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爱发表,线上期刊服务咨询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8篇

时间:2023-07-21 09:15:1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

篇1

一、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使用完全权益法。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

在核算方法的具体选择上,确定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是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为有实质性影响,反之则否。从这一规定及相关说明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其在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所占份额的可控制程度。当这种可控程度较高,投资企业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有权否决一切不利于自己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决议时,则倾向于采用权益法,反之,则倾向于选用成本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就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就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以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发生税后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接受实物捐赠、出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所谓股权投资差额则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反之为贷差。无论何种差额,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转贴于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化一般都不进行确认,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可分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映。当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是有停谨慎性原则的;另外,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规范性,而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变化均视同投资企业自己相应项目的变化,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投资企业就应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投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问题。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投资企业应按本期的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按我国规定,分摊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摊年限借差不超过1O年,贷差不短于10年。

另外,如果涉及到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核算方法还会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产生影响。按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母公司(投资企业,下同)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下同)进行的股权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权益法才会涉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按规定,当母公司直接待有一子公司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母公司对相关股权投资可用成本法进行核

算,该子公司一般也不属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若加上通过其它子公司间接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之和超过50%的情况下,母公司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因而仍会涉及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按权益法对该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权益法下则不存在这一过程。

四、应用结果的比较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会计核算结果将会产生不尽相同的影响。就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而言,受到影响的报表项目决定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类型及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或发生税后亏损的情况下,受到影响的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以及由此决定的其它相关项目;当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的情况下,受到影响的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以及由此决定的其它相关项目。而受到影响的程度则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的盈亏状况以及股权投资差额的性质。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且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及投资收益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在完全权益法下将达到最大,非完全权益法下次之,成本法下最小;当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且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时,情况则相反;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但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或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但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时,相关项目在不同核算方法下的大小还将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盈亏的大小、股权投资差额的大小及其具体摊销年限等诸多因素,情况十分复杂。这种状况不仅导致了采用不同核算方法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而且会计报表的使用人也很难按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资料将不可比的数据调整到可比的基础之上。因此,进一步统

篇2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

1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理念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其后续计量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依据的理念不同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结果不同。

1.1 成本法的理念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依据的理念是法律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从法律形式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是独立的法人,除非被投资企业宣布分派利润,否则其实现的利润就只属于被投资企业,而投资企业无法按照比例分享。因此,成本法决定了投资企业持有期间不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只有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按持股比例享有的份额进行会计处理。

1.2 权益法的理念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变动而变动的方法。权益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依据的理念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尽管从法律形式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从经济实质上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股权代表的是股东应享有(承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增加或减少,投资企业应该按照持股比例反映长期股权投资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变动而变动的部分。

2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解读

由于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2.1 适用范围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

(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

2.2 基本原则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需要调整;如果调整,如何调整。要解决上述问题,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转换处理的基本思想是遵循追溯调整法,即假设从原取得的投资开始就采用权益法,把原取得投资采用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为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

2.2.1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2.2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调整

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2.2.1 追加投资导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区分原持有的以及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2.2.2.1.1 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原则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户;贷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账户。

2.2.2.1.2 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原则

应按权益法处理,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账面价值)。

2.2.2.1.3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原则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投资企业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2.2.2.2 因处置投资导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体现追溯调整。

对于原投资取得后至转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的处理:

篇3

    一、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使用完全权益法。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

    在核算方法的具体选择上,确定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是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为有实质性影响,反之则否。从这一规定及相关说明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其在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所占份额的可控制程度。当这种可控程度较高,投资企业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有权否决一切不利于自己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决议时,则倾向于采用权益法,反之,则倾向于选用成本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就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就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以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发生税后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接受实物捐赠、出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所谓股权投资差额则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反之为贷差。无论何种差额,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化一般都不进行确认,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可分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映。当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是有停谨慎性原则的;另外,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规范性,而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变化均视同投资企业自己相应项目的变化,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投资企业就应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投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问题。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投资企业应按本期的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按我国规定,分摊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摊年限借差不超过1o年,贷差不短于10年。

    另外,如果涉及到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核算方法还会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产生影响。按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母公司(投资企业,下同)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下同)进行的股权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权益法才会涉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按规定,当母公司直接待有一子公司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母公司对相关股权投资可用成本法进行核

    算,该子公司一般也不属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若加上通过其它子公司间接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之和超过50%的情况下,母公司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因而仍会涉及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按权益法对该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权益法下则不存在这一过程。

    四、应用结果的比较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会计核算结果将会产生不尽相同的影响。就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而言,受到影响的报表项目决定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类型及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或发生税后亏损的情况下,受到影响的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以及由此决定的其它相关项目;当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的情况下,受到影响的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以及由此决定的其它相关项目。而受到影响的程度则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的盈亏状况以及股权投资差额的性质。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且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及投资收益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在完全权益法下将达到最大,非完全权益法下次之,成本法下最小;当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且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时,情况则相反;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但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或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但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时,相关项目在不同核算方法下的大小还将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盈亏的大小、股权投资差额的大小及其具体摊销年限等诸多因素,情况十分复杂。这种状况不仅导致了采用不同核算方法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而且会计报表的使用人也很难按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资料将不可比的数据调整到可比的基础之上。因此,进一步统

篇4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比较分析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两种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企业通过投资获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并可长期持有。其特点为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并能从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但并不能将其随时出售。

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两方法之一,是指在投资之后按照实际成本确认金额,同时在股权持有期间不会因为被投资企业资产的增减而存在任何金额浮动的方法。此种方法的特点为:能够直接反应出实际成本即为资产投资的最初成本;可以直接反映出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和现金收益情形;资产核算简单,方式方法较为稳健;但是成本法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停留在初始的投资资金上,不能够反应出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过程中收益成本的变化。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在最初的投资成本之上,日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企业的投资影响之下所产生的变动也会影响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此种方法的特点为:能够清晰的反映出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同时也可看出投资企业的经济收益;在经济角度来看,投资企业同被投资企业是一个整体,但是在法律效力上两者则是独立的实体;资产核算相对较复杂化。

2、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成本法中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看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只存在于以初始投资资产之下的资产变动为基础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所获得的收益是实际收到或者是可以确定将要获取到的利润。

权益法则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一个有机整体,将被投资企业看作为投资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被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将被看作为在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之中,投资企业应在年终时进行资产核算,而所得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有所不同。在非完全权益法之下,投资所得的收益为投资额同市场利率的乘积,同被投资企业的个别利率无关;而完全权益法则是在投资额同市场利率乘积之下再与被投资企业的个别利率作乘积所得为投资的持有收益,这样可以充分体现出投资企业同被投资企业的整体性。

3、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实质控制权,则在长期股权核算之用可以选用成本法,如不具有实质控制权,需采用权益法。在股权核算方法的问题上,首先要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质性影响效果。要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需要看投资企业同被投资企业之间能否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是存在实质性影响,否则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可控性较高,则投资企业便可以增强自身在被投资企业中所获得的利益,在此种情况下采用权益法,否则应采用成本法。

4、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股权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是指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其中股权投资差额是指获得股权时的支出同所得到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若支出大于净资产则记为借差,否者记为贷差。在企业中部分会计报表上,这两种差额都不允许直接反映出来。

在成本法中,投资企业通常不确认被投资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差动变化,当投资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到一定的利润收入或者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之时,投资企业才可以得到相应的利润或者将受到的股利借记为“应收股利”,贷记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过程中没有股利供发放甚至处于亏损状况时,则投资企业不能对其所有者权益进行确认。

权益法之中,因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看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则将被投资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变化都看作为投资企业自身的相应的变动,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发生变化,则投资企业便可以进行一定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果存在合并会计报表的问题,则核算方法的选择将会对合并报表产生影响。根据有关规定,投资企业如需合并财务报表,则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应采取权益法,当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对其股权投资的核算可以采用成本法。

5、应用结果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同样也会产生出不同的结果。根据我国相关制度的规定,当被投资企业产生利润或者发生了亏损的情况之下,受到影响的相应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但还要依据于被投资企业的盈亏情况和投资的差额的性质决定影响程度的大小。通常来讲,当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并且股权差额为贷差时,投资收益额在完全权益法下最大,非完全权益法其次,成本法最小;若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并且投资差额为贷差时,情况则完全相反;当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但投资差额为借差或者被投资企业利润发生亏损但投资差额为借差时,其不同核算法下的大小情况将取决于很多要素,情况计算比较复杂。

总结:我国目前所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法基本为两大类,上文通过介绍相应方法的特点和使用范围,并依据具体可能发生的情况对两种方法进行分析与比较,更加深入了解这两种方法。企业应当依据被投资企业及自身企业的所发生的情况,对核算方法进行选择。投资方法的选择要谨慎,因核算方法会影响到税务问题,不可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时,则需要对多方因素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张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方法的探讨[J].广西会计,2008.

[2]聂顺江.浅谈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和分析.

篇5

    “应收股利”科目发生额=本期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投资后治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得净损益)×投资比例-投资单位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照此公式和原则计算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数额的确复杂,较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并且缺乏操作性,尤其是初学者更是茫然,笔者在新准则的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简便易行的操作方法:

    投资当年分以前年度股利,一律冲减成本;投资当年分当年股利,前冲成本后计收益;投资以后年度分股利,累积股利减累积净利,差额需判断:累积股利=累积净利,将以前已冲减的投资成本转回。

    累积股利>累积净利,将(前者累积股利-后者累积净利-以前已冲减投资成本)的差额冲减投资成本。将投资企业当年应收取股利计入应收股利,将应收股利和冲减成本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累积股利<累积净利,则不用冲减成本。 注:累积股利就是投资企业按比例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累积股利(截止本年末);累积净利就是投资企业按照比例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累积净利。

    下面结合例题进行分析:华兴公司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天山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采用成本法核算。天山公司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6年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天山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7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属于“投资当年分配以前年度(2006年)股利,一律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天山公司 10000(冲抵成本)

    假如2007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包括本年实现的利润300元,则属于“投资当年分当年股利,前冲成本后计收益”投资当年实现的利润300元计入收益,其余700元属于以前年度的利润应冲减成本。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天山公司700(冲抵成本)

    投资收益300

    若2008年5月1日天山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00000元。属于“投资以后年度分股利,累积股利减累积净利,差额需判断”的情形:

    应收股利=300000×10%=30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30000=40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0+400000×10%=40000(元)

    属于“应收股利累积数=应得净利累积数,将以前已冲减的投资成本转回”

    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天山公司10000(转回成本)

    贷:投资收益 40000

    若2008年5月1日天山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450000元。属于“投资以后年度分股利,累积股利减累积净利,差额需判断”的情形:

    应收股利=450000×10%=45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45000=55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0+400000×10%=40000(元)

    属于“应收股利累积数55000>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需将(前者累积股利55000-后者累积净利40000-以前已冲减投资成本10000)的差额5000冲减投资成本。将投资企业当年应收取股利计入应收股利,将应收股利45000和冲减成本5000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4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天山公司5000(冲抵成本)

    投资收益40000

    若2008年5月1日天山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60000元。属于“投资以后年度分股利,累积股利减累积净利,差额需判断”的情形:

    应收股利=360000×10%=36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36000=46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0+400000×10%=40000(元)

    属于“应收股利累积数46000>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需将(前者累积股利46000-后者累积净利40000-以前已冲减投资成本10000)的差额-4000恢复投资成本。将投资企业当年应收取股利计入应收股利,将应收股利36000和恢复成本4000的和计入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36000

    长期股权投资——天山公司4000(转回成本)

    贷:投资收益 40000

    若2008年5月1日天山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200000元。属于“投资以后年度分股利,累积股利减累积净利,差额需判断”的情形:

    应收股利=200000×10%=20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20000=30000(元)

篇6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核算 纳税筹划

伴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企业间的合并等现象屡见不鲜,进而,我国对于投资企业通过合并或转让方式得到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对其核算方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这不仅使企业间的经济往来、财务状况等能够按照规定来进行规范,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提高,同时也为在市场竞争之下各企业间的经济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规范,进而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1、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持有股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或者是为了谋取其他的经济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一种资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加大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从而达到控制原材料供应,控制销售渠道和达到规模效益,分散经营风险。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较长,风险大,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

2、关于成本法及权益法的解读

2.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成本计价的方法,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核算法。第一,当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以及公允值无法实现可靠计量的时候;第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的影响,同样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就应该采用成本核算法。

2.2、权益法

权益法就是指投资以初始的投资成本计量之后,在投资持有的期间内,根据投资企业在实际中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合理调整的方法,当投资企业来说,对被投资企业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响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3、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3.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3.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

通过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可以将初始投资成本视作被合并单位净资产账面报价的份额来计算,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和支付合并报价的账面价值出现差额,则差额要记入资本公积之中。

3.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可以把初始投资成本看做付出的资产或者所承担债务的公允值来进行计算,若付出的资产或者所承担债务的公允值同其账面价值出现差额。则差额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或者营业外支出之中。

3.1.3、非合并方式取得

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种,一是以现金购买股票,初始投资的成本为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所有款项;二是接受投资企业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3.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股权的时候要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之后再追加或者回收投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另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保持不变。被投资企业宣布分派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应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然而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的时候,仅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进而产生的累积净利润分配额,当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大于应有数额的部分,应当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回收,以此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权益法下,企业在投资时,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比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小,要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差额调增,且要记入营业外收入。在期末,当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首先应以被投资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值为基础,对其净利润进行相应的调整。其次,依据调整后的净利润来确定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4、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4.1、股息和资本利得的纳税筹划

由于股息与资本利得各自承担的所得税税负不同,前者是依据投资双方所得税的税率差异来补缴所得税,若投资的双方税率相同,那么股息不再补税,后者则要全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为了实现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时候要避免把股息转化成资本利得。具体有以下两种方法:第一,在投资方转让股权之前,由被投资的单位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进行分配;第二,若投资方所转让的不是全资子公司,这时要将投资比例提高之后再转让。

4.2、会计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

在成本法下,在投资收益已经实现但是未分之前,“投资收益”这一账户并不能反映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因此不需要对投资收益计算补缴所得税。而在权益法下,不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投资企业都要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当期,依据所占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比例来确认投资收益,并计算补缴所得税。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以采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的方式,以此来进行纳税筹划,通常投资企业利用成本法比权益法更能实现延迟纳税与降低税负的目的。

5、总结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我国股权投资的现象日益普遍,随之而来的股权转让的行为也逐渐增多。为了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社会经济水平的有效提高,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不断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不断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篇7

一、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使用完全权益法。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

在核算方法的具体选择上,确定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是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为有实质性影响,反之则否。从这一规定及相关说明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其在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所占份额的可控制程度。当这种可控程度较高,投资企业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有权否决一切不利于自己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决议时,则倾向于采用权益法,反之,则倾向于选用成本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就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就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以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发生税后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接受实物捐赠、出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所谓股权投资差额则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反之为贷差。无论何种差额,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转贴于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化一般都不进行确认,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可分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映。当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是有停谨慎性原则的;另外,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规范性,而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变化均视同投资企业自己相应项目的变化,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投资企业就应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投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问题。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投资企业应按本期的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按我国规定,分摊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摊年限借差不超过1O年,贷差不短于10年。

另外,如果涉及到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核算方法还会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产生影响。按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母公司(投资企业,下同)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下同)进行的股权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权益法才会涉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按规定,当母公司直接待有一子公司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母公司对相关股权投资可用成本法进行核

算,该子公司一般也不属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若加上通过其它子公司间接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之和超过50%的情况下,母公司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因而仍会涉及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按权益法对该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权益法下则不存在这一过程。

四、应用结果的比较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会计核算结果将会产生不尽相同的影响。就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而言,受到影响的报表项目决定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类型及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或发生税后亏损的情况下,受到影响的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以及由此决定的其它相关项目;当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的情况下,受到影响的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以及由此决定的其它相关项目。而受到影响的程度则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的盈亏状况以及股权投资差额的性质。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且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及投资收益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在完全权益法下将达到最大,非完全权益法下次之,成本法下最小;当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且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时,情况则相反;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但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或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但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时,相关项目在不同核算方法下的大小还将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盈亏的大小、股权投资差额的大小及其具体摊销年限等诸多因素,情况十分复杂。这种状况不仅导致了采用不同核算方法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而且会计报表的使用人也很难按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资料将不可比的数据调整到可比的基础之上。因此,进一步统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是十分必要的。转贴于

篇8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后续计量 转换 财务影响

在企业投资的过程中,长期股权投资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因,是其决定着投资单位的利益,左右投资单位在进行投资过程中的话语权。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后续计量方法,权益法的运用一般是在投资后,投资单位对被投资方的经营方式和财务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成本法的运用一般适用于投资单位无法对被投资方产生影响,不能和被投资方共同管理,投资的效益没有可靠的数据验证,在市场中没有竞争力等情况。当然,在投资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风险还会不停的改变着投资双方的地位。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是由于投资份额被投资企业所控制,用来获取其在投资中的权益。如果在产生投资后,不能合理的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就可能被投资方所利用,作为利益获取的工具为自己谋利。因此,正确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转换是十分重要的。

一、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

企业在投资期间,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发生改变,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资方持续投资以提升持股比例

若投资单位对无法得到被投资单位准确的市场价值数据、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投资,并且对被投资方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则必须要改变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为权益法来做出弥补,使双方不必遭受到严重的损失。

对于投资方在投资之日起至追加投资当天这一段时间,被投资方享有该段期间内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而投资方在投资之日起至追加投资当天这段时间内的净损益则应当算入整个的当期损益中。

(二)在处置部分投资时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投资方会将原有的投资份额进行压缩,导致话语权降低,致使无法控制被投资方时,此时,权益法就必须做为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方法来使用。

首先,被处置的投资部分应按照比例终止原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出当前投资部分在整体投资中的比例,整合出当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购买当日的公允价值在权益法下具单一性,可以不予以考虑所处置部分投资过程中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价值),即可以不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但当投资成本缩水,无法保证原有投资份额时,应同时调整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

二、对财务的主要影响

(一)给母公司带来冲击

基于新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在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时,要使用成本法,而在合并财务报表之后则必须用权益法调整。这一变化并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合并和编制,但是却影响着众多母公司,特别是个别控股型公司的财务报表。成本法和权益法所存在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在投资收益方面的确认方式。权益法是对投资企业净损益做出改变后确认投资的损失或盈利,以达到长期的价值;而成本法则不受到被投资企业过去盈利或亏损的影响,确认投资收益也是在得到股利之后。

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一大部分的股利发放都达不到其实现的净利润。而改变了核算方法之后,如果子公司能够一直保持盈利的状态,母公司在对投资收益进行确认时依然运用成本法的话,相比于运用权益法来确认其资产总额和净收益还有些许不足;但是如果子公司不能持续盈利反而一直亏损,这种情况则恰恰相反。这一变化,也使得母公司不得不对企业中原有财务指标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过去的财务政策被迫调整

1、对利润分配做出改变

实务中,净利润才是对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基础。运用成本法时,在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十分低下的前提下,经营活动方面存在着收益不足等情况使得支出费用大于收益,新准则的规定还有可能导致母公司的留存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能按要求实行分红制度。但是为了符合国家的要求,使资本市场的预定效果得到满足,企业就必须对其当前在子公司中推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明确的调整。

2、 调整筹资策略

在新准则开始实施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发展能力和偿债能力等也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发生巨大变化。在新准则实施初期,与新准则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必然会高度关注新准则的实施。因此,公司在面对这些债权人时不能慌乱,要耐心的进行解释,并调整筹资方式、策略和规模。

三、结束语

长期股权投资对一个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作为企业的金融资产,能够使其他的企业金融资产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得到区分,并且使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得到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认可。通过对国外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先进经验的不断摸索,再结合我国企业当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现实状况,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不断的努力改进我国当前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以求在最大程度上达到最佳效果。当前在核算方面,长期股权投资的可理解性正在不断的增强,也越来越切合实际,但是,还并不是最完整的体系,尚且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合理的运用会计信息使其为企业的发展添加动力。

参考文献:

[1]徐璧.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0(07):278-279

[2]韩和芳.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会计处理案例分析[J].财政监督,2010(12):125-126

推荐期刊