同的应用准则,如新生儿伦理准则等。
在西方,美国是人体生命伦理应用比较成熟的国家,尤其在伦理保护组织建设上。自1974年成立首届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至今已有6届,它的成立成为保护参与生物医学研究者权利的具体实践,联邦拨款负担部分运行费用。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的成立,打破了科学家和医生在解释生命伦理价值问题的伦理垄断地位。
在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6月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提出“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此外我国《药物临床试验 质量管理规范》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审查内容,以及审查规程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高危的实验领域如电离辐射,基于保护受试者或者科学志愿者的权益的制度和伦理准则也在不断完善。
3.2 关于动物生命实验室伦理审查的应用制度在不断完善
虽然涉及动物实验的伦理准则尚无定论,但对实验动物保护日益为广大科研工作者接受和重视。而且动物生命保护的伦理学研究及其实际应用变得不断重要,“现在的问题不是建不建的问题,而是如何建的问题”。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既是保持生态平衡的需要,也是人类自身利益之所在,有人提出为了规范人类的行为,有必要立法加以贯彻执行。
在我国国家科技部2006年颁布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其中涉及国际上动物伦理方面“五个自由”原则和“3R(Reduction、Replacement、Refinement)”概念,并建议实验动物生产及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部分科研机构也成立了实验室伦理审查机构,以监督科研中实验动物的合理使用,保证实验动物的使用符合已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动物实验生命伦理的应用整体上与西方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保护生命、善待生命不仅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而且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被科学家所认同。但我们也看到,保护生命的理念同追求精确的科学和指导科学实验的具体原则还存在冲突。关于科学试验中的生命伦理准则问题尤其是动物实验准则,未来依旧会存在争议。从人类对自身生命保护的伦理准则的发展看,动物生命的保护必将不断完善,其实际应用也将不断成熟,最终实现科技发展的目标与生命保护的要求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王德国,浅论《纽伦堡法典》制定实施的重要意义[J]中国医学伦理学,2∞5(5),
[3][g]Onom O'Neill,知情同意;从纽伦堡到赫尔辛基[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11).
[4]杨丽然译,邱仁宗审校,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200s年10月修订),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9(5).
[5]杨丽然,更高的伦理标准与更多的利益冲突――《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的修订,医学伦理文献研究[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0009[5).
[6]王秀峰,人体试验伦理原则[J]冲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02(1).
[7]周全,教育研究的伦理诉求――兼论《贝尔蒙报告》,现代教育论坛工009(11l
[8]邱仁宗译,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aOMS)关于涉及人类受试者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4).
[9]唐道林,肖献忠,动物实验面临的伦理问题[J],中国医学论,2003(5).
[10]毛翰,动物伦理的限度[J],海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I).
关键词:康德;“责任”范畴;伦理学;述评
道德责任是伦理学中具有特殊意义的范畴。在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上,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等人,虽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一些道德范畴,但他们都是把道德范畴从属于哲学范畴体系的。直到近代,康德才第一次从伦理学意义上对道德范畴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和选择,他除了使用善恶、幸福和德性等传统范畴外,还特别强调“责任”范畴,并以“责任”范畴为线索,把理性主义原则、善良意志、道德规律、定言命令、意志自律、意志自由等有机联系和统一起来,构建了康德道德范畴体系。它不仅成为后来资产阶级伦理学所公认的道德范畴体系,而且影响着中国和前苏联伦理学界对道德范畴体系的建立和阐释。因此康德“责任”范畴的研究既是打开康德伦理学思想的钥匙,也是理解近现代伦理学思想的关键。
国内康德伦理学的学术史,包括原著翻译、配套研究资料与学术论著三大类。翻译应该准确、可靠,让人充分信得过;配套研究资料除了对原著章节阐释之权威论著之外,最有实用价值者是“逐字逐句”的注释串解,这是康德自己的要求,亦是康德研究者之共识。学术论著则是学者们对康德伦理学的解读,有质疑有辩护。
首先就原著翻译而言, 蓝公武、苗力田、关文运、等人可说是先驱。近些年来,邓晓芒、李秋零把对康德著作的翻译推向新的阶段。苗力田先生译作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对责任的必要性、约束性及其相关的责任原理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邓晓芒、杨祖陶译的《实践理性批判》以及李秋零主译的《康德全集》均直接译自德文,台湾的著名学者牟宗三先生的三大批判译自英文。这些译著各具优势、互相补充,是研究康德道德范畴的重要文献资料。
其次康德伦理学的配套研究资料也是始于翻译:有韦卓民译的《康德哲学原著选读》、《康德哲学讲解》,李秋零译注《实践理性批判(注释本)》等。随着国内学者对康德伦理学研究的日渐深入,也出版了一些配套论著。例如邓晓芒《康德的句读》(上、下)(2012年出版),从头到尾逐字逐句对康德原著进行通读,对一些康德伦理学中基础性、前提性的范畴做了详细的解释和阐述,可称康德“责任”范畴研究的关键入门资料。
再看学术论著方面,包括出版的著作与学术期刊论文两部分。
第一部分:对康德伦理学的研究,李蜀人出版了《道德王国的重建》,张志伟写了《康德的道德世界观》,邓晓芒写了《康德哲学诸问题》、《康德哲学讲演录》等等,这些著作均以康德伦理学的整体性为研究点,康德责任范畴的论述就只能是散见其中,难成体系。
第二部分:关于康德责任范畴的研究成果更多的是见于期刊论文,整体上呈现的特点是在责任论的体系背景下展开对“责任”与道德善关系的质疑与辩护。
“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①康德提出的道德第一个命题,被定义为唯动机论者。有两种不同程度的质疑:一种是极端的观点,完全排斥康德的“责任”。例如王海明先生就以功利主义的现实性来对抗责任论的抽象性,代表文章有《功利主义与义务论辩难》,认为“义务论的道德标准,是给予每个人的害与利的比值最大的道德。……而功利主义是给予每个人害与利比值最小的道德。”②在《论道德终极标准》中直接提出道德评判的终极标准是“功利”而非“责任”。王先生用心良苦,将“功利”改造成了既能满足个人自由又能促进社会全体利益的道德范畴。针对此类质疑,辩护声音要提的是张传友《关于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几点思考》认为康德的义务并不拒斥目的,康德义务是以义务自身为目的。任丑《目的论还是义务论——伦理学的困境与出路》深刻解读了康德义务层次以及义务和自由的关系,得出“貌似对立的目的论和义务论都是通向自由的必要环节,它们内在的逻辑联系彰显了伦理学的内在逻辑进程:善—正当—自由,这就确证了伦理学是自由之学。”③此类辩护毋宁说是以自由为桥梁,试图调和康德责任的价值目标和功利目的。
还有一种质疑源于对康德出于责任行为是形而上的担忧。有学者以康的阶级立场为靶,“将其责任论的唯心性归结于阶级软弱性和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④任丑《康德的义务论辨正——兼论伦理学的自由本质》、《略谈康德伦理学的几个问题——兼与宁新昌、许平二位先生商榷》两文中就明确指出对康德责任的形式性质疑是源于对康德伦理学的曲解,康德“责任”范畴内含的规律是意志自由,责任论的本质是自由,这与伦理学是一致,无谓阶级之争。
另有文章《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一一责任概念》、《康德的责任概念及其责任伦理观》等,则认为因康德的责任范畴是纯粹的,完全排除了经验的干扰,故质疑其出于纯粹责任的道德行为不具有入世的现实意义,而且现实中德福不一致正说明了康德该理论的抽象性。同时,辩护的文章《道德学的净化——从康德学说论道德学的义务论本质》、《康德道德律对人性的拷问》等,依次从伦理学的本质以及人性的角度提出康德责任的形而上是有必要的。陈思坤《出于责任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康德责任伦理观的逻辑基点》一文中更是直接论述了出于责任行为的可能性和公民责任行为的实践价值。这些文章显然可作为研究康德“责任”实践性的参考。
当然还有一些相对平和的解读性研究:《论康德道德哲学的理性—善良意志与义务》、《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职责(Pflicht)概念》、《义务—自律与至善—康德伦理思想中的几个重要范畴分析》、《康德关于责任的普遍命令》、《康德伦理学中的责任概念》、《康德道德哲学范畴比较》等,这些文章运用逻辑演绎的方法解读康德伦理学体系,提出了善良意志、责任、绝对命令、普遍规律、自律、目的国王、自由等核心范畴。尤其是邓晓芒先生的《对康德第 I 章中三条原理的分析》对责任范畴的三个命题之间的正、反、合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获益匪浅。
近年来,学界出版了一些专门研究康德伦理学的学位论文,包括《康德的道德世界观》、《道德王国的重建》、《道德的信仰一康德的自由、自然和上帝理念批判》、《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对康德哲学道德准则和法则的解读》、《康德伦理学的确立及责任、自由范畴探析》、《康德责任论探析》、《康德道德哲学中“义务”思想》等,这些学位论文都涉及到康德伦理学诸范畴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国内研究康德“责任”范畴的主要成果。但学位论文毕竟只是作者求学期间的阶段性成果,或有偏颇。
总之,国内学者研究现状表明,对于康德“责任”范畴的研究虽有不少成果,但都只是散见各处,缺乏系统梳理。而且学者们多以责任论为切入点来研究责任范畴,思路难免局限。个人认为,若先将康德伦理学的责任论特点进行悬设,以考察责任范畴,或许会有不同发现。(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
参考文献
[1]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苗力田 译.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
[2]王海明.功利主义与义务论辩证.社会科学.2003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