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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企业经济责任制,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经济法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概述
经济法责任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对于经济法责任的争论是伴随着经济法独立性之争而出现的。受苏联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对于部门法的划分坚持两个标准,一是调整对象,二是调整方法。由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动态性、模糊性和调整方法的多样性,很难对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对经济法责任的界定也众说纷纭。
(二)经济法责任与经济责任
对于经济责任的含义,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有的将其作为财产责任的另一种称谓,而认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有的将其泛指一切与经济有关的责任形式,认为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各种法律部门:有的则将经济责任作为经济法责任中的一种形式,是经济法责任中的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如本文采用漆多俊的观点,将经济责任作为经济法责任的一种。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1)经济法责任是经济违法者对社会的责任,具有社会性。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这是个体对个体的责任,即特定的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
(2)经济法责任是补偿性与社会惩罚性相结合的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行政责任则具有明显的国家惩罚性。经济法责任则是补偿性与社会惩罚性相结合的责任。通过补偿性的责任,使受到侵害的社会群体得到实际补偿;通过社会惩罚性的责任遏制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3)追究经济法责任的国家机关既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可以运用行政权力追究经济违法者责任,但前提是要经济违法者同意“责罚”,如果违法者不同意,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经济法责任具有经济性。是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对国家调节管理主体而言,还是对被调节主体而言,所应承担的责任都发生在经济领域,都因经济活动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而引起。
经济法责任总的来说是为保护社会的利益而实施的,所以才有经济法上的各种特殊的责任形式。
(四)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归责原则上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侧重于过错责任,不过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无过错责任,经济法责任侧重于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其中,实际情况是指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舆论等。经济法责任以公平责任为主要归则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五)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承担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一般需要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要件。
承担经济法责任则主要看其是否具备行为要件,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违法或侵犯社会利益,符合经济法规定的某种特定事实状态。
(1)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不以存在损害事实为必要。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时,既可以是发生了具体的、有形的、现存的、物质的损害后果,也可以是合法的社会权益受到了损害的威胁。它不以实际的损害后果发生为必要。
(2)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一般不要求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社会化大生产和科学技术飞速进步的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对于经济主体的经营状况很难了解,要求举证行为人主观过错实为困难。
(3)违法行为。经济法责任在某一些情况下,并不以违法的存在为前提。
(六)经济法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
(1)经济责任。以属于自己的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给损害者以补偿的承担责任的方式。责任方式包括:罚款、罚息、收缴应上交收入、征购、征用、没收财产等。
(2)经济行为责任以其经济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作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对象为国家经济调节中的被管理主体。责任方式包括:强制整顿、强制停业、吊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强制解散等。
(3)经济信誉责任。适用对象主要是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其经济信誉受到损失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责任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信誉减等等。
(4)经济管理责任。适用于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管理义务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其经济管理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责任方式包括:停止、纠正或撤销不恰当的管理行为,撤销或调整其有关经济管理职权等。
(七)企业恶斗中的经济法责任
拥有成熟商业规则的美国,企业恶斗的萌芽也曾出现过,但从去年开始,美国的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已经开始为此建规立制。
制止企业恶斗,提高违法成本,引导良性竞争,首先加大追究企业经济责任的力度,使企业衡量得失而不敢为,如欧盟对于intel涉嫌垄断开出10.6亿的罚单,是intel2008年净利润的三分之一。其次建立商业信用等级,以信用为主要手段,出现不正当的竞争情况时,可以追究经济信誉责任使其信用减等,公众对企业产生不信任,使其市场逐渐萎缩,也可以披露一些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信息,使企业信誉减损。如2010年上海开通全国首家网络社会征信,通过政府评价、网民评议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式,对备案网站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对不诚信网站和网民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曝光。
二、经济法责任的执行
(1)行政执行。为了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使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各国的竞争法都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主管机关,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德国的联邦卡
转贴于
特尔局、日本、韩国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它们都是代表国家专司反不正当竞争职责的专门机构。一般而言,它们对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只有调查权、起诉权,没有直接的处罚权。
(2)司法执行。以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例,其第4条规定,授予美国区法院司法管辖权以防止、限制违反本法;各区的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其各自区内提起衡平诉讼,以防止和限制违反本法行为。起诉可以诉状形式,要求禁止违反本法行为。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和判决。在诉状审理期间和禁令发出之前,法院可随时对该案发出暂时禁止令或限制令。
(3)不执行或乱执行的管理机关经济管理责任。国有企业的特权日益受到人们质疑,对于一些国有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管理机关不予追究其经济法责任,此种不作为大大损害了市场竞争、市场经济发展;或者管理机关乱作为,对于一些不应受到处罚的企业予以处罚,使企业遭受不利益,错失良机。为减轻、补救其危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追究管理机关的经济管理责任。
(4)企业恶斗中的经济法责任执行。在企业恶斗中,监管部门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工商局、工信部等行业主管机构交叉监管。一方面是监管部门对于企业恶斗分析力不足,另一方面各部门权限划分不清,使得监管滞后。如在3q大战中,工信部联合各部门进行调解,各监管部门内部协调亦成问题,增加执法成本。
厘清各部门责任,由有专业监管竞争团队的部门负责,或者像韩国一样成立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的办事机构或行业协会。
[关键词]:企业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分类号】:TD327.3
一、存在脱节现象的主要原因
1、缺乏系统的制度评审程序。目前多数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仍延续旧的习惯中,没有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规章制度考核评价体系,使企业规章制度制订一开始就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与部门利益问题,造成制度间相互衔接差,执行反复繁琐等弊端,给企业业务操作带来许多不适应,影响制度的严肃性。
2、缺乏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操作性差,其根本原因是缺乏“群众基础”,规章制度缺乏宣贯培训。员工是执行的主体,只有实现与员工有效沟通,才能使员工充分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让全体员工公开透明的了解企业的要求,才能激发他们配合执行的热情,强化组织与个人的契合,使规章制度得到真正的执行。
3、缺乏形成执行制度的团队。个人或单个部门单枪匹马式执行规章制度是无法真正落实的,很容易造成按下葫芦浮起瓢现象,甚至还会造成这个部门做恶人,另一个部门做好人的现象,严重影响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制度执行是团队行为,一个团队,有好的管理理念,缺乏执行力,那是“空谈”;同样的,一个团队,有很好的执行力,制度不完善,那是“蛮干”。所以,“制度”和“执行力”对企业发展来说,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两条腿走路才稳,才牢实。
二、避免两张皮应坚持的原则与做法
为有效克服企业规章制度与经济责任制考核两张皮现象,必须坚持四项原则,强化两项工作,抓好一项建设。
(一)坚持四项原则
1、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制订一定要为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服务,一定要坚持一级考核一级的考核原则,使制度执行形成大合唱,否则将直接影响管理的效能。这里,首先职责界限要清晰,内容要具体。其次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人权、物权、财权。同时各级都应建立相应的利益约束机制,保障员工合法的权益,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考核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和全局性,既要与当前的工作密切结合,又要适度超前。同样经济责任制的制订,也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前瞻性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既体现实事求是的客观思想,又要努力克服不顾实际或脱离企业规章制度,避免“长官意志”的主观作用,破坏规章制度与经济责任制的统一性和考核的客观性。
3、严格考核与以人为本的原则。企业规章制度只有进行严格执行和监督考核,才能通过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来检验制度与实际工作的衔接力度。我们应该认识到,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方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既要符合工作实际,又要体现人性管理,坚持制度执行与全体员工素质提高、待遇提高两者的高度统一。
4、体现与时俱进的思想原则。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不可能始终适应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如果继续执行原有的,就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必须每隔一段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对企业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进行重新审视,列出编制修订计划,按程序进行必要的修订或重新制定,保证规章制度与经济责任制的科学性、完整性、相溶性、有效性。
(二)强化两项工作
1、强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家都知道,没有质量信誉的商品,是无法赢得社会认可的;没有质量保障的企业,也是无法继续发展和长久生存的。因此企业要通过全员培训来引入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企业质量文化,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宗旨、树立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等质量管理念,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程序文件、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目标,以员工优秀的工作质量来保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顾客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质量,夯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
2、强化标准化企业建设。积极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规章制度,为企业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建立一套与自身发展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宜,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为基础、工作标准为保障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使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全部纳入标准管理体系,使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划、建设、评介、改进、决策及评审、报批和有统一的部门来实施,使企业规章制度有定期评审和持续改进的监督、检查和反馈等管理标准,形成PDCA动态的循环管理,从而使企业建立科学有序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
(三)抓经济责任制考核的规范化建设,不断优化企业管理工作。
1、要健全经济责任制考核基础数据台帐。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定额数据的科学性、合理性,按照企业标准化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原始台帐,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内容清晰完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责任制考核稳定性,确保考核公开与公平,否则经济责任制考核将失去公平性,可比性。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新常态背景;制度;法制化
一、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
所谓的“新常态”就是经历一段不正常的阶段后恢复到正常状态。中国成为第二大经济体之后经济增速持续下滑,中国GDP增速2015年三季度中国GDP增速跌破7%,是经济增长阶段的根本性转换。中国告别过去30多年平均10%左右的高速增长。过去30年的高速增长虽然使中国快速发展起来,人民生活水平较之前提高了很多,但是粗放型的快速增长造成了资源的快速消耗、生态环境的快速恶化,中国依赖出口的经济增长模式也无法继续下去,中国的企业生产效率低,产能过剩等问题逐渐涌现,给中国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挑战。
中国原先的传统、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应中国发展的需要,经济发展的条件和环境需要重大改变,应该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平衡产业布局,提升内源性优势。新常态使中国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中国的社会建设呈现出新的态势,社会治理体制走向创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深入的了解新常态,适应新常态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提供了新动力,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ISO26000以及最新的国家社会责任标准GB/T 36000要求,组织应该将社会责任作为组织整体核心战略的基本组成部分,就是组织在进行任何一项活动的时候,都应该考虑到社会责任。
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及履行现状
企业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创造的价值包括股东价值、顾客价值、员工价值和社会价值,这个价值体系维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要满足员工、顾客、股东、供应商以及社区等各层次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企业还要承担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节约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等。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关注,也出现了一些好的典范,例如中国铝业公司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通过了《中国铝业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模块和中国铝业公司社会责任负面清单》文件。这意味着中铝建立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社会责任工作与公司战略和日常运营有机融合起来,实现了社会责任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中铝公司坚持以ISO26000指导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建设,从战略、运营、基础三个层面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模块,以实现社会责任与日常运用管理的完全融合;不仅是社会责任管理领域的重大突破,也是央企社会责任管理提升活动的典范,同时也代表着中铝开展社会责任工作新的境界,应该说在国内也属首创,不但树立起了中国CSR新地标,而且在国际社会责任领域也是一项重要的创新。虽然我国越来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越来越多的企业也能够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但是纵观社会发展很多企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与问题
国有企业目前的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机制和管理机制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国有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解决就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执行部门,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重视程度不够,履行社会责任的形式过于单一;国有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地位不平衡,国有企业在大型安全工程行业和垄断行业占据绝对优势,与消费者相比具有相对优势;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不完善,公众的期望和现实成果的落差比较大。
(二)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的民营企业在主营业务方面主要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处于发展初期和成长期,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有些企业只是单纯的对外界捐款捐物,而忽视关爱员工、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的基本义务;有些企业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外部制度,甚至缺乏诚信意识。多数民营企业没有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划挂钩,缺乏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观。
(三)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与问题
外资企业多数为全球化的跨国公司,本地运营与全球化资源整合是其在当地取得成功的关键,所以外资企业更加注重社区关系和供应链管理的披露,但是随着外资企业对国内经济环境的适应,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外资企业的保护环境的意识越来越淡薄,外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难点在于其法律责任问题。
从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来看,中国企业300强2015年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为34.4分,同比提高1.5分,整体处于起步者阶段。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企业重视程度的降低,近几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虽然持续增长,但是增速在减缓。目前社会责任表现较好的行业是电力行业,中国华电、南方电网、中国华能等企业均表现优秀,而石油行业和银行业则处于追赶阶段,目前发展迅猛的互联网平台则表现较差,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还有待改进。外资企业100强2015年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得分为26.1分,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东亚地区的企业远好于欧美地区的企业。
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国内外企业普遍认证的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标准体系主要包括ISO14000、ISO26000、SA8000以及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四类,他们针对不同主体有不同的内容和特征。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随之对企业社会责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企业应该着眼现在,放眼未来,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履行好本职的企业社会责任,为社会的稳定快速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目前我国企业在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安全设施不足造成的矿难及员工事故等问题都反映出了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企业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不惜以消费者及员工的生命开玩笑,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及员工的权益,更没有做到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些违法行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在这一方面法律制定上不够完善。这就要求不能仅仅依靠舆论或者是社会监督,更需要强制性的政策的出台。除此之外,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一些法律来对企业的行为做出一些规定,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首先,立法相对过于分散,这些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措施涉及很多的法律法规,诸多的法律法规很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很好的法律体系。其次,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实际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很多的法规只是建议性的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再者,除了立法本身存在不足之外,司法部门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执法力度不强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只有立法和司法都做好,才能更好的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后,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履行过程中还缺乏执行和监督的主体,在很多地方,执法部门多是采取以罚代法的方式解决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做法,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使企业事先就将这一部分罚金算做企业的成本,削弱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
三、结合新常态背景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构建
新常态给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动力,新常态背景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要使中国的经济发展更加可持续,更具包容性,环境更加绿色、和谐,这就要求企业足够重视社会责任,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创新社会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各种因素充分融合,发挥各方的作用,如人的因素、社会因素、环境因素、政府因素、创新因素等充分凝聚,有效管理好企业决策对社会对环境的影响。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虽然逐渐受到重视,但是相对来说执行程度依然很低,对于企业来说社会责任相对虚化,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机制,所以必须从制度的角度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原则。
(一)从法制角度规范企业社会责任
首先,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应该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将市场和公众整合起来,完善治理模式。政府需要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从法治的视角看待,来稳定市场秩序。当前中国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需要利用政府的权威性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其次,在执法层面,政府要形成硬性的对于企业不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严格惩罚制度,要加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检查以及执法惩处力度。通过控制外部体系的存在,将使内部控制系统的监督功能加强,从而使公司治理机制整体形成对企业家的道德风险行为的有效约束。
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表现在于完善对企业的经济责任、人权责任、环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吸收国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规制,并结合中国新常态的实际背景帮助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对于环境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有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在操作性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有的只是规定了责任和义务,却并没有对不履行责任或者承担义务作出具体的惩罚性规定及条款约束。因此要从公司法的总则中来规范企业社会责任,强调企业必须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使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强化企业的守法行为和守法意识,企业要严格遵守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在遵守各项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经济利润,为社会做贡献。要通过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使社会公众能够通过司法路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约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二)实现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制的多元化
目前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学术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非常重要。尤其是在新常态背景下,对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之前一直强调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进行评价标准的修订,将有助于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目前虽然有国际标准体系,但是那些并不是法律性质的约束,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要求,主要以舆论压力,企业的自觉意识来实现,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实现比较困难。因此,在面临新常态带给企业的挑战,要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就要在国内市场上建立统一,有别于国际标准的针对我国国情的国内标准体系。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化
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有利于利益相关者、社会、政府了解企业承担责任的情况,使信息更加透明化,有助于增强企业与社会的互动。如果一些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没有公开披露自己的履行情况,不能够得到社会的肯定与认可,而不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也不会得到任何的惩罚及舆论的压力,那么他在以后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就会缺乏动力。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就是要避免这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对于我国目前的背景而言,定期总结自己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我国企业在世界的良好形象。
(四)政府建立激励机制
在政府建立法律制度之外,作为鼓励,还可以建立一些激励性的机制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相对于强制性的法规来说,激励性的措施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着更为有利的刺激,尤其是经济型的激励措施。一方面,政府通过颁发奖杯荣誉这种形式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是企业获取更多的市场。另一方面,政府通过采取一些经济性的激励措施,具体的通过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拨付非货币性资产等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实际的经济刺激更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是激励性机制只能作为辅措施,在我国新常态背景下,以及目前中国发展情况下,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将会使我国企业走上资源集约、环境友好、管理安全、热心公益事业及实践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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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四宝,程华儿.经济全球化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J].法学杂志,2008(03)
[4]章辉美,张桂蓉.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J].求实,2010,(1):43
一、一个前瞻性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的提出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与人们对企业社会性之认识的逐步加深是密切相关的,而人们对企业性质的认识则是与企业存在发展的历史进程同步的。企业发展史告诉我们:现代企业已发展成为一个融经济性与社会性为一体的组织。也就是说,其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还是一个社会组织;不仅要追求个体利益,还要关注社会利益;不仅要为股东、雇员等内部利益相关者负责,还要为消费者、供应商、社会成员和政府等外部利益相关者负责。
最能充分证明企业社会性的理论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期的“受托人”理论、中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后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①其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则成为了企业社会性的最强有力证明,但这也同时反映了受企业社会性特征之影响而诞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了社会性内涵。
最早在理论上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多德教授。他认为,“企业财产的运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除股东利益外,法律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正迫使商事企业同时承认和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企业管理者应因此树立起对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众的社会责任观。”[1]47由此可见,最初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主要还是一种观念、理念,或者说主要还是属于道德层面的认识,这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越来越强调法律责任则有所不同。对此,我国学者主要是从社会利益、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但对其到底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区分,而且基本上是强调道德责任多,法律责任少。②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国就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①到底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长期也是模糊不清的,但是基本上还是道德层面。”[2]对这种认识我们不能苟同。
这是因为,一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有其法理依据。如前所述,在立法未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时候,公司社会责任还停留在道德责任层面。关于道德义务,作为美国现代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的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曾把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主要是指体现社会生存的最基本的要求,是社会生活本身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②
“义务的道德”一般来讲是禁止性的,而“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富勒认为只有“愿望的道德”才是法律规范的对象。由于企业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企业行为必然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侵犯他人权利必然会导致法律责任,因此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自然不可能属于“愿望的道德”,而只能是“义务的道德”。“‘义务’在逻辑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并且只有参照它才能得以理解”。[3]“义务是根本性的道德概念表明了在道德中义务性规则是基础性规则,道德美德、修养也只有尽了道德的义务之后方能实现,……。因此,义务构成了立法者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道德法律化的内在性基础。”[4]而且,在道德中义务性规则也是道德中的最低限度的标准,这种道德的义务规则完全可以加以普遍化,因为只有加以普遍化才有可能将这种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的可能性。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完全具有上升为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
另一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有其现实依据。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尽管该条款只是一个宣示性的作用,但是表明我国法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是持肯定态度的。之后又在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7条中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再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税法》等基本法律也不同程度的涉及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虽然这些规定对企业运行中司法责任的落实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都没有具体涉及。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我国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是具有理论和现实依据的。只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强有力的企业社会责任之追究机制,而使得本属于法律责任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被部分学者“误读”为道德责任之范畴罢了。
一般来说,法律责任范畴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通过具体的责任形式或制裁方式来实现的,其体现的不仅是违法企业对某一个体的法律责任,主要还是违法企业对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考虑到现代企业之社会性决定了其违法行为不仅会给社会个体造成损害,更重要的是它有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给社会中的不特定群体造成损害,严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所以企业社会责任重在强调违法行为主体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而非仅对某一个体的责任。
那么,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责任形式去追究企业的社会责任呢?从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责任追究机制上看,违法企业侵害某一个体利益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依赖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传统责任方式去实现,比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拘役、徒刑、罚款、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等;而对于违法企业侵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责任追究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尚缺乏独立、系统、科学的救济方式,对于应当通过何种责任形式去追究企业社会责任也缺乏系统化、类型化的分析研究,这种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使得企业社会责任之实现丧失了应有的理论依据或法律依据,给司法实践中合理、合法追究企业的社会责任带来了诸多理论或法律障碍。
实际上,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并不是没有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形式,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等惩罚性赔偿就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不同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能够有效弥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失的责任形式,还有理论或实践中出现的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责任形式也是针对企业违法行为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时可资采用的责任形式。关键是企业社会责任适用这些责任形式的法理基础是什么?为什么追究企业社会责任可以采用这些责任形式?司法实践中具体应如何适用等问题都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我们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要“突破性”的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特征,这也是本文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基本目的,这种认识或将成为进一步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逻辑前提。
结合以上的分析,本文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就是指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形式设置、体系构建以及制度创设等基于社会公共性考虑,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核心,以实现社会实质公平为目的,兼容社会法部门之多种原则、方式、制度而体现的一种全局性、公共性与整合性特征。其重在强调法律责任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依据这种认识,企业社会责任之实现只能也必须依赖于能够体现其社会性特征或者能够有效弥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失的责任形式了。以上提到的惩罚性赔偿、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均是在理论与实践中发掘出来的具有社会性等典型特征的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也是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现代法部门在发展中逐步归纳、抽象、提炼出来并普遍适用于司法实践的。因此,建立独立、系统、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就应以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为导向,既要借鉴民事、刑事、行政等传统法律责任形式,还要重点关注包含经济法责任在内的一切富有“社会性”特征的责任形式的利用和发掘,以探寻适合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
二、一个学理性解释: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的法理基础
通过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过程,我们发现,基于对企业社会性特征之认识而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经济法现象的出现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因此,要深入探究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特征,还离不开经济法理论的支持,或者说,经济法的真实存在成为了解释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重要法理基础。
第一,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轨迹,昭示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正当性基础。一般来说,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端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美国,以托拉斯为代表的巨型企业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产生了“规模经济”效应,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就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出现了大量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而经济法现象也出现于资本主义世界社会经济矛盾日益突出的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规制企业托拉斯为核心的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成为了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之后经济法则不断加强从法律层面对企业危害社会秩序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的规制。对企业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的规制表现在责任方式上就是若干具有“社会性”特征的责任形式成为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
第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论证提供了理论依据。从本质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对企业自由的限制与约束。企业社会责任暗含着一个理论假设,即:国家应当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市场在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上的失灵。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就意味着要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控,从而使市场既充分释放其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的功用,又尽可能地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适宜的生存空间,以此达成市场与企业社会责任在最大化其各自作用基础上的和谐与均衡。[1]138
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必须置于一个有着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国家公权力介入企业经营活动,乃是导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直接原因。“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5]。这种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反映到企业社会责任之追究机制上就必然体现为若干旨在平衡与兼顾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法律责任形式的普遍适用,如上文提到的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等。在以往的责任理论研究中,这些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目的且主要由企业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形式已逐渐被抽象、提炼、归纳,通过类型化分析和典型性分析等方法,成为了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现代法部门的独特责任形式了。国家干预理论体现在责任追究机制上,就是要求企业市场主体适用的责任形式在具体设计上除了能保障投资者(即股东)的利益以外,更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和实现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即社会利益)。由此可见,国家干预理论进一步说明了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第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应具有的社会性特征。上述分析说明,经济法就是建立在承认社会利益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的法律现象,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以达到维护自由竞争之市场秩序的目的。但也正是经济法的这种社会本位理念,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甚至可以说,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提出到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全面形成,均是在契合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的过程中实现的,这就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天然的具有社会性特征。所以说,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为其终极目标,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产生的理论先导,同时也是解释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
三、一个关联性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的具体体现
由于已经把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范畴,因此法律责任理论自然会对其产生很大影响,其中尤以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影响最甚。可以肯定的是,把已经相对成熟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与正在建构中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关联性分析,将有助于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制度设计与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诸多盲点和难点。之所以能够开展经济法责任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关联性分析,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理由:
其一,从经济法学理论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被视为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之一。对此,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就包括“如拆分企业、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召回、资格减免、信用减等、企业社会责任”[6]。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类型的责任形式与其他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共同归属于经济法责任理论,这也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必然会受到其他经济法独特责任形式的影响,对两者进行关联性分析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另外,由于以上提到的这些经济法独特责任形式主要也是由国家干预受体(市场主体)来承担的,而以组织形式出现的企业就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这也说明,经济法之独特责任形式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企业市场主体承担的,这就为通过借用经济法之独特责任形式追究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直接理论依据。其二,现代法律责任制度发展趋势表明,各种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是完全合理的。
“法律责任的外在界限和内在界限都取决于社会关系的自身性质。应当说,在法律责任与非法律责任之间,在各种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经常会有一个较模糊的区间,这使得责任之间会有一定的流动性,责任的具体形态也呈现出更丰富的多样性。”[7]
面对现代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既有民事、刑事和行政的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综合适用,又有经济法领域特有的责任形式,这使得其呈现出一种以“传统﹢独特”内涵为主要特色的法律责任体系。与这种相对成熟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相比,目前的责任理论中还没有关于追究企业社会责任之独特责任形式的系统研究,这就使得借用经济法之独特责任形式去追究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现实上的必要性。
其三,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都具有社会性特征这个最显著也是最重要的共性。也可以说,社会性特征这个共性是连接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中介和桥梁。“在经济法领域,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在很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之考虑,经济法的宗旨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规制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征,强调经济法责任不只是对个别当事人与国家的责任,当然还应包括对社会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能这还是最为重要的方面。”[8]
简单来说,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决定的,其体现在责任形式上就是更多的重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责任形式的大量挖掘和适用。在这一点上,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法责任一样,同样具有社会性特征,因而经济法责任形式与企业社会责任形式之间可以、也必定存在有一定的流动,两者之间完全可以相互借鉴对方的责任形式。可以说,两者共具的社会性特征是我们开展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之关联性分析的最重要原因。
上述分析说明,开展经济法责任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关联性分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还是必要的。因此,需要把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联性分析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按照这种分析框架设计的研究思路,追究企业社会责任时,完全可依据其社会性特征合理选择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作为其法律救济方式。
作为新兴的法律现象,经济法部门发掘出了若干富有特色的责任形式,像国家赔偿、超额赔偿、实际履行、引咎辞职、经济责任、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等,都已被经济法论者相当一致的认为属于经济法部门所特有的责任形式。通过分析这些责任形式,我们发现以超额赔偿、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责任方式最能体现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同样也是最适合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以下对这几种责任形式略做说明:
首先,这里的超额赔偿实际上也是惩罚性赔偿,其主要由国家干预受体(市场主体)来承担。比较典型的采用惩罚性赔偿的例证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规定,美国《谢尔曼法》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等,都是为了追求惩罚的目的。其实,这里的惩罚性赔偿并非什么新鲜事物,民事责任中早就有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之分。以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支付违约金为例,民法学者普遍认同,从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的角度考虑,在立法上确定违约金为补偿性的同时,要明确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纠正司法实践中不保护可得利益的倾向。这样,补偿性违约金可以得到类似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另外,在确定违约金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的同时,也不排除当事人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约定使用惩罚性的违约金。传统私法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还是比较少见的,主要还是以补偿性赔偿为主,而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则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中就有“十倍赔偿”的新规定。由此可见,超额赔偿并不以补偿损失为原则,而是带有惩罚性,适用这种责任形式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又能通过法律强制力促使企业等市场主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其次,资格减免和信用减等从本质上讲属于“惩罚性责任”。任何一个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都有可能“同时对经济整体及处于整体中的个体造成损害,又同时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与某一个体的经济利益”[9]。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也不例外。因此在要求违法企业弥补社会个体损失的同时,再对其施以“惩罚性责任”,以尽可能补偿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除了罚款、罚金和自由罚等传统的“惩罚性责任”形式以外,像资格罚、能力罚和声誉罚等更会让违法者付出惨重代价,使其震慑于法律的惩罚。这里的资格减免和信用减等就是关于资格、能力、声誉等方面的惩罚,这些惩罚性措施均与传统法律责任形式有所不同。在这方面,有一些现象或制度很值得关注和研究,如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黑名单制度,等等,其中就可能涉及到信用减等问题。①理论上有一种可称为“专业不名誉责任或制裁”②的责任形式已初见端倪。
这种责任或制裁具有经国家认可的行业责任或社会性制裁的性质,其实质是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对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的取消或限制。此种责任形式在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中已较为普遍地采用。如银行同业协会公告,对长期欠债不还的客户予以制裁,限制其贷款资格与信用能力等。③同时,立法上也有一定体现,像这些制裁措施就涉及到资格减免问题。④
再次,颁发禁止令是司法当局依职权或依被害人申请而采取的制止违法行为发生和防止损害扩大的一项救济措施。禁止令一方面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起到制止的作用,还可以对没有实施但即将实施的违法行为起到预防作用。如美国《谢尔曼法》规定,违反谢尔曼法,司法部或者受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所损害的私人或企业可以要求禁令救济。在经济法中适用禁止令责任形式时,原则上并不以存在损害事实为必要条件。例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产品或销售产品的,在未投放市场前,国家就可以颁发禁止令,禁止生产或销售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最后,理论与实践中还有产品召回、拆分企业等制裁措施也被视为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并被规定于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之中。⑤
从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特征的角度来看,这些责任形式同样可以作为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当然,这些新型责任形式在责任主体、责任对象、适用条件等方面还有进行系统化分析和类型化研究的空间。
关键词 企业 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诚信、可持续成长等问题,越来越成为企业在实践中难以回避的话题。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企业具有双重性:一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它有经济属性;二是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组织形态,它又具有社会属性。当今社会,人本主义思潮对世界的影响日益深远,范围日益扩大。要求企业重视经营行为对社会、对人类的影响也就成为理所当然。因此,企业的目标定位应由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管理理念,向追求企业可持续成长的管理观念转变,把追求利润与对社会负责统一起来。
在知识经济时代,在产品、技术、知识等创新速度日益加快的今天,企业的可持续成长已成为现代企业面临的比经济效率更为重要的课题,一个比管理效率更难实现的目标。同时,也有大量的企业实践证明,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的赢利有一种积极的影响和巨大的好处。其中包括:提高企业声望,减少企业运作成本;提高销售率和客户回头率;更容易招募到优秀员工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减少常规性错误和事故;提高员工生活质量,增加企业赢利。所以,从根本上讲,企业的社会责任与赢利并不是对立的,现代企业所推崇的回报大于索取的哲学原则,用双赢思想超越二元对立思维,也逐渐在改变企业的目标与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是什么?在我国,有不少人认为就是企业做好事,比如捐款建希望小学、救灾、救济贫困地区等等。这是一种片面认识。现代企业管理理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由三个元素组成,即企业的市场、监督及自愿行为。
人们在鉴别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时,首先评判的是顾客、社会在这个企业心目中的地位、角色。比如,北京同仁堂药店的创始人留给后人一幅对联是:“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从对顾客的态度可见同仁堂的企业精神核心。所以同仁堂的声誉与其药品质量一样,给顾客和社会的印象是可靠二字。然而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行为,其社会责任程度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北京首都机场,有心人统计,从进入机场侯机大厅办完所有手续到登上飞机,起码要走600多m。同样,到京出港,要穿过长廊,上下电梯,走500多m。乘客很不方便。所以机场完全是以管理者为中心,而不是以乘客为中心。这种缺失人性化的管理很难说有较高的社会责任。一些发达国家的机场则是以乘客不同流向确定管理模式,乘客不必穿梭奔波,以最少时间、最短距离一站式登机。所以,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高深莫测的理论问题,而是随时随地发生在你我之间。企业的社会责任是通过对顾客态度的市场行为体现出来的。
企业不相同的社会责任也表现出了不同的价值观。美国兰德公司调查结论认为,社会责任感很强的企业其价值观共同的特征是: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共同的价值高于个人的价值;客户价值和社会价值高于公司价值。那些能够持续成长的公司,尽管他们的经营策略和实践活动总是不断适应变化的外部世界,但都能始终保持着稳定不变的超越利润最大化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目标,并成为企业的精神文化基础和长寿的基因。
在人们逐渐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时,社会责任国际于1997年制定了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该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世界人权宣言而制定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道德责任标准来规范组织道德行为的新标准,并依据该标准的要求审查、评价组织是否与保护人类权益的基本要求相符合,它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也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不仅适用于工商企业,也适合于公共机构,SA8000可以代替公司或行业制定的社会责任守则。
SAI是一个NGO组织(非政府组织),所以它制订的SA8000是一个自愿认证体系,还不是强制性标准,并非贸易壁垒。但一旦事实上被公认并施行,将对一国贸易产生较大影响。据统计,已经有200家跨国公司对其全球供应商实施社会责任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这项审核,才能与之建立伙伴关系,如沃尔玛、雅芳、家乐福等。有调查显示,84%的荷兰人、89%的美国人在购买消费品时都考虑这些标准。
“道德认证”、“社会责任”的字眼现在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跨国公司定单的附加条款中,一些没有认证的企业出口开始受阻。德国进口商协会已制定了《社会行为准则》,规定德国进口商应对其国外供应商的“社会行为”进行审查。并且,该准则有可能被其他一些国家的进口商协会所采用。美、法等国家的有关贸易组织正在讨论,准备把企业是否通过SA8000认证作为他们选择供应商的依据。
目前,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企业取得SA8000认证。我国从1995年以来,约有8 000家企业被外商要求做SA8000认证,而目前国内通过这一认证的企业还不到100家,其中大部分集中在珠三角一带,长三角地区大概有20家左右,其他地方几乎是空白。
如果说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关注的是产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关注的是环境,那么,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关注的则是人。它是企业通向国际市场的“第三张门票”。对于外向型经济的地区和企业来说,这张“门票”是非买不可的。国内企业既然要进入全球商业链,就得主动适应这个标准。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于发展生产、提高效益,调动职工积极性及推进企业改革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企业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必须要以科学的方法,不断健全责任制管理体系、规范管理行为。
一、推行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基础和条件
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责、权、利相结合,旨在划清企业内部各层级、各部门的责任范围,落实责任主体。而责任主体的确定,要根据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内部职能分工以及具体的岗位职责来确定。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指标体系的建立,是要以企业经营目标为依据,通过对质量、消耗、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和管理指标的层层分解,建立起包括指标体系、考核体系、组织保证体系在内的经济责任制的指标网络体系。指标体系要体现覆盖面广、重点突出、切实可行的原则。一是指标要反映全面性和全员性的特点。二是指标要反映生产经营的特点。三是指标要体现科学、合理的特点,既要高标准、严要求,又要符合实际情况,与企业的管理水平相适应。
在一个规模较大的企业,实行分权经营体制的条件下,按照“目标管理”的原则,将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体目标分解为不同层次的子目标,落实到有关单位去完成而形成的内部责任单位,称为“责任中心”。责任中心最基层单位是生产班组。内部经济责任制在企业的实施是在各个责任中心进行的。因此,其实施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个责任中心具有明确的权、责范围,要为它们在企业授予的权力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是各个责任中心工作成果的评价与考核应仅限于能为其工作好坏所影响的可控项目。各个责任中心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应按合理的内部转移价格进行计价、结算。三是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合理有效的奖惩制度,按各自的工作成果进行奖惩,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四是建立健全严密的信息收集、加工系统,落实责任,分析偏差,指导行动,充分发挥信息反馈作用,促进企业预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监控保障经济责任制有效运行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后,关键是有效运行和落实,见到实际效果。这就需要建立起科学、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简明、有序、高效的运行程序,精细、实用、标准的目标考核模式来支撑。三者有机结合,才能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制激励、约束和导向调控功能。
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运行保证体系。首先,要建立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运行领导机构,成立以企业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经营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强化领导职能和责任。设立日常管理机构,由企业经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运行的日常工作。其次,要科学合理布局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建立完善职工岗位责任制、企业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经济责任制在执行过程中有简明、高效的运行流程以及所制定的经济责任制指标有明确的指向,即责任主体。最后,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考核体系,让企业管理者和全体职工认同和掌握,真正做好严考核、硬兑现,让经济责任制目标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
抓好经济责任制运行过程中的动态管理,强化月度分析与考核,保障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管理指标全面完成。为了发挥目标管理的调控作用,对经济责任制运行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经济活动分析会,及时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对矛盾突出的重点问题及重点单位,及时解剖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对基层单位生产经营的一般性问题,通过分析建立起管理流程;对各职能板块的特殊情况、突出问题,分类进行解剖,拟定出特定职能板块的管理方案。坚持一月一考核,严格按考核结果兑现各单位效益工资。通过不断改进完善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较好地调动了基层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确保了各项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
三、通过考核推行经济责任制
考核和被考核,永远是需要协调的一对矛盾。考核是对效果和效益的肯定与否定的手段;被考核是目的,是激励,是对损失和浪费的扼制,对节约和增效的褒扬。经济越发展,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越重要。越是发展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越有无形的作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是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和办法。内部经济责任制定执行得好,就能激活全盘,为做大做强企业提供一个活“基因”。否则,很容易使企业陷入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效益的怪圈。
在经济责任制考核模式和考核方法上,应突出如下特点和做法:一是重价值形态管理。财务管理、统计、业务核算与内部经济责任制有机结合,相互交融。在实务操作上引进管理会计的原理和方法,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进行成本分析、预算、控制和决策。二是经济责任制考核目标成为企业管理目标的中心环节。在这方面应突出统计的信息、监督、咨询职能,把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与统计分析结合起来,起到生产的控制、观念的总结和促进企业效益的作用。三是重预算管理。紧紧围绕收支两条线,对采购、调料、生产、销售、成本费用控制进行监测、预算和分析。
四、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
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是管理工作的首要目的,只有所制定的目标合理,运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才能确保经营任务的全面完成。企业各部门的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是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的基础和保证。强化目标管理,就是要以经济责任制为主线,以严考核、硬兑现为手段,按照管理有标准,运作有程序,考核有依据的原则,对企业所属各部门的生产经营、成本控制、安全环保等方方面面进行全方位、全系统、全过程、全员化的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企业所属各部门的责任指标的全面完成。
目标管理以单位增效为目的,通过严格考核,对全面完成责任制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兑现奖励,对责任制任务完成较差的,酌情处罚,从而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强化目标管理,必须以严格考核为手段。在考核过程中,既注重纵向考核与横向考核的结合,也注重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的结合,确保考核资料的全面、真实与完整。依据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坚持责、权、利紧密结合,在责字当头、以责定权、以责定利的原则基础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基层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将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做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使职工切实享受到企业发展的好处。大型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培训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等诸多方面。企业经营总体经营目标的确立必须结合企业及经营环境的实际,做到科学合理;目标分解必须充分考虑各基层部门的实际,做到使各基层部门感觉“即有压力,又有动力”,充分鼓舞各部门全面完成责任制任务的信心;考核、奖励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奖罚分明、有度。唯有如此,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才会在企业的持续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其对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能的作用将会更进一步显现。
一、沿照西方人的认知方式切入话题
应当说,无论所得税会计,还是增值税会计(不在本文叙及),都是西方人(指以欧美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的人士,下同)率先发明与应用的重大成果,在理论阐释、模型设计和技术操作上堪称了不起的杰作,具有理念与实务紧密契合的典范效应。我们已经和正在学习与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先进方法。但是,我们又常常陷于忙碌地掌握操作层面的事情,而时常会将人家的认知方式弃置不顾。我们已经意识到自己的缺陷,并认为,不能忽视方法与理念之间的承启关系,尤其是不能忽视前者对后者的路径依赖。
(一)借鉴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为我所用
在普遍的印象中,西方人阐述问题简明、练达,追求实用,讲究直奔主题。而我们基于东方文化的背景,传统观念造就了一种细腻、严谨的表达习惯,讲究起承转合、四平八稳。
如果做一般的文化比较,东、西方各领,互展所长,无可厚非。然而,在解读现代会计的时候,我们遇到了两种思维的碰撞,差异立见,不可小觑。比如,对会计元概念的界定,我们曾将“所有者权益”解释为“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所拥有的权益”,然后紧接着又解释,“净资产是指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差额”。西方会计则是,在先行界定资产和负债两个概念的基础上,随后作“业益”(或“资本”,即对应于我们的“所有者权益”概念)的定义时,就直接讲,“一企业的资产超过负债之数,就是业益”(“The amount by which the business assets exceed the liabilites is ter-med the owner’s equity”)。我们习惯于用实词来揭示概念的实质,不习惯于最终用金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来做文字定义和概念阐述。事实上,我们看似无懈可击的表述,但与西方人相比,在效率上却多饶了一个圈子。类似的还有,财务上的“营运资本”概念的表述,也属于这种情况。再比如,我们往往习惯于数据的正算、正向整合,不习惯于倒算、倒向挤轧。西方人的做法是,当正向、正算费事或者难于施展操作的时候,就采用迂回方法,从反方向来思考,逆向操作。如此一来,人们发现,施行迂回方法的结果,省事多了。这就是说,发散思维,换用一种逆序考量的方式,往往可以收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了解了西方人的这种文化背景与思维习惯,再回过头来领略所得税会计的奥妙,就很可能不再有大玄机横亘于前了。
(二)不要固守陈旧、落后观念
由于思维定势,使得我们不易跳出生成性和固有性的困惑,难于放弃头脑中现有的一切。因此,需要勇于学习、勇于探索、勇于摒弃陈旧观念,经济转型期尤其如此。
首先,保持并增强对外界事物的敏感性和应变能力,这样才能催生新观念、新程序。我们认为,承认思维与文化差异是解惑与摆脱迷失的路标。以新视角看待新事物、新惯例,吸纳、融入国际准则,才能把握所得税会计新法的要义。
其次,所谓倒向思维、逆行思索,是一种旨在施行非常规的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的认知过程。这一过程采用迂回策略,从而寻求隐性认知价值得以展露。这一思维方式,对于掌握所得税会计新方法来说,具有重要解读意义。
再次,逆序思维、换向切入,其别强调熟记要领。比如,过去曾一度执行过的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间接法,就是从利润结果出发,逆向计算,即当初进行收支结转时,不该作为利润增量加进来的数额,现在要减去;当初不该作为利润减量减出去的数额,现在要补加回来。这种认识事物的逻辑与方法非常值得关注与思考。
二、强化新机理 解读新理念
解读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需要打破权责发生制的原有局限,拓宽权责发生制的认知领域;需要转变旧概念语境,强化新概念语境;需要转变收益决定观,指向资产负债观。
(一)广域权责发生制和资产负债观的解读
1.从权责发生制广域基础出发确认资产和负债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并与国内新颁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都确立了以权责发生制为计价基础。但是,长期以来,体现权责发生制计价基础特征的描述,较多集中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 ,而较少涉及资产、负债的确认。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权责发生制才会出现资产(一种要在以后各期陆续转作费用的支出)和负债(一种要在以后期间交付现金的义务)。按照纯粹的收付实现制,收进现金即为收入,付出现金即为费用。与权责发生制截然迥异的收付实现制,概不涉及现金收支以外的账务记录。因而,可以说,确认资产和负债,是权责发生制得以全面应用的体现。也正是从这一广域视角,逐渐使界内人士意识到,应打破旧有的局限,从全部会计要素和所有交易、事项的宽展角度来完整地说明权责发生制的确认标准。当然,这并不是否定收入和费用是权责发生制一贯关注的重心,而只是对资产和负债确认标准以往薄弱环节的充分补强。 “每期收益和财务状况的确认,取决于在变动发生时的经济资源和义务及变动的计量,而非货币收支的简单记录。”
正是从权责发生制广泛意义的基础出发,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将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因此,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依照实施条例,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资产负债观
利润确定与资产计价是会计学中的两大中心内容。从计价角度讲,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定时点的资产、负债的数额是一定时期企业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的结果。期末与期初两个时点上净资产的数额相比,可以揭示企业的盈亏。而从利润确定角度讲,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即可确定企业的盈亏。资产计价和利润确定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侧面。
从外在形式上看,由收支相抵确定企业盈亏,符合常规,更为直观;由期末与期初两个时点上净资产的比较来确定企业盈亏,与日常核算脱节。况且,后者采用不同时点的比较差额,仅反映了利润形成的结果,却不能揭示利润形成过程中项目之间的配比,因此,不符合核算常规,间接确认的效果弱于直接确认的效果。但是,从内在实质上看,重视净资产的变化,更能够体现实物资本保全的现代会计观念。理由是,将净资产的变化看作收益计量的结果,颠倒了事物的本末;由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资产、负债决定的净资产增加值(不包括当期所有者增加投资)才是企业的真实收益。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在税制变革、会计变革、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要素流动、自由贸易,资本市场已经突破了国界,投资者更加重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长期盈利能力。为了满足这种需求,美国会计准则将会计报表概念基础从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这也成为其后国际会计准则的选择。资本自由流动的市场导向促使财务会计修正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顺应这一趋势,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与世界所面对的资本市场需求相一致。
(二)基本概念的难点透析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有几个关键概念值得注意:
1.账面价值
不可将此概念简单地等同于账面余额、账面净值、实际成本、初始价值等旧有概念。账面价值这一语汇,在会计应用中,要与限制词“资产的”或“负债的”相联系,形成“定语+名词”的偏正结构语汇使用形式。如: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的账面净值减去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各项坏账准备、跌价准备等)后的余额;负债的账面价值,一般即指负债的账面余额。
2.计税基础
这一概念既不是税收学的基本概念(税收学的常见术语是计税依据、征税对象、课税基础或狭义的税基、税源),也不是旧有会计学的惯用词汇,而是会计和税收双核确立、边缘交叉的概念,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首用,其数额确定严格遵循税法执行。
计税基础,通俗地讲,可以理解为纳税的根脚,字面含义应当是指征税的出处,或者计税的客观对象,旨在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但是,且莫将它简单等同于税收学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直接确定课税对象的应税部分;计税基础,则是经数额调整后间接确定的应税部分。况且,计税基础这一词汇,在会计应用中,不是作为独立概念使用的,也要与限制词“资产的”或“负债的”相联系,形成“定语+名词” 的固定搭配形式。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表述是:“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显然,这一文本表述,用“扣除”(即不计税)去解释计税基础(即计税),是一种“正话倒说”,给通常的“正话直说”平添了一种困惑。那么,就让我们试着换个角度去阐释一下它的内在含义。
(1)资产的计税基础。首先,资产,作为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意味着未来期间会产生应税所得的增项数额,届时应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建立在会计的预期收益和归属于该项资产的价值基础之上的。其次,资产作为资本化费用的存在,又意味着未来期间随着资源耗费与存量资源收回的发生会产生应税所得的减项数额,届时应抵减纳税数额。因此,资产的计税基础,应遵从税法,由现实出发剔除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或者,不能作为现实的耗费及资源收回予以扣除),亦即由此表明只对实现了的计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的基本宗旨。
(2)负债的计税基础。首先,负债作为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出,意味着未来期间会产生应税所得的减项数额,届时应抵减纳税数额,因此,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建立在会计的预期费用和归属于该项负债的价值基础之上的。其次,负债作为所承担的法定偿债义务的存在,又意味着未来期间随着负债责任的偿还与了结,产生应税所得的增项数额,届时应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负债的计税基础,应遵从税法,由现实出发不可剔除未流出的经济利益(或者不能作为未偿还的法定义务予以扣除)。
换言之,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基于税法确认和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计价金额,即“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资产本身不构成现实收益。资产只有在耗用过程中逐步费用化,抵减当期收入,才会与应缴所得税额产生实际联系;负债可以视其为负资产,则恰与资产情况相反。因此,简单地讲,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未来依据税法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未来依据税法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可抵扣的金额。
3.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
(1)会计收益,又称会计所得、利润总额或税前会计利润。是指会计收入减去会计支出后的余额。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解释:“会计收益,指一个期间内扣除所得税费用前的净损益。”
(2)应税收益,又称纳税所得、应税利润。是指纳税收入减去纳税支出后的余额。应税收益奠定了税收对收益的确定基础。
在资产负债观下,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分别表示为:
会计收益=期末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期初净资产的账面价值 ()
应税收益=期末净资产的计税基础-期初净资产的计税基础 ()
在资产负债观下,资产代表经济利益的未来流入额,负债代表经济利益的未来流出额,而收益是期末拥有未来经济利益的净额。从()式来看,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基础是按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式表明,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按税法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4. 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即指资产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表收益观的衍生概念,与利润表收益观派生的时间性差异概念不同。时间性差异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额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讲属于期间指标;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从性质上讲属于时点指标。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对应有相等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而某些暂时性差异没有对应的时间性差异。
三、结束语
新所得税会计是从资产负债观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资产负债项目,分别确认依照会计计价的账面价值与依照税法计价的计税基础,以二者之间的差额判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继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以此为基础,倒轧确定该报告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数额。由此可看出,从理论意义上讲,作为所得税税基的收益是确立在课税主体的资本增量的基础之上的。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恰当地按照财务会计基本原则反映所得税事项的本质和会计结果。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一致的地方不产生差异,对于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可消除的永久性差异的处理,需要遵从税务会计原则,税法高于会计准则;对于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可消除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需要按照财务会计原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阐释新所得税会计,不能忽视方法与理念之间的承启关系,尤其是不能忽视前者对后者的路径依赖。我们有理由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会计人士的思维方式去探寻新所得税会计的认知路径。
一、基本指标简介
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其中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EVA),并对相关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予以详细阐述。
1、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即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其中,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为了规范资本成本的计算,国资委也对资本成本率作出了规定。国资委明确规定,央企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确定为4.1%;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二、指标解析
1、引导央企做强主业,提高发展质量
国资委限制央企涉及非主业投资,引导央企通过主业经营取得好效益的意图明显。从上述指标概念和计算公式可以看出,此次公布的新考核办法充分体现了国资委对央企的考核以“主业价值”为重的新思路:央企的非经常性收益在基本指标得分计算过程中,均被列为扣除项。在计算利润总额时,要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计算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时,对企业非经常性收益按减半计算,而对符合主业的在建工程,则可从资本成本中予以扣除。
在原有的考核体系下,为了增加利润和效益(净资产收益率)的最大化,一些央企的非主业投资乱象较为严重,热衷于追逐股市、房地产和期货等“见效快”的收益。此举不仅挤占了原本应用于增强主业发展的资本资源,还往往带有较大的潜伏风险隐患。以房地产为例,据一些媒体统计的资料显示,约130家央企中,只有十几家的经营主业是地产,其他央企的主业均与地产无关,但实际上却有多达数十家的央企涉足房地产,想尽办法以旗下地产公司参与房地产市场的争夺。
上述现象的背后,是一些央企经营理念失当的症结所在:热衷于非主营投资、漠视主营业务的战略投入,且在盲目多元化的过程中忽视多元化经营快速扩张的高风险等。长此以往,势必会严重影响到央企主业核心竞争力的打造,削弱央企长久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根基。
以新考核指标体系衡量,那些通过土地等资产出售、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收益提升利润总额的央企经营业绩将现出原形,即原体系的考核排名若按新考核指标来评判,必将出现一些颠覆性的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非主业活动对管理层业绩的影响,可以对央企从事非主业经营的活动产生较大的限制影响力,央企非主业投资乱象也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面对日益变化的新形势和新挑战,中企唯有做好自己的主营业务,突出主业、发展主业、做强主业,才是最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
2、强化权益资本成本概念,引导央企重视国有资本投资回报水平的提升
利润总额指标是个绝对量指标,且只确认和计量债务资金的成本,没有将权益资本成本从营业利润中扣除。这样计算出来的会计利润会造成一种错觉:权益资本是一种免费资本。从而使企业经营者忽视权益资本成本,忽视权益资本成本就容易忽视股东利益,不重视股东资本的有效使用。
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引入,就是要引导企业增强价值创造能力,提升股东资本回报水平。对央企经营者而言,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如同企业有息贷款,不再是“免费的午餐”,其也是有最低成本率要求的。从国际上看,多数行业的资本成本率在10%以上,根据测算,我国央企应为7%~10%。国资委从中央企业的实际出发,本着稳健起步的考虑,参照了商业银行3年期贷款5.4%的基准利率标准,将央企资本成本率原则上确定为5.5%。央企的盈利只有高出其最低资本成本(包括股权成本和债务成本)的部分,才是股东资本所取得的真正投资利润。对国有资本而言,如果一个央企经济增加值指标(EVA)为负值,即使利润总额为正,也意味着资本成本要求尚未得到满足,换言之,央企的经营运作没有创造出真正的国有资本投资回报率,其主业经营仍处于失败状态。
以经济增加值指标(EVA)作为考核的基本指标,对传统以利润总额来考核效益好坏的管理理念产生了重大冲击:以前规模大、利润高就是好企业,现在却不一定。因为有利润的企业也不一定真正创造了价值,经济增加值(EVA)高的企业才是真正的好企业。通过用经济增加值(EVA)的增长数额来衡量央企经营者的贡献,将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水平与股东的最低资本要求紧密挂钩,可以反映经营者真正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效激励经营者从企业角度出发,创造更多的价值,从而提升国有权益资本的回报水平。
3、进一步鼓励央企加大培育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投入
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无一不是靠高科技取得所在领域技术和市场的“话语权”,靠自主知识产权及技术成果快速转化保持本企业在领域内的“龙头”地位,使企业进入不断发展和攀升的良性循环轨道。因此,加大科技投入、贴近市场加强科技创新就应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为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国家通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作为企业应交所得税税额的加计扣除项,更多地抵减企业应交所得税税额,减少企业税费的负担。
在此次新增的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计算公式中,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税后净营业利润的调增项,能加大央企考核分值,再次凸显了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关键领域和占领未来制高点研发投入的战略意图。中央企业应切实担负起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任,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努力开创科技发展的新局面。
三、小结
以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EVA)为考核的基本指标,强调了“非主业的利润不算或少算考核业绩、股东资本要有基本的成本要求、企业超基准要求的研发投入视同利润总额增加”三大考核新标准,是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落实到业绩考核体系建设中的具体表现,强化了央企围绕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即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依托、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强做优主业的引导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