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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关系8篇

时间:2023-07-23 08:21:4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篇1

民间借贷融资金融社会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及规定之间存在的相互冲突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民间借贷既然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形式,就应该准用金融借贷的有关规定,然而实践中却不是如此。

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但民间借贷的实践己经发生了太多的变化,原来的规定早已经是捉襟见肘,为了能够满足现实的需要对相应的规定进行修改己经是当务之急,从长远来看应该制定《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纠纷的主要形式

在民间大量闲置资金的背景下,巨额资金的所有者为了自身利益不断尝试为资金寻找出路。除了传统的投资途径外是否还有可以拓展的空间,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之下是否存在更加高额的回报之路,民间借贷长期存在的原因及其与“非法集资”、“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的界限等厂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在现实中的纠纷

1、合同的名称

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应当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合同名称虽然不是认定合同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有影响的、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2、合同的期限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容易产生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

3、合同的主体

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民间借贷对于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以缓解银行资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决公民之间生活和生产中遇到的临时性的资金困难等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尽快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加快民间借贷立法

针对我国现阶段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的问题,结合民间借贷的特点,制订一部规范并能适应其发展的《放贷人条例》。

2、规范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鉴于民间借贷随意性的特点,如果在对方翻脸不认账或者因约定不明发生借款纠纷时,法院是无法认定借款关系事实的。例如,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容易发生纠纷:一种是借款人提前还款,另一种是逾期还款。

四、结论

民间借贷行为由来已久,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民间借贷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化,突破原有的形式展现出新的特点。无可置疑,民间借贷在民间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本身所固有的制度缺陷,使其难以突破发展的瓶颈;再加上国家对其监管上的疏漏,在现实中出现了“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问题。本文意图通过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研究,探索民间借贷发展的理性之路。民间借贷是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它的规范涉及法学、金融学和伦理学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民间借贷法》的制定一定会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很好的制度环境,迎来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共荣。

参考文献:

[1]方小敏.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国家干预界限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01).

篇2

特点是: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行为;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的权属需明确属于出借人个人;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法律依据】

篇3

黄先生与妻子章某于201 3年3月17日登记离婚,十天后的3月27日,章某向黄先生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先生对被告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借款是否实际发生,被告是否应当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章某已经出具借条给原告黄先生,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应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对于大额借款在原告仅提供借条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求应予以驳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且案情也越来越复杂,存在高利贷、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尚欠的利息作为借款出具借条等各种各样的情形,出现了职业放贷人这一行业,虚假诉讼也逐年增加。因此,应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

一、借款合同并未生效。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既要有当事人的合意,又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只有借款实际交付了,借款合同才生效。本案中借款金额较大,原告只提供了借条这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并没有提交借款的来源、借款的交付方式和交付地点等这样一些证据,来证明款项的实际交付,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故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二、款项是否交付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借款合同的订立和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债权人对自己主张的两项事实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有些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又作出了合理解释,双方当事人都主张是现金交付,这时除了借条又没有其它凭证的,一般可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认定交付借贷事实存在。而对于一些大额借款,出借人只有借条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对自己的经济实力、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当地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进行举证,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金额大小的界定,法官会鉴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裁量。本案原告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但没有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经过的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篇4

民间借贷不还钱的处理是,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性 立法 农村

一、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我国目前农村的民间借贷行为十分活跃,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用途广泛

在民间借贷中,其生产性借贷与生活性借贷平分秋色。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经常会超过农户的支付能力,这也是导致农户借贷的主要原因。

(三)借贷方式灵活,贷款标的额不等

    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依靠血缘、道德来维持。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这种形式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及数额较大的借贷之间,借据形式简单,易发生纠纷。以上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之后,一旦诉诸法院,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当事人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最直接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的存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地受到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调整。与此同时,还有一个更加具体而直接针对借贷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做出处理的专门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会议通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二)对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直接法律规定的评价

1.法律规定零散,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

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意见》以及其他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某些直接针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做出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制与调整。而与这样一种法律缺位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民间借贷却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为一种显性的社会事实,

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

2.现有法律法规本身科学性、协调性差

在现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条来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事实上民间合借贷合同大量存在无息借贷的情况,既然该条款包括民间借贷合同在内,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学,尽管对金融机构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间借贷,笔者认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约定”二字。当然通过法律精神解释的方法,这个结论应当是题中之意,但无论如何,这样的条款还是不太完善的。

三、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构民间借贷的法律价值体系

    首先,民间借贷以自愿为基础,经过当事人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合同,集中体现了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理应获得法律的承认和支持。民间借贷法律的自由价值首先体现为借贷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承认了借贷主体的合法,就意味着具有了交易自由与营业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受到非法的干扰。其次,民间借贷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始终处于高风险、不确定的状态,纠纷较多,严重影响着借贷市场的秩序。第三,保护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停留在财产权的确认方面,还有财产权的行使。利用财富、利用方式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是对财产的长远保护策略。

(二)关于民间借贷立法的问题

    就民间借贷来看,最主要的需要解决的是其合法性的问题,至于具体的行为规则可以参照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虽然过于零散,过于原则性,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但却为民间借贷法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大体的轮廓,像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合同法》为民间借贷法提供了很好的轮廓,因此在解决了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则办理。如果制定专门立法,也需要结合已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不仅可以缩短制定民间借贷法所需要的时间,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法制统一性的要求。

(三)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

借贷双方在协议借贷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首先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从借贷双方、借贷时间、借贷金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放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手续时填写,并加盖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章,合同书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本年所登记的民间借贷情况统一汇总,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便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减少民间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这样,贷款人在贷款给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查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还款情况,对某些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形成了一种制约。

完善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是民间借贷发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时对于建立诚信社会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同时减少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在司法资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参考文献:

[1]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

[2]李权昆.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上海金融.2003;

篇6

关于客户拖欠货款欠条的处理方式是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凭借欠条等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篇7

对方欠钱没有欠条,可以选择其他的一些东西作为证据,比如录音、付款凭证等等。也就是说,在欠条诉讼当中,欠条并不是作为唯一的证据存在,当然欠条的证明力肯定是比其他证据要强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文章屋网 )

篇8

1、必须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

2、要有一份合法正规的借款合同,并且合同中写明注意事项;

3、借款人还应将借款的书面证据完好的保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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