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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的政策8篇

时间:2023-07-23 08: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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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的政策

篇1

一、河北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财税政策取得的成效

2009年河北省财政支出继续向农业倾斜,在促进河北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2009年全省农林水事务支出264.8亿元,增长74.3%。

(一)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全省财政整合资金7.3亿元,集中用于80个县农业节水设施改造建设;落实资金4.4亿元,支持农村水电、测土配方施肥、农技推广和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二)认真落实惠农政策。组织发放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68.1亿元,比上年增长13.3%。省级投入4.54亿元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全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达到80%。

(三)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和现代农业发展。全省投入25.6亿元,建设高标准节水农田156.6万亩,完成生态综合治理12.4万亩,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199个,着力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落实资金2.3亿元,支持发展设施农业和现代果业,促进奶业产业升级。

(四)扩大支农资金整合试点。支农资金整合试点的省级试点县达到34个,自主试点县达到40个,落实补助资金1.2亿,拉动社会投入11.7亿元,促进了农业产业升级、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河北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财税政策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税政策的引导性未充分发挥。目前,河北对农民的四大补贴,只有农机具购置补贴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对于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等补贴,虽然政府动用了大量的财力,但是发放到农户手中的补贴还是比较少,无法对农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对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其他补贴项目,补贴的力度和覆盖范围还不够大。例如: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在农村还未普及;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的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还未列入补贴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覆盖面窄、手续比较繁琐,等等。

财政补贴对于生态循环农业考虑不多。目前,还缺乏专门针对于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的补贴。另外,财税对农膜、化肥和农药在税费上的减免,会鼓励越来越多的化肥、农药的使用,造成土壤腐殖质和自然肥力越来越差,从而导致农作物农药残留的种类与残留量越来越多,对居民健康的损害越来越大;而农膜的大量使用则会造成严重的白色污染。

(二)财政支农资金仍然存在管理部门多、投向零星分散问题。以承德县为例,2008~2010年上级累计下达到县的财政支农资金总额达到28,570万元(不含国家设立的各项涉农补贴),年均9,500多万元,但项目管理涉及到农牧、林业、水务、农开、扶贫、财政六个部门,项目的类别在30个以上。由于财政支农资金参与管理多、设立的项目类别多、各有各的使用范围,有些专项资金政策目标、扶持内容出现交叉重复,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

(三)财政资金对农业科研投入不足。农业科技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很低,尤其是一部分乡镇等基层农技人员的工资收入要靠自己去创收,限制了农技人员的积极性,致使基层专业农业技术人员缺乏。从农业推广支出结构看,人员经费所占比重在不断上升,业务经费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据调查显示,农业推广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的比例,县级平均为8∶2,乡级平均为9∶1,业务经费不足限制了农业推广活动的有效开展。

对农业科研人员的教育投入也不足,导致基层科技人员的整体素质、服务水平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同时,河北还缺乏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的专门人才,国内的大专院校尚没有“有机生态循环农业”这方面的专业。

从设施农业技术角度看。设施农业科研投入不足,技术创新不够,在温室设计和制造等关键环节,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创新技术很少;设施农业装备发展滞后,设备比较简易,环境控制能力差,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农药、化肥超标使用导致果蔬品质下降,动物养殖防疫、消毒设施落后,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

(四)基层政府财政资金上的制约。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但基层政府财政资金上的短缺将成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严重制约因素。一是村级债务严重,化解难;二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有限,资金缺口大;三是地方配套的压力大。由于县乡财力有限,部分支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好政策,很多基层政府由于拿不出配套建设资金而不敢去争取,进而影响河北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进程。

配套资金的使用问题在“省直管县”更加突出。由于“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弱化了地级市对县的财政管理权,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地级市的积极性,有可能减少其对所辖县(市)的支持和扶助力度,影响到其配套资金的到位;而省里又没有直补的政策,这样就给县(市)发展带来很大资金制约。

三、完善河北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各级财政支农政策应大力向有机生态循环农业倾斜。现代农业强调的是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有机生态农业是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力的有效途径。根据蒋高明从事的有机生态循环农业规模生产的实验数据表明:每头牛每年可消耗2.1吨秸秆,产生约150公斤净肉,相当于750公斤粮食的可食热量。扣除养殖过程中消耗的300公斤粮食,即1头牛可带来约450公斤粮食,相当于直接增产45%。另外,每头牛还产出了约5吨牛粪,这些牛粪施加到大田里,即使使用一半的化肥,还可带来10~20%的粮食增产。在实验村使用沼气的130户,年产沼气9.2万立方米,相当于65.9吨标准煤,减少因燃烧化石能源排放的二氧化碳177.9吨;有机肥还田还将农作物固定的大量二氧化碳埋葬在耕地中。可以看出,发展有机生态循环农业,不但能够使粮食增产、土地肥力增强,还能够产生大量生物质能源,从而保证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各级财政支农政策应大力向有机生态循环农业倾斜,减少用于化肥、农药、农膜补贴的经费,增加对有机肥、生态治虫等项目的扶持资金,通过财税政策支持、引导农民走有机生态循环农业道路,增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力。

(二)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自2006年以来,河北省先后在20个县(市)开展了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同时,还有22个县(市)自主开展了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通过资金整合,集中支持了试点县(市)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促进了农业产业升级、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

为了进一步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河北省应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一是以县为主抓支农资金整合,确定主导产业,明确支农资金投放重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申报、统一管理、统一实施、统一验收”的要求,项目的实施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和资金监督管理;二是以农业发展规划引领支农资金整合,要求试点地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十二五”农业规划,制定年度性和阶段性项目规划,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三是围绕农业主导产业搭建平台促进支农资金整合,在试点过程中,主要是整合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支农资金,发展优势产业;四是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力度同步加大,要以存量带增量整合,也即是在预算安排时,对有关涉农部门支出存量已经安排的项目,维持不变,对到期的、过时的或效益不高的项目资金进行压减,对用途相近的进行合并、归类。

(三)财税政策要有选择地对农业科技研究予以支持。财政应加大对农业科技的经费和教育投入,但是支持农业科技研发和创新的内容要有选择。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事实证明,以美国农业为代表的“化学农业”、“转基因农业”对环境、生态、生物多样性、动物与人类健康都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提高粮食产量大力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并不能让农民受益,化学物质照样污染环境,地力照样得不到提高;配方施肥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化肥问题,徒增加了种地的麻烦。因此,河北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时,首先要确定要以世界什么样的农业作为“现代农业”样板,财政政策应该支持发展什么农业技术。比如,应该以良种培育、绿色肥料研制为重点,下大力组织科技攻关和技术引进;对于在中草药基础上开发的“生态农药”及以益虫治害虫“生态治理”方式优先考虑、研究、试验与应用。

同时,河北财政资金应支持发展基层科技服务,通过发展区域性(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促进现代农业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等五大措施强化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建设。通过大力提高农业科技人才的待遇,吸引农业科技人才,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四)财税政策要充分考虑县乡尤其是省直管县的财政现状。促进河北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财政政策出台时,应充分考虑到县乡的财政现状。目前,县乡财政减收增支严重。一是专项转移支付需要配套资金。如国家和省级财政对基层的投资,一般都要求当地财政按比例配套资金,项目争取得越多,配套的资金也越多,实际上剥夺了地方财政资金使用的自。而且越是困难的县乡,越难以保证配套资金,争取专项资金的难度也越大;二是农业税减免等政策的出台使县乡财政收入大大降低,支出却大幅增加。中央在把财力集中的同时,职能和支出责任却不断下放。目前,县乡政府需要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义务教育、国防建设、行政管理等诸多责任,而且还要承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许多还是主要责任和“无限”责任。而且下放的职能和责任通常是刚性强、支出大、管理严、责任重,对并不宽裕的县乡财政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从而严重限制了县乡财政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的资金投放量。有鉴于此,省级财政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方面的投资可以根据县乡财力的实际情况,给予区别的财税政策,对于贫困县可以要求其少配套、甚至不配套;对于省直管县也可以适当提高省级财政的支持力度。

篇2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代化大农业发展资金总需求与金融机构资金总供给矛盾突出,涉农金融机构较少且高度集中,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格局仍占主导。

据保守测算,黑龙江省2亿亩耕地,每亩生产投入500元,按60%贷款需要600亿元;发展5000万头生猪和1000万吨奶,按50%贷款需要450亿元;农村1800万人、600万农户,按20%的农户每户建房贷款10万元,需要1200亿元;全省1200亿斤商品粮,加上包装贷款可达1500亿元以上。上述四方面信贷总需求就达4000亿元。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3821.9亿元,满足不了上述四方面测算的需求。

目前,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面临四大突出矛盾,即农业弱质性与信贷资金趋利性的矛盾,农业金融服务需求结构多样性与金融功能单一性的矛盾,农业资金需求量大与资金吸纳能力差的矛盾,农业地区闲置资金“充裕”与金融机构使用效率低的矛盾。

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四大突出矛盾的影响。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拥有省级银行类金融机构65户,其中发放涉农贷款年末平均余额超过10亿元的只有8家。“三农”所需贷款主要依赖农村信用社等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2009至2011年,省农信社累计投放农业贷款2472亿元,农业贷款增量份额占全省金融机构的85%以上,支农主力军作用凸显。

(二)大农机、大合作和城镇化的推进,悄然催生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发生质的变化,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产品创新及信贷投放能力,尚不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需要。

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1万个,其中农机专业合作社1774个。农民社员发展到20.6万人,带动农户近100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4。合作社服务内容由初期的以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步向销售、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许多合作社经营活动已扩展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经营全过程。农村经济组织以及经营结构的变化,使得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均产生了质变。仅以黑龙江省558个千万元规模的大型农机合作社为例,每个合作社承包流转1万亩土地需支付300万元左右承包费,加上购买种子、化肥、柴油和农药等生产资料需300多万元,每年筹集正常生产资金600多万元,558个合作社每年需要33.5亿元。但因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等原因,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较少,造成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近三年来,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仅为84.26亿元,与千万元规模大型农机合作社每年生产资金需求相差近一半。

(三)农村信用社现有体制已不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与肩负的支农责任、主力军作用不相匹配,急需逐步分类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行省、市、县三级法人体制,全省设立了7个市地级联社(法人管理机构)、6个办事处(省联社派出机构,非法人管理机构)、81家县级机构(法人经营机构)。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股东小、股权分散,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原有高度分散、小额多户式的传统信贷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需要。

(四)国有银行占有存款资源数量巨大,综合存贷比率较低,支农贡献度极低。存款资源大部分上存,较大程度上造成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

据统计,截至2012年9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6大国有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存款余额合计为10197.3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总数的66.8%;贷款余额合计为4084.7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总数的40.49%,存贷差6112.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投放746.7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18.28%,占其存款余额的7.3%。存款资金的大量外流,使本来十分短缺的农村资金更显捉襟见肘。同时,还带来“挤出”效应,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贷资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信贷资金需求,于是采取高息拆借资金方法,间接加重农业信贷成本。

目前,金融机构正在逐步转变“三农”弱质产业观念,一系列针对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链条的金融创新模式应运而生,集约化、批发式“大农金”的概念正在形成。但省内金融机构多限于本系统内实施推广,银行间相互借鉴较少,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财政金融政策一端连着财政,一端连着金融,是引导金融资源合理流动的有效杠杆。要充分运用财政金融政策,积极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方向。

(一)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了解省情、贴近“三农”的优势。

1.在贯彻实施国家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政府注入村镇银行资本金。建议通过有资质的省属企业,每年有重点地选择10户拟组建的村镇银行注入资本金,每户不超过500万元,省财政股权5年内不参与分红。按照黑龙江省目前村镇银行每户资本金平均3200万元测算,每年大体需要省级财政资金3200-5000万元。

2.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给予村镇银行民营资本初始投入额5%的财政奖励政策。按照每年15户村镇银行每户有3户非银行类民营企业(每户占总股本5%以上的大股东)参与占总股本30%测算,每年大体需要财政奖励资金720-2250万元。

3.在深入贯彻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奖励,促进小额贷

--------- 款公司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按照2012年全省381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年末余额超过15%部分约25亿元测算,需要财政奖励资金约5000万元。

(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依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围绕解决农村“信用不足”问题,发挥政府“增信”和“调控”功能,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发展。

1.重点选择和支持部分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借鉴美国等国家为农场贷款担保成功经验,选择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有意愿的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主要为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贷款有效抵(质)押不足造成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研究制定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贷款主体既有的直补资金、农业保险受益权等预期财政补助资金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措施,引导和撬动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例如:银行根据农民未来应得到的财政直补资金情况,为农民设计直补资金担保信贷产品,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同时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积极性。

3.试行县级财政资金存放与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贡献度挂钩,发挥财政“调控”作用,有效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有效遏制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问题,实现不花钱也能办成事。县域金融机构处于“金融支农”的最前沿,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县域农业发展实际情况,以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贡献度为主要考核指标,按照“统筹安排,奖贷挂钩;存量(暂时)不变,增量调剂;动态管理,考评兑现”的原则,研究制定“县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加快实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目的,有效解决存贷比过高的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和拉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

4.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将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范围,以缓解合作社贷款难、银行难贷款问题。

5.研究探索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和险种,开展银行与保险合作,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增信”作用,促进参保农户容易获得贷款。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和养殖业(奶牛、能繁母猪)两大类、6个险种。建议结合实际,开办森林、甜菜、马铃薯等方面的农业保险,在稳步扩大原有保险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办新险种,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6.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降低和分散银行、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风险。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对其年度新增涉农贷款,按照一定比例(5‰)给予风险补偿。研究制定担保机构涉农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财政补助办法,对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担保新发生的代偿,按照日均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10‰)给予风险补偿。

7.积极支持农村物权改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物权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深化林权及流转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管理制度改革,激活农村静态资产,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使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收益权等均能够作为银行贷款担保和抵押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三)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市场化、金融化运作模式,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市场优势,形成政府资源与市场资源有机结合,支持农业重要领域的发展。

篇3

(一)企业与农户团体签订长期订单,同时为农户提供财务支持

以泰国的“伙伴式”订单农业模式为例。公司在泰国多个地区将农户组织起来成立农户团体,与农户团体签订长期合同(通常为3年)。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增加9%—30%的种植面积来防范交货短缺的风险,多余的部分将进行速冻或深加工。公司每年与农户团体协商一次保证价格,公司会从市场价格和保证价格中取高来收购签约农户的所有农产品。同时,公司通过一个财务安全网络向农户团体而不是向个人提供财务支持。公司财务安全网络包括:向需要资金的农户团体提供无息长期贷款;若发生由于农民无法掌控的因素所造成的严重损失甚至全损,公司会向农户提供与耕种成本等额的无附加条件的赠款,弥补其损失。

(二)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规避农产品价格下跌风险

在美国,期货市场发展成熟、参与主体广泛,农产品期货品种丰富,农业信息化程度高。农场主为了避免粮食产出后的价格下跌风险,普遍借助期货市场来规避风险。一些较大的农场主直接参与期货市场;而大多数中小农业生产者则通过各种销售合作社来参与粮食流通。这种销售合作社涉及多个农产品流通环节,大多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在具体操作中,销售合作社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来规避价格风险,农业生产者间接参与期货市场,销售合作社再按照一定比率将期货市场上获得的收益分配给农业生产者。

(三)发展农业保险,弥补农户的农业损失

美国和加拿大的农业保险采取的是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运营模式: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为主导,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对政策性农作物保险进行经济扶持,为经营政策性农作物保险业务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私营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有健全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政府实行税收优惠并实施较高补贴。日本的农业保险是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这些保险相互会社不以盈利为目标,在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直接面向农户,负责办理农户投保业务,收取参保农户保费、评价灾害损害程度、向农户支付赔付金等经营活动。同时,日本农业保险的分保和再保体系也非常完善,其分散风险的能力非常强。在西欧国家,农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政策优惠。由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农业保险,其中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成立的基础是各种农业生产者合作组织,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是,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二、金融支持我国订单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议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的资金扶持,通过订单农业“以点带面”,组织带动更多的农户生产发展

农业龙头企业是订单农业发展的主体,只有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才能更好地带动农户发展。部分农业龙头企业反映目前国家和地方对农业的各类扶持资金过于分散,影响了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而且扶持资金较少、通常只是按照项目一次性给付,作用较小。而且,在农业企业和种养大户的前期经营过程中,通常都面临着投入成本大、而收益缓慢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建议中央和地方财政整合各类农业补贴资金,对农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予以重点扶持、持续扶持,通过“以点带面”,组织带动农户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

(二)金融机构应继续加大对订单农业的信贷投入,推动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发展

现代农业需要资金,规模化生产需要规模化资金。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是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都能够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满足订单农业中各类农业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但是,站在农业龙头企业的未来发展角度看,仍需要大量的信贷资金支持。因此,金融机构有必要继续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农业经济主体的信贷投入,推动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

(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多元化满足订单农业中不同农业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信贷资金投放期限短,因此存在着农业资金供求期限不匹配的问题;种养户在进行较大规模生产时,前期投入大、成本回收时间长,而由于缺乏抵押物而难以获取信贷资金,部分种养大户以个人房产作抵押来获得贷款;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季节,存在着收购资金需求量大且集中的特点,资金周转率低、占用时间长;大部分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都是以土地、房产作为抵押,而采取商标、存货、应收帐款等质押贷款的方式都由于现实中操作困难而无法实现。以上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订单农业这一新型农业产销模式的发展。建议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对农户和农业龙头企业发放中长期信贷资金;简化农业企业贷款流程,对农业企业信贷给予“绿色通道”;基于订单农业,探索以农业龙头企业作担保,向农户发放贷款的方式;探索开展农产品存货质押贷款,多元化满足农业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从债券市场上直接融资;加大对银行卡的使用宣传,推广非现金结算方式,提高企业收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完善农产品定价机制,推动订单农业发展

农产品定价机制是订单农业的一项核心内容。而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获取的信息有限,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对农户和农业企业的收益影响很大,进而影响到农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了规避农产品的价格波动风险,建议在制定、推广农产品标准的基础上,发展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在现有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上,增加期货上市交易品种,完善上市农产品结构,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交易,规避农产品交易过程中的价格风险。通过期货市场,平抑农产品价格的过度波动,完善订单农业的农产品定价机制。

(五)探索建立风险基金制度,保障订单合同双方利益,促进提高农业订单履约率

篇4

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业是加拿大第三大就业部门,农业从业人口占总人口的14%,产值占整个GDP比重约9%。鉴于这一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联邦和各省政府制定了许多政策、措施,每年投入大量资金以保证农民的正常收入,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

依靠农业保险项目稳定农业从业人口收入

加拿大农业收入稳定项目(CAIS)是目前加农业最主要的收入安全和商业风险管理(BRM)项目,目的是尽可能在不影响生产和贸易的情况下稳定农民收入而不是单纯地向其提供补贴。农民、联邦和各省政府按一定比例向此帐户存入资金。如果农民当年的利润低于政府所设定的参照值,就可得到政府支付的款项。小幅度的利润减少造成的损失由政府和农民对半分摊,利润降幅越大,政府所摊份额就越大。CAIS最多可补偿农民当年损失的60%,其支付资金取决于农民事先所选择的保护水平,最低保护水平为70%,最高为100%。近年来受疯牛病、干旱、汽油涨价等因素影响,农民的实际收入有所下降,因此,加政府自2004年以来提高了支付该项目的资金,每年增长幅度为3%,在帮助农民减轻经济负担、稳定收入、抵御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作物保险项目(CIP)旨在保护农民免遭由于气候或其他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冰雹等带来的损失。该项目也由农民、联邦和省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各省政府具体实施。农民如遭受自然灾害,联邦、省政府联合出资赔偿。目前约70%农民参加了这一保险。

加拿大农民收入方案(CFIP)是在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等),政府向因此而收入减少的农民提供的短期救济方案。联邦和省政府共同负担此项费用,向受灾农民提供过去5年平均收入70%的经济支持。目前此方案已被加拿大农业收入稳定项目(CAIS)取代。

预支农民方案(APP),即预计种植的粮食价格可能下降,联邦和省政府提前预支农民部分借款。其中,第一个5万加元无息,超过部分收取利息,联邦政府将支付此项方案的所有费用。

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增强国际竞争力

加农业生产和流通互相交叉,界限有时很难分清。谷物生产者同时也是食品加工商;畜牧场主同时经营牲畜的批发业务;农产品批发商同时兼任进出口商等。这些生产、供应链默契配合,相互协调,形成了从农场到加工、分销、零售、批发和餐饮服务的整个食品链。

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提高运作效率,减少中间环节,加拿大在农业和农业食品领域实施了各种不同的“供应链协调方式”,主要包括更紧密的纵向协调和横向协调。前者指的是企业一条龙运作方式,集收购、加工、包装、运输、销售为一体,每个环节都有统一标准,严格把关,以保证产品质量。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往往与农场主签订合同,提出要求,如不得在农产品中夹杂任何化学物质,不得虐待牲畜等。横向协调指的是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企业都要互相配合,以达到促销、交换信息和形成合力的目标。

根据《加拿大谷物法》和《加拿大小麦局法》,西部草原省及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生产的小麦和大麦均由加拿大小麦局统一收购、销售和出口,其他省则通过行会组织如小麦种植者销售委员会自行销售。加小麦局以最好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其收入在减去销售成本后再返还给农民。该局对小麦和大麦的收购价格实行“两次结算”制度,即农民在交付谷物的同时就会获得首期付款,该款项由政府担保,相当于小麦局预估的市场平均价格的75%,然后该局根据市场情况再次向农民支付调整价格,从而保证农民享有及时、合理、稳定的收入。

加对鸡蛋、奶类、家禽产品实行产量配额管理。加联邦奶制品委员会、各省市场营销委员会及加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牛奶价格支持政策和产量配额,联邦、省级政府不同程度地介入上述三种商品的市场营销活动。联邦政府负责管理跨省贸易及国际贸易,各省政府负责管理牛奶的产量和其省内的销售。加牛奶生产者须获得许可证方能生产,并且须通过各省市场营销委员会向加奶制品加工企业进行销售。

加对鸡蛋和家禽的供给管理体制与奶类产品相似,家禽生产者须持有许可证方能通过各省的市场营销委员会向加工厂商进行销售,而该委员会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生产产量配额分配给农户。各省的市场营销委员会与有关行会组织密切合作,帮助生产者进行有关价格的谈判,争取最好价格,以维护农场主的切身利益。

加十分重视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对食品质量要求非常严格。《加拿大谷物法》规定加的谷物质量管理由加拿大谷物委员会负责。该局的具体职责是制定谷物标准、检验和计量方法;负责出口谷物的质量和重量检测,签发最终检验证书;负责粮食的中转事宜;审查粮食的优良品种及其品质鉴定。经过多年努力,加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粮食质量管理体系。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是加农业和农业食品部下属的食品监管机构,具体实施联邦政府规定的所有食品检验、动植物卫生等有关事宜。该署现有员工5900人,其中包括检验专家、食品安全专家、兽医、农艺师、化学家、系统专家等,拥有世界一流的食品检测系统,其检测手段和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

加强农业科学研究

加每年在这方面的投资约4亿加元,占农业GDP的3%-3.4%,在农业科研资金投入方面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加联邦农业和农业食品部、各省农业厅以及大专院校都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其中,农业和农业食品部下属的科研局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拥有6个直属研究所,约50个研究机构,在全国各省还设有研究分支。联邦政府的科研机构侧重于农业科技的基础理论研究,而省级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则侧重于应用研究。

篇5

1.农业政策的基本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对农业一直实行高度保护的政策。 1999年,日本出台了新农业基本法,即《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删去了旧基本法中制约农业的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的规定。此法中有四个理念:食品稳定供给、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振兴,并确立了日本农产品自给率的目标。新基本法的理论基础就是农业的多功能性,强调了农业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新基本法中包括了食品、农业和农村,从消费者角度强调了需求导向的作用,更重视市场机制作用。日本政府在农产品贸易政策、国内支持政策、粮食流通体制及农户经营体制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农业经营相关政策中,集中培养农业经营重点对象又是重中之重。作为培养对象的农业经营体担负着提高自给率、保证食物供给的任务因此,应把政策措施的重点放在“农业经营培养对象”上,并确定具体方法。通过加大大家庭经营规模、推进农业经营法人化进程,完善农业结构。日本期望以“认定农业者”制度推进农业结构改革,实现农业经营相关政策的目标,即确立“理想农业结构”,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农业支持政策体系

2.1价格支持 日本农产品价格管理有五种类型:大米等管理价格制度;猪肉、蚕茧等稳定价格制度;甘薯的保证最低价格制度;牛奶、大豆等的差价补贴制度;蔬菜、鸡蛋的价格安定基金制度。大米是日本的主食,仅大米价格补贴就占整个价格补贴的70%以上。因此,大米是日本价格支持政策的核心,保护手段就是旧粮食管理法之下的价格机制,其中生产及流通一直是日本农业政策最敏感的领域。根据国内与国际形势的不同,日本对粮食管理法作了多次调整。对于其他农产品,根据其不同特性及市场反应,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价格稳定制度、价格差额补贴制度以及价格平准基金制度,这些措施构建了日本较为完善的价格支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农产品市场。

2.2收入补贴 农户直接支付制度。日本山区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0%,由于历史原因与自然条件的限制,山区、半山区的农业发展相对落后于平原地区,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针对山区、半山区地区等的直接支付制度》,对该地区的农户进行直接收入支付补贴。从实施看,要求接受补贴的村落签订“村落协议”,以村落为单位,全体农民参与;对于不能签订村落协议的地方,由单个农户签订“个别协议”,要求接受补贴的农户根据协议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灾害补贴。日本是个灾害频繁的国家。据其相关法律,灾害补贴对象主要包括:被灾害损害的公共设施及农地、农业设施。灾害补贴的费用主要是由国库承担;生产资料购置补贴。凡是按一定标准联合起来集体进行平整耕地的,在购置农业机械、构建农用设施方面的费用,50%可以从中央财政得到补贴,25%可以从都府县得到补贴,其余25%则可以从接受国家补贴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有些地方市町村财政还要补贴12.5%;制度贷款。日本政府的农业信贷政策主要表现在为农贷利息补贴制度。制度贷款属于长期低息贷款,按政府干预的方式不同分为三种:吸收各银行的资金投入农业,政府给予债务担保;利用农协的资金,政府给予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担保;政府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财政资金贷款。制度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政策所鼓励的生产事业,主要项目有农村渔业贷款、农业改良贷款和农业现代化贷款;农业保险补贴。由于日本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特殊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保险的需求非常强烈。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直接参与保险计划,并具有强制性,凡是生产数量超过规定数额的农民和农场都必须参加保险。保险额每年农林渔业部规定,标准产量由农业互助社按农田情况确定。稻农交纳相当于与正常年景收入10%的保险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为50% ~80%。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对农民收入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2.3一般政府服务 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农业生产。日本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非常重视,设立了各种资助和补贴项目。对于农田水利建设补贴,20%用于大型公共水利设施建设,80%直接投入农田基本改造;重视农业科研推广和人才培养。日本农业科研和推广体系比较完善,科研机构由国立和地方公立科研机构、大学、民间科研机构三部分组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2.2%;民间科研经费占全国科研经费的40%左右。日本农业推广服务则主要通过政府改良及企业和农协的营农指导来开展工作。日本政府对加强农技推广组织建设和提高推广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给予大力支持,并将培养农业“接班人”纳入农业政策制定范畴;支持农协的发展。日本农协在日本农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政府规定农协不用缴纳所得税、营业收益税和营业税。因此,日本农民加入农协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且,加入农协还可享受到“捆绑式优惠”。一方面,政府给予农协的垄断权力本身就是最大的优惠,而农协的垄断又会产生更多的优惠;另一方面,农协在建设仓库、增加固定设施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可以得到政府高达80%的补贴。

3.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3.1构建更加具体、直接的农业扶持政策体系 通过对日本农业政策体系的分析,能看到其制度的完善,对于不同农产品的特性及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了详细的制度措施。我国也应将政策更加细化,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及自然条件,细化到每一种情况,严格落实。同时,在采取间接扶持农业措施的同时,更应该直接对农民进行补贴。当然由于我国有9亿农民,基数过大,国家无法对每个农民都给予大力的扶持,那么,国家可以通过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大力扶持,直接补贴农民,这样也激发了农民积极加入农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3.2加大科研推广力度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集合大家的力量,尤其是各大高校在校及未就业的大学生,将研制出的农业科研成果真正的落实到实践中,利用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将技术带到农村,教会农民如何使用。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也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

3.3建立完善的扶农法律体系 我国在扶农立法、监督和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为了确保农业的发展和农业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政府应加强农业立法,建立农业政策实施的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控。在农业资金投入方面,制定农业投入监督管理法规,保障农业融资渠道畅通,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增加资金流通的透明度,提高农业的投入产出效益,使政府的农业政策能够真正达到扶持农业的目的。在建立了较全面的农业法律后再对农业进行扶持,实施后,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再进一步完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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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南省;农业发展;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2-0078-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2.19

农业有着弱质性和低收益性的特点,使得农业仅仅靠自身的资本积累来满足其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是很难的,这使得各国政府运用财政手段,对农业进行财政支持,但有限的财政投入力度难以为农业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1]。金融支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海南省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一)农业产业升级需要金融支持

农业产业化是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走上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2]。如海南省建设国家冬季瓜菜生产基地、南繁育制种基地、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热作水果标准园建设、特色热带水果基地、糖蔗标准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的研发和创新、农业技术创新推广工程建设、批发市场建设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予以支持。由于社会资金流入产业化的渠道不畅,导致海南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所需资金严重缺乏。

(二)农业基础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海南省修建的水利设施相对薄弱,在涝的时候不能蓄水,在干旱的时候又不能供水,这非常不利于农业发展。同时,紧紧围绕加快热带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主题和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两出两进”工作目标,海南省制定预冷处理系统建设工作计划,明确较大型田头冷库建设(如定安、屯昌、乐东、保亭等市县的冷库建设),建设现代示范园、无公害瓜果菜生产基地(如,在乐东、三亚、陵水建设哈密瓜生产基地)、南繁育制种基地、渔业出口基地、天然橡胶基地等。这一系列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三)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金融支持

在加速实现海南省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农业龙头企业起着领头羊的作用,在海南几乎每个市县都有其独特的农产品,如陵水的有机木瓜、乐东哈密瓜、琼中绿橙。海南省各市县都力争实现以其独特农产品为基础打造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研究表明,农业贷款的增加能以80%左右的程度解释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截至2011年10月,海南省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总数达171家。随着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仅增加而且呈多样化,如贷款(如保单、仓单、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抵(质)押贷款、农户种植养殖业订单贷款等等)、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金融业务产品和服务。

(四)农产品价格发现需要金融支持

作为热带水果的盛产基地,海南省水果的价格波动尤为明显,面对农产品价格波动,极需建立市场价格发现机制。这种价格发现机制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不同品种的农产品期货交易,例如以天然橡胶为标的的期货交易。除了这种大宗农产品的期货交易,海南省也可通过国家金融支持逐步建立特色农产品期货农产品,并逐步掌握定价主动权,促进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5.农业风险分散需要金融支持

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一直影响着海南省农业的健康发展。热带气旋是影响海南省农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年平均影响7.4个,一年四季均有可能发生,主要集中在5-11月,而这个时候刚好是许多农作物的成长成熟收获期;农业对保险的需求相当强烈,迫切需要保险业为农业“保驾护航”,以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保证其经营的稳定性。

二、海南省金融支持农业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资金支农力度偏弱

主要体现在金融对农业的支持与农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度不相称。2008年全国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比重为5.8%①,海南的农业贷款占款比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5%,不足全国涉农贷款的一半。2011年末,海南省涉农贷款余额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达到24%,而当年海南省农业的总产值(659.15亿元)占全省GDP(2515.29亿元)的比重却达26.21%,海南省金融对农业的支持与农业对海南省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度不相称。

(二)农业信贷资金供给不足

1.农村资金外流较严重。根据《2011年海南省金融运行报告》,2011年12月末,海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4504.54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3194.59亿元,存贷差达1309.95亿元。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源自海南省农村社区的存款并没有留在原本就资金紧缺的农村社区,相当部分通过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三个渠道流出,2011年海南省各银行通过系统内部资金往来共流出资金430.0亿元。正是农村社区资金严重外流,导致了不少市县农村贷存比一路走低。农村的存款大量流向海口、三亚等中心城市,这在客观上削弱了金融支持县域农业发展的力度。

2.农村信用社难独当支农“主力军”大任。从贷款结构来看,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目前对农户和农企贷款主要是以短期贷款为主,中长期或设备贷款的比重偏小;从结算手段来看,目前,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的非现金结算业务水平相对落后、效率低,农村信用社难以承担热带现代特色农业快速发展的巨大金融需求。

(三)农业融资渠道较狭窄

近两年,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发展迅速,自2010年4月海南省正式成立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以来,至2011年末,海南省有18家小额贷款公司、3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和9家村镇银行、1家农村商业银行等,这些都为海南省农业发展搭建了良好的融资平台,但相对于其他省份,其农业融资仍是比较狭窄。海南省农企在资本市场发展滞后,截至2011年1月,海南省农企上市的只有两家。尚未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几乎没有农企采用直接债券融资,没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

(四)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启动, 试点险种从2007年的6个增加到2011年的13个,覆盖面不断扩大,但对于海南这个热带农产品多元化的农业大省来说,还略显不足。海南保险业普遍存在销售成本高、理赔给付高、盈利能力低的问题。2011年海南省保险保费收入为53.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用收入的0.37%;保险深度为2.13%,为我国平均水平的71.0%;保险密度为619.27元,为我国平均水平的58.31%。较难满足海南省农业发展的需求。

(五)农业担保贷款机制不完善

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持证担保机构共49家。2012年上半年,担保机构新增担保额16.3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担保1.2亿元,仅占新增担保总额的7.36%,涉农担保的比例较低。涉农担保机构总量和规模偏小,满足不了农业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担保需要,担保机构的运作还处于低效状态,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机制。

三、促进海南省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建议

(一)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增强金融支农合力

1.增加银行营业网点。农业银行要把支持农业服务农村作为业务发展的重要领域,适当增加乡镇营业网点,其他商业银行应向县及县以下延伸,应适当增加乡镇营业网点,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适当增加农业贷款。当然农村信用社也应增加乡镇营业网点,扩大其覆盖率。

2.尽快构建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加快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发展,改变其只存不贷,或只存微贷的现象,尽快建立功能完善的邮政储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扩大邮政储蓄银行的信贷业务范围,鼓励邮政储蓄银行资金回流农村,通过政策性金融反哺“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4]。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尽快制定考核办法,鼓励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其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应以正向激励措施为主,考核指标的择取要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尽可能提高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比例,但仍要坚持市场化规律,以维持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可通过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安全网来引导信贷投放,而不是“一刀切”的行政施压。

3.深化农信社改革,增强其支农作用。农信社要以改革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信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农信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同时,增加中长期农业贷款的比重,拓展非现金结算业务,为海南热带高效农业发展提供全面的金融支持。

(二)拓宽农业融资渠道

加快发展资本市场,鼓励并促进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三农”发展基金,引导并鼓励农企发行债券;同时,重视期货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海南省的区位优势,吸引更多的期货公司落户海南,逐步解决期货机构少、实力弱等问题。完善银行组织体系,引进外资银行、省外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从而增加银行机构,扩展农业融资渠道。应加快筹建海南省地方特色的城市商业银行,为热带特色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地方特色的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扩大并推广多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互助组织,探索发展农村租赁公司等,从多方面来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建立热带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解决海南热带农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推动海南热带农业快速发展[5]。

(三)加强信贷投入,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

在认真总结小额农贷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推出农民经纪人和农户大额贷款“绿色通道”。凡是有固定经营场所或项目、信贷需求额度较大且符合信贷条件的优质农户,可实施“一次性调查、一次性审批、一次性授信、年内周转使用”。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的联保制度,减化贷款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在手续齐全的条件下,在柜台一次性办结;争取每个县支行都有贷款审批权限,推行信贷关系建立、评级、授信“三合一”,提高贷款效率。进一步扩大小额农贷的对象和范围,将贷款对象由传统的种养户扩大到加工户、个体工商户等,提高小额农贷额度。进一步拓宽农业科技贷款的支持范围,把支持的重点放在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上,积极支持科技含量高同、低碳经济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促进龙头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四)积极推出多样的农业信贷品种

开办特色农业、观光旅游农业、“农家乐”、生态农业等多样化贷款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妇女创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牧民合作组织贷款、商标权、股权抵(质)押贷款、农户种植养殖业订单贷款[6];针对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资金供求特点,积极探索“公司+农户”的信贷运作模式,采取农户承贷、企业担保、资金直接划转企业使用的方式,减少贷款风险,简化交易环节,促进购销合同的严格履行;借鉴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供应链金融”的模式,将订单担保贷款、公司为农户担保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及农业动产抵押贷款捆绑在一起,以此来推动“银行+担保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借鉴农发行安徽省分行与省信用担保集团精心打造的“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农户”的“五位一体”的系列化“富民兴业”农户担保信贷计划,为龙头企业提供借款平台,为与企业有订单的农户提供统一贷款服务,是以金融服务创新理念构建的全新农村融资平台,更是破解农村和农民融资“瓶颈”问题的积极探索与尝试。

(五)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完善政策农业保险制度

坚持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乡镇、农户、保险公司四位一体的方针,充分发挥好人保系统协调联动的服务功能,抓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提高保费的补贴比率,减轻农户的负担,激发农户参保的积极性,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率;适当减免经营农险的保险机构的所得税和其他税种,并对农户收入中用于投保农险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积极筹建海南省农业保险巨灾补偿基金,构建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乡镇方面,联合保险公司与村委会,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结合海南农业特点和保险需求,增加种植业和养殖业农产品的险种(如杂家水稻制种险、大棚种植险),开发满足小农户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探索开展与涉农信贷的合作,研究保险分散涉农信贷风险的可行有效模式,如拓展“小额信贷+保险”的营销模式、涉农保险保单质押的范围和品种。

(六)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支持农业发展的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为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提供担保,降低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大户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支持各类资本设立农村担保机构,大力培育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建立农村不动产抵押登记和交易制度,为农村信贷化解风险。建立农企互助基金和农户互助基金,分散信贷风险,切实解决“三农”的贷款难问题。最后,金融机构开展多种担保产品。可针对热带高效农作物种植固定资产少、存货和订单多的特点,开展仓储、仓单抵押和订单贷款;针对涉农企业,可积极开展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专利权质押贷款等;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参考文献:

[1]徐芳,李雪.中美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比较分析[J].农村经济,2012(4).

[2]陈凌岚,陈永志.我国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初探[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

[3]刘应贵.金融支持“三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河北金融,2011(1).

[4]廖梦捷.金融支持“三农”问题探析[J].西部财会,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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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支农政策农业经济发展绩效影响

一、财政支农政策对农业经济发展绩效产生的影响

如今,在新时期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也在原来的基础上实现了进一步的提升,我国逐渐对财政支农政策引起了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了对该政策的调整工作,从而对农业经济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因此,我国财政农业政策与农业经济发展绩效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当国家加强对财政的投入力度时,相应的农业产值也会在原来的基础上明显提升,由此可以看出,在增加农业财政支出的基础上,对于农业经济发展可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如果是降低农业财政支出,那么农业经济发展就会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财政支农政策与农业经济发展绩效之间不但存在正向影响关系,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负向影响。

二、财政支农政策对农业经济发展绩效影响的应对措施

(一)对财政农业支出结构进行调整

通常情况下,财政农业支出结构具有非常明显的固定性,而农业经济发展趋势经常会发生变化,针对这种现象,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财政农业支出结构进行合理调整。目前,在对农业财政支出进行使用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这种现象,还需要对具体的使用过程做出合理调整,特别是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资金投入力度,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保证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布局具有一定的平衡性,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合理发展,进一步提升农业经济发展效益,进而减少贫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

(二)成立相应的国家财政扶持基金

对于我国相关的政府部门而言,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农业扶持基金,在此背景下可以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提供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比如,可以成立比较先进的农业园区,从而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进一步转型与升级,加大对农业生产技术的研发工作,同时对新产品进行全面推广,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举办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农业科学知识讲解活动,通过学习使农民对专业的农业知识进行全面掌握。如果是在条件与环境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加大对农业旅游产业的扶持力度,从而也会农业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发展动力。另外,在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中,应该实现对财政支农政策的充分利用,这也是加大农业支持工作的重要方式。通过对专门基金制度的合理制定,可以对农业经济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民生活条件与水平。

(三)加大财政支出资金

结合实际情况可以了解到,我国农业经济目前正处于非常重要的发展时期,针对这现象,我国政府部门一定要加强扶持力度,加大对农业经济发展的财政支出资金,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为各项农业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因此,政府部门应该构建出完善的资金支付制度,保证各项资金可以顺利落实到农业发展中,可以对各种资金浪费问题进行合理解决。另外,政府部门还应该将相应的资金审计工作进行全面落实,主要是为了防止各种资金挪用问题的产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资金使用中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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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政策;经济发展;农村经济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农业政策是党和国家政府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业发展的现状,对农业发展方向和内容就进行规划,从而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经济政策。农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合理配置农业资源、优化农业结构、规划发展方向、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研究我国农业政策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具有必要性。

一、我国农业政策概述

农业政策一直是引导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纲领。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农业呈现出发展滞后的局面,21世纪之后国家开始出台了一系列农业政策,逐步实现了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例如,2003年我国出台了减免农业税的政策,2006年出台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2007年出台了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政策,2008年出台了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政策。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等。新时期我国出台的农业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进步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农业政策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1.农业政策影响农村经济结构

劳动力、资本和土地是影响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农业政策则主要是通过影响资本投入以及土地使用效率来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首先,农业政策对农业用地的利用效率产生影响,例如2003年我国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农村的农业耕种面积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农民从事农业耕种的积极性。其次,农业政策影响农业的资本投入,例如2007年我国出台了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政策,广大农民开始增加在农业方面的投资力度,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程度,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2.农业政策影响农民收入和消费结构

农业政策能够对农民的收入和消费结构的改善产生重要影响。第一,取消农业税等农业政策能够在短期内提高农民的收入。中国农业统计数据显示,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收入增长率比取消农业税之前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以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业税的取消对农民收入的增加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农业税的取消在提高了农业生产要素的价格的同时,却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弱化了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效果。第二,农业政策的出台对农民消费结构产生影响。农业政策的出台会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进而提高农民的收入,农民收入的增加会减少食品消费支出在消费中的比重,相反会增加在住房、旅游等其他方面的支出,进而影响消费结构。但是农民收入提高会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提高一起对消费结构产生影响,消费结构的变化也与农民消费理念和社会发展程度等其他因素存在较大的联系。

三、农业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

1.注重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在农业经济发展中以农民利益为根本的一种经济社会发展理念。第一,政府应对农民进行农业补贴,对粮食实行最低限价并进行收购,提高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农业作物的生产周期之长和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造成极大地影响,但是农业补贴的发放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基础地位的增强。第二,必须创新农业补贴的方式,政府可通过农机补贴、农资补贴、良种补贴等多种方式对农业进行补贴,减轻农业生产要素价格上涨对农民造成的压力,促进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创新农业政策

农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业政策的不断出台,这就要求农业政策应根据农业发展的现状进行不断的调整,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第一,应创新农业组织结构,通过农村劳务市场、农产品产销会、农业技术服务协会、农机合作社等途径促进农村经济的集约化发展。第二,加快农业生产方式的创新,通过转变农业发展理念,调整农业生产模式,促进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新型农业的转变,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和协作化。

3.合理配置资源

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繁荣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与农业政策的出台密切相关。新时期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农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实现农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第一,加快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实现农村土地从承包面积小、效益少向土地集中、效益提高方向转变,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逐渐法制化、规范化。第二,农村应提高农业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协调水利费、基建费、科技费等费用支出结构,实现农业资金配置的最优化。

四、结语

农业作为我国的基础产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农业政策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规划性和指导性意义。我国应立足基本国情和农业实际发展情况,出台积极性农业政策,激发农业生产热情、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孔玉生,谢沅辰.农业政策视角下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研究[J].农业经济,2014(01)

[2]黄思文.浅析农业政策如何影响农村经济发展[J].经营管理者,2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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